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4:54:59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林業行政工作計劃,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調整組織,加強領導,提高對綜治工作的認識和重視程度。
根據近年來的工作經驗,綜治工作成效如何,主要取決于基層信息員和各街道領導的工能力。為加強綜治工作的領導,今年初在村兩委的會議上,對去年的綜治各組織成員進行了認真考慮,做了局部調整,充實了領導力量。村黨總支成員對綜治工作做了詳細布置,將綜治工作納入主要議事日程。同時與政府簽訂了綜治工作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為了切實將綜治工作落在實處,激發各個綜治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重新研究調整了獎金的分配辦法,盡量做到責、權、利掛鉤。
二、健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章辦事。
為了開展好各項工作,年初制定了綜治工作計劃,創安工作計劃,反xx工作計劃,禁毒工作計劃,普法工作計劃,信息員培訓計劃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各個工作計劃,認真落實計劃內容。先后進行了兩次普法宣傳,根據我村實際,宣傳了土地管理和農民建房、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
按照要求,每月召開兩次矛盾糾紛排查專題會議,除在林改中正常出現的山場界線糾紛外,共排查調處三起較大的矛盾糾紛,其中山林糾紛一起,家庭糾紛一起,鄰里糾紛一起,三起糾紛有兩起制作了調解協議書。經過回訪,沒有復發現象,履行協議情況良好。
全年進行了一次信息員培訓,針對農村基層常見的鄰里糾紛的特點和形成原因,在培訓會上認真學習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介紹了什么是無義管理、怎樣分別用民法、刑法、行政法規處理身邊的事情;學習了侵權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關于時效方面的基本知識。使信息員提高了認識,增加了知識,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得到提高。
三、綜合治理,全面推進,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為了全面開展綜治工作,還配合街道綜治辦,和村內各企業簽訂了綜治工作責任狀。將綜治工作的具體任務分解到企業和基層。在召開各社區干部會議時,布置綜治工作,如矛盾糾紛排查、反xx工作,禁毒工作、社會治安巡邏工作、交通安全和安全生產工作、土地管理工作,自然災害預防工作等。
經過努力,今年上半年沒有發生民轉刑事件和集體上訪事件,矛盾糾紛的發案率較往年有大幅度下降,沒有重新犯罪,社會穩定和諧。
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有待于努力提高的方面。諸如:
1、法制宣傳范圍不夠廣,力度不夠大,適用性不夠強。
2、治安巡邏不夠正常,易被不法分子鉆空子。
3、法制宣傳月活動開展的不夠熱烈,尚未達到預期目的。
4、法制信息員、調解信息員、信息員等人員的作用尚未真正發揮出來,工作積極性尚未激發出來,許多事情還需要靠少數人去解決。我們深信,只要積極努力,認真補差糾偏,今后的綜治工作會跨上一個新的臺階。
與本篇 【村2012年度綜治工作總結】 內容有關的:
2012年度工作總結
2012年度行政工作總結
公司人力資源部2012年度工作總結
2012年度社區黨務工作總結
縣林業2012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總結
醫保工作者個人年度工作總結
教育局婦聯2012年度婦女工作總結
20__年德育工作計劃
20__學年第一學期教導處工作計劃20__年工作計劃
20__年行政工作計劃
交通局20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計劃
20__年度醫院工作計劃
鎮土地所20__年工作計劃
20__年全市民政工作計劃
20__教師校本培訓計劃
20__年中學工作計劃
鎮政府20__年城建工作計劃
20__年度宣傳工作計劃(鄉鎮)
鎮政府20__年計劃生育工作計劃
鎮農辦20__年度工作計劃
教務支部20__年度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0)
鎮政府20__年經委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0)
20__年水務局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鎮政府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52)
20__年護理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0)
20__班主任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0)
主管醫師個人工作總結(,20__年1月6日,154)
20__年春運期間公路安全保障工作方案(,20__年1月6日,151)
市公路管理局委員會20__年黨務工作要點(,20__年1月6日,101)
區20__年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預防科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公訴科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20__年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意見(物價局)(,20__年1月6日,101)
20__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導處工作計劃(,20__年1月6日,101)
地稅局機關支部20__年工作總結(,20__年1月5日,112)
工商局黨務工作匯報(,20__年1月5日,112)
工商銀行分行20__年工作總結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5日,126)
街道人大工委20__年工作要點計劃(,20__年1月5日,181)
團委辦公室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1日,180)
20__ 黨支部工作計劃(,20__年1月2日,353)
學校衛生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1日,146)
20__年財務工作思路(,20__年1月3日,451)
20__年工會工作計劃(,20__年1月2日,409)
20__工會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265)
市經濟商務局20__年工作總結和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1日,154)
民政局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81)
20__-20__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20__年1月3日,150)
某中學20__-20__學年工作思路(,20__年12月31日,148)
20__年林業工作計劃(,20__年1月2日,154)
新城區教育督導室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2日,138)
計生協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51)
通信部門20__年度工作總結及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1日,180)
檔案室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60)
公司黨委20__年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75)
20__電教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1日,142)
20__年度個人工作計劃(,20__年1月3日,1265)
辦公室20__年工作思路(,20__年1月2日,574)
駐村工作突破年工作計劃(,20__年12月30日,163)
村20__年-20__年經濟發展三年規劃(,20__年12月28日,281)
20__年檔案工作計劃(,20__年12月28日,220)
X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20__年工作目標(,20__年12月28日,277)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20__年工作要點(,20__年12月28日,249)
20__年度愛國衛生工作計劃(,20__年12月26日,325)
行政效能建設工作情況匯報(,20__年12月21日,227)
縣宣教工作20__-20__年規劃(,20__年12月21日,270)
20__年社區科普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9日,336)
20__年全市黨委系統信息工作意見(,20__年12月19日,318)
平安社區建設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7日,389)
20__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暨平安建設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7日,531)
創建平安學校建設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7日,224)
20__年街道辦工作要點與計劃(dyx558,20__年12月14日,469)
村20__—20__年新農村建設規劃(,20__年12月4日,427)
20__黨支部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日,3330)
20__年學校工作計劃(,20__年12月1日,691)
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實
一是召開了由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和法制機構負責人參加的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會議,對20__年度全縣依法行政工作進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二是根據縣政府上年度各鄉鎮、各部門依法行政目標考核情況,對20__年度依法行政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進行了表彰。同時,結合__縣實際,制定印發了《__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__縣20__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將有關工作任務進行了分解,分階段明確了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責任單位、責任人;并要求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出具體的工作計劃、工作方案,報縣政府審定后實施,確保全縣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落到實處。
二、繼續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執法
一是進一步推進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在去年制訂完成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罰款適用規則和罰款基準工作的基礎上,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計劃進行了實施。縣政府把各行政執法部門落實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責任目標進行評議考核,并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時,作為重要依據。二是認真落實行政處罰首查先行整改制度,加強對全縣行政執法單位行政處罰的指導與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三是積極落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實行“一案一備”。要求各行政執法機關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備案材料包括統一格式的備案報告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同時,加強監督檢查,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落實,并將備案審查工作納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內容。四是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全縣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全部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各行政執法部門還制定和完善了有關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有力地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了執法質量。全縣不存在無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五是做好行政執法證年審工作。今年3月份對全縣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了培訓考試。對未參加縣政府法制辦組織的培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不得通過年審,并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六是堅持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擬上崗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經考試合格的授予其行政執法資格,方能上崗執法。七是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力度。依據《__縣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規定,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大追究力度,對群眾舉報、新聞媒體曝光、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部門轉辦,以及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執法線索,一經查證屬實,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八是進一步落實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項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行政行為的重要制度,它作為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管理的監督機制,對促進依法行政工作開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有著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全縣各行政執法部門內部均建立了行政執法制約機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行政執法獎勵機制、行政執法追究、懲戒機制。使“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原則落到實處。
三、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切實履行行政復議職責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切實履行行政復議工作職責,縣政府采取了多項工作措施。一是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宣傳力度,要求各鄉鎮政府、縣直各單位通過各種形式,組織本機關人員進一步學習《行政復議法》,充分認識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將群眾反映的行政爭議引入行政復議渠道。二是要求工作人員在辦理事項過程中積極宣傳《行政復議法》,發現依法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解決的事項,及時引導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三是縣政府法制辦積極采取便民措施,完善接待制度,認真接待行政復議申請人。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要在法定期限受理,切實做到有案必受,受案必審,審案必結。對于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定條件的申請,也要及時告知其他救濟渠道。有效地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及時糾正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四是創新復議工作模式,注重運用協調和調解的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今年上半年,縣政府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7件,決定受理5件,全部按照法定的時限辦理。目前已審結3件,其中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2件,經調解,當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1件。法定期限內審結率為100%。
四、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情況
按照《綱要》要求和__政辦〔20__〕67號 文件要求,各單位、各部門將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活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領導組織,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基礎工作,規范行政行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辦事效率。同時,作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著重突出體現部門特色,在整體推進法治誠信服務型政府建設進程的前提下,選擇最符合(單位)職能要求的某一個或幾個方面作為工作重點,形成重點突出、各具特色的工作格局。20__年上半年,我們在認真總結以往示范單位創建工作經驗的 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示范單位面,確定李口鄉、縣林業局、縣物價局為全縣第三批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培育對象,力爭到20__年,使全縣60%以上的鄉鎮政府和政府部門達到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標準。
五、法制機構落實市政府法制工作要點情況
根據《__縣20__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__市20__年政府法制工作要點》,縣政府法制辦制定印發了《__縣20__年政府法制工作要點》。確定20__年度的政府法制工作,要以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繼續推進法治誠信服務型政府建設為主線,以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努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為重點,突出抓好行政復議、行政執法監督、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和依法行政宣傳等工作,為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堅強的法制保障。并將有關工作任務進行了分解,分階段明確了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責任單位、責任人。確保圓滿完成省、市確定的依法行政責任目標。
六、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宣傳工作
3月22日,該縣在行政路中段舉行了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全縣14個鄉鎮、39個縣直單位的有關人員共560余人參加了這一活動。縣人大副主任徐子生、縣政府副縣長王長和等領導親臨現場。據不完全統計,此次宣傳活動共出動宣傳車輛26輛,懸掛橫幅62條,設立咨詢臺53個,版面展示87個,發放宣傳資料5000余份。集中展示了全縣貫徹落實《綱要》所取得的顯著成績,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制、誠信、服務型政府,營造了濃厚的輿論氛圍。
一、切實領導,把綜治維穩和創建平安單位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在市委綜治辦的指導和幫助下,切實加強了對綜治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文秘站:,局辦公室具體落實。市局機關、
五縣(區)司法局、昌寧監獄和勞教所均健全了機構,都由主要領導親自擔任綜治維穩領導小組組長,并把綜治工作納入單位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工作議事日程。年初對全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進行了傳達貫徹,把綜治工作與司法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安排,并與五縣(區)、勞教所、機關各科室簽訂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把上級的精神與實際工作結合起來,做到年初有工作計劃,日常工作有督察、落實,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能夠經常性專題分析綜治工作情況,研究解決綜治工作出現的問題。
二、充分發揮綜治成員單位職能作用,全面推進綜合治理工作
(一)切實加強對罪犯和勞教人員的管理,確保了監所安全穩定。××監獄、勞教所牢固樹立穩定第一的意識,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消除隱患,加強對各種罪犯、勞教人員教育改造規律的研究,加強分類教育和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掌握思想動態,積極預防不穩定因素的產生,對重新犯罪傾向做到超前防范,及時化解。通過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教育,努力把罪犯、勞教人員教育改造成遵紀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不斷提高教育改造和挽救質量。
(二)人民調解工作扎實開展,成效顯著。一是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社會公信力不斷提高。按照司法部提出的創建標準化調委會的要求,全市已有85以上的人民調委會基本實現了“五有”(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識牌、有專門的“庭式”人民調解室、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有調解文書和工作統計臺帳)、“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六統一”(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印章、人民調解工作標志、程序、制度、調解文書統一)。為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還專門制定了標準化調委會標準,每個標準化調委會的調解室都掛有人民調解的工作職責、程序、紀律、原則,糾紛當事人的權力、義務,調委會監督臺,調解受理范圍,工作流程圖等,建立了糾紛排查、糾紛登記、糾紛信息的傳遞與反饋和聯合調解、回訪、統計、文書檔案管理、值班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標準化調委會的創建,既方便群眾了解、監督調委會工作,又促進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有效開展。二是夯實調解基礎,創新調解機制。人民調解網絡已由原來的鄉村兩級延伸到自然村、社區、企業,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在鞏固中穩步發展,農村調委會得到加強,企業調委會逐步組建,城市社區調解組織逐步完善。在三級調解網絡中進行了明確分工,簡易的矛盾糾紛直接由村民小組調委會和調解員調處,較大的矛盾糾紛由村調委會調處,村一級無法調處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鄉(鎮)一級調委會進行調處。做到了“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鄉(鎮)”。同時根據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大多牽涉面廣、復雜程度高、涉及部門多的新特點,在全市72個鄉(鎮)組建了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在調解主體的組織上,不僅整合了 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工會、消協等各種群眾性組織,還整合了法院、司法、公安、工商、國土、林業、環保、水利、建設、勞動、民政、、教育、武裝等部門力量。在矛盾糾紛發生時,司法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協調相關組織和部門共同參與調解,解紛息爭,從機制上為人民調解工作注入了活力。今年,全市72個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共調處矛盾糾紛近20__件,調處群體性矛盾糾紛160余件。三是各級調解委員會積極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在做好傳統類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參與城市建設、土地流轉、環境治理保護等社會難點、熱點糾紛的調解,同時更多地運用調解方法解決矛盾糾紛,寓法制宣傳教育于調解之中,做到解決一個矛盾和糾紛,宣傳教育一片群眾。注重理順群眾情緒,化解群眾怨氣,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全市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解矛盾糾紛9941件,調解成功9617件,成功率為96.8,防止“民轉刑”40余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20件20人。四是人民調解經費保障形式多樣。騰沖縣從20__年7月起,對全縣221個村(社區)調委會主任給予每人每月補助人民幣50元;隆陽區正在進行人民調解“一案一補”試點工作;施甸縣自20__年開始,將鄉(鎮)調委會主任每月500元、村(社區)調委會主任每月20元的補助,列入財政預算;隆陽區和施甸縣還分別爭取到13個和18個公益事業編制,作為鄉鎮專職人民調解員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五是建立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機制情況。由于受人力條件的限制,我局從糾紛較多的交警部門入手建立大調解格局,于今年7月草擬了《司法局在交警大隊設立“人民調解室”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已交市交警支隊征求意見,現正在協商中,人民調解進法院、檢察院的具體辦法也正在起草中。
(三)繼續抓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一是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會上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統一安排部署,定期督查,年底進行檢查、總結。二是刑滿釋放(五年)、解除勞教(三年)人員,底數清。對刑釋解教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教活動,幫教率達100。在幫教工作中,成員單位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認真履行職能。如:隆陽區板橋鎮青蓮村就充分依托私營企業(××市鑫焱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搭建安置平臺,建立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基地,為本地刑釋解教人員謀出路,先后共安置兩勞人員××名。由于安置幫教工作開展得力,20__年共接收兩勞人員××人,重新犯罪率為0。
(四)社區矯正工作全面啟動。一是市級調整充實了××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各縣區也結合實際成立了領導小組。二是于6月10日召開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市委政法委書記葛平作了重要講話;市司法局趙偉局長代表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總結了我市社區矯正試點及前期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分別作了交流發言。三是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四是制定出臺了《××市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使 司法行政系統在具體工作中有操作規范、有規定依據和指導性文件。五是各縣(區)積極行動,組建本文來源:文秘站了由公、檢、法、司等部門業務骨干和專門招聘的專職工作者為主體的專業矯正隊伍以及由離退休干部、老教師、村干部、社區矯正對象家屬等為輔的志愿者隊伍,兩支隊伍共有892人。六是狠抓宣傳、擴大社會知曉率,提高社會認知度,取得理解和支持。如:施甸縣對由旺鎮一矯正對象的矯正工作特別制作了電視專題,在市電視臺《政法在線》連續播放。七是注重抓好業務培訓,搞好銜接,強化手段,狠抓社區矯正工作質量。全年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1107人,累計解除矯正182人,終止矯正2人。
一、《物權法》的公布實施,為促進和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物權法》的公布實施,為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指明了發展方向,奠定了法理基礎,提供了法律支持。
(一)明晰林業產權,實現定分止爭
《物權法》的基本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定分止爭,明晰產權歸屬,杜絕各種糾紛爭執。先秦法家曾經揭示闡述過這一深刻道理。管子說過:“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慎子提到著名的兔子理論:“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呂氏春秋•慎勢》)。商鞅進一步地闡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商君書•定分》)。當兔子所有權這一物權不明確時,按照先占主義原則,誰實際占有該物,就獲得了兔子所有權。因此,要避免出現眾人爭奪物權的不穩定狀況,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確物權。這個確定物權的行為就是“定分”。需要指出的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今天,物權日益發達,不僅所有權需要“定分”,用益物權也需要“定分”。
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就是“定分”,具體來說是將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使用權承包到戶,同時由政府登記并頒發權屬證書,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和保護。在通過“定分”、明晰權屬關系后,農戶成為了權利主體和經營主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等權能,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實踐表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現了“山定主、樹定根、人定心”,定分止爭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化解了大量林區糾紛矛盾。據統計,福建省2003年以來,共調處各類涉林糾紛22333起,面積193.1萬畝,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穩定。邵武市家塘鎮鐵羅村,通過林改,從有名的“上訪村”變為“穩定村”。江西省通過林改解決了90%多的山林糾紛。《物權法》的公布實施,將會更加有力地鞏固和發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定分止爭”成果。
(二)理順生產關系,實現物盡其用
物權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物權具有通暢便捷的交易機制,是促進權利人利用其財產,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的前提。《物權法》發揮“物盡其用”的功能,關鍵在于設計好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權利人通過擔保物權制度,拓寬融資渠道,分散經營風險,增強物權交易功能,實現物盡所用。所有權人通過用益物權制度,將自己的財產和土地交給最能發揮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實現“物盡其用”,這對實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集體林原來的生產經營模式僵硬低效,生產關系不順導致了植樹造林難、護林防火難、科技推廣難、產業發展難、農民增收難等問題,最終造成集體林地生產力低下。目前全國25億畝集體林地平均每畝森林蓄積量僅為3.3立方米,既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更低于世界水平。集體林經營管理模式改革是大勢所趨,是農村林業發展的必由之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就是實現《物權法》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的生動的實踐。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創設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明確林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這一用益物權交給農戶,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極大地發揮了農村土地的效用。2005年以來,福建省植樹造林總面積連續3年每年超過200萬畝,比改革前翻了一番。江西省林改兩年多來,每年人工造林面積是近10年最多的。山區農民成為山林的經營主體,舍得投入、精心經營,“把山當田耕,把樹當菜種”,大幅度地提高了林地生產力和單位面積產出率,收入也不斷增長。2006年永安市農民人均林業收入2513元,占農民人均收入的51.2%,比改革前增長3.4倍,有的農戶收入可達萬元。2005年江西省農民林業現金收入比2004年增長40%以上。
(三)明確私有物權地位,平等保護公私財產權利
《物權法》強調對公共財產權利和私人財產權利在法律上給予平等保護,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在社會主義國家立法中是重大的理論突破和制度創新,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物權法》這一立法價值取向有效化解了困擾非公有制林業主體發展的難題。一方面,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得到鞏固,廣大山區農民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得到物權保護,在土地調整、征地、拆遷等過程中農民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為社會民間資本進入林業領域奠定了基本法律制度基礎。江西省非公制造林比重從2004年的不足30%上升到2005年的64.7%,社會投資造林資金達到4.26億元,全省社會投入造林資金2006年達5.47億元。福建省南平市2006年個體私營造林面積占全市造林面積的75.5%;莆田市個體私營造林3.3萬公頃以上的大戶達45家。
(四)理順公共資產支配秩序,遏制公有資產流失
《物權法》在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公共資產支配秩序這個極為重大的制度建設方面,表現出極大的理論創新勇氣。無庸置疑,公有制不能僅僅停留在抽象的政治訴求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法律實現上。《物權法》通過具體的民事規范加強了公有制的法律實現形式,利用《物權法》“特定主體、特定客體、特定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這個基本法律規則,將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等支配關系在法律上規定清楚,并從權利的享有與義務責任承擔相結合的角度,建立公共資產保護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我國林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類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堅持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林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物權法》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物權法》同時規定,涉及土地承包、調整、補償資金以及集體企業處置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體成員決定。從各地實踐來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嚴格推進,林地承包方案等重要事項由集體成員決定。《物權法》通過相關物權制度,對包括林地在內的集體所有資產支配管理加以規范,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林業各項改革在公共資產領域建立起“權利、義務與責任”清晰的具體制度,為有效地防止公有資產流失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
二、《物權法》的公布實施,為推進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和林業產業發展開創了有利局面
現代林業建設需要規范、高效、通暢、便捷的現代市場機制。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仍然有較大差距。市場交易是優化配置生產要素的基礎條件,借助現代市場機制,才能使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積聚,促進林業生產力發展。《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構建現代林業市場機制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符合林業發展要求的市場機制,一是要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二是要充分利用好土地和資金兩類財產的使用關系。就土地使用關系而言,通過承包流轉使林地所有權與林地使用權分離,由最能發揮其價值的人來使用和經營林地。《物權法》通過設定用益物權制度實現這種利用關系。就資金使用關系而言,《物權法》設定的擔保物權制度可以極大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林業市場機制,這類財產利用關系猶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相互促進,相輔相成。林業發展領域如果不能建立起相應的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現代林業市場機制也就無從談起。
(一)保護主體平等地位,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
《物權法》不僅厘清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私人財產的界限,并從制度上明確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馬克思說過:“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要求買者與賣者之間必須遵守交換的等價法則。”因此,失掉了平等,就失掉了市場經濟;失掉了公平競爭,就失掉了共同發展。現代林業建設應該對所有的市場主體,包括國有、集體和私有主體,都一視同仁,使其具有平等地位。這需要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要求提高駕馭市場的能力,進一步統一稅費政策、資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資政策,為各種林業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二)完善用益物權制度,夯實林業市場機制構建的基礎
《物權法》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是用益物權,并建立起相關的用益物權制度,給予了物權的保障,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這為建立農村林地用益物權制度奠定了基本框架。
同時,《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用益物權的有關規定,國有林地承包經營權也屬于用益物權,也應當實現“物盡其用”的目標。
在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不改變的前提下,《物權法》對農村集體林地和國有林地用益物權制度的創設,為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用益物權制度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建設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條件。市場交易的前提是擁有可依法交易的財產權。這不僅要求在法律上明確物的總括利益的歸屬,即明確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還要明確物的使用價值利益的歸屬,即明確物的用益物權人。林地是最基本的林業生產要素之一,但由于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土地所有權不具有可轉讓性,要通過市場機制來有效配置資源,創立林業用益物權制度,對建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具有根本性的意義。
(三)健全擔保物權制度,盤活森林資源資產
擔保物權在于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擔保債權,融通資金。《物權法》在擔保物權制度上取得了突破,設立了抵押、質押、留置、權利抵押等諸多制度,并擴大了抵押擔保物的范圍。根據《物權法》規定,幾乎所有可交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抵押物。《物權法》完善了抵押擔保機制,改變了林權抵押貸款的不利局面,為盤活森林資源資產,拓寬融資渠道,將林權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一個歷史發展的過程。改革開放初期,由于當時社會歷史條件還不成熟,國家對于林地使用權抵押比較謹慎。按照擔保法規定,可以抵押的僅限于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即“四荒地”使用權。同時,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才可以抵押,也就是說抵押物的范圍只限于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這就把“四荒地”以外的林地使用權,排除在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之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此條規定的農作物包括森林林木,土地使用權也包括林地使用權。按照此規定,林地使用權抵押得不到司法保護,意味著一旦債務不清償,債權人不能通過司法救濟來行使抵押權,無法處置抵押物,要求債務清償。其結果,必然導致森林資產難以作為財產抵押來融資。
《物權法》完善了不動產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即可抵押,其立法意圖就是抵押財產無需法律規定,只要不被法律禁止,即可抵押。在《物權法》中,林地、草原與耕地都是農業用地類型。《物權法》明確規定,禁止抵押的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并沒有在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之內。同時,《物權法》規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并且允許多項財產一并抵押,所以林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的林木可以一并抵押。
林業經營具有周期長、投入大、見效慢的特點,因此森林資產抵押融資對林業生產經營具有重大意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農實現增收,目前主要是對現有森林資源的財富存量進行初始分配帶來的,隨著改革向縱深推進,林農增收必須依賴于經營森林帶來財富增量。廣大農戶成為經營主體后,要提高林地生產力,必須自己加大投入、加快資金周轉。在目前農村融資狀況下,山區農民融資十分困難,因而以林權抵押貸款為主的小額貸款顯得極其重要。福建、江西等地的實踐充分證明,以林權抵押貸款為主的小額貸款成為山區農民發展生產、勞動致富等的原始推動力之一。
三、《物權法》的公布實施,為切實保護廣大山區農民的基本利益奠定了堅實基礎
《物權法》是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基本法律,也是保護廣大山區農民基本利益的基本法律。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我國“三林”問題,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通過充分尊重和有力保護廣大山區農民的私有財產尤其是新增財產,是激發他們改善私有財產保有狀況,創造更多社會財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前提。《物權法》通過設定各種制度和救濟方式,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對嚴重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一)保護林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后,社會各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性質一直存在爭議。《物權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明確界定為用益物權的一種類型,確立了基本的法律地位,為土地承包經營人得到更為全面的物權保護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借鑒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經驗,將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即由原來體制下的集體所有、集體使用,改為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集體成員使用,目前主要通過家庭聯產承包的合同形式予以確認。這種以承包合同為基礎的農地使用關系,受到債權作為相對權的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林地承包經營權容易受到其他人的侵害。《物權法》確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使農戶對林地的使用權由債權轉變成物權,為實現農地使用關系的物權化提供了法律基礎,為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果,消除和減少侵害農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廣大農戶的經營自,進一步激發其生產積極性,創造財富,促進林業發展,提供了極為有利的條件。
《物權法》不僅明確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而且延長了對林地的承包期限,強調土地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繼續承包。“有恒產者有恒心”,這一規定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使用土地的權利,這對經營周期長、投入大的林業來說,意義重大。
(二)完善農村集體成員的決策權
《物權法》首次明確集體所有權的權利性質,并將原來“集體所有權”改為“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權”,具體規定了土地承包、調整、補償等處置集體財產事項必須由集體成員決定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從制度上堵住了侵害農民“成員”權力的漏洞,十分有利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鞏固集體林經營模式轉變的成果。
(三)健全林地征收征用補償制度
《物權法》為了防止林地等農村集體土地受到侵害,健全和完善了集體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建立了更為嚴格的補償制度。《物權法》規定了比較詳細的關于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原則,強調必須足額補償。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還規定了征收農民使用的土地,必須對農民個人承包經營權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將商業目的的用地排除在國家征收之外,企業取得商業用地,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土地使用權人農戶或居民談判簽約;對于任意撕毀承包合同及強行攤派等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物權法》也明確規定了救濟措施。這對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積極應對新挑戰,制定有力措施全面貫徹《物權法》
(一)《物權法》的公布實施對依法治林工作帶來新挑戰
《物權法》的公布實施,對現代林業產權制度構建、相關林業政策調整,對依法治林、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現代林業建設帶來發展的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
(1)集體林產權不明晰、林權不落實所引發的矛盾將進一步凸顯。針對集體山林歸屬不清、權責不明、經營機制不活、產權流轉不規范等制約林業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近年來,福建、江西、遼寧、浙江、云南等省率先開展了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減輕稅費、規范流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取得了階段性的顯著成效。但從全國范圍來看,這項基礎性林業改革工作的推進速度還不快,大部分省份的改革還沒有展開,集體林產權仍然處于不明晰的狀態,使得廣大群眾投身林業、發展林業的積極性遲遲無法調動起來,發揮出來。這也成為農村和林業領域貫徹落實《物權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一個制度,需要加大推進力度,用典型引導這項改革在全國范圍的全面展開。
(2)集體林地被劃入自然保護區和國營林場經營區所帶來的沖突將進一步凸顯。其一,在國營林場建立發展過程中,集體林地被劃入國營林場經營區,但權屬沒有改變。《物權法》公布實施之后,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被占的林地主張其權利成為潛在的沖突因素。國營林場要想繼續使用集體林地,應當采取合法手段來獲取林地使用權。比如,采取租賃、合營或征用等方式使用集體所有林地。其二,在自然保護區建立發展過程中,集體林地被劃入自然保護區,但權屬沒有改變。無論處于核心區、試驗區還是緩沖區,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林利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計受到影響。《物權法》公布實施后,自然保護區建設應當正視這一問題,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這一問題。
(3)個人投資營造的林木被劃入公益林所帶來的矛盾將進一步凸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地陸續出臺了“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等鼓勵個人等非公有制主體投資造林的政策,廣大林農及其他業主通過林業項目貸款、世界銀行貸款或者其他自主投資等發展用材林造林項目,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林業發展,廣大林農和業主對這些“綠色銀行”也有著很大的獲利預期。按照《物權法》規定,物權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力,享有林地使用權的個人投資者,依法可以主張相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權利。但是,目前部分林農等個人投資營造的林木被劃入重點公益林,林木被禁伐或限伐,經營受到限制,經濟受到損失。雖然有部分政策補償或者補助,但是相對于林農的巨大付出和沉重的還貸壓力,無異于杯水車薪。林農的生產積極性受到挫傷,部分甚至陷入債務重重的窘況,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應該積極探索,采取合法手段妥善解決,化解這些矛盾。
(4)林權確權發證與林業建設改革實踐發展的不適應將進一步凸顯。按照《物權法》規定,國家將逐步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包括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按照森林法等相關規定,林權登記管理主要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林業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林業管理的重要手段。總體來看,在林業建設和改革中,尤其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廣大林業基層工作機構較好地完成林權登記的相關工作。但是,目前還有一些地方確認權屬發放林權證的工作推進緩慢,與林業改革和發展等工作需要不相適應。《物權法》公布實施之后,國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將會對林權登記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林權登記管理工作機構將面臨著新的挑戰。
(5)野生動物物權相關規定的不完善導致的相關問題將進一步凸顯。《物權法》明確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所指的野生動植物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野生植物。但是,在實踐中逐步暴露出我國現有野生動物物權制度的局限和漏洞。主要是:其一,馴養繁殖國有野生動物資源的產權歸屬亟需明確。按照《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取得所有權。國有野生動物資源經過馴養繁殖之后產生的新一代,作為孳息也應該屬于國家所有。但是,目前私人獲得馴養繁殖國有野生動物許可權之后,可以進行經營交易,獲取收益。這明顯與《物權法》規定相矛盾,亟需研究國有野生動物經過馴養繁殖后新一代的權屬關系,以及出售利用收益的性質和歸屬。狩獵權也需要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確定歸屬制度。其二,國有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賠償制度需進一步健全完善。《物權法》規定國家享有國有野生動物所有權,野生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免責事由,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目前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而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由有關地方政府承擔。這種權責利關系需要進一步合理調整。其三,非國有野生動物的種質資源如何保護,出現法律空檔。依照《物權法》規定,個人或者集體對其所有的野生動物依法享有處置權,但是,對非國有野生動物種質資源的保護,法律規定存在缺陷,為防止我國種質資源向境外流失,應強化法律完善。
(6)采伐限額政策與權利主體物權行使的矛盾將進一步凸顯。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四個方面權能。目前,采伐限額政策對處置收益的限制已經超出了物權行使所應該承擔的社會義務的范圍,對于商品林而言更是如此。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國家對公益林已給予了生態效益補助,但是經費的性質僅屬于公益林提供生態產品的財政激勵,不屬于物權損害賠償,也不屬于生態產品的交易價格。這些限制已經與《物權法》相違背,將給林業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帶來巨大的挑戰。在過去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這種限制是必需的,但是到今天,采伐限制政策應該根據實踐發展進行調整,或加大購買生態產品的公共財政支付,或形成生態服務交易機制,保護生態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公權的行使應當在尊重和保護私權的基礎上進行。
(二)貫徹《物權法》推進現代林業建設的對策建議
《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將帶來極為深刻的影響,我們應當在分析現代林業建設和依法治林所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的基礎上,認真學習貫徹《物權法》,加強林業物權制度研究,建立和完善現代林業物權制度,促進林業市場機制建設和宏觀調控機制創新。
(1)以《物權法》統一思想,積極推動林權制度改革。《物權法》的核心在于通過物權法定,明確物的歸屬,達到“定分止爭”,從而實現“物盡其用”。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我國林業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明晰產權、分清權責,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等生產經營者造林營林管林的積極性,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和勞動成果,促進林業發展,實現興林富民。兩者的本質目的是一致的。要把在全國范圍內推動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林業貫徹落實《物權法》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過深化改革,使物權法律制度在林業法律制度體系中得到全面體現,并貫穿到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真正搞好用益物權,利用好擔保物權,實現物盡其用,促進林興民富。
(2)抓緊研究應對物權沖突的對策。對國營林場、自然保護區所占集體林地林木情況進行調查,充分了解實際情況,區分不同類型,采取不同的方式,制定相應的政策進行調整。要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待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出臺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財政政策,也可以采取用經營管理區以外的國有林地置換區內的集體林地、組織核心區居民移民的辦法,解決當地原居民的生計和發展問題。對個人投資營造而被劃入重點公益林的,適應《物權法》應當積極探索新機制。
(3)加強林權登記工作。《物權法》關于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規定,明確了既要對城市房地產這一類型的不動產進行統一登記,又要對耕地、林地、草原等其他類型的不動產進行統一登記。對于林地(和林木)這一類型的不動產,林業部門應該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堅持林權登記日常管理職能由林業部門執行的前提下,加強研究和完善林權統一登記管理制度,尤其是林地這一不動產類型,滿足林業各項改革和工作的要求。
(4)完善野生動物資源物權制度研究和建設。首先,按照《物權法》,研究確定馴養繁殖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歸屬,加強馴養繁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創新各種物權機制實現馴養繁殖野生動物資源的商業開發利用,在保護和利用中尋求發展;其次,應積極探索國有野生動物造成損害賠償制度,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責任承擔制度;再次,對法律未做規定的國家所有野生動物種質資源保護問題,要加快研究和強化立法力度,防止種質資源外流。
(5)抓緊推進相關配套立法工作。《物權法》的出臺實施,需要一系列的下位法豐富和支持。目前,林業物權制度體系中還有不少需要予以補充和完善的地方,要抓緊審查林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盡快完成相關配套立法工作計劃,抓緊開展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有關物權的規定,都要依照《物權法》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并將清理結果向全社會公開;對林權流轉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國有林經營管理、公益林管理補償等方面也還存在立法空白,需要加快研究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