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管理狀況8篇

時間:2023-08-09 09: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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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等,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有關企業進行評估、分類,并對企業的管理類別予以公開。

第四條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系。

第五條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直屬海關負責審定、調整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第二章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第六條A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3000萬美元(中西部1000萬美元)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第七條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

(七)會計制度完善,業務記錄真實、完整;

(八)主動配合海關管理,及時辦理各項海關手續,向海關提供的單據、證件真實、齊全、有效;

(九)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十)按照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一)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有2次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第九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有3次以上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十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發生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注冊登記的;

(二)首次注冊登記后,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并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十一條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節報關企業

第十二條A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在2萬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報關業務情況表》。

第十三條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企業以及所屬執業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報關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總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受委托辦理報關業務的所有活動;

(八)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九)按照規定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3次的;

(四)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六)報關的貨物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協助海關進行調查的;

(七)被海關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第十五條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4次以上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十六條報關企業未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注冊登記的;

(二)首次注冊登記后,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并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三章管理類別的適用與調整

第十七條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可以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A類管理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類管理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第十九條注冊地海關接受企業適用AA類、A類管理申請后,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報直屬海關審定。

對申請A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對申請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第二十條申請適用AA類、A類管理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對其申請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適用的決定:

(一)申請時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二)審核期間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三)審核期間有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尚在偵查或者調查中的。

第二十一條C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八條或者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B類。

D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九條或者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C類。

第二十二條C類、D類企業申請調整為B類、C類的,應當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交《企業管理類別調整申請書》。注冊地海關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報直屬海關審定。

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應當降低類別情形之一的,海關發現后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決定其適用的管理類別:

(一)AA類、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二)B類企業有C類、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三)C類企業有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條經直屬海關決定調整或者不予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由企業注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決定送達企業。

自海關作出調整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后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AA類或者A類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暫停其與管理類別相應的管理措施;暫停期內,按照B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注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調整:

(一)企業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承繼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其管理類別適用分立前企業的管理類別,其余的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二)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并,合并企業管理類別適用合并后存續企業的管理類別;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并,合并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開展報關業務,海關按照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各自適用的管理類別分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企業的管理類別不同導致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抵觸的,海關按照下列方式實施:

(一)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C類或者D類的,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均為B類以上管理類別的,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加工貿易經營企業與承接委托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的,海關對該加工貿易業務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走私罪的時間認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

走私行為、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警告以及罰款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其他企業”,指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從事與進出動直接有關的企業。

“中西部”,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拖欠應納稅款”,指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之和,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繳納的稅款。

“拖欠應繳罰沒款項”,指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交付海關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

“進出口總值”,包括海關貿易統計與單項統計數據,以海關的統計為準,有關數據僅用于海關企業分類管理。

“報關差錯率”,指企業上一年度所有報關員記分的總次數除以報關單總數的百分比。

“1年”,指連續的12個月。

“年度”,指1個公歷年度。

“以上”,包含本數。

“以下”,不包含本數。

篇2

第一條為了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等,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有關企業進行評估、分類,并對企業的管理類別予以公開。

第四條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系。

第五條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直屬海關負責審定、調整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第二章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第六條A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3000萬美元(中西部1000萬美元)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第七條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

(七)會計制度完善,業務記錄真實、完整;

(八)主動配合海關管理,及時辦理各項海關手續,向海關提供的單據、證件真實、齊全、有效;

(九)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十)按照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一)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有2次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第九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有3次以上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十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發生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注冊登記的;

(二)首次注冊登記后,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并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十一條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節報關企業

第十二條A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在2萬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報關業務情況表》。

第十三條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企業以及所屬執業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報關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總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受委托辦理報關業務的所有活動;

(八)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九)按照規定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3次的;

(四)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六)報關的貨物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協助海關進行調查的;

(七)被海關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第十五條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4次以上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十六條報關企業未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注冊登記的;

(二)首次注冊登記后,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并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三章管理類別的適用與調整

第十七條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可以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A類管理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類管理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第十九條注冊地海關接受企業適用AA類、A類管理申請后,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報直屬海關審定。

對申請A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對申請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第二十條申請適用AA類、A類管理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對其申請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適用的決定:

(一)申請時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二)審核期間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三)審核期間有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尚在偵查或者調查中的。

第二十一條C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八條或者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B類。

D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九條或者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C類。

第二十二條C類、D類企業申請調整為B類、C類的,應當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交《企業管理類別調整申請書》。注冊地海關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報直屬海關審定。

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應當降低類別情形之一的,海關發現后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決定其適用的管理類別:

(一)AA類、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二)B類企業有C類、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三)C類企業有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條經直屬海關決定調整或者不予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由企業注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決定送達企業。

自海關作出調整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后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AA類或者A類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暫停其與管理類別相應的管理措施;暫停期內,按照B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注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調整:

(一)企業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承繼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其管理類別適用分立前企業的管理類別,其余的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二)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并,合并企業管理類別適用合并后存續企業的管理類別;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并,合并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開展報關業務,海關按照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各自適用的管理類別分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企業的管理類別不同導致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抵觸的,海關按照下列方式實施:

(一)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C類或者D類的,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均為B類以上管理類別的,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加工貿易經營企業與承接委托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的,海關對該加工貿易業務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走私罪的時間認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

走私行為、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警告以及罰款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其他企業”,指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從事與進出動直接有關的企業。

“中西部”,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拖欠應納稅款”,指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之和,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繳納的稅款。

“拖欠應繳罰沒款項”,指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交付海關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

“進出口總值”,包括海關貿易統計與單項統計數據,以海關的統計為準,有關數據僅用于海關企業分類管理。

“報關差錯率”,指企業上一年度所有報關員記分的總次數除以報關單總數的百分比。

“1年”,指連續的12個月。

“年度”,指1個公歷年度。

“以上”,包含本數。

“以下”,不包含本數。

篇3

關鍵詞:經濟危機;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一、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性

1、知識產權是企業的利潤源泉

傳統經濟需要大量資金、設備,有形資產起決定作用;而知識經濟時代,知識信息已成為第一生產要素,知識、智力等無形資產起決定作用,企業的財富中心是知識和知識產權。藍色巨人IBM2001年共獲得3411項專利,其通過知識產權許可實施獲得的權利金收入更是高達17億美元,占IBM年度稅前收益(81億美元)的將近1/5,如果通過產品銷售賺到相等的金額,則相當于額外銷售出160億美元的產品。微軟也明確宣稱,公司最主要的財富就是版權。可見,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企業,尤其是研發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利潤源泉之一。

2、知識產權是企業的競爭優勢

知識產權是累積、提升企業競爭優勢的重要工具。比如:吉利(Gillette)透過專利分析,將刮胡刀核心技術申請了35項專利保護,成功筑起一道綿密的防護網,阻絕了競爭者的市場進入。此為成功結合專利管理與技術研發的典范。再如:英國最大的格蘭素(GLAXO)制藥公司,在20世紀80年代以特效胃藥雷尼替丁(ZANTAL)每年為其帶來10億英鎊的收入。1997年7月,當其在美國的專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時間,在全球的銷售額急降33%。創建于1978年的格蘭仕集團憑借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強化科研與技術,發展生產,在短短二十多年間一躍而成為國際知名品牌,被國內外媒體、專家譽為“格蘭仕奇跡”。這些體現了知識產權使企業更具有競爭優勢和市場表現。

3、知識產權是企業的投資組合

對于新興的公司而言,知識產權可能還是其獲得風險資本青睞的一個重要籌碼。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的企業可以利用知識產權融資,直接提高企業現有知識產權的收益。如今年第二屆專利周,全國范圍內共成交項目178項,成交金額人民幣54.8億元,美元1200萬。另有300項技術達成意向,意向成交額5.1億元。如此高額的成交量表明,企業可以憑借專利授權、轉讓、合作等手段來賺取利潤。

二、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現狀

我國已成為全球制造中心,但技術、資本和市場仍處于外圍,特別是很多企業存在“有制造無創造、有創造無產權”的現象,這種狀況直接導致眾多企業在此次經濟危機的突襲下應對無措,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作,甚至是破產倒閉。我國很多企業在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中存在種種問題,并且對發達國家利用知識產權優勢形成合圍的策略仍缺乏應有的冷靜和思考,沒有充分注意到自身自主知識產權缺乏的潛在危機,也沒有充分認識到在新的競爭環境下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戰略選擇。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很少設置專門知識產權部門,安排知識產權專職人員處理知識產權相關事務,忽視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企業一直在短期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術領域投資,進行自主研發,更沒有及時地將技術專利化、將專利標準化、將標準許可化;核心技術和關鍵元器件還依賴于進口,然后再進行重復組裝、走仿制老路,產品技術含量低、缺乏市場競爭力。資金、技術的嚴重不足,導致自主知識產權缺乏。總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運作情況堪憂。

三、經濟危機下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應對

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戰略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經濟危機的震蕩將給企業帶來嚴峻的考驗,企業將經歷其發展進程中的“冬天”。企業要想破除此次危機的魔咒并成功實現飛躍發展,就必須對企業本身進行戰略性調整,其中,知識產權戰略的調整更是迫在眉睫。

1、及時梳理企業知識產權狀況

由于我國企業長期以來的粗放式經營,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管理較為混亂。在經濟危機中企業一般都會減少投資,節約開支。所以,企業可以利用空隙,對企業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系統的梳理,從而能夠全面掌握自身的知識產權現狀,諸如企業商標、專利、著作權擁有狀況、保護程度;企業知識產權的申請和管理狀況、企業研發經費投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等。

2、建立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其有效的運轉有賴于科學的管理體制,這就需要企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企業在上述梳理自身知識產權狀況的基礎上,根據管理需要,設置相應規模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大型企業可以仿照IBM、松下等國際知名企業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分類處理所有與企業業務有關的知識產權事務,如專利、商標、著作權、布圖設計保護、商業秘密及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事務。中小企業可以依其規模成立適合其企業發展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者配備專職知識產權工作人員。

同時,企業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一系列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包括:(1)與其相適應的專項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諸如專利管理、商標管理、著作權管理、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等。(2)應知識產權研發和利用需要,企業必須制定一套內部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企業員工關于智力成果歸屬、員工的保密義務、相關人員的竟業禁止義務以及員工獎懲制度等、對外許可使用、轉讓相關知識產權的合同管理制度等;(3)建立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對企業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有較高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產權管理的能力;(4)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獎勵制度;(5)研發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3、制定規范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制度

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知識產權戰略可以使企業明確企業知識產權的發展方向,確立如何利用知識產權為企業創造財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包括人力資源戰略、信息戰略、申請戰略、管理戰略、經營戰略、訴訟戰略、保護戰略、涉外戰略等。

4、積極運用專利保護戰略

專利是集技術、經濟、法律三位于一體的產物,企業專利戰略在企業發展中有其獨到的功能和作用,是企業其他任何戰略或規劃不能替代的。在前述梳理企業知識產權現狀的基礎上,企業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適合的專利戰略模式。技術和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企業適合進攻性專利戰略,企業積極主動地將開發出來的技術及時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利用專利權保護手段搶占和壟斷市場。而技術和經濟實力比較薄弱的企業適合防御型專利戰略,即采取打破市場壟斷格局,改善競爭被動地位。

5、積極實施企業商標戰略

由于商標注冊申請的周期較長,現階段企業在梳理企業知識產權狀況和確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基礎上,積極進行企業商標注冊申請,以便在金融危機緩解的時候,正好使用已注冊的商標進行企業經營。此番經濟危機的來襲,已經使企業認識到沿海大部分企業的破產倒閉是其“低價策略”和“貼牌”戰略的惡果,因此必須積極實施商標的國際化經營戰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品牌。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真正實現對國外市場的滲透并最終取得國際市場競爭優勢。

6、妥善保護企業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秘密對于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因此企業應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明確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確定商業秘密的等級;落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接觸人或潛在接觸人訂立商業秘密協議;制止商業秘密侵害行為等。

7、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維權

經濟危機下企業在傾向于縮減開支,減少投資。因此,對于那些知識產權實力比較強的企業來講,可以針對市場中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積極的維權,避免企業利益受到損失。

篇4

[關鍵詞]知識產權評估,科研立項

中圖分類號:TF04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6-0175-01

我國正在加快建設創新新型國家的步伐,科技創新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戰略。創新投入高、科技進步貢獻率大、對外技術依存度低、創新產出高等是創新型國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和主要衡量指標。通過與大中小型企業項目評估來看,無論是針對個人或項目評審,知識產權是評估基礎成分的基本。我認為,應當將知識產權評估納入政府科研立項評估體系,以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政府科研立項的決策依據。

一、知識產權評估應當成為政府科研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一)是規避政府投資風險的重要手段

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科研創新成果的法律武器,是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的戰略資源。但在我國以往的科研立項中,不乏一些由于在選題環節出現偏差導致的重大決策失誤,有很多項目在投入大量經費或者結題以后才發現是國內外已經取得了專利知識產權的技術,甚至有的科研成果在進入產業化階段后被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這不僅導致科研經費的重大損失,也影響了“走出去”戰略的實施。

2014年1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了“針對重大產業規劃、政府重大投資活動等開展評議,規避知識產權風險”的要求。因此,在科研項目立項階段納入知識產權評估,有利于利用知識產權信息制定正確的技術創新戰略,確定研究方向,提高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起點水平,提高項目完成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避免政府投資風險。

(二) 是完善科研管理體制的客觀要求

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激發創新活力、聚集創新優勢資源、優化創新環境、提高城市核心競爭力舉足輕重。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是衡量城市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企業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能力是城市創新能力最終體現。但是,在科技管理體制上,原有的科研管理,包括科研項目立項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與國際上通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許多不協調的地方。這種二者不協調的弊端導致了科技項目重復立項和某些科技成果得不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現象大量存在,造成了科研資源的浪費。【張鼎映,《科技項目立項中的知識產權研究》】。同時,在科技成果轉化階段,由于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科研人員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這將會扼殺社會的創新動力。因此,在科研項目立項中未雨綢繆,作好知識產權評估,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精神和依法治國精神的體現。

二、 科研立項中知識產權評估的原則和內容

科研立項(SRTP)是指科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前針對具體研究課題進行項目依據、資金、人員、研究方法、技術路線、預期完成標準等進行設置、論證的第一道程序。【http:///wiki/%E7%A7%91%E7%A0%94%E7%AB%8B%E9%A1%B9】簡言之,就是科技項目管理中項目的確立。知識產權評估工作應當堅持“緊扣需求、分類評議、講求實效”的原則,促進知識產權科研立項評估與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緊密融合,并最終為項目規劃、政府決策和技術研發提供決策依據。

在立項階段,知識產權的各個種類,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涉及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都應當成為被研究和考慮的因素。

知識產權評估不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查新檢索,而是一項貫徹到科研項目實施和管理的全過程的系統工程,需要綜合考量技術、法律、經濟、市場等多方面的因素。筆者認為,以下應當成為科研立項中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是項目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包括權利類別、數量、法律狀態、保護期限等;二是項目已有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合法性與權利穩定性的分析;三是項目涉及的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主要技術的專利檢索分析報告及其說明;四是項目預計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可能性;五是項目可能與他人知識產權發生權利沖突的風險分析;六是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狀況和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由于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別較多,技術領域廣泛、專業性強,且知識產權的預期產出帶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對這些評估內容既可以由項目申請主體提供,也可以由決策部門委托相應的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信息服務機構提供,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團隊和市場運營專業人員開展專題論證。

三、 建立健全科研立項中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體系

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參考知識產權評估意見,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和潛在風險,適時調整項目決策。同時,從政府層面,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項中進行知識產權評估的制度體系,確保知識產權評估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

(一)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制度體系

2012年, 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主要是服務于重大經濟項目投資、重大科技計劃制定實施、人才引進、企業并購、進出口貿易等活動。目前,貴州、浙江等地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出臺了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的實施辦法。2010年,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一定程度上為科研立項的知識產權評估提供了依據。我認為,科研立項的知識產權評估,也應走法制化的軌道,應當適時制定科研立項中的知識產權評估辦法,對知識產權評估的具體條件、評估主體、評估程序、評估內容、評估意見的運用,以及因未評估而導致國家科研經費重大損失的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二)加快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人才的培養。

整合資源,針對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評估中介服務機構,鼓勵通過聯合培養、遠程教育、專題培訓、國際交流等方式開展項目評估專業人才培養和培訓,建立能夠提供高質量專利分析和知識產權評估服務的人才隊伍,逐步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專家庫。鼓勵和支持高校在知識產權學歷教育中納入有關項目知識產權評估的教學內容。

(三) 提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研發活動是科技活動的核心和創新之源,政府對科研項目的財政支出能夠發揮政府對自主創新的規劃和引導作用。企業作為科研產品與市場研發的市場主體,是承擔科研的中堅力量,也是科研項目重要的申報者、承擔者和執行者,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能力直接決定著科研經費的投入產出效益。因此,要站在為行業產業發展“導航”的高度,不斷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能力,培養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引導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貫穿于科技創新全過程,企業科研部門要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法務部門協調配合,在科研項目申報之前進行充分的知識產權論證和風險評估,提高科研項目申報水平,搶占技術制高點。

(四)搭建打造專業化、高端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

項目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評估工作,加強信息溝通、數據共享等協作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完善知識產權數據庫,為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決策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降低在科技項目決策中的知識產權評估成本。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點產業,組織有針對性的專利態勢分析和預警研究,不定期重大經濟科技領域的行業知識產權現狀及態勢分析報告,供決策參考。

參考文獻:

[1]丁榮貴等著,《政府投資科技項目治理――理論與方法?》,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12月出版

篇5

 

目前科研界存在的“高耗低產”的現狀不得不讓人擔憂,因此如何從科研立項環節加強評估和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為規避政府投資風險,完善管理體制客觀要求,應將知識產權評估納入政府科研立項評估體系,作為政府科研立項的決策依據。

 

我國正在加快建設創新新型國家的步伐,科技創新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戰略。創新投入高、科技進步貢獻率大、對外技術依存度低、創新產出高等是創新型國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和主要衡量指標。通過與大中小型企業項目評估來看,無論是針對個人或項目評審,知識產權是評估基礎成分的基本。我認為,應當將知識產權評估納入政府科研立項評估體系,以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政府科研立項的決策依據。

 

一、知識產權評估應當成為政府科研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一)是規避政府投資風險的重要手段

 

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科研創新成果的法律武器,是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的戰略資源。但在我國以往的科研立項中,不乏一些由于在選題環節出現偏差導致的重大決策失誤,有很多項目在投入大量經費或者結題以后才發現是國內外已經取得了專利知識產權的技術,甚至有的科研成果在進入產業化階段后被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這不僅導致科研經費的重大損失,也影響了“走出去”戰略的實施。

 

2014年1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了“針對重大產業規劃、政府重大投資活動等開展評議,規避知識產權風險”的要求。因此,在科研項目立項階段納入知識產權評估,有利于利用知識產權信息制定正確的技術創新戰略,確定研究方向,提高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起點水平,提高項目完成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避免政府投資風險。

 

(二) 是完善科研管理體制的客觀要求

 

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激發創新活力、聚集創新優勢資源、優化創新環境、提高城市核心競爭力舉足輕重。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是衡量城市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企業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能力是城市創新能力最終體現。但是,在科技管理體制上,原有的科研管理,包括科研項目立項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與國際上通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許多不協調的地方。這種二者不協調的弊端導致了科技項目重復立項和某些科技成果得不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現象大量存在,造成了科研資源的浪費。【張鼎映,《科技項目立項中的知識產權研究》】。同時,在科技成果轉化階段,由于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科研人員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這將會扼殺社會的創新動力。因此,在科研項目立項中未雨綢繆,作好知識產權評估,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精神和依法治國精神的體現。

 

二、 科研立項中知識產權評估的原則和內容

 

科研立項(SRTP)是指科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前針對具體研究課題進行項目依據、資金、人員、研究方法、技術路線、預期完成標準等進行設置、論證的第一道程序。【http://baike.com/wiki/%E7%A7%91%E7%A0%94%E7%AB%8B%E9%A1%B9】簡言之,就是科技項目管理中項目的確立。知識產權評估工作應當堅持“緊扣需求、分類評議、講求實效”的原則,促進知識產權科研立項評估與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緊密融合,并最終為項目規劃、政府決策和技術研發提供決策依據。

 

在立項階段,知識產權的各個種類,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涉及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都應當成為被研究和考慮的因素。

 

知識產權評估不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查新檢索,而是一項貫徹到科研項目實施和管理的全過程的系統工程,需要綜合考量技術、法律、經濟、市場等多方面的因素。筆者認為,以下應當成為科研立項中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是項目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包括權利類別、數量、法律狀態、保護期限等;二是項目已有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合法性與權利穩定性的分析;三是項目涉及的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主要技術的專利檢索分析報告及其說明;四是項目預計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可能性;五是項目可能與他人知識產權發生權利沖突的風險分析;六是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狀況和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由于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別較多,技術領域廣泛、專業性強,且知識產權的預期產出帶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對這些評估內容既可以由項目申請主體提供,也可以由決策部門委托相應的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信息服務機構提供,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團隊和市場運營專業人員開展專題論證。

 

三、 建立健全科研立項中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體系

 

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參考知識產權評估意見,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和潛在風險,適時調整項目決策。同時,從政府層面,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項中進行知識產權評估的制度體系,確保知識產權評估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

 

(一)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制度體系

 

2012年, 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試點工作,主要是服務于重大經濟項目投資、重大科技計劃制定實施、人才引進、企業并購、進出口貿易等活動。目前,貴州、浙江等地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出臺了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的實施辦法。2010年,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一定程度上為科研立項的知識產權評估提供了依據。我認為,科研立項的知識產權評估,也應走法制化的軌道,應當適時制定科研立項中的知識產權評估辦法,對知識產權評估的具體條件、評估主體、評估程序、評估內容、評估意見的運用,以及因未評估而導致國家科研經費重大損失的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二)加快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人才的培養。

 

整合資源,針對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評估中介服務機構,鼓勵通過聯合培養、遠程教育、專題培訓、國際交流等方式開展項目評估專業人才培養和培訓,建立能夠提供高質量專利分析和知識產權評估服務的人才隊伍,逐步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專家庫。鼓勵和支持高校在知識產權學歷教育中納入有關項目知識產權評估的教學內容。

 

(三) 提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研發活動是科技活動的核心和創新之源,政府對科研項目的財政支出能夠發揮政府對自主創新的規劃和引導作用。企業作為科研產品與市場研發的市場主體,是承擔科研的中堅力量,也是科研項目重要的申報者、承擔者和執行者,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能力直接決定著科研經費的投入產出效益。

 

因此,要站在為行業產業發展“導航”的高度,不斷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能力,培養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引導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將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貫穿于科技創新全過程,企業科研部門要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法務部門協調配合,在科研項目申報之前進行充分的知識產權論證和風險評估,提高科研項目申報水平,搶占技術制高點。

 

(四)搭建打造專業化、高端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

 

項目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評估工作,加強信息溝通、數據共享等協作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完善知識產權數據庫,為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決策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降低在科技項目決策中的知識產權評估成本。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點產業,組織有針對性的專利態勢分析和預警研究,不定期重大經濟科技領域的行業知識產權現狀及態勢分析報告,供決策參考。

篇6

一、設定培育科技、工業、商業“小巨人”企業的條件

凡稅務關系注冊在本區的科技、工業、商業類型企業,以不同所有制性質、不同區域、不同要素形式的資本在本區投資的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是“小巨人”企業培育扶持范圍。大型企業、集團、煙草業、超市等行業,按市里要求不列入“小巨人”企業范圍。

科技企業條件:獨立核算的市、區高新技術企業;具有一定科技開發能力和經營規模,運行狀況良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具有較先進的技術開發能力和技術服務水平;產品和服務擁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有良好的營銷渠道和一定的市場份額;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工業企業條件:獨立核算的中小型工業企業;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生產狀況良好;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具有較高技術能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和市場份額;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商業企業條件:獨立核算的中小型商業企業;企業擁有名牌產品和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科技開發能力、市場占有率或市場發展潛力;企業經濟效益指標達到和超過同行業同類企業水平;企業內部管理基礎較好,各項制度健全,具有開拓意識和較高管理水平;企業經營的商品有市場、有質量,或者是貼近市民生活的便民、利民、為民的小商品。

二、評定科技、工業、商業“小巨人”企業的依據、方法

1、科技企業評定依據:

年技工貿總收入一般應達3000萬元或增長率20%以上,年利潤總額100萬元以上,或年利潤增長率10%以上;企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研究開發經費占年度技工貿總收入的3%以上;企業財務管理、經營管理狀況良好,企業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2、工業企業評定依據:

年總產值一般應達1億元或產值增長率20%以上,年利潤總額100萬元以上,或年利潤增長率10%以上;列入年度區內企業稅收大戶行列;企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研究開發經費占年度銷售額3%以上;企業財務管理、經營管理狀況良好,企業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3、商業企業評定依據:

年銷售1億元以上或年銷售增長率20%以上,年利潤100萬元以上,或年利潤增長率10%以上;列入年度區內企業稅收大戶行列;本市商業同行業排名在前十位;企業已按《公司法》完成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或按《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完成股份合作制改制等;企業財務管理、經營管理狀況、經營商品結構情況良好;企業未發生重大事故及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被通報等。

4、“小巨人”企業評定方法:

首期評定根據98、99年經營業績,并在動態跟蹤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定,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初選“小巨人”企業名單是第一批,以后再評定第二批。科技、工業、商業“小巨人”企業每二年評定一次,不搞“終身制”。入選企業要提供財務、經營等有關報表。

三、關于培育和扶持科技、工業、商業“小巨人”企業的措施

對處于成長期的科技、工業、商業“小巨人”企業,要在財稅、融資、擔保、信息、技術服務、政策指導等方面,實行鼓勵擴展的政策,引導“小巨人”企業立足和堅持“小而專,小而精,小而優”的發展方向。

1、鼓勵支持“小巨人”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場。改制的形式,可以是對企業組織形式進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可以是在依法評估,安置職工以及落實債權的基礎上,出售轉讓企業的產權。改制的資本來源,既可以是職工出資,也可以是經營者或經營者群體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出資,也可以是知識產權、技術管理要素出資。在形成多元投資主體企業時,具有創造能力的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專長)、有轉化潛能的智力成果(專利發明、技術成果)等要素可視作物化資本,作為無形資產參與投資。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入股的可占注冊資本的35%。鼓勵企業經營者和經營者群體入股改制,經營者群體持股可占注冊資本30%左右。探索讓其采取貨幣、實物抵押、銀行貸款等有償認購,也可探索給予經營者以一定比例期權股等形式。

2、鼓勵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爭取市、區有關技術改造貸款及貼息,區科技、工業、商業發展基金貸款優先向科技、工業、商業“小巨人”企業傾斜,享受低息。

3、幫助“小巨人”企業減輕負擔。為使含有國資成份“小巨人”企業輕裝上陣,“小巨人”企業歷史遺留財產損失、壞帳損失,經財稅部門核準后消化不良資產。不實資產經國資部門核準后可沖減所有者權益。

4、積極為“小巨人”企業提供有關服務。優先解決“小巨人”企業引進人才的戶口申報、職稱評定等問題,幫助其降低引進人才的成本。要為“小巨人”企業提供有關信息,優先為“小巨人”企業解決發展過程中遇到的諸如規劃、自營進出口權、財政、稅收、服務等需要協調和支持的問題。對“小巨人”企業發展中需要申請的抵押貸款、擔保貸款要提供協調、牽線等服務。

篇7

[論文摘要]在調查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分析知識產權管理機制中存在的問題,然后以馬普學會、法國國家科研中心、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為例,介紹國際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最后針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建設提出對策和建議。

國立科研機構是由國家(中央政府)建立和資助的各類研究機構,包括國家大型科研機構、部門所屬研究機構和其他各類研究機構。國立科研機構是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擔與國家使命有關的基礎研究和關鍵競爭前沿技術的開發,在國家創新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每年產出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對這些科研成果及相應知識產權的管理狀況卻不盡人意。在調查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然后借鑒國際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舉措,為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提出對策和建議。

1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情況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采取了掛靠式和獨立式兩種管理模式。掛靠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都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一般管理科研成果的獎勵、鑒定等,并在原有管理模式之下兼管知識產權管理。獨立模式是成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并確定一定數量的專業管理人員。智力成果的產生及知識產權的形成、轉移、許可和轉化都由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

筆者對我國64個國立科研機構的調查顯示,設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單位有7個,占總數的11%左右;由科技部門(如科研開發處、科技處、計劃財務處、科技投資管理處等)管理的46個,約占總數的73%;由外事部門兼管的4個,占6%;由科技部門和外事部門共管的3個,占4%;由其他部門兼管的4個,占6%。關于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配備,在被調查的科研院所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有5個,占8%;配備兼職人員的單位有42家,占66%;個別單位既有專職人員,又有兼職人員,專兼職人員都沒有的單位有17家,占總數的26%。有許多知識產權工作量大、面廣、任務艱巨的科研機構也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根據訪談中了解的情況,目前許多科研機構所從事的知識產權工作都是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審查等流程性、事務性的管理層面。知識產權管理兼職人員往往未經專門學習和培訓,缺乏工作經驗,并且常因人員變動而難以保證。

1.2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筆者調查,在64家國立科研單位中,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的有20家,占31%,這說明,有2/3以上的調研對象正在建立或根本沒有建立單位內部知識產權規章制度。根據對科研機構的管理制度所做的具體調研,除了少數知識產權工作開展較好的科研機構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且內容比較全面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存在很多問題,如制度建設滯后、修訂不及時、偏重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等。以某科研機構為例,其關于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20世紀90年代末制定的,部分內容亟待更新。

1.3 知識產權管理激勵機制

1.3.1 經費支持知識產權機構健全的科研機構每年都有一筆經費(大約在10萬至30萬元),用于申請國內專利以及維持專利所需的年費。一般課題組支付專利申請費,科研機構支付維持費。有的研究院所每3年進行一次專利評審,如果某專利有效益,則繼續支付專利維持費,否則研究院所就不再支付專利維持費了。根據調研結果,在對專利申請的激勵方面,64個參與調研的國立科研機構中有48個制定了支持專利申請的經費補助政策,并且政策的規定比較具體,操作性強,基本上的得到了落實。

1.3.2 科技獎勵在對科研人員的獎勵(主要是專利法規定的針對獲得專利授權的獎勵)方面,調研結果表明,絕大部分的科研機構對科研人員獲得知識產權都進行了獎勵,一般是針對不同的成果方式事先制定不同的獎勵標準,并定期兌現。

1.3.3 利益分配在知識產權利用(主要是專利的實施)過程中,科研機構通過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這部分報酬一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之間進行分配,不同單位有不同的規定。但是,關于支付科研人員專利實施報酬方面不容樂觀。許多科研機構都沒有落實對科研人員報酬的支付,只有少數科研機構以變通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支付。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資金限制和部分科研機構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4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1.4.1 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偏頗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管理中呈現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利用的特點。之所以重視知識產權,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科學論文和專利數量正在成為科研人員升職、晉級、評聘的關鍵要素,也成為科研機構彰顯其科研實力的重要指標。因此出現了科研人員為求數量而將一些市場前景不明,價值不大的成果申報專利,或者將一個專利分拆成多個專利的情況。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評審等事務性工作方面,而對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產業化等知識產權管理下游階段的工作還遠沒有提上日程,導致我國專利技術應用轉化率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從整體上來說影響了我國的科技競爭力。這些簡單化的認識曲解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意義。

1.4.2 缺乏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通常屬于科技處的職能,科技處工作內容繁多,對知識產權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這就使知識產權工作往往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工作層面,缺乏對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利用上中下游管理工作進行有機結合的統籌考慮,難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此外,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工作人員中很多都沒有法律背景,也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的高層次管理。

1.4.3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據上文對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所作調查,目前2/3以上的科研機構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而在已經制定規章制度的科研機構中,除了少數幾個單位制度建設比較成熟、可操作性強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有待完善。

2 國外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

2.1 德國馬普學會(MPG)

馬普學會(The Max-Planek—Gesellschaft,MPG)是德國也是國際知名的綜合性學術科研機構,成立于1948年,旨在推動科學領域的研究,下設80個科研機構和一些臨時研究中心。

MPG在眾多研究計劃中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發成果,其中不乏有商業價值者。因此,MPG在1970年設立了馬普學會專利辦公室,后轉制為嘉興創新公司(Garching Innovation GmbH,GI),負責對研發成果的管理和知識產權的應用。

GI的工作人員包括科學家、經濟和法律專家以及專利工作人員,主要任務是:向研究所提供知識產權應用方面的信息;向科學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建議;評估發明人的知識產權及其商業價值;聘請專利律師確定專利申請范圍、談判專利許可和優先協議;引導發明人與企業合作;在評價發明人思路、風險基金申報、支持的獲取等方面給予指導;在知識產權應用過程中提供數據庫、保護期限、商業利益劃分、會談和發明人聯系方面的幫助等。

GI非常重視專利申請的審查與評價,認為專利申請的審查有利于對專利轉化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和審查,從而可以促進專利的后期轉化,同時也有利于對非專利信息和專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借此判斷專利是否能反映技術發展的趨勢。GI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提高了MPG的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而且通過專利技術許可和創辦新公司等方式加快了專利技術的產業化過程,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經濟效益。

2.2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NRS)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CNRS)成立于1939年,是歐洲最大的基礎研究機構,下轄7個學部和2個國家研究所。

1992年,CNRS協同其他國家科研機構成立了法國科學發明和轉化公司(FIST S.A),作為管理其科研成果的專門機構。FIST L6j的服務包括:評價和選擇創新項目、制定和執行保護戰略,并將新技術進行直接的或在線的產業合作研究、資金注入和技術轉化合同談判、幫助發現和管理初創企業等。

CNR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進知識產權的應用,包括:①制定創新法(Innovation Law,1999),以此來鼓勵研究人員成為企業家,并通過孵化器和其他鼓勵措施對其進行支持;②建立信息中心,促進實驗室研究信息的傳遞,鼓勵向缺乏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進行技術轉讓;③進行專業培訓,通過對科技人員與產業界的合同關系、知識產權管理和其他相關培訓來增強實驗室創新成果向私營部門的轉化應用。

2.3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是世界上最大的醫學研究及資助機構,成立于1938年,目前共擁有27個研究所及研究中心。

NIH非常重視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轉化,專門成立了技術轉讓辦公室(The Office 0f Technology Transfer,OTT),對NIH的發明資產進行評價、保護、監控和管理。OTT的職責包括對每個研究項目進行評估、跟蹤和管理,監督專利實施、談判、許可證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開發合同(cRADAS)政策回顧等。

在NIH中,OTr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受NIH主任管轄。OTT的辦公室雖然設在NIH總部,但實際上所有的運作卻是滲透到NIH每一個組成機構之中。OTr在NIH的每一個機構和研究中心都設有“技術發展協調員”,負責與具體項目科學家進行聯系,了解項目情況。為了促進技術轉讓,OTr在美國的許多大學都設有自己的技術轉讓辦公室,如加州大學、馬里蘭大學、華盛頓大學等。技術轉讓成功后,OTT會給予大學一定比例的許可費收益。

在經費支持方面,與馬普學會各研究所承擔專利申請費用不同,NII-I的專利中請費用不需研發機構承擔,而是由OTT統一負責,而且對于任何有商業應用價值的產品,OTr都會盡力促進其商業化運作。另外,為促進研發機構的成果產出,OTT還規定,成功實現技術轉讓后將技術轉讓費的15%或25%返還給技術研發機 構,但不得超過15萬美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國際著名科研機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都設立了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逐漸發展演化成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公司,配備了具有多種學科和知識背景的管理人才。一方面對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產出進行評估,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另一方面積極開展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商業和產業轉化與利用,促進先進科技在各創新單元之間的流動,既實現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也發揮了知識產權的價值。

3 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的對策建議

3.1 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意識

要積極開展對科研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一方面要明確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價值觀。政策制定者也要從有利于科學發展和技術創新的角度來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以更加合理的方式來評價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在機構科技評估和人員競聘中所發揮的作用。

3.2 加快建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知識產權管理的“作戰部”、“參謀部”和“后勤部”,設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資金從整體上規劃和組織知識產權的創造、申請、保護和利用的全過程,有利于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使其集中精力專職服務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3.3 實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直接決定了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隨著科技發展和新型科研合作方式的形成,科技成果產出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特別是在全球研發網絡背景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能會涉及多國利益,因此要求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不僅要具有法律背景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還要能夠靈活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事務。實行從業資格證書制度有利于培養更高層次的綜合型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3.4 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依賴于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科技成果登記制度;評估、選擇申請專利的種類及保護方式的制度;科技成果及專利資助和獎勵制度;知識產權質量評估制度;科技保密制度;對職工調入和離職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制度;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制度等。此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該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3.5 為知識產權管理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

知識產權管理費用主要包括專利申請費、審查費、維持費和費以及對專利申請人和單位的獎勵費用和用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辦公費用等。充裕的知識產權管理資金能夠激發科研人員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熱情和積極性,保障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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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立科研機構每年產出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對這些科研成果及相應知識產權的管理狀況卻不盡人意。在調查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然后借鑒國際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舉措,為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提出對策和建議。

1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情況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采取了掛靠式和獨立式兩種管理模式。掛靠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都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一般管理科研成果的獎勵、鑒定等,并在原有管理模式之下兼管知識產權管理。獨立模式是成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并確定一定數量的專業管理人員。智力成果的產生及知識產權的形成、轉移、許可和轉化都由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

筆者對我國64個國立科研機構的調查顯示,設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單位有7個,占總數的11%左右;由科技部門(如科研開發處、科技處、計劃財務處、科技投資管理處等)管理的46個,約占總數的73%;由外事部門兼管的4個,占6%;由科技部門和外事部門共管的3個,占4%;由其他部門兼管的4個,占6%。關于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配備,在被調查的科研院所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有5個,占8%;配備兼職人員的單位有42家,占66%;個別單位既有專職人員,又有兼職人員,專兼職人員都沒有的單位有17家,占總數的26%。有許多知識產權工作量大、面廣、任務艱巨的科研機構也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根據訪談中了解的情況,目前許多科研機構所從事的知識產權工作都是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審查等流程性、事務性的管理層面。知識產權管理兼職人員往往未經專門學習和培訓,缺乏工作經驗,并且常因人員變動而難以保證。

1.2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筆者調查,在64家國立科研單位中,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的有20家,占31%,這說明,有2/3以上的調研對象正在建立或根本沒有建立單位內部知識產權規章制度。根據對科研機構的管理制度所做的具體調研,除了少數知識產權工作開展較好的科研機構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且內容比較全面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存在很多問題,如制度建設滯后、修訂不及時、偏重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等。以某科研機構為例,其關于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20世紀90年代末制定的,部分內容亟待更新。

1.3知識產權管理激勵機制

1.3.1經費支持知識產權機構健全的科研機構每年都有一筆經費(大約在10萬至30萬元),用于申請國內專利以及維持專利所需的年費。一般課題組支付專利申請費,科研機構支付維持費。有的研究院所每3年進行一次專利評審,如果某專利有效益,則繼續支付專利維持費,否則研究院所就不再支付專利維持費了。根據調研結果,在對專利申請的激勵方面,64個參與調研的國立科研機構中有48個制定了支持專利申請的經費補助政策,并且政策的規定比較具體,操作性強,基本上的得到了落實。

1.3.2科技獎勵在對科研人員的獎勵(主要是專利法規定的針對獲得專利授權的獎勵)方面,調研結果表明,絕大部分的科研機構對科研人員獲得知識產權都進行了獎勵,一般是針對不同的成果方式事先制定不同的獎勵標準,并定期兌現。

1.3.3利益分配在知識產權利用(主要是專利的實施)過程中,科研機構通過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這部分報酬一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之間進行分配,不同單位有不同的規定。但是,關于支付科研人員專利實施報酬方面不容樂觀。許多科研機構都沒有落實對科研人員報酬的支付,只有少數科研機構以變通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支付。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資金限制和部分科研機構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4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1.4.1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偏頗我國國立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管理中呈現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利用的特點。之所以重視知識產權,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科學論文和專利數量正在成為科研人員升職、晉級、評聘的關鍵要素,也成為科研機構彰顯其科研實力的重要指標。因此出現了科研人員為求數量而將一些市場前景不明,價值不大的成果申報專利,或者將一個專利分拆成多個專利的情況。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評審等事務性工作方面,而對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產業化等知識產權管理下游階段的工作還遠沒有提上日程,導致我國專利技術應用轉化率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從整體上來說影響了我國的科技競爭力。這些簡單化的認識曲解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意義。

1.4.2缺乏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通常屬于科技處的職能,科技處工作內容繁多,對知識產權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這就使知識產權工作往往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工作層面,缺乏對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利用上中下游管理工作進行有機結合的統籌考慮,難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此外,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工作人員中很多都沒有法律背景,也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的高層次管理。

1.4.3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根據上文對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所作調查,目前2/3以上的科研機構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而在已經制定規章制度的科研機構中,除了少數幾個單位制度建設比較成熟、可操作性強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有待完善。

2國外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

2.1德國馬普學會(MPG)

馬普學會(TheMax-Planek—Gesellschaft,MPG)是德國也是國際知名的綜合性學術科研機構,成立于1948年,旨在推動科學領域的研究,下設80個科研機構和一些臨時研究中心。

MPG在眾多研究計劃中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發成果,其中不乏有商業價值者。因此,MPG在1970年設立了馬普學會專利辦公室,后轉制為嘉興創新公司(GarchingInnovationGmbH,GI),負責對研發成果的管理和知識產權的應用。

GI的工作人員包括科學家、經濟和法律專家以及專利工作人員,主要任務是:向研究所提供知識產權應用方面的信息;向科學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建議;評估發明人的知識產權及其商業價值;聘請專利律師確定專利申請范圍、談判專利許可和優先協議;引導發明人與企業合作;在評價發明人思路、風險基金申報、支持的獲取等方面給予指導;在知識產權應用過程中提供數據庫、保護期限、商業利益劃分、會談和發明人聯系方面的幫助等。

GI非常重視專利申請的審查與評價,認為專利申請的審查有利于對專利轉化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和審查,從而可以促進專利的后期轉化,同時也有利于對非專利信息和專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借此判斷專利是否能反映技術發展的趨勢。GI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提高了MPG的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而且通過專利技術許可和創辦新公司等方式加快了專利技術的產業化過程,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經濟效益。

2.2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NRS)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entreNationaldelaRecher—cheScientifique,CNRS)成立于1939年,是歐洲最大的基礎研究機構,下轄7個學部和2個國家研究所。

1992年,CNRS協同其他國家科研機構成立了法國科學發明和轉化公司(FISTS.A),作為管理其科研成果的專門機構。FISTL6j的服務包括:評價和選擇創新項目、制定和執行保護戰略,并將新技術進行直接的或在線的產業合作研究、資金注入和技術轉化合同談判、幫助發現和管理初創企業等。

CNR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進知識產權的應用,包括:①制定創新法(InnovationLaw,1999),以此來鼓勵研究人員成為企業家,并通過孵化器和其他鼓勵措施對其進行支持;②建立信息中心,促進實驗室研究信息的傳遞,鼓勵向缺乏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進行技術轉讓;③進行專業培訓,通過對科技人員與產業界的合同關系、知識產權管理和其他相關培訓來增強實驗室創新成果向私營部門的轉化應用。

2.3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NIH)是世界上最大的醫學研究及資助機構,成立于1938年,目前共擁有27個研究所及研究中心。

NIH非常重視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轉化,專門成立了技術轉讓辦公室(TheOffice0fTechnologyTransfer,OTT),對NIH的發明資產進行評價、保護、監控和管理。OTT的職責包括對每個研究項目進行評估、跟蹤和管理,監督專利實施、談判、許可證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開發合同(cRADAS)政策回顧等。

在NIH中,OTr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受NIH主任管轄。OTT的辦公室雖然設在NIH總部,但實際上所有的運作卻是滲透到NIH每一個組成機構之中。OTr在NIH的每一個機構和研究中心都設有“技術發展協調員”,負責與具體項目科學家進行聯系,了解項目情況。為了促進技術轉讓,OTr在美國的許多大學都設有自己的技術轉讓辦公室,如加州大學、馬里蘭大學、華盛頓大學等。技術轉讓成功后,OTT會給予大學一定比例的許可費收益。

在經費支持方面,與馬普學會各研究所承擔專利申請費用不同,NII-I的專利中請費用不需研發機構承擔,而是由OTT統一負責,而且對于任何有商業應用價值的產品,OTr都會盡力促進其商業化運作。另外,為促進研發機構的成果產出,OTT還規定,成功實現技術轉讓后將技術轉讓費的15%或25%返還給技術研發機構,但不得超過15萬美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國際著名科研機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都設立了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逐漸發展演化成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公司,配備了具有多種學科和知識背景的管理人才。一方面對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產出進行評估,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另一方面積極開展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商業和產業轉化與利用,促進先進科技在各創新單元之間的流動,既實現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也發揮了知識產權的價值。

3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的對策建議

3.1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意識

要積極開展對科研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一方面要明確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價值觀。政策制定者也要從有利于科學發展和技術創新的角度來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以更加合理的方式來評價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在機構科技評估和人員競聘中所發揮的作用。

3.2加快建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知識產權管理的“作戰部”、“參謀部”和“后勤部”,設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資金從整體上規劃和組織知識產權的創造、申請、保護和利用的全過程,有利于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使其集中精力專職服務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3.3實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直接決定了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隨著科技發展和新型科研合作方式的形成,科技成果產出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特別是在全球研發網絡背景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能會涉及多國利益,因此要求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不僅要具有法律背景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還要能夠靈活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事務。實行從業資格證書制度有利于培養更高層次的綜合型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3.4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依賴于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科技成果登記制度;評估、選擇申請專利的種類及保護方式的制度;科技成果及專利資助和獎勵制度;知識產權質量評估制度;科技保密制度;對職工調入和離職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制度;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制度等。此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該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3.5為知識產權管理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

知識產權管理費用主要包括專利申請費、審查費、維持費和費以及對專利申請人和單位的獎勵費用和用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辦公費用等。充裕的知識產權管理資金能夠激發科研人員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熱情和積極性,保障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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