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8篇

時間:2023-09-22 0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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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

篇1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7]1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保障水平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堅持以住院醫療統籌為主、門診醫療統籌為輔,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參保當期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需求;

(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居民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四)堅持參保自愿,實行屬地管理;

(五)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六)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市統一管理。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縣(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轄區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二章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鎮居民,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城鎮學齡前兒童、全日制學校學生(包括大、中專院校、職業高中、技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簡稱學生和兒童,下同);

(二)年滿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

第三章基金籌集及標準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參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一)學生和兒童實行定額籌資,每人每年籌資110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籌資。2009年度每人籌資270元。

(三)學生和兒童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建立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

(四)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八條政府補助標準

(一)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補助90元。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再補助20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90元。屬于18周歲以上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每人每年再補助100元。

(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給予全額補助,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

(四)政府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區)財政補助構成。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應由市本級和縣(區)財政補助的部分,按屬地原則,由各級財政自行負擔。

第九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助,在單位福利費中列支,并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除政府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個人或家庭繳納。初次參保繳費后,應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繳納下年度醫療保險費。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可在次年1至6月補繳醫療保險費,但補繳時間不超過6月底,補繳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未補繳醫療保險費的,中斷醫療保險關系。

第十一條非從業城鎮居民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以家庭為單位,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由所在街道(社區)、鄉鎮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中心)組織參保。

第四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醫療費用(含門診大病,下同)和門診醫療費用兩部分。

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單次結算。城鎮居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

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實行當次門診診斷治療結算,普通門診治療起付標準每次為200元,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30%,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甲醫療機構500元;二乙醫療機構400元;一級及未達到等級的醫療機構3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轉市外醫療機構1000元。

第十五條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22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為65%;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22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為60%;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為55%;住院醫療費用發生額在6000元及以上的支付比例為50%。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因患惡性腫瘤放療、化療,慢性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術后抗免疫排斥藥物治療的四種門診大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參照二乙醫療機構的住院起付標準并按55%的支付比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個參保繳費年度內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只計算一次起付標準。

第十七條鼓勵城鎮居民連續繳費,實行繳費年限與基金支付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額掛鉤。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起始時間

(一)本辦法實施一年內參保繳費的,從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本辦法實施滿一年以后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后,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參保后中斷繳費6個月以上續保的,自續保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后,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年限從續保時重新開始計算。

(四)學生和兒童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的支付比例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可以通過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城市醫療救助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并按照管理的有關規定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效果不明顯的,可申請轉院治療,由所住定點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并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危重、搶救病人除外)。參保人員外出期間因病急救住院的和異地居住人員的就醫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要認真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格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絕支付;已經支付的,有權予以追回并按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處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取消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監督管理考核制度。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給予獎懲。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坐支、擠占、截留和挪用。各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各級審計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監督。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因、、,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流失的基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重大問題向市政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各縣(區)也要建立相應制度,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工作。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協調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并落實城鎮居民就醫的優惠政策;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資格的確認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和督促學校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登記和費用歸集工作;殘聯負責殘疾人資格的確認工作;宣傳、發改、財政、監察、審計、稅務、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篇2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社會保險事務經辦機構之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全市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審核結算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核、結算。市和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

    第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包括以下范圍:

    (一)由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比例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職工因公外出、探親期間在外埠縣級以上(含縣級)、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在當地鄉級以上(含鄉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就醫,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按以下方式結算:

    (一)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以服務項目結算為主要方式結算;

    (二)部分病種的醫療費用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實行按病種結算;

    (三)門診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結算。

    第七條  參保人員到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按規定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憑《北京市民卡》與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由市和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

    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或者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參保人員現金結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參保人員在辦理住院手續時,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應由個人支付的比例,先交納一定數額的預交金,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具預交收據,出院時進行結算。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和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條  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繳情況及不同類別、等級醫院的工作量,可以給予定點醫療機構一定數額的預付金。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不超過90天,每次住院為一個結算期,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醫療費用;超過90天的,以90天為一個結算期,9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參保人員患精神病住院治療不超過180天,每次住院為一個結算期,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醫療費用;超過180天的,以180天為一個結算期,18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門診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的醫療費用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9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參保人員門診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醫療費用,每180天為一個結算期,18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跨年度連續住院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當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自下一年1月1日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分別進行清結。

    參保人員跨年度連續住院的醫療費用,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審核結算憑證》每月1日至20日內向參保人員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經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批準進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門、急診(藥店)費用審核結算憑證》,并持《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每月1日至20日內向參保人員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參保人員已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參保人員單位匯總,持繳費證明、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收入院證明,急診處方底方及醫療費收據等有關資料,于參保人員出院后的次月1日至20日內到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外埠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按規定應由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月匯總,持外埠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處方底方、費用清單和醫療費收據,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外埠就醫費用申報明細表》,每月1日至20日內向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收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用人單位醫療費用結算申請及有關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通知市和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予以支付。遇特殊情況需進一步調查的,可暫緩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的醫療費用后,應按支付數額及時發給參保人員。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加強對長期住院參保人員的管理,參保人員連續住院時間滿6個月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超6個月登記審批表》,報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處方、急診搶救留觀、入出院標準、特殊檢查治療、住院病歷的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按月填報《北京市醫療保險門診費用匯總表》、《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費用匯總表》、《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匯總表》,報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匯總。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騙取基本醫療保險金,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責令其退還、賠償;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處罰。

篇3

參保人員就診須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發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基本醫療保險病歷處方手冊》和基本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證卡)。醫療費用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門診住院

一、參保人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診、購藥時須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定點醫療機構接診、定點零售藥店售藥時,必須驗證施治和售藥,并在《基本醫療保險

病歷處方手冊》中記載病情,填寫一式三聯(存根、取藥、結算)專用處方并簽章。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依據結算聯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結算。

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非定點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除符合特殊規定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二、就診、購藥發生的醫療費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服務項目》的范圍和給付標準。

三、參保人員住院,三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入院通知單、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登記審批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一)住院時個人應按醫院規定,預交一定的押金,并同時交押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出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同職工結清住院醫療費中個人自負部分。

(二)年度內一次住院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除《特殊病種目錄》范圍的病種外,視為二次住院,個人再次負擔按醫院等級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標準的金額。醫療費用采用年度累加計

算支付的辦法核算。住院時間跨年度的醫療費用下年度首次住院結算,由于醫療機構不合理因素造成同一病種15日內再次住院,其第二次住院費用全部由第一次住院就診的醫院

(三)一次住院醫療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個人負擔(含起付標準)最多不超過總醫療費的40%,醫療費用低于起付標準的全部由個人負擔。

(四)連續參保時間不滿一年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金最高支付10000元。

四、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達到封頂線,還需繼續治療的,須辦理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審批手續。出院30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資料、醫療費用明細表、發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規定報銷。

五、囡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救治的.三日內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急診證明、病歷,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醫療費用由4"A負擔。待病隋穩定后需繼續治療的,必須轉入定點醫療機構。

特檢特治

六、患《特殊病種目錄》范圍內疾病,需在門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治時,應持主治大夫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病歷,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結,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標準報銷。

七、因患癱瘓、腫瘤晚期等疾病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有困難需住家庭病床的,應持《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家庭病床審批表》,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八、門診醫治《特殊病種目錄》范圍內的疾病,需采用高新技術檢查、特殊治療時,由主診醫師填寫《特檢、特治審批表》.科主任簽字后,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費用個人先負擔20%再按規定報銷。住院需特檢特治的,由主任醫師和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字后,可檢查治療,費用個人先負擔20%再按規定報銷。

九、安裝人工器官、器官組織移植,必須由主任醫師建議,主管院長簽字后,填寫《特檢、特治審批表》,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批。購買器官的費用由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按規定標準報銷。

異地治療

十、出病情或醫療設備限制需轉外地治療的,必須由三級醫院建議,醫保科開具轉院介紹信,填寫《異地治療審批表》,經省衛生廳確認,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醫療費個人自付20%后再按規定比例報銷。未經批準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十一、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相因公駐外地工作一年以r的職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撥給個人管理,結余舊己。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持基本醫療保險證號、發票、

病歷(復印件)、處方等資料,按季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報。核報標準以上年度本市同類人員人均醫療費為準,首次返還80%,待復核后在三個月內付清剩余20%。

十二、在國內因公出差、探親假期間,住院須在縣級眥t醫院治療,醫療費原則上按一地一處核報,由用人單位按季匯總并同時將基本醫療保險證卡、發票、病歷處方等相關資料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篇4

就醫和購藥

1.為什么要去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

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有利于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競爭,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降低醫療服務成本,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2.哪些藥品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一是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如十全大補膏等;二是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如鹿茸、蝎子、海馬、胎盤等;三是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制劑,如杜仲酒等;四是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如果味維生素C、阿斯匹林泡騰片等;五是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如凍干血漿、人血白蛋白等。

3.《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包括哪幾部分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由3部分組成,即西藥部分、中成藥部分和中藥飲片部分。西藥和中成藥部分采用“準入法”制定,所列藥品為基本醫療保險準予支付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采用“排除法”制定,所列藥品為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

西藥和中成藥部分又分為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

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按照藥物學和臨床科室用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分類。

西藥和中成藥的藥品名稱采用通用名,并標明劑型。中藥飲片采用藥典名。

4.基本醫療保險按什么原則支付藥品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西藥和中成藥產生的費用,超出藥品目錄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藥品目錄范圍內的,按以下原則支付:一是使用甲類目錄的藥品所產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二是使用乙類目錄的藥品所產生的費用,由職工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

使用中藥飲片所產生的費用,屬于藥品目錄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藥品目錄的,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

5.醫療費用如何分擔

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6.自殺急救的醫療費用能否報銷

自殺急救的醫療費用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報銷范圍,不能夠在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報銷。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職工在某年度內到定點醫療機構看了一次門診,醫療費200元;兩次住院,醫療費用分別為2萬元和1萬元,其中,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等的費用為2000元和1000元。當地統籌支付范圍按門診和住院劃分,住院起付標準第一次為800元,第二次為500元,統籌支付范圍費用的支付比例為90%,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那么,該職工的醫療費用該怎樣支付呢?

分析:

(1)門診的醫療費由個人賬戶支付。如果該職工個人賬戶有500元,則支付200元,尚有300元結余。

(2)對第一次住院費用,需要先扣除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2000元,再扣除起付標準800元,對剩余的17200元醫療費用,將由統籌基金支付15480元。

(3)對第二次住院費用,需要先扣除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1000元,再扣除起付標準500元,對剩余的8500元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7650元。但由于第一次住院已經由統籌基金支付15480元,而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因此,對第二次住院費用,只能由統籌基金支付4520元。從該職工全年醫療費負擔情況看,醫藥費共計30200元,統籌基金支付了2萬元,個人賬戶可支付500元,個人需要負擔9700元。

[案例2]

某市起付標準為80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個人負擔比例為10%,乙類藥品個人首先自付20%。該市某職工一次住院產生醫療費用3萬元,其中,藥品費1萬元,6000元為甲類藥品費用,3000元為乙類藥品費用,1000元為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那么,該職工醫療費用如何支付?

分析:

(1)職工自付的乙類藥品的費用為:3000×20%=600元;自付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費用為1000元。

(2)甲類藥品6000元,乙類藥品費用在個人自付后余下的2200元,及其他醫藥費用,共計28400元,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按規定支付起付標準以上費用為27600元。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起付線以下由個人自付或個人賬戶支付:800元

起付線以上由統籌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

個人自付:27600×10%=2760元

篇5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舟政發〔2000〕161號)實施6年來,總體運行平穩,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得到了保證。隨著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的工作仍須加強。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根據《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政〔200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范圍和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城鎮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養)人員;

(二)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人員;

(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

(四)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五)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其他人員。

二、適當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

(一)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數目前仍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確定;到2010年時統一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從4%調整到5.5%。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及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原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養)等人員,到2010年時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5.5%。目前實行定額繳費逐年提高的辦法,每年的定額繳費額度由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三)繳費年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實際繳費年限由15年調整到20年。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間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處理。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滿6個月后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立繳費年限與享受待遇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

(二)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達到20年。

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應以辦理預繳時上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5%一次性預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20年,在繳費期間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又未辦理養老保險延繳手續和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四、降低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由2000元下降到16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由1800元下降到14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由原來的1600元下降至10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2次或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從第2次住院起減半計算,即: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500元。

因患各類惡性腫瘤需進行多次住院放、化療治療的,每90天為一次結算期,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按住院時的定點醫療機構最高等級計算一次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時間跨年度的,以出院之日作為計算年度。

五、實行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統籌管理

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當年度門診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負,累計自負額度暫定為1200元。超過1200元至1.5萬元(含)的部分:不足70周歲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0%,70周歲(含)以上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5%;1.5萬元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70%。

六、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

參保人員因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由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75%;年度內醫療費累計超過4萬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90%。

七、異地就醫管理

在職職工駐外地工作和退休人員異地居住達到6個月以上,可按規定申請1-2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另外再申請兩家作為治療相應疾病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再按規定報銷。

八、其他

(一)參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穩步推進征繳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時收繳;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監督,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二)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認真履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

篇6

參保與繳費

第一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我市轄區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具有城鎮戶籍、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二)具有我市城鎮戶籍,在我市轄區內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下同)、定居的少年兒童。

(三)不屬我市城鎮戶籍,父母在我市轄區內就業,且有一方參加了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隨父母在我市轄區內生活、上學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農民工子女。

(四)轉為我市城鎮戶籍的被征地農民和戶籍新轉入我市的城鎮居民,按自然年度轉換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或重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穩定就業后,應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全市執行統一政策和標準。2007年**區、渭城區和市高新區先隨市本級實行市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市級統籌。

第三條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2007年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手續時間,此段時間參保的城鎮居民一次繳納2007年1/4年度及2008年全年度應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

2008年后新辦理參保手續的城鎮居民一次全額繳納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至參保時應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2008年3月、9月每月1日至15日為2008年度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及繳費時間,2009年及以后每年參保時間根據城鎮居民參保情況另行確定。

已參保城鎮居民每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為下年度繳費期,由城鎮居民到所屬社區復核并確定繳費標準后到指定銀行繳納新年度應由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未按時繳納新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可于次年2月1日至2月底補繳,但須按中斷繳費的規定設置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從繳費的次月算起)。

第四條參保城鎮居民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死亡戶口注銷證明,于60日內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繳費全額退費手續。

第五條參保年度內被本市以外的大中專院校錄取、參軍或就業的參保學生,當年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參保年度內穩定就業并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居民當年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為繳費單位(家庭成員中除參加我市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外的其他成員需整體參保)。屬參保范圍的參保對象首次參保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2007年9月30日前的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家庭成員的醫療保險證或醫療保險卡。

(二)低保人員提供上月由民政部門發放的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三)重度殘疾人提供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學生、兒童除外)、戶口簿。

(四)三無人員(即同時具備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三個條件)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六)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證明。

(七)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中專、技校學生,由學校統一組織,提供集體戶口簿(卡)、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新生兒由其父母提供戶口簿。

(九)參保人員近期二寸免冠證件照片1張(三歲以下幼兒提供1張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上述(二)、(三)、(四)、(五)、(六)類人員參保前由所在社區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參保時由社區提供公示證明。

第七條續保繳費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戶口發生變動的居民辦理續保手續時須提供戶口發生變動的相關資料。

(二)低保人員續保繳費時須提供續保繳費上月領取低保金發放存折。

(三)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社區、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的低收入證明。

第八條新參保城鎮居民首先在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填寫《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成員參保登記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審核參保人員資格。

第九條參保登記結束后,城鎮居民持社區打印的繳費單據在指定銀行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核相關資料并確認繳費后,將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卡下發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參保居民領取醫療保險卡。

中專、技校、學生由學校統一到所在社區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一)城鎮非從業居民(18周歲以上)按每人每年200元標準籌集。個人繳納160元,財政補助40元(中央財政20元,省級財政12元,市級財政3.2元,縣市區財政4.8元)。

其中,對屬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持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人的困難城鎮居民個人繳納100元,財政補助100元(中央財政50元,省級財政30元,市級財政8元,縣市區財政12元);對屬于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三無”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給予補助,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市城市醫療救助承擔40元,縣市區城市醫療救助承擔60元)。

(二)城鎮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0-18周歲)按每人每年70元標準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40元(中央財政20元,省級財政12元,市級財政3.2元,縣市區財政4.8元)。

其中,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持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50元(中央財政25元,省級財政15元,市級財政4元,縣市區財政6元)。

第十一條財政補助資金按上述標準由各級財政按年度直接劃撥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部門按補助標準按年度撥入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區、渭城區和高新區應承擔的財政補助資金由區財政按年度直接匯入市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咸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核算,封閉運行。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后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07年按1/4年度享受)。

第十五條參保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實行起付標準金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

(一)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金為:社區定點衛生服務中心15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一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5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含轉院)600元(參保城鎮居民每住一次院需繳一次住院起付標準金)

(二)一個參保年度內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萬元,對患白血病及其他惡性腫瘤的,最高支付限額再提高1萬元;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4萬元。

第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定點醫療機構首診制及轉院登記審批制度,患專科疾病、惡性腫瘤、傳染病、急診、搶救等確需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確需在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城鎮居民由接診醫院醫保科審批。患普通疾病需在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含二級)住院治療的患者,原則上須持有下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經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病情緩解或需康復、維持治療的城鎮居民,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轉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

確需住院治療的參保城鎮居民應遵守雙向轉診原則并持本人咸陽市醫療保險卡在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辦理住院手續。住院病種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住院病種目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頒布)的,出院時,除個人自付部分(起付標準金、自付比例金、自費藥品費、自費項目等費用)外,其余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用醫療保險卡直接結算。

第十七條參保城鎮居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每一次住院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在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分擔。參保城鎮居民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65%;參保城鎮居民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55%;參保城鎮居民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個人負擔45%;參保城鎮居民在社區定點衛生服務機構住院,個人負擔35%。其余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統一執行《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5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18周歲以下參保城鎮居民住院用藥目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頒布)。《藥品目錄》中的甲類藥品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乙類藥品費用的自付比例為:乙類藥品總費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個人先自付10%;乙類藥品總費用在5000-7500(含7500)元,個人先自付12%;乙類藥品總費用在7500-10000(含10000)元,個人先自付15%;乙類藥品總費用在10000元以上,個人先自付20%。剩余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中藥飲片及藥材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外,剩余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搶救、手術使用全血或成份血,個人自付費用的20%,剩余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二十條材料費用(冠脈支架、髖關節、永久起搏器除外)按下表規定比例自付(非分段計算),按自付比例自付后余下的費用與其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材料費用自付比例表

總費用參保患者自付比例

1000(含1000)元以下25%

1000-3000(含3000)元35%

3000-8000(含8000)元40%

8000-15000(含15000)元45%

15000元以上50%

第二十一條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醫療檢查項目的費用,參保城鎮居民先自付總費用的20%,剩余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惡性腫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腦出血、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按下表規定實行三方分擔:

醫療機構

級別患者自付(%)醫療機構承擔(%)統籌基金

支付(%)

三級452035

二級371845

一級291655

參保患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三方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醫療機構承擔(%)統籌基金支付(%)

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個支架)2700026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個支架)39000380006059873234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個支架)51000500006059873234

永久單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6059873234

永久雙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6059873234

人工半髖

關節置換19000180006059873234

人工全髖

關節置換26000250006059873234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二十三條參保患者轉市外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其費用個人先全額墊付,治療結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住院費用明細單、診斷證明、醫療保險卡到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扣除三級定點醫院起付標準金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髖關節置換除外)。

參保患者轉市外指定醫療機構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由統籌基金、患者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統籌基金支付(%)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一個支架)27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二個支架)390007030

冠心病支架植入

(三個支架)510007030

永久單腔起搏器植入210007030

永久雙腔起搏器植入380007030

人工半髖關節置換190007030

人工全髖關節置換260007030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二十四條參保城鎮居民患精神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五條結核病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總額在4000(含4000)元以下的,參保職工自付5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5%;費用總額在4000-8000(含8000)元的,參保職工自付6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0%;費用總額在8000元以上的,參保職工自付65%,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5%(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六條應用立體定向放射裝置(γ—刀、X—刀)、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進行器官、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中子治療項目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參保患者先自付總費用的7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30%(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七條部分普遍開展的高新技術治療項目:介入(心臟介入除外)、射頻消融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總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20%;10000元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15%(市內、轉院及異地急診住院均執行此標準)。

第二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不含異地就醫人員)患下列疾病需要門診治療,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

大額慢性病門診的治療范圍: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二)、惡性腫瘤直線加速器放療;

(三)、慢性腎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四)、惡性腫瘤化療;

(五)、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用藥;

(六)、白血病治療用藥;

上述(一)、(二)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費用僅指治療及材料費用,其余各項不含檢查及化驗費用。

第二十九條參保城鎮居民外出期間發生急診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費用,凡符合我市病種目錄規定的病種,憑社區出具的證明、門診病歷、正式有效票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住院費用明細單、診斷證明、咸陽市醫療保險卡等到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起付標準金按我市同級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執行,每次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含起付標準金及參保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的最高限額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306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236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1410元。除去起付標準金后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自付比例分別為70%、60%、50%。惡性腫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腦出血、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治療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扣除我市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金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30%。

參保患者急診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髖關節置換按下表規定由統籌基金、患者分擔:

治療方案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元)患者自付(%)統籌基金支付(%)

三級二級三級二級三級二級

冠心病支架植入(一個支架)2700026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二個支架)390003800072702830

冠心病支架植入(三個支架)510005000072702830

永久單腔

起搏器植入210002000072702830

永久雙腔

起搏器植入380003700072702830

人工半髖

關節置換190001800072702830

人工全髖

關節置換260002500072702830

支架總數≤3、每個≤11500元;永久單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雙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髖關節≤9000元;人工全髖關節≤16000元時住院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實行限額控制,材料費用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患者完全自費。

第三十條對參保居民連續參保,且五年內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首次發生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降低2個百分點。

第三十一條跨參保年度住院患者(含上一參保年度已發生未報銷醫療費的)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參保城鎮居民年檢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跨參保年度(以參保城鎮居民實際應年檢的時間為準)一個季度內未報銷的醫療費,視為自動放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城鎮居民在當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死亡的,所發生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在次年2月底前報銷,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報銷費用由上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參保年度內被本市以外的大中專院校錄取、參軍或就業的參保學生,自報到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參保城鎮居民中斷繳費期間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內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暫行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從參保次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6個月以后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設3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五條參保后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內的,辦理續接手續后設3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參保后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上的,辦理續接手續后設6個月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未持醫療保險卡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條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殘、性病、交通肇事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條出國和赴港、澳、臺地區探親、進修、考察、講學期間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醫療管理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總量控制下的據實結算辦法”。具體結算辦法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四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結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應付醫療費用總額的90%,其余10%留待年終綜合考核后按考核規定予以支付,綜合考核標準在簽訂協議時予以明確。

第四十一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住院因病情需要做600元以上(含600元)的大型醫療檢查項目由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建議,出具病情摘要,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核同意后進行。急診可先檢查,三日內補辦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二條因市內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參保城鎮居民患病需轉往本市外指定醫療機構診治的,由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內部組織會診后開出轉院申請,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核登記,再經所在參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急診患者可先轉院,三日內補辦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三條市內參保城鎮居民發生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細則中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所列的醫療行為時,必須由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否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四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市內因患大額慢性病需門診治療時,由參保職工向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病史資料,經定點醫療機構復查填寫相關申請表,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保經辦機構除追回不合理費用外,并按協議的有關條款扣除違約金。有關部門應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參保城鎮居民患病住院未臨床治愈而讓其出院或停藥、自費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未按藥品批零差價規定計價的;

(三)掛床住院、借證住院、分解住院人次、隨意減免起付標準金的;

(四)將醫療保險范圍外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五)以醫謀私增加參保患者的醫療保險費用,損害參保城鎮居民權益的;

(六)捏造病歷,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以物易藥、以藥易藥,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八)將非單病種疾病按單病種收治的;

(九)其它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參保城鎮居民將本人醫保卡借與他人住院者,退回所發生的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并凍結借卡人醫療保險卡一年。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扣除定點醫療機構違約金總額的3%設為投訴獎勵基金(該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計帳、單獨核算),用于獎勵投訴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保政策的投訴人。

第四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及家屬、親友等,有權利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人和事進行投訴,投訴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的,將投訴事實中違規總費用的10%獎勵給投訴人,獎勵費用在獎勵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責任和技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診療規范、服務設施范圍、開支范圍、不予開支范圍等其它內容,按國家、陜西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行為的監督。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醫療保險工作實施檢查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患、管三者發生糾紛的協調處理。

篇7

二、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個人均作為參加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的對象。

三、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按參保職工(包括退休人員)每人每年100元繳費。縣直及縣屬差額撥款單位參保人員分財政、個人各負擔50元籌集,個人繳納的50元由縣財政在每年發一月份工資時統一一次性扣除。省市駐宕單位參保人員分單位、個人各50元籌集,由參保單位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按標準向地稅部門繳納。

四、大額醫療保險實行二次投保,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縣支公司簽定服務合同,將全縣大額住院費用進行商業結算。大額住院參保患者住院費用在我局按規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年最高2萬元后,剩余住院費用移交人壽保險公司按累進方式計算賠付,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2萬元以上4萬元(含)以下85%報銷;4萬元以上8萬元(含)以下90%報銷;8萬元以上95%報銷;年最高支付限額15萬元。

五、大額醫療費用必須符合《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中規定的報銷項目(含全部支付和部分支付費用的項目)

六、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1)正常住院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

(2)急、烈性傳染病期間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大額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報銷大額醫療費用:

(1)不屬于《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中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

(2)因違法犯罪或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3)因交通肇事及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4)與診治無關的藥品、滋補保健品、診療器件;

(5)沒有加蓋定點醫療機構收費專用章和涂改后的住院發票。

篇8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眾及時就醫、安全用藥、合理負擔的醫療衛生制度體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家庭(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城鎮居民“小病及時治療、慢病及時防治、大病及時救助”。

第三條高度關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建立“分級保障、低水平、全覆蓋、特殊人群救助、大病救助”的全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低水平,全覆蓋;

(二)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為輔;

(三)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略有結余;

(四)權利和義務相對應;

(五)大病統籌、重點扶持;

(六)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章參保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未參加公費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保險的本區戶籍城鎮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成年居民:無用人單位且未實現靈活就業,未享受公費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居民,或年齡在18周歲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

轄區“城中村”已被征地農民,尚未辦理農轉非戶籍的人員,可視同城鎮居民。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免費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等衛生服務;

(二)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時免收掛號費和診療費;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足額、連續繳納參保費用。中斷繳費的參保對象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今后續保時須補交中斷期間的全部應繳費用,且在繳費滿1個月后方可繼續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就診;

(三)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四)不得借用或轉借醫療保險卡(證)。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八條凡符合參保對象規定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中專院校學生以集體戶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等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具體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240元,其中:個人繳費144元,財政補助96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1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所在單位負擔。

以上城鎮居民中,符合以下條件的,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和財政共同負擔。

1、低保居民: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

低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負擔50元,重點優撫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優撫資金負擔50元,剩余部分由財政負擔。

3、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失業的對越自衛反擊戰和中印、珍寶島、抗美援朝、抗美援寮、保衛西沙群島軍隊退役士兵;

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負擔。

(三)政府鼓勵、倡導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捐贈。

第十條繳費年限按繳費年度計,一個醫保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繳清下一年度的參保費用。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參保資金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收繳。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程序:

(一)本區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申請參保(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保的,由學校提供其學籍和學生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統一在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社保局)申報。

(二)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每月將參保對象的申請資料報區社保局審核。

(三)區社保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復查核對,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參保對象,足額繳納年度保費之后,領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1個月后開始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省、市、區財政對參保對象分別給予補助。對需財政承擔的經費,除省財政下劃的經費外,剩余部分由市、區財政按1︰2的比例承擔。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將財政對參保對象的補助資金、參保對象自繳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納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用于對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特殊病種目錄另行公布)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統籌基金可予補助的醫療費項目在省、市有關目錄范圍未出臺前,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的過渡目錄執行。

第十六條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個人按規定支付自付部分后,統籌基金補助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門診家庭補助。門診家庭補助用于補助家庭成員支付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每次門診費用的50%予以補助,用完為止。門診家庭補助按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從統籌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門診家庭補助積存資金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參保繳費,也不得返還現金。

(二)特殊病種門診補助。

1、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按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規定特殊病種門診補助起付標準和可補助比例(一個醫保年度內在多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按最高級的定點醫療機構標準),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具體為:

定點醫療機構類別起付標準補助比例

省級600元20%

市級500元40%

區級(中心)200元50%

社區站(中心直管居民)100元60%

一個醫保年度內一名參保對象累計發生的單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800元,多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

(三)住院費用補助。

1、經批準由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對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0元,市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省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轉省外醫療機構800元。

2、住院統籌基金年度內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未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3、因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的類別不同,補助比例也不同,且區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住院費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具體標準為:

成年人: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35%;

1000元以上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0%;

2000元以上4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4000元以上8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8000元以上1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2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0%。

未成年人(含在校學生):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1000元以上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5000元以上1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60%;

20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5%。

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5%支付;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0%支付;轉省外公立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5%支付。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助金10000元,死亡補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未成年人在校內發生的意外傷害,因自身責任應由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先沖減門診家庭補助,沖減后的不足部分按50%的比例補助,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對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以外的費用;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工傷醫療費用;

(四)未辦理轉診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殺、自殘自傷、酗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行為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六)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七)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全區統一集中管理,并在指定銀行設立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賬戶和支出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基金的安全運行。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十九條探索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模式,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新型基本醫療服務格局。

第二十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本市所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本區范圍內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均可申請定點資格。經區社保局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成為定點醫療機構,并由區社保局與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被批準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是本社區參保對象唯一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對象所在社區無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以其所在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區社保局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參保對象看病首診必須限定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因病情需要確需轉診、轉院,或轉往省外公立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逐級轉診、轉院意見;轉往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轉到省外公立制醫院就診治療的,須報區社保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實施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模式。實行社區站—區(中心)—市—省—省外的逐級轉診制,參保對象未經同意轉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資金不予補助。參保對象在省、市、區等上級醫療機構治療后病情平穩,轉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接受后續治療和康復的,統籌基金對其在上級醫療機構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提高2%的補助比例。

第二十四條參保對象在國內旅行、出差和探親等期間,因急診住院的,應在住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申報,回來后補辦轉外手續,經核準后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省外的標準由統籌基金補助。未辦理轉外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自付;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參保對象因急診需就近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應當在住院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申報并辦理審批手續,病情穩定后須立即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一次住院計算,由統籌基金按標準補助。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參保對象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待遇有異議的,可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上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反映,查詢有關政策、規定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資料;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可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有關監督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必須遵循基本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使用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超標準醫療服務設施時,必須征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急診搶救除外),否則,參保對象可拒付相關醫療項目費用。

第二十八條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醫療機構墊付可補助部分,參保對象支付個人應自付部分。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每月5日前將結算單報區社保局,區社保局每月20日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原則。政府采取“補事不補人”的模式和“定項、定額補助”的辦法,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時優惠、減免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專項補助經費,除省補助經費外,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承擔。“定項、定額補助”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成立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區政府辦、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教體局、東湖公安分局等單位為成員。主要負責制定有關城鎮醫療保險政策及規劃,負責基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每半年向區政府匯報一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編制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對街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進行指導;

(三)負責處理參保對象的查詢與投訴,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定期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報告運行情況;

(四)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報告;負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參保對象資格的審查和參保信息的計算機錄入、管理;負責每月對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結算和支付;

(二)衛生局加大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三)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的參保工作和資金補助工作;

(四)財政局負責做好省、市、區三級參保資金和市、區兩級補助資金的籌集、安排和撥付;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監管;

(五)審計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六)監察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其他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街道、賢士湖管理處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社區居委會負責協助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督促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參保對象醫藥費報支情況,并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考核獎懲

第三十六條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對全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議區政府給予表彰。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統籌基金,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考核監督管理體系,每半年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抽查考核一次,年終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運行狀況、滿意度和社區居民健康指標改進等四大方面。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的收費標準執行的;

(三)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

(四)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

(五)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助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的;

(七)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補助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卡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助而無理取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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