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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 混合銷售 涉稅處理 納稅籌劃
現代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的多元化,使混合銷售已經成為企業日常經營的常態,在全面“營改增”之前,混合銷售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全面“營改增”后,混合銷售涉及的是增值稅的不同征稅范圍?;旌箱N售從其業務性質上來說,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兩者之間具有從屬關系。隨著“營改增”的推進,我國稅法上對于混合銷售的定義、業務范圍界定以及涉稅處理規定都有所變化。
一、稅法上混合銷售行為的界定
(一)混合銷售的定義和業務范圍
2009年我國實行新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法,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對混合銷售有明確的釋義和涉稅處理規定,隨著“營改增”的推進,稅法上混合銷售的定義、業務范圍都有了變化,具體見表1。
混合銷售在“營改增”之前和全面“營改增”之后的業務范圍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營改增”之前服務稱為營業稅勞務;全面“營改增”之后,營業稅勞務稱為增值稅服務。在“營改增”過程中,部分營業稅勞務改為增值稅服務,但財稅部門針對混合銷售的定義并沒有出臺新的文件,混合銷售的定義仍沿用《增值稅實施細則》和《營業稅實施細則》的釋義,但此時的營業稅勞務范圍在減少。因此,在部分“營改增”時期,稅法上定義的混合銷售較“營改增”之前和全面“營改增”后業務范圍有所減少。
部分“營改增”后,稅法上混合銷售減少那部分業務被稱為混業經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中首次提到混業經營的概念,混業經營是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業務。根據[2013]37號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實行了“營改增”,此前一些業務符合混合銷售定義的,現在則屬于混業經營。舉例來說,原有企業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在財稅[2013]37號之前屬于混合銷售,部分財稅[2013]37號之后屬于混業經營。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了財稅[2013]106號文,財稅[2013]37號文同時廢止。財稅[2013]106號對混業經營的定義與財稅[2013]37號一致,與之前不同的是,此時“營改增”的范圍擴大到鐵路運輸和郵政業。
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新的財稅[2016]36號文中沒有出現混業經營的概念,而是對混合銷售做了重新定義,此時稅法上混合銷售的業務范圍又涵蓋了部分“營改增”后劃歸混業經營的業務,與“營改增”之前一致,與根據業務性質定義的混合銷售一致。財稅[2013]106號文廢止。
(二)混合銷售涉稅處理規定
企業日常經營行為涉稅業務處理,我國稅法有明確規定,對于混合銷售,稅法也有明確規定,具體見下頁表2。
二、全面“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的試點。因此本文僅討論全面“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
本文以中央空調銷售為例,對企業銷售中央空調業務這一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中央空調的銷售通常都是售后包安裝,對于客戶來說光買空調而沒有安裝是無法使用的,對于企業來說,銷售中央空調是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而中央空調的安裝服務屬于建筑服務業,其增值稅稅率為11%,明顯低于普通貨物的稅率17%,這就給企業納稅籌劃帶來了空間。
例:某空調銷售企業,銷售國產某品牌中央空調,假設2016年6月銷售一拖六家用多聯機中央空調,總售價37 000元(含稅),其中設備款31 000元,安裝工程款6 000元,合同報價為含稅價,發票開具總價款37 000元。
這是一筆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根據稅法要求,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17%,即該企業獲得不含稅收入31 623.93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 376.07元。
很明顯,上述混合銷售行為,企業提供的服務沒能享受到應有的低稅率,而導致企業稅負過重,如果企業能事先進行納稅籌劃,使得安裝服務享受建筑服務11%的低稅率,可以大大減輕企業負擔。
籌劃思路一:《增值稅實施細則》第6條和《營業稅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可以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繳納營業稅(全面“營改增”以后建筑業勞務適用增值稅稅率11%)??照{銷售企業,如果是空調生產企業的辦事處,可以取得空調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出的自產貨物的證明,適用稅法中規定的自產貨物標準,同時空調生產企業經營范圍增加空調安裝項目,取得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這樣空調銷售企業(空調生產企業地方辦事處)符合稅法上單獨核算繳稅的政策。企業在銷售空調時,合同上分別注明空調設備價款31 000元和工程安裝價款6 000元,向客戶提供貨物銷售發票和建筑服務發票。
籌劃的結果,企業不含稅收入= 31 000/(1+17%)+6 000/(1+11%)= 31 901.14(元),增加277.21元,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31 000/(1+17%)×17%+6 000/(1+11%)×11%=5 098.86(元),節稅277.21元,相應會減少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277.21×(7%+3%+2%)=33.27(元),在企業成本不變的情況下,僅此一項銷售行為就為企業增加凈利潤(277.21+33.27)×(1-25%)=232.86(元)。
籌劃思路二:更普遍的情況是空調銷售企業并不是空調生產企業的辦事處,而是商,因此無法取得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自產貨物的證明。針對此種情況,企業可以單獨成立一個公司,負責安裝業務。兩個公司同一老板,將銷售和安裝分開,企業在銷售空調時,將安裝業務給另外一個公司,同時向客戶提供由銷售公司開具的貨物銷售發票和安裝公司開具的建筑服務發票。
籌劃的結果,銷售公司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1 000/(1+17%)×17%= 4 504.27(元),安裝公司增值稅銷項稅額=6 000/(1+11%)×11%=594.59(元)。由于銷售公司和安裝公司同屬一體,將兩者合在一起考慮,進項稅額與籌劃前相同,稅前收入增加277.21元,增值稅節稅277.21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節稅33.27元,在取得含稅收入(即客戶支付購買價款)不變的情r下,僅此一項銷售行為就使企業凈利潤增加232.86元。
全面“營改增”后,企業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偏高,服務的增值稅稅率偏低,如果企業是以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發生混合銷售行為就要按照貨物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此時企業需要事先做好納稅籌劃,如果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符合《增值稅實施細則》第6條和《營業稅實施細則》第7條特殊業務的規定,可以采用思路一的方案。如果企業不是以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按照服務業的低稅率納稅,則企業不需要做納稅籌劃,當下方案就是最優方案。
三、結束語
全面“營改增”后,2009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尚未重新修訂,其法律效力仍在,隨著“營改增”試點不斷推進,混合銷售定義、業務范圍和涉稅處理都會發生一些變化,及時研究財稅部門出臺的各項文件,積極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可以大大減輕企業負擔。
參考文獻:
關鍵詞:營改增;水利工程;計價
前言: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上海市水務工程定額站也于2016年5月1日推出了《關于實施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本市水利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2號),并約定2016年4月30日以后所有水利工程項目嚴格執行增值稅計價規則。
一、水利工程營改增實施細則分析
1、營改增調整的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
(3)市水務局《關于做好本市建筑業營改增水利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工作的通知》(滬水務[2016]567號);
(4)市水務工程定額站《關于實施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本市水利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2號)。
(5)市水務工程定額站《關于調整本市水利工程造價中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率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3號)。
2、營改增具體實施細則
根據上述文件要求,參照本市其他行業做法并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本市水利工程計價營改增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在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計價中均采用“價稅分離”原則,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船舶)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本實施細則中,首先所有材料及施工機具(船舶)使用費可以參照上海市水務工程定額站動態的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的價格,也就是除稅價。對于定額站未的信息價格,則需要單獨進行詢價,詢價過程中除了人工價格,其他所有價格均須為除稅價。其次增值稅計價使用的范圍是開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項目,之前的依舊參照營業稅計價模式。最后,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建筑工程老項目”要求,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設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原營業稅計價方法。
二、增值稅計價模式與傳統營業稅計價模式的區別
根據《關于實施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本市水利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2號)以及《關于調整本市水利工程造價中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率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3號)文件,本次營改增實施后,與傳統營業稅計價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直接費調整:原先營業稅計價下直接費都是含稅價,增值稅計價下直接費均為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后的除稅價。
2、人工費調整:增值稅計價下原先人工費內容中的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歸入規費項目內,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歸入施工管理費項目內,其他內容不變。
3、機械使用費調整:將原先機械使用費更改為施工機具(船舶)使用費。原機械使用費內容中的養路費或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取消。
4、管理費、利潤調整:將管理費更名為企業管理費,并將與利潤合并為企業管理費和利潤。企業管理費中已包括城市建設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費,并且為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后的除稅價。
5、施工措施費調整:和直接費調整一樣,原先營業稅計價下都是含稅價,增值稅計價下均為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后的除稅價。
6、規費調整:將原先的社會保障費更名為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費。原先營業稅計價中,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是以直接費合計為基數計算的,現在則按照人工費為基數計算,然后乘以相應的費率。此外,原先營業稅計價中,河道管理費是作為規費計算的,現在增值稅計價下河道管理費放入企業管理費和利潤中考慮。工程排污費原先也是作為規費計算的,現在按規定調整計入到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的水費價格內。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規費項目中列支社會保險費。新的社會保險費包括了管理費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社會保險費取費費率固定統一。投標人在投標時分別填報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金額,兩項合并后列入評標總價參與評標。
7、稅金調整:原先營業稅是包含城市建設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一般為3.48%。現在增值稅計價下這些費用都計入企業管理費中,稅金就是單純的增值稅,按照建筑業的規定取11%,其計算方法為稅前工程造價乘以11%。
具體對比詳見如下表格水利工程施工費用計算程序表。左表為營業稅計價下的施工費用計算程序表,右表為增值稅計價下的施工費用計算程序表。
三、增值稅計價模式下的案例分析
本次采用上海市浦東新區孫家宅河(川楊河-環科路)綜合整治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編制)來進行營改增后的計價分析。
1、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于浦東新區張江高科技園區中區,主要規模為:建設河道長度約為630m,口寬20m,底高程0.5m,底寬8m,兩側陸域控制帶各6m。
2、計價原則及依據
(1)《上海市水利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規定》及相應的《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額》(2010)。
(2)《上海市水利工程造價信息》2016年06月份價格。
(3)市水務局《關于做好本市建筑業營改增水利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工作的通知》(滬水務[2016]567號)。
(4)市水務工程定額站《關于實施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本市水利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2號)。
(5)市水務工程定額站《關于調整本市水利工程造價中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率的通知》(滬水務定額[2016]3號)。
(6)我院完成的設計圖紙、相關設計文件及同類工程經濟指標。
(7)上海市建設工程定額主管部門的其他有關文件。
3、增值稅計價模式下的造價計算過程分析
(1)確定編制概算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主要采用建設主管部門的信息價格計算,必須為除稅價。本工程采用了是水利定額站的《上海市水利工程造價信息》2016年06月份價格。
(2)施工費用計算。
在計算過程中,根據增值稅計價下的施工費用計算程序表(上面右表)計算。首先確定零星項目百分率,詳見表1零星項目百分率表。根據本工程性質選取河道護岸對應的百分比即1.94%,計費基數為人工費。然后確定管理費和利潤,詳見表2水利工程企業管理費和利潤費率表,同樣選取河道護岸對應的百分比即24.98%,計費基數為人工費。接著計算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這個同營業稅計價方法一致,按照滬水務[2009]968號文計算,計費基數為直接費之和。再接下去計算施工措施費,此費用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擬定。再者計算規費,規費包括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參考表3社會保險費率表及表4住房公積金費率表,其中社會保險費取42.82%,住房公積金費取1.84%,計費基數為人工費。最后,就是計算增值稅了,增值稅費率統一為11%,計費基數為直接費、零星項目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規費之和。
(3)計算結果
通過計算得出本工程的總投資為1472.46萬元,其中工程費用1226.58萬元,獨立費用175.76萬元,基本預備費70.12萬元。
四、增值稅計價與營業稅計價的費用差異
我們同時將這個項目按照原先營業稅計價方法重新計算了一遍后得出的工程造價為1398.4萬元,增值稅計價比營業稅計價高出74.06萬元,高出5.29%,說明增值稅計價比營業稅計價計算的投資相對高一些。
但是這只是一個小型水利工程,并不能代表所有水利工程都是這個變化幅度,還需對更多的項目進行總結分析測算,才能具體得出營改增后到底會有多大的投資變化。不過本人認為營改增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增加投資,只是一種計價模式的轉變,今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增值稅計價會更加的穩定,更能反映實際工程的造價。
五、結語
營改增實施時間還不長,工程造價人員適應起來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是只要充分掌握營改增實施細則的要點,不斷通過實踐,經驗積累,新的增值稅計價方法還是能夠完全掌握的。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市水務局《關于做好本市建筑業營改增水利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工作的通知》(滬水務[2016]567號)。
關鍵詞:混合銷售;納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A公司為工業企業,主營交通運輸裝備制造銷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屬單位B分公司,主要為前方生產單位及職工供應水電氣,近年,隨著周邊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該分公司實行兩條腿走路,擬介入水電氣安裝領域,在承攬業務時,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業務部門在編制預算及對外談判時,按照建安企業繳納營業稅的方式計算包干價,而財務在開具發票時只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雙方時常為發票開具問題上發生分歧。
一、混合銷售行為納稅的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這里所指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p>
B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機構,其所有業務均有A公司財務部門統一核算,A公司年產品銷售收入金額為30億元,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B分公司年安裝收入約1000萬元,遠遠達不到50%的標準,且水電安裝不屬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勞務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因此B公司的承攬的包工包料安裝業務只能繳納增值稅,不能選擇繳納營業稅。
二、安裝業務混合銷售納稅分析
假定B分公司承攬的安裝業務含稅銷售額為S,適用的銷售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含稅購進金額為C,適用的購買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稅率為3%
應納增值稅稅額=
應納營業稅稅額=SX0.03
若使繳納的兩種稅負相同,則=0.03S
算出稅負平衡點的含稅購銷金額比C/S:79.35%,即當外購材料占整個合同金額的79.35%時,公司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負相同;當外購材料>合同金額的79.35%時,公司繳納增值稅可以降低稅負;當外購材料
B分公司2X14年10月簽訂一份水電安裝合同,包干價200萬元,若業務人員經測算,為完成該安裝合同將外購材料分別為120萬元、158.7萬元,170萬元的情況下,其他人工費用等假設為20萬元,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合計為12%,不考慮印花稅等其他稅費,測算兩種納稅情況下各應繳納的稅額與企業的利潤額。
當外購材料金額為120萬元時,含稅購銷金額比=120÷200=60%
當外購材料金額為158.7萬元時,含稅購銷金額比=158.7÷200=79.35%,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6.72萬元,與營業稅及附加一致。
若外購材料費達到165萬元,含稅購銷金額比=165÷200=82.5%,繳納增值稅及附加5.7萬元,比營業稅及附加少1.02萬元,相應增加稅前利潤1.02萬元。
因此,B分公司業務人員在編制工程預算時必須充分考慮稅負的影響,調整預算編制方法,做好與客戶的溝通協調,保證企業效益最大化。
三、納稅籌劃
公司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必須遵守稅法的相關規定,事前籌劃,以防范風險,獲取最大的節稅效益。營改增前,A公司可以將B分公司的安裝業務及相關人員、資質單獨分立出來,成立水電安裝子公司,獨立核算,繳納營業稅,或者只包工不包料,將其作為兼營業務繳納營業稅。
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十二五期間要全面完成營改增工作,因此,2015年建筑安裝業實行營改增后,B分公司的水電安裝業務被認定為混業經營,在財務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與安裝業務分別適用17%、11%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
參考文獻:
摘 要 目前較熱門的話題就是“營改增”,從2011年11月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營改增”試點方案到今天,作為首個試點城市的上海,率先從交通運輸行業與部分現代服務行業進行了啟動,并且前后出臺了實施細則和指導意見等配套文件。本文根據試點城市的基本情況,主要分析了營改增試點工作在財務會計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給出了其解決財務會計管理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 營改增 試點方案 財務會計管理 試點城市
引言: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內容,在實施細則規定和指導意見下,并從營改增試點在上海市的情況來看,結合咨詢服務業在市場之中占有的地位,營改增在咨詢服務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營改增在服務行業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1.影響財務分析
在目前的會計準則下,在營改增前損益表中“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金額包括營業稅的“含稅收入額”,而之后“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內容就不包括含增值稅的“稅后收入額”。由于實際稅負幾乎沒有變化,所以不管凈收益數據的絕對水平是否受很大影響,企業的利潤率數值都會隨著主營業務收入額的減少而呈上升趨勢。
2.影響發票管理和使用面臨
營改增直接影響著企業由日常采購、享受服務環節產生的進項稅額和企業對外供給服務產生的銷項稅額,進一步講還會影響企業增值稅的繳納額。
3.影響稅款計算
營改增實施后,企業會在日常采購環節上,從供應商方那里取得增值稅一般可抵扣的發票的同時,還會對外供給服務業務確認收入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當前在營改增后,企業還不明確,根據完工進度確認的收入能否直接作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計稅基數。這樣就會影響企業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應繳稅金計算。其實有的客戶可能會想要抵扣項稅,就會要求退回原來的開據而重新開增值稅發票,這時也會影響當期稅款的計算。
4.影響服務行業定價制度
由于服務行業的定價機制較靈活,在營改增后,所以可能會因其變化而對服務價格的機制產生影響。
5.稅率和計稅基數的變化
在現行稅制下,咨詢服務業會按其營業收入的5%來提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實施后,在不考慮其對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影響下,參照試點方案,將會使服務業的稅負提高一個百分點。如果具體到一個企業中,則就要通過看其可抵扣的進項稅來確定是否要增加稅負。
二、對服務行業財務會計管理試行“營改增”的幾點建議
當前,可以參考上海試點的情況,筆者根據營改增后在服務行業財務管理存在問題,從以下幾點提出了建議,僅供參考。
1.在營改增后,企業的供應商會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增值納稅人,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接受服務時咨詢服務企業也就可以獲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據統計,自從咨詢服務行業的適用稅率由5%上升到6%,在其全部成本中,人員等工資費用會占到60%以上,可以有限的支出進項稅票的成本。
所以,從近期來看,營改增對咨詢服務業來講,稅負可能會不減還會增加。由于越來越多的供應商加入到了營改增中,所以營改增不會給顧問的稅負帶來很大的影響,但可抵抗的進項稅額有可能會繼續增加。當營改增全面實施后,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應該就不會局限于試點行業內。
為了使企業能順利通過進項稅抵扣,并且達到將降低增值稅賦的目的,這就要求企業在選擇服務商和供應商時,要盡可能的選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核算健全的服務商和供應商。
2.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有著很大的不同,由于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扣稅,其不僅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還有反映經濟業務發生的作用。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產品從開始生產到最中消費之間的各個環節由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系起來了,并且體現出了增值稅的作用。就是因為這個原因,發票的真偽鑒別、作廢、獲得、管理、開具和傳遞都與普通發票不一樣。因此在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不光財務部門要重視,在傳遞和開具等各個環節的參與者,更應該高度重視,如項目執行人員、銷售人員等等。
3.實施營改增的目的之一就是實現行業整體稅負得到降低,但是在稅改過程中,不是每個企業都能如愿以償,可能部分企業會稅負會出現增加的狀況。其實營改增后的實際稅負是加重了還是降低了,取決于企業自身的發展階段、所處的市場地位和可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可以盡早準備申請優惠政策需要的有關材料,并且想要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對企業的稅負造成的影響。
4.為了能準確生成并記錄增值稅明細賬,可以建立增值稅明細賬。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計提稅額,在日常的采購和銷售環節中,應注意在賬務處理上與原來的成本費用和原收入記賬核算的不一樣的地方。從營改增對財務管理的影響考慮,當前存在著按完工進度來確認收入是否具有繳納增值稅資格的情況,而這種情況能否會與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部分客戶要求退票重新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和重復繳稅的問題,一直到現在還沒有具體的、明確的過渡性政策。為了能夠與稅務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系,企業應該實時關注最新的過渡政策、動態和實施條例。
總結:
為了能符合國際慣例,讓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的目的,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我國稅制改革得到深化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國第三產業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在營改增過程中,也應該正視此次的稅制改革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以免因為可抵扣項目范圍過窄和稅率設置的過高,而造成部分企業稅務負擔加重。對于本文的觀點會在工作中根據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并且會通過實證加以完善。
參考文獻:
[1]王紅云,趙柯南.營改增中應繳納稅額如何核算.中國會計報.2012.2.
[2]陳少英..營改增: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必然選擇.中國稅務報.2012.1.
營業稅和增值稅一直以來,都是我國流轉稅領域兩項重大的稅種。隨著市場經濟水平不斷提高、經濟結構不斷合理、經濟制度不斷完善,營業稅和增值稅對經營單位的運營以及國家整個宏觀經濟的發展產生的阻礙作用日益凸顯。為實現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營改增”從2012年試點至今,都一直是政府稅改的重要目標。隨著改革深入推進,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財稅〔2016〕36號文,明確了營改增最后一戰的具體方案: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將全面擴開。金融業,作為營業稅時代對營業稅源貢獻最大的行業之一,也將參與到本次改革中[1]。而作為金融業份額占有最大的銀行業,在順應改革的背景下,聚力前行。
二、銀行業全面實施“營改增”的財務準備
目前來說,銀行業“營改增”的改革步伐緩慢,主要原因是銀行業涉及的業務繁多,金融產品眾多,業務流程復雜,這需要銀行業在全面推進改革前,認真進行前期業務梳理和財務準備工作。
(一)加強法律、政策學習,做好會計財務調整準備工作
銀行業實施“營改增”,是當前銀行業面臨的一項新的改革舉措。在過去,銀行業都很少涉及增值稅申報和繳納方面的業務和工作,對增值稅的認識也相對薄弱一些,這就使得“營改增”對銀行業本身的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應該對增值稅相關的法律、政策和納稅處理業務進行認真的學習。雖然增值稅和營業稅同為流轉稅范疇,但在很多方面存在著較大差異:從定價上看,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業稅為價內稅。從稅負轉移上看,銀行業的增值稅可以在其他環節進行轉嫁和抵扣;而營業稅無法抵扣,無法形成抵扣鏈。正是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稅費的功能,所以銀行需要進一步規范自身的業務操作流程,不為不法分子留下謀取私利的空間。其次,應該做好自身會計財務調整準備工作,從銀行業內部建立科學、規范的會計財務管理體系,不斷健全完善會計財務制度,改進納稅會計處理業務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稅務風險,為迎接銀行業“營改增”的改革紅利做充足的準備。
(二)緊跟改革步伐,做好報表和核算方式的變化應對
銀行業“營改增”后,將面對兩個稅種之間在定價系統中存在著巨大差異,這將導致銀行在報表披露和核算方法上需做出較大調整。在原來銀行營業稅的管理模式下,銀行的損益表需要體現所繳納的營業稅金,在收入一欄中的貸款利息收入是表示實際所得利息收入加上及納稅金的總和;在“營改增”后,銀行獲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在報表上的表達形式將有所不同,需要在會計科目上體現含稅和不含稅兩部分。銀行業“營改增”后,在財務處理上會與現行的營業稅的記賬方法產生不同結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需要增設和增值稅繳納有關的銷項、進項等科目,通過各個科目內的匯總和科目間的作和或作差,核算得出應納的增值稅稅額[2]。為此,銀行業需要在自身會計財務中做出相應的準備。
(三)提前介入,做好財務信息管理系統改造工作
銀行業全面實施“營改增”后,按照增值稅的管理辦法,銀行每產生一筆涉及增值稅的業務,銀行都必須向其客戶提供一份相應的增值稅發票。但是由于銀行本身的業務種類繁多,金融產品繁雜,客戶群體多樣化,交易數量巨大,如果繼續采用之前營業稅管理系統,那么辦理過程將比之前更加復雜,會直接影響服務質量和客戶體驗。為此,銀行業財務信息管理系統必須進行改造或者是重新研發,以有效的分類和管理辦法來實現銀行業對增值稅征收的管理。同時,財務信息管理系統的改造和研發,也為今后與稅務機關的有效信息對接做好準備。
三、銀行業財務管理應對策略
(一)提高關注度,建立理論體系支撐
銀行業實施“營改增”后,要求銀行業應該對國家出臺的政策和實施細則時刻保持高度的關注,加大研究精力投入,在稅收財務管理和“營改增”對市場經濟的影響等方向進行理論研究,建立科學完善的銀行業“營改增”理論體系支撐。同時,需要對增值稅管理中的重點內容進行提前管控,形成財務管理經驗,為國家全面實施銀行業“營改增”提供科學合理的執行方案。
(二)加強組織保障,提高財務管理創新水平
一些有條件的銀行,可以從各部門抽調專業人員組成稅制改革專項小組,全面做好稅制轉換工作,應該及時跟蹤中央在營業稅轉增值稅方面的改革動態,詳細解讀各項政策和實施細則對銀行業帶來的影響,為銀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完善和稅務制度健全提供科學的參考意見,從而創新銀行業在“營改增”中的財務管理。
(三)加強發票管理,降低法律風險
增值稅的征收是按照各個環節流轉而來,因此上下環節必須依法依規,管理有序,特別是增值稅發票管理方面更應得到全面加強。以往營業稅管理中,許多銀行可能不重視發票管理。但是隨著銀行業“營改增”的全面實施,一旦無法獲取合法票據,或者進項發票本身有問題及隨意進行稅額抵扣,就容易被認定為偷稅、逃稅,需承擔法律責任。
2011~2013年以來,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了一系列增值稅管理辦法。根據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二規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與地勘單位工作范圍契合。試點地區從納稅人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勘探/勘察適用6%稅率。
2 地勘單位稅改前后的稅負變化營改增前后稅負變化例證:
2.1 勘探勘察
(改革前5%稅率繳營業稅,改革后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例1:假設某單位每年勘探勘察營業收入為140萬,營業成本為120萬。若交營業稅,則營業稅=1405%=7萬,應繳所得稅=(140-120-7)25%=3.25萬元,則二稅合計10.25萬元。若交增值稅,則增值稅=(140-120)6%=1.2(假設可扣進項稅),應繳所得稅=(140-120)25%=5,則二稅合計6.2萬。稅制改革后稅負下降10.25-6.2=4.05萬元。
2.2 部分現代化服務業地質勘查
勘察被列為現代服務行業,并且適用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稅率。例2:甲乙丙三個公司為本次稅改的一般現代服務企業,三個公司構成該行業的一條完整的產業鏈。繳營業稅時: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10000)5%=1150改征增值稅后:該行業甲乙丙三個公司繳納稅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稅制改革后稅負下降1150-600=5503 地勘單位營改增后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營改增后,合同中約定的出具發票時間,即為納稅時間點非常重要,簽訂合同時履行期限時應十分小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謂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所謂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3.1 現有合同履行結算方式
怎么寫好實踐中經常使用的語言:乙方簽訂協議后開具發票;甲方在取得發票后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結算全部費用。(作者建議:增值稅發票不可提前開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報告,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費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約定不明確具體)預付工程款5萬元,余款在工程結束后提交報告地勘單位營改增后訂合同應注意的事項張曉偉 趙文穎 徐麗麗(遼寧省第十地質大隊,遼寧 撫順 113007)摘要:文章主要論述了地勘單位營業稅改增值稅,稅改前后稅負變化以及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主要有現有合同履行結算方式怎么寫好,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增值稅發票,寫明確價格含稅好還是不含稅好,稅改后是不是要調整合同指標,明確被告知延遲結算的如何解決等。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結算以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本合同勘查費用5萬元,本合同簽訂后,報告提交時一次性支付。(作者認為:這樣約定很好)3.2 是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增值稅發票兩種計稅規定不同,導致選擇產生不同開始計稅時間:
3.2.1 營業稅。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未取得實際到賬收入可以不交稅。
3.2.2 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無論是否實際到賬收入都要完稅。據此,作者建議適用增值稅時,一手交錢一手交發票。建議合同中可約定:付款日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約定:憑結算單按實開具發票,并且,將結算單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不使用掛賬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有利的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后三個月內付款,付款時開具發票,以開發票日為合同結算日。不利合同條款是交付壓覆礦產評價報告后開具發票,三個月內付款。
3.3 寫明確價格
含稅好還是不含稅好增值稅發票具有價值,取得增值稅發票要必須支付對價,故此含稅談價較為宜。《增值稅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故此,約定價格后另加增值稅是唯一的選擇。例如:勘察處某勘察合同中,取費額含稅價10萬元,構成方式為9.4(1+6%),不含稅價格即為9.4萬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稅,價格本質上下調了0.6萬元。談判過程中,要注意明確含稅價或不含稅價的區別。根據談判結果,標明合同價格是含稅價或不含稅價。多采用默示方式達成一致。
3.4 稅改后要時不時要調整
合同指標例如:地質七分隊在稅務輔導期,從敖漢旗銅礦勘查項目取得收入800萬元(含稅)。稅務局通知應繳稅款。應領取發票額是多少?預交增值稅稅款額=800萬/(1+6%)6%=45.28萬。實際收入=800-45.28=754.72萬元。所以,如果預計取得800萬元收入。那么,合同額應為800(1+6%)=848萬元,年底多實現48萬元收入方可達到實際收入800萬元的指標,否則實際收入754.72萬元,達不到指標要求。
(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稅收法規操作性細則不明晰目前,我國扶持節能服務產業的專項政策規定不夠明朗,只是明確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的總則。節能服務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基層稅務機關人員以及會計人員對此本身就缺乏認識,再加上實施細則的缺失導致基層稅務機關和節能服務公司在實際稅務處理工作中的操作不當。
(二)稅收優惠政策有待完善首先,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未必能夠減稅。節能服務公司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時,不能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行稅額。這種做法不僅損害了分享收入不大的節能服務公司的利益,用能單位也不能抵扣進行稅額。但是,如果節能服務公司放棄免稅、減稅優惠政策,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門檻高。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條件只限定在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還在注冊資本、技術等各方面加以限制。這種稅收優惠限制使實力雄厚的大企業比中小企業更容易獲取稅收優惠。不利于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
(三)稅收征收管理難度大節能服務作為一種新事物,稅收政策的執行本就不理想。“營改增”之后,增值稅的稅務處理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和開具、進項稅額的認證和抵扣、設備和不動產的判定、進項稅轉出和視同銷售等關鍵環節,比營業稅的稅務處理要復雜很多,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也比營業稅嚴厲得多。此外,營改增后增值稅核算體系和原增值稅項目核算體系同時存在的情況也加大了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轉稅政策
(一)細化合同能源管理稅收政策基于現行合同能源管理稅收政策,立法機關可以攜手稅務機關,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務問題展開調查研究,并盡快制定出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合同能源管理稅收政策的實施細則。如制定類似于“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稅管理暫行/試行辦法”的行政法規,就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稅問題,包括征稅范圍、納稅主體、稅率、計稅發法、減免稅等,進行統一、合理的規定,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里增值稅征管。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轉稅優惠政策首先,實行完全的消費型增值稅,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營改增后,節能服務公司購進的節能設備,有較大一部分進項稅額可在最終納稅時進行抵扣,從而減少企業成本。但是作為其經營成本的主要構成要素,人力資本又無法抵扣,以致稅改的效果降低。因此,只有將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擴展到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各項因素中,才能徹底消除重復征稅。其次,針對節能服務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導致進行稅額抵扣鏈條中斷的現象,稅務機關可以將“免征”改為“即征即退”。最后,適當降低稅收優惠準入門檻。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最基本的模式分別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和節能量保證型。在節能服務市場發展早期,普遍采用的是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為這種模式客戶無需承擔較大的風險,從而吸引客戶進入市場。當節能服務市場比較成熟時,節能服務需求規模隨之擴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始逐漸向節能量保證型模式轉變。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只適用于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此我們可以因勢利導,在節能服務市場發展的初期,對節能效益分享模式給與稅收優惠,在后期,對節能量保證型給予稅收優惠。其次,可以適當降低節能服務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注冊資本,但同時要嚴格節能量審核,以使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充分享受到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
關鍵詞:施工企業;稅務管控;風險控制;納稅意識
施工企業因其點多面廣、流動性強、經??绲貐^施工等特點,給其稅務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主要表現在業主代扣代繳的稅金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獲得相應的完稅證明以及其他的相關證據,同時,由于對納稅工作認識不到位,以及沒有真正理解納稅工作內容,導致了納稅工作,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為有效規避稅收風險,建立和諧的稅企關系,筆者認為施工企業稅務管理總體思路應該是: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納稅誠信度、進一步提高納稅的規范性、有效防控稅務風險的發生。
一、重視稅務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企業要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宣傳并認真執行國家各項相關稅收法規。施工企業的納稅情況作為財務信息的一部分會定期進行披露,接受公眾的監督,企業只有具有良好的納稅信譽度,才能得到公眾的信任,進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得其他行業企業的認可。施工企業相關人員,特別是單位負責人和總會計師要高度重視稅務工作,積極研究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法的學習和宣傳,充分理解稅法規定,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合理合法進行稅務籌劃。
二、強化施工企業相關稅種的風險控制
施工企業要“提高納稅意識、依法誠信納稅、規范納稅工作、防范稅務風險”,隨著一些稅收新法規的實施,施工企業需在稅務管理方面強化薄弱環節,從而規避稅務風險。
(一)企業所得稅的管控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是必須申報的稅種之一,通常都會根據施工企業的所有收入進行匯總后繳納,施工企業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納稅規定按時提交經營管理信息和產值匯總表,并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的指定地點辦理納稅工作。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外管證臺賬,規范本單位的外管證,如果需要對外管證進行延期,需要在外管證到期之前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新的外管證,同時將原有的外管證上交,如果外管證過期并未辦理延期,就會產生稅務風險。施工項目不得在施工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同時要做好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和解釋,主要應按照《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證明的通知》為依據,同當地稅務機關協商解決。
(二)營業稅的管控
施工企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各單位應認真研究《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根據《條例》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納稅人為“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條例》第五條規定:“如果納稅人存在建筑工程分包行為的,需要根據實際承擔的工作量計算營業額,而不是根據施工合同計算營業額?!薄稐l例》第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日期主要為確定合同后的實際付款日期,如果還沒有簽訂相關合同,就要以應稅行為當天來計算。同時,《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界定,主要是指納稅人在稅收行為完成之后所繳納的款項。其中《細則》第二十五條對預收款方式做出了如下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就是應該收到預收款的時間。《條例》取消了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所以,在建筑行業中,總承包人的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具體的營業稅申報應該由分包單位來完成,即使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其他協議,也必須遵照《條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也規定施工項目應當向收款方(分包單位)取得發票,根據此規定,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分包單位的發票作為入賬依據,規避稅務風險。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按時交納營業稅及各項附加費用。施工企業的營業稅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施工所在地繳納。按照《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自需要納稅申報的日期之后半年內沒有進行納稅的,需要所在地區的稅務機構對其稅款進行補充征收。在這一期間,如果施工企業沒有取得營業稅完稅證明等文件,那么在對施工企業的稅務稽查中,施工企業容易發生重復繳稅的現象。
(三)個人所得稅的管控
各施工項目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并按時上交個人所得稅,規避稅務風險。為了達到預期目標,施工企業應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法》,并按照相應規范做好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同時可以根據個稅的稅率檔次進行納稅籌劃。
(四)印花稅方面
要按時交納并及時取得完稅證明。施工企業應根據國家稅務機關的印花稅征收條例進行印花稅的交納,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鑒于施工企業一般在項目所在地簽訂合同,故應向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交納。同時,還要根據印花稅的規定,對于不需要交納印花稅的部分(比如:法人單位內部簽訂的合同協議),應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協商備案,避免在稅務稽查中被罰款。
(五)營改增稅收動向
做好政策宣貫、培訓和業務對接準備工作,指導項目做好納稅規劃,規避納稅風險,降低稅負。根據營改增最新進展情況,建筑業營改增方案預計會在2016年實施。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的稅率可能為11%,營改增后施工企業最大的問題在于是否能將稅負進行轉嫁,是否有足夠的進項稅抵扣。據了解,施工企業有些項目分包和部分材料采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比較困難,比如很多砂石料供應商為個人,不能提供正規增值稅發票,施工企業將無法進行抵扣。和目前建筑企業普遍執行的3%的營業稅稅率相比,營改增后,如果稅務管理不好,可能增加相關施工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施工企業要進一步做好營改增轉型培訓工作,及早謀劃,防范風險。緊密跟蹤建筑業營改增稅收動向,積極研究和學習相關政策,為建筑業全面實行營改增轉型做好準備。一是在相關會議上,可以聘請“中稅網”專家對施工企業相關領導講授營改增知識,引起領導重視;二是組織營改增培訓,安排各單位總會計師、生產經營和設備物資等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三是要求項目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就地、就近進行培訓。
三、完善施工企業稅務管理要點
(一)積極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積極申報省級“A級納稅人”,提高施工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癆級納稅人”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評定,獲得“A級納稅人”后,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對申報納稅、稅務登記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可以當場辦理相關手續;另外還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等優惠政策。
(二)報表填報及資料報送方面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應建立良好的稅務報表工作制度,不但要按時上報稅務報表,同時還要把稅務交納情況,稅務交納種類,企業繳稅之后的完稅證明以及其他稅務相關證明文件及時上報和辦理,使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能夠成為一個完善的鏈條,避免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發生混亂,給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造成不良影響。除此之外,施工企業在稅務管理工作中,還要加強對納稅表的審核,不但要根據稅務管理要求合法納稅,同時也要做好企業內部納稅工作的管控,保證納稅金額和完稅證明能夠相對應,提高納稅管理工作效果,保證施工企業的納稅管理工作能夠取得積極效果。
(三)規范管理賬簿、臺賬、標書等
規范管理賬簿、憑證,做好稅務管理臺賬,及時足額解交稅款,納稅資料要按年度整理歸集裝訂好。堅持誠信經營、合法經營,杜絕發生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施工企業應要求新開工項目取得中標通知書1個月內,必須向施工企業總部提出辦理外管證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須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條件等主要條款)、成立機構等文件。
(四)做好項目總體稅收籌劃
施工企業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稅務政策的同時,加強對項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貫徹落實稅務政策,還要將施工過程中需要交納的稅費進行有效核查,做好申報工作。除此之外,還要利用現行的稅務政策,合理減稅,保證施工企業的稅收籌劃能夠達到預期目標,提高稅收籌劃工作的整體效果,達到降低施工企業稅務負擔的目的。同時,積極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遇到稅務問題要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向稅務機關人員請教、咨詢稅收政策,盡量做好解釋和溝通工作,及時妥善解決問題。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