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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范圍
2術語和定義
3應急預案的編制
4應急預案體系的構成
5綜合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6專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7現場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
8附件
附錄A(資料性附錄)應急預案編制格式和要求
前言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鄧云峰、蔣仲安、時訓先、鐘茂華、劉功智、鄭雙忠。
引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國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和防范風險與事故的能力,保證職工安全健康和公眾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的重要措施。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解決目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要素不全、操作性不強、體系不完善、與相關應急預案不銜接等問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提高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寫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制定本標準。
應急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生產經營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大小以及生產規模不同,應急預案體系構成不完全一樣。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從公司、企業(單位)到車間、崗位分別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形成體系,互相銜接,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相銜接。
應急處置方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基礎,應做到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清楚,應急管理責任明確,應對措施正確有效,應急響應及時迅速,應急資源準備充分、立足自救。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程序、內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結合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可以對應急預案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調整。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應急預案emergencyresponseplan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2.2應急準備emergencypreparedness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
2.3應急響應emergencyresponse
事故發生后,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2.4應急救援emergencyrescue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為消除、減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或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
2.5恢復recovery
事故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盡快恢復到正常狀態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動。
3應急預案的編制
3.1編制準備
編制應急預案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a)全面分析本單位危險因素,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b)排查事故隱患的種類、數量和分布情況,并在隱患治理的基礎上,預測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c)確定事故危險源,進行風險評估;
d)針對事故危險源和存在的問題,確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e)客觀評價本單位應急能力;
f)充分借鑒國內外同行業事故教訓及應急工作經驗。
3.2編制程序
3.2.1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
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分工,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編制任務、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計劃。
3.2.2資料收集
收集應急預案編制所需的各種資料(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技術標準、國內外同行業事故案例分析、本單位技術資料等)。
3.2.3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在危險因素分析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基礎上,確定本單位可能發生事故的危險源、事故的類型和后果,進行事故風險分析,并指出事故可能產生的次生、衍生事故,形成分析報告,分析結果作為應急預案的編制依據。
3.2.4應急能力評估
對本單位應急裝備、應急隊伍等應急能力進行評估,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3.2.5應急預案編制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注重全體人員的參與和培訓,使所有與事故有關人員均掌握危險源的危險性、應急處置方案和技能。應急預案應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預案相銜接。
3.2.6應急預案評審與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進行評審。內部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外部評審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管理的部門組織審查。評審后,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4應急預案體系的構成
應急預案應形成體系,針對各級各類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險源制訂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后的各個過程中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生產經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并編寫。
4.1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4.2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煤礦瓦斯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按照綜合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制定,并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4.3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事故相關人員應知應會,熟練掌握,并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
5綜合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5.1總則
5.1.1編制目的
簡述應急預案編制的目的、作用等。
5.1.2編制依據
簡述應急預案編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業管理規定、技術規范和標準等。
5.1.3適用范圍
說明應急預案適用的區域范圍,以及事故的類型、級別。
5.1.4應急預案體系
說明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的構成情況。
5.1.5應急工作原則
說明本單位應急工作的原則,內容應簡明扼要、明確具體。
5.2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性分析
5.2.1生產經營單位概況
主要包括單位地址、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原材料、主要產品、產量等內容,以及周邊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目標、場所和周邊布局情況。必要時,可附平面圖進行說明。
5.2.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主要闡述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及風險分析結果。
5.3組織機構及職責
5.3.1應急組織體系
明確應急組織形式,構成單位或人員,并盡可能以結構圖的形式表示出來。
5.3.2指揮機構及職責
明確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總指揮、副總指揮、各成員單位及其相應職責。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事故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可以設置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小組,并明確各小組的工作任務及職責。
5.4預防與預警
5.4.1危險源監控
明確本單位對危險源監測監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預防措施。
5.4.2預警行動
明確事故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程序。
5.4.3信息報告與處置
按照有關規定,明確事故及未遂傷亡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辦法。
a)信息報告與通知
明確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事故信息接收和通報程序。
b)信息上報
明確事故發生后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內容和時限。
c)信息傳遞
明確事故發生后向有關部門或單位通報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5.5應急響應
5.5.1響應分級
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單位控制事態的能力,將事故分為不同的等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應急響應級別。
5.5.2響應程序
根據事故的大小和發展態勢,明確應急指揮、應急行動、資源調配、應急避險、擴大應急等響應程序。
5.5.3應急結束
明確應急終止的條件。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現場應急結束。應急結束后,應明確:
a)事故情況上報事項;
b)需向事故調查處理小組移交的相關事項;
c)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告。
5.6信息
明確事故信息的部門,原則。事故信息應由事故現場指揮部及時準確向新聞媒體通報事故信息。
5.7后期處置
主要包括污染物處理、事故后果影響消除、生產秩序恢復、善后賠償、搶險過程和應急救援能力評估及應急預案的修訂等內容。
5.8保障措施
5.8.1通信與信息保障
明確與應急工作相關聯的單位或人員通信聯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備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統及維護方案,確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
5.8.2應急隊伍保障
明確各類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專業應急隊伍、兼職應急隊伍的組織與保障方案。
5.8.3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明確應急救援需要使用的應急物資和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責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5.8.4經費保障
明確應急專項經費來源、使用范圍、數量和監督管理措施,保障應急狀態時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經費的及時到位。
5.8.5其他保障
根據本單位應急工作需求而確定的其他相關保障措施(如:交通運輸保障、治安保障、技術保障、醫療保障、后勤保障等)。
5.9培訓與演練
5.9.1培訓
明確對本單位人員開展的應急培訓計劃、方式和要求。如果預案涉及到社區和居民,要做好宣傳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5.9.2演練
明確應急演練的規模、方式、頻次、范圍、內容、組織、評估、總結等內容。
5.10獎懲
明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獎勵和處罰的條件和內容。
5.11附則
5.11.1術語和定義
對應急預案涉及的一些術語進行定義。
5.11.2應急預案備案
明確本應急預案的報備部門。
5.11.3維護和更新
明確應急預案維護和更新的基本要求,定期進行評審,實現可持續改進。
5.11.4制定與解釋
明確應急預案負責制定與解釋的部門。
5.11.5應急預案實施
明確應急預案實施的具體時間。
6專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6.1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在危險源評估的基礎上,對其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和可能發生的季節及事故嚴重程度進行確定。
6.2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明確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6.3組織機構及職責
6.3.1應急組織體系
明確應急組織形式,構成單位或人員,并盡可能以結構圖的形式表示出來。
6.3.2指揮機構及職責
根據事故類型,明確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總指揮、副總指揮以及各成員單位或人員的具體職責。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可以設置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小組,明確各小組的工作任務及主要負責人職責。
6.4預防與預警
6.4.1危險源監控
明確本單位對危險源監測監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預防措施。
6.4.2預警行動
明確具體事故預警的條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程序。
6.5信息報告程序
主要包括:
a)確定報警系統及程序;
b)確定現場報警方式,如電話、警報器等;
c)確定24小時與相關部門的通訊、聯絡方式;
d)明確相互認可的通告、報警形式和內容;
e)明確應急反應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
6.6應急處置
6.6.1響應分級
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單位控制事態的能力,將事故分為不同的等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應急響應級別。
6.6.2響應程序
根據事故的大小和發展態勢,明確應急指揮、應急行動、資源調配、應急避險、擴大應急等響應程序。
6.6.3處置措施
針對本單位事故類別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危險性,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如:煤礦瓦斯爆炸、冒頂片幫、火災、透水等事故應急處置措施,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6.7應急物資與裝備保障
明確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質與裝備數量、管理和維護、正確使用等。
7現場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
7.1事故特征
主要包括:
a)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
b)事故發生的區域、地點或裝置的名稱;
c)事故可能發生的季節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d)事故前可能出現的征兆。
7.2應急組織與職責
主要包括:
a)基層單位應急自救組織形式及人員構成情況;
b)應急自救組織機構、人員的具體職責,應同單位或車間、班組人員工作職責緊密結合,明確相關崗位和人員的應急工作職責。
7.3應急處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事故應急處置程序。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及現場情況,明確事故報警、各項應急措施啟動、應急救護人員的引導、事故擴大及同企業應急預案的銜接的程序。
b)現場應急處置措施。針對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坍塌、水患、機動車輛傷害等,從操作措施、工藝流程、現場處置、事故控制,人員救護、消防、現場恢復等方面制定明確的應急處置措施。
c)報警電話及上級管理部門、相關應急救援單位聯絡方式和聯系人員,事故報告基本要求和內容。
7.4注意事項
主要包括:
a)佩戴個人防護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項;
b)使用搶險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項;
c)采取救援對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項;
d)現場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項;
e)現場應急處置能力確認和人員安全防護等事項;
f)應急救援結束后的注意事項;
g)其他需要特別警示的事項。
8附件
8.1有關應急部門、機構或人員的聯系方式
列出應急工作中需要聯系的部門、機構或人員的多種聯系方式,并不斷進行更新。
8.2重要物資裝備的名錄或清單
列出應急預案涉及的重要物資和裝備名稱、型號、存放地點和聯系電話等。
8.3規范化格式文本
信息接報、處理、上報等規范化格式文本。
8.4關鍵的路線、標識和圖紙
主要包括:
a)警報系統分布及覆蓋范圍;
b)重要防護目標一覽表、分布圖;
c)應急救援指揮位置及救援隊伍行動路線;
d)疏散路線、重要地點等的標識;
e)相關平面布置圖紙、救援力量的分布圖紙等。
8.5相關應急預案名錄
列出與本應急預案相關的或相銜接的應急預案名稱。
第二條下列單位的行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負有失職、瀆職領導責任的,適用本暫行規定:
(一)簽訂區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委辦局、區屬公司(以下統稱履約單位);
(二)未簽有區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部門);
(三)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條安全生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凡發生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追究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或者經濟責任的,適用本暫行規定:
(一)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次重傷5人以上的;
(四)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一年內累計死亡3人以上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
(六)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條履約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日常重要的議事日程,每季至少召開一次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召集的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工作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經費;
(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簽約率100%;
(四)根據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制訂本單位年度安全檢查計劃,每年不少于12次,并組織實施。發現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制訂本單位重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
(六)全面掌握本單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化學危險品企業狀況,并實施重點監控和定期檢查;
(七)督促企業搞好安全教育培訓,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安全干部培訓持證上崗率達95%以上;
(八)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搶救,并及時上報。
第五條政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包括技改)項目進行行政審批,對已批準的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三)及時查處被舉報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依法行政,不得違規、越權審批建設項目;
(五)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完成,最長不超過90天。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暫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的意見。
第六條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履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履約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記過等處分。
第七條履約單位、政府部門阻撓、干涉對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該履約單位或政府部門主要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等處分。
第八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發生給國家(集體或群眾)財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對履約單位或政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第九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第三條第一、二、三項事故之一的,可以予以下列處分:
(一)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等行政處分;
(二)對上述人員根據情節給予扣除10%-30%的年度獎金。
第十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第三條第四項事故的,可以予以下列處分:
(一)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等行政處分。
(二)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班子成員扣除20%-30%的年度獎金;
(三)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加扣30%-50%的年度獎金。
第十一條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第三條第五、六項事故的,對發生事故的履約單位及政府部門的班子成員扣除全年度獎金。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的,對有關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記大過等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履約單位、政府部門遇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且屬于公務員考核單位和個人的,區公務員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比照誠信考核扣分辦法,同時予以扣分。
第十四條發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分別由上海市和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決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述的行政處分,經事故調查組提議,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述的追究經濟責任,經事故調查組提議,由區公務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履約單位、政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比照本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并酌情扣除年度獎金。
第十八條凡對安全生產事故負有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斷加強和創新安全監管工作,不斷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支撐,逐步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過加強“綜合治理”、抓“預防為主”的落實、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切實抓住隱患排查治理這一抓手,牢牢把握防范事故的主動權,堅決打好隱患排查治理攻堅戰,及時排查治理和消除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建立完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一個機制);建立隱患動態監管系統和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系統(兩個系統);完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標準體系和安全教育培訓體系(三個體系);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臺賬管理制度、督查督辦制度、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四項制度);實現管理時段從事后轉變為事前,管理對象從事故轉變到隱患,管理方式從應急轉變到預警,管理手段從行政轉變到法律和經濟相結合,管理內容從事故傷亡轉變到職業安全健康(五個轉變)。
三、工作思路
(一)推進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設。依托現有的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管中心,結合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隱患排查治理監管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安全隱患自查——上報——政府及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企業整改——整改效果評價和反饋的完整閉合管理。
(二)完善和落實隱患排查標準。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要求和各行業領域的評定標準的規定,結合本縣及各行業領域實際,細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標準,使企業知道“查什么、怎么查”,使監管部門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有效化。
(三)明確和落實責任。進一步明確和落實企業、各級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切實落實企業主體、綜合監管、專業監管、屬地管理、行業安全管理等責任。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確工作流程,真正做到“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四)嚴格實施分類監管。根據各行業領域實際,按照企業規模、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安全管理水平、危險有害因素和程度等,在隱患排查內容、具體隱患分類、治理標準、監督檢查頻次等方面實行分類監管,提高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規范性。
(五)加強動態考核。建立完善考核獎懲和激勵機制,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月調度、動態考核、年終綜合評定考核機制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突出工作過程管理和結果量化。依法依規嚴厲查處企業違反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
四、主要內容
(一)體系構架
1.建立系統。以企業分級分類、信息化管理為基礎,建立以企業安全隱患自查自報系統、動態監管系統等為主要內容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過程記錄和全天候監督管理。
2.用好系統。以企業自查自報為核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運用該系統實現自查隱患、上報隱患信息、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指導、整改隱患的動態管理;安全監管部門運用該系統對日常執法檢查數據、企業自查自報隱患數據等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更好的實施有效監管。
3.加強監督管理。以檢查考核為手段,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在縣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縣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對全縣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隱患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進行綜合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4.加強教育培訓。以培訓教育為保障,著力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生產意識,縣(鄉)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有針對性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培訓應當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安全生產管理知識、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管理、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以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內容。
(二)職責劃分
1.企業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任人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一是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建檔監控和定期上報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二是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目標、要求,制定隱患自查標準,重點要針對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部分。三是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依托自查自報系統,將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對排查出的一般隱患,要立即組織整改;對重大隱患,企業要及時上報屬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并制定實施隱患治理方案。四是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認可后,依托綜合信息平臺及時報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2.部門監管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責,研究建立本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長效工作機制,積極推動企業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對排查出的屬于本行業系統的隱患進行確認;積極開展隱患排查專項行動,督促本行業(領域)重大隱患的治理和驗收工作。檢查核實情況應及時填寫入分類分級管理數據庫中,并定期通報。行業主管部門除對生產經營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重大隱患進行核實外,還應組織專項安全隱患排查,排查出的隱患要指導企業進行整改。
3.屬地管理責任。各鄉(鎮)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定期研究、部署轄區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除企業自主開展排查上報的隱患外,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專項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嚴格掛牌督辦,確保按期整改消除。隱患檢查情況應及時填入分類分級管理數據庫中,并定期通報。
五、實施步驟
(一)啟動階段(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按照國家、省、市的安排部署,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全面啟動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
(二)排查摸底階段(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安監、發改、工商、工能等部門要加強溝通,緊密配合,建立長期隱患排查治理協作工作機制,根據企業規模、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和危險因素等條件,全面掌握企業底數和基本情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檔案,對企業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按類分級、依級監管”的管理模式。
(三)標準、制度及系統建設階段(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定標準為基礎,組織專家梳理細化完善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標準,明確各類企業每項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標準和要求,重點建立健全煤礦、道路交通、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特種設備、冶金等行業領域“嚴于全市、符合實際”的隱患排查標準,實現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包括企業隱患自報自查系統、安全隱患動態監管統計分析評價系統等內容,形成既有側重又有統一銜接的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實現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過程記錄和管理。利用該系統,企業對自查隱患、上報隱患、整改隱患、接受監督指導等工作進行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自查自報隱患數據、日常執法檢查數據和監管措施執法到位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有效監管。
(四)鞏固實施階段:(2014年4月):全面鞏固和推廣隱患排查治理建設成果,不斷完善制度、標準和工作機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有效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安委會主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李軍任組長,縣財政局、發改局、安監局、公安局、工能局、交通運輸局、住建局、工商局、交警大隊等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安監局,周龍俊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縣安全隱患排治理體系建設的有關日常事務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安排,全面推進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完善制度,落實責任。縣安委會要結合本縣實際積極出臺相關制度,理順部門、屬地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覆蓋和無縫化管理。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制度,突出工作過程和結果量化,將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日常執法檢查、日常部署工作完成情況等過程管理指標作為考核指標,納入對部門、屬地和企業年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提高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約束力和公信力。要嚴格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對責任不落實、考核不達標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通報,并進行嚴肅處理。對在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應予以公開表彰獎勵。
(三)典型引領,示范帶動。要積極培養和樹立深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典型企業和先進事例,引領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開展;要組織召開先進典型經驗交流會、座談會以及加強宣傳報道等方式,廣泛推廣典型經驗,全面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示范建設為抓手,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中,深入推進,提高本質安全水平;要加強對建設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進展情況的檢查和指導,工作有序部署、嚴抓落實、力求實效,提高安全隱患的整改率。
現將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字〔20**〕48號)和自治區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轉發國務院安委辦關于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辦字〔20**〕52號)轉發你們,并就加強我區農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快建立健全我區農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工作的步伐
各級農機安全生產委員會要按照國家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應急預案體系要求,在2月底前做好本級農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原來已經編制農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應根據近年來農機安全生產的特點和開展應急預案演習、應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
農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必須經實施應急預案的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并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農機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二、加強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確保在關鍵時刻能夠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各級農機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對實施應急預案的有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提高個體素質。同時,對本部門的相關人員、農民群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農機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
各市、縣農機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習,并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以及上級農機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演習的書面總站報告。對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修正。
規范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為我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安全和諧平安穩定的環境。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贛州市人民政府貫徹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的意見》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全縣或者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礦商貿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包括礦山,建設工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尾礦庫跨壩,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儲運,特種設備等事故;
(2)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
(3)工礦企業火災事故;
(4)供電、供油、供水和供氣等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
(5)公眾聚集場所安全事故;
(6)通訊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7)電力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等。
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國家制定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見附件8.1),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突發公共事件(事故災難類)分級標準,是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Ⅲ級)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鄉(鎮)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鄉(鎮)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規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電網大面積停電、通信保障、突發環境事件等六項分別制定了專項預案,相關救援事項從其預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報送和續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應急管理等相關事項從本預案規定。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切實加強應急救援的科學指揮和人員的安全防護;要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會力量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和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下,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建立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屬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駐縣企業和省、市屬企事業單位發生事故災難后,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本企事業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并服從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事故災難處置以當地政府為主,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支持配合,同時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作用。必要時,由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組成人員直接指揮。
(4)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主動配合、密切協同、形成合力;涉及關系全局、跨部門、跨地區或多領域的,預案制定、修訂部門要主動協調有關各方,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準確傳遞,應急處置工作反應靈敏、快速有效。
(5)平戰結合,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性地做好應對事故災難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開展演練活動,按照“統一組織領導,整合社會資源,發揮專業優勢,提高裝備水平”的總體思路,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充分依靠和發揮人民、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發揮*干警在處置突發事件中重要作用。建立統一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平臺,確保突發事故災難信息及時準確傳達,實現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建立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保證預警、響應、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險情,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加強救援人員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隊員的快速反應能力,不斷完善預案,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
(7)依靠科學,依法規范。貫徹依靠科學搶險救災的方針,實施科學救援。加強各類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研究,規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實現應急救援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專家的作用,實行民主科學決策,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事故災難的科技水平。
1.6應急預案體系
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是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是為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而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框架見附件8.2。
(2)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的預案。負有專項安全監管職責的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沒有編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要編制應急預案(編制責任單位以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事故災難類預案為準),并與本預案相銜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編制礦山事故、危化品事故、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見附件8.3。
(3)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與本預案相銜接并報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企事業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是本單位應急救援的詳細行動和技術方案,尤其是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聘請中介機構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的現場處置預案,報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針對城市大型公眾聚集活動(如經濟、文化、體育、民俗、娛樂、集會等活動)和高風險的建設施工活動(如城市人口密度區建筑物的定向爆破、水庫大壩合垅、城市供水、供電、供氣施工維護等活動)而制定的臨時性應急行動方案。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在縣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通過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
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縣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1.2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縣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縣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縣安全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執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
(2)承擔全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3)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4)組織編制和管理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綜合監督、指導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
(6)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類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系,相互配合;協調縣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的應急救援工作。
(7)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2.1.3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經貿委、縣*局、縣交通局、縣衛生局、縣總工會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縣發改委、縣國資委、縣礦產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民政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農業局、縣水利局、縣教育局、縣林業局、縣廣電局、縣氣象局、縣質監局、縣供電公司、縣*消防大隊、電信*分公司等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擔任。
2.3工作機構
縣政府有關部門(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相關類別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在本預案適用范圍內,有關部門(機構)職責如下:
(1)縣國資局參與縣屬企業的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監督縣屬企業的應急工作。
(2)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
(3)道路交通、火災、民爆器材、公眾聚集場所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局負責組織協調。
(4)水上交通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
(5)漁業船舶水上安全、農機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農業局負責組織協調。
(6)建筑施工、城市供水、供氣、燃氣等公用事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建設局組織協調。
(7)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協調。
(8)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由縣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
(9)通信、信息網絡安全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由縣信息中心、電信、移動*分公司、縣廣電局分別按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協調。
(10)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縣*局負責指導,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縣交通局負責指導。
(11)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由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并由縣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15)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由縣交通局、縣汽車站負責組織協調。
(16)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由縣發改委和縣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
(17)群眾轉移安置工作、善后處置和工傷保險相關事務由縣民政局及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協調。
(18)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由縣供電公司負責協調。
(19)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等由縣氣象局提供支持。
(20)事故現場環境監測由縣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
(21)信息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縣安監局會同縣委宣傳部負責統一協調。
其它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的需要,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4鄉(鎮)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也應在同級應急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作為本行政區域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2.5現場指揮部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縣人民政府與縣應急委員會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涉及多個領域、跨鄉(鎮)行政區域或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縣應急委員會或者縣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依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危及程度,通過整合縣政府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資源,迅速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營地,組建人員搶救、醫療救護、工程搶險、治安保障、物資保障、交通運輸保障、善后處置、事故調查等若干應急救援工作組,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安全措施,迅速展開救援工作;及時向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有關情況;負責對事態的監測和評估;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兵把關,各司其職,相互支持和協同,共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縣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縣有關部門、單位、駐縣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
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直接越級上報。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縣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全監管機構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縣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故發生地各鄉(鎮)人民政府、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的同時,要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當縣應急委員會下達啟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令后,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專項預案,迅速下達應急處置命令,組織、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應急隊伍及現場指揮部,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一般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縣級應急委員會啟動相關預案,由相應級別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
4.2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具體標準見附件8.1)由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或縣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或縣有關部門進行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縣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1縣有關部門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縣有關部門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縣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2.2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的響應
(1)及時向縣政府和縣應急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鄉(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鄉(鎮)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要及時上報縣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3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后,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鄉(鎮)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鄉(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駐縣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上級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2.3.1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2.3.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響應
(1)在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指揮所有參與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
(3)迅速設立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營地,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安全措施;
(4)根據實際情況指揮救援隊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發展態勢,及時向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報告事故及救援情況,為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決策提出建議;
(5)負責對事態的監測與評估。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為現場指揮部研究救援方案提供基礎。
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轄區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根據需要,向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申請轄區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協調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現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組織專家分析事故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報告及時上報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
4.2.3.3特殊情況的處理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政府主要領導到事發地指導、督促應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事故災難。
(2)社會影響嚴重的重大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到事發地指導、督促應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事故災難。
(2)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災難。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中有港澳臺或外國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縣僑辦、臺辦按規定渠道上報上級相關部門。
4.3基本響應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后,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根據指令,
組織、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應急隊伍,開展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人員疏散、現場監測、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搶險、安全防護、社會動員、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1)搶險救援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的同時,要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并根據突發事故類型,及時召集、出動專業應急隊伍實施救援。必要時,請求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援搶險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態擴大。
(2)現場監控
現場指揮部組織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果斷控制或切斷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部門應當迅速組織警力進行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加強對重點地域、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必要時,可以調動武警部隊予以協助和配合。
(3)醫療衛生救護
事發地衛生醫療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縣衛生局或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根據鄉(鎮)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縣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災難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交通管制和運輸保障
根據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需要,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決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員進出交通管制區域。
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時,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交通運輸保障組,由縣交通局、縣交警大隊和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調派運輸工具,確保運輸道路和航道暢通無阻,將救援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送達目的地。
(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需要公眾參與時,應當對公眾講解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6)群眾的疏散和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①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②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③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④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⑤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⑥負責實施治安管理。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工程搶險組,由公路橋梁搶險組、電力搶險組2個專業組組成。公路橋梁搶險組組長由縣交通局負責人擔任,縣公路分局局長,公路、橋梁施工企業負責人為成員;電力搶險組組長由縣供電公司負責人擔任,供電企業負責人為成員。
工程搶險組的主要職責:負責被事故毀損的公路、橋梁、電力等工程的搶修。
(7)調集征用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縣應急委員有權緊急調集人員、資金和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8)物資保障
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物資保障組,由縣發改委、縣經貿委、相關物資供應部門、救援物資生產企業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保證救援所需物資的供應。
(9)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縣政府辦協調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超過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由縣人民政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申請本縣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10)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11)擴大應急
當事故態勢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縣應急委員會應迅速報告市應急委員會,按程序向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請求支援。
縣應急指揮部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工作。
(12)現場應急結束
通過應急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現場情況穩定,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停止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現場指揮部報縣應急委員會決定宣布結束現場應急。
4.4指揮與協調
進入Ⅲ級及Ⅲ級以上響應后,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發生地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縣安全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和救援隊伍、事發地毗鄰鄉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省、市駐縣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總部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者涉及多個領域、跨鄉(鎮)行政區、影響嚴重的事故災難時,縣應急委員會領導及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織協調指揮。
4.4.1縣政府有關部門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同時抄送縣應急指揮部。
4.4.2縣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6)指導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必要時通過縣政府協調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4.5信息
較大和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由縣政府辦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牽頭處置事故的鄉鎮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由事發地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新聞輿論工作,迅速擬定新聞報道方案、確定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信息、組織報道。可能產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由縣政府辦及時組織對外。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通過縣級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信息。
4.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以下善后處置工作:
(1)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等有關部門迅速設立受影響人員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依法做好受影響人員安置和救濟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保障受影響人員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難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2)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和指導突發事故災難現場的消毒與疫病防治的組
織、指導工作。環保、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
(3)及時歸還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對不能及時歸還或者損耗的物資,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4)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參加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工資和獎金照發,原有的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單位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補貼。
(5)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傷亡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6)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5.2保險
重視保險在應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重要作用,加強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保險工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災害事故商業保險。
保險監管機構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督促有關保險機構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做好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保險機構應根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特點,逐步擴展保險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不斷完善保險機制。
5.3社會救助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府救濟方案,明確財政、民政、衛生、教育等部門的救濟職責和受難人員申請救濟的程序,確保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政府救濟工作及時到位。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法律援助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確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法律援助內容,為受害人向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索賠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制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發生后,將事故發生單位的風險抵押金轉為救援資金。
建立健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社會救助資金,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
5.4總結備案
應急結束后,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各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及時總結事故災難搶救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為加強和改進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提供有益的借鑒,并將情況書面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辦公室。
事故搶救工作總結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基本情況,接警和救援過程,救援組織指揮和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救援各階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經驗和教訓,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議等。
凡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會同現場指揮部、縣有關部門對事故搶救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于事故搶救工作結束后15日內將事故搶救工作總結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和市應急委員會。
5.5事故調查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負責對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
5.5.1事故調查組負有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3)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5)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5.5.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3)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4)事故發生的原因;
(5)事故的性質;
(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7)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8)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9)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經調查組提出并報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國家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保障措施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物資、救援裝備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發生地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網,逐步建設突發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專用通信與信息網絡。要加強對重要通信設施、傳輸線路和技術裝備的日常管理和保養維護,建立備份和應急保障措施。
以縣政府政務信息網為依托,建立健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快速應急信息系統。該系統包括常規信息和現場信息采集及快速傳送系統。常規信息
主要包括應急指揮機制、專業應急隊伍、應急裝備器材、物資、專家庫等信息,由縣應急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鄉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提供,縣應急委員會掌握。現場信息主要是事故發生地自然狀況、現場秩序、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影響程度等信息,由現場指揮部組織采集,縣應急委員會掌握。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對常規信息和現場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為正確決策提供依據。采集的信息應當準確、客觀、真實、可靠、信息報送應當快捷、保密。
6.1.2縣應急委員會工作平臺要與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縣級應急指揮機構、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相聯通。
6.1.3縣應急指揮部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建立統一的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和單位事故信息系統應連接到縣安委辦,確保信息共享,以便隨時調用,為應急規劃和指揮決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礎材料、數據、情況。
6.1.4縣應急指揮部辦負責及時收集、分析、處理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縣有關部門應急機構和鄉(鎮)級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并按周報、月報、季度報、半年報和年度報的要求,定期向縣應急指揮部報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應及時報送。縣應急指揮部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1.5現場指揮部與縣應急指揮部之間以移動式衛星通信指揮車為樞紐,實現事故現場與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的視頻、音頻、數據信息雙向傳遞。如果通信中斷,要在抓緊搶修的同時,由通信保障和通信搶修應急隊伍迅速建立衛星或者微波等機動通信方式,確保通信暢通;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
6.1.6縣電信、視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對本縣承擔應急通信、廣播電視保障任務的相關電信企業、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進行業務協調,優先配置資源,并負責實施應急通信的組織指揮,確保通信暢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在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6.1.7縣應急指揮部負責建立并維護與應急活動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應急機構、專家的通信數據庫,包括手機、傳呼機、家庭電話、傳真等多種聯系方式。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當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
6.2救援裝備保障
6.2.1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加強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設施、裝備建設,以滿足對各類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需要。
6.2.2縣應急指揮部建立有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數據庫,并根據情況變化隨時更新。各級應急機構應將可供應急救援使用的設備類型、數量、性能、購置或建成時間、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級上報,供全市應急救援查詢和調用。
6.2.3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設施、裝備所在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確定責任人,加強對有關設施和裝備的日常管理和保養維護,確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夠隨時投入救援和搶險工作。
6.2.4鄉(鎮)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實現資源共享,保證應急狀態時調用。各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救援隊伍按規定
配備必要的裝備。
6.3應急隊伍保障
6.3.1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社會參與、規模適度、協調配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應急有效的原則,構建全縣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統一規劃、布局。
6.3.2縣應急委員會按行業建立專家小組,在原縣全生產專家組的基礎上補充部分人員。具體名單由縣安全生產應急委員會審定后另行頒布。主要職責:所從事專業發生事故時,受縣應急委員會的委派,調閱事故災難有關資料,參與事故災難救援的決策,必要時參與事故調查。
6.3.3礦山、危險品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或領域的企業要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依法組建和完善搶險救援隊伍;要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發生在本地、本單位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為其它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救援提供支援。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應檢查和掌握應急救援力量,保證戰斗力。
6.3.4各專業救援隊伍的主要職責:配備必要的專業救援設備、器材和物資,定期進行救援演練;服從縣應急指揮部的調配,積極參與事故災難救援;保持應急通訊的暢通。
6.3.5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要積極組織引導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的搶險救援隊伍。
6.3.6各專業應急救援保障隊伍的總體情況、編成要素、裝備狀況、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能力等,每年12月底前向縣應急指揮部做出報告,重大變更要及時報告。
6.3.7必要時,請求駐縣武警消防部隊參與和支援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
6.4資金保障
6.4.1縣人民政府所需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經縣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縣財政預算。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由縣財政局負擔。對受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影響較大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請求,縣財政適當給予支持。對受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補償或者救助。
6.4.2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
6.4.3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確保專款專用。
6.4.4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6.5物資保障
6.5.1縣發改委具體負責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并擬訂應急物資保障計劃;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供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6.5.2縣經貿委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用品的及時供應。
6.5.3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建
立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應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物資供應。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建立相應的物資儲備制度。
6.5.4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需要與本地有關企業簽訂協議,指定有關生產、服務企業作為預備轉產、擴產和提供應急所需服務的企業。
6.5.5縣應急指揮部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有關數據庫,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其內容包括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所需物資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為預備轉產、擴產的有關企業的名單、生產能力等。
6.5.6加強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予以補充;對過期失效的及時予以更新。
6.5.7對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需要而本縣緊缺且缺乏生產能力的物資,應當在保證一定數量儲備的基礎上,與毗鄰縣(市)建立暢通的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便需要時,能夠迅速從其他縣調入所需物資。
6.6基本生活保障
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具體負責與省、市民政廳(局)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并會同事發地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7醫療衛生保障
6.7.1縣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數量、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并擬訂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明確各類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衛生設備、物資等的調度方案。
6.7.2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6.7.3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原則,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并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醫療急救機構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專科救治工作;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救護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8交通運輸保障
6.8.1縣交通局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設施、車輛、船舶以及水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縣*局負責道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6.8.2縣應急指揮部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用于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
6.8.3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勝利開展;道路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能夠及時組織和調集應急交通運輸工具,緊急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8.4公路運輸經營單位必須全力心赴,確保應急指揮、救援人員和物資、器材、裝備的優先輸送,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6.9治安維護
*、武警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縣*局應當會同縣武警消防大隊擬訂治安保障計劃,明確應急狀態下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行動方案。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當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部門實施治案保衛工作。
6.10人員防護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等實際情況,指定或者建立與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緊急避難場所;緊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可與人防工程、公園、廣場、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相結合。必要時,可以征用機關、團體、學校的場所以及賓館、招待所、酒店、文化娛樂場所作為臨時避險場所。
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場所;對因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緊急疏散的人員應當妥善安置,并確保疏散人員的生活必需品。
6.11公共設施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交通、通信、水利、電力、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各類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需要并與之相適應。
6.12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應急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委員會,并建立信息庫,提供2種以上方便、快捷的聯系方式,以便及時制定、完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為應急處置指揮決策提供咨詢、指導意見。
6.13宣傳、培訓和演習
6.13.1公眾宣傳教育
縣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各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縣新聞部門要通過媒體將事故災難應急報警電話、自救互救、防災減災常識告知公眾;各類教育機構要加強應對事故災難的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13.2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組織人事部門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6.13.3演習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縣應急指揮部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6.14監督檢查
縣應急指揮部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縣應急指揮部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縣政府,經審定后送有關部門實施,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并制定相應預案和行動方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挽救群眾生命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獎勵的具體實施按有關規定執行。
7.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3縣際溝通與協作
縣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鄰縣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加鄰縣救援活動,開展鄰縣間的交流與合作。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國家制定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事故災難類)分級標準(試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標準,作為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標準和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規定進行分級處置的依據。
事故災難類
(一)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l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或我民用運輸航空器在境外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單船10000噸以上國內外民用運輸船舶在我境內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長江干線或黑龍江界河航道發生斷航24小時以上;
6.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積骨干網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8.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9.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11.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國境內,或我民用運輸航空器在境外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重要港口遭受嚴重損壞,長江干線或黑龍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斷航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
6.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軌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市和境外的,或按“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致病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7.臺灣省和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
8.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5000立方米(幼樹25萬株)以上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事件。
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l、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1000—5000立方米(幼樹5萬一25萬株)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00一1500畝,屬其他林地1000—3000畝的事件;
4.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事件;
一、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機構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具體處理
(一)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職責:綜合指揮事故搶險、救護、善后和調查工作,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書。
(二)領導小組下設事故搶險組和事故調查組,具體為:
1、事故搶險組。組長:。成員:、鄉衛生院及相關醫護人員,鄉派出所全體民警。
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的排障、搶險、施救和人群疏散工作,并及時救護傷員。
2、事故調查組。組長:。成員:
職責:調查、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類型、時間、地點,核實傷亡情況和損失程度,審查事故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項軟件資料,技術資料、生產記錄和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查找事故管理中的缺陷。
(三)事故善后組。由事故單位成立,負責接待、安撫傷亡職工家屬,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四)聯絡員。由事故單位指定,負責事故單位與各調查組的聯絡工作,安排好各調查組成員的食宿,并提供好辦公場地及條件。
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搶險、施救程序
(一)各村、各企(事)業單位必須根據自身情況確定1—3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
(二)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自救并及時將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
(三)各村、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在責任范圍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應立即電話報告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
(四)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到現場核實,并按要求上報區政府、區安監局及分管安全生產區領導。
(五)各村、各企(事)業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險、施救,因搶險施救必須移動現場時,應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攝影、攝像等保護措施。
(六)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各組負責人依照本預案規定職責組織各自成員自覺投入事故的指揮、搶險、救護、疏導和善后等工作。在搶險救護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安全生產事故調查
(一)發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人員輕傷的,由各村、各企(事)業單位在發生事故后的12小時內向鄉安辦報送事故情況書面材料和對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會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管理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三)食物中毒事故調查組應有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參加。
(四)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須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由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一般傷亡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出具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重特大傷亡事故應在6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若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調查時間,但不得超過90天。
(五)傷亡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和干涉。
1.1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4)需要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
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及其下設的綜合協調指揮辦公室、事故現場指揮組、事故應急救援組、事故調查組和善后處理組組成。
2.1.1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小組
組長:區政府區長
副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副區長
成員: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和各鎮辦主要負責人
2.1.2綜合協調指揮辦公室
主任:區安監局局長
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長
區經濟發展局局長
區人勞局局長
區監察局局長
成員:區交通局、區建設局、區農林局、交警大隊、陳陽交警大隊、區總工會等單位負責人。
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主要職責是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以及日常工作。
2.1.3事故現場指揮組
組長:區政府區長
副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副區長
區武裝部部長
成員:公安分局、交警大隊、陳陽交警大隊、區人勞局、區發展計劃局、區經濟發展局、區建設局、區安監局、國土分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
2.1.4事故應急救援組
組長:公安分局局長
副組長:區衛生局局長
成員:交警大隊、陳陽交警大隊、消防大隊以及轄區各有關醫院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監護、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排除現場險情、搶救傷員、人員疏散等工作。
2.1.5事故調查組
組長: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
副組長:區安監局局長
成員: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人勞局、區監察局以及事故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勘察和事故調查取證工作,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措施。
2.1.6善后處理組
組長:公安分局局長
副組長:區人勞局局長
區民政局局長
成員:區總工會、事故單位以及事故所在鎮辦主要領導
主要職責:負責傷亡者的事故傷殘鑒定,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慰以及依法做好傷亡人員的補償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各鎮辦、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和區安委會辦公室。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鎮辦或直接上報區政府及主管部門。市屬以上企業在上報區政府的同時應當同時上報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所在地鎮辦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區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區政府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同時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單位、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協調指揮辦公室或區政府,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協調指揮辦公室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區安委會辦公室、區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鎮辦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區安委會辦公室、區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各鎮辦、各部門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上報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協調指揮辦公室,以便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響應
凡屬于本預案使用范圍的安全生產事故均啟動本預案,并在啟動預案同時按規定及時上報市政府和市安委會辦公室。超出區政府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市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指揮協調處置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鎮辦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在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應急組按照職責積極開展事故應急救援處理。
4.3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
在開展應急救援的同時,要根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確保群眾安全疏散、應急人員的安全。
4.4信息
區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工作。
4.5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區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由善后處理組負責組織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由善后處理組聯系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由事故調查組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由綜合協調指揮辦公室召集各事故組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并按規定配備救援裝備。
6.2.2應急隊伍保障
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區綜合協調指揮辦公室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醫療衛生保障
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區衛生局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6.2.5物資保障
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2.6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7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6.2.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建立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組建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眾信息交流
區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企業、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培訓
區綜合協調指揮辦公室組織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習
區綜合協調指揮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1.1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和國務院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2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
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國務院安委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國務院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地方政府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及有關國際救援力量等。
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涉及多個領域、跨省級行政區或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國務院安委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總部。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中央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具體標準見1.3)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1.2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總部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衛生部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7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國務院辦公廳協調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4.9信息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工作。
4.10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省級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民航、交通和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6.2.5物資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2.6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國家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7社會動員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眾信息交流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6.4.3演習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6.5監督檢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3國際溝通與協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國際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加國際救援活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