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8篇

時間:2023-10-09 09: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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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建筑業 營業稅 增值稅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6)03-0120-02

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目前尚未改革的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涉及的納稅人,是已納入“營改增”納稅人的兩倍。這些行業戶數眾多,利益調整復雜,特別是建筑業增值稅制度設計更是國際難題。雖然實施“營改增”使建筑業的稅率提高比較明顯,不過從行業間抵扣角度來看,下游的行業抵扣力度也更大,所以總體上還是減稅,但是推行阻力較大。

一、“營改增”的理論分析

(一)建筑企業特點

1.建筑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建筑業相對于資金、技術密集型企業而言,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建筑業的投資金額少,資金周轉速度快,對技術的裝備程度相對較低,手工勞動比重大,需要占用的勞動力多。

2.建筑業生產的流動性強。建筑企業的流動性表現在與施工機構相關的人和物,以及其他方方面面,都要隨著施工對象所在位置的變動而變化,此外,施工人員和器具也要隨施工部位的不同相應地變換操作場所。

3.生產周期長。建筑企業中,工程的工期一般以年計算,對施工進行的準備工作也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在生產中往往要長期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短期內提供有用的產品幾乎不太可能。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1.經濟技術環境的變化為改革提供了契機。黨的十提出,要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企業轉型發展。同時要加快改革財稅體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而“營改增”從根本上動搖了目前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的關系,從重構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的關系來說,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以及“營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業的“營改增”顯得格外重要。

2.建筑業具備了實施“營改增”的條件。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物質生產部門,屬于我國第二產業,它的生產過程、經營模式隨著供、產、銷過程的進行而不斷循環進行著。在建筑業中,從原材料最初的消耗到最終產生的結果這一個過程中,可以看出建筑業是一個價值逐步得以增值的過程。因此,建筑業具備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條件。

3.我國現行稅制為“營改增”奠定了基礎。《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營業額,應等于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剩余額。該規定在尊重市場交易形式的基礎上部分承認了抵扣制,這與增值稅核心運行機制是一致的。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建筑業中的貨物銷售和建筑業勞務分情況選擇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這就使建筑企業能夠較容易地適應“營改增”對于本企業的變化。

二、實施“營改增”對建筑業的意義

(一)有利于消除企業重復納稅

增值稅最大的特點是“道道課征,稅不重征”。而在一些行業中,我們不難發現有很多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現象,這種現象嚴重破壞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鏈條,使得增值稅的有利優勢不能充分發揮。對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將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打通了第二、三產業抵扣鏈條,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稅收措施。

(二)有利于建筑業的技術進步

增值稅是對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加值而征收的稅,而建筑業的增加值很大部分來自于勞務作業,同時,建筑業向來是信息化的洼地。因此,建筑業要取得長足的發展,就必須改變原本的勞動密集型發展方式,加強科學技術和創新能力的提高。

(三)有助于提升專業能力

按照規定,營業稅在計征稅額時,應是全額征稅,很少存在可以抵扣的項目,而實施“營改增”之后,外購成本的稅額可以進行抵扣,提高了社會專業化分工的程度。這樣有利于財務人員及管理者提高專業化水平和專業化服務能力,進而改善建筑質量和增強建筑企業的競爭能力。

(四)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對建筑業實施“營改增”,使國家讓利于民的錢能真正地進入到經濟體系中。企業因為可以進項抵扣而購買各種服務,將促進更多行業的出現和發展,使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更具有活力。

三、建筑業實施“營改增”面臨的問題

(一)進項稅抵扣不足問題

據規定,建筑業“營改增”后應實行11%稅率,而與現在的稅率相比,提高了8個百分點。建筑業本可以通過進項稅抵扣,從而降低稅負,但實際生活中增值稅專用發票較難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購進的大部分磚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多數是選擇就近原則,就地取材,就近購買。采購時,提供貨物的的供貨商多為小規模納稅人,甚至是個體戶、農民,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進行納稅抵扣。這就使得原本看似對建筑業有利的措施,反而成為了難以解決的問題。

(二)納稅地點及稅收歸屬問題

建筑行業具有跨地區經營的特點,“營改增”以后,關于建筑業納稅地點的確定和稅收應該歸誰所管的問題,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根據現行相關法規規定,營業稅征管上側重于“屬地原則”,增值稅側重于“屬人原則”。建筑業普遍存在著外向型建筑施工的特點,不妥善解決征管上的接續問題,很容易出現注冊地和營業地稅收管理“黑洞”。

(三)企業稅負大幅提高

盡管推進營改增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刺激投資,但是從當前經濟下降情況來看,推進“營改增”后,建筑業的稅負會上升。因為,“營改增”后建筑業實施11%的增值稅稅率,這對于原本就屬于微利行業的建筑業來說更是讓它們的生產和發展難上加難。理論上,增值稅采取的是稅款抵扣制,但是抵扣進項并不是能夠適時抵扣的,它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這對建筑企業來說,他們生產的所需成本又會上升。

(四)企業的賬務處理難度增加

未實施“營改增”前,在計算建筑業營業稅時,一般不會遇到什么困難,其計算過程和方式都相對簡單。實施“營改增”之后,使得企業中的相關人員面臨著很多的難題,比如:新舊稅制的銜接、稅收政策的變化等。同時,由于需要核算的科目增多,核算難度較原來也大幅增加。此外,建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增值稅不是很熟悉,他們必然不能較快地適應增值稅征管要求。

四、建筑企業的應對策略

(一)應對進項稅抵扣不足的對策

對于建筑企業本身,應盡量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方合作,爭取抵扣更加充分,比如,增加機械設備的購入,減少勞務的支出等。同時,還要總結未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原因,加強此方面的意識,將公司的損失降至最小,對于已經取得的進項稅發票要加強管理。此外,建筑業在采購材料時,可以選擇集中購、分散使用的材料采購模式,這樣便于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從而降低成本。

(二)納稅地點的確定

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在稅收繳納方式的選擇上,應給予一定的自主選擇權,在允許企業先在經營地預繳一部分稅款的基礎上,由注冊地總機構匯繳計算。可考慮對建筑業異地工程項目視同分支機構按照匯總申報方式預繳增值稅,總機構按月或按季結清稅款的增值稅管理方式,預征率一經確定,若干時限內不得變更,避免企業頻繁變更納稅方式。

(三)給予稅負增加的企業財政支持

對于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企業稅負增加的現象,建筑企業以及其他企業要及時了解并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同時,建議對“在建工程”按照3%征收率實行簡易征收。建筑業承包項目工期一般較長,“營改增”啟動時普遍存在建安合同未履行完畢的情況,如果收入嚴格按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企業稅負將大幅提高,顯失稅收公平。此外,應暫時保留“營改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建筑業正處于景氣指數低谷期,建筑企業普遍對“營改增”存在著抵觸甚至恐懼心理,各項實測數據也表明存在稅負大幅度上升的風險。筆者建議應當在“營改增”收官的合理年限,比如3―5年內,繼續保留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為建筑業轉型升級、上下游價格博弈騰出時間。可在合理年限內實行財政補貼“階梯式”退出機制,倒逼建筑企業加快轉型升級的步伐。

(四)建筑業管理者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建筑業的管理人員作為該企業的領頭者,對于自身而言,他們需要時常關注我國對于本企業的相關政策,特別是我國財稅方面的重大改革,知道我國對財稅方面做出了哪些修改,要認真學習其內容,真正領悟改革的內涵,從而有效地服務于企業,為企業實現戰略目標做好準備。同時,要完善公司人員的選拔制度,對于財務主管的選擇,管理者應著重關注候選人的職業道德,以德為先,此外他們還應該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技能,對財稅法律法規的內容也要充分了解和學習。

(五)培養稅務人才,做好稅收籌劃

“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影響涉及到企業的很多方面,優秀的人才支撐對于這些方面的完善和發展極其重要。法律顧問應當深入研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做好稅務的會計處理核算工作。此外,相關人員應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對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的稅收額。

五、結論

通過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筑業“營改增”的實施無論是對建筑業本身,還是與其相關的關聯產業,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同時它也解決了原先體制下存在的一些問題。但是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建筑業又面臨著很多的新問題。為此,政府及建筑業的相關管理者應采取一定的應對措施解決“營改增”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這樣才能使建筑業在稅制改革及“營改增”這樣一個大的背景下,獲得長遠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2

(中國京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廣東 深圳518054)

摘要:營改增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政策,可以有效避免重復交稅等現象。文章通過分析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產生的正反兩方面影響,分別從完善企業納稅籌劃、規范財務管理、加強發票管理、加快技術改造升級等方面有針對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期為實現企業稅負優化提供新思路,促進建筑業穩步發展。

關鍵詞 :營改增;建筑企業 ;稅負; 對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營業稅和增值稅二者并存的財稅體制,營業稅是針對企業營業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是針對增值額征收的稅種,屬于價外稅,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容易出現重復征稅、稅負過重問題。為了優化財稅體制,我國在2012年開始啟動營改增試點改革,從而有效規避了兩稅制度并存的弊端,提高了稅務精細化管理水平。在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改革,對于稅負、企業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同時也面臨巨大的挑戰和考驗。

1營改增對我國建筑企業稅負的主要影響

1.1避免企業重復交稅,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

長期以來,營業稅和增值稅作為我國財稅體制中兩個重要的稅種。在實際征稅過程中,存在很多交叉征稅、重復征稅的情況,不但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同時也不利于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建筑企業既是采購方也是安裝方,當建筑企業從上游一般納稅人采購原材料時,若按營業稅征繳時,需要對原材料和收入額一起征稅,不可避免的產生重復征稅,給企業帶來資金運營壓力;若按增值稅征稅,則可以將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發票進行抵扣,有效的避免了企業重復交稅的問題,利于減免建筑業的稅收,激發建筑市場活力。

1.2促進建筑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利于優化產業結構

目前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正快速朝資本密集型方向發展。在企業的資產中,大型機械裝備、建筑鋼材等固定資產是企業運營能力考核的重要指標,但是在營業稅征稅體制下,購買大型器械等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抵扣,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資金運營困難,并且在大型建筑機械的采購上也有所保留,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建筑企業的運營能力。營改增政策有效地解決了上述問題,進而加快了企業技術升級和設備更新的速度,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進而提高了企業的運營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

1.3企業稅收核算難度增大,可能增加企業稅負

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在稅收核算方面,以往的營業稅核算相對比較簡單,財務人員的工作負擔較輕,但是在處理增值稅時需要針對不同的增值稅納稅情況和企業經營內容分別進行賬目核對,增大了建筑企業稅收的核算難度。此外,由于建筑企業的原材料來源比較多,很多材料供應商都是個體戶等小規模或者非增值稅納稅人,建筑企業在采購時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單,從而無法抵扣相應稅額,這將增加企業的實際稅負,給企業正常運營帶來壓力。

2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主要措施

建筑企業應該積極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營改增的優勢,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不斷提高自身財務管理水平,創造利潤新增點,具體主要可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

2.1完善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負面影響

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一定的進項稅額,因此建筑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優惠,準確分析自身的發展經營狀況,做好企業納稅籌劃工作,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不利影響。首先在供應商的選擇上要慎重考慮,盡量選擇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從而增加增值稅抵扣額度,同時也要把握好采購大型器械等固定資產的時機,力求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其次,要在企業內部設立專業的稅務部門或崗位,妥善做好供應商管理和采購合同管理工作,切實解決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稅負增加的風險。再者,建筑企業要加強對工程款項的管理,按照建筑合同實施嚴格的催款程序,保證建筑企業的資金正常運轉和收支平衡。此外,建筑企業也可以通過部分非核心工程外包的形式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以便達到企業資金利用最大化,增強企業經營能力。

2.2規范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加強員工稅法培訓

營改增實施后,建筑企業的財務核算難度和工作量都會增大。針對增值稅會計核算新要求,企業在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相關內容上都要做出相應的調整,這就要求建筑企業必須進一步規范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從而適應新時期發展需求。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建筑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根據營改增政策做出適當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采購預算,嚴格控制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加強財務的監督管理,尤其在稅收管理上要做好內部控制,確保企業資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做好稅法的培訓指導工作,完善財務知識管理體系,財務人員也要關注國家財稅政策的實時動態,積極學習最新財稅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養。此外,建筑企業要逐步實現財務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財務信息軟件系統,提高財務核算工作效率。

2.3加強發票管理,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營改增對發票的影響非常明顯,在稅改之前,開具的發票是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商戶都可以是開具發票的對象。但稅改之后,只有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建筑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較之前相比困難了許多,這就要求建筑企業要加強發票管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設立專門崗位負責發票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發票進行開具、登記、管理以及保管,加強同稅務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著重注意對發票真偽的辨別能力,避免出現收到私假發票,造成建筑企業財產損失。在其他納稅人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注意發票開具的時效性和正規性,建筑企業自身開具發票時也要針對不同的納稅身份有選擇性的開具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同時,要提高涉稅管理水平,構建規范的進銷核體系,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

2.4充分利用營改增優勢,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

營改增對建筑企業最大的推動就是對采購的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進而調動建筑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的積極性。建筑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勢,對采購的資產采取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方法,平攤稅負,減少建筑企業稅收壓力,提高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能力,從而實現建筑企業技術更新和升級改造,增加建筑企業整體實力,提高建筑企業的市場核心競爭力。雖然營改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業稅負,但國家也通過一系列補助措施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建筑企業應該借勢全面的掌握國家相關財政稅收政策,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要,充分利用好相關扶持政策,在新的稅收政策制度大背景下,通過不斷改革創新,促進建筑企業不斷朝更專業化、更正規化、更經濟效益最大化發展。

4結 語

營改增試點改革是我國財稅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對進一步避免企業重復征稅、促進企業經營效益、優化產業結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筑業作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實行營改增政策勢在必行。建筑企業應該時刻關注國家稅收政策變化情況,做好充足準備,抓住營改增帶來的重要機遇,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稅收籌劃,提高企業財務精細化管理水平,進而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戴國華.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企業影響的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2(20).

[2]葉智勇.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分析與建議[J].會財政監督,2012(20).

篇3

1.1 建筑業簡要概述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與人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關。在我國的建筑業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種類,例如房屋、橋梁、鐵路等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修業等。

1.2 營業稅、原增值稅及營改增政策簡要概述

營業稅政策是指在我國境內,提供有償的服務或者有償的轉讓不動產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該稅的納稅人,該納稅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納稅。營業稅的征收是按照價格征稅,為價內稅,征稅的計算方法比較簡單。

原增值稅政策是指在我國的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按照增值計稅的原則進行稅收的征訂,為價外稅。

營改增政策是指在我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依據其實現的增值額進行征稅。

2 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2.1.1 建筑業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

2016年5月1日以前,我國的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還不完整,在抵扣的環節上存在很多的漏洞,使得應有的效果沒有得到實現。以前,我國將貨物的各個環節都納入了稅收的范圍,而建筑行業在增值稅的各環節的中間又納入了營業稅的征收環節,現實生活中,這些中間環節易缺失,使得增值稅的連貫性中斷,增值稅無法發揮作用,增值稅的征管難度加人,稅款很難得到回收。

2.1.2 建筑業營業稅稅負不公平

建筑行業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個行業既可以對商品進行銷售,還可以提供勞務服務。根據我國的營業稅相關規定,建筑類的企業如果既提供商品又提供勞務,這就需要進行分別計稅。企業在銷售自己的產品的時候,可以抵扣相應的稅款,但是銷售不是自己的產品的時候,在繳納了增值稅之后還要繳納營業稅,這顯然不公平。

2. 2 建筑業“營改增”的可行性

2. 2. 1 建筑業的發展有利于“營改增”

在我國,建筑業占國民經濟的比重非常的高,我國的其他產業都要依靠建筑業才能獲得更好的發展。在我國的建筑業中,據統計如果實行營改增的方案后,建筑業的稅收負擔不會有任何的增加,甚至會有所降低,這就使得建筑業內的營改增成為可能。

2.2.2建筑業增加值核算有利于“營改增”

最近兒年來,我國的統計部門在核算稅收的時候,往往會著重核算增值稅。在計算建筑企業的成果和工作量的時候,使用建筑的增加值比使用建筑的生產總值具有更加準確的作用。正是山于這個原因,這就使得建筑企業自身也在更加注重建筑的增值稅的核算,這也為營改士曾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2.3稅收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營改增”

在我國以前的稅收體系中,建筑業的部分已經成為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例如,建筑企業獲得某個建筑合同之后,需要對建筑項目進行總包或者分包,在建筑完成之后,又需要將建筑成果銷售出去,這就使得建筑企業既需要對外銷售商品還需要完成一定的勞務,這就需要對企業征收兩種不同的稅收。但是,建筑企業使用的一些原材料需要進行納稅,這些納稅的行為很可能在現實生活中被忽視,甚至脫離稅收的監管,這也為建筑業的營改增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3 “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在這次的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中,從國家的宏觀角度出發,這次稅收的改革是為了企業減負,其次是推動整個產業的更新換代,實現結構性的減稅。

3.1 “營改增”政策對建筑業產生的積極意義

3.1.1 更好的避免了重復計稅現象,加強了稅收管理

在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前,建筑企業在進行建設之前需要采購建筑所必須使用的原材料,在采購的時候就必須繳清增值稅。而在建設完成之后,將建筑物進行銷售之后,還需要繳納營業稅,而且還規定了,在任何一個環節,只要是取得了營業收入就必須繳納相應的營業稅,這就出現了重復繳納稅款的現象。在實施了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之后,建筑企業在采購原材料的時候就可以使用稅額對項目的成本進行抵扣,免了重復計稅,加強了稅收管理。從建筑生產建設的角度上觀看,實行營改增就會使得建筑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的資金得到充分的利用,在供、產、銷等多方而進行有序的循環。

3.1.2 “營改增”會促進建筑企業自身技術革新、設備換代

建筑行業屬于資本密集型的產業,固定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較高。2016年的營改增前,建筑業還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這就使得固定資產無法得到抵扣,這種情況不利于企業更新換代,使得企業的技術永遠都停留在原地,這就使得企業的競爭能力有所降低。在國外,建筑企業的稅收都處在增值稅的范圍之內,可以有效的增加企業的競爭力。因此我國實現營改增會有利于企業更新技術,增強競爭力。

3. 2“營改增”政策對建筑業產生的消極影響—增加人工成本

在建筑行業,人工成本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開支,占整個成本的25%左右。隨著我國生活水平的提升,人工成本也在不斷的增加。營改增前,一旦工程確定之后,承包人就會將承包的項目轉包給其他具有資質的發包人,在這個過程中,按照稅收的規定,需要繳納3%的稅款,總承包方的可以從分包方企業的建筑業發票中進行抵扣。

在實行營改增之后,人工的費用將無法扣除,勞務用工使用的勞動力主要是來自于勞務公司或者是市場上的農民工,勞務公司需要承擔勞務的稅費,但是勞務公司是微利的行業,本身無法承擔如此重人的稅收,所以在實踐之中往往將其轉嫁給建筑企業,同時也沒有增值稅的發票,如果在營改增的稅收之中,這就會增加建筑企業的用人成本,減弱企業的競爭力。

4 建筑業應對“營改增”的對策建議

4.1 做好“營改增”的準備工作

山于建筑行業以前人多是按照營業稅進行稅收的征訂,而企業的會計對于增值稅的稅收核算往往不熟悉,在實施營改增初期,我們需要加人對則務人員的培訓力度,利用講座、函授、會議等方式進行教育。在可能遇到的增值稅發票上,需要提前準備好可能遇到的問題,以便可以更好的做好建筑企業的營改增的工作。建筑企業還要對企業自身進行調查,找出營改增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難題,集中對企業的資源進行管控。

4. 2 建筑業稅負增加的對策

在企業的收入來源上,實行了營改增之后,如果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成本也會隨之增加,但是并不會影響企業的競爭實力,因為這不是一家企業增加稅負的負擔,而是整個產業鏈的稅負的增加,當所有的企業稅負都增加了,這種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在融資上,山于建筑企業是資本密集型的企業,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對各個金融主體進行對比,選擇最優的一家金融主體進行融資。

4. 3 建筑工程項目造價影響的對策

按照增值稅的原理,稅負的負擔應當最終山消費者承擔,在許多國家,在對增值稅進行報價的時候,往往會采取稅價相分離的模式進行。建筑行業要實行增值稅,在工程建設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按照增值稅的標準進行繳稅,購買的原材料和使用的勞務費用都要進行稅價分離。在收集到市場的價格之后,都需要將增值稅考慮在其中,將市場的報價減去稅費,才是原始的價格[Czl。在獲得原始的價格之后,將各種材料進行對比,發現其中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項目,山于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無法預測是否可以開具發票,這就使得我們需要進行人范圍的預測,在制定投標定價的時候,這種方法雖然很復雜,但是制定的價格會更加的細致。

篇4

一、簡述“營改增”政策

(一)簡述我國增值稅發展歷程

根據我國增值稅的發展歷程,可以將我國增值稅的發展劃分未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繳納增值稅的范圍將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入其中時間為1994年,由此我國第一稅種為增值稅增值稅;第二階段:2009年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將固定資產納入可抵扣范圍;第三階段:全面實施增值稅政策,解決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使得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簡述“營改增”內涵

原來繳納營業稅的相關企業現全面改革繳納增值稅,因為經濟不斷發展,國務院為適應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其稅制更加合理化、規范化而進行的一項重要措施。“營改增”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十二五”期間。我國實施“營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使其稅負負擔減輕,從而可以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體來說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可以有效解決重復征稅問題。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財務管理的表層影響

“營改增”的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原來繳納營業稅的企業現在改成繳納增值稅,這樣可以避免對建筑業營業稅的重復征稅。而“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表層影響,主要體現為對稅收的影響。第一點,因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導致計稅依據發生改變。就是將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改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在營業過程中所征的全額的稅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對新增值額的征稅是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第二點,稅率和征收率也會發生相應變化。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國家因此調整了各行業的稅率和征收率,同時依據不同規模的納稅人也做出部分調整;第三點,稅收征管主體發生改變。地方稅務局是營業稅的稅收征管主體,國家稅務局是增值稅的稅收征管主體;第四點也為最后一點,增值稅應納稅額從國家整體來看,應納稅額發生小幅度的降低。

三、“營改增”對建筑業財務管理的深層意義

上述所講的“營改增”對財務管理的表層意義還只是停留在營業稅與增值稅表層含義之上,而“營改增”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深層次意義,會全面涉及到建筑業的財務管理,故對有關建筑業在“營改增”的深層次影響下做以下分析。我國建筑業原來實施營業稅,但是營業稅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同時存在聯營掛靠、非法轉包的行為,不利于建設合理的市場秩序。故全面實施“營改增”有重要意義。

(一)使得企業稅負負擔減小

我國實施“營改增”政策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解決重復征稅,使得企業稅負負擔減小,從而促進生產經營活動可持續。原來建筑業采用營業稅時,稅率為3%,現在實施“營改增”后,稅率為11%。雖然營業稅稅率較低,但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實施增值稅后,雖然稅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可以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二)使得企業的運營規模擴大

我國實行的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在計算稅款時,購入固定資產增值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此做法這可以縮小建筑企業投資成本,使得資金流轉速度加快,有利于投資新設備和改造新技術。

(三)稅務管理和財務核算要求加大

實施“營改增”后對在稅務方面最直接的影響為企業需要購置稅控裝置,并且增值稅計征復雜,需要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實施“營改增”后建筑業需要規范會計核算方法,實施“營改增”之后,在施工的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增值稅相關的業務核算。

四、實施“營改增”后應對方法

(一)系統培訓員工

實施“營改增”后,企業十分關注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因為其直接影響著企業稅負的大小。增值稅相對于營業稅來講,對于專用發票有嚴格規定,所以需要系統培訓員工,使其能更好的適應期工作。具體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加強新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的學習教育,第二,系統培訓專用發票在開具、認證等環節的技巧;第三,系統培訓企業運行環節中所有涉及到增值稅項目的人員。

(二)謹慎選擇供應商

建筑業企業,該行業有一特點即存在多種成本費用,現在實施“營改增”后,應該盡量使得這些成本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進行抵扣,所以,作為建筑業企業,應該謹慎選擇供應商。具體做法為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減輕稅負壓力。

(三)進行稅收籌劃,稅收負擔減輕

“營改增”后,為了減少建筑業等企業的稅收負擔,更好的進行財務管理,應該進行稅收籌劃。具體方法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思考:第一,進項稅額的最大化抵扣;第二點,正確選擇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從而降低稅負。建筑業企業在進行施工時,可以選擇勞務外包等方式,有助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總而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創造良好的納稅環境

在“營改增”后,建筑業原來繳納營業稅是地方稅務局征收,現在繳納增值稅是國家稅務局征收,企業要時刻關注稅務總局的相關信息,遵守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創造良好的納稅環境。

五、結語

篇5

【關鍵詞】建筑業房地產業價稅分離稅會差異分級結轉

【中圖分類號】F235.91

一、價稅分離的對象

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價外稅,即一般計稅方法下增值稅本身不參與到損益計算,不進入利潤表,而是從收入和成本中各剝離出一部分,作為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進行單獨計算,直接計入資產負債科目及資產負債表。因此,增值稅下會計處理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即是在會計核算中如何體現價稅分離。

從普遍意義上講,價稅分離的對象是“損益”,包括收益和費用,其中的費用概念是廣義的,既包括會計上的成本和期間費用,也包括尚未轉化為成本費用的購進資產。

(一)購進資產和費用的價稅分離

納稅人購進資產(不含不動產)和發生期間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和管理費用)時,應將合規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并于認證或勾選當期進行申報抵扣,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產或期間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資產或負債

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以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含外購和自建),其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分兩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建筑及房地產企業購進或自建不動產時,應將取得的合規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的60%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當期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40%部分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資產或負債

待抵扣進項稅額達到可抵扣條件時,相關企業應將“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余額自貸方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動產進項稅額分年抵扣政策,僅限于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對于納稅人取得并以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不動產,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以及建筑業企業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設施,盡管其形態上屬于不動產,但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年抵扣的規定,可在取得扣稅憑證當期一次性抵扣。

以上購進資產和費用的價稅分離,各行業沒有本質的區別,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企業發生購進資產或期間費用業務,也應根據上述思路進行處理。

(二)產品成本的價稅分離

企業產品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計入而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的各種間接費用。

產品成本的價稅分離,具體到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應分別定位于“工程施工”和“開發成本”科目。

建筑業企業發生材料、機械、分包等成本時,應將取得的合規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并于認證或勾選當期進行申報抵扣,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工程施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資產或負債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材料、建安等成本時,應將取得的合規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并于認證或勾選當期進行申報抵扣,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開發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資產或負債

(三)營業收入的價稅分離

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收入價稅分離的對象與其確認模式相關,不同行業由于收入確認的模式不同,價稅分離的對象也不同。

在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中,除執行《建造合同》準則的行業(建筑業和長期資產建造商)外,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內,其收入確認模式均為,一方面增加資產類科目,一方面增加收益類科目。對于這些行業,對收入進行價稅分離的基本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預收賬款、貨幣資金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建筑業企業收入的價稅分離

建筑業企業的收入成本確認模式比較特殊,可以說是成本、收入、資金三條線并行,一是通過“工程施工”科目歸集建造過程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二是建造合同結果可以可靠估計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及合同毛利;三是施工過程中,根據業主或監理對已完工程量的計量,通過“應收賬款”和“工程結算”科目確認階段性的價款結算。

在不考慮增值稅因素的情況下,其基本會計分錄分別為:

1.成本歸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資產或負債

2.收入確認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虧損為貸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

3.價款結算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可見,建筑業企業的收入及成本確認模式不同于其他行業,“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出現在同一筆分錄內,且沒有對應相應的資產或負債科目,在收入成本確認環節體現價稅分離不易操作。筆者主張,將建筑業收入價稅分離的對象確定為“工程結算”科目,將價稅分離的時間確定為工程價款結算環節。

從稅收政策上看,由于工程價款結算并不必然導致建筑業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據此會產生稅會時間性差異,價款結算時發生納稅義務的,如已收款或向業主開具發票,對應的現實納稅義務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反映;價款結算時未發生納稅義務的,如僅為階段性驗工計價,對應的未來納稅義務通過“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反映。基本會計處理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對應的未來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時,應將本科目余額自借方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的貸方。

(五)建筑業企業的進一步說明

建筑業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雖然從會計處理上,并沒有體現形式上的價稅分離,但由于當期確認金額是按照合同預計總收入和完工進度計算得來的,因此,在合同總收入、預計總成本以及完工進度均為不含稅口徑的情況下,“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這三個科目對應的數據自然也是不含稅金額,換言之,它們的價稅分離不是通過會計分錄,而是通過計算過程實現的。

因此,建筑業企業改為增值稅以后,在確定合同預計總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以及完工進度時,應當以不含稅口徑為依據,以徹底體現增值稅的價外稅特性。

二、稅會差異的處理

稅收與會計分屬不同的業務系統,其目標、方法均不同,二者產生差異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由于稅收的特點之一即為強制性,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增值稅下會計核算的另一大主要任務就是要正確核算涉稅交易和事項,協調稅會差異。

增值稅下的稅會差異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口徑上的差異,二是時間上的差異。

(一)口徑差異

口徑差異是指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和銷售額確定方面存在的差異,此類差異的典型代表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時,會計上按照全額確認收入,而現行增值稅政策允許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在會計處理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仍應以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算銷項稅額的基數,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對應的增值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科目單獨反映,并將其對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成本

(二)時間性差異

1.稅法先于會計

稅法先于會計是指,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已經發生納稅義務或者已取得合規扣稅憑證且認證抵扣,但會計上尚未達到成本費用或收入確認條件。具體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建筑業企業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按稅收政策規定發生納稅義務,但會計上尚未達到收入確認的條件。建筑業企業應作兩筆會計分錄,一是按預收款總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二是根據應確認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借記或赤字貸記“工程結算”科目,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待預收賬款經業主計量后,按計量的價稅合計數,借記“預收賬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之所以對建筑業企業預收款業務作如上“兩步式”處理,主要基于以下三點理由:

其一,實際收款金額是重要的會計信息,需要定期與業主對賬,因此必須按照價稅合計數反映。

其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因此,應將相應納稅義務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反映。

其三,建筑業企業收入價稅分離的對象應確定為“工程結算”,因此,此類時間性差異只能通過本科目協調。實際上,通過上述處理,“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最終實現了價稅分離。

(2)建筑業企業在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之后,未收款提前開具發票的,按稅法規定發生納稅義務,建筑業企業應根據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或赤字貸記“工程結算”科目,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3)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建安企業,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向分包企業預付工程款時,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且已認證抵扣,但會計上尚未達到成本費用確認的條件,相關企業也應作兩筆會計分錄,一是按預付款總額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二是根據扣稅憑證上注明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同時貸記或赤字借記“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科目。

預付賬款經計量達到成本確認的條件時,應按計量的價稅合計數,借記“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預付業務的處理理由與建筑業企業預收業務是一致的,茲不贅述。

(4)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工程總承包企業未付款,提前取得上游企業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且已認證抵扣時,相關企業應根據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同時貸記或赤字借記“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科目。

(5)建筑業企業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采購材料設備等,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且已認證抵扣,但相應貨物尚未驗收入庫的,應根據扣稅憑證注明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價款金額,借記“在途物資”等科目,按應付或已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貨物驗收入庫后,應將“在途物資”科目余額自貸方轉入“原材料”、“固定資產”等科目借方。

2.會計先于稅法

會計先于稅法是指,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相關交易和事項已符合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但根據稅法規定尚未發生納稅義務或者尚未達到認證抵扣條件。具體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建筑業企業完成的工程量已經業主或監理計量確認,相關債權已符合會計確認條件,但由于尚未收款或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從而導致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建筑業企業應按驗工計價單記載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按未來應確認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按計量的不含稅工程價款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按應確認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建安成本已經達到成本確認的條件,以及工程總承包企業發生的分包成本已經達到成本確認的條件,如已對上游企業完成驗工計價,但由于尚未取得合規扣稅憑證或已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尚未認證抵扣,相關企業應按成本費用的不含稅金額,借記“工程施工”、“開發成本”等科目,按未來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三、預繳稅款的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建筑業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規定向相關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款,向相關地稅機關預繳附加稅費。

(一)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財辦會〔2016〕27號文的規定,預繳的增值稅統一通過“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反映。相關企業預繳增值稅時,應按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記載的稅款金額,借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預繳附加稅的處理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以增值稅的繳納地點為繳納地點,為簡便核算,筆者建議,隨增值稅主稅預繳的附加稅,統一通過“應交稅費”下屬“應交城建稅”、“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等明細科目核算。

期末應將上述科目余額轉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三)預繳稅款的抵減

納稅人實際預繳的稅款,在納稅申報時可以抵減其當期應納稅額,月末抵減時,相關企業應按照當期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及“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按照當期允許抵減的預繳稅款金額,貸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四、分級管理模式下增值稅的結轉

絕大多數的建筑業企業和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核算的模式,亦即一個納稅主體之下存在多個會計主體。在分級管理模式下,為使納稅人能夠準確完整的核算其涉稅事項,保證稅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協調一致性,有必要將各管理主體的增值稅應納稅額逐級向上結轉。為維護會計核算的簡潔性,筆者不主張再增設會計科目,通過現有會計科目體系解決結轉問題。

日常,各項目部核算本會計主體發生的所有涉稅事項,簡易計稅方法下,其當期應納稅額體現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貸方;一般計稅方法下,其應納稅額由“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屬“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余額共同決定;涉及到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需要預繳增值稅的,當期預繳的增值稅,不分計稅方法,統一體現在“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借方余額。

期末,項目部應將構成本期應納稅額的科目余額,通過“應交稅費”和“內部往來”科目全部結轉至上級機構,后者做相反分錄。直屬于總機構的項目部,結轉至公司總部,隸屬于分支機構的項目部,結轉至分支機構,總機構與項目部之間設有二級管理主體的,也應進行逐級結轉。

結轉后,項目部賬套內涉稅科目余額全部為零,相關數據反映在總機構賬套的相應科目內,為了明確責任,維護各管理主體的稅收利益,需要將“應交稅費”和“內部往來”科目按管理主體進行明細或輔助核算,目前主流財務軟件均設有“輔助核算”功能,該功能足以滿足內部涉稅事項清算的需要。

主要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

[3]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4]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5]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篇6

【關鍵詞】建筑行業 營改增 影響分析 措施

我國建筑行業是受到“營改增”政策影響比較大的行業之一,在該政策的變革下,對于建筑行業的會計處理流程、稅務繳納方式的影響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些影響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所以,對建筑行業的相關“營改增”政策的分析,針對不利于建筑行業健康發展的情況,應當提前制定相關政策。

一、“營改增”的相關內容

“營改增”是指在原來企事業單位的繳納營業稅稅金逐步轉變為繳納增值稅稅金的情況,這是我國政府為了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沉重的稅務負擔、進一步改善經濟發展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等,所進行的一項稅收優惠改革措施。這項稅收改革措施的有效實施,可以有效完善我國的納稅體制,優化稅收結構。在建筑行業的“營改增”稅收改革中,建筑行業的適用稅率為11%,對于建筑行業“營改增”后產生的影響,應當有清醒的認識,對于其帶來的影響深入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改善措施,減少“營改增”的推廣阻力,促進建筑行業的成功實現稅收轉型。

二、建筑行業“營改增”的影響

建筑企業營業收入一般都會超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營改增”后在認定納稅人時均會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1%的增值稅率。“營改增”是一項在旨在減少重復征稅現象發生的稅收改革方式,但是,它在減少企業以往稅負的同時,也有可能加重企業的納稅負擔,比如,如果在過去的企業繳納營業稅,且很少出現重復征稅的情況時,“營改增”后適用的增值稅稅率過高,將會導致增加企業稅負的情況發生,所以針對“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影響,我們應該從不利和有利兩方面進行分析。

(一)建筑行業“營改增”的有利影響

建筑行業的“營改增”稅收改革措施,對于大部分的建筑企業來說,它帶來很多稅收好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成功避免了重復納稅。在以往的營業稅率下,建筑行業納稅的稅率雖然比較低,但是由于營業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上一個流通環節交過稅之后,在本工程建設中仍要足額交稅,出現很明顯的重復交稅現象,而且工程項目的承包不會因為各個方面的不同而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說,所以實際負擔的稅率較高,通過“營改增”,可以有效的將這種重復征稅的情況出現。其次是有利于保證建筑行業的發票真實性,在建筑行業的增值稅納稅中,應稅勞務實行統一的增值稅稅票,由國稅機關統一開具相應的發票,并且所開具的發票可以經過多方認證,與網上稅收發票系統相連接,可以網上查詢到發票票據信息,從而避免了開具營業稅票據不正規和不嚴肅的情況出現,有效的保證了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最后,建筑行業的“營改增”可以有利于固定資產的更新。建筑行業的資產具有很強的應用性,建筑行業更新固定資產可以促進建筑行業的發展,而在以前征收營業稅的期間,建筑企業的購進固定資產不能有效抵扣,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固定資產更新,在“營改增”的稅改政策下,可以有效地引導了我國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更新,提高了建筑企業的工作效率,有利于新設備以及新技術在我國建筑企業的推廣和應用。

(二)建筑行業“營改增”的不利影響

“營改增”是我國稅收結構不斷優化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對于過去稅收不利局面的改善,比如有效實現建筑業的結構性減稅,加快建筑業新設備和新技術的應用等等,但是由于過去稅收的現狀,“營改增”措施的實施也有不利的一面,對建筑行業未來的發展產生一定的挑戰,因此,為了盡量將這種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建筑行業應當了解“營改增”措施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才能根據這些方面制定相對應的措施,改善這種不利局面,針對“營改增”的稅收措施對建筑行業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是提高了對建筑行業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在我國的目前的建筑行業中,其財務從業人員沒有跟上時代步伐,財務人員知識結構陳舊,學習能力較差,綜合性專業素質人才嚴重缺乏,在“營改增”改革政策推廣中,建筑行業將面臨很大的財務專業人員短缺的影響,為建筑企業的財務工作帶來極大的風險和挑戰。其次,為建筑行業的稅收籌劃帶來很大的挑戰。在過去的營業稅率下,征稅方式比較單一,建筑企業的納稅籌劃意識較差,隨著增值稅變革的不斷擴展,各種條件下的征稅稅率和稅額是不一樣的額,如何進行規劃,需要考慮到企業的各個方面的現狀和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一些建筑業務比較凌亂,業務量比較大,納稅籌劃工作比較嚴重,對建筑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極大的挑戰。最后是“營改增”的稅收改革措施還有可能帶來納稅負擔。對于“營改增”的目的來說,當然是為了實現結構性的減稅效果,但是如果建筑企業不符合相關的條件,或者沒有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營改增”的稅收改革措施,不僅不能有效實現減少稅收的目的,還有可能增加的納稅負擔,這需要相關的建筑企業加以重視。

三、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措施

隨著“營改增”改革的不斷深化擴展,在建筑行業的“營改增”政策也將會如火如荼的展開,針對“營改增”對于建筑行業對企業產生的有利或不利影響,建筑企業都應該做好相關的措施應對,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

(一)加強“營改增”財務人員的培養,積極學習“營改增”的經驗

新型的“營改增”政策,對建筑企業的財務從業人員來說是個學習的契機,我國建筑行業“營改增”的推行中,應當加強建筑行業財務人員關于“營改增”知識的培訓,企業內部制定相關培訓計劃,并對培訓效果進行相應的考核,積極主動了解其他行業“營改增”的現狀及經驗,積累相關的“營改增”知識,同時提高建筑企業財務管理隊伍的學習能力以及應變能力,在“營改增”全面推廣之前做好一切財務業務處理的準備,針對會計處理的緊急情況,制定好相應的應急處理方案,從而為“營改增”政策在企業的內部的順利實行而保駕護航。

(二)轉變以往建筑行業的納稅觀念

對于以往實行營業稅的建筑企業,應該積極適應時代潮流發展的現狀,積極迎接“營改增”政策,樹立全新的納稅觀念,在改革后的建筑企業納稅體系中,納稅工作不再是單純的簡單的統一納稅稅率,納稅籌劃空間也比較大,所以要樹立全新的納稅理念,包括“一般納稅人”的意識和納稅籌劃的觀念,“一般納稅人”可以符合大部分的建筑行業,對于增值的進項稅額可以有抵扣作用,所以建筑行業應該設立“一般納稅人”的意識,另外還要樹立納稅籌劃的理念,在復雜的納稅管理體系下,可以通過納稅籌劃減少企業的納稅額,為建筑企業取得稅收效益。

(三)積極學習國家稅收政策,及時調整企業經營戰略

在“營改增”的稅收改革政策推廣前,對于各種行業的納稅情況,國家都會有相應的稅收說明。由于在“營改增”試點中,可能存在很多實施的問題,為保障新的稅收政策順利推行,國家相關部門肯定會針對暴露的問題及時出臺相關的調整方案,從而在總結試點經驗和結合建筑行業特點的基礎之上,最終形成建筑業最新的“營改增”調整方案,為建筑行業稅收政策的進一步推廣,掃清了障礙,因此,我國的建筑行業的財務從業者應當時刻關注國家政策的發展變化,積極學習國家的最新稅收優惠措施,及時調整建筑企業的發展、經營方向,最大程度上利用“營改增”對建筑的有利影響,有效的規避“營改增”不利影響,從客觀上,也有利于優化企業的生存狀況,優化企業的發展戰略,促進建筑企業實現價值。

四、結束語

建筑行業的“營改增”改革,對于廣大建筑行業來說,不可避免的會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是對于建筑企業準備不足,納稅規劃不到位,導致納稅額增加的不利影響,例如,“營改增”實行前結存的施工設備、材料物資能否分期進項抵扣,工程預算定額計價體系中如何修改完善,銷項稅額的計提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等,另一方面是建筑企業的納稅額減少,稅收負擔減輕的有利影響,例如通過納稅企業的進項稅額進項抵扣,可以促進建筑企業納稅額的減少,加強了納稅稅票控制,優化了納稅結構。總之,建筑行業的“營改增”政策,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符合建筑行業發展的需要,有利于達到國家減清企業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顧慶國.關于建筑業“營改增”的思考[J].財經界,2015(02):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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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財務會計;融合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增值稅時代全面來臨。營改增不僅僅是稅收問題,同時給財務會計核算帶來了很大的變化。從會計核算與增值稅的關系看,有什么樣的增值稅稅收政策,就應該有相應的會計核算方法。財政部出臺的財會201622號也充分地說明了這點,由于研究的細化,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研究領域不同,增值稅時代下稅法的變化如何帶來財務會計的變化?在財務會計的教學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這些問題給我們財務會計核算帶來了挑戰和思考。

一、重視進項稅額抵扣的變化

1.不動產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在財務會計中,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抵扣條件,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借方;如果不能抵扣,則將進項稅額計入資產的成本中。在營改增前,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包括不動產及不動產在建工程,例如企業購進的原材料用于房屋,則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值稅時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所以在將購買的資產用于房屋、建筑物時,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但要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例如企業購買了一臺電梯用于房屋,電梯原價1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電梯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首先要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認證的當月可以抵扣17萬元的60%;在認證當月的第13個月,允許抵扣17萬元的40%。在會計核算上應交稅費下面分別設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和“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明細核算。

2.仍存在不允許抵扣項目

營改增后,雖然沒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也不意味著一般納稅人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可以抵扣。在以下情況下,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仍然不能抵扣:用于簡易征收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用于個人消費;接受旅客運輸服務、接受銀行貸款服務及直接和貸款服務相關的咨詢服務、接受餐飲服務、接受居民日常服務。

在教學中,遇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如果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先認證,然后轉出相應的進項稅額。例如企業購買禮品不含增值稅價格10000元,稅率17%,用于員工福利,轉出進項稅額時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 117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二、重視銷售業務的增值稅處理

營業稅作為價內稅,企業的銷售價格是含營業稅的價格,收入是含營業稅的收入,營業稅作為價內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中;而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收入是不含增值稅收入,增值稅作為“應交稅費”計入貸方科目,教學中應注意價內稅和價外稅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增值稅時代,要注意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出租房屋都是增值稅應稅項目,首先要熟悉相應業務的稅收政策,然后根據增值稅核算方法準確地進行賬務處理。

1.視同銷售發生變化

在傳統的貨物銷售業務中,視同銷售一共有八種行為。其中之一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教學中經常涉及到的一個案例是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房屋,例如⒆圓的鋼結構用于房屋建設,鋼結構的成本100萬元,公允價值200萬元,在營業稅時代要視同銷售,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但在增值稅時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稅項目,因此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房屋時,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應做出如下的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100

貸:庫存商品

在增值稅時代,企業提供服務同樣有視同銷售行為,例如甲企業無償借款給乙企業100萬元,即使甲企業不收利息,由于稅法上對服務業規定,只要不是用于公益和對社會公眾提供的服務,企業之間提供的服務同樣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甲企業的貸款會有稅收上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風險。

2.特殊業務流轉稅核算重點

在財務會計教學中,要注意固定資產處置、無形資產轉讓、出租不動產等業務流轉稅核算的變化。

在固定資產處置中,如果涉及到銷售房屋的業務,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4號公告,先清楚增值稅的繳納辦法,然后才能做出正確的會計核算。例如企業銷售2016年5月1日前購買的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100萬元。

營業稅下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0

計算出需要繳納營業稅50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0

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銷售營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適用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如果價稅合計是1000000元,則需要繳納增值稅1000000÷(1+5%)×5%=47619元,相應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52381

應交稅費--簡易征收 47619

在企業出租房屋業務中,房屋的租賃收入原來繳納5%的營業稅,在增值稅下,要注意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6號公告的相應增值稅政策,如果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按照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征收率5%;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適用稅率11%繳納增值稅。

三、重視增值稅和會計收入確認的差異

在會計核算上,教學中還要特別注意會計確認收入的時間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差異性,在大多數情況下,二者的時間是一致的,但個別情況下,要注意二者的差異。

1.二者一致的情況

企業銷售產品,如果采取委托代銷方式,會計上在收到銷售清單時做收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同樣是收到銷售清單(除非是180天仍然沒有收到銷售清單,以滿180天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會計上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實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同樣是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

2.二者存在差異的情況

在教學中,除了要了解二者一致的情況,同樣要注意二者存在差異的情況。例如建筑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收到款項的時候,或者是雖然沒有收到款項,但是到了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是沒有合同,但是工程完工的時候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但所得稅上不以款項作為判斷收入確認的時間,以完工百分比法作為收入判斷的標準。例如,企業預收工程款不含增值稅100萬元,增值稅稅率11%,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y行存款 1110000

貸:預收賬款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0000

年度末,企業根據完工程度確認收入100萬元,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收賬款 1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四、營改增提高財務會計教學的建議

營改增雖然是稅收政策的調整,但財務會計的教學不可避免用到稅收政策,雖然術業有專攻,財務會計教師沒有精力深入研討稅收政策,但對于財務會計教學中用到的稅收政策要做到心中有數。財務會計教師要特別注意以下方面的稅收政策,第一,營改增后不同行業的稅率和基本政策,例如建筑業稅率、房地產業稅率、出租不動產稅收政策等,第二,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包括哪些允許抵扣,哪些不允許抵扣;第三,銷售業務涉及的增值稅政策;第四,特殊業務例如增值稅確認時間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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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上說,營改增的最終目的并非是為了減稅,其實是為了避免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盡管這樣,它仍然能有效的減輕企業稅負,可以給企業創建更加良好的生存環境,對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來說具有很深刻的意義,長遠來看,會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當然,與此同時,對我國建筑業的發展來說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建筑業是我國經濟的先導性和基礎性產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時,建筑業對GDP的貢獻率從3.8%用增加到了6.8%,成為保障國民經濟快速增長的支柱產業之一。因此,保障建筑業持續和健康的發展對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國建筑行業利潤卻較低,因此,分析“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影響能使企業安穩渡過過渡時期,促進建筑行業良性發展。

二、“營改增”初期對建筑業的影響

營改增的目的是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降低行業稅負。長遠看來,“營改增”可以降低建筑行業的稅收負擔,提高整個建筑行業的利潤率。同時,全面推行“營改增”后,轉讓無形資產也屬于增值稅的范疇,因此“營改增”可以促進建筑企業的技術創新,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促進建筑產業的升級。但是,短期來看,由于建筑行業的生產獨特性,并且稅收征管方面存在困難,在過渡時期“營改增”可能會對建筑行業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1、“營改增”初期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根據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對66家建筑施工企業的測算,假如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暫定的建筑行業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建筑行業的稅負將會增加,具體增幅竟然可達90%以上。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進項稅額抵扣不充分。具體操作時,主要還存在以下幾點困難:(1)建筑企業采購的各種原材料中存在有較多增值稅的免稅項目,這樣反而加重了企業的稅負;(2)在建筑企業的整個成本構成中,固定資產折舊在成本在所占比例較高。目前政策,以前年度購進的固定資產不能夠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這也將增大稅負;(3)建筑企業采購原材料的對象企業中個體以及私營企業較多,他們不能提供正規的發票,也會造成進項稅額的抵扣困難。(4)現在我國建筑行業拖欠施工款項現象十分普遍,不能及時取得增值稅發票,也會造成抵扣的困難。

2、“營改增”初期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1)對資產、負債的影響。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業稅是價內稅,營改增后企業購買原材料以及固定資產可按11%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從支付的價款中扣除。相應的,扣除后資產入賬的價值將比營改增之前時減少11%,使建筑企業的資產縮水。而在負債總額不變時,這可能造成資產負債率的上升。

(2)對收入、成本的影響。由于我國建筑市場目前的供求關系失衡,供給遠大于需求,買方在制定合同價格時買方占有絕對的優勢。買方又是如此大的情況下,在“營改增”后,同樣標準的建筑業合同價格應該也不會有太大的波動。在“營改增”前,合同的收入中還包含營業稅,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合同的收入中卻不包含增值稅。因此,同等條件下,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將會下降。同時,“營改增”對建筑業的成本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總成本中有關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等的進行稅額允許抵扣,不會再計入總成本中,因此在試行“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總成本也將會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3)對利潤的影響。由于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會在會計核算時剔除了銷項稅額,確認的成本中只是剔除了原材料以及固定資產等的進項稅額,而當期發生的勞務支出等成本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當期確認的營業利潤相比于征收營改增前將會下降。

3、“營改增”初期對建筑業特殊業務的影響

(1)對建筑業在海外經營的影響。按現在的稅收征管規范要求,建筑企業在海外的業務收入在國內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只是對國內企業所得稅稅率比在境外所得稅稅率高的部分需要在國內補繳企業所得稅而已。“營改增”后,如果建筑業在海外的收入不繳納增值稅,那其在國內采購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如果對建筑企業的海外收入征收增值稅,允許抵扣,那么則會為建筑企業帶來避稅的空間。

(2)對建筑行業中集團企業的影響。現在,在我國建筑業競標時,基本都是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統一對外投標,中標,簽訂合同后再在企業內部進行分解,由各成員企業負責施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進項稅額只能在集團公司繳納增值稅時進行抵扣,而不能按比例由成員企業抵扣。因此可能會造成集團公司的稅負下降、成員企業的稅負上升,加重成員企業的負收負擔。

三、相關建議

1、建筑企業要及時做好稅收籌劃

(1)增值稅銷項的稅收籌劃:對建筑行業征收增值稅后,建筑企業支付成本的進項稅額可充分抵扣。長遠的角度來看,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一般會高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因此,對于規模較小的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擴大經營規模以及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以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方式來降低稅負。

(2)增值稅進項的稅收籌劃:“營改增”的初期會造成建筑企業稅負增加,其最主要原因就是進項稅額的抵扣不完全。因此在營改增后,應盡可能的從會計核算較為完善并且經稅務機關認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處購買所需原材料,以保障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第二,“營改增”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可進行稅額進行抵扣。因此,建筑企業在稅收籌劃時,可以考慮推遲購買固定資產,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3)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可通過在購進原材料時選用再生資源等環保材料,在保護環境的同時還可以享受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2、政府部門應統籌兼顧,全方位推進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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