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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實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意見》(政辦﹝﹞160號)的精神,現就我州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決定。
(二)公平合理原則。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既要在實體上合法得當,還要在程序上合理規范,充分體現法律制度的公平正義。要遵循平等對待、過罰相當等法律原則,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做到行政處罰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
(三)罰教結合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并重,貫徹教育為先、先教后罰的精神,杜絕簡單、粗暴和隨意執法。對依法能夠通過批評教育解決,或者采用當場說理、說服、告誡、建議、提示等非強制性行政執法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原則上不予處罰。
(四)符合實際原則。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要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承受能力,以及不同地域、層級之間,在違法情節、處罰權限、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等方面的差別,綜合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行政處罰裁量權運用范圍、行使條件、裁決幅度、實施種類以及時限要求等,考慮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科學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將裁量因素與階次劃分有效結合,合理細化量化處罰幅度標準,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處罰裁量階次之間,以及細化量化的行政處罰幅度標準之間應當遞進銜接,幅度不宜過大。
(五)情勢變更原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并公布后,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同時,要根據法律制度的立、改、廢,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變化情勢,加強對已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評估,適時調整完善。
二、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工作要求。
1、國家和省級行政機關已制定詳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從其規定。
2、州級行政機關負責涉及本部門、本系統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條款的細化量化工作。細化量化后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和階次,在本行政區域同一系統內統一適用。各縣依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項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所屬相關行政機關完成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條款,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作。
(二)合理確定基準。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包括法定依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三個方面,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次。
1、對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有裁量階次和處罰幅度的,列出具體對應的處罰階次、標準;對沒有具體裁量階次和處罰幅度的,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處罰幅度,細化量化處罰標準,但不得超過法定處罰限度。
2、對從輕、從重、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行政處罰停止執行等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只作原則規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者不予處罰、行政處罰停止執行等情形進行細化、歸納、分類,明確列出具體的對應情形。
3、對同一種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列出選擇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規定有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后果列出具體的處罰幅度標準。
4、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行政處罰,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具體情況,列出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標準。
5、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具有羈束性的行政處罰種類,依照規定執行,不再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次、標準。
行政機關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裁量工作,要將違法行為發生率較高、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損面廣、法律對同一個違法行為規定了多個處罰種類,或者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成倍數增長等行政處罰項目作為梳理和細化量化的重點。對數額較小、違法行為發生頻率較低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暫不予細化量化。
(三)建立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說明理由、告知申辯、聽證、重大處罰集體決定等程序規定,以及執法投訴、案卷評查、教育培訓、案例指導等制度,從制度程序上保障行政處罰合法、公正實施。
(四)認真審核公布。行政機關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報本級政府備案,具體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備案??h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抄報州級行政機關備案,并由制定機關向社會公布。州級行政機關報州政府備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州政府法制辦在政府網站公布。
三、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要求
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協調,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工作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強有力的工作班子,確定具體工作部門或機構,盡快抽調具有法律知識和執法經驗的得力人員,提供必需的條件和設備,抓緊做好依據梳理、項目確定,以及裁量基準細化、量化工作。州級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作應于年月底前完成,縣級應于年月底前完成。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省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階次、標準,組織貫徹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工作,并做好監督檢查。
(二)落實工作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全面細致、不遺漏地梳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涉及的行政處罰裁量依據、項目,同時注意清理已廢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涉及的行政處罰規定。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要注重調查研究、充分論證,聽取基層和一線行政執法人員、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執法實際,盡量列舉與行政處罰階次相對應的情形,確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為內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當、行為規范、高效便民、權責統一”要求,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確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為柞水率先突破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基本原則
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則: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
一合法性原則。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超越或降低行政處罰幅度。不得隨意改變行政處罰種類。
二過罰相當原則。行政執法中。又要考慮立法宗旨和目的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既要嚴格依法。做到罰當其所。
三公平、公開原則。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做到同事同罰。經過細化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要堅持公平原則。要對外公布,便于群眾查詢。
三、實施主體
縣政府所屬具有行政處罰職權的行政執法部門包括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四、工作任務
主要做好以下三項工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一梳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種類。年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的基礎上。梳理出帶有自由裁量權的處罰種類,各行政執法部門對不同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歸并。形成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目錄,作為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次、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依據。
二細化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各行政執法部門依照職權和行政處罰依據。結合執法實踐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根據不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將每一類具有行政處罰裁量空間的違法行為劃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5個階次。劃分階次要根據不同違法情形對處罰方式的選擇作出規定,規定違法行為達到什么程度,具備怎樣的情節,對應其相對的處罰階次。
三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包括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三個方面。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運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且便于制定標準的應當根據已細化的行政處罰階次列出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標準。
3法律規定行政拘留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制定裁量標準。
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h直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按照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對本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安排。要結合實際。并于4月11日前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縣直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制定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適用規則。對已經建立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化的處罰條款、完善的處罰程序、建立的規章制度等,結合各自實際。要于9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5日日內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三階段:總結檢查。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公布施行后。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各部門要及時總結工作。認真改進工作,年10月15日前將各自的工作總結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h政府法制辦公室適時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也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執法效力、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舉措??h直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內容。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進此項工作深入開展。
二健全制度。深入調查研究,保證質量。縣直各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要求。廣泛征求意見,確保制定基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監督、重大案件公開、行政執法投訴、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相關配套制度,保證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順利實施。
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么處罰的權限。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包括法定行政機關、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 本市地方各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中央在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范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第二章 裁量基準制定
第六條 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合理劃分裁量階次,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裁量基準應當包括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標準、程序和監督等內容。
第七條 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裁量基準應當考慮裁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遵從或者吸納行政處罰實踐中行之有效、當事人接受的慣例。
第八條 制定裁量基準應當明確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處罰的,應當明確規定是否處罰的具體情形;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規定適用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幅度的,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
第九條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執行。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未制定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制定裁量基準,報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條 行政處罰依據變化或者裁量基準不適應實際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程序修訂。
第十一條 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指導制度,采取案例評析、研討、匯編、培訓等形式,指導和規范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章 裁量適用規則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偏私、不歧視,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在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處罰明顯不同;
(四)采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六)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后,放任其違法行為繼續存在。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于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除依據規定實施并處處罰外,一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據規定給予處罰后,其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依據相同規定再次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章 裁量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行政處罰程序制度。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制度,可以將立案、決定、執行等職能相對分離,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行使。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處罰依據、處罰權限、裁量基準、處罰程序和處罰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二十五條 下列材料不得作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多大幅度處罰的建議,并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對案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審核案件的具體范圍由裁量基準制定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法制機構認為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缺少必要證據證明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
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法制機構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應決定。
第三十條 對涉及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處罰的裁量,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執行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后需要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當提出改正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或者復雜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確需通過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和依法組織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五章 裁量行為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案卷評查活動。
第三十八條 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區縣(自治縣)相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對受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并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有關規定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糾正;監察機關可以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前本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予以修訂;沒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應當在20xx年12月31日前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1、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戶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科學合理細化行政處罰標準,預防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實施范圍
局基層工作科、法律服務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三、工作任務
各執法機構在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權限、種類和幅度范圍內,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劃分為若干行為階次,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將違法行為階次與裁量階次相對應,形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具體要求是:
(一)一般基準: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根據違法行為階次確定不同的行政處罰基準。對當事人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己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對符合上述條件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可以在法定處罰范圍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處罰種類或在法定罰款幅度內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處罰,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罰款限額。
(四)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個階次進行行政處罰:
1、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2、在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兩人以上結伙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5、其他法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
(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階次進行行政處罰:
1、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2、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3、對檢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
四、實施步驟
(一)制定處罰基準階段(2011年12月1日一2012年1月31日)。各執法機構結合執法實際,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和行政處罰一般性標準,建立本機構的行政處罰基準制度。
(二)審查階段(2012年2月1日一2月28日)。各執法機構于2月1日前將本機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報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對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審查。
(三)迎接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3月1日一4月30日)。各執法機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經審查同意后,由局辦公室形成全局行政處罰基準制度,迎接區政府的檢查驗收。
五、工作要求
關鍵詞:規范 稅務處罰 自由裁量權 探討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五條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表明國務院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明確要求。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法行為依法自主作出行政處罰的權力。本文擬對其如何規范作下探討。
一、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容
稅務行政處罰適用最多的是稅務罰款,處罰主要是根據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后作出,裁量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
(一)在罰與不罰中裁量
即是否給與納稅人相應的處罰由稅務機關決定,如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可以處2000 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罰多罰少上裁量
其中又包括兩種,一種是在金額罰款多少上裁量。如: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種是在倍數罰款多少上裁量。
(三)在影響處罰的因素上裁量
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在違法事實認定上裁量。稅法對具體違法事實并未明確,由稅務機關裁量認定。二是在違法情節認定上裁量,如,“情節嚴重”等表述稅法并沒有認定標準,實務中由稅務機關裁量。
(四)在處罰是否適用并處上裁量
如: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既可單處沒收非法所得,也可同時并處罰款。
二、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內容分析,不難發現其存在下列主要問題:
(一)稅法規定不利于處罰裁量
以偷稅處罰為例,對偷稅不僅最少要按偷稅額處以罰款50%,而且還沒有減輕及免予處罰規定,我們知道行政處罰法有從重、減輕、從輕處罰以及免予處罰的規定,若將稅收征收管理法與行政處罰結合起來對偷稅案件做處罰裁量,得出的結論是:我們對偷稅案件做不了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裁量。
(二)稅法的處罰裁量幅度過大
由于在幅度內裁量處罰不能認為是違法,這樣導致處罰決定成“真正自由”的裁量。如:對偷稅案件處罰,偷稅的罰款幅度為偷稅額的50%以上五倍以下,其處罰上限與下限之間竟有十倍差距,偷稅一個億,罰款就可能存在五千萬與五個億的懸殊。
(三)國家缺乏統一的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國稅發[1998]20號、國稅發[2012]65號兩個文件,明確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完成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這樣,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幾乎都有了處罰裁量標準。裁量標準不統一背離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原則。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措施
如何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筆者認為,關鍵在于規范 “自由”兩字,將裁量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具體來說:
(一)完善稅法關于裁量因素的規定
立法機關應加快修訂有關稅法,特別是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偷稅處罰為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偷稅規定50%的下限罰款是不科學的,稅務處罰裁量角度來說,對稅收征收管理法應作以下修改,一是取消偷稅處罰50%的下限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對偷稅曾有設定處以偷稅數額0.5倍以下罰款的標準。二是增設從重處罰、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的規定,有必要將稅收征管法與行政處罰法在裁量情節上統一起來。
(二)統一全國稅務處罰裁量基準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于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的要求。建議全國對稅務處罰幅按照一定標準細化、量化成具體基準。以偷稅案件處罰為例,對納稅人偷稅處5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將其基準細化為幾檔:0.5倍以下,0.5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
(三)明確處罰裁量情節的具體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為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制定有個《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不僅對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步驟、調節基準刑的方法、確定宣告刑的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有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法院對刑罰的裁量方法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裁量很有借鑒意義,有必要對稅務處罰裁量情節的具體運用予以明確。
(四)推行使用說理式處罰決定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久前在對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合理行使機制進行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以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指南》,給我們展現了更為合理的裁量權控制技術?!哆m用規則》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進行裁量應當遵循的一系列實體性和程序性規范。《裁量指南》則對不同案由的行政處罰裁量,應當考量哪些因素、如何綜合裁量進行提示。大致可概括為四個特點:一是在個案經驗基礎上形成多種裁量因素;二是采用數學公式的方法劃分裁量格次;三是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以打分方式對多種因素予以綜合裁量;四是借鑒英美法的案例指導制度。本文就以《適用規則》和《裁量指南》為主要分析對象,談一些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構建的具體路徑,以及實施裁量基準制度所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
一、裁量基準制度構建的具體路徑
采取什么技術控制行政裁量權,如何規范化地設定基準,是每個行政機關在制定裁量基準制度時,必須回答的問題。從國內其他地方制定的裁量基準制度文本看,大多不約而同地采取了“根據裁量因素、確定量罰幅度”的構建路徑。比如,在《**市市政設施管理類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中,對違反《**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1]規定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作出了如下裁量規則:首先,對于“初次違法,未造成損失的”,或者“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的”,處以一百元罰款;其次,對于“違法行為造成道路輕微損壞的”,或者“違法行為造成道路一定程度損壞能主動賠償損失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最后,對于“違法行為造成道路設施一定程度損壞的”,“違法行為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能主動消除的”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能主動糾正的”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一做法體現了各地制定裁量基準制度的主要方式,即對每一個違法行為設定相關裁量因素,并直接給以裁量控制。這樣的方式,雖然具體明了,直接壓縮了裁量的空間。但是,立法之所以授權行政機關在一定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正是考慮到立法不可能窮盡一切事實或者法律的細節,不可能為所有個案的處理提供清晰明確的指示。行政機關在給予一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時,需要考量的因素應當是全面的,何況還存在從輕情節與從重情節復合的情況,僅簡單地根據部分裁量因素切割裁量幅度,或者造成在豐富的個案面前,執法人員無從適用裁量基準;或者造成執法人員無視個案的特殊性,死搬硬套裁量基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適用規則》和《裁量指南》的路徑選擇和裁量控制技術,就顯得更能適應豐富的行政實踐。
(一)通過實證分析,歸納裁量因素
相關考慮是約束和規范行政裁量的一個最重要的控制技術。因為通過分析行政決定需要考量的因素,可以透露出有關裁量權行使的基本信息,形成裁量基準設定的基本路徑。各地的實踐也確實這樣做的。然而,推敲之下,卻也有很多問題并不清楚,比如,推斷相關裁量因素的依據是什么?假如行政機關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但卻在個別相關因素的權重上發生了問題,導致結果對當事人極其不公,怎么辦?因此,制定裁量基準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在以往實踐的經驗基礎上,結合法律原則、立法目的、行政任務和社會效益,梳理和歸納出一個較為完整、系統和科學的裁量因素結構體系。
允許考慮的因素可以分為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法定因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酌定因素是從法律目的、原則、執法經驗等多方面提煉出來的考慮因素,適當考慮這些因素,更能實現良好行政。目前,大多裁量基準制度對裁量因素的關注,可能更多的是集中在法定因素上,而對酌定因素的提煉和歸納卻略顯不足。
在列舉裁量因素方面,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沒有停留在法定因素上,也沒有進行主觀地判斷,而是立足于對以往執法實踐的經驗總結。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從不同區域執法單位的執法案卷中,選取有明顯裁量情節的進行分析。并通過兩輪實證分析,查清執法人員在法律授權的處罰種類、幅度之中作出實際處罰決定所考慮的因素,以及對相關因素的理性權衡。比如在查處銷售假藥案時,執法人員以往考慮的因素包括是假藥還是以假藥論處的產品、是否有無證銷售的情形、進貨渠道是否合法、違法產品在市場上的流通范圍、違法性的動機、適應人群是否為老人或小孩、違法所得的大小、是否自制自售、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是否有團伙經營的性質等。[2]在對這些分散的裁量因素進行匯總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裁量因素歸納為七個大類:第一,涉案產品風險性;第二,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第三,違法行為人主觀因素;第四,違法行為性質;第五,社會影響程度;第六,政策、標準變更或不明確等因素;第七,其他影響處罰裁量應當予以考慮的因素。[3]
當然,從執法實踐中汲取裁量基準的裁量因素,還應當注意與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相吻合,同時也要合乎比例原則、平等對待原則、錯罰相當原則等等。
(二)裁量因素與裁量分格的科學銜接
裁量格次的劃分技術是在法律規定的比較大的裁量幅度之間,再詳細地均等或者不均等劃分為若干小格,同時,分別明確每個小格對應的裁量因素。
第一,以分格的方式,壓縮裁量幅度。幅度劃分的最簡單方式就是等分,也就是把法律規定的較大幅度的行政處罰權,再平均劃分為若干格。在這一點上,各地做法大同小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則通過模式化的數學公式,對所有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進行了統一規范,而不是對各個罰款項目進行分別分格。具體設計是:設定罰款最低倍數(數額)為A,最高倍數(數額)為B,從輕處罰的,在A到A+(B-A)30%之間進行處罰;一般處罰的,在A+(B-A)30%到B-(B-A)30%之間處罰;從重處罰的,在B-(B-A)30%到B之間處罰。此外,有罰款最低限額的,且減輕處罰后需適用罰款的,罰款最低不得少于法定罰款最低限的5%。
第二,連接裁量因素,規定量罰的標準。裁量格次的劃分不能僅停留在靜態的、純粹數理意義的劃分。法律意義上的裁量格次劃分必須要與裁量因素結合在一起,具體搭建裁量決定的形成路徑。
因此,在實施裁量格次劃分之前,必須靠實踐部門去發現、闡釋、提煉和總結裁量因素與行政處罰決定之間的關系。但是,不少地方裁量基準,直接將違法行為的本質性考量要素或者重要性考量要素與裁量幅度相關聯。那么,不管怎么排列組合,由于參與的裁量因素過少,使得裁量過程過于簡約,未必能反映客觀實際、實現個案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講,缺乏全面裁量因素的補充,裁量格次劃分必然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內在缺陷。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實證研究中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即每個案件都存在多個裁量因素,因此需要綜合裁量、判斷,給予公平、公正的裁量范圍?!恫昧恐改稀凡捎媒o裁量因素打分的方法,按照不同案件的各個裁量因素,對每一項裁量因素設定分值,并根據每項分值的總和予以判斷。以生產假藥案件為例,執法人員在對每個項目進行扣分后,扣分在0-2分的可減輕處罰;扣分在3-4分之間的可從輕處罰;扣分在5-9分之間的一般處罰;扣分在10分以上(含10分)的從重處罰。
行政處罰裁量指南制度,可以指導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案情的裁量因素進行綜合評判,比簡單地將部分裁量因素列舉,并直接規定量罰幅度進步不少。但是,執法人員對相關因素的權重仍然停留在“打分”匯總的階段,究竟該如何引導執法人員對相關因素進行“一攬子”的綜合權衡,是下一步基準制度建設需要思考的主要問題。
二、認識裁量基準制度的局限性
建立裁量基準制度對于推進行政裁量決定的一致性、公正性和穩定性都大有裨益,而且,從行政裁量的再構造角度來說,裁量基準制度是將實踐中經常碰到的情形及其結果抽象上升為一種規則,是對有關行政裁量行使的法律規定的進一步細致化的經驗構造,是指導將來行政機關在遇到同樣情況的個案時如何作出應對的指南。但是,我們在肯定其積極意義的同時,還要防止這樣的基準制度將裁量空間擠壓為零。有些行政機關建立的裁量基準制度將實踐與裁量之間建立起一一對應關系,要求執法人員公式化地推演出裁決結果,沒有給出任何的例外。筆者認為,在建立和實施裁量基準制度的同時,必須防止將實現個案正義的行政裁量權完全禁錮于自我構筑的基準制度之中,某種程度上將使其失去本來的性質。這是因為:
第一,裁量基準也有天然局限性。裁量基準是以往無數個案經驗的總結和提煉,進而在行政裁量權運作框架內建立起相對固定的行為反應機制。任何經驗都有局限性,都有待發展。如果正在處理過程中的個案具有以往經驗所不包含的特殊情況,就沒有理由適用建立在以往經驗基礎上的裁量規則。
第二,裁量基準是剛柔相濟的執法尺度。裁量基準一經制定,就對行政機關有約束力,行政機關不得任意逸脫之。但裁量基準畢竟不是剛性的法律規則,它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即便需要更改,也必須通過法定的程序,否則就違背了立法賦予行政裁量權的本意,不如由立法直接作出具體而明確的指示。相比之下,裁量基準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不管它是作為一般性的辦案指南還是特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特定案件面前都有延展和修正的可能性。裁量基準的這種特性本身也從某種程度上說明,不宜僵硬地、一成不變地對待裁量基準,裁量基準本身也需要與時俱進、不斷修正。
所以,在建立裁量基準制度之后,我們還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的時候,必須深入到個案之中去判斷是否存在裁量基準未及考慮的特殊情況?該特殊情況是否有必要作為基準的例外?將基準適用到該案時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正?有時,實現個案正義的更高準則,會要求我們必須根據客觀案情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背棄基準。
三、合理地背棄裁量基準
有人認為,裁量基準制度如果不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并予以公布,而只是作為行政機關內部工作規則,對執法行為進行內部規范,就能避免處理個案不適用裁量基準時所面臨的尷尬和相對人的非難。但是,這種思路并沒有走出如何證明自己可以合理地不適用裁量基準的困境,只是簡單繞開了相對人產生預期的問題。再說,并不只是對外公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能使相對人產生預期。如果行政機關在相當一個時間段內對同樣問題的處理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做法,即便沒有成文的意思表示,也能夠產生相對人的預期。所以,不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裁量基準,并不能當然阻卻相對人合法預期的產生。更為重要的是,較之于公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公開的內部工作規則更容易流于可有可無的擺設,喪失了裁量基準相對剛性的一面。
那么,行政機關在處理個案時,如何才能合理地溢出自己制定的裁量基準,而又不至于被相對人詰問呢?其實,在日本已經有說明理由制度加以約束,即允許在執行中可以考慮別的特殊事項,但是,當行政廳需要考慮與公布的審查基準不同的其他個別因素作出判斷時,該行政廳必須明示能夠說明做出合理判斷的根據。筆者認為,說明理由制度應當成為實行裁量基準制度不可或缺的配套性制度。
其一,說明理由制度能夠增進行政裁量權行使過程的理性與正當性,在保證行政機關給予裁量基準充分尊重的前提下,保持了行政裁量權“便宜行事”的特性。
其二,說明理由本身建構了行政裁量的推理和思考過程。只要符合立法精神和公益目的,每一次對裁量基準的逾越,都是對裁量基準本身的一種發展和完善,為今后類似的裁量行為提供了一種新的指南,甚至是“先例”。正是說明理由,不斷供應著修正舊裁量基準的個案經驗。
第二條 省各級鹽業主管部門實施鹽業行政處罰,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鹽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全省各級鹽業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鹽業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擬適用的鹽業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鹽業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鹽業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維護鹽業市場秩序。
第五條 行使鹽業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綜合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第六條 行使鹽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必須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進行,不得另行設定行政處罰。
第七條 行使鹽業處罰裁量權,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鹽業行政處罰種類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鹽產品等。主要針對以下鹽業違法行為:
(一)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含鹽加工企業);
(二)破壞、侵占、盜竊、哄搶制鹽企業的財產和設施;
(三)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或擅自開辦碘鹽加工企業;
(四)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五)未經批準在食鹽中添加任何營養強化劑或藥物;
(六)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七)違法購進食鹽;
(八)無食鹽準運證運輸食鹽;
(九)違法銷售不合格食鹽。
第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受他人欺騙、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減輕罰款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罰:
(一)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二)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嚴重抗拒執法、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十二條 鹽業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三條 各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鹽業行政處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上級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本機關及下級鹽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或抽查,發現處罰決定不當的,應當及時對案件進行糾正,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
第十五條 各級鹽業主管部門在實施鹽業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省鹽務管理局鹽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見附件)(以下簡稱《基準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和《基準制度》與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基準制度》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一、充分認識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
大家知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定的權限和范圍內,針對具體案件而有選擇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處罰的權力。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應當合法合理、客觀適度,不能挾以任何惡意和偏見。從目前情況看,由于一些法律、法規、規章處罰規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致使一些行政執法部門或個人在實施處罰時,出現過罰不相當、畸輕畸重、顯失公平公正等問題。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導致行政執法不規范,滋生腐敗現象,影響了法制環境,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我們必須看到在實施自由裁量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建設法治政府、反腐敗和優化法制環境的高度,充分認識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性,增強做好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責任感。
首先,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內容。
20*年的《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了十年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其中,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的重要手段,是今年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通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可以極大程度地避免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行政處罰不當或畸輕畸重等顯失公平的情況發生,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減少行政爭議,從制度上保證依法行政。
其次、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改善行政執法,為建設和諧新*創造優良法制環境的需要。
法制環境是軟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和諧新*必須不斷優化法制環境。各執法部門要站在全局角度,從規范本部門行政行為做起,加強我縣法制環境建設。要進一步落實執法責任制,在行政執法中切實貫徹合法、合理、公平和教育先行原則,切不可把處罰作為行政執法的唯一手段。要把服務寓于執法之中,把為企業、為人民群眾服務放在第一位。確實應當處罰的,要做到過罰相當,切不可濫施處罰。通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明確處罰的具體條件和裁量標準,使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有具體的依據,從而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地提高執法水平,最大程度地限制和減少行政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空間,有效地防止行政處罰權力濫用,從而達到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為建設和諧新*創造更加優良的法制環境。
二、依法規范、科學界定,高標準完成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任務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強、內容復雜、要求標準高的業務工作。必須堅持法制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依法操作,科學界定,做深入細致的具體工作。
(一)貫徹四項原則
一是合法原則。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范圍、幅度內進行,不得違法另行設定行政處罰事項,不得超越處罰范圍、處罰幅度設定處罰。
二是合理原則。行政處罰結果要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包括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主觀過錯)相一致,不得過罰失當;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相似的,應給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處罰,不得別對待;在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處罰應當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輕畸重。
三是公開原則。行政執法依據和程序應當公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行政處罰的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除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外,還應當就從輕、減輕、從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據作出說明。
四是教育先行原則。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應當立足于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不應簡單給予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把加大罰沒額度、增加罰沒收入作為行政執法目的。
(二)建立三項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一般基準制度?;鶞手贫仁窃趪栏褚勒障嚓P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下,詳細歸納本部門執法領域發生違法行為的種類,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劃分若干行為階次,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劃分為若干裁量階次,將不同的違法行為階次與裁量階次對應,形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性標準,作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基準,從而縮小行政處罰的裁量范圍,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
二是建立行政處罰“先例”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作為該行政執法機關以后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先例。適用先例制度的對象,應當是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主觀過錯相當的違法行為。適用先例制度的結果,應當使相當的違法行為受到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參照先例,并不妨礙行政執法機關在說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是建立行政處罰說明制度。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就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說明應當充分,理由應當與行政處罰結果相關聯。其中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行政管理相對人當面作出口頭說明,并據實記錄在案,由行政管理相對人簽字或者蓋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收入行政處罰案卷。
(三)精心做好自由裁量權的量化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核心就在于量化行政處罰條款,確定一般基準,界定各階次適用條件、事實要件和裁量標準,確??茖W性和公正性。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應該在符合教育先行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公開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我縣能夠正確貫徹實施。
首先,要認真梳理行政處罰依據。各部門應當根據自己的法定職責,對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據逐條進行梳理和審查,要確保全面準確,無遺漏、無錯誤。特別要注意審查法律、法規、規章的時效,對新頒布的和修改的要及時進行調整。
其次,要歸納行為種類,界定不同階次的適用條件、事實要件,量化處罰標準。各行政執法機關要認真總結行政處罰工作經驗,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充分征求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執法單位的意見,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事項,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進行分類,對每項違法行為根據實際情況劃分為不同的階次。在此基礎上,相應制定出既符合法律原則、法律目的,又符合*實際的處罰裁量標準。違法行為應當具體,階次應當明顯,處罰裁量標準應當確定,排序應當科學。
第三,要嚴格審查。各部門要將規范后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和建立的三項制度,提交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審核,報縣政府法制局審查通過。
第四,要以文件形式,并向社會公布。各部門規范后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經縣政府法制局審查通過后,要以局(委、辦)文件形式正式,并通過網站、報刊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任務繁重、責任重大。因此,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要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政府法制局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各執法部門主管法制工作的領導要親自抓,明確法制機構或兼管科室,集中力量抓好這項工作,并抽調相關專業人員參與,以保證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各行政執法單位要與上級有關部門溝通、匯報。參照外地的做法,合理確定處罰量的階次,力求全面、準確、有效、公正、合理??h法制局負責將參照文本發送各有關單位做為參照。
縣政府法制局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與業務指導,及時解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中的具體業務問題,各執法部門要將行政執法中的典型案例、特殊案例進行認真總結,培養和推廣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