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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規定8篇

時間:2023-08-21 09: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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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規定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分公共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二種類型。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是全區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凡公共建筑(包括學校、辦公、醫院、廠房、市場、幼兒園、養老院、酒店、商品樓等公共事業項目和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電信、環保等專業工程項目),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負責管理;凡民用建筑(包括民居、民宅、祠堂)由各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四條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劃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轄區內村鎮規劃建設項目的審核、監察和管理,查處亂搭亂建等糾紛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內村鎮的規劃、管理、圖紙、資料、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

四、負責辦理發放《*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作;

五、協助管理轄區內由建設與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建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凡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投資五十萬元以上的項目應辦理施工許可證。其中:公共建筑工程項目可向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申辦《*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可向各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辦理《*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否則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和建筑工匠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和構配件及設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七條建立行政主要領導對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負責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條凡建設工程投資額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和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辦《*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向規劃與國土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向發展計劃局辦理《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正式計劃項目通知書》;

三、工程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具備齊全;

四、已向*消防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五、已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手續;

六、已向監理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書》;

七、已向防治白蟻單位辦理《工程防治白蟻合同書》;

八、建設項目資金已落實;

九、已確定施工企業且與施工企業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

十、提交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十一、向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質、安監有關手續;

十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筑工程開工申請表》;

十三、按規定繳納有關規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條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條建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和質量、安全檢查制度。工程驗收應按“施工單位自評設計單位認可監理單位評定建設單位同意質監單位監督”的程序,由建設單位(也可委托質監站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及所在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等單位組織驗收,質量等級經評定合格后,辦妥備案手續,方允交付使用。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將定期不定期進行質量、安全綜合檢查,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條工程定額測定費、交易費、質安監費、勞保費、墻改費、散裝水泥基金費等有關費用的收取,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公共建筑工程項目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負責備案。

民用建筑工程

第*條凡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建筑層數在三層以上的項目納入管理范圍,其中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應實行建設監理,有條件的可委托質量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申辦《*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區及所在鎮建設總體規劃;

二、已向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土地來源合法(已辦理用地有關手續);

四、具備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和工程設備。

第十七條凡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的建筑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其它項目也可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十八條凡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層數在四層以上的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房屋建筑施工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承建,其它項目可由建筑工匠承建。

第十九條建筑工匠是指取得省建設廳核發的施工員、施工技術員(工長)或三級以上項目經理證書的人員,其資質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初審合格,報*市建設局和省建設廳審批,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二十條民用建筑工程的驗收,由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實行建設監理的項目)進行驗收,必要時可邀請區質監站參加。

第二十一條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由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備案。

第二十二條農村農民自建自用的建筑層數在二層以下,建筑面積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區建設與城市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并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而承攬工程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規程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構件、材料和設備的;

四、工程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竣工驗收手續,擅自交付使用的;

篇2

一、施工準備

1、開工前,應進行現場勘察,了解現場環境,參加或組織設計交底。

2、應提前做好施工場地內各類設施、障礙物的處理,以書面或會議形式通知各相關單位限期完成覆蓋和保護工作。

3、落實施工單位工、料、機進場及采購計劃。

二、工期進度

(一)進度考核

1、開工日期,以市園林綠化管理處通知為準。竣工日期,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完整、合格的竣工資料,并經竣工初驗驗收合格的,以實際施工竣工日期為準;竣工初驗驗收不合格的,以再次驗收合格的日期為竣工日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完整、合格的竣工資料的,以實際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施工進度,以每周為一個考核期。市園林綠化管理處工程管理科每周對進度考核一次。

3、全面施工前,必要時先實施樣板段,待批準后,再全面施工。

(二)排除阻工等矛盾

1、監督施工企業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自行協調解決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包括非法阻工在內的各種矛盾。

2、處理好標段內與市政工程等,在交叉施工中的工序銜接。

(三)進度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1、監督施工企業建立施工日報制度。

2、審核苗木進場計劃。

3、嚴格控制超計劃進苗。

三、質量管理

(四)質量目標控制和質量保障體系

1、工程質量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園林綠化施工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有關技術規定,確保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制定并實施創優計劃,爭創優質工程,形成優美的園林景觀效果。嚴禁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的,責令整改,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責令返工。

2、建立健全質量目標和質量控制體系。督促施工企業開工前向市園林綠化管理處報送組織機構、各項制度、質量負責人、專職質檢員、修剪技工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質量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并有質量監督記錄。沒有健全的質量目標和質量控制體系的,責令整改;不按規定報送質量控制相關資料,或資料未通過審查的,責令整改;

3、監理單位按照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對園林綠化工程實施監督。

4、審計單位按照工程審計規范要求,對園林綠化工程跟蹤審計。

(五)工序質量管理

1、施工工序包括施工中的各個程序和各種技術措施。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場地清理、土壤改良、地形改造、定點放線、挖種植穴、苗木修剪(包括修枝、修根、剪口和傷口處理等)、栽植、澆水、扶正壓實、繞干、支撐、栽后養護以及個別樹種的特殊工序。

2、監督施工企業嚴格執行工序質量驗收規定。工序必須報驗,上道工序不報驗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否則,無論質量優劣,一律無條件返工。

3、定點放線、地形改造、樣板段、主景樹及設計指定苗木、景觀石、裝飾材料等對設計景觀效果影響較大的項目,還須經市園林綠化管理處以及設計人員、監理單位參與驗收、簽字認可。

四、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六)安全生產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督查施工企業必須落實安全責任制,采取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生產臺帳,對工程施工安全負責。

2、施工現場設立安全警示牌(標志),夜間如需要應設置紅燈,有專人巡視、值班。

3、項目負責人、安全員對安全生產檢查每天不少于1次。

4、巡查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設施保護。

(七)文明施工

1、按合同規定對工地進行圍擋,現場醒目處,設置工程概況和施工總平面圖。

2、督查施工人員,需統一著裝或佩戴標志。

3、保持施工現場整潔,材料堆放整齊,施工垃圾應隨產隨掃隨清,做好防塵降塵、裸土覆蓋,避免素土裸露。

五、中間驗收、簽證、變更管理。

(八)中間驗收

中間驗收實行工序報驗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督促施工企業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填寫相關報驗單,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驗。

(九)簽證制度

工程單項變更實施分級分檔管理,確保實事求是的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工程量變更簽證問題。

1、對單項工程變更簽證工作量在2000元以下的,有工地代表、施工、監理等單位(部門)負責人會簽,項目負責人審定;

2、對單項工程設計簽證工作量為2000元-5000萬元的,由工地代表、施工、監理等單位(部門)負責人會簽,經項目負責人審核后,報園林處分管領導批準;

3、對單項工程設計變更簽證工作量為5000萬元-1萬元的,由處分管領導牽頭,經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財務、造價及審計等單位(部門)負責人會審,報園林處主要領導批準;

4、對單項工程設計變更簽證工作量達1萬元以上的項目或超過工程總投資10%的項目,必須按照規定報備紀檢,重新辦理招投標手續。

六、竣工驗收、結算和考核評價

(十)竣工驗收

1、核查施工企業所完成標段內全部工程量,包括批準變更的工程量

2、工程施工結束后,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內的,督促施工企業10天內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100萬元以上的,20天內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提交的工程竣工資料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決算)書;工程管理各類相關資料,含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中間驗收記錄、簽證單、聯系單;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圖(須經市園林綠化管理處工程管理科和設計管理人員審核);施工總結報告;養護工作方案。報驗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的,限期整改,養護期相應順延,同時執行合同規定的拖延工期處罰條款。逾期不報驗的,限期整改,養護期相應順延。仍未整改的,上報市園林綠化管理處。

3、督促施工企業準備好現場和資料,自檢合格,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七、工程養護管理

(十一)工程移交前的養護管理

篇3

第二條凡屬市財政安排的年度建設專項資金和各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均納入本條例的辦法范疇。

第三條工程造價在10萬元的建設項目,均應采取招投標。

第四條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各單位均應聘請具有國家認可資格的社會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市衛生局統一委托工程監理。

第五條屬市財政年度的專項建設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各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六條各單位每年十月以前,將下年度的建設修繕計劃上報市衛生局,由衛生局根據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安排相應的建設項目和調整分配資金。未報計劃的單位將不考慮項目與資金的安排。

第七條各單位上報年度計劃的同時,所上報的資料需包括項目論證科學性分析報告、工程項目說明書(或規劃設計任務書)。

第八條項目、資金及工程項目說明書(或規劃設計任務書)落實和經批準后,建設單位以招標的方式確定具有國家認可設計資格的專業設計單位,并根據資金計劃和工程項目說明書(或規劃設計任務書)進行項目設計和編制工程概預算。各單位不得超計劃設計,工程概預算需經市衛生局及有關工程概(預)算審計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各單位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工程審批報建工作,未經市衛生局及(或)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

第十條在完善設計及審批報建的前提下,各單位認真做好工程實施前的招投標工作,包括擬定標書和確定發標、工程答疑及開標時間等。參加招投標的施工企業必須經市衛生局認可并在衛生局注冊登記的單位。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未經批準的施工單位組織招標。

第十一條工程造價3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由市衛生局協助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招投標;工程造價在10萬-100萬元的建設項目由各單位組織招投標,市衛生局參與協助完成;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市衛生局組織招投標確定施工隊伍。參加投標的隊伍為3-5家。

第十二條招投標前各單位具備以下資料:

1、項目實施論證報告;

2、資金落實批文;

3、項目審批報建批復函;

4、參加投標企業的完整資料;

5、完整的設計資料(如圖紙需加蓋出圖章等)及概預算;

6、確定工程監理公司。

第十三條確定施工單位后,根據定標的要求簽訂施工合同,付款方式嚴格按照《*市衛生系統基本建設撥款財務管理辦法(暫行)》深衛計*]第20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開工前必須具備以下資料:

1、開工申請報告;

2、資金落實批文;

3、完整的設計資料;

4、監理公司合同;

5、工程施工合同。

開工前需組織包括市衛生局、監理公司、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進行圖紙會審,確定施工組織方案。

第十五條設計及施工變更的有關說明及要求需由建設單位、監理公司、施工單位及(或)設計單位共同以書面形式確定。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施工變更現場簽證。施工變更造價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需報市衛生局審核批準。現場簽證工程量及所需資金將不作為工程進行中的支付憑證,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后一并支付。

第十六條工程完工后,由市衛生局及(或)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監理公司、設計單位及施工企業,共同進行工程驗收。同時建設單位認真收集和整理有關工程資料,報工程決算。驗收通過后,根據合同及決算結果結算工程款。

篇4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省招標投標條例》、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范圍和規模標準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我縣工程建設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范圍和規模標準

(一)符合《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上款所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除上款規定可以不招標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招標:

1.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2.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3.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二、嚴格建設項目發包審批管理

(一)直接發包審批管理。

1.本通知規定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經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后,可進行直接發包。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經兩次公開招標失敗后,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直接發包。

2.以其他理由直接發包的,必須經縣政府決定同意后方可直接發包。

3.應急搶險工程、救災工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示后,可先進行直接發包,后報縣政府確認。

4.不得以工期緊、工程前期工作推進緩慢或趕在確定時間開工等理由要求縣政府批準直接發包。建設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工程施工直接發包或采購與工程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需要直接發包的,嚴格按《縣建設工程項目直接發包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二)邀請招標審批管理。

1.本通知所列的邀請招標的項目,其審批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商縣公共資源交易、財政、審計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法律法規對批準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社會資金投資(包括非縣財政投資的其他國有、國有控股、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投資)的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審批,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確定。

三、進一步規范和加大工程標后管理力度

(一)發包人必須按照《關于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標后管理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發包工程的標后管理制度。發包人(業主單位)要切實履行標后的日常管理工作,重點管理標后履約單位的人員、設備、進度、質量、安全等到位和完成情況。

(二)建設工程發包合同備案后,未經政府職能部門的批準,嚴禁合同當事人擅自變更。嚴禁合同當事人以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簽證、聯系單或其他形式,變相變更涉及合同質量、工期、價款、計價及合同責任等招標成果文件實質性內容。確需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將變更條款的內容和書面說明文件報政府職能部門審查。涉及工程造價變更的,須經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經批準變更合同的,變更后的合同或變更(補充)協議應當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標后管理檢查工作,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的全縣性標后管理大檢查活動,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同時全面加強合同(施工、設計、監理、其他中介委托)履約的檢查,對合同履約有欠缺的業主單位,發書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由縣主要領導對項目業主負責人進行約談,違政紀律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對施工項目重點檢查項目部五大員和監理項目投標承諾人員主要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本單位執業注冊和社會保險繳納紀錄)到位情況。如果項目承包人或者項目負責人不具有承包單位的社會保險繳納紀錄,則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該工程事實轉包或掛靠承包。轉包或掛靠承接工程(或中介服務)的,由發包人解除承包人中標權(或合同)、沒收保證金(或按工程保函索賠)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記入誠信檔案。

檢查到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監理和其他咨詢中介單位)不履行合同約定并拒不整改的,上報相關職能部門,將其單位列入黑名單,禁止在縣范圍承攬任何工程項目。情節惡劣,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將視情節嚴重情況上報省級或國家級有關部門,取消其在全國范圍內承攬工程,降低資質等級證書直至取消其資質等級證書。

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工法的開發、申報、評審和成果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工法是以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一定的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

第四條工法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必須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特點。

第五條工法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和企業級。

企業根據承建工程的特點、科研開發規劃和市場需求開發、編寫的工法,經企業組織審定,為企業級工法。

省(部)級工法由企業自愿申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負責審定和公布。

國家級工法由企業自愿申報,由建設部負責審定和公布。

第六條國家級工法每兩年評審一次,評審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20項。

國家級工法具體評審工作委托中國建筑業協會承擔。

第七條國家級工法的申報條件:

(一)已公布為省(部)級的工法;

(二)工法的關鍵性技術屬于國內領先水平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尚沒有相應的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應已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

(三)工法經過工程應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工法的整體技術立足于國內,必須是申報單位自行研制開發或會同其它單位聯合研制開發;

(五)工法編寫內容齊全完整,應包括:前言、工法特點、適用范圍、工藝原理、施工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效益分析和應用實例。

第八條建設部負責建立國家級工法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須從專家庫中選取。工法評審專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滿足多專業、多學科的需要。評審專家應有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和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擔任過大型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或大型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院士、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和優質工程獎的專家優先選任。專家庫專家每四年進行部分更換。

第九條國家級工法的評審應嚴格遵循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材料,評審專家應堅持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開展工作,所有評審專家都應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保證工法評審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同時要注意工法技術的保密性。

第十條國家級工法的評審程序:

(一)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國家級工法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評審委員會內設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的評審組,各由一名委員兼任組長;每個評審組的評審專家不少于7人。

(二)國家級工法的評審實行主、副審制。由評審組組長指定每項工法的主審一人,副審兩人。每項工法在評審會召開前由主、副審詳細審閱材料,并由主、副審提出基本評審意見。

(三)評審組審查材料,觀看項目施工錄像,聽取主、副審對工法的基本評審意見;在項目主、副審基本評審意見基礎上提出專業評審組初審意見;在評審中,評審組內少數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可保留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備案。評審組初審通過的工法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聽取評審組初審意見,進行問題答辯。采取無記名投票,有效票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形成評審委員會審核意見。

(五)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后,報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經評審的國家級工法及工法評審的主、副審專家在相關媒體及建設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經公示無不同意見,由建設部將工法予以公布。

對獲得國家級工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已批準的國家級工法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三條已批準的國家級工法如發現有剽竊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撤消其國家級工法稱號,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單位申報國家級工法。

第十四條工法編制企業應注意技術跟蹤,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及時對原編工法進行修訂,以保持工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十五條工法所有權企業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轉讓工法。工法中的關鍵技術,凡符合國家專利法、國家發明獎勵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應積極申請專利、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六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和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企業應對開發編寫和推廣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企業將技術領先、應用廣泛、效益顯著的工法納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和地方標準。

篇6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三條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獎勵標準。

第七條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4.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后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公司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連續曠工2天;

8.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9.造謠生事。

(四)丁類過失。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

3.教育培訓無故缺席;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浪費公司財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離者;

7.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定請假、銷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

第十一條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員工曠工。

(1)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曠工超過5天,辭退。

注:(1)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事假。

(1)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其他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對連續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正職干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理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篇7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有利于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市區范圍內的供水管理。

第三條城市供水應當堅持為生產、生活服務的原則,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自來水公司具體負責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政公用局加強對城市供水的管理。

第二章水質管理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源地域劃定保護區,防止水源污染。

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建設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排放(棄)污水、垃圾、糞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以保證城市供水水質的安全。

第六條城市供水部門的供水水質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建有儲水池、水塔、屋頂水箱等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按《*市高層建筑生活飲用水給水設施衛生管理監督辦法》,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質污染。

第八條制水生產區域內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對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發現傳染病患者,應立即調離制水崗位。

第九條安裝、維修供水管道及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沖洗和消毒,經對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十條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不得將內部供水管道與城市公用供水管道相連接。確需連接時,必須經*自來水公司批準。生產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采取間接方式取水,不得將內部用水管道直接與公用供水管道連接。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一條*自來水公司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檢修需要局部停水或者降低水壓時,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造成突發性停水時,自來水公司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凡不能間斷用水的單位,應當自建貯水設備或者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凡需要開戶用水的單位和居民,須向*自來水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繳納有關費用后,由*自來水公司負責組織設計施工。

申請接水的單位,應向*自來水公司提供初步設計文件及地形圖、總平面圖、水設施圖等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用戶需要改裝供水管道和總水表、改變用水性質、停止用水、恢復用水以及更名過戶等,均須到*自來水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凡申請開戶用水和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自來水公司繳納供水集資費和管道工程費。

第十五條居民申請接水,以門牌號碼按戶裝表。如同一門牌號碼住宅內未用水戶要求用水,可安裝分表用水,原用戶不得拒絕。新建住宅以幢或單元立戶裝表。

第十六條用戶因施工或其他事宜臨時需要用水,應申請辦理臨時用水手續;施工結束或不需要用水時,應及時辦理拆表手續。

第十七條*自來水公司應按規定日期查抄水表,計收水費;由于用戶方面的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抄見水表,經與用戶交涉仍無效的,水費按水表額定流量二十四小時計收水費到抄見表日止。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月繳納水費,水表如發生故障,按前三個月平均用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計算當月用量。超計劃用水時,還應繳納計劃外水費。抄表收費的具體程序由*自來水公司規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用戶用水量低于總水表最低流量標準的,由*自來水公司收取養表費。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提出驗表申請,并按驗表結果核收水費。

第十九條用戶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月加收1%的滯納金。經供水部門催繳后仍逾期一個月未繳納的,*自來水公司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用戶因拆遷等原因停止用水時,應及時辦理拆表銷戶手續,結清費用。如因水表未及時拆回而遺失或損壞,由用戶賠償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拆表停水后又需要恢復用水的,應按規定繳納復接費。

第二十二條單位用戶因房產移交等原因需要變更用戶的,原用戶應繳清一切欠費,并與新接雙方共同至*自來水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如不及時過戶或拒不過戶的,*自來水公司可采取停水措施,直至作為銷戶處理。

第二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內部供水設施需經杭州自來水公司審查許可后,方可進行施工或投入使用。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對外轉供水,如確需轉供的,須經自來水公司批準。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設施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輸水渠道、水廠、儲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閘門、閘門井、消火栓、擴管涵洞、測壓點、空氣閥、泄水閥、水表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拆除、遷移或移作他用。

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改建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自來水公司組織改建設計和施工。遷移、改建工程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埋設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上和規定的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以及植樹、采石取土、堆積物料、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臨時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國家投資與用戶投資的供水設施,由*自來水公司與用戶以總水表為界劃分產權和管理責任。總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含總水表),產權屬*自來水公司,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表以內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產權屬用戶或房產所有者,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總水表由*自來水公司統一提供并負責檢修、校驗和撤換,表井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因表井損壞或井內積有污水、雜物影響抄表換表時,應當及時整修。公用給水站的表內外設施產權均屬*自來水公司,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自來水公司和用戶都應當按照管理責任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認真執行有關供水設施維護技術標準,保證安全供水。

第二十八條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共同管理。杭州自來水公司負責消火栓的安裝和維護,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檢查和管理。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消火栓。市政、園林、衛生部門需利用消火栓用水的,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和*自來水公司批準,在規定地點設置水表計量用水,并按時向*自來水公司繳納水費。消防部門應按月將啟用的消火栓位置、用水時間通知自來水公司。

第二十九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其單位內部的消火栓直接與城市管網連接的,應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并設立消防水表,經批準使用后按養表費的收費標準繳納水費。

第三十條消防專用水表的管道必須與生產、生活接水管分開,除火警、消防演習等特殊需要用水外,一律不得作其他使用。

第三十一條新建供水設施竣工后,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自來水公司會同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資料存檔手續。

第三十二條使用加壓供水設備的用戶,必須通過貯水設備加壓供水。嚴禁在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模范執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局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積極維護和管理城市供水設施,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揭發和制止破壞城市供水設施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三)及時向*自來水公司報告城市供水設施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章行為,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污染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網水質的;

(二)侵占、損壞或擅自拆移、拆除供水設施的;

(三)私自轉接、轉讓供水設施,轉賣或盜用自來水的;

(四)擅自開啟消火栓,用于與消防無關活動的;

(五)損壞、拆換總水表或者采燃際跏侄沃率棺芩磽V汀⒛嫘小⑹Я櫚模?

(六)改變用水性質不辦理變更手續的;

(七)未經批準在城市公用供水管道上接管引水的;

(八)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道與公用供水管道連接或直接在公用管道上裝泵抽水的;

(九)不按規定建設地上、地下設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

(十)妨礙供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拒繳水費和其他供水費用的;

(十二)阻撓供水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搶修任務和其他公務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8

第二條從事城市供水活動,對城市供水水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后,通過管道形式直接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深度凈化處理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主管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五條對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城市供水水質監測體系由國家和地方兩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組成。

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由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和直轄市、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等經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國家站)組成,業務上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為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中心站,承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由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的國家站和其他城市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地方站)組成,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指導。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點、水質檢測機構的能力和水質監測任務的需要,確定地方網中心站。

第七條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的水的質量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城市供水原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環境保護和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選用獲證企業的產品。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編制供水安全計劃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四)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

(五)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

(七)按照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布有關水質信息;

(八)接受公眾關于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單位上報的水質檢測數據,應當是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水質檢測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水質檢測數據按以下程序報送:

(一)城市供水單位將水質檢測數據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地方網中心站匯總;

(二)地方網中心站將匯總、分析后的報表和報告送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三)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匯總、分析地方網中心站上報的報表和報告,形成水質報告,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單位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但是,僅向本單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除外。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并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制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并在取得抽檢水樣檢測報告十五日內,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檢查意見書。

發現供水水質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委托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監測站或者其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

第二十一條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督檢查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機關申請復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報上一級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據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理措施;

(七)應急供水設施、設備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八)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后,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知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城市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發生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調查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阻撓、妨礙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取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八)違反本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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