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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制度論文8篇

時間:2023-03-13 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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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制度論文

篇1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是緩解我國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嚴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過對循環經濟制度發展的障礙進行分析,為我國循環經濟制度的創新體系構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謂循環經濟,是指按照生態規律運行,實行資源循環利用和清潔生產的經濟形態,它要求將一般經濟活動納入生態系統的運行軌道,力求在經濟系統和生態系統之間建立一種協調、和諧的關系。因而,循環經濟是一種以物質循環和提高生態效率為特征的發展模式,體現了人類對自身經濟活動中所面臨的環境與資源約束問題的一種現實求解。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國已逐步將循環經濟作為指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要原則和戰略。因而,如何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通過制度創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著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約與障礙,為循環經濟的順利發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為我國順利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問題。

一、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障礙

由于循環經濟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現行體制下發展循環經濟所產生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不能同時體現為企業收益的增加,這種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決定了現階段發展循環經濟不可能成為企業的自覺選擇。因而,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主要面臨以下制度障礙:

(一)政府強制性制度缺乏

強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體系,它在構成一個特定社會結構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缺乏政府強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現為:

1.我國現行的有關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為立法核心,不能適應循環經濟模式發展的要求。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摒棄對廢棄物進行被動的“末端處理”的思想及生產模式,而轉換為在生產和消費的源頭進行“管端預防”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現行的末端治理思想為指導的制度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廢除。

2.我國現行環境和資源法律制度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也缺乏更加具體的專項法律法規。法律細則也比較籠統,缺乏系統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普遍偏輕,極少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強制性都受到極大的制約。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實施缺乏強制力。

3.各級地方政府的強制性制度供給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礙了我國循環經濟的全面執行。雖然我國中央政府表現出強烈的循環經濟制度供給意愿,但是由于我國各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一些資源富集而經濟基礎薄弱地區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環經濟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過度消耗自然、環境資源的方法以求得經濟發展、就業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經濟運行是否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則常被忽略。

(二)市場誘導性制度不健全

市場誘致性制度指通過市場制度不均衡供給,誘導交易主體在響應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變遷,其是構成一個特定社會結構的重要潛在運行制度。我國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市場誘導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現為:

1.資源定價機制不健全。循環經濟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標,健全的市場價格機制能夠使資源價格真正成為利益范疇,使它的變動對企業利益的增減有直接影響,具有較強誘導力量而能左右企業活動。其完全可以通過控制資源的價格,進而改變企業的利益來促使企業主動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但是,目前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我國資源定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場機制無法發揮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作用。

2.市場產權制度不清晰。科學的產權制度是經濟運行的根本基礎,可以促使產權擁有人和產權使用人愿意為循環經濟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國缺乏市場化的產權制度,在長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和環境是作為一種半公共產品來使用,在產權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著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從而導致環境使用(污染)和資源開采的低成本性,不僅違背了等價交換原則,也造成了資源的緊缺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

3.技術創新制度發展落后。由于循環經濟的發展不僅是廢舊資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資源綜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創新制度發展落后,和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制約了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此外,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也限制了企業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資源節約型技術的積極性。

二、循環經濟制度創新體系構建

合理的制度創新是循環經濟順利發展的根本保障。理論和實踐充分表明,制度創新是一個企業、一個地區乃至一國經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它通過調整制度來安排和協調經濟利益主體關系,有效刺激與規范經濟主體的行為,為經濟持續發展不斷注入新的活力。根據上文分析,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我國循環經濟的制度創新體系:

(一)構建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創新體系

法律制度是循環經濟制度創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規范各個行為主體,明確消費者、企業和各級政府在循環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使其按照循環經濟的規律進行生產活動的基本約束和依據,同時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問題統籌考慮,解決目前環境保護法律與資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環境執法和資源管理相互脫節的問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應包括3個層次:綜合性的循環經濟法律;專門性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在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中充實能夠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定。

(二)加強循環經濟的領導和監管組織制度創新體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實和監督執行更重要。首先,應考慮設立專門的、至上而下的循環經濟領導和治理組織體系,賦予更大的執法權限,加大執法力度,使循環經濟建設真正有組織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農業部門、林業部門、環保部門、國土資源等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導致的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政策沖突或政策盲區等問題;其實,應改變過去對領導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確將循環經濟納入政府決策者政績的考核體系,建立新的評價和考核指標體系;最后,應建立全國性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各級政府自上而下層層簽訂循環經濟建設目標責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環經濟職能,抑制地方保護主義。

(三)建立技術創新制度、產權制度和資源定價制度的互動創新體系

一方面,通過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產權制度創新,明晰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產權,形成排它性的產權機制,使得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不再是一種無價的公共產品,并能夠通過資源定價機制顯現其稀缺價格,使得市場競爭主體可以將其與勞動力、土地及資本一樣,作為生產要素計入企業成本,誘導企業主動尋求對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更合理利用的環境友善技術,推進面向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另一方面,在環境容量資源產權可轉讓的情況下,對更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資源的技術需求就會增加,新的需求就會對現有技術創新制度的供給帶來影響,主要表現為對技術變遷的激勵制度和技術產權的保護制度的強烈需求。從而帶來環境友善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更加迅速。而環境友善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則會促進自然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環境容量資源供給量的逐漸增加,從而形成技術創新制度、產權制度創新和資源定價制度的良性互動演進,推動循環經濟的全面發展。

篇2

【論文摘要】一種經濟模式的良好運行,必須以制度建設為基礎,循環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制度建設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從循環經濟概念和制度的涵義和功能出發,分析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制度問題,進而提出循環經濟制度建設的思路和對策。

一、循環經濟與制度建設

循環經濟(RecyclingEconomy)一詞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鮑爾丁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所謂循環經濟,是指在深刻認識資源消耗與環境污染之間關系的基礎上,以提高資源利用與環境效率為目標,以資源節約和物質循環利用為手段,以市場機制為動力,在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和經濟上可行的前提下,實現資源效率最大化和環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與傳統的"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經濟增長模式不同,循環經濟放棄短期的表面物質追求,通過把廢棄物開發為新的資源,最大限度地重復利用物質和能量,旨在系統地使經濟中的總體資源增值,實現經濟系統和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諧循環。很顯然,循環經濟是一種高層次、高端化的經濟發展模式,它必須以制度建設為基礎,其整個過程都貫穿了對制度建設的依賴性。循環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目前在國內的發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論研究和試點的建設方面,沒有在全社會推廣開來。從國外發展循環經濟的經驗來看,制度建設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國在制度的建設方面還很不完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對制度的探討為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借鑒的建議。

二、制度的內涵與功能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的單純以技術分析為基礎的新古典經濟理論已經無法為現實社會中的許多人類經濟行為提供合理的解釋,于是,制度的決定性作用開始為人們所認知。隨著制度分析理論和新增長理論蔚然興起,人們逐漸認識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思想、人力資本和收益遞增的思想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證。許多經濟學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認識到若要有效地解決可持續發展問題,必須關注發展中的有關制度性因素,認為制度應是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內生變量,有效的經濟組織與制度安排對可持續發展起著無可替代的促進作用。制度經濟學家對制度給出了不同的定義:制度學派的創始人凡勃倫把制度看作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康芒思認為制度是“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規則的交易活動的集合”。新制度經濟學關于制度的定義首先由舒爾茨提出,他為制度做了經典性的分類,將制度分為用于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用于影響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制度、用于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入流之間的聯系的制度、用于確立公共品和服務的生產與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義為一種涉及社會、政治與經濟的行為規則。諾思則以個人之間的市場交易行為為背景,認為制度就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對制度的定義都圍繞著“規則”一詞進行,新制度經濟學則更強調制度與人的動機、行為之間的內在聯系。人們的任何社會經濟活動都離不開制度,在一個有秩序的社會中,制度為人們提供了相互影響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過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規則”對組織中的個人實施獎勵或制裁,從而對人的行為產生一定的激勵或約束作用,因此可以通過制度來觀察和理解人類的各種經濟活動。關于制度的功能,經濟學家也有不同的解釋:威廉姆森認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爾茨認為制度就是為經濟提供服務;還有觀點認為制度的功能是通過提供激勵機制而使外部利益內部化。譚崇臺認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們的思維與行為方式,提供并在某種程度上創造和擴散信息”,促成“社會共識或一般性的認識基礎”從而減少不確定性和風險,幫助人們估計其他人可能的行為進而矯正自己的行為。”從循環經濟的內在需求來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為經濟主體參與循環經濟活動提供激勵。第二,對經濟主體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行為提供約束,抑制環境不友好的機會主義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內部化,將資源要素的投入和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協調經濟系統與生態環境系統的關系,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持續發展。

三、循環經濟中的制度問題

制度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在中國,由于制度建設的滯后,對資源的掠奪式開發、使用、浪費,和為追逐高額利潤而污染環境的行為,對我國經濟增長帶來巨大的副效應。因此,加快循環經濟的制度建設就尤為迫切。根據諾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秩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其主旨在于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約人的行為的一種準則。我國的資源浪費嚴重,環境不斷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種制度制約人們的行為。循環經濟的建立與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沒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礎,循環經濟就根本不可能實現。隨著循環經濟的發展和推廣,人們開始逐步認識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關注制度在經濟活動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創立了科斯定理,認為只要產權清晰,交易成本較低,經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協商和談判,就能導致一種有效率的結果。后來,阿爾欽、德姆賽茨、張五常及諾思等人通過對制度的發展創立了新制度經濟學派。他們繼承和發展了科斯的理論,認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帶來經濟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則有賴于合約(或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威廉姆森通過對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個人以及企業行為的研究,得出提高經濟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隨著經濟活動的變遷,制度也應隨之改變這一重要結論。到了諾思這一代則直接認定制度與制度變遷就是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控制變量。歷史也不斷證明:有效的制度能夠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不當的制度安排則會使經濟發展舉步維艱。現代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不僅包括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約束機制。制度是演進的,不斷變遷的。制度演進中存在著較強的“路徑依賴”,即制度的演進一旦走上某一條路徑,就會沿著既定的路線和方向發展且會得到自我強化。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技術創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與完善則更為重要。德國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國家,從這兩個國家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經驗看,制度的制定與實施被視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國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頒布了《包裝廢棄物處理法》、《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和《循環經濟法》等,通過一系列制度的制定與實施使廢棄物從避免或減少產生到循環使用再到最終處置。另外針對不同的行業還專門制定了如《廢舊電池處理規定》、《限制廢車條例》、《飲料包裝押金規定》等一系列措施來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德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實踐,可為我國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資借鑒的經驗。目前,我國盡管已經頒布了《清潔生產促進法》,創辦了生態工業園區和開展了以循環經濟為核心的生態省的試點和示范工作,但總體上說我國的循環經濟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從發達國家推進循環經濟的經驗來看,我國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建設方面的欠缺就顯得尤為突出。當前阻礙我國循環經濟制度建設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適合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這是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是發展循環經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決制度和機制問題,仍按傳統的宏觀經濟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將對生態和資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就無法建立。其二,舊制度路徑依賴的存在。制度變遷存在著強烈的路徑依賴,建立循環經濟的新制度體系勢必要遭到傳統舊制度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因此,循環經濟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環境產權難以界定。為使外部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成本內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環境產權,但由于環境的特殊性決定其產權難以界定。另外在中國,由于環境產權的主體是國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將環境產權轉讓和交易是一個難題。

四、循環經濟制度建設的思路與對策分析

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的實踐表明,要實現從傳統經濟到循環經濟的轉變,就必須進行相應的制度變革,要依靠制度建設來規范政府、企業、等循環經濟主體的行為,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但是,必須意識到,我國面臨著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的發展背景,發達國家所具備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態資源背景,以及現實的資本、科技和人力資源優勢;對于伴隨著快速工業化而來的資源、環境和社會問題,我們沒有可供轉嫁污染產業的空間和回避社會問題的余地。因此,起源國外的循環經濟理論只能部分適應中國發展循環經濟的需要。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規則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所構成。相應地,循環經濟制度也可以劃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規和政策,包括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政策、計劃、規劃等;二是人們約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為規則,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范、道德觀念、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三是循環經濟制度的實施機制。循環經濟建設需要在上述三個層面上采取相應的對策。

首先,要構建循環經濟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兩方面。法律法規制度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和較高的穩定性,因而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較為完善的資源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我們既要加緊研究制訂專門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同時也要結合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為循環經濟的建設和實施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從循環經濟發展政策來說,關鍵要構建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區域政策、財政政策和產品價格政策。要利用經濟杠桿對資源利用、清潔生產、廢棄物排放等進行管理與協調,從經濟激勵和行為規范兩方面入手,有效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其次,要對循環經濟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給予足夠的重視。作為制度安排的構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與人的動機和行為有著密切聯系,是影響市場秩序、制約經濟發展的一種無形力量。環境制度的失敗的思想根源在于狹隘的經濟增長主義,因此,要實現由傳統經濟向循環經濟模式的轉變,第一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摒棄將人與自然相對立,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增長的做法,將可持續發展思想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指導思想。第二要改變“自然資源無價”的錯誤認識,樹立自然資本的觀念,將資源和環境視作與土地、勞動一樣能夠參與生產活動并創造價值的生產要素,利用價值規律和價格杠桿來糾正人們濫用資源、破壞環境的錯誤行為。第三要加強環境教育,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鼓勵公眾自覺參與各種形式的循環經濟活動,形成自覺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良好氛圍。

再次,制度實施機制。循環經濟是對傳統經濟模式的徹底變革,客觀上要求形成經濟系統與復合生態系統和諧共生的自運行機制,要求生態規律與經濟規律的協調統一。因此,循環經濟的建設與發展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需要堅持“政府主導、企業推進、公眾參與”的方針,從試點示范入手,從微觀的企業層面、中觀的區域層面和宏觀的社會層面協調推進。具體而言,發展循環經濟,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劃及政策,對各微觀主體的環境行為進行有效的激勵或約束;需要企業把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納入其總體的創新、發展和經營戰略,自覺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上采取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使發展循環經濟成為企業的自覺行動;對公眾來講,發展循環經濟需要樹立同環境相協調的價值觀和消費觀,自愿選擇綠色的生活和消費方式,推動整個社會向循環經濟方向轉變。

【參考文獻】

[1]鮑爾丁:宇宙飛船理論[J].工業生態學,1997.

[2]康芒思:制度經濟學[M].商務印書館,1981.

[3]諾思: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三聯書店出版社,1994.

[4]譚崇臺:發展經濟學的新發展[M].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篇3

【關鍵詞】:經濟轉型、制度變遷、中國、WTO

不同國家在歷史上的不同績效從根本上說,受到制度變遷方式的影響①。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的經濟價值會不斷提高②,從而產生了對制度的新需求,相應于這些需求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調整卻總是滯后。正是這些制度變遷的滯后產生了一系列的重大社會問題,影響了歷史的經濟績效。

本文將分析制度變遷的原因、方式及合法性等問題。試圖通過引入體制外的制度環境與制度安排,將國際社會當作獨立經濟體的一個外生變量,納入制度分析的范圍之內,以探討那些因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缺少動力機制或動力機制不健全,而強制性制度變遷又遇到層層阻撓困難重重的,正處于轉型期的國家與經濟體,結合當代國際關系,可能采用的制度變遷方式。這是當代中國經濟轉型所需解決的首要問題,因此,具有研究的重大現實意義。

一、作為規則人的行為的制度

在舒爾茨把制度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以后,這個定義就一直為制度經濟學家們所接受。舒爾茨認為,制度是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的一種行為規則。舒爾茨為了分析特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對經濟增長動態的影響方式,列舉了如下四種制度:1)用于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如貨幣,期貨市場);2)用于影響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制度(如合約,分項制,合作社,公司,保險,公共安全計劃);3)用于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入流之間聯系的制度(如財產、包括遺產法、資助和勞動者的具體權利);4)用于確立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生產與分配的框架的制度。

因此制度是一系列為社會所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和政府規定的正式約束所組成的規則網絡,它約束人們的行為,減少專業化和分工發展帶來的交易費用的增加,解決人類面臨的合作問題,創造有效組織運行的條件。制度的功能就是為實現合作創造條件,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在決策各方的初始力量給定時,規則的作用是便利交換。

制度之所以被設計出來,還因為制度經濟學家已經開始注意到個人理性可能導致集體非理性,解決個人理性與集體非理性之間沖突的辦法,不是否認個人理性,而是設計一種機制,在滿足個人理性的前提下,達到集體理性。

制度經濟學家從交易成本分析入手,把制度分析運用到政治經濟學中。交易成本分析理論的分析核心是產生這些成本的經濟交換和制度。如把交易成本分析推廣到政治交換中,由此可探討在政治經濟發展中的政治、經濟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

既然制度起因于解決減少交易成本和理性人與集體理性之間的沖突,那么,當受制度所規制的人隨著經濟發展發生變化時,制度也必須隨之改變。

二、制度變遷內在機制

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一種有效率的制度的產生與無效率的制度消亡的交替過程。有效率的組織是制度變遷的關鍵,而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制度不均衡,則是導致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

要使組織有效率必須采取的措施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1)競爭機制。競爭可以減少構造性無知,使有用知識得以廣泛的傳播,控制知識的使用以確保錯誤不會長期存在,系統不會陷于癱瘓,刺激和創新和技術創新,而對競爭過程的政治干預則會削弱競爭性爭勝并削弱承受創新成本的需要。

2)分散決策。市場的分散化決策可以降低政府集中決策的風險。

3)有效產權。產權的界定,對一個企業制度的運行至關重要,科思認為:“法律制度的一個目的是對權利進行清晰界定,在此基礎上權利的轉讓和重組能通過市場發生。”(coase,1959)

4)破產法。適者生存的進化論要求制度必須有適應效率,破產法對于淘汰僵化組織與制度是一種必要的制度裝置③。

經濟的發展使產品要素相對價格和偏好產生變化,相對價格的變化改變了人們之間的激勵結構,而討價還價能力的變化則導致了重新締約的努力,新的制度不均衡出現使得制度變遷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人力資本要素相對價格的變化。舒爾茨指出,在美國已經出現和正在出現的人的經濟價值的長期顯著提高,是制度在執行其經濟功能時的主要非均衡原因,(他同時還認為,相應于人的經濟價格提高的制度變遷呼喚新的經濟模型,本文將在后面用它分析當前中國的經濟轉型。)主要表現在許多作為適應由人的經濟價值提高所致的制度壓力與限制而作出的滯后調整的立法和法律。因為由于經濟增長進程,這些法律條文與法律決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因此,制度是對勞動力市場價格提高的反應;是對人力資本投資報酬提高的反應;是對消費者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反應。也就是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促進取決于制度把努力與報酬聯系起來的程度,取決于制度為專業化和貿易所提供的范圍,以及制度允許尋求并把握住經濟機會的自由④。

三、制度變遷方式與無效率

經濟增長導致制度不均衡,是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而制度變遷的方式卻取決于制度變遷預期收益的大小及參與博奕的談判各方力量對比。

制度變遷的預期收益包括制度變遷后重新分配所得額外收益以及制度變遷主體期望獲取的最大制度外收益。制度外收益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規模經濟所帶來的收益;2)外部經濟內在外的收益;3)克服對風險的厭惡所帶來的收益;4)交易費用轉移與降低帶來的收益。

為了潛在收益在制度變遷過程中參與博弈的各談判方主要有:1)體制內的共同體成員;2)對統治者構成威脅的權勢集團;3)作為統治者的政治企業家;4)作為政治企業家人的行政官員。通過談判活動增加個人份額收益的競爭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與方式。各方參與談判的動機及談判的立場取決于他從制度變遷中可獲得的預期收益,而無論如何,談判各方都得以最大化自己在總收益中的占份額來影響最終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度變遷實際上是一個“非帕累托改善”⑤的過程,必然會伴隨著相應的利益格局的調整。

當作為共同體成員的群體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新制度安排所帶來的潛在獲利機會時,且這種新的制度安排并不威脅統治者的統治,也沒有強勢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時,誘致性制度變遷將會自發性的發生。

論文經濟轉型與制度變遷選擇來自免費

當政治企業家⑥發現有一個機會,能靠打破停滯和制度僵化循環的改革獲得政治支持,提高歷史與政治威望,他會全力推行新的制度與政策,甚至進行全面的憲法改革,建立新的憲法秩序,強制性制度變遷會自上而下的隨之發生。

但是,當既有的權勢集團認為新制度的推行將使自己的利益受損或者行政官員認為制度變遷將使政府的的稅收減少或者制度變遷會降統治者的效用以至威脅到統治者的生存時,制度變遷將成為不可能,一種無效率的制度就會長期存在。

考察歷史和現實的國際社會我們不難發現,誘致性制度變遷占主導的國家往往是市場比較發達,私有產權和契約自由得到了法律很好保護的國家,而強制性制度變遷占主導的國家政府在經濟中往往起著主導性作用,私有產權和契約自由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并且受到種種限制。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處于轉型期的國家往往因為無效率的制度長期存在而影響經濟的歷史績效,正如諾思所言,由于缺少進入有效法律約束和其它制度化社會的機會造成了今天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長期停滯不前⑦。

既然現代經濟增長進程被所有作為經濟增長結果的非均衡方式所困擾,我們的分析也只有自經濟均衡入手。上面我們已經提到舒爾茨的的《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一文,舒爾茨在文中指出,制度變遷是作為對經濟增長動態的反應而發生的結果。制度被視為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服務的供給者,正是經濟增長進程改變了對服務的需求,并且這種需求上的改變又導致了長期成本與收益衡量的供求之間的非均衡。

我們可以把舒勻茨的觀點概括為兩個原理:1)制度變遷理論:對制度所提供的由于經濟增長所致的服務的需求的改變,導致了供求間的非均衡;2)新經濟增長模型理論:由于人的經濟價值的提高,對制度所提供的服務的需求,會被新的經濟增長模型所改變。

由此,我們不難解釋為什么發展中國家經濟會長期停滯不前。正是由于在響應作為經濟增長結果的非均衡方式時制度調整的長期滯后,才導致即有的制度陷于無效率狀態;正是由于新的經濟增長模型遲遲沒有出現導致了無效率的制度長期存在。

四、理論模型---一種制度變遷方式

由于誘致性制度變遷缺少動力機制或動力機制不健全,而強制性度變遷又遇到層層阻撓困難重重,為了使制度變遷在發展中國家成為可能并持續發展,有必要通過引入體制外的制度環境與安排,將國際社會當作獨立經濟體的一個外生變量納入制度分析的范疇,尋找潛在利益空間與獲利機會,為制度變遷設置新的動力機制。而恰好當今國際關系的良好形勢以及大量具有積極意義的國際性政治經濟組織與制度的存在為我們的理論分析提供了前提與基礎,并且在可預見的將來這些國際性組織與制度只會得到健康的發展,而不會退化或消失。

篇4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經濟學

新制度經濟學之所以有別于其他經濟學而成為一門新的學科,關鍵不取決于它的研究對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與舊制度主義者一樣,新制度主義者也是從批判流行經濟理論“過于抽象”人手,但降低抽象程度意味著要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放棄建立在確定性和無限理性基礎之上的古典和新古典理論的基本假設。放棄這一基本假設的方法論無論是從整體上還是局部上說都是意義巨大的。本文首先分析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與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關系,進而討論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特點,最后對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進行比較。

一、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與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關系

諾思指出:“我們應注意不斷地把傳統正規新古典價格理論與我們的制度理論結合起來。我們的最終目的不是試圖去替代新古典理論,我們的目的是使制度經濟學成為對人類更有用的理論。這就意味著新古典理論中對我們有用的部分——特別是作為一套強有力分析工具的價格理論應與我們正在構建的制度理論很好的結合在一起。”新制度經濟學是在批判新古典經濟學的基礎上產生的,但這種批判并非全盤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礎上加以繼承、發展和揚棄。新古典經濟學的基礎是一些有關理性和信息的苛刻假設,它隱含地假設制度是既定的,更多地關注經濟的效率而忽略經濟制度對經濟績效的影響。思拉恩·埃格特森指出被新古典經濟學忽略的三個問題:(1)各種可供選用的社會法規和經濟組織如何影響經濟行為、資源配置和均衡結果。(2)在同樣的法律制度下,經濟組織的形式為什么會使經濟行為發生變化。(3)控制生產與交換的基本社會與政治規則背后的邏輯是什么,它們是如何變化的。而這些問題恰恰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重點。威廉姆森認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從本質上說和微觀經濟學是一致的。新制度經濟學在一些方面對古典經濟學進行了繼承,但新制度經濟學的“新”也表明在方法論上有所突破:(1)新制度經濟學給出了充分假設,即制度有深刻的效率因素。(2)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重要性不僅在于技術本質,也在于其獨特的管理方式和結構。后者帶來了不同組織類型中信息傳遞和激勵的區別。(3)新制度經濟學使用的比較方法是兩種可行形式之間的比較,而不是將可行形式與抽象無摩擦形式進行比較。總之,新制度經濟學和古典經濟學的關系可表述為:新制度經濟學是在把制度作為內生變量的條件下,用古典經濟學的方法去分析制度問題,是對古典經濟學關于制度變量假設部分的進一步發展。

二、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特點

新制度經濟學流派在研究和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制度分析的路徑和傳統。新制度經濟學更注重從生活的實際問題出發,通過對現實生活的詳細考察,尋求解決問題的答案,表現出鮮明的特點:第一,重視制度對經濟績效的影響。以經濟制度的產生、變遷及其作用為主要的研究對象。交易費用的存在必然會對制度結構及人們具體的經濟選擇行為產生影響。顯然制度的產生和使用需要投入真實的資源,這里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交易費用,然而這樣顯而易見的問題卻經歷了很長時間才被認識到。不僅是古典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即使是他們的批評者也都想當然地把這些制度和交易費用看成黑箱或無摩擦狀態。這與他們在經濟研究過程中舍棄制度變量緊密相關。第二,試圖從文化、心理、歷史、法律的角度尋找制度產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基礎。制度的一種產生方式是通過人類的長期經驗形成的。當一種經驗或習俗被足夠多的人采用時,這種規則就會逐漸變成一種傳統并被長期地保持下去,鎖定為一種行為方式或傳統習俗。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規則多數是在社會中通過一種漸進式反饋和調整的演化過程發展起來的。并且,多種制度的特有內容都將漸進地沿著一條穩定的路徑演變。學者稱這樣的規則為“內在制度”。凡勃侖把制度形成的基礎歸于思想和習慣,“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聯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而思想習慣又是從人類本能產生的。加爾布雷思則認為,現實的“經濟制度”(私有制、貨幣、商業、利潤等)只不過是心理現象(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的反映和體現,起決定作用的是法律關系、人們的心理及其他非經濟因素。注重對包括習慣、思想在內的內在制度的研究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鮮明特點。第三,新制度經濟學一個重要特點是經驗和案例的研究。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中,案例研究非常普遍。案例研究對經濟現象的解釋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同時,對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問題的研究,必須注意這樣的事實,即小概率事件可能使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發生改變。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中非常關注“微觀”問題,同時將個案研究提升到“一般化”的層次。阿爾斯通指出:“借助關于制度的理論知識和現有成果,案例研究方法常常是推動我們積累關于制度變革理論知識的唯一方法。”

三、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準和理論工具

新制度經濟學最重要的理論基準就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以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科斯的名字命名的,其核心思想是交易成本。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中,羅伯特·D·庫特對“科斯定理”做出如下解釋:“從強調交易成本解釋的角度說,科斯定理可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于零,法定權利(即產權)的初始配置并不影響效率。”科斯定理是認識產權功能的理論基準。科斯定理說明,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就所有制來說,無論它是國有或非國有,誰擁有財產對效益并不相關。而在現實生活中,產權的所有是同效益密切相關的。科斯定理的力量在于,它指出尋找答案的路徑:究竟是現實生活中的什么因素與科斯定理的前提假設恰恰相反,導致產權與效益無關。

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工具是交易費用理論,交易費用理論是整個現代產權理論大廈的基礎。1937年,著名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費用理論。該理論認為,企業和市場是兩種可相互替代的資源配置機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機會主義、不確定性與小數目等條件,使得市場交易費用高昂,為節約交易費用,企業作為代替市場的新型交易形式應運而生。交易費用決定了企業的存在,企業采取不同的組織方式的最終目的也是為節約交易費用。他指出,市場和企業都是兩種不同的組織勞動和分工的方式(即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企業產生的原因是企業組織勞動和分工的交易費用低于市場組織勞動和分工的費用。一方面,企業作為一種交易形式,可把若干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和產品的所有者組成一個單位參加市場交易,從而減少交易者的數目和交易中的摩擦,因而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業之內市場交易被取消了,伴隨著市場交易的復雜結構被企業家所替代,企業家指揮生產,因此,企業替代了市場。由此可見,無論是企業內部交易還是市場交易,都存在著不同的交易費用。而企業替代市場是因為通過企業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費用比通過市場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費用低。所謂交易費用是指企業用于尋找交易對象、訂立合同、執行交易、洽談交易、監督交易等方面的費用與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談判成本、簽約成本與監督成本等構成。企業運用收購、兼并、重組等資本運營方式,可將市場內部化,消除由于市場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從而降低交易費用。科斯這一思想為產權理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科斯的思想在很長時間內一直被理論界所忽視,直到上世紀60年代才引起經濟學家們的廣泛重視。盡管交易費用理論還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需改進之處,但交易費用這一思想的提出,改變了經濟學的傳統面目,給呆板的經濟學增添了新活力。它打破了(新)古典經濟學建立在虛假假設之上的完美經濟學體系的一統天下,為經濟學研究開辟了新的分析視角和新的研究領域。它的意義不僅在于使經濟學更加完善,而且這一思想的提出,改變了人們的傳統觀念。正如科斯本人所說:“認為《企業的性質》的發表對經濟學的最重要后果就是引起人們重視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那就錯了。在我看來,人們極有可能產生這種想法。我認為這篇文章在后來會被視為重要貢獻的是將交易成本明確地引入了經濟分析。”也許,該理論目前應用于現實生活中還有距離,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對經濟理論的巨大創新意義。四、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的比較

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上的區別在于:前者采用微觀、個體主義的研究方法;后者采用宏觀、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前者以科斯定理和交易費用為理論基準,后者以勞動價值論和剩余價值理論為參照系。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方法論是以個人主義、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為主。個人主義的方法論意味著所有的經濟績效最后必須由個人行為來解釋。新制度經濟學派對主流經濟學的“經濟人”的假定予以繼承,而不同意其理性人的假定,在現實世界中由于人所處的經濟制度環境的復雜性及人自身能力的限制性,信息是稀缺的資源,因此總有意識地想把事情做得最好的人可能會導致:想達到理性意識,但又是有限的。所以經濟人行為的有限理性就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第二個基本假定。在其基本假定之后,他們仍繼承了古典的個人主義方法論,同時就不可避免地使用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如,效用、效率、邊際、成本收益分析、均衡等概念。新制度經濟學對新古典經濟學關于人的理性和人所面對環境的理想化假定做出了更加切合現實的修正,并借助交易費用概念論證了在存在交易費用的現實世界里,產權制度與資源配置效率之間的相關性,得出了經濟人活動其中的市場制度有改進的必要而不能被理想化和永恒化的結論。其對市場現實分析得出的產權理論,成為支撐其整個制度變遷理論大廈的基石。但其整個學說仍是建立在斯密的功利主義、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等經濟人命題之上的,其研究方法本質上仍是新古典主義的。經濟學的制度理論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基本方法論,把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成是一個自然發展的、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它既闡明了經濟發展過程中制度的產生、發展及變遷,揭示了制度的動態性、歷史性及其演變規律,又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角度闡釋了制度創新與技術進步、生產力發展之間的辯證關系。既分析了微觀層面的制度,又分析了宏觀層面的制度及其相互關系,體現了宏觀與微觀、抽象與具體的辯證統一。在理論分析中,堅持了從具體到抽象、再從抽象到具體的邏輯演繹分析方法。在理論和史實的分析中,堅持了邏輯與歷史相統一的分析方法。馬克思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背景是他的社會歷史哲學觀。馬克思的社會系統觀、結構觀、發展觀、動力觀和社會經濟形態的演化觀,為其制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哲學工具,使其制度經濟學形成了一個系統的、動態的、宏觀的理論體系。

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相似處在于:第一,都注重邏輯分析與歷史分析相結合,都對制度進行了系統的結構分析。新制度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諾思曾說過:“在詳細描述長期變遷的各種現存理論中,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說服力的,這恰恰是因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遺漏的所有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馬克思強調在有效率的經濟組織中產權的重要性,以及在現有的產權制度與新技術的生產力之間產生的不適應性。這是一個根本性的貢獻。”新制度經濟學明顯地受到經濟學基本方法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作為分析對象,分析制度的產生、發展和變遷,提出制度的動態性和歷史性,這是借鑒經濟學對人類社會經濟制度產生、演變規律的分析。第二,都強調制度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馬克思定義的“制度”即經濟關系與豎立其上的上層建筑,它的變更不是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而是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它有自身的運動規律,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但制度對生產力有反作用,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能極大地促進生產力發展與社會進步,反之則阻礙發展。新制度經濟學則認為制度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起決定作用。在1971年發表的《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一文中,諾思明確提出制度變遷對經濟增長十分重要的觀點。他說“制度安排的發展才是主要的改善生產效率和要素市場的歷史原因。”在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興起》中進一步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也就是說,新制度經濟學更強調制度的決定性作用。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技術創新、規模經濟、教育、資本積累等各種因素都不是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它們不過是由制度創新所引起的某些變化,以及這些變化最終推動經濟增長的表現而已,對經濟增長起決定作用的只有制度因素。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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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環境在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影響

(一)政治環境方面

政治環境作為宏觀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國內和國外兩部分,其中國內環境穩定與否直接影響會計準則的執行,是會計準則執行的基礎,只有穩定的政治環境,才能夠確保會計準則執行,反之,政治環境不穩定,社會生活難以有序進行,更談不上會計準則的執行,對于企業而言,政治環境的影響具有直接性,一旦政治環境出現變動,企業的變化也更為明顯,一般情況下,政治環境主要通過政治制度、政黨制度、方針、政策等多個方面影響會計準則的執行。我國的市場化進程在整體進步的同時,由于國內各地區歷史、資源、交通等因素的影響,市場化發展很不平衡。一些專家學者如樊綱指出,市場化水平并非簡單決定于某一項規章制度或者單一的經濟指標,而是一系列經濟、社會、法律乃至政治體制的綜合量度,他們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非國有經濟的發展、產品市場的發育程度、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市場中介組織的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等五個方面對中國各省區市場化進程進行比較分析,得出了各地區市場化總水平存在顯著差異的結論,總體表現為:沿海優于內陸,東部優于中西部。

(二)經濟環境方面

經濟環境主要是國際經濟政策,是經濟發展情況的具體體現,是制度環境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未來發展。經濟作為企業發展的關鍵,沒有經濟基礎,無法實現發展目標。因此,經濟環境是會計準則執行的重中之重,涉及經濟體制、模式等多個方面內容,經濟良好發展能夠為會計事業的發展注入新動力,且能夠不斷調整和優化會計準則的執行,特別是面對社會發展新形勢,全球經濟逐漸朝著融合方向發展,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會計準則也逐漸趨同。經濟環境的不同,會計準則執行效果也會隨之發生變化,簡而言之,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那么相對應的準則執行力也會越高,相反,執行力也會越低,我國尚處于社會轉型期,市場經濟發育呈現多樣化趨勢,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例如:上海、北京等地,企業會計準則執行力效果十分顯著,且企業也取得了不錯的發展,然而,相對應的一些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地區,例如:青海等地,企業會計準則執行力較差。另外,企業經濟結構的構成、資金來源等之間的差異,也會使得準則執行透明度出現不同。

(三)法律環境方面

法律環境主要是指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法律制度,是確保我國經濟、文化等方面穩定、有序發展的基礎,當然,也是會計準則執行的重要影響因素。通過對我國會計準則相關現行法律制度具體內容研究發現,缺少會計準則執行的專門的法律制度,即便是《會計法》等宏觀法律制度也只是泛泛而談,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準則的執行。因此,針對這一情況,應加強對會計準則執行法律制度的制定,為準則執行奠定基礎,做到有法可依,特別要加強對關鍵會計業務的規范,以此來提升會計準則執行程度。

(四)社會文化環境方面

社會文化作為國家、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廣大人民群眾智慧和勞動的結晶,是價值觀、道德觀等方面的具體表現,國家發展與社會文化息息相關,相對應的會計發展也受到其影響。會計發展的根源都是一定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逐漸形成的理論,并將其作為基礎,開展會計活動,指導企業發展,社會文化之間的差異也會直接影響會計準則的執行,一般最為直接的影響就是企業管理者的思想、觀念。因此,企業管理者要立足于制度環境,并樹立正確的觀念,避免會計準則執行偏差,提高執行準確性。社會文化環境在會計準則執行過程中占據舉足輕重的位置[2]。

二、結語

篇6

一、國民經濟管理的職能理念的創新

國民經濟還要能夠將創新融入進去,使我們的社會各個方面,體現著健康的創新氣息。它還要能夠在一些新產業新產品爆發出巨大經濟力量的同時,凸顯出文化的內涵,甚至于讓文化產業成為社會真正的主導產業。另外,我們希望,將傳統的一些產業也要賦予其新的內涵,新的時代內涵以及意義。就拿農業來說,我們要以信息化,生態化,知識化,自動化來改造,并且尋找合適的切入口,與主導產業鏈接,使之在總體上,提升到一個新的境界,這樣,才能讓它維持作為最基礎的產業的地位,讓它不衰落下去,還能在這個社會獲得好的發展。不過它已經獲得了新的面孔,有了新的面貌了。我們認為,現代社會的轉型不應該徹底抹殺以往的舊產業,舊產業應該存在,只是它存在的方式較以往已經有了巨大的不同。我們當然也不能以這些傳統產業尚存在,尚落后為借口,去否認我國國民經濟管理制度職能創新的這個必然趨勢。之所以會有人否認,是因為先前的舊觀念實在是太過于根深蒂固并且強大了。

二、國民經濟管理制度特征理念的創新

我國現行的經濟管理有著一種歷史的慣性與沿襲。所謂歷史的慣性與沿襲指的是和我國以往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有一定的繼承,與我國傳統工業經濟粗放式的經營相匹配。仔細看就能發現,行政指令幾乎是宏觀調控中十分常用和十分好用的手段。緣何?因為我國這一套國民經濟管理幾乎是上級對下級的行政調控。而之所以會出現這樣,向里追溯又能發現,因為我國的經濟管理系統是帶有很強的封閉性的,類似于行政登記管理系統。現在,我們站在的是現代新經濟的高度上來看待這個問題,這就要求我們,要重新審視國民經濟管理中存在的行政慣性特征。在能夠把握這個特征的基礎上,還要能夠提出切實的解決之道。自從黨的十召開以來,我們的政府將服務兩個字提出地很多,尤其在與經濟層面,政府確定了自己的職能不是管理,而是服務,不是主導,不是上位者,它應該放權,在保留必要的法制管理,契約管理的基礎上,將權力大膽地交給市場,交給企業。這樣的理念無疑是正確的,它能夠體現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比的優越性。并且,它也和西方以前鼓吹的政府只要當好守夜人,政府無用的論調不同,我們的政府并不是在現代的經濟管理中將行政管理徹底放棄,而是要在法治的前提下。這是依法的,合乎我國市場經濟的實際的。因而現在宏觀調控的主體該明確了,只能是立法,執法,司法這三者。與之一起改變的,還有一些關系的變化。比如宏觀主體與微觀主體的關系。它們之間,再也不是類似于行政管理的那種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宏觀主體不會再有那種上級的權威,而微觀主體將得到充分尊重,它再不是被控制的對象,它有充分的自,有充分的的空間在現代市場經濟的天地中一展手腳。因而我們能夠預料,一個談判協商程序將被或者正在被建立,這個協商談判程序,類似于契約的形式。那么現在對于他們之間的關系已經十分清楚明白了。宏觀主體能夠對微觀主體產生規范的,唯有法律手段,而不是先前的行政手段——這體現出我國法律體系更加健全,法治社會更加健康發展——進而,我們能夠以更加深層的角度來看待二者關系。他們之間關系的第一個進步是先前所說——不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而第二個進步,則是由第一個進步衍生的。因為宏觀主體是政府,政府的權力是由人民授予,微觀主體的經營者是來自于人民,那么,現在的宏觀主體與微觀主體有了那種委托人與人的關系。宏觀主體自然要依照法律程序對微觀主體進行管理和引導,而微觀主體卻也自然擁有監督宏觀主體的權利了。有了這樣一層關系的回歸(說回歸而不是出現,是之前這種關系本來就存在,只是長期被淹沒在舊的體制之下),將會比較有效地促進宏觀主體經濟管理制度的創新。因為現在這個創新是來自于人民的訴求,是人民為了自身利益的呼聲。那么這樣的創新則勢必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總之,在新的形勢下要對經濟管理制度做一個創新,進行一個突破,這樣才能使得我國國民經濟良好發展的新格局。

作者:李闖 單位:黑山縣委黨校

篇7

督促的原則與限度

1.有限監督原則。督促是對監管機關執法活動的補充,應當成為一種輔制度。檢察機關對監管權的法律監督須保持適當的理性和克制,對監管部門的裁量應當給予必要的尊重,以免影響到監管的能動性與效率。[2]當前,檢察資源相對緊缺,無法及時監督各類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應從現實出發,明確區分法律監督權和行政執行權的職能,通過前者對后者強大的制約和推動,實現行政執法體制的良性運作,使對公益保護不力的問題在現有的權力資源結構內得以消弭。[3]

2.適度謙抑原則。督促應對行政監管權保持適當的謙抑性,將權限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和范圍內。首先,應將案件類型嚴格限定在公益范圍內,只有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案件,檢察機關才有督促的必要。不屬于公益范圍內的案件,檢察機關不應也不能進行督促。其次,要充分地尊重訴權主體的自主決定作用,避免督促的壓迫性傾向,更不能由此取代當事人的訴權地位,不能影響人民法院對受督促案件的立案審查裁斷權及其他審判權的獨立行使。[4]再次,督促引起的效果僅僅在于啟動救濟程序,其結果為監管部門自行糾正錯誤或訴諸司法途徑糾正錯誤,其價值在于提醒、警示效用,而非直接參與糾錯。[5]

3.最后與最佳救濟原則。其它可以替代的非訴解決方法已經用盡,成為唯一且必要的救濟途徑,或者在眾多的沖突解決方案中,是最佳選擇。檢察機關應先行協調監管機關或國有單位在職權范圍內保護危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違法行為,將督促作為最后一道防線嚴格控制使用。同時應謹慎評估干預帶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保證三個效果都表現為良性指標。

4.刑事附帶優先原則。盡可能以刑事公訴作為優先考慮的方向,在刑事公訴中注意發現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源。[6]對于構成犯罪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優先適用督促形式,督促監管部門自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其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職責,則可由檢察機關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補救。

建立督促配套機制

1.信息共享機制。首先,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督促線索移送機制,并建立常態化的工作模式。自偵部門、刑檢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線索應及時提供給民行部門。民行部門應及時派員參與案件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督促,增強整體法律監督能力。其次,在外部建立與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檢察機關可通過網絡互聯等方式獲取具有法律意義的監管信息。

2.協調協作機制。督促前,檢察機關應加強與責任主體的協調,鼓勵責任主體采取比訴訟更好的方法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建立與監管部門的外部協作,健全案件線索移送、聯席會議、工作協作等長效機制,便于檢察機關及時發現監管漏洞,適時開展督促工作。

3.懲戒銜接機制。經督促后,監管部門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職責時,有必要建立督促事后懲戒銜接機制。對于尚未構成犯罪,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可以依法提出意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如果涉及貪污賄賂、挪用或者、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可以對相關責任人立案偵查或將有關線索移送有權的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從而保障督促的效力。

督促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1.督促的范圍應擴大。目前,督促的范圍主要集中在國有資產流失領域。從發展趨勢看,檢察機關需要進一步延伸監督的范圍,無差別地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將督促的范圍拓展至包括環境污染、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公共性危害事件等公益事項。凡是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的,均依法啟動督促程序。當然,檢察機關督促的范圍不宜過寬,應嚴格限定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內。

2.督促宜采用的方式。督促的方式應結合督促的目的、法律文書的特征及追求的效果等因素進行考察。首先,督促中,檢察機關的作用主要是建議、敦促有關單位,自身并不進入訴訟程序,不應該直接用督促書或督促意見書等訴訟法律文書。而檢察建議書是一種非訴訟法律文書,較好地體現了督促的這一特征。其次,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定司法文書,督促書、督促意見書和督促通知書等形式于法無據。再次,督促書和督促通知書容易與有關單位形成對立,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因而現實可行性不強。檢察建議具有靈活、快捷、高效的特點,具有執法彈性,有關單位也易于接受,實踐中執法效果也較好,應規定為督促的基本形式。因此,督促的方式應采用檢察建議書,包括建議有關單位進行,對不配合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建議有關組織對其進行行政、紀律處分等。

篇8

關鍵詞水權水市場水資源

一、水權制度的基礎——產權經濟理論

水權,也稱為水資源產權,其理論基礎源于西方經濟學中的產權經濟理論。產權表現為人與物之間的某種歸屬關系,是以所有權為基礎的一組權利。產權具有可分解性,可以分解為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任何產權都是排他的,這意味著兩個人不能同時擁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權利。

經濟學所要解決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資源而發生的利益沖突,西方產權經濟理論主要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界定和交易。西方產權經濟理論的代表人物是科斯,后來其理論又由布坎南、舒爾茨等豐富和發展。科斯的主要觀點是:(1)經濟學的核心問題不是商品買賣,而是權力買賣,人們購買商品是要享有支配和享受它的權利;(2)資源配置的外部效應是由于人們交往關系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稱,或權利無法嚴格界定而產生的,市場失效是由產權界定不明所導致的;(3)產權制度是經濟運行的根本基礎,有什么樣的產權制度,就有什么樣的組織、技術和效率;(4)嚴格界定或定義的私有產權并不排斥合作生產,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組織;(5)在私有產權可自由交易的前提下,中央計劃也是可行的。

科斯在研究產權交易的外部性時,全面分析了產權明晰化在市場運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產權的主要經濟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會成本,從而在制度上保證資源配置的有效性。產權經濟理論的最大意義在于它對“看不見的手”的市場運行機制背后的制度前提——產權結構做出了富有特色的分析,是我們研究水權制度的基礎和出發點。

二、水權制度的起源及其特點

水資源產權,或水權,是水資源所有權、水資源使用權、水產品與服務經營權等與水資源有關的一組權利的總稱,是調節個人、地區與部門之間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一套規范。水資源所有權是水資源分配和水資源利用的基礎,由于水資源的流動性和稀缺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水資源國家所有的水資源所有權制度。因此水權可以認為是一種長期獨占水資源使用權的權力,同時也可以認為是一項財產權。

水權制度的起源是與水資源緊缺密不可分的,在人類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早期階段,水資源利用是采用即取即用的方式,隨著人口增長和開發活動,水資源成為一種短缺的自然資源,水權就作為解決特定地區社會系統沖突的制度而產生了。

在大部分可開發的水資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況下,人們關注通過銷售和轉讓來重新配置那些已經被分配的資源,多數水權轉讓是從較低收益的經濟活動向較高收益的經濟活動轉讓,如從農業用水向城鎮供水和工業用水轉讓。在這種情況下水市場就應運而生了。80年代初期,美國西部的水市場還僅僅稱為“準市場”,是不同用戶之間水權轉讓談判的自發性小型聚會,而現在“水資源營銷”、“水資源銷售”已經是水管理雜志上常用的術語,在門戶網站的搜索器上鍵入“水市場”,可以找到無數個正在進行網上交易的水市場,甚至可以“買者”或“賣者”的身份登錄。

水市場的意義在于通過重新分配現有水資源來滿足城市化與工業化對水資源的需求;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過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可利用的資源量;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以市場方式實現水權在不同行業部門間的轉讓。

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水權制度探討

我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88年頒布的第一部《水法》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對于水資源所有權做出了明確規定,為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然而現代產權制度的發展導致法人產權主體的出現,所有者和經營者可以分離,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都可以分離和轉讓,在我國,由于水資源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中央和地方之間,以及各種利益主體的經濟關系缺乏明確的界定,導致了水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利用。因此,明晰水權,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水權制度,對水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至關重要。

建立水權制度應有以下幾個步驟:

1.摸清水資源家底

通過水資源評價摸清水資源家底是建立水權制度的基礎。水資源是指由降水產生的,具有一定的量和質,能夠為人類生產和生活提供多方面用途的可更新的動態資源。水資源量僅是一個說明一個地區自然地理和水文氣象條件的指標,與開發利用關系更為密切的是水資源的可利用量。水資源可利用量是指在流域水循環過程不致發生明顯不利改變的前提下,從流域地表或地下允許開發的一次性水資源量。水資源可利用量的大小與經濟實力、技術水平、水污染狀況等因素有關,是最大可能開發利用的水資源量。通過水資源評價確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可利用量,是合理配置水資源和確定初始水權的基礎。2.分析需求結構

水資源具有公共物品和私有物品的雙重屬性,在供水、水能利用、灌溉等領域具有私有物品的屬性,在維持生態系統、防洪等領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水權是一種獨占水資源使用權的權利,是一項收益權,同時也是一項財產權。因此在配置初始水權之前,有必要分析水資源的需求結構。水資源需求可以分為基本需求、生態系統需求和經濟需求三種。基本需求是指公民滿足生存與發展的需要而必須的水量,即使在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用水需求也作為人權的范疇由政府保障,這部分需求必須無條件滿足,不能通過市場解決,每個地區按人口計算的水資源基本需求在水資源配置中必須優先滿足;生態系統需求是維持生態系統和水環境而必須的水資源量,是一種非排它性的公共物品,難以進入水市場,應由政府負責提供;經濟需求是指工業需水、農業需水等多樣化用水,具有競爭性、排他性、收益關聯性等私有物品特征,可以通過配置初始水權、通過市場機制轉讓水權的形式實現水資源在地區和行業間的優化配置。通過需求分析發現,只有多樣化的經濟用水適合通過水市場轉讓和交換。

3.配置初始水權

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水權實質上是對一定量的水資源在一定時段內的使用權。配置初始水權,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則分配用于經濟目的的水資源的使用權。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土地、水資源等基本生產資料屬國家所有,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各種經濟組織和與水有關的利益相關者的主要代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作為水權制度的主體和水權的代表者。配置初始水權可以理解為通過水資源總體規劃和水資源配置方案,在不同地區之間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參照有關國家建立水權制度的經驗,水權配置應該體現以下原則:

優先考慮水資源基本需求和生態系統需求原則: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在按人口分配各地區基本需求、考慮生態系統需求的基礎上,對多樣化的經濟用水需求進行水權初始配置。

保障社會穩定和糧食安全原則: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任何時候,保護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都是水資源配置中需要優先考慮的目標,不能只考慮經濟效益,不考慮社會效益。

時間優先原則:以占有水資源使用權時間先后作為優先權的基礎。

地域優先原則:與下游地區和其他地區相比,水源地區和上游地區具有使用河流水資源的優先權,距離河流比較近的地區比距河流較遠地區具有優先權,本流域范圍的地區比外流域的地區具有用水的優先權。

承認現狀原則:在一地區已有引水工程從外流域或本流域其他地區取水的條件下,承認該地區對已有工程調節的水量擁有水權。

合理利用原則:申請水權的地區必須能夠證明所申請的水權是節約使用和合理利用的。

公平與效率兼顧、公平優先的原則:作為確定初始水權的水資源配置,必須充分體現公平性的原則,這樣落后和欠發達地區才能在發展階段通過轉讓水權獲得發展資金,而發達地區可以通過在市場上購買水權滿足快速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在滿足公平性的前提下,應把水資源優先配置到經濟效益好的地區。

留有余量原則: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各異,需水發生時段不同,人口的增長和異地遷移會產生新的對水資源的基本需求。流域水資源配置在考慮生態系統需水的前提下,水資源配置還要適當留有余地,中央政府保留這部分預留資源的水權,不能分光吃凈。

4.建立水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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