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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8篇

時間:2022-09-13 07:57:04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篇1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辦理繳納。

2、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農業農村委、市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各區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3、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參保者;政府補貼

2014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簡稱《意見》),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1]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合并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的格局。2011年7月,山東省寧陽縣被選為國家試點縣。2014年,寧陽縣結合《意見》和《泰安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但是,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本文以山東省寧陽縣為研究對象,通過到寧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走訪部分鄉鎮、村進行實證研究,以期提高制度的運行效率,同時為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一提供理論參考和經驗借鑒。

一、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實施狀況

寧陽縣是山東省泰安市的一個下轄縣,位于山東省中部,總面積1125平方公里,轄2街道9鎮2鄉,即文廟街道、八仙橋街道、泗店鎮、東疏鎮、伏山鎮、罡城鎮、蔣集鎮、磁窯鎮、華豐鎮、葛石鎮、東莊鎮、鶴山鄉、鄉飲鄉。(一)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狀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1.個人繳費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了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個繳費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及對年老后預期收益選擇不同繳費檔次。政府不強制推行而是采取靈活性的政策,賦予參保者自主選擇的權利,滿足了不同參保者的需求。[3]從表1可以看出,寧陽縣2012年參保人數為13.31萬人,2013年參保人數上升到16.14萬人,比2012年增多2.83萬人,增長率為21.26%[4];2014年參加城鄉保的人數為18.24萬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1萬人,增長率為13.01%;2013年個人繳費金額4340.28萬元,比2012年的個人繳費總額超過18倍;2014年個人繳費金額5936.52萬元,比2013年凈增1596.24萬元,增長率為36.78%。表12012-2014年城鄉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年份繳費人數(萬人)個人繳費(萬元)201213.31230.76201316.144340.28201418.245936.52資料來源:依據寧陽縣人社局提供的相關資料整理而成。2.集體補貼有條件的村(居)集體對本村(居)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的資助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由表2所示,在各參保單位的繳費總額中,個人繳費比例均在77%以上,而集體補貼占總繳費額的比例基本在0.06%~12%之間,大部分籌資比例未超過3%。集體補貼中文廟、八仙橋、開發區所占比例相對較高,文廟最高,占11.68%;八仙橋次之,占7.85%;開發區占3.99%。關于政府補貼比例,基本在10.55%~13.18%之間。3.政府補貼政府補貼由中央財政補貼和地方財政補貼構成。各級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以省級補貼為主,縣級補貼為輔。政府補貼是循序漸進的[5]。從表3可以看出,省級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從2012年每人44元/月到2015年提高到68元/月,省級政府承擔了基礎養老金補貼的80%。地方財政補貼分為兩部分:一是縣政府對基礎養老金按月補貼,占基礎養老金的20%;二是對不同繳費檔次的參保者每人補貼30元/年,繳費即補。另外,對繳費困難的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按照每年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2012年1月,寧陽縣基礎養老金按國家規定的最低55元標準進行補貼,2015年1月,上調至85元/月。基礎養老金增長后的每一階段與上一階段相比,增幅分別為5元、10元、5元、10元,增長率依次為9.09%、16.67%、7.14%、13.3%。(二)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組織管理狀況1.經辦機構及人員情況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縣級經辦機構為縣農保處,共有3名經辦人員,均為正式編制,通過多年系統的培訓學習,提高了經辦人員的業務水平。全縣共13個鄉鎮(街道),1個經濟開發區,鄉鎮級經辦機構為鄉鎮人社所,平均每個人社所有3名經辦人員。每村有1名村干部負責城鄉保經辦工作,全縣共有624名村級協辦員。目前縣、鄉鎮兩級均有獨立的辦公場所,條件比較好的村居也有單獨的辦公室用于辦理業務、存放檔案等。2.信息化建設情況電腦、電話、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用品在鄉鎮級別以上配備比較齊全。全縣已建立統一的參保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參保人員的數據全部納入山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一管理,此系統在部分條件好的村已聯網,鄉鎮級別以上達到全覆蓋[6]。(三)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狀況寧陽縣的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為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暫由縣級政府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如表4所示,2014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單獨管理,當年基金總收入3億元,本年收入合計17812.03萬元。本年收入包括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補貼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補貼收入最高,占61.59%。本年支出包括基礎養老金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基礎養老金支出最高,占本年支出的97.02%。2014年各項目總支出3億元,收支平衡。(四)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狀況寧陽縣農保處積極加強與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嚴格審核待參保者是否具有領取資格,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對于待遇領取人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相關人員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后,一次性發給600元喪葬補助金。對于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年滿55周歲可提前5年領取養老金。通過實地調研發現,寧陽縣選擇300元繳費標準的參保者占絕大多數,選擇4000元、5000元繳費標準的人很少。如果參保者按300元的低檔次繳費標準進行不間斷投保,以2015年基礎養老金為標準,累計繳費15年,則個人賬戶養老金為36元,每月領取養老金為121元,全年能獲取1452元。選擇300~5000檔次的參保者月領取養老金分別121元、142元、153元、175元、196元、250元、304元、358元、412元、520元、628元,分別比上一繳費檔次增長22.22%、17.36%、7.75%、14.40%、12.00%、27.55%、21.60%、17.76%、15.08%、26.21%、20.77%。具體不同繳費檔次待遇預算情況詳見表5。

二、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

(一)籌資結構不夠合理目前籌資結構中,個人繳費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集體補貼和政府補貼為輔。寧陽縣集體經濟發展較弱,集體經濟的籌資比例基本未超過3%,在各鄉鎮的發展參差不齊,一些鎮、鄉相對缺失,尚未足夠的經濟能力補貼參保者[7]。政府補貼占籌資總額的比重相對均衡。當前的籌資結構制約了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使來年征繳工作的效率降低,不利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快速向前發展。(二)繳費水平低由于基礎養老金補貼低、縣政府對不同繳費檔次的參保者補貼均為30元,使得居民參加高繳費檔次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繳費檔次,尤其是農村居民。另外,農村居民的繳費能力相對城鎮居民低,以及對政策缺乏了解,這也是不愿多繳的原因。參保者選擇低繳費檔次,或許短時間內能減輕財政壓力,但從長遠看,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按照目前經濟發展水平,將無法滿足基本的養老需求,影響社會的穩定。(三)經辦機構人員不足縣農保處負責全縣的參保繳費、養老金發放等工作,工作人員只有3名,但服務對象卻是全縣幾十萬人,工作壓力很大。各鄉鎮人社所工作人員平均是3名,不僅要承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工作內容,還要承擔整個鄉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工作,工作量很大。村級協管員一般由村會計兼任,需要入村入戶進行參保繳費、養老金發放等工作,卻沒有專門的經費補助,從而造成協管員工作的積極性不高,嚴重影響了工作效率。(四)設施較差及信息化滯后除了個別條件比較好的村,村級一般都沒有設立單獨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公室。而且,雖然大部分村配備了電腦,但能熟練操作電腦的人員不多。此外,一方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網速慢,在鄉鎮一級有時會出現聯不上網的情況;另一方面目前信息系統只覆蓋到鄉鎮一級,絕大多數村還未聯網,參保者只能通過紙質版匯總表和公示信息欄查詢日常繳費信息,或者到鄉鎮人社所查詢,極不方便。(五)待遇保障水平偏低根據寧陽縣養老金待遇預算,參保人若按最低繳費標準300元繳納養老金,累計繳費15年,則全年領取養老金1452元。然而,2014年泰安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9713元,食品消費支出6216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7158元,食品消費支出2634元,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仍無法滿足參保人的消費支出。對于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縣政府按每年100元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但不得超過15年,按待遇預算,月領取金額為99元。對于生活自理能力差、需政府大力扶持的人群來說,目前的補貼是微乎其微的。

三、完善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對策建議

(一)調整基金籌集結構,增強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一是優化籌資結構。結合寧陽縣經濟發展狀況,雖然財政收入在泰安市仍處在中等左右水平,但在各級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下,近幾年經濟增長方式取得突破性的進展,財政實力提高。相比較個人繳費而言,政府的經濟實力在個人、集體、政府三者的籌資結構中所占比例最高,因此,可以進一步提升政府的籌資比例。而某些集體經濟相對不足的鄉鎮,縣級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財政補貼。二是促進基金保值增值。一方面可以選擇多種投資渠道。將養老金進行多元化投資運營,如:進資本市場、投資開放式基金、購買企業債券等,或許會帶來頗豐的收益[8];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基金管理統籌層次。基金管理由縣級上升到市級、省級,參與大公司投資運營。(二)加大宣傳面力度,提高參保者的繳費水平一是加強宣傳力度。可以開辟多元化的宣傳方式,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紙、開例會等形式使參保者全面了解政策,鼓勵城鄉居民多繳費,增加制度的透明度。二是實行比例補貼制。即按繳費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政府補貼與繳費數額呈正相關,收益具有累進性,體現多繳多得[9]。這一舉措能夠調動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激發參保者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三)加大經辦人員隊伍建設一是增加經辦人員數量。在現有工作人員的基礎上,通過編制考試、任用三支一扶人員和村官充實城鄉保經辦人員隊伍。二是加大工作人員培訓力度。寧陽縣各級經辦機構定期開展城鄉養老保險的培訓,提高專業素質,增強服務意識,培養成高素質、業務精的人員更好的為參保者服務。(四)加強基層服務設施和信息化建設一是推進村級服務場所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村居建設專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服務場所,并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二是加強信息化建設[10]。信息化覆蓋到參保登記、繳納保費、信息查詢、待遇領取等各個環節,保障鄉鎮級網絡暢通,逐步將有條件的村居納入信息化系統中,實現縣、鄉、村三級信息資源共享,使參保者享受信息化帶來的便利。

作者:陳晨 方金 單位:山東農業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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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欣麗,睢黨臣,董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滿意度分析———以陜西省洛南縣為例[J].西北人口,2014(6):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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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慧,李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及現實選擇[J].湖南商學院學報,2015(1):89-92.

[5]黃麗,羅鋒,劉紅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問題研究———基于廣東省的實證研究[J].人口與經濟,2014(3):110-116.

[6]陳建梅,魯秋石,方錫悅.黑龍江省城鄉居民養老社會保險一體化發展問題研究[J].對外經貿,2015(2):76-78.

[7]鄭秉文.“城居保”和“新農保”制度類似[J].農業科技與信息,2014(5):10.

[8]惠恩才.多元化投資運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出路[J].農業經濟問題,2015(9):32-38.

篇3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可以換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區別:

2、區別一:制度實施時間。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3、區別二:參保條件。新農保參保對象為具有本縣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參加新農保;根據思府辦發〔2011〕156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為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4、區別三:繳費檔次。新農保參保人員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城鎮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參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個檔次。兩類參保人員均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后,一次性繳納。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方面,中央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對長期繳費的人員地方政府適當加發養老金。2009年9月出臺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2011年6月出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均為55元。在經歷了數年沒有調整之后,2015年1月10日,人力社會資源保障部《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通知》,從2014年7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了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目前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均為139。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儲存額的多少依賴個人的繳費檔次高低,個人的繳費時間長短,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水平以及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目前,國務院規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為12個,對于繳費檔次在500元以下的最低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的最低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調研發現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大多選擇低繳費檔次,也繳費缺乏連續性;同時由于缺乏對地方政府的剛性約束,地方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大多采用最低標準;另外,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也并不樂觀,大多存入銀行收益僅為銀行利息。根據以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情況,假設參保人每年年初以固定繳費檔次,連續繳費15年(制度規定繳費必須累計15年),按指導意見的最低標準,采用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3%計算,可以得出每個繳費檔次15年之后養老金待遇情況。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公平現象及原因分析

(一)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待遇差別巨大

城鄉居民與城鎮企業職工(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間養老待遇不公平主要表現在繳費不統一和領取待遇差別大兩個方面。首先,在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之前,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并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需要繳費,但是其養老金發放規定,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退休前工資80%計發[1]。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非常之高。其次,城鎮企業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8%繳費,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經過11年連續調整之后,2014年底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已經達到2050元。最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歲的老人可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55元調整為70元。未滿60歲的城鄉居民需要繳費滿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在表1假設情況下,最高繳費檔次領取月養老金只有259元。而且,在實地調研中發現大多數居民往往選取較低的參保檔次,繳費缺乏連續性,領取的養老金更低。造成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差距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首先,養老保險制度缺乏頂層設計,三套不同的養老制度并行,養老待遇不能合理銜接,最終造成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形成。其次,由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居民身份特殊性決定,城鄉居民沒有固定雇主,大多為農民和靈活就業者,從事自我雇傭勞動且收入較低。因此,其養老待遇只能依靠個人繳費和政府少量的財政補貼支付。最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起步較晚,制度有許多不完善之處。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低保標準脫節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其本質是保障城鄉居民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最低生活保障屬于社會救助范疇,屬于社會保障的最低層次,其本質是滿足貧困群體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如果從不同社會保障項目的層次和目的出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要高于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然而,選取2014年4季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410.5元/人月,農村2776.6元/人年,城鄉各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對比(如圖1所示),可以發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前十個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都低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有繳費檔次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就出現了城鄉居民老生與低保救助老人之間的不公平,在家庭養老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前提下問題尤為突出。低保救助老人不僅能夠領取不用交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且還領取高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低保救助資金。這不僅使低保救助成為眾人眼里的“香餑餑”,容易造成福利陷阱,而且也挫傷了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三)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存在隱性養老待遇差距

建立統一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有利于推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而且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能夠更好地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但是,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在領取同等養老待遇的情況下存在隱性待遇差距。首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于農村,城市的生活水平相對較高,所以城市老人基本生活需求也高于農村。同等養老待遇情況下,城市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更難得到滿足;其次,與城市老年人相比,農村老年人有更好的社會支持體系和城市居民沒有的土地保障,這些都能夠更好地滿足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同樣的月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70元錢,1年為840元,占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489元的8.0%,而僅占2014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28 844元的2.9%[5],前者替代率是后者的兩倍多。通過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實地調研也發現,城鎮居民的參保率和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滿意度均低于農村居民。

(四)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差距不合理

由于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沒有統一的調整機制,大部分地區的基礎養老金都有不同程度調整,且調整幅度參差不齊。數據表明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在逐步地拉大。國務院下發通知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最低標準以來,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也隨之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整,部分省市城鄉居民養老金標準如圖2所示: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最高的是上海達到了660元,其次北京也達到了470元。相比之下,部分省市仍采取國務院規定的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70元,如吉林和貴州。由此可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省際差距最高達到了9.4倍。與此同時,省內差距同樣存在。以河南省為例,鄭州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120元,而周口、開封等地為河南省最低標準78元,前者是后者的1.5倍。地區間基礎養老金待遇差距超出了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距,顯然是不公平的。這不僅阻礙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而且不利于人口在城鄉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的流動,且容易造成地區利益分化。

三、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的對策建議

(一)整合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并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接下來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從而根本上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多軌并行的局面。目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實現了轉移接續,但是待遇差別還很大,所以要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之間養老待遇水平的合理化,就要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改變城鄉居民養老待遇過低的局面。提高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水平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要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收入能力。一方面,要進一步擴大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實現應保盡保。另一方,要提升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檔次,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有條件的城鄉居民選擇更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其次,要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水平。由于城鄉居民收入相對較低,且還包括許多貧困人口和許多社會弱勢群體,僅僅依靠個人繳費提高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的能力有限。因此,要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水平,使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入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不斷提升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再次,政府應該以免稅的形式,積極鼓勵和引導集體組織和公益組織為個人繳費提供資助。

(二)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下限,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合理銜接

首先,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下線,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適度保障水平,確保地區間相對公平[6]63-67。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以滿足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而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滿足當地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為目的,參考各地的物價水平、消費結構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標準制定比較科學。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水平與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不僅能夠更好地滿足城鄉居民年老的基本生活,保證養老待遇水平的合理性,而且能夠增強個地區間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的公平性。另外,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水平能夠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不斷的調整,避免基礎養老金固定數額長時間不變的問題。其次,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相配套。城鄉居民不僅要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而且要與醫療救助制度、災害救助制度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互協調。這不僅能夠增強各個收益群體之間的公平感,而且還能夠避免福利的疊加,造成的資源浪費,提升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向城鎮居民適度傾斜,構建多層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體系

我國由于東、中、西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省財政水平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政府補貼方式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進行補貼,即中央財政對經濟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以全額補助,而對經發展較好的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不同地區間尚有不同的補助方式,在同一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的城鄉之間卻不合理地采取同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應當向城鄉居民適度傾斜,保證制度統一性的前提下,采取靈活性原則,加大對城鎮居民的養老補助水平,消除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隱性待遇差距。根據我國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現實情況,可在城鄉居民保障的框架下根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將參保對象進行分類劃分,根據不同種類人群和不同區域分配不同的養老保險水平。另外,構建多層次的城鄉養老保障體系也是滿足城鄉居民不同群體養老需要的重要途徑。為了更好地實現每一位居民老有所養,僅僅依靠政府單方是行不通的,也應該提升公民個人的養老責任,強化個人養老儲蓄,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重要作用,形成個人儲蓄、商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多元并存的局面,以滿足不同群體的養老需求。同時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積極探索適合當地居民的養老方式,因地制宜更好滿足城鄉居的晚年生活。

(四)完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明確各級政府財政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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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條件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已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不得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參保的不可同時享受兩種制度待遇。

二、繳費年限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即2011年)已年滿60周歲,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45周歲以上(不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對不按規定參保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發給基礎養老金。

三、繳費規定

(一)繳費及補貼標準。參保人按年繳費標準為100元(僅限重度殘疾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另參照2014年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保險繳費額,增設11000元的大額繳費檔次。參保人須嚴格按檔次繳費,市政府對選擇任一檔次繳費的城鄉居民給予60元的補貼。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重度殘疾人,經本人申請,由市政府為其代繳100元的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60元的繳費補貼。

(二)補繳標準。參保人須從新農保實施時(即2011年)按年繳費,達到領取年齡時可享受養老金待遇。城鄉居民59周歲時,屬于一次性補繳年限。補繳年限最少不得少于新農保實施時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最多不超過15年。補繳標準可選擇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1000元任一檔次,若參保人為特困戶(特指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員),由村(居)出具證明,所在鎮(街、區)民政部門審核并加蓋公章確認后,可按當年最低繳費檔次500元補繳。補繳保費或不在集中收費期間繳費的不享受財政補貼。

四、任務目標和標準要求

(一)任務目標。全市完成投保人數12萬人,投保額完成1.2億元,力爭完成1.5億元。各鎮(街、區)要確保應保盡保,不漏一人,村(居)當年投保率不低于80%。

(二)示范村標準。投保率達到村(居)適齡居民參保率100%、人均繳費額達到1000元以上、村(居)對符合參保條件的群眾有補助。示范村達標數不少于鎮(街、區)總村數的30%。

(三)時限要求。全市集中投保時間從2015年3月1日開始,至3月31日結束。

五、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管理,明確責任職能。要層層分解任務,把指標落實到片,責任到村,分解到戶,界定到人。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建立健全內部管控、社會監督、行政監管及輿論監督等制度,嚴格管理,加強督導,規范操作,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規定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集中收費期內,每個村(居)至少安排兩名代辦員負責經辦。村代辦員具體負責本村(居)的參保資格審核、登記、保費收繳、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通知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基本信息采集、領取人員身故上報、公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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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老農保”開展情況

(一)**區城鄉居民基本情況

**年末,**區總人口為79.99萬人,其中:農業人口74.77萬人,非農業人口5.22萬人。財政總收入89989萬元,地方財政收入7805萬元。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4170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12元。

(二)老農保政策

**區實施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屬于區級統籌,以“城鄉統籌發展,建設和諧**”為目的,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將本區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戶籍的男年滿16周歲至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至55周歲,目前尚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圍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納入保障范圍。具有公平性、普惠性。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為主、財政給予補貼、集體經濟組織適當補助,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辦法。養老保險費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采取按年繳費方式。繳費基數為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設三個檔次,分別為繳費基數的100%、150%、200%。繳費標準的檔次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比例為20%;繳費年限越長、繳納金額越多,享受待遇越高。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時,區財政分別按當期繳費基數的2.5%給予補貼,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財政補貼的比例。其中1.5%用于建立參保人員的補貼賬戶,1%用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同時考慮到為社會作出了特殊貢獻的復退軍人約4.5萬人、獨生子女父母約7.9萬人、在職村三職干部1557人,出臺了旨在解決復退軍人、獨生子女父母、村三職干部參保問題的配套政策,解決他們的養老問題,既是對他們作出成績的肯定,也是與國家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具體政策一是對復退軍人參保,在計算待遇的時候,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增發養老待遇;二是對獨生子女父母參保,在計算待遇的時候,按照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標準0.1%的養老金;三是對在職村三職干部參保,實行參保給予補貼,村支書、村主任各補助200元/年,村文書補助150元/年。

(三)參保情況

**區于**年10月31日啟動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區累計參保人數已達40178人,征繳養老保險基金累計達到16590.96萬元,享受待遇12915人,累計發放養老金1789.26萬元。

二、問卷調查情況

(一)對參加了養老保險居民的調查情況

據調查,**區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呈現以下特點:

1.以男性參保為主,被調查者收入適中

被調查參保的36人中,有26人為男性,占被調查人數的72%;女性有10人,占28%。被調查的36人中,家庭人均純收入為4420元,比全區**年農村居民人均全年純收入的4170元略高。

2.參保人年齡偏大,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被調查的參加了養老保險的26位男性中,有16人的年齡已經超過60歲,占62%;10位女性中,年齡超過55歲的有8人,占80%。并且被調查的參加了養老保險的36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僅2位,占5.5%;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6位,占16.7%;具有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28人,占77.8%。

3.鄉村干部的宣傳是農村居民了解養老保險的主渠道

當被問及你是從什么途徑知道可以參加養老保險的時候,回答從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的有12人,占被調查者的33.3%;回答鄉鎮或村干部的宣傳的有20人,占55.6%;回答聽別人介紹的僅有4人,占11.1%。

4.參保資金主要來源于自己積攢

在被問及你的參保資金主要來源于哪里時,有34人的回答是自己積攢,占被調查者的94.4%;只有2個人的回答是來源于子女幫助,僅占5.6%。

5.相信政府的人多,但對國家新農保政策知道的少

當被問及你認為交納的保險金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時,回答不存在的有28人,占被調查者的77.8%;回答存在安全隱患的有8人,占22.2%。可見政府的公信力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相當高的。但當被問及你是否知道國務院今年將在全國10%的縣(市、區)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時,回答知道的僅有10人,占被調查者的27.8%;而回答不知道的有26人,占72.2%。

(二)對未參加養老保險居民的調查情況

1.沒有參保資金是被訪者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主要原因

當被調查的36位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居民被問及你為什么沒有參加養老保險時,有28人回答沒有參保資金,占被調查者的77.8%;回答不知道情況的只有2人,占5.6%;回答其他原因的有6位(主要是超齡),占16.6%。

2.多數人未到領取保險金年齡是未參保的又一原因

被調查的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36人中,有10位女性,26位男性。10位女性中,只有一位年齡是55歲,其他9位年齡都在55歲以下;26位男性中,有16位年齡在60位以下,只有10位年齡在60歲以上。男女共25位沒有達到領取養老保險金規定年齡,占被調查者的69.4%。同時據部分被調查者反映,他們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除了沒有多余的資金來交養老保險之外,另一個原因就是還沒有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如果現在交,還不能立即領取現金,心理多少有些不踏實。

3.多數人愿意參加養老保險,并認為值得在全市推廣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被調查者多數人是愿意參加養老保險的。調查發現有28位愿意參加養老保險,占被調查者的77.8%;不愿意參加養老保險的有4位,占11.1%;說不清的有4位,占11.1%。同時,被調查的所有人都認為這種養老政策值得在全市推廣,也值得擁護。

三、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金的計算方法過于復雜

老農保中關于養老金的計算方法過于復雜,既不利于基層工作人員的宣傳,也讓很多只有小學文化的老年人不容易理解。調查顯示,參加了養老保險的人中,完全知道養老金計算方法的只有6人,占被調查者的16.7%,并且多數是村干部;回答部分知道的有10人,占27.8%;回答不知道的20人,占55.5%。

(二)對上限年齡的限制有違“廣覆蓋”原則

按**區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的規定,超齡的(男在60周歲以上,女在55周歲以上)在2009年6月30日后就不能參加老農保。這一規定雖然意在限制那些不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就不參保的人,但它同時將那些雖然超齡,但由于特殊原因(如不知道政策、暫時沒有資金)沒有及時去辦理參保手續而又愿意參保的人拒之門外。

四、幾點建議

(一)盡快出臺新農保實施細則

結合《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盡快出臺適合**的新農保實施細則,做好老、新農保各項政策的銜接,讓新農保政策更加科學合理,便于操作和宣傳,確保做到“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為推動**“三個加快”、建設“四個**”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二)加強新農保宣傳

通過電視、廣播等農村常用的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新農保政策,制作通俗易懂的宣傳手冊,動用鎮、村干部和大學生村官等一切可以動用的力量來進行宣傳,讓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村居民真正懂得新農保的優惠政策,轉變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消除其后顧之憂,讓其自愿主動參保。

(三)政策惠民逐步提高政府補貼標準

調查發現,多數被調查者認為參加養老保險合算,但還不能解決養老問題。36位參加了養老保險的被調查者中,有26位認為參加養老保險合算,占被調查者的72%,他們認為比存銀行收入要高;認為不合算的有4人,占11.1%;認為說不清的有6人,占16.7%。當被問及你認為養老保險能不能解決養老問題時,回答不能的有20人,占被調查者的55.6%,回答說不清的有10人,占27.8%;回答能的只有6人,占16.6%。可見老農保政府補貼還相對偏少。在新農保試點中,要明確地方財政對農民參保應予補貼,尤其是對特殊困難群體的補貼還要提高。

(四)嚴格管好用好養老保險基金

切實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在確保基金安全的情況下,實現有效的保值增值。探索一些風險小、收入高的基金增值辦法,包括對國家重點項目的投資,適當部分用于資本市場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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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1.統籌層次低,各級財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轄市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模式主要是“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對于各基層縣(市、區)而言,個人繳費基金儲存于財政專戶之上,這就使得這部分基金難以實現統籌使用,也無法有效實現保值增值。而“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兩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也讓政府面臨巨大的風險,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長久化推進極為不利。其次,政府補貼主要源于三級政府(中央、省、市(縣))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縣)級方面,財政出資相對較少,且對于縣級政府的補貼采用“依據指標劃撥”的方法。對于一些貧困縣市,政府補貼的壓力較大。財政吃緊,出現“寅吃卯糧”的問題。

2.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突出,制度激勵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銜接的過程中,缺乏對實際情況的綜合考慮。如:一些被征地的農民,其不僅享受了“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其次,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中,一些試點地區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與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銜接,勢必存在銜接的苦難。再次,制度的激勵作用欠缺,并具體表現為:一是對于多繳費參保人的激勵比較欠缺,尚未實行“多繳多補”的有效激勵機制;二是對于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制度激勵作用不明顯,各省市也尚未出臺相應的政策,對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給予更多補貼。

3.居民參保意識淡薄,制約統籌工作的穩步推進。

從實際來看,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存在較大阻力,這一方面就來源于城鄉居民參保意識相對比較淡薄。首先,在傳統養老方式的影響之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一定的群眾基礎,部分城鄉居民對其不夠重視;其次,一些城鄉居民認為繳費時間長,且收益比較小,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參保的積極主動性。因此,社會諸多因素和觀念的影響之下,我國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是一個過程,需要進一步建立廣泛的群眾基礎,提高城鄉居民參保的意識。

二、強化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策略

1.進一步明確財政補貼產權,維護好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模式中的個人繳費難以統籌使用,存入于個人賬戶之中。但對于政府補貼部分,是不能繼承的。這就要求,對這部分不能繼承的基金的歸屬權進一步明確,并通過審理專門的賬戶,并建立“分類補貼”的方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據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對其相關的養老保險福利進行延伸。諸如參保者在養老金的領取之前出現死亡,那么可以依據投保者的繳費年限所在的分類補貼標準進行補貼,確保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2.逐步完善財政支持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

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面臨各級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因此,逐步完善財政支持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實統籌發展的重點。地方經濟發展存在較大差異性,一方面要確保城鄉居民保險基金做到“專項利用”;另一方面要結合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在承受能力范圍之內,遵循“彈性原則”,強化政府的財政支撐。

3.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推進統籌工作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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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是我國新農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后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核心條件,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能否實現保值增值是該制度成敗的關鍵。自2011年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面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以來,據人社部統計,2012年年末城鄉居民保險基金結余為2302億元,2016年年末基金累計結存5385億元,基金規模快速擴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從2012年的48370萬人增長到了2016年的50847萬人。因此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群、基金規模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能否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不僅關系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發展,更影響著城鄉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困境

1.1基金統籌層次低,管理分散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試點實踐階段從縣級統籌起步,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向市級或省級統籌過渡。但有鑒于中國城鄉多樣性、復雜性和機構設置的特殊性,目前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基金大部分停留在縣級統籌階段。在縣級統籌狀況下,縣級社會保障部門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基金的收繳、管理、支出及監督的權力都掌握在縣級單位手里,造成了基金管理的分散化,也給基金投資和監管環節的有序運作埋下了巨大的隱患。分散的碎片化基金無法發揮投資的規模化效應,現代的多元化資產配置策略也無法靈活運用,基金投資風險大且收益無法保證。過低的統籌層次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出現投資管理人才匱乏、管理信息不暢、管理流程僵化、監管不力等問題。

1.2資金籌資不力,缺乏有效激勵機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目前我國雖然國家已經對不同的繳費檔次給予了不同的繳費補貼,但激勵效果并不顯著。以河南省為例,100~400元檔次補貼30元,500~1000元檔次補貼60元,但大多城鄉居民選擇的是一年100元的最低投保檔次,仍不能有效提高城鄉居民的繳費積極性。根據我國國情,城鄉居民相對集聚的區域,大多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財政可支配少,基礎薄弱,地方政府可投入財政資源少。另外,盡管政策文件中有對集體補助的表述,但缺乏指導性,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依靠集體經濟來支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顯然遙不可及,集體補助很難落實。根據人社部公布的數據測算,自2012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運行以來,2012—2016年五年間,個人繳費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的比重分別為33%、31%、29%、25%、25%。①總體來看,在基金實際運營過程當中出現了過度依賴中央財政、個人繳費檔次偏低、集體補助缺乏的現象,使基金來源面臨著重重挑戰,基金發展缺乏內生動力。

1.3缺乏成熟投資運營機制,基金保障效果不良

據人社部統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收入比從2012年的62?9%提高到了2016年的73%,這無疑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平衡帶來了很大的壓力。①與此同時,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高通貨膨脹率、基金規模的擴大,使得基金投資運營成為關乎基金保值增值的首要問題。但在過去我國采取了保守型的投資策略,只有國債和銀行兩種投資方式,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縮水嚴重。因此我國于2015年8月出臺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拓寬了基金投資的渠道,使基金管理模式向采取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的方式轉變,但目前該養老保險投資方案缺乏具體操作方案尚未落地實行,所以目前城鄉居民社保基金投資收益仍然較低。可以預見的是由于統籌層次較低,以省級為單位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可委托投資的基金規模有限;且我國金融市場尚不完善、缺乏成熟機構投資者等原因都給基金投資運營帶來較大市場風險,因此基于委托關系而成立的基金信托管理模任重而道遠。繳費檔次低、政府補貼有限、基金投資收益率最低終造成的后果就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給付水平偏低,保障效果不良。以2017年為例,全國城鄉居民月基礎養老金最低為每人每月70元,江蘇省最高為每人每月135元,這一標準遠遠低于全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效果不良。

1.4監管機制存在漏洞,基金違規問題凸顯

首先,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包括行政監督、專門監督(審計監督、財政監督、金融機構監督)、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及法律監督。但由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縣市級人社部門既是基金的管理者又是監管人,從“執行與監管分離”的角度看,基金監管缺乏獨立的監管機構,因此造成了眾多基金違規操作的問題。其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法律層次較低,特別是各級地方城鄉對基金的監督與管理只依靠簡單的相關規定,監管相關政策法規滯后,使得基金監管無法可依。再次,內部監管效果不良。我國的內部監管由統籌地區社保各級監管委員會和內部監察機構負責,但是監管人員由于缺少相關監管知識和手段,使得內部監察機制不能發揮應有作用。最后,基金運營管理信息不夠公開透明,基金管理的監督與管理缺乏公開與公正性,且又因為城鄉居民的權利與法制意識不強,社會監管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并且,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入金融市場投資運營,如何做好金融混業背景下的基金監管也成為了基金管理的重大課題。

2解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管理困境的對策

2.1提高基金統籌層次

較低的統籌層次不僅給基金管理帶來很大的制約,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發展明顯受制于地方財力,將進一步拉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域差距,也限制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均等和地區均等,造成新的不公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當然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需要國家政策和中央及地方財政的大力支持。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統籌層次:第一步要逐步從縣市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第二步要由省級統籌最終實現全國統籌。鑒于我國各統籌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及基金貢獻水平不同等因素的制約,在向全國統籌的進程中如何協調各個統籌地區的利益是改革的重難點。實行全國統籌后,可以通過合理劃分市、省及國家各級管理機構的責任,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效率。縣市級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業務。省級社保管理機構負責各市、縣的基金調劑和管理部分后備金。國家社保部門負責基金管理政策的頂層設計,引導基金管理在各個環節的發展方向。[1]

2.2健全基金多方籌資機制

合理劃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繳費責任。進一步明確合理的繳費激勵機制,對于早繳費、多繳費、長繳費的參保人予以適當的繳費補貼,合理設計繳費補貼激勵梯度以達到激勵繳費的效果。政府在資金運行中的財政給付責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分擔居民的繳費責任,影響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能力以及居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認可程度,從而影響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公平化進程,因此應合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責任。[2]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大力發展地方經濟、集體經濟,使得集體補助落到實處。建立常態化的待遇調整機制,結合工資增長水平、城鄉居民消費指數等指標設計科學的待遇調整機制,促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給付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也能有效激勵群眾的參保積極性。

2.3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市場化投資運營機制

要想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須促使基金向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方向改革發展,集中投資運營下的信托管理模式是必然選擇,該模式的實質就是政府主導、市場化運營、多元化投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作為政府主導的集中基金管理機構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籌管理。鑒于政府部門在基金投資運營能力、金融市場風險控制能力的局限性,建議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委托人選拔有資質的外部機構投資者作為人來負責具體的基金投資運作。為了兼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尤其是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必須肩負起監管的責任,一方面,通過適度政策優惠吸引資本市場中具有成熟管理經驗的機構法人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另一方面,制定嚴格的養老保險基金經營機構資格選拔條件,對基金投資的規模、投資品種、投資風險及收益做明確規定,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力求監管適度,確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實現。

2.4健全基金監管機制

健全基金監管機制是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依法管理運作的保證。首先,要修訂滯后的基金監管政策,尤其要加強金融混業背景下對社保基金投資的監管,為基金監管提供法律依據;其次,革除過分倚重行政監督的弊端,構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統領下的多元監督機制,優化專門監督細則,加強人社、審計、稅務、財政等部門間的協同性,避免過高的監管成本和過低的監管效率帶來的麻煩,對基金管理的各個環節及業務流程進行無縫隙監督,提高專門監督的實效性;再次,明確以政府為主的監管主體,建立專門獨立的外部監管機構,保持監管權力的獨立性原則,吸納高水平監管人才,確保內部監督落到實處;最后,建立嚴格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提高基金管理信息透明度,加強宣傳和政策引導,充分調動參保人、群眾及媒體等社會監督的力量。

參考文獻:

[1]雷娜?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模式的對比分析[D].西安:西北大學,2010?

[2]欒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制度困境與破解機制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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