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4 0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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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問題分析。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主要存在資產出售和構造SPV這兩方面相關的法律風險與問題。在信貸管理資產出售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債權轉讓的效力問題沒有得到廣泛認可和實踐。債權的轉讓是發起人將處理過后的資產轉讓給SPV過程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契約性權益轉讓。信貸證券化中,債權轉讓的不是一般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相對性轉讓,而是僅僅轉讓了合同的一部分,轉讓的是合同中權利部分,不包含義務的履行。這也是資產證券化的優勢所在,但在我國實際操作中,往往因為對資產證券化轉讓的不理解,引起諸多對債權轉讓效力的認可糾紛。其次,我國法律缺乏對資產轉移定性問題的規定。在資產證券化中“真實出售”是隔離破產風險的前提條件,而在我國具體實踐中,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我國擔保和破產制度還存在很多缺陷,法院存在將“真實出售”曲解為擔保性融資的可能性,這樣一來證券持有人的利益必然會在對發起人破產追償過程中受到損害,擔保債權人的權利也會受到破產影響,不利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完善。在構造SPV特殊載體方面,作為資產證券化中最關鍵一環的SPV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遠離發起人破產對SPV的影響及避免SPV自身破產的風險影響。這也就要求SPV在法律上的地位必須是獨立于第三人或發起人的,而我國法律恰恰沒有對SPV的地位做出定性定量的規定。現存的法律風險問題主要是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金融創新的步伐過快,許多法律法規沒有適應性發展而產生的。盡管我國有一部分規范金融市場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存在,卻因法律效力較低,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信貸證券化中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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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貸證券化發展現實問題分析。盡管信貸資產管理下的資產證券化理論被廣大經濟學者及企業管理人員所認可并寄予厚望,但是由于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仍未接受實踐的檢驗,許多企業仍處于觀望階段,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相對于理論成熟的美國仍顯的十分弱小,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產品種類十分單一,還處于起步階段。在這個階段我們面臨著如擔保機構少、擔保體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制約。與此同時,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缺乏信用評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我國現有的信用評級機構中,大部分缺乏全國性信用評級認可,專業性無法得到保證,缺乏統一科學的評級程序和行業規范。在這種情況下,評級結果自然無法令人信服,可信度的降低導致資產證券化的時間跨度增加,降低了資產證券化效率。在現實發展中出現的另一問題就是,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推動部門的監管職能部門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持過分謹慎態度。在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嘗試中,人民銀行雖積極推動金融試點項目的發展,但多采用信用良好的商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試點對象也是經過層層篩選的優良資產企業,重點在于樹立“標桿”,試點范圍的限制必然導致在我國實踐中無法真正發現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勢必加深諸多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誤解,一旦出現情況,會極大打擊企業自信心,影響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在銀監會方面,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審批周期過長,將重點放在商業銀行的審批上,減少了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準入,增加了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難度和成本。特別是有關監管部門特殊規章的制定,將投資人限定在狹小的空間內,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投資支持者極度有限,僅限于少量資金充足、信用度高的大型銀行,一級市場銷售不暢、二級市場流動性活力不足。最后,資產證券化的高度專業化素質及技術含量要求,也是制約我國尚未擁有核心技術的大部分企業進一步實踐的重要因素。
二、解決我國信貸資產管理中資產證券化風險及問題的對策研究
1.積極制定、完善相應高效力法律法規,保證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法律化、制度化。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盡管仍處于初級階段,但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加緊步伐,結合美國等信貸資產證券化較為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超前制定與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地位進行確定,預先規制資產證券化程序,可以有效減少金融市場中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同時,信貸資產證券化發達國家現存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為我國制定完善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優勢參考。同時,要簡化抵押權登記的法律程序,建立現代化、電子信息化的抵押登記系統,提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抵押等級效率。
2.由主導建立信用擔保機構,規范信用評級機構。主導建立信用擔保機構是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健康、穩定、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突破傳統法律限制,由主導建立信用擔保機構,有利于對金融貨幣、資本市場的間接調控,對政策方針的落實有極大的推動作用。同時,的主導可以有效建立起全國性的信用體系標準,增強了金融融資市場信心,還降低了信用增級認證成本。在信用評級機構方面,要加強對相關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通過主導示范,積極引導評級機構的自我完善,進一步提高評級行業的透明度,重視評級實效性,避免或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違法亂紀現象的出現。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會計;SPV;信息披露;會計報表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A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1.1 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在美國誕生,并在40年間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經國務院批準,于2005年3月正式啟動試點工作。資產證券化既不同于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方式,也不同于單純的依賴公司發行股票或債券的直接融資方式,是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它們主要是一個特定的應收款資產池或者其他金融資產池來支持、保證償付。這些金融資產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環周轉的。根據資產的條款,在特定的時期內可以產生現金流和其他權利,或者資產支持證券也可以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服務或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國人民銀行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通過將具有可預見現金流的資產打包,以證券形式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這種過程稱為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特定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權。資產證券化實質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的重組(將基礎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實體以實現破產隔離),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除了包括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SPV)和投資者三類核心主體外,還包括信用增級機構、評級機構和發行機構、投資者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延伸主體。
資產證券化運作主要包括:確定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目的實體;資產轉移;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發售證券;支付對價;管理資金池和清償證券等步驟。
1.2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如股權籌資和債券籌資)相比較,資產證券化具有的特點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融資方法,即表外融資方式。資產支持證券的償付主要是基于基礎資產的信用,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無關的資產支持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對于發起人和投資人來講,都具有好處。如發起人(即權益者)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來達到低成本融資的目的;可以改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如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投資人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和新的投資途徑和更多的合規投資。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2.1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會計確認是指將一個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要素加以記錄或將之最終納入財務報表中的過程。對于資產和負債的確認而言,會計確認不僅包括對資產、負債取得時的記錄,而且也涵蓋了這些項目日后的增減變動乃至最終從財務報表中退出的記錄。
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的核心在于,資產證券化應當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當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則證券化業務發起人就被視為賣方,該資產應終止確認并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發起人就可以在報表中增加現金以及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改善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和調節負債比率,因此表外融資已經成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機之一;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融資處理,則發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證券化資產將依然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內,轉讓證券化資產的金額將作為長期貸款進入發起人資產負債表的貸方。前者在法律上將被確認為真實出售,并且繳納相應稅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確認為真實出售,因此也不繳納相應稅收。一般而言,只有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轉出,才被認定實現了真實出售。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爭論歸結于資產證券化是真實出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即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都真正轉移。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規定是財政部制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理論的支持,與發達國家的會計規范相比還不夠完善。我國的會計人員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上,往往出現各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導致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80年的《關于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的定義,所謂會計計量,是指為了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中確認和記列財務報表的要素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關于信貸資產的會計計量,財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分為兩種情況來規范:(1)信貸資產終止確認時的會計計量"依據此規定,發起人在終止確認信貸資產時,要把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2)信貸資產部分轉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或發起人僅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該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做了規范。具體來說,當信貸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被幾乎全部轉移時,依據《規定》的第4條,信貸資產被終止確認后,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當發起機構放棄對信貸資產的控制時,依據《規定》的第6條,信貸資產被終止確認后,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規定》第7條指出: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因該轉讓取得的新資產扣除承擔的新負債后的凈額包括在內)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發起機構僅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計量時,依據《規定》的第8條,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繼續涉入仍確認的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該《規定》和新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轉讓的會計計量規定是建立在資產負債觀基礎之上的,與相應的會計確認規定相類似,這種規范理論上的優越性還需要到實踐中檢驗。
2.3 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及會計報表合并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會計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關利益主體理解資產證券化交易對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并客觀平價評價證券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它還能提供了解風險的相關信息。2005年5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第10條要求發起機構應當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做出詳細披露。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6月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發起人應及時向受托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內信息(現金流量表、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和表外信息(決定現金流量風險的信息和證券化交易風險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對資產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至關重要。會計信息披露的失真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和資產證券化工作的實施。
所謂合并會計報表就是將一個集團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報表合并起來,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狀況和關聯交易全部抵消,從而集中反映集團公司作為一個企業的整體對外經濟活動情況的會計操作過程。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發起人往往與特設目的載體(SPV)有著密切的利益關系,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SPV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急需解決特殊目的實體合并在會計處理上的認定的難題。我國對特設目的載體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還有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相關合并方面的規則時,應充分考慮制定符合發展要求的會計準則。
3 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改革
3.1 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面的改革
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規范在一些領域的處理上進行規定,但是有些規定存在缺陷,如規定的相對簡單,沒有明確界定范圍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關于會計確認問題:如果發起人把證券化資產的一部分轉讓給SPV,保留另一部分,則該證券化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利得或損失應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確認,"以資產的控制權來決定資產的歸屬,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資產和負債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論上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和再確認,這可能更符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需要。
3.2 對資產證券化報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國資產證券化對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規定基本處于空白狀態。我國的SPV在建立程序上還有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地方,這就給資產證券化合并會計報表在實務中操作造成了困難。
3.3 對規范信用評估體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等)在證券化結構交易中擔當著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國的相關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及專業性與發達國家相對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評級體系,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約束、激勵、平價相關的中介機構,努力營造一個一個獨客觀、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評級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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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隔離;銀行監管;資產證券化;真實銷售
1 風險隔離目標的實現遭遇挑戰
1.1“真實銷售”的真實性遭遇挑戰
“真實銷售”模式下的資產證券化,“真實銷售”不僅是實現目標資產轉移的操作手段,也是資產證券化中風險隔離的第一道防線,故“真實銷售”能否切實實現關系到發起銀行的風險轉移的有效性。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隱含者以下矛盾:一方面,證券投資者期望對發起人保留一定的追索權,若當資產不能實現時,可以實現對投資的擔保,發起人為了獲取更高的資產轉移收入,也同意該條款;另一方面,發起銀行為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必須遵守法律中的“真實銷售”規則。[1]銀行在此問題的抉擇上,傾向于挑戰法律規范,以取得較高的短期收益,之所以是短期的,理由在于風險的暴露需要時間,以及宏觀經濟現有狀況的非持久性。由發起銀行的道德風險行為對“真實銷售”的挑戰引起原有期望的風險隔離機制遭遇失敗,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驟增。
1.2 SPV獨立性的風險暴露
在真實銷售模式下,SPV設置的主要目的在于規避發起銀行的破產風險,因此在構建過程中應當嚴格操作,尤其是在銀行資產證券化下,要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SPV,即實現遠離破產的SPV。然而即使存在完善組建形式(主要為公司治理制度)、采取分科或雙層結構、自身的業務范圍的限制等防范措施,仍無法避免因發起人的原因導致的SPV的不安全。
2 風險隔離機制失敗的原因分析
2.1資產證券化中銀行監管力度的缺位
現實中,各國金融體制在組織結構上差異較大,形成不同的金融體系模式。理論上存在兩大類型:以德國為代表的銀行型的體制與以美國為代表的市場型的體制。[2]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R.Merton and Z.Bodie 提出一套比較系統地金融體制分析框架——功能主義金融觀點(Functional perspective),創立了從金融機構的功能的角度分析不同金融體系下銀行的風險與監管這一全新方法。在儲蓄向投資轉化過程中,銀行作為重要參與者,必然伴隨著風險分散及監管問題,且不同金融體制在處理程序上差異化。[3]學者Allen and Gale 認為: 金融體系風險分散的功能可以劃分為橫向風險分擔和跨期風險分擔。依據此分析框架,證券市場相對發達的美國在資產證券化實施中,在橫向風險分擔上占有優勢;而銀行為主導的德國在縱向風險分擔上的選擇性相對強。正是基于根深蒂固的金融體制的區別,導致美德兩國在相向風險監管上出現疲軟傾向,同時市場本身不夠完全以及銀行固有的局限性,由前述的疲軟狀態引發的潛在風險不可避免。
2.2銀行風險監管的國際化合作層次不高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機制作為提高證券信用評級和轉移風險的手段,實踐中無論是發起人還是投資者都傾向于過于膨脹該機制的效果,易忽視新型金融活動所產生的新型金融風險,事實上風險并非可以依靠復雜的風險轉移機制來換取遲軟的金融監管,再說風險轉移而并非是消除風險。隨著銀行表外證券化業務的增加,造成未被包含在資本比率中的風險累積化。[4]金融創新活動下,銀行監管主體的松弛易引發銀行為規避資本監管標準實行套利行為,在資產證券化中,銀行的此種傾向不僅降低了銀行資產質量,還擴大了銀行系統性風險。監管資本套利鼓勵銀行將其高質量資產證券化,保留了受到監管資本要求的高風險資產。證券化趨于降低銀行資產負債表保留的未證券化的資產的平均信用質量,從而監管資本比率不變,但是卻造成總體風險增強,此外銀行的財務報告監管資本比率根本不能表明銀行的真實財務狀況,勢必存在導致整體性安全危機的隱患。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趨勢,加劇全球銀行體系(已不僅僅限于活躍的大銀行)逐步一體化,任何一子系統的危機會迅速擴散到其他主體。在此背景下國際銀行監管合作的呼聲再次響起。監管協作并不絕對排斥監管競爭,關鍵問題在于,監管者及銀行機構形成對因監管競爭帶來的自由化的本質及自由化環境中固有的高風險的認識,以此不斷完善銀行也的監管機制。在此基礎上的監管協作相比較單純的金融競爭所帶來的效益更高。[5]因此銀行業在國際上的監管協調所產生的規避風險的效果是監管競爭與自由化所無法達到的。
3 風險隔離機制的法律完善
3.1證券化立法應當堅持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原則
在金融資產證券化中,證券投資者、原始債務人等群體處于弱勢地位,法律應當給予偏重型保障。資產的真實銷售實質為債權讓與行為,體現民商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在債權讓與過程中,應傾向保護投資者、原始債務人的權益,而非資產資產所有者即發起銀行。
投資者的弱勢地位主要源于信息分布的不對稱,正是在信息獲取上處在劣勢,使得弱勢者在交易中不得不面臨強勢主體的“敗德行為”,承擔過多的風險。[6]為促使證券化的正常運轉和迅速發展,被投資者報以期望的風險隔離機制予以出現。然而銀行對風險的保留份又再次挑戰投資者的利益。在處理前述及的問題上,必須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為指導原則,不可因懼怕發起銀行的不利選擇而放棄有利于弱勢群體保護的解決方案,這本身與監管的原則和價值相背離。美國事實上一直在尋求銀行資產證券化中破產風險暴露的監管方案,起初通過采取雙層SPV證券化結構,然而勢必增加證券化的成本,發起銀行為獲取更高的利潤空間,必然增加其道德風險的暴露。實務人士和相關學者力圖推出進一步的機制,從而促使美國107屆國會擬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內容是對破產法典第541條關于破產財團的規定進行了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修正。具體規則是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隔離于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外,保障投資人的預期償付。[7]
3.2風險隔離機制的法律救濟
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隔離機制主要目的在于隔離發起銀行的破產影響到投資者的預期利益,而非對SPV的破產隔離,雖然SPV作為證券發行人自身的破產可能影響到證券的償付。若發起銀行與SPV之間的資產轉移為真實讓與,即使SPV提出破產,其人格獨立決定其依靠自由的破產財產承擔投資人的償付,發起銀行并不涉及其中,此種情形的證券化流程屬于理想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然而實踐并非理想,前以提到資產產權轉移的認定的不確定、發起銀行的破產等證券化風險暴露。學界稱上述的風險暴露為資產證券化最大的法律障礙。 轉貼于
問題解決的關鍵則是進行相關法律規則的修正。前已提到,美國曾提出破產法改革草案,然而因為“安然”事件而歸于匿跡。事實上,風險隔離目標的實現最終表現為破產隔離的實現即特定目的機構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中實現破產隔離是資產轉移的首要價值目標,真實銷售一直被視為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只有滿足了真實銷售的法律標準,當發起人面臨破產時,已證券化的資產才不會歸入發起人的破產財團,故有關真實銷售的概念和判定標準問題,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熱議的焦點。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構成機制,資產轉移其是否實現真實銷售這一問題雖然一直未予徹底解決,但在危機背景下發起人破產事件頻頻發生的情形下,其法律標準的討論勢必繼續升溫。在諸多破產案中,冠以“不死”傳奇之稱、擁有158年歷史的雷曼兄弟的破產案格外引人注意,一時之間稱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的熱點。雷曼兄弟公司自申請破產后,其申請出售旗下的有關業務,其中包括固定收益、股票、現金交易、經濟業務、債券交易和咨詢以及某些機構實體(例如:資產證券化中的特定目的機構),破產法庭針對此行為于當年9月19日舉行了由數百名律師和專家參與的聽證會對此申請予以審議,最終法庭準予出售,并發出“銷售法令”。[8]雷曼的資產出售行為之所以引起資產證券化界的關注,關鍵點在于擬出售資產的范圍,即破產財團的構成內容。雷曼兄弟公司是最早涉入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公司之一,其破產財團確定問題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相關資產的性質及是否納入破產財團,無疑是對資產證券化基本原理運行效果的檢驗,更為確切地說是關于已證券化的資產是否實現法律上的獨立;是否實現真實銷售;是否實現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的問題。破產法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迫切需要一個可以作為裁判真實銷售性質的法律依據,雖然這一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和難點,但不能據此而松懈研究和探索,固然問題不會因某些論者的個別努力而立即解決,但不可因此拒絕和否認任何一份在此方面的努力和付出。
開展真實銷售法律標準的探索,首先,有助于人士當前此方面所面臨的實踐挑戰。盡管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務上均已認識到真實銷售對于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重要性,但有關真實銷售的判定標準目前尚無定論,這種不確定性要求各國在進行相關立法和司法工作時應當審慎對待。其次,有助于提高資產證券化活動的安全性。證券化中各參與主體之所以特別關注真實銷售的判定標準,追其溯源,目標實為實現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避免因引發對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的性質的重新認定風險,最終影響到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削弱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存在和發展的根基。再者,有助于鼓勵當代中國資產證券化中破產隔離機制的構建和真實銷售法律標準方面的法制工作取得進展,以致改變現有的空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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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物流行業;產融結合
1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原始權益人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進行打包集合,以基礎資產自身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支持有價證券發售的一種交易安排。其本質特點包括:資產為支撐、現金流重組、信用分離、資產出表。資產證券化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隨著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金融機構為解決資產負債錯配問題,將未到期的長期貸款打包出售,創造出資產證券化產品,但發行規模較小。隨后,金融機構將成功經驗先后復制到其他領域,陸續推出了信用卡貸款證券化、不良債券證券化、汽車貸款證券化等創新品種。資產證券化大范圍廣泛應用,市場規模快速增長。企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類型涵蓋了應收賬款、票款收益權、租賃租金、委托貸款、小額貸款、基礎設施收費權、信托受益權等,范圍十分廣泛,并且還有新的基礎資產類型不斷出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都可以作為基礎資產。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多,分布領域廣泛且部分個性化特征明顯。無論在理論方面還是實踐方面,資產證券化的作用都得到了公認。但現有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和實踐多是針對金融類企業而言,少有專門針對物流行業的文獻和操作模式。
2資產證券化對物流行業創新的重要意義
物流行業是生產業,需要提供干線運輸、倉儲分撥、加工揀選等基礎服務,為需求方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高價值的供應鏈解決方案。物流行業同時也屬于投資強度大的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是體現物流行業水平的基本條件,只有建立高標準的物流交通運輸基礎體系,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目前物流行業的運營狀況。物流企業的自有資金難以支持這類金額大、投資回報期長的投資,導致行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不高。缺少有效的融資方式成為制約物流行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問題之一,物流企業產生強勁的融資需求,傳統的通過銀行信貸、上市或自身資本積累等融資方式都難以滿足其飛速發展的需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是解決物流行業融資難問題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國外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可有效解決物流企業的資本供應問題,降低融資成本和風險。物流行業的行業特征,決定了物流企業具備可證券化的資產,因此,資產證券化在物流行業中的實踐應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1鞏固和維護客戶關系
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型的金融工具在市場上的認可度越來越高,物流企業應該高度重視、提前布局該領域,通過管理模式創新,改善客戶服務體驗,充分發揮客戶資源優勢來增強客戶黏性。通過資產證券化,物流行業的投資者由原來單一關注企業整體信用,轉向關注項目合同預期收入信用,規避了物流企業因規模因素、信用等級因素、缺少有效質物和抵押擔保而造成的融資困難。
2.2改善資本結構,提高資本使用效率
通過資產證券化,物流企業可實現預期收入變現,提高了資金周轉效率,使資金能更有效地進入價值創造的良性循環。資產證券化可以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傳統融資方法在增加資產和負債的同時,也會增加財務風險。資產證券化只是資產類賬戶的增減,不影響企業財務杠桿的使用,可以有效改善企業財務狀況。
2.3實現“融錢”到“融資”的有效轉變
物流行業的大部分創新業務是圍繞業務運營管理體系中的資金流轉開展的,資本運作已成為物流行業中的重要發展趨勢。但隨著國際化、網絡化、信息化帶來經營模式的不斷轉變,在客觀上要求物流企業轉變傳統經營理念,改善現有業務結構,從“融錢”向“融資”改變。在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模式中,物流企業一方面充當運營主體輸出專業化服務,另一方面還要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廣及應用,同時滿足客戶資金層面和管理層面的需求。
2.4有效拓展中介類服務增值
服務中介類業務是物流行業服務增值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物流行業結構轉型有著深遠的作用。中介類業務具有流程簡單、技術小、專業要求低的特點,運作過程中不占用企業較多資源。物流行業資產證券化產品體系可以有效納入這些中介類服務,物流企業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可以讓中介類的應收應付資產進入資金池,直接起到豐富產品品類、拓寬業務空間的作用。
3我國物流行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發展
在經濟環境不斷變化的背景下,物流行業加強在資產證券化領域方面的探索,積極探索出新的模式。
3.1物流流動資金保理資產證券化模式
保理,是指保理商與債權方通過協議,債權方將應收賬款轉讓,由保理商提供財務處理、賬款管理、項目融資和信用擔保等綜合性金融增值服務。隨著物流企業應收賬款不斷增多,對流動資金的需求愈加迫切。保理正是解決物流企業短期應收賬款占用過多資金的重要金融工具,積累到一定量級的業務數據資源后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流動性,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實現應收賬款的保值增值。物流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減少資金的不合理占用,并可以在資本市場分享紅利,增加了企業的獲利能力。物流企業應收賬款創新的重點是實現信息系統對接和資源共享,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掌握和控制真實的運營情況,嚴格驗收交送的貨物,及時掌握運送貨物的貨權狀態,防范應收賬款是“瑕疵賬款”或者“壞賬”的風險,體現了物流行業積極拓展業務領域的意圖以及整合客戶和機構資源的專業能力,從而保持可持續經營。
3.2物流園區聯合資產證券化模式
目前,我國的物流企業整體規模偏小,大部分是小微企業,而企業的業務融資金額需求較大,因此這類企業的未來預期收入不穩定,經營風險較大,基礎資產達不到證券化的標準,違約風險非常高。物流園區類企業與小微物流企業有密切的合作關系,形成了較為穩固的供應協作關系,特別是這些企業的資金流運作具有相似性,也便于中小物流企業進行資產的聯合,相關企業在預期收入賬期、信用條件、信用政策方面具有相似性,具備進行資產聯合的現實基礎。此外,由于同處一個行業,信用信息更加透明、低成本化,可降低融資總體成本。聯合資產證券化還可以增強物流企業的二次融資能力,由于證券化是一種表外的融資方法,其將預期收入“脫離”資產負債表,置換成優質的現金,可以有效改善企業財務結構,大大提高企業資產流動性。但聯合證券化也有不足之處,即系統風險控制較難,行業整體經營環境一旦變化,會導致整個行業的多數企業經營業績下滑,從而引發系統性風險。
3.3物流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
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物流公司以可預期的設備設施租賃的收入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具有流動性強、標準化、專業化等優點,其本質是將固定的租賃收益換為可轉讓交易的關系。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不僅表現為對租賃收入的重新組合,而且對租賃收入關系中的收益與風險要素進行重組與分離,使其價值重估和重新配置,從而使供應鏈各參與方均受益。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裝備設施租賃所帶來的現金流為支持,穩定預期的現金流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重要保證。通過裝備設施等資產的有效經營,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估值,將符合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現金流要求的資產從物流公司的固定資產中“剝離”出來,形成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基礎。
4我國物流行業資產證券化的建議和對策
資產證券化的目標簡言之就是為了實現資本的流動性和保值增值,物流企業發展速度快、業務擴展迅速的特點決定了其資本運作的迫切性。當前我國物流企業面臨來自國際物流巨頭的競爭壓力和挑戰,合理使用資本市場提升物流企業的競爭力,成為物流企業發展壯大的必要措施。
4.1大力推動物流企業和資本市場的互通互聯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物流企業對資本市場的關注度不高,從市場參與程度、業務類型到企業的運行機制都與資本方面的要求有著顯著的差距,對于物流行業業務拓展的效果和效率都將產生不利影響。長遠來看,從優化外部經營環境的角度出發,物流行業有必要以資產證券化業務為切入點,推動物流行業與資本市場的互通互聯。
4.2逐步建立產融結合的業務管理體系
傳統信貸業務中,物流企業作為貸款人的角色單一,管理上強調資金安全和風險控制。而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物流企業需要參與資本項目的整體協同運作,業務管理要求與傳統業務存在顯著差異。一方面通過多種資產證券化產品賺取相關業務收入,另一方面應保證現有的傳統業務和資本融合發展,通過業務流程重構設計,在依托現有組織架構的條件下將證券化業務納入現有管理體系,這是物流行業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基礎。
4.3強化人才培養和專業團隊建設
傳統物流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業務來進行行業創新,在項目管理、業務開發、人員素質、團隊文化等多方面與傳統物流公司有較大差異,尤其是復合型專業人才的使用。由于參與資產證券化是物流行業進行“跨界”經營的一種大膽嘗試,對復合型專業人才的配置選撥使用變得尤為重要。物流企業必須加強復合型人才培養和團隊管理,建立體系化的人才梯隊和管理機制來滿足物流行業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需要。
5小結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PV;組織模式;選擇
中圖分類號:F0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在于構建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即特殊目的的載體(Special Prupose Veicle,即SPV),防范和化解資產證券化的潛在風險,實現基礎資產現金流傳輸和重組變換。結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縱觀世界各國現在的實際情況來看,有限合伙型SPV也很少被采用了。因此,本文探討的SPV組織模式僅針對信托型、公司型兩種。
一、選擇SPV組織模式的考量因素
在選擇SPV的組織模式時,考慮的主要的因素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SPV組織模式的獨立性與風險隔離的效果。為了保證證券化資產本身的質量或內在價值,使其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SPV應該在法律上和經濟利益上都應該獨立于發起人。其次,SPV還應該獨立于投資者,如果SPV與投資者串通,發起人的利益便受到損害;最后,SPV應獨立于信用評級者、信用增級者。
第二、法律關于SPV的規定及監管。如采用SPC模式,法律規定的發債條件要求則不能過于嚴格,否則將導致資產證券化成本過高;對SPC的法定資本金也不能要求過高,因為SPC應該是一個空殼實體,其運行只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操作,不涉及其它業務,不需要多少資金。
第三、各國稅法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稅收決定了證券化融資成本的高低和融資結構是否有效,相關主體都會關注相關的稅收政策對于自身權益的影響,并進行相應的博弈。從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看,選擇何種形式的SPV,某種程度上是基于避稅的考慮。
二、我國SPV組織模式的比較研究
(一)SPV的獨立性與風險隔離效果
根據《信托法》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設立了信托,與發起人、SPT的其他財產是相區別的,這就隔離了證券化資產與相關主體的破產的風險。而采取SPC模式雖然隔離了發起人破產的風險,但是SPC的破產風險仍無法隔離。一旦PC破產,證券化的資產會被納入破產財產。當然,SPC可以通過章程或設立獨立董事等方式,降低自身破產的風險;也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由法律進行規制。
(二)法律關于SPV及相關行為的規定
2005年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都將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形式規定為信托型。但是,以上的規定都只是針對信貸資產,而且被限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不僅可以證券化的資產范圍窄,而且受益權證的流動性缺乏。《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對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進行了限制,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募集。
我國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SPV可以采取SPC模式,但卻有實踐的先例。1996年珠海以車輛登記費和過路費為基礎資產支撐的資產證券化中,就采取了SPC模式。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對外投資限制的修改降低了SPC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成本。但是《證券法》發行公司債券時凈資產的規定,對于作為空殼的SPC來說,其設立成本仍然過高。
(三)資產證券化中SPV的稅務負擔
從我國現有的稅收規定來看,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中有關稅收的有關優惠政策。但以上的規定的適用范圍僅限于SPT。對SPC而言,作為公司法人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作為證券持有人也要繳納所得稅,似乎存在雙重征稅的難題。但如果使SPV的融資成本與其經營收益相等。被征稅的所得則為零。另一種避免雙重納稅的方法就是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采用雙重結構,先由發起人向一個SPC轉移資產,做到“真實銷售”,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然后再由該SPC把資產轉移給一個SPT,由后者發行證券籌資。此外,一個常用的辦法是在稅金避難地設立SPC。
三、結論
根據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從我國目前來看,SPT作為主管部門試點的模式,在一定時期內將處于優勢地位。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SPC特別是具有國有背景的企業(如資產管理公司)更具有發展潛力。因為,SPC可以擴大資產池的規模,攤薄證券化交易費用;可以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任意分割組合,發行不同檔次或支付來源的多種類型的證券。只要SPC能在政策層面得到支持,在稅收上取得優惠政策(如作為國家專門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管理公司,就擁有國家免征營業稅、印花稅的優惠政策),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憑借其在發行債券上的制度優勢,能受到更多的投資者的青睞。甚至,可以借鑒美國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進程中,設立類似于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這種具有政府背景的SPC。待條件成熟的時候,再將部分SPC以上市方式予以私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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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我國資產證券化在重啟后保持穩健的發展形勢并呈現出越來越快速的發展態勢,但總體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本文介紹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與現狀,從金融市場發展、法律法規與制度及市場參與各方的角度分析其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發展;金融市場
0 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近40年來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其發展也非常迅速,資產證券化程度對于現代金融市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但前景非常廣闊。在其發展過程中,必然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對相關問題的分析研究日益顯得重要。
1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與現狀
1.1 2005年以前的探索與實踐
相對美國和歐洲等發達國家,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起步相對較晚。20世紀80年代,我國有學者開始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理論的探索和研究。1992年,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了“三亞地產投資券”。1996~2002年,間斷性地有幾起離岸證券化的案例,如1996年,珠海市大道有限公司以過路費為基礎資產在美國成功發行了2億美元的債券。
1.2 2005年開始的試點與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后的停滯
2004年1月,國務院《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化證券化品種”。2005年,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由多部門組成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成立,相關配套法規與制度也隨之出臺。隨后,中國建設銀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和國家開發銀行41.7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順利發行。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呈現快速健康發展的態勢,截止2006年底,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達471.51億元。至2008年11月,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總額約為668億元。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機,國務院出于謹慎暫停資產證券化第二批試點,至2011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進入停滯階段。
1.3 2011年以后的重啟及發展
2011年,國務院同意繼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12年5月,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正式重啟。隨后共6家金融機構發行了總計228.5億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2013 年3月,證監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將原始權益人擴大至金融機構,將信貸資產納入基礎資產。2013年,共有10家銀行和企業發行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達到231.71億元,比2012年增加7.29億元,增幅3.25%。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推進,2014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有望大幅度增長。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面臨的問題
2.1相對不發達的金融市場
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表明,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的程度資產證券化提供較好的發展環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完善,與此同時,金融體系的改革與發展也在不斷地推進。但從目前狀況看,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市場的成熟度還有一定差距。
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結構失衡、創新乏力、金融監管不完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割裂、對外開放水平低等問題。投資和融資的渠道相對單一,企業外部融資主要來源于銀行貸款。2013年,我國企業通過債券融資額僅占社會總額的10.4%,由此可見,我國金融市場還不夠發達。在我國,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資本市場與股票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是劃上等號的。而作為資本市場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固定收益債券市場發展明顯不足,這就大大限制了資本市場融資功能的發揮,大量與之相適應的投資需求得不到滿足,這正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乃至金融市場不夠發達而產生的約束。金融市場與資產證券化具有相互作用的關系。
2.2相關法律法規、會計及稅收制度不夠健全
我國推行資產證券化配套法規制度的探索與實踐歷程較短,不夠完善,對于支持及約束資產證券化工作的全面開展,仍有很多缺陷。
自2005年以來,相關部門推出了多部與資產證券化對應的法規制度,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與制度的出臺,大大促進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從2005年到2008年的快速發展。但法律適用范圍較窄,層級不高,并且可能存在與高層級法律的沖突,如出現糾紛,各市場參與主體在司法實踐中仍將面臨較大風險。沒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對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基本要素及其運作模式和流程進行專門的規定,并對諸如證券化資產范圍、真實出售以及資產轉移登記等具體問題進行詳細規定,資產證券化始終缺少較高層級法律的支持。
其它相關法規也對資產證券化有著重大的影響,如《證券法》、《會計法》、《稅收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權法》等。而要使這些法律針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完善修訂,則會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約束著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同時,在具體針對資產證券化實務處理的過程中,我國相關會計及稅收制度處于幾近空白的狀況。
2.3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存在的問題
市場各方參與主體直接影響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并具有決定性作用。從2005年至今的情況來看,我國主要是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而且主要集中在大型國有銀行,但實際上更多的融資需求卻是來自一些規模較小,但成長性較好的股份制銀行。國有大型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能力較高,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必然是由國有大型銀行首先推行。這種錯位,使得發起方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意愿并不是很強。
我國金融市場相對不發達,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數量與質量都有待提高。投資銀行業務長期集中于首次公開發行(IPO),對資產證券化熱情相對較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托公司等機構同樣地缺少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與準備,相關的人才培養也很欠缺。另外,至今國內仍然缺少有影響力的評級機構。
從以往情況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二級市場不活躍。這使得資產證券化分散風險的功能沒有很好地發揮,流動性的缺失導致風險仍然較集中,投資者因而對這種創新金融產品也持更謹慎的態度,相應的投資需求依然不能得到滿足。
3 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3.1在新形勢下繼續探索與循序漸進穩步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截至2014年6月,我國各類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余額77.63萬億元,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有巨大的潛力。即使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發生與資產證券化有著諸多的聯系,但不可否認資產證券化在一定條件下能較好地解決信貸資產流動性的問題,同時把聚集的風險進行分散。美國次貸危機告訴我們,資產證券化有其內在的缺陷。過于復雜的結構及監管的不到位等多種原因最終導致次貸危機的發生。已經有了美國的經驗教訓,我國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時候,就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預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產品設計及監管等方面進行適當的本土化改造及創新嘗試,如前期不允許發行層級較多結構復雜的產品、建立更好的信息披露機制等。資產證券化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其可能帶來的風險,發揮其優勢,循序漸進穩步推進其在我國的發展,最終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成熟,反過來又會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奠定更好的市場環境基礎。
3.2不斷完善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與制度
發展資產證券化必然要求建立起與之適應的完善的法規與制度,從根本上明確參與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使各項工作的進行有規可依,各方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如果沒有配套法規與制度的支持與約束,市場各方參與主體無規可依,難以或者盲目開展相關業務,最終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如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相應的法規制度還比較欠缺,但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過程,必須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地完善,一方面逐步制訂新的法規,如制訂《資產證券法》等,另一方面有針對性地修訂原有的相關法規,如針對資產證券化修訂或補充《公司法》、《會計法》、《信托法》、《稅法》、《證券法》等。
3.3引導資產證券化市場參與各方積極研究及開展相關工作
現階段,我國以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主,在實踐中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并不十分強。自2013年以來,在我國資金面相對不寬松的背景下,可引導商業銀行將特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出售,如個人住房貸款等,以此盤活存量,增加市場流動性。而針對房價不斷上漲可能帶來的風險,也可引導商業銀行嘗試將部分住房貸款證券化出售,以此分散積聚在金融業中的風險。除集中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產品外,我國也可同時大力發展其它資產支持的證券化產品,如大型基建項目的資產證券化。引導及鼓勵除銀行外的其它大型有實力的企業參與到資產證券化中,使發行市場進一步壯大。鼓勵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更多的嘗試與發展。培養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評級機構。建立活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的二級市場,提交產品的流動性,使資產證券化增加流動性及風險分散功能得到最大的發揮,增強投資者的投資意愿,逐步使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中。
4 結論
資產證券化對于金融市場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也是衡量金融市場成熟度的重要標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面臨著金融市場不夠成熟,相關法規制度不完善,各市場參與主體存在各種問題的情況,因此,我國在新形勢下,應確立繼續發展資產證券化的方向,在新形勢下循序漸進地穩步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不應停步不前錯失機遇,也不能大步跨進盲目發展引發風險。同時,我國在現階段應不斷完善相關法規制度的,注重引導資產證券化市場各參與主體積極開展相應的研究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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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概念問題對策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實質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但是,到目前為止,理論界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定義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背后有資產支持的證券化。即資產擁有者將自身持有的各類資產分門別類,加以匯集組合,形成一個個“資產池”,池里所裝的資產都具有相似的收益特征,然后再把這些“資產池”委托或賣給專門機構。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第二種定義將資產證券化劃分為一級證券化和二級證券化。一級證券化是指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上通過發行證券來融資。二級證券化是指將已經存在的貸款和應收賬款等轉化為可流動轉讓工具的過程。核心在于對貸款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配置更為有效,使各方均能受益。
本文界定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有利于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我國通過積極實行資產證券化,首先能夠分流我國龐大的儲蓄資金,壯大我國現有資本市場的規模;其次,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新的證券投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形成;再次,資產證券化可以搭建起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溝通的橋梁。
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可以將證券化的債權債務相互轉讓、抵減,清理三角債務;可以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實現企業當前現金收入;通過表外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
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
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有效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將部分貸款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進行證券化,既可以減少風險資產額,又可以盤活不良貸款。這樣,銀行一方面能夠提高資本充足率,另一方面還可以盤活不良資產,大大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從上文的分析知道,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信貸資產轉換為可在資本市場上交易的證券,能夠連接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改善銀行流動性,提高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但是,從目前國情來看,實行資產證券化還存在如下問題:
供給方面
供給方面的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不是所有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具有明確的界定支付模式、可預測的現金流量;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拖欠率和違約率比較低;完全分期償還;多樣化的借款者;清算值較高。但是,在我國完全滿足以上條件的資產不是很多,所以要求我國相關管理部門應該建立各種安全機制。
有效需求不足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個人及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
人才短缺問題
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程度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它涉及到經濟、法律等各個方面,因此,需要大量掌握資產證券化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但目前我國這方面人才比較少,在某種程度上約束資產證券化的進行。
會計制度的缺陷及障礙
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還不完善,傳統的會計制度對之還不能完全適應,迫切需要新的會計制度加以規范,否則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成為證券化的桎梏。
政府支持和稅收制度的障礙
在我國,由于《擔保法》明確規定禁止國家機關充當擔保人,政府為住房抵押貸款進行擔保存在實質,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資產證券化的難度。另外,我國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銀行和證券業的分業經營與管理等都會阻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行。
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擴大市場需求
市場需求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并發揮應有作用的最終動力,而市場需求既取決于供給的有效性,又取決于投資者的類型及其特點。要保證我國順利引進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形式,其供給重點不應放在銀行不良資產上,而應放在銀行基礎設施、期限較長的消費信貸資產上。另外還有銀行與信托投資公司持有的基礎設施開發貸款,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符合證券化質量要求的資產。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要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保障。首先,修訂《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使SPV可以成為債券發行主體,允許SPV以發行債券的收入來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從而使得資產轉移能夠實現,真正達到破產隔離的效果。其次,修訂《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將合同權利轉讓由統一主義改為通知主義,降低資產證券化資產轉移的交易成本。
規范發展信用評估體系
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機構,政府應該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以便能夠規范這些中介結構的運作。同時,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以此來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和透明的信譽評級體系。
適應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會計制度
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是能否解決資產證券過程涉及會計、稅收問題。因為稅收與會計制度的確立,是關系到各參與者收益與責任確認的問題。稅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會計方面,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針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準則,而傳統的會計方法已難以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操作。
注重建立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涉及金融、證券等諸多專業,需要大量的既有豐富理論知識,又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的專家。政府應加大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投入,加大對現有的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力度。如可以考慮從發達國家或地區引進專家,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基礎上培養出一批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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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內涵與意義
1.資產證券化內涵。“資產證券化”雖然尚缺乏一個公認的定義,但并不影響對這一概念的應用。其內涵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不同資產組合形成資產池后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通過信用增級手段分離資產收益和風險,并轉化成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擔保的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發售給投資者。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從國際金融實踐來看,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優化自身風險與收益組合。首先,資產組合理論表明,只要兩筆基礎資產相關系數小于1,則這兩種資產組成的投資組合就能夠有效降低風險。基于多筆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能夠將證券化資產提供給較多投資者,是一種重要的風險轉移和分散工具。其次,它還能讓發起人獲得增進總體盈利水平、釋放風險資本金、提高資產安全性等多方面的好處。
第二,夠疏導金融風險。這主要體現在增加資產負債管理手段以緩解流動性壓力。首先,通過證券化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功能,流動性較差的中長期資產被置于資產負債表外,取而代之的是高流動性現金資產。其次,證券化增加了發起人從資本市場獲取流動性的渠道。這較之金融機構借助傳統的從貨幣市場買賣短期債券手段管理流動性,其流動性壓力緩解了許多。
第三,提供低成本融資方式。證券化不再需要權益資本支持資產,能直接在具有深度的資本市場上發行高評級的債券,再加上投資者需求的推動,發起方的融資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反思資產證券化與全球金融危機
尚未平息的金融危機起源于房貸危機,而房貸危機又與房地產證券化聯系甚為緊密,這是反思危機所得到比較公認的結論。然而ABS最終能成為金融危機的導火索,筆者認為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
首先,美國商業銀行借助ABS出售房產抵押貸款,實現了貸款風險轉移。同時,ABS杠桿效應又讓銀行獲得大量流動性強的現金資產,在兩種力量共同推動下,銀行房貸行為變得缺乏約束。許多原本不具備貸款資格的人也獲得了貸款,形成所謂“次級貸”,當“次級貸”充斥整個金融市場,其隱含的風險也越來越多。同時,無節制的房貸供給將無止境地釋放消費者購房需求,房市泡沫因此越吹越大,房市風險的加劇成為決定危機進程重要因素。
其次,ABS改變了銀行風險的內在屬性。一方面,主流ABS過程隱去了資產負債表對抵押貸款的反映,取而代之的是風險隱蔽性更高的MBS、CDO、CDS等衍生金融產品。然而這些衍生品其真實債務人可能不具備償付能力的事實卻往往會被商業銀行輕易忽視掉。這充分反映了ABS使得銀行風險更為隱性化的屬性。另一方面,由CDO、CDS大量使用所引發的貸款質量問題,再次加大了風險的程度。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傳統的“貸出———持有”管理模式變為“貸出-分銷”模式,管理模式的轉變讓銀行失去了盡職調查動力,更高次貸違約率也因此出現。總之,由資產證券化過程所引發的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風險屬性的劇變,最終為金融為的爆發與蔓延埋下了隱患。
三、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思考
1.國外資產證券化一般模式與借鑒。正因為ABS是把雙刃劍,所以我們更應該以一種“趨利避害”的理念來發展該業務。出于為國內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些許啟示考慮,對國外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進行反思也就變得有一定現實意義。國外ABS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主要有表內和表外兩種發展模式。
1.1表外模式。這是目前最主流模式,也是最徹底的證券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把符合條件的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給一家SPV,SPV購買后建立資產池并以其為支撐發行MBS證券。采用表外模式需要特別立法以保證債權債務關系的順利轉移。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需要為大量分散化的人辦理債務轉移確認手續無疑是一項龐大的工作;另外,SPV設立又難以獲得相關法律支持。諸多法律障礙的存在使得該模式操作難度很大。筆者認為,表外模式對國內商業銀行而言不是最理想的選擇。
1.2表內模式。這也是在歐洲比較常見的一種模式,這時被證券化的資產仍留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內,由發起人以該資產構建的資產組合為支撐,自己發行MBS證券。因此,該模式典型特征是不涉及被證券化資產債權債務關系轉移,較表外模式其操作相對簡單。筆者認為,它是今后我國需要著重引入的一種發展模式。
2.對ABS在我國商業銀行實踐的思考。金融危機的出現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拓寬業務領域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如何充分利用這一契機實現資產證券化的良性發展呢?筆者認為,重點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方工作:
2.1加速推進資產證券化立法建設進程。總結成功經驗,只有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已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等一系列政策問題才能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