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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政策性建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74
[中圖分類號]F83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8-0-02
1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1977年由美國投資銀行家劉易斯?瑞尼爾首次提出的,過去的幾十年國內外多名學者和權威機構,不斷力求提出一個全面的、準確的資產證券化概念。美國“證券化之父”耶魯大學法博齊教授提出,“證券化應當被廣泛的定義為一個過程,通過該過程,我們可將具有共同特征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賬款和其他不流動的資產包裝成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征的帶息證券”。
美國學者格頓鈉1991年提出,資產證券化應包含現金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證券資產證券化4個部分。2002年,我國學者何小峰 等人提出廣義證券化的概念,并贊同格頓鈉的觀點。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作出了相關的界定。
2004年,我國學者姜建清綜合國內外學者的觀點,提出了“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流動性較差的貸款或其他債權性資產,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進行組合、打包,使其可以在能預期的將來形成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且在這個基礎上通過信用增級提高信用質量或評級,最終將這種形式的資產預期現金流收益權轉化為能夠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債券的技術和過程”。至此,人們對資產證券化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根據中央2016年資產證券化發展報告,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出擴容快速、運行穩健、不斷創新的良好發展趨勢。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常態化,企業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增長迅猛,基礎資產類型不斷充實,各類“首單”產品積極涌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綠色資產證券化、境外發行等領域實現重要突破。
2.1 資產證券化創新業務發展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不斷創新。第一,不良資產證券化重新發行。銀監會在2016工作會議上要求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和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范圍,這不僅對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開啟,并對其試點范圍進行了擴大。隨著中國銀行“中譽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和招商銀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第二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陸續發行,標志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在間隔8年后“重啟”,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渠道進一步拓寬。僅2016年,全國共6家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發行了14只產品,規模達156.10億元,占試點額度的31%。
第二,鼓勵住房租賃企業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提出了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可發行不動產證券化產品。在這有利的政策環境下,物業租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市場的發展必將加快步伐。
第三,綠色資產證券化創新加速。國家全面鼓勵綠色環保產業相關項目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資發展,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銀行間市場,興業銀行年初發行了26.457億元的綠色信貸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池”全部為綠色金融類貸款,盤活的資金也將投放到節能環保重點領域。在交易所市場,“無錫交通產業集團公交經營收費權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華泰資管―葛洲壩水電上網收費權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產品相繼發行。
第四,大力推進社會資本與資產證券化的進程。2016年,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了《關于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這大大促進了證券化融資在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的展開。
2.2 強化了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
從總體上看,信貸市場運行穩健,已發行產品運營良好,已到期產品足額完成兌付,次級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高于一般水平,有些產品年化收益率達22.9%,未到期產品運營正常,本息償付有序開展。各大銀行開展證券化業務促進其信貸風險管理體系的完善,通過持續信息披露進一步規范貸后管理等。《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規程(征求意見稿)》《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等文件,均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的操作提供了相關標準。
2.3 資產證券化市場擴容快速,穩健發展
根據中央2016年資產證券化發展報告,從2016年全年情況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延續快速增長的態勢,企業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較2015年翻番,成為發行量最大的品種。
3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3.1 加快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
為防控金融風險,順應經濟周期性發展規律,筆者建議繼續有序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范圍,強化規范運作,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發行主體審慎評估抵質押物資質和貸款回收能力,構建現金流穩定的基礎“資產池”,并確保筆數多、行業和區域分散,避免風險集中;嚴格披露“入池”資產抵押物特征、不良貸款的清收處置情況、資產異動等信息;培育多層次合格投資人,適度降低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準入門檻,有序引導對沖基金、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參與次級證券投資;提高受托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的專業性、規范性和公信力,建立任追溯機制。
3.2 創新證券化產品類型
證券化產品的創新可以滿足各種投資者的需求,加大市場對證券化產品的需求。因此,相關人員應加強對市場的需求把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新。另外,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優先級提供了潛在優質的、流動性高的投資標的,因此,監管部門應支持貨幣基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
3.3 提高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要使證券化資產順利進入市場,就必須有一個健全的二級市場來保證其流動性和變現能力。由于我國二級市場行政色彩比較濃厚,導致資本證券投資在很大的比例上由個人投資者支撐,最終使投資者結構與市場要求差距較大。因此,探索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機制,便于投資者參與;出臺資產證券化做市商具體法規和工作指引,提高交易效率;鼓勵投資者主體多元化,吸引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包括養老金和社保基金在內的各類基金以及交易型金融機構進入市場,打破銀行互持,提高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3.4 全面加強風險管控
要實現我國資產證券化質的飛越,解決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對資產證券化加強風險管控是非常有必要的。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應堅持發展方向簡單透明、產品結構設計偏向簡單的原則。在Y產證券化業務推進過程中,審慎把控基礎資產源風險頭,健全內外部增信機制,加強跟蹤管理和后督控制,提高信息披露的規范化和標準化,滿足第三方估值機構的查詢分析需求。進一步研究風險對沖工具,不斷完善市場風險指標和預測模型,加強信用風險識別和動態度量等。
3.5 提高信貸證券化發行的積極性
201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增速放緩,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商業銀行的發行動力不足。筆者建議相關人員應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稅收優惠政策,盡快明確SPV稅收減免制度,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另外,更加完善風險資本計提標準,在適當范圍內降低部分銀行持有證券化產品次級部分的風險權重,提高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積極性;對高質量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給予適當的風險自留豁免,待制度完善和時機成熟后再擴大至其他產品。
4 結 語
因具有風險低、收益穩、期限長等優點,在我國當前的資金市場供給過剩、中長期投資產品嚴重缺乏的條件下,資產支持證券為眾多投資者達到與資產負債期限相匹配提供了一種較好的投資方式,不僅切合了市場的實際需求,而且符合了國家的政策導向。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資本證券化在我國也將迅速發展,更有效地發揮資產證券化在宏、微觀層面上的經濟效應,為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強勁的推動力。
主要參考文獻
[1]周樂偉.資產證券化的經濟學分析[D].廈門:廈門大學,2007.
[2]陳文達,李阿乙,廖咸興.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3]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4]姜建清.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從貨幣市場走向資本市場[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概念 問題 對策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實質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但是,到目前為止,理論界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定義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背后有資產支持的證券化。即資產擁有者將自身持有的各類資產分門別類,加以匯集組合,形成一個個“資產池”,池里所裝的資產都具有相似的收益特征,然后再把這些“資產池”委托或賣給專門機構。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第二種定義將資產證券化劃分為一級證券化和二級證券化。一級證券化是指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上通過發行證券來融資。二級證券化是指將已經存在的貸款和應收賬款等轉化為可流動轉讓工具的過程。核心在于對貸款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配置更為有效,使各方均能受益。
本文界定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有利于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我國通過積極實行資產證券化,首先能夠分流我國龐大的儲蓄資金,壯大我國現有資本市場的規模;其次,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新的證券投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形成;再次,資產證券化可以搭建起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溝通的橋梁。
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可以將證券化的債權債務相互轉讓、抵減,清理三角債務;可以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實現企業當前現金收入;通過表外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
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
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有效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將部分貸款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進行證券化,既可以減少風險資產額,又可以盤活不良貸款。這樣,銀行一方面能夠提高資本充足率,另一方面還可以盤活不良資產,大大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從上文的分析知道,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信貸資產轉換為可在資本市場上交易的證券,能夠連接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改善銀行流動性,提高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但是,從目前國情來看,實行資產證券化還存在如下問題:
供給方面
供給方面的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不是所有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具有明確的界定支付模式、可預測的現金流量;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拖欠率和違約率比較低;完全分期償還;多樣化的借款者;清算值較高。但是,在我國完全滿足以上條件的資產不是很多,所以要求我國相關管理部門應該建立各種安全機制。
有效需求不足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個人及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
人才短缺問題
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程度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它涉及到經濟、法律等各個方面,因此,需要大量掌握資產證券化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但目前我國這方面人才比較少,在某種程度上約束資產證券化的進行。
會計制度的缺陷及障礙
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還不完善,傳統的會計制度對之還不能完全適應,迫切需要新的會計制度加以規范,否則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成為證券化的桎梏。
政府支持和稅收制度的障礙
在我國,由于《擔保法》明確規定禁止國家機關充當擔保人,政府為住房抵押貸款進行擔保存在實質,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資產證券化的難度。另外,我國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銀行和證券業的分業經營與管理等都會阻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行。
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擴大市場需求
市場需求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并發揮應有作用的最終動力,而市場需求既取決于供給的有效性,又取決于投資者的類型及其特點。要保證我國順利引進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形式,其供給重點不應放在銀行不良資產上,而應放在銀行基礎設施、期限較長的消費信貸資產上。另外還有銀行與信托投資公司持有的基礎設施開發貸款,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符合證券化質量要求的資產。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要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保障。首先,修訂《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使SPV可以成為債券發行主體,允許SPV以發行債券的收入來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從而使得資產轉移能夠實現,真正達到破產隔離的效果。其次,修訂《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將合同權利轉讓由統一主義改為通知主義,降低資產證券化資產轉移的交易成本。
規范發展信用評估體系
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機構,政府應該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以便能夠規范這些中介結構的運作。同時,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以此來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和透明的信譽評級體系。
適應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會計制度
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是能否解決資產證券過程涉及會計、稅收問題。因為稅收與會計制度的確立,是關系到各參與者收益與責任確認的問題。稅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會計方面,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針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準則,而傳統的會計方法已難以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操作。
注重建立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涉及金融、證券等諸多專業,需要大量的既有豐富理論知識,又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的專家。政府應加大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投入,加大對現有的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力度。如可以考慮從發達國家或地區引進專家,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基礎上培養出一批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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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信用風險轉移,創新與優化經濟資源配置資產證券化具有信用風險轉移創新,它降低了風險累積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具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經濟資源優化配置。從發起人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整個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經濟體的資源實現更有效、更優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產流動性的提高,則意味著資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得證券的信用級別高于原有融資人的整體信用級別,原來可能因為信用級別不夠而無法通過的融資人也可以獲得融資的機會,從而使其融資渠道得到拓寬。
(二)資產證券化有利于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提升,重組分配現金流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管理的提升作用體現在它解決資產和負債的不匹配性。由于證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資的處理方法,發起人將被證券化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表結構,優化財務狀況的目的。資產證券化重新組合分配現金流。從投資者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產品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基礎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這就為投資者提供了風險和收益多樣化的產品品種,為各種類型投資者分散風險,提高收益,創造新投資組合提供和巨大空間。同時,對特定領域資產的證券化,其產品的標準化設計為投資者提供了進入原本不可能進入的投資領域的可能性。
(三)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但是,在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與制度中尚無相應的配套條款。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一)傳統會計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傳統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應視為有擔保的融資在表內進行處理。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風險報酬分析法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早期應用較廣,隨著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其缺點也被不斷地暴露出來。首先,它與“資產”概念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風險與報酬不可分割,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最后,“實質上所有”的判斷定義模糊,難以定量,增加了實際操作者的主觀性,是會計人員難以確認交易本質,并給實際操作增加了難度。
(二)現代會計確認方法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的方式日趨復雜化,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顯得力不從心。金融和成分析法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即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確認為銷售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對于如何判斷資產控制權的放棄與轉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標準。金融分析法規定若出現以下形式即可作銷售處理: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兩種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同時確認交易產生的新增資產負債,將其列示于報表中。該方法能夠揭示資產證券化交易本質,增加了會計信息的客觀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處。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權轉移”為標準存在缺陷,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評估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難度。二是后續涉入法。該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進一步完善。第一,后續涉入法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資產概念上更具內在一致性,更符合資產的概念。后續涉入法以控制權的轉移為基礎,將資產細分為獨立的單元,對于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來說,控制權和保留了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的一致,這樣更符合資產定義,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矛盾。第二,后續涉入法回避了“相對數量”的考慮,只需考查其有無,無需計算具體數據,業務容易定性。后續涉入法要求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必須沒有任何后續涉入,在具體運用時只需要解決“有沒有”的問題,而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的問題,因此應用起來比較簡單清晰。第三,后續涉入法在會計處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續涉入法通常會導致一項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部分銷售和部分融資,結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風險與報酬分析的優點,使會計確認的處理比較折中,帶來實務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會計人員的處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實質。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一)金融合成分析法的相關計量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方應將“剩余利益”以賬面價值在報表中列示,而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直接相關的新增金融工具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這里的“剩余利益”是指轉讓方在交易中某項資產或負債控制權未改變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因此以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利得或損失。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將以轉讓部分和剩余利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在兩者之間分配“。新增的金融工具”是證券化交易產生的已確認的權利和義務,一般包括現金和一些金融衍生產品,以公允價值計量。依據非貨幣易的有關規定,新增的資產或負債可看作是轉讓資產收到的對價。目前,我國會計處理主要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雖然也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運用公允價值對非貨幣易和債務重組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但在現階段,如果單純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要求使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對其他業務仍沿用歷史成本屬性,那么,會計報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則失去了一致性。但如果不采用公允價值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處理,則又無法反映該項業務的本質,所反映的信息也就失去了相關性。因此,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采用何種計量屬性,以及資產證券化會計如何與其他業務處理相銜接,是我國廣泛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前應慎重考慮的關鍵問題之一。
(二)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后續涉入法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于采用了“部分銷售”的思想,后續涉入法下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關鍵問題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應以各部分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分配標準,分配原始資產的賬面價值。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分配到的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以公允價值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由此,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相關損益計算可用下式來表示: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損益計算的關鍵是正確估計有關后續涉入的資產的公允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信息披露
(一)《征求意見稿》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在《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對金融機構因保留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而繼續確認所轉讓的金融資產,或按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程度而繼續確認某項資產的情況做如下披露:資產的性質;該金融機構仍保留的所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金融資產整體時);所轉讓金融資產的總額、繼續確認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當該金融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金融資產時)。如果金融機構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還應作如下披露: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的金額及其性質;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及其詳細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數量和分布情況;提升信用等級方法的詳細說明等。
(二)國際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英國會計準則理事會于1994年的《報告交易的實質》有關披露的規定是建立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上的。該準則在附錄中詳細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要求,即發起人在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聯系揭示和單獨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內容。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和發生在以前報告期的交易所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應單獨披露以下信息:
第一,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
金融危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岌岌可危,而在這關口上,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試點還在進行。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初步探索實施了總額為200億元左右的資產證券化業務;2007年底,浦東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相繼開展了資產證券化業務;2008年,中信銀行和招商銀行分別發售完成了首單資產證券化項目,浙江招商銀行也推出了首單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資產證券化面臨一系列問題的背景下,本文緊密結合當前的經濟形勢,對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進行了思考,在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的基礎上,就資產證券化的理論依據、我國進一步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面臨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對我國深入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所裨益。
一、資產證券化理論簡述
1.資產證券化的含義。資產證券化是指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有幾種不同的表述方式,其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界定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V)或中介機構,而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這就是說,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收入的金融資產匯集起來,使之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對金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有多種形式,主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化、汽車貸款債權證券化、租賃債權證券化以及應收賬款債權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不動產有限合伙、不動產投資信托)。
2.資產證券化產生的理論基礎。資產證券化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商業銀行為轉嫁信用風險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最早它是商業銀行由于受到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為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和改善經營狀況而創造的一種金融衍生產品。它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工具。支持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有如下四類:
(1)預期收入理論。預期收入理論的產生遠早于資產證券化的產生,二者在時間上雖然相距甚遠,但預期收入理論已蘊含著資產證券化的思想成分。預期收入理論認為,無論是貸款或者是證券的變現能力,都是以未來收入為基礎的,即便是長期貸款,只要有借款人的收入作保證,就不至于影響銀行的流動性,它所強調的不是放款的用途,也不是擔保品,而是借款人的預期投入。資產證券化強調證券化資產未來穩定的現金流,正是借鑒這一思想并以此為基礎的。因此可以說,預期收入理論的思想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來源。
(2)金融創新制約理論。該理論指出,金融產品創新是一個組織對它所受制約的反應,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法規、競爭以及風險等。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業革新浪潮中產生的一種資產管理創新,它同樣是在金融行為與金融環境的沖突中誕生的。可見,金融創新制約理論解釋了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即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對金融法規(如《巴塞爾協議》及各國金融管制法等)的具體實施,而強化金融業的競爭和分散風險的動機則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兩大動力。
(3)資金缺口理論。資金缺口是指那些在一定時限內到期或需要根據最新市場利率重新確定利率的資產與負債(即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之間的差額。用公式表示為:資金缺口(GAP)=利率敏感性資產(RSA)-利率敏感性負債(RSL)。當市場利率變動時,資金缺口的數值會直接影響到銀行的利息收入。一般而言,銀行資金缺口的絕對值愈大,則銀行承擔的利率風險也就愈大。而銀行通過實施資產證券化,則有助于轉移自身的風險。
(4)持續期缺口理論。持續期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弗雷德里克麥考勒于1938年提出的,最初它是作為衡量固定收益債券的實際償還期的一個概念。20世紀70年代后,隨著西方各國商業銀行面臨利率風險的增大,持續期概念被逐漸推廣應用于所有固定收入金融工具市場價格的計算上,也應用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之中。持續期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所有預期現金流入量的加權平均時間,或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未來現金流量相對于其價格變動基礎上計算的平均時間。
3.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步驟如下:
(1)確定融資目標并組建基礎資產池。交易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融資需求確定融資目標,選擇適合證券化且符合融資目標的基礎資產組成資產池。
(2)設立SPV。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載體,其主要職能涵蓋了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3)資產出售或委托。設立SPV之后,交易發起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在資產出售以后,即使發起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范圍,即實行基礎資產與發起人資產的“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增級,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使證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
(5)信用評級和證券發售。證券化資產信用增級后,SPV將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發行評級。證券評級后,評級機構還要進行跟蹤監督,并隨時根據資產信用質量的變化,對已評定的證券級別進行調整。之后,將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發售證券。
(6)支付資產購買價格。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后,先向聘請的各專業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支付給發行人。
(7)資產管理與資產收益回收。服務商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收取、記錄資產組合中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將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銀行,受托銀行按約定建立專門賬戶,并按時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8)還本付息。在規定的證券償還日,SPV將委托受托銀行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金融界就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探索:1992年,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2億元的地產投資債券;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第一次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置26.02億元債權資產;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獲準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國家開發銀行的41.77億元“開元2005-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的30.19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托”成功發行。從整體上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規模較小,交易尚不活躍。據有關統計,從2005年我國發行第一只證券化產品到2008年10月,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金額為620億元人民幣。而在近幾年中,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到2008年9月發行債券已經達到145000億元的規模,而資產證券化產品占比僅為0.4%。值得欣喜的是,盡管目前國際金融市場正面臨波動,然而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并沒有停止發展的步伐。2008年,中信銀行與招商銀行各自在10月10日和10月31日發售完成了其首單以對公貸款為基礎資產支持的證券化項目。浙商銀行于2008年11月中旬發行額度為6.96億元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浙商銀行由此成為國內首家開展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金融機構。
在中信銀行的信銀2008-1CLO項目中,基礎資產池金額總計40.77億元人民幣,并以資產池本息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了三檔優先級證券、一檔次優先級證券以及一檔次級證券。其中:A1-1檔與A1-2檔固定利率優先級證券分別定價年利率4.45%與4.65%;A2檔浮息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0.99%;B檔次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28%。在招商銀行的招元2008-1CLO項目中,基礎資產池金額總計40.92億元人民幣,并以資產池本息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了兩檔優先級證券、一檔次優先級證券以及一檔次級證券。其中:A1檔固定利率優先級證券定價年利率4.26%;A2檔浮息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1.40%;B檔次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35%。
三、我國進一步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1.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化解不良資產。我國銀行業作為間接融資的主體承擔了經濟發展的大部分風險,而資產證券化的引進則為我國的銀行業提供了一條減少和降低資產風險的有效途徑。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銀行可以對其資產負債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銀行還可以將部分信貸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改善銀行的經營狀況。而對企業來說,資產證券化可以給企業提供一條擺脫三角債困擾、化解應收賬款長期掛賬難題的新途徑。
2.提供了更為廣泛的融資、投資渠道。實施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擴大企業的融資手段,企業融資除了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向銀行貸款,還可以使用資產證券化對企業資產進行結構性調整,將沉淀的資金盤活,將呆滯的資產變現,既可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難題,又能變不良資產為有用資產,化解企業財務風險,還可提高企業資本運作的效率。同時,資產證券化為社保基金、保險商、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工具,提供了更為廣泛的投資渠道。另外,資產證券化的分級結構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不同風險偏好,還能吸納社會上的部分游資,有助于緩解流動性過剩問題。
3.有助于促進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發展。住宅、汽車等耐用消費品行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需要長期、穩定的貸款支持。由于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因而銀行不愿意發放固定利率貸款。而實施資產證券化可解決房貸、車貸難的問題。一般來說,房貸和車貸都需要比較長的還款周期,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加快現金周轉、提高效益,這樣,銀行發放固定利率貸款的意愿增強,耐用消費品行業融資渠道單一問題便得以解決。從這個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促進房地產、汽車等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繁榮。由上述分析可見,資產證券化拓寬了銀行的融資、投資渠道,有利于銀行提高效率和效益。當前的金融危機有著其自身的深刻原因,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手段和創新工具,不應因此次金融危機而被否定。適當的金融創新對于我國的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都是十分必要的,應當繼續鼓勵和支持實施資產證券化。
四、實施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1.資本市場不夠發達。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一個成熟的、有一定廣度和深度的資本市場。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夠成熟,市場仍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2.證券評級業不規范。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信用評估定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目前我國的證券評級業運作尚不規范,信用評估不細,信用評級透明度不高,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而且很多評級機構都與政府、企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難做到獨立、公正地評估。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微觀風險;宏觀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學術界對于資產證券化并沒有一個公認的概念,簡而言之為:將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集中起來,重新組合成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流通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至少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資產必須為缺乏流動性或者流動性較差,二是資產必須能帶來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應包含以下十個步驟:(1)確定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別目的機構(SPV);(3)發起人向特殊目的機構(SPV)出售資產;(4)信用增級;(5)信用評級;(6)發行評級;(7)發行證券;(8)資產支持證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資產池;(10)清償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的微觀風險
資產證券化微觀風險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現金流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本文主要介紹微觀風險中的隔離風險、提前償付風險和法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風險隔離,風險隔離在資產證券化風險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證券化資產不能與發起人或SPV的破產風險相隔離,那么發起人或SPV一旦破產,證券化資產將可能成為發起人或SPV的資產參加破產清算,從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提前償付風險是指借款人因種種原因在貸款到期之前,償還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產后其資產被拍賣償債,從而造成貸款者的現金流量出現非預期性變化,導致其信貸計劃遭到破壞的風險。法律風險包括欺詐風險、相關文件或證券失效風險、法律的不確定性和法律條款變化的風險等,屬于非系統性風險。
2.宏觀風險
(1)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產生的初始目的是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驅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資產證券化逐漸被過度利用和濫用,由此產生的風險也逐漸被放大,最終會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2)通貨膨脹。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經過結構化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但可被證券化的資產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正因為如此,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近年來迅速膨脹,達到了驚人規模。這些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可以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一旦貸款成功,大規模的貨幣就會流向市場,最終,如此規模的貨幣增發必然導致嚴重的資產通貨膨脹。
(3)逆向選擇。以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貸款金融機構為獲得高利潤,會降低信貸標準,這樣大量不合格的貸款者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產生了逆向選擇。證券化機構又將這些信貸作為基礎資產證券化,通過獨特的風險隔離,再加上信用?級,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結構變得很復雜,進而透明度降低,導致投資者對基礎資產的價值、風險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場的信用評級機構便成為獲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資者通過選擇那些高收益的證券,使得高風險的次級抵押貸款盛行,再通過市場上反復的交易和買賣證券,風險得到不斷的放大和傳遞,最終可能釀成不可控制的風險。
(4)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風險。資產證券化監管風險,是指政府或監管部門在監管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確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參與方損失的可能性。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具體經濟損失和社會福利損失等。
(5)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由于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人可能隱藏資產的負面信息和債券的交易風險,比如抵押貸款的款項可能是貸給了還貸能力很差的貸款者。另外,信用評級機構在“發行人付費”模式的激勵下給予超出債券本身信用的評級,之后證券發行機構在沒有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就直接進行了產品的承銷,放松了相關風險管理的要求導致資產的高風險轉移給了沒有充分信息的投資者。
三、總結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既要從源頭上對其進行控制,也要在其實施過程加強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貸款發放中,貸款機構要嚴格要求借款人的貸款標準,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產品質量,從而從源頭上降低風險;在信用評級過程中要加強監管評級機構公正合理的執業;在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過程中承銷商要充分揭示證券的風險等等。在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上政府應該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強和完善監管體制、構筑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環境、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等方面的措施,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高 巒 劉宗燕:資產證券化研究.第1版.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9.
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跨國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迄今為止,對資產證券化最好的定義是Shenker&Colleta提出的: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和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1.以融資為目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之所以啟動這個過程,在于其所擁有的有穩定的、可預見未來收益的資產缺乏流動性,不可以或短期不可以變現,發起人為了獲得現金而將其這種資產轉讓給SPV,由SPV發行證券。
2.不依賴銀行信貸機構的融資方式,且以資產本身的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中,銀行信貸機構等不再是資金的提供者。資產證券化不再過分依賴銀行信貸機構,拓寬了融資途徑,無疑是一種創新。
二、國外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資產轉讓
1.合格的資產
其相對應的法學概念應是財產或財產權利。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一般是指缺乏流通性的將來會帶來現金流的資產,在法學范圍內一般是指債權,而資產轉讓即債權轉讓。實踐中各國對于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范圍規定不同,寬嚴程度各異。
2.真實出售
所謂資產的“真實銷售”,是指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資產有關的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使其成為該資產的合法持有人。判斷資產真實銷售,雖然各國法律規定有別,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將資產與發起人的信用、破產等財務風險相隔離,以維護SPV和投資者對資產的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在英國“以形式為準”,即只要合同中規定為真實出售,法官無需衡量是否滿足真實出售的條件即推定是真實出售;在美國則相反“,重實質而輕形式”,重在探究當事人交易的實質。
(二)SPV法律問題
SPV的設計是資產證券化中的核心問題,SPV的設計的成敗幾乎直接關系到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成敗。因此,凡是論證券化的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都十分關注SPV的設計。從國外法律規定SPV的設立形式來看,主要有以下二種方式:公司、信托、
1.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SPC是國外證券化操作中最為常見的組織形式,其優點有:能夠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反復使用發行各類證券,增強靈活度。而其缺點是公司是一個資本營運主體和納稅實體,這樣可能導致SPC在從發起人處取得證券投資者特定資產和將該資產發行證券時承擔雙重的納稅義務。
2.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SPT是指發起人以證券化基礎資產設立信托,讓作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信托機構,從該信托機構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再銷售給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關系中,發起人是委托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是受托人,投資者是受益人,而被讓與的證券化基礎資產自然就是信托財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SPT可以保證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獨立性,不受SPT破產的影響,有利于風險隔離的實現而普遍應用。
三、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實行的法律障礙
(一)債權轉讓法律障礙
我國沒有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范圍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債權應可以轉讓。但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有三類情形的合同債權不得進行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因此,發起人在挑選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時須注意參考以上規定。對于合同債權轉讓,我國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則采取通知轉讓原則。2000年11月份頒布的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第十三條規定: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發生的債權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SPV的設立
1.SPC方式
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設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的要求將增加SPV的設立成本。另外,SPV的性質決定了SPV適合發行債券而不是股票。我國現行法律對于發行債券的主體資格要求較高。這與實踐中SPC一般僅需是“空殼公司”的狀態相比,大大增加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本。
2.SPT方式
《信托法》第四條規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的,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但目前國務院并未出臺相關辦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份公布的兩項法規《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將不得發行任何憑證式證券(包括債券)。
四、我國采取的海外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首先,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必需克服國內法律障礙,改善相關規則和制度的空白等現狀,通過國際司法中沖突規范的指引,尋求適宜的法制和社會環境。其次,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通過資產證券化主體基于自身或多方利益出發,考慮各國稅收法和其他規則的利弊,從而理性地作為,可以使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綜上,我國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障礙以及其他方面的欠缺,阻礙了資產證券化完全本土化的實踐。但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高效低成本的融資方式,對于我國企業現階段發展中存在的資金問題及銀行處分不良資產問題,確實有重要意義。我國采取的海外資產證券化可以在不改變我國法律規定、繼續完善制度等一系列復雜情況下,享受資產證券化的所帶來的效益。
參考文獻:
[1]復旦民商法學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為一種活躍的金融產品,資產證券化的合約結構安排日趨復雜,傳統財務會計的要素定義、確認標準和計量基礎已經無法很好地解釋和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在資產證券化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中,起點與核心在于發起人的會計確認,即基礎資產轉讓究竟是作為一項真實銷售在表外處理,還是作為一項擔保融資在表內處理。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則該資產應終止確認并移出表外,發起人就可以在報表中增加現金和確認銷售收入,改善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和調節負債比率,因此表外融資已經成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機之一。如果財務會計無法全面、公允地反映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將會導致相關會計信息失真,誤導投資者。2001年“安然事件”中,資產證券化就是安然公司主要舞弊工具之一。因此,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處理便顯得尤為重要。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我們首先介紹國際上有關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方法和規范。
一、國際上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方法
國際上對于發起人的會計確認,成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我們在述評時,將首先描述會計確認方法,然后分析會計確認中的關鍵問題,最后指出該方法的優缺點。
(一)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傳統的確認方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強調的是所有權,會計確認的關鍵是確定證券化資產包含的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在交易后實質性地轉移出去。顯然,這一過程需要大量的主觀判斷,其可操作性和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都較差。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SFAS77《轉讓者轉讓帶有追索權的應收款項的報告問題》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48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采用的就是這種方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最早提出的方法,它適用于處理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較為簡單的交易,對于復雜的交易,該方法在具體的操作使用上就會遇到困難。具體來說這種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與資產的定義存在矛盾。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概念公告第6號《財務報表的各種要素》中對資產的定義與我國對資產的定義在核心內容上存在著一致性,即控制權。企業在確認和終止確認一項資產時,判斷的依據是看企業有沒有享有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所有權。在簡單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了某項資產與從相應資產中承擔和享有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一致的。但是在復雜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合約中,控制權與風險、收益權(或所有權)是相分離的,這種情況下,僅僅依據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來確認和終止確認一項資產是不符合資產定義及確認條件的。
2.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實質。風險與報酬法將證券化資產與其所含的風險與報酬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認為資產隨著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而轉移。但是隨著各種衍生金融工具的飛速發展,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和其風險、報酬可以分解開并分散給不同的持有方。這種情況下,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證券化交易的反映缺乏彈性,無法全面、公允地反映交易實質。
3.對職業判斷要求過多。正如上面提到的,對于復雜的證券化交易,使用這種方法時,需要判斷證券化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性地轉移出去。然而,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實質性轉移出去,一方面需要定性和定量的標準,另一方面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可以說,在復雜交易中使用這種方法時,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成了不同會計處理的決定性因素。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現代的確認方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強調的是控制權。該方法認為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它的重要特點是將已確認的金融資產轉讓時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過程與由金融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確認過程分開處理。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處理為真實銷售,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而是取決于發起人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發起人將已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終止確認,未放棄控制權的資產部分作為未終止確認部分以分攤到賬面價值繼續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而由轉讓合約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如期權、遠期合約、互換等,則以公允價值確認。如果一項轉讓交易不符合”銷售”條件,則發起人將該交易作為擔保融資進行處理。
1996年FASB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125)――《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這種方法的核心是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所以控制權標準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中最重要的內容。以SFAS140為例,確認一項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已被放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與轉讓方隔離,且假定轉讓資產已在轉讓方和債權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即使在發生破產或其它的破產清算情況下也是如此;二是每個受讓人(或者如果該受讓人是一個符合條件的特殊目的主體時,每一個受益權持有人)有權抵押或交換它接收的資產(或受益權),而且不存在限制受讓方行使抵押或交易權而使轉讓方獲得超過微量的利益(more than a trivial benefit)的條件。三是轉讓方沒有通過以下方式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簽訂合約授權并強制轉讓方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或轉讓方有能力單方面促使持有者歸還特定資產而不是通過實施結清期權 。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控制權和轉讓方保留了多少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將符合條件的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作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同時及時確認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這樣就較好地揭示了證券化交易的實質。和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相比,可以看出金融合成分析法較好地克服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三個缺陷:
1.順應了資產定義中的核心要求。金融合成分析法以控制權的轉移和獲取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轉讓資產的終止確認和產生新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的標準,符合資產的定義,也避免了運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時產生的與資產定義不一致的情況。
2.公允地反映了證券化交易的實質。在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中,金融合成分析法把每一項證券化資產都細化為一系列組成部分,根據”控制權”的歸屬情況決定是否終止確認某些部分。同時,轉讓合約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則以公允價值確認。這樣處理能更充分地反映合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機械地從整體上判斷是否終止確認。
3.更好地貫徹了可比性原則。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由發起人提供的信用擔保被視為一項新增負債,以公允價值反映在發起人的報表上,這與擔保由第三方提供在會計處理上是一致的。
但是,金融合成分析法也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著一些缺陷:
1.控制權歸屬的判斷標準難以把握。金融合成分析法在使用控制權標準進行判斷時,需對證券化交易的合約條款進行細致地分析和判別,這就存在著相當的困難。此外,如SFAS140指出的,抵押和出售的能力可用于判別控制權的歸屬,然而在很多情況中,由于轉讓方和受讓方從各自的利益出發而互相牽制,使得雙方都沒有能力抵押或出售被轉讓資產,此時采用抵押和出售能力的方法來判別控制權的轉移就很困難。而且對于“控制”的含義,各方意見并不統一。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控制權標準在實務中有時仍模糊不清,難以把握。
2.仍然不能很好地貫徹可比性原則。根據FASB的相關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應區分保留資產部分與新增資產和負債部分,前者以賬面價值在報表中反映,后者以公允價值在報表中進行確認計量。由于這兩者采用了不同的計量基礎,如果不能準確地加以區分,顯然將會影響到損益的計量。然而,一方面由于用于判斷控制權歸屬的標準難以把握,另一方面由于資產證券化合約的不斷復雜化,要區分這兩者并非易事。同時,公允價值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專業判斷。這些因素仍有可能導致實務中相似交易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對兩種確認方法的綜合
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的IAS39的修改意見征求稿中提出以“沒有繼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作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簡稱“繼續涉入法”。但是該征求意見稿之后得到的反饋意見顯示了對該方法的一系列質疑。因此,IASB在2003年12月的IAS39修訂準則中不得不放棄了該方法,而是在實質上整合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新的IAS39保留了“風險與報酬”以及“控制”兩個概念,但明確指出在分析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風險與報酬”標準的運用先于“控制”標準的運用。該準則在應用“風險與報酬”概念時,提出了明確的判斷標準,即應當比較轉移前后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以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并且該準則對于如何運用“風險與報酬”以及“控制”兩個概念提供了指南。從整體上看,該準則對于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給出了詳細的測試程序,下圖簡要概括了這一過程。
前三個步驟用于確定該資產是否還擁有收取現金流的權利,如果已不存在收取現金流的權利,那么該資產就應被終止確認,從而也就喪失了證券化的前提條件。反之,如果該資產還存在收取現金流的權利,那么主體就可以將其證券化,從而進入下圖中第四個及其以后的步驟,并且在這些步驟中,即在判斷該證券化資產是否應該被終止確認時,優先使用的是“風險與報酬”的概念,在風險報酬分析法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時,再運用“控制”的概念。
三、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規范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始于1992年,當時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預售地產開發后銷售權益的方式發售投資證券,其后陸續有一些嘗試。與此類似,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規范也幾乎空白。
進入2005年,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始加速。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12月15日,兩家首批試點單位的證券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中國境內正式開展。
為配合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4年9月,財政部公布了“關于印發《金融機構金融資產轉讓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的通知”,在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印發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規定》的第二章,對信貸資產終止確認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規定》第四條,發起機構應當首先判斷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這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體現。但不同的是,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將金融工具及其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而我國則認為它們是可以分割的。
隨后《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這里又運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控制權標準。
今年2月15日公布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在《規定》的基礎上,做出了更為完善的規定,系統全面地解決了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問題。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基本認同《規定》對于信貸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同時做出了一些改動和補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第8條,指出在應用“風險與報酬”標準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后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接上頁)臨的風險,這與修訂后的IAS39幾乎是一致的;其二是在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時去掉了有關破產隔離的標準;其三是對《規定》中沒有做出規范的一些交易形式做出了規定,強調在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終止確認時要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資本市場;美國經驗;法律體系;市場參與者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4-0033-03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實踐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初期的美國,當時住房抵押貸款(residential mortgage)被打包起來用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付證券。在短短30年中,資產證券化市場已經發展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一個最主要的構成部分。在資產證券化初期,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只有住房抵押貸款一種,而現在幾乎任何金融資產,只要具有可預測和可回收的未來現金流,都可以用作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以不同的資產為基礎,美國資本市場上出現了許多種類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及衍生品。正如199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瑞尼爾(Lewis S.Ranieri)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所說:“只要一種資產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投資銀行家就可以將之證券化。”
一、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歷程
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國際經濟環境的劇烈變動。利率和匯率的急劇變化給世界各大銀行帶來的沖擊,加之石油價格上漲,加重了國際債務危機,這就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起步創造了前提條件和大量的基礎資產;此時,國際金融市場高速發展起來,金融管制逐漸放松,外匯管制逐漸放寬、利率趨向自由化,銀行業多被允許混業經營,這又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興起提供了難得的契機;同時,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電訊業的發展,也成為資產證券化得以實現的重要技術保證。
此時,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就在這樣的歷史和經濟環境中迅速的發展起來,并首先發源于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的建立。其中,聯邦國民抵押協會和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就是我們在本次美國次代危機中所說的房利美和房地美。
在70年代,GNMAs和FHLMC PCs的總體發行額是比較小的,從沒有超過每年300億美元的規模。然而從1981年開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速度大幅加快,當時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Freddie Mac)和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annie Mae)成為了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的擔保人。有了政府信譽作為擔保,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先頭兵迅速發展起來。
到了20世紀80年代中期,信用卡、汽車消費貸款、助學貸款以及制造業房屋貸款的發起人也參照RMBS市場的模式,將其新增貸款進行打包用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在大約相同的時期內,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也被打包起來用于發行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CMBS)。而在最近創造的資產支持證券通常被稱為抵押債務債券(CDOs)更成為較新的、受投資者歡迎的資產證券化證券品種,其基礎資產本身就是資產證券化證券。總的來說,在過去的20年中,美國市場不斷對各類資產進行證券化嘗試。經過努力,目前已經形成了4個主要的資產證券化市場:RMBS,CMBS,ABS以及 CDOs。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還不成熟,仍待發展
目前國內學者們的共識是,與美國相比,我國的資本市場還處在極不發達階段,企業和個人的融資和投資途徑相對較少,衍生金融產品市場十分有限,起步遠遠落后于美國,而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更是十分不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二級市場流動性不高
因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現在主要被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銀行系統內展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這部分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人民銀行主管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另一個是證券系統展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這部分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其二級市場交易情況不容樂觀,市場流動性很低,嚴重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比如,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建行和國開行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信達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重整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一直極不活躍。根據可獲數據顯示,四支資產證券化產品全年交易筆數僅為14筆,成交量為5.6億元,占銀行間市場全年交易量只有0.01%。而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同樣較差。2006年僅成交260筆,成交產品種類23只,總額62.17億元,僅占總發行額的23.60%。
(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投資者權利保障無法可依
雖然我國的信貸資產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法律框架已經形成,初步解決了信貸資產和不良資產證券化發行和實際運營所要涉及的產權登記、會計結算、信息披露、稅收管理等問題。但是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統一立法尚未出臺,而已有的相關法律層級相對較低、適用范圍較窄,如遇特殊事件,容易產生爭議和沖突,一旦出現糾紛,投資者則有可能面臨很大的風險而得不到法律保護。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仍然被認為是一種金融創新,所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操作的規范和管理還僅停留在使用行政手段。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都是按個案由主管機關推出的,沒有形成系統的制度化發行。這樣,在產品設計、破產隔離、資產擔保、信托財產登記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投資者和券商基本上都處在無法可依的境地,如果這一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的基本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則無法順利發展。
(三)缺少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重大障礙
資產證券化市場得以實現的一個最基本前提是資本市場上存在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而這一問題恰恰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國資信評級機構整體信譽不佳、獨立性差,都將導致評級結果難以得到投資者認同,尤其是對于不良資產這種投資風險較大、信息不對稱性強的資產。如果資產的信用情況不能通過信用評級機構被準確評定,資產證券化的產品則很難定價,對之后的承銷和發行也十分不利,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級別的評定。而目前我國的信用基礎相對比較薄弱,商業信用環境尚不理想。如果信用評級機構不能發揮作用,則會導致投資者很難對已有產品進行選擇和投資,從而制約了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我國還缺乏合格的評級機構。
三、借鑒美國經驗教訓,推動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一)建立健全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必要前提。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SPV、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重要核心環節均須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免稅和會計制度上的一些安排也必不可少。受托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必須做到有法可依,相關各個機構也要做到權責明確,借鑒國外案例的同時根據我國的實踐情況制定相應條款。法律制度的建設應與試點工作齊頭并進,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盡早出臺專門法律,如此方能為資產證券化的長遠發展奠定基礎,避免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生難以解決的糾紛,保證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平穩有序和規范的運行。
(二)建立權威公正的信用評級機構,保證評級結果的可靠性
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不僅要在證券發行時對基礎資產、產品本身進行風險評估,還要在發行后對證券的表現進行持續跟蹤,直至證券得到完全償付之后。其作用就在于以獨立第三方的角度對交易的風險發表意見,增強市場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維系市場信心。尤其是對于不良資產這種投資風險較大、信息不對稱性強的資產,評級機構的資信對于定價和投資者信心至關重要。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一些本土的信用評級機構,但知名度和業務水平還有待提高,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國際知名的大型信用評級公司的信譽掃地,我國這些本土信用評級公司應抓住機遇,注重加強本土品牌的樹立,創造良好的信譽和口碑,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可靠的信用評級。
(三)完善資本市場建設,擴大主要參與者和基礎資產的范圍
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是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一環,我們應大力培育資產證券化產品合格發起人,擴大投資者和基礎資產的范圍,并積極鼓勵中介機構的參與,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提供優質服務。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復雜的金融交易,需要許多中介機構的共同協作才能完成,比如投資銀行、信用評級機構和保險公司等等。在美國市場,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不僅負責證券的設計、發行,還要在證券上市后擔當做市商,提供市場流動性。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分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交易,兩個市場沒有聯通,加之沒有做市商制度,證券流動性和市場交易活躍程度受到限制。所以,想要減低這種束縛的限制,必須培養和擴大主要參與者的范圍,提高中介機構的素質。
同時,我們可以逐步放開對中小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限制,特別應鼓勵中小商業銀行積極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以滿足中小商業銀行資本擴張的目的;擴大合格投資者范圍,允許保險公司及社保基金等機構甚至一定范圍的個人投資者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加大投資者培養力度,提高投資者對各類證券化產品進行分析和風險定價的能力,積極擴大證券化基礎資產品種,正如本文開始引用美國投資銀行家瑞尼爾所說 :如果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可以將它證券化。
此外,對中國資本市場的參與者來說,資產證券化仍然屬于相對較新的概念。參與者未必能充分意識到資產證券化的諸多好處。在新的概念應用于實際的初期階段,教育和培訓非常關鍵。由于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受到了嚴峻的挑戰,此時需要我們的企業和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有一個正確客觀的認識,不要因為美國的金融危機而對資產證券化這一事物更加敬而遠之。我們應該認識到我國和美國的實際情況是不同的,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也有很大差距,如果我們能夠充分吸取國外的經驗教訓,有張有馳的對資本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資產證券化市場必然可以在我國得到平穩快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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