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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8篇

時間:2023-02-14 23:52:19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篇1

[論文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 餐飲服務 許可 條件

2010年5月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各種執法文書進行了規定,其中所附文書樣式中的第一個文書即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該申請書所附申報資料第8項明確載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情況說明”。對此,有人認為,這只是申報資料中的一個記錄項,并非餐飲服務許可的條件項,環境影響評價(以下除有關規定名稱外,簡稱環評)審批并非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其理由主要有:設定餐飲服務許可的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均無環評方面的要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中也沒有環評要求,只是在第十條第七項作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規定;唯一與環評有關的是《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所附申報資料的第8項標注,將環評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缺乏依據;目前在工商部門尚未明確環評是否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之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若把該資料記錄項僵化地設定為許可條件,有越權之嫌。關于環評審批是否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這一問題,各地存有不同態度,因此在實際操作上也不一致。對此,筆者認為環評審批是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原因在于:

一、餐飲場所一直都被納入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

(一)國務院于1998年11月18日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制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中均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評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的環評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二)為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9年4月19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2008年10月1日廢止);為實施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2008年9月2日,國家環境保護部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兩項目錄均將餐飲場所納入了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并且,2009年11月24日,環境保護部在《關于公民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應當執行環評制度的復函》(環辦函〔2009〕1220號)中明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也應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制度。關于這一解釋,有人提出,2006年10月17日,國務院法制辦在《關于環保評價許可是否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前置條件問題的復函》(國法秘函〔2006〕403號)中有著不同的解釋,即認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的,不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中的‘建設項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冊登記前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如何認識這兩個解釋,筆者認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既然法律授權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建設項目的環評分類管理名錄,那么,在建設項目的分類認定這一問題上,環境保護部的解釋才屬于有權解釋,國務院法制辦無權對其進行解釋。

(三)2010年1月13日,環境保護部公布了國家環保標準《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對飲食業單位的選址、總平面布置、總體要求、油煙凈化與排放要求、排水與隔油要求、噪聲及振動控制要求、固體廢物控制要求等予以了明確。

二、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應當執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一)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因此,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欲作餐飲場所的項目應經環保部門驗收并達到國家環保有關要求,否則,該場所不應作為餐飲場所使用。

(二)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之所如此規定,因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是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容易造成對居住環境的破壞,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容易引發鄰里糾紛和公眾對政府部門的投訴。因此,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作為餐飲服務用房。如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允許將住宅改變為餐飲服務用房的,還須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我國很多省市也制定了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江蘇省為例,《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規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依法進行環評;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全體同意。《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確需改變的,應當滿足建筑安全、居住環境、景觀、交通、鄰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報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規定,該市主城、新市區和新城范圍內,新設可能產生油煙、煙塵的飲食服務業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予以公示并書面征求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經營者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評報告時,應當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并報送工商行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飲食服務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定,不易造成環境污染糾紛。蘇州等地也專門出臺《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餐飲業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等等。

由上可見,我國從上到下均對餐飲業環境保護方面作出了規定。雖然上述中的很多規定并不是專門針對餐飲業制定的,但是,這些規定一經公布生效,就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個人和單位在相關工作和生活中都應當嚴格遵守。在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許可機關和申請人自然也應執行上述規定。

之所以造成目前很多地區不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條件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一是如上所述,國家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均沒有環評方面的明確要求。二是有關機關和個人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缺乏通盤性的把握,致使其在實際工作中只執行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而沒有執行其他有關餐飲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三是環保部門沒有全面執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對被納入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餐飲場所全部實施環評審批,沒有依法全面查處未經環評審批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依法應經環評審批而不經環評審批的行為。四是不同部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比如,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需要辦理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規定,環保部門的執法者認為,這一行政法規已明確了環評審批和工商注冊登記之間具有先后關系,也就是說已明確規定環評審批是工商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而工商部門的執法者認為,這一條款只表明環評審批是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條件的一個由環保部門執行的許可,只明確了建設單位具有經環評審批許可后方能領取營業執照的法定義務,卻沒有表示“工商部門對未取得環評審批的不得頒發營業執照”,因此,工商部門并沒有將環評審批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的義務。如此就發生了很多未經環評審批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也能取得營業執照的現象。

三、很多地區已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

餐飲業的經營場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區和辦公區,相當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樓和辦公樓的底層和內部,油煙、噪聲、廢氣等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環保部門一時難以徹底解決有關問題。在很多地區,不少餐飲服務經營者無需環評資料即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對此,有人認為,突破環評審批直接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敞開餐飲服務大門,可以通過環保部門事后監管的方式來解決餐飲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筆者認為,這種認識實屬錯誤。原因在于,一旦突破環評審批這一控制污染的第一道防線準許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和個人進入餐飲市場,勢必會給群眾的環境利益造成損失,餐飲服務經營者也會因此受到環保部門的處罰,造成其財產損失,同時還會給環保部門的執法工作造成巨大壓力。因此,在環境污染嚴重、人們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地區已經認識到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是十分必要的,并付諸了行動。除上述蘇州等地專門出臺規章明確餐飲業項目未經環評批準不得建設或營業外,還有不少地區明確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比如,今年3月1日,《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對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時審查環境評價資料進行了明確規定。為貫徹落實該條例的有關精神,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環保局聯合制發《關于貫徹落實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就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工作中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資料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其中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凡在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建筑物底層和內部,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一律不予受理;凡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中型及以上餐館類項目,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先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文件;在規劃用途為商住的商業裙樓內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館類項目,申請人在申請時也應先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文件,其他餐飲項目環評審批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辦理。

篇2

    [論文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 餐飲服務 許可 條件

    2010年5月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各種執法文書進行了規定,其中所附文書樣式中的第一個文書即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該申請書所附申報資料第8項明確載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情況說明”。對此,有人認為,這只是申報資料中的一個記錄項,并非餐飲服務許可的條件項,環境影響評價(以下除有關規定名稱外,簡稱環評)審批并非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其理由主要有:設定餐飲服務許可的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均無環評方面的要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中也沒有環評要求,只是在第十條第七項作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的兜底性規定;唯一與環評有關的是《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所附申報資料的第8項標注,將環評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缺乏依據;目前在工商部門尚未明確環評是否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之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若把該資料記錄項僵化地設定為許可條件,有越權之嫌。關于環評審批是否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這一問題,各地存有不同態度,因此在實際操作上也不一致。對此,筆者認為環評審批是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原因在于:

    一、餐飲場所一直都被納入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

    (一)國務院于1998年11月18日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制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中均規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評實行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的環評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二)為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9年4月19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2008年10月1日廢止);為實施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2008年9月2日,國家環境保護部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兩項目錄均將餐飲場所納入了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并且,2009年11月24日,環境保護部在《關于公民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應當執行環評制度的復函》(環辦函〔2009〕1220號)中明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也應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制度。關于這一解釋,有人提出,2006年10月17日,國務院法制辦在《關于環保評價許可是否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前置條件問題的復函》(國法秘函〔2006〕403號)中有著不同的解釋,即認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的,不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中的‘建設項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冊登記前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如何認識這兩個解釋,筆者認為,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既然法律授權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建設項目的環評分類管理名錄,那么,在建設項目的分類認定這一問題上,環境保護部的解釋才屬于有權解釋,國務院法制辦無權對其進行解釋。

    (三)2010年1月13日,環境保護部公布了國家環保標準《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對飲食業單位的選址、總平面布置、總體要求、油煙凈化與排放要求、排水與隔油要求、噪聲及振動控制要求、固體廢物控制要求等予以了明確。

    二、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應當執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一)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因此,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欲作餐飲場所的項目應經環保部門驗收并達到國家環保有關要求,否則,該場所不應作為餐飲場所使用。

    (二)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之所如此規定,因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是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容易造成對居住環境的破壞,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容易引發鄰里糾紛和公眾對政府部門的投訴。因此,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作為餐飲服務用房。如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允許將住宅改變為餐飲服務用房的,還須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我國很多省市也制定了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江蘇省為例,《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規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依法進行環評;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全體同意。《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確需改變的,應當滿足建筑安全、居住環境、景觀、交通、鄰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報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規定,該市主城、新市區和新城范圍內,新設可能產生油煙、煙塵的飲食服務業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予以公示并書面征求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經營者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評報告時,應當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并報送工商行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飲食服務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定,不易造成環境污染糾紛。蘇州等地也專門出臺《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餐飲業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等等。

    由上可見,我國從上到下均對餐飲業環境保護方面作出了規定。雖然上述中的很多規定并不是專門針對餐飲業制定的,但是,這些規定一經公布生效,就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個人和單位在相關工作和生活中都應當嚴格遵守。在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許可機關和申請人自然也應執行上述規定。

    之所以造成目前很多地區不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條件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一是如上所述,國家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均沒有環評方面的明確要求。二是有關機關和個人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缺乏通盤性的把握,致使其在實際工作中只執行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而沒有執行其他有關餐飲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三是環保部門沒有全面執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對被納入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餐飲場所全部實施環評審批,沒有依法全面查處未經環評審批的餐飲服務經營者。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依法應經環評審批而不經環評審批的行為。四是不同部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比如,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需要辦理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規定,環保部門的執法者認為,這一行政法規已明確了環評審批和工商注冊登記之間具有先后關系,也就是說已明確規定環評審批是工商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而工商部門的執法者認為,這一條款只表明環評審批是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條件的一個由環保部門執行的許可,只明確了建設單位具有經環評審批許可后方能領取營業執照的法定義務,卻沒有表示“工商部門對未取得環評審批的不得頒發營業執照”,因此,工商部門并沒有將環評審批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的義務。如此就發生了很多未經環評審批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也能取得營業執照的現象。

    三、很多地區已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

    餐飲業的經營場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區和辦公區,相當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樓和辦公樓的底層和內部,油煙、噪聲、廢氣等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環保部門一時難以徹底解決有關問題。在很多地區,不少餐飲服務經營者無需環評資料即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對此,有人認為,突破環評審批直接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敞開餐飲服務大門,可以通過環保部門事后監管的方式來解決餐飲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筆者認為,這種認識實屬錯誤。原因在于,一旦突破環評審批這一控制污染的第一道防線準許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和個人進入餐飲市場,勢必會給群眾的環境利益造成損失,餐飲服務經營者也會因此受到環保部門的處罰,造成其財產損失,同時還會給環保部門的執法工作造成巨大壓力。因此,在環境污染嚴重、人們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地區已經認識到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是十分必要的,并付諸了行動。除上述蘇州等地專門出臺規章明確餐飲業項目未經環評批準不得建設或營業外,還有不少地區明確將環評審批作為餐飲服務許可的前置條件。比如,今年3月1日,《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對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時審查環境評價資料進行了明確規定。為貫徹落實該條例的有關精神,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環保局聯合制發《關于貫徹落實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就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工作中有關環境保護相關資料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其中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凡在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建筑物底層和內部,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一律不予受理;凡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中型及以上餐館類項目,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先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文件;在規劃用途為商住的商業裙樓內申請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館類項目,申請人在申請時也應先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文件,其他餐飲項目環評審批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辦理。

篇3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其風險高低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市局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區縣局或直屬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體詳見附件1):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與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對經營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聯合或者委派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統一負責本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具體填寫方式見附件2)。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二十六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副本附頁上進行標注。

第二十九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局、各直屬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縣局、直屬分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二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四條 市局應當建立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區縣局、直屬分局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市局應當組織對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八條 《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食品現場制售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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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速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糧食、畜禽肉、水產品、果蔬等為主要原料,采用熱加工后快速冷卻工藝生產,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預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溫條件下貯存、運輸及銷售的提供給消費者的經加熱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

已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管理的盒飯不適用本細則。

冷鏈食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產品類別編號按其他食品類別進行編制。生產許可要注明相應的產品品種,即其他食品[冷鏈食品(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生產許可證附頁須注明獲得許可生產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的具體品種明細。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一)管理制度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產原料管理制度,原輔料采購制度,技術標準、工藝文件及記錄管理制度,過程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產品防護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人員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產品留樣制度、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問題報告制度等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場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照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以下場所要求。

1. 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總使用面積應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料處理車間(清洗區、解凍區、切配區、洗蛋間等)、原料貯存間、熱加工車間、冷卻車間、內包車間、外包車間、工器具清洗間(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等,輔助設施包括檢驗室、原輔料倉庫(冷凍庫、冷藏庫、常溫庫等)、包材倉庫、成品冷庫等,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使用面積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處理車間應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臺案,清洗槽和加工臺案的數量或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應明確標識。

3. 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冷卻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車間應有溫度控制及監控設施。

4. 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生產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油煙、排水等條件,有低溫要求的加工場所應配有降溫設施,生產區應配有排污、殺菌、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

5. 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區域的劃分要明確,且應相互分隔,并有顯著標識加以區分。

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包括內包車間、冷卻車間等場所。準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次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熱加工車間、工用具保潔車間等。一般作業區,即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原料加工車間、外包裝間、工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原料貯存場所等。

6. 企業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查。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或凈化處理。日常運行中,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檢測和監測按照下表進行。

冷鏈食品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標準控制表

7. 企業應保證全程冷鏈條件,包括冷藏貯存、冷藏運輸、冷藏銷售條件。

(三)設備核查

應核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申報生產能力和企業擁有的生產設備數量、參數的適應程度。

1.必備的生產設備(根據生產工藝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設備(如清洗槽、洗菜機、去皮機等)

(2) 解凍設施 (如化凍設施等)

(3)切配設備(如切菜機、切肉機、絞肉機、切絲機、切丁機等)

(4)熟制設備(如炊飯設備、炒鍋、蒸汽夾層鍋、焯燙機、油炸機、燒烤機、蒸箱等)

(5)速冷設備(如真空冷卻設備、速冷庫等,并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6)熱力消毒設備、滅菌設備(如針對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裝設備(包裝機、計量稱重設備、與包裝設備聯動的自動打碼機等)

(8)金屬探測器。

2. 必備的檢驗設備

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配備與檢驗能力和工作量相適宜的儀器設備,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滅菌鍋;4、微生物培養箱;5、顯微鏡;6、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鍋等。

(四)設備布局、基本工藝流程、關鍵控制點

1. 設備布局

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工藝的需要。

2. 基本工藝流程

原料摘洗(解凍)切配熟制、調理(滅菌)速冷降溫包裝成品(金屬檢測)貯存冷鏈運輸及銷售

3. 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采購、處理:符合接收標準,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凍:溫度的控制;

(3)調理熱加工:加熱時間、中心溫度控制;

(4)快速冷卻:時間、溫度控制,確保食品燒熟后在短時間內將其中心溫度降至

(5)包裝、冷藏、運輸及銷售:溫度控制,確保食品在10℃的條件下進行貯存、運輸、陳列和銷售。

(6)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及添加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2760的規定。

速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三、產品相關標準

SB/T10648《冷藏調制食品》、SB/T10652《米飯、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關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四、標簽和標志、包裝、貯存、運輸、銷售

冷鏈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

冷鏈食品的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相關規定。

冷鏈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其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銷售的包裝應完整、不易散包。

冷鏈食品貯存冷藏庫庫溫應在0℃~10℃范圍內。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冷鏈運輸車應具有溫度監控設備,且溫度應保持在0℃~10℃。

冷鏈食品應在溫度0℃~10℃范圍內冷藏柜陳列,不應裸露銷售。

五、保質期

(一)冷鏈食品的保質期依企業標準執行,保質期限一般為24小時至48小時。企業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學的食品安全依據,以及第三方產品保質期測試實驗合格的基礎上,自行確定保質期。

(二)保質期限起始時間從產品包裝結束起計算,要求精確到小時、分鐘。

六、檢驗項目

冷鏈食品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致病菌、過氧化值、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

出廠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至少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等。

企業應對每批產品進行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過氧化值(油炸類食品)等項目檢測;每日至少對1批次產品進行致病菌項目檢測;每月至少對2批次產品進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項目檢測。

冷鏈食品型式檢驗按該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企業每年至少進行2次型式檢驗。

企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產品進行檢測,但應保持檢測結果準確。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檢(致病菌可委托檢驗)。

七、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每個品種均應抽取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單上按該產品的具體名稱填寫。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最小包裝,隨機抽取20個最小包裝。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樣品應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不允許分裝,不允許實施委托加工行為。

速凍食品生產發展狀況速凍食品是指以米、面、雜糧等為主要原料,以肉類、蔬菜等為輔料,經加工制成各類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凍工藝制成并可以在凍結條件下運輸儲存及銷售的各類主食品,如速凍包子、速凍餃子、速凍湯圓、速凍饅頭、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國速凍食品行業產銷需求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數據顯示,目前,水餃、湯圓、面點、粽子、餛飩,是目前速凍市場的前五強,其中水餃約占整個速凍食品銷售額的50%以上,湯圓約占據20%的市場份額,面點、粽子、餛飩、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約占的30%左右。

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我國速凍行業迅速成長,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每年產量以超過20%的速度增長,成為食品行業中的新星。經過20xx年之前的價格戰洗牌,目前速凍食品行業已經形成以三全、思念、龍鳳和灣仔碼頭為領軍的品牌陣營,速凍食品市場將迎來新一輪的發展。

20xx年,我國速凍食品行業經過激烈的兼并重組,企業數量大量減少,從20xx年的342家減少到20xx年234家,但是行業總體效益得到了提高,產銷規模擴大,利潤總額增長,行業整體發展情況較好。20xx年第一季度,行業企業數目有所增加,從234家增加到259家。前瞻網數據顯示,20xx年,我國速凍食品行業實現工業總產值536億元,同比增長21.28%;20xx年第一季度,行業實現工業總產值133億元,同比增長14.84%。20xx年到20xx年間,行業總產值平均增長速度達到了22.13%,整體上呈現高速增長趨勢。

篇5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規范辦園行為,提高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促進我縣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教育指導綱要》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民辦幼兒園和托兒所等民辦托幼機構。

第二章 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 幼兒園要全面貫徹教育部頒布的《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接受縣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須具備的條件:

1、有固定、安全的園舍。幼兒園必須設置在無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無噪音、無危險的安全區域內,房舍總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設施符合規定的標準;園內設有幼兒活動室、午休室、盥洗室、廁所,活動室面積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兒廁所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有與幼兒園規模相適應的的戶外活動場所,人均面積2平方米以上;幼兒園的園舍和活動場所必須設置圍墻和安全柵欄;為幼兒提供伙食的幼兒園設有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堂,有《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2、有必備的設備設施。幼兒園有電視、VCD等電教設備3件以上,電腦1臺;每班配有風琴(電子琴、手風琴、鋼琴)、錄音機、磁力黑板、貼絨教具、教學掛圖、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齡階段嬰幼兒特點的玩具,幼兒人均達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戲、體育器械3件以上;有圖書柜,圖書幼兒人均3冊以上(每年新增圖書占圖書數量的20%);有適合幼兒使用的數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設施;為每個幼兒配備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設備;冬季取暖溫度達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師資。園長(或舉辦者)必須具有中師(師范類、幼師類)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60歲,品行良好,無傳染病、精神病,無明顯生理缺陷;聘用的園長、幼兒教師必須具備幼師及其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50歲;保育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保健醫生應具備中等衛生學校畢業學歷,或取得醫師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園長(舉辦者)、教師和保育人員要在縣教育局備案,持衛生部門指定的保健機構體檢合格證上崗,并接受教育局、衛生部門組織的培訓、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五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審批注冊制度,審批注冊機關為縣教育局。

第六條 審批注冊提交的材料及審批程序:

1、申辦人持所在地學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同意舉辦幼兒園的申請書到縣教育局申請,填寫《咸陽市民辦教育機構辦學許可申報表》,同時出具舉辦者學歷證書、專業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縣教育局在接到申請核實其辦學資質后,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辦人,按照《不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說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見改進后,重新申辦。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舉辦民辦幼兒園通知書》,組織幼兒園工作人員及家庭成員到衛生部門指定的保健機構進行崗前體檢,辦理幼兒園《衛生保健許可證》。

3、縣衛生監督所實地檢查幼兒園食堂情況,辦理《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

4、縣教育局對幼兒園進行實地驗收,審查辦園條件和資質。驗收合格者,經局務會議研究同意準予登記注冊的,縣教育局30日內向舉辦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將《衛生保健許可證》、《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及舉辦者、園長、聘任教師的學歷證書等相關證明復印件存檔,同時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5、舉辦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到民政、物價、稅務、質監、交警等部門(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由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6、實行幼兒園撤銷、變更報告和年檢制度。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因故更名、停辦、合辦、遷址、變更或舉辦者改變性質,均應向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或確認手續,并由縣教育局報市教育局備案。每年12月,縣教育局對全縣民辦幼兒園進行年檢。年檢不合格者,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責令其停辦,收回《辦學許可證》,并公告。

第四章 入園和編班

第七條 幼兒園每年春秋兩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等入園時,應予以照顧。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九條 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條 幼兒園規模以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三至四周歲)25人,中班(四至五周歲)30人,大班(五至七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學前班不超過4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相應酌情減少。

第五章 衛生保健

第十一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和制度。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制訂合理的幼兒生活作息制度。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三小時半。幼兒戶外活動時間正常情況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于三小時。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檔案)。要對幼兒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和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并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將結果通知家長。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建立衛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兒園內嚴禁吸煙。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建立食品、藥物等管理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藥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為幼兒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條 幼兒園應供給幼兒飲用水,并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要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

第十八條 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于一小時。加強冬季鍛煉,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十九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兒中暑和凍傷。

第六章 教育保育

第二十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要將培養幼兒良好習慣作為幼兒園教育的重要任務,嚴禁小學化傾向。應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結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應面向全體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應合理綜合各方面的教育內容,并滲透于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應創設與幼兒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和條件。應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寓教于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一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以幼兒的實踐活動為前提,動靜交替,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二條 游戲是對幼兒進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應因地制宜地為幼兒創設游戲條件(時間、空間、材料),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選擇和指導幼兒做游戲。應鼓勵幼兒制作玩具,材料應突出多功能性和可變性。應充分尊重幼兒選擇游戲的意愿,并根據幼兒的興趣,在游戲過程中給予適當指導,促使幼兒保持愉快的情緒,能力和個性得到全面發展。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以情感教育和培養幼兒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潛移默化,始終貫穿于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四條 在各項活動中,應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尊重個體差異,研究使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應使用普通話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和小學互相配合,密切聯系,注重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第七章 園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幼兒園舉辦者和教育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園工作。

幼兒園可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應由保教、醫務、財會等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由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園長要定期組織召開園務會議(遇重大問題時可臨時召集),對全園工作計劃制定、規章制度完善、人員獎懲,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進行商議。

不設園務委員會的幼兒園,上述重大事項由園長召開全體教職工會議商議。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職工大會或以教師為主的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應制定學年度工作計劃,并定期安排、總結工作。每學期末應向縣教育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接受上級教育督導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根據督導的內容和要求,匯報本園真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教育研究、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小學聯系等方面的制度。

應建立工作人員名冊、幼兒名冊和其他統計表冊,并及時按要求向教育局報送相關統計表冊。

第八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按標準應由園長、副園長、保教主任、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炊事員等構成。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身體健康、品德良好、忠于職責、為人師表,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積極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園長應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備較強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園長由幼兒園舉辦者聘任并經縣教育局考核合格后予以任命。

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負責教育保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建立并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四)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獎懲。

(五)負責教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業務學習,并努力為教職工業務進修創造條件;關心并逐步改善教職工生活、工作條件,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負責管理園舍、設施和經費。

(七)指導家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全面負責本班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依據國家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實際,制訂和執行教育計劃,完成教育保育任務。

(二)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并配合保育員搞好本班幼兒生活和衛生保健工作。

(三)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系,了解幼兒家庭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務。

(四)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

(五)定期向園長匯報工作,接受其檢查和指導。

(一)負責本班房舍、設備、環境的衛生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管理本班幼兒生活,配合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醫務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用具。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醫務人員對全園幼兒身體健康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園長執行有關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制度及要求。

(二)負責指導、調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與當地衛生保健機構聯系,及時做好幼兒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園工作人員和幼兒家長宣傳幼兒衛生保健常識等。

(五)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九章 安全保衛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由園長負總責。幼兒園必須定期不定期地對水、電、消防等設施及園舍進行巡視檢查,嚴禁帶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攻擊型動物等。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房屋、玩具、電器、電源開關、煤氣、暖氣等設備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并落實安全用電、用水、取暖防范措施,嚴防幼兒觸電、砸傷、燙傷等事故發生。

第四十條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幼兒保護制度,堅決防止幼兒走失、煤氣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發生。

第四十一條 非寄宿的幼兒每天必須實行家人或親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惡意行為人接走,保證幼兒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應急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的緊急疏散演練,使教師和幼兒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勵和提倡幼兒家長自愿為幼兒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三條 把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范疇,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幼兒安全意識,提高幼兒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十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四十四條 民辦幼兒園管理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職責明確、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聯合執法的管理監督機制。對出現傳染病流行、食品衛生和交通安全等惡性責任事故,按照部門職責,嚴肅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鄉鎮及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

各鄉鎮要統籌安排,把幼兒教育事業作為本鄉鎮教育發展的重要內容,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對違規違法幼兒園要在有關部門配合下進行查處,保障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教育部門是幼兒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幼兒園的審批注冊和業務指導工作,要貫徹幼兒教育的方針和政策,組織實施幼兒教育發展規劃;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價制度,實行分類定級管理;組織園長、教師培訓活動。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幼兒園衛生保健有關制度,對幼兒園衛生條件、設施等進行監督和檢查;組織實施衛生保健、傳染病防控等工作。

藥監部門負責對幼兒園食品、藥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幼兒安全。

公安部門負責對幼兒園周邊治安環境進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門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發生重大事故、違法辦園等行為的幼兒園進行停辦整改或者取締。

城建部門負責對幼兒園校舍進行規劃、檢查、鑒定和驗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幼兒園幼兒接送車的管理,要建立嚴格的審批、檢驗制度,定期進行統計、清查和檢測,對車況、使用年限、車型、駕駛員等情況統一建立檔案,嚴格控制超員和違章駕駛。

物價部門負責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依照教育部門分類定級結果,制定各級各類幼兒園收費標準,并審批執行。

廣電部門負責在電視臺開辟民辦幼兒園公告專欄,由教育部門配合定期公示全縣民辦幼兒園檢查整頓情況和分類定級評估結果,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

各學區要把民辦幼兒園作為本學區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視同公辦學校一樣安排,一樣管理,一樣檢查,一樣評估。要對本鄉鎮幼兒園、學前班的布點設置進行統一規劃,對民辦幼兒園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費、衛生、安全等常規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組織、落實園長、教師業務培訓等工作。各學區校長是本鄉鎮民辦幼兒園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好職責。

各民辦幼兒園要認真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工作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幼兒的保育教育工作。園長是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制度和安全事故預案,關注幼兒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幼兒健康成長。

第十一章 經費籌措

第四十六條 堅持誰辦園誰出錢,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企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個人舉辦的幼兒園,由舉辦單位或個人負責籌措園舍建筑、設備購置、內部配套建設、教職工工資福利以及辦公等所需要的經費。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也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幼兒膳食費應按照民主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并每月向家長公布賬目。

第四十九條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實行經費預算和決算,建立經費賬目,接受教育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應將年收入的20%用于改善辦園條件。

第十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條 縣教育局職成幼教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民辦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建立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縣政府督查室牽頭,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教育、衛生、公安、物價、廣電等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幼教事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對沒有資質,違法開辦的幼兒園要依法堅決予以取締。

第五十二條 完善限期整改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嚴格進行年檢,對合格的幼兒園進行頒證掛牌。對不合格或出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由教育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復檢,仍達不到標準的,責令停辦整頓。整頓后仍達不到標準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取消辦園資格,并在電視臺公開曝光。

第十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民辦幼兒園及其個人,由教育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效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綜合考評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由有關部門視其情節,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等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或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及其個人,由教育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由教育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較大失誤或不服從管理的;

(四)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五)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六)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沒有列入的條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篇6

奮云霄而展翅,勵德業以日新。近幾年,鄆城縣衛生監督局結合新形勢、新任務,立足當前,著眼未來,采取衛生監督員與被監督對象“一對一結對子”的方式,廣泛開展“零距離服務打造和諧公共衛生環境”活動,創建服務型的衛生監督執法模式,實現了衛生監督執法與服務的高度統一,促進了全縣衛生監督事業的和諧發展。該局工作經驗先后在國家級和省級媒體推介,多次獲得省、市、縣“衛生監督執法”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是菏澤市“文明單位”、鄆城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滿意機關”。

倡導“三貼”服務,推行“和諧執法”

“貼面”就是廣大衛生監督員工作下沉在基層,在搞好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的同時,積極主動地與被監督對象面對面接觸,座談交流,征求意見和建議,直面了解和掌握被監督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對衛生監督工作的認識,不斷改進自己的工作;經常發放明白紙,舉辦知識競賽、培訓班等,向被監督對象宣傳《食品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讓他們學法、懂法、守法,改善自己的經營行為;積極為被監督對象提供技術服務、市場動態和發展前景較好的經營項目,使之牢牢把握正確的發展方向。年初以來,先后為26家食品生產經營業戶提供了切實可靠的市場信息,選擇了發展前景看好的經營項目,使之得到健康持續發展。

“貼身”就是指導服務上門,跟蹤服務到戶,貼緊生產經營業戶的經營活動,隨時提供優質的衛生監督服務。指導被監督單位建立健全衛生組織、衛生制度和衛生設施,全程陪同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并深入被監督單位參與和幫助分析實際經營與管理情況,現場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衛生安全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當好衛生顧問、經營參謀。年初以來,先后幫助60多家生產經營單位改進了圖紙設計和工藝流程。某酒廠在衛生監督員指導下,改進了圖紙設計,使符合衛生要求的新廠房順利建成并投入使用,運行狀況一直良好。經常深入紡織、搪瓷、木材加工等企業,推行職業衛生“四個一”工程(給企業送一部法律,到企業進行一次《職業病防治法》宣傳,為企業建一套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系統,與企業簽一份責任書),進一步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提供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服務,搞好勞動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確保企業安全生產。在鄆城縣衛生監督局的指導幫助下,不少紡織企業在生產車間安裝了空調、吸塵器等防護設備,改善了勞動環境;年內出動健康查體車50多次,直接進入趙樓煤礦、彭莊煤礦等企業現場,給工人進行預防性健康查體1800余人次,同時幫助企業健全衛生技術檔案和工人健康檔案,落實職業健康防護制度,改善勞動環境,切實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受到企業和工人的廣泛歡迎。認真做好醫療衛生單位醫療衛生服務的摸底調查,積極宣傳衛生法律知識,使醫療機構和衛生技術人員自覺地依法執醫和開展醫療服務;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質量管理,規范工作程序,并幫助他們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改善辦醫條件,提高醫療水平,確保了群眾就醫安全。

“貼心”就是廣大衛生監督員與結對單位結對交心,拉家常、交朋友,不但幫他們搞好日常工作,還同他們談心、交心、心連心,深入內心世界,了解他們的思想感情,想他們之所想,幫他們之所需,解決生產經營及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用真情和行動拉近衛生監督員與被監督對象的距離,贏得廣大群眾的理解、尊重與支持。某食品加工企業由于受到金融危機影響等原因,一度面臨停產,縣衛生監督局積極鼓勵企業負責人轉變經營方式,將企業做大做強,并幫助企業進行了技術革新,使該企業迅速擺脫了困境,產品遠銷馬來西亞、阿聯酋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鄆城水滸泉純凈水廠是全縣生產純凈水較早的企業。起初,由于群眾不認可,該廠產品銷售狀況不佳。縣衛生監督局得知情況后,主動靠上去,指導幫助企業改進了工藝流程,上馬了先進的水凈化設備,使該廠水質達到了國家標準。隨后,及時為企業提供了衛生質量檢驗報告書,幫其辦齊了衛生許可證等有關手續,并注冊了“水滸泉”商標,在縣電臺、電視臺通報“水滸泉”純凈水的衛生檢驗結果,引導群眾消費。水滸泉純凈水很快進入尋常百姓家,成為當地一個響當當的名牌。

實行四個“100%”服務,確保工作重心下沉

衛生監督員與被監督對象一對一結對子,一對一結對率達到100%。衛生監督員向結對單位發放注有監督內容、監督頻次、業戶權利和義務的監督明白卡以及印有衛生監督員姓名、職務、職責、科(所)別、聯系電話等內容的服務聯絡卡。根據結對子情況,被監督對象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隨時與結對衛生監督員聯系,尋求幫助;衛生監督員本人解決不了,在當日上報科所甚至局領導及時處理,確保被監督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衛生監督員深入基層開展工作,確保全縣衛生監督工作重心下移,有效提高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效率,擴大服務覆蓋面。及時掌握有關信息,發現和處理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提高跟蹤服務率和監督覆蓋率,全面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水平,實現衛生監督服務“無縫覆蓋”,確保達到零距離服務率100%、群眾滿意率100%的目標要求。原來,鄆城縣的衛生監督服務只能覆蓋到鄉鎮,如今,覆蓋面擴大到村,監督頻率也由每年2次增加到每年6次以上,采集樣品數量也迅速增加;全年送達衛生監督意見書由1200份增加到2800份,衛生許可證發放也由原來的1600余戶增加到3600余戶,衛生監督執法水平得到全面提高。“過去,辦理衛生許可證,要奔波幾十里路到縣城,費時費力;如今,有監督明白卡和服務聯系卡,一個電話,衛生監督員服務上門,在家里就能及時把衛生許可證拿到手,真是太方便了!”鄆城縣張營鎮從事餐飲服務的業戶吳某激動地說。

推行“五零”服務,提高工作水平

為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廣泛推行“五零”服務,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為群眾提供方便,實現了衛生監督執法“零距離”、 執法程序“零障礙”、 執法質量“零差錯”、 規定之外“零收費”、 執法對象“零投訴”的工作目標。

篇7

第一條為了保障學校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等學校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所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衛生、工商、建設、規劃、城管和行政執法、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國土資源、環保、地震、氣象、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學校對本校安全工作負有管理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學校安全經費由學校的舉辦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學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傳制度;

(二)安全保衛、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衛生、食品、自然災害、交通等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報告和處理制度;

(四)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飲服務、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藥品、危險品、實驗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衛生防疫和重大傳染病的預防和處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申報審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

中小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配備經過保安培訓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條學校安全保衛機構和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維護學校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校內違法犯罪活動;

(二)做好學校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驗出入學校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有關手續;

(四)管理學校安全防范設施,及時排查、報告安全隱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護在學校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災等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學校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學校周邊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學校交辦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學期、學年安全教育計劃,開設安全教育課,配備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學期安全教育課時折合不少于8課時。

根據學生的不同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責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護預防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應急演練活動。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咨詢輔導員,開設心理健康輔導課程或者講座,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咨詢輔導。

第十二條學校每學期放假后第一周為安全工作隱患排查周;學校每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為安全教育宣傳周。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定期開展學校安全保衛人員的培訓教育活動,根據學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請公安、消防、地震、電力等有關專家組成學校安全教育專家庫,定期組織專家對學校開展專業安全教育,指導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幫助中小學校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師事務所、高等學校等單位中選聘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對學校師生進行法制教育,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第三章學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校舍、相關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學校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檔案,對校舍、場地、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完成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予以維修、改造。

第十六條新建學校或者將現有建筑物改建為學校,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程序和有關規定,通過規劃、消防、環保、國土等部門驗收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備案。未通過驗收和備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采購、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無相關安全性能證明的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條 學校對教學、科研、社會實踐等活動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險品,應當設立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指派專人保管,并制定購買、運輸、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的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在進行物理、化學、生物等實驗、教學演習、實訓課和體育課教學前,應當對儀器、電路、化學試劑、藥品、體育活動設施、場所進行檢查,確保其安全。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在校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在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等場所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學生宿舍門口、教學樓門口、圍墻邊界及其它需要監控的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報警等技防設施,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學生上學、放學、課間以及遇緊急情況需要疏散學生的時段,安排教職工引導學生有序通過校內易發生人群擁擠的通道,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依法進行安全檢測,保持良好的車況;學校不得借用、租用沒有有效安全檢測證明的車輛接送學生。

學校應當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上噴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顏色和標志。

在接送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維護車內秩序和保障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最近3年內任何一個記分周期無違章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勞動、郊游等各種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兩人的數額安排教職工進行全程陪護和管理。

學校或其他單位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組織學生在公路上進行體育鍛煉和體能測試等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商業性慶典活動。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軍事訓練時,應當與軍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實彈訓練項目的,必須按照訓練規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制定住宿學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職工專門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網吧、歌廳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地區有關經營場所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學校門前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上搭建違章建(構)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占道經營、無證經營攤點。

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違章搭建及時進行清理,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在學校校園和周邊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活動,以及設立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建立聯防機制,把學校及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設立治安崗亭或者執勤點,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上設置完備的警告、限速、讓行等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并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劃定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地方還應當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城鎮交通復雜路段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學校校門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時應當增加警力。

學校應當按照交通規則在校園內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除緊急救助車輛外,未經學校同意,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學校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生活區。在校園內因車輛行駛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實施監督抽驗。學生用餐應當符合相應的營養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

向學校供應食品的單位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報告,并接受相關檢測。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學校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的污染源進行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派出所對轄區內的學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學校應當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每學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履行崗位職責;不得違反工作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有侮辱、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告知學校及學生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動物進入學校;不得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發現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告知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并在學習和生活中給予關注和照顧;發現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的,可以建議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患有不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安排其從事教育教學及教學輔助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第四章學校安全事故救助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助,進行現場處置。學校應當予以配合,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三十八條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行政責任調查和處理。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不得對安全事故調查進行阻撓和妨礙。

第三十九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和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對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書面請求學校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學校主管部門主持調解的,應當在收到書面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辦結。

第四十一條 在學校安全事故中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應當與學校或處理安全事故的部門予以配合,不得辱罵、毆打教職工,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其他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學校負擔,市、縣(市、區)財政給予一定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舉辦者負擔。

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及時參與事故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鼓勵和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管理職責,追究相關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已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重大、特大學校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或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安排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導致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三)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發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學校及其教職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緩報和謊報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審批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學校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是指校園和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學校中就讀的受教育者。

本條例所稱教職工是指在前款規定學校中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篇8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庫,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完善并督促落實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建設,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承檢機構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有關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實現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年度工作計劃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樣檢驗工作方案,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一)風險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作重點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食品安全抽樣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抽取樣品應當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抽檢通知書、委托書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樣活動,應當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或者陪同。

承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任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核對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文件。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的要求。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應當現場封樣。復檢備份樣品應當單獨封樣,交由承檢機構保存。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樣人員、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留存購物票據等方式保存證據。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范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不得拒絕或者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抽樣文書及相關資料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送樣和寄送文書。

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二十三條 抽樣人員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沒有合法來源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食品安全抽樣的,應當報告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接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相符,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相關要求入庫存放。

對抽樣不規范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及時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范。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經組織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送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除按照相關要求報告外,還應當及時通報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及時通知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不在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但在同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通報。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在其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抽檢地與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抽檢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及時通報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承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或者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不受本辦法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第三十五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樣品保存條件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復檢申請人應當在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復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決定書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機構不得予以復檢:

(一)檢驗結論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第三十八條 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抽樣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為認可抽樣產品的真實性。

食品生產者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處 理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

第四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外公布。

對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前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

第四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檢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不合格項目,被抽檢食品標稱的生產者名稱、商標、地址,經營者名稱、地址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結論表明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到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告知書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公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在五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

(一)非法更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二)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復檢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將其從復檢機構名錄中刪除。

食品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非法更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無效。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報告或通報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食用農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抽樣檢驗以及保質期短的食品、節令性食品的抽樣檢驗,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依法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組織的抽樣、檢驗、復檢、處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分析處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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