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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服務收費行為,促進養老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分類管理。
納入保基本范疇的養老機構,其基本養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其他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基本養老服務規范,以及養老機構納入保基本范疇的條件,并向社會動態公布納入保基本范疇的養老機構名單,以及其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制定和調整養老服務收費應以養老機構實際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求關系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促進養老機構可持續發展。
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基于不同等級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實行分級定價。
第五條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市、區(縣)兩級管理。區(縣)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二章 保基本范疇的養老機構收費
第六條收費范圍包括基本養老服務收費、膳食費、代辦服務性收費。
第七條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包括床位費和護理費。
基本養老服務的硬件設施配置、入院評估、護理服務規范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制定。納入保基本范疇的新增養老機構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義,設立超基本標準的床位或開展超基本標準的護理服務;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應按民政部門規定逐步規范。
第八條納入保基本范疇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實行市、區(縣)兩級定價。經市民政部門許可設立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其余由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養老機構床位費和護理費成本實行分別核算、合理補償。成本中不包括財政性建設資金的投入。
床位費成本分攤方式按機構核定床位數測算。床位費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人員、后勤人員工資性支出,包括工資、社會保障和對個人與家庭費用支出。
(二)公用費用支出,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能源費、管理費、維修費支出等日常運行費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娛樂活動等必需品費用;
(三)其他正常運行費用支出。
護理費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護理員及醫護類等專技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工資、社會保障和對個人與家庭費用支出;
(二)護理員及醫護類等專技人員業務培訓費用。
第十條申請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床位費、護理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門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有上級主管單位的養老機構,由養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其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其主管單位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聯合批準。
申報材料包括:
(一)養老機構登記材料;
(二)養老機構基本情況。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年經營狀況的審計報告,有服務外包行為的,應進行延伸審計。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應說明投入情況。新建養老機構應提供建設投資、運行管理等相關資料;
(三)現行收費標準,擬制定或調整的金額和幅度;
(四)擬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理由;
(五)擬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已入住老年人影響的分析;
(六)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意見,包括對床護比的認定情況等;
(七)價格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開展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要逐步實行成本公開。
第十二條膳食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根據物價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費按非營利原則核定,實行單獨核算,有結余的自動滾存使用。
養老機構應合理配置適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勵養老機構根據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檔次的菜單化膳食服務,供老年人自愿選擇。
第十三條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辦服務,應明確代辦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和收費標準,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人)意見后,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并報民政和價格部門備案,經公示后按規定收費和使用。
代辦服務項目應體現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普通床位服務和普通護理服務不得代辦。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按非營利原則確定。
第三章 其他養老機構收費
第十四條收費范圍包括床位費、護理費、膳食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
第十五條服務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自行制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執行。養老機構制定床位費、護理費水平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服務質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十六條膳食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根據物價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費實行單獨核算。養老機構應根據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檔次的菜單化膳食服務,供老年人自愿選擇。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辦服務,應明確代辦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和收費標準,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人)意見后,按規定進行公示、收費和使用。
代辦服務項目應體現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代辦服務收費標準按非營利原則確定。
第四章 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收費應保持相對穩定。
保基本范疇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調整應于每年6月前提出申請。調整間隔不少于2年。服務收費調整應充分考慮養老金、工資水平及護理服務內容變化等情況。其他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收費標準公示后2年內不得變動。
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調整應體現對已入住老年人的優惠,并設置相應的緩沖期,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月。
養老機構調整膳食費標準,應充分考慮對入住老年人的影響,調整間隔期不得少于6個月。養老機構須提前1個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人),充分聽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人)意見。
第十九條床位費、護理費原則上按月計收。
膳食費應根據老年人實際消費情況,據實結算。
代辦服務性收費可以按次或按月計收。雙方應以合同方式予以約定。
養老機構獨立安裝水、電表的床位(房間)每月應設定基本免費額度,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未獨立安裝的不得另行收費。
養老機構的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價格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合同期內退養的,按實際入住天數計收費用。合同期內因入住老年人個人(或其人)原因,需要離院但不退養的,由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人)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合同方式確定。已入住老年人合同期滿退養的,不退費。
第二十一條養老機構應與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人)簽署相應的養老服務合同。合同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爭端解決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二條建立養老機構收費信息監測制度。養老機構應建立物價員制度,設立相應的收費臺賬,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監管。
第二十三條養老機構按規定提供的醫藥服務應按本市醫藥價格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養老機構對外提供服務,其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養老機構收費實行公示制度。
養老機構應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投訴電話等與收費相關的信息,主動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養老機構收費的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實施行政處罰:
(一)保基本范疇養老機構不按規定、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超出政府定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二)不按規定備案或公示的標準收費的;
(三)不按規定建立收費臺賬的;
(四)采取自立項目、分解項目、重復收取、擴大范圍等方式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以代辦、特需等名目變相提高收費的;
(六)不按規定公示養老機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民政部門應加強對養老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實施行政處罰:
(一)資質認定不明確,或與提供資質不相適應提供養老服務的;
(二)軟、硬件設施或服務不達標的,如床護比等不達標的;
(三)擅自擴大或縮小服務范圍的;
(四)違反規定降低服務質量的;
(五)未按照養老服務合同提供約定服務的;
(六)其他違規行為。
年底臨近,記者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持續了一年多的全國各地存量企業年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向具有資格的專業機構移交的工作,已經基本完成。
恰在此時,11月12日,保監會頒布了《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這是中國第一部專門針對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的專項法規,包括六章共51條,分別對養老保險的經營主體、養老年金保險的產品管理和經營管理、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和法律責任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據保監會的要求,今后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將以此為準。
幾天后,11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名單,共認定24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其中,包括長江養老、國壽養老、泰康養老、平安養老等六家保險機構,分別獲得多種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牌照。而長江養老保險公司一舉獲得受托人、投資管理人和賬戶管理人三重資格,年底即將全面承接上海市年金中心規模累計約180億元的企業年金業務。
圍繞年金制度,兩個相關機構政策、動作迭出,表明各方面均十分看好養老保險市場的未來潛力,競爭其實相當激烈。而保監會有關人士表示,頒布《管理辦法》的意圖,是為養老保險業務訂立規則,防范風險,同時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政府制定準入,其余的交給市場”。
定義“三個年金”
《管理辦法》對養老保險的含義做出了新的解釋。據此,以往傳統意義上所說的個人養老險、團體養老險和企業年金都屬于文件規定的養老保險范疇。
從風險的角度,養老險是用來抵御“活得太長”的老齡化風險,以及用來防范死亡風險的壽險具有不同的意義。目前,保險業已開發百余商業養老險品種,均屬于契約型養老保險,個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和經濟能力,直接向保險公司購買;也可以由企業作為一種內部福利,為企業員工集體購買,作為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在《管理辦法》當中,前者被定義為“個人年金”,后者被定義為“團體年金”。
此外,還存在一種信托模式的養老保險,被稱為“企業年金”。這實質上和團體年金一樣,也是企業作為福利為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不過,根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號令)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3號令)中的規定,有別于“團體年金”的契約型,企業年金的管理采取信托模式。
具體而言,企業年金需要由企業委托符合勞動保障部認定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作為企業年金計劃的受托人。企業需要成立專門的年金管理委員會,對年金設立獨立的專門賬戶。企業年金需要事先規定固定的繳費率,對受益人則采取登記個人賬戶的記賬方式,每個人的繳費和運營收益完全對應到個人;在約定的繳費率之下,未來年金的領取額度完全取決于資金運營狀況,受益人需要承擔全部的投資運營風險。
上述兩個文件規定,企業年金當與政府部門脫鉤,實行市場化運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接收新的企業年金計劃;新建立的企業年金計劃,要由具備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而企業新設立企業年金計劃,需要報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的年金方案,還應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對于企業年金,以上《管理辦法》也作出規定,除要求按照國家已有的規定進行管理運營,對合同的訂立、風險的提示等也做出了規范性的要求。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報告。
統合“第二支柱”
《管理辦法》引人注目地將保險公司經營的傳統養老險業務,與我國以往由社保部門管理的企業年金,統稱為年金。尤其是將團體養老險稱之為團體年金,使之處于和企業年金并列的地位。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在為保險公司全面進軍養老保險業務“正名”。
在中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體系中,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支柱,企業年金被看作是第二支柱,個人養老險和團體養老險是第三支柱。作為“第二支柱”,以往各地企業年金基金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管理,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可享受在稅前列支的優惠政策;而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年金和團體年金,卻幾乎沒有任何此類似“支持”。
目前國內共有51家壽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險業務。從2004年至今,中國保監會先后批準成立了太平養老、平安養老、中國人壽養老、長江養老和泰康養老等五家專業養老保險公司,專門經營養老保險業務。他們不但經營傳統養老險業務,也積極爭取成為合規的企業年金管理人。
由于存在稅收優惠政策,有實力建立企業年金的大企業更青睞信托型的企業年金。為了和其他金融機構爭奪年金管理人的資格,各保險公司收取的管理費一再降低,甚至一度打起“零管理費”的價格戰。
不過,契約型養老保險也有自身優勢。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生命表和精算技術,利用保險公司的“三差”(費差、利差、死差)獲取收益。由于管理成本相對較低,如果經營得當,長期收益相當可觀。而在信托模式下,基金管理機構的主要收入來源僅僅是固定比率的基金管理費用。而且,如果采取信托模式的年金計劃,保險公司為了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需要和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同臺競爭,進入門檻大大提高。
“說實話,現在企業年金業務根本不賺錢,剛開始都是在賠錢。”一壽險公司高管無奈地告訴記者。很顯然,保險公司更傾向于發展契約型養老保險模式,但這一模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信托模式企業年金的沖擊。
早在2005年,當時三大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人保和平安的掌門人就曾經在政協會議上分別遞交了有關年金市場的提案,主要內容無不與提高契約型養老保險的地位、爭取稅收優惠政策等有關。
《管理辦法》頒布后,保監會再次公開強調,企業年金是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共同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從原來的“三支柱”之分,到把“第二支柱”與“第三支柱”合并,顯然是在概念上為團體年金的發展鋪平道路。
此外,《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指出,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享受稅收優惠。實際上,除了企業年金,目前對于其他兩項年金業務并無具體的優惠政策。目前保監會正在加緊推動對個人年金和團體年金險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
創造寬松環境
“又快又好,做大做強”,一直是保險業近年來的主旋律。《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固然是近年來養老保險市場規模總體上獲得較大增長,但保監會有關人士也指出,我國的商業養老保險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存在整體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外部經營環境還有待改善等問題。
因此,《管理辦法》在對具體業務的經營管理做出規范的同時,比較注重為保險公司創造寬松環境。“發展”二字仍然是整個文件的主旋律。
此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的受托人必須是符合資格的養老金管理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進一步解釋,所謂養老金公司,應當完全專注于信托型養老金計劃的管理,這意味其不能再經營其他商業保險品種。
對于經營主體,《管理辦法》的規定則較為寬松。其第十條表述,除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人壽保險公司和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均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且在保監會頒發的牌照當中,其營業范圍就包括了所有的年金品種。
在保監會有關人士看來,養老險和養老金從英文字面上看完全一致,二者并無本質區別,他們認為,在西方國家,例如在美國,養老險公司除可以經營契約型個人年金、團體年金,也可以受托經營信托型的企業年金,這三項業務并不沖突。
一些保險公司人士也表示,一個服務商同時經營多種業務會比較全面,只要保證在公司內部將契約型和信托型分開賬戶各自獨立運營、單獨核算,便可起到防止擠占挪用的現象。而全面經營也可利用保險公司的人力資源優勢,同時形成規模效應。
同時,根據保監會2004年3月修訂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需要設立分公司。但有些保險公司反映,養老保險公司成立之初,如果廣鋪機構,必然占用大量資金,對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帶來約束。
針對此,《管理辦法》專門做出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開展業務,且可以通過委托形式辦理企業年金,并應按照規定與保險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此外,對于對同一投保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員,保險公司可以統一承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這些規定為養老保險公司擴大業務鏟除了地域障礙,在業內受到一致的擁護。
此外,《管理辦法》還強調,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
其別指出,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在這個意義上,傳統概念的養老保險更接近年金的實質。
雙重模式之爭
不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于《管理辦法》當中的某些規定并不認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表示,根據企業年金的國際管理經驗,現在的養老險公司只能看作“準養老金公司”,未來還需創造條件令其進一步轉化為完全的養老金公司,完全專注于信托型的養老金管理業務。據透露,金融機構獲得受托人資格,需要出具不經營其他商業保險業務的承諾函,未來一旦違背承諾,將取消其資格。
對于保險公司可委托保險機構代辦有關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規定,勞動部有關人士也表示,如果所委托的保險機構與獲得企業年金管理人資格的保險機構屬于兩個法人,這就違反了“一部三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于4月23日聯合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社保部門終將會取消違規公司的年金管理人資格。
在社保部門看來,企業年金屬于社會保險的性質已經非常明確,因此在管理和監管上應當符合對社會保險的要求。很顯然,主管機構的觀念若不能獲得一致,這對于養老保險市場未來的發展將形成不小的阻力。
而在一些專家眼中,無論是契約型還是信托型的年金計劃,其實都各有利弊。例如,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的市場主體分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四類。據其規定,“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和相互持有股份”,由此,“四個人”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形成“‘權’與‘錢’分離的“三權分立”。如此,意在保護養老金不受以往社保經辦機構三權合一制度下巨大的道德風險困擾。
但是,信托型的養老金計劃牽涉機構眾多,程序繁雜,又大大增加了養老金管理的交易費用。這也使得大量資金并不雄厚的中小企業徘徊在年金計劃大門之外。契約型養老金計劃運作成本雖低,年金運作完全集中于同一機構,又不免令人擔心資金運作當中擠占挪用和投資失誤的風險。
此外,學者也擔心,企業年金的管理運營按照社保模式的投資理念,難免過于保守,很難真正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一度提出,要研究制定中小企業在信托模式下的集合年金計劃,但或許因為操作上的復雜性,至今遲遲沒有出臺辦法。看來,未來能否研究出融合兩類制度優點的養老保險計劃,尚需要加速提上議事日程。
一、強化公辦養老機構服務宗旨,做好三項工作,一是加強管理,提升服務水平,二是要創立自己的品牌,發揮公辦養老機構機構示范作用,三是抓好創新管理,把現有的政策落實好,實行績效考核。
二、加強社會辦養老機構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打造升級達標示范性養老機構,引導社會辦養老機構按照我市養老需要發展布局發展,培育助老家庭連鎖管理機構科學管理模式,創新管理經驗。
三、完善社會辦養老機構規章制度。一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出臺《市社會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增加獎懲和處罰內容,提高執行力度,更好地規范養老機構服務市場;二是認真落實省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與市財政局共同研究補貼方案,制定政府補貼標準,將政府鼓勵社會力量辦養老機構的工作落到實處。
四、創新工作模式。重新啟動社會福利行業協會工作,對社會辦養老機構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對養老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對養老機構進行等級評定等工作。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資本市場;委托理論
一、我國養老保險入市原因分析
(一)人口老齡化的挑戰
中國養老保險入市,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要迎接老齡化社會。中國在2001年65歲以上老人就達到了7.1%,且2010年以后,65歲以上老人比重正在以每年0.3%的速度上漲,2014年比重已達到了10.1%,同時中國60歲以上老人比重為15.5%,遠高于國際老齡化社會標準(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10%,或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即意味著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口處于老齡化社會)。預計到2050年,我國60歲和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將達到4.5億和3.36億,分別占總人口的32.7%和24.4%。老年人口撫養比是從經濟角度反映人口老化社會后果的指標之一,近幾年我國的老年撫養比正在加速上漲,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分別為12.7、13.1及13.7。進而,家庭結構將會發生重大變化,“4-2—1”模式,甚至“8-4-2-1”模式都將會出現,此時子女負擔將會大大增加。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中國將會出現出老年人口增長快,規模大;高齡、失能老人增長快,社會負擔重;農村老齡問題突出;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獨居化加速;未富先老矛盾凸顯五個特點。將給社會帶來重大養老壓力。
(二)養老金保值增值的壓力
我國的養老金籌資模式是現收現付與完全積累相結合的混合制,具體指的是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的基礎養老金的現收現付與個人賬戶積累的混合制,在此之外還有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補充養老保險、個人自行繳納的商業保險。現收現付是政府作為主體,將現代人交上來的養老金發放現代老年人的養老金,具有代際轉移和以收定支的特點,如果不進行增值,很難應對加速發展老齡化問題。企業年金幾年前已進入資本市場,企業年金并沒有形成強制性的制度,在養老金市場,僅僅占了一個小小的比重,中國養老錢80%以上在基礎養老保險上。此前,基本養老金只能投資于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從現實的情況來看,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從2000年開始有統計數據,截至2014年年底,平均年化收益率僅為2.32%。基本養老金每年收益率低于一年期存款利息收益,也低于14年來的通脹水平。另據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測算,基本養老保險在過去20年來,貶值將近1000億元。正是為了應對養老金巨大的貶值壓力,所以才推動了養老金入市,進行多元化投資,提高養老金保值增值的能力。
(三)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值得借鑒的相關投資經驗
在多元化投資方面,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已經積累起一定的經驗。從2000年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建立以來,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已有了10多年的經驗。2014年,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率為11.7%,自其成立以來,年平均收益率在8%以上。同時,企業年金在2007-2012年期間,投資收益率也達到了8%以上。廣東省養老金早在2012年就委托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廣東1000億元養老金入市兩年,年收益率超過6%,利潤達110多億元。從以上兩點看來,養老金投資入市是有理論依據和實踐經驗的,在一定的程度上可能實現養老金的保值增值。
二、我國基礎養老保險投資運營中委托分析
據8月23日,國務院公布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投資管理辦法》中提到,基礎養老金的投資將按照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后,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托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同時規定,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合同,受托機構與養老基金托管機構簽訂托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如果借鑒企業年金的投資運營經驗,養老參保人、社保機構和具體運營機構將形成如下委托關系。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內容分析
1.一級委托
根據國家政策,符合條件的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公民都是投保人,他們將自己的收入(職工是工資收入)一部分交給地方政府的社保機構,地方政府根據自己地區的情況預留一部分,其他資金委托給國務院委托的機構(例如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行,從而形成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級委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級委托關系是具有強制性的委托與特點的,其強制性表現在:一方面,根據國家政策,符合條件職工是必須繳納養老保險金(一般由企業代扣代繳),符合條件的居民原則上是自愿繳納,但國家是希望每個人都繳納的。另一方面,不管投保人(居民或者職工)是否愿意將養老金交給國家授權機構,在地方政府的決定下,投保人是沒有選擇余地的,基礎養老金由地方政府交給國家指定的機構。
2.二級委托
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投資管理辦法》規定,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合同,這個過程涉及的委托關系,是由國務院授權機構作為委托人,選擇符合條件的受托機構,代管基本養老保險的投資運行。
3.三級委托
三級委托關系中主要指受托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之間的委托關系,受托機構與托管人之間形成的委托關系。在投資管理人的選擇上采取市場化競爭的方式,使得這一級的委托關系具有市場化經營管理的特征。這里的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機構委托,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而所謂的托管人,是指接受養老基金受托機構委托,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托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業績和社會信譽,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特征分析
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委托鏈特點來看,明顯不同于其他資產委托風險的特征。
1.委托是多級層次,鏈冗長。初始委托人(投保人)與最終人(投資管理人)之間是多級委托的關系。通過較長的過程,實現層層委托。現在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公司成立,而其中間人一般為社會保險的管理機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等,而最終人不直接對初始委托人(投保人)承擔責任,只是對它的委托人(受托機構)承擔責任。
2.初始委托人(投保人)對人的監督是間接監督而不是直接監督。這樣導致初始委托人的利益無法通過直接監督來實現,同時作為一般居民和職工不大清楚投資運營問題,可能會出現初始委托人的監督缺失。
3.作為政府機構的中間委托人人具有雙重身份。中間政府機構作為參保人的人同時又是下一級委托層次上的委托人。這種雙重身份易導致“角色相悖”(即作為委托人努力完成中央政府交代的任務,同時作為人,又會考慮當地政府養老的情況和機構運行情況追求自身利益)。有可能出現中間委托人淡化委托人意識、忽視委托人利益而強化人利益或者與人共謀,最終犧牲受益人利益。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風險分析
1.存在制度性風險
一級委托關系中,參保人是第一委托人也是最終受益的被保障人,而社保機構和國務院授權機構第一人。作為最終受益人的第一委托人往往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者相關專業知識欠缺,并且數量眾多且分散,他們無法形成凝聚的力量對政府機構關于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基本養老保險金投資管理辦法》中提到投資委托人要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盡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但是并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參保人的知情權,即使了解了投資管理情況,也沒有相關知識、能力和權力去管理,所謂的監管往往只是形式。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在基本養老保險在地方政府或部門利益的驅動下,這部分基金可能無法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甚至出現被非法擠占、挪用,使其以各種違規形式流入房地產、資本市場和基礎設施等領域。投保人作為社保基金的真正所有者,卻無法通過有效途徑對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約束,無法實行本應具有的委托權。
2.存在逆向選擇風險
在第三層委托中,受托機構在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對這部分基金進行投資運營時會產生逆向選擇風險。在這級委托關系中,受托機構會根據政府授權機構的要求,付出必要的成本尋找到能力最強的投資管理機構,以期能夠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最大化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會謹慎的選擇投資管理人,《基本養老保險金投資管理辦法》中提到受托機構在選擇投資基金人時英選擇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而作為人的投資管理機構一旦獲得這部分基金的投資運營權,就會從中獲得豐厚的管理收益、投資收益和無形的名譽收益。但是投資管理機構的信息大多屬于私人信息,受托機構在選擇的過程中可能無法準確獲得其真實資料,更多的是參考原來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業績。投資管理機構作為理性經濟人為了爭取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權,經常會隱瞞對自身不利的信息。在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的同時,還需要考慮的是資本市場的狀態,過去的經營業績不能完全代表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能力,資本市場不是一成不變的。考慮到上述條件,這樣就使得社保基金理事會無法準確掌握這些備選人的真實條件。在這種情況下,社保基金理事會可能會做出選擇了低劣的投資管理機構的錯誤行為。由于社保基金自身的特殊性,社保基金理事會出于對社保基金安全性的極高要求,會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過程實行較一般性基金的更為嚴格的監督與約束,這就造成了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成本的增加。如果投資管理機構從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中所獲得收益小于其他機會的投資收益,那么資本市場上優秀的投資管理機構可能會追求自身收益而放棄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因此,在社保基金的投資市場上,會出現留下的是投資運營能力較低的投資管理機構,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市場的逆向選擇現象。
3.存在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指雙方獲取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在簽約后的委托風險。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作的道德風險發生在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決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例如投資管理機構可能會采取委托人不易察覺的隱藏行為降低了基金的投資運營效率;投資管理機構會為了盲目追求高額的投資回報而實行激進的冒險投資行為,有悖于養老金投資的安全性原則。所以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道德風險存在于“基金投資、交易、銷售、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
三、相關建議
(一)加強受托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市場競爭
投資管理機構熱衷于爭奪委托人的資格,動機來自于較高的手續費和由此獲得的無形名譽。完善的委托市場強調受托機構、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有效的利益協調和制衡關系,也需要注重各個環節合理的退出機制,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效益最大化目標。
(二)運用風險補償機制
為了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不僅要借鑒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經驗,也要借鑒國際經驗.確定一個最低收益保證,使養老金在時展過程中不出現貶值,要保證一定的收益。可借鑒智利的做法,建立相應的盈余準備金和風險準備金。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回報率低于最低投資回報率時,首先用盈余準備金彌補;不足用風險準備金彌補;如果仍然不足,則由政府財政來彌補基金收益率的剩余差額。
(三)建立獎懲及問責制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合法權益。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包括新開墾土地)中給予調劑,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調劑后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轉為城鎮戶口。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屬土地出讓方式的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屬行政劃撥方式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財政承擔。承擔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確定。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抵繳。政府承擔60%。適當提高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
第七條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八條部分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按照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第九條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愿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納入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已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連續記錄,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第十一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領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一次性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并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
第十二條征地時。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征地項目、涉及人數、補償標準、征地面積、費用籌集方式等進行征前告知、聽證。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費用審核。農牧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涉及人數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其審核后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繳費額。由國土資源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個人繳費劃入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管理機構負責向國土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據收款憑證。政府承擔部分由財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并通知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預先留足養老保險費用。負責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并將劃入憑證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財政部門提供的繳費憑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單獨核算。單獨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在國家統一規定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別管理。完全失地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管理;部分失地的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賬。所繳資金存入專設的財政專戶。暫按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建立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準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第一條 根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財政部的《關于加強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財務管理的暫行規定》,并結合各地試點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作為專項收支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表外單設“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類”一類預算科目,專項列收列支。具體科目設置,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的預算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政策和計劃,地區(個別按系統)自收自支,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各地區負責管理待業保險基金的專職機構和管理退休養老基金的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主管機構),均按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所需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分別從“兩項基金”中提取列支。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構,要按政策制度積極組織收入,按預算計劃合理節約地辦理支出,堅持專款專用,遵守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和銀行的監督。
第六條 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的預算、決算,實行“收付實現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預算年度。
第二章 預算的編審
第七條 各縣(市)基層主管機構應于每年預算年度開始前,按照上級規定的財務制度、費用開支標準和預算表式,編制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年度基金收支預算和主管機構管理費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市)財政部門核定,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同時,財政部門應將批準的預算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一份備案(是否需要通過地〈市、州、盟〉匯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定)。
第八條 各地(市、州、盟)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機構的管理費年度預算,應于每年預算年度開始前比照上述規定編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將核準備案的各縣(市)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預算以及縣(市)以上各級主管機構的管理費預算匯總后,于每年年度開始后2個月內,上報財政部2份,同時抄報中央主管部門1份。財政部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審批程序匯總上報。
第三章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條 地方各級主管機構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的預算執行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應逐級按季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于每季終了后20天內向財政部報告匯總預算執行情況。
第四章 決算的編審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主管機構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后及時、正確、完整地逐級編審待業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基金年度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其中,縣(市)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由縣(市)人民政府核銷;縣(市)以上主管機構的管理費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核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匯總的年度決算,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上報財政部兩份,同時抄報中央主管部門1份。財政部按照國家規定的決算審批程序,匯總上報。
第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構的“兩項基金”年度決算收支結余,應當如數及時存入“兩項基金”財政計息專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專款專用。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條 經國家批準個別實行按系統統籌的中央主管部門預算管理辦法,除不開支管理費外,均比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直接報財政部審批辦理,并抄報勞動人事部。
第十四條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按地市)為單位進行“兩項基金”統籌管理的,比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計劃單列市的預算管理辦法,按一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有關預算、決算、和預算執行報告的表格要求,另行規定布置。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暫行條例》,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撥方式將由差額繳撥逐步改為全額繳撥。為取得經驗,摸索一條在全市實行全額繳撥的路子,經研究決定,自1999年5月起,在西城區及駐區參統企業中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管理試點工作。現將試點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繳撥,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現行政策規定,對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次性全額收繳;對應由統籌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撥付到企業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上,原由企業或單位負擔的部分離退休費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一方面為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費提供了條件,另一方面也為基金的征繳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在試點過程中,西城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利用綜合手段,加大基金征繳力度,確保基金收繳到位。駐區參統企業要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要求,按規定的時間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為配合試點工作的進行,對現行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月報表及報送程序進行調整:企業于次月1日前向西城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月報表,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于次月5日前報市社保中心。
四、為確保離退休費按時足額發放到離退休人員手中,西城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將養老保險費撥付到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上。參統企業必須開立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專戶。基金支出專戶原則上在市工商銀行開辦。企業收到基金后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在試點過程中,西城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駐區參統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務管理辦法(暫行)》,確保基金帳目清楚,專款專用。
六、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差額繳撥變為全額繳撥,是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重大改革。西城區勞動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試點工作的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要及時了解情況、反饋信息;對試點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駐區參統企業要積極配合試點工作的進行,嚴格按規定的時限報送有關表格,繳納養老保險費,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
1.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務管理辦法(暫行)(略)
2.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會計處理事項舉例(區經辦機構用)(略)
3.北京市養老保險新舊會計制度轉換及會計事項調整說明(區經辦機構用)(略)
一、市級統籌的實施范圍
(一)*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城鎮企業(按國家和省規定實行省級管理的行業企業除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全部職工;
(二)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二、工作責任
市政府承擔市本級和各區縣完成目標任務后的保發放責任。各區縣政府承擔所轄范圍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基金征繳、清欠等各項目標任務全面完成的責任。市政府根據省下達給我市的目標任務,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度擴面、基金征繳、清欠等目標任務分解下達給各區縣政府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與各區縣政府主要領導的工作業績、獎懲掛鉤。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區縣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征收計劃執行情況和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情況進行按月檢查、季度通報和年度考核。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統一調劑、統一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和支出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嚴禁擠占挪用。
(一)各區縣開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前所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市級統籌基金,可暫留存各區縣按原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區(縣)如需使用時,須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同意后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方可使用。留存積累基金主要用于彌補本區(縣)未完成當期基金征繳、清欠目標任務時的收支缺口,應上交的省級調劑金,本級離退休人員調整待遇支出,以及在中央轉移支付補助金、省級統籌調劑金未及時到位,影響當地基本養老保險金正常發放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市對留存積累基金實行統一管理,未經批準,各區縣不得擅自動用。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社保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對違規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征收計劃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當期省下達的養老保險擴面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目標任務編制,經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執行。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月征收的養老保險基金月末余額全數上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末余額全數劃轉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三)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支出計劃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市本級和各區縣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支出計劃必須核算到人,及時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定。市財政局每月將應支付的養老保險基金按時劃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支付計劃,每月將資金按時足額分別劃到市本級和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再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資金劃至各銀行、郵局帳戶。
(四)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后,中央轉移支付補助金和省級統籌調劑金以及市級調劑金不再下撥各區縣,作為全市統一的調劑基金,用于確保發放。
(五)對違保險政策擅自納入統籌所產生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不得納入基金統籌支出范圍,由當地政府自籌資金解決。
(六)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為獨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核算單位,基金核算按照《四川省社會保險基金核算辦法》執行。
四、業務管理
(一)完善業務流程和管理網絡。在建立統一的業務管理網絡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業務流程,完善管理軟件。各區縣應按規定做好參保登記、基礎信息、人員增減、繳費基數、基金征收、個人賬戶、基金財務等具體工作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此實施實時監控。
(二)嚴格退休審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現行退休政策,把好政策關。
五、激勵和約束機制
(一)各區縣當期完成征繳、擴面目標任務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解決;當期沒有完成征繳、擴面目標任務的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20%的資金解決,其余80%的資金從其留存積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積累基金用完時全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彌補。
(二)市本級和各區縣當期完成或超額完成擴面征繳目標任務的,由市和區縣政府按完成和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一定比例給予勞動保障、財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補助,所需資金分別由市和區縣財政預算安排。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六、管理體制和人員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