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刑法論文8篇

時間:2023-04-01 1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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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刑法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 生命 安樂死 立法

有一句話叫“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但是請你試想一下,如果人都沒有生命的話,那么是不可能有愛情的,因為生命僅有一次,如果沒有了它,那么所享受、行使的一切權利都將無從談起。所以,包括中國在內的當今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會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放在首要位置。然而安樂死作為奪取生命權的一種方式,正是因為其最終奪取了人的生命,所以人們會認為它與我們所保護、保障的生命權是對立的,且一開始就會強烈的批判它、唾棄它。

盡管我們認為安樂死最終剝奪的是生命權,但是,到目前為止,它由最初的被批判到被少數的國家認可并給予立法,這背后也歷經了無數的艱辛,無數的磨難。就此而言,可以說,安樂死對于個人、社會乃至整個國家都會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一、安樂死的概念及起源

“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Euthanasia,該詞來自于希臘語上的Eu(對應英文之Good)和Thanatos(對應英文之Death),故對安樂死最常見的理解是“好死”或“善終”,但也有人把它詮釋成謀殺,殘忍的行為。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種不同的觀點,即一種觀點是對安樂死表示贊成,而另一種是對安樂死表示反對。

其實安樂死很早以前就已存在了,而不是近現代才出現的。據各類文獻記載,原始游牧部落中就出現了安樂死行為。豎那個時候,人的生命可能由于天災、瘟疫、食物匱乏、甚至是傷口感染等等原因而被奪取生命,整個原始游牧部落為了生計須要不斷的遷徙,而部落中的老弱病殘會首先被舍棄。有時為了幫助他們減少痛苦,還會將其擊斃。這種行為雖然殘忍,但在當時的背景下,這樣做既減輕了老弱病殘的痛苦和部落的負擔,又保持了本部落的健康強盛。

可見安樂死行為一直從原始社會保持至今,只是隨著歷史的變遷和時代的進步也在不停的更新。

二、安樂死行為的定性

安樂死的類型有很多,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絕對安樂死,也叫積極安樂死;另一種是相對安樂死,也叫消極安樂死。消極安樂死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比如說一個人既沒有停止心跳,也沒有發生腦死亡,因為這個人已經無法痊愈,生命很快就要結束了,繼續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也只是緩解病人的痛苦,延長一點時間而已。醫生就不再采取任何治療措施,這種做法就屬于消極安樂死。由于消極安樂死在實踐中普遍存在,我們也沒有辦法將這種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并且也很難定罪。現在爭議最大的是另一種情況,那就是積極安樂死,行為人采取一定的行為,也就是使用外力加速他人的死亡。主要是針對一些病入膏盲并且身患絕癥的病人,病人自身很痛苦,對家庭和國家的負擔都很重。我們能否采用打針等方式加速這類病人的死亡?對于積極的安樂死的認定,本來是沒有什么可以爭議的,就是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是,近年來,有關安樂死的立法提案也紛紛出現,然而這個問題最終沒有作為一個議案正式地被提到大會上進行討論。由此可見,安樂死在我國也已經成為一個熱點且與人們的生活越來越緊密相連了。

世界上一些國家相繼在法律中將安樂死合法化,荷蘭是世界上最早使安樂死完全合法化的國家,比利時在2002年5月成為世界上第二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日本通過法院判例給安樂死以有條件的認可,并逐漸形成了日本安樂死判例法。豏我國跟荷蘭等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進行比較,仍然是比較難做到安樂死合法化的。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于,由于荷蘭等國國土面積較小,國家對于一些制度的實施容易協調。相反,我國國土面積遼闊,對于一些制度的實施很難操控協調。最關鍵的問題還在于我們正確判斷可以實施積極安樂死的對象,也就是說,怎么對“病入膏盲”和“身患絕癥”進行具體的限定。荷蘭專門成立了一個委員會,申請實施安樂死的病人必須經過這個委員會的認可以后,才可以完成安樂死。我們國家有眾多省份,需要建立很多這種專門鑒定安樂死的委員會,而且在醫療實踐的角度,也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比如說,同樣一種病,有的醫生認為是絕癥,而有的醫生認為可以治愈。

三、安樂死在《刑法》的實施上無障礙

安樂死在《刑法》的實施上有無障礙的關鍵問題在于安樂死是否等同于故意殺人,是否會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之所以會有這樣的顧慮是因為安樂死和故意殺人罪確實有一些共同點。第一,兩者的實施者都明知實施了這一行為后可能會出現死亡這一后果,而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的發生。第二,兩者的客體都是人的生命權。

但盡管如此,安樂死和故意殺人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一,二者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一種善意的減輕臨終患者不堪忍受的痛苦的行為,而后者是一種惡意的并且極其惡劣地奪取他人生命的行為。第二,二者程序不同。前者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后者恰恰相反,無法定程序可言。第三,二者實施對象不同,前者針對的對象是特定人群,主要是針對一些病入膏盲并且身患絕癥的患者,而后者針對的對象卻無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的區分。第四,二者實施手段不同,前者大多是通過藥物手段無痛苦的結束患者的生命,而后者可能運用其他任何手段來結束他人的生命。綜上所述,便可清晰的區分安樂死和故意殺人,因此,安樂死在《刑法》的實施上并無障礙。

四、在我國實施安樂死的立法意義

倫理道德是指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規范的總和,并轉化為個人的內心理念和自覺自愿的生活實踐,它用是非、善惡、爭議與非爭議等概念來評價人們言行的道德價值。豐事實上,高速發展的現代科技現在是可以讓某些患者繼續“活著”,但讓人活得沒質量、沒意義、沒尊嚴。試想一下,若僅僅依靠科技手段來維持毫無質量、毫無意義、毫無尊嚴的生命是否還值得呢?若用付出昂貴的代價去換取毫無質量、毫無意義、毫無尊嚴的生命就是所謂的符合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了嗎?在我國醫學實踐中,存在著用付出昂貴的代價來維持患者生命跡象的案例。據國家衛生部門統計,我國每年有近1000萬人死亡,其中100萬是在極度痛苦掙扎中離開人世的。而這100萬中有相當多數的人曾經乞求過給予安樂死,但由于無法律根據和保護而被拒絕了,最后在病痛中含痛離去。豑事實不就是如此么,應該考慮一下他們的痛苦導致他們懇求死亡的那些人,尊重他們拒絕治療的權利,甚至最后尊重他們加速死亡的權利。豒與其說這是在救治病人,還不如說是在浪費有限資源做無用功的救治。這還倒不如讓患者安詳的離開人世,用這些有限資源去救治更多的可以通過這些資源而獲得新生的患者,而且這么做也更有利于社會的進步。

篇2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

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篇3

隨著行政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也取得長足的進步,在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上,都有了較大程度的發展。從內容方面上進行分析,通過對行政法學十幾年來的回顧,可以看出隨著行政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在各方面都取得較大成就,逐步走向成熟階段。在20世紀90年代之后,學者對管理論、公共權力論、平衡論、控權論、服務輪和公共利益本位論等相關理論觀點進行研究,并對行政法學基礎理論也進一步展開了深化,強化行政法律的關系,將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對立統一,作為行政法學研究的主要邏輯,從而構建出整個行政法學的研究體系,隨著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化,行政法的本質特征也得到了認識上的發展。在90年代初期,學術界就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進行了相關討論,在行政法治原則中形成了行政合法性與行政合理性相結合。在“依法治國”觀念確立為憲法原則之后,依法行政的原則的也得到了學術界的熱烈討論,并嘗試將依法行政與行政法制進行區分,從而深化法治行政的關系。并且學術界也對國外行政法原則進行了相應研究,并從國外行政法原則中進行引用,從而對我國的行政法治原則進行補充,使得行政合法性與行政合理性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結合,完善了行政法基本原則體系。在行政法學基本原則研究的基礎上,行政主體理論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與反思,行政組織的研究自20世紀90年代便有了行政機關范式與行政主體范式之分,行政主體范式在90年代后處于主導地位,與其他行政機關反省相比,更能夠確定行政行為效率,并對行政法律責任能有明確的歸屬。但隨著學術界對行政主體理論進行研究和反思,對行政主體理論展開了更為深入的探究,并認為行政主體理論自身存在邏輯矛盾,與行政訴訟資格的聯系過于緊密。因此學者運用西方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相關理論進行調整,并逐步開始復行政組織法的研究,但整體來說,仍然較為單一。行政行為理論在近十年的行政法學研究中,得到了迅速的豐富和發展,將行政處罰作為重點內容,并在后期更為關注行政許可與行政強制的行為,傳統行政行為研究的深入,使得抽象行政方位得到關注,在前期重要爭論行政立法性質,后期則對行政立法的等級效力與程序規范展開研究,并開始反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性質及控制,在這一段時期內,行政行為的理論研究進一步得到了深化,并強化了行政行為分類、定義和效力等方面研究。并且隨著行政方式的多樣化,學術界也對傳統行政行為進行到了深化研究,開始重點關注非強制政府行為,并關于行政指導、政府采購與行政合同出版了大量論著,使得人們更為深入的認識到當代行政方式。在這一過程中,我國對西方行政法治制度和理論的研究具有重大貢獻,自90年代之后,我國豐富了對外國行政法的介紹與研究,并開始全面介紹和研究各國成熟的行政法理論和制度。在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我國的行政法學界也明確的認識到,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應做到傳統與創新并重,也并不能一味的照搬西方行政法制度和理論,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從而研究我國法學傳統與西方法學傳統的不同之處,再對西方行政法理論和制度進行引用。

二、分析我國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的行政法學研究也從幼稚走向成熟,但通過對現有研究現狀來分析,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仍然存在許多薄弱環節,低水平的重復研究現象較為突出;部分行政法學研究具有粗放式的特點;并且由于我國的特殊歷史時期影響,行政法學的學術積累較為薄弱;研究視野較為狹隘;研究方法較為單一等。根據我國行政法學研究取得的成就及不足,對我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進行結合,從而展開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意見。

(一)開拓研究領域

隨著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部分領域的研究成果已較為突出,并且更多研究領域仍需進一步深入。行政法學的研究者應當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行政法學研究進行縱深發展,從行政指導、行政組織、宏觀調控行為和行政許可等問題進行強化。并且行政法學研究者也應當對新問題進行關注,從而拓展全新的研究領域。

(二)勇于創新

篇4

(一)內在條件的影響

任務型教學法在職業英語教學中還有來自學生方面的問題,具體表現在:(1)學生的學習觀念不能及時轉變;任務型教學法是充分體現學生學習的主體地位的,但是學生在接受多年傳統的教師“灌輸式”的教學方式之后,一時很難適應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學生對于任務型的教學法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不能有效地完成教師布置的任務,甚至有些學生認為寫作靠口頭的交流根本就沒有任何意義,所以對這種教學方式缺乏一定的興趣與積極性。(2)學生中存在著許多的“啞巴英語”學生;許多學生在英語的學習過程中,都已經習慣了被動地去接受教師的教學內容,缺乏學習的主動性與創造性。另外,有些學生英語的基礎較差,再加上存在著地方口音的問題,又受一定性格上的影響,導致在英語的學習中羞于表達、不敢開口,對教師布置的任務更是不敢大膽去嘗試并完成,導致教學任務難以順利完成。

(二)外在條件的制約此外

還有一些外在的條件制約著任務型教學法在職業院校英語寫作教學中的應用。

1.在職業英語寫作教學中

教學的時間受到了限制。通常,一周安排的英語只有有限的3-4節左右的課時。而教學改革更是提出了縮短課堂教學的時間,將時間更多地留給學生在課外學習,確保他們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能夠有效地發揮出來,這樣就更加減少了教學的時間。而教師教學中的任務設計在如此短的教學時間中,能夠全部完成是非常困難的。

2.英語寫作教學中

存在著“大課堂”的教學現象。現在,學校的招生規模都在擴大,職業院校也不例外,這樣就導致英語課堂中的人數大量增加。隨著人數的增多,教師要想保證與學生之間一對一的交流就顯得尤其困難了。這樣就容易導致學生的語言交流與學習機會的喪失,同時也加大了教師有序組織教學活動的難度。

3.在英語教學過程中

缺乏專業的任務型教學的教材。雖然目前的一些教材有涉及到任務的設計與材料的準備等內容,但是卻不能滿足當前任務型教學法在職業英語寫作教學中的應用需求。此外,相關的書籍中也只是關于教學法概念的介紹,缺少關于英語寫作教學中的聽、說、讀以及寫的進一步講解與運用的介紹,這樣也就影響了任務型教學法在英語教學中所發揮的作用程度。

二、有效實施任務型教學法的若干建議

(一)教師應系統學習

國內外相關理論和教學方法確保任務型教學法能夠在職業院校英語寫作教學中有效地實施,必須注重教師對于任務型教學法的相關理論和教學方法的學習。教師應該對國內外的相關理論與教學方法都一個細致且深入的了解與學習,確保對這種教學法的概念、特點、模式以及原則都有清晰明確的認識。此外,還需要多開展這方面的講座。將一些有經驗的教師邀請過來對這種英語教學方法進行進一步的介紹與說明,并且將自己的成功教學經驗分享給學校的教師。同時,教師還需要合理地設計教學任務,充分發揮學生學習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引導他們積極參與到任務的完成工作中去。例如,教師可以對相關英語考試的作文類型進行歸類,然后設置相應的寫作任務。學生通過完成任務,既掌握了某種類型的寫作方法,還能熟悉考試的題型設置技巧。

(二)合理運用小組活動

提高大課堂教學效率由于當前職業院校中,英語寫作教學都是大課堂的教學形式。因此,教師需要合理運用小組活動,確保大課堂教學效率的提升。教師可以通過每節課選取不同的幾個小組進行重點輔導活動的實施,對學生能夠進行單獨的、有針對性的輔導,這樣能夠及時地幫助學生糾正學習過程中的錯誤,有效地提升學生英語寫作的水平。并且,教師還需要對每個小組任務完成情況做好總結與分析,然后有針對性地讓學生進行再次練習,提高教學的效率。此外,還需要充分利用多媒體和網絡教學資源。通過多媒體和網絡教學資源的利用,可以有效地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三、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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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學校搭建的實踐性教學平臺,優化現有教學方法。以課前———課中———課后三個環節為主線,以每環節為模塊,設計學生實踐參與流程和要求,制定考核和獎勵辦法。實踐性教學“訓練”各環節實施步驟和要求如下:

(一)課前實踐訓練。課前訓練包括布置訓練內容———組織訓練———提交訓練成果———教師評價幾個步驟。訓練內容有:查資料、小組討論、排演案例、制作課件等。組織訓練由各小組長帶領組員展開討論、排練、收資料和課件等,教師進行監督檢查或指導。提交訓練的成果包括所查資料電子版、討論排練視頻、自制課件、討論發言稿等。教師評價由教師組織,評選最佳組織者、組員、團隊、課件、發言稿等并作為考核平時的依據。此環節重點解決全員的參與性。課前預習準備環節以往存在的問題一是重布置輕落實,二是沒有口頭表達等技能訓練。本環節要求提交課前參與訓練的成果并作為平時成績考核依據,激勵和監督機制促使學生踴躍參與,積極創新,較好地解決了學生課前參與流于形式及實踐訓練不足的問題。

(二)課中實踐訓練。此部分是實踐教學的中心環節,起到承上啟下的核心作用。首先有利于集中課前訓練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在課堂高效解決;其次新穎多樣的教學方法有助于輕松愉快的完成系統的實踐訓練;第三為課后實戰參與打下基礎。為此,我們采取對原有實踐性教學方法“吸取精華———找出問題———集中突破”的策略進行優化和完善,具體形式有:

(1)情景教學訓練:其步驟為案例準備———情景演示———分組討論和交流———教師歸納講解———撰寫分析報告。其中情景演示是亮點,課堂展示教師收集的典型案例和學生排演的案例,通過視覺沖擊或親身體驗、歷練、感悟,有利于激發學習興趣;改變單一的法庭模擬和抽象的案例講解,去法律的神秘化而更貼近社會;讓學生置身于法官、律師、當事人、教師等眾多角色中,增強其法律責任感。

(2)學生主導式案例或辯論訓練:其步驟為案例或辯題準備———課堂討論及辯論———評委及主持人發言———教師總結———提交書面作業。該環節重點突出了學生的主導性。案例及辯論課是常用的實踐性教學方法,比較成熟,但是也存在教師主導性較強的問題,即出題、組織、分析、總結等所有環節都由老師主導,教師自始至終走在前臺,學生技能提升有限。本訓練盡可能地增加學生參與和競爭。如學生參與出題、主持、提問和分析、小組間的競爭、臺上臺下的互動等,教師在旁引導、觀察和糾錯,學生始終是主導者。師生角色的調整,變“要我學”為“我要學”,技能訓練效果顯著。

(3)師生互動“多講”訓練:其步驟為布置講課內容———學生討論準備———師生互動多講———教師總結。本訓練吸收“一言堂”中的“言”的合理性,改變“一”的弊端。同時吸收我校“雙師”教學中“雙”的新穎性,改變“有師無生”的缺憾,優化為“師生互動多講”模式,要求學生輪流上臺當老師講授,老師在臺下當學生聽講,然后師生間、學生間再互動交流。訓練有效轉變了學生學習的依賴性和被動性、提高了學習效率和興趣、增強了語言表達能力、鍛煉了學生的應變能力、勇氣和膽量。

(三)課后實踐訓練。為鞏固前兩個環節的實踐效果,我們安排了理論與實踐結合、課堂與實務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具體辦法包括:旁聽審判、聽法律講座、參加學校辯論賽、接受律師現場指導、班級交流、提交案例分析報告等。此環節訓練的特點是“開放———融入———交流———提升”。法學實踐性教學不是幾人幾班的封閉改革,要力戒故步自封的狹隘教改觀,應把局部的教改放入學校的宏觀改革藍圖中,找準位置和突破點,充分利用學校已搭建的實踐教學平臺和教學資源,達到事半功倍的實踐效果。為此我們除了積極聯系庭審和講座,邀請律師輔導、組織班級交流活動等以外,還鼓勵并創造條件讓學生參與全校性的實踐活動,如參加校級辯論賽、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講座、法律診所等,在開放中拓寬視野,在交流中互相切磋,在互動中提升實踐技能。

二、我校實踐性法學教學“訓練方法”的特色

突出了以學生為主導的新教學理念,并吸收借鑒了原有實踐性教學方法的長處,挖掘了傳統教學的合理因素,經過優化、改進和整合融入到了本課題的教學訓練和考試方法中來,形成了以學生為核心,教師為引導,師生互動學習的平等式實踐性教學和考評模式,該模式的突出特色是:

(1)實踐性:從頭至尾,各個環節都要求學生自己體驗、歷練、感悟。即用實踐的方法學習法律,用實踐的方法教授法律,用實踐的方法考查教學效果。

(2)互動性:強調全方位的互動性。包括師生間互動、學生間互動、臺上臺下互動、課前課中課后的互動、學校與實務部門的互動。

(3)參與性:要求學生全員參與,如每位學生提交課前所查資料、制作課件和小組討論、排練案例的視頻;課中分組討論,代表發言,臺下提問;課后旁聽庭審、聽講座。

(4)平等性:各環節中學生參與并主導而教師只觀察、指導和糾錯。使師生關系不再是“權力服從”關系,而是“平等交流”關系,這將有利于增強師生之間的理解和互信,減少誤解和抱怨。

(5)趣味性:興趣是最好的老師,無論教學還是考試都應努力做到讓學生感興趣而不是畏懼,因為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學習能力而非為難學生。體會到學習的樂趣,是教育的應有之義。情景教學、現場旁聽審判、情景模擬問答口試、競賽式口試等訓練和考核方法,通過視覺刺激和親身體驗感悟,一改傳統教學的一言堂的被動學習和筆試的緊張,激發了學生的學習的興趣。

(6)公開性:課前討論、課中參與、課后實戰及開放的口試都體現了公開性特點。以學生主導式考試為例,學生集體上臺面試,學生評委當場打分,其他同學和老師臺下觀戰。這種公開口試方式能最大限度體現客觀公正,臺上哪個小組及其成員表現如何,臺下一目了然,并且考生對答案和評分有異議權,教師和評委可組成評議團可當場評議答復。它較之閉卷書面考試更透明、公正和人性化。前者多人打分眾人監督,當場糾錯,后者考完后由一人或多人打分,幾缺監督或監督滯后。

三、我校實踐性法學教學“訓練方法”的創新之處

(一)模擬社會化:與模擬法庭實踐課相比,一般模擬課僅限于模擬法庭場景和程序,模擬范圍較窄。本課題講授前對案例或事件進行情景模擬,其內容和場景更為廣泛和社會化,這樣可使法律去神秘化而更貼近社會,也使學生把法律當成工具而非權力,真正樹立起法律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正義平等理念。

(二)案例情景化:與案例、討論、辯論等實踐課相比,以往實踐性課程鮮有模擬還原現實情景的,多以教師口頭、板書或文檔形式介紹案例,缺乏直觀性和氛圍感。模擬案例情景能促使學生參與并提高學習興趣,易產生聯想,啟迪思想。

(三)講授多元化:本課題中的多元講授是在傳統講授基礎上改進而來。它不同于“一言堂”,“一言堂”是由教師一人講,而多元講授由多人講;同時它也有別于“雙師或多師”教學,一個雖然講授人數多但都是老師,不能改變學生被動學習的弊端,一個則是由“師生共同講授”互動學習,學生參與講授從根本上轉變了學生受動學習的狀態。

(四)學習開放化:開放式學習的特點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學習地點開放,而本課題要求課前討論,地點由學生自由選擇,所以在春暖花開之即,討論可以校園的長亭、綠茵草地等展開,輕松的室外環境使學生心情格外輕松愉快,學習興趣增加。二是學習過程開放。教改要求各環節都以小組為單位展開,它打破了一人封閉式的學習方式,更有利于知識的掌握和理解。

篇6

(一)案例選擇問題

理論側重于教學內容,案例的選擇隨意性較大和老調重彈,時效性不足。有許多顯著問題,在實踐和共同關心的學生的意識,但這個問題一點也不含糊補充教學案例,缺少的類或法律界近年來在國內外的典型案例,以及那些沒有這個概念引起廣泛關注這個過程中,可能涉及相關的課程,體制、法律、法律規范有機聯系,并已討論的價值,不要讓學生從實際案例的感覺。

(二)教學模式問題

案例教學沒有明確的規則,案例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的教師的選擇,沒有擺脫傳統的教學模式“一言堂”的類型的本質,缺乏創新的新的數字案例教學方法。

(三)角色定位問題

教師、學生在缺乏教學的準確定位的情況下的作用,學生參與度不高,難以發揮案例教學的效果。案例教學應注重通過案例研究教學生的實際和思想的核心問題,幫助學生解決多義性,樹立正確的觀點。

二、研究型法學教學模式的界定———問題引導

教學模式是指反映特定教學理論,以保持使用結構相對穩定的教學活動。在這個意義上,教學模式包括四個方面:步驟安排,信息反饋、支持系統和師生互動系統。在“問題引導模式”不是基于嚴格意義上的上述“教學模式”的概念,而是教育規律的素描理想的畫面可以被用來作為法律系學生意識和理想未來的創新演繹出了問題,將提高課堂問題“問題教學模式”,并作為破解“灌輸知識模型”的魔力,他們通過歧視需要“問題教學模式”和“問題引導模式”,揭示了后者的真正含義。“知識灌輸模式”不是唯一對我們的法制教育,但高等教育的通病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灌輸教學”。在“知識灌輸模式”法律教育成一個存儲行為。“問題引導模式”是傳授法律知識,必須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積極思考問題的指導可以激發學生的潛力,具備問題意識和法律思維。引導模式有問題,但仍然沒有疑問的老師解釋,而是用案例分析類型,討論,甚至模擬法庭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組合,其核心是唯一的老師通過一個接一個的問題啟發積極思維,引導學生達到學生的創新問題意識。相反,即使是通過多媒體手段,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但如果它不被引導學生獨立思考提出的問題,那么可以說改變灌輸方法,提高灌輸的效率,仍然只能歸類作為“知識灌輸模式”或者充其量,“知識灌輸模式”。也就是說只有一個改進版本,“問題引導模式”就是以問題為中心的教學模式。

三、構建研究型法學教學模式的主要途徑

第一、要求學生預習教材。

教師本身有意識的問題和創新的精神,是貫徹落實“問題引導模式”的前提。但是一旦進入教學實踐,以有效實施“問題引導模式”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學生已經有認知的基本知識。如果這個前提沒有滿足,教師就必須有大量的時間來灌輸“問題引導模式”的知識將成為空中。必須事先獲得知識,也讓“問題的指導模式,”的預留足夠的時間和空間的實現,最好的辦法是教學學生預習的內容。

第二、引導學生關注實際問題。

法學畢竟是應用學科,教學的目的是培養從事法律職業法的法律人,而“問題引導模式”的追求意識和法律創新精神的問題是。為此,教師應引導和鼓勵學生的注意,發現與教學相關的實際問題,特別是那些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以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出現這些問題,因為無論該行強調法律漏洞,無論是現有的知識和理論的新問題無法解釋,它可以成為“稱號引導模式”,在問題的根源。

第三、因地制宜選擇教學方法。

“問題引導模式”采取什么樣的教學方法,或者什么樣的教學方法相結合,根據教師的教學類的需求,教學內容和教師來衡量自己的情況和選擇。換句話說,使用各種教學方法,探討采取自己的風格,而不是采取直接教學風格的教學方法。當然,教學方法這里所指的是絕對不是教學的灌輸,而是教學問題引導,但也必須體現在教師和教授之間的互動。引導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第四、消除權威意識。

篇7

在提倡讀書的同時,趙匡胤竭力褒揚孔子和儒學,登基伊始,就下令增修國子監學舍,修飾先圣十哲像,畫七十二賢及先儒二十一人像,并親自為孔子、顏淵撰寫贊辭,命宰臣分撰余贊,車駕一再臨幸焉。所有這些,對宋初儒學的復興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統治者對儒學的厚愛激勵著儒生們奮發求學,貢獻智慧,儒生門的奉獻也確乎沒有辜負統治者的期待。有鑒于宋初的政治格局與外部環境,儒學的復興最先體現在《春秋》學這一熱點問題上。因為在儒家諸多重要經典中,只有《春秋》學的大一統和尊王攘夷的宗旨無須經過多少改裝,就可以用來為宋初的現實服務。因此宋初儒家學者出于最直接的現實感受,很自然地將研究的視點集中在《春秋》上。據《宋史•藝文志》著錄,宋人有關《春秋》的著述在二百種以上,而僅僅在宋初學者劉敞之前,所列宋人《春秋》傳注就達十七種一百八十四卷。據此可知宋初儒學復興確以《春秋》經傳之華為主。其中如孫復的《春秋尊王發微》,明確宣布他的研究目的在于尊王,在于正君臣之分,明大一統之義,開宗明義地強調隱公"元年眷王正月"的基本主題就是"孔子之作《春秋》也,以天下無王而作也,非為隱公而作也。然則《春秋》之始于隱公者非他,以平王之所終也。"在他看來,《春秋》之所以書"王正月",原因在于"夫欲治其末者,必先端其本;嚴其終者,必先正其始。元年書王,所以端本;正月,所以正始也。"這就是他所揭示的《春秋》尊王的微言大義。

作為"宋初三先生"之一,孫復的《春秋》學研究不僅為有宋一代《春秋》學研究開風氣,定調子,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舍棄傳注,直探經文本義的研究方法,實際上是儒家經典研究史上的一種范式革命,它的價值似乎不在于儒學的復興,而在于儒學的更新。對此,歐陽修、朱熹以及四庫館臣等都深明其中的意蘊,不論他們是否贊成孫復的具體學術觀念,他們都不能不承認孫復的研究方法對后世儒學進程具有重要的啟迪作用。在他們看來,孫復于《春秋》的研究結論不必盡信,然而其方法確實對后儒有很大的影響。

如果僅就方法而言,孫復不惑傳注的做法淵源有自,這實際上是唐中期以啖助、趙匡、陸淳等為代表的懷疑學派思想傳統的必然延續;也就是說,包括孫復在內的宋儒,繼承啖、趙、陸的學術傳統在合三傳為通學的同時,依然懷疑早期傳注的權威性,以為儒學的真正復興,不在于記誦傳統傳注的訓詁,而是要結合現實社會需要,拋開傳注,直探經文本義。易言之,儒學復興的真正出路,不在于對傳統傳注的因襲,而在于重為注釋,講究與現實相關的微言大義,從而使儒學在內容與形式上都能回到經典的形態。

疑傳尊經是宋初儒學的基本特征,他們以回歸經典為號召,展開了一場遠比中庸疑傳學派規模更大的懷疑運動。這一運動由孫復肇其始,中經其門人石介、十建中、張炯等人的發揮,加之范仲淹i歐陽修等文壇祭酒的呼應,至慶歷年間繼續深化,終于演化成由疑傳向疑經的根本轉變。這一思潮的必然結果,不只是對傳統儒學極大的沖擊和挑戰,而且必然意味著儒家精神的解放,為拋開傳注、自由議論的性命義理之學開辟一條通路。

如果說對儒家經傳的懷疑思潮是由孫復肇其始的話,那么范仲淹與歐陽修的呼應與支持則是這一運動得以開展的最大助力。嚴格地說,范仲淹和歐陽修都不是純粹的學者,作為文壇祭酒和執牛耳的人物,他們在宋初最早倡導儒學復興,并將儒學的憂世情懷坷宋初現實密切結合起來。這種以天下為已任的精神復蘇,既是對早期儒學"士不可以不弘毅"精神的認同與復舊,當然也是對漢唐煩瑣經學的批判與揚棄。它的意義除使士大夫崇尚風節,"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外,便是啟導儒家知識分子不能脫離現實,惜首窮經,而要學以致用,積極干預政事,議論國事,"寧鳴而死,不默而生","開口攬時事,論議爭煌煌"。這實際上開啟了宋儒自由議論的風氣。

自由議論是一切學術得以進步的基本條件。末代儒學之所以獲得超越漢唐的進步,并影響此后數百年,一個最為重耍的前提就是末代統治者雖然實行高度的中央集權,但同時尊重手無寸鐵的知識分子自由議論。宋太祖曾立下誓規:"不殺士大夫",而且"不欲以言罪人"。知識分子面對這種情勢,在自由議論的同時,當然極容易自覺或不自覺地遵守必要的游戲規則。試看宋人文集和各種語錄,天下事似乎沒有他們不敢議論者,但卻極少見他們有與統治者直接對立的情緒。于是末代儒者不論是對現實的憂患,還是對傳統的批判與懷疑,都極易獲得統治者的同情和支持,因為統治者不難覺察他們的忠誠心跡。

以范仲淹為代表的宋初知識分子首開自由議論之風,這種風氣對儒學的直接影響便是使以孫復為代表的懷疑精神成為學術界的主流,視為正常而不視為異端。尤其是范仲淹對孫復的竭力舉薦,更使宋儒的懷疑精神獲得相當的自覺與充分的發展。與范仲淹時代相當的歐陽修,雖也同樣不是一個嚴格的儒家學者,但憑借他那大文學家的睿智與敏感,對儒家經典提出多方面的質疑,從而使宋初的疑傳疑經思潮達到,并終于導致儒學發展的轉變。他大膽批評被欽定為儒學標準解釋的唐代《九經正義》,掇諸人情史實,疑經疑傳。他認為,儒家經典經過秦火的摧殘早已大量散失,漢唐以來的諸家解說收拾亡逸,發明遺義,正其訛謬,得其粗備,故而有參考價值。但同時又必須看到,自孔子歿,群弟子散亡,而六經多失其旨,再經秦火,六經之旨更隱而不顯。因此漢唐以來的諸家解說雖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畢竟不可盡信。因此他對儒家群經的可信性提出全面質疑,從而使宋初的疑經疑傳思潮達到高峰。但由于歐陽修畢竟不是一個純正的經學家,他的大膽懷疑雖對學界有重要的啟發意義,然而其論證過程總顯得粗疏。真正將這種懷疑轉化為一種正面的研究并進行詳盡論證的,還是劉敞等人。劉敞的《七經小傳》標志著儒學由漢唐訓詁之學向宋明理學的正式轉變。

《七經小傳》雖然不乏穿鑿之辭,但其畢竟首開議論之風,將原先奉為至上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儒家經典拿出來議論一番,因此其價值不在個別論點的得失,而在學風的轉移,在于學術范式的革命和重建,那就是義理之學的興起并終于取代訓詁之學而成為時代思潮的主流。儒家學者一改漢唐諸儒的章句訓詁之學,轉而探求儒學的身心性命之學,從而促進新儒學體系即理學的開創和奠基。

篇8

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除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許可外,其他動物衛生許可均由獸醫主管部門實施,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審批、動物診療許可審批、執業獸醫注冊、以及獸藥生產、經營、進口等的審批、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的許可,等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許可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即出具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包括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許可、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審批、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檢疫審批等。

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程序

1.申請與受理動物衛生行政許可與其他行政許可行為一樣都是依申請而啟動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動物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第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第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第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審查與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動物衛生行政主體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第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如《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獸藥生產許可證》等;第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如《獸藥GMP證書》等;第三、動物衛生行政主體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如獸藥產品說明書等;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檢疫標志條件的包裝物上加貼檢疫標志,或者在胴體上加蓋檢疫印章。

3.審批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或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對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但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如,對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檢疫,其隔離期間不計算在法定審批期間內。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是指對獲得許可事項的非主要內容的變動,如,取得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單位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化等;對實質內容的變更,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飼養場其飼養地點的變化,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診療場所其診療地點的變化,則不屬于變更,而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對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銷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一、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也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因不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不予撤銷。

三、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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