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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標準合同示范合同發展中國家意思自治
一、國際標準合同的產生的基礎
19世紀初,保險業和鐵路運輸業等公用事業開始發展,對于這些公用性組織而言,由于相對人的不特定多數性及交易的重復性,為了交易的便捷便開始制定能重復使用的合同約款,標準合同遂開始出現。所以,標準合同是應現代商事交易由雙向轉向多向、從一次易向連續易的變化而產生。但是談到合同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契約自由和杜摩蘭(1500—1566)的意思自治說。如果我們把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認為是賦予契約以生命,并將平等、自由與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則當成是契約的健康標準的話,那標準合同的出現似乎是扮演了一個“契約殺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時標準合同天生是與傳統合同自由、平等的背離,這種背離并不是人為主觀所造成的,而是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狀造成的,是客觀的,而且這種背離是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與發展,它為我們開始通向實質上的合同的自由、正義開啟了一扇大門。所以標準合同的出現并非是將全部抹殺現實契約原有的本質,而只是把人們從理想中帶回現實中來;相反其還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就如英國的迪普洛面勛爵所指的:“這些合同中的定式條款都是經過了多年的實踐后而固定下來,它們由那些能夠代表某一行業的經常從事此類交易的人制作,經驗證明,它們能夠促進貿易的發展。”
縱觀標準合同的歷史,就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點。標準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則得到極大發展的同時開始出現的。對于那些一方當事人固定,另一方為不特定多數人雙方而言,為避免交易的麻煩,制定內容確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復多次使用,這無疑是最簡便的方法。同時標準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僅僅是近代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商業交易日益繁盛,特別是公用事業的大量出現,如保險、鐵路運輸等,使得標準合同得以興起并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在目前普通人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標準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學者甚至認為標準合同占現代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數量的99%,稱“我們生活在標準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標準合同已經在公用事業中立穩了腳跟,得到廣泛的運用。傳統的契約理論漸漸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同時人們的思維模式也發生了變化。正如有學者認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當作契約主體,不考慮主體間現實經濟能力與締約能力的差別,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學的平等,至于具體的當事人在現實中處于何種經濟環境、相互實力有何懸殊,則非所問⋯⋯”。②對合同自由的追求喚起了人們標準對合同的重新認識,開始了對合同的實質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國際標準合同的概念及范圍
對于標準合同的概念和范圍,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其理解各不相同。但歸納起來不難發現標準合同具有這樣的顯著特征:即標準合同總是采用書面的形式,其條款總是事先準備好的,該合同的格式由締約方的當事人交給另一方的當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況外人們不能提出一個一般的定義因為在商業實踐中“標準合同”這個術語在使用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國際貿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強調的這兩種合同的含義決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它進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塊可供雕琢的木頭,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礎上可以精雕細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具體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改變。有的稱其為“訂不訂由你”;在英國又被稱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國際貿易關系中對標準合同中的弱方當事人予以保護的問題時,對這兩種標準合同之間的區別就尤為重要。有關比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師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他們運用可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應該的,加入或完成補充條款或附件,否則合同也沒有意義。而定型化合同原則上不可以,其是一方當事人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強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強制性。所以由單獨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對于剝削弱方當事人的危險性顯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過,國際貿易中使用這些定型化合同的場合要少于國內貿易,因為這種合同以壟斷或支配性的經濟地位作為先決條件,而在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環境中,這樣的條件并不存在。③這樣的條件僅在個別行業的貿易中存在,如石油輸出國組織處于壟斷地位,從而把價格強加給各石油加工與批發公司。所以,筆者認為標準合同并不等同于國際標準合同。國際標準合同將更多地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國際貿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經濟結果。其中一種在經濟上是無害的,例如,在國內法上已實施的國際公約,公約中的規定免責條款不得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取消。如,《海牙公約》、《華沙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等。這些公約設法在利益相關的當事人之間建立一種公平的平衡關系。另一種則必須予以慎重的考慮。例如,多國公司訂立的強加給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國際貿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國際組織的可以反復使用、不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們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經常遇見和使用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部的《工程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制訂的FIDIC合同條款。在此特別是行業協會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與由個別企業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一樣,也是一種示范性合同。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行業協會并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正如梁西教授認為: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應是“若干國家為特定目的以條約建立的一種常設機構。”④可見,這里的國際組織指的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業協會組織,也只能是一般意義上的國際組織,而且只是一個民間組織或民間機構。
三、國際標準合同的優勢
國際示范合同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國際標準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貿易雙方當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貿易當事人。否則就有悖于“契約自由”的原則;其次在實踐中也往往無可能實現,每個交易都是統一的標的,統一的價格。因此,筆者認為必須強調的一點是推行國際標準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取代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而是為了幫助完善和規范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即為交易當事人訂立具體交易合同提供一個范本,而具體的內容和交易條件的變動是由貿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這樣才符合實際需要。同時筆者認為不需將國際標準合同的效力過度的神話,而非要強求國際組織制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具有國際條約的效力。對現有的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條約中的某些條款,筆者認為其實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標準合同的條件演變發展而來的。
對于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論是學術理論、社會輿論,還是交易的當事人,貶多褒少,大家主要是從國內的格式合同的角度來看,認為標準合同的提供者違背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使得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意思難以真實表達和實行,侵害了合同雙方的利益。而筆者認為,市場競爭類似博弈過程。正如亞當.斯密所認為的,博弈是市場參與者從各自的動機出發相互作用的一種狀態。所以法學研究者、企業、消費者從各自的立場出發,得出對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同的評價也是正常現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對經濟行為的法律化描述。但筆者始終堅持國際標準合同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追求。但是有的學者卻持相反的意見:標準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對方當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談判、修改的余地。有學者說國際標準合同的興起與盛行,無疑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挑戰,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甚至認為格式合同是導致契約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筆者引用史際春先生的一句話:我們認為,惟有更多地從積極一面看問題,把因為社會和經濟的社會化而給契約自由帶來的限制,以及合同內容更直接體現社會意志,視為社會經濟發展之必然,是一種進步,方能在科學的基礎上構造契約自由和不自由的辯證法。因此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的出現并不是對合同平等與自由的背離,而是一種修正,是民法從抽象概括和假設的分析法向以客觀的經濟現實為基礎的分析法的過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剝離以及向開始關注和追求實質合同自由的轉折。
但是,客觀地講,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國際標準合同的優點也說明標準合同提高了效率,從某種程度上維護了契約正義。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強勢地位的一方,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對合同上的義務負擔和風險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嚴重失衡。
四、重視保護弱勢的發展中國家
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天生是陽光的,盡管由于制定者的趨利避害性和經營的壟斷性,使得它的出現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利益的傾倒性,但它通過公開大膽地承載著社會對其的評價和監督,刺激著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視和條款的改善,“采用仔細而專門擬訂的國際標準合同或一般條款,在締約時明確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還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訟”⑥。
在國際貿易中,我們要保護的弱方當事人與國內市場有很大的區別。在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是發展中國家當地的地方企業。所以保護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的需要是結束對他們的物質資源的剝削的必然結果,這也是工業高度發達國家的義務。目前,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方法來保護國際貿易中的弱方當事人。
第一,弱方當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參與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過程中能夠發表他們的觀點。例如,中國國家委員會中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的代表參加了國際商會慣例委員會的歷次會議,并參與了該“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過程。我國選派的專家在廣泛聽取國內機構和業內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分別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兩次遞交書面報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評論和修改意見,國際商會認真研究了中國代表的兩份報告,并在最終形成的《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中采納了我國代表的大部分意見,從而為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贏得了利益,且在國際社會贏得了聲譽⑦。
第二,國際標準合同與合同條款的未來發展的首要目標,是制訂統一法和統一規則,而不是制訂傳統意義上的公約。統一的規則比嚴格的公約更加靈活、適用。如果其對于每一位當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們將會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適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單個企業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許的范圍。
總之,對國際標準合同的控制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必須把涉及到的每一個角落都考慮周全,才能使國際標準合同這種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發揮,其弊得以控制。
注釋:
①陳很麗.從標準合同看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經貿.2005(9).
②尹繼良.標準合同與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師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④梁西.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論及其適用.北方工業大學學報.2000(6).
⑥史際春,鄧峰.合同的異化與異化的合同.法學研究.1997(3).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WTO透明度關系
一,非政府組織對于WTO的價值和意義。
近年來,非政府組織的興盛發展與其在國際事務上越來越多的參與是與全球化分不開的。全球化被視為是一種“國家內部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外化”,①——諸如環境污染的全球性的問題更多的需要在國際上得以解決,從而削弱了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對這些活動的控制能力。對這些全球性問題的承認,帶來了更多的國際層面上的談判與協商,這樣也就為國際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更大的活動空間。
與此同時,WTO也在全球化進程中完成了對GATT的繼承,并成功的過渡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為完整的一套世界貿易規則體系。當然,非政府組織不可能放棄WTO這個展現其能力的大舞臺。正如一位環境問題專家所指出的:“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迄今為止最為常用來解決國家間有關環境問題爭端的機制”。②因此,他們認為如果撇開了WTO就無法實現他們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利益。
可以說,非政府組織對于WTO體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有利于強化WTO的決策能力。當WTO的機構面臨一些諸如貿易與環境等非其所長的專業知識時,從非政府組織獲取的可利用資料、信息將有利于拓寬WTO對有關問題的分析基礎,從而降低WTO決策機構發現事實和推理分析過程中的錯誤,提高相關機構報告的質量。
其次,非政府組織是由一國或數國的公民或公民的聯合發起的并謀求某種公共利益的獨立于國家的具有私人性質的組織。③可以說,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某一個或幾個地區公民(團體)的意見。在全球化的態勢下,這一公民或團體的意見已經無法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來表達。于是,非政府組織便成為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與非政府組織的聯系對于缺乏透明度的WTO來說,無疑是加強其為公眾所認知的最佳途徑。
最后,WTO協議中的僅允許締約國方提供信息的規定無疑造成了一種形式上的壟斷。④如何打破成員國方提供信息的壟斷并創造競爭環境以尋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機制成為WTO亟需解決的問題。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提供了一種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組織可以扮演一個政府締約方的情報提供競爭者的角色,這樣就能利用其在某一專業領域的智力資源優勢,發揮了非政府組織迅速發現問題并能及時做出反應的特長。從而在WTO體系內構架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平行競爭機制,以期能更好的發揮各方面優勢、集思廣益,制定出最適宜的世界貿易政策。
二,現行WTO制度中有關非政府組織的規定。
WTO各締約方早已認識到非政府組織的重要意義,因此各方在達成《建立世界貿易組
織的協定》中,已經包含有關于非政府組織的內容。該協定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總理事會應做出適當安排,以便與在職責范圍上與WTO有關的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與合作。”另外,在1996年6月18日,總理事會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框架。這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確立的基本原則;2,各成員方認識到非政府組織能起到增進公眾對WTO相關活動的認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員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3,為了達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須保證非政府組織獲得更多有關WTO活動的信息,特別是比過去更快地取消對獲取有關這些活動的文件限制。為此,秘書處將使相關資料(包括已經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聯網上公布;4,WTO秘書處應積極地采用各種方式,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直接聯系;5,如果WTO各理事會或委員會的主席參加同非政府組織的討論會或其他會議,他只應代表其本人。除非該理事會或委員會做出其他的特別決定;6,各成員方重申WTO是一個對其成員方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間組織。因此,各成員方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可能直接參與WTO的工作或其會議。
自1996年以來,WTO秘書處和各成員方以各種方式積極地保持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對話,而以上這些方針則起到了指導作用。WTO在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中進行了如下幾種嘗試:
第一,允許非政府組織參加部長級會議。在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后不久,WTO各成員方就非政府組織參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程序達成了一致意見:1,非政府組織將被允許參加大會的全體會議;2,登記的非政府組織必須符合《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必須證明他們的活動與WTO的工作是由聯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會議是WTO歷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組織參加的主要會議。總共有159個非政府組織登記并參加了會議,其中的108個非政府組織(235名個人)代表環境、發展、消費者、商業和農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設在新加坡大會會場的非政府組織中心為與會的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提供了會議場所、電腦設施和會議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于1997年在日內瓦召開,這次會議共有128個非政府組織(362名個人)。在為期三天的會議期間,非政府組織除了參加非正式的工作會議外,還參加了由秘書處主持的日常簡報會——這是第二次部長級會議的一個特色,并被非政府組織視為一個WTO保證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號。③
多哈部長級會議期間,WTO秘書處安排了非政府組織的活動計劃。這些計劃將由感興趣的成員方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其中正在考慮的有非政府組織參加一些活動包括:1,日常非政府組織簡報會。秘書處會為已經登記的非政府組織舉行一天一次或兩次的有關大會會議進程的工作簡報會。這些簡報會將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組織交流的成員方的部長或官員來主持;2,特定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簡報會。有關一些特定問題的簡報也將由總干事或秘書處官員集中向登記的非政府組織。相關問題的確定取決于大會的主持國和非政府組織的興趣所在;3,由秘書處組織的討論會。WTO秘書處將就非政府組織感興趣的問題組織討論會。這些討論會將在非政府組織中心舉行,同時面向所有多哈會議的與會者開放。①
第二,為非政府組織舉行討論會。自1996年以來,秘書處為非政府組織安排了許多討論會。這些討論會往往針對一些有關市民社會(civil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問題,如其中的三個討論會是關于貿易和環境問題、一個關于貿易和發展問題等等。這就反映了WTO認識到了市民社會作為一個實體,其本身的權利應受到重視。另一方面,這些討論會在一個非正式的場合為非政府組織提供了一個同WTO成員方的代表討論相關特定問題的機會。
第三,同非政府組織保持日常聯系。WTO秘書處每天都會從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組織的詢問信函。同時,WTO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會定期與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舉行會議——這些會議既是獨立的,也是作為秘書處組織非政府組織參加WTO活動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舉措。在1998年7月的總理事會上,總干事通知各成員方,秘書處將采取一些新的步驟來增進同市民社會的對話。這些步驟有:從1998年秋開始,WTO秘書處將為非政府組織提供日常工作簡報;在WTO官方網站上增加有關非政府組織的相關內容。另外,秘書處還會將其每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組織提交的論文的目錄匯編成冊并散發給各成員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其報告中也對非政府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在沸沸揚揚的海龜案中,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前后對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來文的態度明顯不同。在本案中,專家小組認為:“…根據DSU第13條,專家小組掌握著尋找信息和選擇信息來源的主動權。在任何場合,只允許爭端當事雙方和的三方直接向專家小組提供信息。在我們看來,接受從非政府組織途徑來的未經征詢的信息同DSU的現行規定是不符的。因此我們通知各當事方我們對于這些文件(來自非政府組織的)將不予考慮…”③
而在上訴機構的報告中,盡管肯定了專家小組評判非政府組織提出的報告的行為是在DSU第12條和第13條授予他的職責范圍之內的。但上訴機構著重指出了專家小組在有關是否應該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信息的問題上對DSU相關條款所作的法律解釋是錯誤的。上訴機構回顧了“荷爾蒙案”(WT/DS26),認為根據DSU第13條第2款,專家小組可以從任何相關途徑尋找關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詢任何專家以得到他們關于案件特定方面問題的意見。在這里,上訴機構強調專家小組可以向“任何個人或團體”或“從任何來源”尋找“資料或技術信息”。同時上訴機構也強調了DSU第12條第2款,即“專家小組程序應有充分的靈活性以保證提供高水平報告,而又不會不適當的延誤專家小組審案進程”。上訴機構在其報告中指出了本案專家小組在解讀“尋找(seek)"時,不必要的太過于注重正式性和技術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個人或團體”首先必須得到專家小組的允許才能提交報告。上訴機構進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況下,基于實用或其他相關的目的,‘經要求得到的資料’與‘未經要求得到的資料’之間的區別實際上是不存在的。”④因此,DSU授予專家小組尋找資料的權利并不意味著專家小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經專家小組要求而提供的意見。
在本案中,上訴機構的報告直接肯定了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信息對于專家小組、上訴機構及當事方的法律上的意義,這就從側面肯定了非政府組織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同時這也意味著非政府組織在WTO體系中的活動范圍得以拓寬。另外,本案對今后WTO爭端解決機構在處理涉及有非政府組織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評價。
總的來說,非政府組織在WTO體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強。正如WTO官方網站上所說的,“WTO自其成立以來的運作歷程生動地表明了世界貿易體制從未像現在這樣備受公眾輿論的關注和審視”。①
然而,WTO各方對非政府組織的介入仍持懷疑態度。因此,非政府組織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將非政府組織排除在WTO政策制定過程之外的觀點的大多是成員國的政府官員(而非專家或學者)。他們認為非政府組織的加入只會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決策機制。綜合起來,現在反對者持有以下幾種意見,下面我來一一評述:
第一,擔心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特殊集團的利益。即認為當一個政策決定機構允許游說集團介入后,將存在著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團施加不平衡影響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認為,代表特定利益集團的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減緩決議制定的進程進而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還有一些貿易專家認為許多非政府組織不贊成貿易自由化,因而擔心它們的加入會阻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
實際上這種擔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業實體(通常是一些貿易保護主義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經存在。因此,納入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會產生各種利益集團相互監督、相互牽制的效果。從而抵消WTO中現存利益集團的影響,進而只會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團操縱的政策的產生的可能性。
第二,擔心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影響WTO作為一個多邊政府機構的性質。這種觀點認為WTO作為一個調整政府間關系的機構,只應保證成員國政府在貿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導作用。而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一個或數個成員國國內公民的利益。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們所在國家的利益如何在WTO體系內得以調和將是一個很大的難題。因此,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沖擊國家在WTO中的地位,會使WTO中國家之間的關系變得更為復雜。③
然而,非政府組織在本質上就具有跨國性的特征,它也有獨立參加某些國際事務的能力,這一點早已在聯合國體系中得以確認。給予非政府組織在WTO中發言和觀摩爭端解決程序的機會,并不排除各成員國依然可以閉門議事。由于全球化的影響,一些涉及政治的經濟問題愈發需要在國際層面上得以解決。因此,WTO不需要以一個純粹的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機構的形式存在。可以預見,非政府組織的加入能夠強化WTO作為一個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者和監督者的地位。
第三,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具代表性。此觀點認為很難確定非政府組織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這樣就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怎樣來保證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非政府組織應采用何種方式來保證它們的代表性和它們對其代表所負的責任?
我認為,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性問題在WTO對其開放后將更易于解決。所以,不應過多地考慮這個問題。相應的,在國際領域內,對非政府組織地位的重視程度應取決于該組織過去在增進其所參與的國際機構和其所代表的公眾之間的聯系所作的貢獻。
第四,還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的可操作性問題,即擔心控制非政府組織在世界貿易體制內的活動的難度過大。另外有一些觀察家認為非政府組織在WTO會議上的出現會使一些成員國由于擔心受其國內的指責而不愿暴露其真實的想法。這樣反而有違吸納非政府組織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關非政府組織在WTO中活動的具體操作的確還存在著問題。目前WTO可以參照其他國際性經濟組織的做法,如世界銀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許非政府組織參加它的會議和決策過程的程序。同樣的,經合發展組織(OECD)近年來也拓展了與非政府組織接觸的領域和范圍。總之,要讓非政府組織高效、更好的參與WTO的有關活動,實際中要克服的困難是有很多的,但過多地擔心確實是不必要的。
談到這里,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歷史。眾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WTO第三次部長級會議由于會場外眾多民眾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結束,預先擬發動的新一輪多邊談判也淹沒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號聲中。②
盡管西雅圖會議以失敗告終,盡管其失敗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給人們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發出了其貿易政策制定過程和爭端解決程序應更具透明度的訊號。WTO處于正在浮現的全球經濟治理結構的核心,世界貿易體制的規則和程序正日益被視為協調好全球范圍內經濟相互依賴性的關鍵因素。因此,我們可以肯定的說,WTO無論如何也不能再處于一種“幕后運作”的狀態了。
其實早在戰后醞釀成立“國際貿易組織”(ITO)時,創立者們已經清楚的預見到了非政府組織將扮演的重要角色。后來,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長,EricWyndhamWhite先生,提出了一項非政府組織議程。他建議ITO:1,起草一份給與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的名單;2,邀請非政府組織觀察員出席ITO大會并允許他們提出議案和自由發言;3,就ITO活動領域內的問題向非政府組織提出咨詢;4,任命一個由非政府組織代表組成的顧問委員會。③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創始者們對非政府組織作用的充分認識。只可惜ITO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臨時協議的形式出現的各方妥協的產物——GATT對這一問題沒有充分重視,從而失去了與非政府組織握手的良機。
與此同時,其他國際性組織卻在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最典型的當屬聯合國。1945年的《聯合國》第71條規定了聯合國處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的原則,即經社理事會(ECOSOC)可以就與非政府組織有關并屬于經社理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征詢非政府組織的意見。根據這一原則,經社理事會通過了第1296號決議及其附件——“理事會與非政府組織之咨詢辦法”,具體規定了非政府組織享有咨商地位的條件與程序,并為處理和協商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成立了專門的輔助機關——非政府組織委員會。④
取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按其活動性質與范圍,以及經社理事會或其輔助機關對其所能提供協助的預期程度而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一般咨商地位;2,特別咨商地位;3,列入名冊。上述三種咨商地位不同的非政府組織參與咨商活動的范圍與能力不同:這三類組織都可以參與經社理事會召集的國際會議的咨商活動;都可以向所出席的會議書面陳述意見;但都無表決權,原則上也都不參與聯合國其他主要機構的工作;第一、二類組織可以派出全權代表,作為觀察員參與經社理事會及其下屬機構的公開會議。但只有第一類組織可對經社理事會及其輔助機關的議程提出建議,并在會上發言。
WTO可以參照以上國際組織的做法,提出一套非政府組織參與其制定貿易政策和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以便具體操作。從而加強同市民社會的聯系,提高WTO活動為公眾所認知的程度,以更切實的貫徹WTO的宗旨和原則。
四,反思非政府組織對我國入世的啟迪和意義。
中國領域內具有真正意義上的非政府組織的數量還不多,也就是說,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在我國還處于一個剛起步的階段。由于我國剛剛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進程也正在加快,鼓勵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的發展對于進入新世紀的中國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其一,建立和發展各種非政府組織將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國領域內某些區域或某些行業的公民的利益,從而能夠在國際層面上表達這些利益集團的想法,以減少全球化給我國帶來的負面影響;
其二,非政府組織可以為我國政府制定對外貿易政策和參與多邊談判提供信息和資料,從而奠定相關政策的民意基礎;
其三,非政府組織可以監督我國各級政府的行為,使這些政府行為與WTO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進而避免出現我政府被訴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政府組織還可以向我國政府提供有關別的成員國違背其WTO各項協議下對我國義務的證明資料,以便于我國政府及時或應訴,從而減少損失或不利影響。
①KarstenNowrot:LegalConsequenceofGlobalization:TheStatus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underInternationalLaw,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9(6),P583
②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3),P439
③StephanHobb:GlobalChallengestoStatehood:The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5),P276
④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1),P135
①引自/index.htm/ngos(01/22/2002)
②同②
③參考/index.htm/ministerials(01/22/2002)
①參考/index.htm/ministerials/doha(01/22/2002)
②詳細內容見/community/ngos(01/22/2002)
③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Panel(WT/DS58/1,1996.10.14),section7.8,from
④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58/AB/R1998.10.12),section107,from
①見/community/ngos(01/22/2002)
②P.M.Nichols:Realism,Liberalism,Values,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6(4),P862
③見前引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P437-438
①見前引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P142
②GaryHorlick:TheSpeedbumpatSeattle,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00(1),P168
日本是中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國也是日本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日兩國的貿易關系對彼此來說都非常重要,雙方貿易互補性極強。中日貿易關系的發展既促進了中國工業化水平的提高,也促進了日本產業結構的調整,實現了雙贏,使中日雙方的經濟互補關系在雙邊貿易發展中得以充分體現。兩國在自然稟賦、要素相對價格方面的差異、產業結構發展層次方面的差異既是雙邊貿易得以發展的內在機制,也使優化雙邊貿易結構。進一步發展雙邊貿易,具有廣闊的空間和巨大的潛力。
二、中日兩國貿易現狀
1.雙邊貿易增速有所放緩
從《中國海關統計年鑒》歷年統計數據中可知:中日貿易總額從1980年的只有89億美元發展到2006年的2073億美元,增長了將近23倍。根據日本貿易振興機構的統計數據2007年日中貿易額達到了2367億美元,首次超過對美貿易額,中國已經成為日本第一大貿易伙伴。而且比2006年將近增長了12%,連續9年更新歷史最高紀錄。1980以來,中日兩邊的貿易額一直呈增長趨勢,除了1998年有些例外。2002年中日貿易首次突破了1000億美元大關,2006年突破了2000億美元大關。
1993年至2003年的11年間,日本一直是中國最大的進出口貿易伙伴。但自2004年以來,美國和歐盟超過日本成為中國第三大貿易伙伴,2005年開始貿易增長速度有所緩慢。2005年、2006年、2007年中日貿易額的增長率分別下降至9.8%、12.4%、11.9%。這其中不乏因為全球或地區經濟動蕩、政治關系多變、國家政策制定等因素的影響,造成了增長曲線中的斷點和增長趨勢的不連續。
2.中日兩國貿易統計上的不平衡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年鑒》和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分別對中日貿易額的統計數據表明,中方和日方對中日貿易的統計數據嚴重不平衡。90年代以來,對日貿易收支除少數年份外都是逆差。而日本統計中對華貿易則有巨額的逆差。例如,2000年中國統計的對日貿易收支為1.4億美元的順差,而日本的統計中對華貿易則有247.4億美元的逆差。
2002年以來,中國對日貿易一直呈現逆差,逆差分別為2002年50億美元、2003年121億美元、2004年209億美元、2005年165億美元、2006年241億美元。除2005年略有起伏外,總體呈現逐年擴大態勢。由于統計口徑的原因,日方統計則出現相反的結果,日方在雙邊貿易中一直逆差,逆差分別為2002年219億美元、2003年180億美元、2004年204億美元、2005年286億美元、2006年257億美元。由于中日貿易存在逆差使得日本貿易保護主義勢力抬頭,斷然認為結構性的貿易不平衡,由此進行反傾銷調查,緊急進口限制,引起貿易摩擦。日本對中國大蔥,香菇等出口產品實行緊急進口限制的背景正在于此。
3.貿易產品結構發生轉移
20世紀70年代~80年代,日本向中國出口產品主要是高附加值消費品、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成套設備;中國向日本出口產品主要是煤炭等原材料產品和糧食食品等初級產品(80年代中期以前);電機、電器設備、機械設備及紡織品等工業制成品(80年代中后期)。
20世紀90年代~21世紀初,日本向中國出口產品主要是發動機及零件、加工機床、數字程控交換機、集成電路,高級數碼相機和高級轎車等高技術含量產品;中國向日本出口產品多數以冰箱、風扇等家用電器和計算機、計算機顯示器、電話機等技術含量較低的產品和少數的高技術含量產品(機電)。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日本對中國直接投資不斷增長,這成為中日之間貿易結構發生變化的主要原因。由上面分析可知:中日貿易由原材料、紡織品等低附加值產品為主向機電產品等技術含量高的產品轉移,由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的貿易結構轉移。
三、對中日貿易的政策建議
為了中日貿易的更進一步的交流,兩國要充分認識以下問題。
1.持續保持中日雙邊貿易增長要確保兩國的政治穩定。中日兩國有諸多敏感問題,如歷史問題,,問題,日美同盟新一輪強化問題等等,往往造成“政冷經冷”,使得中日貿易也受到影響。中日兩國可以經常對圍繞加強宏觀經濟政策交流、加強節能環保合作、加強貿易投資合作和加強多邊和區域經濟合作四大領域展開討論。
2.中日兩國的貿易統計上的不同,往往會引起貿易摩擦。對引起中日統計上的差異不作分析,而斷定為結構性的貿易不平衡,由此進行反傾銷調查,或啟動緊急進口限制,這種做法有失平衡。因該正確認識貿易摩擦的成因并盡早解決。如近年來日本“直接投資型產品進口”急劇增加,由此出現的對華貿易逆差,應該用同過去不同的方法來處理。
3.依據國際分工向優勢產業轉化。在現階段,一般來說,中國的優勢產業還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日本是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業。兩國依據現有的比較優勢,對各自的優勢產業進行正確的定位,并轉化優勢產業的話,就可以得到最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如果以動態的方法來把握優勢產業的話,那么應該認識到他的構成是經常變化的。基于產業結構長期預測的兩國政策調整,兩國應該從多層次來把握優勢產業,如不簡單的把優勢定在勞動力,技術,資本上,而按照勞動力與技術,勞動力與資本,技術與資本的多層次的定位上,這樣才能更接近于現實。
總之,中日兩國的互補性和互惠性,是面向21世紀中日貿易合作關系進一步發展的基礎。只要中日雙方都能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消除人為障礙,中日經濟貿易合作前景將更加光明。
注:“直接投資型產品進口”是指日本的紡織、服裝企業和電器制造企業在中國設立工廠,從日本或從第三國及中國籌集原材料和零部件進行加工,部分制成品以返銷的形式出口到日本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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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加工貿易負面作用的認識,有些是客觀存在,有些則是由于看待問題角度的失誤,存在夸大甚至強加于加工貿易之嫌。無論如何,看待像加工貿易這樣重大的事物,關鍵要從大局出發,比較其利弊得失。分析存在的問題,不是為了“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否定加工貿易發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是為了解決問題,引導加工貿易更好地發展。因此,對于存在的問題,需要認真地分析。
一、關于加工貿易“飛料”走私問題
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規定,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貿易出口的料件進口時,免征關稅與增值稅,出口時不退增值稅。以加工貿易名義進口的料件,若用于生產內銷產品,要補交關稅與增值稅。對于采用部分國內中間投入品的加工貿易出口,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政策。應該說,這是在當前我國增值稅率和關稅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發揮我國比較優勢充分利用國際市場的一個明智之舉。正是實行了這些政策,才使我國加工貿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少數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犯罪活動。不法分子采用虛報品名、規格、數量,進口以多報少,出口以少報多,高報單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單證、假印章、假簽名”等“三假”手段,從事走私勾當,將保稅進口的貨物在國內倒賣。1997年開展嚴打走私運動以來,連續幾年破獲了大量以加工貿易之名進行的走私犯罪活動。據海關統計,1997年查獲30萬元以上的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計案值33.3億元,分別占全國海關查獲大要案總數的36%和總案值的54%。1999年查獲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計案值28.7億元,分別占全國查獲走私案總數的39.5%和總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曉薇:《未來國際貿易的主流》),第82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國海關共查獲加工貿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億元,雖然案件數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數的7%,但案值比例高達42%。2001年上半年,海關調查部門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貿易的案值,仍達到總案值的42.7%;海關緝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貿易的案件呈明顯上升勢頭,共立案148起,增長48%,案值12.5億元,增長76%,擅自倒賣保稅料件、成品、甚至減免稅設備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從海關查獲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貿易走私案占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據此認為加工貿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確定的。據國際經驗,查獲的走私案值,一般約為實際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獲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獲的難度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從已查獲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來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貿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關留下有關單據,因此,與那些“闖關”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貿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獲,所以,當大規模開展打擊“走私”活動時,對以往的案件,加工貿易走私更易被查獲。因此,我們尚不能從近幾年海關查獲走私案中加工貿易走私所占的比重來推論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許所查獲的以加工貿易方式走私金額占較高比重,只是說明這種走私更易被查獲。
走私活動的猖獗,不是因為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而是由于過高的關稅和增值稅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監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員的腐敗。只要上述誘發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開展打擊走私活動以來,海關加強了對加工貿易進口的監管,同時,通過保證金臺賬“實轉”等方式,試圖防范加工貿易走私,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也應該看到,現行的監管手段降低了通關效率,對正常的加工貿易活動,特別是交貨期很短的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活動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這說明,沿襲這種傳統的方法加強監管,成本與收益是不對稱的,必須探索新的監管思路與監管方法,在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更加方便加工貿易進出。
二、關于加工貿易出口與貿易磨擦問題
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與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關系出現了新的變化。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出口快速發展,引發出兩個問題,一是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貿易不平衡問題,二是所謂的貿易磨擦問題。
中國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東亞新興經濟體對我國轉移出口導向型的制造業。日本和亞洲“四小龍”都大幅度向中國轉移了生產制造能力,這些企業原本就是以美國市場為主要出口市場的,移到中國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國生產要素低廉的優勢,很多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因此,對美出口進一步增加。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在東亞新興經濟體、中國和美國之間形成了獨特的“三角貿易”關系:中國從日本和“四小龍”進口料件,在華組裝后出口到美國市場。因此,在很短的時間內使中美之間貿易不平衡問題突顯出來。按照美方統計,2000年中國已經取代日本成為美國貿易逆差最大來源國。深入分析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有幾個問題需要指出。第一,中國對美貿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長,實際上是取代了以往東亞其他經濟體在美國的市場份額,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的企業。例如,1986~1988年間,美國鞋類進口的60%來自中國臺灣和韓國,中國大陸只占2%。到1999年,這兩類產品進口國的位次完全顛倒過來,美國從中國臺灣和韓國進口的鞋類僅占2%,而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鞋類所占份額上升至60%。玩具和體育用品的情形也相類似。1985年,美國從中國香港、臺灣和韓國對該類產品的進口占60%以上,中國大陸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額數剛好相反,中國大陸占60%,香港、韓國和中國臺灣減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轉口貿易,中美兩國對雙邊貿易的統計都出現了誤差。在美國的統計中,經香港對大陸的出口,被統計為對香港出口,而非對中國大陸出口;而中國經香港對美出口的產品,按原產地原則,仍然被統計為自中國的進口。中國的統計恰好相反。因此,美國統計的雙邊貿易逆差夸大了實際情況,而中國的統計則低估了貿易不平衡狀況。有關研究表明,中美貿易逆差應介乎兩國統計之間。第三,中美貿易不平衡,并非中國保護市場造成的,實際上,近10年來,中國市場是美國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之一。1990~2000年間,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幾乎增長了四倍,1990~2000年,美國企業對中國出口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其他出口市場,到2000年,中國成為美國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場。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貿易不平衡使我國在對美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一些美國政客出于政治動機,夸大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以期在對華交往中取得主動地位。中美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并不是像一些論者所宣稱的,影響了一般貿易的對美出口,實際上,美國借中美貿易不平衡對中國出口產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數紡織品受配額限制外,絕大
多數產品并沒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快速增長導致的貿易不平衡,只是轉移了其他東亞經濟體對美貿易的順差,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企業。而且,很多中國加工貿易企業對美的出口,本來就是美國在華投資的企業,或者美國企業在華的“代工”企業的產品。這種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主要體現在美國在雙邊貿易談判中,以貿易不平衡為武器,要求中國加大開放市場、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加速了我國市場開放,對國內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壓力。但是,從長遠來看,市場開放對我國經濟效率的提高、競爭力的增強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問題則是貿易磨擦問題,或貿易伙伴針對中國產品采取的不正當保護措施。最為突出的是中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遇到的反傾銷問題。目前,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已經超過500起,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被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不少國家將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反傾銷措施,使我國出口形勢空前嚴峻。不少學者與官員認為,之所以出現這么多對華反傾銷,是因為加工貿易出口增長太快造成的。但是,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項反傾銷研究課題的調查表明,我國被反傾銷的產品絕大部分是由一般貿易出口引起的,針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的反傾銷案例不到全部對華反傾銷案例的5~10%。加工貿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傾銷,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價格均由外方控制,不會出現一般貿易出現的亂打價格戰的情形。這一研究成果顯示,以往對加工貿易的評價,夸大了其導致貿易磨擦的負面作用,實際情形并非如此。
三、關于加工貿易與一般貿易的關系問題
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的發展擠壓了一般貿易發展。在進口方面,對加工貿易設備與中間投入品進口實行保稅政策,使我國進口納稅產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貿易擠占了一般貿易出口市場份額。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一)關于加工貿易與進口關稅收入的關系,以下幾點需要明確
第一,對加工貿易進口免征關稅,是合理的。加工貿易進口最終會包含在出口產品之中,如果對加工貿易進口征收關稅,就會扭曲進口投入品的價格,使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下降。
第二,關稅對總稅收貢獻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關稅水平引起的。我國算術平均關稅水平從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為66%,但同期關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只從10%下降到5.5%。
第三,關稅比重降低的原因還在于其他方面的減免稅。我國有四大類產品不納關稅,一類是加工貿易進口,二類是外資企業設備進口,三類是技術改造等進口減免稅,四類是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饋贈。1998年我國進口應稅品比重只有19%,加工貿易進口占總進口比重為48.9%,外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占10.3%,二者合計為59.2%,通常饋贈進口不到1%,因此,技術改造等免稅進口占到20%。也就是說,在應該繳納關稅的一般貿易進口中,政策性免稅進口額達到一半以上。關稅收入比重的降低,這類政策性減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加工貿易擠占一般貿易出口市場的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第一,加工貿易出口市場是一個開放的競爭性市場,即使中國不發展加工貿易,這部分市場也不會自動地留給一般貿易出口。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其他國家,如東盟國家加工出口。因此,中國發展加工貿易并沒擠占一般貿易市場,只是擠占了其他發展中國家在第三國的市場。從過去10多年來中國和東亞其他經濟體的不少勞動密集型產品在美國市場份額的增減,可以看得很清楚。
關鍵詞:文化;國際貿易;比較優勢;差異性;互補性
1文化及其特征
文化是人類在改造自然,社會和人本身的歷史過程中,賦予物質和精神產品的全部總和。文化體現在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如人類所生產的物質產品上;人類與其他個體或群體的關系上,包括社會的政治法律制度,經濟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為方式等;文化還體現在意識形態上,通過宗教,哲學,道德,藝術等來表現,體現出不同民族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審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時代性是文化的兩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產生與發展,都離不開特定的地理環境,經濟條件和社會結構。不同的國家和民族生成并發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異文化。②文化的時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時代的精神,時代的內容,時代的審美要求和審美情趣,都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時代性創造的文化差異為文化和國際貿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
2國際貿易的理論基礎——比較優勢
自從國與國開展貿易以來,通過深入的研究,經濟學家們提出了許多貿易理論。其中,比較優勢論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建立在亞當斯密“絕對利益”學說的基礎上,大衛•李嘉圖提出了“比較利益”學說。自從誕生之日起,“比較優勢”始終是理論發展的線索。究其原因,“比較優勢”,這四個字本身就蘊涵了深刻的理論內核,它包含兩個內容:一是“比較”,比較就是差異性,是獨特性,是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體在某一層面進行的對比。有了差異性或獨特性,客體之間才有可比之處。二是“優勢”,其核心在于“優”字。它說明比較客體在該對比層面上的強勢地位。正是因為國與國之間(比較主體)在可比內容(比較客體)上存在的我有你無,你有我優的差異,才使得交換成為必然,對外貿易得以產生。
3文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從國際貿易理論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時代性推導出的文化差異性恰好在國際貿易的比較優勢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間。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文化較為普遍地存在于傳統的貨物貿易領域和新興的服務貿易領域。
(1)在傳統的國際貨物貿易領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貿易的主要內容之一。眾所周知,早在西漢時期,大量的絲綢,瓷器和茶葉從中國被運往地中海沿岸的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文化產業的興起和蓬勃發展,文化產品更是鋪天蓋地。在追逐降低產品成本的競賽已經窮途末路的情況下,人們開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獲取新的超值。
(2)在新興的服務貿易領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傳統文化之上的文學,戲劇,電影,音樂以及收藏和展覽等,其貿易的主要內容就是我們在前面所說的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還有旅游服務,作為一項集觀光、餐飲、住宿以及游樂為一體的綜合項目,其獨具特色的文化內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國際消費者的重要條件。
4國際貿易中文化差異的思考及啟示
每一種文化都會產生自己的價值體系,只有尊重并深入研究不同文化,才能更好地開拓國際貿易市場。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勞工標準全球化
一、國際勞工標準的歷程和特點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也不斷增長,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國際貿易中的國際勞工標準問題日益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國際勞工標準”(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為了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而由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的目的是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其發展同經濟的全球化進程聯系在一起。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狹義上應該指與貿易利益相關的勞工條件標準,包括工人的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環境、福利待遇等,廣義上還包括禁止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權、清除剝削童工和消除就業歧視等。
從性質上看,國際勞工標準屬于國際法范疇,但它同一般國際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點。第一,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體現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勞動條件的精神,較好地照顧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國際勞工標準的適用的絕大多數公約和建議書都是以調整成員國國內勞動關系為目標的。而且國際勞動公約和建議書,雖然是由全體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勞工大會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的,但通過以后并不直接發生效力,必須經過成員國政府批準才能對批準國產生約束力。
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相掛鉤這一建議具有較長的歷史淵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時期就已經提出過。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增長,2O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又掀起了新一輪關于勞工標準的激烈爭論。國際勞工標準具有雙重功能,調節會員國國內勞動關系和調節國家間貿易競爭的作用。國際勞工標準通過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主導下的貿易協定,試圖逐漸在WTO組織中形成與國際貿易掛鉤的機制。
二、國際貿易實踐中的勞工標準問題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WTO內對貿易與勞工問題爭論的核心是勞工標準問題。在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程度逐漸提高的情況下,發達國家提出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領域斗爭日益激烈的表現。
勞工標準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盡管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此問題上存在著明顯的分歧,但是,勞工標準正在一步步地被納入多邊貿易討論領域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西方發達國家試圖將勞工問題納入到WTO框架內并在區域性或雙邊貿易協議中訂入勞工條款或附加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以及在國內法中加以規定,使勞工問題和國際貿易掛鉤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這些都對發展中國家不利。
西方國家還通過SA8000認證等方式將二者掛鉤。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在企業發展的同時,更多地考慮了人的發展,這與經濟發展的目的就是讓更多的人享受到社會發展進步的好處相吻合。但是SA8000作為貿易壁壘的工具,內容就是勞工標準,其具有隱蔽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勞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較優勢,而SA80O0將大大削弱發展中國家的這一優勢。特別在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不斷被削減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貿易保護主義所利用,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內,強制實施統一的勞工標準,將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相對優勢蕩然無存,使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速度從根本上受到影響。勞工標準被發達國家作為非關稅壁壘的工具之一加以運用,是發達國家實行的一種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發達國家將勞工標準以尊重人權為由與國際貿易掛鉤,推行全球性勞工標準,以改善發展中國家人權狀況,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過WT0規則強制執行勞工標準,低勞工標準的國家將會受到制裁,而這只能會加劇貧困和推延工作條件的改善。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對勞工的尊重要從其客觀的歷史發展出發,尊重其特有的人權狀況,只有這樣,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勞工狀況,國際貿易才能真正健康發展。
因此,盡管從法律上,還有實踐中,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都有國家期望將勞工標準和國際貿易掛鉤,但筆者認為不宜貿然將這二者相掛鉤,應使兩者漸進的和諧統一。規范企業的社會責任,保護勞工權益,促進公平貿易。全球經濟一體化是歷史的必然,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必定也是順應歷史的潮流向前發展的。
三、我國對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同囊的應對措施
中國是世界上的貿易大國又是WTO的成員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國際勞工標準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應當承認,中國的勞工標準不但達不到發達國家所提出的勞工標準,即使同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勞工標準相比,中國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從長遠來看,中國應當逐步與國際勞工標準達成一致,積極參與并推動國際社會處理國際勞工標準問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一)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我國在批準國際勞工公約的方面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數量偏少,二是批準公約的進度較慢。中國適當多批準一些條件基本具備的公約,從根本上說,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有利于中國在國際勞工領域中爭取主動,有利于擴大我國的國際影響,使我國在國際勞工組織中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時也有助于中國發展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技術合作并獲得其援助。我國應緊密關注國際勞工標準及勞工標準和貿易問題方面的新動態,收集和翻譯主要貿易對象國已和實施的勞工法規和標準。
(二)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當客觀地看待勞工標準問題,既要爭取國際話語權,又要適時適度提高勞工標準,這樣才能減少貿易摩擦,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發展。伴隨經濟影響力的上升,我們應以適合大國身份的地位、適合大國身份的條件發揮積極作用,特別是在何為核心勞工標準和如何促進這些標準的實施等實質性問題方面,積極闡明自己的觀點,努力參與勞工標準的制定。我們不應一味擔心勞工標準納入WTO后會傷害中國的競爭力,關鍵是要有一個公正、有效的聯系機制來維護國家利益。應當從自身做起,改善我國國內的勞工條件,逐步建立與國際勞工標準相一致的國內勞工標準。
一、貿易與人權發生制度性聯系(沖突)的原因
從根本上講,貿易與人權發生制度性聯系(沖突)是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社會與國際法深刻發展、變遷的結果。有學者在討論時設想了美國公民與中國公民間進行兩次對話:第一次是在“9?11事件”發生后,一位普通的美國公民問一位善良的中國公民:你知道我現在最想聽到的祝福是什么嗎?中國公民反問道:你知道我現在最想送上的祝福是什么嗎?結果兩人同時回答:希望任何恐怖行為不要再在美國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發生。第二次是隨著“非典”爆發與蔓延,一位美國公民與一位中國公民再次進行了內容完全相同、并且同樣簡短的對話。不過這次對話是在一位普通的中國公民和一位善良的美國公民間展開的。回答的內容自然變換為:希望任何傳染病不要再在中國以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發生。對此設想,與會的學者們認為這兩次對話反映出公共產品的需求已經全球化了,但是,公共產品與生活用品在生產、供給上是嚴重不平衡的,而且這種不平衡還為兩種代表性的制度即國際人權體制與世界貿易體制所強化,這自然引起了貿易與人權在物質、制度和價值層面上的緊張關系。
二、兩者制度性沖突的表現
與會的專家、學者們通過充分討論認為,貿易與人權制度性沖突的表現形式是多方面的,或者說是多層次的。其最淺層次的沖突是一種權利性的沖突。就WTO對權利的影響而言,它增加了新的權利、擴大了權利的效力范圍以及提高了權利的保護標準。這自然會對維護人性尊嚴的人權權利產生深刻的影響:(1)知識產權對抗健康權、生命權。TRIPS協議要求所有成員方給予知識產權以高標準、高規格保護,知識產權似乎是迄今唯一獲得全球保護的“權利”。但發展中國家國民的健康權未能越國界一步由所有成員方共同保護,其結果往往導致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越界”吞噬發展中國家國民的生命和健康權。有學者指出,隨著多哈部長會議發表了《關于TRIPS協議與公眾健康的宣言》,該問題已經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解決。(2)知識產權對抗勞工權。有學者指出,“當WTO確保米老鼠比制造玩具的工人享有更多的權利時,它的可信性受到了削弱,因為它涉及到商標但不涉及到勞工標準。”(3)貿易自由權與人權的例外保護。仔細分析,不難發現不論是對還是對人權來講,WTO體制都是一個擴張甚至是侵略性的制度,人權與卻是防御性的制度,只能例外地限制貿易自由。或者說,在WTO體制內,由于自由貿易被各成員方所崇尚,人權保護只能是在必要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最小程度地限制貿易自由,所有國內和國際環境標準、勞工標準和公共衛生標準都得向自由貿易讓步。
三、西方學者關于消解相關沖突的理論
有學者介紹了就如何調和貿易與人權的緊張關系,西方社會的三個主要理論流派:
(一)“效率優先”論。“效率優先”論直接源自“比較優勢”論。在杰克遜教授看來,GATT/WTO體制的目標就是使貿易跨越國界,實現自由化,追求“比較優勢”經濟理論所描述的利益。通過約束貿易限制的使用,貿易體制可以減少無效率和讓市場在沒有國家干預下運轉,因而增進全球財富。而財富的增加便為人權保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所以,“效率優先”論認為貿易自然會促進人權,反對人為地把人權與貿易掛鉤。
(二)“人權優先”論。“人權優先”論者認為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及其對效率、福利等經濟性價值排他性地追逐,嚴重地沖擊了國際人權保護體制,強調人權才是目的,貿易等只能是手段;在兩者發生沖突時,必須使貿易從屬于人權。“人權優先論”者大多主張修訂WTO協定,允許國家為了保護人權而例外地使用貿易制裁。豪斯教授就提議在GATT第20條(a)款中增加一公共例外條款以強制實施核心勞工標準。
(三)“例外平衡”論。“例外平衡”論者認為,盡管全球貿易體制和人權體制存在沖突,但前者從一開始就注重協調和后者的沖突,并且通過設定“例外條款”,特別是GATT的“一般例外條款”“即第20條-承認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護人權等價值和貿易價值發生沖突,前者應當優先,以此有效地平衡了兩者的沖突。所以迄今沒有證據表明WTO表現出來的靈活性不足以保護人權。
與會的專家、學者們通過討論認為,經濟學家和一些貿易法專家主要堅持“效率優先”論,而絕大多數人權法學者則堅持“人權優先”論,貿易法專家大多崇尚“例外平衡”論。三種理論在有關原則上的重大分歧使他們之間免不了會發生一場論戰。但由于各自所固有的缺陷,它們都未能有效地消解貿易與人權間的沖突。
從經濟學說史上看,國際貿易理論可追溯到十五世紀末十六世紀初的重商主義學說。斯密和李嘉圖的貿易理論中,勞動是唯一的生產要素,生產技術是給定的外生變量,生產規模報酬不變。斯密與李嘉圖的貿易理論是古典經濟學理論體系的一部分,被稱為“古典貿易理論”。二十世紀初,瑞典經濟學家赫克歇爾和俄林提出了“資源配置”或“資源稟賦”的貿易學說。在赫克歇爾和俄林的模型中,勞動不再是唯一的投入,但生產的規模報酬仍然不變。他們的理論被稱為“新古典貿易理論”。
到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后期,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和結構變化,在赫克歇爾—俄林體系中徘徊多年的國際貿易理論又活躍起來,一部分經濟學家開始用新的方法來研究貿易的原因和結果,研究新的貿易結構與貿易政策,創立了一系列新的學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這些學說已逐漸成熟。其中一部分已被編入教科書,另外部分仍在繼續討論之中,仍是貿易的前沿論題,本文將簡要地介紹這些貿易理論的新發展并闡述其對我國貿易政策的意義。
一、規模經濟、不完全競爭、工業發達國家之間和相同產業之間的貿易
為貿易原因提出新解釋的主要是從七十年代末發展起來的“規模經濟貿易學說”,主要的貢獻者是美國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PaulKrugman)。這一理論以企業生產中的規模經濟和世界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為基礎解釋戰后增長迅速的工業國之間的和相同產業之間的貿易。
規模經濟貿易理論[(1)a]的發展是建立在兩個與以往理論不同的假設上:(1)企業生產具有規模經濟;(2)國際市場的競爭是不完全的。
具體講在“規模經濟”和“壟斷競爭”的條件下,企業的長期平均成本隨著產量增加而下降,企業面對的是市場需求曲線,市場需求量會隨著價格的下跌而增加。在參與國際貿易以前,企業所面向的只是國內的需求。由于國內市場需求有限,企業不能生產太多,從而使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不得不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
如果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產品所面臨的市場就會擴大,國內需求加上國外需求,企業生產就可以增加。由于生產處于規模經濟階段,產量的增加反而使產品的平均成本降低,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競爭能力。
由于工業產品的多樣性,任何一國都不可能囊括一行業的全部產品,從而使國際分工和貿易成為必然。但具體哪一國集中生產哪一種產品,則沒有固定的模式,既可以自然(競爭)產生,也可以協議分工。但這種發達國家之間工業產品“雙向貿易”的基礎是規模經濟,而不是技術不同或資源配置不同所產生的比較優勢。
二、國際貿易、技術外溢、與經濟增長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來,國際貿易理論的研究主要是圍繞國際貿易與技術進步、經濟增長的關系來進行。在經濟學文獻中,雖然已有許多理論闡述了技術在貿易和經濟增長中的作用,但是最新一系列的研究則把技術作為一種內生變量,不僅討論技術對貿易的影響,也分析國際貿易、經濟增長在技術進步中的作用。把技術變動、不完全競爭、規模經濟和經濟增長等結合起來研究,是國際貿易理論的最新發展和前沿課題。
國際貿易理論的這一新發展的背景也與戰后國際貿易格局變化有關。在用規模經濟與不完全競爭的理論說明了當前“北北貿易”和同類產品之間貿易的原因之后,人們自然就會進一步探討。為什么會有規模經濟?產業的規模經濟和國際分工是怎樣形成的?如果說技術的差異與發展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那么,技術又是怎樣產生、發展、傳遞的?技術的發展與國際貿易、經濟增長的關系又是如何?這些問題引起了國際經濟學家的極大興趣。學者們將國際貿易理論與增長理論結合起來,提出了許多新的觀點。
近年來,在國際經濟學的研究中,關于國際貿易、技術變動與經濟增長的文章很多。從其理論淵源來說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沿著李嘉圖的模型,仍把技術作為一種外生變量,但從動態角度分析技術變動對貿易模式和各國福利水平的影響,另一部分則把技術作為一種內生變量,不僅研究技術怎樣影響貿易和增長,同時把技術發展作為科研、投資、貿易和經濟增長的一種結果,研究技術變動、國際貿易與經濟增長相互間的關系。
1.技術作為外生變量的貿易與增長理論
(1)技術差異所形成的貿易模式
除了“規模經濟與不完全競爭”的貿易學說外,技術作為外生變量上的差異亦被用來說明發達工業國家之間和同類產品之間的貿易,馬庫森和斯文森(MakusenandSvenson,1985)在他們的研究中假設兩國的資源配置比例和需求偏好都是相同的。產品生產需用兩種以上的要素投入,但不具有規模經濟。但如果兩國在生產技術上有某種細微的差別,勞動生產率就會略有不同。在兩國的貿易中,各國都會出口其要素生產率相對高的產品。
戴維斯(Davis)在他1994年的研究中也假設兩個國家兩種產業。其中第一種產業只生產一種產品,而第二種產業生產兩種不可完全替代的產品。假設其中一國在第二種產業的生產中與國外略有技術上的不同,在其中一種產品的生產技術上比別國略勝一籌。在自由貿易條件下,要素價格的相等會使該國生產和出口這種產品,而別國則會生產出口另一種產品。
馬庫森、斯文森和戴維斯的研究說明,即使在規模報酬不變和完全競爭的市場上,技術上的差異亦可引起同行業產品之間(intra—industry)的貿易。
(2)技術變動對貿易模式和福利的影響
克魯格曼1986年研究了技術進步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福利的影響。在他的模型中,他假設有兩類國家:技術較先進的國家(發達國家)和技術相對落后的國家(發展中國家),產品亦分為兩類:技術密集型產品與非技術密集型產品。這些假設與赫克歇爾—俄林模型有些相似,它的發展在于:假如技術變動了(而不管為什么會變動),會對各國的貿易模式和福利產生什么影響?
如果這種技術進步發生在發達國家,則結果是沒有壞處。第一,對發達國家來講,它技術更高了,產品更先進了,由于本來就在技術上領先,更新的技術的產生并不面臨什么競爭,也不威脅別國,別國也威脅不了它,所以技術進步對它有好處。第二,對落后國家也沒壞處,因為技術差距拉大了,給后進國家更大的空間來發展和趕超。所以技術進步發生在先進國家對這兩類國家均有利。對先進國家唯一的不利之處是對一些本來就有技術優勢的產品,技術進步和生產出口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這些產品的價格下降,貿易條件有可能變得不利。
假如技術進步發生在后進國家呢?克魯格曼認為結果是縮小了兩類國家之間的差距,對原來先進國家是一種競爭,對他們不利。后進國家會因為自己有能力生產這類產品而減少進口,造成兩方面的結果:一是使該類產品價格的下降,對先進國不利,二是如果這種產品需要密集使用后進國本來就稀缺的資源,那么對后進國來說也不利。
2.技術作為內生變量的貿易與增長理論
貿易理論的另外一方面發展是將技術視為內生變量來分析,研究技術變動的原因,也研究技術的進步作為生產和貿易的結果對貿易模式與社會福利的影響。技術變動有兩種源泉,一種是被動的,不是經過專門研究開發出來的,而是從看中、干中學會的,是通過經濟行為學來的,這叫“干中學”(learningbydoing)。這里所說的技術不光是生產技術,還包括管理知識。另外一種是主動的,是自己創造出來的。這種技術變動是一種革新(innovation)。技術革新一般是研究和發展(ResearchandDevelopment,簡稱R&D)的結果。
(1)“技術外溢”(Spillovers)與“干中學”(Learing—by—Doing)
所謂技術變動或技術進步并非都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發明。在許多情況下,所謂技術進步只是學到了別人已有的先進技術。這種學習過程有時并非是最初的目的,而是在從事生產或其他經濟行為時自然產生的副產品。作為先進技術的擁有者,有時也并非有意轉讓或傳播他們的技術,而是在貿易或其他經濟行為中自然地輸出了技術,被稱為技術“外溢”(Spillovers)。不管什么技術,都有一個外溢的過程。“干中學”式的技術進步,大部分是從技術外溢中獲得的。技術外溢,又可分國際、國內、行業間和行業內幾種不同情況。
a)國際技術外溢
國際技術外溢指的是技術通過直接或間接(如通過貿易)的途徑傳播到了別的國家,從而使別國的生產者也逐漸掌握了這些技術。
為了說明技術在國際間的外溢,我們假設有兩個國家:A國和B國,各國分別生產兩種產品,X和Y。在兩國沒有貿易時,各國的生產是由本國的生產技術和資源配置決定的,A國有生產X的比較優勢,B國則有生產Y的比較優勢。如果兩國發生貿易,根據“比較優勢”理論,A國會專門從事X的生產和出口,B國則專門生產和出口產品Y。這是貿易發生后的最初均衡。
現在我們再進一步假設技術是無法壟斷的,可以通過商品貿易“外溢”到別國。貿易的結果,AB兩國的生產者都掌握了彼此的生產技術并有可能對本國的生產進行調整。這種國際范圍內的技術外溢會有各種不同的結果。一種情況是,A國本來有生產商品X的比較優勢,但B國生產X的技術更先進,有絕對優勢。A國引進了B國生產商品X的技術,提高了本來就有比較優勢的生產率。這種結果發揮了本國資源上的比較優勢,有利于A國的長期增長。另外,商品X本來就是B國相對短項,在兩國實行分工和貿易后便不再生產。A國多生產X可以使B國的進口價格下降,也有利于B國。這種技術的外溢使原來由“比較優勢”決定的貿易模式變成了由“絕對優勢”決定。技術外溢的結果,兩國都從中受益。
但是如果B國生產商品Y的技術比A國先進,A國從B國中學到這種技術并用此來改進發展其本來不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Y。對A國來說,這種技術引進的結果是一種進口替代型增長,但對B國來說則是一種威脅和競爭。如果A國生產Y需要密集使用其稀缺的資源,對A國的長期發展也不一定有利。貿易和技術外溢有可能將發展引入“錯誤”方向,使兩國的長期發展速度都受影響(參見Yanagawa,1993)。
b)國內的技術外溢
國內技術外溢指的是技術在本國范圍內的傳播。由于地理、語言、文化等原因,國內技術外溢比學習外國技術更快。
八十年代后期,克魯格曼和盧卡斯(Lucas)分別討論了國內技術外溢的問題。在克魯格曼(1987)的模型中,他假設有兩個國家A和B,生產一系列產品。其中任何一國會在一些產品的生產技術中有最初的領先地位。盡管技術可以在國際間傳播,但本國內的技術外溢會更快。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較快的國內技術外溢過程,該國原先的領先的行業會有加速發展的可能,原有的比較優勢會增強,“國內技術外溢”也會使別國在他們原來就有比較優勢的產品更有領先地位,技術的國內傳播使各國的差異擴大。
盧卡斯(1988)的模型與克魯格曼有些相似,只是他假設一系列國家,生產兩種產品:X和Y。各國的勞動力和勞動生產率相同,但對兩種產品的技術知識的最初掌握程度不同。一些國家生產X,另一些國家生產Y,形成最初的國際分工。由于技術在國內的外溢,生產X和生產Y的國家都會在各自的專業生產中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使各國對兩種產品技術知識掌握程度上的差距越來越大。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很難改變,除非產品勞動生產率的增長速度跟不上產品價格下降的速度,改變原先國際分工的地位,從一種產品的生產轉向另一種產品生產的,也只能是那些原來就在邊緣上的國家(marginalcountry)。
克魯格曼和盧卡斯的分析說明:一個國家最初的比較優勢、產業選擇和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可能與它本國的技術知識和資源配置有關,也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因素,但最初的產業結構一旦形成之后,國內生產技術的外溢使得一國在這些產業中的生產率比別國提高的更快,會使該國在這些產業中的領先地位更加鞏固。這在某種意義上解釋了為什么一些國家擅長于一些行業,而另外一些國家擅長于另外一些行業,這與國內的技術外溢是有關系的。而且,一旦形成了某種生產格局,改變是不容易的,因為產業規模與國內的技術外溢會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只要成本增長的速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的速度,就會有利可圖而繼續存在。歷史在決定一國長期的生產和貿易模式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c)行業間與行業內的技術外溢
技術外溢也可以發生在不同的行業之間(inter—industry)和同行業之內,許多行業雖然產品不同,但所用的資源有許多是相同的,如何提高要素生產率對各行業都是有促進作用的。另外,這里的“技術”概念,也不僅僅局限于具體的生產方式,也包括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因此,一個行業擁有的技術優勢也可能外溢到別的行業,使別的行業的生產率也有所提高,并對社會的長期發展產生影響。[(1)c]
同一行業內也可能有不同的產業集團(industryclusters),各集團生產類似產品但生產技術不會完全相同。與國外類似的產業集團相比,生產上也會有不同的優勢。國際貿易以及由此產生的競爭和技術外溢會縮短各產業集團的技術差距。
(2)發展研究(R&D)與技術創新(Innovation)
技術變動的另一個來源是技術創新,它是一種投資、開發與研究的結果。新技術的開發主要表現在:a)提高要素生產率,用有限的資源生產出更多的產品,或保證產量的情況下,使用更少的資源;b)產品質量的提高和新產品的開發。
技術創新或開發型技術進步可以在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中出現。隨著生產的社會化,分工越來越細,一個最終產品可以由一個企業變成許多個企業來生產。同一企業中也可分為許多部門,每個部門只生產產品的一個零部件。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使每個部門只集中于一個小范圍的大規模生產,而在這個具體的零部件生產中,企業有可能通過降低成本來獲得利潤。換句話說,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使利潤不再只是從最終產品中獲得,每個生產環節都獨立出來,都有獲得利潤的可能性。對利潤的追逐使生產的每個環節上都有改進技術的動力。
開發型技術進步也常常是在對新產品的研制中獲得的。市場競爭迫使企業不斷開發新產品或提高產品質量,從而產生出新技術。
與“干中學”不同,技術創新或開發型技術進步是需要大量投資和研究的,因此,只有在保證這些投資能夠獲利的條件下,企業才會去研制新技術。因此,一國能否獲得大幅度的開發型技術進步,需要兩個必要條件:(1)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為沒有保護的話,企業開發新產品所冒的風險與其收益不對稱,也就沒動力去投資、研究。(2)要鼓勵對科研的投資。干中學雖然也能提高技術,但畢竟有局限性,畢竟只能縮短與先進技術的差距,一個國家要想技術上領先,就必須有開發型的技術進步,但開發型技術進步是需要有法律和投資來保證的。
國際貿易與開發型技術變動有相互促進的關系,貿易對技術創新的影響,不僅通過國際市場的競爭迫使各國努力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也通過國際技術外溢給各國互相啟發的機會。新技術的開發不再只是個別國家的行為,而成為各國的共同努力。這里邊也有一個技術開發的規模經濟問題。在某種意義上說,貿易和技術的國際流動可以使開發研究形成“規模經濟”而降低各國的科研開發成本。一項新技術從一國開始后,另一國可以馬上引進,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不應重復同樣一個過程。當然,這樣做需要許多政治條件和技術條件,但從經濟學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最優方式。
另一方面,技術革新也會影響貿易模式。在技術作為外生變量和“干中學”的模型中,最初的貿易模式都是給定的,都假定各國在生產技術上有差距但沒有討論為什么有差距。技術作為內生變量的模型則揭示了產生技術差距的根本原因。綜觀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盡管技術的國際國內外溢和干中學的過程有可能縮短各國技術上的差距,本國原有的資源和技術條件對于一國的長期發展和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仍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強對發展研究的投資和不斷開發新的技術,是改善一國的貿易地位和保證經濟長期增長的必要措施。
三、國際貿易新理論對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的啟示
過去十五年來,我們雖然在開放上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貿易政策上仍受許多傳統觀念的束縛。我們在出口方面作了許多努力,但是開放國內市場方面顧慮重重。在申請恢復關貿總協定地位的過程中,我們把擴大進口和開放市場看作是一種進關貿的代價,是為了獲得某種權利而不得不承擔的“義務”,其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來源于“保護幼稚工業”的理論。
中國仍是發展中國家,對某些產業的保護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問題是,怎樣選擇保護對象?采用什么方式來保護?保護的前景與代價是什么?我們必須充分估計為保護所付出的代價,并努力以最小的代價來實現我們發展先進或幼稚工業的目標。
古典和新古典的貿易理論已經分析了保護給消費者和整個國家福利所帶來的損失。關于技術外溢和干中學的學說又為我們揭示了保護所失去的“外部效應”,尤其是對電腦等高科技產品進口的限制,損失的不只是消費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拖延了技術外溢和干中學的過程。電腦等科技知識產品與一般消費品不一樣,電腦的使用和普及包含著科學技術的普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電腦迅速普及所能帶來的外部效應,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況且電腦行業發展的關鍵不是硬件而是軟件,只有在普及的基礎上才能有足夠的人力資本和市場需求來促進軟件的開發。通過貿易壁壘的辦法來保護幼稚產業,其代價和結果都是必須考慮的。
規模經濟的貿易學說還為我們的貿易政策提出了許多新思路,新的貿易理論揭示了當代國際市場的壟斷競爭和工業制成品貿易為主的特征,工業產品的多樣性使得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有足夠的資源來生產、出口全部的工業產品。國際貿易的空間變得越來越大,即使在同一行業內,也可能既進口又出口。現代的國際競爭并不局限于個別產品的得失,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去限制外國優質產品的進口,不一定非要通過保護來生產國外已占優勢的產品。對外開放某些市場,并不等于國內的同類產業就不能發展了。別人生產了一些種類型號,我們可以集中資源生產別的或新的種類型號,并通過規模經濟降低成本向國外出口。
怎樣使某些產業形成規模經濟?規模經濟的貿易學說提出了一個“戰略性貿易保護”的問題。由于國際市場上的不完全競爭和現代企業規模經濟的存在,如何擴大國際市場份額以擴大生產降低成本,成為企業能否在國際競爭中取勝的關鍵因素。如果政府能夠正確地選擇某些有發展前途并能充分發揮本國資源優勢的產業,通過政策支持,幫助其達到一定生產規模的話,對本國利益和發展都會有利的。這種貿易保護著眼于一國長期的戰略發展,被稱為“戰略性貿易保護”。
不少國家曾采用過戰略性貿易保護政策,如日本在戰后經濟發展過程中,也對許多產業有過保護。它將一個產業保護一段時期,然后就轉移。保護的目的只是希望在保護期內,讓產業自身產生出一種技術外溢和自行不斷壯大的能力,在短期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競爭力。保護的時間是短暫的,保護的行業是不斷變動的。克魯格曼借用了吉文斯(Givens,1982)的說法,將其稱做“狹窄的、移動的保護帶”(theNarrowMovingBand)。
無論是自由貿易的政策還是“戰略性貿易保護”政策,選擇的依據都是如何使本國的利益最大化。這種利益不僅要從靜態上估計,也要從動態上考慮。對什么產業采取什么政策,都要有盡可能精確的利弊分析。國際貿易的新理論并不告訴我們應不應該保護的問題,而是為了我們貿易政策的選擇提供了更多需要考慮的問題。簡單地利用貿易壁壘來保護幼稚工業是一種被動和陳舊的方式,代價是不小的。而從戰略發展的角度對某些產品(不一定是整個行業)實行保護也許會帶來長期的優勢和利益,但是這些產品不一定是幼稚產業,保護的手段也不一定是貿易壁壘,可以是代價較小的產業政策或消費政策,保護的時期應是短暫的,這種保護是一種積極的,有前途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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