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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金融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有巨大的推動作用。因此,保障金融業的快速可持續發展,提高金融業的經濟發展效益,是發展我國經濟的重要保障。在信息化和科技化的催化下,金融業科技風險不斷累積和增加,必須充分發揮科技風險審計在控制金融科技風險中的作用。本文明確了在金融業發展中,科技風險審計的必要性,并就如何強化金融業科技風險審計提出有效策略。
一、科技風險及科技風險審計的基本理論
(一)科技風險含義及類型。近年來,隨著信息科技在金融行業的應用范圍不斷擴大,信息技術成果為金融業行業帶來發展的同時,科技風險也不斷加劇。我國銀監會于2009年出臺的《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規定了科技風險的含義,即科技風險是指信息科技在金融業的日常運行中,受自然意識、人為因素、技術漏洞和管理不善而產生的法律、聲譽和操作等風險[1]。可見,在金融風險的眾多種類中,科技風險是操作風險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按照不同分類標準,金融科技風險可以分為IT環境風險,包括了物理風險、合規性風險、外包風險等;IT運行風險,包括了網絡欺詐風險、誤操作風險和系統中斷風險等;基于IT的金融產品風險。按照風險產生的原因及與其他風險的相關性,金融科技風險分為直接風險和間接風險。直接風險包括技術風險(網絡、系統、設備、安全)和非技術風險(自然災害、人為破壞、誤操作、環境等);間接風險包括了傳統業務風險和隱性風險。按照產生的后果,金融科技風險分為信息安全風險、外包風險、業務連續性風險等。
(二)金融業科技風險審計的含義及面臨的挑戰。金融業科技風險審計是指由金融企業內部的信息科技審計部門對全行范圍內信息系統生命周期中的資產保護、資源經濟利用、數據完整和完成組織目標的情況,通過采用應用控制和一般控制等審計方式,開展綜合的檢查和評價,向企業的領導和信息科技部門提出咨詢意見。隨著我國各種銀行數據數量的不斷增加,銀行各種技術風險也不斷集中,因此,如何掌握銀行數據大集中的穩定性、可靠性和高效性是金融科技風險設計的一大挑戰。同時,電子銀行客戶服務變革和技術創新的速度不斷增快,使得金融企業新業務和新技術推出的周期將會大大縮短,在這些推出之前,是否有合理的風險分析、安全檢查和戰略評估亦是一大挑戰。
二、金融業科技風險審計的必要性
金融業的快速發展,科技風險作為金融操作風險的一個重要分支,對金融業的發展作用日益突出。科技風險審計是金融業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金融業系統正常運行的主要手段[2]。因此,在金融業的發展中,強化科學風險審計是十分必要的。
(一)科技風險審計滿足了金融業信息系統高效運行的需求。隨著計算機技術在金融行業中的廣泛應用,傳統的手工記賬方式已經無法發展金融業的發展需求,計算機技術的運用,促進了金融系統的信息化發展。與傳統的金融運行方式相比,信息化系統雖然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但是系統本身的復雜性和管理節點的復雜性使得金融信息化系統的科技風險日益突出,影響了金融系統的正常運行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為了降低金融業中的科技風險,滿足金融業信息系統高效運行的需求,促進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積極開展科技風險審計工作。
(二)科技風險審計提高了金融業的整體效益。科技風險作為操作風險的一種,對金融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重要的影響。科技風險主要在金融的業務工作中形成,而金融業務直接關乎金融企業的經濟效益,一旦因科技風險而造成業務流失的話,將會大大減少企業的經濟效益,也會損壞企業形象,影響金融企業的社會效益。可見,做好科技風險審計工作,是提高金融業整理效益的必要手段。同時,在金融業中做好科技風險審計工作,能加強對金融業經營管理過程的監督力度,有力控制金融業的整個管理體系,提高金融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科技風險審計降低了金融業經營管理風險。科技風險審計是科技風險管理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做好科技風險管理的重要前提。金融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歸根結底是要靠金融管理的有效性,金融管理風險嚴重降低了金融管理的工作有效性,影響了金融業的發展。加之,金融業信息化系統在運行中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風險和漏洞,必須積極開展科技風險審計工作,才能降低金融信息系統風險。因此,開展科技風險審計,能降低風險金融業經營管理風險,保障了金融業的有效運行。
(四)科技風險審計促進了金融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在金融業的發展中,開展科技風險審計,能有效促進金融業的健康可持續的發展,提高了金融業的整體質量,科技風險審計是促進金融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同時,金融企業進行的科技風險審計,能提高內部職工對信息安全的認知度,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此外,通過開展科技風險審計,能及時發現信息系統中存在的或潛在的安全隱患,并及時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三、強化金融業科技風險審計的有效策略
(一)設計有效科學的科技風險審計方案。金融科技風險審計的有效方案設計可以從六方面著手,即審計立項、審計策劃、現場審計、審計報告、審計跟蹤、項目評價。審計立項是指有金融業相關審計機構根據年度的審計項目計劃和有權人臨時增加的審計項目提出項目,再由當地政府審計部門決定是否立項,審計機構在確定審計項目時,要明確審計的對象、目標、時間還有具體的審計事項。審計策劃包括了成立專業審計組、收集資料、了解內部控制、審計培訓和通知。現場審計包括了開始會議、初步評估、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審計發現、審計評級和結束會議,現場審計一般是在業務部門現場進行的,必須對業務部門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記錄,對業務部門管理層執行的控制進行評價。審計報告包括了起草審計報告、舉行推行會談、審定審計報告、宣布審計結果。審計跟蹤包括審計跟蹤、評估剩余、風險和報告跟蹤。當項目報告通過并發表后,審計組組長要組織審計人員對審計效果、審計效率的運用,實施審計評價。
(二)強化科技風險管理,建立科技風險評估機制。金融企業要不斷加強科技風險管理,在借助科技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要重視因科技引發的風險,明確自身的責任,調整好自身的行為規則和戰略計劃,要謹慎開發高科技產品,與科技風險相關的信息要透明公開,強化內部審計監督。同時,面對現代科技帶來的金融科技風險,金融企業必須構建健全的科技風險評估機制。對已經產生的風險或者潛在風險進行科學、完整的評估,以便能及時準確的找出控制風險措施,提高科技風險審計質量。
結語:總之,在金融業發展中,必須堅持開展科技風險審計工作,積極開展科技風險審計是符合金融業發展需求的,是在信息技術快速發展下的必然趨勢,能有效降低金融業的科技風險和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麗水市;科技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引言
科技和金融是經濟發展中的兩大引擎。金融和科技結合,是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及其配套政策確定的戰略,是解決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金“瓶頸”的現實選擇。大力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發展科技銀行,不僅可以有效破解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而且可以為科技銀行培育潛在的優質客戶,同時也可以帶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快金融資源市場化。科技銀行作為麗水市科技金融的先行者,研究其運營模式和存在問題,對于整個科技金融工作有著不可替代的意義。而麗水作為浙江綠谷,研究其科技銀行運營模式對于其他欠發達地區發展科技銀行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二、現行合作模式及其優點
2015年底,麗水市政府下發了《麗水市級科技金融合作貸款試點工作方案》。《方案》規定,由市政府、太平洋財險麗水中支、杭州銀行麗水分行共同設立資金風險池,以風險池的資金總額為限對麗水市級科技金融合作貸款承擔貸款凈損失賠補責任。市政府授權市科技局設立800萬元風險池資金;杭州銀行麗水分行按風險池資金(含銀行不實際出資部分)1200萬元放大10倍設立總額1.2億元的貸款規模,對市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開發區機器人企業進行定向融資支持;太平洋財險麗水中支作為第三方保證保險,解決中小企業抵押物不足的難題,通過財政貼息補助和貸款保險補助,使企業享受貸款基準利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方案的主要優點有:一是扶持力度大,相比于其他貸款產品,合作貸款的建議執行利率為貸款利率,不足部分由政府貼息。相較于其他貸款方式,給企業減少了3%以上的年利息支出。二是專業,杭州銀行國內最早嘗試科技銀行的商業銀行之一。成立以來,在電子信息、新能源、節能環保、醫藥服務等高新技術行業均發展了大量客戶。其中,在科技型企業的篩選上,建立了一只具有專業知識的核心團隊,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對于企業來說,杭州銀行的科技支行投貸聯動貸款模式也可以最大程度促進企業做大做強。杭州銀行有多起成功案例,引入PE或VC,逐步幫助企業上市進行直接融資。三是靈活。《方案》規定,貸款銀行對單個企業貸款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經評估可以延長貸款期限。這種散而短的貸款方式既幫助銀行降低了風險,又使得科技合作貸款的普惠面加大,使更多的企業可以享受到貸款。
三、現行合作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單個企業信貸風險控制能力欠缺。現行合作模式下,風險承擔者主要是政府和保險公司,就是說一旦發生風險,風險的主要承擔著還是政府和保險公司。按照杭州銀行的合作模式,實際發生損失時杭州銀行僅承擔風險的20%,而政府需要承擔風險的40%。當小額貸款賠付率超過150%時,試點機構將終止新業務的開展。這種模式在運營時,存在“業務和風險相剝離”的現象。相較而言,國外一些科技銀行,則可以通過金融創新來分擔風險,比如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國硅谷銀行。二是金融服務不夠到位。受制于麗水本身的金融環境,科技銀行合作貸款業務目前來說還僅限于對企業的資金支持。早期創業的企業除了基本的資金需求之外,更需要市場咨詢、信息管理、財務預算等方面的服務和支持。目前來說,合作貸款方案還沒有形成系統的科技企業孵化方案和培育路徑。如果可以參照硅谷銀行的做法派遣專門技術人員深入企業,幫助企業提升管理能力,會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企業的發展。三是區域系統性風險控制不足。受次貸危機影響,浙西南部分城市企業間存在擔保鏈現象。而圈定扶持企業時,《方案》只限定了經營效益、資產規模、從事行業等指標,對于企業是否涉及擔保鏈,是否存在隱性風險,并沒有明確的限定,給放貸留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如果可以讓一些優勢企業之間,進行優勢互補,形成資源協同效益,能夠有效減小區域系統性風險。
四、科技銀行運作模式探究
陸岷峰(2011)提出了構建以科技銀行為核心的科技金融體系。具體來說,就是構建以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務為一體的體系,可以多功能多層次系統安排,以實現科技和金融的真正結合。借鑒國際上成功的做法,科技銀行需要叢運作機制、金融創新等多方面進行提高,才能發展成為真正幫助企業成長的金融機構,實現幫助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目的。一是可以嘗試股權認證等方法來降低銀行風險,提高銀行盈利。杭州銀行作為省內科技銀行的先驅,應當主動求新求變,改變以往依靠政府來承擔貸款風險的道路。科技銀行應當探索以取得企業股權的方式來獲得企業成長的收益,以彌補企業貸款上的風險。二是提供適應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各種金融服務。科技銀行針對不同的企業,可以提供融資、法律咨詢、創業輔導等服務,提供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多種金融產品,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為大型企業,獲取企業成長的豐厚收益。三是建立與發達地區創業投資、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作渠道,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信息獲取能力。作為欠發達地區,麗水本土的金融機構有限,政府和合作銀行應當積極走訪發達地區的天使投資機構,引入有益于企業發展的風險投資。一方面這些金融機構更加了解如何評估企業幫助政府和銀行減少風險,另一方面這些金融機構的進入有利于幫助企業獲得更高的行業認可度,有益于企業未來融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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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金融風險 風險治理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述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目前,“互聯金融”還沒有統一的概念。從狹義上來看,市場人士把互聯網金融公司從事金融交易的行為稱為互聯網金融,而我國將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開展的的業務稱作為金融互聯網。但是這一概念正隨著金融與互聯網的相互促進、逐漸融合而變得模糊。從廣義上來看,互聯網金融指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的一切資金融通的行為。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現狀
1.互聯網金融的客戶基礎。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在互聯網用戶的數量、金融產品、人才儲備、互聯網金融規模、法律法規等方面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互聯網金融模式比傳統金融模式更容易被公眾接受,這使得網絡消費量不斷增加,從而為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大量的潛在客戶。
2.互聯網金融的便捷性。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的產物,因而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一方面,由于其便于攜帶和操作方便的特點,大大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行業具有產品種類更多、服務更加周到、交易成本低等特點。
3.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創新。互聯網金融模式在不斷地創新,現階段,互聯網金融模式多種多樣。根據參與主體與金融業務類型的不同主要分為四種,即P2P網貸模式、眾籌平臺模式、大數據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互聯網金融的原因及其影響剖析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
首先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缺乏一定的經驗。由于互聯網金融行業是新興行業,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公司也是魚龍混雜,缺乏一定的從業經驗,而且管理意識薄弱,這成為互聯網金融風險產生的硬傷。加之社會的信用體系有待健全。第三方支付平臺潛在大量的金融風險隱患,要想保證幾千萬個小微企業經營者簡直是困難重重。再有網絡系統數據的采集以及保護機制需要完善。最后,違法犯罪的現象逐年突增。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的主要影響
1.風險的快速擴張造成監管困難。由于高科技網絡技術發展,使得風險的擴散速度加快,同時也加大了風險的擴散面積。交易的虛擬性使得金融服務失去了空間以及時間的限制,交易過程變得模糊,交易雙方的身份也難以確定,因此,金融機構很難對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采取有效的金融監管手段,進而使金融監管更加困難。
2.潛在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互聯網金融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可能會帶來信息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從而會使客戶個人的保密信息泄露,最終會導致泄露風險的發生。影響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互聯網的開放性。第二,軟件自身的原因導致網絡的脆弱性。第三,公司為保證名譽忽視黑客的不法行為。第四,關于懲罰互聯網犯罪行為的法律尚未健全。
3.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投資者風險增加。關于互聯網金融我國缺乏對其的外部監管,有關的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我國對互聯網信貸業務沒有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其次互聯網金融服務的提供方主要扮演借貸中介的角色,但其自身又不具備資金監管的資格。以上兩點可能引發信用風險,進而也加大了投資者的風險。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治理
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治理對策與措施:
互聯網金融風險給金融管理部門的調控和監管增加了難度,也給我國政府機構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因此,提出以下幾點方法來加快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治理進程,以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在我國健康發展。
1.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立法進程。只有加快互聯網金融的立法進程,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聯網金融體系。另外還需要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進行補充,[10]最后應當建立互聯網金融公平交易平臺制度,制定互聯網金融交易的規則,確保用戶個人信息不被盜取,明確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互聯網金融交易安全有序地進行。
2.構建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體系。首要任務是加強安全建設、構建安全按體系。首先是硬件,能夠為信息處理提供強大的保證;然后是高科技與人員,企業應當招募大量具有先進技術的專業安全人員,這樣可以更好地加強安全建設。因此,互聯網安全不僅僅是技術人員和安全研究者的事,也是個人,尤其是企業更應該予以重視的,及時發現漏洞的存在并加以修補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3.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合作。首要任務應當建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互聯網金融的職責。其次還應當在各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監控金融風險的部門,能夠及時地預測和發現金融風險,從而采取有效的風險預防措施。最后還要加強與國際監管之間的合作。建立國際監管機制,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互聯網金融具有跨行業、跨國界的特點,這樣做能夠實現信息共享、經驗共享,從而達到監管目的。
4.加強信息披露來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悉權,可以建立一個互聯網咨詢平臺,通過這個平臺,消費者可以了解到關于產品、風險、操作等一系列信息。消費者也可以在這個平臺上發表反饋,提出產品與服務的不足之處,只有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能增強其對互聯網金融的信心,更加放心地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從而間接得加快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四、結論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成熟,互聯網金融市場也面臨著更大的挑戰。雖然在成長和發展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風險和問題,但是只要我們正視風險的存在,把握好風險發生的客觀規律,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管和治理,就可以降低風險的發生率并且將風險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掃除障礙。我們要在現有的基礎上,不斷地挖掘互聯網金融的新型發展模式,推動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更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朱晉川.互聯網金融的產生背景、現狀分析與趨勢研究.農村金融研究.2013(11):5~6.
[2]周茂清.互聯網金融的特點、興起原因及其風險應對.當代經濟管理.2014(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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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國章,趙剛.互聯網金融及其風險研究.南京郵電大學學報.2015.35(2):14.
[5]胡晶.網絡經濟安全及其管理對策.學術交流.2014(4):5.
[6]王興盛.互聯網金融:風險、影響及治理.青海金融.2014(10):30~34.
[關鍵詞]監管科技;監督科技;金融科技;
一、引言
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金融服務機構所面臨的合規壓力/合規成本急劇上升,為了降低合規風險,金融機構在開展金融創新時甚至都日趨保守[1]。監管和創新之間確實存在一定的矛盾,這個規律不僅適用于金融行業,在諸多領域都呈現了相同的趨勢。
對監管機構而言,維護整體金融穩定,保護公眾消費者利益,是其重要使命之一,因此,大量的新的監管要求會層出不窮,也會根據形勢的變化持續修訂,所有這些都會帶來很高的成本。雖然在金融領域中,監管成本過高表現的并不明顯,但是在稅收等領域,諸多監管項目,由于成本過高[2],導致不了了之的情況并不鮮見。通俗而言,監管也是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同時,對于被監管機構而言,例如商業銀行,則又不勝其煩,疲于應付頻繁變化的監管規則。幾乎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單獨設置“合規部”以應對監管,不僅如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要求銀行的合規部門“應該是獨立的”,“應該在銀行內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且合規“應成為銀行文化的一部分”[3]。這些要求反映了合規工作的重要性,但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合規工作的復雜性。
如何解決上述矛盾?近期的諸多研究表明,監管科技應該是可行的途徑之一[4],因為在整個的監管邏輯上,監管方從傳統的“家長型監管”轉移至“服務型監管”,被監管方則從“被動匯報”轉到“主動披露”。這種轉型是前所未有的,在制度設計的層面,就避免了監管雙方的不同立場,使雙方在規避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達成了統一,并努力實現金融風險的可預測性。
二、監管科技的概念
與金融科技必須以“金融”作為關注點不同,實際上,監管科技并沒有這么強的行業屬性,可以應用到各種監管情境中。監管科技不應該是簡單的“監管+科技”或者“科技+監管”,也沒有必要深究到底應該偏重監管的科技屬性,還是科技的監管屬性。重點在于,監管科技所體現的,是在新的金融業態下,整體監管邏輯的方向性轉變。
首先,被監管方采納監管科技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降低成本,更應該是主動的接受監管。隨著互聯網的高度發展,自愿性披露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這主要由于靠傳統的信息不對稱獲得不當盈利,在互聯網背景下已經很難實現,與其這樣,還不如主動接受監管。
其次,金融監管模式已經從規則治理,過度到原則治理階段,在原則性監管的模式下,每個企業有權決定其最佳適用原則的方式,以確保符合性,這導致企業的誠實變得很重要[4]。于是,對于被監管方而言,主動接受監管已經成為提升信譽的途徑之一。
最后,站在監管角度而言,即監督科技(SupTech)的視角,監管已經從“防止違規”轉移至“預測風險”。在這個角度講,監管方與被監管方已經達成了一致的目標,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監管不再是傳統的“貓鼠游戲”,而是監管機構提供的一種服務。或者說,“監管即服務”是改變傳統監管邏輯弊端的最好途徑。
綜上所述,監管科技(RegTech)在本文中被定義為簡化和改進監管流程的技術解決方案。
三、監管科技的興起
監管科技、金融科技和監督科技詞匯都是近幾年以流行語的形式出現,但是一般認為,金融科技出現的比較早,該詞匯由Bettinger[5]所提出,原意是指“將銀行的專業知識與現代管理科技以及計算機相結合”。從當前的表達語境來看,金融科技也已經有了新的含義,也可以認為是新詞匯,而且絕大部分文獻也都是近三年(2016—2019)才出現的[6]。
部分文獻認為,RegTech是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提出[7],實際上,在文獻[7]之前,英國的政府科學辦公室(GOS)所的文獻中已經出現了該詞匯[8]。當然,監管科技的思想早已經出現,只是沒有被高度概念化,例如,文獻[9]提出了利用金融科技構建監管機構工具包,只是沒有明確的提出該詞匯而已。可能也正源于此,在后續諸多文獻中都認為監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子集”[10]。
監管科技雖然不是因為大數據的興起而出現,但確是因為隨著大數據的應用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諸多學者認為,目前已經發展至監管科技3.0,可能正是這樣的劃分,才佐證了上述結論,即實際的監管科技由來已久,但是之前并沒有這樣概念化的詞匯。圖1在文獻[11]的基礎上給出了這個過程以及其中相應的重要概念。
四、監管科技1.0及其成因
從整個金融發展的歷史來看,金融監管長期處于“亡羊補牢”的滯后狀態。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金融是一種社會建構,這導致新情況層出不窮。例如,對刑事犯罪的判定只是隨著人的認識在改變,但是金融犯罪改變的不僅是認識,更是金融業態。因此,在金融監管領域,很難出現足夠完善的規則。
典型的例子是,1970S隨著金融全球化,隨之帶來了全球性的通貨膨脹和債務危機,在這個背景下,產生了《巴塞爾協議Ⅱ》,這也陸續構成了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微觀審慎監管的作用無須贅述,其不足主要體現在如下兩點。
一是微觀層面的監管,解決不了宏觀層面的系統性風險,換句話說,單個金融機構即使都符合審慎理性行為,“合成謬誤”依然存在于金融體系中[4],疊加起來,在宏觀層面可能會造成整個金融系統的崩潰,例如,2008年金融危機,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能力存在不足是其成因之一。
二是微觀審慎監管所帶來的合規成本較高,顯著的提高了交易成本。審慎監管的本質是通過事前的約束來降低事后風險的概率,這意味著這些原則本身就是低效的。而且,這些原則,例如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降低高風險投機行為的同時,也降低了金融機構的資金使用效率,隨之提高了運營成本。
上述缺點1促使宏觀審慎監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雖然與之聯系緊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也不是新生詞匯。缺點2則使得監管科技的出現成為必然。
監管科技1.0主要是由大型金融機構所推動,尤其是不同國家或地區所導致的制度落差。技術的應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監管的復雜性,但是新技術的應用也帶來了相應的副作用,例如,給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都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過度自信。監管科技1.0的標志是大型金融機構將技術應用到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流程中。
五、監管科技2.0及其成因
《巴塞爾協議Ⅱ》在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被證明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直接催生了《巴塞爾協議Ⅲ》。這意味著更嚴格的監管,以及更高昂的合規成本。在金融強監管背景下,不僅是大型機構所面臨的合規復雜性問題,中小金融機構還時刻面臨“出局”的市場風險[12]。在這個階段,傳統手段很難保證全面合規。
另一方面,監管機構需要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傳統的監管手段也不能滿足要求。具體表現為:(1)如何保障金融機構上報數據的真實性。金融科技發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為了降低風險,而是獲取更高的利潤,因此風險會以方法或新的形式展現出來,如果監管的技術落后于金融機構的技術,在識別風險方面就失去效力;(2)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例如,如何監管場外交易等行為[13]。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場內交易一般存在完整的監管制度,但是場外交易則更多取決于雙方的私下約定,這導致交易行為并不透明,場外交易被認為是2008年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3)關于監管成本問題,如果監管成本過高,監管就失去了意義。
于是,監管科技在金融機構的應用從1.0時代過渡到2.0時代,合規監管在監管機構的應用也成為一個獨立的方向,即監督科技。監管科技2.0主要體現為各種新技術在滿足合規監管要求,以及加強合規監督效力方面的應用。
六、監管科技3.0及研究展望
監管科技3.0被定義為未來的應用框架,這主要是因為金融信息化/數字化的過程已經基本完整,監管科技2.0最主要的體現和應對都是針對這一浪潮。未來更嚴峻的問題在于,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整體的金融業態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例如,區塊鏈技術帶來的貨幣數字化。
無論是由于金融行業穩定的市場位置,還是由于其復雜的監管環境,普遍認為,金融行業是拒絕改變,漠視創新的。金融科技的發展使得監管方和銀行都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例如,依靠信息不對稱獲取而盈利的借貸業務,可能隨著信息平臺的發展逐步失去存在意義,而金融機構所賴以生存的風險管理模型,后續可能會轉變為數據之間的競爭。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風險投資的進一步發展,國內對風險投資及其特征有了較深刻的認識,也產生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不過,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能否引入風險投資,以及風險投資能否多元化發展等問題還沒有深入研究,以至于人們對風險投資的理解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認為,風險投資模式可以變革,風險投資流程可以分階段運行,風險投資還可以前移至企業研發階段。同時,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還應當引入民間資本、國有大企業資金、外資及技術創新基金等多元化的資本來激活企業。
二、風險投資及其與中小科技企業的耦合
(一)風險投資的涵義
風險投資是指對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通過提供創業管理服務參與所投資企業的創業過程,因此,風險投資又稱為創業投資。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將風險投資定義為,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權益性投資;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則更為寬泛,即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
(二)風險投資與中小科技企業的耦合
風險投資是一個以中小科技企業為平臺、以高增長和潛在競爭力的科技項目為載體的投資活動。在這一活動中,風險投資者給企業輸入資本,助推企業快速成長。同時,風險投資者以資本換取企業股權,當企業成長到可以上市時,投資者即以上市或者并購等方式實現自身和被投資企業雙方利益的共贏。在這一過程中,基于風險投資的特點,投資者不僅要參與企業的經營,而且還要參與企業的管理,甚至是決策。風險投資者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因是資本在起作用。也正是“因為資本這種固有的利己動機、高逐利性特性,催生和刺激了風險資本的出現和迅速繁衍,并與中小科技企業對接”。同時,中小科技企業因其科技創新能力、結構簡單、機制靈活、反映迅捷、前景可觀,被風險資本家普遍認為是創新之源、機會之源和財智之源。風險資本的金融價值就是寄生在科技企業的創業風險上,它通過承擔科技企業發展初期的高風險以及提供增值服務來獲得高收益。從該層面看,風險資本是對傳統金融市場的補缺,對中小科技企業創業最為本源的融資支持。
三、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引入風險投資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面臨的困局
據研究統計,我國中小企業有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的企業比例只占28%左右,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平均不到1%。而國際上一般認為,企業的研發費用占其銷售收入的2%,企業才能基本生存,當達到5%以上時,才具有競爭力。由此判斷,研發投入嚴重不足是制約中小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的主要因素。在實踐中,中小型科技企業的發展一般分為幾個階段:種子期、起步期、成長期、擴張期和成熟期。“風險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階段時不僅對被投資企業的開發項目要經過一系列的篩選和考察,而且還要考慮到各種階段進入所帶來的收益率和風險度。”在種子期,風險投資者的資本一般不會進入。因此,中小型科技企業缺乏研發資金及其來源渠道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二)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引入風險投資的必要性
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投入不足和缺乏資金表面上看是近幾年出現的問題,但實質上融資難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對于中小科技企業而言,有必要在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其原因是:第一,中小型科技企業在技術創新與研發過程中,往往需要投入較大的資金。據研究,用于研究開發的經費一般為傳統企業的10-20倍。[5]對于如此高的投入,企業如果沒有充足的資金支持,研發活動很難進行下去。而研發投入不足或研發活動停滯就意味著企業沒有了創新,企業一旦沒有了創新,就等于喪失了競爭力。因而,不難理解和想象,對于一些僅靠內部融資或自有資金開展研發活動的中小科技企業,為什么研發投入不足,為什么研發活動經常處于停滯狀態。第二,中小科技企業融資渠道狹窄,融資程序多,且時間長。企業從事生產開展經營活動往往需要融資,融資首選對象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但是,對于中小科技企業,尤其是還處于研發階段的小科技企業,考慮到風險因素,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一般情況下都拒絕發放貸款。即使有機會能給提供貸款,也需要企業提供擔保,且在這種渠道下,手續繁瑣,程序較多,時間較長。第三,中小科技企業融資成本高,融資風險大。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融資的情況下,有的中小科技企業會選擇傳統的方式,即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手續簡單,但成本很高。中小科技企業本身經濟實力有限,研發產出一旦出現風險,借貸雙方都會陷入很大的困境。此外,由于缺乏政策引導和規范,近幾年民間借貸產生的問題很多,風險也很大。綜上所述,基于中小科技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研發的特殊性,依靠傳統方式無法解決研發所需資金問題。引入風險投資,不僅可以解決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的資金難題,還能使風險資本家從研發階段介入,幫助中小科技企業改善研發管理,提高研發創新水平和提升企業整體價值。因此,中小科技企業要想獲取競爭優勢,在其研發階段有必要引入風險投資。
(三)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引入風險投資的可行性分析
風險投資既是一般的經營活動,又是特殊的投資活動。作為一般的經營活動,風險投資涉及投資方和被投資企業的共同利益;作為特殊的投資活動,風險投資必須規避風險,并把風險控制到最低程度。有鑒于此,投資者選擇風險投資的方式非常重要。這里強調的投資方式,就是說,風險投資者如果把風險投資分階段進行投資和運營,風險投資本身的投資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分階段投資是指風險投資公司對風險企業采取分段資本注入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風險投資公司一般并不將全額資本一次性投向風險企業,而是在企業發展的若干個階段分批投入資本,并保留在任何一個階段放棄投資和進行清算的權利。有學者為了研究風險投資主體對高新技術企業分階段投資的時機選擇,構建了實物期權模型,并對分階段投資和一次性投資兩種策略進行了比較分析,分析結果表明分階段投資比一次性投資的成本及風險低。由此看來,如果投資者能把風險投資作進一步的細化,傳統的風險投資模式可以進行變革。
(四)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的SWOT分析
為了進一步探討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的可行性,下面運用SWOT作一簡要分析。SWOT即Strengths(優勢)、Weakness(劣勢)、Opportunities(機會)、Threats(威脅)。優勢分析:優勢一,“項目加資金”。風險資本進入后,解決了資金的困境,突破了瓶頸的制約。有了資金的支持,研發投入有了保障,研發工作可以順利進行。這一環節實質性地解決了中小科技企業靠自身無法解決的難題,為中小科技企業奠定了競爭的基礎和比較優勢。優勢二,“研發加管理”。風險資本進入后,中小科技企業不但在資金上有了保證,而且在研發管理甚至整個企業管理方面也有了實質性的改變和提升。因為,風險資本進入的同時,也把相關的技術開發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起帶入,即一個整體的技術開發和管理團隊。這個團隊進入后,研發效率會得以提高,研發周期必將縮短,研發管理也更加規范,由此可以促進企業總體管理水平提升一個檔次,這一方面是很多中小科技企業所不具備的。優勢三,“人才加經驗”。一般來說,中小科技企業,規模不大、實力不雄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缺乏的現象。風險資本及其團隊的進入,既能給企業培養人才,又能使企業原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得到鍛煉并增加經驗。優勢四,“成果轉化加回報”。一般來說,風險資本看準的研發項目,其成果轉化率較高,往往回報率也較高,即投入產出比匹配性較好。優勢五,與投資者共擔風險,把原有的風險最小化。劣勢分析:風險資本進入后,由于風險資本本身的特點和運作規律,中小科技企業原有的發展計劃往往被暫時打亂,原有的管理方式會受到影響,原有的管理結構也會被加以調整。尤其是企業研發階段的決策權會被弱化。機會分析:企業獲得風險資本后得到快速成長。當企業成長到可以上市時,投資者通過企業上市或運用并購方式等,與被投資企業實現雙方利益的共贏。即風險資本實現其金融價值,企業獲得收益和新生的機會并迅速壯大,進入成長和擴展期。威脅分析:風險資本的進入,是因為看到企業研發項目的增值性和企業的高增長性,對于中小科技企業來說,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幾乎不會對自己產生任何威脅。從以上分析看,中小科技企業在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優勢多于劣勢,機會遠大于威脅。
四、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融資對策
從目前看,民間資本、國有大企業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及國外資本等都可以作為風險資本進行投資,而且這些多元化的資本應當是中小科技企業走出研發困境較理想的資金來源。民間資本需要引導;具備一定條件的國有大企業,應當允許進入投資;國外資本,應當繼續鼓勵進入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應當積極發揮其投資的支撐作用。
(一)引導民間資本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儲蓄不斷增加,民營企業主自有資金不斷積累,特別是近年來,國內已經形成了民間資本集聚區。但是,由于市場準入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民間積累的大量資本沒有穩定的投資渠道。在科技研究領域的投資,特別是對中小科技企業的風險投資,民間資本也往往是可望而不可求。正如有學者指出,現階段中國的風險基金除了外資以外幾乎都是政府或者金融機構建立的,民間私人資本幾乎沒有。這種狀況與國內投資需求旺盛而投資渠道相對狹窄是一對較大的矛盾。因此,為民間資本尋找穩定的投資渠道是當務之急。事實上,在現行政策和投資環境下,民間資本可以作為風險資本引入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進行投資。這樣不僅能解決中小科技企業研發資金的難題、助推中小科技企業的轉型和創新,還可以使民間資本自身得到更大的發展。國內風險資本,如果沒有民間資本的進入,資金規模將非常有限,投資主體也無法多元化。因此,只要政府和市場適當地和適時地引導并加以規范,民間資本在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方面可以發揮作用的空間很大。具體來說,民間資本可以通過以下三個途徑對中小科技企業進行研發投資:一是通過地方銀行對中小科技企業進行專項投資;二是運用目前已經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聯合投資;三是自然人資金直接注入中小科技企業進行研發。地方銀行成立以來,以傳統的貸款方式為發展地方經濟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在科技和金融密切聯系的形勢下,以地方銀行為投資主體,按照風險投資模式進行運作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專項投資,應當也是一種服務地方和提供支持的形式,可以使地方銀行和中小科技企業做到“雙贏”。同時,按照有關政策成立和目前正在運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項目為載體,同樣以風險投資模式運作,通過合同約定進行聯合投資。此外,自然人可以以新增股東身份出資,也可以按照風險投資模式以直接的投資人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投資。總之,只要是有利于推動中小科技企業發展,民間資本都可以在合規的前提下對其進行投資。
(二)允許有條件的國有大企業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
對于國有大企業能否進行風險投資的問題,有的學者贊同,有的反對。實踐中,多數地方國資委不允許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高風險投資活動,有的地方規定不允許非金融類國有企業從事高風險投資。然而,國外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合作方式不拘一格,有直接投資方式,有間接投資方式,也有通過結為戰略合作伙伴或戰略聯盟方式幫助中小企業。實際上,本文所說的有條件的國有大企業是指那些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具備一定經營規模,有資金實力,有較好的研發團隊和管理團隊且發展穩健的大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具有合作的基礎和需求。基于大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各自的比較優勢,大企業在試驗性研發以及跟蹤技術研發前沿,需要與中小科技企業聯合,或者直接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這樣的合作是以大促小,聯合發展,應當予以支持。從未來風險投資發展的趨勢看,大企業也應當是風險投資的積極參與者。當然,在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和政策條件下,國有大企業要參與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的風險投資,還需要進行試驗性推進和實施。比較穩妥的的方式是,成立國有企業專項投資基金。國有企業專項投資基金,原則上應當和國有資產一樣對待,總體上要保值增值,但要允許該基金按一定比例進行風險投資。不過,國有大企業要制定風險投資管理方案,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尤其是風險控制制度。如果風險防控得當,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風險投資的風險應當是可控的。
(三)鼓勵國外資本對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
2003年我國就出臺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允許和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來華從事創業投資。之后,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科技部等多個部委2005年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辦法》出臺后,國外資本進入我國開展了風險投資業務,投資額不斷增加,可見,中國風險投資市場有巨大的潛力。而美歐國家風險投資行業起步較早,發展基礎較好,一些風險投資公司有豐富的風險項目投資和管理經驗,并且國外風險資本家近年來也在全球積極尋找新的投資機會。因此,中小科技企業要用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研發項目吸引國外資本。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吸引外資對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絕非一廂情愿的事情,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努力,需要職能部門的管理者和服務者繼續轉變管理作風和服務態度。此外,外商投資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不僅看重研發項目本身的的發展潛力,還看重中國的投資環境及其政策透明度。因此,對于允許外商投資的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領域和研發項目,要及時公開信息,以便外商和中小科技企業及時對接。
(四)加強政府支持力度,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作用
關鍵詞:科技金融 模式 市場主導型
1 對科技金融的理解
科技金融在我國已有近二十年的發展歷程,科技與金融結合的討論十分盛行,而國外的相關文獻中則較少關于科技金融獨立而系統的理論研究。
科技金融是什么,仍需闡釋。結合國內外研究成果,筆者認為以下界定盡管寬泛,卻在一定程度上闡釋了科技金融的本質:科技金融是促進科技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與金融服務的系統性、創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學與技術創新活動提供金融資源的政府、企業、市場、社會中介機構等各種主體及其在科技創新融資過程中的行為活動共同組成的一個體系,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科技金融是科學知識和技術發明被企業家轉化為商業活動的融資行為總和,是科學技術被金融資本孵化為一種財富創造工具的過程。
2 科技金融發展模式分析及經驗借鑒
結合國內外情況,科技金融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導型、市場主導型和社會主導型。
政府主導型科技金融模式是政府機制在科技金融資源配置中起主導作用。從整體情況看,我國科技金融發展就是這種模式。該模式下的政府融資支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貸款貼息、信用擔保和直接提供融資。尤其表現為特定行業(比如國防)科技創新的支持;R&D活動中的基礎研究投入;具有高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市場發展早期等。其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市場失靈。
主流模式市場主導型模式又可分為資本市場主導型和銀行主導型。資本市場主導型認為,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對于高新技術企業是至關重要的,這里的資本市場包括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還包括創業風險投資市場。采取該模式的國家一般具有如下特點:證券市場發展成熟,具有較高流動性;有專門針對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板市場;創業風險投資活躍。銀行主導型認為,主要的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融資機制是銀行機構。采取銀行主導型模式的國家一般具有以下特點:銀行是企業融資主要來源,間接融資占據企業融資主體地位;銀行可以持有企業一定比例股份,處于公司治理核心地位,銀企關系緊密。
銀行主導型科技金融模式在實踐中是值得一提的科技銀行模式,比如美國硅谷銀行模式和杭州科技銀行模式。科技銀行最早發源于美國硅谷銀行,而當前全球有超過1.1萬家受到風險投資支持的公司和創新科技公司是硅谷銀行的客戶。硅谷銀行在投入上模糊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界限,在客戶選擇上聯手風險投資機構,構建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網絡平臺,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專業團隊,掌握高科技行業商業模式和產業周期,有效規避風險。杭州科技銀行借鑒硅谷銀行模式,進行本土化創新,建立起“銀行+擔保+額外風險收益補償機制”商業可持續業務發展模式,他們采用了專家聯合貸審機制、單獨信貸審批制度、科技企業價值發現機制等,都開創了國內先河。
印度的班加羅爾被評為全球十大高科技城市之一,被譽為印度的“硅谷”,是全球第五大信息科技中心。印度政府將針對于該地區的風險投資的投資收益免稅,并建立不同層次和性質的風險基金,包括國家風險基金、聯邦風險基金和私營風險基金,為風險資本設立10億盧比的基金。
社會主導型科技金融模式是社會機制在科技金融資源配置中起主導作用。在這種模式下,通過親朋好友和業務關系形成的社交網絡對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有著重要影響。該模式也稱社會關系主導型科技金融模式,主要采取自我融資和非正式融資的方式。臺灣的科技金融模式便是典型的社會主導型,其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如民間標會、質押借款等。據統計,臺灣民營企業大約有36%的資金來自民間借貸市場。該模式的最大優勢在于速度快、節省時間。
3 河北省科技金融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3.1 政府扶持力度和財政投入強度不斷加強,但仍存在弊端 近年來為促進科技投入、強化科技管理、激勵企業創新河北省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支持科技發展的配套政策,比如《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河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河北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河北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等,有力地推動了全省的科技進步。同時結合實際,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河北省科技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暫行管理辦法》以及科技金融制度和知識產權抵押貸款制度等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此外,在稅收方面,2009年出臺了《河北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試行)》。
近年來,河北省財政科技支出絕對規模呈不斷上升趨勢,相對規模比較平穩。表1列示了2006年~2010年河北省財政科技支出規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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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活動的核心是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 R&D) 活動。表2列示了2008年~2010年間河北省的R&D經費內部支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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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2可以看出河北省近三年R&D內部支出總體規模水平呈逐年上漲的趨勢,R&D經費內部支出中的財政資金規模呈下降的趨勢,財政資金占總支出的比重亦呈下降趨勢。河北省的財政科技支出的絕對規模和財政資金對R&D的支持都是偏低的,而相對規模的全國排名也是出于中下游水平。
3.2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迅速,但作用仍不突出 近年,在相關部門的大力推動下,河北省創業風險投資發展迅速。2009年,河北省成立了創業引導基金,其初始規模為1億元,以其為“母基金”,按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兩種方式投入資金,轉變了政府投入方式,杠桿效應明顯。2011年由該引導基金代表省政府出資的“河北漢明達信息產業創業投資基金”和“河北國創生物醫藥產業創業投資基金”的組建方案獲得國家相關部門批復,成功對接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與組建國家級股權投資基金。國家對每只基金參股5000萬元,省引導基金代表省政府對兩只基金各匹配5000萬元,其余為社會出資。省引導基金直接和間接投資的企業中,已上市1家,擬上市6家。此外,省引導基金還積極對接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計劃出資3000萬元與轉化基金共同發起設立規模為1億元的創業投資基金,專項用于支持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和重大成果轉化。相關資料表明,到2011年年底,累計在河北省發改委備案的風險投資企業共有21家,其中有4家為國有獨資企業,7家為國有合資企業,其他為民營企業。
但河北省風險投資起步晚,多以政府投資為主體,回報率不高,資本規模和數量與創業風險投資特點地區相比相差較大。資金來源單一,且回報率不高,失去對其他資金投入的吸引力,沒能形成完整的風險投資網絡,從而無法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3.3 信用擔保體系不斷壯大,但仍不健全 河北省信用擔保經過近十幾年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基本形成了一個覆蓋省、市、縣三級的融資信用擔保體系,各類各級擔保機構已達數百家,其中民營和縣級擔保機構數量眾多,擔保資金總額達到近百億元。但由于社會整體信用體系缺失,銀行資信封閉,擔保機構資金規模小且其擔保品種單一,導致銀行對其信用不認同,同時擔保機構也難從金融部門了解到擔保需求方企業資信狀況。此外,由于擔保行業自身以及各級政府扶持力度不夠等原因,使得擔保行業內外部補償機制不健全,且由于其缺乏專業人才,很多業務開展不及時,大量資金閑置,盈利較差,風險巨大,無法充分發揮其對科技企業發展的支持。
3.4 科技金融創新發展緩慢 首先,銀行鮮有創新。為支持科技企業發展,省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要求商業銀行設立科技企業的貸款窗口的政策,但商業銀行積極性不高,也較少有商業銀行有針對科技企業的整套金融服務方案。其原因在于科技活動的不確定性與銀行安全性經營原則不一致,使其融資很難和商業銀行傳統業務對接。其次,科技保險不受重視,保險機構提供的產品無法滿足科技企業的保險需求。且由于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定價,使得科技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質押取得融資難以順利進行。
4 河北省科技金融發展模式的路徑選擇
針對上述科技金融發展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借鑒國內外科技金融發展模式的成功經驗,本文認為河北省科技金融未來發展模式應為:以政府科技投入為引導,大力發展以銀行和風險投資為主的市場主導型模式。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優化科技企業融資政策環境和服務體系。制定科技型企業信貸支持總體規劃,健全與科技型企業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著力改善民營科技企業在取得擔保、創業基金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的待遇。協助重點科技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強化財務管理,并為其提供專業的融資輔導等。第二,強化財政科技投入力度。近年來河北省的GDP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借著打造經濟強省的東風,經濟發展,科技先行,財政科技投入應借鑒國內其他省份的先進經驗,繼續加大投入力度,并不斷提高其占比,充分發揮財政科技投入對于全社會資金投入的引導作用。第三,加強銀行和其他機構合作,不斷推進科技金融創新。建立科技型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制度,解決企業擔保抵押品缺乏、融資信用不足的困難。建立科技創新信用擔保體系,搭建銀行與企業之間的融資信用擔保橋梁。推進建立專業的評估機構,對科技企業知識產權進行合理估價。推動科技保險的發展。在積極創造適宜環境的基礎上,設立專門為中小科技企業服務的科技銀行,著力進行本土化的科技金融創新,比如專家審貸、知識產權抵押貸款等。第四,重點發展風險投資。拓展風險資金的來源渠道,充分吸引來自個人、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外資本等各類資金,加大對風險投資的補貼,引導風險投資積極投資處于種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企業,并規定風險投資企業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形成完整強大的投資網絡。第五,積極推動科技投入的多元化。積極推動租賃融資模式以及民間互助模式等多元化方式加大科技投入,以解決科技型企業融資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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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技金融;風險救助;高新技術產業;技術研發
基金項目:2016年廣東省科技廳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專題項目:“科技金融政策推動產業發展績效評價及創新研究”研究成果之一(項目編號:2016ZC0240)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2月21日
一、科技金融的概念及特征
現有研究認為,科技金融有廣義和狹義兩層含義。廣義上的含義揭示了科技發展與金融活動的相互促進關系,它從宏觀上闡述了科技金融的本質。它認為,科技金融作為一種“技術――經濟范式”,是一個“科學技術資本化的過程”,即金融資本助長了現代科技轉化為創造財富的工具;與此同時,金融資本“通過科學技術異質化的配置,獲取高附加回報”。
狹義上的科技金融含義,強調了金融活動保障和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這層含義把科技金融視為知識經濟背景下金融創新的結果。有研究認為,科技金融是“金融與科技融合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是現代金融系統里的一部分,它“借助財政、金融機構或金融市場實現科技創新,實現科技資產財富化”。作為一個獨立的金融子系統,它以系列化的金融工具、金融制度與金融服務,促進高新科技的研發以及成果轉化。為了研究需要,大多數研究成果都是從狹義層面上來研究科技金融的,本文也不例外。
科技金融為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提供融資服務,是現代金融與高科技產業相結合的產物,是對傳統金融的創新,它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它實現了科技與金融的緊密結合。科技金融實現了技術創新與金融服務的融合。高新科技產業往往伴隨著高風險,其研發與孵化都需要一大筆資金,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尤其需要金融產業的大力支持。所以,科技產業與金融產業的融合主要表現為金融部門解決研發資金的需求問題。
(二)它以高新技術產業的需求為導向。目前,科技金融被視為是一種金融創新活動,是對傳統金融活動的繼承和發展,它的服務對象是當今的高新技術產業,而不是其他的實體經濟部門,它以高新產業的融資需求為導向,提供金融服務。
(三)科技金融提供綜合。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科技金融的服務除了直接、間接融資方式外,作為產業金融的一種形式,它能根據高新科技研發的特征、技術生命周期和產業集群來提供綜合化的金融服務,從而推動技術的不斷革新。
二、科技金融風險法律分類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認為商業銀行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種。由于科技金融產業是高科技產業與金融產業相融合的結果,它既有傳統金融活動的信用風險,也有高科技創新的不確定性風險。此外,它還有管理系統中的L險以及法律環節的風險。
(一)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是合約的一方未能履約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在傳統金融業務中,信用風險是銀行最主要的風險。債務人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價格波動等原因不能按期償還本息,不能履行債務而產生的風險。科技型中小企業對研發的資金需求量大,抗市場風險的力量弱,這些都增加了銀行發放貸款中的風險。
(二)科技風險。科技風險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技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研發創新是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它受到實驗條件、研發人員素質、資金支持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研發能否取得成果,不能排除各種意外情況,成果能否轉化成規模效益等,也是不確定的。
(三)操作管理風險。從企業管理的角度看,高新技術產業具有專業性強、國際競爭力大、發展速度快等特點,而這些企業中小規模企業較多,它們管理機制不完善,組織結構單一,產品市場波動性大,這些特點帶來了管理上的困難,容易造成管理過程中的人為因素風險。
(四)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金融機構與高新技術企業的合作協議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部分條款在法律上不具備實施條件,或者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內與此相關的糾紛解決機制還不完善,因而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三、國外科技金融運行法律模式
(一)市場主導型模式。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美國的金融體系以資本市場為主,其科技金融產業在資本市場和風險投資市場的雙重主導下,整合了科技產業、風險投資和資本市場等多個機制。
1、在立法上,美國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為了給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健全的法律環境,美國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如《中小企業法》、《中小企業投資法》、《小企業創新發展法》等。此外,美國政府還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在相關法律框架下,履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職能。
2、在財政稅收上,美國采取優惠措施,激勵企業開展尖端研發。美國根據《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經濟復興稅法》給予創業投資以低稅率優惠,對設備折舊給予減稅優惠政策;根據《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中小企業的科研開發還可以獲得政府財政補貼等。
(二)銀行主導型模式。與美國相比較,日本、德國等國家的資本市場不夠完善,風險投資行業也不夠發達,它們屬于銀行主導型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銀行在科技金融產業中起到關鍵作用,銀行是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間接融資是主要的融資方式。例如,日本采取一系列政策,推動科技園區內的產學研協同創新,建立研發孵化基地,同時利用其發達的商業銀行體系,構建以銀行為主導的科技金融發展模式。德國依照《反對限制競爭法》,鼓勵科技創新企業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德國政府設立專項基金,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財政支持。
(三)政府主導型模式。這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采取的模式,它尤其適用于科技金融產業發展的起步階段。像中國、印度等這些國家,高新技術市場的早期具有風險性和不確定性,研發階段的前期投入很大。這種模式要求政府在科技金融產業的資源配置過程中起主導作用。政府直接參與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的全過程,通過設立種子基金或者風險投資基金,向科技型企業注入大量資金,為創業期的科技企業提供及時的融資服務。
四、國外金融風險救助的法律實踐
金融救助要求相關機構在危機可能發生或正在發生時,及時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防范或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并降低損失,恢復市場信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般認為金融服務也具有一定的公共產品的性質。
(一)救助主體。金融風險與防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到眾多的救助主體,既包括金融機構的自救,也包括它救。在大多數情況下,金融救助是由政府、保險機構、監管機構等部門來完成的。
1、金融機構自救。金融機構加強風險防范,表現為對風險的管理與控制。在國際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的《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框架》,規定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措施、監管活動等方面,在2004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這些都構成了金融機構加強風險方案的指導原則。
2、行業協會救助。在金融市場較為發達的國家,各類商業銀行都有它的行業協會,行業協會作為自律性組織,可以發揮監管與協調作用,很多協會內部還具有存款保險機構,對風險預警與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3、政府實施救助。當金融危機發生后,政府利用它的政治資源對金融危機中的銀行加以援助。由于政府是以國家信用作為前提條件的,所以政府救助能迅速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安定人心。在金融救助的早期,國際上奉行的“大則不倒”原則,從某些方面就反映出政府對關鍵金融機構的保護,而不是任憑它在危機中倒下去。
4、保險理賠救助。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分散措施。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業務過程中承擔了風險,根據存款保險制度,它可以按照再保險的形式,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以分散風險、減少損失。因此,存款保險機構在危機發生后可以進行保險救助。
(二)救助措施
1、央行救助制度。在金融體系中,中央銀行行使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金融監管職能,對金融市場和經濟運行加強宏觀調控,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在金融救助過程中,央行以最后貸款人的身份,利用存款準備率可以調節貨幣流量,進而影響金融市場。在某些國家,例如英國,它的中央銀行在特定環境下甚至可以接管問題嚴重的商業銀行。另外,在救助過程中,中央銀行還可以提供信息、人員、技術上的支持。
2、存款保險機構救助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金融保障制度,它以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當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項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可以向存款人提供直接賠付,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例如,日本在《小企業貸款保險法》的指導精神,制定了小企業信用保險制度。
3、政府財政救助制度。政府財政援助是最直接的救助形式。財政政策是政府調節經濟運行的宏觀手段,它有方式直接、見效快的特點。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運行的需要,在金融風險發生后,直接提供公共資金援助。
五、國際經驗對我國科技金融風險防范的借鑒
為了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于1993年頒布了《科學技術進步法》。根據中國產業調研網2015年市場調研的報告,目前我國區域科技金融發展勢頭良好,杭州、蘇州、深圳、武漢等主要城市已建立起區域性的科技金融服務平臺,也出現了具有區域經濟特色的發展模式。例如,蘇州市借鑒以色列的科技金融發展模式,開創了獨特的“蘇州模式”,就具有代表性。它以銀行為中心,以政府的產業政策為基礎,整合了投機構、保險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科技金融中介機構的服務,為科技企業提供綜合化、專業化的金融服務。但是,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相對較遲,且還僅僅局限于少數幾個大城市,輻射能力有限,范圍相對較窄,與西方發達國家的科技金融產業比較,國內科技金融在融資規模、對科技的促進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為了促進我國科技金融產業的發展,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加強引導政策。政府可以通過宏觀政策支持、引導科技創新活動。各級政府可以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引導作用,通過設立專項研發資金,對高新技術產業加以扶持;成立銀行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補償銀行的借貸損失,降低銀行的風險。政府還可以采用稅收政策,降低投資所得稅率、稅收減免等,減少科技投入的成本,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研發投入。美國根據《經濟增長和稅款減免的和解法案》、《創造就業機會和幫助工人法案》,降低高技術企業的稅賦成本,這值得借鑒。
(二)規范相關法律制度。為了促進我國科技金融產業的發展,要從立法上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科技金融的規章制度,行業協會要有效監督,優化政府、科技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源配置,為科技金融產業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我國可以在《擔保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增加關于高科技企業創新金融的內容。
(三)提升銀行金融創新水平。目前,我國科技部出臺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規定》,銀監會也了《支持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實施細則》等,以促進我國的金融創新,但是它們只是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而不是立法體系。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水平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商業銀行除了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要加大金融創新的力度,大力拓展中間業務,加強金融產品創新,研發出更多的金融衍生產品,為產業經濟服務。
(四)完善監管,防范風險。美國在2012年制定了對金融科技加強監管的《創業企業融資法案》,而我國尚未制定相關法律。技術創新、金融創新都是高風險性的活動,需要面對研發環節、金融市場上的諸多風險,科技型中小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在事前能及時識別風險,把損失減到最低程度,促進資金快速周轉,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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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是第一生產力,而金融是推動生產力的一個重要杠桿,科技和金融的有效結合可以促進科技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是提高產業創新活力的必要條件。發展科技金融可以轉變地區經濟增長方式、推動區域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是向節約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但由于科技企業具有高風險和輕資產的特點,較難滿足金融支持的要求和條件,從而導致科技企業普遍面臨融資困難,發展資金明顯不足,制約了其發展壯大。因此,探索和研究科技金融的風險分擔機制,為科技金融主體提供保障,幫助科技企業走出這一困境,便具有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一、國內外研究綜述
國外關于科技金融及其風險分擔機制的直接研究相對較少,主要是將科技金融作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從金融體系這個整體的角度和風險投資在科技金融作用的角度進行研究。他們根據科技型企業生命周期特點,將企業發展分為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擴展期和成熟期五個階段,并根據其在不同發展階段所具有的特征,劃分出每個發展階段所面臨的風險,如表1所示。
科技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所面臨風險大小不同,其融資方式選擇也就不同,從而使科技金融風險分擔主體出現不同。國外相關文獻描述科技金融風險分擔主體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形式:一是銀行對技術創新企業進行資金支持前會對企業進行嚴格的調查和評估,選取其中成功概率較大的項目并給予支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據其不同階段資金需求狀況為其提供信貸支持。二是政府、銀行和企業在應對不可消除的系統性風險過程中不斷進行博弈,通過把風險轉移到其他兩者身上來規避自身面臨的風險,以免遭受重大損失,這種博弈最終會導致風險在這三者之間進行互相轉移和分散。三是風險投資在科技金融發展及風險分擔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們認為,科技企業創新離不開風險投資,風險投資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兩者存在正相關關系。科技型企業在種子階段和初創階段風險較高,融資較難,然而其收益也較高,創業風險投資追求高收益,可以為其種子階段提供資金支持,推動其成長和不斷壯大。
國內直接涉及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方面的研究也相對較少,相關成果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關于科技金融內涵的相關研究。認為科技金融是將科技創新活動與金融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融合的結果,科技金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外延,不但具有市場性,同時還具有強烈的政策性,政府在其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二是關于科技保險的相關研究。認為科技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在于科技創新風險得不到有效的分擔和保障,沒有與科技創新風險相匹配的保險產品,這是造成其融資難的重要因素。三是關于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方式的研究。認為需要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建立一個多元化的體系,將風險在政府、銀行、保險等科技金融重要參與者之間進行有效分擔,從而降低每一個參與者獨自承擔的風險。
二、陜西省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機制的構成
近年來,陜西省在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機制構建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嘗試,形成了相應的科技金融風險分擔主體,其在風險分擔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陜西省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機制的參與主體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
(一)政府部門
陜西省的科技與金融結合有著自己的特點,其基本思路是在省政府的引導下,進行市場化運作。政府在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方面發揮著總體設計和引導協調作用,通過政策支持和引導,提高各相關主體共同參與分擔科技金融風險的積極性。陜西省政府通過對科技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走訪,了解科技企業的融資需求和特點,掌握全省科技金融發展情況,同時借鑒國外科技金融發展的經驗,創造出了一種全新的基金形式,即通過政策引導,吸引來自天使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投資基金的關注,形成了向科技型初創企業融資的平臺。“資金池”的形成,可以匯集有風險投資意愿的所有資金,避免了單個基金承擔較大風險的情況,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通過這一模式可以極大地彌補科技企業在其生命周期的前兩個階段的融資需求。“聯合天使擔保風險池”基金的成立,分散了科技金融的風險,為科技企業融資提供了保障,降低了科技金融及科技企業發展與創新的前期過程中面臨著的較大風險。
此外,陜西省政府還設立了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目的是建立對科技型初創企業進行融資的企業群體,通過扶植這些融資群體的發展,加強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融資力度,解決科技企業融資渠道匱乏、融資困難的問題。
(二)科技銀行
陜西省為推動科技金融的進一步發展,更加有效地分擔科技金融的風險,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出臺了全國首部《科技支行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4月,西北首家科技支行——長安銀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掛牌運行。之后,全省又設立了11家科技支行。截至2015年6月末,陜西轄內銀行業機構科技型企業貸款 401億元,戶數1887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余額達到10.3 億元。依托長安銀行,成立了陜西省科技金融創新產品研發中心。研發中心引導在陜金融機構,研究開發各類符合各階段科技型企業發展需求的科技資金支持項目如過橋貸、高企信用貸、集合貸等金融產品。研發中心不僅研發產品,同時也是科技金融業務直營中心,對試點產品進行孵化進而投放至科技支行批量化營銷。
在陜西省政府、省科技廳的政策引導和支持下,銀行尤其是科技銀行不斷加強與政府機構、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機構、擔保公司、科技型企業的協作,為科技企業融資和科技金融發展及風險分擔搭建了一個多方合作的平臺。科技銀行的業務主要是滿足科技型企業融資的需要。鑒于此,陜西省各銀行機構對其科技支行的客戶準入標準、信貸審批機制、風險容忍政策、業務協同政策、專項撥備政策等五個方面進行了適當傾斜,使科技支行能夠更好地發揮對科技企業的資金支持和風險分擔作用。針對科技型企業輕資產、缺少抵押物的特點,各銀行機構積極進行產品創新,比如工行陜西省分行推出了“瞪羚計劃”科技金融品牌融資服務方案,浦發銀行西安分行與股權投資機構合作推出了“投聯貸”產品,長安銀行結合企業銷售情況推出了“訂單貸”產品等,全力助力中小科技型企業。截至2015年6月末,全省 22家銀行業機構開辦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占比逾60%,并覆蓋了幾乎所有銀行業機構類別;全省10個地市中,有7個地市的銀行業機構已經開辦該業務,占比70%。
(三)創業投資基金
2011年,陜西省政府、科技廳、財政廳等多個部門出臺了《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依據《辦法》,陜西省成立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該基金由政府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創業投資基金具有政策導向性,能夠吸引社會各類投資資金參與其中,擴大了基金的規模,更好地支持初創型科技企業的發展。社會資金可以通過創業投資基金對科技企業初創期的科技項目進行股權投資,在降低風險的前提下獲取高額收益。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有兩種投資形式,一種是根據科技企業生命周期的階段進行參股;另一種則是跟進投資方式。這兩種形式不僅分擔了科技金融體系的風險,而且也為種子期和初創期的科技企業提供了急需的資金。截至2015年6月,陜西省財政已投入引導資金5億元,吸引社會資本形成了總規模40億元的成果轉化引導子基金群。財政資金按照市場化模式運作,初步與15家投資機構達成合作協議,第一支天使投資子基金已經設立,并自主投資了系列科技成果。
三、陜西省科技金融風險分擔存在的問題
(一)風險分擔機制尚未形成系統
科技金融體系不僅包括政府、銀行機構、科技企業,還有保險機構、擔保公司、風險投資機構等參與主體,每個主體對待風險的態度不同,追求的利益回報也不同,造成了相關主體關系的復雜性。陜西省目前出臺的有關科技金融風險分擔的政策措施,往往只涉及兩三個科技金融參與主體,導致所有主體之間難以形成合力,造成政策的不平衡和風險分擔效果的降低。
(二)科技銀行運作模式需要繼續創新
目前,陜西省雖然成立了不少科技銀行,但科技銀行的運作模式與普通銀行相比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和創新,科技銀行的業務范圍較窄,自主性還有待進一步延伸。同時,各科技銀行與普通銀行相比,還面臨較大的經營壓力和較高的放貸風險,科技銀行的運作模式需要繼續探索和創新實踐。
(三)科技保險產品與科技企業需求不匹配
科技保險是科技金融風險分擔的重要參與者,可以為科技企業在研發、生產、銷售、售后以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中提供保險保障。但目前,陜西省的科技保險產品較為單一,尚未形成系統性的保險產品覆蓋,只能為特定行業的特定環節提供保險保障,難以滿足科技企業的多方位需求。
(四)未利用資本市場分擔科技金融風險
陜西省雖然在科技企業初創期通過多種辦法解決了企業的資金需求和風險分擔問題,但隨著企業的成熟和發展,沒有相關的政策跟進,支持企業進行上市融資,使得資本市場的風險分擔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四、完善陜西省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機制的建議
融資難是科技型企業發展的瓶頸,科技金融則是解決科技型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而發展科技金融的關鍵在于構建有效的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機制。結合陜西省科技金融風險分擔的經驗和不足,特提出以下完善陜西省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機制的建議。
(一)政府層面
政府是科技金融體系殊的參與主體,應該充分發揮政府在科技金融風險分擔中的整體引導、協調和支持作用。首先,政府必須從整體上進行政策制定和機制設計,明確科技金融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分配風險和收益,調動各方參與的積極性。其次,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科技金融多元投入機制,政府可以選擇較好的科技企業或項目進行領投,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第三,要建立多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政府自身不僅要設立擔保機構,還要對商業性的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從而吸引和鼓勵其他商業性質的擔保機構或企業加入到這一體系,再通過發展再擔保體系,進一步分散擔保機構之間的風險,從而形成多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
(二)金融體系層面
金融機構是科技金融風險分擔的重要參與者,涉及的風險分擔主體較多,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分擔風險,完善科技金融體系。一是建立銀行與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機制。銀行是科技金融重要的參與主體,銀行科技貸款風險較大,在銀行與擔保機構之間建立一種風險分擔機制,使銀行與擔保機構共同分擔不良貸款的風險。二是積極發展科技保險,創新科技保險產品。保險是一種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可以提高科技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能力,可考慮實施和推廣科技保險,并設立科技保險補貼資金,推動企業投保,降低企業風險。三是大力支持風險投資的發展,充分發揮其風險分擔優勢。風險投資是科技企業成長期、擴展期和成熟期的主要融資渠道,科技金融風險的有效分擔離不開風險投資的支持,因此,必須大力發展風險投資,為其發展提供有利的條件,并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
(三)資本市場層面
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融資體系,不僅能滿足不同類型的科技企業融資需要,同時也能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投資需求,還有利于科技金融的風險分擔。政府應出臺相關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在三板、創業板和主板等市場上市融資。同時為條件成熟的企業,提供有關金融、會計、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企業改制和上市進行輔導,幫助企業通過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來獲得發展資金和平臺,分散科技金融體系的風險。
(四)科技企業層面
一是加強科技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科技企業信用征信和評級工作,推動企業信用制度建設,打造科技企業誠信形象,使科技企業信用成為優先獲得項目立項支持和金融機構貸款支持的重要依據,為信用良好的科技型企業獲取財政資金和項目貸款開辟綠色通道。二是加強科技企業之間的合作。科技型企業與傳統的企業相比,專業技術性較強,研發失敗的風險較大,通過與同類科技型企業進行技術合作,可以實現優勢互補,將技術創新風險在不同科技企業之間進行分擔,進而降低單個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