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理合理化建議8篇

時間:2023-09-14 16: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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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合理化建議

篇1

【關鍵詞】項目管理;界面管理;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項目是眾多參建單位共同協作完成,業主作為建設工程組織實施的核心,通過各項專業合同與各參建單位聯系起來,合同體系作為業主與各參建單位的聯系樞紐和管理紐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分部分項工程等實施動態管理。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科學合理的劃分合同結構、明確合同界面、設置清晰的合同職責,是保障建設工程目標順利實現的基礎。

一、合同體系策劃原則

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階段性、技術上的復雜性,以及專業化分工,通常包括眾多專業和專項技術,而各類型、各專業的技術是通過許多合同來實施的,這些合同就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合同體系,而大型建筑工程項目的合同體系尤其復雜。完善的合同體系策劃對成功的實施項目,實現項目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建筑工程項目合同體系必須通過科學的策劃和設置,才能保證建設工程合理有序的組織起來以及工程目標的順利實施。合同體系策劃的原則通常有:

1、以工程專業為基本劃分原則

即按照不同單位的專業能力劃分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比如樁基及支護、土建、機電、建筑智能化、電梯、外幕墻、室內裝修、室外景觀等主要合同包,均是以不同單位的專業能力、專業資質劃分的。通常情況下,現場施工時,工作人員按“在那個專業的圖紙上,就由那個單位來完成”的工作原則。以下所有的原則均是該原則在實際使用中的補充和調整,保證建設工程項目順利的開展和實施。

2、考慮專業設計與施工的劃分原則

根據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現狀,一方面業主往往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不斷提出新的需求;另一方面我國建筑市場中全面具備設計、管理和采購能力的總承包商非常少;再者在長期以平行發包模式為主的實際情況下,國內大部分專業通常采用設計-招標-施工模式(DDB模式),對于該模式設計是核心,是后續工作開展的基石,也就是說沒有圖紙就沒有辦法招標,因此支護工程和樁基工程是否是一個合同包、精裝修區域內的普通水電是否納入機電標等主要考慮有關設計的進展狀況,并對合同體系進行劃分。

3、與業主管理深度相協調原則

業主方的管理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對工程項目而言,二是對工程管理人員而言。業主方建設管理行為對工程的進度、質量、投資、廉政等方面有著直接影響。如果業主方管理力量強,對承包商控制深度高,就可以對一些自帶安裝的產品進行獨立分包。比如房地產開發商常對門窗、窗簾、欄桿、架空地板、成品隔斷、櫥柜、家具、苗木、門鎖五金及衛浴五金、石材地面鋪貼等項目單獨發包。然而,多數業主人員來源于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雖然他們積累了豐富的工程現場的施工經驗,但未必掌握了把控整個項目的能力。恰恰是身份的轉變導致工作內容的轉變,讓很多業主人員一時難以適應。

通過合同文件、部門項目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使項目管理人員掌握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另外,完善的合同體系可以作為業主方管理人員開展工作的依據和手段,保證建設工程項目順利的開展。

4、界面清晰、責任完備要求與原則

合同體系的劃分要求合同之間的界面應當清晰明確,責任具體。合同界面主要包括管理責任、實體施工內容劃分、材料設備采購方式、設計或深化設計責任、公用設施等幾個方面。在實際工程中,對不能說明清楚的職責或界面,盡量由一家單位完成,避免責任混亂;在管理上,應有嚴格的工作面、工作成果的移交規定。

二、合同體系策劃方式

1、項目總體管理構架設計

建設工程參建單位一般有業主、項目管理、監理、施工、各設計單位、、咨詢/技術服務(如地勘、招標、檢測檢驗、審計等)、承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等。他們在建設工程中的角色、地位、管理配合關系、職責等均需在合同中明確。以下是目前國內常用工程管理模式――項目管理模式下,項目的總體管理構架與關系。

(1)業主:項目最高管理和決策人,制定項目基本目標、功能需求,負責重大決策;

(2)項目管理:受業主委托,負責項目的組織與實施,對其他項目參建方進行總體管理和協調;

(3)監理:受業主委托,對現場進行總體管理和協調,主要負責質量安全管理;

(4)設計:受業主委托,負責項目相應專業的圖紙設計,體現業主的功能、品質需求。在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還須負責對施工的設計協調服務;

(5)咨詢、技術服務:受業主委托,提供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咨詢或技術服務;

(6)承包商:如樁基/基坑圍護、土建、安裝、幕墻、內裝、建筑智能、配電房工程、電梯工程、室外工程、綠化景觀、標識、泛光照明等;

(7)供應商:按照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為項目提供符合要求的產品和服務,接受業主、項目管理和監理的管理和協調。

3、采購界面的劃分

材料設備采購方式通常有甲供、甲控乙供、乙供三類。乙供方式便于工程施工的順利實施、保證工程質量責任的一致性,可以減少甲方的管理界面。在具備材料設備乙供的條件下,項目應當盡量采取乙供方式。但是出現以下情況時,可以采取甲供、或甲控乙供的采購方式:

(1)招標時設計文件還不能明確技術/規格要求、或做法的內容。如機電安裝工程招標時,精裝修區域的普通水電設計還未明確;

(2)業主對材料設備的檔次、品質、成本等具有更高要求,防止施工單位以次充好,降低材料設備的標準時;

(3)在建設施工周期較長的項目中,部分價格波動性很大的材料可考慮采用暫定價方式,也可以直接甲供(比如電纜、鋼材等)。

在甲供、甲控乙供材料設備的采購合同中應當明確以下要求:

(1)明確材料調價方式或者結算方式,保證承包方對材料管理的內容與商務報價的一致性。例如甲供材料設備應當說明是否累計計取規費、稅金等費用;

(2)材料與設備供應合同中應當包括的服務內容,例如明確下貨地點,是指運輸至施工現場,還是運輸至指定倉庫,由施工方負責保管等等;

(3)明確質量確認責任,即承包方對甲供材的質量負有確認責任,以及返工后的費用承擔方式等。

三、 主要專業工程合同包的劃分方式

1、土建合同與機電合同的劃分

土建與機電安裝可分可合,市場上通常兩種方式都有采用。一種是土建和機電嚴格分開,但土建單位可承擔部分安裝方面的預留與預埋;另一種是土建和機電單位為一個合同包,由一家單位負責施工。土建安裝分開的優勢在于每個合同包都能找到有能力和足夠經驗的施工隊伍,缺點是業主方的管理界面增加,協調工作量較多;土建、機電安裝合并發包的特點正好相反,目前建筑市場上存在土建總包單位將機電工程分包的現象,土建總包單位對自己不直接完成的施工內容讓利幅度較大,而將機電安裝內容較由另一家單位實施。業主往往對土建單位的分包商難以充分控制,土建單位常常采取“以包代管”方式,只管收取管理費而不承擔對應的管理職能,導致機電安裝質量和效率難以保證。兩種模式均有成功和失敗的案例,關鍵在于如何合理應用。

2、樁基、基坑圍護與土方工程的劃分

樁基工程、基坑圍護工程、土方工程三項內容可以分別單獨發包,也可合并一起發包,也可以部分合并或分別發包。合并招標的優點是招標工作量減少、界面少、責任明確,但要求支護設計進度能滿足要求,同時要防止土方的二次發包風險。部分地方由于城市管理的要求,可能對土方工程尤其是土方運輸有單獨的發包要求,這種情況下通常會根據地方要求采取變通的靈活發包方式。

3、土建工程和鋼結構工程的合同劃分

對于具有大型鋼結構工程的項目,合同劃分和發包方式有三種情況,一種是以土建總包為主體合并招標,二是土建、鋼結構分開招標,三是以鋼結構為主體招標。這三種方式的采用,通常考慮土建工程、鋼結構工程兩者規模的相對大小。若土建工程規模占據大部分,鋼結構較小,則通常考慮采取第一種模式;若鋼結構工程規模占據明顯優勢,則可考慮采取第三種發包模式;第二種模式由于將土建、鋼結構完全分開,對責任體系的一致性有不利影響,通常采用較少。

4、機電設備采購與機電安裝工程的合同劃分

一些系統性、專業性較強的機電設備,當其工程規模較大,或業主對此有特別要求時,就需要考慮該機電系統的發包模式的比選。例如空調設備采購時,是以施工招標為主包含設備供應;還是以設備采購為主包含配套安裝,兩種招標方式需要進行決策。通常兩種方式的選擇,主要考慮空調設備檔次、品質或質量控制的深度,空調系統的復雜性,系統規模的大小等因素。

四、小結

篇2

關鍵詞:電力工程;管理;一體化;措施

中圖分類號:TM63文獻標識碼: A

1、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特點分析

對于電力工程而言,其施工項目管理的特點主要包含三個方面內容:首先,工程質量的嚴重性。質量問題在電力工程中可大可小,如果情節比較輕,只會增加一些投資成本或影響工期,而情節嚴重的話,對整個工程會產生長久的影響,對以后的安全使用也會帶來影響,從而出現無法估量的安全事故,甚至危及到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其次,施工的特殊性。在電力工程施工中,部分質量問題比較常見,對這些問題要不斷地總結經驗,提前采取預防措施是能夠有效避免的,特別是對電力施工這一特殊施工過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施工人員對工程的特殊性了解不足,對于質量問題引起的后果沒有引起重視,因此需要技術人員深入到施工現場,對施工加強管理,杜絕常見質量問題的出現。最后,多變的影響因素。對電力建設施工質量產生影響的因素有很多,導致對工程質量的影響也具有多變性,很多問題隨著時間的積累也會發生變化,或者是引起其他類型的質量問題。因此,在施工中一旦發現質量問題,施工人員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或擴大。

2、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現狀分析

2.1、施工人員素質低

隨著電力行業的迅速發展,電力企業不斷增多,需要更多的人才,雖然企業內部員工增多了,但是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員卻十分短缺,企業要求降低,員工素質越來越低,員工本身缺乏安全技能,安全意識薄弱,缺乏責任心、團隊意識。與此同時,科技的發展,電力工程建設引入了更多高科技的設備,施工人員不具備操作能力,企業缺少專業技術人員,再加上企業培訓跟不上,影響了電力企業工作的正常進行。

2.2、管理理念陳舊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結構體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計劃經濟體系逐漸向著市場經濟的方向發展。但是對于電力工程項目管理來說,一些電力企業中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管理理念依舊在沿用,這就對電力工程的投資、進度等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影響,也會影響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具體工作。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政府與企業都進行著不斷的改革,但是改革過程中的規章制度卻不夠統一,這就將電力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分成了若干個部分,如監理單位只負責質量與安全的管理,這樣就削弱了各個項目管理部門的聯系,影響了項目管理的質量。

2.3、監理體制問題

目前一些監理企業還沿用著依附式的管理體制,這種體制對電力工程項目監理控制的發展造成很大的影響。監理企業的存在價值一般是依附在某一個具體的企業中,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監理企業就需要完全地脫離這個母體,如果還存在依附關系,就會造成依賴性存在,在人力、物力以及財力上沒有一個獨立的運行空間。另外,一些工程項目監理企業不具備該項目的監理資質,監理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這些因素都對電力工程項目管理造成很大的影響,對工程整體的質量、進度、成本控制帶來一定的制約,不利于電力企業的健康發展。

3、對電力工程建設風險的識別、預測

3.1、加強對工程建設工作的風險識別

對電力工程建設工作來說,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所以在進行工程建設的過程中要加強對風險的識別工作,對工程建設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提前預測,全而考慮可能產生風險的各種因素,尤其要注意電力建設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是否會影響到工程的質量、工程的性能以及工程的效率。在風險可能發生以前,首先要對存在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預測風險可能產生的后果。同時為了更為全而的預測各種風險的出現,參照以前工程風險的相關資料,借鑒以前的經驗教訓,做好所屬電力工程建設的風險識別。

3.2、加強對工程建設工作的風險預防

為了有效的應對電力工程建設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提高參與電力工程的相關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在進行項目工作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加強電力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對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要嚴格規范,借此降低風險產生的幾率。同時對電力工程建設保險范圍的確定,需要與國內電力工程建設的管理體系聯系起來,對電力工程的承包合同等內容要加強保險認證,使電力工程建設的保險范圍能夠實現全而覆蓋。

4、強化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措施

4.1、安全管理

要在工作中全方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對施工企業的各類人員,都要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只有具備了電力施工專業技能、安全生產知識及管理能力,且取得安全生產資格以后,才能上崗;安全生產管理人加大安全監察力度,電力建設各個項目施工中,要及時建立安全管理網絡,對安全責任要落實到人。嚴格執行相關安全制度,對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絕不姑息;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的建立與健全,對各類施工人員及職能部門在安全生產中要責、權、利分明,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的部門或個人,在每個崗位、每個施工環節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4.2、質量管理

在質量方面,計劃編制要做好電力工程項目的質量分析,組織好圖紙會審工作,將設計方面的缺陷在施工之前全部消除。技術人員與項目管理人員在事先應該對電力工程所涉及到的相關設備進行梳理與歸類,防止出現材料問題造成的質量事故發生。實施質量控制策略,需要從全局出發,深入到各個施工環節和施工階段,根據電力規范及相關技術要求,對工程實施的質量與進度實時進行監測,嚴格質量檢查、評定及驗收程度。

4.3、進度方面

管理部門應該科學地進行進度規劃,在施工前做好成本預算工作與施工時間安排。在進行成本預算的時候,相關部門要將預算工作落實,保證整個工程的進度都在預算的范圍之內,防止出現違規操作的現象。其次,嚴格制定相關工程管理制度,保證工程進度的順利進行。在施工管理中,管理人員應該有針對地開展管理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不足不斷地進行完善,對施工人員進行監督和約束。再者,在成本方面,首先,加強項目成本管理意識。作為施工企業而言,應該加大宣傳力度,明確成本意識。

4.4、成本管理、

在成本管理體制中,責權利相結合是企業成本控制中比較常用,并且非常有效的管理方式,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通過科學手段的應用,構建以項目責任人為核心的成本管理體系,對責任人的職責、權利進行明確的界定,形成完整的成本管理體系。其次,周密合理地擬定施工計劃,對工期合理地進行安排,對施工投入的人力、物力進行合理安排與協調,防止出現趕工、窩工的現象,提高人力、物力安排的效率。最后,通過科學的經濟協調手段的應用,在工期及質量得以保證的基礎上,從用工量方面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

總之,隨著國內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進步,對于進行電力工程建設的電力企業來說,面臨著新的挑戰。電力工程建設的目標就在于提高工程項目的整體效益,而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管理是電力企業實現目標、應對競爭的有效方式。

參考文獻

[1]戴佳閩.電力工程中項目管理實踐探析[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4,26:142-144.

篇3

關鍵詞: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移民問題與措施

本水利工程是我國“八五”計劃重點工程,移民涉及人數總數多,移民項目投資幾十億元人民幣,施工區已經搬遷移民十幾萬人。搬遷后,在自然條件方面,安置區多數位于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交通干道和城市附近,生產生活條件相對優越。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每個村都修建了公路,架設了輸電線和通訊線,移民從原來的窯洞搬到了采光、通風、衛生條件較好的磚混結構的房屋中。

水工移民工作多年的實踐,我們深深體會到,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是移民由非自愿搬遷到自愿搬遷,從而求得移民生產生活的穩定發展和安居樂業的關鍵。

一、搞好移民安置規劃

移民項目設計是移民安置實施的藍圖,是恢復和發展移民生產、生活的重要保證措施。沒有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就不可能妥善地安置移民,移民的權益就不可能得到保護。2006年7月7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其中明確,移民安置規劃應與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同時報主管部門審批,沒有移民安置規劃的,不得審批工程設計文件、辦理征地手續,不得施工。由此可見,我國對水利工程移民項目設計工作是非常重視的。要做好移民安置設計首先應有正確的符合實際的設計指導思想和遵循的原則,必須以人為本。

設計工作遵循以下原則:①淹沒損失的調查要全面、客觀、公正;②安置去向的選擇要尊重移民的意愿;安置點的確定以環境容量分析結果為主要依據;③生活、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④移民項目的實施不能造成環境破壞;⑤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權利在安置后應得到保護。

——農村移民生產安置人口的確定:

生產安置人口是指由于水工淹沒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而需要重新安排生產出路的農業人口,包括勞動力和撫養人口。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一般以村為計算單元,初步設計階段以村民小組為計算單元,按計算單元內的征用耕(園)地和總的耕(園)地比例確定生產安置人口的數量,通常的計算公式如下:

P’=A’/(A/P)

式中P’——生產安置人口;

A’——基本計算單元的征用耕(園)地面積;

A——基本計算單元總的耕(園)地面積;

P——基本計算單元總農業人口。

——農村移民搬遷人口的確定:

因水庫淹沒及淹沒影響需要遷建房屋的人口稱為搬遷人口。搬遷人口包括淹房搬遷人口、淹地不淹房需搬遷人口和水庫浸沒、滑坡等影響區居住人口中必須搬遷的人口。

規劃搬遷人口:B=B1+B2+B3

式中 B——搬遷人口;

B1——淹房搬遷人口;

B2——淹地不淹房需搬遷人口;

B3——影響區必須搬遷的人口。

移民安置持續時間少則幾年,多則十多年,考慮規劃指標的增長因素,應將各規劃指標推算到規劃水平年。預測移民搬遷后是否達到或超過未建工程條件下的原規劃發展水平,是否與安置區居民經濟發展同步。

監測評估在我國尚屬新鮮事物,其目的是監測落實該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移民政策情況,評估項目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的執行情況,提出實施單位和項目業主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進建議。評估內容包括勞動就業、文化教育、公共衛生、經濟收入、農業產量以及移民對組織機構、社會服務與社會發展的評價,從而在各方面維護移民的權益。

二、后期扶持工作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方式與規劃的編制管理,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范圍的確定是貫徹和落實后期扶持政策最基礎的工作,后期扶持人口的準確核定關系著每一位移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后期扶持范圍的界定是一項十分復雜、極為敏感的工作,為了順利落實后期扶持政策,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移民的切身利益。

移民自愿選擇后期扶持方式,我國采取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基本都是項目扶持,雖然有一部分地方采用了困難戶移民現金補助、貧困學生上學補助、銀行貸款貼息等直接或間接的補助方式,但中央和地方原則上都沒有明確扶持

資金可以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

采取了自愿選擇的方式,確定了 3 種扶持方式供移民選擇:①現金直補方式,后期扶持資金能夠發放到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移民個人手中,直接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這是一種新的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其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移民群眾直接受益;②項目扶持方式,以資源調整、基礎設施、生產發展、科技培訓等項目為載體,通過各種項目的組織實施,達到改善移民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移民文化素質、增加移民收入的目的;③采取以上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確定,涉及到移民與安置區原住居民的共同利益,如果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社會問題,因此在確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時候應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廣泛聽取移民安置區原住居民的意見,因地制宜、充分合理地確定,嚴厲杜絕使用行政命令等方式進行決策。

三、引入社會監理監測機制人們的合法利益

社會監理及監測評估機制的引入,是我國水工移民走向正規化管理的最重要標志之一。在過去的50年中,我國經濟發展比較迅速,因水利工程建設造成的移民有上千萬人,通過政府堅持不懈的扶持,目前,大部分已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還有一部分移民生活水平仍然處在貧困線以下,存在許多遺留問題。分析其原因,除了政府在當時對水庫移民的復雜性和艱巨性認識不夠、投資偏少外,管理體制不健全、不科學,缺乏有效而公正的監督機制,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3.1水工移民存在的問題

從政府層面來看,政策宣傳落實不夠,部分移民對者政策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抵觸,政府行為與部分移民行為不高,對后扶政策的期盼等產生過高的心理預期;移民對政府存在著依賴心理,使移民處于消極、被動和等待的狀態,增收致富的自覺性難以發揮出來;部分移民對政府存在著不信任心理,從而影響了移民搬遷安置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影響了移民同政府的合作態度,進而阻礙著安穩致富的實現。

3.2解決措施

移民最終能否安居在當地,最根本的成功因素就是要符合人生存的基本條件。 移民大部分都是就地后靠,移民和當地居民在血緣、歷史、文化等方面并沒有大的差異。真正意義上的移民只有十幾多萬,因此移民不是強勢移民,不要期望它會在移民史上發揮很大的作用。移民更多還是一種解決生存的移民,不會帶來大量的資金、人才,作用是極其有限的。能否安置好,是否出現回流,才是移民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

3.3移民政策的完善

完善土地合理流轉制度,將移民的土地經營權相對集中,為移民就業和轉業提供配套政策支持;調整補償政策,出臺城鎮商貿流通企業遷建改制和關破的優惠政策,以促進商貿流通企業的搬遷,確保商貿流通企業的安置穩定;建立移民綜合性社會救助體系,對城鎮居民移民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參保費用由中央、市財政共同承擔。

3.4政府工作的改善

移民是政府了解移民情況的主要方式,也是移民向政府反映社會問題的主要途徑,可是實際情況表明,縣政府在對待移民的問題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對一些難解決問題的推卸,對某些長期問題的拖沓,機構接待速度過慢等。移民向縣政府反映問題,這是對政府工作的信任,提高工作的質量是及時解決移民問題的重要前提。

3.5提高移民各方面素質

提高移民的培訓和教育質量,保證多元化,同時結合當地的情況進行合理的人力資源分配。最好的移民模式是有進有出,吸引外來高素質的移民的同時,也要鼓勵本地居民走出去。能在外地能夠找到更好的發展環境的,應該鼓勵他們外遷。高素質人才的引進也可以促進當地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篇4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 建設監理范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 建設監理合同書;

2.2 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 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 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 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 建設監理投標書;

2.7 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

本合同簽于××年××月××日,簽約地點:××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及解釋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托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托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歷日。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通知與聯系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并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并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于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注明保密的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并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托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并對監理機構負責。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托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于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核和簽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并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準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并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于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后,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后28天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此后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后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于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后,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后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于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并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著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本合同條款是對監理合同標準條款中相關條款的明確補充、修改或增加。當專用條款與標準條款發生抵觸時,以專用條款為準,標準條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補的條款繼續有效。

其他合同專用條件條款。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監理工程項目簡述:(略)

附件b 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b-1 監理服務范圍:

b-2 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采用,由業主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b-2-1 設計方面

(1)協助業主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2)管理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檢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業主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工程承建單位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系,重大問題向業主報告;

(6)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業主會同設計單位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承建單位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并督促設計單位盡快給予答復;

(9)代表業主審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承建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b-2-2 采購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采購招標與發包工作;

(2)管理采購合同,并對采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業主對進場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b-2-3 施工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發包和簽訂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進行審查批準;

(3)督促業主按工程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承建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建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計劃、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工程承建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協助業主編制工程控制性進度計劃,提出工程控制性進度目標,并以此審查批準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承建單位采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由于種種原因以致使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業主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并在通過業主批準后完成其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建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規范與質量檢驗標準,對施工前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對施工工序與資源投入進行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對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簽證和施工質量的評價;

(8)工程造價控制:協助業主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承建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并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依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與工程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工程建設各方協調工作,編發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業主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工程承建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監理合同附件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對工程資料及檔案按期進行整編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監理服務期結束后移交業主;

(13)其他相關工作。

b-2-4 咨詢方面

(1)受業主委托和業主聘請的咨詢專家對應工作;

(2)根據咨詢合同規定,向咨詢專家提供工程資料與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詢專家建議和備忘錄,選擇合理的內容,并作出書面報告。

b-3 監理機構應向業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據監理工程項目、范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展向業主報送監理月報,其主要內容為:

(1)施工質量情況;

(2)工程進展情況;

(3)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動力動態;

(4)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

(5)工程支付情況;

(6)監理工作情況;

(7)其他。

b-3-2 根據監理工程進展情況的不定期報告

(1)關于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

(2)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

(3)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

(4)業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

b-3-3 監理過程文件

(1)施工措施計劃批復文件;

(2)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

(3)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4)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b-3-4 文件報送份數附件

c 提供設備與設施

c-1 業主提供的房屋、設施、設備與物品及提供時間。

c-2 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物品及進場時間。

c-3 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與運行費用。

附件d 監理費用與支付

d-1 監理費用組成與計算方法

d-2 監理費用的調整與調差(調整與調差通常按年度進行,應注明具體的公式或計算方法)。

d-3 監理費用的支付附件

e 監理機構與人員計劃

e-1 監理機構與崗位責任

e-2 主要監理人員名單表

篇5

說明

建設監理合同書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監理工程項目簡述

附件B: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

附件C:提供設備與設施

附件D:監理費用與支付

附件E:監理機構及人員計劃

附件F:監理規劃

說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書,第二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三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四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合同雙方應按示范文本統一格式編制建設監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項目法人(業主)與監理方協商一致后簽署。第二部分合同標準條件是按照《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以保證合同雙方合法權益、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編制。第三部分合同專用條件是針對每個工程特定的條件要求和實施的環境,由合同雙方為補充和具體說明標準條件協商一致后填寫。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個附件組成,以進一步具體明確服務范圍與內容、工作濃度、提供人員設備設施、監理費用與支付等監理的主要問題。

專用條件及附件應詳明、具體、便于實施,其廣度和深度由立約雙方協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確。

本合同示范文本適用于國內水電工程項目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合同書 (合同編號: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過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對業主(以下簡稱“甲方”)和第三方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服務和管理,使甲方在承發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合理的造價,獲得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同時,甲方接受乙方通過高效的服務獲得合理報酬的要求。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 建設監理范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 建設監理合同書;

2.2 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 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 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 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 建設監理投標書;

2.7 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托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托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歷日。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通知與聯系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并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并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于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注明保密的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并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托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并對監理機構負責。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托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于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核和簽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并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準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并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于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后,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后28天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此后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后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于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后,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后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于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并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著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本合同條款是對監理合同標準條款中相關條款的明確補充、修改或增加。當專用條款與標準條款發生抵觸時,以專用條款為準,標準條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補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條 規定的其他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關法規:

第四條 項目法人(業主)常駐代表:

(1)姓名:

(2)職務:

(3)聯系地址:

(4)聯系電話:

第九條 主要監理人員:

第十七條 業主的資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規提供的資料目錄及份數;

(2)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條 業主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的要求決策的文件的回復期限:

(1)一般文件 天;

(2)緊急事項報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條 由業主提供的職員和服務人員:

(1)名單表;

(2)費用支付標準及辦法。

第二十三條(11) 處置權的金額數及其范圍:

第四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變化時,監理合同的調整與變更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付監理單位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付業主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七條 合理化建議獎勵:

(1)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

(2)獎勵計算費率;

(3)獎勵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條 合同爭端的調解與仲裁機構:

(1)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

(2)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

其他合同專用條件條款。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監理工程項目簡述:(略)

附件B 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

B-1 監理服務范圍:

B-2 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采用,由業主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B-2-1 設計方面

(1)協助業主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2)管理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檢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業主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工程承建單位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系,重大問題向業主報告;

(6)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業主會同設計單位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承建單位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并督促設計單位盡快給予答復;

(9)代表業主審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承建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B-2-2 采購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采購招標與發包工作;

(2)管理采購合同,并對采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業主對進場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B-2-3 施工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發包和簽訂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進行審查批準;

(3)督促業主按工程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承建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建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計劃、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工程承建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協助業主編制工程控制性進度計劃,提出工程控制性進度目標,并以此審查批準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承建單位采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由于種種原因以致使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業主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并在通過業主批準后完成其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建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規范與質量檢驗標準,對施工前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對施工工序與資源投入進行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對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簽證和施工質量的評價;

(8)工程造價控制:協助業主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承建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并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依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與工程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工程建設各方協調工作,編發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業主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工程承建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監理合同附件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對工程資料及檔案按期進行整編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監理服務期結束后移交業主;

(13)其他相關工作。

B-2-4 咨詢方面

(1)受業主委托和業主聘請的咨詢專家對應工作;

(2)根據咨詢合同規定,向咨詢專家提供工程資料與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詢專家建議和備忘錄,選擇合理的內容,并作出書面報告。

B-3 監理機構應向業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據監理工程項目、范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展向業主報送監理月報,其主要內容為:

(1)施工質量情況;

(2)工程進展情況;

(3)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動力動態;

(4)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

(5)工程支付情況;

(6)監理工作情況;

(7)其他。

B-3-2 根據監理工程進展情況的不定期報告

(1)關于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

(2)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

(3)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

(4)業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

B-3-3 監理過程文件

(1)施工措施計劃批復文件;

(2)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

(3)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4)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B-3-4 文件報送份數

附件C 提供設備與設施

C-1 業主提供的房屋、設施、設備與物品及提供時間。

C-2 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物品及進場時間。

C-3 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與運行費用。

附件D 監理費用與支付

D-1 監理費用組成與計算方法

D-2 監理費用的調整與調差

(調整與調差通常按年度進行,應注明具體的公式或計算方法)。

D-3 監理費用的支付

附件E 監理機構與人員計劃

E-1 監理機構與崗位責任

E-2 主要監理人員名單表

E-3 業主提供人員名單表

篇6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作用;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 A

引 文

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進行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并協調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

1、目前監理人員實際情況

監理的主要業務內容是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而監理的業務對象則應是明確、落實和協調工程建設中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達到搞好工程建設的目的。水電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在施工中起到技術監督的作用,不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這是對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技術監督的基礎條件,是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成本、工程施工安全踐行控制的必要條件,因此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必須努力學習和更新本專業各種科學技術知識。另外工程監理人員還需要懂得經濟管理、合同管理、相關法律等,為整個水利工程建設做綜合的咨詢師。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多數監理公司為了節約投資,在監理項目中標后進駐現場時,除幾個骨干人員是具有真實水平的監理工程師外,多數監理人員只是經過簡單培訓的剛畢業的學生,其業務水平需要在實踐中鍛煉,責任心需要在工作中磨練。

2、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的作用

2.1質量控制

人們常說,“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在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質量是工程建設的重中之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給工程的整體質量帶來嚴重的后果,甚至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作為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條件等都進行全面的監理,不疏忽,不遺漏,這樣才能保證工程順利進行達到工程質量控制目標。

2.2進度控制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進度控制是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對工程項目各建設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持續時間和銜接關系編制計劃,并將該計劃付諸實施,在實施的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要求進行,對在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調整、修改原計劃,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進度控制的最終目的是確保項目進度目標的順利實現,保證建設項目按期完工。

2.3投資控制

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使工程施工成本盡可能合理降低。工程監理單位是獨立于其他參建各方的第三方,其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證性等工作性質決定了工程監理人員在工程投資控制上能夠發揮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工程監理在施工階段的工作主要體現在對施工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建筑安全、合同管理等方面。

2.4安全控制

安全監理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水電施工安全監理是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大力推廣和各地安全事故頻發,安全控制的作用越來越突顯,對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具體來說,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本著“安全為主,預防第一”的方針,督促承建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審核承建商的安全生產方案,是否全面、具體,并針對工程結構、施工特點、場地以及氣候條件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查后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簽字蓋章后有效,以確保整個工程的安全施工。還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制定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提升水利水電工程監理作用的思路

3.1 監理部人員與項目業主管理部合并辦公

盡管平行發包模式仍將在很長時期內作為大型水電工程項目管理的主導模式,但隨著時代的進步,這種模式的缺點也越來越突出。通過大膽探索與創新,在實踐中逐步形成多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大型水電項目管理模式,成為一種必然要求。在工程管理過程中,重點在于按時完成周計劃、月計劃、季度計劃,最終實現年度計劃,并及時完成各項整改工作。把監理部人員與項目業主管理部合并辦公,并根據每個人員的專業、工作能力,按項目分組開展工作,做到凡事有人做,關鍵部位有人盯。這樣,既有利于安排工作,及時掌握現場實際情況,又能及時完成工作計劃,還可以起到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監督的作用,提高每個人的責任心,最終實現高效工作、節約人員和節約投資的效果。

3.2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各單位的協作配合

一個高效團隊會產生無窮的力量,團隊組織形式是增強團結精神的最佳形式,從而促進工作的順利開展。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涉及到諸多產業部門,而不僅僅是建設單位的工作,也是設計部門、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工作,管理要深入到每一個環節之中,所以這就需要各單位的協作配合。現代工作越來越講究團隊合作的力量,單位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工作,可以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資源,因此培養部門之間的合作精神,對于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3 建立激勵考核機制

為規范監理行為,強化監理管理,提高監理工作質量,規范現場監理人員行為,提高現場監理工作質量,充分發揮現場監理人員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確保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控制,依據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文件、規定、規范以及監理合同,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可制定《工程監理考核實施細則》、《現場監理人員考核實施細則》、建立人才獎勵制度等,對于有才能有實力的人才進行獎勵。每月通過對各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考核并在全工區通報,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精神和物質獎勵,對落后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這樣既能鼓勵先進,又能鞭策、激勵落后。

3.4 積極提供合理化建議,充分贏得業主的信任和支持

針對工程工期緊、投資大的一些大工程項目,在不影響結構、使用功能的基礎上,如果能向業主提出合理化建議,以達到縮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的目的,無疑會帶給業主更大的驚喜。為此,應該積極利用合理化建議對建設、施工中的不合理部位與各方協商。 但對業主不正確的做法不遷就,原則問題不讓步,注意處事基本,有理有節。

3.5公正地保護業主和承包商的正當利益

監理單位首先要尊重業主,遇事主動和他們協商。 要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急業主所急,想業主所想,要盡力滿足業主關于投資、進度、質量的合理要求,努力為業主提高投資效益。監理單位與承包商是監理與被監理關系,要堅持原則,嚴格按規范、程序辦事,講究科學態度,一切從實際出發,要互相尊重,以理服人,協商解決問題,以自身的規范化管理促進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并公正地維護業主和承包商的正當利益。

結束語

監理工作,根據業主的委托,它既可以貫穿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各個階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設的某個階段。監理單位要通過自己的努力,并從以上幾個方面入手,充分贏得業主的信任和支持,合理、充分地行使業主所授予的權利,才能協調和處理好與參建各方的關系,提高監理工作的成效,作出監理業績,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鄒金波. 充分發揮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作用的新思路[J]. 四川水利,2014,05:22-23.

[2]蘇俊猛.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中環境監理及其應用[J]. 現代物業(上旬刊),2014,10:49-50.

篇7

一、堅持把融入現代元素作為實現精細化管理的根本保證

關于加快推進建設現代營房的意見,明確指出建設現代營房是今后營房建設的發展方向和長期任務[1]。檢查工程建設是否實現精細化管理,主要看建設現代營房四項標志性成果是否實現:一是營房設施實現升級換代。各類營房設施均衡發展、整體提高、全面配套,生態營區建設加速推進,數字營區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支隊級以下機動部(分)隊實現規模化部署,營房綜合保障水平與建設現代化武警相匹配。二是資源配置實現科學合理。通過聚散為整、空間置換,合理整合房地產資源,切實發揮最大效益。統籌使用經費,優化投向投量,始終堅持“三服務”、“三傾斜”的原則,確保最佳投資效益。三是標準制度實現配套完善。進一步健全完善營房設施配套、營具配備、資源消耗、生態建設等管理標準制度體系,推動水電暖供應經費、管理經費、消耗經費標準一體化改革,加速實現基建營房工作由行政主導型向法規主導型轉變。四是現代科技實現普及運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廣泛應用,資源節約設施設備全面普及,治污減排技術普遍推廣,再生能源得到合理利用,駐國家重點區域城市部隊清潔能源使用率大幅提升,與現代后勤相融合的基建營房信息化管理平臺基本建成。

二、堅持把提高質量效益作為實現精細化管理的本質要求

工程質量管理是基建工作的永恒主線,是打造現代營房的重點環節,必須適應時代要求,不斷加強和提高[2]。對此,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單體設計求“精”。堅持以創新的思維、先進的理念搞好單體設計。在設計目標上,牢固樹立“創一流、上檔次、建精品”的建設理念,努力實現“符合任務要求、方便官兵生活、體現以人為本、美觀實用超前”的目標。在設計方案上,好中選優,集思廣益,傾聽專家、職能處室和官兵意見,滿足部隊日益發展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需求。在設計風格上,力求體現軍營特色、反映時代特征、結合地域特點、融入地方人文,找到最佳結合點。通過精細設計,提升營房品質,提高部隊在駐地的形象,增強官兵軍人榮譽感和履職使命感。二是施工管理求“嚴”。施工管理事無巨細,每一個環節都不容忽視。首先,質量監控健全“四個體系”,即:建設、監理、施工、地方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逐級簽訂責任書。其次,工程開工做到“四個到位”,即:認真領會設計意圖,做到熟悉圖紙深度到位;制定周密的工藝措施,做到技術保證到位;論證詳實的施工方案,做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嚴格工序計劃,做到質量控制布局到位。第三,建設流程把好“四個關口”,即:把好招標投標關,優中選優建設隊伍;把好材料質檢關,確保材料質優貨實;把好質量監督關,確保不留任何隱患;把好竣工驗收關,達不到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的決不交付使用。三是設施配套求“細”。在營房設施配套建設上,不僅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建設理念,還在“細”字上做文章、求深入。比如,戰士夏季午休被子不拆怎么放?個人隱私、零碎物品放在哪?總隊可拿出專門經費,研制配發極富人性化的多功能放物柜和單人床等一系列營具。又如,如何實現庫室配置科學?以三層樓營房為例,可將器材室設置在一樓靠近集合處,兵器室設置于二樓靠近樓梯口處,儲藏室一般設置在三樓等,更加利于管理、訓練和戰備。

三、堅持把有效防范風險作為實現精細化管理的保底工程。

牢固樹立法規觀念,按程序組織建設,是工程建設實施精細化管理的有效途徑。要從加強“三治”入手,加大管理力度,改進管理辦法,堵塞管理漏洞[3]。一是計劃立項治“偏”。凡是由部隊具體建設的工程項目,無論經費來自何種渠道,都必須納入工程建設計劃,實行項目庫管理,按審批權限報批;在報批立項之前,單位要對擬建工程的建設地點、規模、資金、方案等進行可行性研究,報主要領導批準后,以單位黨委名義上報;立項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截留、拐彎。對不按規定先建后報、邊建邊報、未批擅建的建設項目,一經發現,不但給予停撥經費、停工整頓等處理,還要追究決策人的領導責任、行政責任,這樣可以較好解決工程計劃管理各行其是等傾向性問題。二是方案設計治“超”。為從源頭上控制建設經費超支,在建設方案設計上,要嚴格限額設計,做到“四個必須”,即:必須將限額設計寫進設計合同;必須按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必須將初步設計報總隊審核批準;必須按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施工圖設計。否則,一律不準開工建設。三是工程招標治“暗”。要把工程招標列入敏感問題,作為促進風氣建設的重要內容來抓。在招標范圍上,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在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公開招標;在招標方式上,逐步將工程建設項目推向社會,委托地方招標機構,采用國際通用的工程量清單招標;在招標監督上,做到公開招標工作程序、公開招標信息、公開考察施工隊伍、公開定標、公布評標結果,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參考文獻:

[1]申海龍.軍隊現代營房建設應關注的幾個問題[J]探索?理念,2011(10)70-71

[2]陳景才.軍隊現代營房建設規劃控制要點[J]探索?設計,2011(11)71

篇8

[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 社會保險 維權意識 城鄉二元結構體制

一、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

筆者調查發現一個情況,盡管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但是他們對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滿意度”還是比較認可的(依據我國2009年國家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調查資料統計:約12%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滿意,80%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認為還可以,僅有8%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不滿意)。結合這份調查報告筆者個人判斷認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這種滿意度的主要依據是相對于農村收入水平太低來決定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出來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收入,并且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年齡小、文化程度低”,這兩個條件就限制了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市邊緣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觀念讓他們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而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行為往往聽之任之、忍耐克制。這就是導致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十分淡薄且參保意愿不強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已經可以完全明確“享受社會保險是包括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規過于陳舊、立法級別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蓋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會保險立法相關工作嚴重滯后導致當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工作狀態,總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已經不再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得實際需要。此外,執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監督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糾纏不清,嚴重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拖欠保險金行為、非法挪用與擠占保險金行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合理化建議

1.著力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

筆者個人認為在社會保險問題中政府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因此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應的宣傳與教育力度來實施培養的,在以往政府實施的“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提高就業能力、自身素質,最終提升其收入,對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就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講座”,這是由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與缺乏法律意識”,“就業技能培訓”能夠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識講座”則是在提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收入的基礎上同時讓他們法律意識得到增強,意識到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是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益,以往大多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通過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法律知識講座能夠最大層面的去為其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他們的勞動保險維權意識。

2.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

筆者認為要解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也就是轉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真正做到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對此,筆者個人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認為我國應該具備“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法”,對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應該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條文,包括“從法律上明確闡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范圍”等等方面,此外,還應該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各種具體社會保險險種(如工傷、醫療、養老等)進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規背景下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護。在執行發面需要執法機關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擾而變化且適當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同時讓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3.深化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國有著一個專有名詞“農民工”,這個尷尬的稱謂讓這個在特殊歷史時期所特有的群體一直徘徊在城市的邊緣。筆者認為只有真正讓他們在城市里擁有城鎮戶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穩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們才能真正擺脫這一尷尬稱謂與感受,他們的身份轉變才能真正和職業相一致,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國一直在實施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只有當改革繼續深化下去,當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我國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才能真正依靠政策爭取個人的身份與各種福利待遇與城鎮居民一致。此外,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的去關注與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紛爭,通過加強監督對外來務工人員及相關用工單位的管理來維持規范的就業市場。勞動監察部門應該加大監察力度,認真規范的監察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最大程度的消除就業歧視現象,尤其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業進行重點監察,例如:建筑、餐飲,暢通勞動監察投訴與舉報渠道,真正及時、嚴格處理投訴問題,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伴隨城市振興而崛起的建設新軍——關于沈陽農民工隊伍狀況的調查與思考[J].中國職工教育,2008,(09).

[2]鐘興奇.用工單位能否應員工要求不辦社會保險[J].農家科技,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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