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論文8篇

時間:2023-02-14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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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論文

篇1

(一)要有針對性。

當代中職生有自己獨立的思維,認為自己已長大,成熟,其實閱歷淺,看問題很簡單,欠周全。有時還會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需要我們站在他們的角度去考慮,有針對性的去解決。講道理必須從學生思想實際出發,做到有的放失。因此,要求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師生關系,并學會賞識學生,學生才能信任你。在經常與學生真誠談心中,注重觀察學生的傾向性問題的出現,從而把握其思想的脈搏。比如,我針對學生法制觀念淡薄,但又對學習法律抱無所謂態度的思想狀況,第一堂課上就例舉了某廠長身為廠長,不懂法,雖為“公”偷稅,但最終入獄的實例,使一個活生生的法盲展現在學生的眼前。網絡的出現有些學生認為那是虛擬的,無拘無束。我以上海某女生網上發表言論,散布某企業食品的成分有毒的虛假信息,從而被該企業告上法庭,最終承擔了法律責任的教訓,對全體學生無不是一個深深的震撼,促使學生自覺提高法律觀念。

(二)要有真實性。

當代中職生,雖然有了自己的獨立思維,但網絡信息大量涌現可能會使信息中魚目混珠,特別是大量的負面信息事件使學生從過去學到的完全美好時代一下子掉入負面信息的灰暗時代,再結合聽到的身邊一些不公正或不透明事件的出現,導致其偏聽偏信。他們要求老師能實事求是的說明問題,而不要美化和掩蓋事實。否則對你就會缺乏信任感,對你的教育就會置之不理,認為是假大空。因此,教師必須對學生要講真話,不要回避,把最真實的事情一面呈現出來,全面分析看待,學生相信了你這個人,才會相信你的話。比如我在講到“我國法制建設”這一問題時提到腐敗問題就不能回避,而要向學生講清腐敗問題是共性問題。在我國腐敗確實在少數黨員干部身上存在,但要清醒地看到主流是好的,我們不能一葉障目。同時我又列舉了近年來大量的國家對大案要案的追查,打“老虎”、拍“蒼蠅”,特別舉到山西政界高層的大動驚。從而說明黨反腐敗的力度有多大,最終使學生更加堅信黨的領導,相信明天會更好。

(三)有感染性。

以學生為本,要求教師講究教學方法,能夠把學生帶動起來,使教學由外部的刺激轉為內部的需求。即通過師生合作探究生成觀點,從而引導學生自覺踐行。這就要求教師教學設計要有趣,把直觀生動的事例引入課堂,設計新穎有引導力的問題,使學生一直處于迫切想探究結果之中。教學方法要多樣,案例教學法就是一種非常好的方法。特別是運用現代的教學手段,使問題更直觀、形象,更有說服力。教學語言或樸實簡練或風趣幽默或凝重,從而把教育寓于具有藝術感染力的豐富多彩的教學活動中。比如講知識產權保護時,我以天津一家手風琴廠為例。開始大講該廠“鸚鵡”牌手風琴在國內暢銷狀況,隨后話鋒一轉引向進軍日本市場,當談到在日本被迫更名時,學生們都很愕然,迫切想了解內因。我順勢引入正題,問題獲得解答后每個同學都無不產生惋惜之情。乘勢我又引到中國產品“貼牌”問題,做外國名牌企業的“打工仔”。引導學生分析利弊,探究原因,增強了學生創中國名牌意識,無形中民族責任感、使命感油然而生。

(四)有時機性。

篇2

1多方舉措讓學生敞開心扉

首先,教師以身作則,并有很強的調控能力。就是通過你的日常行為讓學生感覺到你的人格魅力:為人坦誠,真實可靠。學生相信你是你工作邁出的第一步。比如在開學第一節課,為了引導學生明確就業前景,規劃在校目標。筆者設計了“購買未來”的活動,列出多種人生目標,要學生“購買”。活動開始,同學們過于拘謹一言不發。這時有個膽大的學生反問“老師你要什么?”,筆者如實的說出了自己的購買的是旅游,并且把自己的旅游經歷與同學們分享,并調侃未來與志同道合的同學相約旅游。這下同學們暢所欲言開了。在真實溫暖的氣氛中原來陌生的師生關系一下子拉近了不少,從而建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

其次,情暖心田,融洽師生關系。師生關系的建立更多是課下功夫,課間、課下是師生交流的好時機。為此平日多搜集時事、應聘、就業等方面的信息,在不經意的聊天中、朋友試的談話中,使同學們的困擾、疑慮得以解決。對個別問題學生朋友似的談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其體會到老師的良苦用心。就是在這點點滴滴中教師成為學生的良友和可親的長輩。再有,尊重人格,鼓勵為主,樹立信心。中職生自尊心都很強。因此上課提問要注意因“才”提問,并加以適當引導,并及時鼓勵。在鼓勵聲中會使學生信心滿滿不斷去探究。筆者坦誠地告訴學生,只要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想法,這就是最好的答案。對于問題學生,課下教育課上更要表揚。持之以恒,正能量得以發揚光大,從而形成一個好學上進的良好氛圍。

2精彩設計課堂,使學生頓悟真諦

案例教學不失為一種好的學生為本的教學方法。應用得當,使學生心靈產生強烈的震撼,很快悟到真諦,事半功倍。要求教師得才能兼備,有很高的綜合素質。要求事例經典,構思新穎,有良好的啟發誘導能力、隨機應變能力、學生情緒的操控能力,課堂氣氛的調節能力等。首先事件的選擇必須經典,能使學生心靈上產生共鳴,有所感,急于發。其次問題的設置是關鍵。從學生有切身體驗或者從學生的內心需求發問觸動其心靈,使興趣一下子被調動起來。再有為了整體性,設置問題必須環環相扣,有銜接,做到水到渠成,道理自明。這樣既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又滿足其求知欲。

再次課堂形式多樣化,切記固定模式化。常講常新需要教師大力開發,多種形式靈活應用。可以采用教師邊舉例邊發問、學生討論爭辯、現場演示,還可以是辯論會、故事會,還可以觀看網上下載的經典案例視頻讓學生談感受等。比如新生第一節課筆者的設計構思如下:用活動“購買未來”激發學習興趣,使其明確未來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上,必須學得一技之長,必須學好專業技能課。緊接反問學生,如果你是公司老板要招聘員工,首先看他的技能還是人品?并舉一招聘小例,讓學生猜一猜最后誰被應聘上。在學生的爭辯中得出,成功首先是做人的成功。之后引導學生,回歸課本,明確這門課就是教你如何做人,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這樣學生明確了這門課的重要性及教學內容。最后這節課在《我的未來不是夢》的歌聲中結束,堅定了學好知識、技能,迎接美好未來的信心。

3改革傳統的考試方式

篇3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焦點,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實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本文謹從經濟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經濟法的獨立性,并在回顧經濟法歷史演進的基礎上分析論證經濟法歷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門,而且現實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門,當然要更加明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還須與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比較,最后以經濟法的非凡性分析經濟訴訟和經濟審判。

要害詞:經濟法,法部門,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現實性,市場失靈,公共失靈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實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經濟法是否有有別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準。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并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愿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么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占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治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非凡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治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治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治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并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治理協調的堅實后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定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準,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準。但方法相對于對象來說是次后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要害,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于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治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制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制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非凡性,在經濟的治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并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并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發展和現實性

經濟法成為法律部門首先是要有獨立性,但現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經濟法現實性其實就是經濟法的現實存在依據,說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存在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有重要的意義。

經濟法的重要性可以從經濟法的發展歷程來說明。經濟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漢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關經濟的法律條文,但這時的法是諸法合體,不能說已經產生了經濟法。經濟法是相對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它的產生和發展是與經濟的進步分不開的,總的說來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隨后在20世紀初出現分野,一方面是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計劃經濟法”,典型的如捷克等還制定了專門的《經濟法典》。但隨著集團的解體以計劃為主導的經濟法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現實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是否有必要再繼續堅持原蘇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學說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資本主義國家幾經演變的經濟法,從“戰時經濟法”到“危機對策經濟法”,再到比較成熟的“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分析這一過程,可見它是沿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軌跡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逐漸熟悉到國家對經濟干預的重要性,同時民主經濟的推動,一時出現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現象。比如,不正當競爭、壟斷這些問題光靠民法規范的市場調節手段是不能解決問題的,而且經濟越發達對經濟穩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規范的金融治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機嚴重的影響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穩定和發展,1929年從美國開始的世界經濟危機的就是一個明證。

資本主義國家在加強國家干預的同時,社會主義中國也在一邊規范職能經濟部門的治理,又逐步的放權,讓民眾享有更多的經濟自由,進而實現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各國的經濟形式逐漸趨同。經濟法正是在此基礎上有其繼續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種經濟法的“階段論”(8).法律部門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現實性,即適應經濟現實而生。

由于各國的情況不一樣,各國的經濟法強調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樣。英美法系沒有部門法劃分的傳統,也就沒有經濟法部門,但事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被稱之為“經濟”,可以理解為這是其重要的經濟法內容。德日對經濟法德研究由來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人們關注經濟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還不知道什么是經濟法。但不管怎樣,經濟法的存在是一個事實。西方國家已注重到經濟法的重要性,借鑒近年來中國經濟法發展的經驗,加強對國民經濟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國由于傳統思維的影響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經濟法的重點不在反不正當競爭而在財稅方面。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這種狀況會逐漸的改變。

經濟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現實性。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建立在符合現實基礎上的法部門才有其合理性。事實證實,要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快速發展,光靠計劃抑或是市場調節是不行的,經濟法要解決的就是市場跟公權的關系問題,這也是經濟法存在的意義所在。公共權力有很大的張性和破壞性,它介入市場、干預經濟必須依法劃定合理的階域,克服“市場失靈”和“公共失靈”是經濟法的雙重任務(10)。從另一方面來說,國家究竟也是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又具有為自身利益“尋租”傾向,經濟法才對經濟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棄或濫用代表權,侵害、背離社會利益(11)。普遍的情形是因為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失靈,國家就由與市民社會相對立的“政治國家”變為“經濟國家”。經濟法是經濟國家的衍生物。但我國的情況與其說是市場失靈,不如說是市場機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標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全面引入市場機制,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糾正市場失靈或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我們更多的是克治所謂的“公共失靈”,下放權利,營造一個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總之,經濟法的現實使命就是調整公私融合的權利義務關系,填補社會發展帶來的法律調整空缺。

從現實的情況看,以下幾個方面必須由經濟法重點加以調整和規范的:

一,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13),通過治理協調和處理好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意志、行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重視國家經濟部門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以市場為基礎并加以國家調節這一輔助手段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帕累托最優”。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經濟政策等行為,如利率、稅率的調整,宏觀經濟調整有利于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滯后性,使“市場失靈”帶來的損害降到最低。

二,市場競爭方面。市場經濟的活力來源于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新技術的迅速開發和利用,經濟就會放緩,因而維護并鼓勵正常的經濟競爭是經濟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時市場經濟的發達天性決定了一部分經濟主體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逐漸取得相對優勢的地位,甚至走向壟斷,而壟斷者會維持自己的壟斷價格剝奪消費者,更為嚴重的是導致技術和服務止步不前。另外惡性的競爭損害了平等民事主體的利益,還損害了整個市場競爭機制。對此,傳統的民法調整顯然是力不從心。

最后,經濟法的調整為市場和國家經濟的穩定提供保障。市場越是開放發達,穩定性的要求就越高,非凡是金融體系對此要求更高。假如金融監管不力,則會導致金融投機猖獗,從而嚴重影響經濟的穩定。1998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所以經濟法必須從主體資格、程序運作等方面加以規制和監管。

當然,需要經濟法調整的地方還有許多,這里不可能一一詳敘。

總之,經濟法都是順應時代而存在,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經濟基礎的客觀性決定了經濟法部門必須存在并發揮作用。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前面僅從理論上以部門劃分的標準闡明了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同時就經濟法存在的重要性進行了分析和論證,但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準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么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治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干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并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商家和消費者的關系,但是《民法通則》在制定時忽略了一點就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能有平等的關系和不平等的關系,很顯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絕對的優勢,假如完全按照民法來調整的話顯然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或社會的力量涉入這一關系中,通過調整國家與商家的關系從而達到雙方的平衡。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來才出現的非凡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于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劃歸經濟法(14)。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于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并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要害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這是筆者在解決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碰到的最難的也是思量最久的問題,但兩者的區別仍然存在。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治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并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并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15).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治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治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治理關系,工商治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后,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五、小結

上面的分析已經論證了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但是時代在發展,現實情況在變化,我們必須不斷的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讓經濟法更好的服務于社會。也正如前面在論述經濟法的現實性所說,經濟法順應現實而生,它一定會繼續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注釋及參考文獻:

(1)引自《經濟法的法學和經濟學分析》,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P52。

(2)參見中國經濟法緒論編寫組編:《中國經濟法緒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見史際春,鄧鋒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25。

(4)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3。

(5)見章尚錦主編:《國際私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P2。

(6)見史際春,鄧鋒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25。

(7)關于戶這種經營單位常見的有我們常說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等,個體工商戶肯定可以作為一個經濟法的主體,但農村承包經營戶在作為被宏觀調控一方可以做為經濟法的主體。

(8)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現實并不存在,它只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存在,比如戰時經濟法,危機對策經濟法,還有計劃經濟法。

(9)見張守文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

(10)見馮彥君文:《世紀之交經濟法學研究的五年回顧與展望》,載《法制與社會發展》(雙月刊),2001年第1期。

(11)見程寶山文:《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載《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年第1期。

(12)見孫同鵬文:《漸進改革與經濟立法》,載《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年第1期。

(13)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64。

篇4

“naturalrights”在漢語中被譯為“自然權利”、“天賦人權”或“天然權利”。它的根據是代表宇宙秩序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天然的法則或天法。按照古希臘羅馬哲學里的自然法理論,自然法是獨立于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它來源于人的本性,普遍適用,永恒不變。既然自然法被認為來自自然并由自然來規定的標準或規則,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就必須遵守自然法。同時自然法高于人為法或任何社會契約,是一切正義的來源和依據。[4]它超越實在法而存在,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但是,這個理論并不是完美的。因為自然權利理論是基于人本性的理論,而人的本性是多樣的,不同的人對本性的標準也不同,從本性中衍生出來的需求又五花八門。同時,對于每個人如何憑借自己的本性,通過既存的法律來對他人、對社會、對國家主張權利也眾說紛紜。所以通常人們仍然認為,權利需要依托實在法才能得以確立和實現,即使有超越法定權利的權利,也需要通過國家法律來實現。[5]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法西斯以法律、秩序為名施行殘酷暴行,使人們意識到:每個人都應該享有一些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無論政治制度或法律規定如何,都不可侵犯。然而,這些“基本權利”與普通權利之間或“基本權利”之間也會發生沖突。

二、權利限制的界限

按照康德的理念,自由的個人是引導其實現自我生活方式的最佳人選。為了實現自由,人們需要行使權利。但并不是所有權利的行使都是絕對有利的,許多選擇對他人甚至自己有害。很多時候,兩種同樣合理合法的權利會發生沖突,必須做出一種選擇。費因伯格拒絕將權利依據價值高地而排出位階。在他看來,權利是個人對于正義的表達和選擇。這樣的選擇不可能僅通過對比其基本價值而以命令的方式下達給偏好各異的人們。因此,他明確地拒絕以“愛”、“憐憫”或“神圣義務”為理由而取舍權利,認為這樣做將會違背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如果允許克制一個人的權利,也就是賦予立法機關對于善的選擇以特權。”[6]但是除了像費因伯格一樣的極端自由主義者,大部分學者還是贊成限制權利的,因為事實證明,個人權利的無限制行為將會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權利和自由。但是關于權利限制的標準也是各陳一詞。有人認為,關于權利的沖突和權利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區分哪些權利絕對不能侵犯,哪些權利優于其他,哪些權利可以適當進行限縮。一般來說,對于國際人權立法中的“不可克減的權利”就是公認的無論以何種理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侵犯的權利。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列舉的七項權利:生命權(第6條);禁止酷刑(第7條);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役(第8條第1款和第2款);禁止因欠債而被監禁(第15條);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第15條);被承認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16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條)。另外,也有人將憲法和普通法對公民基本權利與一般權利的劃分作為不能侵犯和可以限制的依據。這樣的方法將所有權利進行人為位階劃分,把權利分為上位法和下位法,以達到保護較優權利,化解權利沖突的目的。但其實不妥。劃分“不可克減權利”與可克減權利的依據是屬于公法的國際法,而國際法的主要參與者是國家,也就是說這七種不可克減權利主要是針對國家而制定的義務。但是我們所謂的權利沖突,更多是從一種私法意義上來講,是平等法律主體之間權利與權利的沖突。蘇力先生在其《“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一文中提出,當兩個權利,特別是非物質性權利發生沖突,“盡管當事人無惡意傷害他人,但事實上有或沒有過錯地造成了傷害,這種傷害應該由誰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什么才是恰當和必要的限制。”[7]對此,他的解決方式是:當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高位階權利(如反映公共利益的言論自由權),因此而犧牲較低位權利(如私人權利的肖像權)也無需予以賠償。因為社會必然有風險,總得有人來承擔風險的損失或代價。“將這種代價通過法律轉移給他人來支付,或許是可以的,有時甚至是必要的。”[8]蘇力先生認為這種沖突權利配置效率觀念是美國經濟學家科斯的法律經濟學思想的核心,即避免更大傷害或實現產出最大化,認為這是其對法學的最大貢獻之一。那么這種權利配置效率觀是否具有普適性?

三、法律經濟學與科斯定理

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開篇就指出,在分析產生“公害”及其類似工商業企業行為時,傳統的做法就是要求企業對其引起的公害給予損害賠償。但這種做法不一定是合適的。因為一旦將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了損害,人們便常常會不由自主同情“受害者”。但實際上權利并不絕對,權利和權利之間存在交叉重疊,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界定和保護其中一種權利并不意味著界定和保護了另外一種權利。如果我們不事先假設哪一方的權利更重要,就會發現無論法院支持哪一種權利,都必然會損害另一種權利。“所以真正的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9]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法律的本質都是利益的分配,并且是基于國家強制力的利益分配,與私人意思自治的利益交換不同。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經濟學家認為,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技術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制度經濟學作為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基礎,為實現法律制度的效率最大化提供理論依據。傳統古典經濟學假定“理性人”,即每個人都能按照成本———收益原則進行最優選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然而實際上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加上市場信息的不完善,人不可能成為“理性人”,此時制度的產生與完善降低了不確定性,減少了交易成本,將人的有限理性所帶來的風險降低。正如科斯所言:“在一個重新安排法律體系確立的權利需耗費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處理妨礙的案件中,實際上是在決策經濟問題和決定種種資源如何利用。”[10]科斯在其文章的最后部分,將傳統經濟學的生產要素分配轉化為權利配置,并得出如下結論:“顯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為才是人們所追求的。”但是由于“理性個人”為基礎的經濟學前提下,社會安排的選擇并不簡單等于個人選擇的疊加,依據權利的相互性和利益的分配,現有制度的變化在使得某些人受益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讓另一些人處境惡化。無論是市場調控還是政府管理,每一項機制的變化都會產生成本,我們應當考慮總的效果。[11]可以看到,即使科斯定理開創了新的研究方向,但是直接將其運用到權利沖突中仍然是略有不妥。首先,科斯將法院類比為企業,忽視了兩者的差別。企業相當于一個理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自負風險。但法院不需要負擔盈虧,但卻要對社會公眾負責,因此法律考慮的不僅僅是法院自身的司法執行,而是對于社會公眾在規則選擇時付出的機會成本。沖突權利配置效率觀沒有也無法推廣到社會全部領域,特別是難以估價的精神領域。其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大陸法系,法官無權創設法律,只能遵守并運用既存法律。而現有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多方博弈的結果,即使不完美不合理,一旦破壞也需要耗費極大的社會成本來重新達成平衡。而現存的制度一般規定,除特殊情況[12]外應該保護既存的合法權利,侵害方承擔賠償義務。這明顯與蘇力文中支持的犧牲既存的肖像權的觀點不符,與權利配置效率觀不符。可以說,《秋菊》劇組仍應該承擔疏忽大意的責任。最后,不能忽視的是,經濟學分析的前提是所有競爭對手天然平等,并通過自由競爭實現優勝劣汰的資源優化配置。而在法律世界中,不能草率的貫徹優勝劣汰進行權利優化配置,因為矯正社會分配不公、保護弱者更是法律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片面追求效率目標是無法實現的。[13]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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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國文化發展現狀

文化產業近幾年蓬勃發展,其在經濟中的地位不可估量。在聯合國教科文組里提出了“文化圈”模型,其中揭示了文化的再生產理論,講述了文化的循環發展五個階段:創造、生產、傳播、展覽/接受/傳遞、消費/參與。在高樹生如何認識文化產業中提出了文化產業經濟分析模型,即將文化傳承和創新的周而復始的延續過程視為文化再生產,其包括創作、生產、傳播和消費四個類別。

(二)國內旅游業發展現狀

我國國內旅游的經濟總量遠高于國際旅游,可以看出國內旅游帶來了經濟效益,其供給面大,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呈現蓬勃發展的趨勢。而文化旅游作為旅游業的一部分,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體現為:文化旅游—經濟發展—文化旅游地區建設—經濟發展,這是一個循環的促進過程。

(三)南鑼古巷現狀分析

南鑼古巷是北京市政府確定的第一批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之一,也是北京市胡同肌理保存的最完整的棋盤式傳統居民區。對南鑼古巷的SWOT分析,如下:STRENGTHS:歷史悠久,地區特色使商業化和古老的北京胡同融合一體;WEAK-NESSES:較高的商業流給附近居民出行造成不便;OPPORTUNITIES:文化商業街定位既很好利用了南鑼古巷的歷史人文氣息,也方便吸引投資激活當地經濟;THREATS:商業開發和古城特色保護的平衡,過度的開發則導致古城特色不在,開發力度不夠便無法帶來較好的經濟效益。

二、研究思路

(一)地區發展路徑構想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南鑼古巷的主要優勢在于其文化遺產豐富,利用文化資源我們在城區范圍內進行文化再生產,從而達到地區經濟發展的目的,在南鑼古巷地區投入產出是一個循環促進的過程,通過不斷促進本地區文化建設中以獲得進一步的收益,使得經濟發展循環上升到更進一步。

(二)文化作用的實證研究

通過文化旅游投入產出的流程圖,來設定投入產出模型,先忽略它的循環效益,把經濟建設的初步成果看做是一個靜態的投入產出的過程。由此可知,在地區的范圍內,文化產業可以帶動經濟的發展,并隨著經濟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發展,這是一個循環受益的過程。

(三)地區發展的路徑研究

除了主要的投入外,經濟效益的獲得還來源其他因素,在投入產出中體現為間接消耗。在南鑼鼓巷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除去最開始的對其基本設施的建設,中間產品的產出以及投入對其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初步的文化創造對經濟、人力、資本和產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從而形成此類中間產品的發展,對經濟效益有一定的影響,而中間產品的發展和壯大又對文化的建設發揮重大的作用,進一步帶動地區經濟的發展。

三、結論及建議

(一)文化旅游業在地區經濟發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文化旅游業在地區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利用文化的投入產出分析得出,文化產品帶動地區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不是一個單獨的個體,而是成為一個產業,可以形成一個文化再生產過程,其涉及面廣,輻射力度強,具有較好的帶動作用,這樣可以使得地區的人、財、力充分的利用,實現文化和經濟的循環發展圈。

(二)利用文化遺產可以帶來地區的繁榮

文化的再生產過程給地區的發展帶來了思路,部分地區由于具有豐富文化遺產的優勢,利用其發展經濟一方面是對傳統和歷史文化的傳承,另一方面也可以免去再尋其他路徑發展所耗成本,因此,地區的發展可以利用文化的再生產過程循序漸進的發展,不斷開發并發展文化旅游產品,以此來吸引游客,加深游客對傳統和歷史文化的理解和認同,進一步吸引招商引資來促進經濟發展。

(三)地區的特點決定其發展方向

利用歷史文化是南鑼鼓巷發展的必然選擇,在其SWOT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歷史文化資源的豐富是此地區的重要優勢,而與歷史文化相關的旅游產業也是經濟發展不可估量的一部分。南鑼古巷作為重點保護區,歷史文化的傳承十分重要,因而地區發展以保護和還原原有面貌為主,以此設計旅游產品,帶動地區文化旅游業發展,增加旅游人流量,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四)注重商業的開發和古城特色保護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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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長極理論最初由法國經濟學家佩魯提出,增長極理論以地區內不均衡發展為基礎主張,提出區域經濟發展主要依靠區位條件較好的少數地區或產業帶動,主張選擇這些地區或產業培育成經濟增長極,通過增長極的極化和擴散效應,帶動周邊地區經濟和其它產業發展。增長極的極化效應主要表現為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向極點聚集;擴散效應主要表現為生產要素向轉移。在發展的初級階段,極化效應是主要的,當增長極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極化效應削弱,擴散效應加強。

增長極體系有三個層面:①先導產業增長;②產業綜合體與增長;③增長極的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增長。在此理論框架下,經濟增長被認為是一個由點到面、由局部到整體依次遞進,有機聯系的系統。增長極理論主張通過政府的作用來集中投資,加快若干條件較好的區域或產業的發展,進而帶動周邊地區或其它產業發展。這一理論的實際操作性較強。

二、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經濟發展現狀

2004年10月,第三屆川滇藏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協調會在成都召開,川滇藏三省區在會上就發表了攜手打造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的合作宣言,旨在將香格里拉打造成世界級的旅游品牌。“香格里拉”包含了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旅游區,三省區目前正在建立香格里拉旅游環線。川、滇、藏三省區將在各自基礎設施建設、生態與環境保護、旅游資源開發、編制區域發展規劃方面的聯合與協作不斷加強的情況下,重點將實施對旅游區范圍進行總體規劃等問題,并對“香格里拉”區域內的旅游區功能、基礎資源、生態環境、產業選擇等問題進行科學論證。選擇重點地區先期發展特色旅游,聯合推薦促銷精品旅游線路,帶動當地經濟結構的調整。

據悉,2002年云南省旅游部門率先拋出“橄欖枝”,歡迎四川、等省區聯手合作保護和開發香格里拉,四川省目前已率先投資49.3億元打造川滇兩省內交界處的旅游景區,并制定了一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則通過去年國際旅游交易會期間與云南在“茶馬古道”的開發上進行了嘗試,出臺了“大香格里拉”計劃。區域聯合開發香格里拉的框架已經形成。2001年,云南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甸縣更名為香格里拉縣,香格里拉縣成了滇川藏三省區“大香格里拉”品牌的核心。巨大的品牌價值,不僅催熱了當地的旅游產業,還有力地帶動了當地各種產業的發展,香格里拉旅游已步入快速發展階段。數據顯示,去年香格里拉縣全年共接待國內外游客231萬人次,較上年增長58%,實現旅游社會總收入20.3億元。而迪慶州接待游客數量5年內從幾十萬猛增至200多萬人次。香格里拉縣去年招商引資固定資產投資達8.3億元,比上一年增長27.5%,占全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54.3%。

三、結合增長極理論分析旅游業對“大香格里拉”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

(1)拉伸旅游產業鏈,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發揮其產業集聚效應。旅游業是關聯度很高、帶動性很強的朝陽產業,任何單獨的旅游企業或者單獨的景區都不能提供完整的旅游產品,旅游產業是由一連串橫向聯系的企業構成的產業鏈,能為旅游者提供從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到全套景點組合。發展旅游業需要有良好的環境基礎條件,相應的旅游服務設施配套、齊全。旅游的發展直接帶動了“大香格里拉”區域內公共設施服務業、娛樂服務業、旅館業、餐飲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等的發展。近一年來,自治區在“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境內,投入了6000多萬元,對昌都強巴林寺旅游基礎工程、八宿縣然烏湖旅游景區等風景區進行的重點建設,擴大旅游服務設施總量,形成功能齊備、運作有序、服務規范的現代旅游服務體系。云南省在“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云南境內,投資500多萬元,興建了香格里拉縣噶丹松贊林寺旅游服務站、小中甸扎文化生態苑安、德欽縣佛山鄉老西集鎮市政容貌以及德欽縣弦子節慶廣場;昌都地區評審了2家三星級的賓館、1家二星級的賓館和8家旅游定點賓館飯店,創辦了地方性旅游文化娛樂公司,在旅游區開展地方民俗表演等傳統文化娛樂節目,促進旅游企業規范化、科學化、多元化的經營體系的建立。(2)創造就業崗位,緩解了就業壓力,加速人才的培養。目前,三省區已開通了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的互聯網旅游信息服務,以“香格里拉”命名的旅游服務網站就有10多個,大大方便了廣大旅游者。一年來,三省區相互協作,加強了旅游人才的交流,自去年5月以來,四川省旅游局為自治區培訓了100名導游,為昌都地區培訓了民族旅游管理人才10名。同時,旅游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為當地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大量就業崗位,有效緩解了就業壓力,隨著外來旅游人員的增多,豐富了當地的知識文化,帶來先進的技術理念,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當地人民的文化素質。

(3)帶動全方位的對外開放,吸引外來投資,推動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旅游業具有特殊的低重心啟動作用和明顯的關聯帶動功能,尤其適合于旅游資源豐富、經濟基礎薄弱、城鄉經濟二元結構突出的西部地區。在對外開放中,旅游業還是一個有助于改善投資環境、“讓世界了解本地,讓本地走向世界”的“先導產業”,是吸引境外人士來本地的主渠道,也是吸引外商從事經貿活動的重要媒介。大香格里拉區域旅游資源的豐富性與經濟技術水平的相對落后性,決定了旅游業不僅應當是該區域的第一大主導產業,而且在帶動本區域對外開放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交流方面起著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大香格里拉區域以旅游業的發展方式來帶動擴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是本區域應該走的最有效的途徑。按照增長極理論由點帶面,由局部帶動整體的原則,在打通香格里拉旅游小循環的基礎上,盡快把分布在川滇藏各個區位的高品位旅游資源串通起來,構建大香格里拉的旅游大循環,以形成對外旅游的競爭力。

四、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走生態旅游之路,是大香格里拉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選擇。積極培育旅游業為重要經濟增長點,對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吳殿廷.區域經濟學.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

[2]馬勇,李璽.旅游規劃與開發.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曾德超.增長極理論對中國區域經濟發展的啟示.經濟與管理研究,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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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討論的是唐代的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在現代法學范疇內,直面和回答這樣的問題讓人有些猶豫。正像我們一直所做的那樣,撰寫中國法制通史或斷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擔心受到質疑,但分門別類地研討傳統中國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經濟、民事諸法,就會有頭痛的中國固有文明與現代科學的對接問題。現代科學起源于西方,法學亦不例外。我們生活的這個時代,這樣的科學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盡管西方文明的普適性、價值觀,相對人類的多樣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類的事實和理想選擇,但現在還是無法想象,撇開這一套話語,我們又如何進行科學探索。這使我們面對一個無法回避和克服的難題,這個難題是源于西方的現代科學是我們研究的前提條件。同樣,對探討傳統中國法律問題的學者來說,還有一個既定的前提,即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獨特性。傳統中國的法律和法律學術別具一格,從法律的表現形式、編纂體例到概念術語、精神原則,顯而易見異于西方。這意味著借用現代法學的學科體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讀中國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險的。但放棄這樣的冒險,我們又如何獲得所謂的科學認識呢?這是更大的問題。簡單又常見的辦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對他人的努力過于苛求的批評。這不可取。

實際上,我們面臨的是現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難題。張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國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時說了一段很能說明問題的話。他說:……上面把中國古代社會的特征做了簡單說明,是為了把具有這些特征的中國古代社會放在西方社會科學的一般原則中作一番考察,看看兩者是否合轍。如果合轍的話,那么我們可以說中國的材料加強了西方社會科學的這些原則;如果兩者不符合,我們就要處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據中國古代社會的資料來改進這些原則,或甚至試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則。[1]

作為哈佛大學人類學系主任的張光直教授是華人的驕傲,他的通識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達到,但他的成功實踐為我們樹立了榜樣,他的精深見解也為我們克服面臨的困難指明了方向。謹此,我們可以而且應該在源于西方的現代法學和傳統中國的法律之間進行謹慎、互動的冒險。

自西方法學在清末經由日本傳入中國以來,一些優秀的中國學者和域外專家對此已作過不少可貴的嘗試。他們將傳統中國法律的研究從一般的通論和單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斷代和分門別類的專題。這些工作已構成近代以來中國法學史的一部分,是中國移植西方法學并使之中國化的努力。成敗得失可以再論,但不能簡單說是一種錯誤的知識體系。[2]置于歷史的境地,我們要看到,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勢使然,此外,還有其內在的根據。依我自己的經驗,在沒有相應的謹慎、互動和說明下,言之鑿鑿地談論傳統中國的刑法、民法、經濟法等,確與現代法學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遠,結果有可能誤解遮蔽了科學的理解。同時,法律畢竟是人類社會生活的秩序化反映,畢竟是人類對公正理想追求的體現,即使人類的法律千差萬別,其功能和本質自有相通之處。德國比較法學家說:“每個社會的法律在實質上都面臨同樣的問題,但是各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極不相同的方法解決這些問題,雖然最終的結果是相同的。”[3]這種功能性原則是全部比較法的基礎,不承認這一點,人類法律就無法比較。因此,我們不能以傳統中國沒有發展出西方式的法律體系,就取消或無視事實上同樣存在著的中國人的多樣法律生活。如果我們不拘泥于西方法學的范式和理念,不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長是一個過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標,應該承認,傳統中國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經濟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這里,我沒有直接使用刑法、經濟法和民法這類機械對應但易引起誤解的現代法學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關“性”的定語,既表明我并不贊成簡單地用現代法學的分類來直接裁剪和解讀傳統中國的法律,同時又相信,在屬性和功能上,傳統中國的法律能夠與現代法學接通。

藉現代法學理論,從宏觀上概括唐代的經濟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較高,但沒有獨立的法典化。這是一個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學告訴我們,人類的法律由習慣而習慣法,由習慣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這是法律發展的一般途徑。中國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傳統的國度,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即已開始這一進程,演進到唐代,法典編纂達到了極高的水準,《唐律疏議》成為人類法典編纂史上的杰作。同樣,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達到了較高的程度,就法律淵源論,經濟法律的絕大多數規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體系(律、令、格、式)的主體和代表,國家制度藉此構成。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權和債權有所限制外,各項制度都較完善,特別是經濟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親屬、繼承、訴訟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歐洲所不能比擬的。[4]但與西方不同的是,歐陸法律進入近代后分門別類地誕生了獨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紀又發展出獨立的經濟法和經濟法典。傳統中國的經濟民事法律,盡管在唐代已有較高的制度化表現,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獨立的民法和經濟法典。

為什么出現這種現象?要回答這個問題,性質上有點類于“李約瑟難題”。[5]歷來有論者習慣于從中華法系的法典編纂體例“諸法合體”上去索解,也有從社會發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無疑,這些都是線索。但確乎不能令人滿意。其實,對這樣的歷史文化之謎,任何個別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參與,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淺而又顯的認識是,法典的編纂體例是現象而不是原因,“諸法合體”曾是人類法律發展中的普遍現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樣,社會發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諸法合體”的重要原因,但中國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終不能獨立的法典化。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認識中國的特殊性,不妨先從正面來理解它的特殊性,即傳統中國何以形成這種獨特的法典編纂。這是我們接近認識問題的前提。以我之見,社會結構的相對封閉和等級性,經濟構成上的單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統,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輕經濟民事和長綜合短分析的思維模式,應是傳統中國法典編纂的背景和基礎。換言之,這些背景和基礎是傳統中國法典編纂的既定前提和無形框架,法典的結構不外是這個無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諸法合體”這樣簡單明了的現代法學詞匯,確實很難解讀濃縮了諸多傳統中國特色的法典編纂結構。進而,我們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終是社會框架內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無法溢出框架獨立法典化。

與唐代社會的變遷相適應,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另一個共同特征是前后之變化。唐以“安史之亂”為界可分為前期與后期。[6]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備于前期,有關經濟民事的國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議》以唐太宗時期的《貞觀律》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間,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頒行天下。《唐律疏議》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戶婚》、《擅興》、《雜律》、《斷獄》諸篇,均有專涉經濟民事的規定。唐令是國家法中正面規定經濟民事活動規則的主要法律,從史料和后人輯錄的《唐令拾遺》[7]來看,與經濟民事直接相關的《戶令》、《田令》、《封爵令》、《賦役令》、《關市令》、《雜令》、《獄官令》等,內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貞觀令》和《開元令》。唐代法律體系的“格”和“式”同樣完型于前期。有論者統計,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動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備。[8]唐代民事法律淵源與經濟法律有所不同,經濟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還有不成文法的禮和習慣等。唐初沿襲隋禮,經貞觀到開元年間,唐廷對禮不斷增刪修改,隨著《開元禮》的頒布,“由是五禮之文始備,而后世因之,雖小有損益,不能過也。”[9]習慣或者說慣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難以流傳下來,因此,雖然我們現在難以判斷其在唐前后期的具體形情,但從張傳璽教授輯錄的《中國歷代契約匯編考釋》[10]一書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種契約慣例和慣語出現在唐前期契約文書中,說明這一時期已適用習慣。

“安史之亂”后,唐代國家法全面發展的勢頭停止下來。據統計,后期比較重大的立法活動只有7次,律、令、式都沒有再修訂過,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編纂格后敕和刑律統類,也即對皇帝敕令的分類整理。[11]涉及經濟、民事行為的敕令數量眾多,是唐后期這兩個領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針對具體情況的,屬于特別法范疇,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權,效力往往優于具有普通法性質的律、令、格、式。這種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形情與民事法源中習慣和禮的上升一樣,都是唐代社會變遷的反映。經“安史之亂”的沖擊,唐中央權威衰落,地方割據,均田、賦稅、府兵等多項制度崩潰,政令常有不出都門的現象,前期有關經濟的均田、賦役、貨幣等律令成為具文。民事調整也出現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財、物的流動,經濟、民事活動增加,社會迫切需要相應的規范加以調整。于是,靈活制宜的敕令和習慣成為應對社會、填補空缺的重要法源。還有,作為民事法源的禮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較唐前后期經濟民事法律的變化,概括地說,前期是經濟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確立時期,后期是國家成文法制度建設停滯,特別法、禮和習慣的上升時期。

國家與禮教是貫通和支撐唐代經濟民事法律構架的兩根支柱,雖然兩者輕重的分布各有不同。這是我在研讀中感受最深的一點。唐代經濟法律中各項制度無不體現出國家強有力的干預,不妨這樣說,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質上使其經濟成為一種國家強制經濟。很顯然,均田律令竭力確保國家對土地所有權的最后控制;賦役是國家的物質基礎和利益所在,賦役法不遺余力地為國家利益服務;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業由嚴格的城坊法令管制;專賣、貨幣和對外貿易的法律規定是國家控制經濟的典型,表現出國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國家干預的堅強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國家通過法律對經濟的全面控制雖遠不能與前期相提并論,但敕令對律、令、格、式的優先,一方面表明國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強制力的下降,同時也反映出特別干預的加深,尤其是國家意圖通過法律控制經濟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變化而變化。

唐代民事法律總體上沒有脫出傳統中國重刑輕民的特征,官方對民事活動中的契約行為不同于經濟法律的強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從私約”的相對放任態度。但唐前期畢竟是制度完備、國家控制有力的時期,有關民事主體的身份、土地所有權、負債強牽財物、婚姻、家庭、繼承、訴訟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確的規定,違者治罪,同樣體現出國家的干預。經濟法律大多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依歐陸法律的分類,可歸于公法,國家干預理所當然。民事法律專注私人事務,原則上屬于私法,國家干預應盡量減少。但中古的唐代還是一個等級化的禮教社會,理論上天下一家、家國相通,官方自來以“為民作主”自譽,私人自主的空間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國家干預稍遜于同時的經濟法律而遠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國家干預在經濟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個不同于西方或現代法制的延伸特點是,調整方法上的刑事化與行政化。依現代法制,經濟犯罪可以刑事論處,這與法律的性質一致。民事法律貫徹主體平等、意思自治原則,絕大多數是任意性授權規范。與此相適應,民事調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罰,即使懲罰也以失權、強令生效、價格制裁、證據規則等形式出現。從契約文書看,唐代民事雖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實際的救濟方法,但所有違犯律令和部分觸犯習慣、禮教的民事行為,一律都被視為犯罪。與經濟法律的調整方法無異,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議》中的刑事和行政處罰,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處罰。這是私法公法化的結果,符合唐代法律體系中“一斷以律”的規定。根源上乃是家國同構的社會中所謂國家利益對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實際是以王朝為中心的政治國家觀念與權力發達在法律上的體現。[12]

禮教是傳統中國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內容內化在傳統中國人的思想、制度和行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結構。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支柱,國家之外即是禮教。這首先表現在唐代法律體系的禮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說是禮教精神和原則廣泛均勻的滲透,直如《唐律疏議》開宗明義所揭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兩者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13]后人稱贊唐律“一準乎禮”,可謂一語中的。反映到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脫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脫西周的禮制。放寬說,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簡樸和節儉的,它的最高統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統理論,對農民和土地予以特別的關注,以為有道的政府應“重農抑商”,商人和商業受到嚴格的管制,經濟主要表現為饑寒無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藝品和金錢、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會的譴責,布、帛、谷、粟是比黃金有價的東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時,通過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經濟必須為政治和軍事服務,也不能有違道德和良心。這些以禮教為核心的觀念構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調法、工商貿易以及貨幣流通諸經濟法律的思想淵源和理論根據。[14]中唐以后,由于社會的變遷,這些觀念和制度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關系趨于緊張,早期奉為準則的經濟法律首當其沖受到時代的挑戰。現實主義的做法應是與時俱進、革新舊制,但唐廷寧愿在事實上與初唐相異,表面上仍不放棄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時宜的經濟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試圖通過這種“設而不用”的方式表達對理想的堅持。所以如此,禮教發揮了支配作用。很難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夠大面積修改雖與社會經濟現實相脫節但與社會禮教化趨勢相契合的經濟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權威這兩點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夾在舊制度和新現實之間痛苦不堪,對現實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無奈的默認。這是中國社會的特點,理想、理論、制度與現實各有相當的獨立與脫節,超現實的理想、滯后的理論與制度,對變化的現實仍保有歷史的慣性和頑強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經濟法律中的禮教體現了這一點。

禮教對唐代民事法律的影響極為深廣。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習慣、禮、法理等構成的民事法律淵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處,憑藉的即是“禮法合一”前提下禮的指導作用。從唐代民事法律有關身份、物權、債權的原則性規定看,禮教與國家同樣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盡管唐前期禮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義的沖擊,[15]但禮教的支配仍重于國家,后期禮教化更是得到了社會與國家的廣泛支持。

禮教在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個共同特征是,等級性身份法的制度構成。禮源于華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經驗,核心是等差,轉化為社會主流的意識形態禮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級性身份法的構成。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懸殊,賦稅征收上的差別,對工商的歧視,民事主體的階梯性結構,物權和債權的從屬性,婚姻上的“當色為婚”,家庭中父權和夫權的統治,繼承方面對女性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在在都顯示出禮教下的等差。[16]從法理上說,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貫徹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約原則。

精神原則上的相通和內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一致之處,不同的內涵和功能又鑄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經濟立法思想是“重農抑商”,各項制度無不以它為指導。從具體問題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經濟法律制度整體上以調整土地關系為基礎,以實現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調為中心任務,對商人和商業通過身份、重稅、專賣、貨幣變化等多項經濟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圖是確保“重農抑商”的實現。中唐后情形有很大變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沒有徹底放棄體現禮教精神的相關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顯著。在法律淵源上,經濟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構成。在成文法方面,經濟與民事法律一致,通為律、令、格、式和經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淵源還有不成文法的習慣、禮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補充,兩者及其各自內部形成一定的結構,禮為其紐帶。這是經濟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胡化與禮教相互消長,這是唐代民事法律變遷中一個深有時代特色的特點。唐前期中央強大、社會穩定、制度完備,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規”,在法律位階上優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亂”后,靈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習慣成為填補空缺、應對社會的重要法源。與此同步的一個變化是,禮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會受胡化、功利主義還有佛教的影響,儒家思想和禮教受到抑制。盡管唐律“一準乎禮”,但禮教作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經歷外族禍害的“安史之亂”后,唐人的民族意識覺醒,社會趨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禮教在社會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禮教、禮俗對人們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為影響增大。這在婚姻、家庭領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說,唐前期是法律的禮教化,后期是禮教的普遍化。

依現代民法觀,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頗具特色。基于國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質上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受到國家/法律的積極干預,總體上表現出一種不放任的態度。同時,在民事契約領域,唐令又規定:“任依私契,官不為理”。[17]在出土的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常見有“官有政法,人從私契”的慣語。契約的種類、形式、內容等主要由民間依習慣約定,也即“人從私契”,[18]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態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樣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無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謂“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國家的不放任法。這種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應理解為公法性私法的表現。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個有趣的特點是,不發達中的發達。一般說,相對同時代的刑事、行政、經濟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發達,尤其在物權、債權領域沒有建構起系統、明晰的規則體系。這也是傳統中國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唐代有關民事主體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則相對發達。這部分內容雖然沒有法典化,但詳細嚴格的規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發達與不發達,依現代解釋,顯而易見與商品經濟對財產關系的限定有關。唐代物權、債權法律的不發達客觀上根源于簡單商品經濟所形成的簡單財產關系。同樣,傳統中國重義輕利、官方視民事為“細故”的法律意識,主觀上也削弱了對物權、債權的關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繼承本質上是一種人身關系而非財產關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疇內,其直接受身份影響甚于受財產影響,更何況在禮教等級的唐代,這種情況遠非現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調整這部分領域的法律呈現出相對發達的狀態。

沿著現代法學的視線,透視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這些特征,我們還能看到什么呢?這是我一直思考著的問題。有一天,偶然有一條線索打開了我的思索之門。這條線索起于最簡單的法律分類。西方從羅馬法開始,法學家將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類。這種曾受中國大陸批評的分類方法其實有很多的啟發意義。不論我們依那一類標準,[19]經濟法大體可歸于公法,民法原則上是私法。傳統中國沒有歐陸法律體系,自然也沒有這樣的分類。因此,簡單的對接是有困難的。不過,借助這種分類作一次探險,未嘗不可。藉此,我們從西方公法與私法所代表的公與私、國家與社會、整體與個體、官方與民間、權力與權利的二元結構中,透見到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結構。簡言之,唐代經濟民事法律實際含有公、私兩極,但整體上又呈現出主從式的一元化結構。在原則和精神上,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表現出公對私、國家對社會、整體對個體、官方對民間、權力對權利的兼容與支配,或者說后者對前者的依附與歸屬。

這種不同于西方的結構深究下去,就要面對中國固有的文化哲學和社會問題。不論傳統中國文化多么千姿百態,理念上是一元論的。“道”是中國文化的本源,所謂“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20]是也。道的基本構成是陰與陽,兩者的關系是對極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統攝,陽在其中起主導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觀察和體驗之上的這種原初自然哲學推及到社會政治法律領域,漢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義》中說的一段話可為經典。他說:

凡物必有合。……陰者陽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無合,而合各有陰陽。陽兼于陰,陰兼于陽。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陽之出也,常縣于前而任事;陰之出也,常縣于后而守空也。此見天之親陽而疏陰,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禮之于刑罰,猶此也。故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簡其刑,此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縣是懸。在董仲舒眼里,萬物的合成不出陰、陽兩種要素,從自然萬物到家庭社會到國家政法,莫不如此。陰陽雖相互兼有,但陽是處于前的積極要素,對陰有統攝和支配性。陰是懸于后的消極要素,對陽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國人看來,陰陽之道對世界有廣泛而徹底的解釋力。沿著這種哲學的邏輯,天子與臣民、國家與社會、整體與個體、官方與民間、政治與經濟、德禮與刑罰、權力與權利、國與家、義與利、公與私等都是陽與陰的對應與體現。因此,相對于體現陽性的德禮,法律是陰;相對于體現國家、整體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陰;相對于公法性的經濟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陰。結論自然是,代表陽性的國家與禮教對代表陰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時又有統攝和支配性。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中的國家與禮教中心主義,政治道德重于經濟利益,國家意志優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經濟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間屈從官方,個體服從整體,私契不違政法,權力大于權利等,諸如此類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陰陽之道。

西方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國家與社會的二元結構之上的,體現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野與獨立,這是西方市民社會法律的基本特征。傳統中國家國一體化的結構和理念不僅消解了兩者之間的緊張關系,最后還以國家整體的名義包容和替代了社會個體的存在與獨立。在此基礎上,必然形成公與私兩極主從式的一元化經濟民事法律結構。傳統中國的文化哲學對此不過是一個恰當的表達和解釋。這樣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蘊其中,這是我們理解歷史文化所著立場的一個方面。但同時要看到,這樣的法律必然以限制個體的利益、自由和意志來維護國家名義下的禮教、王朝與家族控制,結果是個體和民眾的權益被削弱以至犧牲,統治者與精英階層的特權和利益被放大和強化。因此,盡管唐代經濟民事法律中有不少與現代經濟法、民法相通的東西,但本質上它還是一種以國家為本位、以禮教為綱目的社會控制法。

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內容、原則、精神大都已與時俱去,我們的工作與其說是尋求某種歷史文化資源,不如說在明理中獲得啟發更為妥帖。在探討這一問題的過程中,有三方面給我以啟發。首先是法的創制和學科建設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經濟民事法律有較高的制度化而未獨立的法典化,這僅適合過去的時代但有悖于社會進步和法律體系自身的發達。同時,經濟民事立法應遵循相應的規律,避免成為某種意識形態和一時政策或長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內的傳統中國的經濟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訓。還有,經濟民事法律必須有自己的學理體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傳統中國那樣,有大量的經濟民事法律規范,卻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學和民法學。這提示我們在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學時,尤應注意并克服中國法律傳統中重“術”輕“學”,以一般哲理直接擔當法理的弊端。

第二個方面的啟發是,對國家控制的轉換。從唐代經濟民事法律這個角度可以透視傳統中國的特性。依我的理解,這種特性表現為政治國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禮教的彌散性。相對于西方,政治在傳統中國社會的進程和歷史的轉折關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經濟在性質上被視為政治的一部分。經濟的發展不能有違政治目標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會結構和性質。社會由政治和道德維持并由其控制和帶動,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說,這已構成傳統中國歷史內在性[21]的一個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國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運行著。近代伊始,中國的路向被強行中斷和扭轉,原因是主導世界歷史進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國一樣,西方有它自己的歷史路徑。不同于中國的是,正如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所揭示的那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政治最終為經濟服務,社會發展由經濟推動,所以私法文化發達。西方的歷史法則隨列強擴張逐漸侵入非西方地區,從而不同時速、不同強度地沖擊、扭轉、中斷以至改變了非西方社會固有的歷史走向。盡管傳統中國在時間、空間、規模和文化傳統上都是一個巨人,但時代的落差終使它在西方的沖擊下不得不改變自己的路向,由傳統轉入西方主導下的近代。時至今日,中國社會并存、交織著兩種不同性質的歷史動力,一種是傳統中國政治道德對社會經濟的控制力,一種是西方社會經濟對政治的決定力。前者基于中國的社會結構和歷史慣性,構成當代中國歷史內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歷史方向的現代性,成為近代以來中國努力的主要方向。這兩種力量將長期并存于中國社會,并將在相互激蕩、相互糾纏、相互妥協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國真正成為有它自己特色的現代化國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體說,中國的傳統和國情內定了國家控制在現代經濟民事法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無視和否定以中央為代表的國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對傳統政治法律資源的浪費。但同時務必認識到,這種作用要轉換到以人為本、遵循規律,為經濟建設服務,并與國際潮流相聯通的軌道上來。

可能會有爭議的另一個啟發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關懷。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文化結構和精神實質表達的是一種價值追求,它沿著“公”的路線邁向大同世界。事實上這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社會理想。但我們是否還應該看到,作為應對人類承擔責任的大國,能否放棄對高遠理想的追求?不放棄這樣的理想,就要賦予人類行為中“公”的內涵。毫無疑問,我們的經濟民事法律首先要堅持的是現代法制原則,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關懷,何況兩者之間還有很多的聯系。唐代經濟民事法律在整體和精神上確是國家政治和禮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這種政治和道德的滯后,最終導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歷史場景中的這種法律仍是一種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關懷的法律。表現在經濟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規定,賦役法中從以人丁為本到以資財為本的立法變遷,工商法律中對商業和商人的過分發展可能瓦解農業和農民的限制,專賣法律中“平準”的理念,民事行為中的放任與不放任,財產繼承中“諸子平分”的原則等,都體現了那個時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關懷,即對一定等級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適當均平的理想社會的追求。這種追求的性質和極端化要另當別論,但經濟民事法律應體現時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關懷,防止因過分現實而遷就時俗應是沒有疑問的。這也符合人類賦予法律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基本追求。

注釋:

[1][美]張光直著:《考古學專題六講》,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4頁。

[2]參見蘇力:“‘法’的故事”,載《讀書》,1998年7期,第30~31頁。

[3][德]K·茨威格特等著:《比較法總論》,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頁。

[4]羅馬法曾達到高度的制度化和法典化,但中古歐洲通行的是教會法、王室法和莊園法。在經濟民事法律方面,習慣化色彩很濃厚,制度化程度因此受到限制。有關唐代經濟民事法律的制度化情形,詳見張中秋著:《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述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傳統中國文明曾經高度發達,但為什么近代科學不是誕生在中國而是西方。這是英國科學家李約瑟(JosephNeedham,1900~1995)終身求解的課題,謂之“李約瑟難題”。他主持編纂的7卷34冊《中國科技史》(ScienceandCivilizationinChina)是對這一問題的求解。

[6]唐朝(公元618~907年)存續289年,歷22代。依據社會、政治、經濟、法制和文化的發展狀況,一般可分為兩個時期,大抵以“安史之亂”為界,即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至天寶末年(公元755年)的130余年為前期,其后150年為后期。同時,在文史界也有初唐、中(盛)唐、晚唐的說法,一般唐建立政權的最初幾十年為初唐時期。

[7]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在繼承前人成就的基礎上,經多年努力完成《唐令拾遺》巨作的編纂,該書中譯本1989年由長春出版社出版;1997年池田溫又出版了續編《唐令拾遺補》。

[8]參見張晉藩總主編、陳鵬生主編:《中國法制通史·隋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4頁。

[9]《新唐書·禮樂志》。

[10]該書廣搜各類契約文書,特別是出土的敦煌吐魯番文書,具有極高的文獻和學術價值,由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分上、下兩冊出版。

[11]參見前注〔8〕揭,第144~145頁。

[12]有關這一問題的討論,詳見張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第三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108頁。

[13]《唐律疏議·名例》“序”。

[14]參見拙著:《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述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部分。

[15]唐代前期社會主流意識形態是禮教,但有兩種社會風氣即胡化與功利主義對禮教形成沖擊。此處的功利主義是指追求實利和享受的俗世生活態度。“胡”系古代漢族對異族特別是對西北少數民族的稱呼,有禮教中心觀下的輕蔑之意。胡化指唐代受西北少數民族文化和風氣的影響,不太受禮教的約束。(詳見傅樂成著:《漢唐史論集》,臺北:臺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7年版,第117~142頁)

[16]詳見前注〔14〕揭,第二部分。

[17][日]仁井田陞撰:《唐令拾遺》,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89頁。

[18]參見葉孝信主編:《中國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0~263頁。

[19]公法、私法的分類標準頗不一致。依徐國棟教授的概括,有法律保護的利益是共同利益還是私人利益、權利是否可以拋棄、主體是國家還是私人、規定關系是否平等、行為者是公主體還是私主體、法律淵源是由國家創制還是由私人創制、法律的規定是否可以由當事人的合意加以變更等至少七種分類標準。(參見彭萬林主編:《民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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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旅游新農村建設農村文化可持續發展

農村旅游是以農村自然風光、人文遺跡、民俗風情、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及農村環境為旅游吸引物,以城市居民為目標市場,滿足旅游者的休閑、度假、體驗、觀光、娛樂等需求的旅游活動。鄉村旅游在歐美發達國家已有百年以上歷史,新西蘭、愛爾蘭、法國等國家把鄉村旅游作為穩定農村、避免農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動的重要手段,在資金、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加拿大、澳大利亞、東歐和太平洋地區的許多國家,都把鄉村旅游作為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我國的鄉村旅游起源于上世紀80年代,國家旅游局從2006年開始大力推介“中國鄉村游”或“中國和諧城鄉游”,旨在推動城市和農村實現旅游資源共享、客源互動、共同繁榮,這對促進城鄉交流和協調發展,建設和諧新農村具有重要意義。截至目前,已建成的三萬多個旅游景區(點),一半以上分布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據測算,全國鄉村旅游景區(點)每年接待游客超過4億人次,旅游收入超過5.2億元人民幣。本文就這一形勢下如何進一步重視發揮好農村旅游的功能,解決好農村旅游目前所出現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將農村融入到現代旅游大潮之中,促進和諧新農村建設進行了探討。

1農村旅游促進新農村建設的作用

眾所周知,農村有豐富的旅游資源,發展農村旅游是我國旅游產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農村旅游經濟發展的最大受惠者應該是農村,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推動新農村的建設。

1.1有利于農村產業結構優化

農村生產發展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首要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要的物質基礎,發展旅游業是旅游資源富集的農村地區發展農村生產的重要內容。農業與旅游業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豐富農村生產的內容,還能促進農業生產結構的優化。有些鄉村為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農民自愿退耕還林還草,治荒治污,出現田園風光與山水風光渾然一體的景象。有些鄉村對農產品等資源進行深加工,生產富有地方特色的農業旅游商品、紀念品和工藝品,還為城市賓館直供綠色農產品。在發展鄉村旅游的地方,同時照樣發展種植業,但都產生了附加值,有力促進了生產發展,拓寬了傳統農業的內涵與外延,農民由種糧為主轉向種養植業全面發展,由務農為主轉向農商并舉。發展鄉村旅游,帶動了第一產業、推動了第二產業、拉動了第三產業,進一步優化了農村產業結構,促進了現代農業體系建設,推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

1.2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

旅游開發可為旅游目的地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有關研究表明,每1美元的旅游收入可帶動國民生產總值增加2美元-3美元,旅游業1個直接就業崗位能帶來5個間接就業機會。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貧困人口所占比重較大,不少地區土地貧瘠,耕地較少。發展旅游業是其脫貧致富的一種必然選擇。同時農村旅游具有勞動密集、人員需求多層次性等特點,且投資較少,收效較快。這就使農村富余勞動力容易找到自己的發展空間,從而增加農民收入,加快了農民脫貧致富的步伐。如云南大理、麗江一些村鎮的農民,直接和間接從事旅游的比例已經達到50%以上,當地農村的就業人員比發展旅游業之前以前增加了8-10倍,實現了不離土也不離鄉的就地市民化,旅游經營戶的收入平均達40萬元以上。

1.3有利于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管理

旅游業屬于現代服務業,鄉村旅游同樣需要對旅游業的“吃、住、行、游、購、娛”6大要素配套發展,在產品運作過程中需要使用現代市場營銷觀念進行產品設計、營銷及規范化服務,搞好內部管理和經濟核算,處理好各種分配關系。現代市場營銷觀念和現代管理概念的引入使農民自主決策、民主決策意識增強,一些農村紛紛成立各種協會,民主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促進了農村的基層民主管理,加強了政治文明建設。

1.4有利于農村形成先進文化與文明風尚

新農村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既包括物質文明建設,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旅游業是提高農民素質、培育農村文明的重要手段。旅游不僅帶來人流、資金流,還帶來信息流、觀念流,發展旅游業能促進農民思想解放、觀念更新,樹立商品觀念、市場觀念、競爭觀念、時間觀念、效益觀念,促進農民參加各種培訓、外出學習參觀,參加技能比賽,從而使農村旅游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得以提高,促進農民主動學習旅游服務、禮儀禮節、科學種養、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知識,使農民在與外來游客交往中越來越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從而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文明素養和旅游審美情趣;同時旅游者不僅為當地帶來了經濟效益,而且會帶來各種各樣的信息和文化知識,從而促進了鄉村地區與城市的交流,對于農村地區特別是偏遠地區人們觀念的轉變有著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形成農村良好的文明風尚。

1.5有利于促進可持續發展

農村旅游使人們走進自然、認識自然,促進了人和自然的和諧統一,增強了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鄉村旅游消耗資源少,環境成本低,一般不會對資源和環境產生直接的硬消耗,有利于改變大量消耗資源支撐經濟增長的傳統方式,形成以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方式,保護當地珍貴的資源和脆弱的生態環境;發展鄉村旅游的農村鄉鎮,通過開發和保護旅游資源,使廣大農民有了很強的環保意識,促進了當地環境資源、生態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保護,增強了農村地區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2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展鄉村旅游的策略

2.1統籌規劃,政府引導。

發展旅游確實可以促進新農村的全面發展,但不是所有地方都能夠發展旅游。為此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業旅游,不能一哄而起,無序開發。同時政府應該認識到旅游業的重要作用,對城鎮旅游業的發展加強引導:第一,通過宣傳引導改變城鎮居民落后的旅游消費意識,樹立新的消費觀念。第二,通過有關媒體的宣傳,使人們全面了解旅游業,了解旅游產品的豐富性。第三,不斷完善健全有關的旅游法規,規范旅游經營行為,以法治旅,為居民出游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第四,做好法定假期的落實工作,如條件允許,還可適當延長帶薪假期。第五,聯合組織編制轄區內的農業旅游開發規劃,指導本地農業旅游健康發展,防止農業旅游開發的冒進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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