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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規則8篇

時間:2023-06-18 09: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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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規則

篇1

內容提要: 我國《合同法》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其規定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并無不妥。據此,相應發生擬制的債的免除效果,即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果。只要次債務人未實際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或者履行清償義務不足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然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并不消滅,債務人應當承擔債權讓與的保證清償責任。對由此產生的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應設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且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清償”的規則。相關司法解釋中僅有“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規則還不夠完備,還必須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則。

我國《合同法》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對其效力歸屬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代位權被認定成立,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在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范圍內,相應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果。對此司法解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性質可作不同的理解,由此會影響合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效力歸屬的一些基本規則,實有探討的必要。否則,現有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還是無法有效指導司法實踐。

一、《合同法解釋(一)》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性質

(一)對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不同界定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該規定雖然明確了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其并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如此,就無法確定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歸屬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功能,還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或者是通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并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全體債權人的共同的保全,則其宗旨在于“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之獲償而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1]其內涵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而非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所以,在效力方面,合同債的保全性的代位權行使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3]最早在法國民法中確立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制度,就是按照此種性質設計的。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直接歸屬于債權人。[4]有學者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是直接地歸屬于債權人,這樣“將無異于使債權人的代位權轉化為債務人債權的法定轉移,結果債權人并非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他人的權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自己的權利。這顯然有悖于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含義”。[5]由此,甚至可以推導出債權人具有直接(優先)受償的權利。[6]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債權人的代位權經判決或調解成立后,在債權清償程序上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同時,債權人向債務人承擔交付所受領的次債務人清償債權標的的債務,從而債權人可將該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的債務抵銷,由此使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其效力在本質上與合同債的保全效果是一致的,僅僅在代位債權的實現方式上有所區別。在合同債的保全制度下,代位債權所取得的債權清償財產,須先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以保全債務人全體債權人的債權;代位債權人一般是從這種共同擔保的保全中實現自己的債權。除非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怠于受領的,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7]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代位債權如果得以成立,應當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債權人債權及債務人債權均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等適當場合,為省去債權清償給付與受領的環節與程序,代位債權人于受領后借助于債務抵銷制度,將自己對債務人負有的交付所受領的金錢等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擔的金錢等債務抵銷,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清償。

(二)司法解釋將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定性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合理性及其實施規則的不足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從文義解釋出發,該條規定所確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與合同債的保全有明顯差異。第一,在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屬的形式方面,其明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次債務人不必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二,在文字表述上,該條規定并未明確代位權經審理認定成立后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的性質是次債務人應當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履行債務清償的形式上可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三,其將代位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成立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這就從性質上將人民法院的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等同于由法院判決或調解而法定化地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如果按照合同之債的保全規則,債權人代位主張債權經法院審理得以成立的,其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直接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8]第四,該條規定僅指明“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至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是否要求以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為條件,并不明確。對此,較為合理的解釋是,因法院審理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其實際結果是,債務人以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替代債務履行,消滅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次債務人因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了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次債務人轉而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次債務人無須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而消滅。所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并經審理予以認定的,擬制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效果,同時,債權人拋棄該債權,免除債務人的相應債務。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與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功能有本質不同,有學者認為,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實質是在金錢債務場合,借助于抵銷制度,使代位權制度發揮了簡易的債權回收手段的功能”。[9]筆者認為,前者與后者雖然在外觀形式上有相似之處,即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均產生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結果,但是前者是在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債權已經轉移,所以在法律關系性質上是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后者是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其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是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并未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只是借助于抵銷制度間接地歸屬于債權人。

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在債務清償的實際效果上,債權人通過債權的受讓而取得債務人對其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得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次債務人應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因次債務人的清償得以實現。所以,我國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既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途徑,同時也豐富了債務清償的方法和途徑,使債權人通過代位債權的行使實際上獲得了類似于意定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清償債務的效果。“原則上,債務應由債務人清償,但考慮到債的目的以及要滿足債權人的權益,債的給付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履行,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意清償債務”,[10]在債的履行和清償制度上,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的清償,其效果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清償是一樣的。

二、行使代位債權而未獲次債務人實際清償或清償不足情形的調整規則

(一)代位債權范圍內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內涵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判決或調解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了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此當不存疑義,問題是該規定對此債權轉移內涵的界定并不明確,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既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的那一部分,同時還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中由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的那一部分。

由于《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因此代位債權一經審理認定,相應判決或調解的生效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務人既然將自己享有的債權讓與債權人,那么作為對價,債務人理當要求債權人免除其相應的債務。同時,因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也消滅。這樣,代位債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生效,在判決認定的代位債權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已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要小于或者等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只要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其均可以發生相應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實際效果。

由此可見,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情形下,在相應的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的債務清償部分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自無疑問;同時也不會發生次債務人對法院認定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實際清償不足,以及對該清償不足的代位債權又如何處理等問題。

(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責任

首先,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債務清償責任無豁免理由。

雖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次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但是,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確認的債權不一定必然得以實現,次債務人并不一定現實具備用于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和能力,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自然會出現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不足的事實。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債權人就缺乏再要求債務人對此未能清償或者清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或連帶責任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這樣,“在債權人進行的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在取得了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清償權利的同時,卻喪失了原本既有的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主張和清償權利。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最終后果,不僅沒有使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基礎上拓展到次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內,反而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又處于一種新的風險境地,甚或增添、擴大了債權人的債權風險。”[11]如此設計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與合同法上債權人代位權保護債權人實際效益的宗旨并不相符。為此,經法院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法定化的債權轉移,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自可因擬制債的免除而消滅,但是,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債務人不得豁免債務清償責任。

其次,債務人應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讓與債權的清償擔保責任。

在肯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是債權債務法定轉移的前提下,在法律效果上債權人代位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數額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予以消滅;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如果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為公平保護債權人的實際利益,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部分仍然負有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已經消滅,所以,在法律關系上,債務人并不是對該次債務人沒有實際清償的債權直接負有債務,而是由債務人對此負轉移債權清償擔保責任。

具體而言,為達到由債務人實際清償的目的,應當設定的規則是:債務人在向債權人轉移其對次債務人之債權時,對次債務人清償不能或不足的部分應當承擔保證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自己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附帶有條件的,該條件就是債務人應當對次債務人未能實際清償代位債權人的債權的部分承擔清償擔保責任。這種擔保責任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債權行為所附帶的保障債權人對該受讓債權能全部獲得實際清償的責任。債權人因為受讓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實際免除了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設定債務人的這一清償擔保責任對債務人而言是完全公平合理的。這樣,在次債務人沒有或未能全部實際向債權人清償代位債權的情形下,由債務人承擔繼續清償的擔保責任,既無需考慮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又實現了對債權人實際利益的保護和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效益。

最后,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不合法理。

有觀點認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確認此債務人就債款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權數額應負有連帶清償責任。”[12]該觀點就此種代位權訴訟中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對認定的代位債權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性質并未明示,即該連帶清償責任究竟是債務人、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保證債的清償責任還是債務人、次債務人作為多數債務人連帶對代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的連帶之債呢?

如果是前者,這種連帶保證責任來自于約定還是法定必須要明確,否則,不但該連帶保證責任的發生依據會有隨意性,而且關于該連帶保證責任的范圍、期間等也易產生糾紛。

如果是后者,則必然要采取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同時,其必須具備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即使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可以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并不消滅。因為如果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由于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法定擬制免除了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則債務人又如何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債務呢?由此可見,那種認為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代位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的轉移,“以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款數額轉嫁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該債款數額”,又認為“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在取得次債務人向其清償債務的權利的同時,債務人對其原本所負有的清償責任并不喪失”的觀點顯然有缺陷。[13]

另外,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將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法律效果界定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相應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替代債務履行,并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的前提下,斷然不存在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的條件。這是因為如果此處要求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根據連帶之債的基本規則,“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于債務人中的之一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14]那么,代位債權人既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也有權請求次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如此,《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中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就變得沒有實際意義了。推斷《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本意,債權人的代位權經法院認定成立后,不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轉移給了債權人并由其免除相應債務以使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而且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是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經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直接法律效力與后果,如果此時仍然保留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并請求債務人清償債權純屬多余,既不合法理,也徒使法律關系復雜化。

三、關于代位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事實效果的調整規則

(一)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具有比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優先獲得清償的權利,但是,由于該司法解釋對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采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并且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采取的是訴訟模式,代位債權人通過代位權訴訟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后,其自然有權就已受讓部分的債權要求次債務人清償。在此情況下 ,代位債權人獲得次債務人的債權清償在法律上已經與債務人沒有關系了,如果債務人同時還向其他人負有到期債務,代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孰先孰后受償的問題了。這樣所產生的結果乃是,通過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安排和實施,作為債務人共同債權人之一部分的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獲得了優先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效果。這種事實上的優先效果來源于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以及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歸屬的性質。這樣設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確像有關學者擔心的那樣會產生代位債權人優先債權。本來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與代位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的受償效力次序是一致的,在此情況下,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卻成了居后的債權人。這一結果違背了債權人平等的原則。對此,需要對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實現債權平等宗旨。

(二)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的調整規則

不可否認,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事實上有優先受償債權,這的確是由于界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而產生的。對此,較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法是,在鼓勵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減少“三角債”、提高債權清償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基礎上,合同法司法解釋應當為債權人代位權經訴訟被認定成立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后果設定一定的規范規則以維護債權人平等原則。其具體規則可以是:在維持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中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以免除其對債權人的債務之規則的同時,如果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債權轉讓(代位債權)。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其行使的方式必須通過法院審理才能實現。即使將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設定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事實上通過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請求清償及直接履行而實現,然而這種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只是事實上的,不是法律上的。一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如果對債務人同時也行使代位權并符合法定條件的話,該其他債權人也能獲得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另一方面在代位債權人缺乏約定的債權擔保權以及經濟政策上需予優先照顧事由的情況下,其既不可能取得法律上的優先受償權,也不會享有較同一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

正因為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是事實上的,所以法律上并不保證這種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債權人也不能基于行使代位權而獲得對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的優先受償權利。與此同時,雖然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以相應免除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這與債務人任意履行相當;但是,債務人“任意履行規則也有其適用的前提,即債務人責任財產足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倘若不夠清償,仍然允許債務人任意履行,則可能發生有的債權人獲得完全的清償,而其他的債權人不能獲得完全的清償甚至完全不能獲得清償,至為不公”。[15]也就是說,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產生的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破壞了(一般)債權人平等的原則;該事實上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效果與在法律上設置方便債權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主張自己債權以充實自己的責任財產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之宗旨也并不相符。所以,對代位債權人制度帶來的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有必要作出合理的限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清償。

四、關于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的后果的調整規則

雖然《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但是該司法解釋對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什么,以及該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并未明確規定。

(一)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

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所確定的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規則中,債權轉移的生效是以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并生效為標志的,所以,如果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以后,次債務人作為被告,直接向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經法院審理認定次債務人的此類抗辯主張成立的,則會部分或全部地影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可強制執行債權的范圍和數量,如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消滅的抗辯權、債權抵銷的抗辯權、債權已罹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等等。這種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認定成立的范圍和數額內,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相應地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就有所欠缺,債權人的代位權自然難以成立。這樣,《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的后果也自然不會發生。由此可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其相應的范圍內就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

(二)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的歸屬

按照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是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在債權人行使代位債權的過程中,次債務人對債權人所主張的因其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而產生的抗辯權的后果自然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因為債權人受讓取得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除了形式外,與一般債權讓與并無本質不同。這種債權轉移發生了債的主體的變更,并未改變債的內容,“債的同一性并不因債權讓與而喪失,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隨同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16]所以,為保證次債務人不因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轉讓而受到損害,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自然可以向代位債權人主張。對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也就沒有必要再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制定規則,只要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則即可。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方式是法院訴訟,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均是訴訟當事人,在此合同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是代位債權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所以,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當然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就不成立。既然債權人的代位債權不成立,自然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進一步而言,既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成立不會發生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債權的結果,次債務人就缺乏向債權人抗辯的基礎,也就沒有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必要。如此一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要件不具備,代位權就不成立,也無債權債務的轉移,就無次債務人抗辯的基礎和前提,那么,為什么《合同法解釋(一)》還規定在代位權被認定成立前次債務人可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呢?難道是司法解釋的制定者顧此失彼嗎?其實,代位權訴訟中的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的基礎和理由并不是債權人受讓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使債權原有的瑕疵隨同移轉于受讓人,次債務人可以對抗債務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債權人;而是因為此時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沒有理由將第三人(如次債務人—筆者注)置于與債務人自己行使其權利相比更為不利的地位。”[17]次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抗辯的實質還是對債務人的抗辯,如果抗辯成立,其后果在形式上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其后果在本質上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

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抗辯權成立的后果與一般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的抗辯權成立的后果在內容、主體和對象等方面均是不同的。所以,《合同法解釋(一)》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是完全有必要的。而稍有遺憾的是,《合同法解釋(一)》并未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以后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后果及其歸屬,從而使得在不能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情況下,在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成立的后果的歸屬與分配方面缺乏規則。

由此可見,我國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除了有必要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規則外,還必須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則。

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相關規則

(一)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構成條件與客體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由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清償。這既是對合同代位債權制度帶來的這種(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的合理限制,也是對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權的必要的實質性的保障,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只要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由人民法院確認代位債權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相應予以消滅,并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造成債務人的財產減少的,已造成或者將來必然會造成不能或者部分不能清償債務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享有此權利。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項撤銷權的客體是(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與其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其本人并未加人上述民事法律行為之中,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這一撤銷權不是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撤銷權,類似于我國合同法上的債權人(針對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當然,其本質還是“以自己之意思表示,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為內容之權利”,[18]也是“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回復至行為前的狀態”[19]的民事實體權利。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依此權利可以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清償溯及既往地消滅,同時又將該已清償的財產原物返還或者作價回復給次債務人。

(二)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行使方式與限制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應當采取向法院請求的訴訟方式。因為雖然德國民法等規定,撤銷權的行使采取撤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的方式,[20]并且“從理論上講,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變更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不經過當事人的協商同意,直接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決定,既涉及與意思自治原則之間的關系,又容易出現不合理結果”,[21]但是考慮到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的客體是其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該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的發生原因—債權的轉移是通過法定的訴訟形式作出的;加之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范均要求通過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的方式行使對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如果該撤銷權的行使不采取訴訟方式則既難以保證此撤銷權產生有效結果,也不符合法律行為的體系效果。

由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直接針對的是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因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相對方當事人應當是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在該撤銷權訴訟或者仲裁中,以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在效果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和債權受償行為并不影響代位債權成立的訴訟認定結果,如果經訴訟認定代位債權成立,次債務人并不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而是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在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同時,(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向其債權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則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并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就不會損害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平等受償利益,因該撤銷權要件缺乏,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不享有這一撤銷權。

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的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者其清償債務的能力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由于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已認定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因此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那樣有利于查清事實,解決糾紛;如果債務人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中愿意提供有效的相當擔保的,因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再享有該撤銷權,故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應當以撤訴形式或者訴訟調解、和解形式結束。如果作為原告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此情形下既不愿意撤訴,也不愿意庭內調解、和解的,法院應當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享有這一撤銷權為理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期限,因該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債權人全體的共同利益,所以準用我國《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即可。

注釋:

[1]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修訂第2版),陳榮隆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頁。

[2]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頁。

[3]同上注,第115頁。

[4]參見王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解釋與適用》,載李國光主編:《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卷,第48頁。轉引自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頁。

[5]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6頁。

[6]同上注。

[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8]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頁。

[9]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116頁;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10]Jose Falcao, Fernando Casal, Sarrnento Oliveira, Paulo Ferreira da Cunha: Nosoes Gerais de Direito Civili I, Publicasoes: o Direito,Macau-1993, S.195.

[11]劉挺、王文信:《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確認的數額應負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報》2007年11月15日第6版。

[12]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3]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4]王澤鑒:《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頁。

[15]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91頁。

[16]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7頁。

[1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4頁。

[18]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頁。

[19]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8頁。

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省轄市(行政區)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條規定,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過調查研究、總結各地試點經驗,我局制定了《城鎮村莊地籍調查規程(試行)》和《全國土地登記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試行。試行中的經驗和問題,請及時反映給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在執行《規程》和《規則》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各級土地管理干部,要認真學習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

  2.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地籍測量是地籍管理的專業測量。在開展地籍調查時,應充分利用各部門現有、適用的圖件進行修測調繪;沒有符合要求圖件的地方,憶分發揮有測繪力量部門的作用,可采取投標的方法由他們承擔。不論哪個單位承擔,都必須執行本試行規程和規則,工作完成后,將所有原始、成果資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門。

  3. 各地開展城鎮村莊的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等地籍工作,必須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篇3

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拆遷單位、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現予印發,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拆遷集體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按照本規則計算。

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并公布,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條、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戶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第五條、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依本規則計算拆遷補償時,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分別為經濟適用住房價、定向安置房屋價。

篇4

關鍵詞:工程項目;管理;問題對策

工程項目管理的管理過程具有較強的系統性,要對工程中的質量、進度和安全、成本等方面進行綜合的管理,以此來保證工程的高效、順利的進行。做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不僅能夠推動企業和工程項目的發展,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還能使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得到提升,使企業和國家都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1工程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缺乏完善的相關政策

由于目前還沒有相關工程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工程項目管理單位的定義、涉及范圍、職責等還不夠明確,導致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在進行工程管理時,只能根據經驗操作。雖然我國建設部2004年頒發了《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但是并沒有出臺相關工程項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規,所以《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也無法真正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完全實現。工程項目管理單位的資質、標準、職責,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導致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在進行項目管理時,各項工作都沒有依據,對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發展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

1.2管理人員素質較低

目前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大部分來自于傳統建設管理體系,他們的專業知識水平較高,實踐經驗也比較豐富,但在協調能力和綜合管理方面水平較低,所掌握的知識較少,嚴重缺乏經濟、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識。這就導致他們無法創新工程項目管理,不能跟上國際的腳步,管理水平也無法得到提高。除此以外,由于管理人員對工程項目管理規則不夠熟悉,在進行工程項目的管理和咨詢的過程中,管理人員無法很好的遵守工程項目管理規則。另外專業培訓的缺乏也導致管理人員綜合素質較低,不能完全使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1.3缺乏管理經驗

相對于國外的發達國家,我國工程項目管理的經驗仍然處在較低水平,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在工程項目中完全實現項目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統性,專業化較弱。據調查發現,我國已有上百萬人在從事項目管理,大部分人都屬于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各類企業。他們的實踐幾乎很少,幾乎沒有經驗可積累,導致他們的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也無法提高[1]。而在國外的發達國家中,中、高層項目管理人員的專業性越來越強,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業。他們必須要通過培訓獲得專業資質證書,還要參加行業學會或者協會。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項目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工程項目管理是一種新的管理模式,但目前仍然有很多人無法適應這種新的管理模式,一直在使用傳統老套的工作方法,導致項目管理無法真正實現。

1.4信息化管理水平較低

隨著建設工程項目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它的發展趨勢也越來越趨向復雜化、國際化和大型化,其中的信息交流也越來越多。傳統的管理模式早已無法適應目前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現代化的管理手段才能真正滿足目前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需要。無論是企業還是國家和政府部門,都極其重視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信息化,對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投入也越來越多,我國近幾年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也因此越來越高。但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仍然較低,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化管理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主要是因為大部分企業都只開發單機版的應用軟件,沒有將網絡很好的利用,信息也沒有得到自動傳送和共享。而且只有實力較強、對計算機技術和管理方法比較重視的設計企業才會使用計算機來完成工程項目的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化管理應用面較小[2]。

2加強工程項目管理的對策

2.1成本管理對策

若想加強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首先要強化預算管理。只有預算管理得到較好的控制和落實,企業對資金的分配才能更加合理化,并符合企業的經營目標。預算管理是集項目預算、現金流預算、籌資預算和財務預算為一體的現代化預算管理體系,這個體系能夠詳細分析企業的經營計劃,使成本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得到提高。企業進行全面預算時,要組織專業人員考核和監督執行情況,利用合理的考核方式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于成本的控制,企業也要加以重視。要對外部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合理的使用;建立完善的工程項目資料管理,對工程項目動態進行成本監控時,可以使用臺帳月報和信息化系統。對于工程項目所用的設備和材料,也要做好相關的核價工作,在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管理上要加以重視,工程的預結算管理要落實好。若是工程項目中出現糾紛事故等,要處理妥當。同時還要定期對成本管理工作進行總結,施工現場的管理上,管理人員也要進行定期的監督和檢查,相關記錄要定期匯總。

2.2合同管理對策

企業要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確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程度的防止糾紛的產生。由于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是由合同內容的價款調整條件直接決定的,所以應當要按照工程自身的特點來決定合同中的價款調整條件。在擬定合同時,要嚴格詳細的對驗收標準、雙方權責、違約處理方式等內容進行文字表達,必須能夠準確表達合同簽訂雙方的意愿,防止合同內容上的模糊和漏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也要安排專人定期監督和檢查合同管理和執行的情況,若是出現了與合同規定和先關規范要求不符、違法的操作,一定要立即制止。除此以外,還要對設備材料的差價調整加以重視,要嚴格的執行結算支付程序,以此來保證工程過程中合同管理的質量和效果。

2.3質量管理對策

對一個工程項目來說,工程的整體質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必須要加強質量管理,才能真正實現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為了使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工作能夠貫徹落實好,應當建立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建立質量保證系統時,企業要對工程項目的實際特點進行一定的考慮。為了更好的落實質量控制工作,可以編寫質量控制手冊,確保質量保證體系的順利運用。工程項目中的技術控制力度必須得到加強,可以采用預先控制和技術措施先行的質量管理方法。集中工程項目中的重難點技術問題,對于比較常見的質量問題,要制定科學合理的預先控制方案。在工程中的工藝和技術方面,也要不斷的進行創新和改革,以此提高工程質量和工程效益。另外,工程人員的素質對于整個工程項目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加強對所有工程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工程人員的應變能力、組織能力和業務水平,從而使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水平得到提高[3]。還要建立完善的企業人才機制,吸引綜合素質較強有責任心的人才加入企業的管理隊伍當中,為企業的工程項目管理提供充足的人才資源。

3結語

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涉及了多方面的專業內容,它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規范性。目前建筑企業的競爭愈演愈烈,只有提高企業的工程項目管理水平,才能使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得到提升。只有對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具體對策,才能真正提高企業工程項目管理的質量和水平。

作者:曹藝凡 單位:中國五洲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周松杰.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探討[J].江西建材,2014(23).

篇5

在現代工程管理學科中,工程項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特別是在大中型工程項目中,工程項目管理能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生產過程中對生產要素進行優化管理、合理配置,從而實現工程項目的總體目標,并取得良好的工程效益。本文具體分析了工程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

關鍵詞:工程項目;管理;問題對策

0.引言

工程項目管理的管理過程具有較強的系統性,要對工程中的質量、進度和安全、成本等方面進行綜合的管理,以此來保證工程的高效、順利的進行。做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不僅能夠推動企業和工程項目的發展,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還能使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得到提升,使企業和國家都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1.工程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缺乏完善的相關政策由于目前還沒有相關工程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工程項目管理單位的定義、涉及范圍、職責等還不夠明確,導致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在進行工程管理時,只能根據經驗操作。雖然我國建設部2004年頒發了《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但是并沒有出臺相關工程項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規,所以《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也無法真正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完全實現。工程項目管理單位的資質、標準、職責,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導致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在進行項目管理時,各項工作都沒有依據,對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發展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

1.2管理人員素質較低目前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大部分來自于傳統建設管理體系,他們的專業知識水平較高,實踐經驗也比較豐富,但在協調能力和綜合管理方面水平較低,所掌握的知識較少,嚴重缺乏經濟、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識。這就導致他們無法創新工程項目管理,不能跟上國際的腳步,管理水平也無法得到提高。除此以外,由于管理人員對工程項目管理規則不夠熟悉,在進行工程項目的管理和咨詢的過程中,管理人員無法很好的遵守工程項目管理規則。另外專業培訓的缺乏也導致管理人員綜合素質較低,不能完全使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1.3缺乏管理經驗相對于國外的發達國家,我國工程項目管理的經驗仍然處在較低水平,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在工程項目中完全實現項目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統性,專業化較弱。據調查發現,我國已有上百萬人在從事項目管理,大部分人都屬于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各類企業。他們的實踐幾乎很少,幾乎沒有經驗可積累,導致他們的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也無法提高[1]。而在國外的發達國家中,中、高層項目管理人員的專業性越來越強,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業。他們必須要通過培訓獲得專業資質證書,還要參加行業學會或者協會。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項目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工程項目管理是一種新的管理模式,但目前仍然有很多人無法適應這種新的管理模式,一直在使用傳統老套的工作方法,導致項目管理無法真正實現。

1.4信息化管理水平較低隨著建設工程項目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它的發展趨勢也越來越趨向復雜化、國際化和大型化,其中的信息交流也越來越多。傳統的管理模式早已無法適應目前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現代化的管理手段才能真正滿足目前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需要。無論是企業還是國家和政府部門,都極其重視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信息化,對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投入也越來越多,我國近幾年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也因此越來越高。但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仍然較低,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化管理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主要是因為大部分企業都只開發單機版的應用軟件,沒有將網絡很好的利用,信息也沒有得到自動傳送和共享。而且只有實力較強、對計算機技術和管理方法比較重視的設計企業才會使用計算機來完成工程項目的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化管理應用面較小[2]。

2.加強工程項目管理的對策

2.1成本管理對策若想加強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首先要強化預算管理。只有預算管理得到較好的控制和落實,企業對資金的分配才能更加合理化,并符合企業的經營目標。預算管理是集項目預算、現金流預算、籌資預算和財務預算為一體的現代化預算管理體系,這個體系能夠詳細分析企業的經營計劃,使成本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得到提高。企業進行全面預算時,要組織專業人員考核和監督執行情況,利用合理的考核方式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于成本的控制,企業也要加以重視。要對外部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合理的使用;建立完善的工程項目資料管理,對工程項目動態進行成本監控時,可以使用臺帳月報和信息化系統。對于工程項目所用的設備和材料,也要做好相關的核價工作,在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管理上要加以重視,工程的預結算管理要落實好。若是工程項目中出現糾紛事故等,要處理妥當。同時還要定期對成本管理工作進行總結,施工現場的管理上,管理人員也要進行定期的監督和檢查,相關記錄要定期匯總。(如圖1)。

2.2合同管理對策企業要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確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程度的防止糾紛的產生。由于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是由合同內容的價款調整條件直接決定的,所以應當要按照工程自身的特點來決定合同中的價款調整條件。在擬定合同時,要嚴格詳細的對驗收標準、雙方權責、違約處理方式等內容進行文字表達,必須能夠準確表達合同簽訂雙方的意愿,防止合同內容上的模糊和漏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也要安排專人定期監督和檢查合同管理和執行的情況,若是出現了與合同規定和先關規范要求不符、違法的操作,一定要立即制止。除此以外,還要對設備材料的差價調整加以重視,要嚴格的執行結算支付程序,以此來保證工程過程中合同管理的質量和效果。

2.3質量管理對策對一個工程項目來說,工程的整體質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必須要加強質量管理,才能真正實現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為了使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工作能夠貫徹落實好,應當建立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建立質量保證系統時,企業要對工程項目的實際特點進行一定的考慮。為了更好的落實質量控制工作,可以編寫質量控制手冊,確保質量保證體系的順利運用。工程項目中的技術控制力度必須得到加強,可以采用預先控制和技術措施先行的質量管理方法。集中工程項目中的重難點技術問題,對于比較常見的質量問題,要制定科學合理的預先控制方案。在工程中的工藝和技術方面,也要不斷的進行創新和改革,以此提高工程質量和工程效益。另外,工程人員的素質對于整個工程項目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加強對所有工程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工程人員的應變能力、組織能力和業務水平,從而使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水平得到提高[3]。還要建立完善的企業人才機制,吸引綜合素質較強有責任心的人才加入企業的管理隊伍當中,為企業的工程項目管理提供充足的人才資源。

3.結語

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涉及了多方面的專業內容,它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規范性。目前建筑企業的競爭愈演愈烈,只有提高企業的工程項目管理水平,才能使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得到提升。只有對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具體對策,才能真正提高企業工程項目管理的質量和水平。

參考文獻:

[1]周松杰.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探討[J].江西建材,2014(23).

[2]趙隆峰.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門窗,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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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項目;管理;問題對策

0引言

工程項目管理的管理過程具有較強的系統性,要對工程中的質量、進度和安全、成本等方面進行綜合的管理,以此來保證工程的高效、順利的進行。做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不僅能夠推動企業和工程項目的發展,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還能使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得到提升,使企業和國家都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1工程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缺乏完善的相關政策

由于目前還沒有相關工程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工程項目管理單位的定義、涉及范圍、職責等還不夠明確,導致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在進行工程管理時,只能根據經驗操作。雖然我國建設部2004年頒發了《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但是并沒有出臺相關工程項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規,所以《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也無法真正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完全實現。工程項目管理單位的資質、標準、職責,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導致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在進行項目管理時,各項工作都沒有依據,對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發展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

1.2管理人員素質較低

目前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大部分來自于傳統建設管理體系,他們的專業知識水平較高,實踐經驗也比較豐富,但在協調能力和綜合管理方面水平較低,所掌握的知識較少,嚴重缺乏經濟、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識。這就導致他們無法創新工程項目管理,不能跟上國際的腳步,管理水平也無法得到提高。除此以外,由于管理人員對工程項目管理規則不夠熟悉,在進行工程項目的管理和咨詢的過程中,管理人員無法很好的遵守工程項目管理規則。另外專業培訓的缺乏也導致管理人員綜合素質較低,不能完全使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1.3缺乏管理經驗

相對于國外的發達國家,我國工程項目管理的經驗仍然處在較低水平,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在工程項目中完全實現項目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統性,專業化較弱。據調查發現,我國已有上百萬人在從事項目管理,大部分人都屬于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各類企業。他們的實踐幾乎很少,幾乎沒有經驗可積累,導致他們的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也無法提高[1]。而在國外的發達國家中,中、高層項目管理人員的專業性越來越強,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業。他們必須要通過培訓獲得專業資質證書,還要參加行業學會或者協會。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項目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工程項目管理是一種新的管理模式,但目前仍然有很多人無法適應這種新的管理模式,一直在使用傳統老套的工作方法,導致項目管理無法真正實現。

1.4信息化管理水平較低

隨著建設工程項目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它的發展趨勢也越來越趨向復雜化、國際化和大型化,其中的信息交流也越來越多。傳統的管理模式早已無法適應目前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現代化的管理手段才能真正滿足目前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需要。無論是企業還是國家和政府部門,都極其重視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信息化,對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投入也越來越多,我國近幾年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也因此越來越高。但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仍然較低,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化管理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主要是因為大部分企業都只開發單機版的應用軟件,沒有將網絡很好的利用,信息也沒有得到自動傳送和共享。而且只有實力較強、對計算機技術和管理方法比較重視的設計企業才會使用計算機來完成工程項目的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的信息化管理應用面較小[2]。

2加強工程項目管理的對策

2.1成本管理對策

若想加強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首先要強化預算管理。只有預算管理得到較好的控制和落實,企業對資金的分配才能更加合理化,并符合企業的經營目標。預算管理是集項目預算、現金流預算、籌資預算和財務預算為一體的現代化預算管理體系,這個體系能夠詳細分析企業的經營計劃,使成本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得到提高。企業進行全面預算時,要組織專業人員考核和監督執行情況,利用合理的考核方式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于成本的控制,企業也要加以重視。要對外部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合理的使用;建立完善的工程項目資料管理,對工程項目動態進行成本監控時,可以使用臺帳月報和信息化系統。對于工程項目所用的設備和材料,也要做好相關的核價工作,在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的管理上要加以重視,工程的預結算管理要落實好。若是工程項目中出現糾紛事故等,要處理妥當。同時還要定期對成本管理工作進行總結,施工現場的管理上,管理人員也要進行定期的監督和檢查,相關記錄要定期匯總。

2.2合同管理對策

企業要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確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程度的防止糾紛的產生。由于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是由合同內容的價款調整條件直接決定的,所以應當要按照工程自身的特點來決定合同中的價款調整條件。在擬定合同時,要嚴格詳細的對驗收標準、雙方權責、違約處理方式等內容進行文字表達,必須能夠準確表達合同簽訂雙方的意愿,防止合同內容上的模糊和漏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也要安排專人定期監督和檢查合同管理和執行的情況,若是出現了與合同規定和先關規范要求不符、違法的操作,一定要立即制止。除此以外,還要對設備材料的差價調整加以重視,要嚴格的執行結算支付程序,以此來保證工程過程中合同管理的質量和效果。

2.3質量管理對策

對一個工程項目來說,工程的整體質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必須要加強質量管理,才能真正實現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為了使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工作能夠貫徹落實好,應當建立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建立質量保證系統時,企業要對工程項目的實際特點進行一定的考慮。為了更好的落實質量控制工作,可以編寫質量控制手冊,確保質量保證體系的順利運用。工程項目中的技術控制力度必須得到加強,可以采用預先控制和技術措施先行的質量管理方法。集中工程項目中的重難點技術問題,對于比較常見的質量問題,要制定科學合理的預先控制方案。在工程中的工藝和技術方面,也要不斷的進行創新和改革,以此提高工程質量和工程效益。另外,工程人員的素質對于整個工程項目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加強對所有工程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工程人員的應變能力、組織能力和業務水平,從而使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水平得到提高[3]。還要建立完善的企業人才機制,吸引綜合素質較強有責任心的人才加入企業的管理隊伍當中,為企業的工程項目管理提供充足的人才資源。

3結語

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涉及了多方面的專業內容,它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和規范性。目前建筑企業的競爭愈演愈烈,只有提高企業的工程項目管理水平,才能使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得到提升。只有對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具體對策,才能真正提高企業工程項目管理的質量和水平。

參考文獻

[1]周松杰.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探討[J].江西建材,2014(23).

[2]趙隆峰.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門窗,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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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 項目管理 成本控制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5(a)-0171-01

1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現狀

(1)目前計算機大都被用來做預算、文字處理和資料的儲存,造成了缺少集成管理手段,主要是很少有施工項目能利用計算機,作為施工計劃和施工控制的有效工具,項目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2)目前真正對項目實行責任成本考核,大多數國有或國有改制的民營企業實際上也沒有實施,但沒有具體的操作性強的項目經營預算和成本分析,施工企業雖然實行了項目經理負責任,即使有了成本分析,但具體執行過程中一般流于形式,效益好當然積極性高,反之收入成本無法匹配。(3)施工企業尤其是項目管理環節漏洞較多,如在采購環節、分包招標、合同簽訂等各個環節,管理不嚴,就會很容易滋生腐敗,嚴重的影響了項目的成本,存在內部人員暗箱操作。(4)一些項目成本開支大手大腳,前松后緊,浪費嚴重。事前,一點點象征性的風險抵押金所起的制約作用,并不是太奏效,各項費用開支無約束,工程成本居高不下,最終導致項目虧損、企業效益滑坡,致使項目承包流于形式。(5)項目部在材料購買合同、分包合同等簽訂中,由于人員因為合同知識不足,缺少合同管理能力,簽訂條款不合理,不合理條款包括:結算標準不明、權利、義務不清、履行時限模糊等。不認真等原因,項目部處在不利地位。

2 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項目成本控制探討

建筑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就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尋求最大程度的成本節約,除將各項生產費用控制在計劃成本之內外,對所消耗的人力、機械、材料和費用開支進行的監督、指導、協調和限制,確保項目成本目標的實現。

2.1 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的控制內容分析

(1)人工費的控制。

實施過程中按照預測單價,分解出人工費,加強管理,防止人工費超出指標。根據施工進度、技術要求,在做人工費控制的過程中需要做到:合理搭配各工種工人的數量;配置具用熟練技能的工人;減少零散的用工;注意各施工環節的搭配,減少工時浪費。

(2)材料費的控制。

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每月編制材料需用量計劃。對材料需用量計劃的編制適時性、準確性、完整性控制。材料需用計劃,材料型號、規格、性能、質量要求明確,品種必須齊全,各項材料均應列出分時段需用數量不只是一個總量。

(3)機械費的控制。

為保證設備高效運轉,需要建立施工機械嚴格的使用和保養制度,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核才能上崗,做到定人定崗。機上操作人員一般只能應付設備的日常保養,雖然具備基本的維修技術,為了減少維修費用,如果能夠自己維修的設備盡量自己維修,施工單位應培養一些技術熟練的專門維修人員。

(4)間接費的控制。

人為因素多,超支現象比較嚴重,其他費用不易控制,措施費內容多。根據現場經費的收入,全面預算管理是一種有效的控制手段,對一些不宜包干的項目建立嚴格的審批手續來控制,對某些不易控制的項目實行包干制。

2.2 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成本管理控制措施分析

(1)成本管理體系建立。

成本管理體系是施工企業完善企業組織結構、建立健全企業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若想建立完整可行的施工項目成本管理體系,就要對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的控制。通過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來規定成本管理活動的目的和范圍,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規則和處理流程,建立成本管理體系的目的是企業需要應用價值鏈的思想來分析價值鏈上每項活動的成本驅動因素,同時還要兼顧好預防道德風險和提高效率的關系。

(2)內部人工管理與控制。

直接影響到人工費的高低很多,包括施工人員的工作態度、施工計劃的安排、施工工藝的水平等,所以說內部人工的管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要使人力資源實現優化配置,施工流程和工序在每一項工程施工開始前都能夠統籌安排,做好計劃,

采用適當的方法合理使用勞動力,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力浪費,加強施工人員的培訓是控制人工費的首要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一項舉措,是降低人工費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其技術水平和工藝熟練程度。對于施工過程中的窩工、怠工現象,一方面可以采用編制單位內部定額的辦法,明確其產量標準,以制度督促;一方面可以實行具有激勵性的獎勵制度,使其產量與獎金掛鉤,調動員工的生產積極性。

(3)成本計劃的動態組合。

在成本管理中,要達到預期目標或解決問題,總是希望成本計劃的推進能按原定各步驟實施。為應對意外情況的發生,可應用管理學中提出的PDPC,也稱為過程決策程序圖法,是一種有助于使事態向理想方向發展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所謂PDPC法,其工具就是PDPC圖,是運籌學中的一種方法。是指為完成某個任務或達到某個目標,預測可能出現的障礙和結果,在制定行動計劃或進行方案設計時,相應地提出多種應變計劃的一種方法。這樣,在計劃執行過程中遇到不利情況時,為了達到預定的計劃目標,仍能按第二、第三或其他計劃方案進行。

(4)沖突管理。

作為總包方,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項目經理須協調各專業之間的矛盾,通過協調管理,在采取有效措施達到質量、進度、成本的統一,解決施工項目管理過程中的沖突。解決沖突的同時,很好地達到了成本控制的目的。

項目經理在當沖突過于激烈時,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來減緩和削弱沖突,采取切實有效的策略解決沖突。通過相應的解決沖突的策略,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能夠科學有效地指導施工活動,避免質量成本和時間成本的浪費,對于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各種沖突事件,能夠順利解決,并且減少了不必要的返工、修復、施工停滯的現象,最終達到了建筑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的目的。

3 結語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存在成本控制的途徑和方法落后,在其進行項目成本控制的過程中,施工成本管理不細的問題,項目成本管理水平不高。在施工建筑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管理中,運用成本分析方法處理生產實踐需要解決的成本管理技術問題,對施工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積累資金資源和發展壯大,具有重要和實際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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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木工程;施工管理;質量;安全;技術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level of China's Civil Engineering won the historic progress. However, due to the late start,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will still encounter a variety of problems. Start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blems, improved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problem,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to the industry.Keywords: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quality; safety; technology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一、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內涵

土木工程管理是針對建設項目運行全過程所進行的管理,包含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等許多不同階段,其中施工階段的管理是整個工程項目管理的關鍵,管理的好壞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成本的控制將產生重要的影響。施工管理的定義有多種歸納和解釋。一般來說,施工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運用系統的觀點、理論和方法對施工項目進行計劃、組織、監督、控制、協調等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實現按期、優質、安全、低耗的項目管理目標。

施工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一規劃,四控制,四管理,一協調”。

一規劃:編制施工項目管理規劃。投標前編制《項目管理規劃大綱》,作為投標書的重要內容之一和中標施工到保修完成全面的綱領性的規劃。開工前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其是對項目管理從開工到竣工驗收進行指導的實施性文件。

四控制:在項目實施的全過程中,對進度、質量、安全和成本目標進行控制(即“四控制”)以實現項目的各項約束條件。

四管理:生產要素、合同、信息和施工現場管理。在項目實施的全過程中,對勞動力、材料、機械設備、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配置與動態管理,為項目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

一協調:組織協調對施工過程中內部單位之間、內部與外部之間的關系進行有序協調,減少施工中的各類矛盾和問題的發生,為施工創造寬松的內外環境。

二、土木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不足,管理模式不合理,行政和硬性指令的施工管理手段比較嚴重。建設單位對施工管理缺乏足夠的重視,許多的土木施工企業管理控制體制也不夠完善,憑經驗積累和主觀臆想,缺少必要的理論驗證,這種對施工管理不符合現代化經濟發展的要求,只是定性做出判斷而不進行統計分析和量化計算,這種土木工程的管理方法必然要被社會所淘汰。具體說來,有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施工人員整體素質偏低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我國的工程建設管理人員準入制度不完善,很多管理人員可以靠著關系或者是憑借某一個高層的喜好而進入工程地方管理,由于準入機制的不合理,不嚴格,很多不懂管理,不知經濟,不明財務甚至不懂技術的人員,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進入工程項目的管理層,管理團隊整體素質偏低,給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

(二)對材料的試驗檢測制度不夠完善

首先,土木工程施工材料質量檢測方法落后。試驗檢測的手段和方法傳統而簡單,缺乏一定的科學性和嚴密性,很多區域的建筑材料試驗檢測依然是人工操作,手工填寫表格,工序缺乏嚴密性,且繁瑣,失誤較大,使得各種數據統計資料缺乏一定的客觀性。其次,土木工程施工材料的試驗檢測力度不夠,檢測結果缺乏真實性。

(三)合同管理不夠規范

合同的管理不規范通常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從甲方去看合同,就會認為制定的合同不公平、不合理無法代表自身的利益。在目前全世界建筑行業及工程設計行業廣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標準合同條件》中合同條件存在著較為不公平的一面,因此在實施管理的時候就較為棘手;二就是施工方面的投標時承諾的是一套,上場又是另一套。投標時列入標書的項目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上場時大多很難到位,而且許多派不上用場。“一流的標書,二流的管理,三流的設備,四流的隊伍”在一定范圍內客觀存在,直接影響到項目管理的質量和效果。綜上兩方面的原因就說明合同的管理應當加強規范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四)施工技術不達標

如今的土建工程施工技術有著明確的技術規范和監理規則,但是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技術指標的不穩定性因素,土建工程施工技術包括很多方面:深基坑開挖技術、混凝土技術、防水技術、預應力技術等都是決定施工效果的重要技術指標。在眾多的技術要求上,必須加強對技術的控制管理才能保證施工技術的完美.但是面對復雜多樣化的技術問題,控制體系存在著漏洞。針對技術控制,工程施工監督部門往往更重視對重點技術問題進行監理控制,但是往往會忽視對現場、資源、氣候問題的考慮,殊不知這些外界因素也是技術控制的重點內容。

(五)安全管理不到位

實施安全施工管理是保證施工正常進行的客觀要求。但是,安全管理工作并沒有得到重視。首先,土木工程建設中,缺乏健全科學的安全管理機制,安全管理方式落后,對國家的各種安全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不到位,同時,管理人員追去經濟效益忽視對施工安全的控制,施工人員本身安全意識薄弱。都使得土木工程建設中,安全事故頻繁。

(六)施工環境差

土建施工往往會帶來諸如粉塵、有害氣體、噪聲、強光廢棄物、雜亂的施工現場、高空墜落物、地震以及其他偶然事故等,而這些都不同程度地對城市居民生理上和心理上造成了傷害,在施工過程中認清這些環境問題是土建施工的首要問題。但是如今的土建施工卻缺少對環境公害問題的管理規則,對與環境公害問題也沒有足夠的認識,多數的土建施工部門對環境問題還是采取忽視的態度。

三、改進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對策

(一)加大對施工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由于土木工程一種龐大復雜的操作施工過程,其中無論是先進的設備還是純人力勞動,手工操作都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我國建筑業起步發展時間晚,對技術人員的系統培訓尚不夠完善,手工操作人員的手工操作能力相對而言有著很大的差距,操作不熟練,操作失誤多,不利于整個工程項目的質量保證。因此,要加強對施工員工的培訓,提高其操作的熟練程度,嚴格執行操控標準,提高操作效率,保證整個項目實施中的技術水準。

(二)提高監理水平

施工現場監理管理水平是反映企業管理水平,要通過嚴格的崗位責任和健全的規章制度來約束現場監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嚴肅工作紀律,堵塞管理漏洞。要不斷改進施工機具和作業手段,重視現場職工生活,改善現場作業環境。企業要從現場文明施工抓起,做了對“臟、亂、差”施工現場的整頓工作。同時工程監理應當在項目的科研、設計、施工等等方面多層次、全方位的對工程監理。

(三)強化合同管理

嚴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按期按質交工和良好的售后服務來提高企業知名度。要提高編制合同的水平,確保合同的完整性;項目的管理要以工程項目合同條款規定的工期、質量為目標,科學有效地組織施工生產;總承包企業要與各分包單位簽訂總分包合同,總包企業要對工程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負責。此外,還要學會工程索賠的方法和技巧,用合同約束發包方,依靠合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全方位的技術控制系統

針對土建施工技術管理過于單一的問題,建立其全方位的技術控制系統是十分有必要的,技術控制系統的建立需要利用計算機技術對影響施工技術的地質條件、材料性能、氣候條件、荷載條件、現場條件、資源狀況等制約因素進行分析、識別、調整、預測,最終在允許的差范圍之內實現設計最佳目標。通過計算機系統模擬施工過程,求解其內力和位移,對預測值與實測值進行比較分析,若兩者誤差較大則進行調整,直到滿足設計要求。而對影響施工技術的材料控制則要通過測試、現場分析等手段進行控制。全方位的技術控制體系自然少不了對現場的技術控制,施工過程中要設立現場監督部門,對現場施工情況做出必要的指導和控制。

(五)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施工過程中的現場安全管理十分重要,主要包括行為平安管理、技術管理和設備管理諸方面,其中硬件設備上的管理尤為重要。具體說來:

腳手架是施工中最為多見的設備,其桿件應該依據施工技術的規范停止運用,在腳手架的選擇上也要運用質量好、性能高的產品。不僅要考慮經濟要素,最關鍵的是要把握好平安指數,爭取從材質和外形停止創新。

根本設備要全面,項目工程中的作業區、高空作業都必需要設置取圍擋、平安網停止封鎖,規則作業人員必需戴平安帽;做好場地的清算工作,維持整潔的環境;在作業區采取電子監控以維持平安次序。

(六)全力解決土建施工的環境公害問題

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

先進的施工技術首先就會對現場的施工噪音做出控制,而且先進技術往往會帶來更為省料、省時的施工,這樣就可以節省原材料,縮短工期避免造成長時間的環境影響。

2、加強施工管理

有效的施工現場管理能夠控制施工垃圾問題,同時對于施工工人的生活垃圾也有了合理的控制,確保了施工場所的干凈整潔。

3、采用優質的工程材料

優質的工程材料會將對周圍的環境的影響將到最低,同時優質的工程材料也避免了施工過程中安全隱患的發生。

結語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改進是一項長期的艱巨任務,施工單位在改進施工管理的過程中切不可急于求成,要扎實穩步推進管理改革,認清問題,解決問題,努力把我國土木工程建設推向前進。

參考文獻

[1]朱思武.論土木工程施工項目管理[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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