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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保險;環節控制;組織結構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出臺的一項重要的醫療體制改革內容,是解決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的最有力抓手。當然醫院是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和實施的最主要載體,也是醫療保險制度執行與控制的基本中心。近些年來,隨著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推進,我國各地的醫療保險工作得到了良好的發展,為了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更好地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合理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本文通過對醫療保險管理以及醫療保險的環節控制進行分析研究,作如下報告。
一、建立健全醫保管理組織機構
醫院醫保管理工作,是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當中最關鍵的一環,同時也是醫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說,要建立完善的醫院醫療保險的管理組織機構需要有多個醫院部門進行良好的協調與合作。要從根源上抓好環節控制,相關醫務人員在醫保政策實施過程中一定要嚴格執行相關管理條例,從而防止醫保基金不合理使用。現行的醫保制度與醫院經營發展密切相關,處理好醫保管理工作對于促進醫院整體管理水平的提高有著深遠的影響。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醫療保險管理體系,形成醫院、主管部門、科室三級醫療保險管理網絡;同時設立與醫療保險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與本單位醫療行政部門相平行的、獨立的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同時按照每100床比1的比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對全院各個科室的醫保管理以及環節控制都要進行具體實施。在進行實際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醫保管理人員能夠各司其職,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做好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院職能科室及其他業務科室的溝通和協調,能夠使醫保管理組織機構與各個科室之間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從而使醫院的醫保管理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各項措施以及制度能夠順利推進。所以醫院醫保管理所涉及的層面非常廣泛,要想順利推進,首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管理組織機構,然后還要與其他多個部門進行配合并取得支持,才能保證醫保政策的有效執行以及醫保工作的落實。
二、強化醫保政策管理人員的培訓
醫療保險政策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醫療保險的實施力度與執行力度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醫保管理人員整體素質水平會嚴重影響到醫保管理以及環節控制的具體工作。要不斷加強相關人員醫保政策的培訓教育,從而提高醫保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同時要加強醫保政策的宣傳力度,可以通過開展醫保工作的專項會議、醫院宣傳欄、公共電視、院內網絡媒體等多種形式進行,從而提升相關人員對于醫保政策的獲取力度。另外,醫院的醫保工作人員或者管理人員要不定期到科室進行醫保政策的宣傳演講,從而進一步加強臨床醫護人員對于醫保政策的了解,同時還可以為廣大參保患者宣傳現行醫保制度和政策,方便患者就醫報銷。隨著醫保政策的推進,醫保知識的再教育不應該僅僅面向于醫保工作人員,而是要面向整個醫療體系的所有成員,甚至是面向于參保人員。醫院要定期有計劃地對工作人員,包括新入院職工、實習生、進修生等進行醫保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并將培訓內容納入繼續教育范疇。做到有計劃、有內容、有實施、有講評。同時,要把現行重要的醫保政策如:醫療費用報銷比例、費用報銷流程等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從而使全院工作人員提升對于醫療保險政策的認識,進而將醫保政策的知識應用到日常的醫療工作當中,更好的為患者服務。醫保管理是一項非常具有專業性的工作,相關的人員一定要下定終生學習的觀念,不斷提升醫保政策的知識和應用能力,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從而提高醫保管理水平以及政策應用能力。
三、環節控制的分析
醫療保險的推進和實行程度關系到醫院的整體發展水平,目前來說,我國隨著醫療保險政策的不斷推進與改革,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本上得到了推廣和完善。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覆蓋全國范圍的醫療保險制度。在醫保政策的推進過程當中,醫院的醫保管理以及環節控制非常重要,要加強醫保管理的力度,環節控制就必不可少。在醫保推進當中,采取科學合理的環節控制,對于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醫保基金安全以及提升醫院的管理水平都具有有效的推動力。在醫保實施過程中,首先要做好醫保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監管。所謂事前監管就是一定要確保參保患者住院身份的真實性,杜絕冒名住院、掛床住院等違規行為發生。事中監管就是對參保患者住院期間發生的自費藥品、治療、檢查等知情同意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維護患者權益。事后監管就是在患者出院前對住院病歷進行再審核,除對醫囑收費進行核實以外,還對自費項目告知情況進行再督導,確保醫保報銷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確實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同時對減少醫保、核撥扣款、降低患者的自費項目使用比例,確保醫保基金使用科學安全,有著深遠的意義。環節控制要做到對于制度管理的完善,醫院完善相關的醫保管理制度,從而為醫院實行醫保政策提供制度保障,保證醫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建立健全醫保質量考核系統,定期對醫保質量和醫保數據進行分析、評估、總結,并提出改進措施,建立針對醫保人員的投訴管理制度,建立對于醫保工作的監察體系,從而保證醫保工作能夠健康的發展。不斷提高醫保管理質量和管理水平。環節控制還要做到對于醫保服務的動態監管,要對醫保服務的相關數據進行科學合理的考察監管。及時分析醫療費用使用的合理性,并提出對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的改進意見。通過這些數據對醫院的醫保服務進行動態監察。最后,環節控制還要做到對于醫療物價的管理控制,要有相應的的管理辦法,針對部分多收費、亂收費的情況進行處理和改善,嚴格按照相關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并且對于收費的數據定期公布,利于監督。以強化各項醫療保險政策落實與執行。
四、結束語
在我國大力推進醫療保險制度的背景下,對于醫保管理以及環節控制,醫院要積極對其進行探索和研究,需要加強醫院與各個醫療機構以及社區醫療機構的聯系和合作。針對醫保政策推行當中容易出現的一些問題要正確看待,并且采用科學的辦法進行處理和改善。管理人員要積極推進醫保進程,認真進行醫保工作,從而將醫保制度推向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
參考文獻
[1]彭玲,王昌明,楊新艷,等.新醫改背景下醫院醫療保險的規范化管理研究綜述[J].中國醫院,2015,(3):45-47.
[2]李中凱,姚曉葉,潘雯,等.醫院醫療保險管理中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社會醫學雜志,2015,(2):93-95.
隨著全國各地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類似事件時有發生,鎮江黃某受審并被判刑,再一次向人們敲響了警鐘――參保人必須按章就醫。
在各地醫療保險管理條例中,對參保人的權利和義務均有明確規定,即凡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則不能享受。職工在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時,必須遵循有關規定,嚴禁違規就醫。違規就醫行為包括:①將本人醫療保險卡轉借他人使用;②持他人醫療保險卡冒名就醫;③私自偽造或涂改處方、費用單據而多報冒領;④用自己的醫療保險卡為別人開藥等。
對于上述違規行為,除向直接責任人追回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外,還要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壓醫療保險卡3~6個月、罰款等處罰。違規行為比較嚴重,并觸犯法律者,將受到刑事處罰。
推行醫療保險制度是我國醫療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必然會帶來人們求醫行為的改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少數參保人產生了錯誤認識,甚至采取了違規行為。比如,有的參保人對個人需繳納保險費且負擔部分醫療費用感到不理解,進而產生抵觸行為。事實上,實行醫療保險后需個人繳納保險費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這是由我國經濟還不富裕的現狀所決定的,這樣有利于建立合理的醫療費用籌措機制,也是大多數實行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的通行做法。個人負擔部分醫療費用體現了個人對自身健康的責任,有利于增強自我保健意識,還可有效制約浪費現象。
又如,有的參保人想盡辦法,以使付出的保險費能有最大的“回報”,不惜把病情夸大,要求使用名貴藥、進口藥。這種由于缺乏醫學常識,錯誤地認為名貴藥、進口藥就是好藥,就診時提出不合理要求,“無病小看、小病大看”的做法,其目的是為個人爭取經濟上的最大好處,事實上未必會遂人心愿,而且還可能因為藥不對癥、隱瞞病情而帶來嚴重后果。
【關鍵詞】醫療保險;參保率;對策
當前,看病難、看病煩、看病貴是退休職工身體健康、安度好晚年的最大問題,成為我國經濟社會改革面臨的一個難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如何為他們就醫、保健創造一個好的醫療服務環境,是社會醫療保險改革關注的焦點。因此必須通過構建新型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健全社會醫療市場體系,完善社會醫療保險制約和激勵機制,提升社會醫療服務理念,破解醫療保險難題,使退休職工看病難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
一、社會醫療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保險改革不力
我國是世界上跑步進入老齡化社會的國家,老齡化的速度和規模給醫療保險和醫療服務帶來了新的挑戰。因社會醫療保險改革措施不力,導致參保率低、覆蓋面窄,沒能達到應保盡保,且某些人群的參保率出現負增長。原因有三:一是救護應急措施不得力,由于退休人群呈現患病率高、病變迅速、多病共存、偶然性強、反復性大的特點,醫療機構對患者實施病情救護時,沒有一個預先設定的救護標準,因而帶來了救護難度;二是醫院設備、醫療技術、服務態度、門診制度等因素不規范,直接影響病情救護效果;三是藥品流通領域腐敗成本形成了天價醫療費,進入“醫保”藥品的巨額申辦費造成的藥費上揚。這三點構成醫療低保障,退休職工看病難,誘發了醫療保險低度參保、窄面覆蓋。
(二)醫療保險管理“婆婆”多
目前,我國從中央到地方不同行政轄區的醫療保險與社會保險工作,分別由各行政轄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民政部門管理。這樣多頭部門管理,一方面造成管理界限混亂,部門職能混淆,增加了管理的難度;另一方面引起部門之間的管理交叉、錯位、越位、互不協調、彼此制肘,難以實現醫療保險工作地方管理一體化、高效化。
(三)醫療保險待遇不公
醫療保費待遇不公導致醫療保險待遇不公。退休職工之間在保險經費繳納和待遇給付上有著較大差別:一是保費提繳不公。退休老職工之間存在著按工資基數提繳保費比例大小的不同,存在著個人繳納與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不同,存在著個人全部繳納與國家全部給付包干的不同。二是保費支付不公。當參保人發生疾病,產生醫療費用時,保費支付的起付線也不一樣:有的病患者支付有封底線,比如有些退休老同志就診住院保費只能在三甲、三乙、二甲以下的醫院按規定標準支付,超標準自負,在其它醫院住院費用一律拒付;有的病患者就診住院保費可在甲級以上醫院支付,且上不封頂。三是住院保費繳納額度不公。有的退休老同志住院年度一次性繳費,有的定額繳費,有的限額繳費,有的分期分批繳費。四是保費報銷準予制不公。醫保部門在退休同志中規定了不平等的報銷標準,有的多報,有的少報,有的定額限藥報銷,有的不限藥不封底的高報銷等,導致退休職工對醫療保險產生不滿情緒。
(四)醫療服務失信與機構缺失
醫療保險服務要做到貼心、合理、到位,使病患者有一個舒適高雅的就醫環境,應配備良好的定點醫療機構,讓退休職工能在初級醫院就醫時,既心情愉快又節約費用和醫療資源。當病情發展到定點的初級醫院不能醫治時,即便到了定點的上等醫院就診或住院也能順心無阻。但這種醫療服務保險體系在我國很多地區還是空白。此外,就醫過程中的服務失信也困擾著患者。如醫療環境差、設備簡陋,醫務人員職業道德不規范、技術水平有限,病患者不愿選擇;還存在以藥養醫、以藥獎醫,開大處方按藥價比例提成拿回扣等現象;或者用高端設備檢查、診斷,非藥品目錄用藥,擴大藥費支出,抬高病患者住院的押金,出臺煩瑣的進出院手續等,嚴重地影響了退休老職工就診住院。
二、完善社會醫療保障對策探究
(一)強化醫療保障改革力度
一是著力推動病情救護的改革創新,退休職工是一個疾病頻發的群體,應推出應對和防范的救護措施,使突發的疾病得到及時治愈,復發老病得到根除,突如其來的少發病情得到重視。二是淘汰老設備,構置先進設備,提升設備治療的精度、準度和廣度,從高端上打造設備對疾病的可識別度和可控度。其次是通過長短班結合,專業化和人性化互動培訓方式,提高醫務人員醫術水平和服務態度。再次是建立藥價長期穩定的監督機制,確保藥價遠離畸高、久高、偏高。
(二)營造科學化的醫療保險管理模式
完善和規范醫療保險,是營造科學化醫療保險管理模式的關鍵。當前,退休職工(含離休干部)之間客觀存在著保費提繳的比例不同,支付的額度不同,結算的辦法不同,定點的醫院不同情況。這四個“不同”除政策誘因外也與多頭管理、互不協調的混亂局面相互交織,進一步增加了對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管理難度。為使醫療保險管理科學化,應按照管理布局優化規律,對醫保業務細化、理順,實行部門對口管理,使醫療保險回歸本位,創新發展;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權限分配、職責化分、功能定位、資源(醫院)配置,實現醫療保險工作科學統一、高效化管理。
(三)建立公正、平等醫療保險機制
解決醫療保險待遇不公要從機制入手,構建“四個一樣”的醫療保險機制。我國每個公民在公共福利待遇上平等這是公理,對此我國的《憲法》也作了明確規定。由于個人能力有別,退休前的待遇不同、收入不同、提繳醫療保費比例不同等等,這是不公平中的公平。但退休后大家處在同一個平臺,沒有任何不同和區別,所以退休后醫療保險待遇同生存待遇一樣應是公平的,這是平等生存待遇的體現。
(四)健全醫療機構體系與服務保障
要強化政府醫保職責,規劃定點醫院建設合理布局,加強醫療機構管理,充分發揮定點醫院領導和醫療技術人員積極性,一是應按照參保人員類別和區域特征,合理規劃和布局各地方行政區域定點醫院,覆蓋退休人員及所有參保人員,滿足他們享受醫療保險需求。二是嚴格醫院內部管理,健全和完善醫務工作管理條例,規范醫療服務項目和醫務人員的診療程序,遏制不法藥商通過回扣、提成增加成本,杜絕醫生開大處方、誘導病患過度治療和消費。三是嚴格財務核算與管理,杜絕自立項目收費、擴大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項目收費、高收費項目等不良行為;四是內強素質,外塑形象,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做到醫療優質高效,病人放心,社會認可。五是加強醫療技術應用與監管,用先進的醫療技術快速、準確、經濟、無痛苦地診斷病情,對疾病治療達到療效高、痛苦小、恢復快、花費少、后遺癥小的效果。六是建立醫務人員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信息機制,對值班醫生姓名、時間、處方、藥價、手術等都納入計算機管理,實行程序化管理考核。七是加強醫療衛生隊伍的職業道德和法制建設。按照醫療服務項目標準和要求,提高職業道德水平,落實醫風建設舉措,消除醫患之間潛在的危機,化解不良溝通演變成的醫療糾紛,密切醫患之間關系。
參考文獻
[1]蔡清潔.保險營銷員管理初探[J].經濟師,2009(7).
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我國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工資分配制度。《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條例》同時對懷孕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作出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
享有拒絕進行危險作業的權利
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
產期8大福利
懷孕期間和哺乳期間工作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上班期間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丈夫休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晚育者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生育保險(以廣州市為例)
確認女職工在懷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哺乳期女職工享有的權利
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接觸鉛、汞、砷、苯、三硝甲苯等有毒物質。
各種相關法律都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除責令其改正外,還要視其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及行政責任。
1當前老年人醫療保險現狀分析
1.1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設計的目標在于促進人民的健康,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質量,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1]。醫療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降低醫療衛生服務的價格,促進老年人的健康發展。醫療保險讓老年人能夠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醫療保障,故而醫療保險是否能夠有效促進健康成為衡量醫療保險目標的重要指標。結合當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際開展情況來看,對推動醫療事業的發展能夠產生重要的影響[2]。值得關注的是,當前醫療保險體系構建的過程中,需要重點考慮流動人口問題,比如進程打工的人群,或者所從事行業具有危險性的問題等等,故而醫療保險通常也會遇到各類問題。盡管當前我國一直在努力改變這種問題,出臺了各類相關管理條例,但是在實際管理中的效果卻不夠理想,仍然存在很多人無法實現參保問題,醫療保險經費處于負數狀態下。據相關數據表明,參保人數不斷增加的時代背景下,經費的支出也呈現出不斷上漲及的趨勢,為了有效改善這一問題,需要不斷提升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基于居民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改善當前醫療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告別醫療保險支出的“負數”狀態[3]。
1.2農村居民醫療保險
近些年來農村醫療保險呈現出不斷改進與完善的趨勢,主要以資源參加方式為主。但是一些農村地區中,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部門農村地區采用政府引導和鼓勵參保的方式,費用主要由政府與農民共同承擔。但是政府補貼中,所補貼的金額也有所差異。在籌集醫療保險資金方面,很多地區存在著醫療設備不足、醫療技術相對較差的問題,這些問題均直接影響了農村居民醫療保險的實際效果。
2醫療保險與老年人醫療支出與健康的影響
為了全面了解醫療保險對老年人醫療支出、健康之間的具體影響,文章主要采用Heckman選擇模型與排序模型進行綜合分析。
2.1Heckman選擇模型
Heckman選擇模型主要可以對老年人醫療費用支出進行綜合分析,在醫院實施治療活動的過程中,經費程度與老年人的就醫活動之間是否存在密切聯系,老年人醫療活動開展的便捷程度是否與老年人參與醫療活動相關,老年人的個人收入水平、經濟條件是否與老年人參與醫療活動相關等等[4]。眾多因素均可以作為醫療保險對老年人醫療支出與健康的參與因素,結合眾多因素進行思考,能夠提升綜合分析的質量,保證實踐研究結果的準確率。首先選擇模型,即為老年人是否選擇就醫;其次建立模型,即為老年人是否選擇就醫的基礎上,借助對應的數學方程,將醫療保險行業中的醫療經費支出進行計算。
2.2排序模型
在老年人的健康情況調查過程中,可以將自評健康視為衡量老年人健康的重要標準,針對于老年人的健康水平進行綜合分析,保證老年人生理健康狀態[5]。在數據的應用過程中,主要可以通過信息的采集與信息的統計兩個層面循序漸進的開展。首先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在實施老年人健康狀態實踐調查的過程中,需要進行大量的數據資料收集。數據資料收集的過程也是了解老年人健康狀態的重要過程。這種調查活動對醫療保險行業的發展能夠奠定良好的基礎,提供更多的參考性價值。其次在信息的統計方面,在完成信息采集之后,可以將我國當前老年人們醫療經費的實際開展情況進行分析。基于信息統計的實際情況能夠看出,當前來年人醫療活動參與的過程中,經費多由家庭支出,老年人就醫率目前已經達到90%,就醫率相對較高。在當前時展背景下,需要特別關注醫療保險在老年人就醫方面所帶來的影響,著力解決當前老年人就醫對家庭總體經濟收入的影響,緩解家庭中的壓力,為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3結語
醫療保險制度的提出,是我國社會發展與進步的重要表現,能夠使每一位居民享受到更多的福利,為居民帶來一定的就醫保證。在當前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老年人口數量逐漸增加,需要特別關注老年人的健康問題,加強對醫療保險對老年醫療與健康的影響,降低老年人的就醫負擔,促進老年人的健康發展。醫療保險讓老年人能夠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醫療保障,避免老年患者疾病的發展與惡化,構建良好的社會氛圍,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杜姝 單延良 單位: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醫療保險經辦中心 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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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根據國家、省、市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衛生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與監督。
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業務實施管理、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認定
第三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認定。
縣衛生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認定。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縣衛生局的配合下,負責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認定。
第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審查認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方便就醫原則。認定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合理布局,優先考慮方便參保人員看病就醫。
(二)結構合理原則。定點醫療機構的主體應當是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符合條件的中醫院應當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
(三)動態管理原則。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質量和醫療費用控制等進行定期考核評估,并將考核評估結果作為重新認定其定點資格的依據。
(四)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評估,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條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相關專業診療技術服務準入許可、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證件。
(二)實行統一經營、統一收費、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具備與相應級別定點醫療機構相適應的規模、功能、技術人員、醫療設備和技術水平,醫療服務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四)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和收費標準。
(五)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制度和規定。
(六)具備承擔定點醫療服務要求的信息化設施(具體標準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確定)。
第六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衛生局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受理其定點資格申請: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真實的。
(二)被取消定點醫療資格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四)停業或歇業的。
第七條申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向縣衛生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經縣衛生局同意,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二)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三)主要業務科室和診療項目說明;
(四)近3年的醫院統計報表和醫院財務報表;
(五)縣衛生局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的其它材料;
(六)上級規定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八條縣衛生局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并完成資料審查與現場考察。經審查、評估符合定點醫療機構基本條件的,由縣衛生局或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文認定。
第九條經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與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簽署并遞交相應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
縣衛生局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被批準并簽署服務協議承諾書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條定點醫療機構有效期限為2年。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于有效期限到期前3個月申請延續。逾期不申請延續或經審查、評估達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基本條件的,由原認定的縣衛生局或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一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和協調工作。二級醫療機構應明確一個科室專門管理,明確專職人員管理醫療保險工作;其它醫療機構應明確醫療保險管理責任科室,并配備熟悉計算機操作及醫療保險政策、崗位相對穩定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院工作制度、診療技術常規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確保參保人員享受優質、安全、方便、廉價的醫療服務。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掌握醫療保險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夠對參保人員及其家屬進行宣傳、解釋、說明。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大門口醒目處公開懸掛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在收費大廳或醒目處設置“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公示欄”、“醫療保險意見箱”,公布醫療保險咨詢和投訴電話,在門診、病房的適當位置公示醫療保險基本政策、基本藥品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及相關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將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制度情況納入科室和工作人員考核內容,定期進行考核評估,并與目標管理考核和工資福利待遇掛鉤。
第四章規范定點醫療機構診療行為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的原則,正確引導參保病人看病就醫,嚴格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病人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按照病歷(病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妥善保存病歷(病案)資料。
定點醫療機構的臨床科室應當設立住院病人一覽表,并在適當位置標明具體參保種類的標識。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認真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常見疾病診療技術規范,嚴格掌握入院、治療、手術、出院指征和標準,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標準的參保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標準的參保病人。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基本藥品目錄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不得濫用藥物、開大處方,不得開“搭車”藥。
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病人的臨床用藥應當優先在基本藥品目錄范圍內選擇,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藥品目錄的自費藥物,應當告知病人或其家屬,并經本人或其親屬簽字同意。
對超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之外的自費藥品實行限額,目錄外藥品費用占總藥品費用比例,鄉鎮衛生院不得超過5%,縣級醫院不得超過10%,超過控制比例須經參保人員或其親屬簽字同意。
定點醫療機構對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目錄外藥品費用占總藥品費用的比例應當控制在10%以下,超過10%必須經參保人員或其親屬簽字同意。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大型設備檢查的指征,能夠用常規檢查確診的不得用特殊檢查,不得使用與診療無關的特殊檢查。
因病情需要作自費或部分報銷的大型儀器設備檢查的,應當告知病人或其家屬,并經其簽字同意。
上級醫院已經檢查并出具檢查結果報告的,下級醫院應當予以認可。同級醫院出具的檢查結果報告視情況予以互認,原則上不得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參保病人采取的治療措施應當在基本診療項目范圍內選擇。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診療項目的自費診療項目或部分報銷的診療項目,應當告知參保病人或其家屬,并經其簽字同意。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險基本藥品目錄內的藥品應當按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實行集中招標采購或集中配送。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15天用量。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病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應當執行轉診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縣衛生局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
第五章費用結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實行費用一日一清單制度,每日清單應由參保病人或其家屬簽字認可,以方便參保病人查詢及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參保病人出院時,應當出具住院醫藥費用詳細清單,并經病人親屬簽字。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醫療文書書寫管理的有關規定,非經親自診查,不得出具醫療文書,也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療文書,嚴禁出具假證明、假病歷、假處方、假票據。
第二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專人或者確定有關人員負責辦理參保病人醫藥費用結算,并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基本藥品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及有關費用補償(報銷)標準,嚴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報銷)標準。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參保病人醫藥費用結算的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工作之便,通過編造假病歷、出具假票據等任何方式套取醫療保險基金。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的要求,做好參保病人的證件查驗和身份辨認工作,認真核對參保病人的《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薄、醫療保險IC卡和醫療保險手冊等證件,做到人證相符,防止冒名頂替,弄虛作假。
第三十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以下權力:
(一)向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當事人詢問與醫療保險有關的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等情況;
(二)調閱、查詢參保病人的病歷(案)、處方、醫囑、收費清單和收費票據;
(三)必要時,可以暫時封存參保病人的有關資料。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執行職務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主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縣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應當及時了解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情況,加強日常監管,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縣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上報有關信息統計報表。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應當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信息監測制度,及時收集、匯總、綜合、分析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參保病人的醫藥費用情況,并定期公布監測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和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遇到以下情況,應當開展現場監審:
(一)接到有關定點醫療機構亂檢查、濫用藥,增加參保病人負擔投訴的;
(二)在審查參保病人醫藥費用時,發現可報醫藥費用比例明顯低于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平均水平的;
(三)發現涉嫌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或采取其它方式違規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進行現場監審的。
第三十四條縣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估;考核不合格的,暫停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醫療保險基金,按服務協議進行處罰,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暫停直接責任人從事醫療保險服務資格,并由衛生部門對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偽造門診、住院病歷、提供虛假檢查報告單,為參保人員開具虛假醫療發票,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允許或縱容冒名就診、掛名住院的;
(三)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項目、藥品串換成其它服務項目、其它藥品的、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它物品的,或故意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提供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五)幫助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套現的。
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醫療保險基金,按服務協議進行處罰,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由衛生部門對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參加定點醫療機構年度審查或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或續簽協議的;
(三)被衛生部門注銷或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四)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衛生部門或勞動和保障部門責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不履行衛生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五)不履行服務協議承諾的;
(六)發生其它符合取消定點資格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醫療保險基金、按定點醫療與管理部門簽訂的協議處罰外,由衛生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整改,可暫停或取消責任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資格,并由衛生部門對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醫療機構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核對醫保手冊、醫保卡接診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的;
(二)將不符合住院或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提前出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或將本醫療機構有條件診治的病人推諉給其它醫療機構的;
(三)不記載病歷或病歷記載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實的,或病歷記載與發生的醫療費不符合的,或發生的醫療費與病情不符的;
(四)不因病施治、重復檢查、重復配藥、超量開藥的;
(五)不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或分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的;
(六)醫療費用每日清單沒有參保人員或親屬簽字的;
(七)將自費藥品與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或將自費藥品變換名稱補償(報銷)的;
(八)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備藥率或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占已開展的醫療服務的比例不符合規定的;
(九)向患者提供假冒偽劣或過期藥品的;
(十)參保病人自費藥品數量超過規定比例的;
(十一)內設科(診)室承包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十二)以醫保定點的名義從事商業廣告或促銷活動的。
第八章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實行舉報獎勵制度。任何人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均可向監察部門、縣衛生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縣勞動保險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者一定的獎勵,并為之保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險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縣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認定,與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縣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站簽訂協議,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
第四十一條農村合作醫療村級衛生組織及鄉鎮衛生院門診點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游是一種戶外行為,出國旅行乘車、乘機、坐船的機會多,再加上人生地不熟、語言不通、風俗不同,發生意外事故、不幸生病等風險的可能性之大不言而喻。
旅游保險添保障
正因為出國旅行風險如此巨大,出境前未雨綢繆買份保險以達到保障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出境前在國內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是國際上通用的保障方法,許多國家明文規定,游客在出行前必須于所在國購買相關商業保險。2003年12月22日,歐盟理事會就作出了關于旅游醫療保險是簽發申請入境簽證的附加條件的決定,規定從2004年6月起,凡去歐盟各國旅游和公干的人員,簽發申請入境簽證的基本條件是必須購買旅游醫療保險,且每人投保金額不少于3萬歐元(約合人民幣30萬元),此后,俄羅斯、白俄羅斯等國也開始仿效歐盟的決定。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有關境外旅游的保險品種很多。傳統的有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不久前推出的有境外意外傷害及緊急救援保險。值得一提的是后者,它是針對人們出國旅行風險而開辦的一項保險業務,除了境外意外傷害保障以外,還具有境外緊急救援多項服務和保障功能。
出境投保多關注
一旦在出國旅行時出險,為了使事后服務能順利進行,旅客在出境前投保必須認真關注以下7點。
慎重選擇各公司
投保時應盡量選擇經濟實力雄厚、服務網絡齊全、社會服務誠信度高,以及有強大實力的救援合作伙伴和服務高效及時的全球救助網絡的保險公司。不過,有的國家簽證時就已指定入境者必須投保某一家公司所提供的某一項險種。據了解,目前與我國保險公司關于境外意外傷害及緊急救援保險業務合作較好的是國際知名的優普和安盛環球兩家國際救援公司。
因地就時挑品種
因為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和緊急救援保險的保險費率都是根據旅行的天數、保障范圍額度及旅行目的地國家的消費水平和消費標準而制定的(亞洲國家和北美等國家的醫療消費水平差別較大),其保險費率也就不同。旅游時間長,風險程度也相對較高,其保險費支出勢必也隨之增多。因此,出境之前應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不同保障范圍和保障金額的救助保險時段。
妥善保管救援卡
投保出境旅游救援保險之后,每一位旅客將領到一張救援卡,在出國旅途中如需救助服務,可以撥打卡上標明的全球24小時免費中文呼救電話,這樣一旦發生就地醫療、護照丟失、語言障礙、法律糾紛等情況就會得到援助服務。為了在旅途中獲得方便及時的救援,游客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救援卡,最好將救援卡放在身上很容易被找到的地方,以便自己或救護人員及時撥打呼救電話。
明白認知保險單
投保境外旅游險要注意保單生效日期。一般來說,短期險種是可以選擇生效時間的,如選擇五?一、十?一、春節期間等,而一年期險種通常默認支付保費后次日零時生效。這里要提醒出國旅游者,投保人應于投保時一次繳清全部保險費,因為保險費繳清前,保險合同是不生效的。同時要注意保險單上通常所載的保險金額只是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而導致身故時,保險人才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而如果是因意外傷害致殘,保險公司則按傷殘程度和相關的比例支付保險金。
謹慎防范假保單
自2004年起,在我國南方如廣東等地出現了假保單,這是由犯罪份子自行印制的,銷售渠道為通過機場、車站、酒店等正規代售點代售,或者自己銷售。假保單險種主要是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和旅游救援等短期險種。一旦買了假保單,不單單是損失保費,更重要的是旅途得不到保障。
為了防止受騙,游客要注意的一是要保證保單銷售者用電腦出單,盡量避免手工填寫;二是檢查保單印制是否粗糙,如果是撕票式保單,就應檢查印章是否清晰;三是可以及時撥打保單上標明的免費服務電話進行核實;四是到機場、車站、酒店咨詢服務臺進行咨詢核實。同時,為了防止假保單,有的保險公司在印制意外傷害及緊急救援保險保單時采用了高新技術進行防偽處理,游客購買時應認真識別。
網上投保應仔細
網上投保開始成為一種新方式。由于投保信息是在網上填寫,保單生效后,保單受益人以及個人信息就不能再更改,因此填寫時必須慎重和仔細。另外,網上投保時投保人往往只保留一個保單號碼,一旦出險,要憑著這個號碼和相關個人信息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因此投保人要注意保存保單號碼,并在出游前將投保情況告訴親朋。有條件的投保人還可以將電子保單下載并打印。
第二條凡在內從事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工程等)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管理和作業的人員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三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其承保范圍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管理和作業的人員(以上簡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四條建設局是實施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展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在備案,并指定一個專門機構負責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專門機構在開展業務工作中,要積極配合建設局開展安全事故預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七條投保人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投保手續,建設局進行建筑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時,查驗保險憑證。投保人和承保單位必須簽訂保險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和承保單位應按照保險合同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第九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以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為保險單元,投保人和承保單位對保險費雙方協商約定,原則上適用以建設工程合同總造價為保險費計算基礎的差別費率計算方法,單項工程總造價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保險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1.5‰;單項工程總造價在3000萬元至8000萬元(含8000萬元)之間的,保險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1.2‰;單項工程總造價在8000萬元至1.5億元(含1.5億元)之間的,保險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1.0‰;單項工程總造價在1.5億元以上的,保險費率為工程總造價的0.8‰;保費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收取。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賠付額不少于15萬元。因意外事故或工傷事故致殘的,按照下列標準賠付:一級12萬元;二級10.5萬元;三級9萬元;四級7.5萬元;五級6萬元;六級4.5萬元;七級3萬元;八級2.25萬元;九級1.5萬元;十級0.75萬元。傷殘等級標準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的規定執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含被保險人多次受傷累計)不高于2萬元。對于保險期限內未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將保險費的15%作為安全無事故獎勵返還給投保人。
第十一條發生建筑意外傷害事故后,投保人應迅速報告保險公司,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索賠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和相關材料后,經審核確認,在20個工作日內一次賠償結案,并報相應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未進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通過建筑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予辦理工程安全報監手續。
第十三條各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將上季度建筑工程辦理投保、理賠情況匯總報建設局。建設局發現保險公司有違規操作、不及時按合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不能按照承諾提供安全服務等行為的,將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對施工總包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對保險公司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責成其改正,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拒不改正的,將提請保險主管部門核準,終止該保險公司在轄區范圍內承辦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