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8篇

時間:2023-10-12 1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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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

篇1

關鍵詞:網絡;軟件;反盜版; 知識產權

隨著網絡的普及,互聯網成為盜版軟件的集中地。由于互聯網無國界,海量存儲和傳播迅速的特點,使得網絡侵權盜版活動日益猖獗,互聯網環境下的侵權盜版問題成為一個世界性的難題.

軟件在線安裝系統(Software Online Setup System)正是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旨在解決軟件的發行及盜版問題。首先,它充分利用Internet的普及性和便利性,通過網絡來安裝軟件,只有購買授權的用戶才可以在自己的電腦上安裝軟件。如果有多臺電腦也可以很方便的控制所要授權安裝的次數。

軟件在線安裝系統(以下簡稱SOS系統)主要由客戶端、服務器端和WEB網站三部分架構而成,采用OBJECT PASCAL為主要的算法語言,BORLAND DELPHI為主要的開發工具。系統的整體工作流程如下圖:

以下是完成客戶端功能的關鍵代碼:

begin

  ltemp:=softidedit.Text+'&'+PWDEdit.Text;

  if sosidtcpclient.Connected=false then

    begin

      sosidtcpclient.Host:=sosip;

      sosidtcpclient.Port:=sosport;

      sosidtcpclient.Connect();

篇2

公知常識是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的一個常用概念。某項技術在其所屬領域基于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的該領域技術發展水平及該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已經被廣泛地接受并應用,以至于該技術在該領域已經到達了“公知化”的程度,就應被認定為公知常識。但我國現行的專利法律法規中,沒有對公知常識這一概念進行明確的定義。同時,對公知常識的判斷主體,即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這一擬制的“人”的認知水平和判斷能力,并沒有一個客觀明晰的界定。因此,在專利行政案件審判中,當事人、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及法院對公知常識的問題認定時常產生分歧。為此,本文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的專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公知常識認定的64份判決書為研究對象,力圖通過分析專利行政案件中有關公知常識認定的情況,找出各方分歧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建議。

一、專利法律法規中有關公知常識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均沒有公知常識的相關規定,有關公知常識的規定均體現在《專利審查指南》中。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規定,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應當是確鑿的,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能夠說明理由或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3.3規定,對駁回決定和前置審查意見中主張的公知常識補充相應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1規定,在合議審查中,合議組可以引入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者補充相應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3.3規定,主張某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該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或者未能充分說明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并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合議組對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主張不予支持。當事人可以通過教科書或者技術詞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記載的技術內容來證明某項技術手段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利行政判決中涉及公知常識認定的情況

第一,根據認定公知常識的方式不同,通過對上述64份判決的分析,可以將其分為以下三類。

1.以審查證據的方式認定某項技術是否為公知常識的情形

在上述64份判決中,涉及證據審查的判決共有9份。這其中,有5份判決中涉及的公知常識性證據為教科書或專業辭典。另外4份涉及證據審查的判決情況如下:

(2014)京知行初字第179號判決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中的相關認定,確定相關技術特征為所屬領域公知常識。

(2015)京知行初字第275號判決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實施的自攻螺釘用螺紋的國家標準,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機械領域的公知常識。

(2014)京知行初字第78號判決和(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號判決經過分析3GPP標準文檔的形成過程及其法律性質,均認定上述標準文檔不能單獨證明某一技術特征為通信領域的公知常識。

2.以說理的方式認定某項技術是否為公知常識的情形

在上述64份判決中,有36份判決對公知常識的認定進行了說理,其中大部分是相對較為簡單的說理,如(2014)京知行初字第110號判決認定:“對比文件2中公開了非金屬絕緣層可為塑料層,考慮到塑料材質可為透明或者半透明性質的材料,并可采用局部透明的方式,因此這屬于公知常識”。

在上述36份判決中,有4份判決對公知常識認定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說理,分別是涉及中醫藥領域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3438號判決、涉及通信電子領域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58號判決、(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號判決以及(2015)京知行初字第2227號判決。

3.一筆帶過的情形

上述64份判決中,有19份判決是以如“本專利權利要求X相對于對比文件結合本領域公知常識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之類的評述簡單帶過。

第二,從認定結果方面進行分類,在上述64份判決中,絕大多數判決均確認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于公知常識的認定正確,僅有以下3份判決改變了專利復審委員會有關公知常識認定的結論:

(2015)京知行初字第591號判決認定在煙葉的存儲后期需要采取措施抑制醇化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并撤銷了被訴決定。

(2015)京知行初字第2227號判決認定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征2并非所屬領域公知常識,并撤銷了被訴決定。

(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號判決認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申請人已經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并未舉出公知常識性證據,亦未進行充分說理,在被訴決定中直接認定區別特征1、2均為本領域公知常識,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并據此撤銷了被訴決定。

通過對上述64份判決的統計分析可見,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目前的專利行政案件審理中,有關公知常識認定的問題存在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1.涉及公知常識性證據的判決很少,64份判決中僅有9份;2.進行詳細說理的很少,64份判決中僅有4份;3.與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不同的很少,64份判決中僅有3份。

三、審判實踐中進行公知常識認定時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通過對上述64份判決的分析,結合筆者的審判實踐,筆者認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目前的專利行政案件審理中對公知常識進行認定時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如下:

1.當事人舉證不積極

在進行公知常識認定時,當事人提交公知常識性證據以支持其主張無疑是一種理想的狀態。但目前審判實踐中這種理想狀態往往難以出現,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某項現有技術屬于公知常識的積極性很低。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專利行政案件中,有一些現有技術雖然沒有被收錄入教科書、技術手冊、技術詞典,但其的確已經在涉案專利申請日時被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廣泛接受和應用,已經成為公知常識,甚至有一些實際上屬于生活的常識。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提交公知常識性證據是有相當難度的。第二,某些技術領域有其獨有的特性,以通信領域為例,該領域的技術更新速度很快,許多新出現的技術迅速在行業中大量應用,很可能未等到該項技術被教科書、技術手冊、技術詞典收錄,該項現有技術已經被通信領域的技術人員廣泛接受并應用,進而成為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在此情況下,要求當事人舉出公知常識性證據顯然過于苛刻。第三,當事人往往將用以證明某項技術為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證據局限于《專利審查指南》列舉的三種形式。但實際上,除了上述幾種公知常識性證據,當事人是可以提交其他的證據用以說明某項技術在某一時間節點上已經被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廣泛應用,已經達到“公知化”的程度。

2.法官過于依賴技術調查官

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審查員在被訴決定中未進行充分說理就將某一技術特征認定為所屬領域公知常識,法官對上述認定存有疑惑但無法形成內心的確信。面對這樣的困境,法官不可避免地對技術調查官的技術支持產生一定程度的依賴。

由于審理專利行政案件的法官并非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加之在審判實踐中,判斷是否屬于公知常識的時間點往往早于案件審理之時,因此,要求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準確地界定數年之前的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認知水平和判斷能力具有相當的難度,而在生物、化學、醫藥、電子、通信等領域,相關技術問題造成的障礙更是法官在短時間內難以克服的。由此,法官對所涉案件技術事實的認知水平和判斷能力,尤其對某一技術特征是否已經為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這一問題的界定,相對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尚存差距。

反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員,其往往具有相關領域的碩士甚至博士學位,其從事的審查工作也往往與其專業背景相吻合。而且審查員在日常工作中每天會接觸大量相關領域的技術方案,這也使得審查員在技術問題的判斷上具備了豐富的經驗。因此,審查員對所涉案件技術事實的認知水平通常高于從事專利行政案件審判的法官。也正是因為法官與審查員對技術事實的認知水平存在相當差距,才會導致法官自覺不自覺地對技術調查官的技術支持產生依賴。

3.判決說理不充分

通過對上述64份判決的分析不難看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專利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公知常識的認定存在說理不夠充分的問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對公知常識認定問題說理是否詳細充分與所涉的技術領域以及所涉技術本身存在一定關系,一些根據生活常識或基本科學知識即可判斷屬于公知常識的技術客觀上并不需要詳細說理。其次,審判實踐中,在當事人并未提交公知常識性證據,需要法院對某項技術是否屬于公知常識進行說理論證時,確實存在“越公知越難以說明”的情況。

四、有關公知常識認定問題的思考和建議

審判實踐中,公知常識的認定給法官帶來不小的困擾,當事人對此也爭議很大。針對審判實踐中的現狀,為有效解決前文所述的問題,筆者建議如下:

第一,在審判實踐中形成鼓勵當事人對公知常識進行舉證的導向

《專利審查指南》對公知常識性證據進行了列舉,即教科書、技術手冊、技術詞典三種形式。一般而言,如果某項技術已經被載入上述文獻,就可以認定該項技術屬于公知常識。此外,審判實踐中還有依據國家標準或者在先生效判決進行公知常識認定的先例。可見,除了上述文獻,當事人還可以提交其他形式的證據用以說明某項技術在某一時間節點上已經被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廣泛應用,達到“公知化”的程度。

證明某項技術為所屬領域的公知常識,最有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供證據。一方面,證據能夠明確地顯示時間,從而有效地避免法官以案件審理時所屬領域的公知常識判斷涉案專利在其申請日時的創造性;另一方面,一方當事人提交證據,為另外一方或兩方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等方面充分發表意見提供了機會,法院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裁判,不僅能使裁判更大程度地接近事實,更有利于增強裁判的說服力,使當事人信服。因此,鼓勵和引導當事人提交證據以證明其有關某項技術屬于公知常識的主張不失為一個有益的嘗試。而這種鼓勵和引導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判決中充分評述相關證據進而作出裁判,不僅讓當事人意識到提交證據的現實意義,也可以讓當事人對何種證明程度可以被法院采信形成合理的預期。

第二,結合涉案公知常識本身的技術特征及其所屬技術領域的特性有針對性地加強裁判文書說理

在審判實踐中,很多情況下對公知常識的認定只能通過說明理由的方式進行。但如何才算說理充分,必須結合公知常識本身的技術特征及其所屬技術領域的特性進行判斷。

1.對于諸如“相對于機動車道路,人行道路和非機動車道路均屬于慢行道路。”【參見(2015)京知行初字第61號判決】之類的“公知常識”,究其本質,其實際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第九條所指的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對于此類“公知常識”,當事人無需舉證,法院也無需說理,徑行認定即可。

2.對于諸如“加強筋能夠提高構件的強度和剛度。”【參見(2014)京知行初字第46號判決】之類的“公知常識”,基于基本的科學知識即可判斷其在所屬領域已經屬于公知常識的,其也無需法官過多地說明理由。

3.對于其他當事人沒有舉證或者囿于所屬領域的特性難以舉證,且無法根據基本的科學知識直接判斷的“公知常識”,法官應當結合涉案專利申請日時所屬領域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該領域技術人員對某一技術特征的接受和應用程度,在充分論理的基礎上進行認定。

第三,合理運用技術調查官制度,形成司法主導的公知常識認定規則

審查員有專業技術背景,其以中立裁判者的身份作出的審查決定理應得到法官足夠的尊重,而法官尋求技術調查官支持以厘清技術事實也是合理運用技術調查官制度的應有之義。但如果過分相信審查員的認定或過分依賴技術調查官的技術支持,在沒有形成足夠的內心確信的情況下作出判斷,不僅有損裁判的說服力,還會有讓渡司法審判權之虞。

篇3

一、存在的阻力及原因

(一)民行抗訴案件本身的模糊性

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象為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多為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以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鄰里關系糾紛為主。基層社會是“熟人社會”,這些種類案件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通常都有親友鄰里關系,他們之間的經濟交往過程往往是依靠民間的風俗習慣和彼此的信任進行的,并不注重防止產生糾紛的程序和手續的辦理,甚至忽視必要的法律要件,因此造成在糾紛發生進而訴諸訴訟程序后對案件事實難以進行認定,或者在裁判后當事人不服的復雜結果。“清官難斷家務事”,這些案件的證據多為證明力不強的言詞證據,或者其它證明力不強的孤證,就使得這些案件在民行抗訴審查之后因為案件事實的模糊性而不宜提起抗訴。

(二)當事人對民行抗訴的不了解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開展的時間較晚,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基層檢察院一年提請抗訴的案件通常僅在10件左右,加之宣傳力度不強,社會公眾對民行檢察工作并沒有很清晰的認識,甚至連一些政法類學校剛畢業的科班生都對民行檢察工作知之甚少。當事人對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習慣采用提請再審、上訪的形式進行救濟,只有在律師等提醒下才知道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也是一種便利的途徑。這種信息不暢通是民行抗訴案件在數量上一直無法提升的重要原因。即使是到檢察院申請提起抗訴的當事人,對民行抗訴本身的理解上也存在一些誤區,主要表現在:1、申訴方當事人往往認為只要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就能使其申訴請求得以實現,因此對民行抗訴抱以很大希望;2、被申訴方當事人認為提起抗訴的檢察機關是站在申訴當事人一方,有違法律監督之中立的角色定位,從而對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不滿,甚至于抵觸。后一原因是當前民行抗訴工作的一個很大阻力。

(三)民行抗訴中檢法認識不統一

民行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質疑和糾錯性質的監督方式,因此在提起抗訴過程中難免會與審判機關產生分歧和沖突。首先,檢法兩家在個案認識方面的差異。由于民行立法比較籠統,會因為證據采信和個人理解的不同而出現完全不同的認定結果。對于同一個案件,民行檢察干警可能按照民行案件辦案標準進行審查,從抗訴的角度去看待案件;而審判人員對于同一個案件則可能會從另一個角度去看待,這勢必造成對同一個案件產生不同看法。

其次,檢法兩家對民行抗訴認識不統一還表現在法院對民行抗訴工作本身的抵觸,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會影響法官甚至法院的形象。在民行抗訴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查閱人民法院審判卷宗或進行調卷缺乏明文的法律規定,而且在民行抗訴案件受理后,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為多,因為當前上級法院對基層法院辦案都有考核要求,這使得再審法院對檢察機關抗訴多采取回避的態度。這種監督活動有賴于被監督者的態度,而且在沒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權的情況下其實效可想而知。因此,來自法院的阻力使現行法律規定的民行抗訴力度受限,導致民行抗訴工作處于被動而且舉步維艱。

(四)民行抗訴機制方式存在漏洞

其一、《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雖然都有民行抗訴的相關制度設計,但多是原則性、模糊性的規定,對檢察機關的民行抗訴權更是沒有規定可操作的保障性措施,比如對檢察機關在民行抗訴過程中的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也只是原則性規定,給抗訴工作帶來很大的阻力。

其二、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抗訴程序相當繁瑣,基層檢察院沒有抗訴權。對于基層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進行抗訴,基層檢察院只能先受理審查,然后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在實踐中,盡管該同級人民法院對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通常作出受理再審,但絕大部分都不是自行再審,而是將案件按法院內部監督程序,以裁定形式指定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樣,原審人民法院行使了再審職權,這種被動式的監督難免導致其效果效力的低下。可以說如果法院堅持從上到下的維持原判,檢察機關也是無可奈何,就造成“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的尷尬情況。法律規定了繁瑣的民行抗訴程序,使得一個民行申訴案件如果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抗訴和審判機關的審理,整個程序走下來,一般都要跨一個年度甚至更長時間,我院之前受理的民行抗訴案件就有因為時間太長問題而導致當事人放棄民行抗訴這一途徑。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吃透法律法規、做到對案件的全面把握

民行檢察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規的適用,特別是民行抗訴案件通常是復雜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抗訴過程中各種問題層出不窮,這首先就要求民行檢察干警具備精湛的法律功底。為此,民行檢察干警要及時跟進學習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適用,通過辦案、研討、匯報等形式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實踐操作,不斷提升業務素質。民行案件并不局限于法律領域,具備涉及面寬的特點,因此民行檢察干警在充實自己法律素養的同時也應多涉獵其它領域的知識,成為復合型的辦案能手。

其次,民行抗訴案件的復雜性就決定了檢察干警如果要高質量地完成抗訴案件必須做到對案件的全面把握。在辦案過程中一定要嚴把抗訴案件標準,多思考多分析,務必消除責任心不強,拖拉懶散等不良態度。及時跟蹤案件進行的每一個環節,適時調整辦案的方式方法,同時實現案件辦理的效率和效果。

(二)做好民行宣傳、悉心與當事人溝通交流

民行抗訴工作容易受到來自社會民眾和當事人的質疑,往往在于沒有充分做好民行宣傳以及與當事人的溝通交流。為了加深社會民眾和當事人對民行抗訴工作的了解和理解,首先要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工作宣傳:1、樹立“口碑就是獎杯”意識,以辦理精品案例的態度對待每一起民行抗訴案件,從案件的妥善處理為切入點提升民行抗訴工作的形象。2、加大采用常規性和經常性的方法對民行抗訴工作的宣傳力度,制作好宣傳內容,加強與媒體、社區、學校、企業等溝通,采取案例講座、上街宣傳、派發宣傳手冊、編發網絡微薄、群發宣傳短信、電視流水字幕等形式廣泛宣傳民行抗訴工作的職能、任務和作用,加強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提高民行抗訴工作的社會知名度。3、重點加強與人大、黨政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金融機構、廠礦企業、學校等部門和機構的聯系溝通,讓更多的糾紛當事人了解民行檢察工作,營造“有申訴,找檢察”的良好氛圍。

(三)加深檢法理解、促進抗訴與審判相協調

加深檢法理解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工作進行:1、民行檢察部門要精心研究案件,提高抗訴案件的說理水平。以認真制作民行抗訴書為載體,做到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和法定程序等全方面的把握,重點對法院裁判的錯誤部分作出詳細符合邏輯的論證。2、在民行案件抗訴的過程中,要主動與審判機關交流溝通,可以針對案件中的焦點問題和爭議問題與他們進行探討和切磋,同時注意交流方式方法的把握以避免審判機關的抵觸情緒,盡可能使檢法兩家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法律適用上達成共識,從而達到抗訴目的。3、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座談、聯席會議等形式,與法院審監部門互通交流,對近期抗訴案件類型、數量、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相互學習和研究,實現在案外的協調統一。4、在與法院的溝通過程中,民行檢察干警要經常換位思考,做到及時總結,不斷改進監督方式方法,在對錯誤裁判進行糾正的同時積極做好正確裁判的息訴工作,實現與審判的良性互動。

(四)改進工作方法、靈活并用各種息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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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壓力表活塞式壓力計 安全隱患 檢定

1壓力表在慶深氣田應用及壓力表檢定概況

慶深氣田是繼塔里木盆地、柴達木盆地、陜甘寧盆地和川渝盆地后我國第五大天然氣田。在所使用的儀表設備主要有溫度計、壓力表、變送器等,可謂種類繁多,氣田工藝流程中壓力表和溫度計隨處可見,尤其是壓力表應用廣泛且又是安全工作的重點,目前我慶深氣田上所使用的壓力表主要是彈簧管式壓力表,主要來自幾個固定廠家,大致分為精密壓力表和普通壓力表,由于應用在不同設備處,因此量程各有不同。

1.1彈簧管式壓力表的結構與原理

普遍使用的彈簧管式壓力表,主要由彈簧彎管、連桿、扇形齒輪、小齒輪、中心軸、指針、表盤等構件組成。

彈簧管式壓力表的工作原理是彈簧管在壓力和真空作用下,產生彈性形變引起管端位移,其位移通過機械傳動機構進行放大,傳遞給指示裝置,再由指針在刻有法定計量單位的分讀盤上指出被測壓力或真空量值。

1.2壓力表檢定儀器的介紹及注意事項

目前,我慶深氣田針對彈簧管式壓力表主要使用YSAH900—60活塞式壓力計完成檢定工作,活塞壓力計也是一種很常見、很實用的檢定壓力表的工具。

1.2.1活塞式壓力計的工作原理

利用力的靜平衡原理,即作用于活塞(桿)下端面的液體壓力所形成的力與施加在上端面的專用砝碼[包括活塞(桿)及連接件]產生的重力相平衡。壓力(靜平衡)公式是:P=mg/Ao

1.2.2活塞式壓力計的結構特點

活塞式壓力計是由壓力測量裝置(活塞、活塞缸、砝碼及掛籃)、壓力源(預壓泵、截止閥、卸壓閥)、位置指示器、溫度監測器等組成。

1.2.3使用活塞式壓力計的個別注意事項

針對目前我公司檢定室使用的YSAH90060活塞式壓力計的特點,為了達到安全使用,應注意以下幾點:

(1)壓力計應放置在堅固無震動的工作臺上。

(2)使用環境溫度(20±2)℃,高精度檢定時環境溫度應達到(20±0.2~0.5)℃,相對濕度為80%以下的恒溫室。

(3)加減砝碼要小心,輕拿輕放,不要碰撞砝碼掛籃,加載時盡量保持砝碼平面在水平狀態,避免所加砝碼邊緣與下面的砝碼邊緣的撞擊,以免致使活塞桿折斷。

2壓力表使用及檢定的安全性分析

在以往氣田的壓力表使用過程中,難免會存在一些安全性問題,例如偶爾的崩表事故,事故的嚴重程度亦有所不同,有的是彈簧彎管破裂導致表盤崩飛,有的壓力表變盤全部崩飛,只剩下絲扣部分等等。另外,管道上的每塊壓力表均需要承受不同程度的壓力,一般是0~25MPa左右,都是持續壓力,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保證安全生產,不僅與壓力表本身的質量有關,更加給壓力表的檢定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壓力表檢定所使用的儀器正是YSAH900—60活塞式壓力計,該設備的操作原理和特點上一章已經做了初步的介紹,但是在使用活塞式壓力計檢定壓力表時也同樣存在著安全隱患。首先,針對一塊壓力表進行統計,站人員每天要面對同一塊壓力表的時間大概是1分鐘,每天可能出現危險的幾率約為0.07%。而針對儀表檢定員工來說危險程度就難以估測了,員工檢定儀表的時間較為集中,且檢定一塊儀表至少需要10分鐘左右,可想其中危險性之大。據相關的檢定規程,每塊壓力表在檢定時要選定4個節點,分別在四個壓力點處進行穩壓,穩壓過程至少3分鐘,確保檢定的準確度。另一方面,應用在管道上的壓力表,一般只使用儀表量程的1/3—2/3處,而儀表檢定的過程中儀表工要從OMpa檢定到滿量程,通常情況下,最高可達60Mpa,由此看來儀表檢定過程發生傷人事故的幾率要遠大于管道上的壓力表,這是不容忽視的安全隱患,所以針對活塞式壓力計的檢定工作有必要對其安全性進行一下改進,以保障檢定人員的人身安全。

3活塞式壓力計改進措施的建議

3.1改進的初步設想

現提供一種設想,給活塞式壓力計配備一款特定尺寸的防護板,用以遮擋被檢壓力表,使其在出現意外崩表情況下不至傷人。塞式壓力計是精密壓力表,也是目前我檢定中心使用活塞壓力計所檢定的表盤最大的儀表,根據它的尺寸和所占的空間范圍制作合適的防護板,以防傷人。依據實際情況,若要加之擋板,還要不妨礙檢定過程中的正常操作,那么筆者認為最好應將所檢壓力表旋轉至面向人45度方向。所設置的擋板呈圓弧曲線包圍住被檢表的一塊區域,使其與檢定員中間形成一道安全屏障,需要注意事項的有以下兩點:

防護板要具有適當的弧度以掩蓋住儀表所在范圍,防護板的高度要高于所檢儀表至少5公分,經初步測量,防護板高度即寬度約為35—40cm。防護板材質最好為防彈玻璃等透明物質。

腳架:腳架材質應為實體金屬,且固定在操作臺面上。腳架大致由3根金屬條制成。直立的兩根之間存在焊接點,目的是為了支撐防護板,并且兩根直立金屬棒要一長一短,擋板外側稍長,這樣使擋板更能有效承力,更具安全性。

3.2改進中需要注意的幾個細節

(1)活塞式壓力計高度h表示是臺面到活塞壓力計的上表面的距離,這樣做是為了能讓防護板在安放在腳架上的同時也能平穩的落在壓力計的表面上,這樣可以使防護板更加穩定。

(2)建議最好在防護板四周和腳架金屬棒周圍及關鍵處包裹上一層類似橡膠材質的保護膜,增加其彈性,一是為了防滑,二是為了避免過硬的碰撞,損壞設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防護板的材質一定要經得住檢驗,采用雙面夾膠防彈玻璃也要通過玻璃廠家的正規認證,有關部門的許可方可使用,另外,防護板的形狀和弧度也可以根據情況稍作調整,只要能夠確保安全性,不影響正常操作即可。

篇5

一 、引言:《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一個被忽略疑問的再次提示 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對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審判是原則。“當政府全力對付一個人時,公眾注意是對專斷和不正義的一個有效制約。”[1]然而,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是原則。“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審判,在實體上,程序上均有所不同,特別是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不注重如何處罰,而注重如何保護,故其審判不采公開主義,以免因審判公開,致影響少年之名譽、自尊以及隱密之私權。”[2]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國際法中素有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規定。審判不公開包括審理不公開和宣判不公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不公開原則,但規定其宣判應當公開。 但其中一直存在著一個顯著的疑點,即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應當為“審理時”抑或為“行為時”的問題。《刑事訴訟法》中雖未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但從文辭表述中可以推理出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應該是“犯罪時”(即行為時),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相關司法解釋卻將其界定為“審理時”,該解釋頗有“空穴來風”、理論依據不足之嫌。該問題一直未引起學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應有重視。對于上述司法解釋,筆者素存質疑,但一直怠于深究。最近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此頗具疑問的司法解釋上升為正式的基本法律規定。這再次提示筆者:該問題及其相關理念的確需要予以認真探究,并予以適時糾偏。

二 、問題的由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大體合理的規定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問題,我國1996年頒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于該規定,筆者認為有三個重要問題值得注意: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高維儉,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審理時”抑或“行為時”?——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一個持續謬誤的糾偏探討其一,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開審理應當以“犯罪時”為準,即只要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受指控行為實施于其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期間,則該案的審理應當不公開。這是從上述規定的文辭表述中得出的當然解釋。

其二,該規定的文辭表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所不妥,即存在著有罪推定的嫌疑,即在尚未審理前就已假定其“犯罪”了。

其三,該規定對未成年期的兩分法及其不同待遇。對此,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我國現行制度對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實行區別對待是合理的,對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應否不公開保持一定的靈活決定余地也是必要的[3]。但筆者認為,其合理性問題值得進一步商榷。對此,下文“基本原理”部分將有進一步的深入分析。

(二)司法解釋(2001年)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缺乏推敲的曲解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并且應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

該司法解釋的最為顯著之處在于:將不公開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確定為以“審理時”為準。對此,相關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多將其引以為理所當然[4],而鮮有質疑者。但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非常值得質疑。

其一,《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根本未提及“審理時”,且從其文辭表述的字里行間中也無從推導出以“審理時”為準的意思來,故而該司法解釋頗有“空穴來風”之嫌。更為重要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使用了“犯罪”字眼來修飾案件,從法條表述中不難推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開審理應當以“犯罪時”為準的理解,故該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實質的修改,并因此而有悖于法。

其二,“審理時”的司法解釋是否有其合理的相關法學理論根據呢?對此,相關的著述或語焉不詳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年齡指的是“犯罪時”亦或“審理時”有不同看法,希望對此給予進一步明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院1985年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三)》第42個問題的答復,《若干規定》第11條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年齡,是指“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6周歲的”。即將其依據于1985年的《答復》,而并未闡釋其確切的法理。 ,或理由難以成立。其主要理由大體有:其一,訴訟權利說,即認為獲取公開審判是“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應當予以保障;其二,訴訟行為能力說,即認為“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經具備了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完全的訴訟行為能力,并足以應對公開審判所可能帶來的心理壓力;其三,訴訟待遇過期說,即認為“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經不能享有對未成年人予以不公開審理的特殊訴訟待遇,其特殊待遇已經過期。總而言之,上述觀點及其理由皆以訴訟權益的問題為立論的出發點,而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要旨——對被告人及相關主體的實體權益(秘密或隱私)的保障問題有根本的忽視。對此,下文將有進一步的論說。 筆者對此持明確的否定觀點,其分析理由見下文。

(三)最近《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升格性的持續謬誤

最近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 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對于該規定,筆者認為,其適當地解決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中的上述三個問題中的后兩個問題,但卻更為明確地凸顯了上述的第一個問題——以“審理時”為準,而非以“行為時”為準。筆者認為,該規定是對上述司法解釋謬誤的持續,而不得不予以明確的批判和適時的修正。

(四)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及其精神:一些合理的參考依據

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于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訟系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該規定是關于司法審判公開制度或原則以及作為其例外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國際法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對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要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權益,是少年司法的一項世界通行的基本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的體現。該制度另有多項國際法的規定予以應和: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2款(b)項(7)規定:締約國應當確保任何“兒童的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再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8條規定:有關司法機構“應在各個階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由于不適當的宣傳或加以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會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資料”;該規則第21 條規定:“對少年犯的檔案應當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于處理手頭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者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少年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

總而言之,國際法相關規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其一,司法訴訟中的“兒童隱私”(包含“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應獲全面尊重,以免公開(尤其是點名道姓)所可能造成的不當傷害;其二,其隱私權及于司法訴訟的所有階段,并當然地覆蓋了審判階段,即應當對其予以不公開審理——而公開審判將難以避免地危害其隱私權;其三,對少年兒童隱私權的保護是全程性的,即不限于訴訟階段,還及于訴訟后階段,如“少年犯的檔案應當嚴格保密”,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

三 、問題的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基本價值訴求:保護秘密、隱私等實體權益

不公開審理制度的適用對象具有特殊性,其包括兩大類:其一,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公共利益,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在我國,其主要為“國家秘密”。其二,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私人利益。在我國,其主要包括商業秘密、離婚等個人隱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不良身份信息等。概言之,作為公開審判制度原則例外的不公開審理制度,其實質即在對公開審判制度與相關法律利益的特殊保密需要之間進行了價值權衡之后,作出的對后者的傾向性抉擇。申言之,其所犧牲的是公開審判的程序性權益,而其主旨則在于對相關實體權益(即秘密權和隱私權)的特別保護。可以說,歸根結底,所謂的程序性權利,皆為對相關實體性權益的程序安全保障。其所強調的是技術性規范。其在根本上是以相應的實體性權益為基點的,并以相關實體性權益的權衡為轉移。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未成年人的一種特別隱私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及其相關身份信息)實質上是該未成年人的一種特別隱私。其理由主要有兩方面:其一,上述國際法規定的“兒童隱私權”和“少年犯隱私權”即有此意,可為依據;其二,作為青春期特殊風險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顯著的可寬宥性——這是世界范圍內的人們和法律所普遍認同的理念。由此,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意味著“懲罰”是輔助手段,是為“教育”的主旨服務的,因而“懲罰”之惡害應當是盡可能少的。于是,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定位為一種特殊的隱私,盡量以制度的形式(包括不公開審理制度、檔案保密制度等)避免其為公眾所悉知,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便成為了該基本原則及其寬宥理念的題中之義。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的一致性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上述兩條規定基本相同,共同確立了一項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的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這一制度實際上是一項全局性的制度,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理當納入其邏輯范圍之中。

究其法理,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乃是緣于少年法的根本宗旨——保護、促進少年未來健康成長,以及其“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申言之,通過追訴、審判和執行,通過適當的“懲罰”(此為輔助方式),未成年犯已經可以受到適當的“教育”(此為主導目的),那么基于保護、促進少年未來健康成長的根本宗旨,避免其犯罪身份信息公開所可能造成的對其未來健康成長的進一步阻害,乃是“兒童最佳利益原則&rdqu o;的當然之義。同時,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所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制度,其內在理念也與上述制度的理念一脈相承。

另外,對于上文所提及的《刑事訴訟法》關于“對未成年期的兩分法及其不同待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規定,筆者認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一,從相關基本原理以及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來看,這兩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應當獲得同等的保護待遇;其二,從相關國際法來看,其規定并未對這兩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予以分別;其三,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差別待遇并無必要,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與麻煩。

(四) 不公開審理的犯罪學原理:標簽理論和改善機會理論

1.標簽理論

標簽理論,或稱社會反應理論。該理論試圖說明:人們在初次越軌或犯罪行為后,為什么會繼續進行越軌或犯罪行為,從而形成犯罪生涯[5]。如果某個人一旦被貼上犯罪行為的標簽,對其未來行為可能產生兩個方面的負面效應:其一,從犯罪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作為一種社會反應,犯罪行為人會被社會貼上犯罪人的標簽,這種標簽具有重大的烙印作用以及促成其未來犯罪的影響作用;其二,從社會心理學角度來看,作為社會控制手段的“貼犯罪人標簽”的結果,行為人可能以犯罪人的標簽塑造自我,從而投身于犯罪生涯。根據該標簽理論,“當少年被其(有意義的他人或重要他人)如教師、警察、鄰居、父母或朋友等貼上負面之標簽,并描述為偏差行為或犯罪之后,他就逐漸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基于此,少年犯或虞犯行為之產生,肇始于少年周遭家人、師長、朋友之負面標簽與烙印”[6]。 讓涉案未成年人在眾目睽睽之下,在公眾和新聞媒體參與之下接受審理,是一個公開責備的過程,是一個為少年貼壞標簽的過程。“不要公開責備少年,為少年加上壞的標簽”[7],對于少年犯罪之處置上,應著重于去除負面標簽、去除烙印著手。總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予以不公開審理,以實現去標簽化或去污化的保護目的。

2.改善機會理論

“……成長,是一個學會自由抉擇我們生活道路的過程。然而,學會自由抉擇唯一道路,即自由抉擇以及承受相關抉擇后果的親身體驗。……缺乏經驗的年輕人在做決定的過程中,會犯下更多的錯誤,這是不可避免的結果。這些是在一個自由社會中成長的必要風險。”[8]此外,少年犯罪病理學理論認為:青春期是某些犯罪行為的高發時期,青春期少年的犯罪行為是該人生特殊階段的短期現象,常常能夠得以“自愈”,而治療其犯罪的良藥即正常的社會成長。因此,少年法院的政策,即懲罰違法犯罪者,但不犧牲其懲罰對象的長期性的人生機會和發展機遇[8]158。對此,相關的國際公約也有類似表述,如《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規定:“1.締約國確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有權得到符合以下情況方式的待遇,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并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種待遇應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并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愿望……”。 對未成年被告人實施不公開審理,保護其隱私,予以其正常發展的機會,完成正常的社會化過程,并使其在未來能夠融入正常社會,從而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四、問題的結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應以“行為時”為準

(一)“審理時”的理念偏誤——對相關程序制度的偏狹理解

總體而言,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定位為以“審理時”為準,其根本的理念偏誤在于對相關程序制度的偏狹理解,即未能正確、深入、系統、全面地理解相關制度的理論實質與制度體系。具體而言,其偏誤有三。

偏誤之一:沒有理解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實體權益特別保護的價值訴求。不公開審理的價值包括程序性價值和實體性價值。前者指不公開審理程序本身的價值;后者指通過不公開審理所要實現的保護主體實體權益的價值。當相關的立法者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定位于以“審理時”為準時,其實際上偏狹地將該制度理解為了一種純粹的程序權益,即注意到了不公開審理制度本身的程序性價值,但忽略了其實體性價值。于是乎,便得出了類似“既然業已成年,便不能再享有此不公開審理的程序權益”或“既然業已成年,便應當享有獲得公開審判的程序權益”的結論來。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如: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于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譽、自尊心和人格尊嚴,防止公開訴訟給他們造成的不必要的心靈創傷和過大的精神壓力,有助于他們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9]。該觀念實際上將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價值定格為了一種單純的程序性權益,即為“防止公開訴訟……造成的……創傷和……壓力”而對未成年被告人設置的特別保護制度。固然對業已成年的被告人實行公開審理無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程序性價值,但對實施被指控行為時未成年而審理時業已成年的被告人實行公開審理卻違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實體性價值追求。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價值訴求乃是對諸如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實體權益的特別保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價值訴求乃是在于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保密,即將因未成年時期的行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作為一種特別的隱私權來加以特別的保護。

偏誤之二:沒有認識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的實質。參考上述的相關國際法規范,結合上述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價值訴求論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實質即該未成年人的特別隱私。“隱”其未成年時期犯罪記錄之“私”密,即為貫徹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宥和特別保護的刑事政策精神。換言之,未成年時期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有必要通過相關的程序制度來予以保障,而不公開審理制度即為其中之一。其要點在于未成年時期的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而非在于“審理時”業已成年的訴訟能力、訴訟權益或訴訟待遇之類的問題。

偏誤之三:沒能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 度的內在一致性。如上文所論,二者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和包容性。那么,倘若被告人“行為時”未成年,而“審理時”已成年,便對其予以公開審判,其結果必然是:該被告人的未成年時期的犯罪記錄將公諸于眾,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的全局性制度設計將在審判環節(通過公開審判)被打開一個巨大的豁口,從而有悖于相關刑事政策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精神。

對此,諸多國家(包括德國、英國、日本、法國等等)的相關法律規定皆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定位于“犯罪時”(即“行為時”),而未見有將之定位于“審理時”者[3]96-101。

(二)“行為時”的理念蘊涵——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政策以及無罪推定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應當定位于以“行為時”為準。其“行為時”的理念蘊涵包括:其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以“行為時”為準,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政策。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要旨在于對被告人未成年時期的刑事違法行為(一種特別隱私)的保密。如上所論,不再贅述。其二,“行為時”而非“犯罪時”的表述,體現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法原則。也就是說,相關立法不宜表述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否則,尚未審理,便將前提設置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頗有有罪推定之嫌。

(三)立法的及時修正

基于對我國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時間界分規定的持續謬誤的批判,筆者認為,其時間界分應當以“行為時”為準,而非以“審理時”為準。進而,相關的立法應當得到及時的修正。筆者認為,相關立法的嚴謹表述可以是:“被告人受指控的行為實施于未滿18周歲時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其宣判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公開該被告人的真實姓名以及可據以推斷其真實身份的相關信息。”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宣判制度的問題,筆者認為,該程序制度的要旨在于尊重公眾的知情權。申言之,該制度旨在平衡未成年人特別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矛盾關系,其結果是:公眾得以悉知相關的案情,但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得以保密。

五 、余論:未成年人的特別隱私權保護不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基于上文關于未成年人刑事違法行為的特別隱私權的保護制度及其理念的論說,參考上述的相關國際法規范,未成年人特別隱私權的保護不應當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言之,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但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可能影響其未來健康成長的不良身份信息,皆為其特別隱私權的范疇,應當予以適當的保密,以全面貫徹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精神,且無論該未成年人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當事人或其他涉案人。

然而,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相關專門法律制度尚不夠系統完善,亟待進一步加強重視。為此,相關的專門法學理論——少年法學理論的研究亟待深入開展和系統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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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德輝,楊士隆.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M].臺北: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8:445.

篇6

內容摘要:本文在對相關理論進行回顧的基礎上,提出了企業整合戰略與競爭優勢模型。在全球化和經濟轉型的背景下,某些行業的特征表現為產業成長期,企業可實施橫向和縱向整合戰略,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降低交易成本,在此基礎上企業要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利用國家特定優勢對企業資源進行整合以形成企業特定優勢。文章以上海寶鋼為例,討論了其競爭優勢的形成路徑。

關鍵詞:整合戰略 競爭優勢 橫向整合 縱向整合 寶鋼

加入WTO之后,隨著市場的進一步規范化和全球化,中國企業面臨著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上的激烈競爭。國內市場上,跨國企業開始轉變自己的戰略,由直接投資轉向兼并和收購,中國企業似乎無力還擊;國際市場上,由于市場占有率較低,中國企業也表現出較弱的競爭力。從整合的視角來看,面對國內外市場上的雙重競爭壓力,中國企業實施橫縱向整合戰略,是新形勢下構建競爭優勢、提升國際競爭力的有效路徑。

理論綜述

(一)競爭優勢

競爭優勢理論經歷了古典綜合論、競爭優勢外生論、競爭優勢內生論和動態綜合論四個發展階段(陸淳鴻,2007)。競爭優勢內生論以企業的內部資源為根基,采用資源戰略的原則,企業通過積累與配置異質的、不完全流動的資源來創造和保持競爭優勢。以資源為基礎的戰略觀可追溯到Penrose(1959)的貢獻,他在其經典著作《The Theory of the Growth of the Firm》中認為,一個企業能否獲得高于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資收益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的內部特點。Richard Rumelt在1982年的實證研究中發現,最重要的超額利潤源泉是企業內部資源的特殊性。1984年,Birger Wernerflet《企業資源基礎論》一文的發表,標志著企業理論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即以資源為基礎的競爭優勢理論階段。1995年,美國管理學者Barney在其之前提出的“企業資源是異質的”和“這些異質資源是不可流動的”兩個假設的基礎上,建立了新的分析框架,即企業要想獲得并維持競爭優勢,其資源必須具備價值性、稀缺性、不完全可模仿性和不完全可替代性等四個特性。本文基于競爭優勢內生論的觀點,認為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源動力是企業的資源和能力。

(二)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

馬歇爾在《經濟學原理》一書中提出的大規模生產的好處,成為新古典經濟學談論規模經濟理論的主要依據。英國的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將規模經濟解釋為大工業規模生產的節約,是指工廠或企業規模與產品最低成本之間的關系,當產量增加時,產品平均成本將降低,這種降低叫做“規模經濟”。國內有的學者撰文指出,規模經濟是指工廠或企業隨著生產和經營規模的擴大,其單位產品成本不斷降低,收益遞增的一種趨勢。

John C.Panzer,Robert D.Willig and William E.Baumol(1981)等最早提出了范圍經濟(Economies of Scope)這一概念。他們認為,當兩個或多個產品生產線聯合在一個企業中生產,比把它們獨立分散在只生產一種產品的不同企業中更節約時,就存在范圍經濟。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范圍經濟是指企業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而引起的單位成本的降低,或由此而產生的節約。對于在多個行業或產品市場上經營的公司來說,范圍經濟能節約成本,它通過將資源和競爭能力從一項業務傳遞到另一項新的業務來實現(Porter,1985)。

(三)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其研究始于康芒斯在《制度經濟學》(1934)中提出的“交易是制度經濟學分析的最小單位”。而后,科斯在1937年寫的《企業的成本》一書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科斯認為交易成本是“所有發現而產生的相對價格的成本”、“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以及利用價格機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科斯理論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包括三個部分:搜尋和信息獲取成本、討價還價成本、履約成本(Coase,1937)。Dahlman(1979)則將交易成本分為搜尋信息的成本、協商與決策成本、契約成本、監督成本、執行成本與轉換成本。1985年威廉姆森(Williamson)進一步將交易成本加以整理區分為事前與事后兩大類。

整合戰略與競爭優勢模型構建

在全球化和經濟轉型背景下,企業必須通過橫向與縱向整合戰略,發揮中國所特有的國家優勢,建立企業的特定優勢,以在國內與國外兩個市場上進行有效的動態競爭。企業通過橫縱向整合可以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降低交易成本,并且產業特征(產業成長期)和資源整合能力是企業建立競爭優勢的調節變量。本文建立的整合戰略與競爭優勢模型如圖1所示。

(一)整合戰略及競爭優勢

橫向整合(Horizontal Integration),也稱橫向一體化,是指把在生產―營銷鏈上處于同一個階段的單位結合起來形成一個集團,即公司在價值鏈的同一層面上獲取、整合經營業務。縱向整合是在一條產業鏈上,上游(下游)企業通過資產的運作,來獲得下游(上游)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的控制權。企業提升競爭力,縱向整合也是有效的戰略選擇,已有研究證明鋼鐵上市公司縱向整合程度與績效之間正相關(吳利華、周勤、楊家兵,2008)。

企業實行橫向整合戰略,可以達到規模經濟效益,給企業帶來以下競爭優勢:擴大生產規模,降低采購成本、生產成本、銷售成本,實現高效率運營;擴大公司的地理覆蓋區域,提高市場份額;快速獲得新技術,推出新產品;推動產業結構優化,淘汰一些高投入、低產出的落后產能。企業實施縱向整合戰略之后,相關業務內可實現范圍經濟。企業利用范圍經濟提高效益,主要通過兩類基本經營的經濟性來實現:共享活動(經營層相關)和核心競爭力的傳遞(公司層面相關)(邁克爾•A•希特、R•杜安•愛爾蘭、羅伯特•E•霍斯基森,2004),其中價值鏈上的活動共享包括內部物流、生產管理、外部物流的共享;核心競爭力傳遞,即與各項業務相關的一整套很復雜的資源和能力在公司層面進行轉移。

行業內的橫向整合和產業鏈上的縱向整合,可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首先,可以減少商品信息與交易對象信息的搜集成本,以及和交易對象進行信息交換所需的成本,即降低搜集成本和信息成本。其次,由于與上下游企業形成聯盟或并購這些企業,針對契約、價格、品質討價還價的成本,以及進行相關決策與簽訂契約所需的內部成本將大大降低,即降低議價成本和決策成本。最后,縱向整合之后,外部交易成本內部化,可有效地降低監督成本和違約成本。

(二)產業特征與資源整合能力

產業生命周期是產業特征的一個重要體現。按照產業的生命周期理論,每一種產業大致可分為產生、成長、發展和衰退四個階段。在成長期,產出在整個產業系統中的比重會迅速增加,并且在促使產業結構變動中的作用也日益擴大;產業的發展速度大大超過了整個產業系統的平均發展速度,技術進步迅猛并日趨成熟,市場需求容量迅速擴張,各個企業都在擴大生產規模獲取超額利潤。處于產業成長期的企業通過橫縱向整合可以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經營的高效率運轉,并且在價值鏈上實現活動的共享,實現核心競爭力在事業部之間的轉移,從而達到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

根據競爭優勢內生論觀點,企業要增強其競爭優勢,必須進行有效的資源整合以優化配置利用企業的資源。第一,構筑資源的不可模仿性。第二,增強企業資源的柔性程度(Ron Sanchez,1997)。Ron Sanchez認為,資源柔性可以通過資源潛在用途的三個維度即資源的使用范圍、轉換成本及轉換時間予以衡量。第三,強化企業資源的組織嵌入性。增強企業資源與企業相關度,使企業資源離開原企業時,就無法發揮其應有的經濟效能,并使企業資源與企業發展戰略模式、企業所處的戰略環境相匹配(饒揚德,2005)。第四,提高組織的學習能力。企業要建立學習型組織,只有創造性或變革性地進行系統學習,才能夠獲取新資源,不斷地提高資源整合的能力。

因此,產業特征和資源整合能力是企業實施橫縱向整合戰略,形成競爭優勢的調節變量。下文將利用上海寶鋼的案例來分析這一模型。

案例分析

(一)寶鋼橫縱向整合的行業背景

自1996年以來,中國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一大產鋼國,并且已連續7年保持世界第一的地位,目前仍是世界第一大產鋼國,鋼鐵年產量遠遠超過美國、日本、韓國。最近幾年來,我國鋼鐵行業仍然保持高速增長態勢,然而鋼鐵工業的集中度水平并未出現相應的提高。2002年我國前十家鋼鐵企業占全國鋼產量的比重高達50%,但到2006年已下降至34.85%,2007年集中度水平仍呈下降趨勢。

從產業周期理論來看,中國鋼鐵業正處于成長期,市場需求旺盛,產業利潤率高,產業進入壁壘低,大量廠商進入,產業集中度低。

上海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77年,是改革開放初國家重點建設的大型工業項目。1998年,重命名為上海寶鋼集團公司。2000年2月,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目前寶鋼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寶鋼)是中國最具競爭力的鋼鐵企業。

(二)寶鋼的橫縱向整合戰略

進入1998年,當鋼鐵產業步入快速成長期時,寶鋼開始大規模的橫縱向整合活動,不斷提升自己的市場份額,詳見表1。

寶鋼的橫縱向整合聯系緊密,并且緊緊圍繞主業,每次整合都著眼于提升主業競爭力,垂直整合產業上下游,為主要業務打造安全的產業鏈。

(三)寶鋼的資源整合

寶鋼實施橫縱向整合戰略之后,形成的“一業為主,多業為輔”的相關多元化格局是不可模仿的。同時公司的其他資源也具有較強的模仿壁壘:

第一,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給公司帶來了巨大的交易額,公司資金雄厚,每年利潤和盈利使得公司有足夠的現金流量。第二,寶鋼在管理模式、組織機構、管理制度、部門績效評價、信息化、技術研發以及現代化管理技術推廣方面不斷開拓創新。第三,組織結構復雜化,公司更加注重人力資本的作用。第四,形成了以技術研發為導向的企業文化。寶鋼的高層注重研發的投入,公司設立的研究院(技術中心)集研究開發和成果應用于一體,是各種新產品、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基地。

寶鋼的資金來源、管理模式、人力資本、技術研發融為一體,充足的資金保證了對人才的培養和技術研發的正常進行;先進的管理模式將吸引各類人才投身寶鋼事業;對人力資本的開發投入又大大改善寶鋼的人力資源和管理模式;技術開發不僅培養一批科研人員,新技術的產生還保證了寶鋼的行業領先地位。寶鋼整合后的各種資源都以一種固定的模式嵌入組織,形成了注重創新和技術開發的企業文化。

(四)寶鋼的競爭優勢

寶鋼的橫縱向整合活動形成了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市場占有率提高,技術創新加快,生產成本降低,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形成了寶鋼特有的競爭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份額提高,收益增加。至2003年,寶鋼的精品鋼材生產有了明顯發展,轎車用鋼、熱軋酸洗板、管線鋼國內市場占有率超過50%,家電用鋼、塑模鋼(坯材)國內市場占有率超過40%,油井管、鍍錫板卷等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超過兩成。2004年,寶鋼產鋼2141萬噸,比2003年同比提高7.8%,實現合并利潤219億元,同比增加66.3%。2006年,寶鋼已形成2300多萬噸鋼的生產能力。2007年,寶鋼的鋼產量、合并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三大指標再創歷史最好水平,實現營業收入2277.16億元,凈利潤254.69億元,凈資產收益率為12.92%。2008年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1036.42億元,同比上升了10.1%。

第二,公司技術創新速度加快,不斷推出新產品。至2003年,寶鋼共組織科研開發項目845項,獲授專利182件,比2002年增長36%。2004年申請專利數增長53%;審定技術秘密同比增長127%。2005年,寶鋼成長為創新能力最強、科技成果轉化率達到95%以上的全國首批技術創新試點企業之一。2006年,寶鋼實現新產品試制190萬噸,新產品銷售率達到22.8%,專利申請受理821件,技術秘密2033項,自主創新和自主集成能力不斷提升。

第三,產業結構不斷調整,節能降耗力度加大。在規模不斷擴大的基礎上,寶鋼加強節能降耗,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在煤氣綜合利用、余能余熱利用、水循環利用等方面成效顯著。2005年,寶鋼余能余熱回收量占能源消耗總量的8.4%;利用高爐余壓、多余副產煤氣發電的電能占總用電的比例達79%。2006年,寶鋼股份噸鋼綜合能耗同比下降2.04%,噸鋼耗新水同比下降15.73%,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98.32%。2007年,寶鋼主要能源、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指標比2006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鋼鐵副產品資源綜合利用率為98.48%。

第四,產業鏈上活動共享,交易成本降低。寶鋼在不斷完善和優化供應鏈體系的過程中,對鐵礦石、煤炭、鎳、遠洋運輸等戰略資源的控制能力增強,使交易過程中的搜尋成本、談判成本、議價成本、決策成本等都大大降低,增強了長期抗風險的能力。整合之后,寶鋼的供應鏈呈現出相對較“瘦”的狀態,寶鋼將一些非核心競爭力的業務外協,大大降低搜尋和談判成本,使其有足夠的精力抓主業。另外,寶鋼建成了較完善的企業內部信息系統,公司的整體產銷計算機管理系統(B-ERP)完整覆蓋銷售、生產、質量、發貨、設備維護和財務等業務,公司建成了龐大的企業數據倉庫。“寶鋼在線”是企業開展采購、銷售、客戶服務等網上業務的平臺,加強與供應商、客戶溝通,大大降低了信息成本和搜集成本,極大地提升了寶鋼的市場競爭優勢。

2009年寶鋼再次入選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全球最受尊敬企業”排行榜,中國內地僅寶鋼一家企業獲此稱號,寶鋼已躋身世界鋼鐵行業前五甲,足見其已擁有了強大的規模和競爭優勢。

結論與啟示

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在產業鏈和行業內進行大規模的并購中國企業必須發揮資源優勢,重新進行戰略選擇。在新形勢下,企業進行行業內的橫向整合和產業鏈上的縱向整合,能形成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同時需要進行有效的資源整合以優化配置利用企業的資源,才能構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最終形成競爭優勢,參與到國際競爭中去。鋼鐵行業目前是一個明顯處于產業成長期且產能過剩的產業,寶鋼通過一系列的橫縱向整合,形成了自身特有的競爭優勢,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對于大多數處于產業成長期的中國企業來講,橫縱向整合可以提升絕對市場份額,增加對關鍵價值鏈環節的控制,并在低成本基礎上獲得國際競爭力。另外,利用整合戰略帶來范圍經濟效益,尤其是學習效益,可以低成本驅動創新,或者以創新降低成本,形成競爭優勢,全面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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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邁克爾•A•希特,R•杜安•愛爾蘭,羅伯特•E•霍斯基森著,呂魏等譯.戰略管理:競爭與全球化.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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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anzar J C,Willig R D. Economics of Scop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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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Ron Sanchez. (1997). Preparing for an uncertain future: Managing organizations for strategic flexibility. International Studies of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s, 27,(2)

8.饒揚德.基于資源整合觀的企業戰略重構[J].工業技術經濟,2005,24(7)

9.吳利華,周勤,楊家兵.鋼鐵行業上市公司縱向整合與企業績效關系實證研究―中國鋼鐵行業集中度下降的一個分析視角[J].中國工業經濟,2008(5)

10.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寶鋼)年報.2002-2008

篇7

一、現代企業學習型組織安全管理模式的理論要求分析

(1)現代企業安全管理的內涵簡述。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安全技術的不斷發展,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更離不開科學、高效的現代企業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而現代企業安全管理就是助推現代社會和企業實現安全生產和安全發展的必經之路。現階段,安全管理是整個現代企業管理體系中最重要、最先進的研究和發展領域。具體而言,現代企業安全管理理論和方法主要涉及系統論、控制論、協調學原理以及安全目標、安全隱患預防等一系列內容,無論是對危險進行有效分析,還是對潛在隱患進行合理分析,都能夠幫助現代企業構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體系,從而實現現代企業安全管理的目標。

(2)現代企業學習型組織建設概念分析。而對現代企業來說,要滿足競爭日益激烈的發展現狀,就需要充分重視企業建設和發展理論的構建和體系支撐。學習不僅是個人的任務,更是企業立于不敗之地的必然要求。構建現代企業學習型組織建設就需要在經營發展過程中不斷學習他人先進經驗,通過結合、吸收,實現更高發展。只有構建學習型組織才能幫助企業實現新的更大發展。也只有會學習、善學習的現代企業才能適應不斷競爭發展的現代社會,才能在滿足社會發展需求的過程中,豐富自身建設和發展。

(3)企業學習型組織安全管理模式定義概述。實施安全管理的基本對象和載體是人,整個安全管理工作是依據人開展的。因此,構建符合現代企業發展的安全管理體制就需要在充分調動和結合人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的創造性。在企業生產發展過程中,要從根本上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一種社會活動,不僅要創造利益,更要重視社會責任的發揮和履行。

現代企業學習型安全管理體系主要涉及三部分內容:首先,針對安全事故,要對已發生事故做好事件的調查、材料的匯集與處理、從而研究事故產生的規律等,要緊密結合統計學等科學理論對事故發生充分做好總結和分析。其次,針對安全危險和隱患,要設置構造估量型、預期型安全管理模式,采用危險分析、管理控制的等方法不斷推行安全預評價工作,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最后,針對安全系統,要充分結合其他公司管理發展的先進經驗,在充分結合自身發展建設理論和實際的基礎上,加快推行企業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故障分析、構建完善的安全評價體系,結合安全事故判斷技術,最終實現安全管理體系構建目標。

二、構建現代企業學習型組織安全管理模式的基本要求分析

(1)安全管理模式建設要求分析。安全管理這一問題是隨著現代工業生產不斷發展之后的結果,隨著現代工業化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就需要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技術和理論。安全管理工程通過充分運用系統原理,研究事物各構成要素之間的客觀聯系。而實現安全管理科學的更好發展,就需要人們充分結合事故潛在危險和發生規律,做出科學、合理的評價,而實現安全發展,降低事故發生隱患已經成為大多數現代企業發展的一致共識。在現代化不斷發展的今天,傳統安全管理模式和理念已經無法適應新時展要求,只有創新和突破才能夠發展企業。隨著企業經營競爭不斷加劇,企業要想在競爭中更有優勢,就需要重視與企業發展和效益緊密相關的安全問題,就需要針對企業發展背景和需求,構建適合企業發展的安全管理模式。

(2)新形勢下做好企業學習型組織安全管理模式創新要求分析。研究現代企業學習型組織安全管理模式理論的重要創新之處在于理論創新,實現本質安全,構建安全管理模式是整個安全管理理念和體系的巨大進步,現代企業通過運用完善、科學的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實現企業內部發展與人的發展高度統一和良性結合。實現從傳統的“要求安全”到今天的“自身不存在隱患”,達到整個安全管理的本質突破和科學發展。對整個安全管理模式構建來說,要實現的是事故零發生率,盡最大限度避免各種事故發生。而各管理模塊都要對自身工作負責,在確保管理人員本質安全的同時,完善本質安全管理措施,同時也必須為企業實現安全管理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想要實現安全管理的本質安全化,就需要采用科學的安全管理方法,嚴格控制事故發生的可能和隱患,在整個安全管理過程中,充分尊重人的安全和權益,正確使用生產流程。同時,要想在新形勢下做好企業學習型組織安全管理模式的創新和發展,就要求我們必須積極吸收和采納其他企業的發展戰略和思路,通過融合,最終實現新的發展。

三、構建現代企業學習型組織安全管理模式實踐應用措施分析

建設現代企業,其核心和關鍵是實現企業安全管理,而企業安全運轉對企業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也是為企業帶來發展利益的重要措施。在現代企業實施安全管理過程中,要充分重視人的主觀能動性發揮,要確保人的責任意識和生產意識。而學習型組織安全管理模式構建的本質是要以企業內部安全管理為承載體,通過提倡實施安全管理理念,最終建設多元、復雜化的安全管理系統。

(1)構建企業安全檢查體系建設、細化考核指標。對火電企業來說,要想確保整個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就需要從企業自身出發,構建切實適合企業發展的安全檢查體系。長期以來,盡管我們制定了相關檢查體系,然而體系內涵蓋的多項要素在實踐過程中都不能很好履行,以原有考核要素所收集的資料根本無法滿足安全體系構建的理論分析,更無法實現企業對安全管理工作的預防和把控。因此,新構建的安全檢查體系就需要在做好數據收集、綜合分析后,能夠對本企業整體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更加正確的認識。同時,還要通過安全檢查體系,細化各項考核指標,最終實現企業安全建設的既定目標和方針。

(2)構建以集體學習為基礎的安全文化氛圍建設。對現代企業建設和發展來說,構建安全管理模式是一個持續、循序的過程。在現代火電企業建設發展過程中想要實現安全管理,不僅需要構建客觀公正全面的考核指標,也需要系統化、體系化看待這一問題,要不被傳統法安全管理模式的不足和缺陷所困擾。要從系統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出發,通過發揮企業安全檢查體系的作用,最終實現現代企業安全管理。企業安全管理不是短期內就能實現的,所以需要通過完善體系內各要素,豐富發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環境,通過以集體學習為基礎,最終建設符合現代企業安全發展的發展氛圍。

篇8

關鍵詞:主體間性;案例教學;角色定位

案例教學法是在一定教學目標指導下,精心選編經典案例,通過教師的精心設計、潛心引導以及與學生之間共同的分析、討論等形式,加深學生對相關知識的認識和理解,并提高其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

一、教育者與教育對象的辯證統一關系

要明確師生在教學活動中所處的位置和所扮演的角色,一個必要的前提就是首先要探討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動中,教育者――教師與受教育者――學生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

在這里,我們將引入主體間性這一關系范疇。主體間性即交互主體性,是主體間的交互關系。具體地說就是指兩個或多個主體之間在教育實踐過程中的有機聯系和相互影響。主體間性原則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在充分發揮個人的主體性的前提和基礎上,主體與主體之間最終能夠形成共識、理解、融合、和諧的關系。

按照主體間性原則,在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主體,都具有主體性,二者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共同存在于案例教學這個矛盾統一體中,并共同推進教學活動的開展。

首先,兩者之間是相互依存的。雙方均以對方的存在為前提。沒有教育者,也就無所謂受教育者,受教育者只是一個一般的個體。同樣,“教育對象是教育者進行教育活動的最終歸宿點,……教育者職責的履行和作用的發揮無不集中指向于教育對象”,如果沒有受教育者,教育者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依據,所謂的教育者也就只是一個一般的人,也就沒有了整個思想政治教育的過程。

其次,兩者之間是可以相互轉化的。一方面教育者首先要接受教育,從這個角度來說,教育者本身就是受教育者。同時在教育過程中,作為教育者的教師在與學生的溝通交流中,也要“經常受到來自學生思想、情感、行為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思想、情感、行為發生相應的變化,這時,教育者就成了受教育者”。另一方面,作為受教育者的學生要接受教育者的教育,在教育者的影響下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論知識并形成正確的思想觀念、政治觀點和道德品質。但是,“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者教育的同時,會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反作用于教育者,使教育者受到教育,在這時,受教育者也就成了教育者。”

第三,兩者之間是相互制約和相互影響的。一方面受教育者的思想觀念、政治立場、道德現狀影響著教育者教育活動的深度、廣度和難度,制約著教育者的教育內容、方式和方法。兩樣,教育者的教育活動也制約和影響著受教育者思想觀念、政治觀點和道德品質形成和完善。另一方面,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間的關系在整個教育活動中,常常會因為二者之間思想觀念、行為方式的不同以及個性的差異會出現一定程度在不協調、摩擦乃至出現沖突。

綜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課的教學活動,實質上就是以人自身為認識和改造對象的認知實踐活動。在這一實踐活動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有一個“育人”與“自育”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育人”與“自育”、教育者與受教育者是統一的,都是教育的主體,都具有主體性,我們“應該把教育活動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解釋為主體際交往的關系”。整個思想政治教育案例教學活動就是以客體(案例及除教師和學生之外的圍繞案例的其他要素)為中介的主體間的交往,即主體間通過觀點的碰撞、意見的交換、心靈的整合,形成平等對話、平等合作、相互理解、相互溝通的格局,達到共享對方知識、經驗,實現教學相長,共同發展的目的。不同在于,學生的主體性是以“動”為主加以體現,而教師的主體性是以“導”為主加以體現。

二、學生的主動性

學生的主動性,就是學生在教學活動中體現出來的自覺性、能動性和創造性,是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性這一本質屬性的積極轉化和生動外化。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背景下,教育的單一性和封閉性決定了在思想政治教育課中,教師是教學活動的統治者,對整個教學過程有絕對的權威性,“教師主要扮演了一個講演者、解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學生高度依賴老師――有不懂的知識老師會告訴我們;有難以理解的問題,老師會幫助我們分析和推演;問題的答案和結論,老師最終也會告訴我們”。而學生只能作為客體,作為被改造的對象加以教育,正如鄭永廷先生所講的:“學生很少被作為主體、目的來培養,而主要是被視為工具、手段加以訓練。”而且傳統的傳遞-接受模式具有明顯的道德灌輸的特征。它強調的是將現成的思想觀念、政治觀點、道德規范“灌進等待裝載的心理和道德的洞穴中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學生的主體意識和主體地位逐漸得到認識和尊重,尤其是“信息時代為受教育者提供了獲取知識、信息和鍛煉思維的機會,使他們在獲得知識方面與教育者處在同一個平臺,并完全有可能在某些方面領先于教育者。”因此,教學活動不再是“你說我聽”、“你打我通”,而是“你說我說大家說”;學生們不再是被改造的對象、等待“灌注的香腸”和裝載知識的“容器”,“而是有著自己的興趣、愛好、需要、價值追求,具有能動性的主體”,即在教師的引導下積極主動地參與教學活動,自覺地而非自發地發展自己的主體人、能動者。

在思想政治教育課案例教學中,學生的主動性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自覺性(而非依賴性),從理論上,講自覺性是對依賴性的一種揚棄。具體到教學實踐中即是學生所需要的知識和信息不再依賴教師直接傳授,而是由學生積極、主動地去獲得和選擇;學生不會再像中學階段的學習那樣,希望教師對每個問題都給出現成的統一的答案,也不再因為離開了教師的引導而無所適從,不知學什么和怎么學,而是對自己的學習和生活具有自我支配意識和自我控制能力,能夠依據自己的意志去行動、去決策、去評價、去選擇。具體到案例教學中就是學生能夠自覺地根據教學的規律和要求去尋找、編寫、分析、總結教學案例,并在整個學習過程中能夠自主地質疑、探究,充分發揮自我的聰明才智和學習潛能。

二是能動性(而非被動性),即在案例教學活動中學生不再是消極被動地接受教育,不再只是像美國教育家杜威先生所說的“等待裝載的心理的和道德的洞穴與知識的容器,也不再游離于整個教學活動之外,而是主動地參與整個教學過程,與教師和其他同學積極互動、相互溝通,在一些共性問題上能形成共鳴。同時在學習中能體現積極主動的精神品格和思謀策劃的調控能力、組織能力。

三是創造性(而非機械性),即在案例教學活動中學生不再機械地接受、照搬、背誦并在考試中復制出教師所傳授的知識,不再是課程上完了思想政治教育也就結束了,不再是學歸學做歸做的知行脫節,而是把整個教學活動作為主動發掘自我、發展自我、提升自身綜合素質的一個重要途徑,積極參與教學活動,并能在案例的分析和總結過程中,創造性地解決一些現實問題和自身的思想問題,最終形成探索和求新的學習品格。創造性是學生主體性的核心構成要素,是其主體性的最本質的表現。

三、教師的主導性

案例教學要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必然離不開教師主導作用的發揮。

思想政治教育課教師的主導作用是指“教育者依靠某種道德觀念和要求,對學生有組織、有計劃地系統地施加影響,力圖使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向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在這里我們可以把教師的主導作用理解為引導,是教師根據學生的思想觀念、政治觀點、道德品質的發展規律和發展現狀,按照自我選擇的原則,引導學生在參與教學的過程中建構個體的思想道德。這種引導既不同于“灌輸”,也不同于“塑造”,而是“幫助受教育者在‘生成’自己的思想品德,幫助受教育者自己改變自己,它表明了德育從‘外加’到‘內化’的轉變,表明了受教育者在德育過程中從他主到自主,從他律到自律的變化”。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導”的特點應該是含而不露,強而弗抑,開而弗達,引而不發。也就是說在思想政治課案例教學實踐中,教師組織教學要做到既不越俎代庖也不能不放任自流,這是比較難于把握的。它一方面要求教師真正認識受教育者的主體地位,尊重、保護和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另一方面還要在教學過程的管理、指導、設計等方面下足功夫。

具體來說,在案例教學中教師的主導作用應當體現在這樣三個方面:領導、指導和編導。

一是要做課程的領導者。這里所謂領導者,并不是說教師要高高在上做學生的官員,而是指教師必須強化自身責任意識,注重教學管理,善于駕馭課堂,敢于堅持原則,自覺抵制不良風氣侵蝕,摒棄陋習與偏見,對待學生既關心愛護又嚴格要求。堅決反對教師降低自我要求,一味迎合、遷就學生,甚至與學生稱兄道弟、吃吃喝喝、拍拍打打,將師生關系庸俗化。教師只有通過認真的教學態度、嚴格的教學管理、精彩的教學設計、厚實的知識積淀、真誠而睿智的人格魅力,才能樹立起自己的威信,形成自己的獨特風格。

二是要做教學實踐活動的指導者。作為指導者的教師,應在課前指導學生組成課外小組,根據教學內容閱讀相關材料,選擇和編寫教學案例;課堂上,教師應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努力為學生營造一個平等、民主、真誠、自由的學習和交流氛圍,引導學生認真思考、踴躍發言。對于學生的觀點,應及時擇要記錄和跟蹤點評,討論結束應加以全面小結,并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

三是課堂教學結構的編導者。教師要像未出現在舞臺上但卻無處不在的導演那樣發揮著自身的影響力,即對整個教學活動過程進行宏觀掌控和整體設計。比如,應系統地考慮如下問題:課程目標的確立與教學內容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以及案例教學方法的選擇之間是否構成了必然聯系?所選案例涉及哪些學科領域,需要準備哪些理論知識?要解決什么樣的主要問題?希望訓練學生哪一方面的能力?如何根據每個學生的特長、興趣以及實際的能力和水平來給他們分配角色,創設教學情景?課堂討論的時間和進度如何把握?等等。同時還要考慮到教學中可能出現的一些“突發”情況,以便屆時應對。

在整個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要盡量避免成為下列角色:(1)演講者。教師需要做的是開路搭橋,穿針引線,最忌諱隨時插話,長篇大論,形成喧賓奪主之勢。(2)評論家。教師應自覺幫助學生創造一種自主學習和相互溝通的寬松的氣氛和條件,而不應急于對學生的行為或觀點評頭論足、橫加指責。(3)仲裁人。教師應鼓勵學生獨立思考并大膽提出自己具有創造性的見解,當學生之間因為觀點的不同發生爭執時,教師不應馬上評判是非,充當仲裁人,如若則等于終止了討論,學生的積極性也由此挫傷。

所以,教師在實施“導”的過程中,不僅要用正確的價值目標和社會所要求的思想觀念、政治觀點、道德規范去引導學生,還要用自己的言行即個人的魄力去感染和影響學生。這正如美國學者麥金太爾和奧黑爾說的:“可以確定的是教師會帶著一定的價值體系進入課堂,而你的學生也必定會或多或少地受到影響。你與教學環境、學生、其他教師的交流方式,你說的笑話、你帶進教室的個人習慣無一不成為學生的行為示范。”

總而言之,在思想政治教育課案例教學中,教師的主導作用決定著教學目標在實現,保證著教學的基本秩序;學生的自主能動作用體現著教學的意義,決定著教學效果在最終達成,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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