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1 10:07:40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環保保護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______鎮地處桓仁、新賓、本溪、寬甸縣結合部,總面積384平方公里,其中山林面積40.7萬畝,耕地面積2.7萬畝。鎮下設8個行政村,72個居民組,總人口1.7萬人。其中婦女人數8250人。______鎮是個林業大鎮,俗話說“靠山吃山,靠山養山”,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早已養成了保護樹木、植樹造林、愛護一草一木的習俗,而森林、飲水與婦女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婦女早已養成了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己任的傳統美德。現______鎮鏡內生態環境良好,自然資源豐富,產業特色鮮明,城鎮秀美靚麗,是遠近聞名的山水生態鄉鎮。
幾年來,______鎮以新農村建設和城鄉共建為契機,加大對生態環境建設資金的投入,使全鎮人居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目前,全鎮各行政村中心街全部實現了大門、大墻、路燈、邊溝和綠化“五統一”,修建了填埋式垃圾處理場3座,安裝垃圾箱310個,有專職衛生保潔員8名。建秸桿氣化站3處,“一池三改”190個,衛生廁所570個,修建蓄水方塘12座,抗旱井18眼,攔河壩6處,防護堤15000延長米,疏通河道2000延長米,河灘造地1000畝。修建橋梁8座,全鎮自來水使用率達到98%。全鎮完成造林26912畝,其中荒山造林6005畝,冠下造林10122畝,跡地更新5029畝,防護林200畝,綠色通道1627畝,樹林灌叢補植補造151畝。公路沿線新建生態園景觀帶3處。村屯綠化8個村。經過全鎮上下的共同努力,______鎮被評為國家級生態鄉鎮,大南溝村被評為國家級環境優美村,______、柞木臺子、韭菜園子、秀里4個村被評為省級環境優美村。
婦女作為家庭生活的中心與現代社會事務的參與者,有著很多途徑與渠道去改善人們的生活方式與消費方式,促進社會環保事業的發展。
(一)婦女是綠色消費的引導者。在日常生活中婦女是主要的操作者,她們在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尤其重要。例如婦女參與選購消費品方面:購買有環保標志的產品,食用綠色食品,采用綠色包裝等等;在改變傳統消費方式方面:拒絕使用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以及塑料袋、積極參與垃圾分類等;在抵制不良消費習慣方面:遠離抽煙、酗酒、賭博、吸毒等。
(二)婦女是低碳生活的響應者。低碳生活不僅是一種時尚,更是一種良好的生活習慣。通過宣傳引導,婦女群體在充分認識環境污染危害的情況下,出于對自身和子孫后代的愛護和責任,婦女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容易發揮主觀能動性,主動地在生產和生活中做到節水、節電、節約燃料和廢物利用,積極踐行環境保護理念。從自身做起,從生活細節著手,扎實踐行低碳生活。
(三)婦女是家庭教育的啟蒙者。母親是孩子的第一位啟蒙教師,母親可以身體力行,用言傳身教的方式,來影響和教育孩子。婦女在家庭中,由于其特殊的位置,她們對家庭成員施以影響,并將其是非標準,思想意識、思維方式,潛移默化的滲透給每一個家庭成員,起到“潤物細無聲”的陶冶作用。婦女環境意識的高低,環境行為的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人類環境意識的自覺與否。
(四)婦女是環保宣傳的工作者。婦女由于親和力較強,容易與人協調溝通,因此,婦女比較適合做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知識培訓,讓婦女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學到一些環保好習慣,幫助自身提高環保意識和文明素質,同時可以影響帶動更多人來共同參與一些對自身有利、對集體也有益的社會活動。
婦女通過自己的工作與生活,以及通過婦女組織的指導,可以有很多的途徑與方式參與到環境的保護中來。
(一)調動婦女環保活動的積極性,增強環保意識與參與能力
婦女組織經常舉辦一些婦女與兒童參加的各種環保活動,如組織參與“愛國衛生清潔月”活動,以“建綠色家園,倡導低碳生活”為載體,引導婦女參與建設美麗鄉村活動,通過活動的形式激發婦女的環保熱情。同時還利用農村傳統大集發放宣傳單、懸掛環保宣傳畫的形式宣傳環保知識,讓婦女在活動中與氛圍中提高自己的環保意識與參與能力。
(二)通過家庭教育與家庭消費,發揮婦女在環保教育中的作用
婦女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擔者,承擔著教育子女,以及全家生活習慣的養成工作。通過家長學校舉辦家庭教育講座,家長座談會等形式,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增強對孩子的環保意識、生活行為方式的教育與熏陶,逐步培養新一代環保人員。同時,在家庭生活中,盡力培養家人的良好生活習慣與衛生習慣,在起居飲食、行為舉止等方面進行規范與養成。另外,通過家庭消費實現環保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消費的主要執行人大多數是家庭婦女,她們如果倡導綠色消費行為,在購買商品時以及使用商品時做到節約資源,不購買資源消耗性產品與不安全的產品等,以及在購物袋的使用等方面予以自律,將對社會環保做出積極的貢獻。例如:控制空調溫度,用環保袋購物,不使用一次性產品,買東西不鋪張浪費,循環用水,購買有綠色標簽的產品,盡量進行垃圾分類,多種樹等等。
(三)積極培養環保先進典型,發揮她們的積極作用
我國水資源總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地區分布不均目前水資源總量居世界第四位。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值的1/4,約為日本的1/2,美國1/4,俄羅斯的1/12。我國水資源總量為2.8萬億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7萬億立方米,地下水0.83萬億立方米,由于地表水與地下水相互轉換、互為補給,扣除兩者重復計算量0.73萬億立方米,與河川徑流不重復的地下水資源量約為0.1萬億立方米。按照國際公認的標準,人均水資源低于3000立方米為輕度缺水;人均水資源低于2000立方米為中度缺水;人均水資源低于1000立方米為重度缺水;人均水資源低于500立方米為極度缺水。我國目前有16個省(區、市)人均水資源量(不包括過境水)低于嚴重缺水線,有6個省、區(寧夏、河北、山東、河南、山西、江蘇)人均水資源量低于500立方米。北方許多大中城市因缺水造成工廠停產或限產,損失的年產值達1200億元,南方一些城市也陸續出現水荒。
面對“滴水貴如油”的水資源,而人類對它的浪費和污染卻是令人痛心的:據統計,全世界污水排放量已達到4000億立方米,使5.5萬億立方米水體受到污染,占全世界徑流總量的14%以上。我國的主要江、河、湖等水域,如長江、黃河、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沱江等已檢測出數百種有機物或被報道已經受到嚴重的有機物污染,在被檢測出的有機物中一些有毒污染物含量超過了地面水質標準,有些是致癌、致畸和致突變有機污染物。近年來,我國有關部門在水源保護方面作了許多工作,但是,由于各種條件的制約,全國水源污染仍呈發展趨勢,有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嚴重,近50%的重點城鎮水源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源的水質標準。在我國水的浪費現象還極其嚴重,我國農業灌溉大多采用漫灌的形式,農業用水僅有效利用30-40%。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加處理任意排放,使許多水體受到污染,更加劇了水資源的短缺局面。因此,合理開發水資源,節約用水量和防治水污染,應當成為我國水環境保護工作長期的工作方針。
2造成我國水資源破壞和水污染的原因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有很多,如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的排放,固體垃圾的肆意排放等,但最終歸結為兩大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因地質的溶解作用,降水對大氣的淋洗、對地面的沖刷,挾帶各種污染物流入水體而形成;另一類是人為污染是比較嚴重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按污染源分,可分為工業廢水污染、城市污水污染、農業回流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及其它污染等方面。
2.1工業廢水污染水在工業上主要是用于洗滌產品、冷卻設備、產生蒸氣、輸送廢物和作為生產原料以有稀釋等方面,幾乎沒有一種工業能夠離開水。而且工業的用水量非常大,要占人類整個用水量的80%左右,據統計,生產一噸鋼需水量30多噸:一噸石油化工產品、一噸紙或一千度電需水200至500多噸、而制造一噸人造纖維則需水1000噸以上。這么大量的工業用水,相應也有大量的廢水產生,工業廢水排放量約占總廢水量的三分之二左右。2.2城市污水污染隨著工業的發展又帶來了城市化,大量人口和工業高度集中于一些很小的地區,人們日常生活所產生的生活污水,據統計每人每天約有數百升左右,污濁負荷量為幾十克BOD。這些污水除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質和氨基酸、動植物脂肪、尿素和氨、肥皂及合成洗滌劑等物質外,還含有細菌、病毒等使人致病的微生物。這種污水會消耗接受水體的溶解氧,也會產生泡沫妨礙空氣中的氧氣溶于水中,使水發臭變質。
2.3農業回流水污染農業上最大用水是灌溉,其中60-90%蒸發損失,其余10-40%滲入地下或從地表流走。由于耕種、噴灑農藥、施肥等工作,使這種灌溉回流水中含有較高嘗試的礦物質、富養肥料的有毒農藥,也會使水體污染。這些物質化學穩定性極高,在自然界需要十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完全分解為無害物質,成為環境是長期存在的污染物質,又易溶解于脂肪,能在動物和人體脂肪組織中積累起來千萬危害,同時它難溶于水,借助水的流動而遷移到其它地方,使得許多沒有使用過農藥的地區,也受到了農藥的危害。
2.4固體廢物污染及其它污染農業廢物、工業廢物和城市垃圾的數量和種類都非常多,如果轉入水中,也會污染水質,這類污染情況相當復雜。有機物質經水中微生物分解會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各種有毒物質使水體具有毒性,從工廠排出的廢氣,如二氧化硫,一旦隨雨水轉入水中,就變成亞硫酸,它又同水中的氧作用,從而產生具有更大危險性的物質。垃圾場的垃圾雨淋和雪化后可能溶于水,或發生化學作用產生有毒物質,最后漏出場外,流入地勢低的城市,或滲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3針對原因采取的對策
針對上述原因造成的水污染嚴峻形勢,我國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水環境保護、保障飲水安全。
3.1減少耗水量:當前我國的水資源的利用,一方面感到水資源緊張,另一方面浪費又很嚴重。同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許多單位產品耗水量要高得多。耗水量大,不僅造成了水資源的浪費,而且是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通過企業的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等,都是在實踐中被證明了是行之有效的。
3.2建立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為了控制水污染的發展,工業企業還必須積極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拜謝必須單獨處理或預處理。隨著工業布局、城市布局的調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網的建設與完善,可逐步實現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使城市污水處理與工業永治理結合起來。
3.3產業結構調整: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業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自然能力,變惡性循環為良性循環,起到發展經濟,控制污染的作用。關、停、并、轉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價高的企業。也要對耗水大的農業結構進行調整,特別是干旱、半干旱地區要走節水農業與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3.4控制農業面源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包括農村生活源、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的污染。要解決面源污染比工業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難度更大,需要通過綜合防治和開展生態農業示范工程等措施進行控制。
3.5開發新水源:我國的工農業和生活用水的節約潛力不小,需要抓好節水工作,減少浪費,達到降低單位國民生產總值的用水量。南水北調工程的實施,對于緩解山東華北地區嚴重缺水有重要作用。修建水庫、開采地下水、凈化海水等可緩解日益緊張的用水壓力,但修建水庫、開采地下水時要充分考慮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影響。3.6加強水資源的規劃管理:水資源規劃是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工農業發展規劃的主要組成部分,應與其他規劃同時進行。
合理開發還必須根據水的供需狀況,將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資源統一開發利用,切實做到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積極保護、科學管理。
4結論
世界上的淡水供給是有限的,農業、工業和城市供水需求量的不斷提高導致了有限的淡水資源的分配競爭。為了避免水危機,許多國家必須保護水資源,對供水和需水進行管理,減少污染和降低不斷增長的人口對環境的影響。治理水污染環境的課題已經被列入世界環保組織的工作日程。在我國水源污染已經是普遍存在,有機物正在悄悄地污染著我們的周圍環境以至對我們的生存環境構成了嚴重威脅,這方面現已成為一項急需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中國環境保護法.
[2]水污染控制教程.
[3]中國環境報
2006年3月10日,哈爾濱出現沙塵天氣,城市天空被黃色沙塵籠罩。當地氣象臺浮塵天氣黃色警報。
2006年4月5日凌晨4時,云南省消防人員集中力量對逼近昆明的森林大火發動反攻,截至11時,由于通訊不暢,目前進展情況仍不明朗。此前,有關方面透露,3月29日發生在昆明近郊安寧市的森林大火,最近的地方距離昆明市區不到20公里。昆明市從3日晚開始連夜出動民警疏散火場附近的村民。
森林大火現場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原因有好多,比如說,一次性塑料杯, 一次性筷子, 一次性塑料袋等等.那么又要怎樣解決這小而嚴重的問題呢?
我國在加強環境法實施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將環境執法和環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開始將環境執法作為環境法制建設的重點;加強環境法的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普及環境法的知識,提高全社會特別是政府官員和管理人員的環境法制觀念;強化國家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建設,包括建立健全各級政府環境管理機構、提高環境管理機關的級別、加強環境管理和執法隊伍的建設和培養;國家環境管理機關的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在擴大,政府各部門有關環境保護的職責越來越明確、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強;在現實生活中,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越來越明確,污染源單位的責任和違反環境法的責任越來越明確、具體,自覺遵守環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環境法中的確定性、強制性規范增加,禁止性、處罰性、獎勵性措施增加;環境保護措施的制度化加強,環境法律規定、措施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強,環境執法行為的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強,環境執法制度日益健全;環境法制建設(包括環境立法和執法)和環境管理的有效協調加強,對環境法的監督、檢查加強;成立環境警察、環境法庭,切實保障公民和單位享有的提起環境訴訟的起訴資格,積極開展環境法訴訟(包括環境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加強對環境糾紛的處理,在處理環境民事損害賠償糾紛時,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因果關系推定原則、舉證責任轉移原則,并實行較長的訴訟時效;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擴大訴訟權;強化對環境的刑事法律保護,明確規定在環境方面的法人犯罪,嚴厲制裁危險犯,加強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處罰程度增強,對環境違法者實行雙罰、多罰制;等等。
小的方面有: 第一,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環境友好的決策和制度體系。堅持以人為本,從維護群眾的環境權益,改善環境質量出發,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發展戰略、規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要研究綜合環境與發展的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克服單純追求GDP的傾向。
第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發展循環經濟,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轉變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建設以節水、節地、節能、節材、節約其他資源和保護環境為主要內容的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按照“減量化、再使用、資源化”的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為核心,努力實現產業生態化;積極推行清潔生產,以生態化改造工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發展廢物回收再利用產業和環保產業,提高資源生產率和循環利用率。嚴格環境準入,提高環保準入門檻,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實施強制淘汰制度,對技術落后、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企業實行強制淘汰;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降低產品單位產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積極利用經濟手段、運用市場機制,鼓勵各行各業節約資源、降低污染排放;繼續推廣各類循環經濟試點示范。
第三,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首先要采取最嚴格的措施保護飲用水源,加快重點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爭取得實質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發展過程中,優化城市規劃布局,加快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高污水、垃圾處理率,積極保護城市區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涂濕地等自然遺產;三是加快燃煤電廠脫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的大氣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新能源,減輕酸雨污染和大氣塵污染;四是加強農村環保工作,以轉變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為核心,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治理養殖業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實保障農產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規律,加強生態保護,搞好生態功能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和旅游開發的環境監管,防止新的破壞;六是在核電發展中,加強環境安全監管,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第四,加強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合作。我國立足于解決好國內環境與發展問題,繼續改善13億人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同時,繼續推進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國際合作。一方面積極參加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環境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談判,維護國際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為解決人類面臨的環境與發展問題做出貢獻。同時,積極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促進國內環境保護跨越式發展;制定突破綠色貿易壁壘、防止污染轉移、有害物種入侵等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促進貿易發展,保障國家環境安全。
談及中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時代,早在《逸周書·大聚篇》中就已有了關于禁伐山林等環保措施的規定,可見在這一點上我們國人并沒有落后于西方。然而中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積極的環境保護立法也并不落后于人,究竟為什么還是會遭到種種自然災患的遺害,環境破壞問題接連不斷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關鍵一點在于大量的環境立法并沒有得到有力地實施,中國的環境法律尚待通過更有效的機制使之真正發揮預期的作用,而將環境法律的經濟機制引進環境保護的立法中就顯得尤為關鍵和必要。
一、在環境保護立法中建立環境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的必要性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過國家強制力的形式,將對統治階級有利的事實和行為確定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過程之中,目的的設定是第一重要的,它體現著立法的價值觀,這種目的理念支撐著立法的指導思想以及法律原則和制度的建立。環境法的目的無疑就是立法者通過制定法律,對一定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里體現了我國環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維護人類本身的健康,又不放棄對未來環境的保護和為后代人的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契機,把當代人的發展建立在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這一理念也是一項貫穿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始終的基本原則。這種價值觀最早產生于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上,它一改了人類長期堅持的“人類利益中心主義”,而轉向了“在不排除保護人類自身權利與利益的前提下,確立‘蘅平世代間利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保護人類的環境權與生態世界的自然權利’這兩大目標”的“生態利益中心主義”。①然而,目前的環境現狀,正亦步亦趨地與我們的環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綜觀我國的環境立法,通過大量的行政性質的硬性手段治理環境,既沒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類的健康與安全,亦沒能充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因此從環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發,引入環境法律的經濟機制已是環境立法的一種內在要求。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由于環境資源這一特殊的社會財富并不具有“外部經濟性”,從而使得環境的利用主體在不同層次的生產、投資、消費等活動中,很少考慮到由此產生的對財產、人身、生產活動、環境的舒適性以及環境美學價值的損害,并將其折算到有關的產品成本或收益當中,而往往只考慮到自身的成本和收益。這種視環境價值為零的思想一直左右著人們的經營理念,并因此也給人類帶來了犧牲環境以獲得經濟效益的慘痛代價,造成了環境的深度污染和破壞。針對諸此情形,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理念應運而生。環境成本內部化,就是指根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將環境與資源費用計算到產品成本中去,從而根本上反映產品的真正價值,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②環境成本內部化理念淵源于20世紀中期產生的環境經濟學。它的施行并不能完全依賴于原有的環境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需要進一步地確立環境法律的經濟手段,來確保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實施。從而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結構,增加技術投入,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合理有效利用社會資源,達到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實現可持續的發展戰略。
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會關系……歸根結底是一種經濟關系”,環境資源雖然一直被認為是一種大自然無償賦予給人們的財富,但當人們開始向它索取各種利益之時,它亦給人們帶來了生態環境的災難性破壞,這著實讓人類承受了致命一擊,使之將其從自然環境中索取的利益又以另一種方式(環境資源的保護和改善費用)還歸回去。這也就印證了一點,即使環境資源不屬于任何個人,但當它一旦與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發生了一定的關系,那么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價值,從而有必要也必須引入經濟的法律手段對于一切與環境資源發生社會關系的行為加以約束和調整。
二、環境經濟法律機制的含義及在我國環境保護立法中的體現
環境保護的經濟法律體制是在現實社會“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③兩種現象同時出現的情況下產生的。這也就是說它并非是一種簡單的經濟性的手段。《21世紀議程》中指出:“在過去的幾年中,許多政府,主要是工業國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歐、東歐和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愈來愈多的采用面向市場的經濟法律手段……。”因此,我們提出的環境經濟法律體制是指以“生態人”理念為出發點,以兼顧環境道德、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環境價值、社會效益為標準,以含有生態效益的經濟杠桿為主要調節方式的經濟法律規制手段。④環境經濟法律機制的關鍵性優勢在于,其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針對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環境保護措施,具有更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㈠環境資源的市場化,使環境資源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得到更為合理的有效利用,使污染者的經濟成本隨著污染物的多少而變化,從而激發生產者擴大技術投資,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環境管理成本的降低。
㈡引進了市場競爭機制的環境經濟保護措施,更體現了在污染分擔上的公平原則,一改往日“公共綠地的悲劇”,而是采取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明確了環境成本的分擔,而不是由全社會來承擔環境污損的成本。
㈢刺激市場主體的環保積極性。一方面,污染者盡量選擇經濟上最有效的解決方式,或受行政管制,或利用市場手段發展無外部成本的生產方式,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進行環境的污染防治;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以更積極地選用綠色健康的產品,因為環境成本的內部化使污染環境產品的成本價值要高于無污染、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這樣形成的價格差異自然引導人們樂于“綠色消費”,從而有利環境污染的進一步治理。
環境經濟法律機制在立法中的體現:
引入一系列的經濟理念進行環境治理,并不是所有的經濟學領域的手段都能適用,而只是適用其中有利于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一部分經濟手段。目前在環境保護立法中采用的較為普遍的是環境保護費的征收、排污許可證及排污權的交易制度,而在OECD國家廣泛采用的稅收和抵押金制度,雖在我國環境法的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隨著環保立法的不斷完善其最終亦將被納入到體系中來。
首先,收費制度在我國體現為環境保護費的征收,⑤它包括:⑴排污費的征收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我國排污費的征收體現為強制性的特點,主要擬訂“三廢”排放標準,超過一定標準排污則收取一定費用。對于向大氣、海洋、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實行排污即收費,進一步嚴格收費的標準。征收的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的專向基金,納入國家的財政預算,按區域實行分級管理。⑵征收環境生態補償費,是指為了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根據“利用者補償、開發者養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向從事對生態環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定數額費用。其主要適用于排污收費沒有覆蓋到的影響生態環境的各種行為,主要包括礦產資源、能源的開采、森林采伐、草原的過度使用、地下水資源的過度開采、地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開發區的建設等。
其次,排污許可證制度及排污權交易。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來對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約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因為它是進行排污權交易的基礎。排污權交易是指排污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標為標的進行的交易。通過政府事先設定某一區域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區或空間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以此通過運用市場刺激機制,鼓勵企業采用低費用、少污染的措施,將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企業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業,最終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稅收制度。稅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環境稅,主要包括產品稅和排污稅兩種。產品稅主要針對那些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產品,如石油、煤、天然氣、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稅,主要是針對污染企業,進行從源頭控制到生產行為控制的全程控制,納稅主體主要是從事造紙、化工、冶煉等“夕陽產業”的生產企業。
最后,環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過強制性的措施,使消費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裝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費者退回或者循環使用這些容器或包裝物。消費者在購買飲料等商品時,為包裝或裝有這些飲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物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待消費者使用完畢,若消費者按消費的數量退回包裝物或容器,則銷售者根據這些數量退還給消費者預期支付的相應數目的押金;否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意愿返回這些包裝物或容器,則相應地不能取回預先支付的押金。其實,這種環境保護措施在我國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瓶的處理就是這樣。只是隨著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方便成為了消費的主導理念,以致于讓人們遺忘了更重要的環境保護。所以,為了進一步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我們有必要放棄一點方便,而采取環境保護的押金制度。
除了以上這些環境經濟法律手段的適用,還有環境發展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續,在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環保立法中也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們共同作用于環境經濟法律的調整機制,最大限度地內部化環境成本,使環境資源達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從根本上改善著人類的生存環境三、環境經濟法律體制在立法中的尚待完善
雖然環境經濟法律體制已在環境法規中初步建立,各項經濟手段的運用也得到了立法的肯認,但在經濟手段的具體實施環節上還存在著亟待改善的地方:
㈠在征收環境稅方面,吸取西方的經驗教訓,完善環境稅收的計稅依據是關鍵。首先,我認為征收排污費的標準應該采用雙重指標,即以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總量來計征稅費,單一的計征標準往往造成顯失公正,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現象。《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境保護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實后,作為征收排污費的事實依據。”有經驗證明,根據單一的排放濃度標準來征稅,致使許多排放濃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嚴重的企業逃避了繳納排污費,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不利于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率和社會公平性。
其次,排污費的收費稅率根據污染物對環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實行多標準征收。按照《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附表的規定,個別工業密集、污染嚴重的大、中城市,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征稅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理想的稅率計算方法是通過國家各級環保部門拍賣含不同污染元素(如含硫、氯等)的商品的生產權,同時與同類綠色產品的價格成本進行比較,綜合平衡來確定相關稅種的稅率。
再次,注重間接課稅手段的利用。例如,對于由于消費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產品(例如,煙花爆竹),宜根據污染程度采取改變生產和需求結構的征管方式;對于其他產品則應當根據生產過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對其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稅率。這樣的產品如非綠色冰箱的生產。
最后,關于稅費的管理和使用。環境污染稅和產品稅費的計征,應當納入預算,作為環境保護的補助資金,按專向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之所以對稅費進行嚴格的專款專用,就是為了制止和糾正環境稅金被擠占、被挪用的的違法行為,以保證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在控制污染和促進環境管理中的作用。
㈡在征收排污費方面,關鍵是要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費的收費力度。以往的收費標準定位較低,這導致大多數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治理污染,因為相比較下來似乎交授排污費更合算一些,結果造成環境污染不但難以改觀,甚至更為嚴重,征費的初衷也就根本無法實現。
其次,推廣將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完全內化的雙收費制度。
再次,實行按污染物的濃度、種類、數量等多維度的量值進行計征的標準,同時對于多個因素造成的污染現象,即多因一果,實行全部征收排污費。
最后,同環境污染稅金一樣,通過獨立核算,納入專項帳戶,保證資金的合理用途。
㈢建立并扶植環境經濟法律體制下的新型活動主體。
首先,應該大力扶植專業的環境污染治理企業,實行環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為“誰付費誰治理”,以降低治理費用,發揮投資效益和規模效益。
其次,鑒于環境資源的社會公益性,為保障污染的及時整治,應建立類似“環境權益公司”的非營利組織以提高環境權益的保護效率。
再次,應當建立類似于“控污銀行”的中介組織以期代替政府在環境資源交易市場的既擔當組織者又充當中介機構的尷尬地位。
㈣針對我國現實的具體國情,在環境經濟法律體制中適時引進市場競爭機制,以取得環境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首要之條,引進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這一制度要求從事需要許可證和需要審批的活動的人都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繳納一定的保險金額。它一方面可以轉移投保者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用來消除未來不可預見的環境風險,同時使受害者得到及時的資金補償。
其次要求企業將資源利用率和生態效益及環境代價列入成本核算,進行生態環境經濟效益的分析,從而有效引導企業走環保之路。
四、小結
通過以上的分析,讓我們對于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環境經濟法律體制有了一定的理性認識。環境資源同樣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是整篇文章的精髓所在。這篇論文的寫作正是要喚起人們對于生態資源的保護意識,并將之進一步制度化為一系列的經濟法律制度,通過建立綠色稅收、科學收費、排污權交易以及綠色會計制度等系列措施,形成一道綠色保護屏障,讓當代人乃至子孫后代永遠生活在一個安靜、平和、美麗的地球上!
參考書目:
①《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北京大學法律文叢),汪勁2000年1月1日。
②《論環境立法的趨勢-市場機制的運用》,蔣艷,華東政法學院。
③《當代環境經濟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與制度創新》,唐磊珉,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論文摘要: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環境保護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環境權利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理論關注,而且不少國家的法律做出積極回應。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的基本特點,這很不利于我國的環境保護。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應當確立公民在環境保護中的主體地位,并且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應當兩條進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并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于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準并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于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并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并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后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于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于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并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并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于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噪聲、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公民環境權利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PeterS.Wenz)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癥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劇⑥都需要政府權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于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于民眾的授權。可以說,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于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后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Locke)同樣認為,“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后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采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于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于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并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3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并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達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于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于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吁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于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
“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于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后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環境,并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于公民權利的呼吁或宣稱對于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于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后,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并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并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于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4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公民環境權利的確認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有效調動社會力量以及司法權力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切實實現公民環境權利的有效保護,我們認為,在憲法確認以公民享有良好環境為內容的公民環境權后,可沿著兩條進路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一是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在以權力保護環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環境權利的內容。這些權利主要包括:(1)環境知情權。即公民對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獲得的權利。(2)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擁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組成環保的團體,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等權利。(3)環境行政請求權。即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環境行政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的另一進路是與傳統私權相融合,將公民環境權利在私法上進行規定。這一類公民環境權利主要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避免噪聲污染權等。超級秘書網
多路復用器和復用器的基本原理相同,根據光路可逆性質,只要多路復用器的輸出端和輸入端反過來使用,解復用器。波分復用(波分復用)技術是利用光纖的低損耗區的巨大帶寬,用不同波長的光信號為傳輸通道,多通道信號在發送端通過一個多路(復用器)組合,一個光束耦合到光纖傳輸。在接收端,再由一個解復用器將這些不同波長信道的光信號分開,進一步處理后,恢復原來的信號發送到一個不同的終端。
數據服務不斷提升開發運營,建設新一代寬帶城域網,為了方便客戶的經濟效益,快速動態提供帶寬。目前,中國通訊傳輸的骨干網絡帶寬被利用的占有率僅僅一成左右,如何能夠將這種龐大的帶寬服務業擴大經營是業務經營者目前所面臨的一項極為重要的課題。如果轉換成功,城域網將成為發展中國家大規模寬帶業務運營收入來源。在點對點的線性波分復用(波分復用)系統被廣泛應用在骨干網絡,適用于廣域網波分復用系統特別是環形網絡正在蓬勃發展。波長透明化使得波分復用技術得以非常適用地被應用到多項業務傳輸,并在能力和可擴展性的優勢明顯。用波分復用技術又可以實現波長出租,企業上網和存儲網絡互連,非常適合大中型城域骨干層解決方案。
(1)環網波長分配(Structurewdm)環網物理拓撲環,承載業務分布類型確定的波長信道分配結構,因此應根據實際軸承環網業務布局和規劃組織的每一個波分復用節點之間的波長信道分配結構。一個典型的都市地區分布運算有兩種,即集中收斂和統一的類型,因此環形波長信道分配結構可分為集中,一致收斂型(網)或兩者的混合形式。會聚服務分布一般是星或星型,即交通分布主要集中于一個或兩個特殊節點(如串聯或網關),城域匯聚層業務分布一般是單一的星或星型;
(2)波分復用節點基本(Structureaccording)波長的處理方式的不同,波分復用的基本結構可分為三類,即并行、串行和串并行混合結構型式。并行結構中的節點下路波長復用及解復用處理,通過波長也是一個復用及解復用處理。串行結構只在節點需要下路波長過濾,而不是通過波長復用和處理,該結構應用于業務的小節點,和具有成本低,體積小的特點。串并行混合結構是第一次通過子帶分隔的節點的道路上一個或更多的子帶濾波器,和子帶內的每一個波長復用解復用處理,而其他樂隊后,子帶波分復用器件加工領域通過候(Zaiguang)。串并行混合結構是亞區單位下路波長,可以實現模塊化的順利展開,因與子頻帶的波長通過相同的距離,衰減是相同的,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選擇。波分復用傳輸系統的運行可以根據波長的不同分為動、靜態兩種,動態的波分復用其復用器是可以通過利用關信號的交叉連接實現本地業務的,同時也可以有效避免不同波共用所產生的大功率突變。同時,在針對于波分復用節點的內部動態功率的均衡控制,一種方法是在每一個通道采取電子控制的方式加設內部的增益均衡裝置,另一種選擇是使用一個上限和下限波長的光功率監測和快速調整裝置;
(3)環網保護(Methodwdm)環網保護方法由多種。其一是根據其保護結構組成的不同分為路徑方面的保護和子網連接方面的保護兩種,路徑方面的保護是由“端”至“端”的保護機制完成,適合于任何一個物理結構,也可以以單向或雙向的保護模式實現保護功能。單向的保護是指兩個節點聯系之間進行不同的雙向業務物理路由,在單向保護失敗后切換影響傳輸信號的方向。而雙向的保護則是在兩個節點聯系之間通過同一個物理路由實現雙向業務,單向保護失敗即可開關信號傳輸。以不同的傳輸路基又可以分為光通道與光線路的保護。根據所受保護的系統部件不同亦可分為適當保護和共享保護兩種,其中受到保護的系統部件是單一的,在受到保護下其系統工作狀態可以進行傳輸一些相對低級別的額外服務。
1政府職責
首先就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而言,經濟考核標準的制定與相關考察因素的確定十分重要。換言之,政府在進行經濟考核時不僅僅要注重經濟發展的水平,同時更應注重對一些民生指標的考核,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實現建設和諧社會的目的,進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如果某一地區官員的晉升標準僅僅以當地生產總值為衡量標準,那么當地官員在順應這一趨勢的同時難免會忽略掉環境惡化的現象及問題。目前已有很多因片面追求經濟發展進而導致環境遭受破壞的案例被媒體報道,為此,針對這種現象,政府在制定官員評價標準時一定要綜合考慮環境發展問題。
2企業職責
就環境污染及破壞而言,企業無疑是導致環境逐步惡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政府針對這種現象出臺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對環保產業的支持與鼓勵,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嚴重產業的發展。然而,法律法規的制定終歸還是要企業來實施執行,因此企業的自律性顯得至關重要。可以說,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的自律性在環境治理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3公眾的參與
環境遭受破壞帶來的危害主要由居民來承擔,可以說,環境破壞在很大程度上給居民的生產及生活活動帶來諸多不便。此外,環境質量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影響到當地居民對當地政府工作的評價。為此,政府應積極引導居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之中,進而推動社會與經濟的和諧有序發展。
二、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1逐步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管理體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建立與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而在進一步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我們需進一步明確政府與市場調節在這一體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在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制過程中,我們可以嘗試采取以下幾種方式:(1)首先,可以建立相應的環境稅,也就是針對一些對環境帶來污染及破壞的活動征收的稅款,通過環境價格體制的建立及逐步完善,環境資源的成本逐步由外部成本轉化為企業的內部成本,這無疑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企業進一步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及治理工作。(2)此外,對于一些新型市場,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也應積極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及法規制定特點,通過進一步結合我國新型市場自身發展的特點進而逐步建立與完善我國的碳排放等新型交易市場規則。盡管目前我國已有相關方案出臺,但對于新型交易市場的建設與完善工作仍需進一步加強與改進。(3)最后,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進一步注重對環境保護懲罰措施的規范與推行,可以說,刑法懲治措施無疑是進一步確保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重要保障。而目前盡管我國現有刑法中也存在相關的條款及規定,但其推行及可操作性卻相對較差,這也就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刑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及成效。為此,我們應逐步改善環境保護刑法的實施狀況,這些懲治措施及手段無疑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增加環境污染及破壞的成本,進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的執行與實施。
2保障公民的環境保護參與權
在環境保護方面,公民參與權的首要前提與基礎是公民的知情權。沒有環境知情權的保障,就談不上公民的環境保護參與權,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民的環境權。環境資源本身作為一種公共的資源及財產,其保護與相關工作理應離不開公眾的積極參與。而目前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對公眾參與權并沒有諸多的涉及,一些法律法規即使有所涉及,其對公眾環境保護參與權的規定也相對較模糊。另外,目前我國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成本也相對較高,在選擇公眾代表參與到環境保護決策中時的客觀性依舊有待考察。而目前對于阻礙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決策及行為并沒有對應的懲罰機制及措施,這也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降低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此,在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方面,我們應進一步明確公民的參與權,并切實加強對公民相關環境權利的保障工作及機制。
3進一步發揮媒體的監督權
1.1森林分類經營與林業可持續發展
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是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的戰略問題。我國林業部門也根據這一戰略分別制定了國家及各省區的21世紀林業行動計劃。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與林業分類經營有密切的聯系。林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林業可持續發展不可能通過無限制擴大經營范圍來實現,只有通過對林地資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產力水平才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方向。
1.2林業分類經營
實現林業分類經營,基本指導思想是根據森林主體功能的發揮來經營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資的經濟效果,其經營行為完全是一種商品生產行為。商品生產行為主要受市場經濟規律約束。因此,對于商品林經營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嚴格的計劃去控制,而應由企業根據市場做出選擇。生態公益林則以森林生態公益功能的發揮為主要經營目的,而生態公益功能則不可能直接體現為經營者的經濟效益。因此,必須通過宏觀調控,以總體功能最佳為指導,協調經營行為,理順經營與受益、投入與產出的關系,才能保證其經營走上良性發展道路。林業分類經營其實質是林業經營的集約化與細分化。通過分類經營,可使經營對象整體功能發揮最佳,實現高效經營,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這即有利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對協調社會經濟的發展,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資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強森林病蟲害的防治
2.1提高生態認識,加強管理
(1)一是從加速生態建設和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認識。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標志,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是保護森林資源,促進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環節。
(2)二是從減輕危害損失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高度認識。森林病蟲害的嚴重發生,直接制約著森林資源的發展,抓好森林病蟲害防治,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損失,保護森林資源,而且能夠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3)三是從實現新世紀林業跨越式發展的高度認識。森林病蟲害防治對加快造林綠化步伐,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森林資源質量,促進產業發展,擔負著支撐保障任務,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必須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2.2加強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預測預報是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礎。林業部門應該堅持把病蟲害的調查監測工作放在首位,對轄區內的全部森林資源進行病蟲害調查監測,要以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森林病蟲害動態作為基本目標,確定專人、固定地塊、明確對象、指定方法、定時調查,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除治,堅決避免平時不調查,等到發現已是嚴重危害的局面。從發展看,全國要以國家級中心測報點為龍頭,以省、市重點測報點為骨干,以縣級測報點為基礎,盡快建立起一個覆蓋全國的、健全的預測預報網絡體系。不僅要能夠及時掌握全國森林病蟲害發生情況、發展動態,進行區域性短期預報或預警,而且能夠結合林木資源狀況、氣候氣象條件等相關資料,為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要通過對主要森林病蟲害的一般調查和系統觀測,不斷積累基礎資料,建立起數據庫,用高新技術和監測信息處理系統開展監測與預報工作。當前,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國家級中心測報點、省市重點測報點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手段的提高和管理制度的健全,要達到儀器設備現代化、技術先進、管理科學規范,使監測和測報能力能夠適應防治工作的需要。【摘要】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人類對環境的影響日趨劇烈。與此同時,森林的生態環境調節功能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林業不但是一個物質資料生產部門,同時也是生態公益功能生產部門。林業生態公益功能的認識不能只停留在宣傳上,還要做到針對森林的公益功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3.1盡快完成森林分類區劃
由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森林分類區劃標準與方法,各地按照區劃標準與方法盡快完成森林分類區劃工作,在將森林資源區劃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礎上,將公益林進一步區劃為國家重點公益林和地方重點公益林,將商品林進一步區劃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3.2根據森林分類區劃制定不同的限額采伐措施
對于重點公益林特別是國家重點公益林,實行禁伐,嚴格保護,只能進行撫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對于天然商品林實行限伐措施,確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額度。對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別編制采伐限額并執行。
3.3建立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對公益林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相應的補貼;對集體及私人業主營造的林木被區劃為公益林的,由國家收購,不愿意被區劃為公益林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集體或私人業主簽訂禁伐、限伐協議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對于私人業主營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繼續經營又不能轉讓給他人的,也應當由國家予以收購并給予一定的補償;逐步建立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繳納制度,要求生態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態公益林的供水、風景旅游、林地礦產開采、征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等經營單位或個人繳納生態公益林補償金。
3.4加強采伐限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
應當加強對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區調查設計、伐后驗收、采伐更新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其次,雖然對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額予以放寬,主要由經營者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確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樣事關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的內容實施,林業主管部門則應當加強對森林經營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
4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