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1 10:07:05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汽車消費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據統計,2004年9月,全國汽車貸款余額是1741億元,而10月份,全國汽車貸款已經到了1833億,其中整個汽車貸款壞賬1000億。汽車貸款壞賬的居高不下,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貸款人在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后,不能遵守履約及時還款。
這反映了當前我國社會消費信用環境不成熟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在目前全社會個人信用評估體系暫時還無法建立的情況下,銀行只有對借款人的資質條件進行規定。如新辦法中將借款人細分為個人、汽車經銷商和機構借款人,對不同借款人申請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資質條件,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要求。對個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強調要求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具有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固定和詳細的住址。
另一個原因則是因為汽車價格競爭激烈,導致消費者出現心理誤區。車價下降得太多太快是汽車消費信貸壞賬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購車者覺得自己以前買的車不斷貶值,與其繼續還貸款,還不如再買一輛新車,而銀行頂多是把車收走,沒有其他更好的催還貸款的辦法,結果是可想而知的,二手車的價值肯定不足以抵消貸款,銀行的車貸壞賬只能是節節攀升。
在國外,由于個人信用制度健全、抵押制度完善,一切金融活動均被資信公司記錄在案,并將其網絡化,免去了銀行鑒別申請人相關信息的繁雜勞動,不但節約了貸款成本,也使貸款手續簡便化。此外,國外法制環境完善,既扼制了汽車消費信貸者的違法行為,也在違法事件發生時能及時處理。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一是建立健全的信用體系;二是完善的法律環境;三是提高消費者素質。
2金融機構問題
在國際上,汽車銷售融資機構主要有三類:一是商業銀行;二是獨立的信貸公司或財務公司;三是汽車公司專屬的融資機構(見附表)。
商業銀行的優勢是資金雄厚,但是,業務范圍廣泛,難以專注于汽車的銷售融資。汽車公司所屬融資機構,專業性強,與汽車生產和銷售關系密切,有利于專注汽車銷售融資,但資金能力往往有限。而獨立的信貸公司或財務公司,則介于兩者之間。
在歐美國家,僅僅20%的汽車融資業務由銀行兼做,80%的市場份額則由汽車金融公司所占據。
3信用擔保公司問題
當貸款購車在發達國家大行其道時,我國的汽車信貸卻因難以突破風險瓶頸而止步不前。銀行界人士認為,汽車信貸模式尚未定型,存在手續復雜、速度慢、收費高等不足,而這一些瓶頸目前只能靠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來突破。
3.1手續復雜
按照各銀行現行的規定,貸款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戶口簿、月收入證明、房產證明、個人名下資產及收益證明等,如果你選擇信用擔保,還須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證明。有的還要提供結婚證、企事業單位及機關單位工作證、公務員證、私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納稅單據等。
而目前擔保公司只需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有效居住證明和收入證明。
3.2速度緩慢
一般來說,在客戶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之后,銀行、保險公司通常要花幾天時間對客戶資信進行調查、審核,加上辦理新車上牌、抵押登記所需時間,客戶從支付首期款到提車往往要等十幾天。
但擔保公司通過家訪的形式,只要能認定貸款人收入穩定,有還款能力,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就能保證在三天內讓客戶提到車。
3.3收費偏高
在申請汽車消費貸款時,在沒有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之前,消費者在向銀行提供第三方擔保的情況下,還要向保險公司購買數千逾萬元的貸款保證保險,以獲得銀行貸款。
但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不需要購車者提供擔保人,也不要消費者購買貸款保證保險,而且貸款利率比直接到銀行貸款低10%。
中國汽車銷售市場上車貸的四種主要模式:銀行+經銷商+保險公司、銀行+保險公司、銀行+經銷商和銀行直接面對客戶。一般情況下,中國的車貸保險大多是與銀行捆綁銷售,消費者買車向銀行貸款,銀行為規避風險,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時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份車貸保險,當消費者沒有能力或者拖欠貸款時,風險便轉嫁到保險公司身上。但保險公司為道德風險埋單的金額超過預支額度時,就不得不選擇退出和打破原有的運作鏈。保險公司此前退出,主要原因是車貸保險的經營風險巨大,不僅賠付率高,而且保險公司還不得不花很大的精力應對層出不窮的騙保事件,使得保險公司虧損嚴重。在保險公司退出保證保險之際,銀行不得不花大力氣接過一直由保險公司代勞的風險調查、約束和控制工作。
車貸市場因為風險的存在,才體現出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的價值。
4汽車金融公司的出現及受到的限制
汽車金融是指在汽車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機構向汽車生產、流通及消費環節提供的融資及其它金融服務,包括對生產商、經銷商提供的短期融資、庫存融資和對用戶提供的消費信貸或融資租賃等,是汽車生產、流通、消費的各個環節中所涉及到的資金融通的方式、路徑,包括從資金供給者到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流通渠道。
汽車金融公司是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并提供相關汽車金融服務的專業機構。汽車金融公司有技術、懂市場,開展業務更專業,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和購車者保持密切聯絡,這也使風險更容易掌控。而且,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憑借汽車廠商的強大背景,這是商業銀行無法擁有的先天優勢。
汽車金融公司在國外的發起形式多為如下三種:一是大的汽車制造企業單獨發起設立的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大都只銷售自己的產品,屬于“大汽車制造企業附屬型”,如“福特汽車信貸公司”、“通用汽車票據承兌公司”等;二是一些大的銀行、保險和財團單獨或者聯合發起設立汽車金融公司,屬于“銀行、財團附屬型”;三是一種以股份制形式為主、運作靈活的汽車金融服務公司。這里提到了汽車金融服務。所受到的限制:
4.1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受到限制
汽車金融服務是指汽車銷售過程中對消費者或經銷商提供的融資及其他金融服務,包括對經銷商庫存融資和對汽車營運機構及用戶的消費信貸或融資租賃。從金融服務方式看,除提供信貸業務之外,還包括融資性租賃、購車儲蓄、汽車消費保險和信用卡等。但根據2003年10月3日我國出臺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不能從事汽車租賃業務,而這項業務恰是國外很多汽車金融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同時,《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汽車金融公司不得開設分支機構。這一點也就決定了汽車金融公司不可能像國外的汽車金融公司一樣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
4.2汽車貸款利率受限制
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不能像國外的汽車金融公司可以自主決定放貸利率,并且通常執行的是零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的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礎上最高上浮不得超過30%、最多下調不得超過10%。利率浮動本來是汽車金融公司最大的市場競爭優勢,但這一規定使得汽車金融公司競爭優勢大減。
4.3汽車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受到制約
國外的汽車金融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來滿足資金的需求。但國內的汽車金融公司只有兩個方法來融資:其一是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其二是向金融機構借款。接受股東存款沒法從根本上解決資金問題,而向金融機構借款難度更大。因為,銀行本身也在開展汽車信貸業務,是汽車金融公司在車貸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如果單單靠自有資金發放汽車貸款來拉動汽車的銷售,其間的困難將會相當大。
汽車金融公司只有通過與國內商業銀行合作,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市場的細分將是大勢所趨。外資汽車金融公司具有專業化優勢,其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積累了成功的實踐經驗,在全球范圍擁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市場信譽。雙方會結合各自優勢探索建立廣泛的合作、合資關系,這種合作可以分為外部合作與內部合作兩種方式。內部合作是指汽車金融公司負責消費者的信用評價、貸款回收和還款保證,銀行則負責放貸并向汽車金融公司支付一定的費用。實際上,也就是銀行業務外包方式。外部合作是指外資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費者提供汽車信貸,銀行向汽車金融公司提供以綜合授信、資金結算、相互為內容的各項業務。從目前實際狀況來看,最可行的是加強外部合作。
因此,對于汽車金融前景,我們應該樂觀一些,未來3年內中國將釋放出500萬輛以上的消費潛能,汽車消費保持20%至30%的增長率,到2008年,中國的汽車市場將達到740萬輛,成為僅次于美國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車市場。無論是外資金融公司還是中資銀行都會在中國汽車信貸市場上大顯身手。
參考文獻
1尚春香.解讀汽車金融管理新辦法[N].國際金融報,2005-03-24
2楊金鳳.車貸市場即將變局誰來分食汽車金融大蛋糕[N].華西都市報,2003-10-20
關鍵詞汽車消費信貸金融金融公司
所謂汽車消費信貸服務,是一種由汽車經銷商自籌資金,經銷商作為貸方向消費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務。1993年,中國北方兵工汽車貿易公司第一次提出汽車分期付款概念,首開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先河。199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汽車金融管理條例》,四大商業銀行被授權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目前中國汽車銷售中,最多只有10%~15%涉及汽車信貸,而全球市場的這一比例平均達到70%。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國內汽車經銷商有40%倒閉,80%的汽車經銷商處于虧損狀態。這種銀行坐收利息,汽車廠商出售了汽車,對于汽車消費人而言,是花未來的錢,享受今天的生活三方都滿意的事,為何面臨瓶頸。
1消費者誠信問題
據統計,2004年9月,全國汽車貸款余額是1741億元,而10月份,全國汽車貸款已經到了1833億,其中整個汽車貸款壞賬1000億。汽車貸款壞賬的居高不下,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貸款人在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后,不能遵守履約及時還款。
這反映了當前我國社會消費信用環境不成熟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在目前全社會個人信用評估體系暫時還無法建立的情況下,銀行只有對借款人的資質條件進行規定。如新辦法中將借款人細分為個人、汽車經銷商和機構借款人,對不同借款人申請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資質條件,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要求。對個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強調要求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具有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固定和詳細的住址。
另一個原因則是因為汽車價格競爭激烈,導致消費者出現心理誤區。車價下降得太多太快是汽車消費信貸壞賬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購車者覺得自己以前買的車不斷貶值,與其繼續還貸款,還不如再買一輛新車,而銀行頂多是把車收走,沒有其他更好的催還貸款的辦法,結果是可想而知的,二手車的價值肯定不足以抵消貸款,銀行的車貸壞賬只能是節節攀升。
在國外,由于個人信用制度健全、抵押制度完善,一切金融活動均被資信公司記錄在案,并將其網絡化,免去了銀行鑒別申請人相關信息的繁雜勞動,不但節約了貸款成本,也使貸款手續簡便化。此外,國外法制環境完善,既扼制了汽車消費信貸者的違法行為,也在違法事件發生時能及時處理。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一是建立健全的信用體系;二是完善的法律環境;三是提高消費者素質。
2金融機構問題
在國際上,汽車銷售融資機構主要有三類:一是商業銀行;二是獨立的信貸公司或財務公司;三是汽車公司專屬的融資機構(見附表)。
商業銀行的優勢是資金雄厚,但是,業務范圍廣泛,難以專注于汽車的銷售融資。汽車公司所屬融資機構,專業性強,與汽車生產和銷售關系密切,有利于專注汽車銷售融資,但資金能力往往有限。而獨立的信貸公司或財務公司,則介于兩者之間。
在歐美國家,僅僅20%的汽車融資業務由銀行兼做,80%的市場份額則由汽車金融公司所占據。
3信用擔保公司問題
當貸款購車在發達國家大行其道時,我國的汽車信貸卻因難以突破風險瓶頸而止步不前。銀行界人士認為,汽車信貸模式尚未定型,存在手續復雜、速度慢、收費高等不足,而這一些瓶頸目前只能靠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來突破。
3.1手續復雜
按照各銀行現行的規定,貸款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戶口簿、月收入證明、房產證明、個人名下資產及收益證明等,如果你選擇信用擔保,還須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證明。有的還要提供結婚證、企事業單位及機關單位工作證、公務員證、私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納稅單據等。
而目前擔保公司只需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有效居住證明和收入證明。
3.2速度緩慢
一般來說,在客戶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之后,銀行、保險公司通常要花幾天時間對客戶資信進行調查、審核,加上辦理新車上牌、抵押登記所需時間,客戶從支付首期款到提車往往要等十幾天。
但擔保公司通過家訪的形式,只要能認定貸款人收入穩定,有還款能力,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就能保證在三天內讓客戶提到車。
3.3收費偏高
在申請汽車消費貸款時,在沒有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之前,消費者在向銀行提供第三方擔保的情況下,還要向保險公司購買數千逾萬元的貸款保證保險,以獲得銀行貸款。
但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不需要購車者提供擔保人,也不要消費者購買貸款保證保險,而且貸款利率比直接到銀行貸款低10%。
中國汽車銷售市場上車貸的四種主要模式:銀行+經銷商+保險公司、銀行+保險公司、銀行+經銷商和銀行直接面對客戶。一般情況下,中國的車貸保險大多是與銀行捆綁銷售,消費者買車向銀行貸款,銀行為規避風險,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時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份車貸保險,當消費者沒有能力或者拖欠貸款時,風險便轉嫁到保險公司身上。但保險公司為道德風險埋單的金額超過預支額度時,就不得不選擇退出和打破原有的運作鏈。保險公司此前退出,主要原因是車貸保險的經營風險巨大,不僅賠付率高,而且保險公司還不得不花很大的精力應對層出不窮的騙保事件,使得保險公司虧損嚴重。在保險公司退出保證保險之際,銀行不得不花大力氣接過一直由保險公司代勞的風險調查、約束和控制工作。
車貸市場因為風險的存在,才體現出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的價值。
4汽車金融公司的出現及受到的限制
汽車金融是指在汽車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機構向汽車生產、流通及消費環節提供的融資及其它金融服務,包括對生產商、經銷商提供的短期融資、庫存融資和對用戶提供的消費信貸或融資租賃等,是汽車生產、流通、消費的各個環節中所涉及到的資金融通的方式、路徑,包括從資金供給者到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流通渠道。
汽車金融公司是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并提供相關汽車金融服務的專業機構。汽車金融公司有技術、懂市場,開展業務更專業,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和購車者保持密切聯絡,這也使風險更容易掌控。而且,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憑借汽車廠商的強大背景,這是商業銀行無法擁有的先天優勢。
汽車金融公司在國外的發起形式多為如下三種:一是大的汽車制造企業單獨發起設立的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大都只銷售自己的產品,屬于“大汽車制造企業附屬型”,如“福特汽車信貸公司”、“通用汽車票據承兌公司”等;二是一些大的銀行、保險和財團單獨或者聯合發起設立汽車金融公司,屬于“銀行、財團附屬型”;三是一種以股份制形式為主、運作靈活的汽車金融服務公司。這里提到了汽車金融服務。所受到的限制:
4.1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受到限制
汽車金融服務是指汽車銷售過程中對消費者或經銷商提供的融資及其他金融服務,包括對經銷商庫存融資和對汽車營運機構及用戶的消費信貸或融資租賃。從金融服務方式看,除提供信貸業務之外,還包括融資性租賃、購車儲蓄、汽車消費保險和信用卡等。但根據2003年10月3日我國出臺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不能從事汽車租賃業務,而這項業務恰是國外很多汽車金融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同時,《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汽車金融公司不得開設分支機構。這一點也就決定了汽車金融公司不可能像國外的汽車金融公司一樣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
4.2汽車貸款利率受限制
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不能像國外的汽車金融公司可以自主決定放貸利率,并且通常執行的是零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的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礎上最高上浮不得超過30%、最多下調不得超過10%。利率浮動本來是汽車金融公司最大的市場競爭優勢,但這一規定使得汽車金融公司競爭優勢大減。
4.3汽車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受到制約
國外的汽車金融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來滿足資金的需求。但國內的汽車金融公司只有兩個方法來融資:其一是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其二是向金融機構借款。接受股東存款沒法從根本上解決資金問題,而向金融機構借款難度更大。因為,銀行本身也在開展汽車信貸業務,是汽車金融公司在車貸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如果單單靠自有資金發放汽車貸款來拉動汽車的銷售,其間的困難將會相當大。
汽車金融公司只有通過與國內商業銀行合作,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市場的細分將是大勢所趨。外資汽車金融公司具有專業化優勢,其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積累了成功的實踐經驗,在全球范圍擁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市場信譽。雙方會結合各自優勢探索建立廣泛的合作、合資關系,這種合作可以分為外部合作與內部合作兩種方式。內部合作是指汽車金融公司負責消費者的信用評價、貸款回收和還款保證,銀行則負責放貸并向汽車金融公司支付一定的費用。實際上,也就是銀行業務外包方式。外部合作是指外資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費者提供汽車信貸,銀行向汽車金融公司提供以綜合授信、資金結算、相互為內容的各項業務。從目前實際狀況來看,最可行的是加強外部合作。
因此,對于汽車金融前景,我們應該樂觀一些,未來3年內中國將釋放出500萬輛以上的消費潛能,汽車消費保持20%至30%的增長率,到2008年,中國的汽車市場將達到740萬輛,成為僅次于美國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車市場。無論是外資金融公司還是中資銀行都會在中國汽車信貸市場上大顯身手。
參考文獻
國外汽車工業經過百年的歷史發展,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轉化為一個完整的“融資—信貸—信用管理”的運行過程,這為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已經比較成熟。本文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汽車消費信貸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費信貸的特點。
2.1汽車金融服務主體多樣化
國外汽車金融服務的機構主要有:汽車金融公司、銀行、信貸聯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車融資銷售方面,以美國為例,汽車金融公司占39%,銀行占26%,其他機構占35%。在國外,銀行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的優勢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機構所取代,因為其他機構相較于商業銀行在這方面具有更明顯的競爭優勢。它們更多的是與汽車公司的利益緊密相關,在汽車行業不景氣時,銀行往往出于風險的考慮,會逐步收縮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相反,其他機構由于與汽車公司的利益休戚相關,不但不會減少信貸規模,還會以零利率的汽車貸款換取汽車銷售的增長。其次,在經營的專業化程度方面,其他機構也比銀行具有更多的優勢。風險控制、業務營運等方面,其他金融機構都形成了一套獨立和標準的業務系統,不僅降低了交易費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全面
隨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擴張和競爭的加劇,畢業論文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范圍也逐步擴大,應消費者的要求,設立了產品咨詢、融資、租賃、保險、零部件供應、維修保養、新車抵押和舊車處理等領域,從而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對汽車生產銷售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輔助作用。在德國,大眾汽車公司為客戶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險、維修、燃油的同時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國,客戶不僅可以獲得汽車貸款服務,也可銷售各種形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2.3風險管理比較完善
目前,國外在汽車消費信貸風險管理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不僅降低了信貸的風險,而且也擴大了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從而促進了汽車銷售的增長。為降低汽車信貸的風險,國外已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汽車信貸社會服務體系: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抵押登記部門、催收和追繳部門、舊車拍賣中心等,這些機構大大降低了汽車消費信貸的成本,減少了汽車信貸風險。健全科學的資信評價體系,是保證汽車消費信貸的關鍵,是促使汽車公司正常運作的重要環節。國外的信用機構采用的是高度的貨幣電子化將個人消費信用檔案、個人收支狀況等重要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反映出來,銀行及其他相關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獲得比較全面的資料[1]。為了進一步降低信貸的風險,對融資的車輛要求設定抵押權或取得所有權,要求購買者對融資車輛購買保險,要求經銷商及主要股東對融資合同做連帶保證,并對逾期未繳款客戶進行催收,并且通過健全的網絡系統對有效追蹤催收后客戶付款情況進行及時記錄,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債權。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證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汽車消費信貸、汽車工業發展的關鍵。在美國,統一的《商法典》、《貸款條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員會法》等相關法律,對買方與賣方的權利義務、擔保責任等問題都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如汽車消費信貸的流動抵押權、分期付款融資與汽車消費信貸相關問題均做出了明確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則對通商產業省的責任進行詳細周全的介紹,著重于對分期付款銷售的監控與調節,保護購買者的利益。這些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大大提高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運轉效率,減少了貸款呆帳的風險,避免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秩序的混亂。
3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存在的問題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人們對高級消費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強,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消費信貸的興起,國家比較成熟的金融市場來看,汽車消費金額的60%~70%都依賴于貸款。然而,我國汽車工業發展比較晚,汽車市場還不能與發達國家的相比,特別是中國汽車金融市場起步不過10年,還存在著包括市場主體、服務產品單一以及風險防范機制不夠完善和不規范等問題。
3.1汽車金融服務主體比較單一
在我國;商業銀行是目前開辦汽車消費信貸的主要機構,約占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95%。醫學論文而其他相關的金融機構由于受資金來源限制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這些都不適應汽車工業發展的要求。
3.2汽車消費信貸服務質量低
消費信貸其實是一種金融服務,所以服務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該市場的發展。所以,汽車消費信貸并不是單指將車賣出,還必須將售后服務納入這一過程中。目前,多數提供消費信貸的機構已清楚認識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均以自營或聯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車銷售一條龍服務和售后服務。然而售后服務的深度與細致度方面,國內與國外之間還是有一定差距的。
3.3風險防范機制不規范
金融機構從事消費信貸業務都把防范風險、保證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機構貸款與否,首先要考慮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個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機構對借款者的償債能力及資信狀況都難以及時準確地把握。這就極大的縮減了信貸的規模及范圍,從而影響了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也不利于汽車工業的發展與壯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費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況下,銀行為了降低汽車消費信貸違約所帶來的風險,往往會要求保險公司開辦履約保證保險[2]。然而,保險公司這時既要承擔車貸保險的風險,又要承擔道德風險,巨大的風險則是保險公司難以承受的。這種情況下,銀行極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從而延緩了汽車銷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還未形成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盡管《貸款通則》、《擔保法》針對消費信貸有一些介紹,但還沒有形成汽車消費信貸的相關立法、司法、執法成套的法規。這就造成了商業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無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違約,會出現耗時耗力、執行難的局面。相對于汽車消費者的權益盡管受到現行《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的保護,但是與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完善,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困難。
4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對策分析
(1)在汽車消費貸款方面,應該打破銀行一家獨汽車市場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有關統計顯示,從發達大的現狀,當然單純采用國外的措施(商業銀行退出大部分市場份額,讓汽車專業金融公司占居主導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國應根據現實國情采取適當可行的方法。銀行和汽車金融公司合作打開市場,利用銀行資金充足的優勢,把資金貸給汽車金融公司,由汽車金融公司做貸款零售,銀行與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車信貸服務質量方面,應盡量涵蓋汽車售前、售中、售后的全過程,同時還要開展購車儲蓄、融資租賃、汽車消費保險、信用卡、汽車旅游信貸等業務[3]。這些舉措不僅推動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也有利于汽車銷售的迅猛發展。
(2)汽車消費信貸必須建立在以個人信用管理為業務核心的基礎之上,要具備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個人信用管理技術和辦法,從而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體系應分為貸前、貸中、貸后三部分。貸前的工作主要是針對個人資信水平、財產狀況、收支狀況調查與評價;貸中的工作主要是個人信用狀況監控,觀察是否及時的償還貸款,財產狀況有無重大變故等;貸后工作則是對個人信用風險處置,并對其結果利用網絡實現資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車貸險的風險廣泛復雜,單憑保險公司的能力是遠遠不足的,而由于貸款銀行的業務比較多,在這方面的專業人才也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學的方法是加強多方合作。貸款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三者形成一個聯盟,共同擬訂合作協議,共同承擔風險,共享利益。這樣就可以借助銀行資金的優勢、保險公司人員的專業、經銷商的擔保,減少風險,化解危機,維護汽車金融市場的繁榮與穩定[4]。
(4)應進一步建立與汽車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銀行和保險公司在貸款人發生違約行為時,能夠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英語論文健全的法律制度應該對個人的信用制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等進行嚴格的規范,對消費者的還款行為的監控責任也應進行明確。
5結語
汽車消費信貸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手段已經越來越受到關注。它不僅可以調節汽車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購買力、擴大內需,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對于我國汽車市場而言,我國己經形成一個巨大的買方市場,發展個人汽車消費信貸對于有效地刺激消費、擴大內需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車消費信貸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李玉泉,卞江生.論保證保險[J].保險研究,2004(5):1-6.
[2]吳勇.淺談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問題及發展出路[J].重型汽車,2004(3):1-4.
[3]趙萍.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問題與出路[J].北京市財貿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9):3—5.
[4]郭珩.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的現狀、問題、及對策初探[J].市場周刊,2003(10):23—25.
關鍵詞汽車消費信貸金融金融公司
所謂汽車消費信貸服務,是一種由汽車經銷商自籌資金,經銷商作為貸方向消費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務。1993年,中國北方兵工汽車貿易公司第一次提出汽車分期付款概念,首開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先河。199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汽車金融管理條例》,四大商業銀行被授權經營汽車貸款業務。中國汽車銷售中,最多只有10%~15%涉及汽車信貸,而全球市場的這一比例平均達到70%。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國內汽車經銷商有40%倒閉,80%的汽車經銷商處于虧損狀態。這種銀行坐收利息,汽車廠商出售了汽車,對于汽車消費人而言,是花未來的錢,享受今天的生活三方都滿意的事,為何面臨瓶頸。
1消費者誠信問題
據統計,2004年9月,全國汽車貸款余額是1741億元,而10月份,全國汽車貸款已經到了1833億,其中整個汽車貸款壞賬1000億。汽車貸款壞賬的居高不下,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貸款人在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后,不能遵守履約及時還款。
這反映了當前我國消費信用環境不成熟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在目前全社會個人信用評估體系暫時還無法建立的情況下,銀行只有對借款人的資質條件進行規定。如新辦法中將借款人細分為個人、汽車經銷商和機構借款人,對不同借款人申請汽車貸款規定了不同的資質條件,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要求。對個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強調要求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具有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固定和詳細的住址。
另一個原因則是因為汽車價格競爭激烈,導致消費者出現心理誤區。車價下降得太多太快是汽車消費信貸壞賬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購車者覺得自己以前買的車不斷貶值,與其繼續還貸款,還不如再買一輛新車,而銀行頂多是把車收走,沒有其他更好的催還貸款的辦法,結果是可想而知的,二手車的價值肯定不足以抵消貸款,銀行的車貸壞賬只能是節節攀升。
在國外,由于個人信用制度健全、抵押制度完善,一切金融活動均被資信公司記錄在案,并將其化,免去了銀行鑒別申請人相關信息的繁雜勞動,不但節約了貸款成本,也使貸款手續簡便化。此外,國外法制環境完善,既扼制了汽車消費信貸者的違法行為,也在違法事件發生時能及時處理。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的根本出路在于:一是建立健全的信用體系;二是完善的環境;三是提高消費者素質。
2金融機構問題
在國際上,汽車銷售融資機構主要有三類:一是商業銀行;二是獨立的信貸公司或財務公司;三是汽車公司專屬的融資機構(見附表)。
商業銀行的優勢是資金雄厚,但是,業務范圍廣泛,難以專注于汽車的銷售融資。汽車公司所屬融資機構,專業性強,與汽車生產和銷售關系密切,有利于專注汽車銷售融資,但資金能力往往有限。而獨立的信貸公司或財務公司,則介于兩者之間。
在歐美國家,僅僅20%的汽車融資業務由銀行兼做,80%的市場份額則由汽車金融公司所占據。
3信用擔保公司問題
當貸款購車在發達國家大行其道時,我國的汽車信貸卻因難以突破風險瓶頸而止步不前。銀行界人士認為,汽車信貸模式尚未定型,存在手續復雜、速度慢、收費高等不足,而這一些瓶頸目前只能靠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來突破。
3.1手續復雜
按照各銀行現行的規定,貸款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戶口簿、月收入證明、房產證明、個人名下資產及收益證明等,如果你選擇信用擔保,還須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證明。有的還要提供結婚證、企事業單位及機關單位工作證、公務員證、私營營業執照副本、納稅單據等。
而目前擔保公司只需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有效居住證明和收入證明。
3.2速度緩慢
一般來說,在客戶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之后,銀行、保險公司通常要花幾天時間對客戶資信進行調查、審核,加上辦理新車上牌、抵押登記所需時間,客戶從支付首期款到提車往往要等十幾天。
但擔保公司通過家訪的形式,只要能認定貸款人收入穩定,有還款能力,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就能保證在三天內讓客戶提到車。
3.3收費偏高
在申請汽車消費貸款時,在沒有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之前,消費者在向銀行提供第三方擔保的情況下,還要向保險公司購買數千逾萬元的貸款保證保險,以獲得銀行貸款。
但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不需要購車者提供擔保人,也不要消費者購買貸款保證保險,而且貸款利率比直接到銀行貸款低10%。
汽車銷售市場上車貸的四種主要模式:銀行+經銷商+保險公司、銀行+保險公司、銀行+經銷商和銀行直接面對客戶。一般情況下,中國的車貸保險大多是與銀行捆綁銷售,消費者買車向銀行貸款,銀行為規避風險,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時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份車貸保險,當消費者沒有能力或者拖欠貸款時,風險便轉嫁到保險公司身上。但保險公司為道德風險埋單的金額超過預支額度時,就不得不選擇退出和打破原有的運作鏈。保險公司此前退出,主要原因是車貸保險的經營風險巨大,不僅賠付率高,而且保險公司還不得不花很大的精力應對層出不窮的騙保事件,使得保險公司虧損嚴重。在保險公司退出保證保險之際,銀行不得不花大力氣接過一直由保險公司代勞的風險調查、約束和控制工作。
車貸市場因為風險的存在,才體現出專業的信用擔保公司的價值。
4汽車公司的出現及受到的限制
汽車金融是指在汽車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機構向汽車生產、流通及消費環節提供的融資及其它金融服務,包括對生產商、經銷商提供的短期融資、庫存融資和對用戶提供的消費信貸或融資租賃等,是汽車生產、流通、消費的各個環節中所涉及到的資金融通的方式、路徑,包括從資金供給者到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流通渠道。
汽車金融公司是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并提供相關汽車金融服務的專業機構。汽車金融公司有技術、懂市場,開展業務更專業,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和購車者保持密切聯絡,這也使風險更容易掌控。而且,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憑借汽車廠商的強大背景,這是商業銀行無法擁有的先天優勢。
汽車金融公司在國外的發起形式多為如下三種:一是大的汽車制造單獨發起設立的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大都只銷售自己的產品,屬于“大汽車制造企業附屬型”,如“福特汽車信貸公司”、“通用汽車票據承兌公司”等;二是一些大的銀行、保險和財團單獨或者聯合發起設立汽車金融公司,屬于“銀行、財團附屬型”;三是一種以股份制形式為主、運作靈活的汽車金融服務公司。這里提到了汽車金融服務。所受到的限制:
4.1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受到限制
汽車金融服務是指汽車銷售過程中對消費者或經銷商提供的融資及其他金融服務,包括對經銷商庫存融資和對汽車營運機構及用戶的消費信貸或融資租賃。從金融服務方式看,除提供信貸業務之外,還包括融資性租賃、購車儲蓄、汽車消費保險和信用卡等。但根據2003年10月3日我國出臺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不能從事汽車租賃業務,而這項業務恰是國外很多汽車金融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同時,《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汽車金融公司不得開設分支機構。這一點也就決定了汽車金融公司不可能像國外的汽車金融公司一樣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
4.2汽車貸款利率受限制
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不能像國外的汽車金融公司可以自主決定放貸利率,并且通常執行的是零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的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礎上最高上浮不得超過30%、最多下調不得超過10%。利率浮動本來是汽車金融公司最大的市場競爭優勢,但這一規定使得汽車金融公司競爭優勢大減。
4.3汽車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受到制約
國外的汽車金融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來滿足資金的需求。但國內的汽車金融公司只有兩個來融資:其一是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其二是向金融機構借款。接受股東存款沒法從根本上解決資金,而向金融機構借款難度更大。因為,銀行本身也在開展汽車信貸業務,是汽車金融公司在車貸市場上的競爭對手。如果單單靠自有資金發放汽車貸款來拉動汽車的銷售,其間的困難將會相當大。
汽車金融公司只有通過與國內商業銀行合作,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市場的細分將是大勢所趨。外資汽車金融公司具有專業化優勢,其在很多中國家積累了成功的實踐經驗,在全球范圍擁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市場信譽。雙方會結合各自優勢探索建立廣泛的合作、合資關系,這種合作可以分為外部合作與內部合作兩種方式。內部合作是指汽車金融公司負責消費者的信用評價、貸款回收和還款保證,銀行則負責放貸并向汽車金融公司支付一定的費用。實際上,也就是銀行業務外包方式。外部合作是指外資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費者提供汽車信貸,銀行向汽車金融公司提供以綜合授信、資金結算、相互為的各項業務。從實際狀況來看,最可行的是加強外部合作。
因此,對于汽車金融前景,我們應該樂觀一些,未來3年內中國將釋放出500萬輛以上的消費潛能,汽車消費保持20%至30%的增長率,到2008年,中國的汽車市場將達到740萬輛,成為僅次于美國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車市場。無論是外資金融公司還是中資銀行都會在中國汽車信貸市場上大顯身手。
1.1擴大消費市場規模據汽車工業協會統計,我國2013年的汽車產量為2211.68萬輛,同比增長14.76%。汽車市場如此龐大的產量也提醒著我們廣大消費者,將汽車由少數人買得起的高端消費品變成廣大人民群眾都能買得起的普通消費品并不是夢想。汽車消費信貸的出現正好可以解決遠期購買和近期消費的矛盾,汽車銷量的增加也可帶動汽車相關服務業的發展,進而擴大汽車消費市場的規模。
1.2增強汽車企業的競爭力我國汽車產業雖然發展迅速,卻沒有幾個真正能夠在國際市場上站得住腳的大企業,中國想要發展為汽車強國,就要真正的與世界汽車的發展接軌,發展為大型汽車集團才能增強國際競爭力。世界知名的大汽車企業大眾汽車設立了專為汽車消費融資的信貸公司,其公司不僅有規模龐大的優勢,消費信貸服務也是該汽車集團的重要發展手段。中國汽車想要更好的發展,汽車消費信貸服務的推廣勢在必行。
1.3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為減緩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沖擊,多次提出要擴大內需來促進經濟增長。2009年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汽車消費的意見》等政策,明確指出要加強建設汽車金融服務制度體系,促進汽車消費市場平穩快速的發展。近年來,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扶持下,汽車服務業發展迅速,而汽車消費信貸作為提高居民購買力的一種有效手段,既能擴大內需,也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2國內外汽車消費信貸的對比分析
2.1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分析
2.1.1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的發展最開始的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發展于二十世紀初期,1919年美國通用公司成立了第一家汽車消費信貸機構,緊接著在1949年德國大眾公司也成立自家的信貸銀行,即如今的金融服務公司,1959年福特公司也成立了信貸公司,為全球幾千萬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與40多個國家的汽車經銷商建立貿易合作關系。一個多世紀的發展使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的體制更加完善,貸款購車也成為了國際購車最普遍的方式。據統計,全球有70%的私人用車是通過貸款的方式購買,在美國、德國貸款購車的比例就高達80%、70%,連經濟條件比較落后的印度也有60%的貸款購車比例。汽車消費信貸使金融服務市場更加開闊,是汽車產業的強力催化劑。
2.1.2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的成功原因分析
(1)超前消費觀。超前消費也可以說成“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在國外,超前消費是一種時尚消費方式,是社會生活的樂觀體現。美國民眾就是很好的超前消費代表。美國在1999年的消費信貸為15330億美元,占其總GDP的16.19%,到2006年,消費信貸總額為24050億美元,占其總GDP的21.2%,消費信貸的年增長率以每年4%的速度在增長。國民超前消費觀的廣泛推崇不僅刺激了消費,而且加快了經濟增長的步伐。美國是目前世界上消費信貸最為發達的國家,80%的貸款購車率給美國汽車市場強有力的支持。
(2)豐富的消費信貸機構和服務內容。在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的機構主要有汽車金融公司、銀行、汽車經銷商、信貸聯盟、信托公司等。其中商業銀行成為汽車消費信貸的主要供應商,而汽車金融公司是提供汽車消費信貸的主體。汽車金融服務中除了基本的信貸服務之外,還包括融資租賃、購車儲蓄等其他業務,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在面對不同消費人群,通用汽車金融服務公司還推出專門針對學生購車的信貸品種,來吸引年輕消費人群,以此來提高群眾對該品牌的忠誠度。
(3)健全的個人信用制度。在信貸制度十分完善的德、美、法等國家,貸款購車十分方便快捷,原因是信貸機構可以直接在電腦系統中了解到貸款購車者的個人資信檔案,以此來判斷是否具備貸款購車的條件。其檔案中包括:個人身份證明、收入來源及個人信用度評估等內容。在美國,還有專門為個人信用信息服務的社會機構,專門收集整理個人信息狀況。
(4)完善的法律體系。英國、日本等國家都具備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日本制定的《分期付款銷售法》就立意為消費者服務,對貸款購車具有很好的指導作用。英國的《消費信貸法》對企業和個人都具有威懾力,提高了消費者的信用意識,也使企業在商業運行中有更好的發展。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了消費信貸的高度發展進程。
2.2國內汽車消費信貸分析
2.2.1國內汽車消費信貸的發展1998年央行出臺《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使得汽車消費信貸業務逐漸發展起來。從1998年至今,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經歷三個階段,分別是:1998年至2003年的高速發展階段,2004年至2006年的萎縮調整階段,2007年至今的競爭擴張階段。經過十幾年的不斷調整和創新,中國汽車消費信貸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汽車信貸業務在我國的滲透率還不夠高,銀監會數據顯示,中國五大行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消費貸款余額為65537億元,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為58310億元,占據絕大部分份額;而汽車消費貸款余額為472億元,所占份額較少。
2.2.2制約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因素分析前面已經分析過我國發展汽車消費信貸的重要性,其未來發展方向和創新改革與汽車市場、汽車企業乃至國民經濟都是息息相關的。但由于我國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還有許多制約因素影響著其發展進程。
(1)傳統思想觀念的束縛。中國百姓習慣遠期消費,將預期想要購買商品的資金準備齊全才會去購買該商品。傳統的全額付款方式購物會使消費者在潛意識里認為汽車是高檔消費品可以不作為購買目標,傳統觀念的束縛阻礙了新消費觀的通行。
(2)個人信用制度不完善。在我國并沒有像國外的“社會保險號碼”可查閱個人信用相關信息,也沒有個人征信檔案記錄可以被汽車經銷商所了解,個人財務信息、職業信息等都屬于不透明的隱私內容,信用信息的不流通阻礙了業務的辦理。在國內申請汽車消費貸款要確保購車者的信用是否合格,還會選擇找擔保人,這樣涉及第三方的制度顯得十分繁瑣。而個人擔保主要以房產為擔保前提,但是在房產價值評估等各項手續的操辦中,不僅耗時長而且花銷大,加大了消費信貸的難度。
(3)潛在消費市場未挖掘。大部分消費信貸客戶都集中在上海等一線大城市,而消費水平正在逐步提升的二三線中小型城市的消費市場尚未被挖掘開發。上海的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在2012年的個人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就占該公司金融業務的七成比例。而相比之下,二線城市的武漢在調查居民申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意愿時,僅有32%的居民愿意選擇信貸方式購車。武漢作為東風汽車公司的發展基地,其汽車銷量逐年遞增,面對如此廣闊的汽車銷售市場,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也應當在此大力展開,其消費市場有待挖掘。
(4)法律法規不完備。我國汽車消費信貸開展不過十幾年,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國家在法律法規的方面沒有制定關于消費者和汽車經銷商的直接維權法和制約法,使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無章可循,導致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在1998年出臺的《汽車消費信貸管理辦法》早已經不適應當今汽車消費市場的發展,而新的管理條例還未出臺,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夠嚴的局面導致許多拖欠還款等問題,也使各金融機構提高申請貸款購車的各項條件,使得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受到極大的阻礙。
3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的未來發展對策
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在國外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對于將此業務開展才十幾年的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再結合我國國情和國民經濟的未來發展方向,不斷完善和改進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的進一步開展,才能起到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3.1改變消費觀思想決定意識,意識決定行動。只要當思想觀念發生改變才能使人們自主地去參與到生活消費享受中來。人們有意識的去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就要改變消費觀,使超前消費超前享受不再只是空想。
3.1.1依靠金融機構和媒體通過報紙、網絡、電視等方式對消費信貸進行知識普及讓人們對消費信貸的知識有所了解,并通過調查采訪的方式詢問百姓有哪些困惑并統一收集建議,將問題解答后以同種方式反饋給民眾。
3.1.2針對不同的消費人群采取不同的業務推廣思想中年群眾的理財意識多為儲蓄首選,可以通過宣傳合理理財方式間接地向群眾推廣將儲蓄購車的經費進行其他投資,轉而選擇信貸購車方式。年輕一代是汽車需求較旺盛的群體,能很快接受超前消費的思想,是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主力軍。
3.1.3社會有保障才能促進消費要使百姓能夠放心大膽的選擇自己有所需求的消費,前提是社會制度要有保障,在醫療保險和社會福利以及教育工作上有所改進和安撫,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在減少后顧之憂后才能刺激消費,拉動經濟增長。
3.2完善個人信用制度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除了查證購車者的資產價值之外,就是評估其個人信用記錄。在我國個人信用的評估具有不確定性,阻礙了業務交易的進行。
3.2.1建立個人信息統計組織鑒于國外的個人資信檔案的儲備和全國信息查閱系統的建立,我國也可成立相關部門或中介信息機構來專門收集客戶信用資料作為個人信用度的評估標準。同行業間信息集中度較高,有專門組織進行信息處理,而有信息調用需求就可以直接向該組織申請查閱。
3.2.2加強信息源之間的合作個人征信來源很多,必須要確保信息的可靠性,才能讓個人信用度真實化。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在職公司等各個組織要積極配合,讓個人投資、個人收入狀況、個人貸款記錄等被集中地收集在一起形成統一的評斷依據。
3.2.3加大失信懲治力度對于申請貸款者的失信行為要記錄到個人信用檔案中,對其信用度重新估計,并視其情況輕重度確定該購車者之后的業務辦理;對于信息來源機構上報錯誤信息也要有所警示,要及時核對該組織提供的其他信息是否可靠。
3.3健全法律法規法律是公民維權的保障,隨著消費者維權的意識的增強,因信貸業務引起的糾紛不在少數,但是關于信貸方面法律的欠缺導致交易雙方都有很大損失。
3.3.1制定維護借款方的法律借鑒美國的《公平信貸報告法》、《信貸機會平等法》等維護合理公平信貸環境的法律,我國也可以制定類似的法律維護貸款者的合法權益,在保證貸款者享受平等權利的前提下,進行合法信貸。
一、汽車消費貸款及相關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表現現象
實踐中,這類業務的基本作業模式是:購車人先與汽車經銷商簽定購車合同,然后憑購車合同到銀行申請貸款,同時銀行要求借款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此外,銀行與經銷商、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又簽定了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的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此時,購車人在這個業務體系中身兼三重身份:在購車合同中是購車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借款人,在保險合同中是投保人。
由于部分購車人信用道德嚴重淪喪、社會基本信用體系的缺失、國家機構信息封鎖和不作為,銀行和保險公司風險控制措施的嚴重不到位,上述因素的結合,導致了相當一部分購車人有意識地充分利用上述因素的漏洞,發生了借款不還款的現象。其中的最大受害者就是銀行和保險公司。
綜合已經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案件的情況,糾紛案件存在以下類型:
1、假冒他人身份簽訂《購車合同》、《借款合同》及《保險合同》;
2、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明或偽造的購車證明簽定《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
3、在簽訂《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時出具虛假資信證明,如虛假婚姻證明、虛假職業證明、虛假收入狀況及還款能力證明等。
4、一車多貸,即:只有一個真實的購車關系,卻與多家銀行、多家保險公司簽訂多個《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
5、多車多貸,即:存在多個購車關系,借款關系及保險關系;
6、套貸,即:虛增購車價格,貸款金額遠遠高于所購車輛的實際價格,或貸款金額包括首付款和車輛購置附加稅等其它費用;
7、貸款未用于購買車輛,而是挪作它用;
8、以個人名義貸款,但所購車輛或貸款的實際使用人為法人單位。
9、用已經購買的車輛,作為新購車輛進行貸款。
在借款人發生不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銀行貸款后,銀行紛紛以借款人為第一被告、保險公司為第二被告(有的銀行列汽車經銷商為第三被告,視銀行與經銷商之間的合作協議而定),提訟或仲裁,要求:1、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2、保險公司承擔連帶或者保險賠償責任;3、經銷商承擔連帶或其他責任(多數案件中,經銷商同時也是《借款合同》的擔保人)。
二、關于銀行與借款人《借款合同》糾紛問題
銀行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糾紛,是案件糾紛的一個部分或者一個環節,對于《借款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1、關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般認為,(1)對于經過審查認定,確系冒用他人名義或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明、購車證明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的案件,因有貸款詐騙犯罪嫌疑,應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對于涉及債務人出具虛假資信證明,騙取銀行與其簽訂《借款合同》或一車多貸、套貸、用已經購買的車輛,作為新購車輛進行貸款的案件,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消”,只要債權人銀行沒有提出變革或撤消合同的訴訟請求。應當認定合同有效。(3)對于涉及以個人名義貸款,但所購車輛或貸款給法人單位使用;貸款未用于購買車輛,而是挪作它用等案件,均屬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該違約行為并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亦應認定有效。
2、對于《借款合同》有效,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案件的處理
在案件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債務人抗辯實際履行情況與《借款合同》、《購車合同》約定不符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借款合同》約定的車輛型號與債務人實際購入車輛型號相同,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數額高于債務人購買車輛價款;(2)《借款合同》約定的車輛型號與債務人實際購入車輛型號不同,導致《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數額高于債務人購買車輛價款;(3)《借款合同》約定的購車數量高于債務人實際購車數量,導致《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數額高于債務人購買車輛價款;(4)一車多貸,但債務人僅使用了其中一筆貸款;(5)貸款部分被債務人挪作它用,部分由經銷商使用;(6)債務人即未提取車輛,亦未是收到貸款;等等。
對于涉及一車多貸、套貸、用已經購買的車輛作為新購車輛進行貸款。貸款未用于購買車輛行為的案件,如果沒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應當按照《借款合同》有效來認定。
有些案件,債務人在法庭上抗辯其是在空白的《借款合同》及《購車合同》上簽字,債務人沒有使用或僅使用了部分貸款,其余貸款均被汽車經銷商挪用。在這種情況下,《借款合同》本身還是應當按照有效合同認定,對于責任的承擔,則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訴訟主體及責任承擔
有法院經過調查研究后,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當銀行既債務人,又要求經銷商(如:經銷商同時又是《借款合同》的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債務人提出上述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抗辯的,在有證據證明經銷商確未按約定將銀行劃入其帳戶內的貸款全部交付債務人或用于購買車輛時,債務人僅承擔其實際使用貸款數額的償還責任。因為此時合同未能按約定履行,是經銷商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其應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如果債務人已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數額償還本息的差額,沖抵本金。由于經銷商同時又是擔保人,在對其使用的貸款承擔償還責任外,還要對債務人的還款數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如果銀行僅債務人,或銀行雖一并了擔保人,但經銷商與擔保人不是同一法人,債務人提出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抗辯時,應追加經銷商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在有證據證明經銷商確未按約定將銀行劃入其帳戶內的貸款全部交付債務人或用于購買車輛時,按前述原則處理。如果經銷商下落不明,則可以按已查明的合同真實履行情況直接判決全部或部分的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并在判決中告知銀行有向債務人經銷商要求返回其余貸款的權利。
(3)在沒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提出的抗辯理由、且經銷商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已被債務人實際使用處理。
三、關于案件中的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這類案件中,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環節,是全案處理的難點,由于法律沒有對保證保險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分歧和爭議很大,主要表現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究竟是保險還是保證擔保?究竟應當適用《保險法》還是《擔保法》?
(一)保證保險的法律定性
對于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過這樣的觀點:“保證保險合同是為保證合同債務的履行而訂立的合同,具有擔保合同的性質。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權利人(債權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債務人、被保證保險人)。”,“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適用保險法,保險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釋稿尚在征求意見階段,還沒有被賦予法律效力,我們姑且只能作為一種學術觀點看待。就保險、法律的理論學術界和保險實務界(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來說,意見分歧也很大,有人認為保證保險就是保險,也有人認為保證保險本質上是保險公司以保險的形式提供的一種保證擔保,誰也說服不了誰。
司法實踐中,經過一番周折后,絕大多數法院和法官認為保證保險還是屬于保險,保證保險合同首先應當定性為保險,應當適用《保險法》來調整。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雖然保證保險某種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性質的依據應當是該行為本身而不是行為的目的或者功能。無論銀行是否與保險公司是否簽定了保險合作協議,特定的保證保險關系的成立,還是必須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車消費貸款向保險公司投保并簽定保險合同為前提。保險關系更加符合合同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二)保證保險糾紛中銀行與保險公司民事關系的認定
這個問題,也是在處理這類案件中分歧較大的問題之一。
實踐中,往往既有保險公司向購車人出具的體現保險關系的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也有保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簽定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有的案件中還有銀行、保險公司及汽車經銷商三方簽訂的“三方合作協議”。問題的焦點在于:在既有保證保險合作協議,也有保證保險條款的情況下,究竟誰的效力優先問題。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或者“三方合作協議”,是銀行與保險人(或者加上經銷商)為合作開展汽車消費貸款及保證保險業務簽訂的協議,針對的是將來一定時間內發生的各個具體的保證保險業務,該協議與之后實際發生的各個業務中的保證保險條款共同構成保險合同的內容。故合作協議或者“三方合作協議”和各個具體保證保險單后所附的保證保險條款應同時適用。因此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注意審查基礎合同關系的履行情況。結合保險條款以及合作協議對于免責事由以及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確定責任的承擔。
也有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銀行一般成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然而,由于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有合作協議的存在,并且,保險合同成立并被銀行接受,某種程度上就是合作協議的履行結果。故應認為銀行與保險公司還成立合作合同關系。因此,保證保險糾紛中,銀行和保險公司實質上存在兩個層次法律關系的競合——合作合同關系及因此產生的保險關系。同時認為,理解銀行和保險公司民事關系的兩重性的實質,對于正確調處兩者之間的保證保險糾紛十分重要,但鑒于銀行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實質上也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就開展保證保險活動所做的約定,為合理高效解決糾紛,避免民事審判出現泛技術化傾向,審判中,應將銀行保險公司請求賠償貸款損失案件(不論依據是合作協議還是保險合同)的案由確定為保證保險糾紛。同時,對于銀行依據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貸款損失的同時又提交合作協議作為證據的案件,應將合作協議也作為審判的依據,不宜以銀行僅依保險關系為由不審查合作協議。關于合作協議與保險條款的關系,鑒于實踐中保險合同訂立在合作協議之后,故銀行接受與合作協議不一致的保險合同,則應視為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特定保證保險關系中達成了以保險合同約定變更合作協議相應約定的默示協議。從而以保險合同的相應約定作為界定銀行和保險公司權利義務及風險負擔的依據;但如果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合作協議中已明確約定保險合同和合作協議約定相沖突時以合作協議約定為準的,則仍舊以合作協議約定作為界定銀行和保險公司權利義務和風險負擔的依據。
(三)關于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程序法問題
1、保證保險糾紛與相關消費貸款糾紛是否合并審理
實踐中多數法院認為,保證保險合同和相關消費貸款合同是互相獨立的民事合同,體現出兩種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彼此并無主從關聯。故銀行請求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的借款人,擔保人履行還款義務,同時又請求保險公司承擔保證保險責任的,應依法分別立案受理;除確有助于便利訴訟、解決糾紛的個案外,不宜將兩類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并處理。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經通過一個案件的處理,表示了與此相同的傾向性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險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了同樣的意見,即“權利人根據其與債務人(投保人)之間的合同投保人的,不得將保險人列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險事故發生后,權利人依據保證保險關系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債務人)列為第三人”。但是,司法實踐中,真正這樣分案處理的并不多見。
2、關于借款人(投保人)惡意欺詐涉嫌刑事犯罪問題
對于這個問題,有法院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的在審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糾紛案件中,如發現借款人(投保人)惡意欺詐并涉嫌刑事犯罪的,視情況分別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對于銀行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貸款損失的案件。由于此類案件調處的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由哪一方承擔最終貸款損失風險的糾紛,此糾紛并非以借款人(投保人)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所調處的范疇,故此類案件顯然屬于民事糾紛案件,應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對于此類案件,只要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借款人惡意欺詐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即可依法調處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不需終止案件的審理,更不宜駁回銀行的,至于借款人的惡意欺詐究竟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兩者只有度的區別而無質的不同,不影響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責任的分擔。只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借款人惡意欺詐的事實是否存在或者發現可能存在借款人與保險公司與銀行中的一方面串通欺詐另一方的事實,同時在偵察機關已經立案的情況下,才可終止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做出相應事實認定后再做處理。
(2)對于保險公司請求代位求償權的案件。由于保險公司向借款人代位求償的依據在于銀行對借款合同權利的讓渡,故該類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雖然是保險公司和借款人,但所審理的民事關系實質是借款合同關系,故如發現借款人惡意欺詐并涉嫌刑事犯罪,且偵察機關已經立案的,可裁定駁回保險公司的,由保險公司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主張權利;但刑事案件已經終結且沒有處理貸款損失償付問題的除外。
(四)關于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實體法問題
1、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
前已述及,《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系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和法律關系,相互之間不應當理解為主從合同關系。但是,由于《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借款人依法應當履行的、《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和責任,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的基礎合同關系。后者以前者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基礎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消,保證保險合同也將失去效力;《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解除或撤消的,則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正是基于這樣的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也對此做出了規定“基于無效的合同而訂立的保證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除此之外,對保險合同效力的認定還應結合《合同法》及《保險法》的其它相關規定來判斷。
也有法院對此提出相反的意見,認為:保險合同不因相關《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當然無效。理由是,保證保險合同不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且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也并非借款合同本身,而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對銀行應負的還款義務,故借款合同的效力不決定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
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因為,無論認為保險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借款合同本身,還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對銀行應負的還款義務,如果借款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就失去了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也應當歸于無效。
2、保險公司不賠償因投保人惡意欺詐導致銀行無法收回貸款的損失。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只能是或然性風險而不承保必然行風險。如果借款人是惡意欺詐騙保騙貸(實踐中表現為偽造身份資料和虛構消費合同等),則貸款違約風險在合同成立時已必然發生,基于此,惡意欺詐所產生的后果并非保險所承保的范圍。同時,由于保證保險獨立于消費信貸,故保險公司對投保人資信的調查也不代替銀行對借款人資信的調查,兩者在保險關系和借貸關系中被欺詐的后果只能各自依法分別承擔。依據《保險法》第5條、第17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此情況下,可以以投保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未履行如實告義務為由解除合同且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在此情形下,要求司法上對投保人違背如實告知義務或惡意欺詐的認定尺度有比較準確的把握,只有在保險公司明確詢問,并且投保人所隱瞞或虛構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存在直接、重大影響時,才可以認定投保人違背如實告知義務或惡意欺詐。
3、保險公司可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從許多法院反映的情況看,這類訴訟案件中,銀行不債務人及經銷商,僅保險公司的案件比較多。其的依據為銀行、經銷商、保險公司簽訂的關于合作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三方協議”以及保險公司向債務人出具的保險單。突出的問題是,為查清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是否人應當追加債務人及經銷商(一般為《借款合同》的擔保人)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于保證保險的規定:“同一合同債務既設保證保險,又設定物的擔保。權利人根據物的擔保仍不能滿足債權的實現時,可以請求保險人承擔保證保險責任”。現有案件中出現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先行處分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以抵減欠款,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規定責任賠償”。因此,如果其它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也對此做出了類似的約定,而在《借款合同》中又設定了保證或物的擔保時,保險公司享有先訴抗辯權,銀行不能在未向其它擔保人追償前,單獨保險公司。如果銀行未向其它擔保人追償前,單獨保險公司,法院應當以銀行尚不能就不保險合同行使債的請求權為由,裁定駁回銀行的。
銀行將債權人、經銷商、保險公司一并提訟時,法院可判決保險公司對處分物的擔保或向擔保人追償后不足的部分承擔保證保險責任。
如果在《保證保險條款》中有關于先訴抗辯權的約定,但銀行與保險公司在“三方協議”或全體協議中又約定,保險公司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時,應以協議的約定為準。因為《保證保險條款》中關于先訴抗辯權的約定是為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而設定的條件,該條件的有無并不影響投保人的權利義務。故銀行雖不是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作為《保證保險條款中的被保險人,在其與保險公司簽訂其它協議中對保險公司的先訴抗辯權另有約定時,應根據該約定認定保險公司不享有先訴抗辯權。當銀行僅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又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時,法院可不追加債務人及經銷商參加訴訟。
也有法院對以上問題持相反的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以銀行未先借款人或未先處分借款抵押物為由抗辯不承擔相應責任的,不予支持。因為,保證保險合同并不從屬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對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因此,不存在銀行主張保險債權前,必須先借款人或先處分抵押物問題。
4、保險公司理賠后,如銀行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可依法向借款人代位求償;如借款人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不能向借款人追償。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借款人和銀行均可作為保證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對于銀行作為被保險人的,由于保險公司承保的是銀行的貸款損失,借款人雖是投保人但并非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故應認為借款人是《保險法》第45條規定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者”。保險公司理賠后依法向借款人代位求償,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對于借款人作為被保險人的,由于保險公司承保的就是借款人向銀行的還款責任,借款人就是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保險公司理賠后無權再向借款人追償。
5、關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問題
司法上普遍認為,保險公司僅以投保人未依約還貸的事實,援引《保險法》第28條第2款關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規定,進行抗辯免責的,不可能會得到法院支持。
6、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
(一)紐虧性營銷汽車營銷市場中往往會出現客戶厭惡某一產品的現象,為此汽車營銷管理就需要變換市場營銷策略,對產生這種負需求的原因有所了解,進而有步驟、有計劃的采取有效措施,以盡可能扭轉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態度。
(二)刺激性營銷如果消費者對某一產品漠不關心或者毫無興趣,那么,該消費者就會呈現出無需求狀態,這就需要汽車營銷管理對刺激消費者購買欲望,將消費者的興趣與自然需求和產品本身聯系起來,比如,大中城市消費者不喜歡微型汽車,而微型汽車價格有比較便宜,且款式新穎,農村客戶在得知該汽車和摩托車價格不相上下時,就會將注意力轉移在微型汽車上,以此刺激消費者購買欲望。
(三)開發性營銷通常某一產品在市場中都存在潛在需求,然而,市場上并沒有這類產品,為此,就需要汽車營銷管理者對最新汽車產品進行不斷研發,并投放市場,以實現該潛在需求。此外,汽車營銷管理類型還包括重整性營銷、消減性營銷等。
二、汽車營銷管理中的問題
盡管我國汽車營銷管理企業實現了迅猛發展,然而還是有大量不完善之處,必須對其不斷提升與改善。目前國內汽車營銷管理中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汽車營銷管理理念滯后由于不斷深入的國際汽車貿易理念,使得我國汽車行業也逐漸學習國外優秀營銷管理方法,然而,由于受傳統汽車營銷管理理念的制約,很多汽車企業僅僅注重眼前利益,而不重視產品的銷售模式與價格,不合理企業營銷理念的運用,導致汽車營銷模式出現形式化與表面化尷尬局面。
(二)模糊的汽車營銷管理層次分析模糊的汽車營銷管理層次分析具體表現為,汽車管理者存在不到位的消費者需求與心理分析,使得盡管制定了各層次的營銷管理模式,然而依舊未獲得理想收益,所以依照消費者不同需求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缺乏合理性與科學性,不具有可行性。單一的汽車管理模式具體表現為大部分汽車企業僅僅在服務、生產與銷售汽車管理模式中局限著,對汽車銷售業績一味強調,并未做好汽車營銷前提的戰略調整工作。
三、以消費者為中心的汽車營銷管理模式
(一)不斷提升銷售人員綜合素質,培養其汽車營銷科學管理理念汽車營銷管理模式中,一定要全面提升汽車營銷人員與管理者的綜合素質,由汽車營銷管理者所選的具有較高素質的汽車營銷人員學習與掌握國內、國際先進的汽車營銷管理理念,通過學習國際、國內先進汽車管理理念,并將該理念應用于汽車營銷企業日常運營中,能夠有效管理汽車營銷模式。此外,需要強化培訓汽車營銷人員的心理與技能,確保企業競爭力與營銷人員綜合素質能夠得到全面提升。
(二)對汽車市場需求層次進行深入分析,不斷拓寬汽車營銷管理市場通過何種方式將汽車最高價值提供給消費者,確保企業能夠保持其特有的市場競爭優勢,實現汽車行業戰略目標,應該深入分析市場需求層次,對消費者心理與消費欲望進行充分把握,通過有效、科學、合理的汽車營銷方式不斷滿足消費者需求,以激發消費者消費欲望。所以,汽車營銷企業應該摒棄傳統汽車營銷理念,采用“由外而內”汽車營銷模式,著重于市場變化與消費者需求,對汽車經營管理模式與汽車生產計劃進行有效調整,對消費者不同需求與汽車營銷市場在各階段的變化,汽車營銷管理者必須制定科學有效的汽車營銷管理模式,通過發展的眼光解決汽車營銷中所存在的問題,以切實滿足消費者的不同需求。此外,以改變汽車營銷管理模式的方式對消費者形成一種長期吸引力,以此不斷拓寬汽車營銷管理市場。
關鍵詞:汽車消費;消費信貸;對策
汽車消費貸款是銀行對在其特約經銷商處購買汽車的購車者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的一種新的貸款方式,在國外已經出現并發展了近百年,已經成為個人消費貸款中的支柱產品。在幫助金融業增加利潤的同時,還把汽車產業和消費市場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為兩者提供了巨大的發展動力。而在我國,汽車消費貸款尚處于起步階段。
一.汽車消費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的汽車產業一直處于增長態勢,相對而言,汽車的金融服務相對落后。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并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這對調節汽車供求情況、提升居民購買力度、拉動經濟增長都有著消極的作用。我國尚處于汽車消費信貸的起步階段,銀行機構雖然出臺了一些關于汽車消費信貸問題的規定,但是在目前,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二.汽車消費中的問題
1.消費者對于信貸消費的意識不強
由于長期以來受傳統消費觀念的影響,我國大多數的居民仍然保留著保守性的消費觀念。對于“超前消費”的消費信貸方式還不能立刻接受,有些居民甚至表示這種信貸消費方式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消極的影響,從而對這種消費方式產生了抵觸情緒。與此同時,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尚在不斷完善的階段,這在側面增加了居民對于未來收支預期的不確定性。信貸消費的方式給普通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心理壓力。也正是因為這些原因,很多消費者在進行汽車消費和信貸消費的取舍時,因為對于信貸消費的不信任,放棄了對于汽車的消費。
2.貸款主體較為單一
商業銀行是我國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主體機構,幾乎占據了整個汽車貸款市場。財務公司或者汽車集團的財務公司因為受到資金來源的限制而很難在汽車消費信貸產業占據一席之地。而在歐美的發達國家,汽車消費的信貸主體就比國內更加全面,其中包括了商業銀行、商家、銷售財務公司以及保險公司。通過這些機構的聯合,消費者能得到的服務更為全面,貸款到達的也更為及時。在我國,雖然頒布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賦予了汽車金融公司信貸的資格,但是其中的限制也很多,國有的商業銀行仍然占據汽車消費信貸業的主導地位。這樣的狀況使得汽車消費貸款方面出現了產業壟斷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還可能導致行業服務質量不佳,效率低下,致使消費者不能得到良好的服務,長此以往就必然導致消費者參與熱情的降低。
3.個人信貸機制較為落后
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夠完善,社會的消費信用環境也不夠成熟,這使得銀行很難對于貸款消費者的個人信用狀況進行全面調查,這就給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同時,各大汽車廠商間的激烈競爭導致汽車價格下降速率加快,很多消費者還貸的積極性也因此下降。針對以上出現的問題,各家商業銀行紛紛制定相關制度來防范風險。但是,在另一方面,信貸資格要求的提高、申請流程的復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費者對于汽車消費信貸的積極性。
4.汽車消費信貸的擔保問題
目前我國的汽車消費貸款絕大部分來自于自有房屋的抵押。而房產的價值需要貸款人支付高額的評估費、找專業的機構進行評估,這無疑是給貸款人增加了負擔。同時,我國因為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汽車抵押登記和產權證相關制度,用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本身也很難實現,而且這種抵押本身因為無法從根本上避免重復抵押的問題,給負責信貸業務的銀行也帶來了風險。而對于提及到的履約保證保險,雖然很多銀行對此有涉及,但是有些地方的保險公司根本不能提供此項任務。而即使在提供這種保險的條件下,對于最難保證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還是把責任歸屬轉移給銀行,在這樣的狀況下,銀行本身面對的信貸還款風險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5.相關法規尚不健全
我國尚處于汽車消費信貸的起步階段,銀行機構雖然出臺了一些關于汽車消費信貸問題的規定,但是還是不能形成很好的市場制度。我國出臺的《貸款通則》和《擔保法》也沒有針對消費者信貸方面的條款。對于汽車消費信貸,也沒有相關的、可執行的法規。這就導致了商業銀行在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時候沒有法律法規可以依循,而且一旦在后期還款時候出現問題,又不能有效解決,只能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導致執行過程中的艱難。
三、汽車消費問題的對策
1.提高消費者對于信貸的認識
為了提高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水平,必須從根本上提高消費者對于信貸的認識。這就要求政府加大宣傳力度,有關部門通過媒介進行廣泛宣傳,讓消費者了解到適度超前消費的優勢,逐步扭轉傳統的消費觀念,增強消費者對于信貸行業的信心。
2.加強信貸工作相關服務
拓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優質的服務是重中之重。由于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形成,可以采取汽車經銷商與商業銀行聯手的服務方式。銀行也應在業務申報、審批流程上進行恰當的精簡。這樣的聯合服務模式有助于提高服務效率,降低雙方各自成本。與此同步地,在行業內部,也要采用統一的收費標準,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3.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
目前我國汽車消費市場發展緩慢與銀行過度的保護措施有關,而之所以發生這種狀況,根源還是在于個人信用制度不夠完善。所以當務之急在于健全個人信用制度,而最有效的辦法無疑是建立相關法規,其次也應著手完善個人的資信檔案,把個人的基本信息、個人信用歷史整合起來,設置信用資料庫,以便信貸機構對于消費者消費能力、信用狀況的充分了解。這樣就能加速汽車消費信貸行業的評估效率,也間接推動了汽車消費市場的發展。
4.完善貸款擔保制度
完善貸款擔保制度需要汽車經銷商、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通力合作。三者聯合起來以當前市場形勢為基礎,制定出平衡三方風險的擔保制度,同時嚴密監控資金流向,對違規操作進行嚴厲打擊。
5.制定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現有汽車消費市場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政府部門應發揮其效能和作用。政府部門應該針對汽車消費市場發展的現狀和趨勢制定出一套實用性強的法律法規,用以解決目前汽車消費過程中關于法律缺失方面的困擾。
希望通過以上提及到的措施,能為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的發展提供參考,同時也希望在汽車經銷商、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政府的共同協調努力下,我國的汽車消費現狀能夠不斷得到改善、水平也能不斷提高,為人民的幸福生活做出應有的貢獻。
結語:
汽車消費貸款是銀行對在其特約經銷商處購買汽車的購車者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的一種新的貸款方式,在幫助金融業增加利潤的同時,還把汽車產業和消費市場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為兩者提供了巨大的發展動力。而在我國,汽車消費貸款尚處于起步階段,很多問題亟待解決,只有針對問題相應地采取措施,才能保障汽車消費穩健、快速的發展!同時也希望在汽車經銷商、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政府的共同協調努力下,我國的汽車消費現狀能夠不斷得到改善、水平也能不斷提高,為人民的幸福生活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宋芳秀.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的發展前景與對策建議[J].浙江金融,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