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概念8篇

時間:2023-05-30 08: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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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概念

篇1

關鍵詞 刑訴法 未成年人 刑事檢察

作者簡介:劉琳玲,松陽縣人民檢察院。

據相關調查研究發現,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與、環境污染并列成為“世界三大公害”。在所有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呈現出以下特點:低齡化、犯罪類型多元化以及團伙化等。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現狀相當嚴峻,迫切需要加強對未成年監督管理工作。目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旋律,而未成年犯罪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并對社會主義的和諧發展具有一定的威脅。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長對社會的穩定和諧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罪問題,全社會都給予了普遍的關注,我國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伴隨著未成年人檢查工作二十年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同樣因為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已經不足以滿足時代的需求,暴露出的不足逐漸增多。最近幾年伴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給國家司法部門和相關司法工作者帶來了嚴峻的任務和挑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成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必須要面對的重大課題。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實施的監督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多年實踐探索中,近年有了突破性的進展,特別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下稱“新訴訟法”),內容條例中用特殊章11個條文形式,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規定,這對未成年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來說是一項空前的機遇,同時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因為新時代賦予了新的歷史人物,對我們日后的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及特點

(一)犯罪年齡低齡化

因為未成年人因為心理狀態不夠穩定,各方面的是非判斷能力不夠成熟,缺少足夠的自我控制能力,過于偏激,而且當代的未成年又大多數為獨生子女,習慣以自我為中心,種種原因使得近年我國未成年犯罪的年齡不斷提前。調查結果顯示:在年滿14周歲且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在實施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數量逐年遞增趨勢,同時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斷的增大。

(二)犯罪的團伙化、多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伴隨其年齡的不斷增長,獨立性意識日益增強,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和同齡人之間的交往,容易被煽動和利用,存在不信任長輩和家長的叛逆心理。由于個人單獨行動會存在恐懼的心理,加之自身缺少足夠的智力和經驗等因素,所以在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會以團伙的形式進行。多人行動,會彌補個人智力經驗上的欠缺,同時也不會有過多的恐懼感,減少了犯罪過程中的阻力,增大了作案的成功率。目前查處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團體當中,很大部分已經具備了黑社會組織的雛形,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不堪設想。

(三)犯罪主體文化程度偏低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中,絕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呈現一個明顯的特點,受教育程度是偏低的,大部分僅僅只是初中文化或者小學文化,還有一部分甚至是文盲,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沒有清楚的認識,同時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夠的是非辨別能力和誘惑的抵制能力,從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激情犯罪、無復雜原因

未成年時期是處在一個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在這個時期,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也是最嚴重的一個階段,不服管教,逞強好勝,哥們義氣,做事只圖一時刺激不考慮后果,通常就是因為一點小事就會導致其情緒激化,致使犯罪的發生。

(五)犯罪種類多元化與罪名集中化并存

未成年人處在一個身體、心理、生理發展的特殊時期,各方面都極不穩定,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往往不計后果,具有一定的瘋狂性。近年,因為受到大量不良刊物書籍和影視作品的影響,造成青少年性生理趨于早熟,而其心理成長卻相對滯后,在這種矛盾在在且外界又存在誘惑的情況下,很容易引發青少年犯罪。

二、新刑訴法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 未成年人檢察制度的設計缺陷

1. 立法缺乏系統化。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盡管十分重視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設,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但是相關的一些內容及規定只能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內容比較分散,規定內容也不夠具體,這對司法檢察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后,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一定的彌補作用,但規定內容都是比較原則而不具體,導致法律條文間缺少聯系,依然未能形成系統、專門、獨立的法律體系。

2. 缺乏配套工作機制。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確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社會調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但是這些規定程序都嚴重缺乏與之相對應的細則規定和具體的工作流程,操作起來也極難統一。檢查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執法工作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對其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求很高,完善司法監察工作制度,細化部門工作流程,這樣才能保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3. 未形成制度化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要實現對于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及幫扶教育,是需要公、檢、法、司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的。但目前,檢查工作缺乏系統化制度的支持,導致現在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呈現責任主體不明、執行主題不清等一系列不明確的問題,也造成了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的重重困難,也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成效不佳。

三、新《刑事訴論法》下對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加強和改進措施

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不容樂觀,在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社會上各方面的資源力量,形成一股合力,彌補單一方力量的不足,針對未成年犯罪的具體原因,深入分析,充分依靠各界力量,進行綜合治理,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的犯罪的發生。

(一)完善立法

完善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的相關法律是預防并減少未成年犯罪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國存在的一系列針對未成年法律法規,都是比較籠統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而且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逐漸呈現新的特點:低齡化,團伙化,誘因簡單,類型多元化及罪名集中化等,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的需求,預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面臨了新的挑戰。所以,我們要充分利用到這個新《刑事訴訟法》頒行的這個機遇,進一步展開完善立法工作,制定及實施相關的防范未成年犯罪的政策和措施,真正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二)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工作要大力度加強

未成年的司法保護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未成年法律法規進行司法活動,徹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并切實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行為。對未成年人傳統的司法保護制度是分散式的司法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有其現實合理性,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結構上具有分散性,保護方向又缺少重點,具體時間的處理手段又過于單一,顯然這種司法保護模式已經不足以滿足新形勢下的需求,所以在新《刑事訴論法》體系下,我們構建出了一種全新的保護模式――即司法保護一站式機制。一站式模式就是指檢察機關在處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審查批捕、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環節,進行特殊審理的標準樣式。在此模式中,明確了檢察機關在整個未成年刑事案件處理工作中的主導機關地位,以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各個環節的審理的內容和方式。

(三)改革教育體制,使我國未成年文化程度普遍提高

(四)重視家庭預防作用

(五)鏟除社會不良誘因,精華社會風氣

篇2

關鍵詞:建筑節能;建造成本;造價控制

Abstract: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has become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building industry, it is also the focus of China's energy saving. Energy is an important material basis for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In this paper, through cost control and current demand of engineering building energy saving, for example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the effective measures to cope with the building energy saving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and its application in the economic benefit.

Key words: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construction cost; cost control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

1 建筑節能現狀與工程造價控制需求

節能建筑和高成本建筑并不能完全對應,建筑物的節能效率與很多因素有關,節能方案的選擇、建筑材料的選用、施工工藝的不同等都會影響到節能的效率。施工方案和建筑材料選擇合理,用較低的造價同樣能取得良好的節能效果。這就需要技術及管理人員在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與比較,利用方案比選、價值工程等手段降低節能建筑的建造成本。

2 工程造價控制應對建筑節能的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離不開工程造價控制,建設節能型建筑更需要對節能投資及工程建造成本、使用成本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和控制。建設單位在工程造價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工作方法:

2.1 在設計階段,建設單位要組織專家不斷論證建筑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選擇既節約造價又節能環保的設計方案。為了更好地對工程的造價和成本進行控制,相關的造價管理人員在分配限額時就要充分考慮工程修建中節能措施的采用以及節能因素對工程成本和限額的影響,在設計中可以對不同項目的限額進行適當、合理的調整。

2.2 在施工、使用階段,建設單位要全面核算節能建筑的造價。要求相關的造價管理和控制人員及時掌握、了解和利用市場信息,采用這些經濟、廉價的施工材料和施工工藝,這樣不僅經濟實用,有效降低了項目工程的造價,同時也使節能措施在采用的同時還控制了成本的增加。

3 工程造價控制應對節能建筑的經濟效益

人們通常認為節能建筑會導致工程造價的抬高,而研究卻表明,六層框架建筑是節能建筑與傳統建筑土建造價的分水嶺,若節能建筑超過六層,則建筑的造價非但不會升,反而會不斷下降。從總體來看,采取節能措施所額外增加的費用在整個工程造價中所占有的比重不高,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在建筑物的圍護系統方面,數據表明,采用多孔粘土磚加保溫砂漿的外墻構造,每平方米節能約為15 元;若采用水泥聚苯板,每平方米增加約60元,節能費用占工程建造價8.7%-10%,且回收年限約為6-9 年;若采用纖維增強聚苯板,每平方米增加約50元,但節能投資占工程土建造價7.4%-9.6%,回收期約為6-7年。

3.2 墻體工程方面也同樣如此。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在墻體工程中采用加氣砼砌塊使自重減輕,將結構件的截面和配筋變小,將墻體基礎的埋深變淺,減少抹灰厚度及建筑物自重,這樣就造成了墻體造價不增反減的效果,從而在整體上使建筑結構的造價得以減少。

3.3 在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實施過程中,若采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水泥聚苯板等新型的保溫隔熱材料來取代傳統的砼架空隔熱板以及其它一些節能材料和措施,每平方米建筑物的造價提高約8-10 元,但節能投資僅占工程土建造價的1.5%-2.0%左右。

4 實例分析工程概況與造價測算對比

某職業學院1 號學生宿舍和2 號學生宿舍, 其建筑面積、結構類型、層數、平面布局完全一樣, 是同一棟房屋的兩次設計和施工。建筑面積均為5 947. 12 m2, 框架6 層。其中, 1 號學生宿舍是采用粘土標準磚、普通鋁合金窗、混凝土架空隔熱板設計的, 基礎形式為人工挖孔樁。2 號學生宿舍是采用加氣混凝土砌塊、塑鋼雙層中空玻璃窗和25 厚擠塑板設計的, 墻體因采用輕質的加氣混凝土砌塊, 建筑物總重量減輕, 基礎形式由人工挖孔樁改為獨立基礎。同市某局2 號住宅樓, 建筑面積6 992. 66 m2, 框架12 層,基礎為人工挖孔樁。應造價測算的要求, 對房屋承重結構體系進行了設計修改。上述典型工程采用的傳統技術、產品與節能技術、產品與完全一致, 其測算價格均市中心城區2006 年9 月份信息價格為基準。

表1 傳統建筑與節能建筑造價經濟指標對比表

分析與結論

1) 屋面工程。從表1 第4, 7列中可見, 傳統的混凝土架空隔熱板與節能的擠塑板相比,造價對比分別為-4.04%和-3.35%, 因為屋面隔熱面積不變, 所以,造價變化相差無幾。

2) 在墻體經濟指標方面, 從對比表第4,7列中, 建筑物由6層到12層時, 使用粘土標準磚與加氣混凝土砌塊相比, 造價對比分別為35.52%和6.76%, 墻體造價銳減; 建筑物達12層時, 對比表第5列中粘土標準磚墻體造價26.76元/ m2, 對比表第6列中加氣混凝土墻體造價為28.57元/m2 , 兩種墻體在造價上向持平方向發展。

3) 鋼筋、水泥等涉及結構的經濟指標項目中, 從對比表第4, 7列可知, 鋼筋經濟指標由-8.97%增長為-11.48%, 水泥經濟指標由-43.50%增長為-49.50%, 結構性經濟指標均為負增長,與外窗和墻體經濟指標的正增長相比, 造價呈現出此消彼漲的關系。

4) 根據土建造價指標項目6層和12 層分別提供的2.0%和-6.31%兩個土建造價百分比, 通過指數平滑法計算推導, 可以推斷出6層以下框架結構工程, 節能建筑造價高于傳統建筑; 到了6層之后, 造價雖仍略高2.0%, 但從總體上看, 土建造價基本持平; 當建筑物持續上升到12層后, 節能建筑與傳統建筑土建造價呈明顯下降趨勢, 即-6.31%。

由此可見, 以6 層框架建筑為標志, 形成節能建筑與傳統建筑土建造價的分水嶺, 節能建筑超過6 層以后, 建筑成本不斷下降, 價格優勢突顯。因此認為節能建筑造價遠遠超過傳統建筑造價只是一種假象認識, 通過測算對比得出的結論并非是“節能不節錢”, 而是“節能又節錢”, 不僅對房屋建造者能“節錢”, 而且對房屋使用者, 使用節能建筑還大大降低了房屋使用費用, 也能“節錢”。

篇3

關鍵詞:低碳綠色概念;建筑工程;實際運用

引言:新形勢下,經濟飛速發展,低碳生活是全人類的共同愿望,更是每一位建筑師的重要職責。像其它行業一樣,現代建筑企業也要與時俱進,不斷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比如:在實現新型建筑的同時,更要重視人們對于節能、環保和健康的種種需求。可見,低碳概念已經成了建筑企業繁榮發展的主要趨勢,關系著建筑行業的穩定與持續發展,只有低碳生活,才能真正為人類謀福利,而這一切又是由建筑工程師的工程理念決定的。因此,在工程的質量品位和格調方面,建筑工程師都要樹立良好的低碳理念,并確保低碳理念的順利實施,本文重點探討了低碳概念下的建筑工程應對策略。

1、低碳概念的重要性

現階段,雖然經濟社會在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是這種繁榮景象的背后卻存在許多問題,同時給人們的生活更是造成了許多負面影響。比如:空氣污染嚴重,動物慘遭滅絕,河水臭氣熏天,名勝古跡大量受損等等,甚至許多疾病也隨之而來,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命,常見的有空氣污染所造成的手、足、口病等等,同時最新流行的霧霾污染也不可忽視。可見,當今人們的生活環境極其惡劣,環境污染無時無刻不在威脅著我們的身體健康,環境污染的嚴重性是不言可喻的,需要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因此,我國政府已經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同時又命令各個地方政府加強當地環境治理,但是只靠國家治理遠遠不夠,還需要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每個人都要學會低能、減排、低碳、節能等等,一切從身邊的事情做起。只有將低碳環保節能理念落實到位,才能為人類創造一個更加美好、空氣清新的生活環境。

2、低碳建筑工程理念

2.1能源組合優化

對各種能源進行優化組合,如引入天然氣、生物物質固體燃料,以及利用新興能源,對燃煤鍋爐進行改造,降低碳排放量,減少大氣污染,并且可以利用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包括工業余熱等。

2.2節約能源

建筑圍護結構采用節能措施,盡可能減少采暖、空調的使用。按照自然通風的原理設置空調系統,讓建筑可以充分有效的利用夏季的主導風向。盡最大可能的利用自然的采光通風,且在工程中要始終貫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比如采用自動遮陽、雙層幕墻、能夠調節建筑外立面的工程等等。采取各種措施,保證建筑既具有現代化的建筑形象,同時又可以達到較為節能、居住舒適的目的。

2.3節約資源

對建筑進行工程、選擇建筑材料時,應充分考慮資源的合理使用和配置,盡最大可能的優化建筑結構,避免資源的浪費,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盡量使資源可再生利用。

2.4采用天然材料

建筑內部不應使用對人體有害的建筑材料、裝飾材料等,最好是使用天然的材料。建筑中使用的木材、石灰、石塊、油漆等,需經過檢驗處理,保證對人體是無害的。

2.5舒適、健康的環境

建筑內空氣應清新、通暢,溫度、濕度適當,光線充足,保證人們生活、工作的環境舒適、健康。

3、建筑工程中低碳綠色概念的實際運用

3.1建筑物主體節能工程

低碳綠色建筑物的主體節能工程體現在氣候條件、主體朝向以及主體構型三個方面。氣候條件影響建筑物的陽光采暖、自然風,因此可以采取一些被動式工程方法,將陽光、自然風引入建筑主體,這樣可以有效減少能耗。主體朝向也會影響到建筑物的陽光采暖以及自然通風,因此在工程時最好利用ECOTECT軟件將建筑物的最佳朝向位置計算出來,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太陽能和自然風。

3.2結構整體優化工程

為了節省材料的耗費,體現低碳節能理念,可以在采用鋼管混凝土鋼制框架結構,讓混凝土的抗壓性以及鋼材的抗拉性得到充分的利用,在采用綜合性壓型鋼板和鋼管混凝土柱,能夠有效承擔超強的受力負荷,這樣以來,不僅可以大大節省鋼材和水泥的用量,同時這種結構以其造價低、重量輕的優勢體現出超強的拓展性,大大減少重復施工,減少浪費。

3.3自然通風工程

風環境的工程以最大限度利用自然通風為主要表現形式,將自然風引入住宅房屋建筑工程中,是當今城市建筑工程的重要內容。自然風作為來源于大自然的元素,與太陽光照一樣,是人們生產和生活活動中必不可少的自然資源。自然風不僅能夠改善空氣流通,傳輸熱量,不斷為室內提供新鮮的自然空氣,有效改善室內的空氣質量,構建一個舒適、美好的居住環境。以江西省奧林匹克體育中心建筑為例,場館的通道工程成環形橫向的形式,形成流通的自然風通道,大大減少了場館外層通道的能源消耗。

3.4光照環境工程

室內采光效果關系到人們的生活和工作,照明系統的電能消耗占建筑物總體能源消耗的較大比例,而充分利用自然光線,可以大量減少人工照明系統的電能消耗,有效改善室內環境,從而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和工作效率。

3.5電氣工程

電氣工程要體現節能環保,要使科學合理工程建筑物的供電系統、變電系統、照明系統,減少無公用的線路鋪設,將變電站設置在負荷中心地帶,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在燈具的選擇方面注意選擇一些光通感效率高、反射系數高的燈具。在控燈方式方面,工程者最好選擇一些先進的定時開關、聲控開關、節電開關等。

4、低碳概念下建筑工程的應對策略

4.1改變建筑物的體形工程

建筑節能是體現低碳建筑工程的有效措施,通過改變建筑物的平面工程以及體形,可以有效的增強建筑的功能,比如利用低碳的工程理念改變建筑物的體形工程,可以使建筑物利用風能降低室內的穩定,還能使建筑空間內的空氣更加流通,使房屋的問題與濕度達到理想的狀態。傳統的建筑工程會采用大量的能源實現房屋的制冷與供暖效果,在低碳概念下的新型建筑工程中,工程人員可以利用風能與太陽能,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實現節能環保的建筑工程要求,還可以降低施工對周圍環境的破壞與污染。

4.2采用綠色環保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的選擇對建筑施工的環保性有著很大的影響,經過研究發現,建筑材料也是施工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破壞以及污染的根源。有的建筑材料質量不合格,在使用的過程中會釋放有害的氣體,不但會污染周圍空氣,還可能威脅人們的健康。所以,采用綠色環保的建筑材料,可以為人們提供更加健康的環境,還可以優化建筑市場的材料質量。綠色的建材的種類有很多,在選材的過程中,相關人員可以選擇可循環利用的建材,這也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一大措施。

篇4

【關鍵詞】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債權種類

一、在建工程抵押中的基本概念

(一)在建工程的概念

所謂在建工程,通常是指正在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建設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單項建設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固定資產以及維修、安裝、改建、擴建和大修理工程[1]。筆者討論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在建工程。狹義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自房屋主體工程開工建設起至房屋竣工驗收前所處的狀態,是一種事實上未完成的狀態。廣義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自房屋主體工程開工建設起至房屋登記機構將該房屋記載于房屋登記薄前所處的狀態,是一種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本文主要討論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區別于房屋抵押登記,因此,本文的在建工程指的是廣義上的在建工程。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

物權法實施前,《辦法》對在建工程抵押作了如下定義: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物權法》并未對在建工程抵押進行定義,但明確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在《物權法》實施前已有學者對在建工程抵押進行了與《辦法》不同的定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債務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一種新型擔保方式,包括為自己債務擔保和為第三人債務擔保兩種類型[2]。該定義完全符合《物權法》的精神。

(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我國現行立法采取抵押登記生效主義。《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在實務中,抵押權人往往領到《房屋他項權證》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后才放款給借款人。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是在建工程抵押過程中的關鍵環節。為此,《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專門對在建工程抵押登記進行了規定。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新特點

《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呈現出新的特點:1、抵押雙方主體發生變化。《物權法》出臺之前,抵押人僅為債務人,抵押權人僅為貸款銀行;《物權法》實施后,在建工程抵押作為一般抵押權,債務人和第三人都可以成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抵押權人也沒有限定。2、擔保債權的種類發生變化。《物權法》出臺之前,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的資金,而不能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物權法》實施后,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種類沒有限制。登記操作方式的變化。《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前,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這就要求抵押當事人必須先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注銷登記,再重新辦理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而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現狀

《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實施之后,各地對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認識并不一致,尤其是針對在建工程所擔保的債權種類存在分歧。據筆者不完全了解,全國除上海、沈陽、福州等少數城市的房屋登記部門不限制在建工程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種類外,大部分地區的房屋登記機構均限制在建工程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究其原因如下:

(一)行政風險

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種類是“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而《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均未明確在建工程是否可以為其他債權進行擔保。既然法無明文授權,若房屋登記機構同意在建工程可以為其他債權進行擔保,屬于行政亂作為,遇到行政訴訟,將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經濟風險

在建工程法律關系復雜,承載多項權利,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購房人的權利、承包人工程款、工人工資、稅收等多項債權等均優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權受償,一旦發生糾紛,銀行的抵押受償權將處于法律上有效、事實上無效的狀態。若在建工程抵押為其他債權進行擔保,加大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極為不利。

(三)社會風險

在建工程標的物價值大,修建周期長,風險極高,且絕大多數為在建商品房抵押,關系利益群體眾多,社會影響巨大。如果放開其債權種類限制,后果將不堪設想。若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又無人接盤,對購房人來說,支付了購房款卻無房可住,無家可歸,將嚴重影響百姓安居、社會穩定。

三、放開債權種類限制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明確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上述法條并未對在建工程所擔保的債權進行限制。

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房屋登記辦法》也未對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作出債權種類的限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于2012年6月25日在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函》(建法函[2012]124號)時明確:“《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了以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情形,但并未限制銀行以外的主體作為在建工程抵押權人。貸款銀行之外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對在建工程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抵押登記。”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關于在建工程抵押規定與上位法是否沖突問題的答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律對在建工程抵押權人的范圍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有關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是針對貸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時的特別規定,但并不限制貸款銀行以外的主體成為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

《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等在充分考慮了當前經濟社會形勢后,并未進一步嚴格細化債權類型,反而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類型做了模糊化處理,便說明了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類型的態度應是放開化和市場化。住建部也明確,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抵押登記,這里的抵押登記當然也包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有關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是針對貸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時的特別規定。這意味著《辦法》并非在建工程抵押的唯一標準。法律往往服務于經濟,尤其是財產法。在揭示和剖析現代混合經濟的時候,應該本著一種誠實而折中的態度[3]。

(二)經濟需求

就經濟來說,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增多,為保證各種經濟活動順利進行,物權,尤其是擔保物權行使的最重要法則是“物盡其用”,即充分發揮抵押物在經濟上的價值,這是市場的需要,更是經濟的需要,放開在建工程抵押擔保債權種類的限制,不但不會影響在建工程的開發建設及順利完工,反而有利于盤活企業資產,形成更完善的現金流,使企業在資金鏈上獲得更大的回旋余地,從而進一步優化房屋開發建設流程,確保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社會環境

最后從目前的社會環境來說,我們已基本完成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土地招拍掛制度和預售制度的完善,也說明了房地產開發人完全可以對自己的資金風險和債權種類負責。只要債權人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慎開展風險評估,提高貸款評級和價值評估合理把握貸款門檻,實行有條件地放開債權種類,就完全可以將在建工程抵押中的風險因素降到可控范圍,在科學規避風險的同時促進資金流動和經濟發展。

四:結語

政府應服務于社會,作為登記機構,我們應為社會的需求做出自己的貢獻,而社會的需求恰恰是市場經濟選擇的結果,我們不應過度地干涉市場主體的選擇,而應積極的應對及合理的引導。我國已經進入改革開放的深水區,我們必須相信并且尊重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房地產市場需要健康的發展,離不開資金鏈的完善和現金流的健康,如果我們限制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種類,會使企業無法應對在各個時期房產政策下的市場。市場間的民事行為,就應當讓市場去選擇,去優勝劣汰。所以,于法、于理、于情,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債權種類都不應限制。

參考文獻:

[1]李國光主編:《擔保法新釋新解與適用》,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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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調試收入;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差異協調

一、收入概念差異概述

收入或所得在會計和稅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稅法對收入沒有作出原則性、總括性的規定,而是根據不同稅種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的應稅收入進行劃分。如:1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2 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等

可見,稅法上收入總額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包括各種來源和各種方式的所有經濟利益收入。

二、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的會計處理

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雖然也能帶來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但不能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因此按照會計相關規定不確認為收入。

《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人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同時,按照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為取得試運轉收入而發生的購進材料物資取得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例如: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購入一條生產線,試運行期間生產的產品銷售后取得價款234000元(含稅),生產該批產品實際發生的原材料及其他支出共200000元(包括購買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元)。

該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發生成本時:

借:在建工程 183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等 200000

取得試運行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34000

貸:在建工程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三、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的稅務處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消費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在建工程在調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銷售收入,應作為銷售商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為生產該部分產品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人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上例中,調試運行收入200000元、為調試發生的成本183000元,在做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將其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凈額17000元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調整增加納稅所得17000元。

如果調試收入不足以抵減其相應成本,在做所得稅申報時,應作納稅調整減少處理。如發電企業機組建設完成取得的機組調試運行收入,由于調試電價低于上網電價,造成調試收入不足以扣減相應的成本,尤其是火電企業,這種情況下,企業在做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作納稅調整減少。

四、差異分析

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對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的處理方法不同。會計制度認為在建工程即使已經辦理了竣工結算手續,也不一定達到了可使用狀態,比如某些需要試運行的固定資產開始使用時并不一定能試運行成功,因此,從謹慎性原則出發,把處于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費用,作為在建工程成本,試運行收入不作為收入,而是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稅法則不考慮企業經營的謹慎性原則,不考慮在建工程是否能達到可使用狀態,只要產生收入,就作為銷售商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在做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時,還應將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扣除試運行所發生的凈支出后的差額,確認當期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差異協調

協調是通過一些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使二者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小,所得稅會計正是基于解決這一問題而產生的。在建工程調試運行收入在會計與稅務上的處理不同,出現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差異。對于差異的處理,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

上例中,假設調試收入是在12月份產生的,現就調試收入及成本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產生的差異作處理。假定在建工程達到調試條件時發生的總成本為2000000元,那么形成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983000元(2000000+183000-200000),計稅基礎為2000000元,由于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1983000元小于其計稅基礎2000000元,產生可抵減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17000元(2000000-1983000),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4250元(17000*25%),記入所得稅費用。

12月31日,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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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在建工程;抵押;融資

【中圖分類號】 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8-123-2

房產開發是一個需要大量資金和時間的工程,在這一個過程中如何取得及時的融資是每一個房地產企業應當考慮的命題。在我國,從一項房產開發抵押發展的歷程看,房地產開發大致會經歷土地抵押―土地解押―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解押―房產抵押―房產解押這樣一個流程,通過這個流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分階段的獲得大量的資金,以維持其持續開發一個房地產項目的能力。

從整個抵押制度設計來看,在建工程抵押是一種特殊化的抵押形式,而根據現階段實務操作反映的情況來看,在建工程抵押是為了在建工程的后續投入向金融機構尋求融資而做出的抵押模式。正是實踐中,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存在著種種問題與風險,導致立法與實務存在一定的差異。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主體問題

在法律規定上,在建工程抵押在《物權法》頒布后,其第一百八十條第五款規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從文字解釋的角度看,在建工程抵押作為一種擔保物,只要雙方主體適格,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抵押登記手續完備,應當沒有任何限定。但由于《物權法》只是原則性的規定“能或者不能”,沒有規定如何實踐的問題,所以在實踐操作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困難,首先出現的就是在建工程的主體問題。

雖然《物權法》規定了在建工程可以抵押,但在實踐操作中在建工程抵押一般是依照《物權法》之前,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來處理相關在建工程的抵押問題,辦法中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這個定義在主體上進行了限縮,在建工程的抵押人首先必須得是在建工程所有人而不能是第三人,而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則必須是貸款銀行。

如果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來看,既然《物權法》沒有限定主體,則抵押人不該只限定在建工程所有人而應當于其他一般抵押一樣引入第三人。局限于在建工程所有人雖然可以相對監管資金,但并不能增強抗風險能力,而引入第三人第一可以增加融資的渠道,保證在建工程獲取足夠的資金;第二可以提高抗風險的能力,不會因為抵押人與所有人同一而風險混同,導致風險加大。

同樣,抵押權人限定在銀行也是謬誤的。首先,在建工程所有人的融資渠道不單單只有銀行貸款一種途徑,但是在建工程的抵押只能指向銀行,無疑限制了在建工程所有人的融資渠道。再者,與銀行有全部或部分金融屬性的機構還很多,比如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如果按辦法規定執行,無疑將上述機構排出在外。無形中對于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機構開展在建工程業務設置了障礙。

所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筆者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應當允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作為抵押人,而抵押權人只要為債權人即可設立。

二、在建工程抵押設立合同問題

《合同法》生效要件較為簡單明了,僅要求相對各方主體適格、意思表達真實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即生效。一般而言,只要沒有違背強制性條款,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由于對在建工程抵押目的進行了限定,設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即只能為了該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而貸款,不得用于其他途徑,這也限制了第三人拿在建工程作抵押。目前來看,受理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部門,由于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可以指導實際操作,所以辦法對于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和法院判決均有重要參考。如果不是為了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而貸款,實踐操作中登記部門往往以此為“瑕疵”,拒絕辦理登記。同時,如若登記部門沒有審查目的,而予以登記了,未來萬一發生糾紛,進入司法途徑,辦法還是影響著判決內容。鑒于此,在設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不得不處于審慎性的考慮在合同中限定其在建工程的目的,即約定為抵押人自有工程,而且融資用途為繼續建造該在建工程,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效力帶來的風險。

除了對于合同目的的限制,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同時存在著其他問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本條規定中除了證件以外的內容,對于金融業人士來講,過于專業化和復雜,很難從專業角度上進行實質性審查,以往形式化的審查難以避免造假的漏洞。筆者認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相對應的融資額相對較大,僅僅形式審查,有著巨大的風險,鑒于銀行的局限性,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在建工程的實質性進行審核,以分散銀行的風險。

三、土地抵押與在建工程抵押的過渡問題

在建工程抵押對于融資企業來說,只是它融資的其中一個環節,正如上述所言,如果一個企業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現實中一般企業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進行融資,然后根據合同約定當該抵押土地進行建設時,再行登記為在建工程抵押。由于抵押登記部門的不同,就涉及到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的過渡問題,現實中該過渡時期一般可以理解為解除土地使用權抵押,設立在建工程抵押。在此過渡過程中,存在兩個風險,一是在此期間土地使用權抵押剛被解除,法院應該企業的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對該土地實施查封;二是在建工程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剛被解除或者解除之前已經被法院查封;若出現任何一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該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銀行不但無法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而且連恢復土地使用權抵押都不可能,最后銀行的抵押權落空,產生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那么這又會產生一個問題,在建工程抵押可否與土地抵押共存,以防范過渡期的風險?

顯然在立法趨向以及實踐操作上來看,在建工程與土地必須連同一體方可抵押。但是根據《物權法》二百條所言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新增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在加之我國一般土地登記機關與在建工程登記機關分離的情況,似乎指示著:土地與在建工程可以分開抵押。可是實踐中,未有土地抵押解除,則沒有在建工程抵押,還是限制了抵押人的融資范圍。如果土地與在建工程的價值超過了分別抵押融資的價值,分離抵押同時可以保障兩個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并且兩個債權人都同意進行如此抵押,根據民法意思自由的原則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分開抵押完全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土地與在建工程分開抵押需要在設立抵押以及實現擔保物權的設置上做一些制度性的設計,以保證擔保物權的實現,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在筆者看來,分離抵押首先要土地抵押權人與在建工程抵押權人同意,并由兩者出具同意抵押的函;再者分離抵押需要對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要進行分離評估,以防止抵押物的價值小于擔保的債權;最后擔保物權的實現,實行一體處理,順位受償的方式保證債權人的權益。

四、在建工程抵押權解押過程中的問題

當一個房地產項目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是否可以預售?由于各地的規定的不同,情況也有所不同,有些地區不需要在建工程抵押解除就可以預售,僅僅將此種轉化規定為他項權證的抵押物內容變更;而有些則必須要履行一定的解除抵押手續,將此種轉化規定為在建工程抵押注銷,然后再進行預售,辦理商品房抵押為新的抵押行為。需要辦理解押手續進行預售的地區,流程一般是房地產工程結束,進入預售階段,在建工程解除抵押,領出預售證,然后轉化為數套商品房再行抵押,即大證換小證,其本質是將整個在建工程抵押進行轉化分割抵押。雖然在解押原理上各地基本都是相同的,但在實踐中房屋預售和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續問題依然存在著地區不同,情況不同的情況,有些地方要求銀行必須出具解除抵押權的書面同意,還需要抵押權人、抵押人以及預購房人出具三方協議書并將足額款項匯入指定賬戶。而有些地方則不需要出具抵押書面同意即可進行預售。我們可以發現,從在建工程抵押到解押再進行房產抵押的過程,同樣存在一個不可避免的過渡期,那么在這個過渡期內也存在與上述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相似的風險,即注銷舊的他項權證和辦理新的他項權證之間的過渡風險。筆者認為避開此類風險,有兩種方式可以考慮,第一是在第一次設立抵押時約定這個過渡期,約定沒有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則不能解除抵押,并且同時要求在抵押解除時抵押人出具承諾函以保證抵押權人的權益;第二是解押一套,預售一套,最大限度的降低風險,保證抵押權人的權益。

現實中上述兩種方法都在交叉運用,以規避風險,但是,隨著抵押權人對商品房以套為單位逐步解押時,抵押權被逐步被分割出去,也面臨著抵押權逐步落空的風險。如何防范此種風險?這就需要再預售操控細節上做足文章。一是合同約定,由企業提前提供給抵押權人其解除預售房屋抵押所對應的還貸額度的資金作為保證金,抵押權人收到保障金后再同意解押;二是抵押權人全面介入商品房預售環節,對其售價、銷售進度整體把握,以防企業隱瞞銀行,隨意處置商品房,比如低價拋售。三是建立資金監管賬戶,對預售款進行專項監管,和房地產企業的監管協議中明確監管賬戶的收支權限。

五、結語

雖然在建工程實踐操作中有諸多對現行制度產生風險的應變辦法,但是解決在建工程抵押問題的根本,還是要對立法上在建工程基本概念進行重新界定。程嘯教授對此的定義相對較為精確,他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在建工程的占有,將其通過和發放時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其上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物權。據此,筆者認為,對現行在建工程抵押概念的擴大解釋,對于法律與經濟的發展具有雙重的歷史意義。

參考文獻:

[1]曾婷.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與其他登記類型的銜接[J].中國房地產,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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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煤的概念

工程煤是指基建礦井井巷工程在施工期間生產的煤炭和聯合試運行期間所生產的煤炭。

二、工程煤的核算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行過程中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應沖減工程成本。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在建工程科目的規定“在建工程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試車形成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

綜上所述,無論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試運轉的賬務處理都有相關規定,即發生的費用記入在建工程成本,取得的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由于試運轉的收入一般都大于成本,實際也就是將試運轉的凈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工程煤的情況與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有些不相同,但是由于這些煤是與井巷施工直接相關的收入,所以應以凈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為宜。

(二)稅務處理

1、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煤炭企業生產銷售工程煤發生的除所得稅以外其他稅費,應按照正常生產銷售進行申報繳納,包括:應繳增值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等 。

2、所得稅

2008年以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此問題沒有明確界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精神,試運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類,收支兩條線,不能相互抵頂,因此不應沖減工程成本。煤炭企業建設期間取得的工程煤銷售收入應當作為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1:假設某煤炭企業在基建施工中采掘煤炭1000噸,當時銷售定價(不含稅)為500元/噸,并在當時直接銷售。

采掘工程煤1000噸時;

借:庫存商品 500 000

貸:在建工程 500 000

工程煤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58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 000

貸:庫存商品 500 000

這就是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的例子,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后,實際售價與預計售價可能不同,根據重要性原則,不需要調整。

例2:假設某煤炭企業在基建施工中采掘煤炭1000噸,當時銷售定價(不含稅)為500元/噸。實際銷售價格(不含稅)為510元/噸。

采掘工程煤1000噸時;

借:庫存商品 500?000

貸:在建工程 500?000

工程煤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596?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0

這就是按實際銷售收入沖減工程成本的例子。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是“沖減”而不是“直接沖減”。因此再次提請注意,如果是“直接沖減”,那么會計分錄是“借:銀行存款等 貸:在建工程”。 所以此處的會計處理是不能簡化為以下的:

借:銀行存款 596?000

貸:在建工程 5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

這樣進行會計處理,一是銷售工程煤,與銷售正式生產的煤炭一樣,也符合收入準則;二是這樣處理符合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如果產品未驗收入庫就直接銷售,更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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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工程增值稅政策的新舊變化

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有關在建工程的新舊政策變化分析如下:

舊《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新《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新《細則》: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從增值稅新舊政策對比中,在建工程相關政策的重要變化包括:(1)取消了購建固定資產不予抵扣增值稅的相關稅收政策。(2)關于固定資產的定義有變化,新增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定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而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動產在建工程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動產以外的(動產)在建工程所需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允許抵扣,但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3)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但是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均可抵扣。

二、在建工程領用存貨的增值稅賬務處理

在建工程核算企業的基建和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發生的支出。不論是基建期間還是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企業都會涉及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存貨的領用。企業的在建工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在建工程,一類是其他在建工程。新《細則》明確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根據在建工程的分類,結合存貨的來源分情況進行討論。

其一,在建工程領用外購材料。根據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新《細則》的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如果購進存貨用于機器、設備等需要安裝的在建工程,這類在建工程顯然不屬于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故領用購進存貨所涉及的進項稅額不需做進項轉出處理。按照領用存貨的購進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如果購進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屬于上述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范疇,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應作轉出處理。按照領用材料的購進成本和相應的進項稅額貸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按貸方金額之和借記 “在建工程”。

[例1]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5月購進一臺設備,在安裝過程中領用外購材料一批,該批材料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進價5000元,增值稅稅額850元。安裝設備領用外購材料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5000

貸:原材料5000

[例2]乙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5月建造一座廠房,在建造過程中領用外購材料一批,該批材料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進價8000元,增值稅稅額1360元。廠房建造領用外購材料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9360

貸:原材料 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60(8000×17%)

其二,在建工程領用自制產品。根據新《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視同銷售的范圍中包含“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并且在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機器、設備等需要安裝的在建工程不包括在內。亦即如果將自制產品用于機器、設備等需要安裝的在建工程,不屬于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的范圍,不需要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核算處理按照自制產品的成本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或“原材料”,不確認收入。

[例3]丙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5月購進一臺設備,在安裝過程中領用自制產品一批,該批產品對外售價為4000元,成本3200元。安裝設備領用自制產品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3200

貸:庫存商品3200

如果自制產品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范圍,應當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計入在建工程成本。按照自制產品的公允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照自制產品的賬面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貸方金額之和借記 “在建工程”。

[例4]丁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5月裝修產品展廳,在裝修過程中領用自制產品一批,該批產品對外售價20000元,成本15000元。裝修產品展廳領用自制產品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18400

貸:庫存商品 1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20000×17%)

值得注意的是,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企業所得稅和會計核算中均不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三)綜合案例分析。

[例5]長江設備生產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A設備及其配件。2011年6月發生以下業務:購進一臺大型生產機器,在安裝機器的過程中領用外購鋼材一批和自制配件若干,該批鋼材的購進價格為6萬元,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通過認證并抵扣進項稅額;該批自制配件的成本為4萬元,對外售價5萬元;裝修產品展廳領用外購鋼材,該批鋼材的購進價格為4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通過認證并抵扣進項稅額;同時,領用自制配件一批,該批配件的成本3萬元、對外售價3.75萬元。

增值稅賬務處理:

購進大型生產設備領用外購鋼材和自制配件時

借:在建工程 100000

貸:原材料 60000

庫存商品40000

裝修產品展廳領用外購鋼材和自制配件時

借:在建工程 46800

貸: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00(40000×17%)

借:在建工程 36375

貸:庫存商品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375(37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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