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制度論文8篇

時間:2022-04-21 08: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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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論文

篇1

一、制度創新的動因與方式

經過整個80年代的發展,珠江三角洲已成為我國經濟增長最快,經濟發展水平最高的一個地區。農村工業化與城市化的迅速進程,使原來隱藏在以“均包制”為特征的土地制度背后的一系列現實問題,在珠江三角洲變得異常突出。

第一,隨著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珠江三角洲普遍出現了半自給性小規模土地經營基礎的農戶兼業化。農戶的拋荒,土地的分散使用,經營規模的狹小在資源配置上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損失。由此,按照效益原則配置土地資源,改變現有分散的、狹小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格局,造就土地集中機制,從而實行規模經營,使土地流轉制度的創立提到了議事日程。

第二,隨著農村城市化的快速推進,珠江三角洲每年都有大最的農地轉為工業用地,地價及土地資本收益也隨之提高。尤其是1992年4月廣東省糧價放開,取消合同定購任務,過去隱含在糧食平議差價中的“暗稅”隨之取消,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得以強化,加之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使土地的機會利潤大幅度上漲,從而進一步刺激了土地價格的倍增。農戶原來視土地為不可或缺的福利保障,現在卻進一步視土地為增殖手段。在此情形下,土地的集中與流轉對土地的管理使用制度提出了重新調整的要求。

第三,由于土地資源增值收益的直線上揚,如何合理地分配列益,處理好政府與農民、農民與,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社區集體的關系,并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也直接涉及到土地制度的產權安排問題。

第四,從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角度而言,在產權所包含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中,轉讓權是最重要的。從產權界定是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說,對轉讓權的不當限制乃至禁上就會導致產權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首先,在轉讓權受不當限制的條件下,資源不時能流向對其評價最高的地方,資源配置效率不能不受到損害,其次轉讓權受不當限制必然導致有效競爭的缺乏。若產權主體相互間的沖突不能通過競爭性的轉讓(即“你不合適,再找別人”)的方式解決,而只能“吊死在一棵樹上”,就是容忍低效率的存在成者陷入無休止的“內耗”。最后,轉讓權受不當限制以會導致收益權受限制。應該說,家庭承包制的產權殘缺,尤以轉讓權受限制(這種限制既來源于產權界定上的原因,因為農戶出賣土地是違法的,也起因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導致的后果最為嚴重。

基于上述背景,珠江三角洲沿著“農地集中--使用權流轉――規模經營”的線索,拉開了土地制度創新活動的序幕,進而推動了整個廣東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在廣東農村,盡管土地制度創新活動的方式多種多樣,但基本的思路是:將土地所有權以憲法規定為基準,置其于集體所有制的框架,并在此基礎上強化并規范農戶的土地經營權(使用權)以及與之相應的收益權利轉讓權,進而對平均地權(均田問承包)的資源配置低效率格局進行修正,從而以產權制度建設為中心,培育土地流轉的集中小機制,逐步推動土地的規?;c企業化經營。從1993年開始,順德市、南海市、番禺市、龍崗區、寶安區等地嘗試土地使用權入股進而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其中尤以南海市最為典型,南海市作為全國農村土地制度建設試驗區之一,在這方面的變化利制度安排格外值得注意。

二、制度創新的價值

1、制度安排與環境的相容性。南海市在土地制長和社區產權構造出現的變化,至少滿足了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克服土地的細碎化與分散經營,從而使土地集中與規模經營成為可能;二是既促導了農業勞動力的轉移,又充分保障了土地的福利功能:三是為農業的企業化經營創造了條件。

2、產權運作成本的節約。從產權界定成本來看,南海的土地用權入股,使產權的界定與調整由實物對象轉為價值形態,不僅降低了技術難度,而已操作相對簡單。第一,使原來的實物形態上無法確立的排他性產權能夠在價值形態上順利得以確立;第二,農戶使用權入股,社隊所有權折價,使集體與農戶的產權關系異常明了,從而界定費用大大降低;第三,價值形態上分散的獨立產權可以在實物方面合并起來,從而提高了規模經濟與資源配置效率。

3、節省內部管理成本。南海市的土地使用權入股,也使其內部管理費用大為節約:第一,單個農戶的經營決策轉為董事會決策,決策成本降低;第二,減少了農戶之間在土地利用方式的摩擦,降低了均包制條件下農戶轉包發生的交易費用;第三,土地的集中招標與投標,避免了集體與多個農戶承包合同的反復簽訂;第四,集體由對眾多分散農戶的組織管理轉為對專業化農業公司的監督,也大大降低了管理運作費用。

三、制度涵義及啟示

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制度和社區經濟產權構造的新變化,對于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推動農村的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涵義與啟迪意義。

第一,產權的可分解性造就了產權結構的多樣性,從而使得人們可以根據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選擇出交易費用最小,運行效率最高的產權制度形式。產權經濟學的研究結果表明,不管產權屬于何方,只要產權界定清晰,人們就可以通過自愿交換的合約行為來達到資源配置的滿意效果。這表明,過去那種單純地強調土地歸誰所有或改變土地所有者的變革主張已經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因此,從土地所有制改革轉向土地產權形式的選擇安排,為我們進行土地制度的變革提供了新的思維方式。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權入股的實踐表明,土地制度進一步變革和新的激勵機制的培育,并不意味著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家庭經營權的基本界定格局要重新選擇。相反,在此基礎上強化農戶經營權并進而對平均分配的資源配置低效率進行修正,促進土地產權流轉市場的發育,恐怕是土地制度變革最為現實而有效的選擇。

第二,土地使用權入股形式的土地集中機制與投資激勵機制,為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的調整提供了新的線索。應該說農戶在耕種其占有的承包地時,其土地產權是相對(但絕不是充分的)明確的,但當土地需要轉包時,產權的不確定性就表現出來了。首先,原承包者轉出承包地所獲地租具有不穩定性,而且面臨著與新承包者可能是高昂的談判費用:其次,由于沒有新的福利手段替代作為福利均包的土地,退包土地使農戶面臨著機會收益的損失和風險成本的增加;最后,出讓土地使原承包者在土地投入的資本和分動未必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因缺乏規則保障)。由于這些原因,出讓土地將是農戶產權的嚴重侵蝕。正因為如此,我們就不難理解農戶寧肯將土地拋荒也不轉包或退包的現象普遍存在。

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化,既為農戶提供了福利保障,也保證了對土地經營和增值收益的獲取。更為重要的是,珠江三角洲的土地使用權入股,既不同于農戶之間利用土地使用權市場轉讓土地,更是與前些時候一些地方的社區集體強行收回農戶土地位用權有著原則區別,而是由集體出面以入股方式集中使用權,使農戶穩定地分享一塊地租,從而有效地集中土地,實行規模化經營。

另一方面,把集中起來的土地分片投標承包,從而在平等競爭中有效地保證土地產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增加了集體收入,使農村承包利更具積累功能和激勵功能。

篇2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闡述了農村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和在土地征用時應補償范圍和標準。另外,根據我國目前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圍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補償制度完善,規范政府征地行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一、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的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的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二、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目前已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補辦手續。即使被查處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飯”為由,再補辦手續,做善后工作,最終實現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來,全國已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案件4.69萬件,結案2.78萬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處分,62名違法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處罰率僅為千分之幾。既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也沒有使違法者受到震懾。

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國家在對農村土地征用后,受償的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個人承包經營農戶不能作為受償的主體,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失地農民不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勞動力。加之沒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產和生活,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極度困難。

四、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們并不否認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業建設需要犧牲部分人或集體的利益,但不得不對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適用的范圍、征地的程序和損失補償產生了質疑。國家征用權的濫用和土地所有權的強制轉移,產生了明顯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補償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賣、出讓等形式高價轉移給土地開發商。把這一行為認定為了“公共利益”,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該行為使農民的私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遠遠不及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

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會上便出現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是征用農業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進行。我國的廣大農村中,縣、鄉、鎮政府對農村土地享有著絕對的權力,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但縣、鄉、鎮政府部門卻是所有者主體的代表,同時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農村土地征用的決策上需要聽從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時候便會出現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占地的現象。由于農村土地征用費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種種原因被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償。與憲法此規定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不完備。如《環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種禁止性、限制性的規定,但卻未規定應當給予何種補償的規定。其次,補償辦法規定不合理、不科學,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锻恋毓芾矸ā返?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征用前三年該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對安置費的補償規定為最高不超過十五倍,兩者相加不超過三十倍。這樣的規定能否合理體現被征用土地的實際價值令人懷疑。據權威部門統計,

近三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9100多億元。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補償到了農民的手中呢?

五、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之所以出現損害農民權益和農地非農化失控的現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導思想有偏差,目的動機不純,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無本買賣,以求盡快實現資本原始積累,加快建設,或者為了體現個人政績。其實,規范的征地制度應具備兩項基本功能,或者說能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具備保障農民權益的功能,以確保農民在失地的同時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業、醫療和養老的條件;二是具備控制農地非農化趨勢的功能,將農地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軌道。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學、合理、規范的唯一標準。只有以此為出發點,并作為實施征地過程的指導思想,輔以切實措施,才能確保在推進城市化過程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確保農民權益和有效地實現耕地資源的動態平衡。

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國現行法規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未作出明確界定,這為任意解釋“公共利益”、擴大征地范圍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現“公共利益”是個筐,什么東西都可往里裝的情況。為了避免出現這類現象,參照國際上有關國家《征地法》的規定,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限定,主要包括:(1)、國防、軍事需要;(2)、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需要;(3)、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及環境保護等建設事業;(4)、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機關,以及以非營利性為目的的研究機關、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肮怖妗本哂袆討B性,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帶來了一定難度。所以,應倡導、重視社會民眾的參與權、選擇權。對于社會普遍承認的、獨立于社會和國家現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項目,如有關國民健康、市政基礎設施等,政府應嚴格按有關土地征收、征用法規辦事,而對那些由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所引發的符合社會、國家急需要的相對公共利益項目,尤其是有爭議的項目,則應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過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向社會說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體民眾討論、認同。

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

在對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過程中,政府始終處于強勢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體,又是補償的主體。雖然,新修改的《憲法》對有關土地征用的條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但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強勢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變,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權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對征地如何補償的決定權還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規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為,構成了規范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的關鍵。為此,首先要嚴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權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強化平等協商和監督機制。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政府在對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決策作出之前,必須與集體農民進行平等的協商,征得絕大多數農民的認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現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利益空間。它構成了濫用征地權力、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癥結。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規范、約束政府行為,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

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

筆者認為,農村土地征用事關農民的生存,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還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幾個步驟:其一應該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的審批程序。其二,應該增加農村土地征用的聽證程序。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農民往往是最后一個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農村土地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應當增加聽證程序以聽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見,滿足他們的知情權,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雖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決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對征地補償的確定及補償費用的分配及使用,卻有權進行參與,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是少數農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讓失去土地的農民參與決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監督征地使用單位對土地使用情況,如果被征土地被閑置,農民當然地有權申請恢復土地的耕種,如此不僅達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還更有利于保護國家有限的土地資源。

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如何完善是學者們一直關注的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中的“土地年產值”是個極不易確定的數值,各地差異也相當大,計算時主觀性很強,不僅增大了政府自由補償的隨意性,而且在實踐中征地的雙方多數時是達不成共識的。因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補償標準?,F在是市場經濟的時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的標準才較為合理,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實了解土地征用,參與討價還價,如此才能滿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給予安置。應該在給予金錢補償的同時,對他們今后的生活給予安置。另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將一部分補償拿出為失地農民辦理保險,這也是維護他們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徑之一。第三,擴大補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在對農民的實際損失給予了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當然是很難確定,但是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尤其是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承包期限還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該給予維護。

參考文獻資料:

1、《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3、《房地產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馬建華張衛國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篇3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問題分析;改革策略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土地制度在國家經濟發展中逐漸得到建立以及完善。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對耕地進行了保護,促進用地的節約性,保障了社會注意經濟的發展,還對社會公平正義進行了維護,在國家宏觀調控等方面有著重要意義。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問題分析

1、土地價格機制還不夠完善

在我國的各個省份和各個城市中都存在土地的價格問題,在土地的使用上,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和房地產開發用地都存在著不同的差價,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的使用價格也隨行就市上漲,快慢不一,在管理起來就增加了監管的困難。土地的價格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由于土地是國家所有,屬于一種壟斷性資源,在土地的使用價格上沒能和經濟的發展有機結合,造成實際地價低于市場價格。土地的丈量存在死角,造成不少的隱形土地,這些土地也在干擾正常的土地使用價格。

2、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國城市土地管理的管理主體模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條例中明文規定,土地資源歸全民所有,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但實際調查表明,我國土地管理工作是由中央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共同承擔,中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土地的管理只停留在行政與技術上的垂直管理,而實際上,土地的各項權利幾乎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手中,國務院和中央政府部門所掌握的土地權利被虛化,使得土地主體產權被混淆,導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上的沖突,這也是造成中央職能部門的土地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不力的重要原因。再有,我國土地登記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權屬登記過程中,對權屬變更信息的過分依賴,由于權屬變更信息的無法及時獲得而導致易產生紕漏。另外,許多土地使用者對土地資源的歸屬和主要用途缺乏高度重視,而只注重房地產權,導致了有關土地資源管理機構對土地實際情況無法實施有效控制與管理。還有,我國土地資源的權利結構不完善,缺少相關的土地界定權利的制度和精細的土地劃分制度,由于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沒有進行明確規定的法律,使得土地使用者占有了土地的大部分控制權,而土地所有權執行者的權利無法得到執行與保障。

3、土地征用管理不規范的原因

在我國存在著很多土地征用管理不規范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給我國土地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因此,為了規范我國土地征用行為,我們要尋找土地征用管理不規范的深入原因。

一是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這種補償標準雖在原來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難以體現土地的區位差異及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而難以維持農民現有的生活水平,導致農民對征地的不滿。二是在征地程序上,從土地征用的認定到補償費的確定和勞動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用地單位說了算,農民處于被動地位。三是在土地有償出讓中,土地價格較高,而征地補償費用較低,為地方政府“以地生財”創造了條件。四是農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產權主體的權責不明確,導致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應有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土地收益分配上也是由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控制,往往是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五是招商引資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影響到土地征用的順利實施和社會利益的均等化。以經濟指標為主的干部政績考核辦法不利于調動各級干部保護農民權益和耕地的積極性,政府既是土地管理者又是用地者的狀況也不利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效發揮監督和執法的職能等。

二、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策略

1、不斷對現行征地制度進行完善

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用地涉及農村土地的,可以繼續由國家征收。政府有責任編制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目錄,但具體確定某一項目的性質,必須有集體組織和農民的參與,并取得他們同意。征地補償標準,應按改變用途后的市場價格,與農民協商確定。在征地實施之前,必須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住房、就業、社保等長遠生計問題??梢蕴岢龆喾N解決方案,但要由農民自主選擇。從各地實踐看,征地后返還一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留一塊集體建設用地,給農民按規劃用途發展二三產業,對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此,法律應該予以認可。至于農民在返還或留用的土地上,是自主經營還是委托經營、聯合經營、入股經營,可從實際出發自主確定。

2、進行土地財稅制度改革

在對土地的財稅制度上進行改革,以保證開發商、農民的利益為基礎,政府要處理好和土地相關的各項事宜,保證土地財政的可持續性發展,發揮對閑置土地、隱性土地的管理上的督導作用,通過檢查對土地的管理實行定向考核,避免土地的浪費。

3、明確土地產權管理

法律對土地產權的模糊界定,導致了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空置,而地方政府具有中央政府的委托權,由地方政府實際掌控土地控制權,形成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利益相爭的尷尬局面,也使得地方政府屢屢濫用土地。所以,必須要在立法層面對土地所有權進行明確規定,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所有權中的地位,確定中央政府對土地的管理方式以及地方政府的管理權限,劃清中央與地方在利益分配中的關系。而且,有必要通過公眾監督的方式對地方政府進行約束。并且,要建立完整切實的土地資源信息數據庫,采用先進技術構建功能強大的土地管理系統,隨時監督檢測土地資源的動態變化,及時反映土地變更信息,并準確進行統計與分析,以為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第一手材料,進而促進我國土地配置的健康發展。

4、完善土地價格機制

我國現有土地價格進行需要逐步完善,從而規范土地市場操作行為,穩定土地市場,以防地方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壟斷。第一、要以嚴格的法律監管手段審查土地拍賣及招標等過程的手續,使土地價格維穩;第二,要加強公眾的監督力度,及時公布土地市場信息;第三、為避免因土地利益而進行土地轉讓,要對工業用地的最低標準進行嚴格執行,以防止損害國家利益、擾亂市場價格的現象出現。第四、將土地出讓與征收和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隔離開,嚴格貫徹垂直管理和土地出讓金收支分離的土地管理制度,將土地收益歸由國家分配,以防止地方政府。

5、建立維權組織

建立起代表農民權益的維權組織“農民協會”,并賦予其相應的法律地位,農民協會代表農民可直接與村組織、省市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對話。農民維權組織的建立,不僅可以保障農民權益,更能整合、統領各類經濟合作組織,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民協會作為非政府組織,它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政府組織一起構成了相對完整的農村社會體系。

結束語

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只有合理開發利用,才能創造出更多的社會價值,作為土地的管理部門,必須要緊密結合市場,積極探索土地的使用和征收管理辦法,才能有效的保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提供將有力的支撐。

參考文獻

[1]韓文麗,馬位正.現行土地制度與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生產力研究,2010,(4):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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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土地管理;土地督察;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土地違法

中圖分類號 F301. 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8-012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9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類土地違法現象大量產生。2001-2009年,全國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819萬多件,涉及土地面積45.18萬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積21.50萬hm2。大量土地違法行為危害了耕地保護目標,嚴重威脅我國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中央政府從嚴格制定各類土地管理法規、開展“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等多個方面加強了對土地違法的管控。尤其是,為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200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50號),決定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確了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職責。其中,“監督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執法情況,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審批事項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成為其重要職責之一。

圍繞土地違法這一熱點和難點問題,諸多學者對土地違法現象的空間特征與演變趨勢[1]、土地違法結構與經濟結構變化的關系[2]、經濟增長與違法用地的關系[3]、市場化改革與土地違法[4]、土地違法現象的經濟、財政和政策等影響因素[5-6]、土地違法治理[7-8]等方面進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開展了大量工作,然而,從掌握的文獻看,就土地督察對土地違法影響的而言,目前尚未見深入報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對土地違法產生了影響,有什么樣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如何?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響土地違法治理的理論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內涵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提出,“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國務院辦公廳于2006年7月發出《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50號),初步構建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隨后,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及9個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開展了相關工作。2006年7月以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按照“邊組建、邊工作、邊實踐、邊總結”的原則,積極開拓,不斷探索,開創了以專項督察、例行督察和審核督察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中央土地調控政策、嚴格土地執法、開展調查研究與土地管理形勢監測預警為主要內容,以在線督察為主要技術平臺的業務體系。

專項督察、例行督察和審核督察作為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核心業務,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影響力。根據歷年國家土地督察公告數據,2007年以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投入1 946人次對23個?。▍^、市)及1個計劃單列市開展了專項督察;對收到的39 139件報國務院審批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備案材料通過卷宗審核、派出督察組檢查、現場踏勘等方式進行了抽查;在全國28個?。▍^、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共594個縣(市、區、旗)開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1.2 土地督察對土地違法的影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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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土地流轉與征用仍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焦點問題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轉與征用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解決問題主要是土地轉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逐步改變生產關系和土地所有關系,創新土地制度,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用土地流轉與征用制度。

隨著家庭承包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行,農村生產力迅速恢復,土地征用的需求隨之增加。同時,農用地轉化、互換、租賃、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流轉形式也隨之產生。目前,土地的征用雖然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實施過程中仍沿襲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要求。因此,通過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轉移與征用的適應性、保障機制,推進農用土地合理使用,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是現實國情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土地流轉新機制

雖然近十年中,農用土地流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特點摸索出一些經驗,如轉讓、互換、租賃、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但從整體而言,各地方受經濟發展緩慢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黑龍江省大多數地區土地合理流轉情況差異較大,流轉交易面小、范圍窄、問題較多。目前,國家還沒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因此,建立農用土地合理流轉規范管理機制,有利于農村經濟客觀發展的需求。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對待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因循守舊只會錯失發展的良機。應該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根除固有的與實際不相符的思想意識,與時俱進,轉變觀念,大膽探索,創造條件,在時機適宜的情況下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探索建立通過市場調節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針對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使土地資源按照規范程序合理流動。這樣既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要有利于推動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一是建立開放的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土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三是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土地入股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相關部門適時出臺有關農地入股的文件,規范農地入股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國對農用土地的征用從法律上還不完善,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則、補償安置等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適應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滿足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內在需求,還能適應我國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場經濟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機制,征地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

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其進行補償,保障原土地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應體現市場經濟規律,應對農地先行評估,以評估的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評估,主要根據我省農地的生產力、農業用途的未來純收益及農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來確定。

(二)為失地農民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農民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增強其勞動技能,提高就業能力。二是搭建就業平臺,安置當地失地農村勞動力。三是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為失地農民提供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機制,改進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地工作機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礎,嚴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審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證。同時,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盡快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的同時要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醫療條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土地的所有關系,確實是我國目前農村改革無辦法的辦法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第一,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第三,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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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土地流轉與征用仍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焦點問題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轉與征用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解決問題主要是土地轉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逐步改變生產關系和土地所有關系,創新土地制度,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用土地流轉與征用制度。

隨著家庭承包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行,農村生產力迅速恢復,土地征用的需求隨之增加。同時,農用地轉化、互換、租賃、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流轉形式也隨之產生。目前,土地的征用雖然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實施過程中仍沿襲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要求。因此,通過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轉移與征用的適應性、保障機制,推進農用土地合理使用,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是現實國情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土地流轉新機制

雖然近十年中,農用土地流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特點摸索出一些經驗,如轉讓、互換、租賃、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但從整體而言,各地方受經濟發展緩慢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黑龍江省大多數地區土地合理流轉情況差異較大,流轉交易面小、范圍窄、問題較多。目前,國家還沒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因此,建立農用土地合理流轉規范管理機制,有利于農村經濟客觀發展的需求。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對待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因循守舊只會錯失發展的良機。應該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根除固有的與實際不相符的思想意識,與時俱進,轉變觀念,大膽探索,創造條件,在時機適宜的情況下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探索建立通過市場調節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針對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使土地資源按照規范程序合理流動。這樣既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要有利于推動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一是建立開放的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土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三是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土地入股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相關部門適時出臺有關農地入股的文件,規范農地入股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國對農用土地的征用從法律上還不完善,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則、補償安置等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適應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滿足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內在需求,還能適應我國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場經濟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機制,征地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

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其進行補償,保障原土地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應體現市場經濟規律,應對農地先行評估,以評估的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評估,主要根據我省農地的生產力、農業用途的未來純收益及農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來確定。

(二)為失地農民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農民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增強其勞動技能,提高就業能力。二是搭建就業平臺,安置當地失地農村勞動力。三是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為失地農民提供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機制,改進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地工作機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礎,嚴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審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證。同時,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盡快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的同時要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醫療條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土地的所有關系,確實是我國目前農村改革無辦法的辦法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第一,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第三,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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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土地流轉新機制

雖然近十年中,農用土地流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特點摸索出一些經驗,如轉讓、互換、租賃、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但從整體而言,各地方受經濟發展緩慢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黑龍江省大多數地區土地合理流轉情況差異較大,流轉交易面小、范圍窄、問題較多。目前,國家還沒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因此,建立農用土地合理流轉規范管理機制,有利于農村經濟客觀發展的需求。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對待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因循守舊只會錯失發展的良機。應該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根除固有的與實際不相符的思想意識,與時俱進,轉變觀念,大膽探索,創造條件,在時機適宜的情況下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探索建立通過市場調節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針對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使土地資源按照規范程序合理流動。這樣既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要有利于推動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一是建立開放的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土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三是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土地入股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相關部門適時出臺有關農地入股的文件,規范農地入股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國對農用土地的征用從法律上還不完善,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則、補償安置等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適應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滿足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內在需求,還能適應我國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場經濟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機制,征地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

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其進行補償,保障原土地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應體現市場經濟規律,應對農地先行評估,以評估的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評估,主要根據我省農地的生產力、農業用途的未來純收益及農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來確定。

(二)為失地農民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農民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增強其勞動技能,提高就業能力。二是搭建就業平臺,安置當地失地農村勞動力。三是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為失地農民提供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機制,改進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地工作機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礎,嚴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審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證。同時,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盡快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的同時要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醫療條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土地的所有關系,確實是我國目前農村改革無辦法的辦法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第一,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第三,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關系條件尚不具備,政府部門應當在土地宏觀調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過修改憲法和法律將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制土地,在實現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土地資源頒布狀況,分別實行土地轉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經營方式,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土地的用途。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要進行合理的農業生產補貼,對那些不愿意進行土

論文關鍵詞:市場容量;買方市場;賣方市場

論文摘要:市場是競爭的核心。沒有任何企業經營者敢忽視市場的價值。再好的產品找不到市場就沒有了價值。

市場可以說是無處不在?,F代經濟中充滿了市場這個概念。任何企業都與市場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市場不僅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起點和終點,也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成功與失敗的評判者。認識市場,適應市場,駕馭市場,使企業活動與社會需要協調起來,是企業市場營銷活動的核心與關鍵。市場猶如大海,可以載舟,亦可覆舟,問題在于你如何看待市場。對于市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公司依據實際情況對市場也賦予不同的內涵。下列幾種含義對于市場營銷活動都是有意義的。

一、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場所

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場所,亦即買主和賣主發生作用的地點或區域。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將市場看作是商品買賣的場所。如集市、商場、批發市場等。市場最早是指買主和賣主聚集在一起進行交換的場所。在這里,市場是一個時空市場概念,也是最為古老和樸素的市場,是“作為場所的市場”。很明顯,任何一個企業都要考慮本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在何種場所銷售。

二、市場即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

由于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及貨幣的出現,每個獨立的生產者進行商品生產,為了滿足相互不同的需要,必須相互轉讓其勞動產品,形成商品的供應與需求,從而出現了實現商品交換的商品流通。如果站在社會大角度或社會再生產的角度而言,市場就是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是流通領域。

商品流通是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過程,是商品交換過程連續進行的整體。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包含著兩個相互對立、互為補充的商品形態變化:商品-貨幣(賣)是第-形態變化,貨幣-商品(買)是第二形態變化。在商品流通中,一切商品都經歷著由這兩個相反的形態所組成的循環:首先是商品形式,然后由商品形式轉化為貨幣形式,最后又復歸為商品形式。而一種商品的形態變化,又和別種商品形態變化交織在一起:每一種商品的第一形態或者第二形態變化,就是另一種商品相反方向的形態變化。這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表現,就是這個人的買(或賣)是和另一個人的賣(或買)聯系在一起的。這樣,許許多多商品的形態變化組成的循環不可分割地交錯連結在一起,就形成了許多并行發生和彼此連結的商品交換過程,形成了商品流通全局。因此,各種產品的市場也就不可分割地連結在一起,形成了有機的整體市場。

任何一個商品生產者、經營者的買賣活動必然會與其它商品生產者、經營者的買賣活動發生聯系,因此,市場成為企業賴以生存、發展的空間和環境。企業應在整體市場環境中找準自己的位置。

三、市場是指某一產品現實買主和潛在買主的總和

經濟學家用市場一詞來泛指交易某類產品的買方和賣方的集合,如汽車市場、鋼材市場、蔬菜市場等。但市場營銷者認為市場是某一產品的所有現實買主和潛在買主所組成的群體,即企業的目標市場,也就是消費者群。當人們說:“北京的水果市場很大”時,顯然不是指水果交易場所的大小,而是北京對水果的需求量很大,現實的、潛在的買主很多。

企業開展營銷活動首先應該明確自己的目標市場在哪里,由哪些消費者或用戶構成。所謂企業要“面向市場”,“以市場為導向”就是指要面向消費需求,亦即面向自己的顧客,以顧客為中心開展市場營銷活動。失去了顧客就失去了市場。

四、市場是由人口、購買力和購買動機(欲望)有機組成的總和

菲利普?科特勒指出“市場的大小,取決于那些有某種需要,并擁有使別人感興趣的資源,同時愿意以這種資源來換取起需要的東西的人數。”這說明市場是多因素的集合體,用公式表示就是:

市場=人口+購買力+購買欲望

人口是組成市場的基本細胞,購買力是組成市場的物質基礎,購買意向是購買力得以實現的條件。市場的這三個要素相互制約、缺一不可的,只有三者結合起來才能構成現實的市場,才能決定市場的規模和容量。一般說來,只有人口既多,購買力又強,才能成為一個有潛力的大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人口眾多,但收入很低,購買力有限,則不能構成容量很大的市場;又如,購買力雖然很大,但人口很少,也不能成為很大的市場。只有人口既多,購買力又高,才能成為一個有潛力的大市場。但如果產品不適合需要,不能引起人們的購買欲望,對市場營銷者來說,仍然不是現實的市場。所以,市場是上述三個因素的統一。

五、市場是商品供求雙方的力量相互作用的總和

從商品供求關系的角度看,市場是“作為供求強制的市場”?!百I方市場”、“賣方市場”這些名詞反映了供求力的相對強度,反映了交易雙方力量的不同狀況。在買方市場中,商品供給量大于需求量,需求力量占據有利地位,商品價格趨于下降、直至很低;在賣方市場中,商品的需求量大于供給量,賣方也就成了支配交易關系的主導方面,商品價格往往高于正常水平。顯然,判斷市場供求力的相對強度和變化趨勢,對于企業進行營銷決策是十分重要的。

可見,一個企業要在市場上生存不僅要研究本企業每一種產品的銷售地區、目標顧客、供求態勢,而且必須面對整體市場,通觀流通全局,理清本企業的營銷活動與整體市場的內在聯系。只有這樣,才能高瞻遠矚,審時度勢地開展好本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

篇8

[論文關鍵詞]耕地管護;法律制度;缺陷;完善

管護好耕地關乎到糧食安全,生態環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等一系列重大國計民生問題。因此我國非常重視加強耕地管護工作。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規定了“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耕地占補平衡”、“鼓勵依法開發未利用土地”以及“土地整治”等措施加強耕地管護。經過十多年艱苦努力,我國耕地管護工作取得了創造了糧食“八連增”和數十年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驕人成績。然而在看到這些成績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當前在耕地管護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比如耕地面積還在不斷減少、質量在急劇下降、集約化節約化利用程度不高等。分析耕地管護中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探究其完善對策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耕地管護法律制度,確保糧食安全,促進農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耕地管護中現存的問題

(一) 耕地管護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1.耕地產權關系界定不明晰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或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边@種模糊的耕地產權關系和限制流轉的規定一方面造成了耕地管護責任主體缺失,不利于耕地管護;另一方造成耕地流轉程序復雜,不利于耕地流轉和集約化經營;同時還造成征地補償中農民受益最低,使得農民對耕地缺乏歸屬感,失去管護耕地的積極性。

2.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欠完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用地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钡潜痉ú]有制定嚴格、具體的開墾耕地質量驗收標準,結果導致驗收開墾耕地無標準可依?,F實情況是一部分開墾出來的耕地質量跟不上被占用耕地的質量,另一部分被占用耕地以繳納開墾費的方式解決,從而造成我國耕地面積不斷減少,質量不斷下降,并且已經對我國糧食安全造成影響。據海關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進口大米231.6萬噸,同比增3.1倍,為2000年以來最高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韓俊明確指出:中國糧食自給率已經跌破90%。如果按一人一年吃800斤糧食,2012年相當于進口糧食養活了1.9億中國人。

3.村民住宅及鄉鎮企業建設規定欠科學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比欢痉ㄒ矝]有對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做出詳細規定。

4.違法成本低、執法不嚴

雖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F實中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極為常見,尤其是占用耕地建房、建墳。現實中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對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以罰代拆”,對于占用耕地建墳的則只能不了了之。這種處罰對違法者毫無威懾力,還會給農民造成一種錯覺:只要有錢就可以違法。

(二)耕地違法督查力度不夠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目前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利,鄉(鎮)、村一級還沒有專門的土地違法監督檢查機構。

(三)耕地管護法律意識淡薄

由于缺乏對耕地管護緊迫性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大力宣傳,一些農民甚至是鄉(鎮)、村干部對我國耕地面臨的嚴峻形勢不太了解,對耕地管護的法律知識不知曉,還總以為我國地大物博,占用一些耕地沒關系。一些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建墳、建廠的農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有的認為只要有錢、違法也沒關系;一些鄉村干部認為“興辦鄉鎮企業和建設公共設施占用耕地不是違法”;一些鄉(鎮)村土地管理人員認為“罰款就是執法”等等。所有這些都最終促成了目前違法占用耕地現象屢禁不止。

二、加強耕地管護的措施

鑒于上述耕地管護中存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筆者建議應該采取如下措施進行完善:

(一)明晰耕地產權關系

大量的實踐證明,設計良好的土地產權制度可以促使人們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和管護土地資源。我國許多地方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實踐也已經證明:通過“確權賦能”、“承包地換股權、社?!钡裙煞葜苹蚬煞莺献髦频姆绞矫魑禺a權關系,使農民真正享受到耕地保護金、養老保險補貼和公平的征地補償金以及自由流轉土地權利等,既可以調動農民管護耕地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又有利于耕地流轉、促進集約化和節約化經營。

(二)完善耕地占補法律制度

建議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有關“土地復墾質量評價標準”的法律法規,土地復墾驗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驗收復墾土地;同時進一步加大耕地占補中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嚴格實行??顚S茫袑嵓訌娧a充耕地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切實保障被占用耕地及時、等數量、等質量地復墾。

(三)完善村民住宅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法律規定

嚴格按照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統一要求規范農民住宅和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引導農民集中建設新居,并嚴格執行一戶一處宅基地和按規定標準建房的原則。對于超標準面積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收取土地復墾費,對于不再居用的宅基地,必須限期自行復墾或者按照標準繳納復墾費。鄉鎮企業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盡量選址在廢棄地,對于必須占用耕地部分,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繳納耕地復墾費。

(四)健全耕地違法督察機構,提升耕地違法查處權力和力度

在國家已經建立的土地督察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土地違法督察機構設置和職能。具體建議是:1.將土地違法督察機構歸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以避免制度和機構重疊而造成沖突,不利于開展工作;2.在鄉鎮一級設置有編制、有專業人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3.切實實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干部人事、物力和財力等方面的垂直領導關系;4.提升土地違法督察機構權力,在原有調查權、審核權、糾正權、建議權的基礎上增加獨立辦案權、查處權和行政問責權;5.完善土地違法督察工作機制,實行例行督察與專項督察相結合,國家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而形成全國上下貫通、效力充足的土地違法督察體系。

(五)加大耕地違法成本和執法力度

有研究表明:當行為人認為預期違法效益低于違法成本時,有可能放棄該違法行為。因此,加大懲處力度,使得違法占用耕地成本的最低水平保持在高于違法效益的水平之上是懲處和預防違法占用耕地行為的有效途徑之一。此外在加大耕地違法成本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執法力度:對任何個人、任何集體或政府違法占用耕地,都必須一視同仁,嚴格執法;堅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公平、正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決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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