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2 08: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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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aper presents the working principle of high-pressure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in plant for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maintenance practice, sums up targeted solutions.
關鍵詞: 電除塵器;存在問題;解決方法
Key words: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s;problem;solutions
中圖分類號:TM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0-0299-02
0 引言
臥式平扳型干式高壓靜電除塵器,收塵極板接高壓電源的正極并接地。電暈線接高壓電源的負極。當高壓直流電接到電除塵器的兩極以后在電暈線附近就產生了電暈放電。這時從電暈區里有大量的自由電子和負離子逸出,飛向收塵板(陽極)。負離子在運動中也常常粘結在一起成為重離子,因此負離子和重離子就充滿在兩極之間,一同飛向陽極。當帶有粉塵的氣體通過電場時,這些帶負電的離子就會在運動中不斷地碰撞,并被吸附到粉塵顆粒上,從而使粉塵帶電,荷電后的粉塵在電場力的作用下,幾秒鐘內就先后到達收塵板上,放出負電荷.粉塵就沉積在收塵板上。與此同時,電暈區內的所有正離子則朝著電暈線的方向運動。在這些正離子的運動中同樣也使通過電暈區的粉塵荷電,并移向電暈線,所以在電暈線上也不斷地積灰。沉積在收塵板和電暈線上的灰塵,通過機械振打方式清除。振打清除的粉塵聚集到下灰斗中,灰斗中的灰再經氣力輸灰系統排出。這樣,從電除塵器入口端進入電場的含塵氣體通過電場的凈化使得電除塵器出口端排出的氣體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濃度。
我廠2006年在3#鍋爐大修時,將?準2500花崗巖文丘里水膜除塵器,改造為DBP85-3×6型靜電除塵器,在投入運行時,鍋爐煙塵達到了環境排放標準。之后,由于多種原因疊加,導致除塵效率達不到期望值,環境排放標準降低。經過現場的工程技術人員了多次維修,反復研究摸索,總結經驗教訓,最終解決了除塵器效率低的技術難題。
1 原設備主要設計參數
①處理廢氣量: 144750m3/h
②廢氣溫度: 150℃
③廢氣入口含塵濃度:
④廢氣出口含塵濃度: ≤180mg/Nm3
⑤電場斷面平均流速: 0.473m/s
⑥設備阻力: ≤300Pa
⑦電場內負壓; ≤4000Pa
⑧結構形式及電場數: 干式單室三電場臥式
⑨電場有效總長度: 9m
⑩有效斷面積, 85m2
{11}電暈極形式及中心距:一、二、三電場管狀芝刺線500mm
{12}每排收塵板塊數: 6塊
{13}每排電暈線根數: 第一、二、三電場均為6根
{14}電暈線線型: 第一、二、三電場均為BS線
{15}同性極間距: 400mm
{16}收塵板、電暈極振打方式: 旋轉錘側面振打
{17}進口氣流分布板層數: 二層
{18}供電裝置型號: GGAJO2-0.6A/72(kV)-HW 3套
2 影響電除塵器性能的主要因素
影響電除塵器因素很多,歸納起來分為五大類:
2.1 進口氣流分布板設計存在缺陷、造成設備漏風嚴重 由于除塵器的進口煙道是下進口,所以進口電場內的氣流分布尤為重要,磨損不均勻,磨損嚴重部位有大洞,阻力減小、煙氣流速加大,其余部位煙氣溫度下降厲害,甚至產生結露。
2.2 陽極振打力不足 幾次進入電場內部檢查發現,陽極板板面粘灰,用木棒敲打后脫落,陽極振打需要改進。
2.3 陰極線設計布置有缺陷 原設備陰極線三個電場均為“BS型芒刺線”,配置不合理。合理的極配形式能提高驅進速度,抑制反電暈的產生,提高清灰效果,從而提高收塵效率。因三個電場的工況不同,特別是末電場因煙塵含量低,粉塵細,電場運行需高電壓低電流形式對收塵有利,而“BS型芒刺線”是一種放電性能強的陰極線,因此末電場應配置一種放電性能不太強又有利于提升電壓的一種陰極線。
2.4 電場接地存在缺陷 一電場陽極振打錘擊打陽極排振打砧時,接觸面有火花,初步懷疑電場接地不好。
2.5 絕緣瓷套內積塵 現場曾多次出現絕緣瓷套內積塵、瓷套電弧拉傷等現象。
3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采取如下措施:
①電除塵系統檢查:重點檢查并標志電除塵殼體、灰斗、頂蓋漏風點并做好記錄。檢查電場的陰極線、陽極板積灰、變形情況,觀察陰陽極框架等內件有無移位開裂等情況,檢查陰陽極振打系統工作情況,重點檢查陰極瓷套及電磁轉軸結灰情況,檢查進出口封頭,氣流分布板、槽形板損壞情況。
②殼體、頂蓋、保溫箱、進、出口封頭及灰斗補漏。
③拆除所有損壞氣流分布板,并及時清理,重新設計制作的氣流分布裝置更新安裝。
④檢查陰極框架的焊接情況,檢查框架的同極距間隙,發現有五個陰打承接頭斷裂脫落,及時測繪、加工制作并安裝。
⑤拆除第三電場BS型芒刺線456根,再安裝456根RS型芒刺線及912套上下連接板。
⑥變形歪曲框架進行校正,使其達到設計值。檢查陰極框架與電氣部分可靠連接情況,對問題徹底清理并保證連接可靠。
⑦打開并清理瓷套保溫桶,起吊并仔細清洗瓷套,加裝玻纖膠圈后重新調整安裝。
⑧拆除原來三套陽打傳動裝置、軸系、軸承及軸承支架,按改造后振打形式計算并安裝新設計制作的三套陽極振打系統。
⑨陰極振打系統檢修,陰打軸同軸度調整,檢查并清潔電磁轉軸
⑩陰陽極異極距檢測,在框架檢修完畢,陽極板排的同極距調整至正常范圍后進行。調整異極距達到±10mm偏差內。
{11}設備接地檢測及處理,高、低壓電控部分仔細檢查并作合理調整。
{12}電場進行空載升壓試驗、陰陽極振打試轉及其它有關試驗,保證電除塵可以安全投運。
{13}電除塵投運后,檢修前、后參數對比如下:
{14}氣力輸灰系統投運后,檢修前、后具體參數如下:
從氣力輸灰運行情況可以看出檢修后,一、二電場輸灰量明顯增加,三電場輸灰量再減少,說明檢修改造是比較成功的,達到了預期目的,目測煙囪出口無冒黑煙現象。
4 結束語
由于高壓靜電除塵較為復雜,管理要求較高,只有加強維護和管理,加強崗位運行人員的技能培訓,嚴格生產工藝操作管理,才能保證電除塵器長期高效、安全穩定運行。
參考文獻:
[1]電除塵設備檢修(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編) 中國電力出版社.
論文摘要 -------------------------------------------------- 第一頁
一、精神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第二頁
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二頁
三、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三頁
四、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五頁
五、侵害婚姻關系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七頁
六、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第九頁
參考文獻------------------------------------------------------第十二頁
論文摘要
近年來,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也是對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進行反思的研究課題。從目前來看,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還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這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制要求。因此,彌補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逐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
關鍵詞:精神損害 婚姻關系 違約行為 國家精神損害賠償
一、 精神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
精神損害的含義是指對法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這種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權,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神活動的破壞,而且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減損或喪失。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是一種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的行為,它直接表現為一種非財產損害,在傳統民法理論中一般被定義為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其特征是一種無形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精神損害行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和人格權造成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就是指民事主體因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后果。
二、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國立法的現狀
精神損害制度是民法體系中民事主體人身權受到損害時得到救濟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濟途徑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權保護方式。長久以來,種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在社會上屢見不鮮,此類事件經常見諸于報端,甚至可以說社會整體以及某些個人對公民基本的人格尊嚴已經到了相當漠視的程度。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環境的優化,要求建立更完備的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律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我國現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以《民法通則》第120條為基礎,以《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補充,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為主體而形成的多層次的法律體系,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范圍,是目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淵源。此《解釋》在原有的人身權保護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做出了重大突破,被學者們譽為是“中國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的飛躍性的發展”,并且“為將來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個很堅實的基礎”,也被稱之為是繼《民法通則》之后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第二個里程碑。但目前看來,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規定尚不全面、具體,保護范圍顯得過窄,許多案件中出現的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未能得到保護,這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制要求。筆者認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應當逐步擴大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進一步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適應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不斷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二)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1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在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活動中限制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有人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就已經包括對被害人精神上的撫慰,無需再就精神上的損害給予賠償,而且,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審理精神損害賠償難以操作和執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第一,不承認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極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如果侵害的程度較輕而不構成誹謗罪,被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嚴重而構成了誹謗罪,被害人反而無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一方面,我們對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權的行為,認為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給予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對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經濟上遭受的損害,卻不能給予任何民事救濟及補償損失,撫慰其精神創傷。這是極不合理的。第二,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完全彌補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對國家承擔的公法責任,后者是犯罪分子對受害人承擔的私法責任。公法責任的承擔,雖然使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也會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程度乃至很大程度的安慰,但這種責任畢竟不是直接對受害人承擔。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畢竟沒有受到物質補償。因此,刑事責任的追究并不能完全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總之,筆者認為,既然刑事犯罪會使被害人受到精神損害,就應當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濟機制,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允許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辦法。當然,這最終將取決于立法者的選擇。
(三)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賠償,國家賠償包括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但國家賠償只限于當事人的物質損害,而不包括精神損害。自《國家賠償法》頒布以來,理論和實務界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應否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的爭論從來就沒有停止過。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已經認識到,國家賠償案件中的精神損害是的確存在的,不能回避。特別是在民事關系領域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情況下,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和司法等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顯得極不公平。首先,國家應正視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其次,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法理障礙。盡管有人認為國家侵權和個人侵權有所不同,但是我們認為,國家侵權與個人侵權只是侵權的主體不同,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不能認為公民侵權應承擔責任,國家侵權反而可以免除責任。其實,國家侵權所造成的危害,絲毫不比公民差,有時甚至更為嚴重,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恣意侵害公民權益的行為,甚至會危害到國家政權的穩定。因此,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不僅僅是一般的法律賠償問題,而且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有些人之所以認識不到國家賠償的重要性,可能與其一直將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考慮有關。在這些人的心目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地位高于一般公民,對公民權利受到的損害可以視而不見。其實,他們正好顛倒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從本原意義上講,不是國家權力產生了公民權利,而是公民權利產生了國家權力。國家不能傷害其權源基礎,國家對其給公民權利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理所應當。再次,國家對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給公民造成的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特殊的操作上的困難。國家賠償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和公民侵權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操作上沒有本質的不同,它們可以使用相同的規則。當然,其中的具體問題可以進一步研究。總之,筆者認為,法律也應當“與時俱進”,在世人要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其違法行為給公民人身權益造成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的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順乎民意,順應世界潮流,從立法上確立國家賠償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必然的趨勢。
(四)侵害婚姻關系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婚姻問題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它的處理關系到個人的幸福和社會的穩定。因此立法者對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加以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l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 )實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因受到上述行為的侵害而有權提出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這樣就擴大了無過錯方的索賠范圍,加大了對婚姻過錯方的懲罰力度。
雖然我國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婚姻關系中的財產處理問題規定得較為全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已有涉及,但與西方法制發達國家相比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體現在有第三人介入的離婚案件中對介入的第三人,無過錯方能否對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在英美國家、法國及我國的臺灣地區都有這類規定。如臺灣民法典規定“配偶與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憤、羞辱、沮喪,其情形嚴重者,可謂為名譽受到侵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筆者認為,我國也具備建立這種制度的基礎:(1)我國憲法第49條、民法通則第104條、婚姻法第3條的規定,對合法婚姻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過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利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三方的介入行為破壞了合法婚姻,使受害人精神得到痛苦,因此受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三者介入妨害了無過錯方配偶的性權利平等地享有,即妨害了無過錯方配偶應當享有的夫妻間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權利;也同時妨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所以無過錯方要求第三者對其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以慰撫其心靈的創傷并懲罰加害人的請求于法于理均不為過。因此筆者認為我國也應該建立這樣的制度,以完善對受害者的保護。
(五)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我國目前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不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釋中都找不到有關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其中《解釋》在標題中就明確了該解釋的適用范圍,即僅限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并未涉及違約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其次,法院的判決也不支持有關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那么違約責任中究竟有無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絕大多數學者對此持否定態度。然而筆者大膽地認為,特殊的違約責任中也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如:美容不成反遭毀容;沖洗的有紀念意義的膠片被丟失;旅游合同中遭受欺騙;寄存殯儀館的骨灰被丟失等。這類違約責任有一最為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約而受損的當事人主要是精神利益受損,而且其當初為合同行為也主要是想獲得所預期的精神利益。事實上,違約行為也的確會造成對方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有時這種損害甚至是巨大的。那么,既然有損害就應當有賠償,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財產權的損害可以有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違約所導致的精神損害也應當有賠償。我國新合同法第 112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該條中的“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為解釋違約損害賠償留有很大的余地。我國違約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根據這一條文來處理。不過,我們應當先弄清楚,在哪些情況下,違約行為會導致對方當事人的精神損害。應當指出,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違約行為都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違約行為才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常見的因違約而導致的精神損害情形有:一是因重大的金錢債務不清償致債權人疾病或死亡。在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老百姓積蓄一點錢還很不容易,特別是在金錢債務數額較大,或者該筆金錢有專用或特殊急用的情況下,債務人故意不償債,的確會導致債權人精神痛苦;二是提供服務有瑕疵致債權人受到精神傷害。如蘇州閥門廠5位工程技術人員欲赴伊朗洽談合作事宜。由機票銷售員在電腦中漏輸了他們的姓名,致他們在曼谷轉機時被當作偷渡者而關押起來,后費盡周折才回到了原出發地上海。事后,他們與責任方交涉要求賠償損失和精神損害,對方先以“沒有先例”加以拒絕。后來,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除獲賠機票費、食宿費、誤工損失費外,每人還另外得到補償四萬五千元。此案件就屬于機場提供的服務有瑕疵而導致的債權人受到精神損害的案件。
人類進入21世紀以來,肯定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觀點和理論,已越來越占據主流地位,對于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越來越多的國家給予司法保護,采取包括財產賠償在內的多種方式予以救濟。對于侵權行為判處精神損害賠償,既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人身權益,也能有效地防止侵權行為。我國已把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寫進憲法,建立并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人格權益的一個重要方法,也是我國民主法制進程的重要標志,同時更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⑴王利民著《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民商法研究,第四輯,法律出版社;
⑵江夢榕,《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有關問題的探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⑶萬剛俊,《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參考》,載2000年6月13日《人民法院報》;
⑷張新寶、王增勤:《精神損害賠償的幾個問題》,《人民法院報》,2000年9月23日;
⑸胡蘭玲、趙海燕:《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幾點探討》,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
關鍵詞:市場經濟 誠信缺失 現狀 對策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腳步,我國的社會發展和經濟的發展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正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誠信問題日益凸現出來,尤其是誠信缺失現象,已經成為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過程中一個重要問題。誠信缺失,不僅僅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也嚴重地影響了我國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
一、誠信缺失的現狀
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的經
濟發展速度突飛猛進,但是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制和法律建設并不完善,誠信發展相對落后。總體說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誠信缺失現狀有以下幾點。
1、部分政府機關誠信缺失
當今社會,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而
政府誠信作為社會誠信的核心,理應受到重視。由于政府政策的不穩定性,人們對政府的承諾和政策的信任度不斷下降。許多政府機關不僅僅沒有公開公平的服務理念,同時在執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不良現象。除此之外,許多部門放任失職、推卸責任等情況對建構社會誠信也造成了極大的阻礙。除此之外,個別的政府工作人員、不受承諾,少數官員還、;為了自身政績,編造虛假政績等現象嚴重的破壞了政府形象,導致政府誠信不斷喪失,極大地影響了政府誠信。
2、企業誠信缺失
企業誠信作為社會誠信的核心組成部分,是社會經濟運行
得以發展和繁榮的重要基礎。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催化下,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利益,許多企業都存在著嚴重的誠信缺失現象。假冒偽劣現象嚴重。許多企業技術水平較差,生產的產品質量低下,但是企業并沒有將精力放在提高自身產品的質量上,而是靠假冒偽劣、投機取巧來賺錢,嚴重的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
與此同時,企業的信用缺失還表現在虛假廣告、走私販私、專利剽竊、騙稅逃稅等。
3、個人誠信缺失
社會誠信往往通過個人誠信表現出來,個人誠信作為社會
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我國的個人誠信出現了許多問題。有的人為了一己私利,不惜坑蒙拐騙、違背信義;有的人制造假證書、假證件來欺騙社會和組織;有的人借債賴賬、惡意不還等等,這些都對社會誠信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
二、誠信缺失的危害
1、許多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因為誠信缺失而陷入經營困境
在實行商品交換的過程中,商品的生產者需要將商品的使用價值出售,從而獲得價值。而商品的購買者需要通過支付貨幣來獲得商品的使用價值,這個過程需要雙方都具有誠信才能夠順利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只要雙方有任何一方出現誠信缺失,雙方都會因為缺乏價值補償而陷入經營困境。
2、誠信缺失會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進行
起初,誠信缺失的現象只是出現在一小部分市場參與者身上,但是如果這種失信行為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那些守信者就會對失信者的行為進行效仿,認為失信是有理有據的行為。因此越來越多的人會認同這種誠信缺失的理念,整個市場經濟秩序就會受到嚴重破壞,無法正常進行。
三、加強誠信建設的對策
1、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制建設
市場經濟不僅僅只是信用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在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應該在國家相關的法律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經濟活動。目前,我國關于市場誠信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原有的法律基礎仍很薄弱。因此,在構建誠信體制的過程中,應該首先加快誠信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建立起嚴格的懲罰制度。與此同時,還應該通過正規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信用法則,使人們能夠明確誠信的原則,從而自覺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
2、規范政府行為,構建誠信政府
建設良好的政府信用,是構建社會信用的重中之重。因此
要切實加強政府的誠信建設,各級領導班子都要轉變自身的職能,進一步規范自身的行為,不斷地提高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從而樹立起政府的形象,發揮政府構建誠信社會的重要作用。要在強化各級政府誠信意識、規范誠信行為的同時將誠信建設納入到自身的考評工作中來,以此作為自身工作好壞的憑證。與此同時,還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公開度和透明度,從而避免政府工作的壟斷性和暗箱操作,真正的做到為人民服務,政務公開。
3、加強誠信教育,構建誠信社會
政府、企業已經是否具有良好的誠信意識是建立誠信體制
的前提和關鍵。因此,我們應該號召全體成員共同參與,開展誠信教育,培養誠信觀念,規范誠信行為,從而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講誠信、守信用的市場環境和輿論氛圍。首先要加強理論教育,采取各種宣傳手段,諸如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進行誠信建設的理論教育,使誠信內化成為自身的一種道德品質。其次是加強輿論宣傳,提高社會全體人員對誠信重要性的認識,從而充分發揮誠信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再次,政府要大力推動誠信建設,培養全民的信用意識,構筑良好的誠信文化。
誠信缺失儼然成為關系社會民生的重要問題,引發了眾多關注。誠信建設作為一項復雜系統性的工程,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參與。
參考文獻:
[1]韓鳳榮.薛薇.郭亞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誠信與青年誠信的構建.吉林大學出版社,2010.05
關鍵詞:企業市場經濟;發展;宏觀經濟管理;重要性
1.加強宏觀經濟管理重要性的分析
1.1完善市場經濟
市場調控出現錯誤判斷是對市場發展非常不利的,這可能導致市場產品與社會需求嚴重脫節,市場中的產品與社會需求供不對求,生活需求就得不到相應滿足,這可能導致市場經濟再分配過程中出現問題,甚至發生個別行業發生壟斷情況。一旦出現此類問題,市場將無法正常運行,市場經濟發生混亂,正常分配將無法正常進行,這使得經濟問題協調和解決困難大大增加。如果政府不能合理解決問題,過度追求企業的生產力,很可能給企業在管理思想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比如,企業在管理思想上可能出現混亂,造成思想膨脹。此類情況需要政府加強管理,正確引導,把企業思想引向正軌,對企業生產情況進行正確的宏觀調控。
就我國當前的發展情況來看,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還在不斷向前探索中,這也一定程度體現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夠完善,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有著明顯的市場經濟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等問題,并且受外界影響較大。這無論是對于國家,還是對于企業,都是一個很大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完善是勢在必行的,這對整個市場和企業的發展都有著重大意義。
1.2施行宏觀調控
我國現在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建設階段,對市場健康運行和政府體制完善都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這就對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造成一定影響,帶來一定局限,造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存在一定阻礙和問題,市場調節過程中,對進行經濟調控的一些調節手段還不夠健全,這非常不利于市場秩序的恢復,這是在經濟把控中宏觀調控難以進行的根本原因,并且對經濟把控的作用也不太明顯。經過系統分析我國的經濟體制,就現階段而言,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比較明顯,政府應加強科學宏觀調控,運用科學的宏觀調控來縮小和打破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切實加強公有制經濟體制,運用公有制的經濟體制改善市場的自我調控功能,并且政府應切實完善宏觀調控制度,這可以極大的促進國家和企業穩步和健康的發展。
2.加強企業市場經濟發展中宏觀經濟管理重要性的建議
2.1從市場背景發展分析
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和社會化的生產不可分割,在市場經濟的調節和社會分工過程中,國民經濟已經逐漸向共同競爭和相互依存的良性競爭中發展,能在相互影響中不斷發展,這對我國目前乃至以后的經濟建設發展而言都有著極大的積極影響。商品經濟的興盛發展使成員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使其能充分探索和討論去設立一些解決措施。嚴格去貫徹實施按勞分配制能使市場競爭更具有序性和積極性。要使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加長遠的發展,只控制和約束市場經濟和價值規律兩方面是遠遠不夠的。許多企業奉行利益至上,在管理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這是造成發展不平衡現象的很大原因,還可能使得企業違規操作,導致企業生產的產品質量較差,合格率較低,不僅達不到國家質檢標準,還會造成資源浪費。這就要求政府進行科學的宏觀經濟管理有效的調控國民經濟的命脈,去使得國民經濟更加協調的發展。其中要著重考慮的是對資本的管理不能只關注個別行業,要強化有單個企業之間共同建立的聯系,在進行科學的宏觀調控時,要立足整體,統籌全局,防止調控時出現進行混亂的狀況。
2.2加強社會主義建設方面分析
經濟體制建設對市場建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社會主義經濟現代化不斷變化發展,我國政府經濟職能也隨之改變,許多經濟再向市場經濟方向發展。例如,國有企業為使經營活動和市場進行有效對接,使其管理方式能與現代市場管理方式更加貼近采用職權分離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政府的主要經濟職能是調控國計民生的相關經濟行業和經濟體制,這為我國經濟保持持續穩定的健康發展做出巨大貢獻。需要重點考慮的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有一定的特殊性,市場經濟在進行資源配置時需挑選相對適合的方案,做出正確有效的決定去管理市場經濟的供應和分配。市場經濟能在市場競爭在良性狀態不斷發展中得到很好的發展,并在管理中不斷調整和完善。但如果政府對市場競爭情況沒有切實的管控,這將很大程度的把市場競爭推向惡性循環發展。到那時再去做補救措施,就有一定的滯后性,也達不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在強調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一定要對市場經濟存在的缺陷有及時明確的認知,并及時討論出干預措施,以此促進市場的平穩發展。
2.3對市場缺陷的完善分析
政府進行職能上的調控在市場經濟中是十分尋常的,但并非是政府對市場狀況直接干預,而是間接干預,出臺相應政策促進經濟發展,政府出臺調控方案一定要非常慎重考慮,因為一旦調控方案不夠完善,可能導致市場經濟出現混亂,甚至引起經濟危機,這將給國家經濟發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所以,在完善市場缺陷時,要著重對潛在的經濟危機進行有效預防,把可能因市場缺陷造成的重大危害降到最低。在宏觀層面對經濟進行有效管理,更為有序的調控市場經濟,促進其平穩健康發展。
[關鍵字]公共經濟 必然性 合理性 發展方向
一、公共經濟發展的必然性
在如今高度市場化的全球經濟中,市場機制的缺陷暴露的愈加明顯,事實證明了它在某些公共領域是無能為力的,這就需要在公共部門范圍內來解決,這也正是公共經濟產生的必然原因。
人類的需求和創造力永無止境,但類似于土地、勞動力和資本的資源確是有限的。經濟學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怎樣將有限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盡可能發揮最大效能,從而滿足人類無限性、多樣性的需求。人們通常以帕累托最優作為衡量資源配置高效的標準,然而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下才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單靠市場機制自身的作用難以使資源達到帕累托最優,所以公共部門提供的公共經濟活動參與資源配置,彌補了市場失靈帶來的不足。
市場失靈為公共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基礎。由于市場的負外部性,形成壟斷,并引起財富分配的不均和經濟周期性的波動,這些都需要公共經濟發揮其應有作用。公共經濟體現了公共理,市場機制則體現了私人理。假設一個健全的社會缺少了其中任何一方,都將會導致社會處于失衡狀態。因此,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想要單靠市場來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社會生產力的效率提升、公共物品的充足供應或是經濟的穩定增長、社會的公平分配等方面,都存在其無法克服的天然缺陷。也就是說在政府不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只依賴于市場機制不可能實現所有的經濟功能。
二、公共經濟發展的合理性
第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部門的體系、職能、行為方式和效果評判標準都在發生改變。公共部門以提供公共產品,滿足公共利益需求為基本宗旨,非以追求自身利益為目標,這與私人部門以營利為目的有著顯著的差異。2009年國有企業主營業務上繳稅金為6199億元,私營企業為1311億元,國有企業所占比重為71.47%;2011年央企有1100萬職工,其中農民工占680萬人。以上說明國有企業在稅收和緩解我國嚴峻就業壓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認為,公共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第二,財政分配是社會分配體系的中樞。從總量來說財政分配所占比重是有限的,但它對全社會分配及發展的影響卻是顯著的,正是因其具有此功能,才會使公共經濟對私人經濟形成一種引導、干預、補充的作用。公共財政參與分配的過程,是從公共利益出發,來彌補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不足或失調問題,它的存在,為私人部門經濟活動的發展需求從外在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說,公共財政滿足公共部門各項功能需求的過程是與私人部門所需要的共同外部條件聯系在一起的。
三、公共經濟的發展方向
有關研究顯示,自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在諸多公共服務領域投入不斷加大,其增長水平也顯著提高,在取得了諸多成效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問題,比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公共經濟體系尚未完全建立。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不僅沒有弱化自身生產管理職能,并且沒有退出社會生產領域,反而卻積極強化了參與社會生產的管理職能和能力。三十多年來,國有企業的資本總量迅猛增長,在政府選定的基礎產業中,已經建立了一批實力雄厚的國有企業群。從2002年到2011年,央企上繳稅金由2926億元上升到1.7萬億元,年增長量達到20%以上。央企承擔了我國幾乎全部原油、天然氣和乙烯的生產,發電量占全國60%以上,生產的高附加值鋼材占全國近60%,還提供了全部基礎電信服務和大部分的增值服務。政府直接管理實力雄厚的國有企業和社會資本,承載著巨大的管理職能壓力,也為之付出了大量的管理成本。
公共部門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合理規劃公共部門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限度。首先,應認識到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是政府干預的基本理由,但是政府自身也有缺陷,有的市場失靈也是由于政府的不適當干預造成的。因此,必須正確定位政府角色,對政府的干預行為進行適當約束。其次,要認識到即便是在高度自由化發展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不會否認國家在經濟建設中應有作用的。所以過分依賴政府權威,用政府代替市場的做法是萬萬不可的。最后,我認為政府部門應針對性的對市場失靈的地方發揮積極作用,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而對市場可以優化配置的地方,則應盡量讓賢,讓市場開放。
總之,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公共部門必須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扮演好自身角色,確定好對經濟的干預范圍及力度,有效地彌補市場缺陷,克服市場失靈,做到有的放矢。只有這樣才能使政府與市場有效結合以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使公共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的制約下,充分發揮其作用,即須緊緊圍繞社會主義國家、市場經濟、經濟轉型時期這三大特征,才能最終實現公共經濟理論的中國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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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失效的含義
由于市場本身存在的種種缺陷,政府通過干預經濟活動米彌補市場缺陷是有其客觀必然性的。但是彌補市場經濟缺陷的政府職能本身并不是完美無缺的。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人們期望政府辦好市場難以辦好的事,結果卻發現政府不僅不能彌補市場失靈,相反影響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從而降低了社會效益。這種現象謂之“政府失效”。
二、政府失效的種種現象
(一)公共政策失敗
政府對經濟生活干預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以政策、法規及行政手段來彌補市場的缺陷,糾正市場失靈。與市場決策相比,公共決策是一個更復雜的過程,存在著種種困難、障礙和制約因素,使得政府難以制定并執行好的或合理的公共政策,導致公共政策失敗。這非但不能起到補充市場機制的作用,反而加劇了市場失靈,帶來更大的資源浪費,甚至引發社會災難,這是非市場缺陷及政府失效的一個基本表現。
(二)公共物品供給的低效率
非市場缺陷和政府失效的這一表現也可以說成是官僚機構的低效和浪費。由于公共機構尤其是政府機構的本性以及公共物品供求關系的特點,使得他們提供公共物品也難以做到高效,尤其是產生提供過剩公共物品和成本增加現象。
(三)內部性與政府擴張
公共機構尤其是政府部門及其官員追求自身的組織目標或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這種現象被稱為內在效應或內部(在)性。猶如外部性被看成是市場失靈的―個重要原因―樣,內在效應或內部(在)性被認為是非市場缺陷以及政府火效的一個基本原因。內部性的存在意味著“私人的”或組織的成本和利潤很可能支配了公共決策的制定,這種內在性決定了公共官僚機構的運行及官員的行為。
(四)尋租及腐敗
尋租及腐敗是政府失效的又一個基本類型。尋租是政府干預的副產品。當政府干預市場時,就會經常形成集中的經濟利益擴散的經濟費用,政府干預帶來了可以以“租金”形式出現的經濟利益,租金是超過機會成本的收入。尋租則是為這樣的干預而進行游說的活動,是用較低的賄賂成本獲得較高的收益或超額利潤。它的特點是利用各種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如游說、疏通、拉關系、走后門等),以獲得擁有租金的特權。由于它使資源配置扭曲,故導致政府失效。尋租作為一種非生產性活動,并不增加任何新產品或新財富,只不過改變生產要素的產權關系,把更大一部分社會財富裝入私人腰包。
三、避免政府失效的途徑
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的建設與發展時期,政府失效現象在當前我國也是存在的,有的還相當嚴重。因此,我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應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合理確定、發揮或轉變好政府職能,完善宏觀調控的機制及手段,避免政府失效。
1、必須高度重視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行為的局限性及限度問題。既然政府在履行其職能、干預市場運行時并不總是起到彌補市場缺陷以糾正市場失靈的作用,市場解決不好的問題,政府也不一定能解決好,那么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必須確定好政府干預的范圍、內容、方式及干預力度,在市場機制能較好起作用的地方,應盡快讓市場去發揮作用。政府應當補充而非取代市場機制。
2、必須隨市場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變革,及時進行政治――行政體制改革(尤其是轉變政府職能)。按照公共選擇和政策分析學者的觀點,經濟過程和政治過程是相互聯系的,政治制度是經濟過程的內生變量。因此,為了使市場經濟職能更快地發展與運行,必須進行政治――行政體制改革,特別是及時轉變政府職能,由微觀的直接的干預過渡到宏觀的間接的調控;在當前體制轉軌時期,特別要防止用計劃經濟的手段來管理市場經濟。
3、必須在政府機構中引入競爭機制,用市場的力量來改進政府的工作效率。公共選擇和政策分析學者所提出的這方面的建議特別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例如,政府的某些活動許可證、牌照的發放可以采取拍賣的方式;可將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生產及供應委托給企業,或同一種物品和服務可由幾個公共部門來提供(形式競爭);可以在政府機關內部確立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激勵機制。這些辦法有助于克服或防止政府失效、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減少浪費。
4、必須加強公共決策和政府管理的法制化建設,盡快實現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公共選擇學者強調立憲改革,注重憲法、法律和制度建設尤其是公共決策規則的改革,這有合理性。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確立、運行必須靠制度來保證,政府的決策和管理活動也必須靠法律來規范。因此,在轉軌時期,必須加強法制建設。重視制度規則的選擇和創新,尤其是將政府的公共決策和行政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改善公共決策系統,提高公共決策質量;加強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依法約束政府行為,將政府機構的規模、人員及經費開支的數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實現政府管理過程的程序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反腐敗必須釜底抽薪,從體制和制度的創新上下功夫,從根本上消除尋租及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依照公共選擇學者的“尋租理論”,行政權力對市場的干預和管制是尋租的根源。因此,抑制尋租及反腐敗必須從制度和體制創新方面入手,和尋租產生的土壤和條件。這就要求我們在加快市場體制形成,實現經濟體制變革,推進政治――行政體制改革的同時,形成一整套有效的行政法規和辦事制度,建立起一個靈活、高效、廉潔的政府管理體制。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DF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009(2015)21-0090-02
一、前言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來說,經濟法是國家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法律是最能有效滿足宏觀調控需要的,認為離開法律宏觀調控必然失靈,也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可見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職能的發揮,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已經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經濟形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迅速,國民經濟總量穩步攀升,在世界整體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改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完善,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得了積極的效果,政府這雙有形的大手和市場經濟體質自身這雙無形的大手之間相互合作的默契程度也在不斷加深。然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單憑過去幾十年的發展經驗和國外的教訓并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康發展的需要,出現了許多明顯的問題和漏洞,現代市場上出現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斷增多,很多人冒著觸犯法律的風險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鉆經濟法的空子完成自身對利益的追求等等,這些現象都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造成了惡劣影響,急需政府發揮宏觀調控職能,彌補市場經濟自身調控過程中出現的缺陷,而經濟法則是國家發揮宏觀調控功能的重要工具,是實現宏觀調控最具權威,最有效的手段,通過發揮其普遍性、強制性、規范性的特點,最有效的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全面性、規范性和長期性。
二、經濟法及其一般作用分析
(一)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職能的發揮
宏觀調控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步發展的重要工具,我國經濟體制建設尚不完善,單純依靠市場經濟自身的調節功能并不能夠保障經濟的平穩運行,因此,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調節工具。經濟法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經濟法涉及到了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這對于政府改善市場惡意競爭,懲罰市場上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為政府職能有效發揮的內在推動力量。
(二)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范運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規則,市場經濟各個主體在不破壞這些規則的情況下完成各項經濟活動。經濟法則是將這些已有的規則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將社會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法律化,并依照法律規定制定更詳細的市場行為法律規范準則,對社會主體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幫助維護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規范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
政府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操縱者,其決策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社會整體經濟形勢的能否向著合理有序的方向發展。經濟法在約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同時也對政府的經濟行為進行約束,保證政府各職能部門不會濫用權力做出危害經濟發展的事情;其次,對政府的宏觀調控范圍和程度進行限制,防止由于政府過干預導致市場經濟向著與預期相反的方向發展,規范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
(四)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維持健康、良好的經濟秩序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是實現國民經濟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幾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秩序經歷了不同的階段,但總體是呈現穩步發展的態勢的,整體趨于穩定。經濟法的重要作用是在快速發展的現代經濟社會下,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整體的經濟秩序不被打亂,經濟發展格局不被打破,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三、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重要工具
經濟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秩序,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與國家宏觀調控共同管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市場經濟發展的持續性和穩定性,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等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共識,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經濟法是是政府干預經濟而設置的法律規范,是調整以社會公共行為為根本特征,發生在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整體的特征,這句話很有力的說明了經濟法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其自身調節功能的加強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諸多的有力影響,但是市場經濟體制自身也是存在很多缺陷的,若不利用經濟法強加干預,反而會削弱市場經濟自身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取得相反的效果。
(二)經濟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大方向不動搖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還不成熟,與資本主義社會的市場經濟發展無論在時間和成熟程度上還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堅定不移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社會主義經濟下的各方面的思想非常有必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一直有過另外一種聲音在質疑這個經濟發展方向的科學性和正確性,然而事實是在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體制共同作用之下,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產力不斷發展、經濟繁榮,文化也得到很大的發展,人名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是越是處于順境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應該居安思危,發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種種缺陷和漏洞,找出解決這些缺陷的辦法。經濟法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用來保持社會主義方向不動搖的重要手段,它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整個社會發展的大方向和整體方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采用法律的途經予以解決。
(三)引導、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提出的,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了重要影響的法律體系,對引導、推薦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市場經濟體制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引導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中法律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經濟的發展也同樣離不開經濟法,經濟法的建立和完善對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不僅肯定了現代社會主義社會取得的成就,也以法律的形式保護了社會主義社會中艱難生存下來的諸多事物,將這些事物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逐漸形成經濟發展改革的方向,逐漸引導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整體的發展和完善,有利于實現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雙重目的。
四、市場經濟與經濟法的宏觀調控干預
(一)經濟法干預市場經濟的程度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自身對市場有著良好的調節作用,而經濟法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部分,與市場經濟一起推動者經濟的穩步向前發展。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離不開經濟法的協調干預,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經濟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干預程度應該松弛有度,既不能干預的太深,影響市場經濟規律的發展,也不能干預的太淺不能發揮經濟法應有的職能,也就不能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二)如何更好地利用經濟法干預市場經濟
面對經濟法干預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的協調功能,經濟學家們提出了不用的觀點,但是總結出來就是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經濟法干預程度的多少,例如對于生產力發展水平高的國家經濟法干預的程度就比較少,市場與政府之間也只是稅收等關系,反而在生產力水平不高的國家,經濟法干預則應該多一些,依靠法律的權威來震懾住整體的經濟社會的發展,以此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利運行。
五、總結
經濟法的主要調節對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它的出現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引導、推進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做出了重要貢獻,已經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現代社會利用經濟法宏觀調控的程度應該依照社會發展的水平條件來確定,這樣才能保障經濟法的作用能夠得到有效發揮,也保障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能夠在有序的社會環境中穩定運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古典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新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混合經濟;政府干預;效率與公平
以凱恩斯為代表的現代市場經濟理論,是在總結了古典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實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理論既繼承了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理論的優點,又在相當程度上克服了其缺點,把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結合起來,把私人經濟與政府經濟結合起來,既保留了市場機制調節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會公平,是一種比較成熟、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理論。正是在凱恩斯主義的影響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才從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發展到現代市場經濟。
凱恩斯的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 混合經濟
混合經濟是一種由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相結合的經濟。
凱恩斯認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產權基礎不僅有私有產權的私人經濟,而且還有政府經濟以及私人經濟與政府經濟相混合的經濟。他在《勸說集》中說道:“事業的性質不一,有些在技術上是屬于社會的,有些在技術上是宜于個人經營的,對兩者必須加以區別。有些事業個人已經在進行,已經有了成就,而有些事業則在個人活動范圍以外,關于后一類,政府如果不做出決定,就再沒有人來過問;政府最重要的任務是與后者而不是與前者有關的。在政府方面,主要不是在于去做那些個人已經在那里做的事體,不是在于比個人去做得好些或壞些,而是在于去做那些現在還沒有人在那里做的事體。”
在《通論》中,凱恩斯的混合經濟思想更為明確。他說:“我們對于經典學派理論之批評,倒不在發現其分析有什么邏輯錯誤,而在指出該理論所根據的幾個暗中假定很少或從未滿足,故不能用該理論解決實際問題。”他主張“讓國家之權威與私人之策動力量互相合作”。
而古典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則認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只能是國家的保衛者,公共事業的管理者,貨幣發行與法定利息率的決策者以及征稅人,而不能是市場主體,不能是經濟運行的調節者。
現代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有企業和居民,而且還有政府,政府也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主體。薩繆爾遜就指出,市場經濟的“全部主體”是消費者、廠商和政府。這種觀點無疑是非常正確的。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像企業和居民一樣,也進行投資生產(政府主要投資生產公共產品),進行采購和消費,它是市場經濟中一個主要的投資者和生產者,也是一個主要的商品采購者和消費者。
對于新自由主義者來說,混合經濟體制是難以忍受的。他們認為,只要有政府存在,就有壟斷存在,就有計劃存在,就有權力存在,就有壟斷和計劃的弊端存在,就有權力尋租存在。如此,則“看不見的手”就是受限制的,阻礙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就將繼續存在,改革就是不徹底的。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經濟學上的老自由主義和新自由主義都把國家作為罪惡的淵源,其最徹底者甚至把歐美的福利國家也稱為“通向奴役之路”。
事實上,任何務實的而不是極端的經濟學家,都能認識到強政府干預的優缺點和純自由市場的優缺點。當然,由于存在雙重缺陷,混合經濟體制既不像純粹的自由市場經濟那樣能夠得到市場神學的支持,也不像強政府干預那樣,能夠得到計劃神學的支持。市場神學與計劃神學都能夠得到大多數頭腦簡單的人的支持。我們真正應該思考的,不是以自由市場排斥政府干預,或以強政府干預排斥市場調節,而是如何盡量減少混合經濟體制的缺陷,盡可能發揮混合經濟體制的優點。這是心態平和的、不走極端的結論。從這個意義上,各種類型的社全經濟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優勢。
2 政府干預
凱恩斯革命中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反對自由放任,主張國家調節經濟生活。《通論》一書,在批判自由主義的基礎上,提出了現代國家干預主義的政府職能理論。
凱恩斯指出,古典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背后隱含著一個很重要的假設:市場機制是完全的。即市場機制符合以下條件:(1)每個當事人都擁有完全的經濟信息,每個生產者或消費者都能夠充分地了解市場的價格變化。在經濟當事人之間經濟信息是對稱的;(2)存在著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沒有任何一個生產者可以控制或影響價格,沒有任何企業或集團在生產和銷售上具有壟斷的地位,也不存在幾個大企業集團之間的壟斷競爭;(3)規模報酬不變或遞減,由于其他條件的約束,邊際產品的增加量隨投入增加而遞減,增加產量不會減少單位產品的生產成本;(4)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都不產生外部效應,不會對其他人的福利產生正的或負的影響;(5)交易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計;(6)經濟當事人完全理性,即每個生產者都可以合理地追求利潤最大化,消費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完全的市場機制是“看不見的手”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凱恩斯通過分析,得出完全競爭的市場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導致“市場的失靈”(marketfailures)。他指出,由于人們的經濟行為總是受到三個基本心理因素(即“心理上的邊際消費傾向”、“心理上的流動偏好”、“資本邊際效率”)的影響,純粹依靠市場調節的資本主義不可能導致社會供求的均衡,從而引發社會有效需求的不足,經濟危機也就由此產生。
按照凱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業的情況下,只要存在著一定量的總需求,社會就會產生相應數量的供給。既然“看不見的手”不能充分有效地對市場進行調節,那么就應當讓政府擔當起調節供求關系的部分責任。凱恩斯認為應當放棄古典自由主義的政策主張,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應當積極干預經濟。應當擴大政府經濟職能,用提高資本邊際效率或降低利率的辦法來提高投資意愿;或者直接增加政府投資來彌補民間的消費和投資不足;拋棄傳統的節約觀念,鼓勵消費,擴大社會需求;擴大商品輸出和資本輸出。政府應當通過宏觀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手段來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鼓勵消費,引導需求,以此克服市場缺陷所帶來的種種經濟困難;在增加有效需求,實現充分就業的過程中,政府甚至可以執行“舉債支出”的赤字政策。
然而,進入20世紀70年代,西方各國的經濟先后遇到了麻煩。先是通貨膨脹加劇,隨即出現了在物價總水平急劇上升的同時失業也大量增加的“滯脹”現象。這些問題的出現使人們對政府干預調節的功效失去了信心,特別是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嚴重地打擊了西方各國的經濟,動搖了凱恩斯主義的基礎。“政府失效”的概念開始出現。
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相繼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官方經濟學。
他們針對“政府失效”,積極提倡自由企業制度。弗里德曼指出,西方國家干預的實踐并不成功,它的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之間有著相當大的差距:正是國家的干預活動阻礙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導致了西方經濟“滯脹”現象的出現;各種福利措施造成極大的浪費,降低了人們的工作積極性;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干預的過程中還包含著對公民個人自由的限制。因此,政府的干預必須減少而不是增多,它的主要職能在于“防御外來敵人的侵略,確保我們的每一個同胞不受其他人的強迫,調節我們內部的糾紛,以及使我們能一致同意我們應遵循的準則”。
20世紀80年代斯坦福大學經濟學教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較為溫和的國家干預理論:市場與政府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二者的結合。一方面,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等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另一方面,政府經濟行為低效率,需要采取措施增強競爭、削弱壟斷、適度分散政府功能,加強政府干預的積極作用。
其實,各個歷史階段的理論紛爭,是特定歷史時期經濟關系和社會矛盾的反映,不能簡單地判定其正確或錯誤。它們之間相互吸收相互滲透的過程,表明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同樣重要。爭論的焦點和根本區別,只是市場與政府角色的主次、干預的方式和干預的范圍程度問題。
事實上,無論是新自由主義學派還是凱恩斯學派的經濟學家們都在不斷修正自己的觀念,已經很少有哪個經濟學家主張“純粹”的自由經濟或“純粹的政府干預”。新自由主義者不可能完全否定政府干預的作用,他們主張的政府經濟職能偏重于保護和完善市場的自由競爭,防止壟斷的發生。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西方社會已悄然完成了政府經濟職能的調整,就是綜合自由市場經濟與政府干預的優點,走向政府與市場結合的“混合型”經濟。
3 效率與公平
公平與效率是經濟學領域一對永恒的矛盾。
古典經濟學理論的創立者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寫到:“每個人都試圖用好他的資本,使其產出能實現最大的價值。一般說來,他既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能夠增進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一己的安全或私利。但是,在他這樣做的時候,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在引導著他去幫助實現另外一種目標,盡管該目標并非是它的本意。追逐個人利益的結果,是他經常地增進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進社會的利益時要好”。從這一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到“看不見的手”即市場會自動配置資源而無需國家的干預;主觀追求自利的“經濟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間接地使社會利益最大化了。 因此,斯密的主張就是如果遵從市場對資源的自發配置作用,就是有效率的,進而也就是公平的。
新古典學派也反對政府干預分配,認為任何試圖使“結果均等”的努力都會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極大的損害。他們認為只有競爭的市場才是最有效率的,而競爭和自由是緊密聯系的,如果政府干預,就等于沒有了自由,市場競爭也無從談起,效率也就隨之消失。此外,他們認為效率本身就意味著公平,因為效率與個人能力和努力相關,效率反映了個人的勤奮程度與技術水平,收入多少正是給予他的最公平的回報。
而事實上,市場本身的缺陷要求政府對公平問題實行某種干預。凱恩斯曾這樣說過:“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的顯著特點是不能提供充分就業以及缺乏公平合理的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在此他指出了自由放任市場經濟存在著的兩大弊端。因此,必須采取步驟進行改革,擴大政府的經濟機能。在國家的管理控制和引導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私人經濟的作用。政府干預經濟除了解決市場自發配置資源產生的低效率或無效率外,還可以減少由于市場的缺陷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問題。因為在市場經濟中,人們在財產占有、接受教育機會和能力等方面機會不均等,競爭中不是處于同一條起跑線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差別不是由于勤奮與懶惰造成的。他認為這樣既“可以避免現行經濟形態(即資本主義經濟形態)之全部毀滅”,又可以促進私人策動??力得到適當的發揮;既可以醫治有欠公平合理和不能充分就業的弊病,又可以保留效率與自由。
但總體來說凱恩斯也是一個效率優先的主張者,因為我們不得不承認的一個事實是,政府干預經濟理論的提出是基于市場的無效率前提,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是最好的證明。當然縮小不公平程度也是政府干預所要達到的目標之一,但重中之重還是效率。
薩繆爾遜也明確地把不公平看作是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缺陷。他說:“我們不要忘記,看不見的手有時會引導經濟走上錯誤的道路”,“有效率的市場制度可能產生極大的不平等”,“雖然競爭具有一種理想的效率”,但它“對平等問題卻是不聞不問。”“在市場經濟下財富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他認為,為了克服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這些缺陷,政府必須進入市場,把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與政府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結合起來,實行混合經濟。只有這樣,才能把效率同公平、穩定結合起來。
綜上,我們不難總結出從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到凱恩斯經濟學及薩繆爾遜,對于效率與公平的問題,他們主張的還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其中最大的區別表現在如何實現效率優先這一目標的手段上:
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主張效率是最重要的,但是這個效率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實現的,他們同時也堅持公平,但是這種公平屬于機會平等的那種公平,他們反對任何對收入結果進行再分配的政府干預行為。
凱恩斯經濟學與新古典不同,他雖然也認為效率重要,但是他卻認為這個效率依靠市場是不可能實現的,一定要政府干預,也就是說政府干預是實現經濟效率的前提,當然政府干預的同時可以縮小財富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程度。在公平的問題上薩繆爾遜這樣說:經濟學作為一門科學,并不能答好像公平這類倫理的和規范性的問題,我們的市場收入中(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應該有多少份額轉移給貧困家庭。這只是一個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問題。經濟學不能回答多少貧困是可接受的或多少才是公平的,但它能有助于設計增加窮人收入的更有效率的方案。最后可以用薩繆爾森的話來做一個結語,一個有效率并講人道的社會要求混合經濟的兩個方面——市場和政府都同時存在。如果沒有市場或者沒有政府,現代經濟運作就會孤掌難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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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凱恩斯.勸說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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