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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8篇

時間:2023-06-11 08: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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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合并財務報表;調整;抵銷

合并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編制調整分錄和抵銷分錄,將內部交易對合并財務報表有關項目的影響進行抵銷處理。在連續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本期合并財務報表中,年初“所有者權益”各項目的金額應與上期合并財務報表中的期末“所有者權益”對應項目的金額一致。因此,上期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調整分錄和抵銷分錄時涉及的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項目的,在本期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調整和抵銷分錄時均應用“股本――年初”、“資本公積――年初”和“盈余公積――年初”項目代替;對于上期編制調整和抵銷分錄時涉及利潤表中的項目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未分配利潤”欄目的項目,在本期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調整分錄和抵銷分錄時均應用“未分配利潤――年初”項目代替。假定編制調整分錄和抵銷分錄時不考慮所得稅的影響。

一、對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首先應對各子公司進行分類,分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兩類。

(一)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對于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如果不存在與母公司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不一致的情況,則不需要對該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即不需要將該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調整為公允價值反映的財務報表,只需要抵銷內部交易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影響即可。

(二)屬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對于屬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了存在與母公司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不一致的情況,需要對該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外,還應當根據母公司為該子公司設置的備查簿的記錄,以記錄的該子公司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通過編制調整分錄,對該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以使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反映為在購買日公允價值基礎上確定的可辨認資產、負債在本期資產負債表日的金額。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調整分錄如下:

1.合并當期的調整

(1)將購買日子公司各項資產、負債由賬面價值調整到公允價值

借:××資產

貸:資本公積

(2)調整購買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影響的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等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等

2.連續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1)將購買日子公司各項資產、負債由賬面價值調整到公允價值

借:××資產

貸:資本公積――年初

(2)調整購買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對本期期初留存收益的影響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等

(3)調整購買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影響的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等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等

二、按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

合并報表準則規定,合并財務報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后,由母公司編制。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所規定的權益法進行調整。

(一)合并當期的調整

1. 對于應享有子公司當期實現凈利潤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投資收益

2. 按照應承擔子公司當期發生的虧損份額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3. 對于當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調整成本法核算與權益法核算的差額,若成本法核算收到現金股利時確認了投資收益,則調整分錄為: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4. 對于權益法核算和成本法核算確認投資收益的差額調整盈余公積

借:提取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本年

5. 對于子公司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按母公司應享有或應承擔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資本公積――本年

(二)連續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1. 對于應享有子公司以前年度實現凈利潤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2. 按照應承擔子公司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份額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

貸:長期股權投資

3. 對于以前期間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

貸:長期股權投資

4.對于權益法核算和成本法核算以前年度確認投資收益的差額調整盈余公積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

貸:盈余公積――年初

5. 對于子公司以前年度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按母公司應享有或應承擔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資本公積――年初

6. 對于應享有子公司當期實現凈利潤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投資收益

7. 按照應承擔子公司當期發生的虧損份額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8. 對于當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

9. 對于權益法核算和成本法核算確認投資收益的差額調整盈余公積

借:提取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本年

10. 對于子公司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按母公司應享有或應承擔的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資本公積――本年

三、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抵銷

作為企業集團整體,母公司不應存在長期股權投資,在全資子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也不應存在所有者權益,因此應將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抵銷。在非全資子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也要全部抵銷,多抵銷的所有者權益轉到“少數股東權益”。抵銷分錄出現的借方差額為“商譽”,貸方差額合并當期計入“營業外收入”,以后期間替換成“未分配利潤――年初”。應說明的是,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抵銷是通過抵銷子公司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完成的。因此,抵銷分錄中的“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都應分別“年初”和“本年”反映,但因影響“未分配利潤”項目“本年”的因素較多,所有將其單獨編制一筆抵銷分錄。具體抵銷分錄如下:

借:股本――年初

--本年

資本公積――年初

--本年

盈余公積――年初

--本年

未分配利潤――年末

商譽(借方差額)

貸:長期股權投資

少數股東權益(子公司所有者權益× 少數股東投資持股比例)

未分配利潤――年初(合并當期為營業外收入)(貸方差額)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沒有借貸方差額。

借:投資收益

少數股東損益

未分配利潤――年初

貸:提取盈余公積

對所有者(或股東)的分配

未分配利潤――年末

【例題】假設P公司能夠控制S公司,S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20×7年12月31日,P公司個別資產負債表中對S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為3 000萬元,擁有S公司80%的股份。P公司在個別資產負債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該項長期股權投資。

20×7年1月1日,P公司用銀行存款3 000萬元購得S公司80%的股份(假定P公司與S公司的企業合并不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購買日,S公司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存在差異僅有一項,即A辦公樓,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為100萬元,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20年。假定A辦公樓用于S公司的總部管理。

20×7年1月1日,S公司股東權益總額為3 500萬元,其中股本為2 000萬元,資本公積為1 500萬元,盈余公積為0元,未分配利潤為0元。

20×7年,S公司實現凈利潤1 000萬元,提取法定公積金100萬元,向P公司分派現金股利480萬元(分派的股利屬于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向其他股東分派現金股利12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300萬元。S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資本公積的金額為100萬元。

20×8年, S公司實現凈利潤1 200萬元,提取法定公積金120萬元,S公司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轉出20×7年確認的資本公積100萬元,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確認資本公積l50萬元。

P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在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對子公司個別報表進行調整

(1)20×7年12月31日

借:固定資產――原價 100

貸:資本公積――年初 100

借:管理費用 5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5

(2)20×8年12月31日

借:固定資產――原價 100

貸:資本公積――年初 100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5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5

借:管理費用 5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5

2.在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將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

(1) 20×7年12月31日

1)確認20×7年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796

貸:投資收益 796

2)20×7年分派現金股利由成本法調整到權益法

借:投資收益480

貸:長期股權投資 480

3)調整20×7年盈余公積

借:提取盈余公積31.6

貸:盈余公積――本年 31.6

4)確認20×7年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80

貸:資本公積――本年80

(2)20×8年12月31日

1)調整20×7年確認的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796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796

2)調整20×7年分派現金股利由成本法調整到權益法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 480

貸:長期股權投資 480

3)調整20×7年確認的盈余公積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31.6

貸:盈余公積――年初 31.6

4)確認20×7年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80

貸:資本公積――年初80

5)調整20×8年確認的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956[(1 200-5)×80%]

貸:投資收益 956

6)調整20×8年盈余公積

借:提取盈余公積95.6

貸:盈余公積――本年 95.6

7)確認20×8年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 [(150-100)×80%]

貸:資本公積――本年40

3. 抵銷分錄

(1)20×7年12月31日

借:股本――年初 2 000

――本年0

資本公積――年初 1 600

――本年 100

盈余公積――年初0

――本年100

未分配利潤――年末295(1 000

-480-120-100-5)

商譽120

貸:長期股權投資3 396(3 000

+796-480+80)

少數股東權益819[(2 000

+1 600+100+100+295)×20%]

借:投資收益 796

少數股東損益199

未分配利潤――年初0

貸:提取盈余公積 100

對所有者(或股東)的分配 6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295

(2)20×8年12月31日

借:股本――年初2 000

――本年0

資本公積――年初 1 700

――本年50

盈余公積――年初 100

――本年 120

未分配利潤――年末 1 370(295

+1 200-120-5)

商譽120

貸:長期股權投資4 392(3 396

+956+40)

少數股東權益1 068 [(2 000

+1 700+50+100+120+1 370)×20%]

借:投資收益 956

少數股東損益239

未分配利潤――年初 295

貸:提取盈余公積 120

對所有者(或股東)的分配0

未分配利潤――年末1 370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F832.4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29-0053-02

私募基金發展至今,在備受矚目的同時也有過坎坷,憑自身的獨特優勢成為市場重要的生力軍,但整體來看,與較發達國家私募基金比起來仍存在諸多不規范,也就是說我國私募基金仍不成熟,缺乏一套有效的法律規范來引導其健康發展。

1私募股權基金的含義

在法律上對私募股權基金的定義沒有一個清晰的說法,綜合學者們的研究本文認為: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是指基金的管理者選擇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現金流充裕的,相對較成熟的但尚未上市的企業,以非公開的方式,即不得利用任何媒體廣告進行宣傳而進行私募股權投資,此種投資也稱Pre-IPO期間的私募股權投資。

2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制現狀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成熟,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部門規章進行規制,但是很多具體問題比如對私募股權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形式、投資人權利保護、運作模式等都沒有統一的法律屬性,也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立法基本是空白的,嚴重制約著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業的健康發展。

2.1《公司法》

私募基金如果選擇了“公司制”的存在實體,就必然受到《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制。2005年10月新修訂《公司法》的“特定對象募集”體現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存在依據;“無審批化”體現了私募基金準入環節的寬松化與規范;同時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加強了股權流動性。

2.2《證券法》

作為投資證券市場的基金,必然要受到《證券法》的調整和規制。2005年年底《證券法》的修改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法化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環境:“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私募基金公開發行的人數為累計超過200人,同時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但是,立法上何謂“公開”均無明確而具體的內涵界定,對“累計不超過200人”如何計算?什么又是特定對象?以及是否存有資格限制等問題都沒有予以規定。

2.3《合伙企業法》

2007年制定的新的《合伙企業法》增加了有限合伙條款,對合伙人以及合伙人責任的界定比較具體,同時允許法人合伙,為我國的私募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實體形式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撐,使私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可以合法地享受股票投資收益的免稅優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利益,這樣將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拓寬新的渠道。

2.4《證券投資基金法》

2012年12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該法,對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明確定義;對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也有具體說明;其主要監管模式是以行業協會的事后監管;在募集方式上對“公募”與“私募”也做了理論區分等。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有效地促進私募基金的規范發展,對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3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規制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環境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制度缺陷,實踐中也確實如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普遍存在私募股權基金設立障礙大,監管方面的法制弱,退出機制的渠道不完善等現實問題。

3.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障礙大

整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面的法律規制還非常不完善,在法律地位、投資者保護、金融機構投資等方面仍面臨著較大的設立障礙。合伙企業法的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目前合伙型是私募股權組織采用最多的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僅在工商注冊程序沒有形成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以有限合伙制形式進行登記也基本不能實現。首先投資人的認定沒有嚴格的規制,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下,私募股權投資的主體人數限制不同,實踐中為了規避限制往往會采取一些變通方式,比如采取隱名的方式,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來保護隱名人的權利;其次投資者身份認定的限制也沒有相關政策的支持,投資主力主要是那些適合進行長期投資的社保基金等機構,在保險資金、銀行資金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上還存在很多制約。

3.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法律規制弱

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方面首先體現在監管的理念不明確,我國目前傳統企業得到的資金支持增多,這和扶持創業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的監管理念是相沖突的,整個法制體系也沒有嚴格統一的監管理念和原則遵守;其次監管責任不明確,這是因為私募股權基金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各種法律的規制都有一些但并不統一,因此涉及的部門就多從而導致部門之間難以協調,而法規政策本身之間會出現相互矛盾的地方;最后監管手段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投資法》,對投資的監管保護的政策法規沒有,監管手段更多的是通過自身金融工具的創新手段,在其他方面的監管并不全面。

3.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

按照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公開發行上市退出、股權轉讓回購退出或者公司清算退出是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但是對投資者的限制使得一些投資活動無法正常享受市場退出通道,我國規定投資者必須具備法人地位才能申請開立賬戶,而現實中大量以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不具備法人地位的。在退出渠道選擇現實中也更加依賴投資企業的公開上市,從而以實現資本退出,因為我國多渠道的資本市場沒有完全建立,且我國滬深兩大證券交易所及之外尚沒有運作規范的其他市場,中小企業上市門檻高,導致一般的公司上市之路是個長期的不容易之路,加上產權交易的不活躍性等因素都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的流動性,使得整個渠道建設的發展遇到了阻力。

4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法律規制措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規是資本市場規范發展的現實需要,對經濟的增長有著巨大作用,從我國目前市場情況來看發展前景廣闊,更待完善,因此必須要對私募股權投資業有足夠的重視與扶持。鑒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規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非常有必要制定出一部有前瞻性的完善的法律,首先從法律上更好的規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本文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制問題提出以下幾條措施:

4.1通過法律的規制減小私募股權資金的準入障礙

首先,明確私募基金的界定標準。界定標準可以從私募基金投資人資格、投資人數量、投資渠道等幾方面來統一確定;其次,完善合格自然人投資主體制度,從法律上明確私募基金投資管理人資格要求,對投資者人數超過一定數量、管理資產超過一定規模的私募基金實施備案制度;最后,允許金融機構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充分利用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能力。

4.2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法制

首先,應該明確監管的主體,轉變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和思路,通過制定立法、規則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其次,對私募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以及管理費等方面適度監管,對私募基金投資的具體運作可以放松法律監管;最后,推行行業自律制度,盡快發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務行業,鼓勵私募基金通過銀行托管基金資產,同時加強證券操縱等違法行為監管和處罰。

4.3建立多層次的資本退出市場,完善退出機制

應該建立合格投資人的場外市場,建立電子報價系統的場外市場,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場外轉讓市場各層次市場在發行標準、制度設計、特征、水平等方面不同層次的市場,共同構成我國的多層次市場體系,服務于處于同時期、不同成長階段的企業。

5結論

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制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發展需要,但是,無論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建立還是市場的成熟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仍需要多方的努力配合,共同建立一個完善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制環境,使我國私募基金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武圣濤.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制比較研究[J].經濟論壇,2009(23).

篇3

1. 私募基金的概念辨析與投資范圍

私募的概念與公募相反,是指不通過公開招股,而是通過私下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來籌措資金的方式。私募基金即指通過私募的形式設立,進行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基金。

根據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私募基金可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這兩種投資基金的共同點是均需要在特定階段持有企業股權。而兩者的不同點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更關注企業的成長性,投資后一般均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響企業治理結構和經營收益,待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實現資本增值(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經營工商業業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重點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衍生工具投資等資本運作,其更加重視價差交易等交易性機會,而不是長期投資。簡而言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根本不同點為:前者幫助企業成長,通過資產增值實現財富的創造;后者則實現的是財富的轉移。

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其投資范圍涵蓋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之前各個階段(包括孵化期、初創期、發展期、成熟期以及預IPO期等)的權益性投資,也包括對不良債權及不動產的投資。但按照投資階段側重點和風險偏好程度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創業投資或者風險投資、發展資本、并購基金、重振資本、預IPO資本(如過橋資金)、不良債權基金和不動產投資基金等。從上述分類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屬于產業投資基金范疇(多數產業投資基金亦屬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范疇),風險投資基金則屬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范疇。

2.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進行注冊登記,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托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大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手中,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其優勢是治理結構較為清晰,缺陷是面對雙重征稅處境,即以公司名義繳納各種經營稅費并以個人名義繳納所得稅。

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質上是一種信托安排,又稱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托投資契約建立。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投資者組成的是持有人大會而非股東大會,對投資決策沒有太大的影響力。其優勢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信息透明度較高,缺點是運作程序較為復雜。

有限合伙型是全球私募基金采取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規則促使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的價值取向實現統一,實現激勵相容,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前兩種類型基金存在的道德風險,并降低投資者在投資失敗后需要承受的損失。在這種架構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同時也對其管理的基金進行一定比例的投資,通常占總認繳資本的1%-5%,一旦出現損失,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彌補損失缺口;其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和相應分紅,其享受的平均收益率為20%以上;而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擔出資義務,不承擔管理責任,只負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3. 私募基金的運作程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流程大概包括三個步驟:一是通過項目篩選購買公司股權,具體包括項目初選、審慎調查和價值評估,并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相關投資協議。投資方通常從管理層素質、行業和企業規模、成長性、發展戰略、預期回報和3-7年內上市可能性等多角度考察投資對象,通常私募基金只有在預期回報率不低于20%的情況下才會投資一家企業,且對新興市場預期回報率有特殊要求。二是進行投資方案設計。投資方案包括估值定價、董事會席位、否決權和公司治理結構、發展戰略和退出策略等方面的設計或改造事項。三是選擇合適的渠道實現股份退出獲利。退出方式包括公開上市、股權出讓或者管理者回購等方式。相對而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流程則相對簡單,包括選擇投資策略,構建收益與風險相匹配的投資組合等。

4.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點

與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鮮明的特點:

一是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投資手段更加多樣化,投資方式更加靈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非上市成長性企業股權為主要投資對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則以證券市場各種投資品為主要投資對象。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關系往往較為密切,且能夠有效影響管理人的投資策略選擇,因此在監管相對寬松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投資手段更加豐富,變化也更多。而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限于監管和基金合同等契約的要求,操作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是與資本市場關系更加密切,資本市場是其實現退出的主要通道。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的退出形式往往較為簡單,基金到期后自動清算。而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需要通過所投資企業上市或者通過資本市場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資本退出。

篇4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界定;分類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EquityFund)最早起源于美國。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出現了創業浪潮,“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開始誕生。后來,又出現了“企業并購重組基金”等其他形式。這時候,現代意義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出現。在2005年之前,中國沒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當時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風險投資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國內PE基金行業逐漸壯大,許多企業的成功都離不開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界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經歷了數十年的發展后,其含義變得更加廣泛、復雜。下面依據各國的慣例,總結了國內外學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國外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歐洲大陸和英國,PE基金與風險資本(VC)基本等同。美國風險投資協會認為:“凡是對未上市交易股權的投資”都可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顯然這是廣義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包括風險投資基金、收購基金和夾層融資基金等。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條例》對其的定義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經營主體;投資對象限于公司股權、資產、所有者權益;投資期限是將來必須以出售、清算等方式處置,投資年限最長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東持股不得超于25%。”國內學者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闡述也存在一定差異性。盛立軍(2003)認為,私募股權基金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并通過退出獲利。他將私募股權基金分為狹義和廣義,廣義的概念是指對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個時期的非上市企業所進行的權益投資的基金;狹義的概念則是指對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雷滔(2013)認為,較之股權投資基金更為妥當的叫法應該是實體資產投資基金。他認為,實體資產的外延是人力資源、實物資產、股權資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介入被投資企業,參與企業管理,強調對股權的長期持有。從國內外的觀點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至少具備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二是采用權益類方式投資;三是整個運作過程表現為融資—篩選項目—投資—退出。投資過程中,基金雖不直接參與企業管理,但對企業仍有一定的控制權。在投資后通過合適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股權,實現價值增值。(二)相關概念的辨析1.與證券投資基金。通常認為,目前我國投資基金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兩者從投資對象、投資目標、投資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的是上市交易的證券,如股票、債券、期貨等。投資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資策略,有效地選擇投資品種,獲得交易性的投資機會,從而將獲利按持有人比例進行分配。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只是狹義上的股權。通過長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隨著投資的標的公司逐漸發展壯大,使股權逐漸增值,從而獲利。2.與產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的說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國使用。發改委金融司曹文煉在2006年“中國私募股本市場國際研討會”上,對產業投資基金概念發表過他的意見。“在我國,直接投資基金又被流行稱為產業投資基金。這是因為我國投資基金的實踐,最早是從設立境外產業投資基金開始的。”“產業投資基金除了創業投資以外,還包括企業的并購重組、基礎設施投資以及房地產投資等各種直接股權投資。”可見,“產業投資基金”是個具有歷史背景的名稱。隨著投資基金更規范化的發展,我們應該將“產業投資基金”正名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真正意義上的“產業投資基金”僅僅只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大類,主要指政府主導的、側重于某一產業或某一區域的發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資基金的主流。

二、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

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國內學者有的是根據投資領域進行劃分,有的是根據企業的成長周期劃分。本文為了以后著重研究中國特色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依據資金來源進行劃分,把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劃分為外資、中外合資、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四大類。(一)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冊,從境外以外幣(如美元等)的形式籌集資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整個股權投資領域占據主導地位,主要的機構有凱雷、KKR、黑石、華平創投、橡樹資本、藍山資本等。這類基金的特點一般有:一是外資機構運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國投資者募集,并且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從而將自身的優勢完全發揮出來。二是這類基金的投資規模通常會受到限制。由于中國是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因此當基金將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在國內進行投資時,必須從中國有關政府機構獲得批準才能運作。三是外資基金來華開展業務較早,擁有出色的業績和強大的品牌優勢,有豐富的基金運作經驗、規范的投資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資機構,因此這類基金的投資行為受到嚴格限制。一些行業是不允許涉及的,如電信、航空、軍工等。(二)中外合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外合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中國本土投資機構與外資投資機構聯合行動,利用外資機構的品牌優勢和行業經驗,進行共同投資的基金形式。其中,較為活躍的有鼎暉投資和弘毅投資等。這類混合型基金由外資和中資共同所有,發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幣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資和中資基金的優勢,但劣勢在于其兩類所有者之間可能存在潛在利益沖突。(三)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在本國注冊并且是以本國貨幣籌集資金,通常由中資機構來進行運作的人民幣基金。由于是人民幣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資,沒有嚴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劣勢。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沒有長遠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篩選投資標的,投資過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體又可劃分為國有資金主導的基金和民間資金主導的基金。國有資金主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規模較大,有嚴密的組織結構和復雜的投資決策程序,主要為推動區域經濟和助力國家經濟戰略的發展服務,如深圳創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國資背景的基金。民間資金為主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營創司和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更傾向于投資國內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營企業,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資,比較著名和成功的民間資金為主的基金有聯想投資有限公司、紅鼎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四)產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中國政府設立自己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機構。其又可細分為幾個小類:第一類是國家財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設立,如中司等;第二類是準產業投資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這需要以兩國政府的合作為基礎;第三類是中央各政府部門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比如國家發改委成立抗震救災產業投資基金、科技部的產業投資基金“火炬計劃”等;第四類是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現在各地方政府為了大力發展本地區的產業或者為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都分別設立了這種基金。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

從1985開始,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經經歷了三十年的發展。在這期間,中國證券市場經歷了主板、創業板、新三板的設立、股權分置改革等重大變革。私募投資基金的發展也從探索階段,慢慢走向成熟。隨著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徑的增加,資金的投資回報率越來越高,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開始進入到迅速發展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計數據,截至2016年7月底,國內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達到7238家,管理基金11763只,管理規模43535億元。

參考文獻:

[1]劉玉霞,羅顯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分類及其相關概念比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2]黃亞玲.私募股權基金文獻綜述[J].國際金融研究,2009,(3).

[3]雷滔,林四春,何小鋒.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相關概念解析[J].商業時代,2013,(31).

篇5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已是金融投資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它的組織形式涉及基金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切身利益的一系列法律關系。從各國(地區)實踐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3種。這3種組織形式有著各自的特征。

1 私募股權基金的3種組織形式

傳統理論上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采取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公司型、有限合作型和契約型3種。在美國等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較長時間的國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制進行組織模式的建立。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以上幾種組織模式的界限并不分明,由于各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和組織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樣,在眾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時存在。

1.1 公司型

公司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于股權投資基金組織而言主要是有限責任制。投資人作為股東直接參與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外部人,實踐中通常是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托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

1.2 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雇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伙人兩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一般為10年),到期后,除全體投資人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伙企業必須清算,并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伙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

目前,國內實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較多。有限合伙制比較適合“以人為本”的企業,它們做事比較低調,管理人對企業的負債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而會注重防范風險,不愿意激進。公司制雖然很普遍,但卻存在缺陷。比如我國公司的注冊制度,工商局要求注冊資本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能用“中國”字頭,注冊資本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能用“投資”字頭。但是,對注冊資本的過高要求,可能產生虛假注資和抽逃注資等問題。這在大企業已經成為一個問題:這么大的注冊資本,股東難免會挪用。所以,公司制在注冊上是兩難的,而合伙制是承諾出資制,相對有優勢。

1.3 契約型

契約型基金目前在國內并無官方定義,有一種說法認為,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基金,指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投資人)簽訂“信托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 “ 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用以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百科對單位信托基金的定義,單位信托基金只涵蓋了開放型契約型這一種模式,故直接將契約型基金定為英國法傳統下的單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適。

有鑒于契約型基金并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從外觀上可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因信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而將資金交由其管理,并將資金托管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運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于特定標的,以獲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人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人共擔的金融工具。

通常認為, 契約型基金的主要法律關系是信托關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法》第二條)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所稱的“證券投資基金”即全部為契約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約束和監管,同時受《證券法》和《信托法》的約束。新修訂的《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正式納入監管范圍,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約型基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監管辦法》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可以以契約型設立,為未來設立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記困難和稅收政策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2 3種組織形式比較

2.1 出資及資產獨立性

主要在出資人數、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及比例要求、出資程序、財產獨立性幾方面有區別,詳見圖1。

2.2 資本變動

3種組織形式的增、減資程序和出資人出質或轉讓要求也不完全相同,詳見圖2。

2.3 內部治理結構

3種組織形式的內部治理結構異同點詳見附圖。

2.4 稅收

2.4.1 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需繳納稅費詳見附表1。

2.4.2 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需繳納稅費詳見附表2。

2.4.3 契約型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暫無非常明確的直接性規定。新《基金法》明確證券投資基金本身無須征稅,基金財產投資的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實務中,大部分金融機構發行的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比照資管計劃和信托計劃,并未實行代扣代繳,由投資人自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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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界定;分類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5-0065-0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最早起源于美國。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出現了創業浪潮,“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開始誕生。后來,又出現了“企業并購重組基金”等其他形式。這時候,現代意義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出現。在2005年之前,中國沒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當時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風險投資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國內PE基金行業逐漸壯大,許多企業的成功都離不開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界定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經歷了數十年的發展后,其含義變得更加廣泛、復雜。下面依據各國的慣例,總結了國內外學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

國外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歐洲大陸和英國,PE基金與風險資本(VC)基本等同。美國風險投資協會認為:“凡是對未上市交易股權的投資”都可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顯然這是廣義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包括風險投資基金、收購基金和夾層融資基金等。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條例》對其的定義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經營主體;投資對象限于公司股權、資產、所有者權益;投資期限是將來必須以出售、清算等方式處置,投資年限最長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東持股不得超于25%。”

國內學者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闡述也存在一定差異性。盛立軍(2003)認為,私募股權基金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并通過退出獲利。他將私募股權基金分為狹義和廣義,廣義的概念是指對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個時期的非上市企業所進行的權益投資的基金;狹義的概念則是指對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雷滔(2013)認為,較之股權投資基金更為妥當的叫法應該是實體資產投資基金。他認為,實體資產的外延是人力資源、實物資產、股權資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介入被投資企業,參與企業管理,強調對股權的長期持有。

從國內外的觀點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至少具備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二是采用權益類方式投資;三是整個運作過程表現為融資―篩選項目―投資―退出。投資過程中,基金雖不直接參與企業管理,但對企業仍有一定的控制權。在投資后通過合適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股權,實現價值增值。

(二)相關概念的辨析

1.與證券投資基金。通常認為,目前我國投資基金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兩者從投資對象、投資目標、投資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的是上市交易的證券,如股票、債券、期貨等。投資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資策略,有效地選擇投資品種,獲得交易性的投資機會,從而將獲利按持有人比例進行分配。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只是狹義上的股權。通過長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隨著投資的標的公司逐漸發展壯大,使股權逐漸增值,從而獲利。

2.與產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的說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國使用。發改委金融司曹文煉在2006年“中國私募股本市場國際研討會”上,對產業投資基金概念發表過他的意見。“在我國,直接投資基金又被流行稱為產業投資基金。這是因為我國投資基金的實踐,最早是從設立境外產業投資基金開始的。”“產業投資基金除了創業投資以外,還包括企業的并購重組、基礎設施投資以及房地產投資等各種直接股權投資。”可見,“產業投資基金”是個具有歷史背景的名稱。隨著投資基金更規范化的發展,我們應該將“產業投資基金”正名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真正意義上的“產業投資基金”僅僅只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大類,主要指政府主導的、側重于某一產業或某一區域的發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資基金的主流。

二、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

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國內學者有的是根據投資領域進行劃分,有的是根據企業的成長周期劃分。本文為了以后著重研究中國特色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依據資金來源進行劃分,把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劃分為外資、中外合資、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四大類。

(一)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冊,從境外以外幣(如美元等)的形式籌集資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整個股權投資領域占據主導地位,主要的機構有凱雷、KKR、黑石、華平創投、橡樹資本、藍山資本等。這類基金的特點一般有:一是外資機構運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國投資者募集,并且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從而將自身的優勢完全發揮出來。二是這類基金的投資規模通常會受到限制。由于中國是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因此當基金將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在國內進行投資時,必須從中國有關政府機構獲得批準才能運作。三是外資基金來華開展業務較早,擁有出色的業績和強大的品牌優勢,有豐富的基金運作經驗、規范的投資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資機構,因此這類基金的投資行為受到嚴格限制。一些行業是不允許涉及的,如電信、航空、軍工等。

(二)中外合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中外合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中國本土投資機構與外資投資機構聯合行動,利用外資機構的品牌優勢和行業經驗,進行共同投資的基金形式。其中,較為活躍的有鼎暉投資和弘毅投資等。這類混合型基金由外資和中資共同所有,發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幣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資和中資基金的優勢,但劣勢在于其兩類所有者之間可能存在潛在利益沖突。

(三)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在本國注冊并且是以本國貨幣籌集資金,通常由中資機構來進行運作的人民幣基金。由于是人民幣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資,沒有嚴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劣勢。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沒有長遠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篩選投資標的,投資過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體又可劃分為國有資金主導的基金和民間資金主導的基金。

國有資金主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規模較大,有嚴密的組織結構和復雜的投資決策程序,主要為推動區域經濟和助力國家經濟戰略的發展服務,如深圳創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國資背景的基金。

民間資金為主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營創司和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更傾向于投資國內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營企業,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資,比較著名和成功的民間資金為主的基金有聯想投資有限公司、紅鼎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

(四)產業投資基金

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中國政府設立自己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機構。其又可細分為幾個小類:第一類是國家財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設立,如中司等;第二類是準產業投資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這需要以兩國政府的合作為基礎;第三類是中央各政府部門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比如國家發改委成立抗震救災產業投資基金、科技部的產業投資基金“火炬計劃”等;第四類是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現在各地方政府為了大力發展本地區的產業或者為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都分別設立了這種基金。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

從1985開始,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經經歷了三十年的發展。在這期間,中國證券市場經歷了主板、創業板、新三板的設立、股權分置改革等重大變革。私募投資基金的發展也從探索階段,慢慢走向成熟。隨著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徑的增加,資金的投資回報率越來越高,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開始進入到迅速發展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計數據,截至2016年7月底,國內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達到 7 238家,管理基金11 763只,管理規模43 535億元。

參考文獻:

[1] 劉玉霞,羅顯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分類及其相關概念比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2] 黃亞玲.私募股權基金文獻綜述[J].國際金融研究,2009,(3).

篇7

我國信托公司真正開展本源業務是從2002年第五次清理整頓結束后開始的,時間不超過5年,從發展時間和成熟度來看,我國信托業尚處于發展初期階段。我國信托公司普遍存在實力較弱的現狀,不過從行業內來看,強弱分化的格局已經開始顯現,經過重新定位和組合,真正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信托公司將會脫穎而出,迅速做大做強。目前信托公司的發展機會在哪?

機會一:產品創新

證券投資信托產品。2006年以來,證券投資信托產品形成燎原之勢,雖然這個品種出現的時間較早,但仍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而且該產品也在不斷創新:從投資標的看,該產品由最初的僅投向股票二級市場,發展到新股IPO的網上、網下申購,進而發展到僅針對一只新股IPO申購的超短品種;從投資人結構看,逐漸演化出結構性產品,區分一般受益人和優先受益人;從投資管理人看,有的由信托公司自己承擔,有的由證券公司承擔,而有的則由私募基金承擔。

目前投資于股票市場的理財產品主要是基金、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保險公司的投資型產品,以及沒有合法地位的私募基金。基金公司追求的是規模和相對收益,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規模受到監管層的嚴格控制,而保險機構在股票市場的投資比例受到限制,對于偏好高風險且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私募基金是較為合適的選擇。據估計,當前私募基金的規模有數千億元,但這種私募方式并不能給投資者財產以合法保護,于是出現了以信托方式發行的所謂“陽光化”的私募基金產品。目前監管層正考慮對私募基金進行規范,而以信托產品方式發行是非常好的一個選擇。假設未來5年有60%的私募基金逐步轉化成信托產品,則每年將新增1000億以上的信托資產規模。

據《商業銀行法》規定,股市被排除在銀行的業務范圍之外。為了給其理財業務客戶提供高收益產品,銀行往往采取理財產品與信托產品對接的方式,通過信托公司來參與股市投資。2007年人民幣理財產品投資于股票的數量占比達到24.58%,規模接近2000億元。目前投資于股票市場的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是參與打新股,未來隨著發行制度的改革,打新股的收益率會下降,預計打新股的產品將會減少。不過隨著股市金融工具的豐富,未來參與股市套利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有望增加,如股票與股指期貨間的套利、指標股與ETF之間的套利。

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是銀監會支持換發新牌照的信托公司開展的創新業務之一。從國際市場看,私人股權投資方式大有替代傳統資本市場上融資手段和形式的趨勢,私募股權投資的規模巨大。相對于中國數量龐大的中小企業來說,目前的投資規模遠遠不夠,巨大的市場容量為信托公司介入該領域提供了廣闊空間。

目前可以開展私募股權投資的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或基金)、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在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業務上,信托公司相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的優勢在于稅收的優惠(目前我國相關的稅收優惠還沒有出臺),相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優勢在于財產權的確定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相對于證券公司的優勢在于資格和規模的限制較少;一些風險偏好且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雖然看好私募股權投資,卻難以憑一己之力介入,此時,私募股權投資信托產品正好可以滿足其要求。目前提供私募股權投資的金融工具很少,因此這類信托產品的需求很大。

信托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業務的最大困難在于通過IPO退出方式中存在的問題。證監會規定,以IPO上市的企業其股東持有的股票必須有明確的所有權界定,以避免關聯交易,這就給信托公司持有的企業實現IPO帶來了困難。為了規避這一政策,部分信托公司通過成立合伙公司,再以合伙公司的身份投資擬IPO的企業,而不再用信托計劃的名義持有股權。

資產證券化信托。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Securitization)通常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經過一定組合,使這組資產產生可預計且穩定的現金流收益,再通過一定的中介機構的信用加強,把這些資產的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實現資金的融通和資產的流動。

目前在美國的廣義信托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已成為僅次于年金計劃和共同基金的重要金融工具。但由于我國信托產品無法實現單位分割和憑證化,因此信托公司還不能開展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現階段信托公司已經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是信貸資產受讓產品,收益率不高,且規模較低。從短期來看,由于銀行有降低貸款規模從而規避監管的需要,信貸資產受讓產品的規模將獲得較快增長;從長期來看,隨著信托業制度環境的改善,信托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將有巨大的增長空間。

目前,國外開展資產證券化主要有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兩種形式。但在我國,SPC和現行《公司法》差別過大,SPT方式一直被認為是相對更優的選擇。因此從法律上來說,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更為合理。雖然目前證券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的就是資產證券化業務,銀行也正在積極準備開展這項業務,但監管機構的態度并不明朗。信托公司有望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上搶占優勢地位。

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分為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和實業資產的證券化,信托公司發行的信貸資產受讓產品,就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監管機構嚴格控制信貸規模的情況下,銀行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需求比較強烈。通過信托公司受讓信貸資產,可以實現信貸資產的表外化,減少銀行的信貸規模,降低銀行的存貸比。

目前信托公司開展實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模不大,基本上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其實一切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實業資產,都具有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房地產信托實質上也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的一種,實業資產證券化的開拓空間非常大。長期來看,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和金融制度的健全,資產證券化將是信托公司最為重要的業務開拓方向。

房地產信托(REITS)。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是從事房地產買賣、開發、管理等經營活動的投資信托公司。公司將房地產銷售和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所得的收入以派息形式分配給股東。REITS和證券投資基金很相似,同屬于投資基金的一種類型,最大的不同在于證券投資基金投向證券,而REITs投向房地產及其相關權利。REITS在美國、日本、香港等地發展非常迅猛(見表1),雖然開展時間較晚,但其增長速度超過了其他信托產品。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已經發行了類似REITS的信托產品,但規模仍然較小,影響這類產品發展的主要原因在于配套制度的缺乏以及國家行業政策的限制。監管層正在對REITS的開展進行積極研究,未來發展REITS的方向是明確的,且發展空間是巨大的。

房地產企業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REITS為房地產企業提供了一條很好的融資渠道,而且方式靈活多樣。隨著國內物業存量的急劇增加,REITS的項目標的非常豐富。而REITS的出現,也為投資者參與房地產市場,享受租金收益的高回報提供了機會。因此,從REITS的供需來看,存在非常好的發展前景。國外開展REITS業務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信托方式、投資公司方式和有限合伙方式。目前看來,后兩種方式在我國短期內難以廣泛開展,因此信托公司發展房地產信托業務具有較好的先發優勢。

近年來我國部分信托公司推出了房地產信托產品,不過并非真正意義上的REITS:首先,運作方式上主要以抵押貸款為主,并非投資于權益;其次,以私募方式發行,不能實現上市交易,缺乏流動性;再次,沒有信息披露的機制,運作上不透明;另外,并非以組合方式進行投資,增加了產品的風險。雖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REITS,但該品種仍然在某種程度上滿足了資金供需雙方的需求。在短期內房地產信托還不具備快速發展的條件,但長期來看,房地產信托將成為重要的信托產品之一。

目前我國房地產信托發展的主要障礙在于:第一,由于制度的限制,不能公募發行,產品缺乏流動性,使得產品發行規模有限;第二,近期房地產行業投資規模過大,風險不斷積聚,在政府嚴格控制房地產融資規模的情況下,有可能限制房地產信托的發展速度。

機會二:專業理財機構

銀信整合。銀行參股和控股信托公司,通過股權的聯結實現業務上的合作,以達到雙方共贏的目的。從美國和日本信托業的發展歷程來看,都是在信托業和銀行業實現兼營后,開始出現穩定的盈利和發展模式,而后隨著制度的放松和創新產品的開拓,信托業務取得快速發展,信托規模開始大幅增長(見表2、表3)。

我國銀行和信托公司存在既競爭又互補的關系:一方面,由于銀行和信托公司都發揮融通資金的作用,因此,在項目爭奪上存在競爭關系;另一方面,在較為嚴格的制度管制下,銀行和信托公司都需要通過與對方的合作,來開拓業務范圍和業務規模。在銀行和信托公司的關系中,銀行處于主導地位,而信托公司由于規模、實力和制度約束等原因,明顯處于被動地位。如果信托公司與銀行通過股權合作來加強業務合作,對信托公司的業務發展將起到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

銀行有入股信托公司的動力。我國商業銀行過分依賴存貸款業務,使得銀行風險過于集中于信貸資產。為改變這種情況,銀行力圖大力發展中間業務,以低風險資產替代高風險資產。為達到這一目的,銀行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兩個:一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信貸資產表外化;二是發展理財業務,擴大中間業務規模。銀行采取這兩個方式,都需要信托公司的參與。另外,銀行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平臺,為其高端客戶提供私人理財業務,通過廣泛的投資渠道更好地服務于客戶。因此,對于銀行來說,銀行有動力通過參股和控股信托公司,來實現自身業務的轉型。

信托公司也有尋求銀行支持的要求。2007年3月,中國銀監會出臺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將信托公司的客戶限制在高端私募的范圍內,使得信托公司很多原有客戶流失,而開拓新客戶的努力難以在短期內見效,因此,尋求與銀行理財產品的對接,成為信托公司最為現實的選擇。目前信托公司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爭奪較為激烈,與銀行有股權關系的信托公司,則具有非常好的排他性優勢。另外,銀行自身積累的項目非常多,有的項目如果通過信托形式來做,可以獲得更好的效果。

銀信整合的局面已經打開,未來可能成為信托業重要的重組模式。雖然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但銀行入股其他金融機構并不存在法律障礙。2007年6月交通銀行收購湖北信托,是表明監管層態度的重要信號,監管機構希望通過引入銀行等實力金融機構股東,增強信托公司的實力,優化股東結構,提升業務能力。銀信整合的案例將不斷上升,銀信合作將是近期信托業取得業績突破的重要途徑。

金融控股平臺下的專業理財公司。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是目前我國金融業發展壯大的一條重要途徑,除了原有的幾個金融控股集團外,許多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紛紛著手組建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團(見表4)。信托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團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廣泛的投資范圍和靈活的產品設計功能,信托公司可以成為金融集團中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從國外金融集團的發展情況來看,信托公司發揮的就是為集團各類客戶進行資產管理的作用。作為金融集團下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有望改變目前在金融價值鏈中的弱勢地位,有利于自身價值的提高;金融集團的品牌、資本實力、資源優勢,可以有效地提升信托公司在市場上的影響力;金融控股平臺下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的客戶,都可能成為信托公司開展業務的客戶來源,資產管理規模的增長將受益于整個集團的客戶資產的增長;集團涵蓋了銀行、證券、保險、資產管理幾大業務領域,這讓信托公司的產品設計可以比其他信托公司更加靈活,而且由于集團在經濟領域的滲透更加深入,也為信托公司積累項目資源提供了豐富的來源。

投資策略

創新能力強的信托公司有望通過開發新產品提高自身盈利水平。由于操作簡單,貸款類信托產品一直是多數信托公司的主打產品。隨著投資者預期收益率的提高,信托產品的發行成本提高,貸款類信托的價格優勢下降。目前信貸類產品基本上是在銀行貸款業務的夾縫中求生存,信托手續費率比較低。

為擺脫過分依賴貸款類產品的局面,一些創新能力強的信托公司開始開發新產品,一方面拓寬本源業務的范圍,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收入。2004年開始發展的證券投資類信托、2005年開始試點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房地產信托、2006年后蓬勃開展的私募股權投資信托,逐漸成為信托公司拓展本源業務的主力品種。2007年股市出現的投資機會使得證券投資類信托產品出現數倍的漲幅,2008年證券投資類產品的規模增速將有所下降。

隨著創業板的推出,以及信貸資產證券化將結束試點進入常規發行,2008年信托業的機會在于私募股權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所具備的增長潛力,而產品創新能力強的信托公司,將處于有利地位。

股東背景為銀行或金融控股集團的信托公司,在業務發展方面將受到股東的有力支持;銀信對接的方式有利于信托公司擺脫高端私募的限制,也使得信托公司異地開展業務的限制被突破。2008年政府將抑制通貨膨脹作為工作的重要目標,因而,銀行仍將面臨信貸規模的硬性約束。為實現業務優化,規避政策風險帶來的不利影響,銀行將中間業務的開拓作為發展重點,增加人民幣理財產品的發行規模。另外,為滿足優質客戶隨時提出的貸款需求,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降低存量信貸規模,從而達到新發貸款的目的。因此,銀行將在資金供給、項目資源等方面支持信托公司本源業務的發展。

篇8

【關鍵詞】 私募股權基金對策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投資方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通常附帶考慮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IPO、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少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會投資已上市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結構有三種,一種是公司制的,每個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資公司的股東,管理人也是股東之一;一種是合伙企業制;一種是契約型,持有人與管理人是契約關系,不是股權關系。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特點

1、私募資金,但渠道廣闊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于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2、股權投資,但方式靈活

除單純的股權投資外,出現了變相的股權投資方式(如以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方式投資)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型投資方式。這些方式是近年來私募股權在投資工具、投資方式上的一大進步。

3、風險大,但回報豐厚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于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注定是個長期的過程。再者,私募股權投資成本較高,這一點也加大了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4、參與管理,但不控制企業

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一支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市場運作經驗,能夠幫助企業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發展戰略,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改進。但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僅僅以參與企業管理,而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問題

1、私募基金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據

私募基金是在市場需求拉動下產生,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信托法》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作模式做出明確的規定。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也沒有把私募基金納入立法范圍,只在附則中做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

2、引資手段的違法性

由于私募基金不能公開募集資金,所以在壯大過程中,對其宣傳往往帶有欺騙的性質。如介紹管理者曾有近似神話的成功案例,推出沒有任何風險,如“保底條款”等。其欺騙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管理者曾經有過成功案例,其實只能說明他過去成功,不代表以后也同樣成功;二是資本市場本身是高風險市場,不能做到絕對獲利,一旦投資失敗,保底條款將無法兌現;三是無論私募基金以何種組織形式存在,保底條款都是《民法通則》、《證券法》、《信托法》等現行法律所禁止的,并不保護此類保底條款的實現。

3、治理結構及運作不規范

目前的私募投資基金大部分是依照現有的《民法》、《合同法》的委托原則構建當事人關系,而不是依照信托原理來界定各方當事人的權責關系,無法形成基金資產所有權、管理權、監管權的相互制衡機制。

由于法律和行業管理空白而帶來的經營上的風險,造成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基金的合約設計和運作沒有內部的風險控制機制也沒有外部的監督約束,一旦市場大勢不好,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問題。

三、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管理模式的問題

目前國內由于在理念、管理工具和手段等方面落后,對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管理模式認識不足,制度缺失,專業人才匱乏,在實踐中難以建立有效完整的運作機制。

1、產業投資基金的所有者缺位,利益與責任脫節,容易誘發道德風險

在實際中,因為投資資本流動性較差、不確定性大、責任和利益不明確,所以無法分清是政府干預導致的投資決策失誤,還是產業投資基金經營不善。如果產業投資基金成功,投資收益一般屬于管理方及其管理運作者;如果投資失敗,責任則完全由國家承擔。

2、在眾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管理者往往缺乏與投資收益掛鉤的激勵政策

當前政府主導的如產業投資基金的高管們更容易接受政府的行政干涉,用非市場化運營機制管理公司。成功經營的管理人員收入和其付出不對稱,將有可能會影響從業人員的工作熱情,最終導致較大的風險。

3、缺乏高水準的管理團隊

一些較成功的市場化私募股權基金雖然有眾多成功運作的案例,且有如美國等老牌資本運作市場運作的經驗可參考,但整個行業仍處于起步階段,且有具體國情需要考慮,其內部組織管理模式也較混亂,尚未形成體系,實際運作中經常出現只依靠個別精英型或經驗型管理人才的突出表現而獲得成功。目前,我國還缺乏具有國際水準的專業管理機構,缺乏優秀的基金管理團隊,同時在基金管理的誠信建設、消除內部人控制等方面,都亟待提高。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作的問題

1、運作不規范

很多私募股權投資的管理和服務水平較低,內部運作管理仍處于原始狀態。大部分私募股權基金均具有政府背景,有時對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營利性及資金的退出缺乏細致考慮,弱化了市場辨別的作用。政府參與PE,為其帶來更多資源和機會的同時,也不利于風險投資行業的結構調整。

2、投資性強

當前的PE投資性較強并缺少優質項目,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和監管的逐步到位,PE投資即將上市項目的盈利神化將會破滅。成功的投資機構不僅能提供資金,更要為企業提供公司治理、戰略規劃等增值服務,高額利潤應該立足于提供增資服務,而不全是一二級市場的價差套利。很多券商直投子公司及其參股的產業基金均采取直投加保薦模式,這種上市前突擊入股的現象催生了監管要求。

3、缺乏優質項目

私募股權信息提供商清科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6月,共有15家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創造了29筆IPO退出,平均賬面投資回報率僅3.73倍,為近1年來IPO退出回報最低值。2011年上半年,共有167家中國企業在境內三個市場上市,環比減少5家,同比減少8家,融資額達264.76億美元,為2009年境內IPO重啟以來的歷史最低。

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問題的對策

1、推進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還是市場影響力來講都已經成為了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只有對其進行正確引導,盡快確立其法律地位,讓私募基金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發展。

首先,應制定相應的私募基金實施細則。現有的法律框架已經為各種形式的私募基金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和規范。雖然現在看來沒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私募基金法,但應針對其可能選擇的各種法律形式,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建立更適宜私募基金發展的法律平臺。其次,應大力發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這是未來我國私募基金比較理想的發展形式,它可以較好地解決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面臨的主要問題。應出臺相關政策或規范,給予其開戶資格,促進其健康發展。

2、加強對私募基金市場化監管

與私募基金合法化密切相關的就是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根據監管的側重點不同,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又可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事前監管主要側重于市場準入的監管;事中監管指對私募基金運行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管;事后監管指當市場主體發生危機時,監管當局為了避免這種危害擴散到金融或經濟的其他領域而采取的措施,如破產、救濟等。根據我國國情,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完善監管體系。

(1)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環境。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為私募基金預留出了發展空間,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可接受特定對象資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即私募基金有望通過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市場。但是,在一些具體條款中,沒有就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其中涉及到的當事人的法律關系規定出一個明確的框架。針對中國私募基金業的現狀,要盡快出臺《投資基金法》,對私募基金做出特殊規定。

(2)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在我國,一些私募基金也具有信托業“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性質,而我國信托業的監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從監管的便利、及時出發,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為證監會更為恰當。同時,考慮到私募基金的數量較多,監管部門也可以授權全國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一定的權限,要求各私募基金向基金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登記備案,定時報告有關基金運作的財務資料,接受其檢查、監督,構建起證監會統一監管、基金業協會自律監管、私募基金自我監管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3)設置私募基金的準入條件。在西方發達國家,私募基金是不需要準入監管的,即無需履行注冊核準程序,這顯然是不合我國國情的。在準入問題上,可以采取登記備案制。私募資金在募集資金后,把投資于它的投資者名冊及情況報監管部門備案,以便相關的監管部門對其投資者是否合格進行監督。在一定的期限內,監管部門做出答復。經登記備案,私募基金正式成立。

(4)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雖然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高,但是對投資者和監管部門仍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應當每月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和資產狀況,并定期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一旦出現問題的苗頭,可以預先加以控制。

(5)對發行和募集方式的限定。限制公開做廣告,禁止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或以開座談會、研討會的形式向社會有關招募廣告。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限制私募基金風險擴散范圍,通過禁止私募基金從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小投資者吸納資金,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在制定監管制度時,首先區分具有不同自我保護能力的投資者,僅允許私募基金為那部分具有相當經濟實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的投資者提供投資理財服務。同時,通過限制私募基金的銷售范圍,避免私募基金風險擴大化、普及化和公眾化。將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放在限制私募基金投資者資格和數量,以及私募基金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上。

3、加大對私募基金資金來源結構的風險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風險主要是來自資金來源方面潛在的風險和資金結構方面潛在的風險。針對資金來源方面的風險可以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投放的管理,控制信貸投放的領域和額度,銀行要對自己所投放的資金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風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范風險進一步擴大,同時,銀行之間要進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銀行向同一私募基金過度放貸。針對資金來源結構方面的風險,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讓投資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資金不能夠隨意贖回,但是基金份額可以轉讓。這就有效保證了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不受資金變動的影響,也能夠倡導私募基金并行價值投資減少投機,這樣也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4、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

私募基金發展中存在的道德風險,雖然無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關措施將道德風險最小化,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首先,加強私募基金的監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經理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資者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具有很強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就能夠對自己的投資做出合理的選擇。同時,有動力和能力監督私募基金的正常運作,這也能夠有效地減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促使私募基金管理者盡可能地為投資者利益服務;再次,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體系,其實很多運行機制都是建立在個人的自我約束基礎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運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我道德規范的約束。

5、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

目前,由于信用約束機制和市場機制的不健全,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狀況缺失現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這種現象更為普遍,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經理為了追逐更多的個人利益,常常會讓自己所管理的資金承受更大的風險,一旦投資失敗,私募基金經理如果違約,就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同時又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投資者的利益經常會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對于私募基金這樣的信用風險其管理方法則主要采取現場檢查,保證充足的擔保和保證金,同時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進行管理。另外,加強整個社會的誠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國整個市場經濟信用體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風險才能夠降低到最低,同時各參與方的利益也就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1] 寇宇、臧維: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管理模式研究[J].工業技術經濟,2008,27(11).

[2] 李理:齊魯證券李瑋:PE投資存問題盈利神話將破滅[N].香港文匯報,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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