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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論文8篇

時間:2023-03-16 15: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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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風險管理;法律規制

一、金觸不良資產之現狀與成因

(一)金觸不良資產現狀

1999年底,國家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華融、信達、長城和東方,目的在于協助消化四大國有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的19001)億元不良貸款。2001年底,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戴相龍指出,四大銀行的不良資產已達18001〕億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銀行的不良貸款已達20001〕億元。據統計,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1990年為2952億元,1996年達9500元億,6年間增加了兩倍多。至1999年高達18001〕億,3年間幾乎又翻了一番。國有銀行在近五年間消化了將近15001〕億元不良貸款(尤其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現的不良貸款總量幾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國務院批準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借鑒國際經驗和方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重大舉措。但是,五年過去了,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總量卻有增無減,這使得我們不得不從多角度、深層次分析金融不良資產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資產現狀的成因

1.國家所有“虛位”、具體責任“真空”、金融風險意識淡薄、銀行經營管理不善。

2.銀行體制弊端、金融監控缺漏、銀行職員素養缺失、金融犯罪問題嚴重。

3.銀行有法不依—法治觀念淡薄。

4.國企效益低下—債務轉嫁銀行。

5.誠信觀念缺失—逃廢金融債務。

6.人情關系文化滲透—銀行借貸關系扭曲。

二、金觸不良資產之法律規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應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西方銀行管理經驗,健全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一)巴塞爾原則及經臉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7月通過、于1997年4月補充修訂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通稱《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目標標準比率為896,其中核心資本成分至少為496。該協議出臺之后,德國為首的歐共體各國紛紛響應,英國、日本等國銀行均嚴格達標。美國銀行不僅確保資本充足標準,并創造性地建立了資本風險預替系統,從而保障監管機構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進了美國金融業的穩健運行。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條件、審批程序、持續監管手段以及監管權力等有關方面的25項原則。巴塞爾委員會于1998年9月針對銀行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先后在內控文化、風險識別評價、內控措施與責任、信息及其溝通和內控制度監測等方面,規定了13項原則。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在吸取一些銀行沉痛教訓的基礎上,了《關于操作風險管理的報告)(關于銀行透明度的建設》等文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上述一系列原則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員國與眾多的非成員國的高度重視并適用,就在于這些規則和要求是巴塞爾委員會聚集了大批業內專家,針對銀行金融業務數年開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深人研究的結論、對策和成果,符合國際商業銀行發展的趨勢,具有內在的科學性和外在的權威性,是巴塞爾委員會與許多國家和國際性組織共同合作的結晶。

(二)西方銀行風險管理

金融業高度發達的西方國家對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不懈探討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經驗。20世紀30年代由美國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力地促進和穩定了美國銀行制度,亦先后為日本、聯邦德國、英國等國家所借鑒。目前,許多國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創立和完善,豐富和發展了銀行監管體系,已成為防范金融風險的行之有效的舉措。

德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風險度量法以及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分散、風險轉嫁、風險補償等多管齊下的策略,加強金融監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場可謂是剛剛踏上征程。我國加入WTO之后,商業銀行無疑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大市場中運作、經營和發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控制、減少、避免不良資產,應當認真汲取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水平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

(三)確立風險防范理念

學習和借鑒西方商業銀行管理經驗,牢固樹立風險防范理念。金融風險防范應是整個國家、銀行系統和銀行全體職員共同的事業。風險管理、風險防范、風險控制的觀念和意識,應根植于整個銀行系統內的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位職員的靈魂深處。正如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銀行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的報告所要求的,董事會、管理層與全體員工應該在銀行內部營造一種“內控文化”。銀行的所有職員都應該了解各自在內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內控制度建設。

(四)建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借鑒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原則、規則、標準和建議,汲取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銀行系統的風險管理機制·,應是我國商業銀行防范金融風險,減少、避免金融不良資產的系統性工程。巴塞爾內控基本原則強調,內部控制是需要董事會、高級管理以及全體職員不懈努力而實現的過程,是一個能夠不斷進行風險控制信息反饋并能進行自我調整的動態過程。巴塞爾委員會在《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中指出,在有效銀行監管體系中,監管者必須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和實施監管的能力和手段,必須全面了解各類銀行業務性質,并盡可能確保銀行自身適當風險管理,使各個銀行的風險水平得以評估,確保銀行具有充足的資源承擔風險。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必須具有統一、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必須具有銀行監管的適當法律框架,包括銀行機構的許可規則和持續性監管規則,監管者實施法律和執行審慎監管權的規定以及對監管者的法律保護,還應建立監管信息分享安排及信息保密制度等。根據巴塞爾委員會上述有關原則及其精神,健全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應是有效的銀行監管與銀行內控制度的有機結合。

(五)健全銀行內控制度

從銀行內控制度而言,首先應建立決策科學化、管理規范化、運作現代化的風險管理機構。建立由董事會直接領導的、監控全面風險的、相對獨立的風險管理決策機構,決定銀行風險管理原則和風險管理程序,制定風險管理政策,監督評估執行管理層控制風險的管理狀態,提出風險管理的改進建議并監督其在限期內完成改進任務。風險管理決策機構下設獨立于銀行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跟蹤監督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執行,開發風險管理技術,監管授信業務的授權和受信決策程序,識別評估銀行風險,分析確定可控性風險與不可控性風險,并對可控風險提出相應的控制程序和措施,向有關業務部門提出;對不可控風險,要及時報告風險決策機構,以便迅速采取相應對策。。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用風險、管理風險、經營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所有各種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制度。實現制度化、流程化、規范化的管理,杜絕任何一個不受制度約束的職員,避免任何一項不受規范監控的業務。第三,要不斷創新風險管理措施,積極借鑒西方商業銀行風險規避、風險分數、風險轉嫁、風險補償等風險處置策略和經驗,建立健全配套規范的風險處置制度。第四,要造就整體優化的員工隊伍。1995年1月,巴林銀行因資不抵債,被荷蘭國際集團以1美元的價格收購。幾代人為之努力了200多年的一座金融大廈,被一個普通操盤手毀于頃刻之間。因此,“當銀行行長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任何一個普通員工的一個違規操作,都可能誘發火山爆發而導致災難性后果”的說法不無道理。這正是金融企業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特別之處:企業安危不僅僅系于管理層面,而且系于每個普通員工的手里。因此,商業銀行的員工隊伍務必整體優化。首先要創新隊伍建設理念,確立“員工為主人為本”、“我與企業共長久”的隊伍建設戰略,促使企業與員工目標一致、員工與企業同步發展。著力營造了解員工、理解員工、關心員工、尊重員工的人文氛圍,給予員工自我發展的空間,滿足員工施展才能的需求。每一位員工均有成就感和歸屬感之時,也就是商業銀行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之日。其次要有完善的員工培訓機制。通過有計劃、有步驟、分層次、分業務持續性地對不同崗位的職員進行系統性地培訓,以全面提高全體員工的綜合素質,日益增強每一位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和廉潔敬業意識,不斷提升員工的職業道德素養。第三要建立合理規范的工資福利制度。通過對不同崗位績效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確定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同時輔助以獎勵機制。第四要創立科學的業績測評和職務晉升制度。針對不同的崗位和不同的層次以及不同的類別,分別確定相應業績質和量的指標,定期對每位員工的業績和潛能進行客觀全面的測評。確立科學的人才觀念,建立公平競爭、因材施用的人事制度,拓寬晉升渠道,從而形成良性循環的激勵機制。

篇2

內容提要:進入21世紀以來,以英德日韓等國的金融法制出現了從以往的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2006年日本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期貨、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統合性的規范,構建了一部橫向化、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也深刻認識到其縱向割據的監管機構對不斷創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橫向統一規制的問題。本文考察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后,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對適用對象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投資者種類、自律規制機構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內容進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探討我國應對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的對策。

21世紀以來,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無法阻擋的潮流,混業經營格局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又進一步促進混業經營。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無論是破產重組或被收購,還是主動申請轉型,各大獨立投資銀行紛紛回歸傳統商業銀行的懷抱,開始全面組建金融控股公司。[1]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但這絕不是歷史簡單的重復,而是有著更深層次的意義。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正式公布了《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計劃通過短期、中期、長期三個階段的變革最終建立基于市場穩定性、審慎性、商業行為三大監管目標的最優化監管架構,主旨就是將多頭分業監管格局收縮為混業綜合監管格局,將授予美聯儲綜合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美國政府已經認識到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肇因就是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缺乏有效監管,而缺乏一有效監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監管機構的縱向割據造成的。美國的金融混業綜合監管和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已經落后于歐洲和亞洲的一些國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徹底修改《證券交易法》,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法的規制對象,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構筑了從銷售、勸誘到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的橫向的、全方位的行業規制和行為規制的基本框架,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這是大幅改變金融法律體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從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證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設計,較好地平衡協調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在此次美國金融海嘯席卷全球時,日本的金融體系未受太大影響,并且逐漸在充當美國金融危機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繼受和創造金融法制的經驗,值得包括我國在內的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借鑒和參考。

面對金融危機,我國也需要大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將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戰。

此次危機雖未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體系造成大的影響,但是,從長遠戰略來看,探討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

近年來,以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為代表,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出現了根據單一監管者的功能性監管模式來重新整理和改編原有的多部與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相關的法律而將傳統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投資業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趨勢。英國率先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第一次金融大變革,制訂了《金融服務法》(1986年),20世紀90年后期又進行了第二次金融大變革,并于2000年通過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中的“投資商品”定義包含“存款、保險合同、集合投資計劃份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合同等”。通過金融變革,倫敦金融市場的國際地位日益加強。德國通過2004年的《投資者保護改善法》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修改,導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對“有價證券、金融市場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過修改《招股說明書法》導入投資份額的概念,將隱名合伙份額等納入信息披露的對象。歐盟2004年4月通過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蓋了可轉讓證券、短期金融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和衍生品交易。歐盟內部則出現了金融服務區域整合,歐盟成員國的金融法制也逐漸呈現橫向化和統一化趨勢。

戰后一直學習美國金融證券法制經驗的日本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關注英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在隨后的證券法修改中不斷學習英國和歐盟的經驗,早在1998年就成立統一橫貫的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在完善統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構筑以各種金融商品為對象的橫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對金融商品進行橫向規制的金融體系改革始于1996年橋本龍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個三級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銷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存款、保險商品將真正納入一部法律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內容由四個支柱組成。第一個支柱是投資服務法制部分。具體而言,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橫向擴大了適用對象(證券種類、金融衍生品)的范圍,與之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等。第二個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體包括季報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財務報告等相關內部治理措施的強化、要約收購制度以及大量持有報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個支柱是確保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的正常運行。第四個支柱是對市場操縱行為等加大了征收課征金(罰款)的處罰力度。《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內容雖具有復雜的體系,但其特點又可用“四個化”來簡單概況:適用對象和業務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等的“橫向規制化”、規制內容的“靈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嚴格化”。[3]其中,“橫向規制化”是該法的最大特點。

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下,1998年4月韓國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2003年,韓國政府也開始推進統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韓國政府發表了將《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間接投資資產運用法等資本市場相關法律統一為《關于金融投資業及資本市場的法律》(簡稱“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計劃。2007年7月3日,韓國國會通過了能夠引起韓國金融業“大爆炸”的《資本市場統合法》,該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該法整合了與資本市場有關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將一并修改。該法將分為證券、資產運營、期貨、信托等多頭板塊的資本市場整合為一,旨在激勵各金融機構自我改革和創新,增強韓國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將給韓國資本市場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并預示韓國金融業整合期的到來。[4]

韓國《資本市場統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質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資服務法,不是真正大一統的金融統合法,尚未達到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階段。但日本、韓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建立和統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國資本市場逐漸進入與國際接軌的正常發展時期。我國是當今世界上唯一實行分業經營的大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從分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是我國金融業和金融法制發展的必然方向。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分階段加以推進。韓日兩國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經驗尤為突出,韓國的《資本市場統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響。而受到日本韓國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工作,計劃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機關,并預計2010年4月通過,2011年11月開始實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韓國和臺灣地區緊隨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完善我國金融市場法制、整合投資服務法制同樣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縱觀各國或地區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或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一個最重要的立法原則即是由現行的商品類、金融業者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現行資本市場相關金融規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對象商品”或“金融業者”的概念形態或種類為基礎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這種規制在如今迅速變化的金融市場環境中日趨不能適應。因此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從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為了貫徹這種功能規制原則,各國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先將金融投資商品、金融投資業、客戶等根據經濟實質進行重新分類,以金融投資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資業(買賣、中介、資產管理業等)、客戶(專業投資者、業余投資者)為標準進行分類。[5]以下分別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投資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論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橫向規制特點。

二、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統一規范投資商品或者具有投資性質的各類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質實際上是投資服務法。[6]與許多成文法國家相同,日本《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定義較為狹窄,不包括很多投資產品。此次修法,日本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適應近幾年來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不斷創新發展的現實環境。為了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證券交易法》的對象范圍即“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商品”為基礎,最大幅度地橫向擴大了法律適用對象的范圍。

1.有價證券的范圍的橫向擴大

日本此次修法,雖然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嚴格定義,《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仍是“有價證券”的定義。《證券交易法》第2條規定了證券法相關的各種概念的定義,特別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有價證券的定義。1991年的證券交易審議會報告書參考美國的證券概念,提倡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概念。即作為有價證券的定義,在個別列舉之外,設置概括性條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對《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的概念重新定義。但1992年的修改并沒有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僅完善了個別規定以對應證券化相關商品。1998年的修改對定義條款進行了全面的修改,擴大向投資者提供的商品類型適用公正的交易規則,構建了方便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環境。此次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定義,只是對有價證券的范圍進行了橫向擴大。在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上也曾探討根本修改“有價證券”概念,但考慮到世界上主要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仍在使用“證券”或“有價證券”概念,且“有價證券”概念長期以來已被日本社會廣泛接受,“有價證券”這一用語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將會影響向國會提交修改法案等情況,《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續了“有價證券”的概念。[7]

與《證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兩類:發行了證券、證書的權利(有價證券)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準有價證券)。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包括:①國債;②地方債;③特殊債;④資產流動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債券;⑤公司債;⑥對特殊法人的出資債券;⑦協同組合[8]金融機構的優先出資證券;⑧資產流動化法中的優先出資證券、新股認購權證書;⑨股票、新股預約權證券;⑩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⑪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投資法人債券、外國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⑫借貸信托的受益證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⑭信托的受益證券;⑮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證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質的外國證券、證書;⑱外國貸款債權信托的受益證券;⑲期權證券、證書;⑳預托證券、證書,21)政令中指定的證券、證書。該法第2條第2款是關于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而視為有價證券的規定(準有價證券)。具體有以下這些權利:①信托受益權;②外國信托的受益權;③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社員權(只限于政令規定的權利);④外國法人的社員權中具有③性質的權利;⑤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⑥外國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⑦政令指定的權利。

相比《證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包括準有價證券)中增加了抵押證券(原由抵押證券法規制)、信托受益權(原由信托法規制)、集合投資計劃份額等。《證券交易法》中有價證券的信托受益權僅限于投資信托、貸款信托、資產證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權均作為準有價證券,無遺漏地橫向擴充了適用對象范圍。

《證券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之所以如此區分,是因為考慮到表示為證券、證書的權利的流動性較高的緣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無紙化法即《關于公司債、股份等過戶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發行股票制度開始全面實施,股票電子化后通過賬冊的過戶就實現股份的轉讓,股份的流動性大大增強。將權利表示為證券、證書流動性高的立法理念已過時。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據是否具有證券、證書來分類有價證券,被批評是一種古董式的陳舊做法。[10]

2.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

把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列入有價證券的范圍內,是為了各種基金適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規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近年來在日本依據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資對象已經擴展到了各個領域,個別投資對象已不在投資者保護的框架內。因此,迫切需要對于依據合伙合同的各類投資基金予以法律規制。

對于不斷創新的多樣化的集合投資計劃,需要打破原有的縱向規制法制,無論運作對象資產和流動化的對象資產如何,構建著眼于運作或流動化構造功能的橫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資計劃是“金融大爆炸”之后應成為金融領域主流的“市場型間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當務之急。第二,集合投資計劃一般是銷售給普通投資者,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出發,需要對計劃的組成和運營進行橫向覆蓋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設。第三,投資者人數較多,容易產生集體行動的問題(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制基礎和制度建設。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縱向不全面的,其內容也不充分,產生了諸多不便和障礙。因此,需要對集合投資計劃加以橫向全面的根本意義上的制度建設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資計劃的基本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從多數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各種資產管理運作(資產管理型),另外一種是,特定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加以組合然后賣給多數的投資者的構造(資產流動型),針對這兩種方式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則制度。從歷史上、經濟上、實務上來說都是不同種類的類型,因此針對這兩種類型,需要制定橫向覆蓋的規則體系(交易規則、市場規則、業者規則)。[12]在進行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制完善時,有一個根本問題需要解決:不管計劃的私法上形態(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課以相同的交易規則。[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直接列舉和導入了“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該法最大限度地把幾乎所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納入適用對象,進行統一規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為實現投資服務法(暫定)”中,對作為《投資服務法》對象的金融商品設定了三個標準:①金錢的出資,具有金錢等的償還的可能性;②與資產或指標等相關聯;③期待較高的回報,承擔風險。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以此標準為基礎,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2款第5項規定:集合投資計劃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隱名合伙、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伙(LPS)、有限責任事業合伙(LLP)、社團法人的社員權以及其它權利,享有通過金錢出資進行的事業而產生的收益分配或該出資對象業務相關的財產分配的權利。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主要由三個要件構成:①接受投資者金錢的出資、支出,②利用出資、支出的金錢進行事業、投資,③具有將該事業所產生的收益等向出資人進行分配的相關權利。[15]上述條件均具備的權利,無論采取何種法律形式和進行何種事業,均屬于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而成為該法的適用對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

近年來,隨著金融商品的多樣性發展,鉆法律間空隙進行欺詐的事件在日本也頻頻發生。日本傳統的以行業區分的縱向金融監管體制,已逐漸不能迅速應對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業經營和多種新型金融商品所引發的問題。特別是2003年日本進行外匯交易的機構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成為社會關注的大問題,雖然此后緊急修改了《金融期貨交易法》,將外匯交易納入規制范圍內,但也未能達到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是如何盡可能地擴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規制對象范圍。對此,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的“中間報告”提出:不論原資產如何,均可作為適用對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資產而做出概括性定義,其適用對象的范圍則不明確,又會產生過度規制的問題。為避免過度規制,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需要將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實上操作起來又非常困難。基于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金融衍生商品沒有采取“概括性定義”的方式,而是在擴大交易類型、原資產及參照指標的同時,授權政令根據情況予以追加規定。

《證券交易法》中關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義僅限于原資產為有價證券和有價證券指數等。《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衍生商品的對象范圍予以大幅度擴大,除《金融期貨交易法》的金融期貨交易之外,還包括利息、外匯互換、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氣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確立了范圍廣泛的“金融商品”的定義,沿用《金融期貨交易法》的“貨幣等”定義[17],并將有價證券和確保投資者保護所必須的價格變動明顯的原資產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遺憾的是,該定義仍停留在規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圍或從業者的一部分業務范圍上,并未形成完全橫向貫通規制,此為今后改革

當前,世界各國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蓬勃發展,已達數千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還在不斷涌現。同時,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發展已經混淆了很多以往認為是涇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類型難以界定性質,處于不同金融領域的機構通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間接地進入了其原本無法進入的市場。在金融技術發展的大背景下,諸多購買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資者(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從傳統的以金融機構的類別劃分而制定的法律規則體系中得到救濟,使得金融消費者面臨蒙受損失的威脅。同時傳統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已經發生了結構性變化,依照傳統方法已經很難界定金融機構的類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必然帶來金融機構間兼營業務的不斷擴大和融合,金融監管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調整因多頭監管而導致的監管主體模糊、監管空白、監管重復等現象,堅持統一金融監管體制,成為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發展趨勢。[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必然會要求建立橫向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4.關于存款、保險商品

對于存款、保險商品,《銀行法》、《保險業法》等各行業監管法律設置了保護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制的對象,但如外幣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變額保險、年金等,該法認可其具有一定投資性,但其又不屬于存款保險以及保險合同人保護范圍內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時,對《銀行法》、《保險業法》相應部分也進行了修改,設置了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所以,《銀行法》、《保險業法》等條文的修改實質上也是投資服務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標原本是通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證券、保險、銀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進行橫向全面的統一規制,但是因為諸多原因沒有實現真正的統一規制和統一監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廳、財政省、經濟產業省等政府機構存在部門利益的爭奪,導致目前無法實現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統一規制、統一規范、統一監管。《金融商品交易法》未將所有金融商品進行統一規制,固然存在遺憾和不足,但按照該法的原則和原理,通過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修改,設置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亦可解決現實與理想的矛盾,最終實現投資者保護之目標。

該法制定后,針對金融商品、投資服務的對象范圍,日本正在討論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將存款、保險商品真正納入統一規制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20]

三、金融業的橫向規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的內容,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趨勢也必然會要求金融商品交易業者、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規制機構等金融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內容做出了規定。

1.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

在擴大適用對象的范圍,對金融商品的進行橫向規制的同時,就會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了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了業務規制的橫貫化。

此前,日本針對與金融投資服務有關的行業的法律主要有:《證券交易法》(證券公司)、《關于投資信托及投資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資委托業者)、《與有價證券有關的投資顧問業的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投資顧問業者)、《金融期貨交易法》(金融期貨交易業者)、《信托業法》(信托業者)、《抵押證券業法》(商品投資交易業者)等。《金融商品交易法》為了構建橫向規制的投資者保護框架,也對上述各種復雜的行業類型進行了橫向整合,一并納入該法的射程內,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21]從事該行業的單位或個人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并一律適用登記制度。[22]該法還并進行了重新分類,具體分為①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②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③投資咨詢業;④投資運作業等四種行業類型。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有價證券相關業務;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關業務以及集合投資計劃相關業務;投資咨詢業相當于投資顧問業;投資運作業相當于投資信托委托業。除以上四種行業類型之外,該法將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和買賣委托媒介等的證券中介業者,定義為“金融商品中介業者”。[23]

該法依照以上各類行業類型的業務特點制定行業相關規定,但對各類金融行業從業者的具體規制、具體業務內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規定。[24]該法根據所要申請從事的行業不同,需要滿足的準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對資本金額和申請人資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請人既可以一次申請從事所有行業,也可以只申請從事準入要件比較低的行業,[25]體現了該法的靈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行為的橫向規制

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擴大和完善眾多金融商品的橫向化法制框架,填補投資者保護法制的空白,對現有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重整,使具備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為金融商品銷售與勸誘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而言,不分業務形態適用統一的銷售和勸誘規則。具體而言,該法針對廣告規制、合同締結前的書面交付義務、書面解除、禁止行為(提供虛假信息、提供斷定的判斷、未經邀請勸誘)、禁止填補損失、適合性原則等各方面確定了行為規范,其他行業法(如銀行法、保險業法、信托法等)均準用這些行為規范,接受同樣的行為規制,以保證行為規制的統一性。[26]

該法作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基本規則,規制各類業務的共通行為,其中,適合性原則、合同締結前或締結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等,沿用了《證券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規的原有行為規制。

3.投資者種類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證風險資本的供應,降低交易成本。該法根據投資者的專業程度,模仿歐盟2004年新投資服務法指令,把投資者分為特定投資者(專業)和一般投資者(業余),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特定投資者一般具備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從業者的服務對象是特定投資者,則可免除行為規制的適用,力求降低規制成本。具體包括(不包括內閣府令規定的情況)金融商品交易的勸誘時,不適用適合性原則、禁止未經邀請勸誘原則,此外,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書面交付義務等也可免除。締結投資顧問合同和委托投資合同時,不適用禁止接受顧客有價證券的委托保管的規定。特定投資者限定性地規定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國家、日本銀行、投資者保護基金等。

以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顧客為對象時,免除適用在銷售金融商品時銷售業者的說明義務。區分專業的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中已部分導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導入的特定投資者制度涵蓋從金融商品的勸誘到締結等與金融交易相關的合同,擴大了行為規制適用除外的范圍,在橫向規制這一點上意義重大。[27]

4.自律規制機構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針對行業協會、交易所等自律規制機構,在承續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礎上,完善了其機能,構筑了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橫貫化規制。

包括日本在內各國資本市場都設有各種各樣的行業自律機構,如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這些協會的組織形態比較豐富。為了實現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將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業協會等“核準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基于民法規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設立的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對其進行統一調整,對其設立要件、成員性質、主要業務、章程和準則等分別作出規定,實現了對行業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28]此外,為了靈活運用裁判外紛爭處理程序,通過自律規制機構以外的民間團體對投訴等紛爭進行公正迅速的處理,該法還創設了“核準投資者保護團體”。

該法又橫向整合了證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貨交易所,將東京證券交易所等六個證券交易所和東京金融期貨交易所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所”,隨著法律對有價證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義的擴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種類和范圍也隨之擴大。

另外,在交易所內部也進行了橫向規制。2003年《證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寬了對證券交易所組織形態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營利性的會員組織形態的證券交易所被允許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態。大阪、東京、名古屋證券交易所先后轉變為股份公司的形態,其中大阪證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場上市。證券交易所既是市場運營的營利主體又是自律規制的實施者,存在著利益沖突的危險。

針對此問題,《金融商品交易法》為確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設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體有:第一,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設立從事自律規制業務的自律規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內部設立自律規制委員會。該法明確規定有關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業務和有關會員等法令遵守狀況的調查業務為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內容,突出了交易所作為自律規制機構的重要性。[29]第二,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設立“自律規制法人”的獨立法人,被批準后可以委托自律規制業務。第三,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時,可以在公司內設置“自律規制委員會”,授予其有關自律規制的決定權限。但作為自律規制委員會成員的董事的過半數必須是外部董事,以確保自律規制機構的獨立性。第四,規定必須明確自律業務的范圍,規定自律業務的實施體制,以達到強化其自律機能的目的。第五,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發生,原則上禁止其股東單獨持有超過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證券交易法》中原規定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日本采取實用主義的立法哲學,根據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發展的最新動向和趨勢,及時對本國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調整以適應國際國內變動的需要,應對金融立法的橫向化趨勢,分階段有效地推動。如前所述,一直學習美國的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后,不斷學習英國,1998年成立金融監督廳,2000年出臺《金融商品銷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結合我國實際,我們需要分階段地逐步推動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的橫向規制立法,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第一,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修改現行相關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時機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實現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立法。

我國有關金融商品的現行法規有《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我國金融商品立法還很落后,特別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開始,我國商品期貨市場已經歷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頓和規范發展三個階段。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掛牌成立,這是我國內地成立的第4家期貨交易所,也是我國內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雖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發展逐漸步入正式軌道,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比較落后。我國于2007年才對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暫行條例》只適用于商品期貨交易。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順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品種的條件和時機趨于成熟。考慮到要為將來推出期權交易品種預留空間,修改后的《條例》適用范圍擴大為商品和金融的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這是可喜的進步,但還是剛起步。《期貨交易法》雖然也已經列入新一屆人大的立法計劃中,但這只是階段性的小目標,

我國應該盡快完善具有投資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鑒日本,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統一規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

第二,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制定《投資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國的股市進入迅速繁榮和強烈震蕩的特殊時期,出現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組合等,目前我國對其缺乏規范。我國對私募基金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管理原則。從日本的“集合投資計劃”來看,其實私募不需要很嚴格的監管,但應該有一個規范化的原則。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的做法,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對于資本市場上的各類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橫向全面的規制,以達到無縫隙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繁榮奠定基礎。

投資基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信托關系的金融產品。很多金融機構目前都設計了這類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的代客資產管理、代客集合理財、信托投資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銀行的代客理財,還有保險公司的聯結投資理財產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專戶理財等。這五類機構所做的業務就其本質來說都屬于投資基金,就其法律本質來說,都是一種信托關系。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中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來規制,剩下的都是以各個監管部門的規章來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至今已經五年,它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它已經不能滿足、也不太適應目前實踐發展的需要。關于如何修改該法,目前的兩種主流觀點是“單純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變為投資基金法”。[32]

筆者認為,借鑒日本的經驗,短期內如果無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務法》,則可以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歸納整理具有投資性的商品,將《證券投資基金法》改組為《投資基金法》亦是一種立法思路。

第三,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協調好金融創新活動和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關系,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的證券立法和金融監管多借鑒美國,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們應該及時反省美國危機的教訓,應多借鑒近鄰日本韓國的經驗,逐步推動金融的統一監管和金融橫貫立法。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四家,總體上是“四龍治水”的多頭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成本高、監管重復、監管缺位、不能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混業經營發展,這與美國的多頭雙層監管體制頗為相像,而美國此次次貸危機監管部門的缺位、錯位已經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

所以,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金融業者、金融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機構等金融投資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

混業經營是金融機構發展的大勢所趨,金融監管模式也會向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主管部門之間的混業監管或者以業務為標準(而非以機構性質為標準)的監管方向進行轉化和整合,從而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提高監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統風險。

但從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復雜性和金融監管體制的歷史路徑依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變,而應在增強各監管機構獨立性的同時完善更大范圍的金融監管機制,這些機構之間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橫向協調和合作,建立各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機制和金融穩定的橫向協調機制,并注重加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注重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審計機構作用的有效發揮。[33]

筆者認為,在混業經營的多種實現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格局的條件下,在子公司層面實行“分業經營”,而在母公司層面實現“綜合經營”,通過母公司的集中管理與協調,實現子公司之間橫向協同,實現在同一控制權下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橫向化。[34]我國實踐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經發展十分迅猛,筆者建議制定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這一重要的公司組織形式的性質、地位以及組建方式進行專門規定,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組織形式,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和金融業務的橫向規制。

第四,對投資者種類進行橫向細分,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

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資人隊伍,上海證券交易所專門制訂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這只是一個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積極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制度,以證券品種和業務創新及分類為切入點,依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與市場經驗等標準,進行分類監管,包括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準確分析投資者特點的基礎上,引入投資者資格準入制度。[35]

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在立法上,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進行投資者分類管理,對于專業的投資者,免除很多行為規制的適用等,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

第五,時機成熟時逐步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

當前,我國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把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統一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把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橫向整合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現實。但是,考慮到我國的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所)都歸為中國證監會監管,相比日本來說,我國的金融期貨交易和商品期貨交易的監管機構統一,將來一旦實施橫向規制、統一整合,困難并不大。

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也面臨著將來是否選擇轉換為股份公司等組織形態的課題,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與營利業務之間的獨立性問題也是無法回避的。如何確保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可以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設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結語

我國向來對美國、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資本市場法制和金融監管研究甚多,而對亞洲地區,特別是日本、韓國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較少關注。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反思,我們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實踐不能“美國一邊倒”、“歐盟一邊倒”。

特別是近幾年來,日本、韓國在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立法趨勢、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就。而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歐洲和美國的經驗和教訓。我們在研究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的同時,自然就會借鑒吸收歐美的經驗和教訓。

據筆者了解,日本、韓國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發展趨勢和動向目前已經引起了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起到拋磚引玉之效果,如果讓中國學術界、政府部門、立法機關等開始重視對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的研究則幸甚。

注釋:

本文得到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次貸危機對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響及我國的應對策略”(項目編號:22382008)資助。

[1]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總爆發導致了華爾街傳統投資銀行的獨立券商模式的終結。2008年3月美國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購,9月15日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請破產保護,其資產分別被日本野村證券、英國巴克萊銀行收購。同樣遭受次貸危機重挫的美國第三大投行美林,則同意讓美國銀行以500億美元全面收購。美國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動申請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

[2]參見張波:《次貸危機下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及其啟示》,《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年第12期。

[3]參見【日】松尾直彥:《關于部分修改證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載《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幾年,韓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致力推進包括監管機構及法規在內的金融改革,引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推出《資本市場統合法》等都是為推進改革做出的努力,這將對韓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深遠的積極影響,但也有可能加劇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參見李準曄:《韓國金融監管體制及其發展趨勢》,載《金融發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參見許凌艷:《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及資本市場統合法的誕生》,載《社會科學》2008年第第1期。

[6]參見[日]黑沼悅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門(第二版)》,日本經濟新聞社2007年版,第15頁。

[7]參見【日】神崎克郎著、馬太廣譯:《日本戰后50年的金融、證券法制》,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2期;馬太廣:《日本證券法的最新修改》,載《法學雜志》1999年第3期。

[8]與我國的合作社相類似。

[9]商業票據是一種以短期融資為目的、直接向貨幣市場投資者發行的無擔保票據。

[10]同注⑥,第22-23頁。

[11]參見【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資計劃法制的思路》,載《關于集合投資計劃的工作報告書》,野村資本市場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頁。

[12]同注⑾,第42頁。

[13]美國的《聯邦投資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態如何,要求設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這也是橫向化的交易規則。

[14]其實質是參考了美國證券法相關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進行了成文法化。其著眼于經濟性的實質內容而不是著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維持“有價證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內容以“結構性”和“投資對象性”為目標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至此,可以說日本20年前開始討論,16年以來《證券交易法》修改沒有完成的所謂“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終于得以實現。

[15]參見[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監修,松尾直彥編著:《一問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務2006年9月初版,第91頁。

[16]參見[日]花水康:《集合投資計劃的規制》,載《商事法務》2006年第1778號。

[17]《金融期貨交易法》將貨幣、基于有價證券和存款合同的權利等定義為“貨幣等”,作為金融期貨交易的對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屬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適用對象的不動產基金(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和商品期貨交易等也適用與《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頁。

[20]負責《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第一部會的報告中指出:“關于以全部金融商品為對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規制框架的課題,將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實施情況、各種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長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態等情況,繼續加以討論。”

[21]參見【日】大崎貞和:《解說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頁;同注⒂,第13-14頁。

[22]但是,通過利用專用交易體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邊交易設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進行買賣交易等業務,適用核準制。另外,集合投資計劃的營業者必須以金融商品交易業的形式登記,不但要提交事業報告書,還須向金融廳報告,成為金融廳檢查的對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參見【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點—投資者保護的橫向化法制》,載《資本市場季刊》2006年春季號。

[24]但也有變化,比如,《證券交易法》將營利性作為證券業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將營利性作為要件,《證券交易法》未將發行人自己進行的銷售勸誘行為作為業務規制對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將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抵押證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資計劃(基金)份額的私募均列為規制對象,還明確將集合投資計劃中對于有價證券或衍生品交易的運作(自己投資)列為業務規制對象,橫向擴大了規制范圍。

[25]同注⑥,第34頁。

[26]參見【日】神田秀樹:《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構造》,載《商事法務》2007年第1799號。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頁。

[29]參見【日】松尾直彥:《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關政府令的解說》,載《別冊商事法務》2008年第318號,第248-252頁。

[30]同注21,第107-121頁。

[31]參見莊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評》,載《證券市場導報》2008年5月號。

[32]參見吳曉靈:《私募監管應寫入基金法》,載2008年3月10日《上海證券報》。

[33]參見朱大旗:《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金融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頁。

篇3

民間金融市場行為,如站在融資方角度,其實質就是吸收資金的行為。我國民間金融市場以民間借貸為核心,還包括以股、合伙、信托等方式吸收資金的融資行為。限于法律約束,民間金融法律治理應堅持民間金融行為在非公開范疇內運行的底線,給予民間金融生存的合法空間,避免民間融資權利與自由的濫用。在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的探討中,豆星星教授等認為當前我國民間借貸法治存在一些制度性問題亟需完善:一是民間借貸的利率規范不科學、不完善。應在立法上明確區分經營性借貸和生活性借貸,做出合理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限額標準,并對超過一定利率限額的高利貸行為設定處罰措施。二是民間借貸行為金融監管嚴重不足。可建立陽光化機制,借助民間借貸備案制等制度設計將民間借貸行為公開化、合法化、有序化。

陳正江教授指出,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交織,形成刑民交叉案件現象增多,應從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和當事人三個層面對其進行妥善處理:(一)在司法機關層面。嚴格審查借貸關系合法性,建立金融案件聯動處置機制,統一金融借貸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尺度;準確把握刑法介入民間借貸的空間,盡可能幫助受害人挽回經濟損失。

(二)在政府部門層面。建立健全與司法機關的協同應對機制,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三)在當事人層面。增強投資者金融交易風險意識,建立健全被害人法律救濟機制,應賦予被害人選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程序選擇權。陳飛博士認為,與正規金融不同,民間金融通過構建“類信托機制”來實現和滿足其對信托功能之需求,以《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中創設的新型民間融資工具“定向集合資金”為例,其運行機理與信托原理基本契合,但其對于合格投資者與投資方式等要求都更為寬松,應進一步完善該制度以發揮其積極作用。一是要明確募集資金的投向,限定其直接投資于單一法人自身的生產經營性項目。二是要完善財產獨立的制度保障,借鑒證券投資基金的做法,由地方出臺規范定向集合資金會計處理的相關文件,確立定向集合資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徹底落實其財產獨立原則。

二、民間金融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探討

浙江省銀監局傅平江副局長認為:民間金融市場監管應注重市場化導向,尊重私權交易自由和民間金融習慣。一是要通過地方政府、社會中介的充分服務引導規范民間金融,制定合理規則指導民間金融趨利避害。二是要加強教育,增強民間金融參與主體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誠信意識。浙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丁平練指出,在民間金融市場監管中應明確地方政府主管民間金融的職能和能力,優化地方金融管理的體制和機制:一是要強化民間融資市場的行業監管體系和各監管主體間的協調監管機制。通過建立政府部門間民間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做到及時監測、統計和分析民間金融市場的運行狀況,加強對存在風險的民間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二是要加強民間金融市場的自律組織、行業協會的建設,發揮其自律監管功能。在民間金融市場具體監管制度構建的探討中,呂貞笑等根據《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構建的三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和民間借貸備案制度,結合浙江省民間金融市場監管的實踐,提出“服務加輕觸式監管”的理念。并認為:民間借貸備案登記制度作為輕觸式監管方式的創新,充分尊重了民間借貸的習俗性與私權性,但目前其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需在與實踐的磨合中完善。其一,備案制度本身不足,如強制備案的標準過高、備案制度的審查方式不清晰、跨地區民間借貸備案制度不明確。其二,備案制度外部吸引力不夠,備案材料的證據效力有待商榷,無法通過備案排除非法集資嫌疑,導致借貸雙方備案積極性不高。針對制度本身問題,建議設置可調節、市場化的備案金額標準,確定形式審查為備案審查方式,細化跨地區借貸行為的備案制度;對于外部性問題,建議增強備案制度的積極意義,進一步夯實正向鼓勵措施。

三、民間金融市場信用體系法律制度的探討

現代社會經濟活動是一個高度依賴于信用的網絡化的動態系統。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化,頻繁出現的“跑路”事件充分顯示了重塑社會信用體系的現實緊迫性。王琳認為,目前我國信用體系存在諸多不足,如缺乏個人破產制度,缺乏民間信用征信體系、信用數據資源分割、信用信息應用領域狹窄、信用服務行業不規范等。應盡快完善信用體系,形成比較便利、可查詢、可應用的信用信息系統。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和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民間金融信用信息系統,并與目前的企業、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相對接,為放貸人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李海龍博士指出,應以民間借貸信用體系的建立作為民間金融市場信用制度建設的切入點,具體應從如下方面進行制度構建:(一)完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建立民間借貸信用數據庫,收集自然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職業、家庭狀況、收入和財產、借貸記錄等關系到個人信用的項目,并實現借貸雙方信息的電子化管理。(二)通過民間擔保機構建立企業信用制度。民間擔保機構應當審核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嚴格自律控制風險。(三)發揮第三方機構信用評級在民間借貸領域的積極作用。幫助民間借貸關系人通過獨立的評價機構正確了解到當事人的信用情況。另一方面,信用評級機構需受到國家法律規范的制約,承擔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對信用機構的失信應有相應的懲戒制度。設計科學合理的信用評估標準是發揮信用評級在民間金融市場積極作用的基石,朱明等認為,考慮到目前銀行融資任占主流格局的實際情況,可由銀行制定中小企業信用評估的標準,將中小企業的貸款額度與信用評估結果聯系起來,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信用評級機制,培育與扶持具有良好信用的中小企業,推動中小企業的信用建設。

四、民間金融市場風險防范法律制度的探討

葉良芳教授以互聯網金融為例,指出民間金融市場風險主要表現為:(一)市場風險。因基礎資產價格、利率、匯率等變動而導致互聯網金融產品預期價值未能實現而造成損失。(二)信用風險。因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而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發生。(三)流動性風險。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沉淀資金如缺乏有效監管和擔保,極易被挪用于投資高風險、高收益項目,從而使資金鏈斷裂、支付危機等風險增高。(四)政策風險。互聯網金融往往具有較強的同質性,因某一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調整會導致互聯網金融企業同一方向的操作選擇,引起共振效應,從而對行業造成系統性沖擊。同時,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具有更加突出的技術安全與數據安全風險。

在對民間金融市場風險的防范與處置中,應當尊重刑法的謙抑性,合理發揮金融刑法的規制作用:一是要注意窮盡行政監管原則,對于民間金融產品的創新,如果未觸犯現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法規,則可以行政指導的方式予以必要風險提示;游離在違法與犯罪模糊邊界的民間金融行為,具有“二次違法性”,但本質是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應當慎用刑罰處罰。二是要堅持底線原則,在民間金融的創新過程中,如果涉及到嚴重的道德風險,觸犯刑事法律法規,則應予以刑罰規制。浙江省高院章恒筑庭長提出發揮司法能動性,防范、化解民間金融市場風險的觀點。一是在企業破產審判方面。通過破產法律制度適用過程中破產制度文化和觀念的推進,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金融環境的改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發揮以及法院對破產審判工作的部署、破產管理人職能的發揮可以有效化解民間金融市場內中小企業擔保鏈、資金鏈危機。例如在破產預重整程序中,采取政府主導的預登記和風險處置制度對接,改善在破產程序中的融資和稅收環境,對重整企業信用記錄進行修復等措施,均可進一步遏制民間金融風險的發生。二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方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只是民間金融市場風險化解的環節之一,僅靠法院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無法妥善處理民間金融風險。應繼續推進銀企合作以及直接融資中的金融創新,使民間金融走向市場化。

篇4

三明市是傳統的農業大市,耕地面積居全省第二位,是全國集體林權改革試驗區、福建主要商品糧基地和農作物主產區,具有豐富的農業資源和較好的產業基礎。當前,三明市正處在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新階段,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由分散的小農生產向規模化、組織化、社會化加快轉變。2013年,全市農林牧漁業總產值369.44億元,增長4.8%;現代農業產業總產值865億元,增長17.9%;農民人均純收入首次突破萬元大關,達到10532元,增長12.3%。在三明市現代農業發展進程中,資金不足是制約其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相比傳統農業,現代農業在產業經營和金融需求上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農業集約化經營逐步推進,規模化金融需求明顯增多。2013年末,三明市土地流轉面積達69.9萬畝,占承包耕地面積的30%,其中流轉給170家農業企業7萬畝、629家農民專業合作社9.7萬畝、1071家庭農場5.7萬畝。相比常規農業,現代農業資金需求大成為集約型農業的基本特點,特別是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資金和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

(二)農業產業鏈條不斷延伸,全方位金融需求增多。目前三明市已形成水稻制種、食用菌、茶葉、蓮子等20條特色農業產業鏈,農業產業鏈條前、中、后各環節結合更加緊密。在農業產業化加快發展的背景下,涉農金融機構通過積極整合農業產業鏈,使原來分散的信貸主體相互合作、制約,農業產業鏈金融應運而生。

(三)經營主體呈現多元化,特色化金融需求增多。表現在近年來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快速發展,特色金融需求不斷增多。截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市級以上龍頭企業561家、農民專業合作社2505家、家庭農場1945個。

(四)農業功能向縱深演變,創新型金融需求增多。近年來,三明市農業與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加速融合,逐步形成了有機農業、循環農業、生物能源農業、休閑農業和文化創意農業等多種新型業態,創新型金融需求逐漸增多。

(五)農業科技水平不斷提高,科技金融需求增多。農業科技項目及農業標準化體系建設都需要金融支持,農業機械化的推廣與普及也亟需金融支持。目前全市有農機專業合作社157家,農機作業服務面積98萬畝,總收入達5500萬元,已成為農村經濟新的增長點。

二、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現狀

(一)涉農貸款穩步增長

“十二五”以來,三明市金融機構不斷創新金融支農方式,拓寬金融支農渠道,加大涉農貸款的投放力度。一是涉農貸款實現年均兩位數增長。2011~2013年全市涉農貸款余額分別為420.74億元、506.24億元、585.22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6.11%、20.32%、15.6%。二是涉農貸款占比逐年提高。2013年末全市涉農貸款占比為52.16%,比2011年末提高1.64個百分點。三是涉農貸款增幅高于各項貸款的平均增幅。2012年、2013年涉農貸款增幅分別高于同年各項貸款增幅1.28個百分點和2.43個百分點。

(二)金融支農體系初步形成

近年來,三明市農村金融取得長足發展,逐步建立起以農村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機構為主體,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為補充,各類金融機構并存、相互競爭的支農金融服務體系,金融服務面不斷擴大,金融服務水平顯著提高。1.正規金融積極支持現代農業發展。三明市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郵儲銀行和村鎮銀行等,其中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發揮著主力軍作用。截至2013年末,全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197.72億元,占全轄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33.79%;轄內農行、工行、建行、中行等四家大型商業銀行涉農貸款余額分別為94.55億元、70.75億元、70.23億元和38.9億元,占全轄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比重分別為16.16%、12.09%、12%和6.65%;農發行涉農貸款余額48.26億元,占全轄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8.25%。此外,興業銀行、郵儲銀行、村鎮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在支農中也發揮了一定作用。2.小額貸款公司在支持現代農業發展中發揮了補充作用。小額貸款公司一般將客戶定位于“三農”及小微企業,通過細分農村金融市場和提供差異化的“三農”金融服務來實現對農村金融需求的滿足。2009年三明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全面啟動,至2013年末共成立19家小額貸款公司,實現小額貸款公司全轄各縣(市、區)全覆蓋,注冊資本金共計33.5億元,各項貸款余額42.31億元,占全市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3.77%。3.保險業服務現代農業發展能力不斷提高。截至2013年末,人保財險三明市分公司先后開展了水稻種植保險、能繁母豬保險、森林火災保及蔬菜種植和煙葉保險等農業保險試點。目前,三明市“三農”保險的業務覆蓋面和承保率居全省前列。其中,水稻承保218.64萬畝,承保率達到99%;森林承保2421.46萬畝,承保率達100%;農險綜合賠付率50.73%,實現了經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同步提高。4.資本市場助力現代農業發展取得一定進展。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6家企業在滬深股票交易所上市,其中永安林業、青山紙業、福建三農、福建金森等4家企業為涉農企業,上市融資合計10.94億元。

(三)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的主要探索

1.著力支持農業集約化發展。一是不斷深化和拓展林權抵押貸款,盤活“林”資源。至2013年12月末,全市累計發放林權證抵押等各類貸款75.73億元,貸款余額31.78億元,累計支持林業開發約1180.76萬畝,占林地總面積的49%。二是推出土地經營權流轉貸款,盤活“地”資源。截至2013年12月末,轄內明溪縣、將樂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余額達到586萬元,沙縣累計發放土地流轉項目貸款1.51億元,土地流轉貸款貼息795.6萬元。

2.著力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截至2013年12月末,三明市金融機構對規模化經營主體的貸款余額達22.96億元,增長49.07%。其中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貸款余額分別為22.35億元、5353萬元、820萬元,分別增長47.31%、174.37%、107.59%。

3.著力支持農業產業鏈發展。三明市金融機構陸續推出訂單農業貸款、果樹所有權質押貸款等多種模式,為農業前、中、后產業鏈條各環節提供金融服務。截至2013年末,全轄農產品加工貸款余額38.18億元,同比增長9.78%;農副產品流通貸款余額8.91億元,同比增長61.1%。

4.著力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截至2013年末,轄內國家級和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民創業園等產業園區建設貸款余額1.2億元,增長20%,農田基本建設貸款余額2.3億元,增長29%。

5.著力支持農業農機化。三明市金融機構推出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收益權質押貸款,對凡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農戶給予優先信貸支持。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末全轄農機抵押類貸款近3億元,增長25%。

三、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流動性不足,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發展后勁乏力

當前三明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林業改革不斷深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需求巨大。但另一方面,2013年末,三明市各項貸款余額1121.87億元,居全省第8位,各項存款余額1197.47億元,居全省第7位,金融機構貸存比高達94%,流動性明顯不足,無法充分滿足現代農業發展資金需求,導致農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較之全市金融機構貸存比普遍高企,郵政儲蓄銀行三明分行貸存比僅24%,其農村資金“抽水機”的角色仍未改變。在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盡可能將資金投放于見效快、回報高的項目,從而弱化了對風險相對較高的現代農業的金融支持。

(二)組織體系不全,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發展合力不強

一是銀行體系不夠完善,競爭性、多元化的銀行體系尚未形成。目前轄區銀行業機構不多,農發行、興業、中行等尚未實現各縣(市)全覆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也有待加快。二是農業風險分擔機制缺失,不能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2013年末全市保險密度為1276元/人,保險深度為2.1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茶業、花卉、水果等特色農業保險品種還未開發。三是資本市場助力現代農業發展能力較弱,全市僅4家涉農企業成功上市。

(三)多元化需求難以滿足,金融對接現代農業發展能力較弱

1.農業集約化金融需求對接方面:三明市較早推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及農村住宅抵押貸款,但因《物權法》《擔保法》有關限制性規定,這類貸款模式在實踐中推廣難度較大。由于有效抵押擔保物不足,涉農企業、農業大戶往往難以獲得充分的銀行貸款支持。

2.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需求對接方面:由于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其他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存在運作不規范、財務不健全等問題,客觀上導致資金供給方與需求方的脫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現代農業的發展進程。

3.農業產業鏈金融需求對接方面:由于農業產業鏈信用風險管理難度大,轄區金融機構推出的信貸產品往往停留在小范圍試點和個別品種的推行上,并以支持單個項目或服務某一領域為主,可復制推廣的信貸產品較少。

4.農業基礎設施金融需求對接方面:一是農業基礎設施耗資大、周期長、見效慢,商業銀行普遍不愿意介入,而政策性銀行受限于資金規模,支持能力有限。二是金融機構信貸方式創新受農村基礎設施管理不到位制約。如轄內寧化縣集體持有91%以上的農田水利設施所有權,造成承貸主體無法落實。

5.農業農機化金融需求對接方面:農機具抵押率不高,一般不超過50%。同時,部分農機專業合作社因自身實力不強、產權不清晰或運營管理方式落后,難以符合銀行信貸發放標準。

四、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及政策扶持體系,以頂層設計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1.加快法律制度建設,消除農村融資擔保法律障礙。一是積極推動《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真正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二是完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健全農村土地產權登記、流轉制度,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促進土地抵押市場及土地金融的發展。三是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土地金融制度及監管體系,明確由政策性土地金融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業務,保障土地抵押業務的規范性及農民生存權益。

2.重視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建立金融支農長效機制。一是充分發揮財政杠桿效應。通過財政獎補、貸款貼息、擔保補助、風險補償、保險補助等方式,逐步建立市場主導與政府扶持相結合的金融支農長效機制。二是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建議允許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生產性大額貸款利息收入適用營業稅免征政策,給予小額貸款公司享受農村信用社同等稅收待遇。

(二)有效增加信貸資金來源,增強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發展后勁

一是金融機構要大力組織存款和挖掘內部資金潛力,通過新增存款或向上級行爭取信貸規模及授權授信等信貸政策,不斷拓展資金來源。二是當地人民銀行要積極向上級行爭取支農再貸款規模、再貼現額度,運用差別存款準備金政策,對轄內金融機構給予適當政策傾斜。三是爭取在沙縣農村金改區放寬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存貸比例限制,加大當地貸款投放力度。四是地方政府要加強與域外銀行合作,如通過銀團貸款、協議貸款等戰略合作方式,引進域外資金參與現代農業發展重點項目。五是加強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工作,強化對金融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的監測考核。

(三)加快培育各類金融載體,完善多元化金融支農體系

1.做大增量與盤活存量,構建與現代農業發展相匹配的多層次銀行體系

(1)做大增量,加快引進和增設各類金融機構。一是積極引進區外銀行,吸引全國性或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來三明設立分支機構。二是加快完善縣域銀行機構網點建設,鼓勵和引導中行、興業銀行、農發行盡快到網點空白縣設立營業性機構,支持農商銀行跨區域經營發展。三是盡快實現村鎮銀行轄區各縣(市)全覆蓋。四是進一步規范和發展農村合作基金,推進“互助資金”模式的村級小額信貸組織試點工作。

(2)盤活存量,進一步深化金融機構改革。一是支持農發行深化改革。以糧棉油生產、加工和流通等環節為重點,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二是推進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擴大轄區農行“三農”事業部改革試點范圍,鼓勵郵儲銀行拓展農村金融業務,逐步擴大涉農業務范圍。三是加快轄區農村信用社改制步伐。四是拓寬民間資本向正規金融轉化的渠道,支持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五是深化沙縣農村金融改革,加快形成“可持續、能復制、易推廣”的現代普惠制農村金融制度示范樣本。

2.拓展農業保險功能,強化現代農業風險保障一是創新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品種。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承保范圍和覆蓋區域,試點開辦茶葉、毛竹、花卉、水果等具有當地特色支柱性產業的特色農業保險。二是完善保險補貼機制。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三是探索開辦涉農金融領域的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等業務。四是引導其他商業性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五是積極推動中央和省政府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3.積極借力資本市場,拓寬現代農業投融資渠道積極推動農業龍頭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融資,拓展現代農業多元化融資渠道,逐步由高度依賴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并舉的方式轉變。一是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到主板、創業板發行上市,引導暫不具備上市條件的高成長性、創新型農業企業到場外市場公開掛牌與轉讓。二是鼓勵農業企業利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拓寬農業企業融資渠道。三是鼓勵建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以中央、省級、市級財政資金為主,引導社會閑散資金,通過設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直接投資產業化龍頭企業,進而帶動農業產業化發展。

(四)提升金融支持現代農業對接成效,有效滿足現代農業對金融資本的需求

1.提升金融與農業集約化金融需求對接成效。地方政府要加快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推動各縣成立土地信托公司,建立土地、宅基地抵押登記、評估、流轉平臺,確保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宅基地抵押貸款工作順利進行,著力解決農業集約化經營貸款需求。

2.提升金融與新型農業經營組織金融需求對接成效。一要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產業帶動能力強的農業龍頭企業,以及產業特色鮮明、運行機制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二要創新推動訂單、存貨、倉單質押等權益類貸款種類,加大信貸產品創新和推廣力度。三要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適當增加貸款額度,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并提供一定利率優惠,滿足其差異化資金需求。

3.提升金融與農業產業鏈金融需求對接成效。一要大力推廣農業供應鏈融資產品,加大對特色農業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的信貸資金支持。二要探索推動大額農貸發放和管理辦法,重點滿足特色優勢農業重點產區、重點加工區和商貿流通區的信貸需求。

4.提升金融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對接成效。一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圍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業商品基地建設等基礎設施加大中長期信貸資金投入,支持農業配套設施建設。二要積極探索以項目未來經營收益權、土地使用權、大型水利設備等作為抵(質)押物,創新農田水利貸款抵押擔保方式。

篇5

【摘要】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支持,從某種程度上說,有什么樣的農村金融就會有什么樣的農村經濟。因此,進一步深化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是發展農村經濟的必要前提。

【關鍵詞】農村經濟金融銀行

當前,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成主要包括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為重要組成部分的正規金融,即通常所稱的農村金融“三架馬車”:農村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以農村合作基金、合會、民間借貸、私人錢莊、民間集資為主要形式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形式。我國農村金融目前有以下特征:從農戶對金融需求看,中國農戶信貸需求總量巨大,2.5億農戶中一半以上有信貸需求;單個農戶以小額短期信貸為主,但需求量不斷增大;由于地域經濟發展的差異性,造成農戶對資金表現出多層次,多元化之間的差異;信貸資金用途日漸多樣性,生活性信貸占較大比重。從農村對金融供給看,資金缺口大,信貸供給滿足不了需求;貸款成本較高,風險較大;貸款期限不夠靈活;單個農戶經常出現難以滿足抵押和擔保的要求。從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的特點看,規模大;發生率高;主體多元化;利率彈性大,高利率占比大;由隱蔽走向公開,逐步呈現專業化趨勢。

一、加大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農力度

當前,農業發展銀行是我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銀行,是實施“三農”資金支持,逆市場配置資金,增加農業農村資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有效結合的支農方式。但農業發展銀行從成立至今一直沒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職能與作用。由于產權的單一性即國家所有,決定了其在組織制度、機構設置、人事管理、經營機制等諸多方面都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同時,農業發展銀行業務單一,功能缺位明顯。對農產品收購資金實行封閉管理,資金流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要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機構,把優惠農民的各項支農政策公平地讓農民享受,提高國家金融支農的有效性,為農村金融改革提供政府與農村對接的有機力量,推進農村金融改革的順利進行。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必須要研究農業發展銀行如何更好地發揮政策性金融的支農作用,加強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截至2008年10月,我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余額僅為10224億元,只占金融機構貸款總余額26.17萬億元的3.9%,其中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僅為446億元,占農業發展銀行總貸款的4.4%。國家必須對其實行政策性扶持,實行積極的支持和保護政策。

二、創新農村金融產品

在當前的大部分農村,金融單位提供的金融產品單一,農民對金融產品選擇的余地很少,甚至農民只有存錢和貸款等唯一的金融產品,不能滿足農村發展對金融的多樣性需求,限制了農村資金充分發揮作用產生經濟效益,也影響農民對農村金融的改革積極性。因此,農村金融改革要以農村實際為出發點,創新適合農村需要和農村發展的金融產品,以此提高農村金融主體參與金融改革的積極性。

三、引導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發展

完善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應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對有益無害的民間金融活動,要制定法律框架,明確其相應的發展空間,引導其有序成長。

對于資金中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高利轉貸活動,往往金額巨大,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應規范查處程序和處罰標準。要使農村民間金融活而不亂,實現發展、效率、穩定三者的最優結合,監管方式的科學化和調控方式的靈活有效是最為關鍵的一環。政府在對民間金融監管中應該擺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導、監控為己任,而不是對其進行過多的干預。曾經在廣大農村興盛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衰敗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政府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要突破農村金融供給的瓶頸,解除農村金融供給抑制,就必須引入競爭機制,放寬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逐步消除農村金融市場的進入壁壘,適當地發展民間金融,進一步拓寬農村金融的供給總量。民間金融是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它消除了農戶向正規金融機構借貸信息不對稱和借貸壁壘的桎梏,應當給予其合法地位。民間金融改革的關鍵就在于建立市場的準入機制,不能比照城市設立商業銀行的標準設立,應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準入標準,并加以嚴格執行。同時,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使其合法化、公開化和規范化,并納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以增加農村金融的服務供給,滿足“三農”多層次的融資需求。同時,還要通過積極鼓勵城市各類銀行的金融網點向農村延伸,鼓勵外資銀行開展農村金融業務,使農村金融主體逐步實現多元化,滿足“三農”對資金的需求。

四、建立保險制度和貸款抵押擔保機制

農村政策性貸款保險制度和農村經濟主體貸款抵押擔保機制是農戶和農業企業貸款中的主要障礙,如果運轉不力,將對我國農村金融的成長極為不利。保險公司可以開辦貸款擔保業務,其保險的對象可以是農戶或企業,也可以是農村金融機構。另外,可以探索成立擔保公司或擔保合作社,由借款人(農戶或企業)合資組建,否則,當發生風險損失時,各類農村金融機構的損失得不到應有補償。此外,還可以適時開展大宗農產品期貨業務,分散農村信貸風險等等。總之,大力開發新型農村金融產品,拓寬金融服務范圍,探索建立農村金融的風險防范機制,同時也為建立、健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提供合理的保障機制。

篇6

一、金融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

從根本上說,金融市場和金融體制是實物經濟發展的結果和需要,是為實物經濟服務的,我國發展金融市場、設計金融體制也必須從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現代經濟增長的途徑有三個:一是通過要素積累,增加資本、勞動和自然資源這三大投入要素中的一項或多項;二是經濟結構轉移、產業結構由低級向高級轉換;三是技術變遷.每個國家的要素、稟賦中自然資源是先天給定的,在生產中大規模增加自然資源比較困難。勞動力的增長受到人口出生率的限制,"各國、勞動力變動的差異不大,一般年增長率在:1%一3%之間。唯一對經濟增長率有大的影響的是資本積累的變化,各國在要素投入增加方面的主要差異就:是資本積累率的不同、經濟增長還可以通過經濟結構升級的方式實現。將投入要素由低效率的部門向高效率的部門重新配置,同樣數量的投入要素的產出能在此而增加。在經濟增長的的三大源泉中技術變遷是最關鍵的。技術創新使得資本的邊際效率不會下降,從而維持經濟長期增長。單純依靠增加要素投入的外延式擴大再生產遲早會停滯下來的,而且市場競爭會使這種經濟增長方式在資源耗竭之前就早早失去活力。產業結構的升級會促進經濟增長,但是產業結構升級的基礎則是技術進步。技術進步使既定要素投入可以生產出更多、更有競爭力的產品,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從而實現經濟增長。技術變遷與資本積累關系密切。現代技術創新從科學研究、控制實驗到新產品試制、投產,需要花費大量的資本投入,同時,許多先進的技術需要資本設備作為其載體,技術創新往往體現在資本設備性能改良上。技術的升級實質上是通過資本積累來實現的,技術進步和資本積累兩者相互促進。相互依賴。而一個社會資本的積累和配置效率決定于資本市場的效率;資本積累的速度和規模與資金的投資回報率正相關。資本積累的高回報取決于資本的配置和利用效率。現代金融體系存在的基本價值就是積累資本,配置資本,資本的配置效率依賴于金融體系。的效率。我國目前的金融改革出發點必須定位于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使其能夠很好地動"員資本、配置資本,服務于經濟發展。

二、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落后與混亂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長期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金融體系是為實現這一戰略服務的,由于我國是個落后的農業國,資本極為稀缺,因此,如果利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本,資本價格就會非常高昂。而重工業一般是資本密集型的,投資周期長,風險大,需要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這樣,在市場機制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就會落空。為了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國家只好人為壓低利率和匯率,以便降低資本價格。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市場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政府用行政手段直接分配稀缺的資本。這種計劃體制可以保證處于優先發展地位的重工業獲得足夠的資本支持;但是卻犧牲了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稀缺的資本沒有配制到生產率最高的部門。

改革開放以后,國家為了調動各方面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對經濟的控制逐漸放松。即遵循所謂"放權讓利式"改革。隨著資源配置、的計劃控制減弱,鄉鎮企業等非國有企業發展起來,由非政府部門掌握的剩余也多了起來,加上國有企業改革也在一步步走向深入,自擴大,因此客觀上產生了對金融服務的需要。國家為了重建金融體系,開始改變資本分配體制,對國有企業的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先后重建了四家專業銀行,90年代初又恢復了證券市場,外匯管理也逐漸放寬。人民幣大幅貶值。但是,在國有企業完全市場化以前,金融市場化會導致國有企業的資本成本大幅大升。國有企業因為有政策性負擔,沒有自我生存能力,完全市場化必然使大部分國有企業無力負擔資本成本而無法生存。為了保護國有企業,國家并沒有讓金融體系市場化,而是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四大專業銀行80%以上的貸款給了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很難得到銀行貸款。其它融資渠道如有企業無緣。改革開放以來,非國有經濟發展很快,是中國量。但是,非國有經濟缺乏正常的融資渠道,進入正式的金融體系楊本很高。甚至不可能,極大地限制了非國有經濟的發展,除了銀行以外,國家也陸續開始恢復或新建成保險、信托、證券等金融市場,這些非銀行金融部門發展很快,對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由于國有企業改革滯后,國有企業仍然承擔著政策性負擔,國家也仍然要對國有企業的經營負一定責任,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之間不能在產品市場上開展公平的競爭。這在金融市場上則表現為金融市場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各健全的法制,金融市場十分混亂,非市場因素太多,不能有效動作,沒有起到為技術創新呼經濟增長積累、配置資歷本的作用。

三、金融市場的發展與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技術變遷對維持長期經濟增長起著關鍵作用,而技術變遷又與資本積累關系密切,正是經濟發展對資本積累和配置的需要才產生了金融市場,因此,金融市場的發展目標只能是為經濟發展高效率地籌集和分配資本。為了實現這個大目標,金融市場發展出兩大類,一類是直接融資,另一類是間接融資,兩者各有優勢,互相補充。直接融資方式主要有發行股票、債券等,資金供需雙方直接進行交易、或者在中介機構幫助下實現直接交易。間接融資主要是銀行貸款,資金供給著將錢存到銀行,銀行再把集中起來的資金貸放給資金需求者,實現社會剩余的動員和資本化。在直接融資中,由于資金需求者和資金供給者之間往往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監督技術問題,相對來說,資金供給者,特別是小額資金供給者,很難控制資金需求者的資金運用,面對的投資風險很大。作為反面,由于不受或很少受到資金供給者的監督,直接融資的資金需求著可以較為自由地使用籌集到的資金,一旦經營失敗,也不必負償還責任,因此籌資風險小而且還可以利用信息不對稱,在發行股票或債券時進行炒作,以獲得溢價發行的好處。但是,間接融資的情況恰恰相反,資金供給者只要將錢存到銀行即可,由于商業銀行受到中央銀行的監管,有存款的再保險機制,投資風險完全由銀行承擔,因此資金供給者面臨的風險微不足道。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企業或其他資"金需求者卻必須面對銀行的嚴格監督,從貸款申請到使用、還款,都受到專業水準很高的銀行監督,在相當大的長度上保證了貸放資金的安全。在間接融資中,投資者的資金回報比較穩定可靠,銀行承擔了投資風險,并負責資金經營,所以要分離一部分投資收益,資金所有者得到的回報比較直接投資少。但是直接投資者面臨很大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連本帶利一概虧蝕。對于資金需求者來說,由于信息不對稱,為了說服資金供給著購買本企業的股票或債券人需要做許多工作,而且需要付給投資者的報酬也較高,因此直接融資成本高昂。但是,如果通過間接融資,因為資金的直接供給者只是一家或數家銀行、交易成本低廉、因而其融資成本就會大大下降。

從資金擁有者和資金使用者的角度來說,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的各有利弊,在現實經濟中,金融市場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結合,最有效的金融結構取決于企業、生產的性質。如果一個經濟中的企業以資金密集型的企業和產業為主,其融資渠道以從大銀行貸款和發行股票、債務為主。如果一個經濟中的企業是以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為主,則有效的融資方式應以中小銀行貸款和企業自有資金為主。

上述金融體制格局的形成主要是由交易費用和信息成本決定的。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需要的資金不多,而且分散在各地,大銀行等大金融機構獲取其經營和信用狀況的成本很高。因此,中小企業難以得到大銀行的資金支持。即使想用間接融資,也因為規模小,承擔不起股票、債券的發行費用,更不易取得公開發行上市的資格,因此中小企業一般不依賴間接融資。大銀行天生喜歡為大企業服務,因為無論銀行貸款的數額大小,一筆交易的信息費用和其它成本相關無幾,大企業資金需求量大,銀行發放一筆大額貸款所需花費的平均成本比小額貸款低許多。中小銀行因為資金規模小,無力經營大的項目,只好以中小企業為主到E務對象。而且,中小銀行與中小企業一樣,分散在各地,對當地的中小企業資信和經營情況比較了解,信息費用不高,因而中小銀行也愿意為中小企業服務。

篇7

科技型中小企業作為經濟增長和科技創新的雙重主體,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支撐點,但資金的匱乏已經制約了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導致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很多,只有通過構建多元化的融資體系,從政府、銀行、社會力量和企業自身等多方面著手,不斷拓寬融資渠道,進行融資創新,形成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和發展的系統的金融支持格局,才能有效的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

隨著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其自身所特有的創新性、高成長性的特點,成為我國現代經濟系統中一支重要且活躍的力量,對于提高我國的科技水平和創新能力起著戰略性的作用。但是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的是高風險、高增長的高新技術產業,其發展過程中的難度系數大大高于傳統產業,這就決定了其在解決發展資金方面將面臨著比其他企業更多的困難。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界定

科技型中小企業這一名稱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早期將那些由科技人員創辦的、實行自負盈虧、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活動的中小企業叫做民營科技企業,后來又稱之為中小科技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最晚出現的一個概念,與上述兩種企業形態的主要區別是研發人員在企業員工中所占比例比較高。(1999)47號文《科技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為: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2、企業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

3、企業應當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

作者簡介:江洪(1974-)男,漢族,湖北武漢人,武漢科技大學中南分校商學院講師,碩士

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3%,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融資困難

資金不足已成為制約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穩定發展的主要困難,相當多的中小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發展后勁不足。

1、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特點

科技型中小企業具有的技術更新快、信息傳遞快、運營周期短,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等特點,決定了其融資需求呈現出以下特征:

(1)資金需求持續性強,頻率高。由于技術更新快,產品不斷升級換代,科技型中小企業需要持續不斷地投入資金,以保持持續創新的動力和能力。

(2)融資需求時效性強。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具有市場壟斷地位,對于市場變化敏感度較高,投資項目有較強的時效性。

(3)單次融資量相對較小。盡管科技型中小企業資金需求強烈,需要持續資金支持,但由于規模較小,單次融資資金額并不太大。

2、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為了滿足技術創新與企業發展的融資需求,科技型中小企業目前利用了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在融資渠道上呈現多元化的特點,但是各種融資方式都有其局限性:

(1)自籌資金。包括企業主個人財產、合伙人或股東的自有資金,以及向朋友借用的資金,還包括企業經營性融資資金。自籌資金雖然融資速度快、資金調動方便,但是來源來限,遠遠滿足不了對資金的大量需求。

(2)直接融資。指通過金融市場如發行股票和債券等取得資金,也包括引入風險投資資金。直接融資從理論上來說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得發展所需資金的最佳途徑,但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較高、融資成本較大。

(3)間接融資。間接融資是指資金供求雙方通過金融中介間接實現資金融通的活動,典型的間接融資即是銀行的存貸款活動。但科技型中小企業由于經營時間短、經營風險高、業績不穩定,有形資產規模相對較小、資產總體流動性高等原因,很難獲得銀行貸款。

(4)政策性融資。主要包括創業投資和創新基金。目前我國創業投資行業仍處于發展階段,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不足,創新基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植和資助的規模、力度遠遠也不能滿足企業的需求,作用十分有限。

3、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

通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特點以及融資渠道的分析,我們發現,造成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政府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扶持不夠。面對科技投資的高風險,僅靠市場并不能完全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初創投資需求,而我國缺乏健全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機制和政策性金融扶持體系,難以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

(2)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的制約。從自身利益出發,國有商業銀行在為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經辦貸款業務時,所花費的時間和人力相差無幾,但產生的效益明顯不同;再加上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了解程度相對較差,不會愿意過分冒險,就不愿為其提供貸款。

(3)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身的特點導致貸款困難。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立時間短,自身規模小、有形資產少、負債能力有限,知名度和信譽度都不如大企業,而且對銀行貸款的需求具有“急、頻、險、高”的特點,與銀行堅持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貸款原則是相違背的,所以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普遍持“惜貸”或“慎貸”的態度。

(4)缺乏必要的金融服務中介機構。科技型中小企業由于自身規模得限制,沒有足夠得自有資本進行抵押貸款,必須依靠擔保貸款,而我國目前專門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不多,且難以有效的運作。

(5)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風險投資市場還不健全。風險投資是最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而我國風險投資的實踐于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起步較晚,總體規模偏小,遠遠不能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孵化”需求。

三、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有效途徑

要解決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必須構建多元化的融資體系,拓寬籌資渠道,進行科學的、系統的、全面的金融創新。

1、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和制度

我國當前的融資體系和資本市場還不夠完整,因此政府在促進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順利發展中必須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政府要通過立法為解決融資難題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同時制定相應的科技投資體制,進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務體系,營造更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環境。

2、完善間接融資體系,建立專門的金融機構

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體系。加大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對發展前景好、信用水平高、經營穩健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要實行傾斜政策;積極發展多元化、競爭性的中小金融機構,如新興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等,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貼身的、專業的、多方位的金融服務;條件成熟的時候成立專門的科技發展銀行,有效解決金融和科技結合的難題,這是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弱勢的最直接方式。

3、科技型中小企業要提高自身素質,實現資金的良性循環

就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身而言,需要提高企業經營效益,強化財務管理,強化信用意識,建立起產權明晰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自我積累與發展能力,真正成為的市場主體,從而加強資金的創造能力,贏得銀行及投資者更多的信任與支持,吸納更多投資。

4、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機制,發展壯大風險投資

風險投資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業期和成長期的最佳融資方式,各地要廣泛吸收社會各方面的資金,建立多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基金,擴大風險投資的規模,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社會化、科學化的風險資金運作機制,擴大風險投資的范圍,提高風險投資的質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穩定的融資渠道。

5、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要充分認識和重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作用,從實際出發,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起多層次、多結構、多種所有制并行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建立并通過多種方式擴大擔保基金,完善和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規范發展,保證中小企業擔保基金的運作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

6、發揮技術創新基金的作用

設立國家創新基金和地方創新資金,增加創新資金的支持力度,積極探索除政府財政補貼以外新的創新基金來源,開展資本金注入、投資參股等多種新形式,使創新資金不斷滾動,這樣才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創業能力,激勵科技型中小企業超常規發展。

7、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積極推進債務融資

在國家即將開辦二板市場、專門解決高新技術產業融資難的有利背景下,鼓勵和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抓住機遇,到“二板市場”直接融資。債券融資也是重要的企業外源融資方式之一,要創造條件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債券、商業票據和長期債券,籌集社會資金,讓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有直接融資的機會。

篇8

關鍵詞:金融改革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

農業發展在我國已經有了數千年的歷史,“三農”問題在我國有著特殊的意義,在經濟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中,農村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和重要。

一、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歷程

1979年,我國進行了經濟改革,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以及從農業為基礎的經濟向非農業為基礎的經濟轉型。我國從1979年開始,對金融部門的投入產出品市場進行了改革。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調整階段。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第四次得以恢復,隨著改革后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銀行也獲得了很大的發展。1982年國家否定了信用社的雙重管理體制,重申信用社合作應堅持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并先后進行了以搞活業務為中心、恢復和加強信用社“三性”(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理順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合作社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農業銀行開始了企業化運營。

1984年,國家指出必須抓緊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辦成真正的集體所有的合作金融組織。1984年到1988年,通過全面推進農村信用社恢復合作金融組織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貸業務、自有資金積累快速增長。這一期間農村信用社得到了較快的發展。

第二階段是1988年到1996年治理整頓階段,1988年我國出現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和經濟過熱,我國實行了緊縮財政和緊縮信貸的“雙緊”方針,信用社進入了整頓階段,初步改變了信用社即是集體金融又是國家銀行基層機構的組織管理體制,內部經營機制逐步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轉變,初步理順了農業銀行與信用社之間的關系。但在宏觀緊縮的情況下,原來對農村信用社松綁的種種改革措施重新取消(如取消指令性計劃、允許多存多貸等),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同時,信用社還要承擔保值儲蓄、購買金融債券的政策性虧損,再加上信用社內部管理的不規范,信貸資產的質量不高,非正常貸款比重高,貸款收息低,導致農村信用社經營虧損日益嚴重。

除了對信用社的改革外,1994年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任務是為農產品收購、消除貧困和農業發展提供政策性貸款。在中國農業銀行接管了農業銀行的政策性使命后,金融體制改革明確了農業銀行改革的方向是國有商業銀行,以盈利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按照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原則從事經營管理。本著追求利潤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它傾向于貸款給優質客戶,另一方面由于農村設置分支機構需要的成本遠大于收益,因此其網點逐步開始由農村向城市收縮。

第三個階段是1996年到2003年深化改革的階段。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正式宣布了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脫鉤,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形成了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隨著1996年政策性資產組合的分離,中國農業銀行就成為了國有商業銀行。中央銀行規定,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必須對自己的虧損負責,國家將不再提供支持。所以他們在放款方面變得小心起來,導致農戶和鄉鎮企業的融資渠道變窄,進一步的,受到管制和較低的利息率為農戶在信用社和農業銀行的儲蓄提供了負面的刺激,這樣就刺激了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產生,比如農村合作基金會等。

第四個階段是2003年至今的信用社獨立發展階段。2003年出臺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加快了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今年的三中全會也提出要建立現代的農村金融制度的決定。

二、改革中的不足及遺留下來的問題

農村的發展使農村產生了大量的剩余,但是由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實行城市化工業化的趕超戰略而攫取了大量的農村剩余,使城鄉的差距逐步加大,造成了城鄉二元化的局面。農村作為城市的“補給站”和“消化站“,如果再不加快發展縮小差距,則城鄉的發展脫節,后果是十分嚴重的。

在農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歷程中,我們發現所有問題所圍繞的一個中心就是如何滿足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所有制結構的改變,鄉鎮企業也得到了快速發展,這些新的經濟成分在自有資金無法滿足其擴展經營的需求時,就成為了市場資金的需求者。雖然國家銀行和信用社能夠解決部分資金需求,但無法滿足其日益膨脹的需求。在農村實行后,千千萬萬獨立生產的農戶也成了資金的需求者。對大多數農戶而言信用社幾乎是他們謀求外部資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根本不能滿足廣大農戶的資金需求。那么,鄉鎮企業、農戶,以及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等對資金的需求因該從何而來?

在農村金融改革中,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但是仍然面臨農村信貸支持不足的局面。

首先,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無力直接延伸到最基層去顧及農戶的資本金融需求,不與農戶直接發生信貸業務關系。其次,農業銀行經營明確向商業化方向轉變,這一轉變的結果是,近年來農業銀行分支機構向城市收縮,設在鄉鎮的分支機構被大量撤并,因此難以支持農業及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再次,農村信用社在于農業銀行行社“脫鉤”時,被動的承擔了大量的呆賬,造成了我國農村信用社歷史負擔嚴重,沒有能力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

在正式金融機構都難以滿足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和服務時,在客觀上需要有私人金融組織的出現。農村金融機構因為要承擔來自經濟再生產過程和自然再生產過程可能帶來的雙重壓力,加上農村中農戶居住分散,貸款規模小,國有銀行一般不愿向農業企業貸款。而民間金融是由農村內部自發生成的,具有微觀信息靈敏的特征,借貸雙方彼此了解,促使了交易費用的降低。民間金融組織是在農村土生土長起來的,與經濟主體之間具有雙向的利害關系,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他們具有信息成本優勢。雖然民間金融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由于管理的不規范以及發展過快,使得民間金融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私人錢莊很多,高利貸發生率高等,為農村的經濟發展埋下了隱患。:

三、解決農村問題的思路

中國的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首先應該明確,發展農村的目標是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要發展農村的經濟首先就要發展農村的金融,為發展農村的經濟提供資金。農業的產業化、農村產業的多元化和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是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重建的前提。

因此,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是發展農村的基本條件。十七屆三中全會在《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可見,當務之急是為解決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使融資的來源合法化規范化。鄉村銀行體系的建立應當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對現有正規的農村金融機構進行系統性的改革,使之在運行機制和內部制度建設方面更有激勵為鄉鎮企業融資服務,另一方面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適當的規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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