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審計8篇

時間:2023-10-11 09: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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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審計

篇1

現將省人事廳《關于一九九七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問題通知》(粵人薪[1998]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1997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廣州市勞動模范”的工作人員,根據穗工[1995]173號文件規定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的,與本單位1997年度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同時辦理。其中,1996年、1997年連續兩年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只能提前或越級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今后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評定為優秀等次的考核年限重新計算。

工作人員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的,由單位填寫《廣州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提前或越級晉升工資審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按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審核后,于1998年7月底前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增資標準批復后,個人增資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關業務處所:

為適應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權屬審查、買賣過戶、登記發證工作的進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屋權屬審查

售房單位所售房屋的產權,房地權屬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后,出具確權證明。確權證明要按統一格式(見附件)并加蓋主管部門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凡與現狀相符未發生權屬糾紛的,不再進行產權確認。

(二)新建、翻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以確認產權;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設但手續不全的,單位出具書面具結后,可以確認產權。

(三)合建、聯建的房屋,有關各方提交計委立項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合建、聯建協議,可以分別確認產權。出地方在計委立項的,可以先確認其相應部分的產權;出資方應當以出資額為限,辦理交易手續后,可以確認其產權。

(四)集資建設的房屋,提交集資建房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集資建房協議書,可以確認產權。

本規定第(二)、(三)、(四)條在房屋產權審查確認時,申請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無權屬糾紛、又無法提交土地來源證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請人出具書面具結;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土地來源證明文件。

(五)調撥及單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應提交調撥或單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確認產權;證件不全、確無權屬糾紛的,由申請人出具書面具結后,可以確認產權。

(六)交換的房屋,提交房屋產權交換協議,可以確認產權。

(七)企業改組、改制、重組發生產權轉移的房屋,提交企業改組、改制、重組的批準文件以及房屋產權移交文件,可以確認產權。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購買的商品房,提交買賣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間購買的商品房,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買賣合同、買賣契證;1995年4月18日以后購買的商品房,應提交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買賣合同、買賣契證、竣工質量驗收證明,可以確認產權。

(九)1987年10月1日前購買的公有住房,提交買賣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購買的公有住房,提交買賣合同、買賣契證,可以確認產權。

(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糾紛各方同意先向職工出售公有房屋再解決權屬糾紛并達成書面協議(包括售房價款的管理)的,有關各方提交協議后,由房地權屬管理部門書面向房改售房方案審批部門說明糾紛各方達成協議的有關情況,并附協議書。售房方案審批后,可以為購房人辦理買賣過戶、登記發證手續。

(十一)以上規定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確認。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購買、受贈等房屋產權的確認,凡符合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并辦理相應手續、提交有效證明文件的,可以確認產權。

1987年1月1日以后,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購買的房屋,提交依法補辦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手續的證明文件,以及房屋建設、買賣的證明文件,可以確認產權。

二、房屋面積測算

(一)房改售房方案經批準后,售房單位可以自行測算或委托專業測繪部門對所售房屋的面積進行測算。

(二)房改售房面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積測算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房屋面積測算方法,整幢樓房的建筑面積,各單元(套)建筑面積清單。采用實測方法的,應當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1989〕第030號文規定進行,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與減去應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積后的整幢樓房的面積相等;采用1.333系數測算的,應當按照市房改辦、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號文規定進行,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與用該系數測算的整幢樓房的建筑面積相等。

多產權樓房中的各產權單位可以分別采用1.333系數單獨進行房屋面積測算,只提供所測算的各單元(套)的建筑面積清單。

(三)房改售房面積測算后,只須填寫北京市房屋登記表,不再繪制房地平面圖。

三、房屋買賣過戶

(一)辦理房改售房買賣過戶手續,售房單位須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復、北京市房屋登記表、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確權證明。

(二)交易管理部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均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價為準,在房屋買賣合同上加蓋房改售房鑒證章。

四、房屋登記發證

(一)售房單位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后,須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復、北京市房屋登記表、經鑒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當提交確權證明,到房地權屬登記部門申請登記。

(二)登記部門審查確認后,填制核發房屋所有權證。證中只須附北京市房屋登記表,不再附房地平面圖。

五、辦理時限

自售房單位按本規定提交全部證明文件之日起,各部門應當按以下規定時限辦結:

(一)交易部門:自收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買賣過戶手續。

(二)登記部門:自收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售房單位出具房屋確權證明;30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六、其他事項

(一)房改售房應當由售房單位為購房人統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及登記手續。

(二)房改售房所需房屋所有權證,由市房地局加印公章及“成本價出售住宅”專用章或“標準價出售住宅”專用章后,由各區縣房地局領取使用。

(三)售房單位在房改售房后,批余部分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批余部分需繼續出售,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中注記已售出房屋情況。出具確權證明后,房屋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單位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四)本通知中有關測量技術問題,由市房地局勘察測繪所解釋,其他問題由市房地局權屬管理處解釋。

 附件:確權證明

     確權證明

________市/區/縣房改辦:

    座落于____區(縣)____號的房

屋________幢,建筑面積__平方米,

正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房屋所有

權屬于______所有。請貴辦公室辦理該

單位房改售房方案審批的有關手續。

篇2

各區、縣政府房改辦、房地局,市屬各委、辦、局房改辦,各總公司房改辦,中央在京各部門、各單位房改辦:

按照(98)京房改辦字第149號文件規定,我市執行現行房改價格和折扣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執行期限為1998年12月31日,審批方案的截止日期為1998年11月30日。目前,各部門、各單位應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辦理單位房改售房方案的審批、備案工作?,F行政策執行的截止時間,待市政府決定后另行通知。

請各部門、各單位遵照執行。

篇3

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邢各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

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鄉政府)。

1995年9月,原告以自己有兩名子女,長子需照顧身有殘疾的次子為由,與村委會協商其愿交出自己現有舊房及宅基地,請求村委會調分兩塊合并一處的宅基地。同年12月18日,原告拿出15000元用地費交與村委會,村委會即決定將原村委會于1993年擬建果庫房基地給原告做宅基地使用。原告原住老房子于1996年4月25日由村委會協調以6500元價款賣與本村原在外地工作退休回家定居的原村民。1996年3月,原告及同村三戶村民同時在村委會領導的主持下書寫了宅基地用地申請。由于當時原告兩名子女年齡尚小,其他三戶村民子女也均不滿18周歲,在如實填寫后,被當時在場的鄉農房管理員提出,年齡必須改為18周歲,否則不批。為此,四戶村民子女年齡均在申請上改寫為18周歲。1996年5月21日建房申請被批準,四戶村民中包括原告先后建起新房。同年10月9日,鄉政府給原告下達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1)收回鄉政府建房施工執照西農字執照第10號;(2)沒收違法占地上的新建房屋,東西45.2米,南北6.5米,合293.8平方米;(3)沒收違法占地上的其他設施圍墻101.5延米,墻盤45.2延米;(4)違法占地2009.14平方米,收歸集體。原告收此處罰決定后,立即表示異議,當時在場的村支部書記和鄉農房管理員稱:“這個決定你先收著。不要告。更不要向法院申訴,早晚會給你建房的經濟損失?!贝撕?,村委會又以借用名義將村辦小學校遷入原告新建之房上課至今。但原村辦小學校之房已被村委會出賣同村村民居住使用。由于原告原住房已出賣他人,自己新建之房又被學生占用變為學校無法騰出,自己無房居住且因建房產生的巨大經濟損失不能得到合理解決,便四處上訪控告。由于原告的處罰書所限定的15日起訴期超過,行政庭不予受理,起訴民事確權,又因該原告主張權利的基礎條件即新建之房被沒收而不能立案。

1997年10月,原告以賠償之訴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其新建之房經村委會同意,鄉政府批準,改寫子女年齡虛報申請責任不在于本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其建房及上訪等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27048.40元。同時要求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村委會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鄉政府答辯認為:答辯人對原告違法占地建房進行行政處罰,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由于原告收到處罰決定書后未能提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現處理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受法律保護。作為答辯人不屬民事訴訟主體,有權依法不參加訴訟。另外,由于村委會越權批地建房,依天津市高級法院有關規定,村委會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二被告僅出庭一次進行應訴,此后雖經合法傳喚,但二被告均以此案為行政訴訟為由拒絕出庭應訴。本案事實經庭審調查,原告新建之房自被村辦小學占用之后,村委會又投資增建了部分房屋,同時對原告新建之房進行部分修建和裝修。經委托天津市房管局濱海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訟爭之房鑒定評估,針對原告出資、出力所建新房部分及平整土地等綜合計算價格為151709元。其中該鑒定中直接費用為122469元,其余部分亦屬綜合計算指標。由于二被告不能出庭舉證、質證,故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僅以原告所提請求及證據進行合法、合理性審查予以確定賠償數額。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基于二被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過錯。作為鄉政府主管建房審查批準的人員,明知原告用地申請中子女年齡不符合申報條件而主動參與弄虛作假,依職權為原告申報使原告獲取建房施工執照;村委會明知原告申請條件虛假,對原告建房施工采取放任態度,導致原告建起新房,依上述情況看二被告的主觀過錯是客觀存在的。由于原告虛報子女年齡,隱瞞騙取批示的事實是在二被告工作人員授意之下共同完成,客觀上產生了鄉政府在原告建起新房之后,又以原告騙取建房手續為由將原告新建之房沒收,從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損害結果,鄉政府主管審批建房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工作中存在過錯,依法應由鄉政府承擔侵權民事責任?,F原告新建之房系村委會讓村辦小學占用,而被占用之房又因村委會直接參與侵權并受益,故村委會應直接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原告新建之房被沒收所產生的損害結果與二被告的侵權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依法應由村委會承擔直接賠償責任,鄉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原告新建之房被沒收之后所產生的宅基地使用問題,因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原告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诒景冈婺壳八嶙C據足以證實其因被欺騙才導致行使權利受到限制,這種權利受限又是因二被告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所生行政阻斷行為所致,據此認定二被告已構成民事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對原告之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該院于1998年11月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邢各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紹起建房直接費用122469元;

二、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邢各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紹起其他經濟損失人民幣18580元;

三、被告天津市薊縣西塔莊鄉人民政府對上述兩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篇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流失 現狀分析 法律對策 立法完善

我國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于1980年9月開征的,至今已近30個年頭,經過多年來的不懈努力,這一稅種的征收管理得到不斷改進,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不斷加強,特別是1994年實施新稅制至2001年的8年間,各級稅務機關以強化對高收人者調節為重點,不斷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推動個人所得稅收人連年高速增長。2008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3722.19億元,超過了消費稅成為第4大稅種,也是1994年稅改以后增長最快的稅種。但是,個人所得稅占中國總稅收的比重仍然是很低的,僅為6.86%,而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如果按照15%的國際標準計算的話,個人所得稅應是8138.8億,也就是說2008年我國稅金流失至少在4000億元以上。如此驚人的數據到底是怎樣流失的,又流到何處呢?下面筆者將從三個方面,即個稅流失的現狀分析、法律對策及立法完善來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分析

1、個人所得稅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

(1)公民缺乏納稅意識,社會沒有形成一種良好的納稅文化環境。個人除工資、薪金之外取得的大量“副收人”沒有納稅,而是靜悄悄地流進個人腰包,國家稅收就這樣悄無聲息地流失掉了。由于缺乏納稅光榮的社會環境,公民又沒有把納稅作為一項基本義務,加之“副收人”和實物利難以監控,在這樣的條件下,個人所得稅不大量流失才怪。

(2)扣繳義務人不僅不按稅法嚴格扣繳,反而與納稅人勾結,以求“雙贏”,結果是空了國庫肥了個人。許多單位把工資分成兩塊兒,工資條上一塊,條外一塊,避稅;有的以借款的名義提收人,然后慢慢用發票沖賬,扣繳義務人對此置之不理;有的單位用好幾個本來毫無關系的人名來做一個人的工資賬,這樣本來需要納的稅就不存在了。即使在目前許多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情況下,有的銀行為了攬儲,提議納稅人開兩個以上的儲蓄賬戶,因為銀行規定基本賬戶只能提取現金,普通戶只能為轉支賬票,在銀行開折子就可以通過轉賬方式將轉支賬票變為現金提走,從而讓高收入人群逃避稅收監管。稅務機關雖有權調查高收入者的收入情況,但銀行也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在這樣兩難的處境下,只要銀行不盡配合義務,那么稅務機關的稅務調查就不可能實現。

(3)稅收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所得稅和分類所得稅,這種稅制模式對個人的收人難以綜合計量,也加大了征管難度,稅收法律漏洞為富人逃稅避稅提供了溫床。2001年美國在《亞洲華爾街時報》評出的中國十大富豪,他們中幾乎沒有一個人交個人所得稅,原因是公司是他們自己的,個人拿的工資是他們自己的,都在企業稅前列支了。稅法規定11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但不包括民營企業家生產經營所得,這在法律上還是個漏洞。另外,我國稅法沒有規定財產申報制度、個人資產評估制度,這些都可能導致稅收大量流失。

(4)征管技術落后,相關配套條件不完善。中國稅法誕生30年來,當前無論納稅人數還是納稅額的情況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可是稅務機關的征管觀念和手段都沒有跟上,征管技術非常落后,沒有建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對納稅人沒有進行檔案化管理,每個納稅人沒有設置一個相應的稅號,忽視相關部門間的通力配合協作,稅務機關總是孤軍作戰,沒有通主吏立法的形式促進稅務機關與企業、銀行、證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管、房屋產權登記等部門實行計算機聯網,全方位地進行稅源跟蹤監管,缺乏信息互通和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高收人者經濟活動情況的制度。

(5)懲罰力度不夠。稅務機關往往更注重對稅款的查補,而疏于對逃稅者的處罰,法律對逃稅者的威懾作用不夠,從而使逃稅成為一部分人的習慣。很多人認為懲罰跟逃稅相比較,逃稅成本低,更劃算。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一些違法者得到庇護的現象時有發生。所有這些都在客觀上刺激了納稅人偷逃個稅的動機,“要富貴,去偷稅”甚至成為一部分人致富的秘訣。然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在每年4月的報稅季節,不管你是藍領還是白領,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還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人和該交的稅額算清楚,如實報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則隨機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為,不管是誰,輕則罰款補稅,重則判刑入獄。正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利普生所說,若沒有強硬的懲罰力度,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愿意付稅款。

綜上所述,并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從防范的角度而言,我國應當建立起以稅法的宣傳教育為先導,實行源泉扣繳、自行申報為基石,聯網監控、部門協作為手段,稅款核定、稅收審計為保證,稅務為輔助,強化處罰力度為保障,多管齊下、軟硬兼施的一整套防范個稅流失的法律措施。

2、法律措施

(1)稅法的宣傳教育。中國經濟景氣檢測中心前不久對北京、上海、廣州700余位居民進行訪問調查,結果表明,僅僅有13.8%的人表示知道稅是怎么回事。這表明我國公民稅法知識匱乏 ,納稅意識淡薄,對其進行宣傳教育,強化其納稅意識勢在必行。事實上我國也缺乏納稅的傳統和文化,很長時間以來,我國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不是稅收而是企業利潤,整個社會沒有形成一種良好的納稅文化環境,很多人不以不納稅為恥,反以成功避稅逃稅為榮。締造一個納稅光榮的社會環境在當今中國不僅必要而且迫切。

(2)實行源泉扣繳,自行申報制度。源泉扣繳是截斷漏稅逃稅的重要手段,只有動態跟蹤監控稅源,有效適時扣繳,才能保證財政收人及時足額人庫。雙方自行申報是有效防止個稅流失、增加財政收人的重要途徑,也是國民納稅意識的重要體現。

(3)實行嚴格的稅收核定,嚴密的稅收審計,有效的稅務制度。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完善

幾經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朝著科學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但經過實踐證明,它仍存在著一些缺陷與不足。為使《個人所得稅法》繼續得以完善,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在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立法的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對《個人所得稅法》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發展變化。

1、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模式,實現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轉化

我國1980年的《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1987年的《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采用的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仍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從發展趨勢看,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應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因為,分類所得稅制雖然計征方便,但不能較好地體現稅收公平主義原則,不能有效地消除納稅人負擔差異;綜合所得稅制雖然可以消除這一差異,但又對不同來源的收入實施稅收歧視。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綜合上述兩類稅制的優點,因而為大多數經濟比較發達國家和地區所采用。在我國。鑒于個體工商戶實為自然人的狀況,在應稅所得中沒有單位設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必要,而應將之分散在其他應稅所得中。并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適應國際發展的趨勢。

2、進一步擴大稅基

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擴大了稅基,但還不夠,應根據經濟生活的發展,進一步擴大稅基。其措施一是應根據新情況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如農業生產經營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同時要加強對分配給個人的福利實物收入的課稅,避免稅收的流失;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費用扣除,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費用扣除可適當降低;三是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

3、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

各國實踐證明,高稅率不一定有高收入,還有可能誘使納稅人逃避稅收,阻礙經濟增長。而目前世界性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大趨勢就是降低稅率和減少檔次。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規定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但實際上我國月收入在4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少之又少。據測算,我國工薪收入者扣除2000元費用后,繳納個人所得稅者約為1%,且1%的納稅人中,大部分只適用5%和20%兩級低稅率。第五級至第九級稅率設置意義不大,可以考慮合并,參與國際通行做法規定一個統一的比例稅率。

4、推廣稅收指數化,建立彈性稅制

稅收指數化是指根據通貨膨脹的情況相應調整費用扣除和稅率表中的應稅所得額級距,再按適用稅率計稅。這樣可有效地防止因通貨膨脹所導致的稅率攀升,低消通貨膨脹對稅收公平的消極影響。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只是在對工薪所得課征涉外個人所得稅方面,規定可以根據納稅人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只是形成了隨通貨膨脹調整稅制的雛形。今后,有必要先將現行僅對納稅人涉外所得適用的靈活性條款延伸至全部所得,然后在條件成熟時再采用正式的稅收指數化條款,并采取從只調整費用扣除額到同時調整稅率表只能感應稅所額級距的逐步過渡的方式。另外,稅負不公平還表現在《個人所得稅法》所采用的統一固定數額的費用扣除上。具體表現在:(1)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別,如稿酬所得。(2)還要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應就東部和中西部發展水平確定一個發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3)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此外,還應增加一些特定項目的免稅,如依國家賠償法取得的賠償金,各類學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等。

篇5

一、反避稅立法歷史

早在1991年,國家就開始關注到轉讓定價的反避稅立法工作,199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1992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將反避稅的范圍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擴大到內資企業。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首次提出以預定價方式解決轉讓定價的問題。2002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至第56條對關聯企業、預約定價、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的調整等作了全面闡述。

2004年6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對進一步貫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作了部署。同年10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規定,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相關條款以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審計、調查和稅收調整工作程序底稿》的相關表書進行了初步修訂,并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通知》的形式頒布實施。中國政府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連續關于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的等法律法規,其加強完善反避稅工作的決心可見一斑。

二、關聯企業及其業務往來的申報

1.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

上述判斷標準的具體化,就是只要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有下列之一關系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業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2.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申報

企業與另一企業構成關聯企業的,均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企業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送,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類型及其交易額

業務往來類型

交易額

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產品(商品)購銷業務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價款金額;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有形財產、提供有形財產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金額。

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商標、牌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提供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和金額。

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有價證券的買賣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金額及其應計利息(包括各項有關費用)

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等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金額

四、稅務機關篩選重點調查審計對象

稅務機關篩選重點調查審計對象貫徹下列基本原則:

1.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

2.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

3.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2年以上的);

4.長期微利或微虧卻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企業;

5.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來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

6.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即與開曼、百慕大、BVI等地注冊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7.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

8.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

9.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

10.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以及其它有避稅嫌疑的企業。

有上述十種情況之一的,就可能成為稅務機關篩選重調查審計的選案對象。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審計,還局限在稅務機關有選擇、有重點的篩選階段,實際調查審計的面一般在被選定重點調查對象的30%左右,而許多國家和地區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等的審計,已經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執行,并且相當普及,相對來說,在這方面中國尚處于起步階段。

五、現場審計

現場審計是指,稅務機關調派員直接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取證,對企業各管理部門、車間、倉庫進行實地察看,審核賬冊、憑證、購銷合同等有關資料,聽取企業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和問題解釋、說明的工作。調查人員有權要求企業提供與其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有關交易的價格、費用標準等數據,主要包括:

(1)與關聯企業以及第三者交易類型情況,如購銷、資金、借貸、提供勞務、轉讓有形和無形財產以及提供有形和無形財產使用權等;

(2)轉讓定價原則,包括價格因素構成情況,如交易的數量、地點、形式、商標、付款方式等;

(3)確定交易價格和收取(支付)費用依據的其它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通過國內異地調查、境外調查,與異地稅務機關合作,使用稅收協議的情報交換程序,搜集有關價格信息、可比信息數據。

六、舉證與核實

1.企業須對涉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舉證材料:

(1)有形財產的購銷。主要提供關聯企業間交易的商品(產品)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歡迎程度、各關聯企業的職能及其在市場中的地位、銷售價格的季節性波動、無形資產對商品(產品)的影響程度、質量等級、性能,以及定價方式等情況材料;

(2)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無形財產及其轉讓條件(包括地區范圍、授權范圍等)、獨占性及其可能維持的時間、轉讓者提供的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等勞務的價值、商標價值的維護成本(包括廣告宣傳和質量控制成本)、受讓人因使用或轉讓該財產的預期利潤或節省的成本、價格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況材料;

(3)提供勞務。主要提供接受關聯企業提供的勞務服務是否使企業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用標準是否合理、其中相關直接、間接成本和利潤水平是否合理等情況材料;

(4)融通資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資業務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資業務涉及的各項費用內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2.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舉證材料的核實,一般通過價格查詢程序進行查證涉及境外的舉證材料,在要求企業提供所在地公證機構的證明的同時,亦可通過駐外機構協助查詢。

七、調整方法

1.有形財產購銷業務轉讓定價的調整

(1)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又稱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即將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與其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確定公平成交價格

(2)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又稱再銷售價格法)。即對關聯企業的買方將從關聯企業的賣方購進的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時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關聯企業中買方從非關聯企業購進類似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者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按正常利潤水平計算的利潤后的余額,為關聯企業中賣方的正常銷售價格。這種方法,只限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增值加工(如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更換商標等),僅是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業務,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再銷售者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又稱成本加成法)。即將關聯企業中賣方的商品(產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潤作為公平成交價格。這種方法,應注意成本費用的計算必須符合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所適用的成本利潤率。

(4)其它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種調整方法均不能適用時,可采用其它合理的替代方法進行調整,如可比利潤法、利潤分配法、凈利潤法等,關鍵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條件。

(5)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對未來年度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采用預約定價。

2.融通資金的調整

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利息參照正常利率水平進行調整,應當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的借貸業務及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業務,在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對債權人向他人借入資金后再轉貸給債務人的融資業務,可按債權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的利潤,作為正常利息。

3.勞務費用的調整

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應當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在業務性質、技術要求、專業水平、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直接和間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4.有形財產的使用權的調整

即是對關聯企業間以租賃等形式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費(租金)的調整。

(1)采用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按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有形財產,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費用調整?!跋嗤蝾愃魄闆r”主要指提供使用財產的性能、規格、型號、結構、類型、折舊方法;提供使用的時間、地點;財產所有人在財產上的投資支出、維修費用等具有可比性。

(2)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轉租給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費(租金),可按提供方實際支付租賃費或使用費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利潤,作為正常使用費認定。

(3)根據租賃費的構成要素,還可以采用財產的折舊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做為正常使用費,據以進行調整。

5.轉讓無形財產的調整

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應當注意考慮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及與其非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在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占程度、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時間、給受讓者帶來的收益、受讓者的投資和費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八、追溯調整

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的審計調查和調整,涉及以前年度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前追溯調整,一般為三年,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追溯調整十年以上:

1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不超過十萬人民幣的;

2經稅務機關案頭審計分析,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預計需調整企業納稅收入和所得額達到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

3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只要有避稅港,有一個黑名單的,跟這些地方有交易往來的,就不受三年的限制;

4納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進行年度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申報核實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的內容不實,以及不履行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義務。

九、稅款繳納

納稅人應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轉讓定價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通知書》之后,按規定的期限到所屬稅收主管征收機關繳清稅款。因特殊原因或困難,確需延期繳納的,經申請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申請延期或不繳清稅款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十、跟蹤管理

企業與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被稅務機關進行稅收調整的,稅務機關在日管中,會對其調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內實施稅收跟蹤監管。跟蹤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

2.企業納稅申報額的變化情況;

3.通過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分析,對經營成果進行評價;

4.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變化情況等。

十一預約定價

預約定價是指,允許企業提出一個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論證確認后,據以核算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的應納稅所得或者確定合理的銷售利潤率區間。預約定價方法是企業自愿采用的方法,采用預約定價方法可以大大節約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稅收審計成本,降低企業被懷疑通過關聯企業業務往來轉讓定價而轉移利潤的風險。采用預約定價方法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同時填寫《預約定價確認申請表》,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企業簽定預約定價協議,并監督協議的執行。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法規要求企業進行預約定價申請時,必須附送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結構預約定價查核報告,以增強其預約定價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從法律的形式來看,反避稅、關聯企業交易的概念上,最早出現在1991年7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后來又出現新的征管法當中,這意味著除了在所得稅領域存在關聯企業交易概念之外,在其它稅種,比如增值稅、營業稅方面也存在關聯企業交易的概念,但是,目前國家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等問題關注的重點主要在所得稅領域。

*參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主席令第45號)

《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國稅發(1992)237號〕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1998]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70號)

篇6

一、反避稅立法歷史

早在1991年,國家就開始關注到轉讓定價的反避稅立法工作,199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1992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將反避稅的范圍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擴大到內資企業。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首次提出以預定價方式解決轉讓定價的問題。2002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至第56條對關聯企業、預約定價、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的調整等作了全面闡述。

2004年6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對進一步貫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作了部署。同年10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規定,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相關條款以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審計、調查和稅收調整工作程序底稿》的相關表書進行了初步修訂,并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通知》的形式頒布實施。中國政府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連續關于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的等法律法規,其加強完善反避稅工作的決心可見一斑。

二、關聯企業及其業務往來的申報

1.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

上述判斷標準的具體化,就是只要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有下列之一關系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業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2.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申報

企業與另一企業構成關聯企業的,均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企業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送,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類型及其交易額

業務往來類型

交易額

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產品(商品)購銷業務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價款金額;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有形財產、提供有形財產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金額。

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商標、牌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提供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和金額。

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有價證券的買賣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金額及其應計利息(包括各項有關費用)

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等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金額

四、稅務機關篩選重點調查審計對象

稅務機關篩選重點調查審計對象貫徹下列基本原則:

1.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

2.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

3.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2年以上的);

4.長期微利或微虧卻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企業;

5.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來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

6.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即與開曼、百慕大、BVI等地注冊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7.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

8.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

9.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

10.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以及其它有避稅嫌疑的企業。

有上述十種情況之一的,就可能成為稅務機關篩選重調查審計的選案對象。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審計,還局限在稅務機關有選擇、有重點的篩選階段,實際調查審計的面一般在被選定重點調查對象的30%左右,而許多國家和地區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等的審計,已經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執行,并且相當普及,相對來說,在這方面中國尚處于起步階段。

五、現場審計

現場審計是指,稅務機關調派員直接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取證,對企業各管理部門、車間、倉庫進行實地察看,審核賬冊、憑證、購銷合同等有關資料,聽取企業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和問題解釋、說明的工作。調查人員有權要求企業提供與其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有關交易的價格、費用標準等數據,主要包括:

(1)與關聯企業以及第三者交易類型情況,如購銷、資金、借貸、提供勞務、轉讓有形和無形財產以及提供有形和無形財產使用權等;

(2)轉讓定價原則,包括價格因素構成情況,如交易的數量、地點、形式、商標、付款方式等;

(3)確定交易價格和收?。ㄖЦ叮┵M用依據的其它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通過國內異地調查、境外調查,與異地稅務機關合作,使用稅收協議的情報交換程序,搜集有關價格信息、可比信息數據。

六、舉證與核實

1.企業須對涉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舉證材料:

(1)有形財產的購銷。主要提供關聯企業間交易的商品(產品)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歡迎程度、各關聯企業的職能及其在市場中的地位、銷售價格的季節性波動、無形資產對商品(產品)的影響程度、質量等級、性能,以及定價方式等情況材料;

(2)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無形財產及其轉讓條件(包括地區范圍、授權范圍等)、獨占性及其可能維持的時間、轉讓者提供的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等勞務的價值、商標價值的維護成本(包括廣告宣傳和質量控制成本)、受讓人因使用或轉讓該財產的預期利潤或節省的成本、價格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況材料;

(3)提供勞務。主要提供接受關聯企業提供的勞務服務是否使企業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用標準是否合理、其中相關直接、間接成本和利潤水平是否合理等情況材料;

(4)融通資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資業務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資業務涉及的各項費用內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2.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舉證材料的核實,一般通過價格查詢程序進行查證涉及境外的舉證材料,在要求企業提供所在地公證機構的證明的同時,亦可通過駐外機構協助查詢。

七、調整方法

1.有形財產購銷業務轉讓定價的調整

(1)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又稱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即將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與其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確定公平成交價格

(2)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又稱再銷售價格法)。即對關聯企業的買方將從關聯企業的賣方購進的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時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關聯企業中買方從非關聯企業購進類似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者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按正常利潤水平計算的利潤后的余額,為關聯企業中賣方的正常銷售價格。這種方法,只限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增值加工(如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更換商標等),僅是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業務,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再銷售者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又稱成本加成法)。即將關聯企業中賣方的商品(產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潤作為公平成交價格。這種方法,應注意成本費用的計算必須符合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所適用的成本利潤率。

(4)其它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種調整方法均不能適用時,可采用其它合理的替代方法進行調整,如可比利潤法、利潤分配法、凈利潤法等,關鍵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條件。

(5)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對未來年度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采用預約定價。

2.融通資金的調整

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利息參照正常利率水平進行調整,應當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的借貸業務及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業務,在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對債權人向他人借入資金后再轉貸給債務人的融資業務,可按債權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的利潤,作為正常利息。

3.勞務費用的調整

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應當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在業務性質、技術要求、專業水平、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直接和間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4.有形財產的使用權的調整

即是對關聯企業間以租賃等形式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費(租金)的調整。

(1)采用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按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有形財產,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費用調整?!跋嗤蝾愃魄闆r”主要指提供使用財產的性能、規格、型號、結構、類型、折舊方法;提供使用的時間、地點;財產所有人在財產上的投資支出、維修費用等具有可比性。

(2)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轉租給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費(租金),可按提供方實際支付租賃費或使用費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利潤,作為正常使用費認定。

(3)根據租賃費的構成要素,還可以采用財產的折舊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做為正常使用費,據以進行調整。

5.轉讓無形財產的調整

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應當注意考慮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及與其非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在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占程度、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時間、給受讓者帶來的收益、受讓者的投資和費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八、追溯調整

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的審計調查和調整,涉及以前年度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前追溯調整,一般為三年,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追溯調整十年以上:

1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不超過十萬人民幣的;

2經稅務機關案頭審計分析,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預計需調整企業納稅收入和所得額達到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

3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只要有避稅港,有一個黑名單的,跟這些地方有交易往來的,就不受三年的限制;

4納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進行年度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申報核實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的內容不實,以及不履行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義務。

九、稅款繳納

納稅人應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轉讓定價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通知書》之后,按規定的期限到所屬稅收主管征收機關繳清稅款。因特殊原因或困難,確需延期繳納的,經申請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申請延期或不繳清稅款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十、跟蹤管理

企業與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被稅務機關進行稅收調整的,稅務機關在日管中,會對其調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內實施稅收跟蹤監管。跟蹤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

2.企業納稅申報額的變化情況;

3.通過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分析,對經營成果進行評價;

4.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變化情況等。

十一預約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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