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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問題分析。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主要存在資產出售和構造SPV這兩方面相關的法律風險與問題。在信貸管理資產出售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債權轉讓的效力問題沒有得到廣泛認可和實踐。債權的轉讓是發起人將處理過后的資產轉讓給SPV過程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契約性權益轉讓。信貸證券化中,債權轉讓的不是一般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相對性轉讓,而是僅僅轉讓了合同的一部分,轉讓的是合同中權利部分,不包含義務的履行。這也是資產證券化的優勢所在,但在我國實際操作中,往往因為對資產證券化轉讓的不理解,引起諸多對債權轉讓效力的認可糾紛。其次,我國法律缺乏對資產轉移定性問題的規定。在資產證券化中“真實出售”是隔離破產風險的前提條件,而在我國具體實踐中,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我國擔保和破產制度還存在很多缺陷,法院存在將“真實出售”曲解為擔保性融資的可能性,這樣一來證券持有人的利益必然會在對發起人破產追償過程中受到損害,擔保債權人的權利也會受到破產影響,不利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完善。在構造SPV特殊載體方面,作為資產證券化中最關鍵一環的SPV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遠離發起人破產對SPV的影響及避免SPV自身破產的風險影響。這也就要求SPV在法律上的地位必須是獨立于第三人或發起人的,而我國法律恰恰沒有對SPV的地位做出定性定量的規定。現存的法律風險問題主要是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金融創新的步伐過快,許多法律法規沒有適應性發展而產生的。盡管我國有一部分規范金融市場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存在,卻因法律效力較低,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信貸證券化中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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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貸證券化發展現實問題分析。盡管信貸資產管理下的資產證券化理論被廣大經濟學者及企業管理人員所認可并寄予厚望,但是由于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仍未接受實踐的檢驗,許多企業仍處于觀望階段,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相對于理論成熟的美國仍顯的十分弱小,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產品種類十分單一,還處于起步階段。在這個階段我們面臨著如擔保機構少、擔保體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制約。與此同時,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缺乏信用評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我國現有的信用評級機構中,大部分缺乏全國性信用評級認可,專業性無法得到保證,缺乏統一科學的評級程序和行業規范。在這種情況下,評級結果自然無法令人信服,可信度的降低導致資產證券化的時間跨度增加,降低了資產證券化效率。在現實發展中出現的另一問題就是,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推動部門的監管職能部門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持過分謹慎態度。在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嘗試中,人民銀行雖積極推動金融試點項目的發展,但多采用信用良好的商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試點對象也是經過層層篩選的優良資產企業,重點在于樹立“標桿”,試點范圍的限制必然導致在我國實踐中無法真正發現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勢必加深諸多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誤解,一旦出現情況,會極大打擊企業自信心,影響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在銀監會方面,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審批周期過長,將重點放在商業銀行的審批上,減少了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準入,增加了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難度和成本。特別是有關監管部門特殊規章的制定,將投資人限定在狹小的空間內,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投資支持者極度有限,僅限于少量資金充足、信用度高的大型銀行,一級市場銷售不暢、二級市場流動性活力不足。最后,資產證券化的高度專業化素質及技術含量要求,也是制約我國尚未擁有核心技術的大部分企業進一步實踐的重要因素。
二、解決我國信貸資產管理中資產證券化風險及問題的對策研究
1.積極制定、完善相應高效力法律法規,保證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法律化、制度化。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盡管仍處于初級階段,但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加緊步伐,結合美國等信貸資產證券化較為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超前制定與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地位進行確定,預先規制資產證券化程序,可以有效減少金融市場中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同時,信貸資產證券化發達國家現存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為我國制定完善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優勢參考。同時,要簡化抵押權登記的法律程序,建立現代化、電子信息化的抵押登記系統,提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抵押等級效率。
2.由主導建立信用擔保機構,規范信用評級機構。主導建立信用擔保機構是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健康、穩定、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突破傳統法律限制,由主導建立信用擔保機構,有利于對金融貨幣、資本市場的間接調控,對政策方針的落實有極大的推動作用。同時,的主導可以有效建立起全國性的信用體系標準,增強了金融融資市場信心,還降低了信用增級認證成本。在信用評級機構方面,要加強對相關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通過主導示范,積極引導評級機構的自我完善,進一步提高評級行業的透明度,重視評級實效性,避免或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違法亂紀現象的出現。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 CLO 基礎資產 違約率
自2015年以來,國務院、人民銀行、及銀監會等部門,均發文鼓勵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以盤活銀行存量、提高資本充足率。2015年5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新增5000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并繼續完善發行制度、規范信息披露、支持上市交易。2016年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及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聯合發文,支持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盤活住房及汽車等存量信貸,加大對工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背景下,預計“十三五”信貸資產證券化仍將保持快速發展。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未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通過發行安排,轉變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化行為。根據監管體制,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包括銀監會監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證監會監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
根據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業等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包括:企業貸款、工程機械貸款、鐵路專項貸款、不良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貸款、消費性貸款、汽車貸款及租賃資產等。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必要性
(一)緩解資本約束與信貸規模矛盾
隨著央行的連續降準降息,2016年1月我國新增人民幣貸款2.51萬億元,其中中長期貸款1.5萬億,中長期貸款余額占比達61.3%。同時隨著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的持續攀升,產生了大量的資本占用,資本充足率面臨較大的監管壓力。而在銀行業“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為穩定經濟發展,如何有效盤活存量信貸資產,釋放信貸規模顯得尤為必要。
(二)緩解監管要求與流動性要求矛盾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銀行流動性要求較高,一般要求商業銀行持有一定的現金及風險系數低證券等流動性高的資產。目前,商業銀行存量信貸資產缺乏流動性,通過開展存量信貸資產證券化,實現資產出表,回籠現金,增加銀行流動性。
(三)有利于銀行轉變盈利模式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采取持有到期為主的經營模式,仍以利息收入為主,不符合銀行盈利模式轉變要求。而信貸資產證券化,通過解決信息不對稱、風險管理、期限錯配等,提升了信貸業務附加值,拓展了中間業務收入渠道,有利于商業銀行轉型發展。
(四)有利于銀行風險管控
在銀行不良率持續上升背景下,2016年國務院決定謹慎穩妥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緩釋風險,以期實現不良資產“雙降”。同時,目前銀行開展的各類信貸流轉業務,由于信息不透明、風險難跟蹤等,且大部分由銀行作了隱性擔保,并未實現真正的風險轉讓,仍在銀行體系內。但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通過信托、破產隔離等手段,使得產品實現標準化流轉,風險得以在社會各部門間分配和再平衡。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簡析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概況
信貸資產證券化(以下簡稱CLO)始于2005年,截至2016年3月末,各金融機構共發行銀行CLO共224只,發行總額8409億元,期間因2008年次貸危機暫停,于2012重啟。
(二)基礎資產類別分布
基礎資產中,企業貸款發行數量和發行金額占比均最大,分別占比69.2%和74.8%;其次位汽車貸,占比分別為12.1%、6.8%;個人房地產抵押貸款占比也較大,分別為和7.6%、6.2%。
(三)企業貸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企業貸款為基礎的CLO已發行155只,發行金額合計6289億元。歷年發行情況如下圖所示:
企業貸款基礎資產一般金額較大,其資產質量對資產支持證券影響較大,因此對借款人的信用分析、還款能力及擔保情況等審查顯得尤為重要。同時,需要關注基礎資產池中借款企業行業及地域分布。目前3只企業貸款類基礎資產支持證券出現借款人違約情況,違約筆數119筆,違約金額7898萬元,占比2.1%。
(四)汽車貸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汽車貸款為基礎的CLO已發行27只,發行金額合計573億元。歷年發行情況如下圖所示:
汽車貸款基礎資產具有金額小、借款人分散、信用度高、逾期率低等特點,屬于優質基礎資產。目前8只汽車貸款類基礎資產支持證券出現違約,違約筆數805筆,違約金額2972萬元,違約率僅0.28%。
(五)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的CLO已發行27只,發行金額合計573億元。2015年以前,發行的數量及金額均較小,進入2016年發行節奏明細加快。歷年發行情況如下圖所示:
個人住房抵押與汽車貸款同樣具有小額分散的特點,且借款人一般信用狀況良好,還款意愿較強,基礎資產違約率低,屬信貸資產證券化優質資產。目前,6只個人住房抵押貸款CLO出現違約情況,違約金額2524萬元,違約率0.66%。
(六)消費性貸款
自2012年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試點擴容后,消費性貸款、信用卡貸款、鐵路專項貸款、租賃資產等被納入。截至2016年3月末,以消費性貸款為基礎的CLO已發行6只,發行金額合計106億元。發行情況如下表所示:
消費性貸款與汽車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具有小額分散特點,但由于缺少相應抵押物,因此受借款人主觀意愿影響較大,因此需對入池資產對借款人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包括職業特點、年齡、家庭環境及個人還款意愿等方面。目前,2只消費性貸款CLO出現違約情況,違約金額378萬元,違約率0.09%。
(七)信用卡貸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信用卡貸款為基礎的CLO已發行3只,發行金額合計238億元。信用卡貸款類似消費性貸款,在違約率方面,目前2只信用卡貸款CLO出現違約,違約金額4672萬元,違約率0.36%。
(八)專項貸款
截至2016年3月末,我國共發行了5只鐵路專項貸款CLO,金額452;1只工程機械貸款CLO,金額15億元。截至目前,均未出現違約。
(九)租賃資產
截至2016年3月末,以租賃資產為基礎的CLO已發行6只,發行金額合計78億元。租賃資產與企業貸款類似,入池資產具有筆數少、金額較特點。截至目前,未出現違約。
(十)不良貸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不良貸款為基礎的CLO已發行4只,發行金額合計134億元,均是在08年金融危機以前。隨著不良貸款額及不良貸款率的“雙升”,銀行對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具有較強意愿。2016年,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重啟,發行機構進行了擴容,工、農、中、建、交及招行等六家銀行被納入試點范圍。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日漸完善,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未來具有較大發展空間。
四、基礎資產選擇分析
通過梳理歷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情況及各類基礎資產占比情況,發現目前CLO市場主要以金額大、筆數少的企業貸款為主,而其違約金額占比也是最高的。因為,企業貸款的基礎資產池受單一借款主體的影響較大,需著重考慮借款主體行業、地域等分散情況。
而汽車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消費性貸款、信用卡貸款等基礎資產違約金額占比均較低,而這類資產具有小額、多筆特點,因此可有效分散風險。
五、商業銀行信貸投放建議
未來,隨著注冊制、信批指引等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銀行自身經營的需要,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將迎來爆發期。目前由于我國企業貸款和基建項目貸款偏多,使得企業貸款仍是現階段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力。隨著信貸脫媒加劇,直接融資快速發展,企業貸款在融資體系中的占比會逐漸減少。與此同時,小額、分散的基礎資產池更有利于應對未來證券化局面。因此,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背景下,商業銀行應加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類貸款、信用卡貸款等投放,此類小額、分散的基礎資產CLO將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
[2]孫麗麗.淺析當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的選擇[J].時代金融,2012(08),215-216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現金流且將已經形成的信貸資產集合起來,經過一定的組合包裝,以其為基礎資產向投資者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
1.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貸款的非系統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有效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協調了傳統銀行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則可以有效地分散資產組合,降低貸款的非系統性風險,同時也可以繼續維持其原有的穩定的客戶群。
2.有利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于8%的標準,通過對貸款進行證券化可以降低資產風險度,改善資本充足率。開展低風險或無風險的中間業務,以最小的成本增強流動性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強盈利能力,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期限長、利潤薄的貸款提前兌現,從而加快信貸資產周轉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另外,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也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賺取收益,提高中間業務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雖然近幾年通過努力,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國際水平,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隱患。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現狀及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障礙
(一)信貸資產結構不合理,流動性差
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公路、電廠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卻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銀行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長期化與負債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兩對矛盾并存,使銀行“短借長用”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導致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
(二)風險過度集中,不良資產比重高,運作效率低
由于創新工具的缺乏,商業銀行只能被動持有中、長期信貸資產,現實或潛在風險不能及時、有效地分散、對沖和轉移,風險更多的分置于銀行體系中。眾所周知,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較高,且不良貸款絕對額巨大。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資產時,只能在未來不定期的收回資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預測性和不穩定性,且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和精力。
(三)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商業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商業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仍依靠傳統的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額不良資產,導致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國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際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還十分欠缺,存在許多障礙,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突出表現為:資本市場規模小、結構不盡合理、產品單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保障。我國政府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市場準入和退出,各類參與主體行為規范、風險控制、監管主體、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等方面制訂完善的法律法規,并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它需要養老基金、商業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提供穩定的資金。由于資產支撐證券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不能自覺地防范風險,也不能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難以及時科學的調整投資策略。因此,在推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時,要完善資本市場建設,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大量、持續、穩定的長期資金。
(三)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培育具有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支撐證券的順利發行,關鍵在于能否被投資者所認可,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資信評級結果往往能左右投資者的選擇。因此,必須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培育一批國內具有權威性的、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另外,要加強國內評級機構與國際著名評級機構的合作,引進先進的信用評級技術和經驗,從而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信用;有效途徑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信貸資產證券化本身是銀行間接融資與證券直接融資相結合的一種業務。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有其自身的獨特之處:1.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相對較好,同時進行信用增級,因此融資成本一般低于以企業整體為基礎的融資方式。2.通過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設立風險防火墻。3.把部分未來預期現金流狀況較好的資產剝離,或者對不同資產進行組合搭配,進行資產重組。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優勢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拓展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目前,由于商業銀行信貸規模的限制導致中小企業貸款難以有效保障,同時又缺乏規模效應、市場競爭力相對較低以及無形資產稀缺,大多數中小企業無法發行股票和債券融資。而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則可將小企業貸款的專營模式與資產證券化技術相結合,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平臺和工具,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引導到間接融資市場上。這樣既充分發揮間接融資模式下商業銀行熟悉企業及直接融資模式下投融資行為高效等方面的優勢,又發揮市場在風險分散和資源優化配置上的優勢,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一種新的混合式的方案,從而構筑起中小企業在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之間的橋梁,有利于降低中小企業的整體融資成本。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緩釋商業銀行資本壓力。過去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偏重于分子管理法,重點考慮如何增加資本,而信貸資產證券化則是對龐大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實施“瘦身術”,通過縮小分母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存貸比,緩解銀行資本饑渴。由于當前實施的存貸監管辦法未覆蓋證券化資產,因此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騰出銀行自身信貸額度,提高放貸能力,為中小企業提供可持續的服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空間。商業銀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可充當貸款管理機構、托管機構和結算機構,采用收取管理費、托管費和結算收入等方式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從而改變商業銀行盈利模式。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銀行負債和資產在利率和期限、結構上的非對稱矛盾,通過合理的貸款轉讓定價提高信貸業務總體收益。通過利率趨勢預測,在升息前出讓低息貸款,并在升息后重新放貸,可取得利率變動收益。同時,信貸資產證券化也給銀行理財業務發展提供了機遇。
(四)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使風險由存量化轉變為流量化,通過風險定價和轉移技術實現金融功能由資源配置轉變為風險配置。商業銀行通過將擬退出的區域、行業或企業的信貸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轉換為在市場上可交易的產品,可以快速實現信貸退出,有利于分散和轉移信貸資產風險,優化信貸資產結構。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良性發展離不開成熟的金融市場,離不開完善的法律、信托、稅收等環境,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然面臨現實的困難。
(一)市場制度不夠健全。我們國家的金融和證券發展還沒有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還沒有建立起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值得投資人信賴的獨立的法律法規框架。市場不夠成熟。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分為兩類:一類是由銀監會審批監管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其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一類是由證監會審批監管的證券公司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其產品主要在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兩個市場不能互聯互通,限制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形成。
(二)定價機制不夠完善。商業銀行內部的投資授信體系多是基于單個客戶或單筆貸款,對資產包的投資授信機制尚未建立起來。而我國利率沒有完全市場化,尚未形成清晰準確的債券資金收益率曲線,缺乏評估證券化資產風險和產品定價的科學方法。
(三)分散風險功能發揮不夠。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既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者,又是最主要的投資者,很多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是銀行間互相持有,市場沒有形成足夠的專業風險投資人主體,不利于分散風險。
(四)證券化產品吸引力不夠。由于包括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受限,使得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類型單一。很多投資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熟悉,一些大機構對流動性較差、期限較短、規模較小、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信貸證券化產品投資興趣不大。另外,中介機構服務能力不夠也是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問題。目前我國信用評級運作還不規范,評估機構發展相對較弱,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和評估一致性,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
四、創新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 貸款抵押債券 不良資產證券化 信息披露
我國資產證券化有三種模式:信貸資產證券化(以下簡稱信貸ABS)、企業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ABN)。其中,信貸ABS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監管。根據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的定義,信貸ABS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信貸ABS的主要發起機構為商業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銀行的信貸資產。
自2012年信貸ABS重啟以來,發展迅速,用于證券化的資產越來越豐富,發起機構也越來越多元化,本文將對近期我國信貸ABS的發展情況進行總結與分析。
(一)基礎資產
按照基礎資產分類,2016年上半年我國發行住房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RMBS)12筆,金額727億元,其中5筆是由各地的公積金中心作為發起人,另外7筆由銀行發起;汽車貸款資產證券化13筆,金額348億元,其中12筆是由汽車金融公司發起,有1筆是由晉城銀行作為發起人;企業貸款資產證券化24筆,金額738億元;不良貸款8筆,金額80.5億元;個人消費貸款資產證券化4筆,金額55億元;租賃資產證券化3筆,金額114億元。相比2015年之前,我國信貸ABS的基礎資產已經越來越多元化。
(二)發起機構
按照發起機構類型分類:政策性銀行發行1筆,5大國有銀行發行7筆,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發行17筆,城商行和農商行一共發行18筆,汽車金融公司發行12筆,公積金中心發行5筆,金融租賃公司發行4筆。從發起機構的類型來看,銀行仍然是信貸ABS最主要的發起機構,但是相比2015年之前,政策性銀行所占比重有所減少,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農商行所占比重大幅增加。除此之外,汽車金融公司、公積金中心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比例也有所增長。(三)發行證券分層
前三季度商業銀行共發行了42筆信貸ABS,金額1255億元。從其發行證券的優先次級分層來看,優先級證券平均占比為74.19%,而次級證券平均占比為16.68%。其中城商行和農商行發行的信貸ABS中,優先級證券平均比例為69.83%,次級證券比例為18.37%,而全國性銀行(包含五大國有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發行的信貸ABS中,優先級證券平均比例為80.15%,次級證券比例為14.37%。
可以看出,城商行和農商行發行的信貸ABS次級證券比例明顯要高于全國性銀行,這是因為:
第一,城商行和農商行都是區域性的中小銀行,貸款投向受到地域限制,集中度更高,分層時次級證券的比例也就更高。
第二,同一地區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往往形成互保,如果入池資產中有同一擔保圈中的企業,那么違約的相關性也會升高。
第三,同一地區地方政府有多個平臺類企業入池,由于這些企業的還款能力都依賴于政府財政,也會增加企業的違約相關性。
(四)信息披露
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正在針對不同基礎資產的情況,制定信貸ABS信息披露指引,目前已經頒布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個人汽車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個人消費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和《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等信息披露指引,但是還沒有頒布企業貸款、信用卡貸款等基礎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其他資產的信息披露主要按照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公告》進行。
不同類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
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信貸ABS產品主要分為以下五種,不同類型信貸ABS的發展狀況如下。
(一)貸款抵押債券(CLO)
貸款抵押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銀行對企業的貸款,主要包括銀行發放的非房產類商業貸款,如抵押貸款、擔保貸款等工商企業貸款,資產池是非零售型資產池,每個資產池的抵押資產大約50筆左右。CLO是目前中國信貸ABS發行量最大的資產證券化品種,2016年前三季度所發行的64筆中,有24筆是CLO,并且全部都是銀行作為發起人。
CLO的信用增級方式主要是內部信用增級,目前還沒有使用外部信用增級的案例。內部信用增級中優先次級分層、超額抵押、超額利差、信用觸發機制等都是常用的信用增級手段。
在發行的CLO中,優先級證券占比平均為74.10%,次級證券占比平均為16.41%。從資產質量來看,目前所有24筆CLO都正常還款,資產池還沒有出現違約事件。
(二)汽車貸款證券化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中小企業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3月9日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制度滯后,有待進一步完善
1、資產證券化界定模糊,存在法律爭議。在《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界定為一種特殊的信托形式。雖然國際上許多國家認可這種界定,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問題有效解決,但目前中國的《信托法》對信托能否發行證券或債券規定模糊,更是對該類證券或債券能否上市交易無明確規定。
2、信托稅制欠完善,存在雙重征稅。在我國現階段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托關系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標的資產的真實轉移和破產隔離的導管,按照“導管理論”的要求在證券化資產的信托轉讓環節應免予征稅。但我國信托稅制尚不完善,存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業務中已有的稅收政策與其他證券化資產的信托轉移關系存在重復征稅。
3、SPV受法律嚴格限定種類,創新受制約。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明確把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形式限定為信托模式。這種限定存在正反兩方面影響,有利方面是一定程度上這種限定可簡化資產證券化的復雜程度,達到降低風險和減少成本的目的;不利方面是導致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載體創新受到掣肘,對資產證券化其他模式的創新嘗試受到阻礙,從國際經驗看,這不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持續、健康、長久地發展。
4、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計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業所涉及會計類問題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而這方面完善與否是決定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環節,同時也直接h及到證券化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流動性和參與者的切身利益。
5、監管機構審批程序復雜、周期長。區別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信貸項目通常是滾動的,入池資產項目需要相應不斷調整,涉及的監管程序復雜且審批時間長,導致產品發行的難度和成本加大。
(二)相關參與機構運行欠規范。當前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中介組織建設尚不規范,服務于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機構,諸如信貸服務機構、受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金保管機構、承銷機構及其他為該類證券化產品發行交易提供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建設相對滯后。缺乏統一的行業評估標準,機構的公信力較低,導致評估難以做到公正、獨立、客觀,結果是廣大投資者的認可度差。而評級正是決定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能否順利發行、流通的關鍵因素之一。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類別少,缺乏競爭力
1、產品設計類型少。目前,我國各銀行金融機構普遍存在創新能力不足,同構化程度較高,反映在設計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時趨同化嚴重,產品類別較少且標準不統一,缺乏針對不同需求的機構投資者或投資人的產品設計,參與者的積極性不高。
2、產品價格低、缺乏競爭力。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處于試點階段,銀行機構作為發起人,為了吸引投資者,均是以中小企業的優質信貸資產來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自然在利率普遍較高的市場環境下,該類產品的市場回報率較低,產品主要是在銀行機構之間相互持有,流動性不足進而導致更多的投資機構與個人投資者的觀望。
(四)金融市場基礎條件薄弱
1、監管機構嚴格限定投資主體,投資主體對產品的偏好集中度高。在試點階段,只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基金、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各類工商企業等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投資業務,不同的機構投資者自然面臨多重監管問題,而且基本上是大型機構投資者,他們態度相對謹慎,對風險較高、規模偏小的產品興趣有限,自然就出現一級市場需求疲軟、二級市場的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也就直接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緩慢。
2、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動力不足。從試點開始到目前,我國經濟多數時期處于下行期,銀行存貸比壓力比較大,信貸任務沒有達到考核標準,銀行總體上開展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力不足。
3、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機制尚未合理設計。在試點階段,對于發起機構持有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最低比例和單個銀行機構持有某支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最高比例問題直到2012年第二次試點才做了規定,但市場的培育與交易機制設立需要時日,在這一過程中往往難以完全克服發起機構的道德風險,也較難破解銀行機構壟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局面,當市場交易達到一定規模時,存在著銀行機構風險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4、缺乏公開、透明的產品信息機制。試點階段銀行機構沒有做到充分披露產品隱含資產池構建風險、信貸資產風險、產品定價風險、流動性風險,尤其是銀行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尚未建立后續服務性條款,難以吸引除銀行機構之外的其他市場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結果是投資者對中小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估值與定價方面持謹慎態度。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推行緩慢的原因
(一)監管機構態度謹慎,多頭監管制度阻礙業務開展。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包括人民銀行、銀監會在內的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管,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機構從防范風險的角度出發,對此持謹慎態度。同時,多頭監管制度在對接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障礙。例如,銀行、信托公司的監管機構是銀監會,產品發行市場是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而證券交易商的監管機構是證監會。因此,從市場發行到交易,其中涉及多個部門,多重監管不僅加大了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市場效率。
(二)法律制度體系建設欠完善,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低。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法律法規體系,各類金融服務機構也不能有效提供相應支持。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在選擇目標企業的貸款資產構筑資產池時,對資產池的質量、風險分布比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掌握著更多、更完善的信息,但銀行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往往只從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發,一定程度上存在隱藏企業、產品部分風險的動機,難以完全做到披露產品設計、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
(三)金融改革進程緩慢,利率市場化引導作用尚不明顯。雖然人民銀行取消了利率市場化的相關限制,但在一定時期之內,利率市場化的引導作用還有待市場進程的推進,這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收益率曲線很難清晰、準確的展現,這也是導致除銀行機構外其他金融、非金融機構不持或少持有信貸資產證券產品的原因之一,使得該類產品的流動性不足。
(四)專業人才匱乏。信貸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匱乏制約著該類產品的市場發展。中國金融市場起步晚,基礎薄弱,改革相對滯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結構又比較復雜,目前大部分機構投資者缺乏訓練有素、專業素養高的從業人員,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缺乏相關操作經驗與認識,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態度相對謹慎,資產證券化產品對他們的吸引力相對有限。
三、總結
(一)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市場規模小,可供投資的產品種類少,二級市場流動性差;專業人才匱乏;相關的制度建設落后,亟待建設與完善。
(二)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特別是用以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更多的投資者會認識進而接受該產品的投資市場。
(三)破解信貸資產證券化難題應當通過法律制度創新、參與者的組織創新并形成戰略聯盟、產品創新和市場交易結構模式創新四個方向上創新,規范并改善證券化發行、流通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增強各機構參與動力,提升證券化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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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效率博弈模型
一、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般來講,銀行信貸資產是指銀行發放的各種貸款以及應收賬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商用房抵押貸款、工商業貸款、汽車貸款以及應收賬款等。按資產質量劃分可分為高質量(根據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曹鳳歧教授的觀點:高質量資產是一種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有持續一定時期的較低比例的托欠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的資產)和低質量信貸資產(通常指的是銀行不良資產)。所謂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將其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信貸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重組形成資產池,進而轉換為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發行過程涉及眾多參與者。主要有借款人、發起人(銀行)、特殊目的載體(SPV)、受托人、服務商、信用評級機構、擔保機構、投資銀行、投資者。一般來講,其基本運作流程如下:
銀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一方面將其信貸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由特殊目的載體發行ABS(資產支持證券),經投資銀行承銷賣給投資者,然后投資銀行將發行收入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特殊目的載體按與銀行簽訂合同中的資產出售價格轉讓給銀行;另一方面,銀行委托服務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經受托人將本息償還給投資者。
有的專家從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經濟功能角度分析提倡及早開放,認為開展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有以下幾個優點:1、增強流動性,提高資產收益率。銀行的資金來源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資金的運用則很多投向長期貸款。這種“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不匹配的風險會使銀行陷入流動性不足的困境。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流動性不足的長期資產提前變現,可以加快信貸資產周轉的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2、銀行可以利用結構金融工具來創建所需的投資結構,推進投資組合管理實踐,有效改善銀行財務管理,促進我國銀行業從過去的市場占有率經營方式向風險管理方式轉變,建立一個高效的金融體系。3、可以盤活許多銀行不良資產,完成企業的低成本融資,加快處理不良資產的速度,提高資產處置效率。下面我從博弈論的角度通過分析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來探討它的效率問題。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設
(1)根據市場形成理論:任何一個市場的形成至少存在供給和需求兩方。當然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也不例外,我們可以把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主體抽象為銀行(供給方)和投資者(需求方)兩方。
(2)雙方都是理性的,雙方均為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想要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
(3)對投資者而言,他有“投資”和“不投資”兩種策略選擇,選擇的依據是否能獲得大于市場平均收益的收益。
(4)對銀行(發起人)而言,一般來講,它有高低兩種質量類型的資產。一方面高質量資產對投資者吸引力很大,可銀行為了保存自己的競爭勢力,必須擁有一定份額的高質量資產而不會全部出售,另一方面銀行雖然愿意出售低質量資產,可是投資者卻不會購買,因此它需要與高質量資產整合打包出售。
2、博弈分析
2.1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
對于投資者來說,他是否進行投資,取決于資產池中資產的質量,如果是高質量資產,投資者當然會投資,反之就拒絕投資。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投資者只能根據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來判斷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進一步決定是否投資。若判斷失誤,投資者拒絕了高質量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投資會產生機會成本;投資者接受了低質量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投資會帶來直接損失,因此投資者要使其收益最大就要避免判斷失誤,使自身風險降到最小。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投資者與銀行同時行動作決策所構成的博弈為不完全信息的靜態博弈,下表為投資者與銀行博弈的戰略式表達。
投資者的收益空間為a=(a1,a2,-a1,-a2),其中a1%26gt;0%26gt;a2(當投資者購買的全是低質量信貸資產時收益為負)。
銀行的收益空間為b=(b1,b2,b3,b4),其中b1%26gt;b4,b3%26gt;b4,b1%26gt;b2(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比不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收益高)。
當銀行出售高質量信貸資產而投資者卻不投資時,投資者的機會成本為a1,同樣當銀行出售低質量信貸資產而投資者不進行投資時,投資者收益為-a2(a2%26lt;0)。
從上表可以看出銀行選擇出售是一個占優策略,對投資者而言,若銀行出售高質量資產,其最優選擇是投資,此時博弈的納什均衡為(投資,出售);若銀行出售低質量資產,其最優選擇是不投資,此時該博弈的納什均衡是(不投資,出售),但是由于投資者并不知道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因而投資者的最優選擇依賴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認為信貸資產質量是高或者是低。
假設投資者在博弈開始時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認為信貸資產質量高的概率為p,質量差的為1-P,那么投資者選擇投資的期望效用為:
a1p+a2(1-P)(1)
投資者不選擇投資的期望效用為:
-a1p+(-a2)(1-p)(2)
當兩者相等時,即有a1po+a2(1-po)=-a1po+(-a2)(1-po)
po=-a2a1-a2
因此,投資者的最優選擇是:當P%26gt;po時,進行投資;當P%26lt;po時,不進行投資;當P=po時,投資者選擇投資與不投資無差異。
2.2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動態博弈
在實際中,完全符合不完全信息下的靜態博弈中是很難找到的,因為它要求所有博弈方同時行動。而事實上,博弈方的行動有先后次序,假設銀行先行動投資者后行動,用博弈樹來表示如下圖所示。
該博弈樹由3個階段組成,第一階段是銀行選擇高質量和低質量信貸資產;第二階段銀行選擇是否出售;第三階段是投資者選擇是否投資。由于投資者難以辨別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這樣投資者在這個動態博弈中具有不完美信息。當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出售的情況下,投資者并不知道是從哪條路徑上過來的,因此無法作出相應的選擇。投資者在銀行選擇出售的前提下,選擇投資有盈的可能(出售高質量),也有虧的可能(出售低質量),選擇不投資雖然不會虧,但會失去獲利機會。因此,投資者要進行決策需要進一步的信息來判斷,即銀行選擇出售的前提下,信貸資產質量高和低的概率。
P(h)、P(l)分別表示信貸資產質量高和低的概率,P(s)表示銀行出售信貸資產的概率,P(s/h)和P(s/l)表示銀行出售信貸資產時高、低質量的概率,從2.1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分析中可知,銀行選擇出售信貸資產是銀行的一個占優策略,所以P(s)=P(h)+P(l)=1(3),根據貝葉斯法則可求出銀行出售信貸資產的前提下為高質量的條件概率為P(h/s)及為低質量的條件概率為P(l/s).
因此,{出售,投資;P%26gt;po}和{出售,不投資;P%26lt;po}均為純策略精煉貝葉斯均衡(purestrategiesperfectbayesianequilibrium)。當然投資者在對po不太了解的情況下,可以以一定的概率隨機地選擇投資和不投資的混合策略。由po=-a2a1-a2可知,po的數值是較大的,一般情況下應該大于12(即a2%26lt;-a1),這就意味著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在質量較高的前提下,投資者才會投資,因此{出售,投資;P%26gt;po}屬于市場部分成功的均衡,也是一個合并均衡(poolingequilibrium),即大多數情況下銀行出售的是高質量信貸資產,投資者與銀行共享利潤,但少數情況下投資者要承受蒙騙上當的損失。但如果P%26lt;po那么投資者拒絕投資,市場完全失敗。當然投資者也可采取混合策略,市場效率能實現一部分,但接近失敗。因此,信息的不完美將在一定程度決定著市場的效率。
以上分析在于說明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對于投資者和銀行來說是否有正的效用。但我國如果要開放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還應該使銀行和投資者的期望收益都大于市場平均收益。當銀行出售高質量資產時,此時納什均衡為(投資、出售);當銀行出售低質量資產時,此時納什均衡為(不投資、出售),因此我國如果要開放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應滿足:a1p+(-a2)(1-p)%26gt;C(9)
b1p+b4(1-p)%26gt;C(10)
(其中C為市場平均收益,a1%26gt;C%26gt;0%26gt;a2,b1%26gt;C%26gt;b4,即銀行出售高質量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的收益大于市場平均收益,擁有低質量的信貸資產不進行證券化的收益低于市場平均收益)。
三、結論及建議
要不要實施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這個問題已受到普遍關注和討論,本文通過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者(抽象為投資者和銀行)之間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到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效率(見(9)和(10)),但當務之急是要保證出售信貸資產的質量(見(13)),同時要完善信息披露的規則,減少投資者對資產質量信息的不完美性。因此建議我國銀行將高、低質量不同的資產整合成一個資產池(但要保證高質量資產的一定比例)打包出售,同時將真實信息反映給投資者,盡快推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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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4-0177-03
[作者簡介]朱祖友,浙江麗水職業技術學院高級講師,研究方向為企業管理。(浙江麗水323000)
一、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
1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2 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短期負債成本。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開始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1968年美國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1983年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設計發行了抵押保證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遍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也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3 資產證券化出現的意義。資產證券化在很多國家都是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這宣告了一種全新融資技術和金融工具的誕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豐富了國際金融市場,并且在現代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為未來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主力軍。
作為一種有效的結構融資方式,它通過對流程進行精妙的設計安排,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等各利益參與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各自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進而達到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風險的伴生性,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整個證券化業務過程每一業務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4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 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債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回收資金,擴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釋放資本,以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把釋放的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將增加更多的潛在利潤。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途徑:如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銀行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
2 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而且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加強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也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
3 改善信貸結構,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還能夠刺激居民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及耐用消費品貸款,有效地解決消費信貸的資金約束問題。可見,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創新,為貨幣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拓展了空間,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 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同時也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
三、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分析
可以把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簡單地分為優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1 優良資產證券化不存在風險問題。商業銀行的資產可分為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優良資產是指資產按照協議使用,已經及時實現了到期的權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證未來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信用的情況出現。
優良資產本身意味著較高的信用和可預見的現金流,通過適當的組合和大量的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通過真實出售,可以獲得外界高級別的信用支持,實現信用增級。可以認為,采取適當的營銷策略,優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
2 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思考。自1999年4月以來我國相繼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主要方法之一,標志著國家大規模處理不良資產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20%左右的不良資產率,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
按照人民銀行20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貸款中,次級、可疑和損失可以歸于不良資產。損失是指義務主體不復存在或完全沒
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可疑和次級是指存在或明顯將存在違約可能的資產,但未來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權益的可能。次級相對可疑來說,流動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違約程度輕。
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優良資產證券化相比較,存在以下目前無法克服的困難:
(1)如何處理損失。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實質是對資產的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的重新組合與分配,不會產生額外的收益,不能用來彌補損失或虧損,因此對于損失,資產證券化是無能為力的,損失必須通過核銷或其他方法處理。
對于次級和可疑類,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處理這兩類貸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誰將承擔這種一定存在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真實出售,證券對商業銀行沒有追索權。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一個特設機構,實際上相當于一個“空殼”公司,投有能力承擔損失。外部擔保機構對于這種損失更加沒有動力承擔。
另一種考慮是根據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期望收益進行折價處理。但一方面,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折價處理,因為次級和可疑貸款以賬面價值掛在賬上時,不必確認損失;但如果在他們在位時確認損失,他們就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最終總會追究責任,但只要不發生在他們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的資信狀況,通過一些處理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把損失轉嫁出去,從一定意義上說存在道德風險。
(2)不良資產的穩定現金流問題。宜于證券化的資產最關鍵的條件或者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銀行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就是一個疑問。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方法,能夠按期付息的貸款都是正常貸款,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自然不會被列入剝離范圍。列入剝離范圍的不良貸款中,損失貸款由于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只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因為體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長期“沉淀”。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可以說,不良資產本身就意味著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現金流是極不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其本質上只是一種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而不可能消除風險,更不能挽回實際上已經形成的損失。
(3)信用擔保問題。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使該證券為市場投資者接受。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已存在有明顯風險,因此擔保主體的尋找將極為困難,雖然國家財政在特定時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4)道德風險問題。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沒有這種能力,也沒有相應的信息;不良資產和商業銀行有很大的關聯,但真實出售后,變得與它無關,它將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債務人將用于歸還證券化資產的款項轉移到非證券化的資產上;商業銀行如果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則對放貸質量也更加漠視,反而使不良資產有膨脹的危險;債務人原先可能為了不破壞與銀行的信任關系,盡力履行義務,現在權利義務關系轉到與之沒有關系的SPV上,債務人更有動力賴賬;如果投資者預期到這種情況,將不會購買這種證券,存在“逆選擇”問題。
(5)商業銀行的“舊車市場”效應。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市場上同時存在兩種證券,一種為優良資產證券,一種為不良資產證券,因為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證券所依附的資產的資信狀況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在一個劣質品充斥的市場里,根據著名的“舊車市場模型”,劣質產品將把優質產品趕出市場,但根據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質產品對商業銀行的意義不大,優質產品對商業銀行更有意義,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樹立只生產優質產品的聲譽,必須放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想法。
四、我國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四家資產管理公司(AMC)可以綜合運用催收、轉讓與出售、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手段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為了提高回收率,已經開始運作的AMC把接收過來的企業債權大體上分三類處理:一是對既無還款意愿又無還款能力的企業(主要是中小客戶),采取破產清算進而核銷債權的方式一次性處理;二是對于有能力還款但不愿還款的企業,采取提起法律訴訟的方法,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債權;三是對于愿意還款但目前沒有能力還款的企業(大多數為這種企業),采取債轉股、分拆重組、行業重組、資產置換、債務置換等方法處置,其中國家經貿委推薦的技術先進、制度不存在問題、產品有市場,只是財務成本高的該類企業,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