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8篇

時間:2023-08-16 09: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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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對策

篇1

民間借貸,法律沒有準確的界定,學者對其也眾說紛紜,有些學者認為其行為應限制在公民之間,也有學者認為除與正規金融機構發生的借貸關系外的所有,都應歸納入民間借貸的范疇。就筆者而言,民間借貸是指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范圍內,通過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協商一致達成的以轉移資金用益物權為目的的一種非正規渠道的金融活動。民間借貸之所以成為中小企業創辦和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其意義在于其彌補了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的不足,其存在和發展有其邏輯合理性和客觀必然性,是整個金融活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同時它也是一種直接的融資渠道,也對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突出問題

借貸是最常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民事行為,每個人一生或多或少都勢必要接觸借貸這一行為,當前民間借貸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如下:

(一)民間借貸利率過高。

1.高利存在的原因。從古至今,供不應求一直都是高利貸頑固存在的原因,當銀行信貸緊縮,間接融資渠道被堵塞,人們對于資金的強大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時,尋求直接融資渠道就成為唯一可以解決問題的途徑,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沒有抵押品可以拍賣和轉讓,一旦借款人違約,會給資金貸放者造成巨大的損失,作為對高風險的補償,資金貸放者在放貸時會提高利率,利率中包含了風險溢價的因素。

2.高利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高利會給個人或企業增加財務負擔。從借貸目的上看,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困難,填補正規金融機構無法填補的資金缺口,但是以長遠來看,企業必然要承擔著很大的風險,如果這筆資金運用得宜,企業就可以轉為危機,如果不能將其妥善運用,很可能導致企業業績下滑、無力償還貸款,甚至走向關停倒閉的命運。二是進一步拉大貧富差距。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資金的強大需求與資金的弱小提供之間的矛盾,意味著越是貧窮的借款方,其對資金的需求就越迫切,不可避免的其民間借貸資金的利率水平夜越高。三是容易引發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受民間借貸高收益的誘惑,很多原本沒有足夠資金進行發放貸款的個人或者企業,以非法集資、詐騙金融機構或者挪用公款等違法方式籌集資金來進行放貸,而當債務人無力法償,債權人急于收回貸款時,也容易催生出另一個違法團體——黑社會。

(二)以借貸為名義的非法集資行為。

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1.問題存在的原因。資金相當于企業的血液,一個企業是否擁有足夠的資金是企業的能否生存和發展的關鍵。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這已經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之一。中小企業對于風險的承受能力都不足,對于資金的需求類型多、頻率高,特別是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但我國目前現狀規定,土地是屬于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的,這就給企業貸款設置了很高的門檻。同時,我國整個金融體系并未真正實現市場化和商業化,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實際上其貸款大都是面向大型企業,或者是由雄厚背景的企業,這在客觀上大大減少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服務能力。企業要發展,就必須另辟蹊徑,親朋好友、內部職工以及一些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2.非法集資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民事責任。非法集資中的集資者很可能因為經營不善而無法如期向集資對象支付約定的利息或者報酬,導致集資對象要求進行清退,企業面臨破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二是行政責任。當企業面對集資對象的,中國銀行介入調查取締,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取締,有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刑事責任。企業的非法集資這一行為還可能涉嫌《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三、規范和引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的建議

(一)健全民間借貸機構,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金融機構不得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換句話說,企業要想發放貸款,就必須委托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對于民間借貸,筆者認為應該充分發揮市場的調控作用。

我國可以針對一些農村或者是一些貧困的地區開設專門給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機構,也就是所謂的適應中國國情的孟加拉式“鄉村銀行”模式,國家將一部分權利下放,允許一些有能力、有信譽的個人對其管理,國家對其經營不得進行干涉,但是必須定期向負責機構匯報工作情況,接受負責機構的監督檢查,并在一年度結束時向社會公開其經營狀況,做到公正透明。讓企業能從更規范的渠道借錢,加強金融服務,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活躍基礎經濟體直接融資的渠道,解決“融資難”的尷尬境地,才能真正的引導正確的民間借貸行為。

(二)完善相關法律,健全借貸制度。

我國法律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散布于《民法通則》、《 擔保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當中,且涉及面窄,對于民間借貸行為的界定存在不清晰、不規范現象,對此筆者認為,應該抓緊研究和制訂《民間借貸法》,使民間借貸活動的原則及其相關的政策規定得到統一,同時也盡快出臺關于規范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活動的運作法規和各種配套制度,包括存款保險制度、審計制度、人員管理制度和財會制度等等,確保民間借貸活動持續、健康、穩健發展。特別是針對一些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如格式、時間、保證人等做出明確的規定,讓借貸雙方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對民間行為做出規范的同時,我們還必須重視對《刑法》進行補充,加大對違規者的懲罰,特別是針對發放高利的個人,一旦認定為高利貸行為,雙方借貸合同即無效,貸款方以不當得利返還出借方本金,但國家必須向貸款方收取同期的銀行利息,以免借貸方借此來侵犯出借方的利益。當高風險得不到高回報時,違法也就變的沒有意義了。加大懲罰力度,不僅可以避免借貸雙方的違法行為,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震懾了其衍生的黑社會行為,維護了整個社會的和諧。

(三)設立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

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并不是這些年才突然出現的,過去此類糾紛之所以不多,只是因為人們對于其不公已司空見慣,在短時間內要想改變這種社會無意識狀態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單是提高內在的個人意識和完善外在法律制度還是遠遠不夠的。民間借貸,其資金分散,借貸行為隱秘,數據來源不一,即使作為權威機構的人民銀行也只能抽樣調查,不能準備掌握民間借貸規模、區域分布、流動特點等。近年來,雖然民間借貸問題得到相當重視,各方的調研成果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但幾乎都是針對某一典型地區的進行,如溫州,但沒有任何一個人或組織有能力完成全國范圍的調查。因此筆者認為,國家應該專門建立一個民間借貸的信息處理和收集的管理公司,或者以銀監會牽頭,下設獨立部門,用來監督管理民間借貸機構或個人的借貸,以便隨時對民間借貸的動向進行監測。

(四)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預警制度。

由于借貸雙方信息的不透明,沒有一個正規的機構對貸款方進行信用驗證,這無疑增大了借貸的風險,筆者認為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出借方可以在有關機構或者網站上查詢貸款方的信用度,減小借貸風險,如20__年以來,溫州市政府聯合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建設的“信用溫州”就在這個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經驗。同時,可以將當地的一些學者聚集起來,組成一支專門對民間借貸進行追蹤分析、預測以及風險預警信息的民間團體,這不僅可以使人才得到合理利用,同時也能給研究者帶來寶貴的實際數據,為國家提出更多更有效的建議。

(五)大力宣傳法治觀念。

篇2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隨著民間借貸服務業在中小企業及個人投資理財、融資解困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民間借貸服務業在社會上的認知度也越來越高,由此引發的種種問題和風險也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由于我國正處于轉型時期,現有金融制度存在不足,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同時,卻有大量民間資金閑置,誘致性地促動民間借貸制度的產生.這種誘致性制度變遷內生于中小企業經濟環境,揭示了民間借貸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借貨方式,長期存在于城市鄉村,游離于國家融資體系之外,雖然方便了民間個人融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給國家貨幣政策帶來了一定沖擊,同時也給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一些不安定因素。整治民間借貸,需要轉變思路,即變扼制為疏導,盡快通過立法制度積極引導農村民間借貸步入健康軌道。

二、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民間借貸風險日益加大。由于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的借貸息率很高,月利率超過4. 2% 成為常見現象,按此計算,年度資金利率超過50%。如此高息,不但造成了借貸違約風險的提高,也給銀行資產“體外循環”造成了利益空間和鏈條,給金融業的穩定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經濟的高速發展,高利貸的“短期致富”心理,誘發人們盲目放貸。借款時,由于欠缺法律意識,借貸手續往往不規范,操作環節埋下重大隱患。

第二,資金“脫媒”必然影響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運行處于正規金融機構之外,也就無法納入政府統計范疇, 很可能影響政府對宏觀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的準確判斷。另外,大量民間資金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從事借貸,信用可得性受到諸多不穩定因素的影響,央行對信用規模和資金總量的監控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也受到干擾。

第三,高利率加重了企業的經營負擔。根據典型調查,民間金融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換算成年利率則達12%之上。該利率水平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來說較高, 從而對于民間借貸的融資方來說就增加了其融資成本,不利于廣大中小企業的長期發展。民間融資雖一時解決了中小企業資金不足的矛盾, 但過高的借貸成本,必然使企業經營風險加大。

基于現階段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種種問題,在具有“一對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間融資中,資金鏈條一旦斷裂,在復雜的借貸關系下,勢必會造成一系列連鎖反應,加倍放大金融風險。由此,為更充分地釋放民間金融所蘊含的能量,并有效促進地方金融秩序與金融市場的規范,迫切需要我們將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

三、如何實現民間借貸的陽光化

民間借貸合法化,有助于發揮民間資金活力,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缺口,并分散正規金融機構風險。對待民間借貸應以疏導為,逐步推進民間融資的組織化、陽光化運作,正確引導民間金融的未來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釋放民間金融所蘊含的能量, 并有效地促進地方金融秩序的規范。建議如下:

第一、加速完善政府服務體系。鼓勵設立專門為民間借貸服務的信息中心、技術創新中心、投資咨詢中心,從技術、管理和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引導民間資金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在政府中長期發展規劃中納入民間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做到用其所長,避其所短。

第二、政府加大監管力度,引導融資渠道規范化。由于民間借貸非常普遍,政府有關部門應跟蹤調查,堅決取締操作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引導投資者自覺地將資金存入資信譽程度可靠、手續完善、經營合法的融資機構,保證我國的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

第三、 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只有人們從思想上認識到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帶來的問題和風險,才能從根源上解決此問題。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高回報必然意味著高風險。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宣傳,讓民間借貸的黑暗面暴露在公眾面前,對其風險、后果、相關法律問題做深入介紹。

第四、積極引導民間借貸走向社區銀行的正規組織模式。考慮到當前我國民眾對于民間借貸的需求,可以考慮建設一些符合條件的社區銀行,找到民間借貸合理化、規范化的重要載體。可以規定一些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地區或者社區,準予設立合法的民間社區銀行。社區銀行的建立和發展所需資金數量不大,便于民間資本進入。同時,社區銀行將在本地市場吸收的資金主要運用于本地, 在大型銀行不愿進入的地區設立社區銀行, 可以填補金融服務的空白。警惕民間借貸滑向非法融資的深淵。

三、結語

綜上,民間借貸是當前我國金融市場不完善,存在結構性供給不足的產物,這種金融活動的存在有其的合理性,但其運作方面缺乏規范監督和有效管理。若任其發展,必然會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和自由競爭,但如果一味“堵截”,恐怕也非當前形勢下的明智之舉。而應引導其走向規范化、合理化,對借貸雙方做好風險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利率,才能為我所用,使之成為金融市場的有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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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 農村 ;民間借貸; 金融

我國農村借貸主體是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而作為活躍在農村借貸市場的民間借貸,長期以來,不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場。農村民間信貸有著不能忽視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著促進作用,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闡述了農村民間信貸發展的現狀,并分析其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促進民間借貸規范運行的對策建議。

一、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

目前,農村借貸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以銀行和信用社為主體的正規借貸機構發生的借貸,另一個是相對于官方借貸而言的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那些沒有被官方監管、控制的民間金融活動。大量的調查表明,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融資功能的補充,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存在由來已久,雖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民間有息借貸基本消失,但親友之間互濟幫困的資金融通一直沒有間斷。改革開放后,盡管由于認識上、政策上的原因導致了農村社區民間借貸發展的波折,但隨著農村多種經濟成分的崛起和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民間借貸逐漸活躍,形式也多樣化,融資范圍和內容也不斷擴大。總體來看,當前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是:

(一)民間借貸活動規模大、數額多。1996年開始的新一輪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國有商業銀行逐漸退出農村,行社脫鉤后的農村信用社整體還沒有走出虧損,發揮的作用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增長對資金的需求,因而近幾年農村中民間金融活動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方式多樣化。一是口頭約定型。這種情況大都是在親戚朋友、同鄉、同事、鄰居等熟人中進行,他們完全靠個人間的感情及信用行事,無任何手續。二是簡單履約型。這種借貸形式較為常見,雙方只是簡單履行一下手續,大都是僅憑一張借條或一個中間證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長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憑雙方關系的深淺而定。三是高利貸型。在利率下調和開征利息稅的情況下,個別富裕農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間借貸,他們以比銀行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將款項借給急需資金的人或 企業 ,從而獲取高額回報。

(三)民間借貸服務對象復雜,以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為主。由于商業銀行對個體工商業貸款審批非常嚴格,而農村信用社又以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為主,導致個體工商戶和私營業主基本上成為信貸支持的盲區,因此,只有從民間尋求支持,這也是民間借貸主要傾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業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間借貸資金投向領域寬,用途廣泛。其主要用于生產投入,建房投資,婚喪嫁娶、治病、 教育 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產經營性借貸為主。

(五)民間借貸手續簡便,以信用方式為主。大多數借款人向債主寫下借據、簽字或蓋章后.再由擔保人簽字,即可獲得所需資金;較之金融機構目前信貸管理體制下的貸款操作程序,其時效性比較強,手續也比較簡單。

(六)民間借貸期限較短,利率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個月內,最長不超過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銀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確定的。

二、農村民間借貸的效益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民間借貸的效益

民間借貸作為金融機構借貸的補充,既彌補了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借貸不足給農民需求帶來的矛盾,也緩解了農村借貸資源的極重匱乏,其積極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農民發展生產。在我國農村,特別是經濟比較落后的農村,每年靠種地維持生活的農民比較普遍,他們沒有多余的錢從事農業生產,相當一部分農民春天種地全靠借貸,而正規的銀行和信用社借貸資源又有限,民間借貸則很好地滿足了他們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農村經濟。據調查,在農村的民營經濟中,其初始資金30%以上靠民間借貸,在擴大再生產過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的重要資金來源。

3.簡便、靈活,方便農民借貸。由于民間借貸不受時間、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貸十幾分鐘就能搞定,有的當時就能拿到錢,而且貸款無須抵押物品作擔保,所以很受農民的歡迎。

4.運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間借貸在工商稅務機關登記,不繳納各種稅費,運作沒有什么成本,加之打個借條就拿錢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層層把關的正規銀行和借貸機構來說,不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靈活。雖然國家對存貸款利息都有明確規定,不允許違反,但由于是個人私下借貸,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上下浮動,也可以根據供求狀況和借款人的資信水平、償還能力約定對稱的利率。

(二) 農村 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盡管民間借貸對搞活農村 經濟 、 發展 農業生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

1.民間借貸對農村 金融 秩序具有一定的沖擊性。民間借貸是一種民間自發的金融行為,不受任何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約束,其經營活動相當隨意,加上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不受約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銀行利率的一倍至幾倍。高額的回報率,使得許多資金富裕戶不愿將資金存入銀行,而甘愿冒險借貸出去,這對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業的發展是一個不小的沖擊;其活動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及資金市場,導致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更加增大。

2.民間借貸風險大,極易引起債務糾紛。民間借貸的債權人或者是礙于情面,不好意思獲取必要的證明手續,或者是以獲得高額利息為目的,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錢,不論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錢借到手。結果往往是債權人不能按期收回資金或根本無法收回,債務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從而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3.民間借貸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由于目前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機制還不完善,一方面導致部分民間借貸演變為高利貸,給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活動在金融機構之外進行,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干擾了金融機構業務的正常運轉,給國家的貨幣政策造成沖擊。

篇4

關鍵詞:民間借貸;特點;海南省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062-02

一、海南省民間借貸的七大特點

近年來,海南省民間借貸呈逐步上升勢頭,由于民間借貸隱蔽性強,難以監測,據海口中心支行監測調查,2012年第四季度海南省民間借貸(其他樣本規模)發生額1 386.9萬元,加權平均利率為28.1489%,并呈現以下七大特點:

1.隱蔽性強、借貸手續簡捷。民間融資最大特點是借貸雙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貸信息,不知道民間借貸從何處融資。因借貸雙方多為親朋、熟人、鄉鄰,彼此相互了解與信任,借貸行為發生時,只要貸款人立據后即可取得資金,時效性強,手續簡便快捷。

2.區域性較強。從海南省來看,民間融資具有明顯的區域性:一是經濟發展快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活躍。如農業產業化發展、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業的快速發展,經濟成分的活躍及區域信貸供給不足,形成了民間借貸的生存土壤;而經濟發展緩慢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二是城鄉結合部,民間借貸突出。在城鄉結合部因交通便利,吸引了大量的外來人員,為了謀生從事個體經營較多,在資金短缺時,主要通過民間融資的形式聚集資金,擴大經營。

3.個體經營者和私營企業成為借貸主體。由于銀行貸款手續麻煩且時間長,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在資金緊張時,往往從親朋好友處直接進行借貸。這類民間借貸往往時間集中、額度不大,但發生頻率很高。如東方市參與民間借貸人數眾多,從公職人員、教師、普通市民都有參與。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受國家宏觀調控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很難從金融部門貸到款,其流動資金主要靠民間借貸完成。如瓊中縣域英意天然橡膠有限公司與海口市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發生一筆民間借款,金額200萬元,年利率為7%。

4.以個人信用為主,并發生法律糾紛。無論是個體工商戶還是私營業主在融資時均以個人信用為基礎,資金借出者首先考慮的是借入者的個人信用和人品,其次才是所要融資的項目能否獲利。近兩年民間借貸一般都能按期償還,但也有部分民間借貸不能按期歸還的。如從瓊中縣法院立案庭了解到,2012年9月份瓊中縣因民間借貸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5宗,涉案金額27.15萬元。另一方面,也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如擾亂當地的金融秩序、滋生社會暴力事件等。如儋州市已發生多起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起的傷害事件,甚至出現了人命案件。民間借貸問題已上升到影響社會穩定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5.借貸額度不斷增大,期限較長且靈活。民間借貸少則幾千元,多則達200萬元以上,絕大部分借貸額度在5萬元左右。隨著借入者經營形勢的逐步好轉,借貸額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當前民間借貸的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個月、六個月短期約定已不多見,在借入者到期時若出現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還可以商量行事,較易延期。

6.民間借貸出現中介化、職業化、組織化特征。如瓊海民間借貸開始出現中介化、職業化、組織化的新特征,出現借款協議或借條被一些職業放貸人格式化的新動態,這些新動態改變了以往點對點借貸的特征,民間借貸資金通過中介聚集流轉后,往往形成資金洪流流向同一個投資標的,容易導致風險的發生。

7.利率較高,風險較大。目前,縣域民間借貸的短期限和高利率特性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如民間借貸的利率大多均呈高位運行,有的民間借貸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貸方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加強海南省利率政策管理和操作的建議

1.完善民間借貸的監測管理制度,正確引導民間借貸規范發展。一是通過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組織深入實地的調查,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資金規模、借貸方式、利率水平、交易對象、借貸期限的最新發展,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調查體系和數據庫,為有關部門制定宏觀政策提供數據支持。二是為防止民間借貸行為的非法運作,人民銀行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測和管理。對涉及眾多自然人,借貸范圍超出熟人社區的民間借貸,給予密切關注,根據其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人民銀行將配合銀監部門積極處理。

2.積極引導、支持民間借貸組織向正規金融轉化。金融監管部門在對民間借貸活動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對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民間借貸組織,在審查合格的前提下,采取核發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方式,以利于對民間借貸的規模、用途、利率進行監管。組建以主要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包括民間借貸資金參股、為中小客戶服務,并給予相應的存貸款利率浮動政策,使之兼具民間資本的優勢和正規金融的專業化特點,積極推動民間借貸向規范化、法律化的正式金融轉化。

3.建議縣域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同時積極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緩解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急需資金周轉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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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民間借貸 法律風險防范

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市場上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對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所以,采取適當、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對民間借貸法律風險進行預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定義

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是指民間借貸的參與者基于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為的實施變化,對借貸目的的實現所產生的消極影響。從民間借貸的角度來看,這種風險發生在兩個層面:一是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基于法律、環境變化的因素可能產生的風險(即外部風險);二是基于民間借貸主體自身的行為而產生的風險(即內部風險)。目前導致區域性民間借貸危機的誘因中,上述兩種情形都存在。

二、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基本特征

(一)借貸約定、協議、合同無法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對于民間借貸行為參與者而言,放貸資產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慮的因素,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風險降低到最小。然而,國家對于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充分認可使得許多管理辦法處于一種半遮半掩的狀態。在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法規中,難以尋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借貸行為規范,這無疑增加了民間借貸行為參與人的經營風險(即便是在簽訂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這種行為本身在法律上的確定性存在問題,使得法律救濟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貸方面法律滯后導致已有的金融行為得不到法律確認

我國現行法律只允許少數的企業法人進行放貸行為,對于一般意義上的企業法人之間是不允許互相借貸的。只允許個人借貸禁止企業間相互借貸,這種作法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就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情況來看,絕大部分借貸資金均投入到擴大再生產的生產性消費,故借貸資金往往數額巨大,遠非個人可以承受。另外,企業資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頻繁、時間緊迫且歸還迅速的特征。因此,企業之間的互為借貸、互為擔保就成為民營企業的一大融資方式。這種企業之間的集體性借貸,并沒有損害企業和社會的利益。各行業經營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處于市場淡季的企業在不影響自己生產的情況下,將積累下的閑散資金外借于處于生產旺季的企業以解決其資金不足的問題,在完成生產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潤歸還。對企業間借貸進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導致各種“變相”的民間借貸層出不窮,為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人為增加了障礙,更加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

(三)經濟性犯罪給借貸資產的安全性帶來威脅

資本的投機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貸市場中,民間借貸逐漸異化,往往演變為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過欺詐手段編造企業的經營狀況、美化企業的資信等級、虛構收入狀況等信息,再以高息誘餌來誘惑投資者。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往往無法詳查集資企業的資信情況和實際經營狀況,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界限至今沒有統一的、比較權威的說法。現實中,民間借貸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資的邊緣,一旦借款方喪失了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理性判斷,就可能演變為犯罪。這種由于法律環境因素導致的借貸資產安全性差,會阻礙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民間借貸法律風險成因分析

民間借貸行為在法律層面的風險,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可以從借貸雙方參與者和國家金融監管兩個方面剖析這個問題:

(一)借貸雙方參與者因素

1.借貸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借貸雙方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等諸多原因,民間借貸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民間借貸相應的借款手續和合同不規范;部分借貸基于熟人之間的信任,沒有任何手續,僅僅口頭約定借款事項;有的借貸雙方就簽個借條或欠條作為雙方之間借貸關系的憑證。

從法律層面上講,借條、欠條的含義及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別的。借條在訴訟時效及糾紛發生后所起的證明作用與欠條不同,借條、欠條與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別。

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直接導致誠實信用原則失靈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在民法領域被稱為“帝王規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不論是行使權利者還是履行義務者,都應在誠實信用這一道德準則下行事。通過媒體暴露出的民營企業老板因企業資金斷鏈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民間借貸領域的失靈。誠實信用原則在民間借貸領域失去應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間借貸發生在私人之間,借貸手續簡便,有的甚至只是口頭約定,因此,借貸期限屆滿時,借貸雙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雙方是否有借貸關系發生矛盾,導致借貸糾紛產生;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資金需求者為獲取資金,對自身企業的經營狀況、企業資信等級、借款用途做虛假陳述,實踐屮,出借方缺乏對這些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的機制。

3.民間借貸行為挑戰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則

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一種市場化融資機制,其發生的基礎是民法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意思自治原則,這也是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國針對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缺失,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散見于各個部分法中。根據《憲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閑散資金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并獲取收益是合法的行為。根據《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只要達成合意,并且合意不違反現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上述行為就屬于“非法集資”,應予取締。

(二)國家金融監管因素

1.立法分散、規定不足

考查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不難發現,我國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呈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首先是沒有統一的專項規定,法律淵源的層級過多,司法機關在適用時難度較高;其次是現有法律規范沒有完全覆蓋民間借貸領域的諸多問題,針對性不強;第三是監管機關無法按照現有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監管,實踐中出現的復雜問題無法在法律中尋找到合適的依據。法律規范的缺失導致了民間借貸行為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

2.國家金融政策導向使民間借貸風險防控難以實現

長期以來,我國宏觀調控層面對金融市場進行調控時常常向國有經濟傾斜。這種導向對金融市場產生了三個作用:首先,這種導向壓抑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其次,銀行在由國有企業向現代商業銀行改制的過程中,大大收縮了對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雙軌制使得有資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業無法或者很難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資金,只能轉向民間借貸市場。

3.金融監管手段缺失導致民間資本運行風險增加

由于民間借貸資本缺乏透明的監管手段,監管機構很難對其資金的去向做到準確把握,這給決策層制定宏觀調控政策帶來不少挑戰,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國的金融風險。

四、防范民間借貸法律風險的對策

(一)做好現有法律銜接和梳理

在統一的立法短期內無法出臺的情況下,應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銜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間對于同一法律問題的口徑不一致,用司法手段來防范危機將成為空中樓閣。

(二)加強借貸參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

改變民間借貸參與者的風險意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種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傳統的宣傳、普及手段以外,應進一步推廣溫州的借貸服務中心模式,將借貸的整個流程標準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來降低借貸風險,這在借貸參與者法律意識不強的情況下無疑是比較穩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間借貸行為風險提示預警機制

建立借貸信息交易平臺,進一步推廣借貸登記制度。對于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雙方認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記;對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應強制采用登記。在信息收集平臺、借貸登記制度初步實施后,應進一步夯實我國的征信制度,大力發展完善征信評估體系。上述三個制度的實施有助于突發性局部借貸危機的防范,從而增強國家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體制,加快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融合發展

金融監管機關要充分地履行職責,做好協調、調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體制,使這兩個類型的金融市場能互相融合、配合,成為經濟增長的助推器。

所謂的正規金融是指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民間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間借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界限,以更加開放和自信的態度引導民間資本的工作,通過合適類型的資本運作模式將民間金融資本穩定下來,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報,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同時也有助于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

(五)謹慎對待利率市場化,有針對性地放開利率市場

針對區域差異,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利率,對于經濟發達程度較高的地區可以適當地放開利率市場。在可調可控的范圍內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導,以縮小有資金需求企業的資金缺口,促成企業的資金鏈良性循環;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現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滿足資金需求方和供給方的需要,可以根據地區實際情況適用利率標準,同時可以考慮設置適當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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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民間借貸 利率 合法化 利率市場化

相對于正規的銀行貸款而言,民間借貸主要指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進行的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讓渡及本息付,是未受到金融主管部門規制的金融交易行為,是一種合法的民事行為。

近年來在國家宏觀貨幣政策的調控下,不少金融中介公司在利益的驅動下,從事民間借貸活動。2011年下半年以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負面新聞層出不窮,涉及到浙江、福建、河南、江蘇和內蒙古等不同省份的金融中介公司和借貸企業。

1.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次貸危機發生后,國內中小企業屢次遭受打擊,利潤大減。企業在生產中需要轉借資金,雖然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于銀行貸款,但是手續簡單,導致大量中小企業紛紛轉向民間借貸。目前我國民間借貸現狀有以下新特點:

1.1民間借貸規模總量不斷增長

全國民間借貸發展總體上呈現出一種平穩增長的態勢,借貸規模在不斷擴大。中金公司研究部的《中國民間借貸分析》報告估計,2011年中國民間借貸余額中期同比增長38%,為3.8萬億元,占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總規模的33%,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7%。報告還介紹了我國民間借貸在近幾年的變化,2008年之前,我國民間借貸行為適度,同比增速約為10%;2009年,由于流動性充足,民間借貸余額增長停止;在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由于緊縮的貨幣政策,再次推動民間借貸市場,同比增速達50%和40%。

1.2民間借貸使用范圍不斷擴大,方式有所增加

傳統民間借貸一般用于家庭的突發事件如疾病,結婚和上學等生活支出及買房等一次性大額支出的周轉。近年來民間借貸的范圍擴展到中小企業經營和投機獲利,尤其在2011年比較突出。

傳統方法一般是口頭協議、借據等,發生在熟人之間。近年來,眾多的融資中介和網絡信貸開始參與到民間借貸中,使民間借貸更加成熟,程序略顯規范。

1.3放貸人更復雜化

傳統民間借貸一般都在熟人、親戚朋友之間開展,現在已經擴展到陌生人之間,如集資進行投機。從房地產等行業出逃的眾多“熱錢”,資金富余的上市公司,也投入在民間借貸之中。市場公開資料顯示,有64家上市公司放出170億的高利貸,高額的利息回報使上市公司當上“倒爺”,并有迅速蔓延擴大之勢。

1.4潛在風險大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通過借貸形成了長短不同的資金鏈,一旦某個環節出了問題,整個鏈條就會崩潰。中小企業本來就是民間融資的主要借款對象,在企業主或其他借款人面對高企的利率,出現還不起貸款時,民間借貸的危機就隨之而來。但中小企業在民間借貸中的比重較大,如在珠三角某城市中占到七成,這樣就放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和危機。銀行在民間借貸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風險和危機還可能波及到銀行業。

2.我國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種合法的民事行為,它是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完善和補充。雖然利率高,相對于其他金融產品而言,民間借貸具有風險小,收益高的特點。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民間借貸能夠起到優化融資結構的作用。由于我國民間借貸的體制、政策、管理不完善,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

2.1民間借貸中高利貸泛濫

各種資金相繼涌入民間借貸市場,其目的是賺取高額的利潤。近來民間借貸利率已經漲至月息6分到8分,換算成年息達72%至96%,個別甚至上升到120%。而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僅為6.65%,民間借貸利率最高已是銀行貸款利率的18倍,遠超出了國家合法的4倍利率。

由于民間高利貸的眾多資金來自銀行,這種泛濫將會沖擊國內銀行體系。高利潤必然伴隨高風險,這種高利貸一旦出現了資金鏈斷開,將可能引發民間借貸市場的連鎖反應,進而轉嫁給銀行。

2.2民間借貸缺乏法律基礎

中國法律對合法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界定不清,民間借貸行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在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債權人多為普通群眾,所借出的資金是多年積蓄,當借貸不能收回時容易引發其不滿情緒,帶來不穩定因素。然而,民間借貸的不規范卻無法避免。在發生大額資金的糾紛時,會影響到社會穩定。

2.3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監管

政府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分布在不同的部門,如典當行由商務部系統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由金融辦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監管主體的多頭運作造成監管混亂,使得政府對民間借貸的事前管理、日常監控能力嚴重不足,只能被動地處理民間借貸違約事件,民間借貸風險難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3.我國民間借貸存在問題的對策

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增加了經濟運行的風險,會對實體經濟產生不良的影響,需要進一步的規范和引導,這樣才能作為金融體系的有力補充,促進金融經濟的發展。

3.1加快民間借貸合法化的進程

民間借貸是一種“地下經營”或“半地下經營”,是銀行貸款的“盲區”。國家在改革中要建立現代化的金融體系,發展多層次的信貸市場,民間借貸市場作為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官方信貸的有益補充。國家需要將諾大的民間借貸市場吸收到金融體系中,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對其實行規范和監督,使之迅速發展成為官方信貸的有益補充。

民間借貸合法化后,政府相關部門要鼓勵合法的民間借貸,監管投資相關的融資中介的放貸行為,制止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款帶來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3.2使民間借貸做到有法可依

盡管《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認可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但是目前還缺少專門系統的法律法規。由于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分散,且政出多門,立法技術不完善等原因,導致這些法律對民間借貸的法律協調性不強,操作性不夠。這些一系列的因素致使民間借貸依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當前最重要的是盡快建立和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引導管理,進而才能防范法律風險,優化其環境,減少其中間發生的犯罪行為,促進民間借貸的良性、健康發展。

3.3加快國內金融市場的利率市場化改革

我國加入WTO后承諾開放金融服務業,保持開放競爭格局下中資銀行的競爭力,在我國的宏觀經濟中利率處于管制中,存款在銀行的利率低,銀行貸款利率高,這些都是以降低公眾的利益為代價,提高銀行利益。

利率改革進入市場化,可能會降低國內商業銀行的利益,提高外國銀行的競爭力。同樣,可以優化我國的金融市場。在合法后的民間借貸市場上,由于競爭性的利率存在,將會減少高利貸的生存;在銀行業,在同樣的利率下,銀行為了爭取更多的客戶,將會提高自己的辦事能力,優化借貸程序,加強信貸審批流程等。有競爭性的利率會促使借貸市場成為買方市場,中小企業及其他市場主體將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而不是被高企的利息壓死。另外,這也將真正的提高國內銀行的競爭力,提高其服務質量,優化其盈利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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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省略/

篇7

【關鍵詞】農村聯保貸款 信用風險 對策建議

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貨幣政策的傳導主體,其自身的缺陷及資金的不足導致了支農乏力的現狀。為了有效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管理指導意見》,大力推行農戶聯保貸款制度。但作為一種新型的信貸支農方式,在具體實行過程中必然存在一些不足。鑒于此,本文對著重分析了農村聯保貸款制度的必要性、存在問題及成因,并有針對缺陷提出了可行性的對策建議。

一、我國農村聯保貸款的必要性

我國農村聯保貸款是對于農村小額信貸支農惠農的補充制度。因此,其產生與發展對于改善我國農業發展結構是有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表現為:就信貸機制而言,我國存在農戶與金融機構信息不對稱、農戶無法提供符合抵押貸款擔保品等現象,從而限制了農戶金融信貸市場的可能;就信貸機構而言,俗稱“草根金融”的民間借貸存在擔保、監管缺乏、操作不規范等問題,而其他商業貸款也缺乏支農的針對性。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農村聯保貸款應運而生。其獨特的支農機制設計,在農村貸款方面較之民間信貸、其他商業貸款、小額信貸等有較大優勢,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我國農村聯保貸款特點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貸管理的規定,對農戶一般的種植業、養殖業的資金需求,在一定限額內,農戶申請可無需擔保。超過限額的可采取農村聯保。作為新型支農政策,農村聯保貸款存在以下特點:

(一)聯保貸款供給穩定、持續性強、覆蓋面積大。自2000年來,我國農村聯保貸款規模迅速擴大(見表1、圖2)。獲得貸款農戶達到7742萬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32.6%,受惠農民超過3億。由此可知,農村聯保貸款制度其穩定性、持續性促進了農村信貸的投入和農村金融的發展。

圖1 我國發放“農戶貸款”覆蓋率變化圖 單位:(%)

A 當年發放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信貸覆蓋率

B 當年農戶小額信貸和農戶聯保信貸覆蓋率

(二)小組成員互保,充分利用個人信息,部分地解決了信貸風險問題。聯保信貸制度以小組聯保為基礎,由農民自行建立貸款聯保小組,由此大大降低了“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見圖2)。由圖可知,農戶聯保信貸不良率低于農戶小額信貸不良率,其對于降低信貸風險有較大的作用。

圖2 我國發放的“農戶貸款”質量變化圖 單位(%)

C 農戶小額信貸不良率

D 農戶聯保信貸不良率

(三)管理嚴謹、操作規范、辦理簡便,服務弱勢群體。有別于民間借貸、其他商業貸款。我國農村聯保貸款立足服務農村,是我國支農惠農金融政策的制度之一,其管理更為嚴謹,辦理流程便捷。

三、推行聯保貸款中存在的問題

推行農戶聯保信貸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獲得了較大發展,有效緩解了農村金融供需矛盾。但是作為舶來品,農村聯保信貸在推行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排除最貧窮農戶與無法滿足部分專業農戶資金需求。在推行農戶聯保信貸過程中,聯保小組是自行建立,因此最貧窮農戶往往被排除在聯保小組之外,無法獲得聯保信貸。因農戶聯保信貸額度限制,部分專門農戶,如種植專業戶、個體工商大戶等,無法獲得充足資金。

(二)貸款期限較短,上浮幅度較高。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提供的聯保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在利率方面,農戶聯保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基準利率之上上浮40%,個體工商聯保信貸利率上浮50%。期限短不利于生產周期較長的農業發展,從而影響貸款的回收;利率上浮幅度大加重了農民的負擔。

四、建議

鑒于我國農戶聯保貸款中出現的問題,本文提出提出以下建議:

(一)將最貧困農戶納入農戶聯保信貸范圍。農村實行聯保信貸制度的真正意義在于充分運用農村金融的獨特性幫助農民脫貧致富,因此,將最貧困農戶納入農戶聯保信貸是對我國推行農村聯保信貸制度的執行和完善。在實踐過程中,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降低申請門檻、引導聯保小組等方式,將最貧困農戶納入到聯保信貸范圍之內。

(二)明確聯保貸款中借款人與聯保人之間的權責關系,分清責任。在訂立聯保貸款協議時,要清楚明確、協調借貸人與聯保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確保借貸人按時、按量還款,從而降低信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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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 發展 民間借貸

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得益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但長期以來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提供融資支持的卻并非正規金融體系,而是長期以來未得到國家法律明確認可的民間金融體系,民間金融的存在實際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滯后對全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一、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現狀及類型

民間金融發展是民間資本擴張的內在沖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市場經濟為取向的改革,創造了大量社會財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但民間金融沒有得到政府的認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間資本沒有獲得它應有的增值能力。與此同時,民營經濟的發展得不到所需的資金供給,造成了資金供求的嚴重失衡。近期國家出臺的“新三十六條”在國家根本性政策的層面明確提出了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的方針。這對民間資本而言,確是一個利好消息。但目前民間資本要進入金融服務領域仍面臨許多政策與體制方面的具體障礙。進一步發展民營經濟,必須重視發揮民間資本的作用,實現民間金融正規化、合法化,加速發展民間金融,加強對民間金融的規范和監管。

我國的民間資本經過20多年發展,已從剩余資本發展成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并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在農村發展中,特別是農村工業的發展中,資金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農民進入非農產業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資金支持,特別是小企業和家庭企業在起步或遇到資金周轉困難的時候,這大大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解決農村資金不足的問題上有兩個可以選擇的方式:一是加強正規金融的服務,對現有農村金融機構進行改革,增加其貸款和儲蓄能力;另外一個思路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促進有序的民間金融市場的形成。農村原本就是正規金融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隨著四大銀行的商業化改革,農村地區的許多經營網點被撤消,正規金融資源更加稀少,金融資源供給明顯不足;而農業、農民、農村,因其所處的弱勢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這種供需上的極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間金融。目前我國民間金融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劃分為: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基金、合會、民間借貸、私人錢莊、民間集資、小額貸款等七種類型。

二、河南金融市場形勢分析

河南省當前的金融市場形勢不容樂觀。一方面存款準備金率不斷上調,央行對銀根步步緊縮,融資成本上升,現金流緊張,部分企業停產停工,從中小企業、上市公司到各家商業銀行,都普遍遭遇到了錢荒的困擾;而另一方面,游資狂炒、私募股權基金噴涌、投資藏品等,過剩的民間資本,在尋找投資的出口。與此同時,困擾“錢流”的亂象卻此起彼伏,不論是銀行業,還是投資擔保業,都涉足其中。商業銀行間競相理財產品,擔保的異化,高息攬儲,更有甚者搞非法集資。在洶涌的資金流不斷尋找投資渠道的同時,干涸的實業卻直喊口渴。解決“梗阻”只能用疏通的方式,給“錢”以市場化的價格,給“風險”以適當的對價,給“資本”以合適的出路。大銀行資金疏“道”,中小金融機構加速創新,成為當前急需改革的問題。

三、河南民間金融現狀及發展優勢

2009年末河南省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余額達到13437億元,而對于私營企業及個體貸款,僅有356億元。單靠官方正式金融,民營部門的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滿足,民營經濟在創業、發展中只能轉向民間金融的融資渠道來尋求資金支持。河南省的民間金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第一,借款利息偏高。對于借款企業來講,雖然高息負債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場銷售不佳、自身經營存在問題等因素均會導致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如此惡性循環會嚴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第二,借貸風險增大。在金融危機沖擊之下,許多企業遭受資金鏈斷裂壓力,民間借貸的償還風險驟然增加,類似“思達事件”這樣的違約案例已屢見不鮮。第三,擾亂金融秩序。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之外,形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造成金融信號失真,干擾中央銀行對社會信用總量的監測,不利于正確調控政策的制定。第四,威脅金融安全。在當前經濟形勢不佳情況下,民間借款企業出現財務困難的概率增加,最終風險將轉嫁給銀行,給金融穩定和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呈現很大的地域性差別。造成這一地域性差別的主要原因是各地經濟對民營經濟的依賴度不同造成各地方政府對待民間金融的態度有別。根植于河南經濟的民間金融、草根金融,在服務河南中小企業方面,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且機制靈活,可提供多樣化、及時性的產品服務。如何抓住當前國家對民間金融逐漸松綁的契機,有效規范和發展河南民間借貸,是河南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四、河南民間金融發展對策分析

當前,特別應該根據國家經濟刺激計劃的總體方案,結合河南經濟的自身特點,引導民間資金流向新能源、自主創新、城鄉基礎設施、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急需發展的領域,從而既合理規避行業風險,又可以使民間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促進經濟結構優化調整。

首先,要深化金融改革,規范民間借貸運作,將大量的民間借貸活動納入公開化、規范化的運營系統中。一要充分發揮金融中介的樞紐作用。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委托貸款業務,由銀行為民間借貸供求雙方充當融資中介;積極培育和扶植民間信用擔保機構發展,鼓勵信用擔保機構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二要積極推進建立新型民間金融機構。我國農村金融的增量改革已經啟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以及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已全面鋪開,這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建立關系到河南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也對河南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根據河南的具體情況,在準入門檻、發起人條件、股權結構設計、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做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安排,有效促進其健康快速發展。

其次,人民銀行、銀監局和河南省相關職能部門應密切協作,關注民間借貸變化趨勢,盡快建立有效的監測系統,加強對交易活躍地區或領域的監測。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相關數據,對其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變動定期監測;實時反映民間借貸資金供求狀況,全面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實際運行情況;密切跟蹤民間借貸的履約情況,及時做出風險預警和提示。對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監管部門應將監管的重點放在健全市場準入規則、加強清償能力監管和加強市場退出監管上。對涉嫌欺詐、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中介機構要嚴厲打擊和堅決取締,對資不抵債、管理混亂的民間借貸中介要堅決實行市場退出,從而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和民間借貸活動的有序開展。

最后,私募資本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重疊性較強,由于我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沒有私募的概念,我國也并沒有系統地考慮過私募的積極作用,再加上我們對于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騙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如何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如何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河南民間金融突破的一個有效途徑,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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