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8篇

時間:2023-08-31 0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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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

篇1

為深入貫徹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落實個人所得稅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發揮個人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加強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的重要意義

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是20**年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方向。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是貫徹依法治稅原則,落實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的要求,也是落實“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的要求;是繼續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推進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建設的內在要求。首次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經驗充分證明,做好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就能更好掌握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主動權。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優化納稅服務、增強公眾納稅意識、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的重要性,將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抓緊抓好。要切實加強領導,根據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推廣應用、當地稅源結構、征管條件等情況,結合不同地區、行業、高收入群體的特點,統籌安排推進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計劃,加快擴大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覆蓋面的步伐。

二、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為加快擴大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覆蓋面步伐創造條件

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必須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才能適應工作量大的特點,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安全快捷地處理和運用有關數據。各級稅務機關要把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作為擴大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覆蓋面,降低采集、加工、分析、比對數據人工成本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實現管理系統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同步良性發展。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92號)的部署和要求,應用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當務之急是各地要盡快全面啟動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的實施工作,逐步解決推廣應用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快實施進度,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創造必要條件。在推廣應用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過程中,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要同步跟進,做到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到哪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就覆蓋到哪里。

三、從扣繳義務人入手,確保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質量

扣繳義務人不僅是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定責任人,也是產生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數據的第一道環節,決定著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的質量。確保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的質量,必須要從扣繳義務人入手。首先,要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2**號)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切實履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認真學習個人所得稅各項政策,熟悉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操作程序和辦法,扎扎實實做好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各項工作。其次,要優化對扣繳義務人的服務,為其履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提供必要幫助。如及時傳達解釋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工作要求,免費提供扣繳申報軟件,統一數據信息的標準和口徑,建立基礎信息的采集、變更、糾錯、維護機制等。第三,要加強對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評估和檢查,特別是對當地高收入行業、人均扣繳額明顯低于同行業水平、代扣代繳零申報戶等單位,應作為評估和檢查的重點,認真分析其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關注其有關銀行賬戶、往來款項、職工福利等信息,督促其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增強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準確度。第四,要加強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憑證的管理,督促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對支付工資等其他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按月或按次將收入額及扣繳稅款以一定形式告知每一位納稅人,年度終了后,有條件的單位或根據納稅人要求,可以通過收入(扣稅)清單憑據等形式,將本單位全年向納稅人支付的收入和扣繳稅款的合計數等涉稅信息如實告知納稅人。

四、充分利用自行納稅申報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強化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運用掌握的各種納稅信息比對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信息,從中發現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問題,藉此督促扣繳義務人改進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工作。如稅務機關要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信息進行整理、分析、比對,從中檢驗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情況;系統分析國民經濟統計信息、有關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廣告信息、高檔住宅和汽車的購置等信息,作為評估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情況的參考信息。

五、隨著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工作的進展,逐步擴大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范圍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一些代表和委員提出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的建議和提案,廣大納稅人對此呼聲也很高。各級稅務機關要從貫徹“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宗旨,優化納稅服務,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積極推進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作。從明年起,稅務機關應向實行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單位的每個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各地稅務機關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加強與財政、郵政部門的溝通協調,每年將開具完稅證明的經費支出列入稅務機關部門預算,爭取必要的資金、設備和技術支持,使完稅證明的開具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持續開展下去,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

篇2

1.收入隱蔽,收入形式多元化。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個人收入的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表現為收入水平提高,分配形式多樣化,收入結構日趨復雜,隱性收入,賬外收入,非現金收入普遍增多。收入形式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和其他經濟利益所得;收入來源有來自本單位的、下屬單位的或外單位的,也有從事第二職業的收入,如個人提供勞務報酬收入,個人財產租賃收入、個人轉讓證券收入等等,收入多元化,分散化,隱性化,使得稅收監管難度加大。

2.收入構成復雜。收入明目繁多,除基本工資外,單位以各種名義發放補貼,如崗位津貼,誤餐補助,出差補助,通訊補助,交通補助,住房補助,加班費,值班費,防暑降溫費,取暖補助,高溫津貼,還有各種名目的獎金,還有為了激勵員工,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年金,補充養老、補充醫療等等。有的并入了員工工資薪金總額、有的列入管理費用,更有的在單位福利費科目列支;有的以現金形式發放,有的以實物形式發放,有的以各種有價票、券形式發放,也有的通過開具單位抬頭的發票,將個人及其家庭的費用在單位實報實銷;這些收入中,相當一部分稅務機關難以掌握,難辨真偽,以致部分稅款流失。

3.代扣代繳落實不到位。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與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征收方式,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下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稅款的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的稅款等相關涉稅信息。

但從目前征管的實際來看,在全員全額代扣代繳過程中,仍然存在部分企業只向稅務機關申報達標收入的個人;由于受固有思想影響,只向稅務機關申報員工的基本工資薪金收入,而員工取得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實際經濟利益所得,并沒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納稅。這里既有企業對稅法理解的有偏差,以為發放的不是現金,不應納稅;也有單位為了自身利益,有意隱瞞,想法設法逃避稅收,存在僥幸心理。

3.納稅意識不高。由于個人所得稅與個人收入緊密相關,納稅人普遍存在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心理,更是因為現行個人所得稅以代扣代繳為主,納稅人不直接參與納稅過程,以為繳稅的都是單位的事,社會公眾的納稅意識較為薄弱。納稅主動申報意識不強,加之個人收入多元化和來源隱蔽化,稅務機關只能依靠扣繳單位的申報信息,難以準確獲取納稅人的全部收入來源信息,控管難度大。許多應稅所得,只要納稅人不申報,又無人舉報,就可以輕易逃避納稅。

5.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管理是難點。表現為缺乏對外籍的收入來源缺乏有效監控。一般而言,外籍人員收入有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而目前外籍個人所得稅主要依靠納稅人“自行申報”,境內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對于境外收入(包括境內企業負擔的境外商業保險,認股計劃,稅收負擔等),企業和外籍個人主動申報意識不強,導致稅款流失嚴重。

同時外籍個人免稅補貼制度不完善。對于外籍人員取得實報實銷的住房補貼、子女教育經費、出差補貼、伙食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補貼的金額合理標準無法界定。有些外籍人員提供子女教育經費的發票高達十幾萬元,而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不足一萬元,稅務機關認定其為不合理的費用又無確鑿的依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

二、加強征管的政策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通過電視、報紙、網絡、12366納稅服務熱線、公告欄、大屏幕等多種形式,加強稅法宣傳,使納稅人明了政策、稅款的計算、繳納的方式等;通過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的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

2.加強對扣繳單位的納稅輔導。對扣繳單位開展有針對性、規范化的培訓和納稅輔導,通過定期、分批地組織重點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舉辦個人所得稅稅法培訓l班,進行全面系統的政策輔導和業務培訓,幫助扣繳義務人及時了解新的稅收政策、對執行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及時地予以糾正,將單位負擔的各種補貼、補助、激勵措施等等經濟利益所得涉及的稅收政策明確的告知扣繳義務人,真正使得稅法知識與納稅意識在潛移默化中灌輸到廣大納稅人心目中。

3.多部門配合,加強稅源監管的力度。高收入人群收入來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多樣化,收入隱蔽性更高,我們要依托信息技術,積極利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通過數據交換、比對分析,數據核查等手段,積極與其他地稅機關、銀行、工商、海關、外匯、證券、房管、公安等部門共享信息,暢通外部信息來源,設立專門的信息部門,對個人各項收入信息進行歸集和整理,實現有效監督的目的。

4.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提高全員全額申報質量,擴大全員全額申報的廣度,實現對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全覆蓋,突出對重點高收入人群的監管。

篇3

一、組織領導

為確保全區個稅系統推廣應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區局成立推廣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協同抓,舉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線各項工作,人人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廣目標

為貫徹落實總局個人所得稅“四一三”工作思路,現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其總體目標是:全面建立以個人身份證明號碼為主要標識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匯總所有扣繳義務人、納稅人信息資料,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申報與扣繳情況的交叉稽核和監管,實現對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單位、不同收入項目納稅情況的收集匯總、查詢、統計、分析和完稅證明開具功能,有效加強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和對稅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三、推廣對象

各地2012年度推廣戶數為2011年度年扣繳個人所得稅額1萬元(含)以上的扣繳義務人和全部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四、時間安排

1、6月上旬,參加全市地稅系統個稅軟件上線動員大會,確定區國庫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井岡山師范學院附屬中學、華拓企業()有限公司、市中醫院、國光商業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店、水泥有限公司、金蘋果實業有限公司、市區東固采育林場、市區林場、市水利水電管理局等10戶單位為本年度推廣單位。

2、6月中旬,稅政股、信息中心、征收大廳及管理分局分別派員到市局接受上線培訓,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企業端)和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管理系統(稅務端)進行學習,熟悉軟件。

3、6月下旬,組織10戶單位到市局接受上線培訓,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的扣繳情況增加20個名次的培訓。

4、7-12月,各分局逐步完成本轄區內扣繳義務人的上線工作。

五、分工配合

信息中心負責上線軟件的操作培訓和技術支持。稅政部門負責上線軟件的業務支持。分局稅收管理員按照軟件流程,從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管理系統中(稅務端)導出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文件給扣繳義務人,及時輔導扣繳義務人安裝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件(企業端),并督促輔導扣繳義務人進行全員全額數據采集和錄入,負責上線后扣繳義務人的日常個人信息數據的審核和軟件維護。辦稅服務廳負責上線后新開業戶的上線指導和日常申報受理,及時將申報反饋文件導出給扣繳人(網上申報除外)。各相關部門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建立健全推廣工作協調機制,確保推廣工作順利進行。

篇4

目前,施工企業主要適用稅種有以下幾類:流轉稅類主要包括營業稅、增值稅;資源稅類主要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財產和行為稅類主要包括房產稅、印花稅等;所得稅類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特定目的稅類主要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各地區根據當地政策,還會有其他不同的附加稅。比如各地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河道治理等費用。

2施工企業納稅管理與策劃

2.1稅收策劃概念及特點

納稅策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納稅策劃是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部分,通過加強對稅收政策、法規的解讀,在合法的情況下減少不必要的稅收支出,擴大利潤空間,增加企業價值。建筑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廣泛復雜,具有所需要資金大,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等特點。因此根據建筑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進行稅收策劃就尤為重要。建筑企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納稅策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深刻理解并用足稅收政策,合理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是對建筑企業進行策劃的特點。

2.2稅收策劃的準備工作

(1)專人管理稅收工作必要性建筑業與其他行業不同,建筑工期長,流動性大,大部分企業必須跨地區經營才可能生存下去。各地區除了執行全國統一的稅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外,還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稅收政策不太統一,因此建筑企業更應加強納稅管理。尤其是目前將要實施的“營改增”,更要配備相應的納稅管理人員,負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報驗登記、認證抵扣、發票管理等工作,及時掌握國家稅收政策,制定企業納稅策劃計劃和工作方案。

(2)合同備案對于跨地區施工,必須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合同備案。第一,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的要求,總承包方備案需要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貼有印花的合同、打印的網上預登記表。第二,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內容、工程名稱、金額、工期、地點、甲方名稱等。第三,對于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施工的,需要對合同按地區工程量進行分劈,分別進行備案。第四,如果符合總承包方抵扣稅款的情形,施工隊伍則需要以貼花后(已繳納印花稅)的分包合同為依據,到總承包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合同備案在總包下,以便總承包方開票納稅時進行抵扣,而全額開具發票。

(3)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外管證》是跨地區施工的一個重要文件,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通知規定,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如果沒有按稅法規定的時間、程序開具《外管證》或是開具的《外管證》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期限,涉及開票等稅務事項時,應在開具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發票時,按照其實際經營收入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還要按開票金額征收0.15%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2%企業所得稅稅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可以依據完稅證明,向項目所屬上級機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退還(或匯算清繳時抵扣)開票金額的0.2%,其余部分項目部只能計入到項目的經營成本當中;如果及時辦理了《外管證》,那么項目部在涉及開票等事項時,按規定預繳0.2%的企業所得稅,于所得稅匯算清繳后,持完稅證明,向項目部所屬上級機構所在地申請退回(或匯算清繳時抵扣)全部稅款;未在當地設置機構,未進行納稅登記且未在當地申報個稅的,同時還要按開票金額的0.15%繳納個人所得稅。

2.3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策劃

建筑企業稅收策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根據修訂后的新營業稅法體系、增值稅法體系,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體系規定的關于分包工程、材料設備價款,代購材料、混合銷售等稅收征收差異進行避稅策劃;另一方面在不違背稅法精神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節稅策劃。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策劃。例:公司A位于天津市,是某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具備相應資質。公司B同為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注冊地在北京。該集團公司于2013年1月總包一項工程,總價為20億元,施工地點在天津市。集團公司成立指揮部管理該工程施工過程,該工程由公司A與公司B共同參建,其中公司A承擔8億工程量、公司B承擔12億工程量。

2.3.1未策劃的經營結果在無其他變更、索賠、獎勵等增項的情況下,公司B從2013年1月至施工完畢,將會在開票環節按開票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0.00萬元×0.15%=180萬元。

2.3.2策劃依據在本例中,征收個稅的依據為: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號](簡稱4號),其內容如下:第一,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我市繳納。第二,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設置賬簿,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并按月報送從業人員收入情況,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應當按月向主管地稅局按照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第三,對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對其從業人員采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15%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第四,對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繳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由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負責代征。公司B由于未在施工地點注冊設立分支機構,故不符合上述第二條的規定。所以,公司B在開票環節需要按開票金額的0.15%繳納個人所得稅。假如取得集團公司的授權,由公司A代為管理公司B在津施工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等相關業務,是否可以列為上述第二條的規定范圍之內呢?在和稅務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后,取得了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至此,稅務部門將會對公司B在開票環節免征開票金額0.15%的個人所得稅,但同時規定公司A要代扣代繳公司B在津施工項目部全體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2.3.3經過策劃的經營結果經過策劃,本工程從開工至最后實際完工,在開票環節不再預繳個人所得稅180萬元,而改由公司A代為管理其在津施工項目部全體人員按實際取得的工薪收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經過實際操作證明企業可以節省180萬的現金流出,達到了策劃的目的。

2.3.4經策劃后,辦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流程

(1)取得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主要內容是委托公司A代為管理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天津地區承建工程個人所得稅相關業務。同時,所屬集團公司的其他在津施工單位,公司A代為管理,進行統一申報個人所得稅。

(2)由公司A提出申請,申請以總機構名義中標的天津地區工程在外管站開具建安發票時不再繳納0.15%個人所得稅。同時由非在津注冊的施工單位提供證明函,證明施工的隸屬關系。

(3)由集團公司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該表數據為集團公司納稅申報數據,主要是證明集團公司納稅申報情況,由集團公司所屬主管稅務部門提供并加蓋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圖章以及集團公司的公章。

(4)由公司A稅務主管機關出具個人所得稅認定調查報告。該報告主要是調查在津施工人員情況以及繳納個稅的情況,是否按規定按月在當地進行個稅申報。同時,該報告還要統計出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津施工開票金額。

(5)對第(4)項內容進行認定。由公司A填制“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認定表”,經由管理所、稅管科、主管地稅局審核通過,方能由稅務機關出據下一步的證明文件。

(6)經過上述核定后,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國際稅務和個人所得稅處出具“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證明”。證明的主要內容是說明施工單位所承擔的主要工程以及施工單位的隸屬關系,并要求外管站開具發票時不再征個人所得稅。通過提供上述資料后,該集團公司所有在津工單位在外管站開票時,將不會隨票征收0.15%個人所得稅,達到了策劃的目的。

2.3.5策劃效果粗略統計,2012年至今,該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外管站共計開票253244.83萬元,共計節省個人所得稅款計253244.83萬元×0.15%=379.87萬元。

篇5

一般情況下,股權出資時會涉及到四方關系人:持有股權的投資人(甲)、原股權公司(乙)、被投資公司(丙)和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丁)。其中,被投資公司原股東通常只參與接受股權出資談判,在接受股權出資過程中,如不處置、轉讓其擁有的股權,其自身持有公司的原股權計稅基礎不產生變化,只是在變更登記后的公司中股本比例會發生變化,但不會產生所得稅納稅義務。持有股權的投資人由于以股權出資到另一個公司,發生了股權所有權的變化,需要按規定履行所得稅納稅義務,并確認新的股權計稅基礎;原股權公司在投資人以股權對外出資后,股東結構會產生變化,變更為投資人新出資的公司,由于出資的股權在持有階段會發生增減變動,從而會涉及到變更登記后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的所得稅問題;被投資公司所接受投資人出資的股權,同樣由于原股權公司股權持有期間會發生增減變動,也會帶來所接受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如何確定的所得稅問題。

二、投資人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一是企業投資人股權出資的所得稅處理方法。企業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的,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屬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投資人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的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投資人將持有的股權對外出資,應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分解為轉讓處置投資資產和對外投資兩項業務。在轉讓處置投資資產環節,應按照所轉讓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超過原出資計稅基礎的部分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對外投資環節,投資人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資,應以該項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計稅基礎,公允價值通常應由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據以作為投資人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通過股權出資后,投資人構成了被投資公司新的股東,被投資公司構成了原股權公司的新的股東,按照各自的股權份額享受相應的權益。

二是自然人投資人股權出資的所得稅處理方法。自然人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的,實質上和企業投資人一樣,也構成了轉讓投資和對外投資兩項業務。不過,由于在股權出資過程中,投資人并未取得直接的貨幣性收入,為減輕自然人的納稅負擔,個人所得稅在納稅處理上并未專門制定視同銷售政策。而且,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5]319號《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中明確,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在對外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為了防范自然人投資者通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規避所得稅納稅義務,規定個人投資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要按規定征收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可供減除的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股權投資實質上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按規定要進行資產評估,并產生評估增值,從形式上看,其“轉讓”環節均符合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因此超過原投資成本的增值部分可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相應的是,投資人據以出資到被投資公司的股權的財產原值不得調整,只能以投資人在原股權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今后轉讓、處置或清算時減除的財產原值金額。換句話說,由于股權出資產生的所得將推遲納稅,原自然人投資人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仍然要維持為原股權公司的出資成本。

三、原股權公司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原股權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以其持有的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原股權公司應當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權公司是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以持有的股權實際繳納出資,因出資股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了登記,應當按照規定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依照法定方式轉讓給被投資公司,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決定規定原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因此,從形式上看,原股權公司的投資人無論是企業,還是自然人,都只是將股東變更登記為被投資公司,并不因投資人股權對外出資而產生直接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變更登記后被投資公司構成了原股權公司新的股東,新股東接受投資者用作出資的原股權公司股權,應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這要視投資人身份的不同,來具體判定新股東(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如果投資人是企業的,其持有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已視同銷售履行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原股權公司確認新股東的投資計稅基礎應以該項股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投資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有原股權公司的股權對外出資時暫未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原股權公司確認新股東的投資計稅基礎以該項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被投資公司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被投資公司在公司設立時,接受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在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股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接受投資人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股本)變更登記。因此,從形式上看,被投資公司無論是新設還是增資擴股,產生的變化均是做好以股權出資股東的變更登記工作,被投資公司不因接受股權投資而產生直接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由于投資人持有的原股權公司投資的市場價值在股權出資時已發生了增減變動,投資人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果股權出資的投資人屬于企業,因其增值部分視同銷售已確認所得或損失,履行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被投資公司對投資人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股權出資的投資人屬于自然人,由于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暫未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出資股權的成本仍保持為對原股權公司的出資金額,因此被投資公司對投資人出資的股權計稅基礎在稅收上也應維持為原歷史成本;如果被投資公司在會計處理上將投資人的出資成本按公允價值核算,今后轉讓處置該項投資或原股權公司的股權損失或滅失,被投資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投資成本或損失金額只能以投資人在原股權投資公司出資的歷史成本為限,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五、股權出資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一是完善股權出資與股權轉讓的所得稅管理辦法。股權出資相對傳統的貨幣資金和固定資產、存貨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而言,涉及到更多的產權關系人,投資人、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通過簽訂股權出資協議并履行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后,就可以實現股權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在所得稅管理上,無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現行政策主要還是針對股權轉讓制定的。股權轉讓涉及到轉讓方和受讓方兩方關系人,彼此間股權轉讓的“交易”痕跡清晰,通過股權所有權的轉移稅務機關即可做好所得稅管理工作。而股權出資盡管所有權在出資后發生了變化,即股東在實質上發生了變化,但很難按照股權轉讓有關政策進行管理。因此,有必要結合《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比照股權轉讓制定完善股權出資的所得稅管理政策,對被投資公司所持的出資股權應明確計稅基礎,并限定轉讓的期限,確實鼓勵股權出資。

二是加強投資人利用股權出資形式避稅的防范工作。目前,企業所得稅由于規定了視同銷售的政策,稅務機關可以籍此推定企業投資人的股權出資視同轉讓股權,并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個人所得稅政策未規定視同銷售政策,而且對于自然人投資人以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增值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投資人,特別是關聯方之間很容易利用此政策,通過多次股權出資、相互股權出資等安排,以股權出資的形式最終實現股權轉讓,從而達到不繳稅或無限期推遲納稅的目的。對于上市公司,情況將更加嚴重,因為股票轉讓所得尚未征收個人所得稅,自然人投資人可以通過多層安排,以股權出資的形式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換成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再行轉讓,從而達到轉讓避稅的目的。為此,所得稅管理上應加強股權出資的反避稅管理,對于納稅人以股權出資的,需要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出資的目的、金額、時間,并及時提供出資股權評估資料,發現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納稅的股權出資,應推定為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是建立工商、稅務部門股權出資變更登記信息交換機制。在股權出資過程中,投資人會產生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納稅義務及未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義務,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也會產生增減變動,影響到所得稅稅基,稅務部門如不及早介入會導致稅款流失。由于股權出資只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投資人、原股權公司、被投資公司不按規定辦理稅務變更登記,稅務機關將難以及時掌握股權出資的具體時間、金額等情形。為此,建議建立工商、稅務部門股權出資變更登記信息交換機制,工商部門定期向稅務部門傳遞股權出資變更登記分戶明細信息資料,以便稅務機關及時比對,從源頭上掌握稅源,增強工作主動性。對于企業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工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可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納稅提醒工作,督促納稅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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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模式轉換;分類與綜合相結合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模式轉換的必要性

(一)國際趨勢

鑒于其重要地位,個人所得稅不僅成為許多發達國家的重要稅種,而且也是各國稅制改革的主要切入點。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模式一般分為三種,即分類所得稅模式、綜合所得稅模式和二元或混合所得稅模式。盡管不同國家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寬窄不同,但從整體上,個人所得稅都采取了綜合或分類綜合課征模式,而且征稅對象即應納稅所得的范圍相當的廣泛。而分類所得稅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真實充分地反映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改革也是勢在必行。

(二)納稅目標定位不準,調節功能彰顯有限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設計上可能把重點放在了方便征收的納稅目標上。但隨著人們的收入逐漸增多,形式也不再單一。高收入者由于收入來源多樣,逃稅和漏稅的現象也較多見。只有工薪階層收入來源單一,征收簡便,個稅已經淪為“工資稅“的尷尬境地。工薪階層群體承受巨大的民生負擔。因此,人們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個稅的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日漸弱化。

(三)費用扣除不盡合理

從1994年至今個人所得稅進行了6輪稅改,費用扣除也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但仍不斷受到各個階層民眾的批評。每個人家庭結構的差異造成的支出都沒有在法定的費用扣除中體現;此外,通貨膨脹帶來的問題對工薪階層也形成一種壓力,而稅法并沒有做出在通貨膨脹環境下費用扣除的調整的規定,缺乏指數化機制的費用扣除標準。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模式轉換須具備的條件

(一)社會條件

1、建立個人所得稅檔案號制度

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新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識別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惟一檔案號制度。2005年7月6日出臺的《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20號文件)已經明確提出了稅務機關“對每個納稅人的個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納稅信息以及相關信息建立檔案,并對其實施動態管理”以及“逐步對每個納稅人建立收入和納稅檔案,實施‘一戶式’的動態管理”的要求,但在實踐中仍未落實。

2、實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與現金管理,居民收入的顯性化

個人的收入與賬戶信息可以在稅務部門與銀行間傳遞與共享。就我國目前的狀況,首先,雖然銀行實行開戶實名制,但仍然存在瑕疵,稅務部門與銀行的合作層次較低;其次,個人收入以現金形式獲取的較多,居民收入很難達到顯性化;最后,信息共享機制尚需建立,信息不能及時有效共享。

3、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建立,更加健全的社會協稅護稅網絡

(1)需要建立以信息化為依托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即個人收入銀行監控系統、個人納稅申報管理系統、代扣代繳申報管理系統等;(2)社會稅收網絡的協作水平主要體現在:一是國家行政信息網絡的聯網和共享程度;二是有關信息網絡對稅收的支持程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了個人所得稅制度建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八個方面要求,其中建立“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其關鍵在于社會各部門的協調配合。這是改革個人所得稅模式必須解決的課題。

4、全民較高的納稅意識,構建起社會普遍的社會稅法遵守環境

全民較高的納稅意識的社會環境是推行自行申報模式的社會基礎。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水平主要體現在個人納稅意識的強弱和社會和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約束水平。我國長期以來絕大多數是源泉扣繳的形式,納稅人處于被動地位,不利于主動納稅意識的培養,所以也導致了納稅意識整體薄弱;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偷稅漏稅的處罰力度不夠,此外,社會的監督制約和現實還相差甚遠。

(二)征管條件

1、完善實質有效的征管方式

充分利用長期以來人們習慣的源泉扣繳制度的優勢,并繼續推行該制度。改進當前自行申報制度,筆者認為可以適時引進或以試點的形式推行夫妻聯合自行申報,對自行申報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退稅鼓勵,對低收入群體實行免予自行申報制度,給予相當的稅收鼓勵和優惠措施。此外,還需要加強對高收入和收入多元化的群體收入的監督和監控,盡可能減少稅源的遺漏和流失。

2、適應新模式的征管業務條件的具備

首先,亟需構建全國范圍聯網的計算機網絡征管系統,在這個系統中,納稅人有一個個人所得稅檔案號碼,單位向員工支付報酬都體現在這個征管系統中,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登記、代扣代繳、申報征收、催繳稽查等業務和數據都在這個系統中處理,使個人的收入與納稅情況都在征管監督下;其次,建立、完善上述提及的與多部門信息共享機制,與海關、銀行、工商等相關部門實現系統聯網,加強各部門間的配合與協作,這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得以順利實行的信息與技術前提。此外,也要求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執行力度有所提升與改進。

三、我國實行新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具備的條件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際趨勢下,人們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也展開了激烈的討論與展望,目前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新個人所得稅模式有以下有利條件:

1、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征管的重視,推行了其開發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已在全國逐步推行,這也使得稅收信息化水平得到改善好和提升。

2、現行的個人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新的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有助于建立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源的重點監控。

3、西方國家進行稅制改革以來,國際中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成功經驗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4、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比之前都大有增加,收入結構和收入形式也發生很大變化,個人所得稅改革以加大收入分配的調節的呼聲日益高漲。人們對其改革及模式轉換寄予期望,為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有一種思想準備。

四、結語

進行個人所得稅模式轉換必然是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上邁出的有重要意義的一步,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和技術的支撐,雖然我國暫且有一定有利條件,但是改進的地方仍然很多,例如細化稅前扣除、費用扣除指數化的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形成、征管水平、信息化建設等。個人所得稅改革是關系到國計民生,應該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將實際與創新相結合,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

(作者單位:云南財經大學財政與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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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付伯穎.外國稅制教程[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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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分析

200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達3949.35億元,占總稅收收入的6%,占全國財政收入的5.76%,占全國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水平任然處于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之外,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效率也不容樂觀。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率常維持在50%以上的水平,說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征收額與理論稅額有較大差距,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稅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過程中出現“逆征收”的情況。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申報制度。鼓勵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2萬的高收入者自行申報,但是由于稅務機關無法清楚掌握納稅人的具體收入情況,不確定納稅人是否申報,以及申報數額、項目是否屬實,因此對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稅。而工資薪金階層往往實行源泉扣繳,不容易出現偷逃漏稅。因此,容易出現對高收入者不征稅,而稅負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僅沒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現“逆征收”情況,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統一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當前各地區自己花費人力物力建立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而全國性的聯網仍然沒有建立起來。納稅人沒有統一的稅號,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報。而對于那些自由職業者,如果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納稅,稅務機關也很難查證。另外,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是由地方稅務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開發的征稅軟件,個人所得稅管理無法實現全國聯網,也沒法統一。稅務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如海關、工商、銀行等缺乏信息交換與信息比對,也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另外,電子報稅統一征收系統標準,數字不夠準確。

3.稅收征收部門工作人員業務能力低,隊伍龐大,征稅成本高。由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中包含大量個體工商戶,稅源分散,稅額較小,納稅意識淡薄,自行申報率低,給稅務機關帶來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經費不足、交通通信設備差等原因,對很多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和征收還處在定額定率征收的低級階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稅收部門的工作人員隊伍龐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稅收、財政、會計、計算機等相關專業的人員,對稅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稅收的征收成本。同時隊伍的龐大同樣帶來了巨大的辦公設備支出,也增加了征稅的成本。

4.征管質量不高,逃稅現象嚴重。由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眾多,稅源隱蔽分散,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多樣,稅務機關無法監控隱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會整體的納稅意識還很淡薄,因而個人所得稅是我國征管難度最大、逃稅面最寬的稅種。目前還沒有完善的、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現金形式實現,在實踐中也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各種應稅所得時,還做不到完全嚴格的扣繳。

5.納稅宣傳不夠,納稅意識淡薄。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的工資薪金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源泉扣繳,納稅人在領取所得時得到的是已經由所屬單位財務部門代扣代繳過個人所得稅的純收入,無需再自行繳納。年應稅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也想法設法通過一系列方法和手段減免或逃避納稅義務。因此,納稅人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意識非常淡薄,應當對其進行宣傳和稅收征納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覺納稅的意識。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改革建議

1.建立一套嚴格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增強執法的剛性和嚴肅性。加快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法律和稅制改革,并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監督和管理,鼓勵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報納稅,健全稅務服務,為納稅人節稅提供服務和幫助。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優惠措施達到偷逃稅的目的。

2.盡快建立并完善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建設。(1)推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可以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個人稅號,如個人的身份證號,由稅務機關聯網管理。納稅人的各種收支、納稅情況、社會保險費等都與該稅號掛鉤。納稅人如不按時繳納稅款或偷逃稅的,一經查實,稅務機關可以依其情節嚴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額度并計入其個人稅務檔案。(2)加強稅務信息化建設。推廣計算機在個人所得稅管理中的應用,開發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系統平臺。稅務部門應通過整合現有資源,加強內外協作,既要做好與國地稅內部的縱向聯網,也要做好與海關、工商、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網,在切實加強計算機應用安全的基礎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應引進精通計算機的高素質人才,對現有干部進行培訓,從整體上提高稅務干部的信息化辦公能力,從而更好地控制住稅源,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力度。(3)開發統一軟件,建立自我納稅評估機制,提高納稅評估信息采集的質量。根據納稅評估工作的新要求,盡快統一研發全國性的納稅評估軟件系統。從而更合理地整合現有的“CTAIS”、“金稅工程”等系統,并自動選定評估對象、讀取數據、進行數據測算,促進整個納稅評估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監控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同時,建立自我評估機制,主要實行自我管理,稅務機關僅進行簡單的監督和檢查。對從事金融、演藝等高收入職業的納稅人實行重點監督、重點征管。

3.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稅收征管隊伍,提高征管人員業務水平,熟練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充實稽查力度,廣收案源信息。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稅收征管隊伍,首先需要適當增加專業稅務人員,完善稅務機構設置。未來的稅收征管過程中,除了需要較高的專業素質外,征管人員也將通過數據庫系統掌握更多個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隱私情況,要求提高稅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4.加大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力度,建立個人稅收違法與查詢系統。在今后的稅收征管中應加大對偷逃稅的懲罰力度加快建立個人稅收違法和查詢系統。通過建立個人稅收違法和查詢系統,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公布于眾,從而有效加大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隱形成本。對個人偷稅行為,除進行罰款等以上相應的處罰外,甚至應計入個人的稅收檔案和誠信檔案。同時,應在全社會大力提倡誠信納稅,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氛圍,將是否誠信納稅確定為在選擇交易對象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從而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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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曉鳳.“金磚四國”個人所得稅比較分析[J].涉外稅務.2009(10)

[4]華雅琴,張志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轉軌需要解決的若干問題[J].涉外稅務.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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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改革;探討

一、引言

財稅體制改革始終都是政府改革的重頭戲,伴隨著營改增的順利進行,企業的稅收負擔整體降低,并且使企業的稅款抵扣鏈完整性提升,促使企業可以在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中發揮自身的光和熱。這從企業角度降低了稅收負擔狀況。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遲遲并未落地實施,這使得我國從自然人角度看,稅收負擔仍然不輕。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依然采取分類的方式征收,對于不同類別的個人收入采用不同的計征模式進行課稅,這種方式在征管的過程中難度不大,注重了征管難度和遵從成本,但是由于不同的人獲取的總收入往往由不同類別的收入組成,這促使即使獲得一樣的收入,但是最終所交的個人所得稅額可能出現巨大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變革需要更加重視公平性。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思路

1.將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征收慢慢轉變為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作為我國未來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必然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帶來深遠的影響。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為分類征收的方式,這種方式從征管角度來看,操作較為容易,征稅機關可以較為容易的通過代扣代繳的方式進行稅款征收。同時,分征收的方式在過去也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大多數人的收入來源較為單一,分類征管的方式符合當時的國情,同時還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但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獲得了較快速的發展,國民收入途徑也由較為單一的模式向多樣化收入模式轉變,那么分類征收方式的弊端便逐步凸顯,擁有相同收入的人由于收入類型不同,需要承擔的稅收負擔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這實質上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也不利于國民生活水平的整體提升。因此,從長遠來看,我國必然要經歷將個人所得稅從分類征收向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方式轉變的過程。

2.將個人所得稅由大多數代扣代繳逐步轉變為自行申報為主、代扣代繳為輔的征繳模式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式一般和各個國家的稅收征管水平具有極其密切的聯系。回顧建國以后我國稅務機關在征管管理方面的發展和進步,已經逐步轉變了觀念,轉向服務型征收方式。而過去由于我國征管水平有限,在考慮征管成本的同時,也考慮了可操作性,便對工資薪金收入等類別的收入實行代扣代繳的征繳模式,賦予用人單位替員工代扣并繳納其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和權利。這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稅務征管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量,提高了征管效率。但是伴隨著個人所得稅改革被提上議事日程,代扣代繳方式為主的繳納方式逐步暴露出其弊端。由于當前很多國民的工資收入只是其總收入的一小部分,很多人的收入構成包括了資本性收入、勞務收入等,這使得代扣代繳為主的征繳模式能實現對其收入的一部分進行征稅管理,而對其他收入卻缺乏了相應的管理。這對收入內容主要為工資薪金的國民是不公平的,因此應當將個人所得稅由大多數帶口袋了逐步轉變為自行申報為主、代扣代繳為輔的征繳模式。

3.適時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

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針對不同類別的收入規定了一系列的免征額,在免征額內的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超過該額度的收入才征收個人所得稅。至今為止,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針對工資薪金收入制定的免征額為3500元,這個額度自從制定10多年來再未提升,但是在這10多年來,我國經濟水平獲得了極大的提升,過去符合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免征額,如今已經顯得過低。這無疑給很多經濟實力、收入狀況較低的人群帶來了一定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提升整體國民的經濟水平。因此,在下一次出現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有必要對免征額進行一定幅度的提升,這必然會有利于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過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從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進行轉變。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難點工作

1.提升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促進服務型征管模式的全國推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從間接稅領域來看,我國的稅制設計以及趨向科學和有效。但是,在直接稅領域,個人所得稅暫時并未肩負起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重任。因此,在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時,應當更加注重公平。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改革過程中,面臨著幾個重難點問題,其中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難以和高水平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相適應,將成為個人所得稅改革步伐中的一大障礙。因此,有必要提升征管機關的征管水平,逐步促進服務型征管模式的全國推廣。首先,征管機關的征管模式應當由粗放型向精細化進行轉變,在轉變過程中,需要由過去的管理理念轉變為服務理念,為納稅人解決在納稅過程中的現實問題。其次,由于個人所得稅涉及的納稅人數量眾多,進行全面納稅檢查是很難實現的,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只能進行稅務稽查,通過科學篩選的方式選擇稽查對象,并對被選定的稽查對象進行全面檢查。對于符合納稅征管要求的納稅人,公布信用A級名單,對于在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偷漏稅情況的納稅人進行通報,并根據其所涉金額和偷漏稅原因性質,移送相應機關進行處理。

2.提高國民的征稅意識,實現自覺進行自我申報納稅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點就是將當前實行的分類征收改變為具有綜合性質的稅收制度。而這一重要改變,必然需要將現在主要實行的代扣代繳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轉變為自行申報為主、代扣代繳為輔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國民的大力配合。因此,有必要提高國民的征稅意識,了解個人所得稅的各項構成內容,并實現自覺進行申報納稅,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穩步實施。首先,可以通過社區宣傳的方式讓更多的人了解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好處和個人所得稅改革對于普通百姓生活帶來的影響,并且加強法制宣傳,積極進行輿論影響,讓更多的人接受并自覺進行自我申報納稅。其次,對于非自由職業者可以由雇主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大型的稅收宣傳專題講座等,并重點說明未按時進行自行申報納稅的后果。除此之外,在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對于未按時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個人進行通報,并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通過這種事前宣傳、事中事后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國民的征收意識,并且實現征納稅雙方的和諧有效實現稅款的計算和征收工作。

3.提高納稅信息的信息化處理水平,大力發展稅務中介

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所有具有收入來源并能夠納稅的人,因此在征納稅管理時涉及的數量巨大,若未匹配相應的納稅信息的信息化處理系統,必然導致稅收制度無法有效實行。同時,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為自然人,并非所有人都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式具有詳細了解,因此還需要具有專業水平的稅務中介機構的配合和發展。因此,在個人所得稅改革過程中,提高納稅信息的信息化處理水平并且大力發展稅務服務中介將成為重難點工作內容之一。首先,征稅機關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納稅人信息處理平臺,納稅人可以直接通過該平臺實現電子報稅,減少人工成本和納稅的遵從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其次,應當大力發展稅務中介在個人所得稅稅款計算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大范圍實現稅務中介納稅人進行稅款繳納工作。這樣既可以提高稅務中介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的地位,還可以減少因個人申報帶來的稅款計算錯誤,提高征納稅效率。

四、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稅制結構的調整對于調節國民收入分配、促進公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義。個人所得稅改革作為未來我國稅制改革過程中的重頭戲,對于提高國民納稅意識、促進直接稅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許志偉,吳化斌,周晶.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宏觀福利分析[J].管理世界,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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