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3 09: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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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有效政府、有限政府。
我國加入WTO的目的是旨在全球化經濟一體化的大餐桌上分得一杯羹。但是尚待健全完善的法環境和政府法制建設,像左手牽制右手一樣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生前為美國馬里蘭大學經濟學教授的曼庫爾。奧爾森在他的《為什么有的國家窮有的國家富》一書中,用排除法論證了文化、人口密度、資本和勞動等諸多因素不是決定一個國家窮富的根本原因,論證出窮富邊界是國界——即國界勾勒出不同的經濟政策和制度。曼庫爾。奧爾森教授在文中寫道:“問題在于無序的個人行動并不能獲得真正的巨額財富。只有通過數百萬計的專業化工人和其它投入的有效合作,也就是說,只有專業化和貿易收益得以實現,它們才能被獲取。雖然低收入社會能獲得大部分自我實施交易的好處,它們仍未能獲取大部分最大的專業化和貿易收益。”其原因是,其一“它沒有公正地執行合同制度,從而失去了大部分此類需要公正的第三方實施的交易收益(如在資本市場上的交易)”;其二“它們沒有在長期中保護產權的制度,從而喪失了大部分資本密集型生產的收益”;其三“這些社會中的生產和貿易還受到蹩腳的經濟政策和私人或公共掠奪行為的損害”。曼庫爾。奧爾森教授文中提出的三個方面需要的制度保證,就是需要一個高效率的服務于經濟發展的法環境和政府法制建設。
無論是在對市場與法治關系的探討上,還是在評判市場經濟的標準上,政府這一角色都占據著關鍵的地位。政府所以說是市場與法治關系中的核心紐帶。在當前中國經濟發展和改革的實踐到了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的時刻,推動政府角色在市場和法治的背景下的轉變,是我們面臨的現實問題。
建設法治市場經濟要解決的兩大問題
在經濟發展的法環境中的兩個重要角色是政府和經濟人(企業和消費者)。政府的行為和經濟人的行為從本質上說都可以是利已的和機會主義的。只有約束政府和經濟人的行為,才能使他們的行為達到好的效果。
首先,經濟人的天性是機會主義的,只要有可能,總想擴大自己的利益,即使這樣做會損害其他經濟人的利益。如果搶東西、偷東西不受懲罰,搶和偷就有吸引力。如果違反承諾不受懲罰,守信就沒有吸引力。自由競爭能解決問題嗎?不一定,因為競爭可以提高福利,也可以減少福利,關鍵是看產權和競爭規則的確定。
因此,為了實現市場的功能,市場經濟必須解決的一大問題是經濟人必須被約束。這種約束至少包括三項內容:產權的界定和保護、合同的實施、適當的監管。沒有這些,經濟人的行為不受到約束,市場就是無序的,經濟人的為自己利益的努力將互相傷害,而不是互相有利。
由誰約束經濟人?一種可能是經濟人自己,經濟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也許會遵守秩序,比如他在乎自己的“聲譽”,因為壞的“聲譽”導致將來別人的不合作,喪失圖利的機會。如果短期的利益小于長期帶來的損失,經濟人基于聲譽考慮會遵守秩序。另一種可能是社會的非正式習俗,比如“誠信”。它是一種“社會資本”或共享的信仰。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雖然個人聲譽和社會誠信起很大作用,但它們對維持大量的復雜的交易是遠遠不夠的。產權的保護、合同的實施、適當的監管需要一個執行規則的第三者,這個第三者就是政府。
人們習慣對政府的“守夜人”職責輕描淡寫,實際上,政府要做到使市場有秩序是非常不容易的。它要保護產權不受侵害,特別是不受強勢的侵害;它還要保障合同的實施,公正地實施;它還要做適當的監管,保障競爭的秩序。
但是,引進一個強大的政府馬上引入另一個問題:當這個政府用它的權力去保護產權,實施合同,并做到有利于市場的監管時,這個政府也可以用它的權力破壞產權,不公正地實施合同,做不利于市場的管制。有兩個基本原因使人們對政府的濫用權力極為憂慮。第一,政府的壟斷性強制權力。本來,賦予政府壟斷的“守夜人”職責是為了節省成本,但是這一壟斷性強制權力自然使經濟人受到政府的威脅。第二,政府并不是由一個人組成的,而是一個龐大的組織,即使有些官員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卻不能保證所有官員都這樣。
法治造就有限政府與有效政府
如何較好地解決這一兩難問題呢?即約束經濟人又發揮政府的作用,但同時又約束政府呢?沒有完美的制度,但目前人類發明的最好的制度就是法治。所謂法治,就是經濟人和政府都置身于法治的框架之下,都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通過政府保護產權,實施合同,維持市場秩序,但同時法律也約束政府。
法治的約束政府的作用是區別“以法治國”(或稱“法制”)與“法治”的試金石。“以法治國”是政府以法律為工具來管制經濟人,但是政府自己在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約束。因此,“以法治國”下的政府本質上是無限政府。法治的第一個作用是約束政府,第二個作用才是約束經濟人,是針對常見的誤區提出的。重要的是,法治造就一個有限與有效的政府。因此,法治是建設好的政府,好的市場經濟的制度保障。在法治下,政府與經濟人是一種“保持距離型”關系。
法治通過預先制定的規則來劃分政府和個人的權利范圍,建立決策和解決糾紛的程序。通過這種方式,政府受到約束。當然,法治并不是約束政府的唯一方式。公民社會和民主是約束政府的另外兩種方式。公民社會通過非政府組織輿論、媒體等渠道約束政府。民主是以投票的方式,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政府人員,決定事情,從而約束政府。
在三種約束政府的機制——法治、公民社會和民主——中,我們特別強調法治建設,并不是否認公民社會和民主的作用,而是指出制度建設中的一種適當程序。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階段,法治建設可以比較直接而且效用比較高地推動好市場經濟的建立。用法治來約束政府應該排在優先順序上。法治是獨立于公民社會和民主的約束政府的形式,并不是不先建立民主就不能在法治建設上有建樹。雖然三者之間確實有聯系,但是這種聯系并不能推導出沒有民主,沒有公民社會,就不能去建設法治。實際中存在很多的空間,努力推動法治建設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違背有限政府的兩類情況
法治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法治的一個重要作用是約束政府。為什么要把約束政府放在首要位置,這跟我國的歷史和現狀有關。因為我們的歷史是從計劃經濟走過來的,我們的現狀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職能和體制上來講,政府習慣的是無所不包,而且我們的歷史上沒有有限政府的概念,沒有政府行為要受到約束的概念,所以約束政府應該作為法治建設的重點。
在現實中,違背法治的突出表現正是法治沒有約束政府,即政府沒有能成為真正的有限政府。
這里有兩類情況:第一類情況是政府頒布的限制經濟人活動空間的法律太多。有法律的國家并不一定是法治國家,立法多并不意味朝法治國家邁進。事實證明,眾多的限制經濟人活動的法律,往往是造成了很多壞的市場經濟的主要原因。這在中國雖然是新出現的問題,但是在其它國家是老問題了。法律多并不是法治。相反,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來捆綁經濟人,是打著法治的旗號,實施以法治國。
(一)公積金的內涵
公積金從定義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公司公積金,一種是住房公積金,對現在來講,住房公積金最為普遍。1999年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這樣定義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在2002年做了一次修訂,將住房公積金修改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從以上公積金的內涵可以看出,公積金是一種長期的有效性的儲金制度,做了一定修改是為了更加完善,然而公積金作為一種長期的儲金制度的內涵依然不改初衷。
(二)公積金的特征
1.義務性
義務性也稱作是強制性。公積金是強制繳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儲蓄存款,是由國家法律規定保障實施的。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按時繳存,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公積金的強制性有利于資金規模的擴大,保證職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2.保障性
保障性就是職工在法定條件下,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公積金的保障性給職工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3.互
公積金的互簡單的來說,就是把個人閑置的資金集合起來,匯聚成一個大的融資基地,給需要資金的職工提供融資使用,從而解決了部分職工亟待解決的實際困難。
二、山西住房公積金法治建設存在的缺陷
(一)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律建設方面的問題
1.立法不完整
法律應該與制度并存,有了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的支持。從各國的經驗來看,都有相應的法律制度。而山西省也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積金的《通知》的情況下,做出了相應的回應,從國家本身來說更高效率的等級法律較少,導致地方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諸多不便,并且行政法規的制定也較為落后。1991年上海了《上海是公積金暫行辦法》等規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比例審批業務操作規范》做了通知(京房公積金法規字{2006}144號),只是做了部分的試點,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較為滯后。總的來說,山西立法層次也較低,不利于公積金發揮其保障的作用。
2.公積金繳納的法律途徑受阻
由于缺少相應的公積金法律法規,部分單位不繳、欠繳公積金的狀況此起彼伏,沒有一定的法律依據,職工也沒有辦法得到應屬自己的公積金。目前,山西省因為公積金糾紛也較為普遍,山西省勞動仲裁對公積金的爭議也不予受理,山西省地方法院也對公積金糾紛定性不同,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職工很難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
3.公積金制度與政策的實際覆蓋之間存在較大差距
矛盾日益明顯。公積金的覆蓋面還有待擴大,目前山西有大量的務工人員,下崗職工,低收入者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建立或者是建立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現象的頻繁出現,使資金的互助大大減弱,進而對公積金建設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一些單位因為身份不同待遇不也不同,即使是在一個單位,待遇也有所區別,更會消減部分職工的福利待遇,也是公積金制度覆蓋率低的一個明顯的表現。
(二)山西住房公積金管理層面的問題
1.監管較為薄弱
近幾年,山西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糾紛頻發,充分說明了山西監管體系不健全。總的來說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時監管流于形式,沒有實質性的效果,比如說財政,建設等部門對公積金的監管只是停留在書面上。二是公積金管理中心自身的監管沒有落到實處,致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效率低下,沉淀資金較普遍。三是住房公積金信息沒有完全公開,透明度嚴重低下,繳存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完整,使監督難以執行。四是監管下設的部門太多,太冗雜,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監管缺失、資金被占用與挪用的現象,使公積金缺乏安全保障。
2.信息較為滯后
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是最重要的公積金業務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對公積金的辦理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山西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在信息系統的科學性,嚴密性,安全性方面還是不太健全,內部操作人員是否合理操作沒有固定的人來監管,對公積金職工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三)山西住房公積金建設在執行方面的問題
目前,公積金繳存率低已經成為住房公積金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因素,雖然山西省近兩年繳存率有所改善,但是總體來說繳存率低還是導致了繳存總量的不足,進而總體繳存率還是不太高。進而為提高繳存率提供了一個發展的平臺。住房公積金的業務辦理太過繁瑣,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跨省使用等問題也需要亟待解決。其2015年第2期中旬刊(總第579期)時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5(CumulativetyNO.579)次,城鄉公積金制度不統一也是制約公積金建設的一個因素,山西城鄉公積金制度建設存在較大差距,山西進城的農民沒有較好的享受到公積金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積金制度,農民沒有與職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全國而言,只有40%的城鎮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帶來的便利與福利。
三、完善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律建設的建議
(一)改進相關住房公積金法律條文增加立法條文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如何開展工作,必須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立法,使其有法可依。首要的是落實《住房公積金條例》,制定相關的住房公積金法,增加一些必要的法律條文和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在繳存、使用、監管、管理,懲罰等方面做出詳細的約束,從而使公積金規范運行。其次是認真地討論和篩選各部門出臺的通知或者是文件,進行合理的修改或廢止。最后還要對各地方住房公積金法規進行統一管理,要做到在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基礎下與國家的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相統一。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強調城鄉統一,關注民生,讓進城務工人員享受同等的公積金制度的待遇,推動縣,鄉公積金制度宣傳與實施。同時,可以建立公積金制度試點,為公積金制度發展提供良好的范例。
(二)加強內部外部的監督增加信息透明度
近期地方政府針對住房公積金更加關注,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大幅度提升,激活經濟發展的步伐。但是,利用公積金進行炒房成了一個潛在威脅,所住房以公積金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科學的資金運行機制,保障公積金的安全使用,嚴謹資金管理中心直接放貸,增加公積金的運行信息的透明度。
(三)規范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制建設
1.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開展住房公積金法律知識培訓
2014年10月24日下午,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了一次法律知識培訓,達到良好宣傳效果。所以山西住房公積金的法制建設也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方針,邀請知名律師,開展講座宣傳活動,增強山西住房公積金法治意識。
2.重視信貸機制
山西政府應該根據不同人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貸款政策,可以繼續采取“低存低貸”的保護性政策,或者是降低利率等措施,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公積金信貸機制,促進社會經濟的平衡發展。還要做好公積金的合法評估,規避風險,完善防范機制,規范閑置的資金形成資金供給,為信貸機制的運行提供良好的基礎。
四、山西公積金建設的發展方向
(一)山西近期公積金發展方向
第一,山西省要嚴格監督體系,進一步落實監管的職責,改進監管的機制,全程監管,適時監督,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使山西公積金建設監督的各方面平穩運行,在監督層面朝著嚴格化的方向發展。第二,要擴大公積金制度的覆蓋,使公積金歸集工作渾然天成,對相關企業進行抽樣調查,同時,要積極在農民的身邊建設公積金制度。使山西公積金建設朝著細致化方向發展。
(二)山西遠期公積金發展方向
山西公積金建設遠期的發展方向是一個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的合理的新模式。我國借鑒新加坡與德國的公積金制度,也導致了種種的弊端,所以,我們自身要實現改革,山西省也不例外,也要實現山西省公積金制度的改革。山西省公積金遠期的發展方向可以朝著“變強制為自愿”,讓公積金制度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建立山西省自愿儲蓄銀行,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先通過太原等城市試點,進行探索與發展。目前,在全國早已實行,這種公積金制度的轉變,將會很好的從根本上解決山西公積金制度現存的問題。
五、結語
1.1與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相對應的配套立法
盡快推動實施規劃立法,確立規劃的法律地位。內外貿一體化的流通體系離不開制度建設和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商業規劃必須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以保證規劃的嚴肅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流通管理經驗,為保障流通業正常有序的發展,相關部門應推動商業網點立地的制度建設。特別是大型商業網點的立地法亟待建立。深圳應《深圳城市流通企業網點布局管理細則》,規劃零售網點布局,使零售商網點布局趨于合理。商業網點設施從只注重經營規模的擴大向重視服務、質量提高轉變,以構建有利于公平競爭的體系,發展均衡零售商集群。加大零售商之間合理、公平地競爭,讓供應商選擇零售商的余地隨之加大,對特定零售商的依賴程度減小,用經濟規律避免強勢零售商、弱勢供應商的趨勢繼續加大。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大型零售商濫收通道費,建議深圳研究《深圳城市流通企業網點布局管理辦法》,促進城市商業功能布局和業態布局更加合理,避免深圳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以及商業業態的惡性競爭。
1.2監管方面
實行準入制度。一是土地使用權的準入,即凡是規劃中列入商業用地的地塊,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有商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確保不變更;二是投資開發經營主體的準入,引入“商業開發商”制度,由具有商業開發能力和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接商業設施建設;三是大型商業設施的準入,對于投資規模巨大、占地很多的大型或超大型商業項目,各級專業管理部門要介入到項目審批流程中,提出專業性的審批意見,審核內容要從項目的安全性數量、交通條件、停車位配置、對居民生活環境的影響、對城市功能的影響、是否造成大氣污染等方面制定強制性準入標準。
2完善深圳流通企業競爭秩序
2.1配合流通業反壟斷法的實施,抓好落實和監督
流通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壟斷認定的復雜性以及執行的高難度。流通業主體多,經營手段多樣,企業的正常行為和壟斷行為不易區分。外資企業的壟斷行為有可能控制商品的流通命脈,并導致渠道壟斷、市場壟斷、采購壟斷等后果。因此,流通領域應該加強《反壟斷法》的落實和監督工作,盡快出臺相應的配套法規,明確執法主體和行為規范,從源頭遏制壟斷的發展,預防其對流通領域和相關產業帶來的效率損失。
2.2增加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所列范圍,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懲罰力度
我國現行法律存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過于狹隘、列舉不全面等問題,深圳應根據城市規劃,制定本轄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的細則》,更加明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遺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列舉,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懲罰力度,改變當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滯后和不周延。
2.3明確流通競爭政策法律執行機構的法律地位與權力范圍
流通競爭政策法律的執行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執法機構,這關系到政策的落實與效果。因此必須建立一個權威、獨立的執法機構,該機構的法律地位、組織結構、操作程序、職權范圍必須明確清晰,以利于嚴格執法。同時,客觀上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政府職能的轉變首先要從政府機構的轉變開始,對競爭法和競爭政策的實施進行監察,監察一般性市場競爭部門的市場競爭活動,保護和促進競爭。
2.4充分發揮流通行業協會的作用
流通法制建設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利用行業協會具有的群眾基礎和運作方便的優勢,將分離出來的非行政行為的工作交給行業協會來承擔。相關部門要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幫助把握方向,指導協會開展工作,促進流通業行業協會規范化運營,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和監管作用,從而規范行業內企業行為,抵制商業賄賂,避免惡性競爭。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企業進行行業、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的處罰,督促其整改和規范化經營。
2.5促進中小流通企業健康發展
中小企業的活躍直接關系到流通業的繁榮程度,因此應積極鼓勵其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中小企業促進法》,但受社會環境制約和該法缺乏操作性,中小流通企業的發展環境仍有待改善。因此,保護中小流通企業的條例和部門規章急需制定,從而更好地促進中小流通企業的發展。首先,應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研究制定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又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切實減輕中小流通企業負擔;其次,放寬市場準入限制,支持和鼓勵創辦中小流通企業,在財稅金融、人才培訓、信息服務、信用擔保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優惠政策,簡政放權,積極支持中小流通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最后,要開展治理流通業大型零售商濫收通道費的行為,以保護國內中小流通企業的合法利益。隨著流通業對外開放程度的加大,外資流通企業在我國各地快速擴張。利用我國流通企業普遍規模小、競爭力弱的特點,少數外資流通企業借大額訂單收取供應商通道費,長期占用供應商貨款,危害到了中小流通企業的利益。深圳應在《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配合《反壟斷法》的實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的保護制度,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2.6促進貿易主體多元化,完善創業創新自主化
我國應鼓勵民營資本進入流通業,大力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貿易主體,促進貿易主體多元化。引導公民創業創新,廢除流通業領域對非國有經濟的限制壁壘,開放更多適合發揮公民主動性、創造性的流通產業項目,調動公民創業創新的積極性,提高流通業對國內外人才的吸引力。
3制定地方性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完善法制環境
隨著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銷售提供了更為方便快捷的消費方式,正發展得如火如荼,成為了商品流通業中的重要業態。但電子商務下的無店鋪商品流通不同于現實商品流通,網絡的虛擬性和交易的空間性給商品交易秩序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帶來了挑戰,網絡銷售欺詐和針對網購商品質量的投訴屢見不鮮。需要建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規范網絡銷售,以進一步完善和促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流通業態的發展。深圳應藉創立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為契機,加強地方性電子商務法規建設,提高企業和公民對電子商務的應用意識、信息安全意識,強化信息安全管理,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積極推進網絡消費權益保護、網絡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加快制定電子商務安全控制、電子合同、規范管理、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政策規章,依法嚴厲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落實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技術措施,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4完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
4.1完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為基礎,健全和完善與外貿有關的貿易促進、貿易救濟、貿易調查、投資合作、環境與氣候、信用管理、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各項外經貿立法之間的銜接和協調,以實現外貿和利用外資“、走出去”互動共促。綜合運用外匯、外貿、金融、稅務、科技、通關、檢驗、檢疫、環保、知識產權保護、勞動保障等領域政府監管職能和中介組織資源,積極探索建立外貿信用體系,完善和規范經營秩序,促進外貿可持續發展。認真梳理深圳市外經貿政策,盡快制定《深圳經濟特區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合規性審查辦法》,完善合規性審查制度,推動深圳市外經貿政策文件與世貿組織原則和制度接軌,提高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防范貿易風險。
4.2完善貿易摩擦預警機制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近幾年來,國家及各地出臺了很多道路運輸法律法規。2004年7月《道路運輸條例》頒布實施,緊接著交通部又出臺了一系列與《道路運輸條例》相配套的管理規章,為道路運輸管理提供了基本法規依據,是道路運輸法制建設的一大成果。由于我國道路運輸業正處在快速發展的新舊體制交替時期,道路運輸市場法制滯后客觀存在,道路運輸市場管理還有許多法律盲區。比如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及這幾年新出現的汽車租賃業,都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道路運輸條例》針對以上行業的條文也很籠統,缺乏量化、細化,執法人員不易操作。隨著中央大部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綜合運輸方興未艾,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勢在必行。然而目前我國還沒有綜合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各部門分別依照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制定發展規劃,實施行業管理,不利于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無縫對接。只有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建立統一、完善、合理的運輸行業法規體系,才能消除地域和部門封鎖,促進各種運輸方式均衡發展、密切合作,有效打擊非法經營,保護合法經營者及消費者的權益,為運輸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法制教育是重點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實施,也就成了一紙空文。道路運輸法律法規是靠各級運管機構的執法人員來實施的,執法人員能否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運能否順利實行的關鍵所在。因此,加強對運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和執法水平,建立一支思想好、業務精、能力強、紀律嚴的運管隊伍,是實施以法治運的可靠保證。運管部門要把法制教育作為運管隊伍建設的重中之重來抓,采取以會代訓、集中辦培訓班、崗位訓練、函授學習、業余自學等多種形式,對執法人員進行多批次、多層次的法制教育培訓。河南省新蔡縣運管局堅持新進人員必訓、新法出臺必訓、換崗移位必訓、出現執法人員過錯必訓、提拔任用必訓等“五必訓”,有效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法制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其經驗可以借鑒。要實施依法治運,還要增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以及全體公民的法制意識。要廣泛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新聞媒體,通過張貼標語、懸掛橫幅、出動宣傳車、印發宣傳資料、設立咨詢臺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道路運輸法律法規知識,弘揚法制理念,彰顯法治精神。同時,也可以豐富多彩的活動,來提高法制宣傳效果。比如舉辦道路運輸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法制建設演講比賽、執法比武活動、法制宣傳征文、法制文藝演出等,讓執法人員自覺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讓運輸業戶自覺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營造良好的依法治運氛圍。
三、執法理念要轉變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黨、全國人民的歷史使命和奮斗目標。作為道路運輸行業的管理部門,要把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穩定和諧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變“官本主義”為民本主義,堅持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積極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利益、辦實事、辦好事,融管理于服務之中。在執法過程中,堅決克服高高在上、盛氣凌人的“官老爺”作風,堅持規范執法、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要尊重執法相對人的人格,理解執法相對人的難處,耐心聽取執法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積極為執法相對人出主意想辦法,反復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講明利害關系,使執法相對人明白執法人員是在維護國家和多數人的利益,最終取得執法相對人的理解和配合。堅持源頭管理為主,路檢路查為輔。在實施路檢路查之前進行調查摸底,準確掌握非法經營車輛的數量、車型、車牌號、活動規律等信息,開展有針對性的稽查,避免逢車必查,減少攔車次數。增加運政執法的科技含量,實施網上稽查、利用掌上電腦稽查,傾力打造數字化、信息化運管,減少運政執法人員與運輸業戶正面沖突。推行陽光稽查,查前告知、處理公開、查后回訪,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反復審查案件每個細節,發現執法有誤立即糾正,讓違章業戶心服口服。實行查處分離,避免。開展聯合執法,防止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嘗試溫情執法,實行首次不罰,對首次違章經營者只批評教育,講明政策,不予處罰,促其自覺改正、守法經營。
四、監督機制要完善
1.1煤礦開采現狀中國煤炭資源十分豐富,分布廣泛。中國煤礦的開采規模排在世界第三位。全國很多省市都有煤礦資源的存在,但是煤礦數量雖多,生產力卻比較分散,煤礦生產無法集中。此外,還存在著各種大小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水平低下、生產設備落后,抗災能力較差的現象。使得煤礦資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困難。
1.2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隱患
a)生產過程中存在超負荷、違反安全生產標準的行為;
b)作業深度內瓦斯濃度嚴重超標;
c)防突出措施沒有切實落實到位;
d)高濃度瓦斯礦井內通風設施及監控設施并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安裝使用、安裝得無法正常工作;
e)通風系統的總體設計存在嚴重隱患,設置存在不合理現象;
f)煤礦礦井內存在較為嚴重的水患問題;
g)開采超過了煤礦承壓層,超界開采現象比較普遍;
h)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沖地風險,相關應急措施沒有有效制定實施;
i)火患問題嚴重,自然發火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礦轉制時期內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沒有落實到位,人員自身的責任意識嚴重缺乏,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改制后煤礦開采權限沒有進行審批申請,無證開采活動普遍存在,相關證件嚴重缺失。
1.3煤礦法制建設存在嚴重的紕漏
a)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內容還不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比較落后,中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實施時間比較晚,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導致中國關于煤礦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太精細。主要體現在:
(a)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條款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已有的條款內容相差無幾,執行時很難對號入座;
(b)責任不明確,比如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c)一些對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間存在不銜接或沖突的現象;
(d)對于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人為結果,源自于職工的違章操作,但是在中國制定實施的煤礦安全生產法規當中對普通員工的違規行為并沒有制定明確處罰細則,相關煤礦自身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違規行為處置不夠嚴厲,流于形式;
1.4煤礦安全執法方面的不足:
(a)中國的煤礦安全執法隊伍執法經驗不足;
(b)煤礦安全執法隊伍不夠專業,缺乏法律專業執法人員;
(c)執法隊伍的工作環境差。
2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2.1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明確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的指導性作用和實際的可操作性國家在制定了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后,其具體的執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實際中的生產監督者和執法者自身的認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實際的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中國煤礦生產的具體情況,制定全面具體的細則,保證地方執法者能夠熟練運用于實際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堅決杜絕制訂了的法律法規因為客觀因素受到限制,無法發揮法律的威懾性和威嚴等情況的發生。特別是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方面更要加以重點關注,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推動相關產業的有序發展。
2.2加強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進行細則的量化
a)充分調動煤礦生產企業工人總會、職工對安全生產條例的熟知和重視,確保條例能夠在實際中得到充分的落實和使用,實行安全生產自主監管,促進煤礦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礦生產相關設施、機械設備、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細則,保證其設計和布局符合安全生產標準;
c)建立中國煤礦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生產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能夠掌握良好的應急知識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對安全風險的評估和管控信息進行全企業公示,保證員工能夠切實了解相關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學的災害應急預案,并且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進行有效地監管,保證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a)作為煤礦日常開采工作的一線人員,礦工對煤礦的安全隱患具有清晰的認知,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慮,煤礦職工應積極地參與到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中來。積極推動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和員工自身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的確立,與相關部門聯系,進行常態化的交流溝通,促進煤礦開采安全有序地進行;
b)將煤礦安全隱患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新形勢下煤礦隱患源頭治理、操作規范化進行的基本要求相結合,并且形成規范化的法律文本來約束日常生產行為,保障中國廣大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解決目前中國煤礦企業普遍存在的安全問題,改善工作環境,推動煤礦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3結語
1.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含義
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從廣義上講是指關系各行各業的勞動者養老保障制度,在這方面,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個人賬戶和基本社會統籌賬戶。從狹義上講特指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養老保障制度。以下主要從狹義方面談本人的一些看法。
2.我國的老齡化迅速加快
經過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我們國家的60歲及以上的老齡人口占總人口的13.26%,達到1.79億,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為8.87%,絕對數接近1.2億。國際上以老年人超過10%作為老齡化標志,照此標準,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我國的老齡化呈現以下特點:第一,我們的老齡人口的絕對數多。據目前的增速估計到2013年底我國的60歲以上老人可能首次突破2個億;第二,進入老齡化的人口還在繼續增加,且可能一直持續到21世紀中期,屆時我國60歲以上老人可能達到4個億;第三,我們國家是發展中國家的老齡化,有人叫“未富先老”。如果我們國家人均GDP收入比較高,政府應對老齡化就有更大的財力。事實上我國現在是“未富先老”,意味我們國家在人均收入還不高情況下還需要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保護生態環境。所以我們所面臨的老齡化帶來的壓力是前所未有的,難度極大。
據國家統計局的《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顯示,我國農民工總量達25278萬人,其中50歲以上的農民工占14.3%,首次突破3600萬。其中第一代農民工再過兩三年即將面臨退休,他們工作前二十年單位基本上沒有給他們交養老金。除此之外在廣大農村還有大量的60歲以上的在家務農的老人,在他們失去在土地上的勞動能力后便沒有了固定收入。我們國家目前的老齡化水平比發達國家還是略低一點。比如2010年我們65歲及以上老人占總人口比例為8.87%,而日本2008年的65歲及以上老人已經占總人口的22.6%,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65歲及以上為15.9%,世界平均水平7.6%。但是,我們和發達國家還不能完全相比,他們的人均GDP水平是幾萬美金,我們中國才4000美金,差很多,所以人口老齡化對我們的挑戰還是很大,我們要科學研究、統籌考慮、妥當應對。
二、我國現有的養老法律的局限
1.分散性
到目前為止,我國僅在2010年通過一部專門規范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即《社會養老保險法》,但其他大量關于養老問題的法律都是做零散規定,如我國《勞動法》第9章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做了專門規定,再如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另外,由于具體實施社會養老保險是政府的行為,所以許多有關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規定都是通過行政法規和部委規章的頒發來實施的。前者如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后者如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發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等。
2.差異性
由于目前存在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所以導致在養老立法這方面存在二元的結構,且廣大農村的養老立法建設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1]。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由國家和企業為主提供的養老保險,比如,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職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而農村養老保險則主要由個人繳納,我國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摘要:隨著我國老齡化的逐漸加快,我國的養老問題日益突出,立足于最新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的人口結構性數據,深入分析目前我國養老制度存在的問題,并且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法律建設對策。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享有社會保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既然同樣是基本權利,為何在實施中卻表現出如此巨大的反差呢?因此這種充滿城鄉二元特征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在社會保障的初級階段不得不存在,但決不能作為城鄉不同養老差異政策的原因。
3.滯后性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歸根結底由經濟基礎決定,它應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完善,但至今僅有一部從整體上專門規范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法》,而諸如《勞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養老保險問題則更是輕描淡寫,可操作性極差,普遍落后于社會發展。另外,各地在推行社會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大多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這種群龍無首的局面也不適于社會發展,使得現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難于解決。
三、加強我國養老法制建設的對策
1.針對性
這主要從三個方面下功夫。首先,在國家立法層面要增強專業性建設,針對具體問題設立具體法律來解決。這方面我們要向英國學習,英國于1908年通過《養老金法》,1925年頒布了《養老和遺囑保險法》,1975年還通過了《社會保障退休金法》,1993年頒布了《退休金計劃法》[2]。所以英國的養老立法給我們的啟示是:要密切關注養老的關鍵領域,比如在養老的文化建設、養老的場所建設、養老金的來源等具體方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其次,要針對不同的養老主體設立不同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同利益群體的權益。在這一點上德國是我們學習的典范,早在1889年頒布的《傷殘及養老保險法》,一度成為各國效仿立法的楷模,該法規定:對工人和普通官員一律實行老年和殘疾社會保險。接著1911年通過了《職員養老保險法》。二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當時的聯邦德國于1957年頒布《農民老年救濟法》[3]。在我們國家,養老的主體身份非常復雜,我們有公務員為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工群體以及大量在家務農的農民,因而正確處理這些不同的利益群體的各自需求,并且做到公平公正,這就要求我們在專業立法方面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訴求。最后,加強社會養老的規范管理,要按照需要與可能,盡快制定出臺各級各類服務標準和評估監督辦法等,加強服務隊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引進和專業知識技能的培訓,并積極探索試行專業社工制度。在這個方面,筆者強烈呼吁教育主管部門要跟上養老發展的形勢,大學要抓緊設立養老專業學科,培養合格的為養老服務的技術人才,以便更好地服務于養老工作。
2.平等性
其一,首先打破城鄉的二元養老格局,實現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英國于1908年通過《養老金法》,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該法規定:凡年滿70周歲且經調查證實生活確有困難者,可以得到國家稅收提供的養老金,養老金額對所有的人數目相等。1925年頒布了《養老和遺囑保險法》,該法律將1908年規定的需對領取人經濟狀況做過調查才能發放養老金的制度,改為強制性養老保障制度,從而使每一位達到退休年齡者均能領取數目相等的養老金。其二,逐步建立全民化養老制度,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大量的農民工涌入城市,這就倒逼我們不得不進行戶籍改革,把這些進城務工人員納入城市保障的對象。目前,中國養老保障制度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構建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統賬結合制度模式的基礎上向更廣覆蓋的方向發展,過渡為普惠式的養老保障制度和差別性的職業養老保險制度,最終發展成為統一的全民社會保障制度。其三,養老金是養老制度的核心問題,所以要充分保障養老金在工資中的比例。假如一個人退休前工資為5000元,退休后養老金為2000元,那么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占工資的百分比)就是40%。數據顯示,我國養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7%,此后一直下降,2011年為50.3%。世界銀行組織建議,要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養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國際勞工組織建議養老金替代率最低標準為55%。這樣看來,我們國家的養老金替代率偏低,不利于養老事業的發展。
3.同步性
(一)武漢知識產權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現有的數量少。截至今年,武漢市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有《武漢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商品流通領域專利知識產權保護的通知》《武漢市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示范商場認定管理辦法》《武漢市商業企業專利商品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等,而由湖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則無相關涉及。而且這些規章僅涉及專利,沒有涉及商標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以獎勵為主,少有涉及處罰或者沒有任何相關處罰,因此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武漢市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相對薄弱,沒有形成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原因是立法者擔心保護知識產權有礙技術知識的傳播,阻礙經濟的發展,沒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立法者立法技術落后,如果只有鼓勵措施而沒有有效的懲罰措施,就不能成為打擊侵權者的利器,法律如果只有天平,沒有利劍是沒有用的。武漢市知識產權部門還存在選擇性執法、執法不嚴等問題,原因是分頭管理,責權不清,溝通不暢。武漢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有武漢市專利局、知識產權局、武漢市工商管理局等部門,消費者管理協會也在參與知識產權的監管。因缺少有效的溝通,執法不能形成合力,導致“誰都管,誰也不管”。消費者遇到的問題不知道找誰維權、如何維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如果遇到利益相關的案件,多部門爭相受理和管轄,遇無利可圖的案件則常常“選擇性執法”。
(二)武漢基礎設施建設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復建設問題。武漢重復建設的現象相當嚴重,比如魯巷光谷大轉盤,建成不久,現在又開挖,建地鐵站;比如剛建好的道路因安裝天然氣重新破土,下水道改造又破一遍,埋設通信光纜再次挖開道路,形成“拉鏈式”重復建設,造成了資源浪費和交通擁擠、影響人民的正常生活等,比比皆是,不勝枚舉。其次是對古舊建筑損害嚴重。由于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市政府不惜把古老的建筑或者建成不久的各種建筑設施或者住宅拆掉重建,造成了大量的土地和資金的浪費,原因很簡單,拆一次創造一次GDP,再建一次又創造一次GDP。歐美等發達國家城市里古老建筑到處都是,可以發展旅游業。反觀武漢旅游景點少就是大量古建筑被拆所致,比如1995年價值6億的武漢展覽館炸毀重建,武漢展覽館是20世紀50年代蘇聯在武漢市建設的重要標志性的建筑,非常漂亮,如果留下來應該是武漢旅游必去的景點之一。最后是經濟開發區重復建設。目前,武漢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多個經濟開發區缺乏合理規劃布局,重復建設占用大量的土地、資金,造成巨大浪費,還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能源透支消耗。
(三)武漢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環保投資小。武漢市環保投入僅占GDP的2%左右,不足防止環境惡化的最低標準3%。環保投入的不足導致城市污染綜合治理能力薄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能力跟不上武漢城市現代化的步伐。其次環境保護監控力度不足。武漢城市開發、新建工業園區的環保評價不夠全面,部分建設項目缺乏全方位的環境保護指標評估,部分重點污染企業缺乏環保監控手段。最后產業結構不夠合理。作為一個老工業基地,武漢市第二產業特別是電力、鋼鐵、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企業比重較大,比如武漢陽邏發電廠到2015年仍然堅持煤炭發電,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也是造成武漢霧霾天氣的主要因素。同時象光谷軟件園這樣高新技術企業和現代服務業所占比重相對較低。
(四)武漢教育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方面是公辦學校收“擇校生”。公辦學校不能擇校,否則會造成公辦學校領導尋租。擇校應該交給民辦學校,他們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讓市場決定學費。另一方面是武漢大多數老百姓不讀書問題。現在武漢民眾每年的閱讀量還不到有些發達地區人均的十分之一,說明武漢老百姓不喜歡讀書,有時間就去打麻將、斗地主。但是人類不僅要追求物質財富的增加,而且希望有更豐富的精神生活。2015年3月15日在回答中外記者問時說道“:書籍和閱讀可以說是人類文明傳承的主要載體,我希望我們國家全民的閱讀量能夠逐年增加,這也是我們社會進步、文明程度提高的十分重要的標志。”說明閱讀普及度是一個城市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武漢作為全國文明城市,武漢人不閱讀是說不過去的。一定要讓武漢市民減少打麻將、斗地主的時間,回到書桌上來。
二、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漢法制建設諸問題之對策
(一)武漢知識產權法制建設中的問題之對策
首先增加立法數量和質量,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制定企業侵犯知識產權所有者合法利益的賠償性制度。武漢市人大和市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其次,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單一化,產品一旦進入流通領域,執法統一交由工商行政部門全權負責。最后,加大執法經費支出,嚴格執法。嚴厲懲罰不作為和選擇性執法,把不作為和選擇性執法的官員清理出執法隊伍。
(二)武漢基礎設施建設法制建設中的問題之對策
首先完善投資法制建設。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減少政府投資,擴大民間投資。完善民間投資市場準入機制,取消對民間投資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減少民間資本介入基礎設施建設的種種壁壘。基礎設施建設要吸引外資參與,外國專家可以參與資金運用的決策活動,為避免重復建設把關。其次完善財政預算法制建設。防止重復建設對策是使投資決策者對投資經營后果負責,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負責。在各種項目的建設中,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潤收益和風險責任統一起來。最后完善貸款法制建設,建立健全銀行信貸管理內部監督機制,完善銀行貸款審查機制,讓責任人為因為重復建設而出現的呆賬、壞賬負責,對貸款經營過程實行全面的微觀監督管理。
(三)武漢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中的問題之對策
首先是立法加大環境保護投資。比如鼓勵民間資本入股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入股建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比如加大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的投資;比如加大醫療、放射性等危險廢物處置的全程監管系統的投資;比如大幅度提高環衛工人工資待遇等。其次是立法規范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的拆除過程。拆除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是為了優化產業結構,部分工業企業已不適應武漢城區功能定位,馬上拆除高污染企業,還武漢干凈的天空,讓武漢人也可以看看藍天白云。然后要立法為高新技術產業降低準入門檻,降低費用支出。讓武漢走集約化內涵式發展。把武漢打造成高新技術制造業中心。要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和節約經濟,推進清潔生產,培育環保節能型產業。接著立法強化環境執法監督,比如制定重點項目的環境監管制度;比如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制度;比如重點污染源網絡監控制度等。然后立法保護節能減排等知識產權。政府在立項中加大對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投入,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在環境污染治理中的轉化應用,用“免費試用,政府補貼”方式推廣節能減排的新產品,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達到節能減排目的。最后是司法上鼓勵老百姓對環保問題提起公益訴訟。比如2015年3月24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被告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現在企業已經徹底停產)大氣污染行為,索賠近3000萬元,這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國內第一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武漢的法院和環保組織要積極行動起來,為治理環境污染貢獻自己的力量。
(四)武漢教育法制建設中的問題之對策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文明空前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20世紀初,一些發達國家相繼發生了幾大公害事件,從而引起了世人的關注。人類開始思考人與自然的關系,在不斷消耗地球資源的同時,要探索出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只有實行資源的循環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長存。循環經濟是一種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的發展模式,以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為特征,以“減量、再用、循環”為原則,最終實現環境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新型經濟模式。我國雖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數眾多,人均占有量少,各類資源的消耗很快,在長期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污染問題十分嚴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資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經濟發展模式下,資源的供給必將難以為繼。我國實施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刻不容緩,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建立相關的法律對其進行約束,才能使循環經濟更好地實施和發展。
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
隨著循環經濟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隨之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在法治國家中,法律作為國家調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極大的強制性,循環經濟要想實現良性的發展,必須建立以法律為支撐的框架體系。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是為經濟提供服務的,可以協調循環經濟運行中不同利益體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規范人的經濟行為,同時對人們符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的行為具有導向作用。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
“循環經濟”這一概念在上世紀90年代才引入我國,但是在之前很長時間里,我國已經開始探索“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雖然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制建設起步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但是還沒有真正處理好環境和經濟之間的發展關系。
(一)現有法律體系不完善,不適應循環經濟發展要求。我國現代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不符合新形勢下社會發展的需要。企業為了獲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慮對環境的影響,直接問題就是加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但是現在的法律對這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卻無能為力,只是收取相關的排污費或者處罰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有了新的社會行為,就應該有新的法律來約束,但是我國的法律往往會落后于事態的發展,當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不相協調的時候,法律會無所適從。
(二)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執法主體不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手段單一等等,從而會阻礙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部分地區,明明存在污染嚴重的情況,但是執法部門卻不依法辦事,不能有效地監督企業,按循環經濟理念組織經濟活動。
(三)司法救濟不到位。司法在循環經濟體制運行中是不可或缺的一個因素,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的順利進行,有賴于司法體制的保障,但是當前在案件的受理、審理等環節仍然存在很多困難,有很多原因,比如法律體系不完善,“無法可依”是司法救濟最大的難題,法官素質與審判水平不高也會使循環經濟司法審查陷入困境,在審理過程中,處理不好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的關系,循環經濟法律體制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
四、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對策
為了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構建和諧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完善循環經濟法制保障已經刻不容緩,對此提出如下對策: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環經濟利益和協調環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的法律,當然,對于循環經濟立法保障不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體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互協調,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二)完善執法方面。在執法方面,要確定執法的主體,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從而使環境問題得不到較好的解決,應該將循環經濟發展所涉及的各個部門聯合起來,各司其職,使每個執法行為能夠真正落到實處,使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真正得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