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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8篇

時間:2022-10-18 00: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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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篇1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資本辦法;實施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求農村信用社參照執行。這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筆者就農村信用社實施商業銀行資本辦法提出一些粗淺見解。

一、充分認識實施《資本辦法》對農村信用社重要意義

《資本辦法》統籌推進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協議,建立了分層次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著力于構建更完善的資本約束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商業銀行風險管控能力,引導商業銀行從高資本消耗的規模擴張模式向資本節約的內涵發展模式轉變,有助于促進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等實體經濟發展。《資本辦法》實施不僅對我國銀行業長期穩健運行具有重要影響,同時對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全面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

二、全力推進資本管理辦法實施工作

各縣級農村信用社在實施《資本辦法》初級階段,一般采用初級計量方法計量各類風險加權資產。具備一定規模和實施能力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公司,應逐步探索以高級計量方法計量單個或多個風險領域的風險加權資產,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節約資本。

1.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在實施《資本辦法》初期,縣級農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權重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銀行賬戶表內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與表外項目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之和。在計量各類表內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資產賬面價值中扣減相應的減值準備,然后再乘以相應權重系數。對于風險權重較高尤其是超過400%的資產,各縣級農村信用社可適當加大此類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通過降低資產基數進而降低風險加權資產。在計量各類表外項目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處理方式計量風險加權資產。

2.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資本辦法》規定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風險以及商品風險。縣級農村信用社在開展相關業務需計量市場風險加權資產時,一般采用標準法進行計量。針對不同風險類別,縣級農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據自身風險計量能力和業務實際選擇難易不同的計量方法,如利率風險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權風險的“簡易法”和“得爾塔+法”等。

3.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資本辦法》規定操作風險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縣級農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標法計量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規模較大、業務條線種類較多且符合標準法實施條件的商業銀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標準法等高級計量法進行計量,但高級計量方法的實施須經銀監會批準。

4.加快轉變業務發展模式。《資本辦法》將信用風險權重框架由原來的0%、20%、50%、100%四個檔次變為從0%—1250%多個層次,提高了權重法的精細化程度和風險敏感度。各縣級農村信用社應提高資本約束意識,優化資產結構,發展低資本消耗業務,轉變業務發展模式,降低加權風險資產。

1.嚴格控制非自用不動產和工商企業股權投資。《資本辦法》規定非自用不動產風險權重為1250%。各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密切關注此類資產的出租或自用情況,對于資產回報率低于平均資本回報率的,應轉為自用或盡快處置。各縣級農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贈時,應避免接收無法處置的非自用類不動產。《資本辦法》規定,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風險權重為400%,對工商企業其他股權投資風險權重為1250%。各縣級農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債資產時應盡量避免被動持有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更應嚴格控制對工商企業的其他股權投資。

2.大力發展小微企業信貸和個人業務。《資本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債權由100%的風險權重下調至75%,各縣級農村信用社將信貸資產投放小微企業時,應符合《資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較原辦法保持了50%的風險權重,此項低風險權重業務仍然應作為縣級農村信用社業務發展的重點。另外,個人其他債權由原來的100%風險權重下調至75%,各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積極發展此類個人業務。

3.加強短期同業業務的資本占用管理。《資本辦法》將原來的對其他商業銀行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0%的風險權重改為3個月以下風險權重為20%,3個月以上為25%,即短期同業債權業務風險權重至少為20%。各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加強短期同業業務的資本占用管理,預測發展此類業務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另外,各縣級農村信用社應關注隔夜拆借業務,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資產的收益有限,但此類資產在資本充足率計算時點存在,須按20%的風險權重計提資本,因此,各縣級農村信用社應控制跨資本充足率報送時點的短期同業交易。

4.修訂貸款承諾合同,降低資本占用。《資本辦法》規定,原始期限不超過1年和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分別為20%和50%;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為0%。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不占用資本,因此,各縣級農村信用社在簽訂貸款承諾合同時,應賦予自身可隨時無條件撤銷貸款承諾的權利,對于已簽訂的合同,應盡量對其進行修訂。

5.加強銀行票據和承兌匯票的管理,充分發揮風險緩釋工具的緩釋作用。《資本辦法》規定,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時,可按照《資本辦法》附件2的規定,考慮合格質物質押或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具體到我省農村信用社業務實際,各縣級農村信用社應重點加強對商業銀行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等質物風險緩釋工具的管理,充分發揮此類風險緩釋工具的緩釋作用,同時防止質物的擔保期限短于被擔保債權期限,避免因期限錯配問題造成風險緩釋作用失效。

6.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提高中間業務收入占比。雖然息差是目前銀行業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息差將進一步縮小。從高資本消耗業務向低資本消耗業務和中間業務轉型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各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加快各類金融產品的開發推廣,大力拓展不占用資本的中間業務,積極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提高中間業務收入占比,降低資本消耗。

三、總結

隨著農村信用社深入改革發展,農村信用社逐漸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將是必然結果。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實施,不進能夠實現監管者的監管意圖,更重要的是能夠幫助和推動農村信用社進行業務整合、資產結構調整、以及資源和流程的重組,對于農村信用社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我們繼續予以深入研究。

篇2

【摘要】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加強金融監管再次成為了政府、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乃至公眾關注的焦點。2013 年1 月1 日,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要求農村信用社參照執行,本文對農村信用社如何實施商業銀行資本辦法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農村信用社;資本辦法;實施

【作者簡介】陸蘊蘇,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研究方向:農村金融。

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 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求農村信用社參照執行。這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筆者就農村信用社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提出一些粗淺見解。

一、實施《資本辦法》對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農村信用社實施《資本辦法》既是滿足中國銀監會監管要求的需要,同時也為自身業務調整、戰略轉型提供了機遇,對于長期穩健運行、接軌商業銀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有助于提高風險管控能力。《資本辦法》嚴格了資本的定義,擴大了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構建了更加完善的風險防控體系,增強了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二是有助于引導農村信用社轉變發展方式。《資本辦法》強化了資本約束機制,能夠推動農村信用社從高資本消耗的規模擴張模式向資本節約的內涵發展模式轉變,提升發展質量。三是有助于促進農村信用社支持中小企業等實體經濟發展。《資本辦法》下調了對小微企業貸款、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降低了相關領域的信貸成本,可以引導農村信用社加強對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的信貸支持,有效服務實體經濟。

二、農村信用社實施《資本辦法》面臨的困難

當前,農村信用社在資本管理和計量等精細化管理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足和差距,投入、人力和精力還遠遠不夠。實施《資本辦法》還面臨諸多問題,既有底子薄、基礎指標差的先天弱勢,又存在缺乏專業人才、缺乏IT系統支撐,領導層面重視不夠,歷史數據整理積累困難等后天劣勢。

(一) 專業人才培養任務艱巨

近年來,農信社不斷優化人員結構,重點吸收和引進高學歷、高素質人才,但整體人員素質較商業銀行仍有較大差距,熟練掌握《資本辦法》精神和銀行業務的專業人才明顯匱乏,這給農村信用社實施《資本辦法》帶來較大困難。實施《資本辦法》既是對農信社經營發展、風險管控能力的挑戰,也是對農信社管理能力、員工自身素質的挑戰。過渡期資本達標規劃制定、評估報告撰寫,及新資本報表填報、數據處理、模型搭建等均需業務精通、專業對口的高素質人員,而農信社員工整體素質相對偏低,缺乏專業型人才。

(二) 缺乏IT系統有效支撐

省級聯社成立以后,農信社IT系統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有力地推動了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發展。但以往建設的IT系統多屬于銀行交易或管理類,如核心系統、財務管理系統、信貸管理系統等。《資本辦法》中涉及到的風險定量評估、數據治理、分析模型等IT系統建設,在農信社尚屬于空白和規劃起步階段。對于風險評估高級計量方面,沒有有效的系統模型支撐根本無從實現。而配套的IT系統是伴隨著高管人員、業務和技術人員對《資本辦法》的不斷深入實施、理解和反復認知中而不斷建設和完善的,并不能一蹴而就。

(三) 歷史數據積累整理任務艱巨

以河北省農信社為例,縣級機構數、資產規模分別居全國第1位、第5位,數據龐大。之前,并未進行有效整理和數據清洗,數據質量相對較差。對于需5~7年歷史數據才能進行有效分析和測算要求來說,河北農信社歷史數據庫資料顯得嚴重缺乏,如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中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等不能正常開展。同時,農信社電子化程度、風險管理水平相對落后,大部分數據需填報人員分析、提取,相關報表真實性、準確性及最終計算結果正確性存在不確定性因素。

(四) 貸款集中度問題進一步突出

因新口徑計算的資本凈額比舊口徑大幅減少,將會導致縣級行社存量貸款中最大單戶、最大十戶貸款超比例現象增加,新投放貸款也將受到限制,單戶貸款授信額度下降,無法真正滿足中小微企業、涉農企業的資金需求,嚴重影響農信社貸款投放等各項業務發展。

(五) 缺乏明確的風險偏好、風險戰略

雖然《資本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各級行社做了一些工作,董事會(理事會) 和高管層也普遍重視,但是仍停留在《資本辦法》實施工作的起步階段,距離明確的風險偏好、風險戰略、精神文化還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隨著《資本辦法》的深入實施以及對《資本辦法》的理解和認知加深,明確的風險戰略和偏好、科學合理的資本規劃機制會在農信系統逐步形成。

(六) 資本管理認知不夠、資本管理文化尚未形成

由于傳統的業務發展模式和管理思維在農信系統存在多年,無論縣級行社高管還是業務人員對風險管理尤其是定量風險計量和評估的認知都非常有限,對《資本辦法》提出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計量技術的理解有待加強。

三、全力推進資本管理辦法實施工作

農村信用社在實施《資本辦法》的初級階段,一般采用初級計量方法計量各類風險加權資產。具備一定規模和實施能力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公司,應逐步探索以高級計量方法計量單個或多個風險領域的風險加權資產,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節約資本。

(一) 準確計量各項風險加權資產

1.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在實施《資本辦法》初期,縣級農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權重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銀行賬戶表內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與表外項目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之和。在計量各類表內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資產賬面價值中扣減相應的減值準備,然后再乘以相應權重系數。對于風險權重較高尤其是超過400%的資產,縣級農村信用社可適當加大此類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通過降低資產基數進而降低風險加權資產。在計量各類表外項目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處理方式計量風險加權資產。

2.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資本辦法》規定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風險以及商品風險。縣級農村信用社在開展相關業務需計量市場風險加權資產時,一般采用標準法進行計量。針對不同風險類別,縣級農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據自身風險計量能力和業務實際選擇難易不同的計量方法,如利率風險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權風險的“簡易法”和“得爾塔法”等。

3.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資本辦法》規定操作風險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縣級農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標法計量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規模較大、業務條線種類較多且符合標準法實施條件的商業銀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標準法或高級計量法進行計量,但方法的實施須符合銀監會的規定且經中國銀監會批準。

(二) 加快轉變業務發展模式

《資本辦法》將信用風險權重框架由原來的0%、20%、50%、100%四個檔次變為從0%~1250%多個層次,提高了權重法的精細化程度和風險敏感度。縣級農村信用社應提高資本約束意識,優化資產結構,發展低資本消耗業務,轉變業務發展模式,降低加權風險資產。

1.嚴格控制非自用不動產和工商企業股權投資。《資本辦法》規定非自用不動產風險權重為1250%。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密切關注此類資產的出租或自用情況,對于資產回報率低于平均資本回報率的,應轉為自用或盡快處置。縣級農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贈時,應避免接收無法處置的非自用類不動產。《資本辦法》規定,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風險權重為400%,對工商企業其他股權投資風險權重為1250%。縣級農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債資產時應盡量避免被動持有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更應嚴格控制對工商企業的其他股權投資。

2.大力發展小微企業信貸和個人業務。《資本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債權由100%的風險權重下調至75%,縣級農村信用社將信貸資產投放小微企業時,應符合《資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較原辦法保持了50%的風險權重,此項低風險權重業務仍然應作為縣級農村信用社業務發展的重點。另外,個人其他債權由原來的100%風險權重下調至75%,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積極發展此類個人業務。農信社應細化信貸結構的分析,著力開展風險權重較低的信貸業務。

3.加強短期同業業務的資本占用管理。《資本辦法》將原來對其他商業銀行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0%的風險權重改為3個月以下風險權重為20%,3個月以上為25%,即短期同業債權業務風險權重至少為20%。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加強短期同業業務的資本占用管理,預測發展此類業務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另外,縣級農村信用社應關注隔夜拆借業務,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資產的收益有限,但此類資產在資本充足率計算時點存在,須按20%的風險權重計入加權風險資產,因此,縣級農村信用社應控制跨資本充足率報送時點的短期同業交易。

4.修訂貸款承諾合同,降低資本占用。《資本辦法》規定,原始期限不超過1年和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分別為20%和50%;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為0%。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不占用資本,因此,縣級農村信用社在簽訂貸款承諾合同時,應賦予自身可隨時無條件撤銷貸款承諾的權利,對于已簽訂的合同,應盡量對其進行修訂。

5.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提高中間業務收入占比。息差是目前銀行業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息差將進一步縮小。從高資本消耗業務向低資本消耗業務和中間業務轉型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加快各類金融產品的開發推廣,大力拓展不占用資本的中間業務,積極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提高中間業務收入占比,降低資本消耗。

(三) 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缺乏專業實施人員是制約農村信用社實施《資本辦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培養后備骨干力量,對于農村信用社有效實施《資本辦法》至關重要。農村信用社應制定相關人才培養計劃,不斷優化人員結構,重點吸收和引進高學歷、高素質人才,逐漸形成一支業務精通、專業對口、愛崗敬業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四、總結

隨著農村信用社深入改革發展,農村信用社逐漸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將是必然結果。《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不僅能夠實現監管者的監管意圖,更重要的是能夠幫助和推動農村信用社進行業務整合、資產結構調整以及資源和流程的重組再造,對于農村信用社的長遠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值得我們繼續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劉勇等.巴塞爾III 資本監管改革及其可能影響[EB/OL].中國金融40 人論壇.2010-10-15.

[2]羅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文獻及評述[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3]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Z].2005.

篇3

一、政策解讀

(一)《資本辦法》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范圍

《資本辦法》借鑒國際資本監管新框架,在廣泛吸收業界、學術界和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建立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適度前瞻、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制度。

《資本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統一配套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二是嚴格明確了資本定義;三是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范圍;四是強調科學分類,差異監管;五是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

(二)彈性實施資本充足率達標問題

根據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并考慮資本監管對信貸供給和經濟發展的影響,《資本辦法》設定了6年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商業銀行應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達到相關資本監管要求,并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

過渡期內,未達標的銀行將制定并實施分階段達標規劃,銀監會將根據銀行達標規劃的實施進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而不是硬性要求在《資本辦法》開始實施時就立即達標。

(三)增強銀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國際和國內的宏觀經濟環境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銀行業穩步實施新的資本監管標準,強化資本約束機制,不僅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大趨勢,也有助于進一步增強了我國銀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商業銀行轉變發展方式、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一是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風險管控能力。《資本辦法》嚴格了資本的定義,擴大了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構建了更完善的風險防控體系,增強銀行體系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

二是有助于引導商業銀行轉變發展方式。《資本辦法》強化了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機制,推動了商業銀行從高資本消耗的規模擴張模式轉向資本節約的內涵發展模式,提升發展質量。

三是有助于促進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資本辦法》下調了對小微型企業貸款、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降低了相關領域的信貸成本,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小微型企業和個人消費的信貸支持,有效服務實體經濟。

二、現實困境

《資本辦法》對農村信用社帶來的現實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全新的領域

一是巴塞爾Ⅲ并沒有像巴塞爾Ⅱ那樣引起國際金融界的轟動,國內對于巴塞爾Ⅲ中許多內容還比較陌生。對農村信用社而言,許多縣級聯社法人連巴塞爾Ⅱ的最低要求都難以滿足,巴塞爾Ⅲ無疑更難以滿足。二是目前沒有運用風險計量,下階段將引進眾多的計量模型。這是農信社面臨的現實問題,也是人才缺乏的最直接體現,在風險計量方面無法與國內大銀行接軌。

(二)制度、文化、技術的缺乏

制度、文化和技術是實施有效風險管理的三個核心要素,而目前農信社還沒有建設一套實施巴塞爾協議的全面風險管理制度,同時也缺乏計量相關風險的技術和風險文化建設。一是現有制度源于合作制,制度執行沒有達到量化效果,不能滿足實施《資本辦法》的要求。二是缺乏科學的操作流程,不能按流程實施,尚不具備《資本辦法》實施的基本制度條件。三是沒有員工認可、遵循的風險文化,人情勝過制度,這是農信社不可否認的缺陷。風險文化的建立是風險管理的基石,也是達到《資本辦法》要求的必經之路。四是目前農信社僅有綜合業務系統和信貸風險系統,缺乏支撐風險預警、計量、緩釋的技術。

(三)風險權重高

由于農村信用社肩負支農使命,信用貸款比例及風險權重遠遠高于商業銀行,爭取資本持續達標將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信用社發展歷史長,有大量風險資產沒有暴露。已形成的風險資產不能通過有效方式抵補,只能等待核銷或依靠外部力量化解。

(四)人才匱乏

篇4

關鍵詞: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制度變遷

一、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變遷的歷程

我國最早以資本充足率指標監管商業銀行機構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992年《深圳市銀行業資產風險監管暫行規定》,該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并于1993年1月起實施。該規定主要是參照1988年巴塞爾協議Ⅰ的要求制定的。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結合我國的實際和深圳銀行業的實踐情況,參照國際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標準,頒布了《資產資本成分和資產風險權重的暫行規定》,明確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定義和資產的風險權重,并規定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和標準。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從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在法律上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保險和信托業的監管地位,中國人民銀行強調要把對銀行業的監管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以銀行風險監管為核心的系統性監管和依法管制上來,并首次提出降低國有獨資銀行不良貸款的要求。1996年,中國正式加入巴塞爾協議成員國,同年人民銀行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檢測指標和考核方法》中對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進行了細化,提出了具體要求。

2002年1月,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在商業銀行全面實施。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成立,承擔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管體系由以人民銀行為單一核心的分業監管體系過渡至以人民銀行為貨幣政策制定為核心、以中國銀行監會為監管主體的多元化分業監管體系,標志著貨幣政策職能和銀監管職能的分離與完善。

2003年12月頒發《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中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需要說明的是,這三部法都充分吸收和借鑒了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框架,其中《中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增加了商業銀行違反資本充足率要求的懲罰條例,標志著監管當局對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實質性進展。

隨著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的逐步實施,銀行體系的不良資產逐步顯現,貸款損失準備嚴重不足的問題暴露出來,資本保護銀行免受外部沖擊的功能退化。2004年2月銀監會正式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該《辦法》是在借鑒1988年巴塞爾協議和2004年巴塞爾協議的基礎上建立了新的完整的資本監管制度,是將中國資本監管由制度建設層面推向了逐步實施階段的重要法規。《辦法》考慮到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要求商業銀行最遲于2007年1月1日達到8%的最低資本要求,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安排了三年的過渡期。

2004年6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公布以來,全球近百個國家和地區明確表示將實施新資本協議。結合我國加入WTO過渡期已經結束,外資銀行將全面參與國內競爭,在中長期內,我國大型商業銀行也將走出國門謀求國際化發展,在更大范圍內、更深層次上參與國際競爭。推動國內大型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將有助于引導這些銀行提升風險管理能力,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2007年2月,銀監會公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新協議銀行(相當于新協議中的國際活躍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兩大類,實施不同的資本監管制度。新資本協議銀行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制度特點

回顧的我國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發展,我們以2004年《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頒布為分界線,大致可以將其分為兩個階段:即2004年《辦法》頒布之前和頒布之后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資本充足率監管的主要特征是監管理念的推廣和制度的初步建設;第二階段資本充足率監管的主要特征是制度的完善和實質性實施。

(一)2004年《辦法》頒布前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的特點

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是伴隨著我國銀行體制改革的推進而建立并不斷向前發展的。考察1992年到2003年間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歷程,我們發現這一時期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在借鑒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基礎上規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并對其計算方法進行細化;而對于資本監管標準的實施以及對未達到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的商業銀行應采取的處罰或糾正措施,監管當局未作規定。這一時期資本監管制度可以概括為,只是引入了資本充足性管制框架,而缺乏事實上的懲罰機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性管制一直處于軟約束狀態,商業銀行資本水平普遍不足。2002年底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報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4.3%,按照8%的最低資本要求計算缺口為3392億元;如按照審慎監管標準,扣除全部資產損失后,國有商業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為-10.2%,資本缺口為1.65萬億元。

另外,與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相比,這一時期的監管制度對商業銀行風險資產權重給予了優惠,如商業銀行對我國特大型企業、大型國有企業、國內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分別給予50%、70%、10%和50%的優惠風險權重,按照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除了商業銀行同業債權給予20%的風險權重,其他三類都為100%。同時,這一時期監管制度未能吸收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對商業銀行計提市場風險的要求。

2004年之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寬松要求以及國有商業銀行特殊身份等原因,使得資本充足性監管未能真正實施,這也是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長期達不到監管要求的重要原因。

(二)2004年《辦法》頒布后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的特點

2004年以后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主要是以《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為核心的資本監管制度,它是我國監管當局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管進入實質階段的重要標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建立了較為完整的資本監管制度。《辦法》是以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為基礎,充分借鑒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整體框架,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內容納入資本監管制度。明確了計算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方法,尤其是制定了類似于美國《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中的“迅速糾正措施”的相關規定,將商業銀行按照資本充足水平分為三類:資本充足銀行(指資本充足率達到8%,且核心資本充足率超過4%)、資本不足銀行(資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資本嚴重不足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于4%,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2%)。對三類銀行實行分類監管,分別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和糾正措施。《辦法》還進一步細化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并表范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五個方面,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經營信息的透明度,強化對銀行經營行為的市場約束。

2.對商業銀行風險資產權重的確定更加審慎。《辦法》取消了以前的資本監管制度給予商業銀行對我國特大型企業、大型國有企業、國內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的優惠風險權重,嚴格按照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

3.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監管框架。《辦法》根據1996年《市場風險資本監管補充規定》將市場風險引入資本監管。這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商業銀行交易性業務多樣化相適應,提高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水平。

4.《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必須以貸款損失準備充分計提為基礎。出于審慎監管的原則,商業銀行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貸款損失準備缺口,這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很大。根據銀監會2006年年報顯示,截止至2003年底,我國主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為21045億元,不良貸款比例為17.86%,貸款損失準備金缺口為10355億元。

2004年2月《辦法》的出臺,初步建立了審慎資本充足率監管制度,確立了資本監管在審慎銀行監管中的核心地位,標志著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監管制度的深化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管進入實質性階段。

參考文獻:

[1] 王勝邦.資本約束與信貸擴張-兼論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宏觀經濟效應[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2] 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R].北京: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

[3]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央行行長及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宣布提高全球銀行業最低資本要求.國際清算銀行,2010.9.12.

[4] 王勝邦.資本約束與信貸擴張-兼論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宏觀經濟效應[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作者簡介:

篇5

關鍵詞:資本管理新規;商業銀行;資本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3-0060-02

新近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受到全球關注。巴塞爾委員會于2012年12月16日了《巴塞爾協議III》,確立了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其實施將對全球銀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跟隨國際銀行業監管的動態,結合中國銀行業發展的實際狀況,于2012年6月8日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本辦法》)。《資本辦法》的出臺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全面吸收了“巴塞爾協議II”和“巴塞爾協議III”的成果,全面引入了“巴塞爾協議III”確立的資本質量標準及資本監管最新要求,促進銀行資本充分覆蓋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形成了以監管資本為核心的中國銀行業監管體系,昭示了促進商業銀行轉型發展的決心,邁出了中國銀行業監管標準與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接軌的重要一步。

一、資本管理新規的主要特點

1.構建了多層次的資本監管體系。按照《資本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分為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附加、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中國銀行業的最低資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分別為2.5%和0%~2.5%;第三層次為1%的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第四層次為根據單家銀行風險狀況提出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符合“巴塞爾協議III”確定的資本監管新要求,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2.制定了分類監管的標準。中國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將商業銀行分為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三類,三分類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不達標的實際而確定的,近幾年來中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大幅提高,遠高于最低資本要求。因此,《資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進行較大修改,依據資本充足水平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滿足全部四個層次資本監管要求的銀行屬于第一類銀行;滿足前三個層次資本要求,但未達到第四個層次資本要求的銀行屬于第二類銀行;僅達到第一個層次資本要求,但未滿足其他三個層次資本要求的銀行屬于第三類銀行;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的銀行屬于第四類銀行。《資本辦法》還明確了隨著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監管力度不斷增強的一整套監管措施;《資本辦法》實施后,商業銀行若不能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銀監會將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新的分類標準標志著中國資本監管的重點將轉向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但未滿足全部監管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

3.嚴格了資本構成和扣減方面的要求。資本新規明確了資本的構成和扣除范圍,沒有實現的得利需要從核心資本中扣除,考慮稅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級資本。與“巴塞爾協議III”的監管要求一致,《資本辦法》對附屬公司少數股東資本計入監管資本的數額和方式進行了明確,對中國商業銀行普遍使用的二級資本,按照新老劃段的方式進行了嚴格規定。資本新規還規定2013年1月1日后發行的二級資本作為合規的資本工具不能帶有利率跳升機制或其他贖回激勵。這些監管規定有利于推動中國商業銀行不斷提升資本質量,促使商業銀行重視資本的經營與管理。

4.調整了風險權重體系,體現了公共政策導向。資本管理新規在以下幾個方面對風險權重體系進行了重新設計:一是對境外和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以債務人的外部評級為基礎。二是取消了對境外和國內公共企業的優惠風險權重,按照“巴塞爾協議II”的規定,確定公共部門實體定義和風險權重。三是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不再采用簡單的資本扣除方法,而是區分不同性質的股權風險暴露,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四是小幅上調了對國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五是下調了對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權重由100%下調到75%。六是下調對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權重由100%下調到75%。七是在符合“巴塞爾協議II”總體規定的前提下,將標準的信用卡授信額度的轉換系數確定為20%。《資本辦法》對風險權重體系的調整,既堅持了審慎監管的原則,又體現了公共政策導向,降低了中小企業貸款、零售貸款的成本,推動商業銀行調整資產結構。這些變化不僅有助于商業銀行為國內消費提供信貸支持,還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

二、資本管理新規對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影響

1.資本管理新規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盡管《資本辦法》在短期內對單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不大,但在經濟持續下滑和利率市場化的背景下,資本管理新規還是給銀行業資本補充帶來了一定的壓力。銀行盈利能力增加使得留存收益增加資本的能力提升、超額損失準備可以分段計算附屬資本等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加資本的增加,但資本新規也帶來了一些不利于資本充足率的因素,如資本構成項更改縮小了合格資本的范圍,并表示范圍擴大使資本扣減或風險加權資產增加,操作風險加權資產隨著銀行總收入的增加不斷增加,內部模型法要求銀行根據過去60個交易日風險價值(VaR)均值的3倍和上期風險值的高者來計算市場風險加權資產等等。因此,資本新規使得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在當前經濟金融形勢下存在下降的可能,商業銀行將會面臨一定的資本缺口。

2.資本新規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的影響。資本管理新規中對商業杠桿率的有關規定對資產規模擴展的約束力更強。銀行的杠桿率一般用一級資本除以調整后的平均資產(一般指季度資產價值的均值)來進行計算,因此從計算原理來看,杠桿率在性質上與資本充足率屬于同一類型的指標,都是為了確定銀行資產擴展的邊界。根據《資本辦法》,除了第二支柱外的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逆周期資本要求和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要求,都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理論上銀行的最低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可以達到11%,這也意味著監管機構期望銀行通過核心一級資本放大資產的倍數在9倍以下。杠桿率4%的最低監管要求意味著25倍資產擴展的最大邊界。因此,資本新規中杠桿率規定有助于抑制商業銀行信貸擴展沖動,減少銀行從事復雜衍生品投資所帶來的風險。

3.資本新規對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影響。資本新規的出臺意味著中國商業銀行邁入了資本管理的全新時代,商業銀行繼續擴展資產業務的邊界面臨越來越強的監管約束,在依靠利潤補充資本難以趕上資產擴展速度的前提下,未來的轉型發展就不得不重視那些不占用資本的中間業務,資產業務也必須以“節省資本”為導向,更加注重風險權重低的表外業務、零售業務、中小企業業務、短期業務等。

三、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

1.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商業銀行對未來可能面臨的資本缺口,需要完善資本補充的長效機制,豐富核心資本,規范利用附屬資本,優化資本機構。商業銀行的資本補充分為內源融資渠道和外源融資渠道。內源融資補充的是核心資本,主要通過增加留存收益來完成;外源融資包括權益融資和債務融資,股權融資補充核心資本,債務融資補充附屬資本。近幾年來,中國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具有如下特點:內源融資渠道上升趨勢明顯,上市融資占比大幅下降,政府注資和機構投資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債務融資以銀行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為主。

股權融資吸收損失的能力較強,但程序復雜,影響原股東的控制權。中國目前的長期次級債基本帶有贖回激勵條款,因此不屬于二級資本的范疇。在經濟持續下行和利率市場化的形勢下,商業銀行依賴外部市場頻繁融資的模式將難以為繼,因此應以內部積累資本為主,運用留存收益來完善資本補充的長效機制。

2.轉變經營模式。為了達到《資本辦法》中的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急需轉變經營模式,調整業務結構。以存貸利差為主的經營模式是資本消耗型經營模式,在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入的形式下,這種模式將難以為繼。商業銀行減少資本消耗型業務的比重,加大風險權重低、資本消耗少的零售業務營銷力度,大力發展資本占用較少、綜合回報較高的中間業務,積極拓展潛力較大的表外業務。商業銀行還應堅持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導向,為國家創新驅動經濟的發展戰略服務。為小微企業等提供信貸支持不僅能緩解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還能降低銀行業務拓展中的資本消耗。

3.改進風險管理水平。商業銀行應加強風險的量化分析,改善風險管理機制。商業銀行應加大風險管理的研發投入,提升數據質量和信息技術水平,組建團隊深入開發內部評級體系和內部模型,切實提升自己的風險管理水平,力爭獲得銀監會的認可和批準,基于內部評級體系來度量信用風險,基于以風險價值(VaR)為基礎的內部模型來度量市場風險,基于標準方法來度量操作風險。使用不同計量方法所計量的風險加權資產存在一定的差異,這直接涉及資本計量的高低。此外,商業銀行還加強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的構建,完善相關風險管理措施,減少因結構性產品、信貸壞賬、經營風險等導致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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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趙藝.新監管標準對中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影響及建議[J].時代金融,2012,(8).

[3] 章彰.資本壓力下的商業銀行的轉型發展——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J].銀行家,2012,(7).

[4] 于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的內涵分析[J].金融經濟,2011,(8).

篇6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資本監管

商業銀行資本是商業銀行開業、經營、發展與壯大的前提,是商業銀行從事貨幣信用經營管理活動的期初的預付與以后的積累,實際上也就是商業銀行的自有資金。從質的方面看,資本是對一家商業銀行所有權的憑證。從量的方面看,相對數很小,但絕對數很大。

一、巴塞爾協議Ⅰ、Ⅱ的內容與影響

1988年巴塞爾協議首次提出了以資本充足性管理為核心的風險資產管理模式,為國際銀行統一監管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但是它只強調了四種風險資產分類,沒有考慮同類資產不同信用等級的差異,過于強調外部監管,忽略了銀行自身主動管理風險的積極性。

2004年公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采用內部評級法來科學計量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債項的違約損失率以及風險暴露值,由此確定借款人及債項的信用等級、風險定價及資本準備要求,將監管的權威性與銀行自身的能動性相結合,但是卻產生了順周期效應,這是最大的缺陷。因此巴塞爾協議Ⅲ也應運而生了。

二、“巴塞爾協議Ⅲ”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巴塞爾協議Ⅲ對普通股充足率的最低要求由原來的2%提高到4.5%,該要求將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由4%提高到6%,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滿足一級資本定義的金融工具。各國可依據自身情況要求銀行實施逆周期資本緩沖(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損失的資本。設置逆周期資本緩沖的目標在于基于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保護銀行體系免受信貸激增所帶來的沖擊。逆周期資本緩沖僅在信貸急劇擴張而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時使用。在實際操作中,可將逆周期資本緩沖作為資本留存緩沖的延伸。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巴塞爾協議Ⅲ提出1%的附加資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帶來的道德風險。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避免銀行受到內在脆弱性因素的影響。杠桿率是核心資本與銀行表內外總資產的比例,這一指標將作為最低風險資本比例監管指標的補充,以防范銀行內部計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帶來的風險。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的流動性監管的兩個計量指標分別是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資金比(NSFR)。流動性覆蓋率用來確定在監管部門設定的短期嚴重壓力情景下,一個機構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以便應對此種情景下的資金凈流出。凈穩定資金比衡量的是一家機構根據資產的流動性狀況和其表外承諾及負債導致的流動性或有需求狀況所使用的長期、穩定資金的數量。這兩個新指標旨在提高銀行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參考巴塞爾Ⅲ的規定,建立分層次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資本辦法》將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包括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針對特殊資產組合的特別資本要求和針對單家銀行的特定資本要求。《資本辦法》實施后,通常情況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特定風險。

《資本辦法》還包括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采用高級計量方法計提資本,為商業銀行改進風險管理提供激勵。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的達標過渡期,確保商業銀行向新標準平穩過渡等。

三、釋放資本管理正能量

中國銀行副行長岳毅表示,“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將給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文化和業務發展模式帶來新契機,長期來看必然將促進商業銀行改革發展,并釋放資本管理正能量”。

新資本協議成果應用逐步深入,特別是通過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等參數對風險進行精確評估,使商業銀行有能力在業務發展、風險和收益之間找到平衡,統籌業務發展計劃和資本規劃,根據可用資本規模量體裁衣,確定業務調整方向和發展重點。它確立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政策框架。新資本充足率標準使商業銀行面臨資本補充壓力,流動性監管標準促進銀行業務轉型,撥備率和杠桿率監管標準抑制商業銀行的信貸擴張沖動。

資產管理方法也會對商業銀行產生沖擊。由于涉及商業銀行運營的各層級,新的資產管理方法實質上是對商業銀行原有政策、業務流程、信息系統和日常職能的變革,這些變革不可避免地會給商業銀行傳統經營管理理念帶來一定沖擊。通過嚴格銀行資本要求,使得資本在銀行經營管理中的稀缺性也日益增加,促進銀行經營管理理念由傳統的“拼規模、搶市場”的粗放模式向“輕資本、抓內控”方向轉變。拓寬資本補充渠道、促使經營模式轉型、強化風險管理,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將是中國商業銀行增強風險抵御能力,適應新監管標準的有效對策。

盡管短期內資本管理辦法使商業銀行面臨諸多沖擊,“風物長宜放眼量”,商業銀行只有積極轉型、適應市場環境變化,才能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巴塞爾協議Ⅲ的新進展[J].中國金融.

篇7

Abs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 Basel Accord >, then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on the ground of these analyses the author find the way to raise th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提高路徑

Key words: 《 Basel Accord》capital adequate ratio raising path

一、關于資本充足率的有關規定

(一)《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

1988年7月,國際清算銀行(BIS)在瑞士巴塞爾召開了包括英國、美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瑞典(十國集團)及盧森堡、瑞士等十二國中央銀行行長會議,正式頒布了具有里程碑性質的《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即巴塞爾協議。該協議把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一級資本)和附屬資本(二級資本)兩部分,要求:核心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不得低于4%,總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于8%,并規定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如下:

資本充足率=資本總額/風險加權資產

風險資產=Σ資產×風險權重

資本總額=核心資本+附屬資本-資本扣除項

隨著全球金融市場迅猛發展,銀行所面臨的風險環境更加復雜,為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金融形勢,巴塞爾委員會對1988年巴塞爾協議進行了大面積的修改和補充,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1996.1),《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1997年4月修訂本)、《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1997.9)等文件。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委員會正式通過國際清算銀行在網上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新巴塞爾協議。該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框架進行了完善,從單一的資金充足約束轉向突出強調銀行風險監管,將最低資本要求列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該協議延續了8%的最低資本要求,有關資本比率中監管資本構成的各項規定保持不變,而對風險資產的評估更精細、更全面。協議規定商業銀行的總資本由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構成,其中附屬資本總額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總額的100%,次級長期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壞賬準備金不超過風險資產的1.25%。在風險加權的計算方面,協議將表內資產的風險權重根據面臨的信用風險分為五個檔次:0%、20%、50%、100%、150%.

在新巴塞爾協議關于資本充足率的計算中,對于風險的考慮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為:

資本充足率CAR=總資本要求TCR/總風險加權資產TRWA8%

其中:總風險加權資產TRWA=信用風險加權資產CRWA+市場風險資本要求CRMR×12.5+操作風險資本要求CROR×12.5

銀行的資本要求=CRWA×CAR+CRMR×12.5×CAR+CROR×12.5×CAR

因此,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一個途徑是提高分子―增加資本金數量;另一個途徑是減少分母,合理安排風險資產結構,努力壓縮不良資產規模,擴大優質生息資產比重。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

根據新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中有關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如下: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辦法》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進一步細化了資本充足率要求,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辦法》中規定:銀監會將根據資本充足率的高低對銀行進行分類,把商業銀行分為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3類,并分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實行差別監管。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分析

從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看,截至2006年末,中國達標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商業銀行為100家,達標率為66.78%。其中,除農業銀行外,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全部達標資本充足率要求;股份制商業銀行全部達標資本充足率要求;全國114家城市商業銀行達標65家,還有49家尚未達標。截至2007年末,中國136家商業銀行全部實現資本充足率達標。

但是,與國外先進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相比普遍偏低,國際活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通常在12%左右,高于8%的最低監管要求。表2中10家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在10%以上,平均水平為11.89%;同為亞洲國家的新加坡,其三家本土銀行的資產規模與招商銀行相當,資本充足率平均值卻高達18.37%;即使是與我國同為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其國內排名前20名銀行資本充足率平均值也為12.87%;而我國股份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雖然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大多都在8%的監管水平左右徘徊,距國際活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還有很大差距。

三、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途徑

資本充足率是衡量一家銀行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也是銀行安全乃至整個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證。資本充足率的高低,關系到未來市場份額、國際信用評級、融資成本等諸多問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多方面入手,有計劃、有重點地選擇多種途徑來解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的問題。根據《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的資本充足率公式,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途徑有增加分子和縮小分母兩種方法。

(一)增加分子

1、提高商業銀行盈利能力,增加自身利潤積累

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依然主要局限于狹小的存貸款領域,資產質量不高,風險資產較大,不良貸款比例較高,導致經營效益低下,利潤留成有限,但是通過銀行自身的留存利潤來增加資本,是提高核心資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徑。商業銀行要想提高經營效益,增加利潤可以從降低成本入手:在財務管理上要加強核算,實行全面成本管理,要加大電子化程度,精簡機構和人員,加強集約化經營,努力提高人均利潤率,降低經營成本。此外,在加強傳統信貸業務經營的同時大力發展中間業務,也是提高銀行經營效益的一個現實可行的途徑。中間業務一直是國外商業銀行發展重點業務。中間業務由于不運用或較少運用銀行的資金,且其風險非常低,相對資產業務需占用較大的資本金資源、風險較高的特點而言,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是增強競爭實力,提高資本充足率的一種有效業務形式。同時中間業務還可以為銀行帶來大量手續費和傭金收入,增加銀行效益。如美國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為45%左右,歐洲銀行為50%左右,就我國商業銀的中間業務來看,如中國工商銀行的中間業務占總收入的13.4%,交通銀行為13.77%,招商銀行為17.23%,所占的比例僅占15%左右,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因此,實施金融創新、發展中間業務,是商業銀行提高收益必須采取的戰略。

2、上市籌資,增資擴股,引入戰略投資者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中,上市融資是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建立持續補充資本機制的有效途徑和便捷手段。如中國建設銀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726億元,資本充足率由11.32%提高到13.59%,核心資本充足率也由8.60%提高到11.08%。同時上市還可以促使這些商業銀行不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樹立上市公眾企業的良好形象,這反過來也有利于商業銀行競爭力的提高,為商業銀行吸引外資提供了更大空間。引入戰略投資者不但可以充實資本金,還可以監督管理層,強化公司管理制度,解決國有股占大多數的問題,進而提高商業銀行自身管理水平。

3、增加財政注資。

財政注資是提高資本充足率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由于四大銀行是國有商業銀行,即使是股份制改造后,也應以國家控股為主,因此財政注資無可厚非。國家以財政預算撥款、發行特別國債、或以外匯儲備的方式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財政注資雖然暫時實現了監管目標,使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提高到“理想”的水平,但是國民經濟中需要財政關注的目標很多,財政注資帶來了監管目標與其他政策目標的沖突,而且財政注資也有可能帶來國有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不利于培育四大國有銀行的風險意識,無法將其真正推向市場。所以,財政注資只能是一種輔助手段而不是根本途徑。

(二)縮小分母

1、優化資產結構,降低風險資產權重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基本上呈現出這樣一種格局:資產結構主體是信貸資產,證券和投資的比重偏低;信貸資產中高風險權數的資產比重大;國內貸款較多,對境外銀行的貸款幾乎為零,所以風險資產權重大。因此,在有效控制風險資產的同時,我國商業銀行要進行綜合分析,努力發掘風險權重較低而收益相對穩定的業務,通過擴大股票、債券、同業拆借、投資等風險權數小的資產比重,縮小信貸比重,增加抵押、擔保貸款比重,另外還可以實施資產證券化或資產出售,把風險權加重較高的貸款和其他資產轉化為現金,降低資產方的風險水平和加權風險資產的總額,從而降低對資本的要求,以最終達到提高資本充足率的目的。

2、加大處理不良資產的力度,減少風險資產總規模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高,不良貸款余額大,是造成風險資產過高,資本充足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因此,降低不良資產比率,控制不良貸款余額,就成為我國銀行業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徑。

(1)全面提高不良資產處置的市場化水平。不良資產處置工作要實現市場化轉變,在充分利用催收、訴訟和呆賬核銷等手段的基礎上,遵循市場化處置的原則,在法律政策允許的框架內,積極探索運用資產置換和轉讓、資產重組、資產證券化等市場方式加強資產保全,盤活存量不良貸款,降低資產方的風險水平和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相應提高資本充足率。

(2)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新增貸款質量,大力發展消費信貸。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為了減少不良資產的比例,銀行大量發放貸款,使得資產規模急劇膨脹,不但加大了銀行的金融風險,也造成了經濟的盲目過熱,所以銀行必須有意識地縮小貸款規模,加強信貸管理,優化信貸結構,而不是采取粗放的方式去減少不良貸款的比例。商業銀行要主動抓住新的市場機遇,積極運用有效的市場營銷手段,拓展優質客戶,嚴格把握新增貸款投向,尋求提高經營效益的新的增長點,實現新增貸款的進一步優化。

四、結論

充足的資本可以減小銀行破產的風險,增強公眾對銀行的信心,為銀行的增長和發展提供資金,使銀行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我國商業銀行要在逐步進行深層次改革的同時,保持良好的經營理念、超前的風險意識,加強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并通過加強處理不良貸款、完善資本金補充渠道、提高銀行資產質量等資產方式共同提高自身資本充足率,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 姜波,《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

篇8

相對于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筆者將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定義為一般商業銀行債券,并認為集中表現在國家開發銀行長期以來由政策支持所形成的準主權級信用。這些政策層面上的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2004年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第二十條規定:“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以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如此規定使得商業銀行相對于一般商業銀行債券,更愿意持有國家開發銀行所發行的政策性金融債券。

第二,人民銀行專門制定了金融債券的發行管理辦法,以支持國家開發銀行的債券發行。

第三,人民銀行還給予國家開發銀行一項特殊政策,即在國家開發銀行出現資金困難時,人民銀行將發放再貸款予以支持。

這樣,一方面國家開發銀行的準主權級信用背景,使得國家開發銀行所發行的金融債券的信用等級相當于主權級政府債券,進而也使得其發債利率低于一般商業銀行債券;另一方面,通過《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鼓勵商業銀行購買國家開發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所有這些都保證了對國家開發銀行發行的政策性金融債券的旺盛需求,也保證了國家開發銀行能以相對較低的融資成本獲得大量穩定的資金來源。

然而,一旦轉變為商業銀行,也就是商業化改革后的國家開發銀行所發行的金融債券,從理論上說將會失去上述特殊性,或者說將失去上述政策支持,這將對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來源產生重大影響。首先,作為一般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其信用評級是與商業銀行本身的信用評級緊密相連的,而國家開發銀行改革前作為政策性銀行,其債信是國家信用與其自身機構信用的疊加,顯然這是基于政策性銀行身份所具有的特殊性,轉型為商業銀行后債信應當與一般商業銀行一樣,直接與自身機構信用掛鉤,不再是準主權級信用,相應的融資成本將會隨之上升;其次,《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有關“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的規定,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一旦完成商業化改革,國家開發銀行轉型為商業銀行,無論其將來信用如何,其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是商業銀行債券,其他商業銀行再持有這些債券時相應的風險權重應該是20%,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將會減少對國家開發銀行債券的需求。對以發行債券作為其主要資金來源的國家開發銀行來說,上述兩方面的影響無論是對現在正在進行的商業化改革還是對改革后業務的開展都極為不利。

二、《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變還是不變

為了保證國家開發銀行商業化改革的穩定推進,同時基于國家開發銀行主要從事中長期信貸業務的特殊性,筆者認為有必要繼續賦予其發債方面一定的特權,可將這些特權理解為與商業銀行享有的法定存款特許權和管制存款利率相對等的政策保障,是中長期業務商業化運作的必要市場空間。關鍵是國家開發銀行將保有哪些特權?全部保留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應根據保有各種特權的成本與收益分析來確定最優策略。

如果能夠保證,即使國家開發銀行改革為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對國家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仍然維持0%不變,就可以保證商業銀行對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旺盛的需求不變,也就間接保證了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來源。方法有二:一是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有關“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的規定進行重新理解,此規定是在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其信用等級相當于政府債券的前提下做出的,當政策性銀行沒有了國家信用的隱性擔保,相應的風險權重將會增加。或者說此規定的關鍵并不是在于發債機構是否為政策性銀行,而是在于發債機構的信用等級。因此,即使國家開發銀行轉型為商業銀行,但只要其信用等級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商業銀行持有國家開發銀行債券的風險權重就仍將是0%而非20%,這樣就從外部需求方面保證了國家開發銀行資金來源的持續穩定。二是調整《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有關“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的規定,將持有某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的風險權重與該商業銀行的信用等級相連,而不是一概的全部賦予其20%的風險權重,同樣可以達到方法一的政策效果。但是相對于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內容作出的修改,顯然重新解釋某項條款的可操作性更強一些。此外,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兩種方法中都有一個極為關鍵的前提,即國家開發銀行的準主權級信用等級維持不變。那么,如何使商業化改革后的國家開發銀行仍具有準主權級信用等級?前面提到的政策支持措施都是基于國家開發銀行的政策性銀行性質作出的,顯然不再適合于商業化改革后的國家開發銀行(其中的第一個措施在進行調整后,將繼續適用),對此,可在明確國家信用的隱性擔保下相應提高國家開發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從而不斷提高國家開發銀行自身的機構信用,以此來維持商業化改革后的國家開發銀行的準主權級信用等級不變。

三、需要明確的兩個問題

對于上面提到的解決方案,還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國家信用的隱性擔保問題;二是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度”的問題。首先,對于國家擔保問題,其實在1999年之后國家就不再明確對國家開發銀行進行擔保了,只是國家開發銀行給市場留下具有國家信用的印象一直延續到現在。如果國家開發銀行沒有進行商業化改革,則可以延續政策性銀行在市場上有國家信用印象的現實,但全面的商業化運作及國家開發銀行性質的轉變使得國家信用問題變得越來越敏感,由此帶來的國家開發銀行今年第一期金融債券險些流標且發債利率比市場預期的3.1%足足高出40個基點,充分體現出市場及其它機構集體對國家開發銀行債券的顧慮,這種顧慮本質上是對商業化改革后國家開發銀行國家信用的懷疑。因此,有必要明確國家信用的隱性擔保,同時也要明確這種隱性擔保具有過渡期的性質,而過渡期的長短將取決于國家開發銀行自身機構信用的建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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