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8篇

時間:2023-09-04 09:29:12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篇1

《讀者》欄目: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機關工作5年,身份為聘任制。在此期間,單位沒有為我繳納住房公積金。最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沒有通知我,答復稱不知我的離職時間。我主動聯系對方,對方讓我出具一系列證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給予離職人員的福利。我想問一下,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單位的職責?哪些法律條款對此進行了說明?

一名忠實的讀者

2014年10月

律師解答

解答人:張志同(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讀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共同構成,全部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為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種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性、互、保障性等特點。它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如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10條均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法律法規在強調單位義務時都冠以“應當”一詞,即這些義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容商榷,必須依法履行完畢。因此,您在受聘于國家機關工作期間,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并繳納您的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確定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主體之一,負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因單位原因沒有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對您個人財產權益的侵害,由此給您造成的損失,您有權向其主張賠償。

以上解讀供您參考。

鏈接

鏈接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50號)

第2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18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20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優化方法

1前言

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工作期間,定期通過單位上交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再經由單位上交到特定的管理機構,管理機構對該部分費用沒有使用權,而只有經營管理的職能,當員工需要相應的需求時,可以調用公積金對其進行幫助。住房公積金是我國國家主持設立的一個項目,具有較強的保障性,能夠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為其提供經濟支持,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保障職工的利益。

2我國住房公積金中存在的問題

2.1我國在住房公積金運營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為了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改善職工的生活水平,我國提出了住房公積金的理念,以此來幫助職工管理購房資金,在職工需要購買住房時為職工提供一定的資金援助。然而在住房公積金運營的法律法規方面,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目前,為住房公積金制定的法律法規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整體運營方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對工作內容進行了分工,但是在細節方面,卻存在著一定的盲區,導致在工作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工作人員鉆法律漏洞對住房公積金進行隨意的調取使用,另外,法律的不完善導致職工在調用住房公積金時,可能會與貸款發生沖突,影響住房公積金的調用金額,從而無法有效解決職工購買住房的資金問題。

2.2管理住房公積金時缺乏完善的管理體制

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較為繁瑣,在管理的過程中缺乏完善的管理體制,容易產生一定的經濟風險,或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造成影響。在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過程中,往往需要經過較多的環節,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其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代扣,再由財務部門進行統計記錄,然后將所有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上交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獨立于政府部門之外的機構,在運行的過程中,不受政府管理,而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日常管理。在當今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中另一項較為重要的問題是缺乏有效的監督,沒有有效的監督方是管理體制中較為重大的漏洞,需要盡快解決。

2.3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較小,使用率較低

雖然我國一直在推進住房公積金的普及使用,但由于各種客觀條件的制約,要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該項政策仍存在較大的困難。在一些鄉鎮地區,由于消費水平較低,資金流動較為緩慢,人們的收入大多也較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工作由于難以吸收到足夠的資金而無法投入運行。而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經濟較為發達,便沒有這類問題,人們的觀念也比較先進,愿意繳納住房公積金,為日后的購房提供一重保障。但是,在城市中,依舊存在問題,部分外來人員要在當地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手續時,要比本地人員提供更多的手續,因此城市中大部分外來人員很難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好處。當今的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也較低,在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過程中,往往需要辦理較多的手續,需要較多的證明,而且只有申請辦理的職工達到一定的要求,才可以獲得住房公積金的援助,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只有在辦理購房貸款后或者自身退休離職以及在死亡銷戶后,才能將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因此在部分職工繳納完住房公積金之后,需要將錢用于購房之外的事情,會受到較大的限制,而購房是一件較為長遠的事情,因此會出現大量住房公積金無法提取使用的現象,嚴重影響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

3優化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方法

3.1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

要為我國人民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首要工作,只有住房公積金制度更加完善,職工才能更加信任和依靠住房公積金制度,才會投入成本支持住房公積金。要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就要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改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管理工作的方式,避免出現由一人做決定的現象,可以通過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設立一個獨立的部門對所有工作進行規劃,由各業務部門推選出代表加入到這個規劃部門中,共同商議如何進行下一步的工作,然后將規劃下發到每個人員的手中,進行投票表決,如果有意見可以當場提出,及時進行調整。其次,還要嚴格監管工作,對各個工作環節都配備監督人員進行監督,避免出現由于內部人員的工作作風影響到職工個人的利益的問題。

3.2推動住房公積金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

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只在我國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存在,在偏遠地區,由于經濟等客觀因素,實行起來較為困難。這種情況下,可以采用一些較為現代化的手段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推廣。現在的網絡幾乎可以覆蓋全國,可以構建一個網絡住房公積金平臺,通過網絡平臺,人們可以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好處。在平臺上,可以直接注冊,如果地區較為偏遠或者單位沒有與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合作,職工個人可以通過平臺來繳納住房公積金,為自己以后的購房提供保障。此外,還需要加強住房公積金的宣傳,提高人們對住房公積金的認知程度,人們對其了解越深,越能知其優點,這樣才能更加主動地使用住房公積金。

3.3放寬住房公積金的標準提高使用率

住房公積金存在較多的使用限制,導致部分職工有住房公積金卻難以有效的使用,直接影響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效率。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的,應減少對住房公積金的限制,如果能夠減少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限制,便能吸引更多的人將資金投入到住房公積金中,在需要的時候能及時取出,同時還能為日后的購房需求提供保障。

篇3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問題思考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6-000-01

隨著我國住房制度的不斷改革和發展,住房公積金已引起城鎮居民的普遍關注。但是它在我國近十幾年的發展歷程中,逐漸顯現了一些缺點和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局限,部分企業單位存在私自截留和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歪風邪氣,嚴重阻礙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加大住房公積金的行政執法力度勢在必行。

一、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基本內容和相關理論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內容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一些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連同在崗職工必須每月依據個人的工資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存儲住房公積金。首先,這項制度可以保證在崗職工合法享有所在單位及個人按月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提供了有效地支持,因此它具有保障性;其次,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幫助職工購買或修建自己的住房,形成單位里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趨勢,因此它具有互;另外,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它依據國務院《條例》,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最后,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福利性和工資性,職工所在單位會額外為職工繳存一定的金額作為住房公積金,而且其利率低于商業性貸款。倘若企業破產或單位解散等事件發生,其未分發給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需要作為拖欠職工個人的工資優先償還,在職工退休或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需全額返還職工個人。

(二)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相關理論和分析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后,作為行政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權利,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如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等針對特定的住房公積金事項,通過特定的方式影響其權利和義務。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執法體系的一個分支,在施行的過程中,應該本著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各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發現有關當事人存在住房公積金事項的違法行為如私自非法挪用公積金時,應及時依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違法程度,執行相應的行政執法內容,以切實地保障和維護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立法的目的。

二、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思考及對策分析

(一)公眾的法律意識薄弱

一些企業單位的負責人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存在爭議和認識不全面的現象,認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不僅會為企業單位帶來沉重的負擔,也會影響股東的既得利益,引起股東的不滿,甚至有人盲目跟風,在見到其它單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時,也對該項制度視而不見。在單位職工方面,有些職工法律意識淡薄,缺乏維權意識,有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但受目前勞動力資源相對豐厚的形勢影響,企業單位使用勞動力的主動權主要在上級,因此職工出于保住工作的考慮對該項制度的實施不敢發聲。

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就是對企業負責人及職工加強普法教育,通過法學教育和司法實踐等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并善于利用大眾媒體向公民傳達住房公積金的基本知識和行政執法的職能,在報道某些企業單位不繳存、逾期繳存或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以警示大眾方面發揮最大作用。

(二)現存制度和法規不完善

首先,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雖然賦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權利,但并沒有出臺切實具體的法律細則,且《條例》強制性不足,缺乏嚴厲的執法手段和監督審查力度,使管理中心對違反這一條例的行為難以實施具體的處罰;其次,《條例》中沒有明確地為職工指出維權方式,在處理公積金糾紛上缺乏針對性。一些貧困的事業單位因為經濟狀況存在拖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而管理中心出于穩定大局和推進社會發展的考慮,對這一問題無能為力;最后,住房公積金的行政執法權威性不足,原因是國家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設定使其在具體的工作中對執法問題力不從心。目前的管理體制也造成了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對公眾缺乏一定的影響力,源于現階段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工作常常是一個部門在跟進,因此力度不夠。

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國家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規,具體措施如下:賦予管理中心行政執法的檢查權,使其能夠獨立檢查有關住房公積金事項的財政情況;賦予職工獨立討要公積金的權利,在出現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現象時,職工可以隨時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制定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細則,為管理中心實際的執法過程提供法律依據;充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執法隊伍,通過擴大招收懂法守法和掌握住房公積金性質和相關知識的人才來加大住房公積金的督查和行政執法力度,對未依法建立該制度的單位,進行查處和立案調查;加強宣傳力度和公眾參與度,完善管理考核機制,并提高各級政府對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重視程度。

三、結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時間相對較短,缺乏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相應的行政執法力度不強,存在著住房公積金糾紛解決的不專業、企業單位負責人及職工的法律意識薄弱、當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思考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議和解決措施,希望對提高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效益并推動我國住房制度的發展有所裨益。

參考文獻:

[1]歐陽淑華.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思考[J].財經界:學術版,2014.

篇4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財務監督

一、住房公積金財務監督的重要性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它的安全性關系到千家萬戶尤其是中低收入階層能否解決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關系到民生大事和社會穩定。而財務監督是資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財務監督是否健全、有效非常重要。

二、目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在工作實踐中,對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監督有內部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形式,理論上比較健全,但是執行力度遠遠不夠。如湖南郴州市原中心主任李樹彪利用職務之便,擅自調度資金,貪污挪用達1.2億元;北京原個貸員梁山違規審批,瀆職受賄;新疆石河子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原職工偽造資料、私自支取其他職工公積金,吞噬公積金達300萬元等。這些經濟案件涉案人員權力不同,身份有別,但都利用管理漏洞進行了違法違紀的行為,充分說明財務監督工作力量薄弱,能力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財務人員監督意識、法律意識薄弱

財務人員的財務活動往往局限于機械的記賬、算賬、報賬工作,而沒有意識到財務核算工作只是基礎,財務監督才是重點。在法律意識方面,認為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現象,跟著做沒事;或者為了個人或小集體的利益,打小算盤,搞些違規操作;當領導交辦的任務與財務規定有違背原則性的,因為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視法規法紀于不顧。

(二)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存在對一般工作人員控制制約多,對管理層控制制約少;對會計人員操作環節制約多,對業務決策部門的管理和相互制約少;制度建立多,具體執行、真正落實少等問題。

(三)外部監督效能不高

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度不健全,政策執行不得力,決策流于形式等問題;財政、審計、行業、社會等各種監督類型在權限、方式、程序、范圍等方面還存在不明確、不具體等問題,監督上不統一,落實上沒力度。

三、加強住房公積金財務監督的對策和措施

(一)按照住房公積金運作原則,加強財務監督

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和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財務監督首先要圍繞這一基本原則進行。

1.充分發揮管委會的決策監督作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決策機構,代表了廣大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受托銀行確定、管理中心主任推薦、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年度預決算審議等重大事項都由其統一決策,因此決不能形同虛設。要進一步健全管委會工作機構,建立管委會決策公示制度、管委會成員任期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提高管委會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

2.強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監督

一是加強財務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升人員素質。財務人員必須及時主動的進行知識更新,在搞好專業知識學習的同時,拓寬與住房公積金管理密切的經濟、金融、房地產、計算機等相關的知識。實踐證明,只有讓財務人員的知識結構日趨合理,方能使財務會計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運行中行使全方位的有效監督。二是完善內控。建立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策制度,對關鍵崗位設置不相容和任職回避等崗位制衡機制,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稽核,對關鍵崗位人員實行輪崗交流和離任離崗審計。三是加快職業道德建設,強化宗旨意識教育,樹立財務人員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

3.明確銀行會計監督責任,建立內外結合的監督體系

住房公積金執行銀行專戶存儲制度,住房公積金中心的每一筆資金的支付都要通過銀行。為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住房公積金中心與銀行簽訂受托合同時,應明確規定銀行的監督權力和義務。對管理中心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應堅決拒付,不予辦理。如受托銀行放任違規支付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加強財政監督

財政監督的實質是政府監督,主要通過審計、財政、建設、監察以及司法等職能部門的監督來實現。其中審計監督是實施政府監督的重要形式,是住房公積金監督體系中的核心和靈魂,必須堅持好這個監督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提高監督效果。

(二)完善財務會計法制體系,強化法制監管

一是健全完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法律法規體系。住房公積金制度從90年代初期建立至今,隨著實踐不斷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開發新的貸款品種,試點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等。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與時俱進的修訂現有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法律法規,做到應對新情況,有法可依。

二是重視和加強現有法規制度的嚴格執行和落實。住房公積金資金腐敗等權力運行的不法現象究其原因是權力與責任相脫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結果。這就在提示我們,既要健全完善財務監督的有關法律制度,更要重視和加強現有法規制度的嚴格執行和落實,加大對典型案件懲戒力度使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從根本上意識到違法違紀的嚴重后果。

(三)拓寬監督渠道,加強社會輿論監督效果

一是要求管理中心和監管部門及時落實信息披露、公示等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二是繳存職工通過查詢政策規定、核定資金數額、辦理存取使用手續等形式參與社會監督;三是暢通各級投訴舉報渠道并建立舉報處理制度,為社會監督提供溝通平臺。

參考文獻

[1]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版.2002.

[2] 顏夢香.強化財務監督管理職能,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增值[J].商業現代化,2005(11).

篇6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保障房建設;風險;應對

中圖分類號:F2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1

保障性住房其實是和商品住房相對的概念,它主要是由政府部門為低收入家庭或者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限定價格或者租金以及限定標準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有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以及政策性租賃房。在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控制房價、落實房價調控政策、完善我國住房保障制度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性住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過程中雖然經過努力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實際的建設中依然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資金問題就是一個主要問題。為了有效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問題,國家采用住房公積金來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很多不確定因素會導致風險的產生,所以有必要對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風險和應對措施進行研究。

一、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的風險

(一)政策方面存在的風險。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的時候我國開始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引入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向房地產開發商提供對公貸款來進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但是因為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缺乏工作經驗,運作不規范監督管理不到位,比如說出現挪用、假賬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向個人消費者提供貸款,也就是現在的對私貸款。在試點進行的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的對象并不是公積金的繳納者,而建設好的保障性住房也并不全部是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者在享受,所以它的用途其實是違反相關規定的,這樣如果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繳納者肯定會受到很大的利益損失。

(二)抵押物方面存在的風險。雖然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規范》中明確的規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可以利用房產、土地使用權以及在建項目進行抵押,但是因為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所以抵押物依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房地產開發商用在建項目進行抵押,就可能會存在抵押登記風險以及抵押不實或者不足的估價風險;而如果采用空地作為抵押,房地產開發商沒有按時開發,就會被征收土地閑置稅甚至被國家收回,這樣也就加大了抵押的風險。

(三)貸款違約的風險。在房地產開發商選定了項目以及項目正式實施之后,很多開發商可能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考慮而出現一些欺騙的行為,這樣也就可能會對項目貸款的資金安全帶來一定的風險,主要就是自有資金不足的風險以及資金被挪用的風險。

二、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風險的應對辦法

(一)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現在我國住房公積金繳納的金額比較大,而且涉及到的面也比較廣,如果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就可能會引起比較嚴重的后果。雖然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已經開始了試點實施,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卻不是很完善,這樣資金安全就會存在比較大的政策風險。我國現在很多住房保障制度都是規范化的文件,雖然能夠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是卻沒有能夠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這樣約束力就比較欠缺。所以就需要在完善的法律法規下來進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政策風險就能夠得到降低。

(二)對貸款的程序進行嚴格的執行,選擇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商來進行項目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介入到房地產開發貸款過程中時應該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和要求來執行貸款程序,選擇信譽良好、資金實力雄厚、抗風險能力強的房地產開發商,同時在申請貸款時相關的資料要準備完善,要嚴格和仔細的進行貸前審查。

(三)對貸款資金的回收應該要加快速度,讓資金流動性風險得到有效降低。首先在建設項目實施前相關部門應該對建設單位和建立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同時在實際的建設過程中要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讓施工建設的質量得到保證。其次在選擇項目地址時要考慮到住房選址的問題,避免出現因為環境不好而影響住房銷售和出租,從而降低項目貸款的回收風險。最后在簽訂項目貸款協議的時候可以對不同情況下償還貸款的比率做出相應的要求,讓貸款資金的回收速度得到加快。

(四)對擔保機制進行不斷的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盈利有限、受到政策的影響比較大,投資的回收期也很長,所以就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和風險轉移制度。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項目貸款中可以采用第三方貸款的擔保機制,這樣能夠讓項目貸款的風險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在的一些不足就能夠得到有效的彌補;另外在采用了第三方貸款的擔保機制后,能夠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進行更加有效的控制,同時還能夠有效的進行風險轉移,因為在貸款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擔保機構就會承擔違約的責任,并由擔保機構來對違約人進行追繳的工作。這樣不僅能夠讓違約的風險得到有效降低,同時還能夠讓貸款資金的清償時間縮短,讓資金的回流速度得到有效提高。

三、結束語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過程中,采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能夠有效的緩解建設資金短缺的問題,但是因為一些不確定因素的存在也導致了很多風險的存在,對這些存在的風險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從而找出應對的辦法,這樣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工作才能夠順利和正常的開展。

參考文獻:

[1]張秋芳.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D].重慶大學,2013.

[2]欒世紅,馬妍,王正勇.我國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問題研究[J].遼寧經濟,2012,12:33-35.

[3]王書.住房公積金投資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風險及其防范[D].遼寧大學,2012.

篇7

【主題詞】:經濟社會轉型 住房公積金制度 價值屬性 發展導向

一、相關背景

客觀地講,住房公積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建立以來,發展蒸蒸日上,制度吸引力和社會影響力與日俱增。以上海為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13.58萬個,繳存職工487.58萬人,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和補充公積金3548億元,向全市167.53萬戶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3008.67億元,支持購房建筑面積1.52億平方米,累計發放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30.3億元。僅2012年一年即發放共有產權房(經濟適用住房)個人購房貸款41.10億元,發放戶數1.63萬戶①。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支持職工住房消費、推動保障房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滅的積極貢獻。

盡管如此,當前社會各界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持負面意見的人卻不在少數: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富人俱樂部”,有“劫貧濟富”之嫌,對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質疑;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難以承擔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職能,應該改組成國家住房金融機構或合作制住房儲蓄銀行,或者合并到大社保體系,或者干脆取消,等等。在當前政治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公共管理出現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依據多樣化、治理方式多維化趨勢的社會背景下,應如何回應當前時代條件下社會公眾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客觀理性地審視這些問題與挑戰?

二、幾個理論性命題

(一)轉型是否已致使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價值屬性出現異化?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具備很多屬性,但學界和業界普遍認為強制性、互、保障性是其得以存在和發展的核心價值和根本屬性。當代社會,轉型意味著兩種內涵:一是經濟社會管理體制由計劃統管向釋放市場力量轉型;二是人們工作生活狀態由相對靜態固化的狀態向流動多變的狀態轉型②。兩種轉型相互作用,成為形塑中國社會轉型特征與走向的重要力量:前一種轉型導致社會各階層收入和財富出現快速分化,后一種轉型則意味著中國人口大遷徙、人才大流動的歷史潮流已經來臨。轉型之下,中央和地方迅速完成城鎮房改的責任重構,房屋供給呈現出“去福利化、趨市場化”趨勢。單位集資建房和福利分房已成歷史,住房消費已基本屬于個人的事情。在這種背景下,不少人開始對政府強制職工參與長期住房儲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為僅憑一部低于法律地位的“條例”中的規定似乎難以為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提供強有力的法理支撐,甚至有學者提出有公有權對私有財產權的干預之嫌③。從經濟學角度看,個人可支配收入是影響住房消費的決定性因素。居民個人收入差距快速增大,必然造成不同階層住房可支付能力的顯著差別。在高房價的推動下,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過良好的資信和經濟實力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而中低收入者則往往因買不起房而難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支持。在這種背景下,不少人高呼住房公積金“劫富濟貧”、“嫌貧愛富”,住房公積金的互和保障性價值屬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質疑,甚至有人呼吁要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④。

(二)是否存在機構主體性質失當導致的功能錯位與責權失衡?根據《條例》精神,住房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這就決定,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機構, 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或會員制法人實體,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從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職責看,它管理著龐大的長期住房儲金,需要承擔住房公積金存款繳存、貸款發放、貸款呆賬管理等一系列金融功能。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身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既沒有自有資本金,又缺乏專業金融管理人才,與其管理的龐大資金量相比,更缺乏有效金融風險監控機制,沒有規范的會計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⑤。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屬性與職責功能客觀上存在錯位,責權在某種程度上存在失衡,很容易導致運行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隱患⑥。因此,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改革的建議眾說紛紜、不一而足:有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性質由事業單位改組為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國家住房銀行;有人建議以建立在自愿基礎上的合作住房儲蓄銀行制度來代替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有人建議以住房津貼計劃取而代之;有人建議并入商業銀行按揭貸款體系;有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機構與養老、醫療、失業一起合并,并入大社保體系;有人甚至建議徹底取消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住房公積金制度⑦。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應遵循政策導向還是需求導向?《條例》和《若干規定》對單位的責任、職工的權益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職責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也結合實際情況對繳存、貸款、提取等流程編制了操作細則。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內,不少人認為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制度就是開展住房公積金所有工作的全部依據。只要法律法規制度有規定,歸集、提取、投資、貸款,甚至執法工作按照規定操作便是有依有據、無可厚非。但作為顧客方的單位或職工卻從自身的需求角度對相關法規、制度、規定的提出意見和詰怨,并從為適應不同時期需要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中指出前后規定的矛盾、制度的缺漏,質疑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從政策制定和機構管理者角度看,是選擇主動順應民眾需求努力尋找制度改革的平衡點,還是選擇在飽受詬病中被動地對政策加以修正,或者選擇完全不顧民眾的意見而在我行我素中堅守既定的政策?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到底要遵循政策導向還是需求導向,成為我們在探討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瓶頸制約問題時不可回避的理論問題之一。

三、對上述幾個理論性命題的淺論

(一)對住房公積金制度核心價值屬性異化理論的回應。學界和業界有人喊出的“劫貧濟富”、“嫌貧愛富”、“富人俱樂部”問題從本質而言不屬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范疇問題,而是公平性范疇問題。從保障的客觀屬性而言,保障不分對象、不分窮人富人,幫助“窮人”購房是保障,幫助“富人”購房同樣是保障。歷史和現實均已表明,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個人住房消費和經適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設都發揮著積極的保障作用。況且,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讓符合條件的人(所謂的“富人”)獲得貸款支持的同時,也通過支持經適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設的“曲線路徑”對“窮人”的住房需求發揮了保障功能。由此可見,不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屬性毋庸置疑,而且也在功能上也體現了制度的相對公平性,不存在“劫貧濟富”的問題。即使存在有人所說的公平性問題,也完全可以通過理性的制度完善來加以解決。從需求倒逼機制的角度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三項價值屬性進行反思不難發現:三項價值屬性實為相互依存的統一體。其中,保障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互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必要條件,強制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保障。從價值圈層來看,保障性應居于最核心圈層,互居于中間圈層,強制性居于外部圈層。因而,從制度設計層面分析,只要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偏離其應有的保障性價值屬性,體現于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就應得以保持,以保障通過互構建起來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應有的保障功能。

(二)對機構主體性質失當與責權失衡理論的理解。提出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主體性質失當與責權失衡理論的意圖和目的不外乎三種:一是企圖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改為金融機構性質;二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納入到其他體系當中;三是用其他機構取而代之或者徹底取消。對于改性,不管是改成國家的還是合作制金融機構,看似是一種新鮮的設想,實際上無非是在現有金融體系中增加一個新的金融機構;對于將住房公積金合并到商業銀行體系,只不過起到給商業銀行增資的作用,或擴大國家保障的范圍。然而,不管是改變機構性質還是合并,或者將機構徹底取消,都回避不了誰來管理這筆龐大資金的問題。實際上,機構主體性質失當與責權失衡理論的核心實質不在于機構和責權本身,而在于如何來有效管理這筆資金。從這個角度而言,解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機構如何改性、合并或取消,而在于如何整合現有的資源或完善現有的管理模式,包括專業人才的引進、監管體制的健全、資金的規范運作等等。

(三)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導向理論的反思。從政策供給角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本質上應源自于適應社會需求的需要。因為從因果關系的本源看,需求是因,供給是果,需求是供給的原生動力。盡管從現實的眼光看,制度執行當然要遵守制度的規定。但用發展的眼光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核心動力最終應遵循需求導向而非政策導向。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經過二十一年,經歷了支持單位集資建房、支持個人購買公有住房、支持住房消費、支持保障房建設等四個歷史階段。不管是哪個歷史階段,住房公積金發揮的制度功能都與其所處的時代需求密不可分。而要面向未來研究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生命線路和發展走向,必然要研究其所處時代的社會需求。筆者認為,包括頂層設計的法律法規制定在內的住房公積金各級制度確立都應綜合考量各方面的社會需求,包括當前或長遠的需求、局部或全面的需求、個體或整體的需求。這樣,住房公積金制度才更能保持長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響力。

參考文獻:

①參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2012年度運行分析報告》,上海住房公積金網,2013年2月1日。

②參見王星《市場與政府的雙重失靈——新生代農民工住房問題的政策分析》,《江海學刊》,2013年第1期。

③參見陳杰《中國住房公積金的制度困境與改革出路分析》,《公共行政評論》,2010年第3期。

④參見田如柱《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改進和創新——訪著名經濟學家陳淮》,《經濟參考報》,2013 年1 月17 日第008 版《思想·觀察》。

⑤曾筱清、翟彥杰《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屬性及其管理模式研究》,《金融研究》, 2006.8.,154- 164頁。

篇8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困境;改革措施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1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90年代初期吸收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模式,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起來的一項社會住房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時間,我國房價已經連續漲過了多個年頭,房價也已經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的話題,從政府的角度看,怎樣才能夠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執政理念也是政府執政為民的理念的重要的任務。在1991年我國政府引入了新加坡已經較為成熟的中央公積金制度,這也是我國政府對這一問題的有效嘗試,經過將近20年的發展,目前來看公積金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而且取得了成績的同時也隨之而來有著一系列的問題存在。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具有很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目前住房公積金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積金的管理主體的性質不明確

現階段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體主要是接受政府指導的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主體,本身可以承辦金融業務但是又不是金融機構,這樣的屬性就給具體的公積金的貸款的業務開展帶來了一系列的麻煩。比如巨額資金的安全問題,對于資金管理的透明度的人民群眾的監督問題,對于每年的通貨膨脹所帶來的損失的問題,這些都是需要我們來進行解決的問題,長期的拖下去也會帶來其他的新問題。鑒于這種情況的存在我們需要從制度和立法的雙重的角度上來給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式的身份的確立,明確這個管理機構的身份屬性,也可以弄明白到底有哪個專門的機構來進行監管。

2.公積金的監督機制并不健全

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者這么龐大的資金,但是并不接受有關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而只是接受銀行的審計監督。住房公積金本身作為職工繳納的個人財產,但是大部分人只是繳納而并沒有相應的監督的權利,更是沒有實行監督權利的途徑。這樣的管理機制的弊端也都早有案件發生,利用監管上的漏洞來為個人獲取巨額的回報,這種案件在全國屢見不鮮,相關的損失非常重大。這一切的情況都是由于相應的監督機制的不完善而造成的。

3.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的主體范圍不合理

住房公積金中主要的群體就是城鎮戶籍的企業職工,完全的忽視了農民工群體,而在近些年的城市化的進程中,農民工所做出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很多的農民工由于多年的外出打工使得他們也想融入到新的城市中去生活,但是在買房落戶時卻遇到了困難,就是并沒有住房公積金。雖然目前有的城市為了促進城鄉的統籌所以也為農民工繳納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為農民工向城市遷徙提供一定的幫助。

二、對于住房公積金的改革的建議

1.對于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進行改變

住房公積金本身由于數額非常巨大,從對資金的管理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看的話,對于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進行改變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的話對其相應的監管也都會存在一定的難題。也有相關的研究分析認為應該積極地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變成政策性的金融機構,這樣的提議作者本身認為是非常具有借鑒意義的,轉變完成之后不僅僅是對于公積金的規范化管理有著積極地作用,并且對于保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主體的利益方面以及積極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應該有的功能上都有著巨大的促進的作用。

2.加強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的力度

公積金領域近些年來數額越來越大,以挪用住房公積金或以住房公積金為抵押從而騙取貸款的案件屢屢發生,涉及的金額也很大,這種情況使得對于公積金的監管成為了刻不容緩的大事。公積金的管理條例中本身就有相關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中也可以看出,對于公積金的相關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可以通過一些利益相關的單位來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但是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忽視了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數量也都有一定的限制,雖然大多數工作人員是秉公辦事的,在這里也避免不了有少數工作人員在工作時出現疏忽或者利用職務之便使公積金陷入風險之中等無視法律的行為。所以作者認為在現有的監督之外還需要給予大眾以監督的權利,可以把相關的信息在公積金網上進行公布,方便人民群眾進行監督舉報,這樣的方式通過大力的發展全民的力量就可以很好地減少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內部案件發生的可能性。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從2003年召開全國住房公積金工作會議以來,我國住房公積金立法條例逐漸完善和發展,但是當前的公積金中所存在的諸多的不盡人意之處,很大的歸因就是因為目前的體制和法規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想讓住房公積金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就必須要相應的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機制,將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提升到立法層面,通過這種形式來加以保障其權威性。健全的法律法規也是公積金可以高效運行的重要保證,這也是對于公積金的繳納主體的權益的保護。

三、結語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加快了城鎮住房建設的步伐,政府的有關部門需要對這個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建立新的住房融資渠道,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模式。而且隨著房價的越來越高,公積金對于大多數人在購房上的經濟方面的幫助的作用也是非常明顯,所以增大公積金的覆蓋面,加強內部監管和抵制住房公積金的風險問題等顯得更加的重要。

參考文獻:

[1]鄭小晴,胡章林.將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體系的探討[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

[2]柳鵬.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研究綜述[J].黑龍江對外經貿,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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