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8篇

時間:2023-10-13 15: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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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

篇1

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的勘察和設計活動,保證勘察和設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的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勘察,是指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對地形、地質和水文等要素進行測量、勘探、測試及分析評價,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項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關的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設計,是指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策劃、論證比選,編制建設項目所需的設計文件和提供相關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的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勘察文件、設計文件是建設項目決策和實施的依據。未進行勘察、設計的建設項目不得施工。

勘察設計推行質量保險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對本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投保。

第二章 從業許可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包括專項設計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單位或者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可以組建和改建各類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七條 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與勘察、設計資質相適應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技術裝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報送有關證件和資料,經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業務活動,不得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掛靠,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印章,或者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代蓋圖簽、印章。

第九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統一考試,經考試合格并注冊后方可執業。

第十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在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從事業務工作。

勘察、設計單位借用其他單位的勘察、設計人員,應當征得被借用人員所在單位的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承擔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工作,或者承擔施工招標、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建設項目總承包等建設實施階段的服務,并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隸屬關系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勘察、設計單位合并、分立的,必須重新申請領取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勘察、設計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未按期延續有效期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勘察、設計單位因故終止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交回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并妥善處理勘察、設計文件和檔案。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業務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的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可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個人的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六條 發包方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對承包方提交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咨詢。

承擔咨詢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咨詢報告的科學性負責,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進行。發包的范圍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招標由發包方依照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進行勘察、設計業務的招標,應當遵循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并對投標單位的技術水平、業績和信譽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業務應當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按技術要求發包給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

發包給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的,必須選定一個勘察、設計單位為主體單位,負責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其他勘察、設計單位對發包方負責,但必須接受主體勘察、設計單位的指導與協調。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勘察、設計全部業務或主體業務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整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作為總承包方,可以將非主體專業或者非主體工程的業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接受的業務再次分包。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外的勘察、設計單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應當向河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境外的勘察、設計單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將合同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費用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最低和最高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或抬高勘察設計費用。

為促進科技進步和提高勘察、設計質量,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根據工期、成本和質量約定優質優價的條款。

第四章 文件編制與審查

第二十四條 編制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

(二)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技術進步;

(三)實行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水資源和土地;

(四)符合城市規劃和縣、鎮、村莊規劃;

(五)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抗震、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六)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推薦性標準,結合當地情況采用標準設計;

(七)體現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要求,并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編制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應當以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氣象資料等有關基礎資料和技術經濟協議等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編制勘察文件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收集勘察資料,經測試、實驗、分析評價和論證,提出具體的勘察結論、地基基礎建議方案和巖土工程治理方案。

不同階段的勘察文件應當分別符合建設項目選址、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編制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擬建項目的合理性、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和多方案比較,提出評價意見。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項目建議書編制的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項目決策、進行初步設計和概算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各組成部分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整體設計方案和總概算。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發包、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各組成部分的詳細施工圖樣并編制施工圖預算。

第二十九條 初步設計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由國家或者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其他部門不得另行組織初步設計的審查。

大型或者地質條件復雜的建設項目在審批設計文件時,審批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勘察文件進行會審。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由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設計審查資格的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等情況進行審查。

審查機構必須在限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對審查的內容負相應的審查責任。審查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支付。審查費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文件向施工單位作了詳細說明,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參加主要階段的驗收和試車考核。

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二條 設計文件在實施過程中需要修改的,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原審批結論的功能、規模、標準、投資等內容的,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對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的,負責修改的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降低勘察、設計質量或者縮短勘察、設計的合理周期。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體系,執行勘察、設計文件的逐級會簽和審核制度,明確相應的執業責任,對提交建設單位的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全面負責,并負終身責任。勘察、設計單位的總建筑師、總工程師對其負責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技術責任。勘察、設計的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勘察設計人員和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蓋章,對其負責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按照規定的階段和程序編制勘察、設計文件,使其內容、深度和質量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應當采用通過國家或本省鑒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通用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外,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 在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中擬采用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勘察、設計方案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進行試驗、驗證,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認可。

第四十條 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審定、和推廣。

現行標準設計圖集是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在設計時應當采用。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的質量監督檢查和事故報告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重大勘察、設計事故必須經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鑒定。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承攬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未經勘察設計而施工的;

(二)任意壓縮勘察、設計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的一至兩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沒有資質證書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勘察、設計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者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代蓋圖簽、圖章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四)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藝生產線、專用設備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施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借用勘察、設計人員手續的;

(二)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領資質證書的;

(三)在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劣質產品的;

(四)無正當原因未進行設計交底、未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設計問題,或者未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的;

(五)采用超出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勘察設計方案,未通過審查、鑒定的;

(六)勘察、設計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

(二)不按規定收取、撥付施工圖的技術審查費的;

(三)對重大勘察、設計事故進行技術鑒定時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軍事設施、小型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

工程測量

工程測量包括平面控制測量、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線路

測量和繪圖制圖等項工作,其任務是為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設計和施工提供有關地形地貌的科學依據。

水文地質勘查

一般包括水文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鉆探、抽水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篇3

關鍵詞: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保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有序進行的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對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而且建設工程行業中,也在合同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規章、規范,充分發揮合同管理的作用。合同管理措施,是一項重點的工作,與合同應用存在直接的聯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必須全面落實合同管理措施,便于完善合同的實踐應用。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合同管理措施

建設工程中,為了規范勘察設計的方式,促使其符合市場原則,在合同管理中落實《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要求建設工程嚴格按照管理辦法控制勘察設計。建設工程中,既要履行合同管理辦法,又要遵循市場原則,因此重點分析建設工程中,勘察設計合同管理的措施。

1、細化合同管理的辦法

合同管理措施中,需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實際情況,細化合同管理的辦法,嚴格劃分勘察設計中的技術責任,利用合同的方式規定相關的權益,同時確保權益的合法性[1]。首先建設工程在勘察設計中,依照規定內容,要求雙方簽訂合同,合同內的條例對工程中的新建、改建等都存在規范性;然后按照建設工程市場的實況,規定合同管理,以免合同中出現違規的內容,確保合同管理的細節部分;最后依照合同中的條例,細化雙方的責任,如果合同雙方提出不同的建議,也可采取書面的形勢進行約束,主要是針對可能發生的糾紛,提前進行規范,保障合同管理措施的可行性,滿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實踐需求。

2、強化合同管理監督職能

監督職能是合同管理中的有效措施,發揮合同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的作用。由于建設工程現場的環境、地質不同,所以不同建設工程內,勘察設計的行為、活動存在差異,也就表示合同管理的措施中存有差別,在合同管理中采取監督職能的方法,有利于輔助合同內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提供指導策略,促使勘察設計能夠與周圍的自然環境、地質環境保持和諧性[2]。

3、深化合同管理的法規控制

法規控制是勘察設計合同管理中的一項方法,因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雙方簽訂合同后,合同已經具有法律效應,采用法規控制的方法管理合同,可以充分發揮行政部門的責任,維護勘察設計現場的秩序。建設勘察設計中出現違法行為時,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司法機關依照合同進行審判,如果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也可實行復議或訴訟,表明法規控制管理方法的公平、公正,也能體現出合同的執行權力。目前,各地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的合同管理,非常重視法規控制的應用,以此來規范合同的管理方法,提高合同管理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的規范性水平。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檔案管理方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合同管理,屬于一種委托的行為,具有服務的特性,而公款支付、經濟處理等事務,都是由勘察設計合同進行調解的,為了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的水平,需深化檔案管理的工作,積極落實檔案管理方法,服務合同管理措施的應用。

1、收集合同檔案的資料

檔案資料收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部分,全面收集合同中的資料、內容,考慮到經營業務的影響,合同檔案的收集面臨著一定程度的困難。合同管理中,本身涉及到大量的勘察信息,應該保障勘察設計的真實性,以便確保收集資料的完整性,預防合同丟失或缺陷[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收集合同資料時,積極完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提高對資料收集的重視度,主動進行合同檔案中的材料收集,按照合同管理的需求,規劃檔案中的材料內容,隨時做好接收資料的準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遵循資料收集的相關要求,明確檔案資料的范圍,在合同管理中深化檔案的作用,充分發揮合同管理的實踐價值。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的合同管理,進行收集的材料有:(1)勘察中標時的資料,包括勘察地點、費用以及方案,經相關部門簽字認可的備案資料;(2)勘察登記的所有表格資料;(3)合同中涉及到文件、資料。資料收集完成后,才能保障合同管理的完整性,完善合同的管理過程。

2、歸檔合同管理的資料

合同管理時的歸檔行為,降低了合同管理的困難度。管理人員在歸檔合同資料的過程中,對合同重新進行審視和審查,明確合同中的管理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合同管理中,不僅要管理合同的相關事宜,還要對文件資料進行歸檔處理,文件資料是合同管理中的根本,也是履行合同內容的主要依據。因為勘察設計的合同缺乏制度性的管理,部分合同管理中的資料,仍然留在經辦部門,沒有實現系統性的合同管理,所以采取資料歸檔的方式,實現合同管理的系統化,快速收集分散的合同資料,由管理部門進行收集,以免合同資料管理時出現缺陷。

合同檔案是管理的重要部分,管理人員在歸檔合同資料時,應該檢查合同檔案是否存在資料缺失的情況,確定資料的真實性,存有缺失的合同資料,不能進行歸檔管理,要求經辦人員整理齊全后,重新歸檔,樹立合同資料完整歸檔的意識。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的實踐分析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的實踐,規范了合同管理的行為,一方面維護合同本身的價值,另一方面規劃合同管理的手段。

1、委托方的合同管理

合同中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委托方,需要向承包方提供工作資料,而且要負責工作資料的真實性。合同管理時,根據委托的內容,執行相關的合同條例。例如:委托的工作是工程勘察,在勘察前期,完成勘察技術的規劃,并且附圖,提供勘察設計中的技術資料。

2、承包方的合同管理

承包方的資質、能力要符合委托方的要求,由建設工程勘察管理部門,篩選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由此承包方與委托方建立合同關系。委托方的合同管理中,應該遵循合同的現行標準,承擔相應的設計工作,如承包方違反合同而造成經濟所示,按照合同中的違約規定進行賠償。

3、合同文件的編制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委托方有可能提出變更要求,此時需針對變更的項目,重新編制合同文件,委托方依照合同中的要求,負責承包方實際工作中的增加費用,嚴謹管理由合同變更引起的費用或責任問題。

4、勘察合同的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實踐中,落實勘察設計合同中的內容,監督合同管理的執行力,保障雙方的權益,體現合同管理的實踐職責,完善合同管理中的實踐活動,保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優質行為。

結束語:

合同管理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具有基礎維護作用,輔助解決勘察設計中的合同糾紛,提供相關的依據。合同管理的工作內容,符合勘察設計的特殊性,在管理措施中實行檔案管理方法,同時結合條例應用,強化合同管理的工作內容,發揮合同管理的作用,體現合同管理措施應用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楊翠萍.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D].武漢工程大學,2014.

篇4

【關鍵詞】異地勘察;準入政策;地方規范;不良地質作用;特殊巖土;風土人情

隨著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工程勘察單位需要走出去開展異地工程勘察,但在此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問題和困難,我僅就以下幾點與同行交流。

1. 準入政策

(1)幾乎各省、市對外來工程勘察單位都根據自身的需要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了準入政策,必須先到當地建筑主管部門注冊后方可進行工程勘察工作。

(2)注冊時,通常需提交以下材料:《省(市)外勘察設計單位承接業務單項工程登記備案申請表》;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介紹信和誠信證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誠信經營承諾書;企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所承接項目的中標通知書、勘察設計合同;工程負責人任命文件,項目完成人員的“三證”(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執業印章);項目完成人員的人事關系有材料(勞動合同、近三個月的社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

(3)具體的規定可到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查詢。

2. 地方規范

我國幅原遼闊,各地地質條件、地層巖性物理、力學差異較大,各地根據當地的具體條件,制定了適用于本地區的地方規范,如:《上海市巖土工程勘察規范》(DGJ08-37-2012);《DBJB-84-2006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福建省地方標準》;《湖北省巖土工程勘察工作規程》(DB42169-2003)等。在當地進行工程勘察時,應該先學習當地的規范,按當地規范進行勘察。

3. 不良地質作用

(1)工程勘察的主要目的、任務之一為:查明場地的不良地質作用。《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列出了巖溶、滑坡、危巖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區、地面沉降、活動斷裂等不良地質作用,這此現象的分布有其特點和規律,如地面沉降主要發育于沿海地下水開采過量區,上海、天津;滑坡、泥石流、崩塌主要分布南方的山區,尤以四川、云貴最發育;巖溶發育在可溶巖地下水活動強烈地區;采空區主要分布在資源型城市。崩、滑、流可以通過觀察地形、地貌和了解當地氣候條件加以判斷,而采空、巖溶由于其多隱伏于地下,如果不對當地的地質、水文條件、礦產開采有一定了解,盲目進行勘察,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我單位所屬的唐山地區,市住建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就出臺了《唐山市巖溶發育區和采空區建筑地基治理工程質量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通知規定在巖溶區和采空區進行工程建設,應遵守“先勘察設計治理,后進行建筑施工”的原則。巖溶區、采空區工程勘察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地質勘察單位,查明對建設項目影響范圍內的巖溶區和采空區的分布位置、發育程度,分析和評價建筑地基的穩定性,并提供巖溶區工程地質勘察專項報告、采空區的工程地質勘察專項報告。

(3)采空區地基穩定性評價應委托具有煤炭行業工程設計資質單位,對采空區地基穩定性進行評價,并出具采空區地基穩定性評價報告。

(4)我們有一次在外地施工,由于未提前了解當地的地質條件,按常規經驗布置鉆孔位置及深度,對采空影響區未進行控制,致使返工增加了工作量。

4. 特殊巖土

(1)特殊土主要有:凍土、黃土、膨脹土、鹽漬土、污染土等。土的分布,特性各不相同。

(2)凍土分布于北東內蒙、青海、等高海拔地帶,黃土分布在山西、陜西。不同土有不同的特點和勘察規范,即使是同一種土,在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的表現。勘察工作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和不同土的特點,工程特性開展工作。

5. 氣候條件

北東,冬季寒冷施正常工期僅為3~10月。南方雨季、山區洪水、泥石流常常暴發。(在北方無人注意的水山溝)南方可能暴發的泥石流、沿海的臺風季節都對野外施工有很大影響,應做好合理施工安排。

6. 風土人情

在少數民族聚集地進行施工時,應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生活習慣。例如:穆斯林的節假日、禮拜時不能加班工作等等。

總之,異地勘察時應注意當地的準入政策、地方規范、氣候、風土人情、當地不良地質作用及特殊巖土等條件,只有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條件,從當地實際出發,才能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建設工程;市場;執法檢查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設計市場行為,提高設計質量水平,保證設計工程的質量,省建設廳每年抽調業務骨干組成檢查組,對全省工程設計企業進行抽查。檢查形式采取聽匯報、看資料、查現場、查人員;檢查范圍包括企業及上一年度完成的設計文件。主要圍繞受檢企業的資信場所、市場行為和業績質量三個方面,重點查處資質不符、越級承攬、壓價競爭、多頭受聘、違反強條等違規行為,以及建筑節能設計和工程抗震設防情況,人員配備情況等。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檢查組現場下達整改通知單并督促受檢單位限期整改。市場執法檢查方案涉及的面很廣,現僅從方案的四個方面在工程設計企業的具體應用總結如下。

重視日常統計報表工作,按時完成報表任務

統計報表工作是為政府、行業組織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提供信息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依據《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報表制度》,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報表是以持有勘察設計證書的企業法人為單位進行填報。建勘設1表至5表為年度統計,建勘設6表為季度統計,具體要求見表一。

報表目錄 表一

二、重視市場準入條件,不能超越資質承攬業務

設計市場的準入是有條件、有限制的,因為不同性質、不同規模、不同復雜程度的建設項目,所需要的專業技術力量是不同的,所要求的資質等級也是不同的。設計單位只有在其資質證書和資質分級標準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業務,才能保證擁有的技術力量、專業配備、管理水平、裝備條件和資歷經驗等與承攬的業務在工程性質、工程規模、專業技術等方面的要求相適應,從而才能切實保證建設項目的質量。例如專業資質甲級可承攬本專業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并能從事相應的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咨詢與管理服務,其規模不受限制。但乙級及以下資質只能承接中型及小型項目,承接項目的規模和范圍就受到了限制。現行《工程設計資質標準》2007年修訂本中做了明確的界定,現就規模和范圍的應用舉例如下,見表二。

《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規模和范圍應用示例 表二

重視企業人力資源建設,尤其是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技術骨干和執業人員

市場執法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具體標準如下: 1、單位符合資質標準,遵守有關市場、資質管理規定,質量行為良好的,定為合格。 2、單位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分級標準80%的,其他各項基本達到標準要求的,且質量行為良好的,定為基本合格。3、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不合格: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規定80%的;注冊執業人員、主導工藝(主導專業)人員均未達到分級標準的;有嚴重質量問題,或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違反市場管理規定、資質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中的技術骨干是指大專以上學歷(含大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含中級),從事設計行業工作十年以上(可以是不連續工齡)的人員。執業人員是指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注冊,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證書的人員。在《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檢查申報表》中“技術骨干概況”表包括十一項內容,“執業人員概況”表包括九項內容,二表配備的主要人員應嚴格按照現行《工程設計資質標準》(2007年修訂本)中的要求填寫,填寫要求格式見表三和表四。

技術骨干概況應用示例表三

備注:技術骨干所學專業與從事專業跨度不能較大

執業人員概況應用示例 表四

備注:1、注冊執業與技術骨干重復,注冊執業沒有優先權,只能選擇其一;

2、注冊師的印章應在有效期內。

重視有關條文的學習和落實,注意企業在日常設計中的質量安全行為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應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山東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等條文的學習和應用,現就檢查方案中涉及的質量安全方面的行為總結如下,見表五。

質量安全方面常見違規行為 表五

通過檢查活動,使我們深刻了解到設計市場的法制法規以及執法檢查方案的主要內容,進一步認識到了市場規范化經營的重要性以及違反設計市場法制法規的嚴重性。在今后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將嚴格遵守市場的規章制度,從市場檢查、資質管理、誠信建設、單位自律等方面多層次開展工作,努力規范各種行為,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對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將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2]《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報表制度》;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5]《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6]《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7]《工程設計資質標準》2007年修訂本;

篇6

關鍵詞:黑白合同;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實質性變更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一、黑合同定義

所謂的“黑合同”,就是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除了公開簽訂的合同外,又私下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強迫中標單位墊資帶資承包、壓低工程款等。“黑合同”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關規定,極易造成建筑工程質量隱患,既損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終也損害建設方的利益。

二、本案中,黑白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黑白合同簽訂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編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說道,黑白合同在簽訂時間上可以存在三種狀態,一則是,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標合同之前簽訂。二則是,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標合同之后簽訂。三則是,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與中標合同在同一天簽訂且難以確定先后順序的。筆者認為,本案中,黑白合同應算是意欲同時簽訂,屬于上述第三種情形。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無效情形

目前,我國的《合同法》、《民法通則》、《招投標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均有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結合上述法律,筆者總結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無效情形有以下幾種:

1.沒有取得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質的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根據《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設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2.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投標而訂立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1)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2)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國家計委令第3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詳細規定了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設計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和標準。”

工程建設設計項目如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依據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否則所訂立的合同則應為無效。

三、對客戶發來黑白合同的研究,實際執行合同與備案合同是否一致

按照《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筆者認為,合同法作為一般法,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理應也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和約束。鑒于現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招投標法四十六條的實質性內容做出解釋,筆者認為,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變更應該也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

本案例中,對比實際執行合同與備案合同的區別可以看出:

(1)雙方相互提供的設計資料及文件等事宜不同。

執行合同更加細化,甲方須提供4類文件資料,乙方須提供5類文件資料。而在備案合同中,明顯簡化,甲方提供2類文件資料,乙方僅須提供2類文件資料。

(2)設計費收費和支付方式不同。

備案合同中,設計費的估算方式明顯比執行合同中的簡易許多,且具體價款仍未明確。在支付時間上,備案合同與執行合同明顯不同。

(3)違約責任明顯約定不盡一致。

綜上,筆者認為,實際執行合同明顯是對備案合同的實質性變更。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篇7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等,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概預算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保護環境,節約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設工程的綜合效益。

第七條勘察設計項目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勘察設計項目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并引導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使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優創新,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省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優秀成果的評選活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勘察設計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和揭發。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十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審查認證管理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勘察或者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規定的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擅自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二條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以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隸屬關系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權限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認定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認定,由省建設、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證書專用章,也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審代簽設計文件、提供圖簽、代蓋證書專用章。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工作,不得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勘察設計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和承包,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禁止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在保證其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將勘察設計項目按照技術要求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但必須選定其中一個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勘察設計項目的總體協調與配合。

禁止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經發包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將其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中的特殊專業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但勘察設計項目主體結構的設計不得分包。

分包單位按分包合同對承包單位負責,并與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勘察設計項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轉包勘察設計項目。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家和省統一制發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費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隨意壓低或者抬高勘察設計費。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省外、境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活動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勘察設計承發包活動。

第四章文件的編制與審批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環境保護、抗震防災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并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

第二十八條勘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勘察技術規范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對所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勘察單位在進行勘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勘察單位在勘察活動中發現文物或者有開采價值的礦藏,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階段和深度要求編制設計文件;未經勘察或者勘察深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不得進行設計。

第三十一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范、規程;

(二)符合勘察設計合同要件;

(三)勘察設計人員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簽字;

(五)加蓋單位資質證書專用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文件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發包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單位應當對其修改部分負責。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內部使用功能、投資概預算等重要內容的,須報經原批準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勘察設計文件的版權歸原勘察設計單位所有,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用、抄襲、復制或者盜用、盜賣。

第五章質量與標準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制度,對本地區、本系統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進行定期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對發包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和結構安全度。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勘察設計文件的校核和審簽制度。

因勘察設計文件質量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在設計文件中擇優選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劣質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工程施工,負責交代設計意圖,做好施工過程中與設計有關的服務工作,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勘察設計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的實施,由省技術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查、批準。編制設計文件時采用的標準設計,是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當優先采用標準設計圖集。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應當制定技術標準;沒有技術標準的,不得推廣應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發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將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

(三)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五)未經勘察發包設計,或者未經設計發包施工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收費標準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圖簽和證書專用章或者為其他單位代審代簽設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非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有關機構吊銷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的;

(二)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三)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為其他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第四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倒手轉包或者分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做好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工作,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和《廣東省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施工圖審查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必須遵守暫行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經依法設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獨立審查。

第二章審查范圍

第五條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需報送審查:

(一)建設工程設計等級分類或規模劃分標準中面積達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

(二)造價30萬元以上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單位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裝修工程項目。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三章審查內容

第七條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勘察設計單位和勘察設計人員承攬任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資質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合同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及履行情況;

(三)是否滿足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的要求;

(四)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規劃、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國家現行的強制性標準、規范;

(六)施工圖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

(七)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八條建設單位將施工圖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完整的施工圖紙一式二份;

(二)批準的立項文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規劃、消防、人防、環保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意見;

(三)主要的初步設計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五)結構計算書和計算軟件名稱及授權序號;

(六)勘察設計合同副本;

(七)按省政府《關于加強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通知》規定,須進行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應同時提交經地震部門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四章審查程序

第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圖審查時,應作好書面登記,并發出委托審查通知書,由建設單位連同送審材料一并送市審查機構;市審查機構在收到審查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審查機構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施工圖審查報告和一套加蓋"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專用章"的施工圖文件(另一套施工圖文件由市審查機構存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通報審查結果,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并將審查機構簽章后的施工圖文件交回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出版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時,應標注施工圖審查批準書編號。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原送審材料和審查意見書退回建設單位,由原設計單位修改,重新送審。

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并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第十條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第七條規定的審查主要內容修改時,必須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意見時,可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作出復審結果。

第十二條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不得進行工程施工招投標,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建筑工程在招投標、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均應以審查批準的施工圖為依據。

第五章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要對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要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審查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審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勘察成果、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改變勘察設計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所負責任。

第十六條審查機構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安全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技術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勘察設計質量責任。施工圖審查后按圖施工,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審查機構承擔審查失察的責任。

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圖設計審查負依法監督和管理的行政責任,有權對施工圖審查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審查機構不負責解決施工圖的經濟、技術合理性和設計優化等方面的問題,該類問題由建設單位通過設計方案競選或設計咨詢的途徑解決。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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