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3 17:07:34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和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文■吳 昊
摘要:隨著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金融創新已成為引領金融進步的重要手段,這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考驗。本文從博弈視角對二者的關系進行研究,認為隨著我國金融監管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由高到低,金融創新不足。因此,本文提出我國的金融監管應堅持市場主導原則,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監管轉變,鼓勵金融創新。
關鍵詞:博弈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不僅是現代金融發展的兩大永恒主題, 而且又是一對矛盾的兩面。金融機構受到利潤目標的驅使,使得金融創新成為一種必然;另一方面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也給金融體系的安全營運帶來新的風險, 更加需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由于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 為了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又要加強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矛盾統一是推動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動力, 研究兩者的關系, 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要素分析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模型涉及如下基本要素:
參與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參與人分別是金融機構(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和金融監管機構(中央銀行、證監會等),它們之間是一種動態博弈過程。
行動:是指博弈參與者在某一個決策時點選擇的方案。金融機構行動有進行創新與不創新,金融監管機構的行動有進行監管和不監管。那么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中行動組合可表示為(創新,監管)、(創新,不監管)、(不創新,不監管)、(不創新,監管)。
信息:是指參與者在特定的行動點所知道的有關其他參與者的特征、其他參與者已選取的行動等有關知識。在我國這樣的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兩個博弈參與者存在著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而可以選用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效用:是對參與人行動及其他人行動組合實施時所產生的結果的評價,可以用效用函數表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關系中的效用函數應當包括如下變量:金融機構創新帶來的收益及受到監管的懲罰損失;金融監管機構有效監管所帶來的收益,及所付出成本等。
均衡:是指博弈模型的解,即在某種規定的意義下達到的最優戰略組合。在我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應力求尋找二者之間的“精煉貝葉斯均衡”。
二、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設
1、博弈雙方參與者是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他們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各自行動具有先后順序,即后行動者可以觀測到先行動者的行動。
2、博弈雙方都是理性的,可以選擇自己的最優策略。金融機構的策略空間是(創新,不創新),監管機構的策略空間是(監管,不監管)。
3、假定金融機構創新的概率是p,金融機構不創新得到的效用是U,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金融創新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損失是U2。
4、假定監管機構監管的概率是q,監管機構不監管得到的效用是V,監管的成本是C。
5、博弈雙方都是工作有效率的,且不存在搭便車和尋租的現象。
(二)博弈模型及分析
假定金融機構先行動,它可以選擇是否創新,可以得出如表1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陣:
由表1可見,由于博弈過程中,博弈雙方的收益大小不確定,將會產生以下三種不同的納什均衡。
第一種情況:若V+U2-C
第二種情況:若V+U2-C>V,且U+U1-U2>U,而U+U1>U恒成立,則監管機構監管的效用大于不監管的效用,此時,無論金融機構選擇任何一個策略,監管機構均會選擇監管。在監管機構監管時,金融機構創新的效用是U+U1-U2大于不創新的效用U,因此金融機構會選擇創新,此時得出一個純策略納什均衡(創新,監管)
第三種情況:若V+U2-C>V,且U+U1-U2
設金融機構期望效用是E1,則:
E1=p[q(U+U1+U2)+(1-q)(U+U1)]+(1-p)[qU+(1-q)U]=-pqU2+pU1+U
期望效用關于p的一階偏導數為-qU2+U1,令一階偏導數為零,可得:q=U1/U2
設監管機構期望效用是E2,則:
E2=q[p(V+U2-C1)+(1-p)(V-C)]+(1-q)[pV+(1-P)V]=pqU2-qC1+V
期望效用關于q的一階偏導數為pU2-C,令一階偏導數為零,可得:p= C/U2
因此,金融機構創新的概率是p=U1/U2,監管機構監管的概率是q=C/U2。一般來說,監管機構對違規金融創新的處罰力度在短時期內是相對固定的,長期內的變動幅度也是有限的,因此U2的變化率很小。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不斷增大,而開始時隨著監管的深入,監管成本效用C絕對值增加,隨監管技術的進步監管成本效用絕對值C將減小,由p和q表達式可知,創新的概率p先增大后逐漸減小,而監管的概率q將逐漸加大。這樣我們能得到兩個均衡,(監管,創新)和(監管,不創新)。
對于上述博弈模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結論:第一,金融監管的成本直接影響著監管者實施監管的力度,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始終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注重行政命令,傳統計劃手段管理經濟的習慣方式一直沒有改變,監管成本是不斷減低的,監管機構監管的意愿逐漸加強,監管范圍和力度越來越大。第二,由于資本的趨利性,金融機構開始為了獲取超額效用選擇創新,但隨著監管的逐漸加強,金融結構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性損失增大,逐漸超過創新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金融結構創新的積極性就會逐漸降低。第三,總的來看,金融監管不斷加強,而金融創新的概率先增大后減小,金融創新和監管最終有可能形成一種非良性循環,導致金融創新不足,抑制了金融業的發展。
三、對我國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關系的啟示
本文認為在我國這樣的不完全信息條件下的發展中國家,隨著監管成本的不斷減低,監管往往成為了市場的主角,隨著監管強度不斷增強,常常嚴重抑制金融創新,導致金融創新不足,金融市場的效率不能充分發揮,即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的狀態,但存在帕累托改進的可能。因此,為尋求我國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動態均衡,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一)改變我國低成本、低效率、一成不變的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放松直接行政管制,給予金融機構更廣泛的自,使市場機制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機構運行的基礎機制地位。金融監管應從新的角度切入金融業的運行,改變傳統的監管模式,應該從合規性監管轉向風險性監管轉變,把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督以及行業自律監督結合起來,為金融業的市場機制高效運行提供保障,尋求保證金融業效率和穩定的最佳平衡點。
(二)鼓勵金融創新,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競爭力
金融監管應當服從服務于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是手段,鼓勵金融創新、推動金融的發展才是終極目標,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金融監管是毫無意義的。為了推動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機構主要任務是對市場建設以及參與市場的金融機構內控的監管,而不是監管具體的金融產品。此外,還應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將金融創新的主導權還給市場,鼓勵金融創新以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金融機構間信息交流
首先應該建立良好的協調機制,最大程度的縮短危機爆發時的應對時間,使金融風險在系統內得到良好的分散和疏解,并且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和信息共享機制。從組織上應該順應混業監管的趨勢,可以設立一個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人民銀行牽頭的由各個部委參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規格的常設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統一協調三大監管機構,并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全面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專業監管機構按照功能性監管原則對各類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實行專業化監管。
參考文獻:
①張維迎.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1996
②顏鈺文.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現代經濟信息,2009(11)
③劉毅.金融監管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次債危機;金融創新;金融監管
一、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強大推動力
金融創新一詞在學術界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國內許多經濟學家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金融創新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
1.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金融創新有力地推動了金融發展,為廣闊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麗的風景。
(1)增強了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利率、有價證券價格的頻繁波動,給廣大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但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金融互換等新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能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運用正確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2)提升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金融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搶得先機,積極地引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金融創新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運作效率,金融競爭或以推動新的金融創新。
2.金融創新的消極作用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一體化和資本流動國際化,任何一個國家在金融運行中出現問題都將迅速波及其他國家甚至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業,畝影響到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此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漫延歐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創新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工具多以表外業務進行,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時性和復雜性,這就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金融監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制和約束,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促進金融業依法健康穩定運行。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存在著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監管尤為必要。
1.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離不開金融監管
金融業經營活動的失敗會導致全社會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運用者的失敗,破壞整個社會的信用鏈條,甚至會動搖貨幣制度,造成社會經濟的混亂。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2.貫徹執行貨幣政策離不開金融監管
真實、及時、準確的信息數據是研究制定貨幣政策的前提條件,而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沒有金融監管或監管不力,就不能保證這一前提條件的實現。健全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在內的金融監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觀運行機制。
3.金融監管可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傳播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監管不力,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沒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作保證,即使是制定了正確的貨幣政策,也不可能將其有效地實施,甚至還有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和危及社會的安定。因而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充分發揮防范風險化解危機的作用。
4.金融監管本身對金融創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機構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發展,總是千方百計繞開金融監管,在這個過程中就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工具。這些新的金融工具極大地促進了金融領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金融發展需創新與監管并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矛盾的統一體。必須妥善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把握好監管力度,通過制定適宜的監管政策,積極推動金融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1.提高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認識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體,在適度的金融監管下進行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推陳出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為金融監管帶來新的課題,帶來新的制度和規范,從而推動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沒有監管的創新和沒有創新的監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經濟的發展。
2.提升金融創新層次
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要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3.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模式,進一步完善三者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規范和健全金融機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使監管體系、模式、手段不斷完善。同時將由側重于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為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1]許楊.供給視角下的農村金融體制優化研究[J].中國集體經濟,2014(27).
[關鍵詞]次貸危機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一、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強大動力
金融創新一詞在學術界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國內許多經濟學家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金融創新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
1.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金融創新有力地推動了金融發展,為廣闊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麗的風景。
(1)增強了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利率、有價證券價格的頻繁波動,給廣大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但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金融互換等新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能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運用正確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2)提升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金融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搶得先機,積極地引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金融創新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運作效率,金融競爭或以推動新的金融創新。
2.金融創新的消極作用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一體化和資本流動國際化,任何一個國家在金融運行中出現問題都將迅速波及其他國家甚至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業,從而影響到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此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漫延歐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創新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工具多以表外業務進行,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時性和復雜性,這就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金融監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制和約束,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促進金融業依法健康穩定運行。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存在著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監管尤為必要。
1.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離不開金融監管
金融業經營活動的失敗會導致全社會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運用者的失敗,破壞整個社會的信用鏈條,甚至會動搖貨幣制度,造成社會經濟的混亂。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2.貫徹執行貨幣政策離不開金融監管
真實、及時、準確的信息數據是研究制定貨幣政策的前提條件,而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沒有金融監管或監管不力,就不能保證這一前提條件的實現。健全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在內的金融監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觀運行機制。
3.金融監管可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傳播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監管不力,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沒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作保證,即使是制定了正確的貨幣政策,也不可能將其有效地實施,甚至還有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和危及社會的安定。因而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充分發揮防范風險化解危機的作用。
4.金融監管本身對金融創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機構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發展,總是千方百計繞開金融監管,在這個過程中就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工具。這些新的金融工具極大地促進了金融領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金融發展需創新與監管并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矛盾的統一體。必須妥善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把握好監管力度,通過制定適宜的監管政策,積極推動金融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1.提高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認識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體,在適度的金融監管下進行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推陳出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為金融監管帶來新的課題,帶來新的制度和規范,從而推動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沒有監管的創新和沒有創新的監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經濟的發展。
2.提升金融創新層次
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要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3.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模式,進一步完善三者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規范和健全金融機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使監管體系、模式、手段不斷完善。同時將由側重于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為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1]林俊國:金融學[M].第一版.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06:403-408
[2][5]戚 瑩: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EB/OL].論文天下,(2007-11-22)
當前金融創新在中國市場上活躍度高,體現了“多元化”,“個性化”,同時也引發了“羊群效應”。本
>> 基于進化博弈論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動態博弈分析 美國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實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動態博弈分析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進化博弈研究 基于進化博弈論的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問題研究 次貸危機―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的必然結果 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研究 試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淺析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和諧發展 金融博弈:創新與監管 金融監管的思維變革與制度創新 國際金融危機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我國互聯網金融環境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我國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金融監管覆蓋模式與金融創新關系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5]參見《中國統計年鑒2012》.
[6]參見《中國經濟普查年鑒2011》.
[7]參見劉揚.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J].經濟縱橫,2011(1).
[8]參見樓建波.從CDS看金融衍生品的異化與監管——以瑞銀集團訴Paramax案為例.《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2010》.
[9]包容MBS,ABS,CDO,CDO平方等一系列金融產品.具體參見張明《透視CDO:類型、構造、評級與市場》、《國際金融研究》2008年第6期.
[10]參見何純.進化博弈: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辯證審視.《理論探討》總第376期第43頁.
[11]參見郭敏.淺議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關系[J].《時代金融》2009(12).
[12]參見現代博弈理論匈牙利大數學家馮·諾依曼和奧斯卡·摩根斯特恩合作出版的巨著《博弈論與經濟行為》,1994年出版。指參與博弈的雙方,在嚴格競爭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著另一方的損失,博弈雙方的收益和損失相加總和永遠為“零”,不存在合作的可能性.
[13]參見《新浪財經》http://.cn/g/20110322/23239575768.shtml.
[14]參見何堅強.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法律理念.法制與社會.2009.1(下)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啟示
1933年美國國會針對大蕭條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是金融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從此開始了對于銀行業的監管并由此掀起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創新浪潮,極大地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在金融業務日益全球化,金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化的今天,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更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國的金融業較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業而言還具有較大的差距,更需要通過金融創新來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并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來確保金融創新的順利進行。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美籍匈牙利經濟學家熊彼特在《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是一種生產要素新的組合。這是當前被大多數經濟學家所認同的說法。具體而言,金融創新,包括金融業務,金融制度,金融組織,金融技術,金融工具等諸多方面的創新。金融業務的創新,是指金融個體為了實現盈利目標而改變傳統的金融業務結構或拓展新的金融業務,如為了擴大盈利,降低風險和逃避管制而進行的貸款證券化,貸款業務表外化等資產業務的創新;金融制度的創新,是指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而改變原有金融體系的結構或機制,如匯率制度、銀行制度、投資制度、金融市場的創新;金融組織的創新,主要是指二戰后金融機構為了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而進行的兼并,2000年4月6日花旗銀行和旅行者集團的強強聯合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金融技術的創新,是指在科技創新的基礎上為了創造更多的價值而對原有的金融技術進行改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技術,如金融產品技術的創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創新;金融工具的創新,是指金融業創造的多樣化的金融產品,期權、期貨、遠期利率協議等。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當局為了維護金融業正常的運行秩序,減少風險的發生而對金融交易主體的行為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1929年美國經濟危機之前金融業一直以自律為原則,沒有統一的規章制度,政府缺乏對金融業的管理。經濟危機的危害性使政府看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進行管制,如《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盡管在后來為了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各國金融監管具體的內容和形式都發生了改變,但金融監管始終作為政府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各國經濟的平穩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關系是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對立的。從對立的一方面來看,金融創新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金融監管的存在。為了逃避金融監管,獲取更多經濟利益,有些金融機構對金融工具、技術進行了一系列的創新。如可轉讓存單(CDs)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問世,使商業銀行實現了由傳統的資產管理向負債管理的飛躍,盈利大大增加,極大地促進了銀行業的發展。而金融創新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金融監管的力度,促使金融監管機制進行改進和完善。而從互補的一面來看,金融創新在擴大經濟個體盈利,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大量風險,金融監管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些風險的發生,促進經濟的平穩運行。
二、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在經濟中的作用
在當前社會,金融創新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積極作用。首先,金融創新能夠提高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的運作效率。對于金融市場而言,通過設備的現代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價格對于信息的靈敏程度,迅速對市場上信息的變動做出反應,還可以降低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提高收益。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通過引進計算機等先進設備,可以更好地服務于消費者,增加消費者對于金融機構的滿足程度,進而提高運作效率;先進設備的引用還能提高金融機構的清算速度,進而促進資金的周轉。其次,金融創新能夠促進金融的深化。金融深化的衡量指標有貨幣化比率、金融相關化比率、金融資產的多樣化、金融機構的數量等。通過金融工具的創新,居民會減少現金的持有,增加存款和投資,進而增加貨幣量,增加了貨幣化比率;金融的創新還可以增進金融機構之間貨幣的融通,擴大信貸規模。在金融資產不斷擴張的情形下,金融資產的價值會高于實物資產的價值,使金融相關化比率得到增加。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入,金融資產也日趨多樣化,除了現金外,股票、債券、基金、公債、票據等也相繼出現。最后,金融創新能夠推動金融體系改革。金融工具的創新使得金融當局對金融的監管相對放松,有利于金融自由化的推進;同時還促進了利率的市場化,增強了利率的杠桿作用,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
但與此同時,金融創新也產生了一系列負面影響。貨幣政策的效果得到削弱。中央銀行通常通過貨幣政策的推行來影響商業銀行的活動,進而影響到金融市場。但隨著金融創新的推進,金融工具種類和數量的增多,這種影響力在大大削弱。比如說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的改變不一定會使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出現變動。通過一系列金融工具的使用,商業銀行同樣可以獲得大量資金。還有就是金融創新并沒有真正消除金融風險,而是使金融風險得到了傳染和積累。風險減少的實質是使風險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隨著期權、期貨、遠期利率協議的出現,風險也日益得到積累,容易演化成為金融危機。基于以上兩點,金融監管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金融創新在大力推進的同時,金融監管在世界經濟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三、對于我國的啟示
目前我國仍然實行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制度。對于商業銀行自身而言,這使得其利潤的增長點較為單一,經營的風險也無法得到有效的分散。對于整個金融體系來說,這容易使某些金融機構在自身的領域形成壟斷,明顯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金融體系改革視在必行。政府應當在考慮我國當前經濟運行狀況的前提下,制定相應的制度,逐漸突破分業經營。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金融創新得到進一步推進,并縮小國際金融市場的差距。
除了金融創新,我國的金融監管也遠遠落后于國際金融監管水平。首先,我國金融業法律法規不夠健全。許多領域還缺乏對應的法律,造成監管上的真空。還有就是我國金融業法律的制定還相對滯后,不夠及時,造成了無法可依現象的出現。再次,就是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下,我國金融業也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趨勢,但是監管體系仍為分業監管模式,這大大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最后,我國的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還不夠高。這需要政府加強對他們的業務培訓,完善他們的知識結構,使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得到完善。
參考文獻
[1]楊星.論金融創新在經濟中的作用.[J].暨南學報.2000.22(1):87-91.
[2]劉芳.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對策.[N].上海金融報.2002-6 -29(8).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戰略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1.金融創新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和價值
誠如我們所知,創新是進步的動力源泉,而金融創新更是現代金融業發展的重要動力來源。一方面,我國當前面臨著更為開放、更加成熟、競爭也更為激烈的國際環境,同時我國與國外經濟組織合作與交流也日益頻繁,為了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不斷提升自己的國際競爭力和國際知名度,與時俱進地推動金融創新則顯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現代金融行業本身就在經歷一場聲勢浩大的改革創新活動,我國金融業服務的客戶類型和面對的市場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因時制宜地開展金融創新活動,實現金融服務的多樣化、個體化,以市場和客戶為導向調整和革新我國金融業提供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是具有競爭戰略意識的表現。
2.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隨著信息時代的帶來和科技信息技術的不斷創新,我國金融業也不斷進行金融創新。一方面,我國金融業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不斷提高,金融市場的融資規模不斷擴大,資金市場更為靈活;另一方面,金融創新也使得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顯著下降,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有效性也受到極大的打擊。從現實情況看來,金融創新是推動金融業長遠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金融深化所帶來的金融創新同樣離不開金融監管的約束和調控,否則諸如“次貸危機”和“后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和損害將會不斷擴大,我國金融業面臨的系統性風險也會不斷增加??偟恼f來,金融發展離不開必要的金融創新,而金融創新效益的實現和風險的規避更離不開金融監管的輔助。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挑戰和困難
1.監管范圍狹隘,監管內容不全面
一方面,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明顯地偏重于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內的合規性監管,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和財產狀況都沒有開展相應的監管活動;與此同時,我國金融監管并未將彩票市場、社會籌資業務、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準金融業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內,而是交由其他部門協助監管。從它們的監管現狀看來,我們不難發現這些業務的開展十分混亂,不少地區還出現了地方政府干預和挪用專項金融款項的行為。
另一方面,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在于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然而,對于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中而缺乏關注,更重要的是,對于像網絡銀行等金融創新行業和領域,我國金融監管基本處于空白狀態。
2.監管協調機制不健全,金融發展空間受限制
從我國金融業當前的發展實際看來,我國的金融監管采取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的模式,也就是說,我國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是實行分業經營的,而在它們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它們三者又分別接受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金融監管。在這種金融監管模式下,監管工作的細化使得金融業的相關機構更好地識別和規避金融風險,然而,它的缺陷和不足所帶來的危害也十分巨大。首先,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的模式不僅會提高監管成本,還會增加金融監管工作的重復性、降低了金融監管效率。其次,由于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存在不少合作項目,工作的交叉性和關聯性十分大,但是由于多元化監管模式的實施以及相應的監管協調機制的不完善,往往會導致相關的金融業務難以開展,或者是開展的金融業務缺乏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金融風險由此大大增加,金融穩定性也受到很大的沖擊。更重要的是,監管協調機制的不健全,使得相應的金融創新活動難以開展,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空間也由此大大受限。
3.金融監管手段落后,專業金融監管人才缺乏
一方面,我國金融監管機構過分依賴行政管理,而沒有建立規范的監管體系和模式。過多地采取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預的方法和手段,金融監管工作的規范性和嚴謹性難以得到保障,相關工作人員工作隨意性十分大。其次,不少監管部門并沒有實現與被監管部門的電腦聯網,也沒有建立實時監控的監管模式,因此,監管人員主要的工作任務就是對監管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并開始層層上報的工作。這種工作模式不僅工作效率低下,投入的監管成本也十分高。
另一方面,從當前金融監管機構的人力資源管理現狀看來,金融監管專業人力資源存在嚴重結構性失調問題,尤其是在基層監管機構,隊伍機構上存在明顯的中低學歷人員為主,高學歷從業人員少的現象。同時,在監管人員當中,能夠掌握和熟練操作現代金融業務的專業人才并不多,大多數人還停留在傳統金融業務的操作水平上。此外,當前監管人員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占據了大多數,而從事專門的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卻很稀缺。
三、基于金融創新視角探討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和效率的具體戰略
正如上文所述的,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面臨著不少困難和挑戰,這些困難和挑戰的存在無疑會降低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影響我國金融業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增強,更不利于金融業的金融創新。因此,在當前金融創新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的大背景下,探尋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工作效率和質量的提高顯得尤為重要。
1.創新金融監管模式,建立統一的監管機制
由上文所述,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建立在分業經營的基礎上的,而這種監管模式帶來的混亂和風險對我國金融業的長遠發展而言十分不利。因此,我們首先要對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投入足夠的關注和重視,推動建立統一的監管機制。
具體說來,我們首先要保障國家對金融行業的整體調控能力,不能夠急進地推動全面混業經營模式,而應該采取循序漸進的方法。就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現狀來說,我們可以通過完善監管機構的協調溝通機制,推動定期會議協商成為制度性的活動,加強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互動。與此同時,我們要推動全行業監管標準的制定,明確界定交叉任務的監管責任認定方式和手段,以逐步實現向“混業監管”模式過渡。
而從長遠看來,在金融創新的大背景下,推動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是真正有效的方式。通過合并人民銀行的監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管理機構,實行分區分片管理,不僅能夠有效地解決不同機構之間信息交流困難、責任認定程序復雜的問題,還能夠最大限度地精簡組織結構,提高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2.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加強與國際金融的交流與合作
一方面,針對當前金融監管工作過于依賴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預、沒有實現全網聯合的缺陷和不足,我們首先要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和措施。具體說來,我們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機制的工作規范和監管標準,嚴格按照金融監管的行業制度來處理和開展金融監管工作,逐步減少行政干預工作的影響力。其次,我們要充分利用新信息化技術,通過建立不同區域的數據信息庫,高效地實現金融機構數據與金融統計數據的對接和融合通過計算機數據處理系統,對非現場監管的數據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深入分析,從而為金融監管工作提供足夠的信息支撐。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完善電算化檔案管理系統,通過對金融監管的連續性監管,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的嚴謹性和科學性。
另一方面,考慮到當前國際經濟交流與貿易日益頻繁,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對國家經濟安全影響重大的現實情況,我國要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與互動。針對當前國家之間金融監管政策的差異和矛盾,開展合理的協商和交流,借鑒相應的國際金融監管慣例和先進經驗,完善和調整我國的金融監管機制。
3.建立健全金融自律組織,培養高素質金融監管人才
一方面,我們可以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力量,通過組建金融工會組織和同業協會機制,形成一個在自愿基礎上的合作交流與監督平臺,進而減少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對政府行政管理的依賴。具體說來,通過這個自律組織,我們可以實現完善的預防性監管,減少大規劃金融監管漏洞和缺陷,并通過向社會相關的金融監管信息和政策變革信息,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公信力和影響力,最大限度地促進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
另一方面,考慮到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存在的人才結構性失調問題。我們可以加大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讓他們掌握基礎的現代金融知識和操作規范,提升他們的專業技能和工作效率;與此同時,有關部門還應該提高相應的招聘標準,增強對應聘者專業金融理論知識、金融監管機制改革和金融創新觀念的考察和檢測,為金融監管機構引進專業化、高素質的金融實務監管人才和金融監管理論研究型人才,在加強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人才隊伍建設的同時,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理論研究水平。
總結
總的說來,金融監管工作的改進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階段,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在模式、制度層面加大投資和建設,人才資源的培養和建設也是必不可少的,這是我們不可忽略的一點。同時,在建設過程中,我們仍需不斷提出新的策略、新的措施,以促進金融監管事業的新發展、新飛躍。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動態博弈
金融創新是指變更現有的金融體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獲取現有金融體制和金融工具所無法取得的潛在的利潤。金融監管是指監管部門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某種限制或規定。在現行的金融運行中,兩者總是相伴而生,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以規避金融監管,當金融創新到一定程度之時,金融監管機構又會加強金融管制,他們在產生中相互影響,在運行中相互作用,在互為因果中相互促進,兩者之間是一種動態博弈的過程,構成了相互之間的辯證關系。
一、金融管制促使金融創新的產生
由于金融業“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作為資金運轉的中心,即使是市場經濟國家,金融行業受到的管制程度也明顯高于其他行業,是最嚴的。管制限制了銀行的盈利能力,增加銀行潛在的經營成本,作為企業的銀行同樣會受“利潤最大化”的驅使,具有進行金融創新規避金融管制以獲取巨額利潤的動機。如美國2000年到2004年期間連續25次降息,基準利率從6.5%一度下降至1%,房地產貸款機構創造出多種抵押貸款,分別有優質抵押貸款,次級抵押貸款,介于兩者之間的可選擇優質抵押貸款(ALT2A),次級擔保貸款以及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ARM)等。再如歐洲債券的誕生,20世紀60年代以后,由于美國資金不斷外流,美國政府被迫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1963年,美國便開始征收“利息平衡稅”,規定美國居民購買外國在美發行的一切債券所得利息一律付稅給美國政府。1965年,美國政府又頒布條例要求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限制對國外借款人的貸款數額。這便造成外國借款者很難在美國發行美元債券或通過美元貸款以獲得美元。而且,許多國家在此時有大量盈余美元急需投入借貸市場獲取利息,于是在美國限制性的金融管制下,歐洲債券應運而生,一些歐洲國家開始在美國境外發行美元債券,這邊是歐洲債券的由來。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認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等對銀行的限制政策事實上都是對銀行的征稅,只不過是隱性的,在可能情況下避稅是企業的慣常行為,銀行同樣會這樣做,正如納稅人會尋找減少稅負的漏洞一樣,銀行也要鉆空子,以及進行能夠規避法定準備金制度對存款的征稅的金融創新來增加利潤。如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的份額的功能就相當于能夠賺取利息的支票賬戶存款,但法律上它并非存款,因此不必繳納法定準備金。由此可見,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有一定誘發作用,金融創新沖破了金融監管的牽制,促進金融市場朝著更具效率的方向發展,進一步產生新的矛盾與危機,對下一步的金融盡管提出新的要求。
二、金融創新反過來又促使金融監管進行調整
金融創新一般早于金融監管,本質上講,監管的產生源于金融創新及發展導致的“市場失靈”,包括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利益沖突等。金融創新作為企業的盈利性驅使所導致的行為無疑會使市場更具效率,然而市場在追求效率的過程中也并不是無風險的。我們以近期美國次貸危機為例進行說明:
“美國次貸危機的直接原因是次級貸款的過度,根本原因是房地產泡沫的持續;其外在表現是金融創新的過度,其內在原因是對金融監管的不力”。對資產證券化這一創新,巧妙地使房地產貸款機構的風險轉移給各大銀行,各大銀行再次證券化又巧妙地轉移給更多的投資者,其所創造的衍生品確實起到分散風險、規避管制、提高效率的作用。整個資本鏈條一步步拉長,以至于也無人關心這些金融產品的基礎在哪,無法識別其本身所存在的巨大風險。在次級貸款的源頭房地產泡沫破滅之時,整個鏈條瞬間斷裂,所有鏈條上的金融工具如同空中樓閣,轟然倒塌。回顧這次危機,其原因無疑就是金融管制沒有跟上金融創新的發展。正如卷起亞洲金融風暴的索羅斯提出:“當新的金融衍生品的復雜程度到了監管當局無法計算風險,并開始依賴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手段時,目前這輪超級繁榮周期就是去了控制?!睂τ诮鹑诒O管機構的監管目標,無非兩個,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一味的追求安全目標會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使其受到限制。如20世紀70年代末過度嚴格拘謹的銀行監管,造成銀行機構效率低下,銀行的發展步履維艱。相反,一味追求效率的則會使整個金融系統失去控制,造成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等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加重,影響整體金融體系的發展,正如上邊美國金融危機的例子所看到的。
金融創新本身是有利于金融發展,本身確實是在提高金融系統效率的,然而在監管無法跟上創新的過程中,其又具有放大風險的可能,兩者正是存在于這種動態的博弈過程之中。
綜上,金融創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規避風險,獲取額外收益,開拓市場而進行金融創新,而金融監管總是在金融創新中不斷地進行調整,這又使得金融機構再次陷入困境,而又進行新的金融創新,從而形成一個“創新———監管———在創新———再監管”的循環發展過程,但這個過程并不是簡單的重復,每一個新的循環過程都有一個新的起點,由此推動金融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九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2]丁化美.在金融危機中加快推進我國金融創新[J].山東經濟,2009,(7).
[3]王惠凌,滕進華.美國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啟示[J].特區經濟,2009,(6).
[4]張璐.銀行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博弈[J].中國農村金融,2012,(2).
關鍵詞:金融監管:信息不對稱;激勵相容;金融脆弱性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8-0051-05
一、引言
一些研究認為,金融監管是作為防止由于市場失靈引起的局部或整體金融危機的一種制度安排而被引入金融系統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將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統的脆弱性。這類研究主要以市場失靈作為其研究的出發點。金融市場相對于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而言更具信息不對稱的特征(Stiglitz and Weiss,1981),分散的市場參與者(投資者和存款者)難以獲取充分的信息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因此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強制金融機構進行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統的脆弱性。Diamond and Dybvig(1983)的模型證明即使經營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也可能由于市場預期的突然轉變或“協調失敗”而陷入流動性危機,他認為通過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可以降低由于協調失敗而導致的流動性危機。Dewatripont and Tirole(1994)指出分散的市場參與人還受到有限理性的約束,即使在所有的信息都可獲得的情況下仍難以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這就要求政府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機構的失敗,進而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免受金融機構破產的損害。Allen and Gale(2000)、Freixas et al(2000)的研究發現,金融機構之間往往存在信息溢出效應和密切的信用關系,這種相互關系結構使得風險在機構之間傳染和蔓延,從而導致系統性的金融危機。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失敗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政府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防止單一機構危機向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轉變,無疑有利于金融穩定。另一些研究則認為,金融監管可能導致市場激勵扭曲和更加嚴重的道德風險,使得金融系統更加脆弱。大量證據表明,完全的存款保險不僅使存款人缺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的激勵。而且將道德風險引入了金融系統,如Hofiuchi(1999)的研究認為政府建立的金融安全網是導致日本上世紀90年代不良貸款大量增加和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原因。資本充足率要求被視為降低金融機構風險資產持有比例的重要手段(巴塞爾協議Ⅱ特別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的設計),但批評者認為考慮風險權重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在操作上過于復雜難以執行(Davies and Green,2008),而且資本充足率要求具有典型的順周期性特征(Eva Catarineu-Rabellet al,2002),可能加劇金融機構的順周期行為和經濟金融系統的波動。Boyd and De Nicolo(2005)的分析指出旨在通過限制競爭強化金融系統穩定性的市場準入監管,可能產生與監管目標相反的結果:他認為傳統分析只考慮了金融機構負債業務的競爭,如果考慮金融機構資產業務的競爭,隨著市場集中度的提高,金融機構的信貸比例將增大,從而導致更大的風險承擔和道德風險,加劇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圍繞上述理論爭論經濟學家對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但由于研究對象、方法、數據來源的差異,得出的結論也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
因此,無論是理論或是實證研究,人們都遠未就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之間的關系達成一致認識。正如Santos(2001)所指出的,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我們對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相互作用的內在機制存在認識上的不足。本文從金融系統最具能動性的因素――金融企業家入手,以對金融市場中金融企業家行為的分析為出發點,揭示金融監管制度中的激勵沖突通過扭曲金融企業家的行為進而導致金融脆弱性的內在機制。
二、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相互關系的內在機理:基于激勵沖突與金融企業家行為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系統中的非對稱信息、金融企業家與金融監管
在經典的Arrow-Deberu范式下,金融市場是完全的,僅僅市場本身就可以實現金融資源的最佳配置和風險的跨期分擔,無需現代金融體系(包括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的存在,因此也就沒有金融監管存在的必要。但現實中,經濟摩擦無處不在,分散化的存款人和投資者直接進行金融交易常常受到信息不對稱及其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困擾,這時金融體系就有存在必要。
但是僅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我們仍難以揭示金融系統的產生和演進,正如曹嘯(2006)所指出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場的產生首先應該是企業家追求利潤行為。凡勃倫在其1904出版的《The Theory of Business Enterprise》一書中指出,金融企業家的行為是金融系統演化的原動力。如果考慮金融企業家在金融系統中的重要作用,金融系統產生和演進的內在邏輯可以概括為:由于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高昂的交易費用,內生了降低這種交易費用的組織安排的需求,追求貨幣收益最大化的金融企業家不斷進行金融創新,推動了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產生和發展。
但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在減少直接金融合約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的同時又引入了新的信息不對稱,如分散的存款人和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這些信息不對稱為金融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創造了條件。特別是,當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在現代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后,金融企業家成為金融市場最為重要的參與主體,金融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成為導致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因素。
金融監管正是作為應對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對稱,約束金融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克服金融系統的脆弱性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引入金融系統的。但遺憾的是,正如金融中介不能消除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一樣,金融監管也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并帶來了新的信息不對稱,如公眾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政府與監管部門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
(二)金融企業家行為與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業家是通過與金融市場中的其他參與人相互作用的關系影響金融系統運行的。因此,理解金融企業家行為對金融運行和金融脆弱性的影響離不開對金融市場參與人的認識。在新古典經濟理論中,金融市場中的參與人被假設成完全理性的,市場參與者能夠利用和處理各類信息,并據此作出理性選擇,因此市場主體的行為不會出現系統性的偏差。但行為
金融理論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信息可得并不意味著充分知識,對信息的理解和預期并不意味著行為理性,其中的細微差別都會導致選擇偏離最優狀態”(Michaels et al,2008)。當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場參與者只能依賴對未來的預期而進行決策,而這種預期常常是主觀的、且具有很強的自我實現性和傳導性的特點,因此金融市場出現系統性偏差是可能的,即行為金融理論所描述的“心理偏差”。
金融市場上這種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而產生的心理偏差為金融企業家的市場操控行為提供可能。換句話說,金融企業家可能利用市場中的心理偏差,以犧牲金融穩定為代價,追求利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市場上的心理偏差對金融企業家來說,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如果這種心理偏差對金融企業家是有利的,他將引導市場放大這種偏差,從而獲取更多的收益(即使這種偏差可能導致投機泡沫,加劇金融脆弱性),相反如果這種心理偏差對金融企業家是不利的,他將引導市場減少這種偏差,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即使這種偏差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防止投機泡沫,降低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業家還可以通過創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這一過程往往伴隨新的信貸方式、新的金融工具或新的金融機構的產生。然而,金融創新在增加利潤的同時,短期來看,還會導致信貸規模的擴大,為經濟繁榮提供融資手段,在投機需求存在的情況下,可能產生由于“過度交易”引發的投機泡沫:長期來看,金融創新還意味著對既有金融結構和監管制度的突破,它擴大了金融市場的范圍,加劇了金融市場的競爭,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杠桿率,使得金融系統既有的穩定結構被打破,金融系統變革更加脆弱。
(三)激勵沖突、監管失靈與金融脆弱性
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場中的市場失靈以及金融企業家對市場的操縱也經常出現,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完善金融監管是防止市場操縱以及新型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泛濫,降低金融脆弱性的重要手段。前文述及,金融監管的引入在減少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金融脆弱性的同時也產生了公眾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委托理論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經濟活動雙方當事人的目標函數可能不一致,這時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人)可能以犧牲信息劣勢一方(委托人)的利益為代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委托問題。在金融監管中,公眾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形成了金融監管中的多層關系。即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金融監管制度的設計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委托問題,就會產生由于激勵沖突導致的監管失靈,常常表現為更為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監管滯后以及金融監管目標沖突等。
由于金融監管多層次委托問題導致的激勵沖突。進而導致的金融監管滯后、目標沖突等監管失靈。使金融企業家的市場操縱與過度創新成為可能。世界各國金融發展和金融危機的歷史表明,金融企業家對市場的操縱和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是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金融發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創新作為動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業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從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來看,二者之間表現為:“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金融再創新”的動態發展過程,即金融創新會打破金融環境原來的均衡狀態,產生新的風險,使原有的監管措施失效。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這種動態發展過程實際上體現了金融企業家與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動態博弈關系。因此監管當局不僅應對金融創新的信息披露、風險管理等進行監管,更應該審視在一個動態演進的金融系統中,既有的監管制度所導致的激勵沖突,是否扭曲了金融企業家的行為。
三、從金融監管激勵沖突的角度看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
首先,次貸鏈條加劇了金融系統中的信息不對稱。次級房貸經過數次打包出售,交易鏈不斷延長,資金的最終提供方與最終使用方之間的距離不斷拉大;同時隨著次貸衍生產品的復雜性迅速增加,這不僅使分散的投資者難以了解其購買的金融產品的風險狀態,即使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也難以掌握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次貸鏈條增加了金融產品和交易的復雜性,延長了金融市場資金供需雙方的距離,使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監管當局、審計機構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嚴重。
其次。金融企業家的市場操縱與過度創新行為是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微觀基礎。隨著次貸產品不斷復雜化、次貸鏈條不斷延長和次貸產品規模不斷膨脹,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不斷加劇,分散化的市場參與主體對金融產品進行理性判斷、做出合理選擇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就為金融企業家的操縱和引導市場預期創造了機會。例如,在次貸產品的宣傳中,金融機構和經紀人主要強調產品的收益而對風險的提示不足:金融機構還通過引入信用評級等“增信”手段加強對市場預期的引導等。由此我們可以勾勒出次貸危機產生的微觀基礎:即金融企業家通過創新次貸產品,加劇了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從而為其操縱和引導市場預期創造條件,同時也為新一輪的金融創新創造條件,其結果是與次貸相關的金融產品不斷復雜化。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不斷加劇。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和杠桿率不斷上升,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不斷提高。由此可見,金融機構高的風險承擔和高杠桿是金融企業家進行市場操縱和過度創新的必然結果,在次貸危機形成的過程中,金融機構的過度風險承擔和高杠桿率只是金融危機脆弱性的表現而不是原因。
最后,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中的激勵沖突是放縱和扭曲金融企業家行為進而導致金融脆弱性的制度根源。美國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中的激勵沖突首先表現在社會公眾與國會以及其他立法機構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始終遵循這樣的原則。即針對金融危機暴露的監管失靈或者由于金融創新導致的不平等競爭作出發應。因此,國會和政府常常孤立地看待每一項具體的金融監管改革,很少考慮市場對金融改革的反映(Eisenbeis,2004)。這一理念使得美國金融監管嚴重滯后于金融企業家的創新行為,監管制度滯后于金融創新不僅可能導致金融監管空白,而且可能導致原本有效的監管制度在新的形勢下成為監管當局與金融企業家及金融機構產生激勵沖突的根源。在次貸危機爆發的過程中,正是這樣一些金融制度安排中的激勵沖突,扭曲了金融家的行為,加劇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為次貸危機的爆發埋下了禍根。
四、中國金融監管中的激勵沖突與金融脆弱性
從我國金融監管的實際來看,金融監管部門一直強調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的引進,忽視了監管制度建
設,金融監管中的激勵沖突普遍存在。這不僅極大地制約了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提升。而且導致金融企業家和金融機構的行為扭曲,使得我國的金融系統具有較高的脆弱性。
一是過于嚴厲的金融管制。制約了金融企業家的金融創新,使得金融體系結構單一,金融風險過度集中。我國一直對金融業實行嚴厲的金融管制,這不僅帶來了監管權力尋租、服務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更為突出的問題則是金融監管導致金融創新激勵的喪失。一方面,過于嚴厲的合規性監管因為法律規章相對滯后而壓制了金融企業家金融創新的主觀能動性:另一方面過于嚴厲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其結果是,在我國的金融資產結構中銀行貸款一直占主導地位。其他金融資產發展緩慢。這種單一的金融結構使得金融風險向銀行集中,加劇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二是金融監管制度的設計更多的是從監管目標出發,較少考慮金融企業的經營目標,導致監管目標和金融企業經營目標的沖突,誘發違規行為,加劇金融系統的脆弱性。在金融監管目標和金融企業經營目標相沖突的情況下,監管力度的加大只會提高監管成本,不僅難以提高監管效率,反而可能誘發各種惡性違法違規事件,導致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三是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中沒有體現分類監管的原則,缺乏鼓勵好的金融企業更快地擴張和創新的激勵機制。國際經驗表明,在監管制度設計中,針對不同的金融企業設置不同的監管邊界,體現分類監管的原則,強調對經營管理狀況好的金融企業以更好的、更為寬松的發展環境,進而鼓勵優秀企業的發展。事實上,在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好的金融機構更快地擴張和創新,往往在客觀上會促進差的金融機構的擴張,其結果是金融系統更加脆弱。
四是以政府隱性擔保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加劇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造成金融機構普遍的風險轉嫁和金融系統的脆弱性。與金融監管相伴而生的金融安全網以及由此所導致的道德風險被認為是美國以及世界各國監管當局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在我國。盡管沒有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提供的隱性擔保實際上具有“無限責任”的性質。當所有的金融機構和存款都受到了政府信用的擔保,一方面存款人缺乏對金融機構進行甄別和篩選的激勵;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缺乏強化風險管理的激勵,從而加劇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