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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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

篇1

關鍵詞:水利工程;質量管理;發展現狀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輝煌的發展成果。然而,由于改革初期,將工作的重點放到了快速提升經濟效益方面,而對自然資源以及環境的破壞也是令后人震驚的。針對這一情況,我國政府提出了“產業結構調整,大力促進可持續發展經濟”的經濟發展口號,并在各方的積極努力下,已經初見成效。水利工程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改革項目,其有效地降低了國內煤炭的使用量以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部分實現了“綠色發電”的奮斗目標。然而,在水利工程的管理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

一、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不足

(一) 管理體制落后,權責不明確

目前,我國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主要是分為生產經營型和社會公益型兩種類型,也就是所謂的中央管理類型和地方管理類型。而國外的水利工程管理則真正的實現了分級管理體制,即常說的分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實現了政企分開,權責明確,并且,強調分工協作的重要性。相對于這種管理模式,我國的管理模式則顯得權責模糊,政事交叉,甚至出現錯位或者缺位狀況。其中的原因在于,水利工程管理仍采用傳統的管理模式,并沒有建立起科學、系統的水利工程管理體系以及法律法規;知識許多工程管理單位經營資產產權單一,很難使用目前的市場經濟發展。

(二) 國內水利工程管理法規尚待進一步健全

法律法規是社會活動順利執行的根本保證,有利于維護社會活動的公平和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我國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規早在上個世紀就已經開始建立,由中央到地方都對此非常的重視。例如:江西省出臺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這些法規,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水利工程管理的健康發展,并為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然而,通過對目前存在的水利工程管理相關法規研究發現,盡管其存在的數量比較多,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真正能夠得以應用的條款卻十分有限。相對這一點,西方發達國家所建立起來的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則顯得更加的詳細、完善和貼合實際。例如:荷蘭的水利工程管理體系憑借其完善性,使得該國的水利工程管理更加的有理可依,無論是防洪工程的預防與管理,還是長遠規劃,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規中都是詳細列出,這樣工作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能夠節省大量的人力、無論,并贏得更多的寶貴時間。

另外,我國的管理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執法不嚴,等嚴重不良現象,這樣也說明在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管理漏洞。

(三) 管理技術相對落后

由于我國在水利工程建設中發展的時間較短,導致相關的技術研究工作發展的也比較緩慢,很多早期工程,由于對管理技術的重視程度有所欠缺,致使現代的某些工程常常處于養護維修階段,一些防洪搶險技術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并且,相關的配套設施也比較匱乏,因此,其管理工作效率嚴重偏低。例如:一些欠發達地區的水利工程管理設施甚至缺少水文自動化調度系統等。

二、水利工程管理改進措施

鑒于我國水利工程管理的發展現狀,本文認為應該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利工程管理經驗,改善水利工程管理現狀,努力實現科學、合理的管理工作。

改進管理體制,力爭做到權責分明

實行分級管理體制,水利工程管理由不同部門分工管理,各級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做到職責明確、政企分開,突出分工協作的重要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建設等由中央的堤防工程部門負責執行,而其余工程政府不直接負責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

完善我國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規

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利工程管理經驗,完善水利配套法規體系建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水。建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同時,與城市規劃法等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一切水事活動都做到有法可依。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使水利法規能夠真正落實到每個水利建設工程中。

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技術

水利工程管理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對管理技術的推廣以及應用的重視程度,有效合理的管理技術的應用不僅能夠有效地降低工程造價以及運行費用,而且正確的管理技術還能確保工程的正常運作,對提供合格的水產品起到關鍵的作用。因此,我國政府應

該對工程管理技術的推廣應用給予相當高的重視,并且,責令有關的技術人員結合國內水利工程的運行情況,制定行之有效且切合實際的行業標準以及技術手冊等,通過技術手冊等介紹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最先進管理技術,讓行業及時地得到學習。對于一些新技術、方法等應鼓勵有關的工程技術人員積極嘗試,并總結使用經驗,以便于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三、總結

隨著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的不斷發展,目前,國內已經建設出了一大批重大的水利工程項目,例如:早期的三峽工程、小浪底工程,目前正在建設的羅江水利工程等。這些水利工程為我國的防洪、農田灌溉以及水利發電做出了重大貢獻。然而,由于諸多原因,導致很多正在運行或者處于施工建設當中水利工程管理或多或少出現了一些問題。這些存在的管理問題無疑制約了我國水利工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本文針對當前國內水利工程管理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應的改進措施,希望能夠為有關工作人員提供一些幫助。

參考文獻:

[1] 侯昊華,倪大銀,馬云霞.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與精細化建設探討[J].水利發展研究. 2011(06)

[2] 高玉琴,方國華,韓春暉,王弘.水利工程管理現代化內涵、目標及內容分析[J].三峽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2009(04)

[3] 盧學巖.純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模式研究[J].吉林水利.2009(10)

篇2

關鍵詞: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中圖分類號:TV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管理是水利工程充分發揮興利除害功能的關鍵,是整個水利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工程管理是基礎,用水管理是中心,組織管理是開展這些工作的組織保證,經營管理則是促進鞏固與發展是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采用經濟手段發揮工程最大效益的關鍵。根據新形勢下的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加強水利工程管理,把水利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管理工作上來,確保工程的安全和提高發揮工程的綜合效益,才能有利于水利事業的發展,有利于經濟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水利管理工作跟上時代的步伐。

1 工程管理

水利工程,是為消除水害和開發利用水資源而修建的工程。其工程管理是整個管理工作的基礎,也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的合理應用,工程的養護維修,工程的規則,工程的防沉搶險等。

1.1 合理運用

水利工程與河川往流有著密切的關系,同河川往流一樣其變化是隨機的,具有多變性和復雜性,但往流在一定范圍內有一定的變化規律,要根據其變化規律,對工程進行合理運用,確保工程的安全和發揮最大效益。工程的合理運用主要是制定合理的工程防汛調度計劃和工程管理運行方案等。

1.2 養護和維修

對水利工程而言,由于各種主觀原因和客觀條件的限制,水工建筑物在規劃、設計和施工過程中難免會存有薄弱環節,使其在運用過程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和問題。特別是水利工程長期處在水下工作,自然條件的變化和管理運用不當,將會使工程發生意外的變化。所以,要對工程進行長期的監護,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消除隱患,保持工程的完好狀態和安全運行,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3 檢查和觀測

水工建筑物的檢查和觀測工作,是工程管理工作中的耳目,也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基本工作。建筑物在運用過程中,其狀態和工作情況隨時都在發生變化,有的是正常變化,對建筑物安全影響不大,但是,也有的屬于異常現象,一旦處理不及時或不當會引起失事。為了及時掌握水工建筑物的變化狀況、性質及其規律,應對建筑物進行經常的、系統的、全面的檢查和觀測,并及時分析處理、改善和提高工程運用條件,驗證設計情況,從而不斷提高科學技術管理水平。

1.4 防汛搶險

防汛搶險工作是全社會的公益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防汛抗洪的義務。”

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對于存在隱患的建筑物,應及時做好防汛的準備工作,特別是大中型病險工程,更應該注意日常管理,因為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將引起毀滅性的災難,給國民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防汛搶險工作中,應立足于大洪水,做好防汛搶險的各項準備,防患于未然,確保工程的安全運用。

1.5 擴建和改建

對于原有水工建筑物不能滿足新技術、新設備、新的管理水平的要求時,在運用過程中發現建筑物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時,應對原有建筑物進行改建和擴建,從而提高工程的基礎能力,滿足工程的運行管理的發展和需求。

2 用水管理

用水管理是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中心環節,用水管理工作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工程的效益和工農業的發展,一般用水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計劃用水量水管理,水量調度等內容。

2.1 計劃用水

計劃用水主要是有計劃地進行蓄、引、提、調和分配水量。實行計劃用水,必須在用水之前,根據水源情況、工作條件、工農業生產安排的方面編制用水計劃。實際上,用水計劃就是合理地安排引水、輸水、配水和用水等工作的計劃。編制用水計劃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計劃表、工作圖等,語言應通俗易懂,便于工作人員實際應用。

2.2 渠系測水

渠系測水是灌區管理工作中實行計劃用水,準確地掌握引水、輸水、配水等情況的重要手段,也是節水、節能和提高水利用率的一項必要措施。通過測水工作,可以保證正確執行用水計劃和編制用水計劃提供可靠的資料;可以按照用水計劃的規定和水量調配組織的指導、調節、控制水量,準確地從水源引水、輸水和按定額向用水單位供水;可以檢查水質和水的利用率,并指導和改進用水工作;可以為設計和科研工作提供資料。

2.3 減少水量損失

對灌區灌溉而言,自水源引水到田間,其中一部分水灌到田間用于作物生長需要,而一部分水量則在各級渠道中損失掉了,因此,減少渠道水量損失,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其主要措施包括輪灌,改善灌水技術,嚴格控制水量,增設渠道防滲措施等內容。

2.4 用水試驗

要為水利工程規劃、設計、管理運用和正確擬定和執行計劃用水,提供科學依據,應根據灌區的特點進行灌,排和鹽堿地改良等試驗研究工作。通過試驗探索水分與土壤、作物、氣候及農業技術措施等因素之間的關系,找出合理的灌排方法和制度,以達到科學用水,實現農業增產的目的。一般灌區灌排試驗主要內容包括作物需水量試驗,田間排水標準,田間排水效果和用水管理試驗等。

3 組織管理

為了處理用水單位之間,用水利益上的關系,合理使用水利設施,水利工程管理組織一般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專業管理機構和群眾性管理組織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國有管理的灌區屬哪一級行政單位領導,即由哪一級人民政府建立專管機構。根據灌區規模分別設管理局、處或所。集體管理的灌區由鄉、鎮級專管機構或專人管理。

工程管理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建立健全群眾性民主管理組織,進行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實行計劃用水開展有關試驗工作,組織水費計收,健全財務制度,開展多種經營,加強經營管理等各項工作。

建立健全管理機構是落實管理工作的組織保證,機構建立后還必須配備一支有技術、懂業務的管理隊伍,這是搞好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和決定因素。

組織管理是做好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經營管理等各項管理工作關鍵,是貫徹各項方針政策和具體執行各種管理制度。措施的組織保證,因此,應該注重運用組織管理手段,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工作。

4 經營管理

開展水利綜合經營,是實現以水養水,良性運行的重要途徑。經營管理是在保證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的前提下,結合工程管理,用水管理開展的綜合利用,多種經營以及水費征收等工作,是充分利用水利工程設施以創造財富,增加收入,從而促進工程管理,用水管理。

5 結束語

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不僅關系到水利工程建設目的的及時、準確、持續實現,而且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社會進步。對于水利工程而言,建設是基礎,管理是關鍵,使用是目的。“三分建,七分管”,工程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水利工程的效益發揮以及工程的正常運行。因此,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確保已建工程安全并處在最佳工作狀態,發揮、挖掘工程的潛力,更應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實踐表明,一個工程即使有缺陷,如果針對具體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在運用過程中,不斷加以改善,仍然可以發揮很大作用;反之,一個較好的水利工程,如果管理不善,不斷損壞,也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參考文獻:

篇3

論文摘要水利工程是工農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確保工程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內容。從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組織管理、經營管理等四方面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進行了探討。

對于水利工程而言,建設是基礎,管理是關鍵,使用是目的。“三分建,七分管”,工程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水利工程的效益發揮以及工程的正常運行。因此,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確保已建工程安全并處在最佳工作狀態,發揮、挖掘工程的潛力,更應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實踐表明,一個工程即使有缺陷,如果針對具體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在運用過程中,不斷加以改善,仍然可以發揮很大作用;反之,一個較好的水利工程,如果管理不善,不斷損壞,也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1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是整個管理工作的基礎,也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的合理應用、工程的養護維修、工程的觀測、工程的防汛搶險等。

1.1合理運用

水利工程與河川徑流有著密切的關系,同河川徑流一樣其變化是隨機的,具有多變性和復雜性,但徑流在一定范圍內有一定的變化規律。要根據其變化規律,對工程進行合理運用,以確保工程的安全和發揮最大效益。工程的合理運用主要是制定合理的工程防汛調度計劃和工程管理運行方案等。

1.2養護和維修

由于各種主觀原因和客觀條件的限制,水工建筑物在規劃、設計和施工過程中,難免會存在有薄弱環節,使其在運用過程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和問題。特別是水利工程長期處在水下工作,自然條件的變化和管理運用不當,將會使工程發生意外的變化。所以,要對工程進行長期的監護,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消除隱患,保持工程的完好狀態和安全運行,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3檢查和觀測

水工建筑物的檢查和觀測工作,是工程管理工作中的耳目,也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基本工作。建筑物在運用過程中,其狀態和工作情況隨時都在發生變化,有的是正常變化,對建筑物安全影響不大;但是,也有的屬于異常現象,一旦處理不及時或不當會引起失事。為了及時掌握水工建筑物的變化狀況、性質及其規律,應對建筑物進行經常的、系統的、全面的檢查和觀測,并及時分析處理,改善和提高工程運用條件,驗證設計情況,從而不斷提高科學技術管理水平。

1.4防汛搶險

防汛搶險工作是全社會的公益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防汛抗洪的義務”。

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對于存在隱患的建筑物,應及時作好防汛的準備工作,特別是大中型病險工程,更應注意日常的管理。因為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將引起毀滅性的災難,給國民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防汛搶險工作中,應立足于大洪水,做好防汛搶險的各項準備,防患于未然,確保工程的安全運用。

1.5擴建和改建

對于原有水工建筑物不能滿足新技術、新設備、新的管理水平的要求時,在運用過程中發現建筑物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時,應對原有建筑物進行改建和擴建,從而提高工程的基礎能力,滿足工程的運行管理的發展和要求。

2用水管理

用水管理是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中心環節,用水管理工作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工程效益和工農業的發展。一般情況下,用水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計劃用水、量水管理、水量調度等內容。

2.1計劃用水

計劃用水主要是有計劃地進行蓄、引、提、調和分配水量。實行計劃用水,必須在用水之前,根據水源情況、工程條件、工農業生產安排等方面編制用水計劃。實際上,用水計劃就是合理地安排引水、輸水、配水和用水等工作的計劃。編制的用水計劃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工作方案、計劃表、工作圖等,應當通俗易懂,便于工作人員實際應用。

2.2渠系測水

渠系測水是灌區管理工作中實行計劃用水、準確地掌握引水、輸水、配水等情況的重要手段,也是節水、節能和提高水利用率的一項必要措施。通過測水工作,可以為保證正確執行用水計劃和編制用水計劃提供可靠的資料;可以按照用水計劃的規定和水量調配組織的指導,調節、控制水量,準確地從水源引水、輸水和按定額向用水單位供水;可以檢查水質和水的利用率,并指導和改進用水工作;可以為設計和科研工作提供資料。

2.3減少水量損失

對灌區灌溉而言,自水源引水到田間,其中一部分水灌到田間用于作物生長所需,而一部分水量則在各級渠道中損失掉了。因此,減少渠道水量損失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其主要措施包括輪灌、改善灌水技術、嚴格控制水量、增設渠道防滲措施等內容。

2.4用水試驗

為了正確地擬定和執行計劃用水,為水利工程規劃、設計、管理運用提供科學依據,應根據灌區的特點進行灌、排和鹽堿地改良等試驗研究工作。通過試驗探索水分與土壤、作物、氣候及農業技術措施等因素之間的關系,找出合理的灌排方法和制度,以達到科學用水,實現農業增產的目的。一般灌區灌排試驗主要內容包括作物需水量試驗、田間排水標準、田間排水效果和用水管理試驗等。

3組織管理

為了正確處理用水單位之間在用水利益上的關系,合理使用水利設施,水利工程管理組織一般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專業管理機構和群眾性管理組織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國有管理的灌區,屬哪一級行政單位領導,即由哪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專管機構,根據灌區規模,分別設管理局、處或所。集體管理的灌區,由鄉、鎮設專管機構或專人管理。

工程專管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建立健全灌區群眾性民主管理組織;進行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實行計劃用水,開展有關試驗工作;組織水費計收,健全財務制度;開展多種經營,加強經營管理等各項工作。

建立健全管理機構是落實管理工作的組織保證。機構建立后,還必須配備一支有技術、懂業務的管理隊伍,這是搞好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和決定因素。

組織管理是做好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經營管理等各項管理工作的關鍵,是貫徹各項方針政策和具體執行各種管理制度、措施的組織保證。因此,應該注重運用組織管理手段,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工作。

4經營管理

篇4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農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澇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電站工程和水利綜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的投入穩定增長機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民籌資投勞興建、管理、維護小型農村水利工程,調動農民興修水利的積極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水利服務管理機構。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的技術服務,公開服務電話,完善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七條 新建、續建、改建、擴建、加固水利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實行的制度。

第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未按照批復建設的,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利工程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移交給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時,應當同時移交該工程權屬證書和全部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等費用應當納入工程建設概算。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實行信用檔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監理、設備供應、招標等單位的信用檔案,并進行動態管理。

信用檔案有不良記錄的,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期間內不得參與本自治區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和建設。

第三章 工程運行和管理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受益范圍在同一鄉鎮的水利工程,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以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受益范圍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灌區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斗渠、農渠、毛渠由受益范圍內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者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維護,并申請和協調農業灌溉用水、向用水戶收取水費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區管理單位支付水費。

第十六條 自治區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應當區別對待,分類定價。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由負責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主要由該工程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實行安全運行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行政管理責任。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對管理和經營的水利工程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監測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險情、維持生產生活等需要應急調度水資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排除安全隱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應急預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應急預案由項目法人制定,并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負責。

水利工程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經營者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按照規定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

第二十三條 與水庫水面相連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護,并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尚未種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山坡權屬人共同協商,作出規劃,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條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發展多種經營的,應當確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態環境和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確需改變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應當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利用水利工程有償供水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水費。

第四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六條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圍為堤基地和護堤地,一、二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級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級以下堤防護堤地為堤防迎、背水坡腳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圍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為保護范圍。

(二)水庫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壩首兩端、下游壩腳及溢洪道兩側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為保護范圍。

(三)閘壩兩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為管理范圍;閘壩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為保護范圍。

(四)泵站管理范圍為廠區構筑物和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筑物周邊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邊五十米為保護范圍。

(五)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為管理范圍;渠道經過山地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為保護范圍;渠道經過耕作區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三米至五米為保護范圍。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權發證,設立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侵占、毀損堤壩、水電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屬設施、觀測設施、變電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礦、取土;

(三)不按照規定操作閘門和攔洪、泄洪、開機、停機;

(四)擅自搭建構筑物、墾植、砍伐林木、筑壩攔汊、圍庫造地、挖渠破閘、挖堤扒口;

(五)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車輛和物品。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條 因建設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響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無機動車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禁行標志,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任務的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禁止通行。

利用堤頂、壩頂、水閘、渠岸、護堤地兼做公路的,應當符合防洪和相關技術要求,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

(二)發現破壞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

(三)發現水利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報告;

(四)未按照規定操作水利工程設施;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有前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界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罰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破壞、侵占、毀損堤壩、水電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屬設施、觀測設施、變電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爆破、打井、采石、挖礦、取土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不按照規定操作閘門和攔洪、泄洪、開機、停機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擅自搭建構筑物、墾植、筑壩攔汊、圍庫造地、挖渠破閘、挖堤扒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在無機動車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點①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 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 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

②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 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 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 規劃設計時必須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估計,努力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消除其消極影響。

③工作條件復雜。水利工程中各種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難以確切把握的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下進行施工和運行的,它們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滲透力、沖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條件較其他建筑物更為復雜。

篇5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一)防洪、防潮、排澇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農業灌溉工程;

(三)防漬、治堿工程;

(四)水利水電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測、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訊工程;

(七)其他水資源保護、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設、交通、電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管理有關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條興建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新建、擴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其簽訂的承包、發包合同無效,并責令工程發包人限期重新組織招標和投標。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定。

第六條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跨市、縣(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未具體劃分規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當設置專門管理單位,未設置專門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須有專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須設置統一的專門管理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小(一)型水庫以鄉(鎮)水利管理單位管理為主,小(二)型水庫以村委會管理為主。

第九條防洪排澇、農業灌排、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利工程,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的差額部分按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核實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實行企業化管理,其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其營業收入支付。

國有水利工程的項目性質分類,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第十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運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服從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抗旱調度,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當水利工程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

第十一條通過租賃、拍賣、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工程原設計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條由水利工程提供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制定和調整。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可根據國家規定適當調劑余缺,主要用于所屬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費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未達設計標準的水利工程,應當進行達標加固,更新改造;雖達設計標準,但運行時間長,設施殘舊,存在險情隱患的水利工程,應當限期加固除險,更新改造。所需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多渠道籌集。

第十四條經安全鑒定和充分技術經濟論證確屬危險,嚴重影響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變,確需報廢的水利工程,由所轄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護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國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一)水庫。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話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庫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一百至二百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至五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閘。工程區: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上、下游寬度三百至一千米,兩則寬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閘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周邊: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五)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水庫、堤防、水閘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已征用或已劃撥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已劃定管理范圍并已辦理確權發證手續的,不再變更;尚未確權發證的,應當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依法辦理征用或劃撥土地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本條例的規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所設界樁。

第二十一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二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圍庫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四)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六)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七)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八)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九)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因建設需要遷移水利設施或造成水利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

第二十五條占用國家所有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量減少和灌排工程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資總額繳納開發補償費,專項用于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改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已經圍庫造地的,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庫。

第二十七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第二十八條在以供水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項目,興建旅游項目,必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已經興建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防治水質污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將水利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以及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資質,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該項建設工程投資預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責令原建設單位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限期驗收,對責任者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原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拒不繳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埋設的永久界樁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興建旅游設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至(九)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篇6

關鍵詞: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措施

正文:

1.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農田水利工程對于廣大農民群眾具有重要意義,對于農業的發展、新農村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對于提高農田糧食產量和農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目前來說,我國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農田水利工程的發展,長久發展下去,還可能對農村、農田、農民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

1.1農田水利工程“重建設、輕管理”

目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中普遍存在“重建設、請管理”的現象,也就是對于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高度重視,一般都會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物力、財力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甚至有個別地區一直在頻繁的建設各種農田水利工程,但是對于建好之后的工程,缺少必要的管理,給農田水利工程的長遠發展帶來了影響。農田水利工程缺少必要的管理,或者不重視對于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可能會造成農田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另外由于缺少管理,對于農田水利工程設備的保養和維護不夠,大大的縮短了農田水利工程的壽命。造成農田水利工程缺少管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首先是農田水利工程建成之后的產權不明確,其歸屬的界定范圍不明,也就造成了各個部門之間互相推卸管理責任;其次是農田水利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和管理責任沒有得到落實,這樣導致管理過程中缺少監督,造成了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不嚴的現象;第三是對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不夠重視,普遍沒有意識到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只是將重點放在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上。

1.2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落后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的建設也一直在前進,關于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也越來越多,不斷發展的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需要相匹配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但是我國目前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仍處于一個相對落后的階段。我國今天進入了市場經濟體制很長一段時間,但是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仍是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所制定的,落后的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現代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

1.3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位不清晰

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位不清晰也是造成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定位,在機構性質和機構職能上存在不清晰的狀況,目前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有行政主管機關和水管單位的性質,又具備管理、維護和運營的職能,這就造成了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管理監督工作不到位,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無法及時發現并予以解決。另外還存在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分工不合理的現象,人力資源沒有得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一部分人工作負荷過大,任務量過多,不利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長期發展。

2.加強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措施

農田水利工程在農民的生產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提高農田糧食產量,促進新農村的快速發展,就必須要重視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改變原本“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加強水利工程建好之后的管理工作。加強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是完善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規章制度,保證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是加大對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資金投入力度,以往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欠缺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資金投入不足,導致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開展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增加對于工程管理的財政支持,資金的使用需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資金都被應用到工程管理中去。第三是加強對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監督,從這個層面去約束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管理過程中要注意責任到人,監督時發現問題,要有相應的負責人。最后是要建立項目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監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四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從體制方面對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進行規定和約束,推動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穩健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除了改變“重建設、輕管理”的現狀之外,還要注意明確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性質。一般情況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性質有三種,公益型水管單位、經營型水管單位和準公益型水管單位,性質區分的主要標準是管理單位的盈利情況,僅僅依靠國家財政支出為經濟來源的是公益型水管單位,通過經營獲得盈利的是經營型水管單位,國家財政支持和盈利兼具的是準公益型水管單位。按照這一規定對單位性質進行區分,能夠更好的保證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進行。

參考文獻

[1]孫秀鳳.淺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問題及措施[J].科技展望,2017,(04):191.

[2]熊潔.淺談農田水利工程的施工技術及管理[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6,(09):209.

篇7

關鍵詞:

水管單位;資金管理;水利工程

中圖分類號:

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2011302

資金在水利發展過程中一直處于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備受關注的同時也具有高流動性,如何能將資金進行合理管理,這是財務管理所要面臨的問題之一。水利工程的管理單位只有牢牢抓住資金管理這個核心環節,才能有效合理的運用水利資金,真正實現水利工程和諧穩定的發展。筆者將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的方法和途徑做一些淺顯的分析:

1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實現資金管理和效益的雙贏局面

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既要平衡資金供應,又要保證資金的合理控制和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制定科學的資金使用機制和完善的資金管理辦法,是保證資金管理在水利工程過程中發揮最大效益的根本途徑。資金管理單位應當集中管理、協調資金,實現財務的經營規模效應,從整體上發揮資金的作用,降低融資的成本,集中財權。這樣不僅能更好地監督資金在各個階段的實施,也有利于對財政流通和運用的預測。

2加強資金預算的管理和執行力度

資金能否管理得當,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資金收支能否做到合理科學的預算設置和執行。

2.1建立預算的編制秩序

水管單位首先要確立事先預算,這就要將所投入的整個工程的收支活動的經費要求都納入到預算的計劃當中。財務部門作為編制秩序的帶頭人,起到統一規劃的作用,不僅要將預算的基礎資料進行收集和整理,分類討論項目支出預算和基本支出預算,制定預算控制的下限,最終提出預算調整和分配的方案。其他部門的業務負責人則要在此基礎上設置動態的備選項目庫,對總項目經費和專項經費進行審核,從而確定資金的編制方案和分配去向。另外,資金預算必須堅持嚴密有效的原則,應竭力做到各月份、各季度、各年度的詳細安排。

2.2加強預算的執行力度

單位進行資金調控管理是建立在預算資金基礎上的,水管單位必須在經營中按照預算計劃合理使用資金。每一筆資金的用途和項目的批準都需記錄在冊,嚴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截留和擠占。納入當年預算計劃的每筆收支,都要盡可能地控制在預算范圍內,且不得跨越有關機關的批準。如果用款超出計劃范圍,資金流通與計劃不符,則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分析其原因,對水利工程的經營帶來哪些影響。

3控制內部成本,規范資金外部支出,是資金管理的重點

水管單位的資金流入主要有四個方面:基本建設資金、經營收入資金、事業費收入資金和財政專項資金。控制資金的流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3.1規范資金外部支出

資金的所有開支要根據規定渠道的要求進行,不得脫離財務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鑒于資金的動態流動適時地給予監控。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及時和預算計劃進行分析和比對。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與收據、發票、審批單、協議的內容相符,達到手續過程完備。資金的使用需通過主管人、經辦人和財務人員的審核審查。也就是說,建設單位在使用每一筆往來款時都要嚴格控制,支付合同款項的銀行賬號、收款單位和合同記載相一致,即使有變更也要通過原合同單位的法人簽署書面文件。監理工程師要對此提交簽證。預付工程款的支付在取得監理工程師簽證和銀行預付款保函的支付申請后才可以完成。

3.2控制內部成本資金

要想規范好資金的外部支出,內部成本的控制不能忽視,因此,必須將資金成本的觀念和管理意識融入到整個經營過程中來。預測資金成本要科學,不能將經營成本約束在一個勉強完成的限度內,也不能大大超越實際運用的范圍。細化成本項目,推行責任成本。具體而言,就是將有關的責任單位與成本項目緊密聯系在一起,實施明確責任、層層落實和指標分解的追責制度,對內部成本嚴重超支的情形要有錯必糾。主管部門要及時、準確地把握工程的建設進度,要做到對材料、設備和其他基本建設費用的撥付與工程建設進度相一致,施工企業、設備供應商等的結算要與工程建設單位的實際進度相一致,尤其在試運行階段,工程建設單位還要預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尾款。另外,

在項目成本和基本建設的成本管理中,要注重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優化,在項目結束后,對工程成本也要進行綜合分析和考核,對計劃中的定額成本與實際資金的差距進行實證考察,研究發生的原因,從而確定最終的責任歸屬。同時,對出現的資金偏差要運用實際有效的措施來加以預防。

4補充資金收支的事后分析,是實現資金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

現金收支需要事后分析,執行與檢查并行,能夠提出相關的建議和措施,是資金管理非常重要的環節。

(1)對預算的實際執行進行檢查,尋找資金超支的原因,改善管理,制定有效措施,最終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財務部門是單位資金管理的核心部門,必須十分熟悉每一筆資金的使用情況,對成本費用能否下降及下降的范圍進行查找,分析沒有實現現金流入造成資金缺口和資金超計劃使用的情況,明確問題所在的環節。重視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項目法人要在項目完成后及時、完整、準確地編制竣工決算,對不按要求或不按規定時間決算的,主管部門不僅應適時地敦促有關部門按時完成,也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對水利工程經營時期內現金的盈缺平衡進行分析,從而制定出使資金狀況長期處在最佳時點的有利策略。要組織專業的分析人士對單位的現金盈缺平衡點做詳細的制定,確定何種情況下資金處于最佳時點,為單位資金配置的優化奠定基礎。影響單位資金的因素大致有幾個方面:基建投資和資金余額,資金周轉和往來結算,貸款規模和經營規模等,優化資金配置就是要使這幾個因素達到一個相對的平衡,從而減少單位的財務風險。

5強化單位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加強財會人才隊伍的建設,是正確管理資金的保證

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是獨立行使財務監督檢查、財務管理職能的前提。會計人員要根據各級崗位的設置不同明確不同的分工。崗位的設置要力圖培養一支高風格、高凝聚力、高風格、高素質的財務會計隊伍,才能在提供高素質人員的同時保障資金的順暢流通。

6加大資金管理力度,強化各項財務制度,是正確管理資金的安全保障

資金問題一直是水利工程資金管理當中一項嚴謹的紀律和制度。任何人都不能超越規則動用資金,因此,必須加強對財務資金的管理力度。

(1)完善和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嚴格貫徹國家、省市等地方性財務管理制度。在人員的優化配置上,要積極地配備財務人員和專職工程管理人員,單獨建立工程財務管理部門,專業人員要負責會計核算和工程財務管理的工作。其次,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基礎項目和專項資金都應當在特定的銀行開設特定的資金專戶用于存儲,防止人為擠占、滯留、挪用、截留、置換、串項現象的發生。

(2)嚴格規范資金支付程序和財務程序,施工單位可根據實際進度向監理單位提出申請,監理單位審核后報管理單位。管理單位負責人或者分管領導需要對此申請進行再審核,批準后就能夠支付資金,但在形式上有所要求,任何工程款項都不能采用現金支付的形式。在經營和建造過程中,要清晰各階段財務報表,使財務人員適時的參加各種業務法規培訓,已達到提高財務人員專業素質的效果,最終確保資金的安全使用。

創新和改革始終都是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兩大主題,要監督和強化各項制度的落實,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注重內部審核就是要及時發現資金控制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協助管理監督資金收支的有效性,增強單位自身的危機意識和應變能力,最終確保資金能夠安全、有效的發揮在水利工程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8

對于水利工程項目而言,成本是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在追求高質量的同時,水利工程項目也要想方設法地降低自身的成本,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經濟效益,這也是市場規律作用的必然結果。因此,加強成本控制,是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必然舉措。然而,在成本控制過程中,出現了以下幾項突出性問題,并最終引發了水利工程的成本問題。具體而言,首先,投標競爭日趨激烈,投標風險日益加劇,投標費用控制難度不斷加大;其次,項目評估標準不統一,評估思想和評估方法也較為混亂;再次,相關人員成本意識較差,出現了許多資金和資源浪費現象;最后,成本控制涂于形式,實際效果大打折扣。

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對策分析

在我國,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愈發凸顯。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項對策。加強安全管理是應對水利工程安全問題的必然要求。為增強安全管理實效,應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施工現場安全監督體制以及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將相關責任落實到個人,以制度形式來加強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其次,要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教育培訓應當貫穿于水利工程施工的全過程,通過培訓來培養員工的安全觀念、增加員工的安全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能,為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再次,要加大場地安全檢查力度。場地安全檢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影響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通常情況下,場地安全檢查主要分為綜合性安全檢查與專項安全檢查兩部分內容。在實踐中,要綜合運用兩種檢查方式,認真場地安全檢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嚴守質量關,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真正打造出優質的水利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事物,應貫穿于水利工程施工的始終。監理單位作為質量監管的主體,在實際中應當充分發揮監管作用。例如,在施工現場,它們應當加大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各類施工主體的監管力度。與此同時,質量管理也要立足于企業實際以及地區實際,構建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此外,要加強質量監督機制建設,實行質量責任制,明確各級監理人員的職責,認真做好工程驗收工程,切實保證水利工程質量。

成本管理是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環節,而成本控制又是成本管理的核心內容。因此,在實踐中,要加強成本控制,提高成本管理水平。首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合理編制施工成本定額,為項目評估提供可靠依據。其次,要明確該水利工程項目的特點及管理需求,并將其作為成本考核的客觀依據。再次,要建立和完善項目內控機制,加大項目成本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力度。最后,要努力實現成本管理的動態化和常規化,及時糾正或改進管理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管理人員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保障。要想切實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就需要建設一支高能力、高水平、高素質的水利工程管理隊伍。為此,需要充分發揮教育培訓的功能與價值。在現實中,項目經理作為主要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一專多能。他們既要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也要有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和廣泛的社會閱歷。道德教育是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在提升管理人員修養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對于項目經理而言,要認真負責、愛崗敬業、清正廉潔、勤奮踏實,而這些意志品質恰好是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的必備素質,是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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