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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建筑業營改增,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綜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跨具(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建筑業一般納稅人(本文暫不考慮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營改增核心政策可以歸納總結為如下兩部分共計7條:
(一)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異地施工稅款預繳及納稅申報
4.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
5.適用異地施工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6.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7.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二、建筑業營改增核心政策解析
(一)計稅方法
第1條主要適用對象是廣大勞務分包企業,由于勞務分包企業一方面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另一方面作為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的上游供應商,如政策直接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執行11%的建筑業稅率,則會使勞務企業的稅負過高,進而通過稅負轉嫁效應傳遞給建筑業產業鏈下游企業,不利于建筑業行業的健康發展,也不符合“稅負只減不增”的稅改目標。因此勞務分包企業的增值稅政策一直成為行業關注的焦點。按此條規定,不分新老項目,只要是合同內容約定的提供建筑服務的方式為清包工,也就是我們行業所說的純勞務分包或者擴大勞務分包,那么作為服務提供方的一般納稅人就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征收率為3%,考慮到價稅分離致使銷售額要比營業稅體系下的營業額略低,勞務分包企業選用簡易計稅方法可以確保其稅負只減不增!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專用發票的,下游企業還可以抵扣3%的進項稅額,這對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也有積極的意義。
從理論上分析,當工程發包方甲供比例達到一定程度時,工程承包方就變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因此第2條的規定不僅符合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更是充滿了辯證法的思想,用言簡意賅的表述,解決了甲供這個貌似無法跨越的行業的難題。從建筑法規來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為;從行業實踐來看,甲供行為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由于我國目前增值稅稅制尚不完善,貨物適用的稅率要高于建筑服務適用的稅率,原本行業內司空見慣的甲供突然變成了增值稅體系下工程發包方的“寵兒”,考慮到工程發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議價能力和談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當納稅籌劃”就成為工程承包方的高度關切。本條政策明確規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政策有意無意的沒有規定甲供比例的高低)提供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在不觸及行業規定和直接糾正行業行為的情況下,通過巧妙的頂層設計,政策制定者給工程發包方戴上了一個“緊箍咒”。試想,發包方通過自行采購貨物獲得高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建筑服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卻大幅度降低,這就有力的約束了工程發包方可能的機會主義行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發包方不僅包括建設單位,也包括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企業對專業分包企業約定甲供時也要全面權衡。
第3條實際上是通過政策規定延長了建筑業企業的過渡期。從行業實際看,長期以來,建筑業企業一直實行營業稅,對增值稅比較陌生,全面一刀切執行增值稅政策,企業的遵從成本將高到難以承受。從增值稅的原理看,銷項稅額計算的基礎為銷售額,而建筑業的銷售額與工程造價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建筑產品價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場化,政府的計價依據調整和企業的投標報價都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過程。本條規定允許建筑工程老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的確定繼續沿襲營業稅的規定,即總分包差額,考慮到建筑業企業一定時期內收入主要來源于老項目以及價稅分離等因素,這條政策使建筑業企業稅負降低的同時,適應增值稅一般計稅體系的準備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1至3條規范的是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允許選用計稅方法的三種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新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合同未約定清包工及甲供條款的,就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二)異地施工稅款預繳及納稅申報
關鍵詞:建筑業;營改增;影響分析;應對策略
營改增是我國近年來財稅體制改革的重壓內容,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建筑業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筑材料等很多方面還沒有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營改增工作一直沒有推出。本文從實際出發,對建筑業營改增進項了分析并提出了相關措施。
1.營改增概述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拉開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4年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是國家實施結構性減稅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1]。
2.建筑業營改增的主要問題
2.1部分建筑材料的進項稅抵扣困難
很多施工企業有很多承包商,承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分布在全國各地的不同地區,部分工程所處的位置十分偏僻,很多建筑的輔佐材料和零星的建筑材料都是就地采購,例如建筑所用的沙子、石子、土方、磚瓦等都是從當地的個體戶、雜貨店等購買來的,很多店面根本不能開發票,而且有發票也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取得建筑材料的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就使得建筑業增加了稅收負擔。
2.2建筑施工勞務費用抵扣困難
建筑行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進行支撐,人工勞務成本占工程總成本的2-3成,工人主要來自于建筑勞務公司和農民工,建筑勞務公司為施工企業提供建筑勞務,營改增前,只用交3%的營業稅,營改增以后,取得的建筑勞務收入要按照11%計增值稅銷項稅額,卻沒有進行稅可以抵扣,相比較,增加了8%的稅收負擔。建筑勞務公司的利潤本來就很低,增加的稅負只能轉嫁到施工企業頭上。另外,農民工也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施工企業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加大了施工成本。
2.3施工設備租賃加大企業負擔
營改增前,租賃行業沒有進項稅進項抵扣,營改增后,新購置的租賃資產進項稅額將可以進行抵扣,營改增后,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等動產租賃的稅率為17%,但是原來既有的機械設備等資產所包含的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抵扣,從這個角度來看,設備租賃行業實行營改增初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負擔,同時由于動產租賃利潤很低,營改增后很多動產租賃企業無利可圖,很多企業選擇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放棄一般納稅人資格,這樣施工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勢必會減少,從而加大整個建筑業的稅收負擔。
2.4建筑材料稅收增加
砂石、混凝土、石料、磚瓦等是建筑業使用范圍廣、使用量特別多的建筑材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筑材料,可選擇按照簡易辦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使施工企業購買的大宗建筑材料都能夠取得正規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的稅率只有6%,建筑業的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兩者的5%差額加大了建筑業的實際稅負,縮小了建筑業的利潤空間。
2.5增值稅發票的收集認證難度大
跟其他行業相比,建筑業的業務模式復雜、涉及面特別廣、客戶類型差異很大。施工企業的項目遍布全國各地,建筑材料的采購分散,而且發票量大,如果每一筆采購業務都要按照增值稅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則發票的收集、管理、審核的工作時間長、工作強度高,按現行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規定,進項發票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工作難度較大[2]。
3.建筑業營改增的應對策略
3.1建筑材料采購
大宗建筑材料進行采購時,要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方式進行采購,根據供應商的規模、產品的質量、報價是否合理、產品的多樣化程度等綜合選擇供應商,為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為招標的必要條件,對于偏遠地區的部分不得已采購的零星建材也要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2建筑勞務用工選擇
在建筑勞務用工過程中,要盡可能選擇大型的具有專業資質的勞務公司,開具建勞務增值稅發票作為企業用工的一項條件,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施工企業進項稅的抵扣。另外加強建筑的現代化施工水平,改善施工工藝和施工設備,減少零星農民工的使用投入。營改增后,施工企業采購機械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提高施工效率。
3.3做好開源節流
營改增后,建筑材料、人工費用等各個方面造成企業稅收負擔,施工企業可以適當提高招投標的報價,簽訂協議時上浮一定比例,來減少部分稅收負擔,降低企業的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潤空間。另外,節約企業開資,企業的每一項采購或消費都要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行額的抵扣,做好開源節流工作。
3.4做好甲方材料供應進行抵扣
對于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情況,在簽訂施工委托合同時要明確要求加以規范,約定甲方提供的供應商等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采購協議要經過甲方、總承包方、施工單位共同協商,減少任何一方的稅收負擔,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少建筑業的稅收負擔。
3.5降低能源消耗
建筑業內部要積極引導節約能源消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費。可直接向一般納稅人的甲方企業要求開具水、電、氣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業主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要求其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甲方不能開具增票時,施工企業可申請直接向水、電、氣等能源供應部門繳納費用,取得能源部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進項稅額。
3.6加強營改增政策培訓
要加強施工企業特別是財務部門的營改增稅收政策培訓工作,提高企業財務管理和核算水平,讓財務人員根據營改增的相關稅收政策對會計核算作出相應調整,提高采購人員對采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集、審核、認證工作,全面落實營改增的相關政策[3]。
4.結語
綜上所述,建筑業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不僅僅是稅收負擔的簡單變化,建筑業營改增還將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筑經營模式、市場管理行為等多方面帶來巨大的影響,有利于建筑業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為應對即將到來的建筑業營改增,建筑施工企業應該早作準備,強化對分包、供貨方、工程實施細節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發票,降低施工成本,促進建筑業營改增良性循環發展。(作者單位:四川省鑫諾建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王軍,熊雪軍.建筑業營改增影響分析及應對策略[J].會計師,2014,03:9-10.
20xx年建筑業營改增最新方案一、建筑業增值率稅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建筑業的增值率稅率和增值稅征收率:為11%和3%。
大家一直在討論的稅收比例,就是增值稅稅率11%,怎么還出來了3%,這兒有必要向大家解釋一下增值稅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是指對特定的貨物或特定的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應稅勞務在某一生產流通環節應納稅額與銷售額的比率。與增值稅稅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計算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一種尺度,不能體現貨物或勞務的整體稅收負擔水平。適用征收率的貨物和勞務,應納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哪些建筑服務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闡述: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換句話說: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就可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稅,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那問題有來了,具體是哪些建筑服務是適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呢?
三、哪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有如下幾種情況。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營改增實施細則正式頒布 關于建筑業的十一條干貨(2)
20xx-03-26 09:54:05 來源:中國檢測網 閱讀: 507 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3、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4、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四、建筑工程老項目是如何規定的?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五、建筑服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同,如何納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六、進項稅額中不動產如何抵扣銷項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xx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xx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七、建筑業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稅?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八、什么是建筑業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九、納稅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十、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十一、建筑服務包含哪些類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關鍵詞 營業稅 增值稅 改革 建筑企業
一、前言
自從“營改增”改革開始,建筑業就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對于影響帶來的一系列后果,需要建筑企業做出適當的改變來適應改革,以保證納稅額度的降低。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內容
從2012年開始,我國開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制改革。本次稅制改革的核心內容大致分為兩方面:一是征稅范圍。自2014年1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征稅范圍包括全國范圍內的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其中建筑業也名列中間。二是征稅的稅率。在原本實行的13%和17%兩檔稅率的基礎上增加6%和11%兩檔稅率,這部分是交通運輸業和建筑業等等適用的稅率,也是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以及廣播影視等現代服務業適用的稅率。
三、“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1)“營改增”對建筑業的現實意義。當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對于建筑業中的重復征稅問題的解決具有重大意義。根據改革后的試點單位反饋,原本建筑業的營業稅為3%,改革之后,改為增值稅,這樣就適用11%的稅率,而增值稅則可以通過抵扣進項稅,將不同的稅種改變,修改成為統一的增值稅,嚴謹地按照新的稅務制度執行,交稅重復的問題迎刃而解。
(2)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營改增”后,建筑業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等于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因此,“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的影響主要取決于稅率和進項稅額。建筑業的投資較大,設計的立項非常多,特別是對于建筑材料的購置和設備的購置或租用,巨大的開銷需要擔負沉重的稅務,實現“營改增”之后,對于已成立多年的建筑企業,購置或者租用設備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已經進行了一次統計,所以并不能進行抵扣,增加的稅務強度。另一方面建筑業的材料購置并不都是正規單位,也并不都具備正規發票,導致企業需要額外繳納這部分的稅務,使得原本就沉重的稅務更加不堪。
(3)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營改增”后,企業營業收入要扣除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銷項稅額,所以在收入上,有了一定的降低,部分收入抵稅。營業成本也較“營改增”前降低,首先,建筑材料購買的時候,產生的進項稅可以部分抵扣,節省開支;營業稅是價內稅,營業稅計入了營業稅金及附加稅務,增值稅是價外稅,沒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幾項因素綜合作用,所以相比較而言,增值稅從絕對數值上是小于營業稅的,企業稅務減少,經營狀況自然更好。
(4)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營改增”后,建筑業從小規模或者非增值稅納稅人處購買的原材料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建筑企業需要繳納更多的增值稅,這部分稅款直接從現金流中走,影響很大。另一方面,建筑業的產品非常特殊,價值極高,并且只能通過預售的方式收取收入,產品的周期長,大多數都需要幾年的周期,導致收款相對比較停滯,當這些金額納稅之后,所剩的現金并不足以運營整個項目,這時就需要增加更多的現金流,從而增加企業的現金流負擔。
(5)對企業設備更新的影響。原本在企業購進機械設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之前,建筑企業購進機械設備的增值稅并不能進行抵扣,建筑企業的資金不足以支撐設備的更新與升級;“營改增”后這部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現金流增多,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將增多的現金流投入在設備的研發與升級上會更大程度地加強工作效率,這部分投入會得到翻倍的回報,所以“營改增”業加強了建筑企業對設備更新升級的積極性,從而促進行業的發展。
(6)對發票管理的影響。稅制改革前,建筑企業征收的是營業稅,建筑企業在完成項目結款的時候,所開的發票一般是由當地的稅務局統一開出,并沒有分種類。開具發票的對象既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以是普通納稅人,但是兩者的稅務情況并不相同,相對比較混亂,對象不統一,稅務業相對較重。“營改增”之后,由于建筑企業開始只征收增值稅,所以企業在最終結款的時候,開具增值稅的發票,開票主體為一般納稅人。由于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于抵扣進項稅額,而其他種類的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發票上的稅額,所以在開發票的之前,需要確認合作方的發票是否符合增值稅的標準,這關系到最終發票的有效性和落實性,如果開發票的主體是其他種類的納稅人,則并不能抵扣發票稅額,那么稅務將會變得很重,并且由企業全權承擔,從而加重了不必要的企業稅務。
四、建筑業對于“營改增”的對策
(1)加強前期工作。對于前期的納稅籌劃,需要重視起來,同時對管理要嚴謹,千里之堤,潰于蟻穴,要在最初杜絕漏洞。對于企業來說,稅收具有強制性與固定性等特點,是具有剛性的硬性標準。對于“營改增”帶來的問題,建筑企業的應對要從最初的思想上就需要高度重視,在具備了思想指導的前提下,就需要將思想落在實處,盡可能地做好前期的策劃工作,每一個環節的工作都要做好準備。另外,可以積極尋求一些適合的在法律范圍之內的方法進行稅收籌劃,合理的方法往往能很有效地分配企業稅收。同樣,通過合理的方法對稅收的時間進行適當的延期也會降低部分納稅的金額。不過,最基礎的方法還是通過對于材料與設備的購置進行合理的預算,盡可能地降低成本,進行多次仔細的評估,通過多種方法來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2)加強合作商管理。對于建筑企業各個合作單位的選擇需要謹慎,特別是在合同的制作簽訂上需要徹底的完善,以防止一些漏洞的出現,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在“營改增”之后,增值稅進項稅款的抵扣的數值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收益。所以,在選擇合作商的時候需要對其進行深入的了解,特別是對于他們的納稅人資格審查和稅率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酌情選擇,需要清楚的約定稅費的憑證,并需要明晰付款的程序、預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尾款等等。對于合作商戶的管理也需要規范化,杜絕混亂的管理機制帶來額外損耗。
(3)加強財務隊伍的建設。注意現代的企業財務人員精英隊伍建設,對于人才的培養需要建立合理的機制。由于“營改增”是一個全新的稅務制度,對于原本熟悉營業稅的財務人員來說,需要正確地理解并增長新的業務知識,以跟上改革的步伐,這也是最大的挑戰。做出改變的第一步是要從思想知識上進行改變,才能正確地指導實際操作。現代企業競爭的核心問題是人才的競爭,技術與知識的不斷變化與革新給人才創造了更多的挑戰,企業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組織培訓,集中提升財務人員的知識,并且設置考核機制,加速人才的更新。
五、結論
對于“營改增”帶來的一系列影響,建筑企業需要迅速反應,及時地采取重要措施,從思想上,制度上帶來實質性的改變,并且解決核心問題:人才問題。進行人才的招攬以及培訓,培養人才。只有正確地解決了人才的問題,才能讓建筑企業在改革的面前巋然不動,最大限度地減少影響程度。
(作者單位為安徽省現代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一、建筑業營改增對稅負的意義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實施營改增對于建筑行業和企業長久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保持稅收的連貫性。建筑業中銷售或購置水泥、沙石等是征收增值稅,而銷售不動產等業務是征收營業稅,這樣就使得抵扣鏈的上半部分不能在下半部分得到抵扣,致使抵扣鏈條發生斷裂。稅改后,增值稅抵扣鏈條中間環節的部分將銜接起來,保持了增值稅抵扣的連貫性。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交易兩邊聯系起來,并形成一個完整抵扣鏈條。
2.消除企業重復納稅。建筑工程所耗用的原料就占了整個工程成本的75%,而這些原料在購買時就已承擔了增值稅,但是這部分進項稅額在建筑企業卻不能被抵扣,因為建筑業繳納營業稅。這樣就導致原料的進項稅成為營業稅的營業額,再次繳納營業稅,造成重復征稅。稅改后將解決營業稅與增值稅并存稅制下對建筑業的重復征稅問題。
二、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建筑業按照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從理論上是減輕了企業的稅負。
假設建筑企業提高應稅勞務的營業收入為X,增值率為Y,增值率是增值額與出售商品價格之間的比率。增值稅稅率為11%,該企業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均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且抵扣率為17%;建筑業營業稅稅率為3%,如果在客戶接受貨物或勞務金額不變的前提下,不考慮營業稅金及附加,納稅人流轉稅稅負相等的臨界點計算為:{[X÷(1+11%)-X×(1-Y)÷(1+17%)] ×17%}/X=(X×3%)/X,得出Y=15.24%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建筑業營改增后,如果增值率大于15.24%,適用增值稅會增加企業稅負;增值率等于15.24%,稅負不增不減;增值率小于15.24%時,企業稅負會減少。但我國目前的樓市并不十分樂觀,主要由于國家推行的調控政策以及消費者一直持有的觀望態度,所以我國大部分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增長率并不高,離15.24%仍有很大差距。從這個角度看,營改增后在一定水平上增加大部分建筑企業的稅負。
三、建筑業營改增稅負增加的原因
1.建筑業對材料的需求特別大,生產材料的成本在總成本的比重高達60%以上,所以這些材料購進時的進行稅額是企業增值稅抵扣的重點。但由于建筑企業的特殊性,造成材料采購的來源廣、方式多、數量小。如有些企業為了方便,節約成本,就近取材,向當地的農民或者個體戶購買常用的一些建筑材料,這些是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導致了這部分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另外,施工企業經常采取“甲供料”方式,就是甲方(建設單位)統一采購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設備,然后提供給施工企業。這樣各參建的施工企業就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會導致稅負增加。
2.建筑業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成本在工程成本中占20%―30%。這些人工費支出主要包括勞務工的工資、社保費等,并且不能做進項抵扣,這樣反而增加了稅負。
3.建筑企業的一部分機械設備是通過經營租賃方式取得。而有形動產租賃也實行營改增,把原本的營業稅率5%改為增值稅率17%,這將很大程度影響租賃業的生存和發展。如果租賃企業稅負增加,也將影響建筑企業的稅負。
四、建筑業應對營改增稅負增加的建議
針對“營改增”后可能導致企業稅負增加,本文對此提出了一些建議:
1.企業在購買材料時,盡可能的選取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以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提高進項稅額的抵扣金額。針對“甲供料”的抵扣問題,建議由甲方或者建筑集團公司跟供應商商談,但是合同卻由各參建企業與供應商簽署,這樣參建企業就能取得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針對我國建筑業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人工成本,建議企業加快優化產業結構的步伐,提高機械自動化水平,這樣既能提高工作效率,也能降低人工成本。
【關鍵詞】營改增 建筑業 影響 措施
“營改增”是國家稅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其目的就是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為迎接這次改革,企業以各種方式進行了宣傳和動員,以便在這次浪潮中做到未雨綢繆,將企業稅制改革風險降到最低。
一、“營改增”在建筑行業中的現實意義
隨著我國“營改增”在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以及郵政服務業的展開,逐漸的完善了“營改增”中的內容,加快了我國所有行業進行“營改增”的步伐。而建筑行業也將要在2016年5月1號正式的實施了。
建筑行業作為我國的重要行業,每年為國家創造了大量的稅收以及就業機會,加快了我國經濟的發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進行營業稅征收時往往采用全額征稅制度,由于前一個環節的稅額進行了重復征收,使營業稅征收中存在嚴重的問題,降低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在建筑行業實施“營改增”后,將會對國家稅收工作進行正確的指引,對國家經濟的發展以及稅收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有利于建筑行業的未來發展
“營改增”在建筑行業實施后,可以減少建筑行業存在的重復征稅現象,減輕了企業的賦稅責任,使建筑行業的分工更加的細致化,使建筑行業的粗放特點得以改善;在建筑行業發展方面,“營改增”制度進入到建筑行業,可以加強企業之間的管理,遏制了偷稅漏稅、惡意競爭等事件的發生,使建筑行業形成一個良好的發展氛圍,促進了建筑行業的和諧發展。
(二)“營改增”整體增加了建筑行業的稅收
根據相關數據表明,建筑行業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建筑行業投入在人力上的成本較高;在收購建筑材料時,一些小型企業或個人企業不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發票的取得產生了困難;在一些大型建筑過程中,往往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進行項目承包,這使工作中的管理帶來了困難。而以上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業的付稅,影響了企業的利潤,更嚴重的還會對企業的經濟造成虧損。
(三)“營改增”改變了建筑企業傳統的會計核算
在進行會計核算時,營業稅與增值稅所涉及的科目完全不同,在“營改增”制度下,要對傳統的會計核算進行修改,以滿足企業的發展。在這個階段中,會計人員往往需要一定的適應階段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務,從而使企業的會計體系也應作出一定的修改。會計核算的改變會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一定的影響。增值稅的繳納往往是在實際收到款項之前,由于工程項目的金額比較大,導致企業應該繳納的稅金也相對較多,這樣就使企業在繳納增值稅之后,在一段時間內流動資金的不足,致使建筑企業在正常的工作中增加了一定的麻煩。
(四)“營改增”改變了建筑企業的管理模式
在建筑企業進行“營改增”之后,在進行原料的收購時,材料商能否出具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成為了建筑企業選擇供應商時的重要標準;在機械設備的購置中,要選擇相對較實用的機械設備,在工作中能多次利用,降低了企業增值稅金額,減少了企業在人力方面的投入,強化了企業的的資產結構,加強了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企業在異地施工是建筑行業中的正常現象,在營業稅中規定:建筑企業在其他區域進行施工時,要提前向應稅勞務所在地的稅務機構進行報稅,“營改增”在建筑行業實施之后,建筑企業可以向企業所在地進行報稅,因此“營改增”的實施會對建筑企業的管理帶來一些改變。
三、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制度的措施
(一)調整建筑行業的發展模式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強以及社會老齡化的來臨,建筑企業在人員上資金的投入越來越多,由于加大了人員上的投入成本,使企業的利益逐漸的減小,調整企業的發展模式成為了加強企業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在“營改增”制度實施過程中,國家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使企業順利的渡過稅收制度的改革期,建筑企業應該抓住機會,建立新的企業發展模式,以便順應時代的潮流,使企業在當今時代下穩定的發展。
(二)加強建筑企業的納稅籌劃
在現今的建筑行業增值稅納稅統籌的手段比較單一,建筑行業進行“營改增”時必須要改變傳統的納稅統籌系統,這樣可以使企業納稅統籌系統得到加強。信息的真是可靠、會計資源的準確以及增值稅發票的完整可以作為建筑企業納稅統籌的依托,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從新制定納稅統籌方案。在這一過程中,對會計人員的加強是必不可少的。
(三)積極的與國家相關部門溝通
在建筑行業進行“營改增”過程中,會對這一生產鏈上的所有企業造成一定的影響,使其他企業的會計核算系統以及管理模式發展了改變。這就需要這一生產鏈中的所有企業與政府部門積極的溝通,不斷的改進“營改增”制度的內容,才能使“營改增”制度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起到促進的作用。
“營改增”制度的實行,加快了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經過4年的“營改增”制度試點運行來看,降低了企業的實際稅負,推動了企業的進步,加強了地區人力的就業率。然而,“營改增”制度實施的時間不長,制度的不完善,會對企業帶來一些問題,所以加強“營改增”制度的建設是當今建筑企業發展的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1]原永亮.“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分析與研究[J].財經界(學術版),2014,(23).
[2]陳曉燕.淺析“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及企業的應對策略[J].中國集體經濟,2015,(16).
關鍵詞 增值稅 損益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進入新的階段,史上最大規模的稅制改革,“營改增”拉開了序幕。本次稅制改革涉及面之廣,改革幅度之大,讓人驚嘆。作為國民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業,在此次的稅制改革中充當了重要角色。不但是因為近年來基礎設施建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也因為多年的營業稅體制下,建筑業簡單稅制執行的根深蒂固,此次改革真正是牽一發動全身,而且還出現了許多規定和具體操作的不明朗。
一、建筑業營改增實際操作中面臨的問題
(一)建筑業營改增過渡期政策的操作不明朗
從前的營業稅是地方稅種,地方稅務局按照當地的國稅總局的政策和地方實際情況進行征收,地方調節的力度較大。增值稅是國家稅務局管理,具有強有力的法律保證措施和嚴格的追責條款。因此停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不但存在著稅種的改變,而且存在著稅務系統的對接,包括對營業稅的清繳、增值稅和營業稅稅種稅目管理的對接、附加稅的管理、外出經營許可證的手續等一系列的問題。
(二)有關納稅業務相關手續和備案的不明朗
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將2016年5月、6月作為營業稅改增值稅轉變期,但是企業對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如臨大敵,而稅務局的機構和手續調整并沒有跟上步伐。營業稅的清理,外出經營許可證,附加稅的征繳均沒有明確的說法,各地方稅務局各執一詞,政策在地方稅務局的理解千差萬別。
(三)財務核算和處理方式的不明確
也許因為建筑業多年以來一直沿用簡單的營業稅稅負,因此大家對增值稅的了解較少。所以營改增之后,賬務的調整變得異常關鍵。除了要改變思路,將原來的總價模式,收入成本全部按價稅分離,還要考慮改用增值稅之后,增值稅 是按照哪個指標進行核算和繳納。建筑業的收入有已完成產值收入,有業主認可計量的工程量收入,但是根據付款條件不同還有資金到賬收入。這是建筑業區別于銷售業的不同之一。按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貨款當天或取得收款憑證的當天,而建筑業又存在預付款的情況。業主支付預付款往往在工程施工前,如果按照預付款收到時作為納稅義務時間的話,則因為工程尚未開工,材料和分包勞務發票均未取得,所以出現了無法抵扣的情況。按照稅法的理解,業主計量支付證書則代表著施工方取得了收款憑證,而一般合同約定又沒有到收款期,此時履行納稅義務則企業要墊付稅金,從而會影響資金使用效益。所以按照收款當天作為納稅義務時間,可以適當解決資金占用的問題,但是財務上又是按照什么原則來計算增值稅,繳納稅款,實現稅費和收入的匹配,這個問題還需探討。
(四)新舊項目選擇問題
為了平穩過渡,過渡期政策允許一些項目選擇3%的簡易計稅政策,也可以選擇11%的一般納稅人。但是企業在選擇過渡期政策時首先要受業主的限制,業主要求選擇過渡期政策,施工單位就只能聽從,沒有有利和無利之間的選擇,剛剛進行營改增的施工單位甚至無法準確地和業主談判稅改造成的損失補償;其次施工單位受當地稅務機關的限制,分包隊伍的票不允許抵扣會造成稅負上升,預繳稅款的核算也是扣除分包發票的,那就是說分包發票也應該是增值稅專票才能在地方抵扣,其他增值稅專票在機構抵扣。
(五)稅率確定的不明確
增值稅的稅率規定很多,材料采購17%,建筑業11%,房屋租賃1.5%等,因此往往出現一種業務不同的發票內容所執行的稅率不一致。這就要求項目財務人員對各種業務的稅率有明確的了解,在分包隊伍和供應商談判時就要明確按照業務內容提供發票,以保證取得的發票稅率最高,企業才能達到最大抵扣稅率。
二、營改增過程中的應對措施和掌握原則
(一)加強學習培訓,盡快掌握相關政策規定,以便制定應對措施
對于企業來說,面對稅制改革首先要深入研究新的稅制改革規定,了解和自己業務板塊相關的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宣貫,隨時指導,達到對政策最快的傳達,最大限度地掌握執行偏差。龐大的建筑業營改增規定在稅制改革的文件中規定少之又少,因此在龐大的政策調整規定中找出適合建筑業執行的條款十分重要。如勞務分包和清包工相關的納稅核算規定,主要材料、地材、外購本成品、自制半成品等納稅規定。其次是擴展思路,改變原來的管理模式,思考對于所占成本比例大、影響大的地材,勞務工資應該使用怎樣的方式降低稅制改革造成的損失,是否可以改自制為外購,改清包為專業分包,以達到降低成本實現稅款抵扣目的,保證稅制改革在本企業中的紅利不被流失,至少企業不因稅制改革遭受較大的損失。最后是要對經營、物資、財務等與合同、采購、結算、支付等相關的部門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相關業務問題的研討,群策群力,尋找處理問題最有效的辦法。要對政策規定及時跟進,及時咨詢,在政策改革初期減少走彎路,減少工作漏洞。
(二)抓住稅制改革的重點,掌握關鍵點
對于企業來說,營業稅到增值稅的變化,首先是法律規定的變化。增值稅是一項法律監管十分嚴格的稅種,具有很明確的法律責任追究條款,一旦出現問題,當事人便要承擔較嚴重的法律責任。增值稅相關的業務內容、資金流向和票據流轉要求嚴格統一。建筑業要解決自身存在的資質不統一、資金流不一致、票據不一致不規范的問題,以適應增值稅法律上的強制規定,避免在改革初期步入
雷區。
企業的原則是在守法的前提下,利益為先。因此,為了避免在對增值稅業務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明確不完備時對業務把握不準造成的不可控的后果,過渡期選擇簡易征收政策還是一般納稅人政策往往考慮稅負的高低。因為項目自身特點千差萬別,項目要對自身的票據抵扣情況進行統計,和業主的要求進行對比,確定哪個政策稅負更低。其次還要和地方稅務局溝通,了解地方稅務的一些限制。雖然增值稅隸屬于國家稅務局,但是地方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在過渡期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前,以各種理由阻擾辦理簡易征收或一般納稅人業務。這就形成了稅務機關和企業的一種博弈。
(三)考慮增值稅的票據規定
由于增值稅是一種連續的抵扣鏈條,因此票據會在系統里進行驗證抵消。不能抵扣的票據會滯留在系統里形成滯留票,滯留票是稅務機關必查的票據。在選擇納稅政策時,盡量減少滯留票留在系統里。因為企業選擇簡易征收,稅款是按照價稅合計扣除分包款項后進行計算的,全程不能抵扣。所以在簡易征收政策下,企業應不要或少要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對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抵扣必須是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發票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
三、結語
關鍵詞:營業稅;增值稅;建筑業
引言
“營改增”是我國實施的一項重要結構性減稅舉措,同時它也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它是改征營業稅為增值稅的一項舉措[1]。上海市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以及交通運輸業在2012年元月一號展開了改征營業稅為增值稅的試點改革,這是初次實施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改革。有效實施“營改增”對于我國優化產業結構以及完善現有的稅收制度來說,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建筑業的角度進行分析,有效實施“營改增”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原因就在于實施“營改增”有助于建筑業中重復增稅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同時,在實施“營改增”之后,可以促使建筑業更新設備并實現技術改造,使建筑業中的能源消耗量得以降低,能夠有效地保護環境,從而使我國建筑業能夠提高自身的國際競爭力。
1.對建筑業中實施“營改增”進行探討的原因
第一,建筑行業擁有實施“營改增”的基礎條件,建筑行業同其它行業的經營模式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也是在一種供、產、銷的經營模式下進行的。建筑行業中的資金形態包含了成品資金以及儲備生產資金等多種形態,然而貨幣資金也是其最終的落腳點[2]。這就表明建筑行業擁有實施“營改增”的基礎條件。除此之外,在建筑業中有效實施“營改增”與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要求相符合。第二,稅務機關在管理建筑行業方面存在著較大的難度,因為建筑行業擁有流動性較大的施工地點,工藝復雜,尤其是掛靠現象普遍存在,所以,稅務機關一直以來都難以準確核算出建筑業中的成本收益,因此就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來征收建筑行業的所得稅,因為存在著這種現象,也從另一方面證明了在建筑行業當中實施“營改增”是極為迫切的。通過在建筑行業當中實施“營改增”,能夠使增值稅鏈條變得更加完整,最終促使稅務監管力度加強以及國家稅款流失減少的目的得以有效實現。
2.建筑業在國家實施“營改增”后受到的影響
2.1實施“營改增”給建筑業帶來的積極影響
結合實施“營改增”試點的具體情況分析,給建筑行業帶來了較多的積極影響。實施“營改增”之后所帶來的積極影響主要包括可以更新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能夠確保企業收到真實的發票以及能夠避免被重復征稅等。比如,實施“營改增”有助于建筑企業通過固定資產的購置來抵消一部分的增值稅,從而使自己更新固定資產的能力得到提升,最終能夠將新技術以及新設備廣泛地應用在建筑行業當中。
2.2實施“營改增”給建筑業帶來的不良影響
毫無疑問在實施“營改增”之后給建筑企業帶來的不可能只會有積極的影響,同時也會帶來不良的影響。這些不良的影響主要包括:對于建筑行業中的會計從業人員將會提出更高的素質要求,這就會將更大的挑戰帶給建筑業中的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同時,還會增加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提供應稅勞務或是銷售貨物時,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是,當前銷售項目的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然而如果當前的進行稅額要多于當期的銷項稅額形成了不足的抵扣時,那么不足的部分會被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扣。”,這就表示如果在當期沒有形成足額的抵扣就會為建筑帶來稅收負擔。
換句話說,就是如果在建筑企業中存在著不恰當的操作情況,導致建筑企業中的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的進行稅額,就會造成建筑企業難以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實現減稅這一目的,更嚴重的情況可能會增加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
3.建筑業應對國家實施“營改增”的相關措施
3.1應該將在建筑業中實施的“營改增”作為基礎使企業管理得到優化
建筑行業中的企業應該將國家實施的“營改增”作為優化企業管理水平的基礎,在經營管理理念轉變的同時,應該加強對源頭的管理力度,要嚴格管理企業采購材料這一初始環節,在比較了價格和質量的情況下洽談合同,樹立取得以及抵扣增值稅發票的理念,使抵扣率得到提高,從而使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得以減輕[3]。簡單的說,就是建筑企業應該以實施“營改增”為基礎,在企業的內部管理獲得優化的同時,應該要提高企業的核算水平,最終使企業減輕稅收負擔這一管理目的得以有效實現。
3.2建筑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將投資以及籌資方案加以確定
在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應該對自身所處的內外環境進行有效地分析,并且與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相結合將科學合理的籌資方案以及投資方案制定出來。在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必須要相應地提高自身經營行為的規范,利用精細化的管理方式有效提高進項稅方面的抵扣額,從而優化建筑企業當中的資產結構,使企業的獲利能力得以加強,最終能夠達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目的,促使建筑業對國家實施“營改增”后所帶來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規避。
3.3建筑企業在籌劃合理的稅收時可以將“營改增”作為基礎
在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可以利用“營改增”作為其籌劃基礎。比如建筑企業可以利用更新固定資產的方式,在使企業的技術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時能夠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得到提高;再比如,建筑企業可以利用對原材料進行購買的方式有效實施短線投資,從而使建筑企業的獲利能力有所提高。另外,建筑企業在投標的過程中,一定要明確地對業主方招標文件中所包含的代購設備與涉稅內容相關的條款做出規定,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而產生企業稅款難以抵扣的不良現象。
3.4建筑企業應該將“營改增”的相關政策作為基礎使自己能夠更好地應對風險
國家在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行業必將會受到較大的影響,這就對財務人員做出了要求,即要求他們能夠對“營改增”的相關政策進行關注,從而能夠讓自己能夠更好的應對風險。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一定會出現國家動態調整相關政策的現象,所以企業一定要對國家變化的相關政策加以關注,根據相關政策的變化對自身的經營管理狀況作出及時的調整,從而提高建筑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
4.結語
在建筑行業中實施并管理“營改增”的相關政策,不僅要符合建筑業的實際施工情況,同時還要適應于建筑業在日常經營的過程中呈現出來的整體狀況,除此之外,還要和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一些減稅政策形成一致。所以在對建筑業實施“營改增”的之前,相關部門一定要對建筑行業作出深入的研究與調查,以宏觀的角度對問題進行分析,將行之有效的對策制定出來。建筑行業應該將“營改增”視為建筑企業會的發展的重要契機,并加強對自身的管理,創造出更多的經濟效益,促使社會經濟得到發展。(作者單位: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葉智勇,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分析和建議[J],財政監督.財會版,2012(12)11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