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稅務處理8篇

時間:2023-07-19 09: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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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稅務處理

篇1

該例的主要特點是計算和處理“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其他沒有什么與一般出口貿易不同。

① 外購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

6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000

貸:銀行存款

7020000

② 本月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③ 進料加工復出口

借:應收外匯賬款

6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00

④ 內銷產品

借:銀行存款

58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

⑤ 月末,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本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或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600×(17%-15%)-100×(17%-15%)=10(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產品銷售成本

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0000

⑥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底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應納稅額=85-(102+0-10)=-7(萬元)

由于應納稅額小于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7萬元。

⑦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100×15%=15(萬元)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600×15%-15=75(萬元)

因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7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75萬元

所以,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7萬元(即當期繳納稅額的絕對值)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75—7=68(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

7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6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750000

⑧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70000

篇2

第二條為保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順利實施,稅務機關須相應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人工審核、機審、疑點調查、審批、退調庫辦理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數據庫服務器所在地區需設立專職系統管理員。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原則。

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配置內容,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允許,各地不得擅自改動。對審核系統內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稅審核配置內容,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設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

第五條出口企業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相關電子數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出口企業反饋出口退(免)稅電子數據審核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章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六條稅務機關接受并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資料,根據審核無誤的認定申請資料,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內容補充完整。

第七條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或注銷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做相關認定內容的變更或注銷,并出具相應變更或注銷手續。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要先注銷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再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受理

第八條出口企業應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退稅單證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申報數據和申報表的內容須與原始單證的有關內容一致。

第九條為提高申報數據質量,保證正式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出口企業在正式申報之前,應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當期(批次)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將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預審核,取得預審核反饋數據,并依照反饋數據對申報系統中的申報數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出口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直接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有關規定將裝訂成冊的匯總申報表、明細申報表、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應按申報期接收企業申報資料,對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病毒檢測,確認數據安全后讀入審核系統;檢查企業申報報表的種類、內容、聯次、數量、印章等是否齊全;檢查企業申報紙質憑證的種類和數量是否與匯總表所列一致;檢查紙質憑證和報表是否按規定裝訂成冊。對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受理人員出具《接單登記回執》,確認受理正式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受理人員接受出口企業正式申報后,將所接收的申報資料移交初審崗位,并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四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管理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依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審核出口企業的正式申報出口退稅紙質憑證的合法、有效、完整性,與電子申報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在人工審核環節發現的一般問題,經出口企業簽章認可,可直接對數據進行更正。對審發現問題較多,應退還出口企業要求其重新申報。

人工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計算機審核環節。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計算機審核人員在接到初審轉來申報數據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邏輯關系審查和外部信息對審。審核通過的數據,生成退稅待審批表,并提交審批環節。在審核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審核時應以企業為單位,退稅數據范圍應控制到申報年月及申報批次;

(二)每戶企業每一次審核出口退稅應由一人負責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換。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在計算機審核中需要對數據進行調整的,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少的企業,應及時告知企業,并退還初審環節依據紙質憑證對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調整,企業經辦人員和稅務機關初審人員需在企業申報表上更正處簽字蓋章確認;(二)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多的企業,應退還申報受理環節并及時通知企業改正后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對退稅審核未通過的申報數據,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審核產生的疑點,根據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誤且屬于政策規定可以退稅的,予以人工挑過;

(二)對錄入的錯誤數據,退還受理申報環節進行核實調整后,重新提交審核環節;

(三)屬于應該進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轉至檢查環節進行函調。

第五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退庫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負責審批退稅的領導對審批人員上報的擬審批結果及特殊審批項目,應進行綜合審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稅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填開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的人員對領導審批的情況,應進行邏輯關系檢測,將檢測無誤的已審批數據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或綜合征管系統生成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或稅收繳款書),辦理退(入)庫及已退庫核銷。

第六章退稅證明管理

第十九條出口企業申請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退稅證明時,應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要求將需要開具單證的內容進行錄入,生成開具單證的申報數據,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報送的退稅證明單證申請表和相關數據后,應核對申請表和錄入數據是否相符,并對申報的數據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確認無誤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審核環節;核對未通過的數據應退還企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計算機審核人員對申報環節轉來的單證數據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出具環節;未通過的數據應退回申報環節進一步核實。審核環節不允許直接更改數據。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負責出具退稅證明的人員只能對機審已通過的單證數據出具有關證明,并加蓋公章。

第七章核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在開展日常檢查工作中,應定期完成審核系統中提供的異常發票核查、出口收匯核銷情況核查、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利用出口退稅各類信息、數據,定期完成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的評估。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對退(免)稅審核中需函調核實的貨源情況進行函調。

第八章出口退稅系統維護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和稅務系統有關要求做好出口退稅系統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強化權限管理,保障數據安全,確保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接收、安裝、維護并且不得隨意更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電子信息及出口退稅率文庫等,定期(月、季、年)備份數據并將備份數據納入數據檔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員未獲授權不得維護。

第二十八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生成上報總局各類數據。

第二十九條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期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一)基礎性檢查:按統一規范檢查清理各地業務實際處理中的具體規定,檢查系統的特殊約定,確定系統的版本、系統配置、系統參數、審核配置、單證的起始編號、宏觀調控特殊審核條件等。

(二)標準數據檢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準確,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的調整是否符合規定等檢查。

(三)用戶數據檢查:用戶權限設置制約性檢查。

第三十條系統維護人員不應從事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審批、退庫環節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對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騙退(免)稅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篇3

[關鍵詞]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抵稅額;應退稅額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越來越多的生產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產品出口比例逐漸增大。為增強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我國在國家政策上進行了重大改革。例如稅法規定:從2000年起,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一律實行免、抵、退稅額辦法管理。因而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也發生了變化,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增值稅的處理主要涉及:應納增值稅額、免抵退稅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計算、出口貨物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的核算以及賬戶的設置、報表的填列。筆者主要根據“免、抵、退”稅政策規定,按納稅申報計算出生產企業當月的應免抵稅額、應退稅額以及留抵稅額的幾種情況的賬務處理。

一、當期免抵退稅額大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例

1:某具有自營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當期購入原材料180萬元,進項稅額30 .6萬元,材料驗收入庫。當期發生內銷收入95萬元(不含稅),出口貨物銷售折算人民幣收入135萬元。(增值稅率17%,退稅率15%)

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135×(17%-15%)=2. 7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95×17%-(30 .6-2 .7)=-11 .75萬元

即期末留抵稅額=11 .75萬元

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0欄計算出本月留抵稅額11. 75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35×15%=20 .25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11. 75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20 .25-11 .75=8. 5萬元

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①購入材料支付貨款時的記賬憑證:

借:商品采購210. 6

貸:銀行存款210. 6

②貨物驗收入庫時的記賬憑證:

借:庫存商品18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0 6

貸:商品采購210 .6

③內銷貨物時的記賬憑證: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111. 15

貸:主營業務收入95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 15

④自營出口貨物時免稅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外匯賬款———××客戶135

貸:主營業務收入135

⑤收到外匯款時的記賬憑證:

借:銀行存款135

貸:應收外匯賬款———××客戶135

⑥當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稅額轉出時的記賬憑證:

借:主營業務成本2. 7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 7

⑦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的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稅額)8 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

8 .5

⑧申報出口退稅時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補貼款11 .7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1 .75

二、當期免抵退稅額小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根據例1資料:假若上期留抵稅額20萬元,增值稅申報表20欄本月留抵稅額為31 75萬元。

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135×(17%-15%)=2 7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95×17%-(20+30 6-2 7)=-31. 75萬元

即期末留抵稅額=31. 75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35×15%=20 .25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20 .25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31 .75-20 .25=-11. 5

會計分錄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報出口退稅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補貼款20 .2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20. 25

三、當期免抵退稅額等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根據例1資料:假若上期留抵稅額8 5萬元,增值稅申報表20欄本月留抵稅額為20 25萬元。

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135×(17%-15%)=2.7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95×17%-(8 5+30 .6-2 7)=-20. 25萬元

即期末留抵稅額=20 25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135×15%=20.25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20.25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20. 25-20. 25=0即沒有免抵稅額。

會計分錄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報出口退稅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補貼款20 .2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20.25

四、只有免、抵額,沒有出口退稅額,期末應納稅額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營出口經營權的生產當期購入原材料200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材料驗收入庫。當期發生內銷收入250萬元(不含稅),出口貨物銷售折算人民幣收入80萬元。(增值稅率17%,退稅率15%)期初留抵稅額10.1萬元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80×(17%-15%)=1.6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250×17%-(10 .1+34-1 6)=0萬元

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當期期末既無留抵稅額也無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80×15%=12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0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12萬元

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①購入材料支付貨款時的記賬憑證:

借:商品采購234

貸:銀行存款234

②貨物驗收入庫時的記賬憑證:

借:庫存商品2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34

貸:商品采購234

③內銷貨物時的記賬憑證: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 .5

貸:主營業務收入25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2 .5

④自營出口貨物時的記賬憑證:

借:應收外匯賬款———××客戶8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

⑤收到外匯款時的記賬憑證:

借:銀行存款80

貸:應收外匯賬款———××客戶80

⑥當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稅額轉出時的記賬憑證:

借:主營業務成本1. 6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 6

⑦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的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稅額)12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12

五、只有免、抵額,沒有出口退稅額,期末有應納稅額

根據例2資料:假若上期留抵稅額等于零,增值稅申報表19欄本月應納稅額為10 1萬元。

則:當期不予抵扣的稅額=80×(17%-15%)=1. 6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250×17%-(34-1 .6)=10 1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80×15%=12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0萬元

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12萬元

會計分錄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當期出口貨物免抵稅額的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抵減內銷稅額)12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出口退稅)12

⑧月末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余額結轉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 1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10 .1

⑨次月繳納稅金的記賬憑證: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10. 1

篇4

1 研發支出稅收優惠政策概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三新支出允許加急扣除,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上升為《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法律條款,體現了國家對該項政策的高度重視。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加計扣除比例進行了規范,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進行了統一,從加計扣除的適用對象、研發活動的具體定義、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不同的研發方式(如合作開發、委托研發、集團集中研發)的執行辦法、加計扣除的財務核算、加計扣除的稅收管理等方面,對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問題做出了系統而詳細的規定。

4)財稅[2013]7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本次文件將基本保險等納入加計扣除范圍,等于明確了是將應發工資作為加計扣除項目。詳細規定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增加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可以扣除。鑒證方面新增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2 研發支出優惠對象及范圍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允許加計扣除的企業是指“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業,(二)核定征收企業,(三)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3 研發費用的歸集與核算

3.1 研發費用的歸集

對每個歸集的項目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具體如下:

1)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并可以加計扣除。對于研發費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研發出來的產品如果適用增值稅,其領用的材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研發出來的產品如果適用營業稅,其領用的材料進項稅額則不應該抵扣。

2)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并可以加計扣除。

3)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企業發生的設備折舊和租賃費,如果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和用途計提,一般都可以稅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舊和租賃費都可以加計扣除,只有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4)其他費用的審核。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可以稅前扣除并加計扣除。另外,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同樣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并加計扣除。

5)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如果企業只取得委托外單位開發的研發費用的發票,那么只能稅前扣除而不能加計扣除。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6)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應根據合同規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7)如果企業集團需要集團成員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3.2 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

研發企業應按照文件規定設置研發費用明細賬,假若對相關費用列支不標準,不規范,將導致不能享受研發費用扣除的優惠政策。為此,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準確歸集和核算研發費用。一是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研發費用管理制度,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設置“研發支出”成本賬戶,用以歸集企業研究開發項目中發生的各項研發費;基于“符合條件的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法,“研發支出”可按研究開發項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二是按研發項目設立項目臺賬,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發活動時,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設置明細科目和項目臺賬,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額。三是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發費用支出。

4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風險提示

篇5

關鍵詞:研發費用 加計扣除 賬務處理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確認,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有所不同,產生差異的主要是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一般情況下初始確認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成本與其計稅基礎應當是相同的。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究開發支出,在形成無形資產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成本為研究開發過程中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而所得稅稅法則規定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則其計稅基礎應在會計入賬價值的基礎上加計50%,因而產生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現將這種差異,也就是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分述如下:

1.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賬務處理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費用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費用發生時,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未形成無形資產時,借記:“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貸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做賬務處理。

1.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費用發生時:借記“研發支出―― 資本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無形資產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每年按其賬面價值攤銷時,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做賬務處理。

2.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處理

2.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2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①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②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③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④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⑤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⑥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⑦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⑧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2.3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2.4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例】某公司經董事會批準從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研發某項新產品專利技術,該董事會認為,研發該項目具有可靠地技術和財務等資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發成功將降低該公司生產產品的生產成本。該公司在研發過程中發生材料費500萬元,人工工資200萬元,其他費用400萬元。年底該項專利技術已經達到預定用途。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為100萬元;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為1000萬元。假設無形資產按10年進行攤銷。

某公司的賬務處理:

(1) 發生研發支出: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000

貸:原材料 500

應付職工薪酬 200

銀行存款 400

(2)2011年12月31日,該項專利技術已經達到預定用途:

借: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 100

無形資產 1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000

(3)2011年12月31日該項專利技術攤銷:

借:制造費用 100

貸:累計攤銷 100

某公司的稅務處理:

計算該公司當年此研究開發項目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金額:

(1)當年稅前扣除金額=100×(1+50%)+(1000×150%/10)=300(萬元)

計算該公司當年此研究開發項目可以進行加計扣除的費用:

(2)加計扣除的費用=100×50%+1000÷10×50%=100(萬元)

從本例的賬務處理看,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100萬元)不體現在賬簿上,也就無需進行賬務處理,只是在當年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才計算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金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形成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000元,按稅法規定可在未來10年期間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50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二者之間產生的5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視為一項資產,因該資產并非產生于企業合并,同時在其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不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也無需進行賬務處理。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2006,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篇6

一、會計核算明細科目的設置

設置“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用于核算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增值稅的貨物,即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因稅務處理上與“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有所不同,為便于核算,建議有此類業務的企業增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零退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出口零退稅)”兩個明細科目另行單獨核算。

二、會計核算

在賬務處理上,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出口貨物,與國內銷售商品不完全一樣。對于視同內銷的出口業務,首先應沖減外銷收入,同時確認內銷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1)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外銷收入轉“出口視同內銷收入”,同時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收入―外銷

(A+B)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

A

(金額為“企業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中“人民幣離岸價

”除以1.17后的金額,即計稅額,假定為A)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B

(金額為“企業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中“銷項稅額”,假

定為B)

(2)外銷成本轉“出口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

(金額為“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的“金額”欄數值)

貸:主營業務成本――外銷

(3)憑“進項稅額抵扣證明”,沖轉原有關增值稅處理憑證

借:主營業務成本――外銷(不退稅成本) 紅字(假定為-c)

應收出口退稅等科目

紅字(假定為-D)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紅字(-c)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外銷)

紅字(-D)

且c+D=“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的“可抵扣稅額”欄數值。

外貿企業必須憑有關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進貨分批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進貨分批單如一次性全部轉作當期內銷抵扣的,應按進項發票上的稅額或進貨分批單上“本次結余”的金額乘以征稅率填具《證明》的“可抵扣稅額”欄;如部分轉作當期內銷抵扣的,稅務機關應先為其開具進貨分批單,同時按進貨分批單上本次申報金額乘以征稅率填具《證明》的“可抵扣稅額”欄。

(4)結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視同內銷)

(假定為E)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外銷) E

且E=c+D=“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的“可抵扣稅額”欄數值。

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增值稅的貨物,即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因出口時已知無退稅、且要計提銷項稅額繳稅,所以稅務機關一般只受理“企業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審批確認銷項征稅,對“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不予辦理,因此企業應在出口入賬時即確認出口視同內銷收入,直接計提銷項稅額并結轉成本,會計分錄如下:

(1)商品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出口零退稅)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

(2)銷售確認入賬

借:應收賬款――國外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零退稅)

(3)成本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三、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扣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必須在規定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予抵扣。(2)必須在出口貨物規定申報退(免)稅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并憑此證明在下一個征收期內進行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3)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小于或等于證明所列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篇7

關鍵詞:

出口貨物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它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出口退稅也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稅的稅收措施,目前它已成為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本文以增值稅退稅為基礎,從稅收與會計角度來談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相關處理。

一、出口退稅的要求及稅收處理

我國對出口退稅業務中,主要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在國內各生產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貨物享受退免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凡是報關不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免稅;3、必須是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的貨物;4、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貨物取得報關單后,可以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自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因中國的外匯儲備是以美元為主,所以不論我們的出口合同是以哪種幣種簽訂,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均應以美元進行申報。在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退稅聯后,海關系統會將出口數據按照月初的匯率折算成相應美元后傳遞到主管稅務機關,我們從主管稅務機關取得以美元為計量單位的出口貨物價值的數據,再將出口發票號碼、出口報關單號、出口日期、核銷單號、出口商品代碼、計量單位、出口數量、出口銷售額及退稅率錄入到申報系統當中,然后計算出當月出口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出口退稅的申報工作就基本完成。需要注意的是,我們目前出口貨物價格有離岸價格和到岸價格兩種方式,稅法上是以離岸價格作為依據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這種計價方式下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的依據和報關單上數據是一致的。如果出口貨物的價格是到岸價格,那么應將發生的運費、保費及傭金從出口貨物的價值中扣除。到岸價格情況下,出口貨物報關單已經預估了運費、保費、傭金等費用,我們從稅務機關取得的以美元計價的銷售額中也已扣除了預估的運費、保費、傭金等費用,那么要將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與預估的費用進行對比,實際超出預估的費用應沖減該筆出口貨物銷售額,實際低于預估的費用也不增加出口貨物銷售額。下面舉例說明:

A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出口X、Y兩種產品,其中X產品數量為10件,單價1300歐元,Y產品20件,單價1500歐元,4月1日美元匯率為6.5527,歐元匯率為9.2829,4月28日歐元的匯率為9.6465元,假定出口的價格均為CIF價格,預估的運保傭為2500歐元,實際發生的運保傭26500元,假設從稅務機關取得的X、Y產品銷售額分別為18416美元和42500美元,并在5月15日前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試計算該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和銷售額。

該筆業務需要調減銷售額=26500-2500*9.2829=3292.75元

免抵退稅額計算見下表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貨物申報明細表

企業代碼:xxxxxxxxx

企業名稱:A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xxxxx

  所屬期2011年4月

單位:元

序號出口發票號碼出口報關單號出口日期核銷單號商品代碼出口銷售額退稅率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備注美元人民幣序號

出口發票號碼

出口報關單號

出口日期

核銷單號

商品代碼

出口銷售額

退稅率

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

備注

美元

人民幣

001

00000001

xxxxx

2011-4-28

xxxxx

xxxxx

18,416.00

120,674.52

0.17

20,514.67

 

002

00000002

xxxxx

2011-4-28

xxxxx

xxxxx

42,500.00

278,489.75

0.17

47,343.26

 

003

00000003

 

2011-4-28

 

 

-502.50

-3,292.75

0.17

-559.77

 

 

 

 

 

 

 

60,413.50

395,871.52

 

67,298.16

 

從上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出口銷售額的計算用4月1日的美元匯率,出口貨物采用美元計價,且已經扣除預估的運保傭等費用,最終計算出的銷售額是扣減調減銷售額3292.75元。

二、出口貨物的會計處理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貨物實際報關出口之后,就可以確認銷售收入。通常情況下,財務部門根據國際貿易部門提供的產品銷售合同、商業銷售發票、出口產品報關單等原始資料確認當期的產品銷售收入。接前例,假設X、Y產品賬面成本30萬元,那么產品出口業務的會計處理如下:

產品銷售采用即期匯率折算收入

借:應收賬款

43000×9.6465=414799.50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產品

414799.50

支付運輸費用等

借:產品銷售費用

26500

貸:應付賬款

  26500

結轉銷售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300000

貸:存貨

  300000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以看出,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銷售收入與稅務申報系統確認的銷售額存在一定的差距,也給實務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三、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會計銷售收入確認的時間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在取得出口產品的報關單、出口發票、產品銷售合同等原始資料后可以確認銷售收入。而在稅務申報的前提是報關出口的相關數據必須傳遞到稅務機關的數據庫中,所以即使財務部門取得相應原始資料,也無法進行免抵退稅申報,這樣就會計和稅務上確認的收入時間就可能產生跨月的情況,也不利于日后的稅收檢查工作。我認為從財務管理及應對稅務檢查的角度來說,應當和稅務上確認時間保持一致,即在申報所屬期的月份確認銷售收入,這樣就能夠滿足稅務管理的需要,同時也是遵循了會計準則的規定。

篇8

一、免抵退稅的含義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照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現行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免稅三種。免、退稅方式主要適用于外貿出口企業;免、抵、退稅方式適用于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

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的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二、免、抵、退稅的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截至當期已收齊單證銷售額,包括本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和前期銷售本期收齊單證銷售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注意事項:“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4.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注意事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當期報關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不論是否收齊單證。

三、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在進行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時,企業需要涉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兩個明細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一)貨物報關出口后,按時收齊單證的會計處理

1.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后,根據當月報關出口有關單據和外銷出口發票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根據經主管稅務局批準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注意事項:部分會計人員認為免、抵稅額因為不影響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的余額可以不作會計處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根據財稅[2005]25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貨物報關出口后,逾期沒有收齊相關單證的,須視同內銷征稅。

1.本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1)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事項:

①單證不齊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時,銷項稅額=單證不齊銷售額/(1+征稅率)×征稅率。

②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同時,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③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已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的,由于申報系統在計算“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已包含該貨物,所以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對該貨物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單獨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是在月末將匯總計算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一次性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中。

2.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1)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沖減進項稅額轉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3)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退稅率沖減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紅字)

注意事項:

①對于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不進行收入的調整,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也不進行調整。

②注意在填報《增值稅納稅人報表》(附表二)時,不要將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與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混在一起,應分別體現。

③在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的〈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中的“不得抵扣稅額”時,只錄入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不考慮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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