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愛發表,線上期刊服務咨詢

國內投資論文8篇

時間:2023-03-23 15:11:51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國內投資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國內投資論文

篇1

內容提要:盡管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確立在很大程度上彰顯了我國證券市場法治化的進一步深入及對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進一步加強,然而該制度組成規則的不明確及某些內容的缺失也同時產生出一種不和諧的聲音,如制度功能定位之不周及因制度缺失而體現的行業自律性差等,因此,以市場約束為導向,以該制度應有的效應為基柚,以制度引進的精神與形式之契合來匡正目前所存在的缺憾已成為當務之急。

2005年7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稱為“《辦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已構筑起了以《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實施辦法》等文件為基礎的,以中小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基金保護法律制度。后續修訂的《證券法》第134條所規定的“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內容,更是使這一制度披上了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外衣。雖然這一制度的“閃亮登場”給原來一直處于低迷狀態的證券市場注入了一支法律的“強心針”,同時也迎來了學界與實務界人士一片如潮之好評,但筆者認為,這一新生制度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并非是至善至美的,公正的評判是,它仍存在這樣或那樣值得我們檢討、反思與改進的地方。對此,筆者分析如下。

一、功能上的定位——一個目標定位欠完整性的問題

“法律必須回應現實發展的要求”決定了任何制度的構建都承載著特定歷史時期的使命與社會公眾的迫切訴求。對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之功能,《辦法》在第1~2條開宗明義地表明:“為建立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籍此,不難發現,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功效有二:其一是經濟補償功能;其二是信心支撐功能。

盡管上述功能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保護基金事后賠償的實質,但是它也人為地掩蓋了一個“公開的秘密”,即作為與存款保險制度及保險購買人保護制度相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真正功能并不在于事后的賠償性救濟,而在于破產預防。這一立論就揭示出了一個潛在的命題,即該制度的主旨是圍繞事先性監管與行業自律所展開的。實際上,各個國家的存款保險公司所蘊含的對銀行業之監管權也是對這一理論的反證;然而,《辦法》并沒有賦予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后稱“基金公司”)專門性的針對證券行業的監管權,而只是在其職責部分的第7條設定了4項間接相關的內容:一是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二是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三是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四是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這樣一種職能的定位至少說明在對證券公司經營危機的救助上,“基金公司”是被動善后型,而非主動出擊型。盡管法律規則的目的在于定分止爭,但是從秩序持續性的維護與和諧關系的營造來說,“事前的防范勝于事后的救濟”是法律制度設計中真正常青性的主旋律。如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在運作的30余年時間中,理賠總額也不過43億美元,這說明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根本功能是通過制度效應恢復和提升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之信心[1]。因此,筆者認為,在未來該制度的完善與創新中,我國有必要增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相應的監管功能,從而使之與其經濟補償功能及信心支撐功能相輔相成地組合成一個系統性的整體。

二、組織模式設計——一個“得形而忘意”的問題

根據設立模式之不同,國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大體可分為兩種運作模式,即獨立模式和附屬模式。前者即指成立獨立的投資者賠償公司,由其負責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日常運轉,如目前的美國、英國、愛爾蘭、德國等國家都是采取這一模式,而其中又以美國SIPC最具代表性。該公司成立于1972年12月30日,為一個非營利性的會員制公司,所有符合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b)條的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都可成為該公司的會員。從其組織結構看,該公司的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5位董事經參議院批準后由美國總統委任。為了保證代表性及公司預期職能的發揮,在這5位董事中,3位來自證券行業,其它2位來自社會公眾。另外的2名董事則分別由美國財政部長與美聯儲委員會聯合指派。在公司的權力架構中,有一大亮點更是值得我們關注,即基于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公司董事會的主席與副主席由總統從社會公眾人士中進行任命[2]。后一模式即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發起成立賠償基金,并負責該基金的日常運轉工作。采取此模式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那么,這兩種樣板孰優孰劣呢?筆者認為,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是與這個民族的生活方式緊密相聯的;因此,究竟采用何種模式可能是一個因民族的共同意識和共同精神而異的選擇問題,然而無論如何論之,選擇的結果必須應能順應本民族發展的內在要求。就基金的管理模式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個國家金融市場的狀況、金融風險意識水平、邊緣性的法律制度環境及制度所能體現出的效率。晚近以來,設立統一的基金并交由單一的組織管理,在擴容資金,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站式”的索賠服務已為大勢所趨[3]。

對于組織模式問題,很顯然,我國吸納了獨立公司模式,如《辦法》第9~11條規定:“基金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證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準;董事會為基金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任免高級管理人員,對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基金公司董事會按季召開例會。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決議,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客觀來說,模式只是一個形式問題,制度構建的要害在于其所能夠達到的預期結果,在于這個制度是由什么樣的規范來充實,在于是由什么樣的程序來保證,即不以“形式論”,而以“目的論”。因此,從這個角度來估量,若我們意圖對中國目前的這種模式作出一個比較客觀且公正的定論,那么就必須透過形式來把握其內容。在中國金融法治化的過程中,由于欠缺本土化的金融制度與金融法治資源,美國金融法及其創新所折射出的理念一直是我們廉價的亦步亦趨的對象,如1995年我國金融業經營大分的格局就沾有美國1933年《銀行法》的印跡,2003年金融業大分而小合的調整便或多或少地折射出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分久必合”的精神。雖然借鑒或模仿使我們的立法者與決策者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既省心又省力”的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由于“西學東漸”并沒有實質性地置換或改良內藏于中華民族心理的傳統價值觀念,所以往往我們只是“得形而忘意”。《辦法》所創制的獨立模式及其實踐便是我們再次“踏進同一條河流”的又一個縮影。其原因如下:其一是董事會組成不當。雖然《辦法》規定“基金公司”董事會為9人組成,然而企業登記資料卻顯示,該公司的董事會由來自中國證監會、央行、財政部及上證所、中國證券登記公司的8名董事構成[4]。盡管我們可以推知這種偶數的配置可能是出于各方力量均衡之考慮,但是它卻會導致在票數相同時議而不能決的結果。雖然依慣例,在此境下,董事長可多投一票,但是此舉卻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因為從公司法原理考究,董事長只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和法定代表人,其表決權重應與其它董事無異[5];其二是角色定位的不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創立之目的在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維護與強化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因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其法定代表人便應具有強烈的“在民”與“平民化”色彩。也正是基于這一初衷,在美國SIPC里便專門設置了社會公眾型的董事席位,且董事會正副主席都必須由平民化的社會公眾擔任。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基金公司”里的董事會成員清一色地由具有“品級”的官員充任,這不僅體現了強烈的“官為民作主”的傳統“父母官”理念,而且也間接地向本就先天發育不良的證券市場傳遞了一種“政府導向而非市場導向”的聲音。雖然我們可以從“基金公司”資本金來源上為這種官僚化的組織結構的正當性提供一種辯護,但要注意的是,未來公司基金的補充還要更多地依于會員會費的繳納。筆者認為,目前的這種單一化的權力架構不僅直接削弱了社會公眾的話語權和基金可能運行的獨立性,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彰顯出了不同職能部門之間在利益均沾上的尋租心態與嚴重依賴政府之心理。

針對我國“有形而無意”的獨立模式,作者的修正意見是,既然美國版本為我們參考與印證的對象,那么我們所需要仿造的不止是“形”,而更應是其“神”,因此,有必要對目前“基金公司”的董事會進行“平民化”與“親民化”的改革。為了達到此目的,可進行如下設想:其一是在目前法定的9個董事會成員中,進行官方與非官方董事的適度抗衡性配置,如官方董事4個,非官方董事5個;其二是“平民化”的董事可考慮從社會公眾、證券公司、證券行業自律組織中進行選拔;其三是確立話語權平民化把握的理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對外意思表示的主體,因而為了體現“基金公司”一定限度的自律及親民化,作者認為我國也有必要確立基金公司董事長從平民化董事中進行選任之原則。實際上,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其終極目的都在于再造出一種抗衡機制,從而實實在在地體現投資者的話語權,并進而傳導出保護基金應有的功能。

三、資金不足與費用分擔不公——一個“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及顯失公平的問題

依據《辦法》第12~14條之規定,“基金公司”的資金主要源于以下幾項:一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二是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三是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五是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六是其他合法收入。

雖然從上述六大內容來看,“基金公司”的資金來源廣泛,但相對于龐大的證券市場來說,在遭受風險之時,與可能的損失相權,這些資金也會表現得捉襟見肘。而且,目前的現實狀態已表現出了一些端倪:其一是據現實情況的測算,2005年《辦法》第12條所規定的前三項收入來源僅20多億人民幣,且在成立以來,證券保護基金為處置風險券商已支出了近300億元款項[6]。其二是雖然國務院給投資者保護基金確定了680億人民幣的額度,并先由央行進行墊付,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筆款項最終是要償還的[7]。實事上,《辦法》第13條也證明了這一點,該條規定:“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儲存的歷年認購新股凍結資金利差余額,一次性劃入,作為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墊付基金的初始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準額度為準。”其三是雖然《辦法》安排的債券融資可一解“基金公司”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債必須本息償付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其資金的非長久占有性。這一特點無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財務包袱。

此外,費用分擔上的安排也存有欠公平之嫌,如雖然《辦法》原則性地借用“經營管理、運作水平、風險度”等作為券商具體費用承擔比例考核的因子,但是在欠缺比較客觀且具可操作性證券風險級別評估體系的情形下,以上因子的準確性與真實性是無從考證的,這就可能使這些有形的標準處于一種形同虛設的尷尬境地。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為了保證適度充足的金融資源能發揮最大化的效果,一般都對投資者保護基金設定一個資金數量的上限,或設定費用征收持續的時間,如德國即規定,若賠償基金現有資金足以支付投資者的債權請求,在監管當局同意后,則會員機構可減少或停止繳納會費;葡萄牙為了防止會員機構負擔過重,則對會員的年度會費最高額進行限定;然而不言自明的是,我國目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對此還缺乏全局性的思考。

針對以上不足問題,筆者的建議如下:其一是將對違規券商及高層管理人員的罰沒資金納入收入來源的范疇[8],如法國投資者賠償計劃就規定,違規的投資公司將向基金支付罰金,罰金歸入賠償基金之中;其二是既然會費(我國不作此稱謂)是收入的主要源流之一,那么如何提取會費便是一個需要斟酌的問題。雖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有利于量化管理,但是也有背于公正合理之原則。目前,我國采取的是以“營業收入”為標準。筆者認為,在該問題上,我們可以本著權利義務相配的原則,務實地采取綜合化標準來確定會費的多寡。考慮的指標包括券商的資產規模、券商客戶的數量、雇員數量、利潤額的高低、券商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情況等,如此不僅可以兼顧費用分攤之公平,而且也可以弱化證券機構可能僥幸存在的逆向選擇風險;其三是公平地收取所得稅。目前,我國對國有股與法人股的所得不征稅,而只對流通股征收所得稅,這一顯失公平的做法是值得探討的。從理與法出發,應考慮對非流通股的資本所得征稅,并全額撥入投資者保護基金,甚至可以考慮從非流通股資產中強行撥出部分資產作為投資者保護基金之可能[9];其四是確立基金適度與充足之原則。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最終目的在于強化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若資金過多,則不僅會造成有限資源的一定浪費,而且也加重了券商的負擔。所以,在保證資金比較充裕的情況下,對費用的征收有必要確立“靈活性原則”。如基金總額已達一個理想度,則可以減征或少征或停征。

四、受保護者之識別與賠償范圍——一個沒有妥善解決的前置性問題

顧名思義,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意在保護適格的投資者,這是為其(宏觀上)立法的一個先決性問題。基于此,證券市場成熟的國家一般都有明確之界定,如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法》(SIPA)第16(2)條就明確規定:“若某當事主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從其證券賬戶或為其賬戶而取得證券用于出售、質押或執行交易之目的,且該證券由債務人保管,則對其賬戶下的證券具有請求權。‘客戶’一詞包括任何對債務人具有源自這些證券的出售或轉換的人,抑或任何為購買證券而在債務人處存放現金之人,但不包括已構成債務人資本的份額請求權,或后于債務人或其它債權人之任何請求權。”[10]這一定性說明立法所要保護的“人”是基于交易和投資目的而將現金或證券托管于證券公司的人,即那些與證券公司存在傳統意義上信托義務關系之投資者,而非出于其它目的而將現金或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的人。

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之目的在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投資者,所以在進行證券公司“客戶”或“適格投資者”身份識別時,就不能作扁平化的處理,而必須附載“除外條款”,以將處于強勢地位的機構投資者與具有利害關系的當事者剔除在外。如我國香港《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申訴)規則》第2條即規定下列主體不具有受償資格:持牌法人;被認可之金融機構;被認可之交易所、控制人或結算所;被認可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獲授權之保險人、被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經理人或經辦人;擔任法團的違責中介人的雇員或相聯者;特區政府或海外政府;以上法團的受托人或保管人。再者,就利害關系人而言,被排除的對象大體包括:證券公司之大股東或實際控制股東或關聯企業;證券公司之合伙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及一定情形下的配偶或其他近親屬;非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服務,而只出于自身經營需要之經紀人。除此之外,在具體的操作中,有些國家或地區還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了細化的規定,如美國SIPC就不對未依1934年《證券交易法》注冊的投資行為提供保護;我國香港交易所賠償基金規定,只有交易所的會員公司之客戶才有獲得賠償的資格;加拿大投資者保護基金(CIPF)亦只對其會員提供保護。

基金的賠償必須有所指,必須有它在實踐中所實現的價值,此即在于適度彌補因證券公司破產或其它事因而致投資者受損之情形,而并不在于一般性的投資風險,其核心在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在規劃基金保護制度時,還必須考慮一個關鍵性問題,即賠償額度及在什么情況下投資者才能接受保護性賠償的問題。實際上,為了防范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及強化投資主體對證券公司“倒逼式”的約束作用,賠償必須是限制性而非全額性的。這種限額的確定必須綜合考慮以下因素:本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與金融市場發展階段、個人投資者平均投資額、投資者利益保護與道德風險控制之間的平衡、市場秩序之維持、基金負擔能力及過去之補償經驗等[11]。如歐盟《投資者賠償計劃指引》規定,每位投資者的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0歐元,若實際索賠小于20000歐元,則為索賠額的90%。我國臺灣地區單個投資者的最高補償額為100萬新臺幣,單個證券公司所有客戶的最高補償額為1億新臺幣。(注釋1:有些國家或地區對現金賠償或證券賠償限制分別進行處理,如丹麥對現金的賠償限額為40000歐元,而對證券賠償的限額為20000歐元。)還有的國家出于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進行比較籠統性的規定,如日本的保護基金就不對個人與機構投資者進行區分,僅規定最高賠償金額為1000萬日元[12]。此外,為了規范市場,投資者因下述情況所受損失不在賠償之列:由于市場價格變動而造成的損失,因投資建議失誤而遭受的損失,因通貨膨脹之影響而招致的損失,因不可抗力所受之損失及因股票發行人破產而使投資者所持股票市值縮水之損失等。

那么,在上述兩個問題上,我國相關法律是如何設計的呢?盡管無論是從頒布的時間上,還是從正式的程度看,《辦法》無疑相對具有一定的上位層級性,然而對于受償投資者適格之身份識別及賠償范圍事項,該文件卻表現得有些語焉不詳了。相反,前期作為鋪墊性的《收購意見》、《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資金收購實施辦法》及《關于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反倒對這些先決性的問題規定得比較詳盡,如在收購對象上,它包括客戶的證券交易資金與個人債權。根據文件之精神,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指經紀業務的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在證券公司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傭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金融機構處置以前法院已判決的屬于收購范圍內的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而“個人債權”則指居民以個人名義在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或進行金融產品交易,并有真實資金投入所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債權。(注釋2:從這一個概念可推知,適格受償的債權特指個人債權,而不包括機構性或組織性的債權。此外,在個人債權認定上,我國采用了雙標準原則,即債權憑證真實與資金投入真實的標準。)具言之,它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個人客戶直接借貸給金融機構,并持有借貸合同或單據的債權;二是居民個人持有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包括國債代保管單和以該金融機構名義開具的債權憑證;三是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被金融機構挪用、用于回購質押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他合法債券);四是居民個人委托證券公司運營的財產,即委托財產,包括委托理財(含三方監管委托理財)。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而被認定為機構資金的,不屬于個人債權的收購范圍:一是個人賬戶資金和證券來自有關機構或機構控制賬戶,但個人與機構之間不存在投資或債務關系的;二是非實名開戶或開戶人屬于機構關聯人員,開戶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資金來源證明;三是因該資金向有關機構及機構控制賬戶支付過收益的(證券公司挪用個人委托資產支付其他機構委托理財收益的情況除外);四是有其他證據證明該賬戶屬于機構。在債權具體處置的過程中,還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是多人以單一個人名義(個人集合)對被處置證券公司形成的債權,按單一個人債權予以收購;其二是各種基金會中由個人捐贈的資金,屬于基金會的合法財產,基金會將該財產投入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為機構債權;其三是收購實行名實相符的原則,凡個人以機構名義或機構以個人名義對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不納入收購范圍;其四是多名個人資金集合后以單一個人或虛擬自然人名義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理財協議,認定為個人委托理財,按單一個人債權處理;但若同一合同項下該部分個人同時又分別與證券公司或其所屬證券營業部直接簽訂協議,則以個人直接協議為依據進行個人債權的登記、甄別確認和收購。

另外,在補償幅度上,我國對結算資金與個人債權采取了分類處置的方法,即對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合法本息全額收購;而對“人個債權”則是,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收購范圍內的其他個人債權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標準收購:同一個人(即同一身份證號的個人,下同)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購;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則依九折價格收購。

不可否認的是,以《辦法》為中心的規范性文件為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兩個前置性問題勾勒了一幅較好的藍圖,但亦不可回避的是,這一已初具規模的制度仍處于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時期,其離規則之精致仍存在一段遙不可及的差距。作者認為,其不足有以下幾點:其一是賠償范圍的排它性過少。眾所周知,“入市有風險,投資者需慎重”,所以“基金公司”的賠償責任情形并非是無所不包的(再說,其也沒有這個實力),然而對于這一實體性的問題,在上述諸文件中,只有《辦法》在第4條第2款規定:“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這一內容無疑與通行的國際實踐及證券投資者必要的風險自負的原則相背離;其二是賠償所涉的金融工具外延相對狹小。據《收購意見》等文件的規定,目前所涉的投資工具還只包括股票、債券等基礎性的金融工具,而不包括衍生性的金融投資產品。顯然,這一定性與我國金融日益國際化的現實不符,如2007年6月通過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及其通知已將投資產品擴展到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及金融衍生品等。這無疑導致了中國證監會內部規則的沖突與協調問題;其三是個人債權優先收購之正當性問題。盡管以上文件并沒有白紙黑字地涉及優先收購問題(或許立法者認為這是一個理所當然的問題),但是若出現《辦法》所指的破產情形,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又并沒有優先權規定之時,則此處“心知肚明而法卻不明”的優先收購權之正當性就面臨著法律的挑戰與質疑;(注釋3:盡管法律的無語并不會對結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為最終政府的決策會超越于法律之上),且盡管這種反映民意的結果也符合了社會正義(非司法正義)的普遍要求,但是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這種逆法而為的做法無疑是在侵蝕著我們苦心經營起的法治理念與意識。)其四是賠償對象與額度上的欠妥當性。投資保護基金的支付無疑是通過扶弱抑強的方式體現公平,也正是出于這一考慮,許多國家或地區都將與證券公司具有利害關系的關聯方排除于受償對象之外,而我國在對“個人債權”正當性識別時,卻對此沒有加以甄別,而是采取“一視同仁”的處理方法;同時,對結算資金采取全額賠償的做法也不利于抑制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如美國就規定對現金的請求權不得超過10萬美元。此外,即使對于個人債權,《收購意見》及其實施辦法貫徹了限額補償的原則,但要注意的是《收購意見》是以2004年9月30日為時間段的,那么在后期的操作中就又會面臨一個難題,即發生于該時段后期的個人債權補償又依何種標準進行呢?而該文件卻沒有了下文。

針對這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的建議如下:其一是適度地確立不屬于賠償保護范圍之事項,從而將因投資者個人之因素、市場價格變動及通貨膨脹等事由所遭受的損失排除在外。此外,為了規范市場,在賠償對象上亦有必要將證券公司的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及這些人員的近親屬排除在賠償對象之外;其二是由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的是投資于證券的投資者,所以在目前證券金融品種日益繁多的今天,對于“證券”的解釋我們就不能局限于基礎性的投資工具,而必須考慮到市場中證券之種類,務實地擴展至衍生性的金融投資工具。只有如此,才能達到所有正當的證券投資者都能受到公平保護之結果;其三是務實地處理好“個人債權”優先性問題。由于相對于新修訂的《破產法》來說,《辦法》等文件屬于下位法的范疇,所以要確實厘清“優先權”問題單憑中國證監會一已之力還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因此,筆者的建議是,在司法解釋實然地優于正式的法律解釋的情形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提供相應的正當性支撐;其四是確立限額賠償之原則。投資者入市之目的在于可能性的贏利,這說明因市場風險而可能遭受損失也是投資者意料之中的。在證券機構可能被整頓、撤銷或破產也屬于市場風險的大前提下,盡管從穩定市場的角度出發,“基金公司”對損失進行“買單”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若投資者游離于損失之外,則不僅人為地制造了一種利益與風險相衡不公的結果,而且在“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心理狀態下,市場發展的方向也有可能與決策者預設的方向背道而馳。因此,我國有必要確立限額賠償之原則,而不應對“結算資金”另眼相待。

五、一個較長的結論

法律的功能并不全在于促使公民形成一種整齊劃一的“依法辦事”之風格;相反,對于市場來說,它更多地在于傳導一種信用、信心與信念,或者說是一種公共性的知識與經驗。可以說,這種法治理念就是對市場需要“證券投資者保護立法”的真正動因。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體,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仁不讓地是各國證券法的立法宗旨與證券監管的首要任務。然而,有時天并不遂人愿,即便在美國這樣極發達及投資者保護法律相對成熟的國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受到不法侵害。同時,歷史和現實向我們展示了這樣一個事實,即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權益相對容易受到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損害。因此,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正當利益保障及正義伸張的工具,盡管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是在缺乏法律卻萬萬不能的現實訴求下,如何通過預構的法律制度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便是經濟金融化下立法者所必須深思的問題。

作為有限的資金資源余缺調配的市場,證券市場更是需要法律的輔助與支撐,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是一國證券市場正常、規范、順暢與健康運作的重要條件,而這又是與作為中介組織的證券公司之間存在有息息相聯之關系,因為證券公司與一般企業不同,證券公司是溝通投資者與證券市場交易活動不可缺乏的媒介。證券公司相關制度的確立與實施直接觸動投資者的利益,如證券公司破產制度就載有通過制定或授權制定法律的形式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相關內容,及通過立法來解決證券公司破產與投資者保護程序銜接的問題。當下,盡管我們已初步擁有了“以《辦法》為核心,以其它個人債權收購文件為輔”的保護證券投資者的規范體系(這一事實說明學界人士、證券市場廣大的參與者及監管部門都已深刻地意識到了投資者保護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然而“部門規章”畢竟不是比較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且,在證券市場調控中,我國對不法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還欠缺有效的救濟手段,加之,現有的關于投資者保護的規定大多停留于政策層面,隨意性比較大。因此,繼往開來地講,制定一部好的、正式的法律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已是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事實上,從世界范圍看,金融發達國均以專門立法的形式來規范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與運作問題,如1970年美國出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案》,1998年德國制定了《存款保護和投資者賠償法案》,2001年英國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化法》將存款保險制度、保險購買人制度與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合三為一”,從而構建了立體性的金融服務賠償計劃。勿庸置疑,這些成功的經驗必將給我們提供參考、印證、指引與學習的材料,且《證券法》明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法律地位,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在經過實踐的檢驗后也給我們未來的附帶有整合與創新性的立法提供了實事求是性質的資源。由于美國金融法一直是我國借鑒與移植的對象,同時鑒于證券公司破產清算制度與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的密切聯系,在規則整合中,我們應更多地考慮借鑒美國SIPA的成功做法,并糅合其它國家相關立法的比較優勢,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及運用同證券公司的破產清算、財產分配統一性地進行規定,并賦予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啟動、參與和組織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的權力,即在普通破產清算程序的基礎上,確立以投資者利益保護為核心的特殊程序和制度。

盡管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法律文明之間的繼受日益是一種常態與制度設計之必要,但歸根結底,立法所體現的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與經驗,因而筆者認為盡管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可以大刀闊斧地改革或“照葫蘆畫瓢”地套用西方已有的立法,但是我們不能只關注西方的法律規則,而必須關注這些規則所透射出的理念與精神。對此,哈耶克曾言:“從法律規則中,并不能推論出任何所謂的正義,相反,法律規則的淵源是來自于我們關于何謂正義的理解。”因此,如何既“得形”而又“得意”就成為我們這一代中國人所必須認真對待的使命。盡管從證券投資者保護之有效性、前瞻性、可預期性、嚴謹性、實用性、開放性及可操作性來看,我國宜采用專門立法之模式,但是在世界法律資源共享中,我們也必須注意到中國有中國特殊的問題,如我國的證券市場尚處發展初級階段,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市場構架、證券民事責任等在內的多方面深層次的問題都有待在實踐中摸索與完善。此外,還有一個問題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我國人口眾多,國民金融風險意識普遍低下,國民素有“官為民做主”的“仆從”意識,同時加上“穩定壓到一切”向來是我們的基本國策之一,因此即使我國在文本上已確立了比較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法律體系,但是在損失分攤的明示擔保制度下,“政府的隱性擔保制度”能否得以根除仍然可能是存在“投鼠忌器”的難題。

實際上,該論題也再次以“冰山一角”的方式反映出了我國規則供給中的粗放性問題,如《辦法》6個章節只容納了區區的32個條文,《收購意見》更是給人“一事一論”的特事特辦之感覺(也不符合規則供給之范式);又如2006年5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共40條)意在于通過督察長來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問題,然而該文件恰恰忽略了“督察長”如何選任這一前置性問題。法律規則的明確性直接決定了規則的可操作性與可控制性,因為規則之不明不僅直接滋長了后期產出大量補充性文件而使其泛濫之流弊,而且也產出了讓法律人深惡痛絕的規則沖突或無法可依的問題,如《辦法》第19條(注釋4:該條的規定為“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償付證券公司債權人后,取得相應的受償權,依法參與證券公司的清算”。)就人為地制造了一個無法避讓的法律障礙,即在“基金公司”補償投資者之后,其對證券公司的代位權相對于一般債權人來說,是否同樣具有優先性的問題。這一問題的法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勾連著該制度效能之釋放。因此,可以說,如何現實地精雕細刻出明確化的規則也是事關證券投資者保護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注釋:

[1]黎元奎.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運作中的幾個問題[J].上海金融,2006(3):50-52.

[2]傅浩.證券投資者賠償制度國際比較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02(1):4-11.

[3]王坤、王澤森.香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幾個問題的認識[J].證券市場導報,2005(9):29-33.

[4]郭民.買單券商:證券投資保護基金接力[J].中國新聞周刊,2005(9):19.

[5]羅培新.解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N].南方周末,2005—09—15.

[6]蘇丹丹、于寧.證券保護基金“自力更生”[J].財經,2006(6).

[7]陳向聰.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面臨的挑戰及應對[J].商業研究,2006(24):116-119.

[8]趙全厚、楊元杰.對我國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幾個問題的認識[J].中國金融,2005(10):55-56.

[9]劉潔.海外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及借鑒[J].證券市場導報,2005(8):10-18.

[10]ThomasA.Hargett,ProtectionProvided(orNotProvided)toAmericanInvestorsbytheSecuritiesInvestorsProtectionAct,CorporateLawandPracticeCourseHandbookSeries,PLIOrderNo.B0-0158,August2001,P.494.

篇2

摘要: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雖然發展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而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還不夠完善,文章針對基金的收益分配問題,介紹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的范圍和分配方式及比例,并與其他國家的情況進行了對比分析。最后指出我國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證券;基金;收益分配

1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的范圍

證券投資基金收益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所募集的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較,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特殊的會計主體,其收益的范圍以及確認標準問題歷來存在爭議,但由于收益范圍的界定又在相當程度上關系到收益的分配方案,影響各方經濟利益,所以必須要加以明確。目前,世界各國和地區大致有以下三種有代表性的收益范圍。

①大口徑方式,這種方式以日本為代表,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收益應包括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債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實現資本利得(或損失)。

②中口徑方式,這種方式以美國為代表,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收益應包括現金股利、債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實現資本利得(或損失),不包括股票股利和未實現的資本利得(或損失)。

③小口徑方式,這種方式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只包括現金股利、債券利息和其他利息,不包括股票股利和資本利得(無論資本利得是否已經實現)。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包括債券利息收入、資產支持證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收入等。投資收益包括股票投資收益、債券投資收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收益、基金投資收益、衍生工具投資、股利收益等。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指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值。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潤的未實現部分為正數,則期末可供分配的金額為期末未分配利潤的已實現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潤的未實現部分為負數,則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的金額為期末未分配利潤(已實現部分扣減未實現部分)。

2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證券投資基金相對于固定收益證券,價格波動性更大,投資者承擔的風險也相對更高。同時,在基金收益分配中投資者的話語權不高。因此,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世界各國都強制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充分分配制度。例如,美國的法律規定,基金必須將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給投資者,一般是每季度發放一次:基金的資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給投資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內繼續投資。收益分配以現金形式分配,但投資者可以選擇自動再投資。在日本,基金的收益原則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應全部分配。對于資本利得,在彌補上期虧損后,剩余部分的10%應分配給投資者。累計未分配的資本利得在基金運作期滿后,再一并分配。我國臺灣地區要求基金的分配一般應當一年一次,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之內進行。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經實現的資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采用現金方式的,投資者可以將分配的收益再投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須采取現金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凈收益的90%。開放式基金按規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每年基金收益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應當采用現金方式,但投資者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利潤,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同時,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年虧損后,才可進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

和美國等國家和地區對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相比,我國對基金收益分配規定的

彈性空間更小,主要表現在:

分配方式上,我國要求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而在美國和日本,投資者有更大的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現金分配,也可以選擇將分配的收益再投資。

分配比例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凈收益的實際分配比例大大高于美國和日本。我國要求證券投資基金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基金當年凈收益的90%。而在美國和日本,只是要求將收益中的利息收入的絕大部分分配給投資者,資本利得部分參與分配的比例很低(如日本的10%),或者是可以不參加分配。

3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

我國關于基金收益分配的法律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證投資者能及時、安全的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但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3.1基金資產變現問題

基金在進行收益分配時,為了換取收益分配所需的現金,必須在之前大規模得將股票等證券資產進行變現。在股票的大幅賣出和買入過程中,不斷存在比較大的沖擊成本和交易成本,還需要較長時間完成建倉,有可能錯過市場機會,存在很大的機會成本損失。這部分損失將由投資者承擔,影響了投資收益。尤其當處于一個持續的牛市中時,為了分配收益而變現資產所造成的損失會更大。作為一種法規政策,我們認為目前強制要求基金以現金形式分配不低于90%的凈收益的規定是不足取的。事實上,基金每年較為集中地變現證券,已經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3.2基金收益分配的規避問題

大多數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收益分配問題上一直都表現的不夠積極,即使有大的收益分配政策出現,都配合和服從于“基金凈值歸于面值(1元)”持續營銷的需要。而且不少基金都通過基金分拆這一辦法來達到規避基金收益分配的目的。假如某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某個基金投資品種原先的每份凈值是2元,在基金份額分拆后,將原先的每份基金變成兩份以后,其拆分后的每份凈值就變成了每份1元。根據基金收益分配的條件可知,該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不進行基金收益的分配了。

Wind資訊統計顯示,盡管經歷了2006年到2007的大牛市,但仍有接近20只2007年之前成立的偏股型基金從2007年至今仍未分紅。其中,華寶興業、華安、華夏、上投摩根等基金公司旗下均有兩只基金入選“鐵公雞”之列。

3.3推遲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問題

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既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做為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和人所作出的“逆向選擇”,也包括市場監管者制度設計本身的原因。由于投資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存在比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作為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會總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有時甚至會犧牲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做為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契約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入。基金管理費收入是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股票型基金一般為1。5%)年費率計算。這也就是說基金管理費收入的大小最終取決于其所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多寡。無庸置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資產凈值越大,也就可以收取的更多的管理費,而基金收益又包括在基金資產凈值之中,這就導致了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基金收益分配的數額或者推遲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而這種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實現的基礎恰恰是建立在損害其基金投資人利益基礎之上的。

3.4基金收益分配不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

按照心理賬戶的理論,投資者們對各種資產進行投資時通常將這些資產劃分成不同的層次,也就是放置在不同的心理賬戶,投資者對待不同的心理賬戶有不同的風險態度。低層的心理賬戶通常要求的收益比較低,如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信用級別高的債券等,相對而言投資者要求安全,穩定,投資者在這一層的投資表現出極強的風險厭惡。所以對待這一層的投資者要保證收益分配次數和分配金額。而在高層心理賬戶上的投資通常要求收益很高,具有很大的增值潛力,如投資于高成長基金、股票等。投資者也能夠承受很大的風險,投資者在這一層的投資則表現出較強的風險偏好,因此對待這一層的投資者,他們追求的是長期的資本利得,所以收益分配次數和分配金額可以減少,但至少要保證規定的最低要求。而我國目前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利潤的90%,并且應當采用現金方式,這種規定無法滿足不同類型投資者對收益分配的要求。

4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的改進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基金產品時,應根據基金產品特性擬訂相應的收益分配條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為與基金產品特性相匹配。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帶有分紅條款的基金產品時,應當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基金公司在上報產品的同時,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說明書中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應載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應該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最后,基金合同中若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條款,應詳細說明該條款的含義,“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參考文獻:

[1]黃慶平淺議規范基金收益分配的機制[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8,(6).

[2]李俊英.我國公募與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制度比較[J].浙江金融,2007,(6).

[3]李國良.試論證券投資基金利潤分配改進[J].會計研究,2000,(2).

篇3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治理結構;內部治理結構

1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都是采用契約型,李建國、何孝星深刻的談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現狀。

1.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體的缺位

(1)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無論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還是經營層內部,都沒有一個明確的主體來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監督職責。個人持股監督成本太高,不免形成“搭便車”的心理,和“用腳投票”的方式,造成基金持有人幾乎不能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督。

(2)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雖然規定了基金持有人大會可以修改基金合同以及更換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但卻將召集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對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規定了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門檻,所以基金合同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實際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

1.2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獨立性

我國現行法規中規定基金托管人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之職責,但這種監督卻難以實現。這是因為:第一,基金的發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權決定基金托管人的選聘。第二,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資產凈值0.25%的費率逐日計提托管費的,托管銀行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從。另外,托管銀行市場競爭不充分,在12家托管銀行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占有了整個托管市場份額的82.85%。

1.3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弱化

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體的缺位與基金托管人缺乏獨立性,導致基金管理人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大了基金持有人風險。這些損害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基金管理人對市場進行操縱,謀求自己的不當得利。其二,基金管理人直接損害持有人利益,為其大股東輸送利益。對基金管理人激勵機制弱化還表現在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機制單一、聲譽機制傳導受阻。一方面,以管理費用為核心的有形資產激勵。另一方面,以聲譽為主的無形資產激勵。由政府審核代替市場競爭,結果必然導致基金管理人用賄賂機制代替聲譽機制,因為它更經濟更有效,從而使聲譽機制傳導受阻。

2我國基金的內部結構的優化

2.1加強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

(1)引入授權組織(持有人大會、托管人、基金董事會、獨立董事等),由于投資者的高度分散性,引進“大股東”,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以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制約。比如引進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發揮大股東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在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并存的基金市場上,機構投資者比個人投資者更具有實力和能力對基金管理者進行監督。

(2)實行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強化對基金持有人的事后補救措施。目前,我國《公司法》雖對股東的訴訟權做出了規定,但尚未引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基金治理結構中存在著“內部人控制”,投資基金中關聯交易現象十分普遍,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職能根本就得不到保證,大大增加了基金運作的風險,因此在基金治理結構中導入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尤為必要。

2.2加強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

作為基金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選擇托管人,是造成托管人缺乏獨立性、導致其監督軟弱性的根源。要從根本上強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必須改變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辦法。具體有兩種辦法:一種是由基金持有人直接選擇基金托管人,從經濟上切斷管理人與托管人的聯系。另一種辦法是借鑒德國的經驗,把對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選擇權交由監管機構。

另外,加強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風險機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獲取了基金投資者給予的基金托管費,就要盡心盡力對基金的運作進行監管。如果是因監督不力甚至與基金經理人“串謀”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這需要在有關法律方面建立相應的賠償制度。另外,就是引入外資銀行作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間的競爭,從而提高托管人的監管效率。

2.3完善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機制

(1)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目標函數保持一致。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有兩個:第一,減少以凈資產值為基數按固定比率提取的固定報酬,增加業績報酬所占的比例,使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更好的與基金業績掛鉤;第二,讓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份額,分享基金剩余索取權并承擔經營風險。為了提高激勵相容程度,應該提高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的比例,并嚴格限制其轉讓,盡可能使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風雨同舟。

(2)引入聲譽機制。聲譽機制是基金管理人出于長期利益的考慮以約束短期利益的沖動,它是維持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投資者之間不可缺少的機制。例如,基金管理人出于增加管理費和計提業績報酬所做的凈值操縱不會存在,因為這是一種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辦法,與基金管人的長期職業生涯相比,一次性的業績報酬是不足道的。

2.4嘗試發展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主要采用契約型內部治理結構,而在其他基金業發展已相當成熟的國家,比如美國則主要采用公司型。公司型基金首先是一個法人組織機構,它通常沒有自己的日常雇員,只設立一個基金董事會來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的董事會由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對股東負責,負責決定公司的營業目標,制定投資的政策和戰略,并控制管理目標的實施、監督基金各項運作。基金的各項具體運作事務主要是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公司型基金的明顯優點就是基金持有人可以有更大的監督和投票的權力,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

3結束語

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比較、選擇問題,雖然單純從契約的角度來看,公司型基金在治理效率上要優于契約型基金。對于兩種模式的選擇,最好的辦法或許是尊重投資者的簽約權,讓投資者去自由選擇,讓兩種模式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

參考文獻

[1]李建國.基金治理結構[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3-140.

篇4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就業問題,農民工,全球化

起源于美國的國際金融危機已爆發兩周年,國內外各種有關研究和反思這場危機的著作和文章鋪天蓋地般不斷涌現。從中國的角度考察,這場金融危機正在深刻影響著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一方面,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初,我國沿海地區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出口下降曾帶來農民工大規模失業返鄉的問題;另一方面,當前我國沿海地區某些出口行業的產業結構偏低和工資待遇偏低又使得很多企業出現了“民工荒”和“招工難”的問題。

國內關于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的研究和討論非常多,由于觀察問題的角度各不相同,最后得出的研究結論也千差萬別。當今的世界已經是一個全球化的共同體,從國際經濟政治大背景演變的角度來研究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的影響并找出應對之策,應成為今后我們重點關注和思考的問題。

一、農民工返鄉和“民工荒”現象都是“開倒車”

20世紀的幾次全球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都是西方國家金融政策的失誤和金融市場管制的失靈,而發達國家總是試圖把金融危機帶來的不利影響轉移給發展中國家。對中國而言,這次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直接后果就是歐美國家消費中國產品的能力銳減,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外貿出口。金融危機發生后,南方許多出口加工型企業大量減少員工雇傭數量。據農業部的統計測算,全國離開本鄉鎮外出就業的農民工總量約為1.3億人,2008年,其中約有15.3%的農民工失去了工作或者沒有找到工作,人數達2000萬人力資源管理論文,致使大批來自中西部省份的農民工不得不從沿海地區返鄉。這種農民工返鄉的“倒流”現象是極不正常的,將大大減緩我國正在迅速推進的工業化進程,大大減緩我國的城市化速度。而且我們知道,我國政府出臺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勵農村地區開展大規模機械化農業,使留在農村的農民能夠迅速富裕起來,實現中國農村的現代化。農民工返鄉的新情況,導致我國農村地區剩余勞動力的數量重新擴大,使未來的農業規模經營變得很困難。這種現象非常不利于我國正在進行的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農業的發展,將給我國農村的現代化進程帶來巨大的阻力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有效的處理方式,這種“開倒車”的形勢在短期內將得不到扭轉,將給我國的現代化進程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

2009年下半年開始我國出口形勢出現復蘇增長的較好局面,然而又出現了新的“民工荒”問題,東南沿海很多出口加工型企業的勞動力嚴重不足。以用工大省浙江省為例,浙江省人力資源市場2009年7月的供求報告顯示,企業需求總人數為60.3萬人,求職總人數為35.4 萬人,用工缺口達25萬人!用工需求無法滿足使出口企業不得不放棄大量海外訂單,企業生產設備大量閑置。“民工荒”問題的根源在于我國沿海地區原來的很多出口企業生產的產品附加價值很低,產業結構升級的速度非常慢,以致工人的工資水平普遍偏低,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就業吸引力越來越小。隨著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低附加值產品需求的減少,加上未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民工荒”問題可能會愈演愈烈,并將對我國的出口貿易產生更大的負面影響。從宏觀經濟層面考察,我國現階段在農村人口比例依然較高的背景下就過早出現了“民工荒”問題,實際上減緩了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速度,也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開倒車”,應引起國家決策部門的高度重視。

二、資本和勞動力要結合起來“走出去”

當前,隨著我國企業資金實力的逐步增強,“走出去”投資的企業越來越多,對外投資的總量和投資的產業也越來越多。但是,由于企業本身屬于贏利性組織,其投資決策的目標主要還是在國際市場上追逐更高的利潤率,因而有可能忽略國內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最終的情況可能是大規模的海外投資將打造更多的中國跨國企業財團,使更多的中國企業進入世界500強企業行列人力資源管理論文,同時卻又導致大量的工作機會流失到海外,而我國國內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依然居高不下。

資本和勞動力在經濟學上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兩大生產要素。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過程中同時出現了資本過剩和農村勞動力過剩的現象。一方面,國內的過剩資本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機會,大量涌入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有可能造成股市泡沫和樓市泡沫,為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帶來較大的金融風險;另一方面,國內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總數依然較高,“民工荒”現象反映出的不是我國就業機會過多,而是能夠提供給農村剩余勞動力預期工資水平的就業機會嚴重不足,并且使得我國農民收入水平總體上還比較低。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現在的國際投資戰略,也應該緊密結合當前的國內就業問題,尤其是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必須以對外投資為依托,在國內就業市場的基礎上去開辟一個更為廣闊的國際就業市場,把握國際國內兩個就業市場,為農民工出國就業、創業提供服務,將國內的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引向國際就業市場。

三、在“全球化”視野下解決國內就業問題的若干政策建議

從國際金融危機之后我國采取的若干應對措施來看,主要側重于保就業、保增長、保穩定,如果從國內層面分析,這些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效果,我國的出口行業也出現了企穩回升的勢頭,中國經濟依然保持了良好的增長態勢。但我們有必要打開視野,從全球化的角度來進一步研究探討我國企業的“走出去”戰略和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全球就業問題,讓資本和勞動力結合起來“走出去”變得切實可行。在具體操作層面上,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通過海外直接投資,為農村剩余勞動力“走出去”創造機會

當前,我國的主權財富基金和外匯儲備資金主要都是通過國外資本市場進行投資。主權財富基金操作的一個著名的例子就是中司對美國黑石基金的投資,但投資的效果并沒有我們設想的明顯,投資的風險卻又大大超過我們的想象;我國龐大的政府外匯儲備主要投資美國國債,雖然能避免較高的投資風險,但這種投資的收益率又比較低。在西方國家資本市場遭受金融危機重創的背景下,我們應該更加注重對發展中國家的農業、輕工業、礦產資源開采、服務業等方面的直接投資,這種海外直接投資不僅能夠開辟外匯儲備對外投資的新渠道,更重要的是能夠將我國國內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引向國際就業市場。

在以上的海外直接投資中人力資源管理論文,必將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很大的國際壓力。堅持商業化、市場化運作,將有利于降低我國海外投資面臨的種種國際政治阻力。例如,我國很多省份都有一整套完整的農墾系統,都是由政府部門具體管理,可以考慮將這些機構逐步改制為大型的農業公司或農業投資公司,通過股份制改造來優化資本結構并同時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然后重點考慮對海外地區進行農業投資,與非洲、拉美等發展中國家開展農業技術合作,承租大片的可耕種土地,再招聘國內的農民工去發展規模農業,進而帶動我國農民工出國打工、種地、定居、創業。這種投資以市場化為導向,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可以很好地解決深層次的經濟體制問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國際政治阻力,順利實現對外直接投資,幫助部分農村剩余勞動力實現海外就業。而且,這種對農業技術項目的投資,有利于吸引廣大農民工在海外長期扎根工作,可避免以往海外工程建設項目勞務輸出中普遍存在的用工短期化、不穩定、臨時性等問題。

(二)提供全方位服務支持,鼓勵國內企業與勞動力結合起來“走出去”

從發達國家的國際投資發展路徑來看,來自大型企業的國際投資是主體。目前我們要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同時對于大型國有控股企業而言,其資本結構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然要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在解決我國國內就業問題方面。因而,在指導思想上,我國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投資戰略的目標定位之一應是為國內失去就業機會的農民工開辟一條全球性的就業道路,將資本與勞動力結合起來“走出去”進行海外投資。

目前,我國很多企業都有強烈的海外投資意愿,但在海外投資實施方面又存在種種顧慮,包括不熟悉海外的經濟法律制度、缺乏國際投資經驗、擔心海外投資中遭遇政治障礙等等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在法律法規制度、金融資本支持、外交外事服務、信息系統管理等方面為企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和支持。我國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控股企業的對外投資應以企業為獨立主體,以市場化運營為基本手段,以各級政府部門的支持為背景,統籌考慮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帶動我國的商品、資本、勞動力等同步走向世界人力資源管理論文,這其中,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全球化尤其要關注考慮,為國內出現的農民工返鄉問題提供一條新的解決方式。

(三)提供培訓、外交協調、護照辦理等系列服務,切實幫助農民工“走出去”

由于經濟水平和教育水平的局限,國內農村剩余勞動力對國際經濟政治知識缺乏了解,在出國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許多現實困難。國內各級政府部門應積極做好信息支持、技術、語言培訓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為中國勞動力進入世界就業市場提供全方位服務,同時要在海外使館設立專門的部門,協助解決我國農民工在海外遇到的種種困難,幫助中國農村的剩余勞動力能“出得去”,出去后能“站得穩”,并盡快在海外取得較高的預期經濟收入。

由于中國現在具有比較充沛的外匯儲備、數量龐大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日益增強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力,中國人走向世界的夢想正在逐步變為現實,但這一趨勢是歐美等發達國家不愿意看到的。現在西方國家在宣傳“人權高于主權”等意識形態的同時,又同時利用簽證護照等國家行為限制中國人走向世界,這些都客觀上限制了我國農民工順利走向國際勞務市場。為此,國內外交部門應盡量協調解決農民工去非洲、拉美等國家的簽證問題,爭取更多的非洲、拉美國家給予中國“免簽證”政策或“落地簽”政策,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也應盡量配合簡化農民工的護照辦理手續和其他出國手續。

(四)提供貸款資金支持與保險保障服務,切實支持農民工“走出去”

目前一個農民工要出國就業,辦理包括體檢、培訓、簽證、機票等各項手續的費用,至少要花費1-2萬元,高的甚至可達3-5萬,這筆錢對許多農村勞務工人來說,無疑是非常沉重的經濟負擔。我們建議,為鼓勵更多的農民工“走出去”,自籌資金不足的出國打工農民工,可申請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由政府財政予以全額貼息,將小額信貸作為出國務工的啟動資金,鼓勵返鄉農民工借助貸款方式“走出去”。在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這項鼓勵政策具有非同尋常的重要意義。同時在鼓勵更多的農民工“走出去”的同時,還必須向農民工提供必要的保險保障,結合海外勞務輸出現狀,開發在海外推廣適用的保險產品,為外出農民工提供包括意外險、醫療險等在內的綜合保險服務。保險服務的提供人力資源管理論文,建議采取“政府資助引導、商業保險運作”的方式,由政府對出國務工農民購買保險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讓農民工以更少的保費支出獲得更高程度的保障,引導農民工積極購買保險,為農民工“走出去”提供有效的“保駕護航”;同時還應鼓勵出國務工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對于出國務工期間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返鄉后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外出務工者的后顧之憂。

既然西方國家把金融危機的影響帶到了中國,那我們也應該在全球視野下考察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為減緩我國國內因為農民工返鄉問題帶來的壓力,確保我國國內的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村現代化的進程不被中斷,解決我國人口多資源少的矛盾,我們必須統籌安排,從戰略角度和中華民族長遠發展的高度考察國內剩余勞動力走向國際就業市場的問題,扎扎實實做好“走出去”戰略的引導工作,將國際投資戰略與“走出去”戰略結合,為農村剩余勞動力走向國際市場服務,確保在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同時,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也要“走出去”,在“全球化”視野下解決國內就業問題。

參考文獻

[1]黃婧、紀志耿.后金融危機時代的“民工荒”問題探析——基于小農“生存倫理”的視角[J].經濟問題探索,2010,(2).

[2]簡新華,黃錕等.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的農民工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蒯鵬州.后金融危機下的“民工荒”問題研究[J].淮陰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1).

篇5

論文關鍵詞:小額信貸,SWOT―PEST,戰略

 

一:引言

小額信貸問題一直受到國內學者的關注。趙芝玲,鄒帆(2003)通過對農戶小額信貸的績效的分析,指出中國小額信貸能實現農戶增收與信用社盈利增加的雙贏結果。李莉莉(2005) 通過對正規金融機構小額信貸運行機制的績效評價金融論文,指出對于農戶收入有正的顯著影響論文開題報告范例。張立軍,,湛泳(2006)通過分析小額信貸與當地農戶貧困之間的關系,認為農村小額信貸的發展對農戶家庭經營收入產生了正面的影響。朱乾宇,董學軍(2007)選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為研究對象,構建當地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農戶小額信貸的扶貧績效的研究,認為小額信貸對農戶的增收有積極作用金融論文,且非農業貸款投向相對農業貸款投向而言具有更好的績效。總體而言,國內對小額信貸的研究大多數還停留在小額信貸的績效分析方面,采用SWOT―PEST分析整個小額信貸產業的戰略選擇的文獻相對較少。在加快發展農村的同時,不能光靠增加小額信貸的投入,還應注重農村小額信貸的戰略發展,為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因此金融論文,有必要對農村小額信貸的現狀作系統的分析,在此基礎上厘清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優勢與劣勢,為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提供有益的借鑒。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運用SWOT―PEST模型對農村小額信貸進行評價和分析,為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建議。

二:研究的方法

SWOT―PEST矩陣方法是一種戰略分析方法,利用它可以把影響小額信貸發展的政治(P)、經濟(E)、社會(S)、技術(T)等因素放到統一的框架內進行系統的SWOT分析金融論文,辨別出影響中國小額信貸發展的關鍵因素,從而有利于了解小額信貸發展的環境條件,為小額信貸的發展提供戰略性的決策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表1 我國小額信貸產業的SWOT―PEST分析

 

Pest/

Swot

政策法律環境(politics)

經濟環境(economics)

社會文化環境(society)

技術環境(technology)

內在因素

優勢S

政府為小額貸款的可持續發展采用貼息的政策

激活農村金融市場

越來越多的農民從事非農生產,還貸周期短、投資回報率較高。

征信系統

無需抵押物與擔保品

劣勢W

未還款者法律追究問題、正規銀行貸款貸款者的道德風險

農業的天生脆弱性使得小額信貸風險加大

農民的盲目投資

融資難、限制了規模、沒規模效應、服務滯后

外在條件

機遇O

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重視及對農村的發展建設

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小額信貸違約率降低。

先讓一部分區域先推廣,利用“示范效應”逐步推廣的理念得到認同。

 

  正規金融機構開辦小額貸款業務金融論文,使得資金時間與安全性監管體系成熟。

挑戰T

目前還沒任何法律界定小額信貸的法律地位

農業受到自然災害與市場變動影響較大,貸款農戶日益產生貸款危機,形成不良貸款

篇6

 

主要欄目

主要刊登內容:規劃與優化、投資分析與決策、生產與經營管理、供應鏈管理、項目與風險管理、應急管理、知識管理、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具有創造性的學術論文,反映我國管理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

 

 

投稿要求

一、《中國管理科學》是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和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主辦的學術期刊,每期為雙月中旬出版,由各地郵局征訂發行。刊登內容主要包括:規劃與優化,投資分析與決策,生產與經營管理,供應鏈管理,項目與風險管理,應急管理,知識管理,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具有創造性的學術論文,反映我國管理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封面刊名為研究會創始人華羅庚先生手筆。

二、來稿要求

1.來稿要求論點明確,文字簡潔,數據可靠。每篇論文一般不超八千字。來稿須按標題,作者,單位(單位名稱,省市,郵編),論文摘要,關鍵詞,中圖分類號,論文正文,參考文獻的順序書寫;并須附英文標題,作者姓名(漢語拼音),單位,英文摘要及關鍵詞,以及第一作者簡介(姓名,出生年月,性別,民族,籍貫,單位,職務,職稱,研究方向),詳細注明通訊作者的聯系電話和E-mail地址及通訊地址。獲得各種基金資助的論文請注明基金名稱及資助編號。

2.來稿必須做到清稿定稿。稿中外文字母,符號必須分清大、小寫,正、斜體,上、下角的字母、數碼,其位置高低應區別明顯。來稿符號、公式須用公式編譯器排印。

3.正文須采用本刊規范編號格式,文中首段為“1 引言”(左對齊)。在“1引言”中應簡要陳述本文所研究的具體科學問題及其重要性;應簡要系統評述該問題的國內外相關研究進展,評述內容中必須指出參考文獻編號;應簡要說明本文與已有研究的主要區別和特色之處。在“1 引言”中不要加入小標題和圖表,也不作分節內容的介紹。

4.參考文獻只擇最主要的列入,并用單字母方式標識參考文獻中所引用論文的類型(專著M,論文集C,報紙文章N,期刊文章J,學位論文D,研究報告R,標準S,專利P,其它Z),未公開發表的資料請勿引用。

5.文中圖表只附最必要的,圖中文字符號要與正文一致。

6. 文稿各部分書寫格式請參考本刊近期已發表的論文。

三、來稿刊登與否由編委會審定。對選用的稿件本刊有權做出適當的文字刪改(或退請作者刪改)。來稿在六個月逾期 未收到錄用通知,作者可自行處理;本刊對來稿不退還,請作者自留底稿。

四、請各們作者登錄《中國管理科學》編輯部的網站進行“作者在線投稿”,編輯部不接收紙質稿等其他方式的投稿。

篇7

開題報告

1.畢業論文題目背景、研究意義及國內外相關研究情況

(1)研究背景

八十年代以利潤和產值為主要的盈利分析,評價分析的方法比較簡單單一,考慮的因素較少;九十年代以后綜合性的盈利能力評價體系開始應用,它對復雜的市場分析更加客觀和真實。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特別是股份制企業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公司需要良好的盈利能力來吸引股東投資,很多公司每年都會進行盈利能力的分析。隨著世界經濟的全球化,企業間面對的競爭不僅來自國內,而且國外的企業的產品也進入到中國國內,因此企業要想生存壯大,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保證企業能夠盈利,持續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發展的動力。盈利能力,是企業各個層面都十分重視的一個問題。對公司盈利能力進行分析,實際上就是對公司的營業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資本收益率等各項指標進行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的強弱是通過企業利潤率來體現的。不管對經營者還是投資者來講,進行盈利能力分析,能夠及時發現管理經營和投資環節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改進對策,促進利潤率的提高,從而獲得高額利潤。不管是企業的債權人還是股東,進行盈利能力分析,能夠防止投資失敗的出現,從而實現投資資本的回收及增值。因此,對盈利能力進行分析是對企業進行客觀評價的一個重要指標。

通過對企業盈利能力的分析,幫助企業對財務數據上的企業收入和利潤分析,量化企業短期內的盈利能力的高低,并且通過發展趨勢,重點關注企業長期的盈利質量,對企業盈利能力的穩定性、成長性以及持續性進行重點描述,從而得出企業在長期的盈利能力的情況,對企業以及社會的穩定產生了絕大的幫助。另一方面,

盈利能力是企業外部和內部利益關注的方面,通過對其的分析對公司的保證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研究本選題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首先,本文首先對我國格力電器的盈利能力進行整體分析,得出了格力電器的發展現狀、發展趨勢、盈利現狀以及可能的影響因素。并且根據這些信息發現格力電器經營中的問題,進而制定出更可行的格力電器運營政策。可以為其他企業盈利能力管理提供參考與借鑒。

(2)研究意義

通過對企業盈利能力的分析,幫助企業對財務數據上的企業收入和利潤分析,量化企業短期內的盈利能力的高低,并且通過發展趨勢,重點關注企業長期的盈利質量,對企業盈利能力的穩定性、成長性以及持續性進行重點描述,從而得出企業在長期的盈利能力的情況,對企業以及社會的穩定產生了絕大的幫助。另一方面,盈利能力是企業外部和內部利益關注的方面,通過對其的分析對公司的保證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研究本選題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首先,本文首先對我國格力電器的盈利能力進行整體分析,得出了格力電器的發展現狀、發展趨勢、盈利現狀以及可能的影響因素。并且根據這些信息發現格力電器經營中的問題,進而制定出更可行的格力電器運營政策。可以為其他企業盈利能力管理提供參考與借鑒。

(3)國內外相關研究情況

盈利能力問題是一個企業管理重要核心之一。這一問題在西方國家較早受到各方面的高度關注。國外學者對于盈利能力基于不同的角度和立場對盈利能力進行了研究。

K.

Krausa(2017)在《跨國公司財務控制系統一實證調查》中出現了評價企業經營狀況的指標,即投資報酬率。他通過分析美國30多家跨國大型公司的業績狀況,總結出了企業績效分析中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投資報酬率[1]。

Jun

Ye(2017)提出了企業可持續增長的觀點,即給可持續增長率下的定義為“公司銷售在不耗盡財務資源情況下能夠增長的最大比率”,該觀點的出發點是基于財務管理的角度[2]。

相對于西方國家,我國不少學者在吸收和學習國外盈利能力理論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現狀,有自己獨特的見解。

孫語諾(2018)提出了“超額利潤增長率”績效評價體系。該體系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市場實力、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創新與發展能力進行評價[3]。每一個評價內容由若干個指標構成。這些指標最終反映的經營成果體現在“超額利潤增長率”上。

李明明(2018)選出4個影響企業盈利能力的指標:銷售凈利率、銷售毛利率、資產凈利率和凈資產收益率,利用主成分法對其進行綜合得分評價[4]。

王海林(2018)中提出:將企業周期與盈利能力結合起來,以中小企業(奇瑞)、房地產行業、資產重組作為研究對象,選取與研究對象盈利能力及生命周期判斷有關的不同指標,建立模型并進行實證分析[5]。通過財務、非財務指標最終能夠判斷企業處于哪個階段——萌芽期、發展期、成熟期、老化期。

俞旭芬(2018)從電力上市公司的市場背景和盈利現狀出發,依據盈利能力分析基礎理論,設計了一套適合電力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分析指標體系,包括利潤水平、現金流量和成長性三方面[6]。

王玉倫(2018)認為,“在企業的財務評價體系中,盈利能力是核心。盈利分析是衡量企業是否具有活力和發展前途的重要內容[7]。”由此可見,盈利能力分析在企業財務分析體系中具有關鍵重要的地位。

易文學(2018)認為盈利能力分析主要目的有三:從企業的角度看,經理人員可以利用盈利能力的相關指標衡量企業的經營業績并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從債權人的角度看,投資者可以通過盈利能力分析判斷企業償債能力的強弱;從股東的角度看,股息與企業的盈利能力密切相關,盈利能力提升使股東們獲得更多的資本回報[8]。

李慧玲(2018)闡述企業盈利能力的重要性:“不論是所有者、債權人,還是企業的經營者,都非常重視和關心企業的盈利能力,因為利潤是所有者取得投資收益,債權人收取本息的資金來源,是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業績的集中體現,也是職工集體福利設施不斷完善的重要來源[9]。

蘇欣(2018)運用主成分分析和多元回歸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研究發現公司的盈利能力與其資產負債率和短期負債率均表現出極顯著的負相關關系[10]。

田宇(2018)采用凈利潤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比值為公司業績的指標進行實證檢驗,發現企業盈利能力越強,負債水平越高,但其與行業并無明顯的關系

[11]。

以上國內外學者對盈利能力的研究,有助于我們了解國內中小型公司的財務狀況,通過分析盈利能力的形成原因,從而制定有利于改善這一現象的制度,有利于公司對盈利能力這一環節的科學管理,從而持續不斷地提高自身的實際經營利潤,以此來穩定甚至擴大公司自身的市場份額。

2.本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和擬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步驟及進度安排

(1)研究的主要內容

本文以杜邦分析體系理論和盈利能力理論為指導,本文的研究思路,首先對盈利能力相關概念進行界定,在研究國內外文獻的基礎上,深入分析格力電器盈利能力管理現狀及問題,進而對格力電器盈利能力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深入剖析,最后提出改善格力電器盈利能力管理的主要對策。

(2)擬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步驟

文獻資料法:查閱的文獻資料,收集有關資料格力電器盈利能力的現狀。

分析法:對收集的資料進行整合分析格力電器盈利能力存在的問題。

總結歸納法:根據論文的整體資料,提出格力電器盈利能力存在問題對應的對策。

(3)進度安排

2018年11月25日前:師生見面、確定論文選題;

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05日:下達畢業論文任務書;

2018年12月06日—2018年12月25日:文獻資料查閱,提交開題報告;

2018年12月26日—2019年03月31日:畢業論文初稿撰寫,畢業論文中期檢查;

2019年04月01日—2016年09月10日:畢業論文修改、定稿;

2019年05月11日—2016年09月01日:畢業論文重復率檢測,畢業生答辯資格審核;

20196年06月04日:畢業論文答辯;

2019年06月05日—2016年06月10日:成績評定及優秀論文評選,根據答辯意見修改畢業論文,形成終稿,完善相關資料、存檔。

3.本課題的重點、難點,預期成果和成果形式

課題的重點:

1.基于杜邦分析體系的盈利能力的相關理論基礎;

2.格力電器盈利能力的現狀;

3.格力電器盈利能力中存在的問題;

4.完善格力電器盈利能力對策建議。

研究難點:對格力電器的數據收集和分析以及完善格力電器盈利能力對策建議

預期成果和成果形式:形成“杜邦分析體系下的盈利能力分析-以格力電器為例”的論文。

4.指導教師意見(對課題的深度、廣度及工作量的意見)

指導教師:

5.所在院(系部)審查意見

院(系部)主管領導:

篇8

>> 金磚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特征比較 金磚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發展水平比較 外商直接投資對就業的影響研究綜述 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就業總量的影響 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就業的影響 中國對美直接投資的美國反應 美國對華直接投資對中美貿易的影響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內就業效應:基于投資主體和行業分析 中國對中亞國家直接投資區位與行業選擇 國際直接投資理論對中國在發達國家投資的解釋 主要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直接投資現狀分析及此現狀對中國企業的啟示 外商直接投資對就業影響研究綜述 中國對美直接投資逆轉考驗美國決策 外商直接投資對湖北的就業和工資水平的影響 外商直接投資對河北省就業的影響的綜述 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區域就業的影響分析 外商直接投資對促進區域勞動力就業的貢獻分析 外商直接投資對蘇州就業和勞動者素質的影響研究 外商直接投資對浙江省就業效應的影響分析 跨國直接投資對東道國就業的影響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林勤躍.金磚四國:經濟轉型與持續增長.經濟學動態,2010(10).

作者簡介

推薦期刊
欧美午夜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欧美激情精品久久久久久,亚洲av片不卡无码久东京搔,亚洲鲁丝片AV无码APP
午夜AV不卡免费在线播放 | 亚洲中文字幕欧美岛国 | 久久夜色精品国产噜噜亚洲AV | 在线脚交足免费播放 | 亚洲自拍中文字幕在线 | 中文字字幕在线中文乱码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