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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監管法8篇

時間:2023-09-08 09: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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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監管法

篇1

我國商業銀行法律的監管困境包含了監管無力、相關監管法律體系的不夠完善、制度的不健全、運用到實際監管中的操作性不強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方式,一方面,需要健全商業銀行內部的管理監督制度,使得銀行內部層層相扣,互相約束;另一方面,我國對于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需要健全并且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充分發揮法律監管的實際作用。讓我國商業銀行在內部與外部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完善。

關鍵詞:

商業銀行;法律的監管困境;出路探究

一、引言

在我國商業銀行實施監管制度是為了更加方便銀行的內部管理,提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使其能夠穩固持續的發展。但是由于我國銀行監管法律的體系尚未完善,并且相關制度在原則和其根本目的上存在的一致性較強,而實際操作性卻不強,從而導致了我國商業銀行在法律監管中產生問題,需要尋求途徑更好的解決監管力度與體系不完善的問題,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出路。

二、我國商業銀行法律監管中的困境

(一)監管力度不完善導致腐敗事件的頻繁發生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制度還不夠完善,無法達到到位的監管,實現各個階層的相互約束,導致其中出現許多的漏洞。使得銀行工作人員利用漏洞,做出對銀行不利的腐敗事件。現在實施的四級管理、經營的管理模式給各級的行長賦予了很大的權利,使其能夠直接的管理銀行多方面的事物,不僅是經營的大權,人事大權也在各個支行行長手中,這樣權利集中對于銀行的管理非常不利,也是滋生腐敗的最大原因[1]。而要阻止此類事件的頻繁發生,光靠我國大力實施的反腐是不夠的,要從根本上去解決問題,就要從根本的監管制度出發。由于我國制度還不夠完善,可以借鑒國際上通用的管理模式運用到我國商業銀行的管理中,充分發揮監管制度的約束力,全面制約權力的集中。

(二)各個銀行之間監管制度的不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主要依據三部法律為基礎監管、我國國務院及人民銀行所出制度為第二監管。而監管體系法律的原則性較強,卻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即是有框架,卻沒有具體要求。我國高層對此并沒有做出確切的實施措施,這給銀行的監管帶來了很大的不便。由于早期的法律監管制度與后來更新的制度的不一,甚至出現制度矛盾,導致監管制度無法一致出現失調狀況。

(三)法律監管制度沒有明確的目標對銀行實施監管制度能夠對銀行監督的同時達到業務的管理,這也是對銀行客戶的保障和降低銀行風險的目的所在。為了順應我國國情,對于銀行客戶的利益保障,也為了不引起社會的波動。但是這種為業務的監管卻給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帶來不便,這不利于銀行的進一步發展、降低了銀行的防范意識;僅僅局限于業務層面,會使得法律監管無法全面的發展。監督人員過多參與到銀行業務中,會妨礙銀行的發展,也容易引發監督人員的腐敗,這也就要求法律監管之上需要對監管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下,應該分明權利的所在,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使其針對性更加強。

三、商業銀行法律監管的出路

(一)各商業銀行加強內部管理商業銀行中,各個級別都掌握了不同的權利,由于監管制度的不健全,也導致權利的使用過于失控,加強銀行的管理約束力對于預防反腐是十分重要的。單靠監管制度管理商業銀行是不夠的,各個銀行內部也要有管理的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不再運用傳統化的管理模式,多借鑒國際通行的管理模式,提高銀行的監管效率,使得銀行的管理更加專業化,提高各項事務實施的效率[2]。在現代經濟發展的背景下,銀行對于經濟發展所占的比重是很重的,銀行在不斷的發展中拓寬自己的業務,不斷完善對風險的控制以及防范措施,避免不利事件的發生。銀行需要不斷的健全管理機制,特別在網絡技術層面,注重網絡的健全,避免因為監管不利產生的損害。

(二)健全商業銀行監管制度商業銀行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需要不斷的完善法律制度去解決。在立法中,需要改變傳統的模式,將原有的制度框架,轉化為具體的操作實施內容,對于具體制度有更多具體化的做法。這樣加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監管制度更加嚴明;加強對銀行監管制度的研究,使得銀行監管制度能夠更加專業化的管理,更具有針對性,避免重復的產生[3]。對于監管人員的選擇,應該要運用法律的嚴明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國對于監管人員入職要求過于籠統,也就降低了進入這一職位的門檻。在各個金融行業的發展下,銀行對于監管人員的高要求也是迫在眉睫的,因此應該對于監管人員的入職資格有明確的明文規定,培養更多的專業性人才。

四、結語

銀行對于人們的生產生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能夠對人們起著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動著我國的發展。不斷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監管人員的選撥、加強國際的合作以及對于國際監管法律的借鑒,不斷的完善我國的法律監管制度。

[參考文獻]

[1]朱順.我國商業銀行法律監管的困境及出路[J].現代管理科學,2015,01:84-86.

[2]唐士亞.商業銀行監管困境化解的法律路徑探析———以“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的協調實施為中心[J].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學報,2015,03:6-12.

篇2

[關鍵詞]商業銀行;并購;法律規制

商業銀行并購是指有關商業銀行的兼并、收購等會產生企業控制權轉讓的產權交易行為的總稱。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主體,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安全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此商業銀行的控制權轉移必須得到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商業銀行還處于成長期,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并購行為相關的法律亟待完善。美國是世界商業銀行并購最活躍的國家,也是法律監管制度最完善的國家,其成熟的經驗對我國商業銀行并購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并購監管法律制度

美國的并購監管法律分為聯邦法與州法范疇,因此銀行并購的法律就包括了聯邦和州兩個層次的法律體系。聯邦一級銀行并購監管法律包括:1960年《銀行兼并法》(The Bank MergerAct)和1966年《銀行兼并法》,1933年《證券法》,《銀行持股公司法》(The BankHolding Company Act),聯邦反托拉斯法及1968年至今的五個并購指南,以及法院對銀行并購案件的判決,如1963年美國法院對費城國際銀行裁判案例(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 v.UnitedStates)。

1、美國《銀行兼并法》對銀行并購的規制。根據1960年的《銀行兼并法》,任何銀行間的兼并,只要其中有一方屬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投保銀行(包括所有的國民銀行和大多數州銀行),就必須事先獲得有關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批準。國民銀行的兼并必須報貨幣管理局批準:各州成員銀行的兼并由聯邦儲備理事會批準:各州非成員銀行的兼并由聯邦保險公司批準。同時,各類銀行的兼并必須受司法部的監管,并向其做出報告和咨詢。

2、美國《銀行持股公司法》對銀行并購的規制。根據美國《銀行持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的規定,有關的監管機構必須在接獲通知30日內對上述收購銀行申請提出建議。如果有任何一家監管機構認為該項申請不應該被批準,聯邦理事會將為此舉行聽證會,并在聽證會之后做出認可或否決的決定。一旦聯儲理事會批準了外國收購者的申請,還必須等待30天才能完成收購交易。在此期間,司法部有權根據反托拉斯法對這項計劃進行的收購提出異議。如果司法部認為應該禁止這項收購而提出訴訟,則此項交易必須經法院判決之后才能進行。

3、美國《證券法》對銀行并購的規制。無論是以收購股票、兼并還是購買資產的方式收購美國的一家銀行,外國收購者都必須向聯邦儲備理事會提交申請表,申請成為銀行持股公司。

4、美國《反壟斷法》對銀行并購的規制。美國反壟斷法適用于銀行并購,同時美國還有針對銀行并購管制的專門立法。《銀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和《銀行兼并法(1960年和1966年)》是控制銀行業并購的專門法律,分別用以控制銀行連鎖和同一城市或大都市區域的較大銀行兼并。《里格一尼爾州際銀行與分行效率法(Riegle-NealActl994)》,允許被存款保險銀行監管機構在不論州法是否允許的情況下批準在不同州設立的被存款保險銀行的合并。兼并后的銀行自然取得兼并前各銀行擁有的分支機構設立權。同時銀行業并購受到《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的規制。并購交易得到相應的監管當局批準后,仍有可能受到美國反壟斷部門的,主要是來自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的反對。除了以上幾部法律外,《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對銀行并購作了新的規定,凡是在美國已經設有分行、機構或商業貸款公司的外國收購者,只要他準備收購的某家美國銀行或銀行持股公司的有投票權的股份超過5%。即需事先獲得聯儲理事會的批準。如果外國收購者選擇兼并或者使用“虛擬銀行”,購買銀行資產的方式進行收購,那他必須同時向其他有關的聯邦銀行監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監管機構及職能配置

根據美國《銀行持股公司法》、《銀行兼并法》和其它法律的規定,美國銀行業反壟斷法的執行由司法部和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共同負責。

美國的銀行并購行為受聯邦和州共同監管,其相應的監管機構就是所謂的兩級多元監管模式。兩級就是指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共同承擔監管的職能,多元就是指在聯邦設立了聯邦儲備系統、貨幣監理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三家監管機構。另外,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承擔重要的反壟斷審查職責。

美國法律規定,國民銀行的合并由貨幣監理署負責審批:各州成員銀行的兼并由聯邦儲備理事會批準:各州非成員銀行的兼并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批準:如果合并雙方不屬于同一類型,如一方是國民銀行,另一方是州立銀行,或者一方是會員銀行,另一方是非會員銀行,則由分別負責管理它們的聯邦金融管理機構共同審查批準:同時,銀行的并購還必須接受司法部的監管。另外,聯邦法院擁有對并購活動的最后司法審查權。

三、并購申請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聯邦的三家銀行監管機構為銀行并購活動制定了類似的申請審批程序,包括交易雙方簽訂收購意向書等相關文件,同時與監管人員舉行非正式會談,獲得初步意見:然后向監管者提交規定的多份文件,就其并購理由、公司結構、主管人員和股東、財務狀況和資產質量、業務經營范圍變化對市場的影響等做出詳細的說明,并提供資產負債表等相關文件。之后,監管機構會在一定期間內進行審批,決定認可或否決交易。在此期間,司法部有權依據反托拉斯法對這項計劃進行的并購加以審議或提出異議。如果聯邦銀行監管機構沒有同意并購,則銀行可請求司法審查:如果監管機構同意,而司法部認為該項并購會對市場競爭造成不利影響,則由司法部向聯邦法院提訟,法院會進行最后的審查。

參考文獻:

[1]漆彤:《跨國并購的法律規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篇3

關鍵詞: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內部控制;巴塞爾委員會;銀監會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2-0066-04

一、國際銀行業操作風險監管的發展歷程

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為分界線,國際銀行業對操作風險的監管研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前《新資本協議》時期,第二階段是《新資本協議》時期。

(一)前《新資本協議》時期

這一時期有幾個標志性的文件,分別是《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1997版)、《內部控制系統的評估框架》和《操作風險的管理與監管的穩健做法》。

1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

1997年的《核心原則》提出了“有效銀行監管”理念,共25條原則。操作風險監管被作為“其它風險”監管的一種,在原則13中予以體現,該原則強調監管者要確保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適時設立資本金。為實施有效操作風險監管,《核心原則》的進步還體現在:一是強調監管的全程化,從準入監管到審慎業務監管,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和風險防范系統,直至市場退出監管,貫穿銀行監管全程;二是將建立銀行業監管的規范化系統作為有效銀行監管的重要前提,強調合規監管,而這也是有效操作風險監管的前提:三是強調對銀行業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以實現持續監管,確保有能力對銀行風險進行實時監控。

可以看出,《核心原則》已經體現出《新資本協議》操作風險監管框架的部分思想,遵守《核心原則》成為對操作風險實施監管的基礎。

2 《內部控制系統的評估框架》(以下簡稱《框架》)。

對操作風險的研究是從檢討銀行內部控制失效開始。《框架》對操作風險監管的貢獻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框架》描述了內部控制失效的5個表現,包括銀行內部缺少控制觀念導致管理疏忽、缺少對表內外業務特定活動的風險評估、對組織架構和職責以及績效考核缺乏關鍵的控制或控制失效、溝通不暢、審計程序和其它監管行為缺乏效率;二是劃分了3類內控目標,分別是內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財務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與完整性、嚴格遵守監管法規:三是提出了改進措施,即監管者應督促檢查銀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內控系統并保持有效運轉,一旦發現違規跡象,應立即采取監管措施,并建議充分利用審計信息,進行現場檢查等以保證監管效率。

3 《操作風險的管理與監管的穩健做法》(以下簡稱《穩健法》)。

2003年,巴塞爾委員會總結了前期國際上監督管理操作風險的經驗做法,將之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是建立適當的操作風險監督管理環境,要求董事會了解操作風險作為一個獨特的、可控制的風險種類的主要方面,要批準和定期審查銀行的操作風險戰略。二是建立識別、衡量、監督、控制和反饋操作風險的監督管理系統。三是發揮監管者的作用,監管者應當要求銀行建立有效的識別、衡量、監督、控制和反饋操作風險的系統:四是發揮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銀行應當向公眾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場參與者可以評估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方法。

(二)《新資本協議》時期

2004年的《新資本協議》包括三大支柱,分別是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這三大支柱互為補充,而操作風險監管在每一支柱中均扮演重要角色。

1 第一支柱中的操作風險監管。

《新資本協議》的第一支柱提出了銀行監管資本計提的最低要求。在操作風險監管方面,一是首次明確提出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范疇,即將操作風險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分母的一部分;二是提出了三種計算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的方法: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含替代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三是要求監管者要根據嚴格的標準確定銀行計量操作風險監管資本的方法,同時監管其操作風險資本的配置過程。

2 第二支柱中的操作風險監管。

《新資本協議》的第二支柱是建立足夠的監管政策來使銀行滿足資本充足要求,其對操作風險的監管要求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指出對于操作風險的管理應比照其他重大銀行業風險的管理嚴格進行;二是要求監管者對第一支柱中針對操作風險的高級計量法是否達到了最低的資本標準和披露要求進行評估,以確保銀行自始至終符合這些要求:對于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的使用,要注意考量其計算出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是否被低估,要求監管者根據輔文件《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監管的穩健做法》考慮,第一支柱計算出的資本要求是否與單個銀行操作風險相符;三是要求銀行開發出一個管理操作風險的框架,并通過該框架評價資本充足率。

3 第三支柱中的操作風險監管。

《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試圖用市場原則中的公開披露機制來完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有關市場披露的要求包括允許市場參與者參與金融機構資本、風險暴露、資本充足性、風險評估和管理實踐等重要方面的評估。操作風險的披露要求包括兩部分:質的披露和量的披露。質的披露要求銀行提供資本結構描述、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緩釋和對沖策略以及對銀行使用的資本要求評估方法的描述。量的披露要求銀行披露高層部門及主要子公司每種業務資本開支數量的信息,包括衡量資本開支是否超出底限的指標、對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描述以及對資本扣減的描述。

二、我國銀行業操作風險監管的發展歷程

(一)第一階段:萌芽階段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的萌芽階段大致是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2002年左右。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對于當時的我國銀行業而言,金融業的改革開放才剛剛開始,人們更多的是在關注銀行外部經營環境和內部治理結構的改善。在風險管理方面,監管部門和銀行內部主要側重于研究與銀行盈利能力密切相關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并陸續制定了許多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方面的監管法規和管理制度。

這段時期,不同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政策在我國仍然是一片空白。盡管操作風險對于我國銀行業而言還是一個相當陌生的概念,但是有少數學者已經開始探索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問題。如郭立(2002)提出通過商業銀行內控體系再造防范操作風險,毛臘梅(2001)提出了操作風險防范和分析對策,強調要完善外部監管體系,發揮國家審計和民間審計在防范操作風險中應有的作用,魏海港(2002)已開始著手研究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等文件并提出我國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框架的構想。

(二)第二階段:起步階段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的起步階段大約是從2002年至2006年。這一階段有兩個與操作風險監管相關的重要文件,分別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和《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控制指引》)。《控制指引》借鑒了美國COSO委員會和巴塞爾委員會關于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理論,強調風險管理之于內部控制的重要性,特別是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操作風險”的概念并將其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并列。《控制指引》全文有五處明確提到操作風險(其中有兩處表述為“操作性風險”,也是操作風險的一類),且大量的內容體現的是操作風險的管理理念,如第四章“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中強調統一授信和前后臺職責分離,防止越權交易和欺詐行為等,都是典型的防范操作風險的手段。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是商業銀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風險的重要手段,《控制指引》拉開了國內銀行內部控制建設的序幕,要求銀行構筑強大的內部控制系統來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其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監管要求已若隱若現。

2005年3月,在當時國內銀行業大案要案頻發的背景下,中國銀監會了《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簡稱“十三條”),要求銀行機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實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風險。“十三條”針對銀行內部控制軟肋和大要案集中高發環節,從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和賬戶管理三方面對銀行如何防范操作風險提出十三條具體要求。其中機構管理涉及規章制度建設、稽核體制建設、基層行合規性監督、訂立職責制、行務管理公開等方面;人員管理涉及輪崗論調與強制休假、重要崗位人員監控、舉報人員的獎勵機制等方面;賬戶管理涉及對賬制度、未達賬項管理、印押證管理、賬外經營監控、信息科技系統改進等方面。“十三條”是我國首個將操作風險作為主題詞的監管文件,對指導我國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提高識別和控制操作風險的能力,防范銀行業大案要案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無論是《控制指引》還是“十三條”,其對操作風險的監管都只是從局部、從某些具體環節提出監管要求,因而只是治標之舉。在萌芽期,真正全面、系統、治標又治本的操作風險監管還在孕育之中。

(三)第三階段:發展完善階段

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的發展完善階段是2007年至今,這一階段先后出臺了幾個重要的操作風險監管文件,包括《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

2007年2月,銀監會印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我國銀行監管部門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明我國銀行業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態度。《指導意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將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監管,其中也包括對操作風險的監管。《指導意見》對操作風險的監管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新資本協議實施規劃,其中必須包括操作風險資本計算方法及實施時間表(含過渡方案);二是首次提出商業銀行應對操作風險計提資本,同時應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并積累相應的數據,為計提操作風險資本奠定基礎。此外,《指導意見》還指出銀監會將加快操作風險資本監管的研究和規制的進程,2007年底前公布符合我國商業銀行實際的操作風險資本計算方法,從而為《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出臺做好鋪墊。

2007年5月。銀監會《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管理指引》)。這是我國第一個系統全面地針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監管文件,《管理指引》進一步完善了操作風險的管理和監管要求,推進了我國銀行業監管標準與國際銀行監管標準的接軌。《管理指引》在操作風險監管方面的進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首次在正式中文文件中給出操作風險的定義和操作風險事件的分類,該定義和分類與巴塞爾委員會在《新資本協議》中的定義和分類一致,體現了我國操作風險監管與國際標準的趨同:二是明確要求商業銀行為操作風險管理提供組織和職能保證,包括要有專門部門負責操作風險管理,該部門應與其它部門保持獨立,以確保全行范圍內操作風險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部門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也各司其職,共同組成一個嚴密完整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三是加強內部控制對降低操作風險的重要意義。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加強內部控制作為操作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對員工、業務流程、銀行賬戶、案件查處等管理措施。

《管理指引》的出臺,有助于商業銀行提高識別、控制操作風險的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穩健運行,切實維護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提升銀行業整體國際競爭力。

2007年10月,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以下簡稱《計量指引》),規定了中國必須和自愿執行新資本協議的商業銀行計量操作風險監管資本應該采取的方法。《計量指引》整體上借鑒和沿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計量操作風險的方法,但是在細節上結合中國商業銀行的實際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進行了一些改進,主要表現在:一是指出我國商業銀行只能選擇標準法、替代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允許商業銀行采用基本指標法:二是對商業銀行使用標準法時總收入的范圍予以明確,并制定了業務條線的歸類原則;三是制定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統計原則,包括重要性、及時性、統一性和謹慎性四項,要求商業銀行根據這些原則并結合本機構的實際,制定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統計實施細則,報銀監會備案;四是提出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統計的主要內容,指出損失事件統計至少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發現的時間及損失確認時間、業務條線名稱、損失事件類型、涉及金額、損失金額、非財務影響、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交叉關系等。

三、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要求的差距分析

一是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根據《管理指引》的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積極參與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還應由獨立的部門專門負責全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而我國商業銀行無論是在操作風險管理的機構設置上還是職能履行方面都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甚至尚未建立專門的操作風險管理部門。

二是操作風險數據和IT基礎相對較薄弱。根據新資本協議標準法要求,銀行必須系統地跟蹤與操作風險相關的數據,包括各產品線發生的損失,并定期向業務管理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操作風險暴露情況。由于操作風險的特有屬性,使數據采集、整理、驗證工作具有較大難度,操作風險管理數據散落在各業務部門之中,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監測等數據

歸集整理不夠,數據質量不高,操作風險管理部門系統跟蹤操作風險數據面臨挑戰。此外,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尚未建立統一的操作風險計算機管理系統,未能實現全行范圍的關鍵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監測的全流程計算機管理,操作風險參數管理、用戶管理、數據管理、報表管理的自動化建設有待加強。

三是操作風險制度基礎有待強化。操作風險的基礎制度主要包括基本規定、自我評估方法、報告制度、風險事件和損失事件統計標準、關鍵風險指標監測辦法等。由于起步較晚,我國商業銀行在這些制度方面普遍還不夠完善,有的制度甚至還是一片空白,制度建設工作任重道遠。

四是操作風險管理文化尚須進一步建設。良好的操作風險管理文化是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內部環境。我國的商業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方面起步較晚,導致對操作風險的研究和認識還比較膚淺,被動式、防御性的操作風險控制仍占主導,主動式、預警性的操作風險識別、監測尚處于初級階段。在實際工作中,重業務發展、輕風險防范,重事后監督、輕制度先行,重規章建設、輕遵循執行等現象還時有發生。

四、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的改革與完善

一是充分認識加強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確加強操作風險管理不僅是為了滿足監管部門要求,更是銀行自身減少財務損失、防范聲譽風險的必經之路。

二是進一步完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建立與商業銀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戰略,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操作風險管理委員會以及各部門在操作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加強對操作風險管理工作的考核及激勵等內容。

三是加強操作風險數據,IT建設。商業銀行應逐步開展操作風險損失數據收集工作;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操作風險數據的收集范圍,明確分類、分級標準,提高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商業銀行還應加快建設操作風險管理系統,形成較為完備的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庫,實現操作風險指標的系統、定期監測,以及操作風險自我評估流程的電子化管理等。

篇4

【摘要】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金融脫媒日益明顯,商業銀行傳統的經營模式難以滿足客戶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公司業務投行化是發展的大趨勢,商業銀行只有通過服務升級、業務轉型等途徑,才能謀取生存和發展之道。然而目前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尚存在諸多問題,與投行化趨勢不適應。本文對存在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商業銀行公司業務投行化的轉型路徑,以期更好地促進公司業務投行化發展。

【關鍵詞】商業銀行 金融體制 銀行公司業務 投資銀行業務

我國商業銀行“十三五”期間的機遇和挑戰主要體現在:一是“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將考驗銀行業的跨境金融服務能力和跨境風險管控能力;二是經濟進入新常態后,既為商業銀行產業信貸投向、客戶結構和業務結構的調整以及盤活存量提供更加廣闊的市場空間,同時風險管控難度將加大;三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商業銀行形成了一定的沖擊,也迫使商業銀行更加發力互聯網金融;四是金融市場化的改革,既有利于商業銀行差異化經營和加快金融創新,同時也會對商業銀行的盈利和風險管理能力帶來不小的挑戰。本文以商業銀行公司業務面對的客觀環境為切入點,在客觀分析投資銀行業務現狀,進而提出公司業務投行化轉型過程中的問題與建議。

一、市場環境倒逼公司業務投行化

(一)利率市場化導致利差收窄

投行思維可實現由傳統競爭向解決方案競爭轉變,從而降低利差依賴。商業銀行對優質客戶的傳統競爭手段包括價格競爭、關系競爭、擔保方式競爭、額度競爭等。但隨著利率市場化和競爭主體增加,傳統競爭模式受到了極大挑戰。

各經濟體利率市場化加速實現時,幾乎都伴隨著銀行危機。美國因全面放開利率管制,大量中小銀行破產倒閉;中國臺灣銀行業則在利率市場化之后整體虧損了三年。中國銀行業在應對利率市場化沖擊時,普遍做法是由“信用中介”轉型為“服務中介”,通過投行思維,調整收入結構,降低利差依賴度。

(二)金融脫媒加劇

客戶需求呈現多元化,但大部分創新均圍繞銀行開展,商業銀行仍可利用資金和渠道優勢,以投行思維主動參與金融創新。從長遠來看,金融脫媒是必然趨勢,但信托、資產管理等“影子銀行”的創新大部分仍圍繞銀行的資產負債表進行,客戶和資金還是主要來自于銀行。在此趨勢下,銀行不進則退,要么以投行思維主動參與甚至主導金融創新,要么逐步被邊緣化。

(三)合理緩釋監管約束,實現資源節約型發展

自從2008年金融危機后,巴塞爾協議Ⅲ對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此外,我監管部門同時使用存貸比、授信集中度和信貸規模等多重指標約束傳統信貸的擴張。投行思維下,銀行可以利用信托、資產管理、租賃等渠道,合理緩釋監管約束,實現資源節約、派生收益穩定的高效率發展。

二、拓展投資銀行業務發展的問題

在商業銀行紛紛進行金融創新改革,投行業務發展如火如茶,但也面臨諸多問題。

(一)投行業務經營理念有待完善

投行業務與傳統公司業務在業務模式上的顯著差異決定了經營理念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經營市場化、參與主體多元化、創新化驅動,風控復雜化、管理更加扁平化。傳統商業銀行在投行業務開展過程中依然保留著開展傳統業務的慣性思維,產品多數還是習慣定制標準化的產品,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滿足客戶的個性化的金融需求,雖然新的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不斷的涌現,但是從市場發展的情況來看,商業銀行產品創新趨同的多、模仿的多、形成品牌的少,在業務操作模式上效率上,無法與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進行競爭,較大程度上影響新產品服務和占有市場的效率。另外這與我國政策對商業銀行限制有關,銀行相對于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政策相對嚴格。

(二)系統內外合作不足、投行業務信息化支撐不足

與內外部中介的合作存在臨時性、個案化的特點,需與各類中介在各類業務上建立相對固化、運行順暢的行司聯動渠道,豐富業務種類,延伸合作半徑,降低渠道成本。

互聯網金融現已成為金融市場重要的組成部分,信息化是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高效發展的必要條件。投行日常管理、收益測算、數據分析、風險監控尚未建立完備的電子化體系,僅為手工統計,既耗費了寶貴的人力資源,更無法滿足數據共享、數據挖掘等精細化管理需求。

(三)專業人才不足和創新機制匾乏

投資銀行業務涉及金融、財務、法律等眾多專業知識,是一項高度專業化的金融中介服務,要求有一支精通業務知識,并具備一定從業經驗的專業化、高素質人才隊伍作為業務的支撐。目前,商業銀行缺乏專業的投行業務人才儲備,在一定程度上對其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造成影響。國際先進銀行對投行業務多采用事業部模式,實行單獨的業務拓展、績效考核、資源配置、人才儲備等政策,能充分發揮各層級的積極性。商業銀行現有的人才結構與開展投行業務所要求的能力較不匹配。同時,由于我國商業銀行開展投行業務時間較短,經驗較少,并沒有建立完善的投行業務人才培養機制。

(四)投資銀行運作周期長,收益不穩定

與傳統商業銀行業務相比,投資銀行業務實現收益一般都需要較長的周期,客戶資源也更需要通過長時間的積累來獲得,而且相較傳統商業銀行業務,投行業務更容易受到經濟周期波動的影響,個性化較強。

三、公司業務投行化轉型建議

商業銀行公司業務投行化,并非僅是大力發展投行業務,而是秉承投行思維,以客戶為中心,加強傳統業務與創新投行產品的聯動,綜合運用銀行、信托、租賃、資管等金融媒介,以及貸款、投資、理財等資金渠道,在合理緩釋資本和信貸規模等約束的基礎上,為客戶提供整體解決方案的經營模式。根據公司業務投行化發展提出以下方面發展建議:

(一)轉變經營思維

一是形成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經營思維,強化“資產管理中介”和“融資顧問中介”職能,以投行思維升級業務模式,統籌傳統業務與投行業務聯動,將“提供綜合解決方案”確立為新的競爭手段,滿足客戶多元化需求;二是健全跨部門聯動與協調機制,從全行利益出發,形成合力,提高服務效率和效果,發揮協同效應和規模效應;三是建設高效、動態、契合市場的投行風險體系、運作流程、考核激勵、機構團隊等配套政策,為公司業務投行化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交易模式創新

新的交易模式能大幅領跑市場,如能抓住有效時間窗口則回報較高。這要求商業銀行的對監管政策要有深厚研究能力、對經濟形勢要有準確的預判,適用于大型銀行。以往銀行理財產品主要采用銀行――信托合作模式,現在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銀行――證券合作、銀行――基金合作的模式漸漸增多,新模式下的產品線更豐富,更重要的是后加入市場的券商和基金公司要求的渠道成本會更低。

(三)現有產品的精細化

面對激烈的競爭,商業銀行應充分發掘客戶資源,對其進行細分,并通過投資策略以及產品設計方面的精細化,來滿足其投融資需求。

一是對接Y本市場、積極為股權投融資提供服務。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股權投融資在社會融資結構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應圍繞資本市場運作加快創新投行產品,豐富投行服務手段,積極支持和參與政府和企業主導的股權投融資活動。二是以新型債券、銀團、資產證券化、并購融資與理財融資為創新重點,加強國家戰略及市場熱點研究,如“一路一帶、京津冀一體化、長江經濟帶”等,從投行業務層面積極尋找目標市場。

在此過程中,不斷積累形成不可復制的核心競爭力,樹立自己的特色品牌。如區域內客戶基礎較好,可以做大銀行承兌匯票等風險較低、技術要求不高的傳統業務規模,并通過理財產品來消化規模,形成可觀的流量收益。在信貸規模緊張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客戶的資金運用規律,在授信方案制定時,預先安排多種授信產品。

(四)加快投行化信息系統建設

首先,通過投行化信息系統實現客戶信息與經營數據的共享與大數據分析,滿足精細化管理需要;其次,用系統實現業務流程的規范操作,提升業務處理效率;最后,用系統實現風險管理的自動化,通過系統實現操作流程的固化和對風險因素的范圍控制,使風險管理能從業務端介入,改變風險管理滯后的局面。

綜上所述,投行業務在國外產生至今已有上百年歷史,已相對發展成熟,而在我國,投行業務目前還屬于新興產業,投行業務的開展還有待進一步拓展深化。因此現階段對于我國商業銀行投行業務發展歷程、現狀以及如何把握未來我國投行業務發展方向的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國商業銀行需要順應發展趨勢,積極銳意進取,奮勇改革,通過轉型求突破。同時,通過轉型建立自身的核心競爭優勢。

參考文獻:

[1]張士平.對中國國有銀行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路徑選擇的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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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 趨勢 銀企關系

近年來,現代商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以占主導地位的零售商業為例,企業銷售額已超過制造、金融服務、信息等類型企業成為世界第一。21 世紀世界商業的發展方向將注重發展跨國連鎖經營,營銷方式、商店功能將呈現多樣化趨勢,百貨商店走細分化、個性化道路,各種商業業態互相補充;傳統的百貨商店占的市場份額將逐漸萎縮,取而代之的是連鎖超市、大賣場等新興業態。

我國商業發展也很快,各種商業業態也正日趨成熟,從混亂的過度競爭轉向理性調整和規范管理,從目標市場和經營類別的定位選擇雷同轉向差別化。但是由于我國商業發展較晚,目前從業者眾多但規模過小,最大50家的售貨額還不到全國5%。沒有任何一家的規模可以對國外零售業造成競爭壓力。同時,我國商業償債能力過低、債務成本過高,不得不依賴賣方信貸如短期交易融資等。中國銷售前10名超市和中國連鎖百強的毛利潤率,分別是12.8%及11.95%,而國外平均是20.56%。凈利潤也明顯低于國外平均水平,中國銷售前10名的超市和中國連鎖百強的凈利潤率,分別是1.77%及1.32%,而國外平均是2.22%。由于零售企業利潤率過低,管理者無法通過企業運營歸還本息,而且過高的負債也使取得融資實現管理人收購的可能性變小。因此,這種高負債低利潤率的經營方式,對商業企業未來擴張造成了巨大阻礙。隨著2004年12月11日取消對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地域、股權和數量等方面的限制,在短時間內盡可能多地搶占商業網點已成為很多外資連鎖企業的重要戰略選擇,我國本土商業企業將面臨巨大的資本與經營競爭壓力。

因此,在培植本土商業、加快其經營模式轉變、逐步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需要我們創造一個公平良性的競爭和融資環境,這也就意味著,需要審視并重新構建商業企業的銀企關系,即銀行與企業間的關系,以適應未來商業的發展,并促進我國商業,特別是零售商業的真正繁榮。

新型銀企關系范疇的拓展

在經濟轉軌時期的經濟體制和產權制度下,受傳統資金調撥供給制的影響,現行的非信用契約銀企關系已無法適應市場經濟、銀行與企業的發展需要。此外,國有企業的巨額不良債務和國有銀行的大量不良資產所形成的銀企債務危機也阻礙著銀企關系的健康發展。因此,在銀企關系的重新構建上,需首先對銀企關系的范疇進行橫向和縱向的拓展。

銀企關系的橫向拓展

就目前商業運營模式的發展趨勢看,資本經營將成為今后商業業態演變與發展的最活躍因素。目前,強強聯合、強弱兼并及大范圍連鎖的商業業態重組趨勢的迅速加強,對我國商業運行質量的改善、商業經營實現規模化和集約化,將起極為重要的決定作用。2002年和2003年中國的大型連鎖超市企業就發生多起企業購并和整合。2004年企業之間的購并、參資入股等一系列整合逐步向中小企業延伸。同時,國有企業融資渠道和融資觀念發生變化,沖擊了原有銀企關系。隨著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的發展,國有企業融資渠道增多,也打破了企業只由銀行融資的格局,減弱了企業對銀行信貸的依賴,促使企業融資觀念發生了變化。因此,未來的新型銀企關系已不僅僅是傳統的銀行信貸支持,多樣化的投融資渠道的建立與企業資本的運營要求,銀企關系需要橫向拓展到企業與投資銀行、企業與創新形式的金融機構以及企業與銀行本身發展的混業經營的各項業務等直接的金融關系中。銀企關系所涵蓋的業務范圍也將超出傳統的信貸、結算業務,涉及企業上市、企業并購、企業發債、產業投資基金的建立等企業投融資的發展需求。這些需求將會拉動金融企業的技術與工具的創新和各種金融工具的廣泛使用,并進一步推動新型銀企關系的發展,這也對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與商業企業提出了更高的發展要求。

銀企關系的縱向拓展

從長遠看,商業多元化、規模化、集約化的連鎖經營的發展趨勢,需要銀企關系向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結合的縱向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結合是極為普遍和重要的經濟現象。發達國家由此而形成大的資本集團,已成為當今全球經濟與本國經濟發展的支柱力量。雖然,有20世紀90年代日本、韓國的金融危機的教訓,以及我國企業近期類似的失敗嘗試,但都不能否定產融結合對社會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重要貢獻。只是在向產融結合的方向發展時,我們須清醒地認識其實現的條件,以及正確地把握其范圍和尺度,也即銀行和企業間關系的“度”。只有在完善的市場機制下,完善的銀行、金融體系和健全的現代企業制度才能保證產融結合的健康發展。

構筑新型銀企關系對銀行、企業和政府的要求

對銀行經營管理機制的要求

完善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銀行管理機制。加快國有銀行的商業化與公司化進程,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按照“三會分開、三權分開、有效制約、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銀企關系構建的重要方面。

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推進業務流程重構。面對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商業銀行尤其需要加強銀企合作,發掘、培育自己的優質客戶,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通過銀行理念、產品與服務等方面的完善,提升銀企關系。

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與決策體系。對于我國商業銀行的債權軟約束,銀行要認真做好貸款的五級分類工作,切實加強對不良資產、表外業務風險以及重點客戶的監測和考核;注重控制集團客戶授信業務中的貸款的集中度風險和關聯交易;建立科學、系統的客戶信用信息系統,降低信用風險。

加快和完善商業銀行資本市場業務的發展,滿足企業投融資需要。通過同業合作,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可以合力開發出業務交叉、捆綁銷售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充分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提高資金監管和為企業服務的技術和能力,滿足未來企業的發展需求。

對企業的要求

企業自身須確立企業市場主體意識,努力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改革,提高經營業績,增強核心競爭力,以良性循環的新形象贏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支持和社會的認同。其次,提高企業的守信程度,改善社會的誠信基礎。通過國家的有關立法及制度,促使企業遵守信用,不逃債、賴債、廢債以及懸空銀行債務。

對政府職責轉變的要求

在銀企關系的轉變中,也需要政府樹立服務意識,政府職能轉變為服務職能,協調、服務、優化市場環境,即在整頓和規范經濟和金融秩序中,教育、引導企業增強信用觀念,支持銀行保全信貸資產,維護良好的金融環境。此外,從法制上規范政府行為,減少行政配置資源的份額,擴大市場的配置比例,也將對新型銀企關系的健康發展十分有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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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精細化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大多數大型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已在總行的科技組織體系中成立了專門的研發部門,承擔本行系統和產品的研發等工作。經過多年的摸索,研發部門也逐步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研發管理體系,覆蓋了從需求分析、方案設計、程序開發、軟件測試到投產運維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基本能夠滿足自身經營發展和業務創新的需要。但也應該看到,商業銀行的軟件研發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效率不高、版本有缺陷甚至引發系統故障等問題,與業務需求和客戶要求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商業銀行有必要進一步加強軟件研發的精細化管理。

1.實施精細化管理有助于控制

研發風險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系統安全是永恒的主題,是第一要務,控制好軟件質量將從源頭上確保系統上線后能夠安全穩定地運行。因此,在按照需求分析、設計、開發、測試等完整流程開展研發的基礎上,需對每個階段的管理進行細化,同時還要保證各環節之間做好無縫銜接,從制度、流程等方面入手,制定精細化的標準和管理要求并嚴格執行,將可能由產品質量引發的風險控制在研發階段,避免產品“帶病上線”。

2.實施精細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研發效率

人們通常認為實施精細化管理和提高效率存在一定的矛盾,精細化管理很可能會帶來效率的降低,其實,在項目實際研發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因為項目管理流程過于粗放和各環節銜接不順暢而導致軟件研發過程中出現項目范圍失控、進度延誤、效率低下、預算超支、產品質量較差等問題;另外,由于缺少統一的工具平臺,項目組成員之間缺少信息共享和溝通,也不利于項目順利實施。因此,對項目實施精細化管理,精抓細管項目流程各環節活動,提高工具自動化水平,有助于提高研發效率。

3.實施精細化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滿足業務需求和貼近客戶需要

對于科技研發部門而言,在確保軟件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滿足業務需求和客戶要求是最終的目標,即當下被普遍提及和追求的極致客戶體驗。在“多”(任務多)、“快”(時效性強)、“好”(質量好)的背景下,研發部門往往容易犯“省”的錯誤,甚至省略了研發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最終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在軟件研發過程中,為了達到業務需求目標,需要制定周密、詳細的研發管理措施,針對不同的項目類型制定差異化的項目管理策略,促進開發與業務相融合,及時響應業務需求,更好地滿足客戶需要。

二、軟件研發精細化管理策略

商業銀行軟件研發精細化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統籌考慮流程、制度、工具、人員、考核評價等方面,制定有效的精細化管理措施,才能夠達到提升軟件研發效率和質量的目的。

1.細化項目級別和類型,制定差異化的項目管理策略和流程

商業銀行由于金融業務的多樣性和信息系統架構的復雜性,研發項目數量眾多,導致管理難度日益增加,采用統一的項目管理策略越來越難以滿足不同類型項目的實際需要。為更好地契合項目實際情況,需要在原有軟件研發管理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對不同類型的項目進行細分,并制定基于分級分類的組織級項目管理策略。根據項目規模、復雜度、關聯系統、重要性等特性,可以將商業銀行軟件研發項目分為三個級別:(1)大型工程通常指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涉及多個業務領域或系統的大型工程,一般是多個項目的組合。其項目管理工作往往比較復雜,例如,需要由項目管理辦公室(PMO)成立工程協調組負責統籌協調相關事宜;優先保證工程中項目所需的各項資源;更加緊密地跟蹤工程中各項目進度、風險和問題;嚴格管控工程中各項目的實施過程、代碼及文檔質量等。(2)重點項目通常指由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戰略規劃或技術研發特點圈定的一些需要重點實施的項目。其項目管理工作沒有大型工程復雜,但需要項目經理具備豐富的經驗,保證項目所需的資源;緊密跟蹤項目進度、風險和問題,嚴格管控代碼及文檔質量;項目實施過程可在組織級管理規范允許范圍內進行裁剪。(3)一般項目指除上述大型工程和重點項目之外的其它研發項目,該類項目往往數量最多,而且由于銀行業務種類繁多,項目實施情況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對該類項目按照業務特性進一步細分,分別明確適合不同類型項目的研發過程管理、文檔管理、考核評價等要求。例如,互聯網金融類項目往往需要采用迭代式開發模式,對于研發過程管理、文檔要求有別于其他類型項目;數據分析類項目由于偏重數據的收集、分析、加工和統計,其文檔模板與通用模板差別較大;對于含采購的項目,在項目研發過程管理、文檔要求、考核評價指標設計等方面都需要進行特別定義。采用分級分類的項目管理策略可有效解決商業銀行軟件研發項目種類繁多、項目管理難度較大的問題,有利于提高項目研發效率,更好地滿足商業銀行軟件研發工作實際需要。

2.建立分層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多措并舉促進制度落地實施

目前,商業銀行大多已建立了統一的軟件研發管理制度,但在制度體系建設和制度落地實施效果上,各家銀行水平參差不齊。制度是項目管理工作開展的基礎,只有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并確保其在實際工作中得以貫徹實施,項目管理才具有真正的規范性和執行效力。在制度建設層面,首先是建立分層次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針對商業銀行軟件研發過程中涉及的不同項目類型、不同參與部門制定或補充管理細則、工作指南等,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為研發工作的開展提供規范和指導。其次是加強制度宣貫。軟件研發的參與人員眾多,僅就軟件實施階段而言,通常包括項目經理、技術經理、架構設計師、測試經理、應用支持經理、開發人員、測試人員等,要讓制度規范深入人心,除了做好制度宣傳解讀,還需要對各級人員進行宣貫,針對不同角色組織不同層次的培訓,從而實現日常工作執行與制度規范要求相匹配。最后,隨著實際工作的發展變化,需要對項目管理制度規范進行及時更新,并根據需要及時補充新的管理細則、工作手冊等。只有建立完善的精細化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才能使參與軟件研發的所有人員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守。

3.以自主研發為主,搭建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統一協作工具平臺

商業銀行軟件研發管理流程復雜,涉及人員和部門眾多,項目管理的各個環節往往分散在各個工具之中,或通過郵件、公文等形式進行分別處理,這種方式導致項目管理流程碎片化,不利于掌握項目整體管理狀態;同時,由于各家銀行項目管理流程往往具有各自的管理特點,市場上很難有成熟的項目管理軟件完全滿足行內需求。商業銀行軟件研發工作參與方往往涉及業務部門、科技部門(含開發中心、測試中心、數據中心等),項目管理包括立項管理、業務需求研制和評審、項目計劃及審批、項目任務分解、軟件需求分析、系統設計、測試管理、缺陷管理、變更管理、投產管理、結項管理等多個流程。通過自主研發工具,實現軟件研發項目從立項到結項的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為不同部門、不同角色的人員提供統一協作平臺,即可實現對項目管理流程的統一監控和跟蹤,以及項目管理數據的集中管理和使用,從而提高項目管理工作效率,達到項目精細化管理目標。

4.健全項目經理培訓體系和資質管理機制,形成項目經理培訓、考核、聘用的閉環管理

項目經理作為研發項目團隊的核心,其專業技術能力和項目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項目的實施效果。商業銀行應加強項目經理的培養,對項目經理實施精細化管理,一是建立系統化的項目經理培訓體系。從培訓內容上可以分為項目管理理論培訓、專業技術培訓、案例討論、優秀項目經理經驗分享、外部交流等;從培訓對象方面可以分為高、中、初級項目經理培訓;從培訓師資方面可以采用內部師資和外部師資,從而實現對項目經理的全面培養。二是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項目經理資質管理機制,綜合考慮項目經理經驗、項目考核情況、項目經理考試情況等對項目經理資質進行評定,同時將項目經理資質評定反過來作用于項目管理實際工作,例如不同級別、規模和復雜度的項目需要由不同資質的項目經理來承擔。通過上述措施,實現對項目經理培訓、資質評定和聘用的閉環管理,有效提高商業銀行項目經理精細化管理水平。

5.建立多層次的考核評價體系,綜合提升項目量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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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賬戶監管;法律風險

 

一、賬戶監管業務概述

賬戶監管業務是指開戶銀行接受當事人委托,按照監管約定,對指定賬戶或資金進行控制、監管的一種協議行為。此類業務涉及到的當事人往往比較多,其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方式產生的法律結果也有差異。

(一)賬戶監管業務的當事人

其當事人主要分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賬戶持有人)、監管銀行。有時,被監管人為了自己有效使用監管賬戶,而與監管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議,此時,監管人與被監管人合二為一。

(二)監管對象

一般而言,監管對象分為監管賬戶和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需要被監管人在監管銀行開立一個新的賬戶,或者指定已經開立的賬戶,作為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進出,尤其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資金監管,一般是對于為了特定目的與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資金進行監管。在資金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對資金的流向、用途的監管。由于監管資金總是以相應的賬戶為存在的載體,故賬戶監管與資金監管有時存在重合之處。

(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因監管當事人以及監管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從當事人角度看,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與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監管銀行憑監管人的授權支付令,控制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被監管人如需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必須事先取得監管銀行的同意;監管銀行憑監管人同意的相關文件,方能允許被監管人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監管銀行同意的相關文件,又因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從監管對象角度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支出進行監管;另一種則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而對于限額之下的資金支出,可以由被監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監管協議的約束。

二、賬戶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

1. 委托行為。銀行作為監管人的委托人,依據監管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行使監管職責,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人因失職或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在監管期間,無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仍然為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銀行承擔。

2. 擔保行為。某些時候,銀行對賬戶監管義務的承諾還構成了保證擔保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保證擔保行為。

(二)法律風險

通過上述對銀行賬戶監管行為法律性質的分析,結合實踐中銀行實施賬戶監管行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銀行賬戶監管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

1. 監管對象與監管方式不明確,銀行義務被無限放大。部分監管協議未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作明確的界定,只簡單地約定了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進行監管。例如:監管銀行是對賬戶,還是對特定的資金監管;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收入,還是對資金支出抑或對二者都進行監管;是對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收支,還是對全部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監管;是對資金的用途,還是在其他方面進行監管等等,都未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這種既不分監管對象又無監管標準的、籠統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將使監管銀行的監管義務被無限放大,只要監管人認為任何一筆賬戶中的資金支出或者監管資金的支用不符合監管協議約定,監管銀行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 銀行履職標準未作清晰的界定,發生糾紛時極易擔責。從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權限、職責、免責標準等均為委托行為的核心內容,必不可少。從擔保角度看,判斷銀行是否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義務的標準,尤其需要在協議中明確做出約定。現實中由于監管協議中

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約定不明,導致對銀行履職的標準也未作約定,或者約定模糊,一旦賬戶資金出現異常,產生損失,銀行將難逃其責。

3. 監管義務過重,銀行在實踐操作中難以履行。一些監管人為了轉嫁資金控制過程中的風險,往往在協議中規定了苛刻的銀行監管條款。如要求銀行不僅對結算憑證、授權支付令等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不僅要對票據要素、資金用途進行審查,還要對票據項下的基礎合同的真實合法性甚至履行情況進行審查;更有甚者,協議還直接將銀行與被監管人捆綁在一起,要求銀行對被監管人的違約、過錯等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面臨如此苛刻的條件,一些銀行機構為了爭攬該項業務,不顧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風險于不顧,盲目簽訂協議。

      4. 監管協議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對方當事人鉆空子。銀行的賬戶監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實上,銀行真正能監控的也僅限于柜面結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銀行是無法監控的:(1)被監管人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電子自助設備等非柜面途徑轉移、提取款項的;(2)被監管人通過向第三人簽發不符合監管用途的匯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監管銀行付款的;(3)司法機關強制性查詢、凍結、扣劃的。實踐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銀行的注意,也未在監管協議中將其作為銀行的免責條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別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監管人很容易逃避監管,轉移資金。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部分監管協議未對銀行的監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銀行對賬戶的監管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等等。

三、防范賬戶監管行為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專業化的審批機制,結束賬戶監管業務管理無章可循的狀態

長期以來,賬戶監管業務少有被作為銀行的一種產品來對待,對其也未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除某些銀行機構因對外簽署協議需要報法律部門對協議審查外,此項業務的開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門審批,因而各銀行機構對此項業務的開展和管理隨意性很大,這是造成當前賬戶監管業務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強管理是當前商業銀行防范法律風險的當務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決此問題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將賬戶監管業務作為銀行中間業務的一個產品進行管理和考核,歸口相關部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另一方面,建立賬戶監管業務的審批機制。在銀行內部組建專業化的審批組織,由該組織對賬戶監管業務的準入、監管內容、履約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批。

(二)統一規范監管協議文本,準確界定銀行監管義務范圍

1. 由銀行內部的法律部門牽頭,根據監管業務品種的不同,分門別類,組織制定賬戶監管協議格式文本,供銀行機構開展此項業務時參照使用。

2. 對使用非標準格式監管協議文本的,要謹慎制定文本條款。對文本內容,不僅要明確監管對象、監管方式,而且還要對銀行履職標準進行清晰具體界定;不僅要防止監管義務畸重,而且還應規定銀行的免責條款,同時還應限定銀行違約責任。

(三)加強履約管理,確保嚴格準確履行協議規定

一般情況下,銀行賬戶監管期限時間跨度比較長,監管內容多種多樣,專業性又比較強。為了能夠嚴格履行監管義務,防止錯管漏管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應當對特別監管的賬戶,在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出特殊標記,以便前臺柜員在辦理結算時加以識別;另一方面,銀行應當根據監管賬戶種類、監管方式的不同,指派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監管。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熟練掌握監管協議內容、具體操作步驟,在監管過程中,對于與被監管人產生分歧、爭議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主管部門,及時主動與監管人、被監管人溝通,防止違約現象的發生。

(四)強化賬戶監管業務的檢查與監督,建立定期的內控專項審計制度

首先,銀行應當將賬戶監管業務的管理情況納入到銀行內部風險控制評價體系中,確立其評價單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與監督,審計部門應當進行定期專項審計。再次,對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最后,一旦出現監管風險,監管人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銀行承擔法律責任時,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當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證據,及時移交給銀行內部的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以尋求良好的法律救濟手段。

參考文獻:

篇8

Abstract: The global finance moves toward the integration gradually, our country financial system consummates unceasingly, because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middle trade development existence variety are few, income proportion low status limitation, serious influence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middle service norm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 existence question, proposes its trade development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important points.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中間業務 問題 對策

Key word: Commercial bank Middle service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作者簡介:倪旭(1981―)女,安徽桐城人,漢族,合肥財經職業學院教師,助教,研究方向:金融學。

商業銀行主要經營業務分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中間業務作為商業銀行基本業務之一,由于我國的商業銀行業務側重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兩類,這樣的形勢不利于中間業務的發展。本文主要就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相關問展開探討。

一、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概述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負債、表內資產,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把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分為成了九類業務:支付結算類業務、類業務、銀行卡業務、擔保類業務、交易類業務、承諾類業務、咨詢顧問類業務、基金托管業務和其他類中間業務。

近年來,我國國內各大銀行發展迅速,競爭越來越激烈,傳統的商業銀行的兩類主要業務,帶來的利潤越來越小,嚴重影響了國內商業銀行的發展。為了拓展銀行的發展空間,我國國內各大銀行都將目光投向了曾經不受重視的中間業務。但由于起步晚,在發展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許多的問題。下面將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存在的問題作詳細的分析。

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特點及問題

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特點有: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迅速,股份制銀行中間業務開展活躍,而在華外資銀行最具競爭力;在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間業務的發展較快,中間業務依舊占據主導地位。這些特征就說明了,發展中間業務是必要的,既是經濟發展迅速的重要反應,同樣有利于帶動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

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問題主要有:品種十分少,創新嚴重不足,組織體系不夠健全且缺乏相應的專門機構和人才。業務組織體系不健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整個中間業務組織結構對效率、風險等因素的考慮和控制都偏重于存貸款業務,對中間業務考慮明顯不足。其二,現今并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對中間業務進行開發、協調和管理;我國從事中間業務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短缺。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都只是重視專業性的人才,忽略了綜合性質,這不利于中間業務的拓展。

總體來看,我國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與發達國家中間業務的發展相比,依舊存在很大的差距。經過對比和總結,明確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特點和發展問題,從而為對策的提出奠定基礎。

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注意要點

為了推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就必須正視上面的這些問題,才能確保中間業務的持續穩定發展。可以采用以下舉措:

(一)重視中間業務,完善業務運行體系

主要舉措有:其一,加強對中間業務的引導和管理;其二,成立專門的高層中間業務協調組織,以及專門的中間業務日常主管機構,使中間業務的管理更加系統化。

(二)創新中間業務產品,使其走向多樣化

商業銀行應該根據自身特點,了解市場的動態,開發創新中間業務產品,滿足社會的各種需要。具體的創新舉措有:其一,加快經營戰略的轉變,充分認識發展中間業務的意義所在,確定利益增長的重點。其二,加快產品的創新步伐,在傳統的業務上增加新的業務類型,實現業務多樣化。其三,明確中間業務發展現狀,努力改變和完善中間業務的發展計劃。

(三)培養中間業務人才,壯大服務團隊

人才是中間業務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必須首先重視經營管理人才的培養。其次,還要分層次、分步驟地提升人員綜合素質,強化人才培育。另外,可以委托高校進行培訓,嚴格考核選拔人才。還有就是完善激勵機制,促使管理人員自己去重視知識的積累和能力的提升。

(四)維護中間業務的運行秩序,抵御市場風險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應該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收費指導、業務監督等方面法律法規,并作出具體的說明,讓各商業銀行有可以遵循的詳細操作依據。另外,中間業務發展要進行詳細的分工,集中管理,這樣才能明確責任和義務,提高工作積極性何工作效率。

四、結語

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影響整個社會的發展。雖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存在許多的問題,但這些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只要重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從多方面努力,一定會促進中間業務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馬卿.朱東洋.楊曉明.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J].價值工程.2009.(12)

[2]金曄.新形式下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對策[J].北京交通大學.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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