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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或者,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現將勞動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根據《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做如下補充,請各單位一并遵照執行。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作為以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為主的特殊企業群體,曾為穩定我市城鎮就業形勢做出過重要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服企業也必須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發展機制。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在勞服企業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會議有關精神和新形勢下勞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市勞動局、市體改委、市地稅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我市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領導,幫助和指導勞服企業健康有序的開展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過實行股份合作制把勞服企業提高到一個新的發展水平,使其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更好的承擔就業安置任務。
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應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市政府(1994)14號令〕和勞動部等四部委局關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一并執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股權設置一般為職工個人股、集體共有股、法人股。股權設置比例由企業自定。但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應占企業總股本的51%以上。在職工個人股比例設置中提倡企業的負責人、生產經營骨干的股權多于一般職工。
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須對企業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進行產權界定時,按照市勞動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地稅局《關于轉發勞動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服發(1997)208號〕有關產權界定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執行。資產評估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服企業產權界定結果,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涉及集體、個人及其他投資者所有的,由地方稅務部門進行資產核實,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全民所有制性質勞服企業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于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凈資產,在征得出資主體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可比照京政辦發〔1997〕50號文,鼓勵勞服企業職工出資購買轉為職工個人股。對因凈資產數額較大,一次性買斷有困難的本企業職工,允許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額不得低于全部購買款的30%。對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權。還可根據企業要求留給企業有償使用并以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收取資產占用費。
五、界定為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可折股形成集體共有股,對集體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進行分配: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現職職工;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原企業離退休人員;一部分(約20%-30%)作為企業勞動分紅。集體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職工(股東)大會決定。調離本企業的職工不再享有分紅權。
六、按照《規定》的有關精神,原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在做好上述前期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辦理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審批手續:
(一)根據《規定》的有關具體審批手續,凡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
(二)經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號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再到同級委、辦、局履行改制的審批手續;
(三)經同級委、辦、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改制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制注冊登記后,按隸屬關系將改制情況報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七、新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凡經勞動部門認定并發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并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規定安置比例的,經當地地稅部門批準,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八、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時,凡在享受減免稅期內并繼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符合安置規定比例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至減免稅期滿時止。
凡被勞動部確定的本市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的勞服企業,自轉制之日起視同新辦企業,凡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安置比例的,可從轉制的當年算起享受勞服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附件: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體改委(辦)、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改革,進一步發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促進就業、平抑失業率和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是借鑒股份制的做法,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員入股,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三)實行民主管理;
(四)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
第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凡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仍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中規定的對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就業經費、生產扶持資金和失業保險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對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勞服企業,可用適量失業保險金作為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第六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行業部門勞服企業管理機構應依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加強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與主辦或扶持單位簽定協議,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經雙方協議商定,勞服企業可有條件地為主辦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安置任務。
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成本工資與稅后利潤按股分紅和勞動分紅的分配辦法。并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工資指導線和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因素自主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依照規定標準為企業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自主決定用人形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及其他投資者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加強黨的組織建設,開展黨的活動。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
第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采取原有企業改制和組建新企業兩種方式設立。
新組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由三名以上作為發起人,并有20名以上個人股東;原有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大會通過,有外來投資的,應征得投資者的同意。上述兩種方式均需報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由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減免手續。
第十五條 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實施方案;
(三)企業章程;
(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新組建企業發起人協議書;
(五)企業財產驗資確認書;
(六)企業資產所有者及投資者意見;
(七)勞服企業認定證書;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及場所;
(二)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企業設立方式、股金來源和股權設置;
(四)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五)股份管理辦法;
(六)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
(八)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九)企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十)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十一)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措施和辦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三章 產權界定
第十七條 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應在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下進行,并吸收投資者參加,成立清產核資小組,清理原有企業債權、債務,核實企業全部資產,界定企業的凈資產產權,明確債權、債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的結果,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政府授權部門確認,并發給資產確認書。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下列原則進行產權界定:
(一)企業開辦初期和企業發展過程中,全民單位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界定為勞服企業集體資產。扶持的資金及非閑置設備等資產(折合資金),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無協議的按照國家為解決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就業的有關政策有償使用。經雙方簽訂協議,這部分資產可作為勞服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時主辦單位國有法人投資,或作為繼續安置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扶持條件。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享受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歸企業集體所有,并依照國家規定,列為企業集體資本金。
(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積累,歸企業集體所有;全民單位提供擔保并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
(四)企業生產經營場地,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可繼續有償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繳納土地使用占用費。
(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屬于扶持性國有資產,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企業公積金,單獨列帳反映,國家保留對這部分資產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和收益。資產可用于企業發展和安置就業。
(六)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七)企業自籌資金,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八)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九)其他社會法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獎金、工資儲備基金等,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章 股權設置
第二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股東,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以無形資產作價折成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產的20%。
第二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根據資產來源和歸屬設置股權。其股份按投資主體分為:職工個人股、職工集體股、法人股。
(一)職工個人股,是指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當年新安置的城鎮失業人員帶資入廠或以技術、實物、財產等投資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二)職工集體股,是指在原有企業界定產權時,劃歸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構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全體職工集體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到勞服企業的股份,或扶持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法人所有。法人股為優先股。企業章程應對優先股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職工應按照企業章程認購所規定的限量數額股份。新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在本企業股本總額中應占主體。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的股本總額應在企業股本總額中占主體。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職工死亡、退休、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企業可根據情況購買職工持有的股份。當出現企業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股東大會同意,可由企業負責收購部分個人股份。企業收購的股份,可出售給企業其他職工或新參加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不發行股票,只出具出資證明書,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照國家對勞服企業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前年企業虧損,不足彌補的虧損額,以企業公積金彌補,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補。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勞動分紅。
(五)支付優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的股份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給在冊離退休職工和現職職工。具體分配比例及標準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現職職工分配,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直接分配給職工;二是將分配的股利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由企業有償使用,企業擴股時可轉增職工個人股股本。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給職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單獨列帳,企業擴股時,轉增職工集體股股本。
第三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積金應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轉增股本。
第三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益金應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議可實行一人一票制。股東(職工)大會應定期召開,聽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企業議案。股東(職工)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或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企業的設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三)批準企業安置城鎮失業人員的方案;
(四)修改企業章程;
(五)批準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決定企業發行債券;
(八)對其它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企業的決策機構,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發展規劃;
(二)審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三)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四)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五)制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
(七)審定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方案;
(八)制定企業設立、合并、終止方案;
(九)制定企業章程修改方案;
(十)選聘企業經理(廠長)及有關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標準和支付辦法;
(十一)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企業活動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單數監事組成。其活動方式依照企業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四年,但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監事會議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可實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的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對董事和經理(廠長)履行職權進行監督;
(三)查閱企業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就相關的問題作出書面報告;
(四)審核企業年度決算和清算的表冊,并就審核的結果制作意見書,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五)必要時召集股東(職工)臨時會議;
(六)對董事會和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行為進行制止,必要時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其規模限制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其有關職責由股東(職工)大會確定專門人員負責。
第四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由企業章程作出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由股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和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實施股東(職工)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
(三)提出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職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任免副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副經理以下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七)提出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東(職工)會議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并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九)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稅務部門,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情況及享受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七章 變更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企業合并應由各方簽定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好企業人員。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定協議。分立協議中應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債權、債務。對企業債權的承擔,應事先作出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并簽定清償債務的協議。經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與分立,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批準,依照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宣告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限定日期做好企業財產清算工作和各種債務償還工作。
第四十六條 破產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其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應繳未繳國家的稅款;
(四)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近年來,我局以提升國有泵站管理水平為出發點,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為動力,轉變觀念,靠管理出效益,原創:不斷增強水管干部職工的崗位熱情和責任意識,促進水管體制改革。下面將我市工程管理及水管體制改革工作匯報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情況
(一)轉變觀念,加強工程管理
××市境內白洋淀千里堤防洪堤總長69.138公里,主要河道131條,全長732公里;建有節制閘61座,橋梁698座,電力排水站12座;下設9個工程管理站、6個河道堤主閘涵管理所,管理人員共計65人,主要負責全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
經過與市財政等有關部門部門統一協調,××市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已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堤防管理所做為純公益性國有單位,人員工資是定額事業費;另一方面是我市每年由市政府撥款10萬元進行閘站維修養護。雖然資金匱乏,但我局千方百計完成每年的工程養護及管理必要工作,確保泵站達標管理及泵站安全運行。
(二)多措并舉、促進工程管理步伐
2003年以來我局投入大量資金,推進多種措施,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一是汛前組成專業維修隊、進行培訓、檢查、維修養護工作;二是汛期組建突擊搶險隊,以應對突發事件發生,負責閘、涵、揚水站等工程搶險救援工作;三是每年都對千里堤分步進行堤防標準化管理和建設工作;四是做好堤防文明生態管理。由于沿堤村莊較多,村民隨意堆放垃圾現象嚴重,我局在2005年沿堤建筑70個垃圾池、并派專人專車清理;五是對閘所進行標準化建設,包括閘、揚水站的達標建設和宿舍美化、綠化院落等工作。今年對全市最大的××揚水站進行新建和場地統一規劃改造,已于6月中旬竣工。通過這些措施,讓全體干部職工增強了責任感,從而大大提高愛崗敬業意識,為工程管理的改革奠定了基礎,保證下步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以水養水,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004年以來我們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種植、養殖、取土、占地經營等活動統一規劃、審批、并收取有償使用費。以更好地科學化、規范化、有序開發好水利資源;具體是做到以堤養堤、以渠養渠,充分利用好千里堤管理范圍內土地和河渠棄土做到有償使用;同時我們又把該資金投入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中,確保了水利工程的持續性、長久性發展,實現了水利工程管理良性循環,逐步走出了河道“只有管的義務,沒有養的來源”的困境。
二、目前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們在管理中有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我們面臨管理粗放,一是堤防長,缺少管養人員和經費;二是分級管理中,各鄉鎮對橋梁工程、閘涵、泵站等水利工程的沒有真正發揮養護管理的作用。三是河道堤防的資源還未被充分利用開發,對違法案件執法力度不夠。
三、水管體制改革的進展情況
一是制定了改革實施方案,完成“定崗定編”及兩費測算工作。二是正在籌劃成立由主管市長為組長,水利、人事、財政、編辦、發改委聯合組成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三是把堤防管理所定為公益性水利設施事業性單位,力爭財政按管理維護定額撥付管理和維護費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規劃管理,推行管養分離改革
以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管理維修資金使用效率為目標,水利工程管理與工程維修養護實行“管養分離”。在市管各站所抽調15名技術骨干組成專業維修隊。主要工作:汛前對境內的閘、涵、揚水站等歲修工程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培訓各站所人員安全運行知識;汛期突擊搶修應急事件;日常維護千里堤堤頂、堤身和清理垃圾等堤防標準化管理工作。工程維修養護業務從所屬水管單位徹底剝離出來,使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走上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的道路。
(二)加強執法,保證水利工程安全
一是強化執法力量,成立四個執法監察中隊,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巡查和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安全運行。二是積極協調公安部門,配合白洋淀水上派出所,嚴厲查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活動,維護正常水事秩序。
(三)合理利用,開發堤防有償資源
針對農村河渠非法取土屢禁不止的問題,專項調研發現成因有二:一是由于多年干旱少雨,農民對河渠防洪除澇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守法意識相對淡薄。二是農村房基建設確實極少有取土空間(耕地法律禁止也舍不得、廢棄地多半成為鄉村發展工業用地),導致農民只能“避重就輕”偷挖河渠堤坡土。原創:同時由于多年政府不再組織義務工疏浚河渠,河道淤積普遍較嚴重,清淤工程量很大,水務局又沒有專項資金可用。針對以上情況,采取“疏堵結合”,在淤積嚴重的部分鄉鎮河渠上規劃出年度取土段,由技術人員管理。按設計要求,在對取土量、取土位置進行嚴格規定和監督的前提下,允許鄉村群眾就近取土并收取少量取土費。并協同國土、林業部門,充分利用渠道、堤防資源,有序開發地開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堤防合理利用資源,確保堤防的完整性。
五、加強領導,促進水管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水管體制改革對新的形勢下水利事業的發展意義重大,我市對此工作十分重視,并排好工作時間表。
7月成立××市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8月協調各有關單位改革做好水管體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是21世紀的第一生產力,比爾蓋茨也說過,未來要么是電子商務,要么沒有商務。在信息時代無法掌握信息,將成為功能性管理文盲,這是擺在我們面前最為嚴峻的課題。毫不客氣地說,我們目前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正在墮落為功能性文盲,與大企業集團相比,稅務局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統之外。大企業集團是依靠高度發達的信息技術作支撐發展壯大起來的,如果沒有信息技術,大企業集團不會發展到今天這樣全球化的規模。比如沃爾瑪實現了在深圳總部財務核算的體制,它給各個分支機構鋪設專線進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業集團都有專門量身定做的管理軟件,東風汽車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軟件、神龍汽車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軟件、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軟件,東風隨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和東風汽車車輪有限公司隨州車輪廠分別使用的是用友和EC。這些企業花重金定做管理軟件,除了自身發展需要以外,也為規避稅收預留了極大空間。既使是用友和EC這樣相對簡單的管理軟件,在稅務系統內部,由于管理體制和基層管理人員素質問題,使得能夠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員都非常缺乏,而對于相對復雜得多SAP軟件和ORCALE軟件,能夠懂的人更少了。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大企業集團先進的操作軟件,復雜的管理系統,將稅務管理與企業管理隔成兩個世界,從而使稅務管理隔山看海,隔霧看花,鞭長莫及,被人牽著鼻子走,失去稅收管理主動權,淪落為企業的辦事員。在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稅務局還存著巨大的政策設計缺陷和稅收數據管理體制缺陷,我們法律規定要求企業上報的數據非常有限,與當前大企業海量的數據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須明確界定大企業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上報的數據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外,大力改革當前稅收管理數據高度分離相互封閉的稅收管理數據體系,建立綜合型的數據分析管理體制,這都是極為迫切的任務。
二是體制不適應問題。當前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分稅種設內部機構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稅收管理原則,不僅完全不能適應大企業快速發展形勢,而且與大企業要求集中管理的呼聲是相背離的,從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效率來說,也是相背離的。我們了解到湖北電信、湖北人壽等公司都實現了省級財務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報賬制單位,所有的會計核算憑證都集中到省公司。沃爾瑪湖北公司以及華潤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別要求實現稅務集中管理與稽查。隨著大企業發展狀大和對分支機構控制手段增強,總部經濟特征明顯突出。如果不改革現有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因勢而為,順勢而變,我們的稅收管理工作將始終是被動的,無論從大企業稅收管理角度,還是從提供納稅服務方面,都會與大企業的期望遙遠。
三是信任不對接問題。一切的管理與服務問題,最終體為某種關系,這是潛在的核心問題,反映的是思維背后的靈魂平等與利益博弈問題,無論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還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管理職能,最終還是體現為納稅人的信任與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問責問卷調查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對我省稅務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這不是湖北國稅的個案,在全國應該都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對企業的不作為、亂作為、消極作為俯首皆是,從稅務管理思想、稅務管理體制到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全面體現了中國式的管理思維,寫滿了中國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對權力的畏懼,或者是蔑視,不會有人真正對這樣的管理抱有實在的好感與真正的信心。我們只有徹底改變根深蒂固的不對等的征納管理思維,建立真正平等與信任的征納關系,真正尊重企業,建立坦誠溝通關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與管理模式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稅企信任不對接問題其實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體制管理問題與思維方式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重構大企業稅收數據管理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一)必須從立法的角度重新規定大企業申報的各項報表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要求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而相應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分別體現在各個相關稅種的管理條例中。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上報的數據具體體現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這構成了當前稅收數據體系的基本框架。問題在于,法定上報的數據與企業實際的海量數據形成了巨大反差,當前大型企業集團組織架構錯綜復雜,核算體系龐雜,呈現出跨地域、跨行業、跨國家、跨文化、跨階層、高專業、高科技、高戰略、高集中、高籌劃和高風險等復雜特征,僅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與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稅收風險管理要求相去甚遠,從而全面地影響稅收征管質量。隨著企業不斷發展,企業管理也發生質的改變,歐洲最有影響的商業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對企業的評價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銷售與盈利的評價,而個體表現在六個方面:即市場地位、創新業績、生產力、人才吸引力、財力和盈利能力。沃爾財務狀況綜合評價模型,用十項財務指標來評價企業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當前我國法定的數據采集模式與企業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業集團不僅可以利用我國稅制設計和管理體制的巨大缺陷,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稅收調配也達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與貓的游戲中,我國稅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現實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狽不堪的貓的角色,基層稅務局稅收管理離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稅收管理差距遙遠。因此,必須學習美國國內收入局的做法,明確界定大企業的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全面改革現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現大企業集團數據管理體系的重構,從根本上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不改變這一現狀,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將無功而返,現代化稅收管理目標無法實現。(二)必須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電子申報軟件的直接自動對接。目前大企業都實現了電子報稅,電子申報軟件取代紙質報表,提高了數據采集能力。但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是大企業集團的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管理軟件直接自動對接,企業每發生一筆業務,開具一張發票,記錄一個會計憑證,稅務局電子申報系統都會自動反映和記錄,根本不需要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將企業數據經過人工工序錄入到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中。從本質上說,當前的電子申報仍然是手工申報的現代版,只不過在手工操作手段上從紙質進化到電子信息系統,企業申報數據調整空間仍然存在,數據真實性得不到保障。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直接自動對接,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管稅,這一點并非難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帶領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赴四川省考察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時了解到,四川省國稅局在稅收綜合績效評估工作中使用無錫奇星公司開發的《國稅評估軟件》和《數據采集軟件》,自動獲取企業完整的核算賬套,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2010年四川省稅收征管質量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查補入庫稅收18.2億元,很好地說明了獲取真實數據并非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開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一個很好的數據管理與分析工具。(三)必須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當前的稅收數據管理在法定上報內容和上報途徑與方式上盡管存在諸多不足,但如果能夠綜合利用這些數據,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但事實上大企業稅收數據分布在不同的部門之中,高度分離且相互封閉,形成數據管理的孤島,難以發揮綜合效能。同時,在各層級之間,數據也呈相互封閉狀態,以重點稅源監控數據為例,省局統計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而市州局統計的是年納稅50—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區局則可能將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都包括在內,這樣在各個管理層級之間,都有各自統計而其他層級并不知情的企業。此外,統計、商貿、財政、銀行、地稅、國庫、海關等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都有相關的涉稅信息,但是國稅部門取得第三方涉稅信息渠道不通暢,有時靠部門協調解決不了問題,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領導出面才能獲取。為了發揮數據的綜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稅收征管模式變革必須以此為核心來構建,重新設置內設機構職責與稅收管理層級與范圍,并建立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的暢通渠道。
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是21世紀的第一生產力,比爾蓋茨也說過,未來要么是電子商務,要么沒有商務。在信息時代無法掌握信息,將成為功能性管理文盲,這是擺在我們面前最為嚴峻的課題。毫不客氣地說,我們目前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正在墮落為功能性文盲,與大企業集團相比,稅務局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統之外。大企業集團是依靠高度發達的信息技術作支撐發展壯大起來的,如果沒有信息技術,大企業集團不會發展到今天這樣全球化的規模。比如沃爾瑪實現了在深圳總部財務核算的體制,它給各個分支機構鋪設專線進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業集團都有專門量身定做的管理軟件,東風汽車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軟件、神龍汽車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軟件、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軟件,東風隨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和東風汽車車輪有限公司隨州車輪廠分別使用的是用友和EC。這些企業花重金定做管理軟件,除了自身發展需要以外,也為規避稅收預留了極大空間。既使是用友和EC這樣相對簡單的管理軟件,在稅務系統內部,由于管理體制和基層管理人員素質問題,使得能夠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員都非常缺乏,而對于相對復雜得多SAP軟件和ORCALE軟件,能夠懂的人更少了。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大企業集團先進的操作軟件,復雜的管理系統,將稅務管理與企業管理隔成兩個世界,從而使稅務管理隔山看海,隔霧看花,鞭長莫及,被人牽著鼻子走,失去稅收管理主動權,淪落為企業的辦事員。在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稅務局還存著巨大的政策設計缺陷和稅收數據管理體制缺陷,我們法律規定要求企業上報的數據非常有限,與當前大企業海量的數據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須明確界定大企業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上報的數據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外,大力改革當前稅收管理數據高度分離相互封閉的稅收管理數據體系,建立綜合型的數據分析管理體制,這都是極為迫切的任務。
二是體制不適應問題。當前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分稅種設內部機構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稅收管理原則,不僅完全不能適應大企業快速發展形勢,而且與大企業要求集中管理的呼聲是相背離的,從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效率來說,也是相背離的。我們了解到湖北電信、湖北人壽等公司都實現了省級財務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報賬制單位,所有的會計核算憑證都集中到省公司。沃爾瑪湖北公司以及華潤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別要求實現稅務集中管理與稽查。隨著大企業發展狀大和對分支機構控制手段增強,總部經濟特征明顯突出。如果不改革現有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因勢而為,順勢而變,我們的稅收管理工作將始終是被動的,無論從大企業稅收管理角度,還是從提供納稅服務方面,都會與大企業的期望遙遠。
三是信任不對接問題。一切的管理與服務問題,最終體為某種關系,這是潛在的核心問題,反映的是思維背后的靈魂平等與利益博弈問題,無論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還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管理職能,最終還是體現為納稅人的信任與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問責問卷調查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對我省稅務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這不是湖北國稅的個案,在全國應該都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對企業的不作為、亂作為、消極作為俯首皆是,從稅務管理思想、稅務管理體制到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全面體現了中國式的管理思維,寫滿了中國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對權力的畏懼,或者是蔑視,不會有人真正對這樣的管理抱有實在的好感與真正的信心。我們只有徹底改變根深蒂固的不對等的征納管理思維,建立真正平等與信任的征納關系,真正尊重企業,建立坦誠溝通關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與管理模式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稅企信任不對接問題其實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體制管理問題與思維方式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重構大企業稅收數據管理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必須從立法的角度重新規定大企業申報的各項報表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要求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而相應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分別體現在各個相關稅種的管理條例中。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上報的數據具體體現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這構成了當前稅收數據體系的基本框架。問題在于,法定上報的數據與企業實際的海量數據形成了巨大反差,當前大型企業集團組織架構錯綜復雜,核算體系龐雜,呈現出跨地域、跨行業、跨國家、跨文化、跨階層、高專業、高科技、高戰略、高集中、高籌劃和高風險等復雜特征,僅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與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稅收風險管理要求相去甚遠,從而全面地影響稅收征管質量。隨著企業不斷發展,企業管理也發生質的改變,歐洲最有影響的商業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對企業的評價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銷售與盈利的評價,而個體表現在六個方面:即市場地位、創新業績、生產力、人才吸引力、財力和盈利能力。沃爾財務狀況綜合評價模型,用十項財務指標來評價企業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當前我國法定的數據采集模式與企業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業集團不僅可以利用我國稅制設計和管理體制的巨大缺陷,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稅收調配也達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與貓的游戲中,我國稅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現實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狽不堪的貓的角色,基層稅務局稅收管理離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稅收管理差距遙遠。因此,必須學習美國國內收入局的做法,明確界定大企業的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全面改革現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現大企業集團數據管理體系的重構,從根本上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不改變這一現狀,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將無功而返,現代化稅收管理目標無法實現。
(二)必須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電子申報軟件的直接自動對接。目前大企業都實現了電子報稅,電子申報軟件取代紙質報表,提高了數據采集能力。但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是大企業集團的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管理軟件直接自動對接,企業每發生一筆業務,開具一張發票,記錄一個會計憑證,稅務局電子申報系統都會自動反映和記錄,根本不需要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將企業數據經過人工工序錄入到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中。從本質上說,當前的電子申報仍然是手工申報的現代版,只不過在手工操作手段上從紙質進化到電子信息系統,企業申報數據調整空間仍然存在,數據真實性得不到保障。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直接自動對接,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管稅,這一點并非難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帶領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赴四川省考察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時了解到,四川省國稅局在稅收綜合績效評估工作中使用無錫奇星公司開發的《國稅評估軟件》和《數據采集軟件》,自動獲取企業完整的核算賬套,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2010年四川省稅收征管質量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查補入庫稅收18.2億元,很好地說明了獲取真實數據并非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開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一個很好的數據管理與分析工具。
(三)必須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當前的稅收數據管理在法定上報內容和上報途徑與方式上盡管存在諸多不足,但如果能夠綜合利用這些數據,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但事實上大企業稅收數據分布在不同的部門之中,高度分離且相互封閉,形成數據管理的孤島,難以發揮綜合效能。同時,在各層級之間,數據也呈相互封閉狀態,以重點稅源監控數據為例,省局統計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而市州局統計的是年納稅50—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區局則可能將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都包括在內,這樣在各個管理層級之間,都有各自統計而其他層級并不知情的企業。此外,統計、商貿、財政、銀行、地稅、國庫、海關等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都有相關的涉稅信息,但是國稅部門取得第三方涉稅信息渠道不通暢,有時靠部門協調解決不了問題,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領導出面才能獲取。為了發揮數據的綜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稅收征管模式變革必須以此為核心來構建,重新設置內設機構職責與稅收管理層級與范圍,并建立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的暢通渠道。
二是重構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必須突破現有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按稅種設內設機構的管理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和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管理原則。我認為方面:
(一)必須成立正式的專家型智庫機構,不僅要實現專業化管理,更要實現專家化管理。美國大企業和國際稅務局一線管理人員主要由檢查審計人員和專家組成,前者構成了各個工作小組的成員,后者由行業專家、財產價值評估師、國際稅收檢查員、技術顧問和問題專家組成,其中行業專家又包括計算機審計專家、經濟分析師、工程師、雇用稅專家、金融產品專家。我們要比照美國的做法,不僅要實現專業化管理,更要實現專家化管理,實施真正意義的上專家管稅。而且必須強調的是,要成立正式的智庫機構如專家技術局,有正式的人員編制和工作人員,是專職人員,而非兼職人員。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成立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包括武漢市、十堰市、襄陽市、隨州市部分工作人員,由于行業工作小組是一個非正式機構,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工作人員以兼職身份參與其中,沒有工作積極性,崗位上的事務又相當多,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徒有形式。事實證明,邁不出機構改革這一步,不成立有正式機構的專家型的智庫機構,稅務風險管理模式難以真正建立,必然形成內熱外冷和上熱下冷的尷尬局面。
(二)必須實施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不僅要實現行業集中管理,也要實現總部集中管理。借鑒美國“行業+地域”分布的管理措施,將行業范圍內的業務進行集中,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比如成立汽車行業管理局、鋼鐵行業管理局、石油石化行業管理局、煙草行業管理局,提升其管理層級,實施重點管理和直屬管理,打破現有管理層級和管理資源配置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構建總部集中管理模式。大企業集團公司管理走的是大區或總部財務集中核算的方式,湖北電信和湖北人壽實現省級財務集中管理,沃爾瑪已經實現了在深圳總部集中財務核算。這些企業的分支機構均為報賬制單位,相當于生產車間,不具備獨立財務核算資質。在這種情況下,抓好總部的管理非常關鍵,企業在這方面的要求也很強烈,湖北人壽、湖北電信、沃爾瑪湖北公司、華潤蘇果超市公司等相繼提出實行稅收集中管理和稽查的要求。今年湖北省國稅局對省內良品鋪子飲食有限公司實施集中管理,分支機構增值稅按照銷售比例進行分攤,這是大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向。
三是重構大企業涉稅服務理念。主要是:
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是21世紀的第一生產力,比爾蓋茨也說過,未來要么是電子商務,要么沒有商務。在信息時代無法掌握信息,將成為功能性管理文盲,這是擺在我們面前最為嚴峻的課題。毫不客氣地說,我們目前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正在墮落為功能性文盲,與大企業集團相比,稅務局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統之外。大企業集團是依靠高度發達的信息技術作支撐發展壯大起來的,如果沒有信息技術,大企業集團不會發展到今天這樣全球化的規模。比如沃爾瑪實現了在深圳總部財務核算的體制,它給各個分支機構鋪設專線進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業集團都有專門量身定做的管理軟件,東風汽車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軟件、神龍汽車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軟件、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軟件,東風隨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和東風汽車車輪有限公司隨州車輪廠分別使用的是用友和EC。這些企業花重金定做管理軟件,除了自身發展需要以外,也為規避稅收預留了極大空間。既使是用友和EC這樣相對簡單的管理軟件,在稅務系統內部,由于管理體制和基層管理人員素質問題,使得能夠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員都非常缺乏,而對于相對復雜得多SAP軟件和ORCALE軟件,能夠懂的人更少了。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大企業集團先進的操作軟件,復雜的管理系統,將稅務管理與企業管理隔成兩個世界,從而使稅務管理隔山看海,隔霧看花,鞭長莫及,被人牽著鼻子走,失去稅收管理主動權,淪落為企業的辦事員。在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稅務局還存著巨大的政策設計缺陷和稅收數據管理體制缺陷,我們法律規定要求企業上報的數據非常有限,與當前大企業海量的數據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須明確界定大企業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上報的數據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外,大力改革當前稅收管理數據高度分離相互封閉的稅收管理數據體系,建立綜合型的數據分析管理體制,這都是極為迫切的任務。
二是體制不適應問題。當前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分稅種設內部機構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稅收管理原則,不僅完全不能適應大企業快速發展形勢,而且與大企業要求集中管理的呼聲是相背離的,從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效率來說,也是相背離的。我們了解到湖北電信、湖北人壽等公司都實現了省級財務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報賬制單位,所有的會計核算憑證都集中到省公司。沃爾瑪湖北公司以及華潤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別要求實現稅務集中管理與稽查。隨著大企業發展狀大和對分支機構控制手段增強,總部經濟特征明顯突出。如果不改革現有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因勢而為,順勢而變,我們的稅收管理工作將始終是被動的,無論從大企業稅收管理角度,還是從提供納稅服務方面,都會與大企業的期望遙遠。
三是信任不對接問題。一切的管理與服務問題,最終體為某種關系,這是潛在的核心問題,反映的是思維背后的靈魂平等與利益博弈問題,無論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還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管理職能,最終還是體現為納稅人的信任與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問責問卷調查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對我省稅務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這不是湖北國稅的個案,在全國應該都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對企業的不作為、亂作為、消極作為俯首皆是,從稅務管理思想、稅務管理體制到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全面體現了中國式的管理思維,寫滿了中國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對權力的畏懼,或者是蔑視,不會有人真正對這樣的管理抱有實在的好感與真正的信心。我們只有徹底改變根深蒂固的不對等的征納管理思維,建立真正平等與信任的征納關系,真正尊重企業,建立坦誠溝通關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與管理模式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稅企信任不對接問題其實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體制管理問題與思維方式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重構大企業稅收數據管理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一)必須從立法的角度重新規定大企業申報的各項報表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要求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而相應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分別體現在各個相關稅種的管理條例中。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上報的數據具體體現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這構成了當前稅收數據體系的基本框架。問題在于,法定上報的數據與企業實際的海量數據形成了巨大反差,當前大型企業集團組織架構錯綜復雜,核算體系龐雜,呈現出跨地域、跨行業、跨國家、跨文化、跨階層、高專業、高科技、高戰略、高集中、高籌劃和高風險等復雜特征,僅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與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稅收風險管理要求相去甚遠,從而全面地影響稅收征管質量。隨著企業不斷發展,企業管理也發生質的改變,歐洲最有影響的商業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對企業的評價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銷售與盈利的評價,而個體表現在六個方面:即市場地位、創新業績、生產力、人才吸引力、財力和盈利能力。沃爾財務狀況綜合評價模型,用十項財務指標來評價企業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當前我國法定的數據采集模式與企業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業集團不僅可以利用我國稅制設計和管理體制的巨大缺陷,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稅收調配也達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與貓的游戲中,我國稅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現實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狽不堪的貓的角色,基層稅務局稅收管理離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稅收管理差距遙遠。因此,必須學習美國國內收入局的做法,明確界定大企業的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全面改革現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現大企業集團數據管理體系的重構,從根本上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不改變這一現狀,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將無功而返,現代化稅收管理目標無法實現。(二)必須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電子申報軟件的直接自動對接。目前大企業都實現了電子報稅,電子申報軟件取代紙質報表,提高了數據采集能力。但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是大企業集團的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管理軟件直接自動對接,企業每發生一筆業務,開具一張發票,記錄一個會計憑證,稅務局電子申報系統都會自動反映和記錄,根本不需要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將企業數據經過人工工序錄入到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中。從本質上說,當前的電子申報仍然是手工申報的現代版,只不過在手工操作手段上從紙質進化到電子信息系統,企業申報數據調整空間仍然存在,數據真實性得不到保障。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直接自動對接,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管稅,這一點并非難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帶領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赴四川省考察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時了解到,四川省國稅局在稅收綜合績效評估工作中使用無錫奇星公司開發的《國稅評估軟件》和《數據采集軟件》,自動獲取企業完整的核算賬套,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2010年四川省稅收征管質量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查補入庫稅收18.2億元,很好地說明了獲取真實數據并非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開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一個很好的數據管理與分析工具。(三)必須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當前的稅收數據管理在法定上報內容和上報途徑與方式上盡管存在諸多不足,但如果能夠綜合利用這些數據,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但事實上大企業稅收數據分布在不同的部門之中,高度分離且相互封閉,形成數據管理的孤島,難以發揮綜合效能。同時,在各層級之間,數據也呈相互封閉狀態,以重點稅源監控數據為例,省局統計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而市州局統計的是年納稅50—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區局則可能將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都包括在內,這樣在各個管理層級之間,都有各自統計而其他層級并不知情的企業。此外,統計、商貿、財政、銀行、地稅、國庫、海關等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都有相關的涉稅信息,但是國稅部門取得第三方涉稅信息渠道不通暢,有時靠部門協調解決不了問題,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領導出面才能獲取。為了發揮數據的綜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稅收征管模式變革必須以此為核心來構建,重新設置內設機構職責與稅收管理層級與范圍,并建立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的暢通渠道。
一、各單位要立即停止委托代售單位代售印花稅票,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代售單位的印花稅票進行清理和結票。要求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結稅、結票工作,收回代售許可證。
二、各單位要控制監督代售單位的審批范圍,嚴格按照發放或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才能確定為監督代售戶的要求,重新確認并審批監督代售單位的名單,并于9月底前報市局備案。
三、各單位要采取措施,繼續作好印花稅票銷售的服務工作,各征收所、服務大廳都要設置印花稅票銷售窗口,以滿足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的需要。
四、2003年下半年的專項執法檢查工作,要認真對印花稅票的銷售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關鍵詞:地方稅務;經費管理;問題
中圖分類號:F81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011-02
1994年,中國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省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組建成立后,地方政府為穩定地稅隊伍和控制人員增長,減輕財政負擔,出臺了地稅系統“增人不增經費、減人不減經費”這樣一個經費劃撥規定,并且一直延續至今。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稅收信息化建設的突飛猛進,地稅系統面對征管的稅種多稅額小且點多面廣、零星分散、稅收成本高的情況以及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等等,“增人不增經費”這一地方稅務經費管理規定已明顯不符合當今地稅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十五年來,省各級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本文以貴州為例,下同),在稅務經費方面,干部年人頭工作經費劃撥的差異是較為明顯的。當前,國稅系統干部職工的年人頭工作經費已由分設時的1.5萬元逐步增加到現在的3萬余元,而地稅系統干部職工年人頭工作經費仍由分設時的0.8萬元一直延續至今(上述人頭工作經費不含國家歷次統一調資時中央財政增補的增資額部分)。在辦公樓建設、征管車輛裝備和電腦等信息化建設所需電子設備等設備投資方面,國稅系統自機構分設以來自下而上按需逐級上報審批劃撥經費或上級局統一配備,而地稅系統則是各級量入而出、自行解決。導致了基層地稅機關稅收征管車輛配備參差不齊,在人員編制少、征管壓力大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對稅收“偷、逃、抗、騙”的打擊力度。在干部教育培訓方面,國稅系統為上級撥款或統籌,并依托“金稅工程”一二期建設,有計劃地組織全體干部職工脫產到全國各類大專院校接受培訓,培訓期在半年至一年左右,并基本實現了全員培訓、人人過關。而地稅系統除千方百計保運轉外,沒有專項培訓經費,人才隊伍建設受到了制約。1998年,地稅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及2001年進行機構改革,各地地稅部門即便零星組織開展一些內部非脫產學習培訓,有條件的地區組織到省外有關大專院校進行短期(一般為一周、半月或一個月)培訓,但也是經費自理。因此,多年來受經費的制約,地稅系統未能組織干部職工進行系統的專業知識或更新知識培訓,絕大部分干部職工的業務素質、理論水平特別是信息化建設(“金稅工程”三期)所需知識沒有得到提升或掌握甚少,操作運用能力差,執法水平和業務技能仍然比較低,難以適應新形勢稅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地稅事業的健康發展。
國、地稅機構組建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1993] 87號)文件規定,“省各級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機關,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省各級地方稅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供給,保證地方稅務局人員的福利待遇與國家稅務局的待遇基本相同。”而國、地稅兩個稅務機構組建成立十五年來的實踐告訴我們,國稅系統在人員編制、經費保障、辦公設備等裝備及干部培訓等方面與地稅系統是有天壤之別的……。
其實,1993年財稅體制改革以來,地方稅制的設計并沒有很好地解決地方政府的財源問題。一是現行的地方稅制內容不齊全,且長期未得到修訂,導致稅基過窄、結構不合理,嚴重制約了地方稅收規模的擴大,且征管難度大、征收成本高。二是分稅制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省、州、縣)共享稅三級。由于受地區差異影響,經濟發展區位和優勢不同,其稅種收入也不平衡,按中國現行稅種劃分,造成了各級地方政府收入分配不平衡,發達地區財力雄厚,欠發達地區財力困難,于是,靠中央財政補貼(轉移支付)來維持政府的正常運轉。鑒于此,地稅部門在爭取地方政府經費支持時,這十五年來實際上已處于討價還價色彩濃重的“經費與地方稅本級收入任務掛鉤”的狀態,致使地稅部門常常面臨經費短缺的壓力,甚至有時由于缺乏必須的經費而使得一些日常的征管工作不得不擱淺下來,2001年地稅進行機構改革前尤為明顯,不少貧困縣局有時連干部職工的正常工資都不能按時發放。十多年來,地稅部門為了得到地方政府的經費支撐,維持機構運轉和保障干部職工的福利待遇,有的地方很多時候不得不按地方“父母”官的意圖行事。稅法本是國家公權,在上述客觀環境下,不少地方把他變成了地方權、部門權,把權力變成地方和部門的利益鏈,公權變成私權。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隨之改變稅種征收、混級入庫及囤積稅款(積壓或跨月、季、年度征收)等現象由此產生。長此以往,一方面,稅收征管工作就很難做到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稅,乃至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稅務部門只能放棄依法治稅。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保收入基數或地稅部門為了完成州、縣政府層層追加的稅收任務,在沒有稅源的情況下,利用行政措施協調企業預繳稅款,寅吃卯糧,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制約了企業的后續發展。再一方面,培植了腐敗現象的土壤,加大了稅務行政執法風險,釀就了不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國、地稅兩套機構分設后,從長遠來看應逐步發展和壯大地稅隊伍。但實際上在地稅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前,各級地方政府在人員編制不擴編、不增編和“增人不增經費”的情況下,向地稅系統輸入了大量的非專業人員,使地系統在機構分設還不到四年人員總量就幾乎翻了一番,從而引發和加劇了基層特別是欠發達的老、少、窮、邊區及少數民族地區基層地稅機關的經費困難。1998年,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34號)文件精神,地方稅務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地(州、市)、縣(市、區)級財政向省地方稅務局上劃經費并由省地方稅務局垂直管理。即便如此,但由于各地財力不同、地方政府認識不同,上劃經費的比例也不同。經費實行省地方稅務局垂直管理后,在省級財政不增補經費的情況下,省地方稅務局只能按各地上劃的經費“將水燜飯”式地向下核撥經費。而各地地方財政向省地方稅務局上劃經費時,大多基于地方政府財力利益的自我保護,故上劃比例標準不一,造成了各級地方稅務系統經費的嚴重失衡。比如機構成立時,在同一地區有的上劃比例為百分之十或十幾、二十,而有的地方上劃比例卻還不到百分之一。十五年來,一方面,要不是地方政府的理解與支持,貧困地區的地稅機關面對“增人不增經費”的經費壓力,就很難保機構的正常運轉,更談不上辦公設備、車輛裝備及辦公樓建設等基層建設開支。另一方面,在獲得地方政府經費支持的背后,各級地方稅務局及其全體干部職工付出了巨大的艱辛和汗水,甚至冒著沉重的執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