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6 09: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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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施工合同;管理
一、合同簽訂前應重視的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通用文本》和《專用條款》之分。《通用文本》的內容基本是固定的,涉及建設施工合同法的一些內容,因此調整的內容很少或者說基本不能調整。但合同《專用條款》是建設方和承包方根據特指工程簽訂的具有針對特指工程的專用合同條款。一個特指的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雙方的具體責任和義務、應當完成的工程范圍、工程質量標準、工程款結算方式、工程質保期等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如何更好的簽訂《專用條款》,防止合同簽訂存在的漏洞,避免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應當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一)研讀招標文件,全面掌握招標文件中的所有內容。
發包人在工程招標書時,在招標文件中約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工程付款方式(進度百分比付款、月度付款、完成一次性支付等)、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如何審計等)、違約責任、圖紙、工期、以及投標保證金等事項。潛在投標人將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公司目前現狀和發展情況依據招標文件中的內容進行評估建設的風險和核算利潤,然后做出是否參與投標的決策。研讀招標文件是是否投標或者投標成功的關鍵性因素。有些潛在投標人,往往忽視對招標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過程中的補遺文件的研讀,只是簡單的看看主要的條款,而不詳細研讀其他輔條款,造成投標失敗或者中標后又發現工程風險太大,沒有考慮的因素太多,這時會造成重大的損失。比如,招標人約定,施工用的臨時供電由現場臨時變壓器供電,已經接到規劃紅線范圍內,但是可能需要做高壓供電線路的防護,該項目不單獨列項,由投標人自行考慮。潛在投標人如果不仔細研讀招標文件,可能會造成報價遺漏。所以,仔細研讀招標文件是成功參與投標的關鍵性一步。
(二)重點條款的理解與談判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一書中,指出“招標人和中標人可就招標文件中的某些具體工作內容進行討論、修改、明確或細化,從而確定工程承包的具體內容和范圍”。潛在投標人應當引起重視的是,如果招標文件中約定的重要條款諸如付款方式、價格調整、工期、質量標準以及維修期在招標文件中有明確規定的,潛在投標人應當知道,在簽訂合同時修改或調整的可能性會很小。原因是潛在投標人在投標前,招標文件中約定的主要條款是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是公平公開的,所有潛在投標人是站在同一起跑上線參與投標的。潛在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約定的主要條款,依據公司資金和其它情況綜合測算后,決策是否參與投標。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參與該項工程的投標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由于利益的驅動,幻想著在中標以后調整招標文件約定的主要條款內容來彌補自己資金不足或者施工工期,冒險參與投標。一旦中標,在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將依據招標文約定的內容不予調整主要條款(這樣也是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公正性的體現),此時,中標人由于資金不足或者工期內完不成會造成重大的損失。
這里發包人也應當注意,如果招標文件已經約定了合同主要條款不予調整的限制性條款,那么在簽訂合同時,這些已經約定的條款將不能再行調整。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發包人在中標人的請求下進行了調整,那將是無效的,也是對未中標的潛在投標的不公正的待遇。發包人也違反了招投標法的公正的原則。
(三)注重合同簽訂的流程問題
在建設者的心目中,簽訂合同那是領導的事情或者是合同管理部門的事情,往往忽視了簽訂合同前一些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有些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程諸如電氣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玻璃幕工程等,這樣的工程與一般常見的土建工程往往存在一些特殊的差別。合同起訂者應當根據工程性質,積極征求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讓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工作;工程預算人員除了出具本工程預算投資情況外,還要協助公司領導知情合同中工程預算的作用及其他相關要求;法律部門也應當參與合同的簽訂過程,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見。綜合這些專業技術人員和各專業部門意見后,進行合同的最后修訂和整改,這樣,避免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個別條款的不適應和錯誤條款等問題,也有利于保證雙方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失。合同的流程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各自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指定簽訂合同的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合同簽訂流程圖。形成規章制度后,由合同主管部門綜合其他部門意見后,形成較為合理適用的工程合同。
二、合同的管理
發包方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后,應將簽訂后的合同提交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的合同即可生效。發包人和本承包人作為合同的兩個當事人,如何對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在建筑市場上,卻存在很大的問題。
關鍵詞:合同簽訂 合同履約 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分析
隨著科技創新的迅速發展,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施工領域,使得工程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樣化。施工單位及專業越來越短。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項目存在履約周期長、涉及金額大,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構成了項目承包合同的風險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識別各種風險,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是十分重要的。
綜合單價綜合了工料消耗及費用報價,因其報價風險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業方應在合同簽訂前對其進行風險分析。綜合單價的報價將最終體現在合同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較大,在合同簽訂前對合同進行風險的總體分析和預測是十分重要的。
2.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風險管理
2.1業主風險種類與對策
業主風險很廣泛,有環境要素風險、行為主體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等。也可以分為不可抗力的風險、人為風險、政治風險。
在所有的風險中,產生于社會風險和自然條件的風險部是業主的最主要風險,而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對業主的威脅最大。
業主的合同風險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2.1.1管理措施。包括給起草招標文件、評標留足夠的時間,起草責任明確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確責任和風險分配,設置嚴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責任體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備的合同,減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風險責任:在合同中設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對承包商的責任和加強對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種保函、保留金、對承包商設備和材料進場后所有權的定義等。
2.2承包商合同風險與對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點而決定的。常見的風險由以下幾類:業主的信用風險、外界環境的風險、工程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
承包商對合同風險應在對工程承包文本進行審查的同時進行,針對具體的風險提出相應對策,在合同談判中就要減少或避免風險。對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風險,主要對策如下:
2.2.1清單報價中。承包商應對風險不同的分項工程采取不同的報價,對于風險大的分項工程要充分考慮風險附加費,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報價工業主選擇,還要充分考慮承包商自身的承擔風險能力。
2.2.2重視合同談判。談判階段是個很重要的階段,由于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施工企業處于被動和弱勢的現狀,目前還難以改變,業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合同談判時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
2.2.3審查發包人的資質等級和履約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項目必須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否者承包合同無效;發包人的履約信用差,經常拖欠工程款,將會影響到以后的工程進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無利可圖。
2.2.4通過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降低工程風險。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擔保;工程保險將使得在工程施工過程出現的意外風險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簽訂中對材料設備采購、檢驗、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視,更要有明確的約定。二對于施工項目工期、造價、質量的約定,價款結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實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應加強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單計價下施工合同的簽訂
工程量清單計價下的合同類型,最主要的有兩類形式,及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在施工合同簽訂之前對其風險進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著手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合同簽訂前合同當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力,進行對等談判,充分協商。但對于承包商而言,應注意以下基本原則:
3.1重視合同的審查和風險分析
在合同簽訂前,承包商應認真地、全面地進行合同審查和風險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完不成合同責任的法律后果,對每一條款的利弊得失都應該清楚了解。
常見的合同問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常會出現如下合同問題:(1)合同簽訂后才發現,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條款,但雙方已簽字蓋章,難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補充。(2)在合同實施中發現,合同規定含混,難以分清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合同條款之間,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間規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條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對許多可能發生的情況未作估計和具體規定。有些合同條款都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4)合同雙方對同一合同條款的理解大相徑庭,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激烈的爭執。雙方在簽約前未就合同條款的理解進么溝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實施中才發現,合同的某些條款對自己極為不利,隱藏著極大的風險,甚至中了對方有意設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簽訂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條款與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結果導致整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條款無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標
承包商的基本目標是取得工程利潤。這個“利”可能是該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長遠利益。沒有合適的利,即使喪失工程承包資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責權利不公平、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這應座位基本原則。
承包商在簽訂施工合同常常會犯以下這些錯誤:
3.2.1由于長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簽訂合同;
3.2.2初到一個地方,急于打開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簽訂合同;
3.2.3由于競爭激烈,怕喪失承包資格而接受條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這些情況很少有不失敗的。所以,座位承包商應該確立寧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簽訂不理與自己、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1)盡可能使用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
現在,無論在國際工程中還是在國內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標準的合同文本內容完整、條款齊全;雙方責權利關系明確。而且比較平衡;風險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個合理的工作條件。
(2)積極地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
合同法和其他經濟法規賦予合同雙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應與自付給對方的代價平衡。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這個地位和權利還需承包商自己爭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棄這個權利,盲目地、草率地簽訂合同,致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受到損失,常常法律對他難以提供幫助和保護。
(3)重視合同的法律性質
分析國內外承包工程的許多案例可以看出,許多施工合同失誤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視合同的法律性質,沒有合同意識造成。
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規范,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厲害相關,合同簽訂是一個法律行為,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也不能用他們來束縛自己。這里要注意如下幾點:
①一切問題,必須事先商定好,用合同來約束。對各種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到;并作明確的規定,不能有僥幸心理。
盡管從取得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很短,承包商也應將招標文件內容,包括投標人須知、合同條件、圖紙、規范等弄清楚,斌詳細地了解合同簽訂前的環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簽訂后再做這些工作,不能為將來合同實施留下麻煩和“后遺癥”。這方面的失誤由承包商自己負責。
②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寫。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要寫入合同,或雙方文字簽署才算確定,不要相信“一諾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對在標簽會議上和合同簽訂的澄清會議上的說明、允諾、解釋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應以書面的形式確認,如簽署附加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寫入合同中。這些書面文件也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常可以作為索賠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約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自已的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施工合同履行的過程即是完成整個合同中規定任務的過程,也即從工程準備、施工、竣工、試運行直至維修期結束的全過程。這個過程有時時間很長,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準備工作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商應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在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后盡快開工。承包商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4.1.1組織項目經理部,落實施工隊伍主要工作有:(1)挑選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人員;(2)選擇其他工程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2)落實分包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4)建立項目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等。
4.1.2施工準備主要工作有:(1)接收現場、辦理現場交接手續;(2)領取有關文件(如圖紙、技術規范、工程質量表等);(3)建立現場生活和生產基地;(4)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包括人員進場、各項目材料設備進場時間;(5)編制付款計劃表;(6)提交現場管理機構及名單;(7)采購機械設備;(8)材料定貨采購;(9)辦理人員進場的有關手續等。
4.1.3辦理保險、保函(若合同有規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選擇金融機構,辦理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2)選擇保險機構,辦理工程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4.1.4籌措工程所需資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與支出情況;(2)編制現金周圍計劃;(3)估算工程流動資金需要量;(4)多渠道籌措工程所需資金(如公司內部墊資、銀行貸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研究合同文件;(2)建設現場合同管理機構,確定合同管理人員及職責;(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職責在施工合同中明確了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雖然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合同中加以規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應對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職責的范圍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紹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職責:4.2.1業主的職責(1)選定業主代表、任命監理工程師,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時提供合格的施工現場,并按合同規定完成通水、電、所、現場內道路等準備工作;(3)辦理施工所需的種準建手續;(4)及時提供施工圖紙或對承包商負責設計的圖紙給予批復;(5)按時向承包商支付各種款項;(6)及時簽發工程變更指令;(7)對承包商的信函及時給予答復;(8)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9)主持解決合同變更和糾紛處理;(10)批準監理工程師上報的有關報告等。4.2.2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根據業主的授權,監理工程師可部分或全部履行業主代表的職責,主要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協調工作。4.2.3承包商的職責(1)制訂工程施工實施計劃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2)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有關管理人員和勞動力;(3)按合同要求采購工程所需的有關材料,并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4)嚴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時完成全部工程項目的施工;(6)制訂施工安全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和現場文明施工辦法;(7)按合同要求負責設備的采購、運輸、檢查、安裝、高度及試運行;(8)按合同要求負責工程有關的設計工作,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9)接受或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和有關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風險來源及對策,包括來自業主、承包商自身及編制清單主體單位的風險,因為清單計價的綜合單價和工程量會明確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說清單計價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額計價下要求更規范。比如工程量變更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可以直接根據單價,初步估算價差,這有利于業主對投資的控制。另外本文還中電提出了針對承包方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簽訂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尤其在中國“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下,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合同簽訂及履約階段的風險問題研究,必須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與分析制度。
總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證工程項目在整個實施過城中順利進行,減少索賠,保護買賣雙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簽訂必須公正、嚴謹,合同的履約務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施工合同 簽訂技巧 管理提高措施
施工合同規定工程的造價、工期和質量,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業的觀點。在這一認識的支配下,當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達的豐富內容抽象化,肢解為幾個支離破碎、互不相關的概念和數字。于是,合同簽訂后,即束之高閣;糾紛臨頭時,又手忙腳亂,筆者通過對部分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狀況的調查,都印證了這一問題。工程實踐中存在的施工合同無管理、施工合同掛歷與施工項目管理分離、施工合同管理與施工企業管理相脫節的情況,既源于對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頗之見,又對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的利益造成損害。
針對這種情況,施工單位在推行項目法施工、實行管理層與作業層分離等轉換內部經營機制改革的同時,重新認識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場管理、施工企業管理、施工項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視改善施工合同在簽訂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對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項目施工的依據。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組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報表、竣工結算等要按合同的約定編制、報送,工程的質量、進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組織施工,工程的材料、設備等應按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價格進行購買。
2.合同是發生糾紛時企業進行索賠的依據。索賠合同索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由于業主違約引起,主要指業主未按《示范文本》規定完成應該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時撥付預付款、工程款、拖延圖紙審批、拖延對承包方提出變更、索賠的答復等;二是由于工程項目本身變更引起,如工程量的變化、材料價格變化、現場簽證等;三是由施工條件和環境變化引起,如一周內連續停水、停電超過8小時,連續大雨不能進行室外作業等。
3.合同能夠有效轉移企業風險。《示范文本》中有違約、索賠、爭議、保險、擔保等轉移風險條款,如能將這些內容協商并寫進合同,那么就可將業主違約、工程變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發生的一些意外傷害向業主或第三方轉移。
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合同作用的敘述可以看出,合同關系到施工企業的工程進度、風險轉移和爭議處置等涉及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對施工企業意義重大。因此,對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和技巧進行歸納和總結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內容的嚴謹性和合法性
(1)確保合同措辭的嚴謹性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業主與承攬方協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業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則更應該仔細研究,對關鍵詞和關鍵語句含義要達成共識,避免在理解合同條款時產生多義性和隨意性。
(2)確保簽訂合同的合法性
簽訂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內容的合法性具體表現在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中。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反映了當事人對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價款中,履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關系到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各項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考慮全面、細致,避免出現責任不清。
2.審查發包人和分包人的資質等級及履約能力和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和分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房產開發的企業或從事工程監理、建筑施工的企業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以及發包方的履約能力和信用情況。在現實工程中對分包方的審查相對審查發包方更為重要,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糾紛在工程中最為普遍也最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單位的違約對施工單位來說至關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幾項內容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績效評定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But, from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the point of the effect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largely restricted the project whole management level.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should performance analysis, so as to make a building engineering enterprise managers to evaluate the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tract have enough clear understanding of, and find out the defects existing in contract management, explore the way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level. So, this paper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analysis and research.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相對較強的經濟活動,并且合同管理涉及到多個學科,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等。加強對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不僅能夠有效的降低建筑工程項目的風險,而且還能提高建筑工程企業對工程項目的管理水平。因此,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績效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會決定建筑工程企業的經濟效益以及企業的市場綜合競爭能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作用和地位
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內容,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對建筑工程企業權利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業與其他企業進行經濟交往的重要手段,雙方簽訂規范、完備的合同,能夠有效的維護建筑工程企業的合法權益,雙方也會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了法律約束力。所以,重視對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是對建筑工程企業權利的管理。其次,對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對企業風險的有效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合同履行的長期性特點,從而決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風險主要體現在業主資信風險,外部環境的風險以及工程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因此,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動態管理,對每項工作都能夠穩妥安排,從而降低了建筑工程企業的合同風險。所以,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對企業風險的管理。第三,建筑工程企業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對企業經濟效益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業獲取經濟效益的紐帶,并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貫穿于建筑工程項目的始終,因此,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對合同管理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全面的評定,對提高建筑工程企業的經濟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目標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目標制主要是實現多項合同管理活動應該達到的最終目標。由于建筑工程目標管理的過程是一個動態管理的過程,因此對建筑工施工合同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要進行嚴格的管理。首先,重視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前應該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例如,做好市場預測工作、資信調查與資信決策工作以及合同簽訂之前的行為管理。其次,重視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訂立階段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訂立階段,表明合同簽訂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建立起了合同法律關系。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階段,雙方當事人應該認真、嚴謹的擬定合同內容,從而做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第三,重視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后,雙方當事人應該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應該嚴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第四,重視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時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該從整體利益出發,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根據合同中具體條款,通過有效的法律依據合理的解決糾紛。
三、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績效評定
對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績效評定主要是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結果和行為績效進行科學的評定,從而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結果績效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階段建筑工程企業應該編制全面的詳細的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不斷的優化工程項目的評標方法,能夠合理的選擇工程項目承包單位。與此同時,建筑工程企業還要對外部環境風險進行準確的評估,制定出科學合理的風險防范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階段建筑工程企業應該嚴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實施計劃,確保計劃的可行性,能夠及時審批和支付建筑工項目進度款,做好建筑工程項目的驗收工作。并且,建筑工程企業還要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的進行溝通和交流,處理好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為績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為績效主要包括組織結構、組織制度、組織文化以及信息管理。首先組織結構主要是合理的劃分各個工作崗位的職責權限,能夠使工作人員的能力與工作崗位相適應,便于工作人員開展工作,從而保證組織目標的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門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夠組織好各項投資計劃的編制、審查以及報批等。其次,組織制度。組織制度主要是組織的基本規范,能夠明確各個崗位工作人員之間的分工協作關系,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從而實現組織目標。建筑工程企業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責任制度,能夠促進部門間的配合和交流,調動合同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能夠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三,組織文化。建筑工程企業長期以來形成的具有企業特色的價值觀,并且以此為中心形成了企業的行為規范、道德準則以及風險意識等。建筑工程企業作為建筑工程項目的管理組織應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嚴格的管理,履行施工合同賦予權利和義務。第四,信息管理。建筑工程企業應該重視對重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使合同管理人員能夠及時的掌握準確信息,從而促進合同管理人員順利的開展工作,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四、總結:
本文通過對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績效評定的分析和研究,從中深刻的認識到建筑工程企業加強對合同管理的作用,了解合同管理的地位,明確了合同管理目標制,對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進行科學的績效評定,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達到對整個工程項目有效的管理,提高企業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和企業的經濟效益,為企業的發展壯大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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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同 市場經濟 管理
一、合同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
進入市場經濟以后,企業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合同管理是伴隨著企業經營活動同步進行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書,內容涉及到企業經濟管理的各個環節。
(一)規范的合同,能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在企業經營和運行中合同運用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來越廣泛,依法簽定合同及認真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是開展企業誠信活動的核心內容。它不僅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還能體現出一個企業的誠信度,因此在合同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營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圍,是培育和樹立良好企業信譽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二)依法簽訂合同,能確保企業經濟利益的實現
依法簽約、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是確保企業經濟利益實現的途徑和保證。對企業而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使企業的生產經營與市場接軌,滿足市場的需要,提高企業適應市場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同時,使企業在履約過程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企業損失,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認真執行合同,能有效地防范經營風險
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檢查監督企業合同執行情況,是合同履行管理中的重要環節。企業的經營人員和合同管理者對合同履行狀況實施跟蹤管理,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按質按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解決履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處理。可以確保企業收益實現,避免潛在的經營風險、避免企業重大損失的發生。
筆者在食品公司從事業務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踐中,在公司系統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請了法律顧問對合同的簽訂進行嚴格審核,始終堅持依法簽約和依法履行的原則,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不僅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而且在社會上也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公司已連續十多年榮獲運城市商貿流通先進企業和守信企業稱號。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一)認真審查對方的資格和資信
在洽談合同階段,要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這是合同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有效防止合同欺詐的重要措施。首先,要求對方出示企業營業執照,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并對企業的生產資格進行審查。比如:是屠宰企業的要有屠宰許可證;藥品經營的,要有相應的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等。否則,就會給企業留下不必要的隱患。其次,對于重大合同,應該在簽訂前組建考察團到對方進行實地考察,對對方提供的各類證件和證明、財務報表、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進行實地考證。有必要時還要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查企業是否存在不動產擔保或查封情況等等。
(二)合同條款的對等性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就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有的在簽訂合同時簽的一方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定一方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對方違約怎樣處理的條款。這樣另一方就可能以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因此在審理合同時要慎重再慎重。
(三)注明每項商品的單價
在簽訂購銷合同時,有些標的是多類商品,而在合同中只明確各類商品的總價款,而不具體確定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因此合同中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標的物數量、質量要求及執行標準、單價、總價都要明確具體,不能含糊。
(四)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于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注明明確的金額,這樣,就不利于以后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法院也會視為雙方當時放棄違約金權利,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
合同中不同的約定就會產生不同的后果。比如履行地點,約定在對方,那么貨物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加大,從對方交貨地,就開始轉移到己方,一旦發生糾紛,就意味著有可能要到對方法院去訴訟,異地訴訟,地方保護主義必然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和帶來訴訟風險。因此,不論哪一方,都要爭取在己方交貨,從而最大的降低交易風險。有些合同履行期限不明,造成合同一方長期承擔合同義務。比如,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會使得賣方長期承擔倉儲、質量保證等義務,也增加了合同期內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
(六)明確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一旦發生爭議,這個條款就顯得尤為重要。當前解決爭議的主要方式,一是訴訟,二是仲裁,訴訟強調的是原告以就被告原則。當前,在我國還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護主義,所以,不論是仲裁還是訴訟,都要把管轄地點爭取在本企業所在地。仲裁相對訴訟程序簡單,但是一裁定終局,對于重大案件就沒有回旋余地,所以風險太大,一般都不建議使用仲裁這種方式。
(七)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關鍵詞:合同主體;自然人;法人;合同效力
在工程建設項目合同教育及組織優化取得一定成績的基礎上,建筑企業應進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動不同階段的具體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側重點等問題,結合企業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資源狀況和實際管理水平,建立科學的合同管理制度,強化合同管理職能,統一管理施工隊伍的合同,突出合同管理的關鍵點。不同建筑企業因其管理資源狀況,歷史經驗等因素的影響,合同管理工作都具有其特色,即使是以同一標準為藍本,在最終工程合同文本中呈現出一定的獨特性。
第一條 合同制定的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總部和各項目部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根據公司的業務實際情況,制定本合同規范和條款,以便順利實現經濟目的的一系列活動。
第二條合同管理的原則
(一)合同管理采用談判權、評審權和批準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原則。談判人對合同的真實性負責,評審人對合同的嚴密性、合法性、經濟合理性負責,批準人對合同的風險性和經濟收益負責。
(二)法定代表人批準和授權委托相結合的原則
簽訂經濟合同實行授權委托原則。有些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親自批準。
(三)招標原則
下述各類經濟合同,如果合同金額超過10萬元,必須經過競爭性招標選擇合作對方、確定合同金額、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1、工程發包、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2、勘查合同、設計合同、監理服務合同;
3、市場調研合同;
4、前期可研評估、面積測繪合同;
5、其他采購、咨詢顧問等各種經濟合同。
合同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經濟合同,可以采用議標談判的方式。有關招標、議標的具體規定詳見我司有關業務的《招標管理辦法》。
第三條合同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條合同的適用范圍
XXX公司就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項目而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均執行本規范。
第五條對合同的定義
(一)經濟合同
是公司為開展業務,與社會上法人或自然人設立、變更、終止一定經濟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重大或重要的經濟合同
重大或重要的經濟合同包括以下幾種合同類型:
1、土地(項目)轉讓合同;
2、合資(合作)經營合同;
3、資金借貸合同、融資合同、擔保合同;
4、合同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發包和材料設備購合同;
5、合同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查合同、設計合同、監理服務合同、市場調研合同、前期可研評估、面積測繪合同、其他采購合同、咨詢顧問合同等。
(三)法定代表人
本管理辦法中法定代表人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合同的授權委托方式
簽訂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采用長效委托和短效委托結合的方式,由公司合同管理部負責辦理相關的手續。
第七條合同管理的責任部門
(一)成本管理部和財務管理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核心部門,由財務管理部負責組織兩個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監督、檢查各相關項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利用合同成本管理軟件共享合同管理信息。
(二)合同管理部負責合同條款的嚴密性、合法性、經濟合理性。
財務管理部負責合同付款方式的合理性、籌措資金、合同文件的蓋章、保管、分發、牽頭建立并運用合同管理軟件。
(三)經辦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合同的真實性,組織合同履約。
對合同實施狀況進行跟蹤,必須強化履約意識。要約一經承諾,即具有法律效力。企業應及時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況,根據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適時運用撤銷權、變更權和不安抗辯權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違約行為要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即采取仲裁或訴訟手段,盡最大努力減少和避免經濟損失。
第八條合同管理的流程
談判流程
首先,由經辦合同管理部提出合同的起因,起草合同文件、組織合同談判,經過談判的合同文件經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同意。并且每次談判參加談判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評審流程
其次,由合同管理部和財務管理部對合同文件進行評審。評審流程需要經過合同管理部的合約主管(或造價工程師)、部門經理、主管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或財務管理部經理)四個程序。
重大或重要的經濟合同,還需要通過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相關業務部門和總部財務管理部評審,由經辦部門向評審人提交合同的簡要說明,包括:合同主要內容、合同金額、談判過程等。
評審人對合同的嚴密性、合法性、經濟合理性負責:即評審人必須檢查合同文件是否嚴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具有經濟合理性。評審人是成本管理部的合約主管、部門經理、主管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或財務管理部經理)。
批準流程
經過評審的合同,由經辦合同管理部門把《合同評審表》和合同文件一并送交總經理。一般的經濟合同由總經理批準。
批準人對合同的風險性和經濟收益負責:即批準人在參考評審意見的前提下,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和市場行情,綜合判斷是否可以簽訂合同文件。
第九條合同起因的提出
(一)與產品研究有關的合同
包括:設計合同、施工合同、有關的咨詢顧問合同等,由設計管理部提出。
(二)與工程建造有關的合同
包括:勘查合同、工程發包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社會監理合同、有關的咨詢顧問合同等,由工程管理部提出。
(三)造價咨詢顧問合同
包括:造價咨詢合同、招標合同、委托結算合同、有關的咨詢估算合同等,由成本管理部提出。
(四)其他合同
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由合同管理部門提出。
第十條合同文件的起草和談判
(一)合同文件的文本或起草
根據合同業務內容的不同,公司相關業務部門起草常用合同的格式文本,無格式文本的由公司經辦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必要時也可以使用政府主管部門編制的示范文本或行業內公認具有較高水準的格式文本。無特殊情況,不得使用合同對方起草的合同文本。重大或重要的經濟合同文件起草完畢后,要征求法律顧問和其他相關項目部的意見。
(二)談判的主要責任人
根據合同內容的不同,經辦合同管理部門是合同談判的主要責任人。
(三)重大或重要的經濟合同
重大或重要的經濟合同,隨著談判進展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合同管理部和其他相關項目部、法律顧問要參加合同談判。
(四)談判過程中的情況通報
如果談判過程比較復雜或談判時間較長經辦合同管理部門要把談判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報給公司和其他相關項目部。
(五)合同文件起草、談判的責任部門
1、與工程建造有關的合同
由合同管理部組織工程管理部共同起草合同文件并組織談判。在合同文件的起草過程中,工程管理部僅負責起草工期、質量標準等技術要求的內容,由成本管理部統合合同文件。
與造價咨詢顧問有關的合同
由成本管理部起草合同文件并組織談判。
3、與資金財務有關的合同
簽約對方是國有銀行等企業的,可以采用其編制的合同文件格式文本,由財務管理部談判并爭取適當增加補充條款約定;簽約對方是普通企業的,由財務管理部起草合同文件并組織談判。
與公司管理有關的合同
由綜合管理部起草合同文件并談判。
(六)其他合同
關鍵詞:概述;環衛系統;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其他建議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實現了我國會計制度的創新,為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中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制度的完善和改進,為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環衛系統的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的會計制度,探索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框架基礎上制定環衛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加強環衛系統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對環衛系統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環衛系統基本情況概述
環衛部門負責城市街道清掃保潔、垃圾收集轉運與處理、公廁管理、河道保潔等環衛專業工作。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環衛行業規程與技術標準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環衛系統的資產規模不斷壯大。為更好地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根據城市規劃及環衛專項規劃,進一步完善了環衛基礎設施。以湖南省汝城縣為例,繼成功創建了湖南省園林衛生文明縣城后,又在申報創建國家園林衛生文明城市,對環衛部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強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與管理成為環衛系統財務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環衛部門的資金規模逐年擴大,部門預算資金從2011年的428.51萬元遞增到2016年的1633.23萬元,增長率達281.14%;資產總量迅速增長,固定資產從2011年的208.67萬元增長到2016年底的8793.82萬元,增長額達8585.15萬元,其中環衛作業車輛從3臺增加到35臺,新增建設垃圾收集站及公廁11座,新增建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1個;環衛從業人員逐年增多,從2011的178人增長到2016年的356人,增長翻倍。
二、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下環衛系統固定資產核算與管理長期存在的弊端
隨著我國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舊制度的很多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現代財務管理的需要,不能滿足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要求。一是以分期付款購置資產不確認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導致單位資產賬實不符,環衛系統在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時,供應商收到預付款之后會將資產予以配送,舊制度下因無合法的原始憑證確認固定資產,只在備查簿中登記,導致單位會計報表反映不出該類資產。二是舊制度不計提折舊的會計核算辦法不能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存量價值。環衛系統的固定資產價值較大,環衛機械的工作強度高,價值損耗大,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造成資產總量的虛增。三是舊制度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會計核算處理規定缺乏資本化計量原則,我國環衛系統每年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對環衛車輛和垃圾收集站等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修),固定資產后續支出,不分青紅皂白地直接費用化,在“事業支出”科目中列支,導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也不利于單位的預算管理。四是舊制度基建項目長期游離于單位大賬違背了會計工作的基本原則。環衛系統每年均進行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舊制度下基本建設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與基本建設相關的資產、負債及收支只在基建賬套中反映,基建賬數據長期游離會計大賬,不利于單位全面核算的開展,造成單位資產與核算資產不一致,會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不利于固定資產的內部控制,造成對固定資產監管的缺失。
三、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完善了環衛系統固定資產核算與管理
(一)突出和強化了固定資產計量和入賬管理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環衛系統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進行了改進和完善。在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情形下,發生長期應付款時,確認資產等相關科目,同時確認負債記入長期應付款,在支付款項時,因固定資產采用雙分錄核算,在確認事業支出、增加財政補助收入或者減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的同時,沖銷長期應付款,增加非流動資產基金,并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避免了出現賬外資產的情形,解決了固定資產的賬實不符問題,能夠真實全面反映環衛系統固定資產的信息。
(二)虛提固定資產折舊的制度創新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準確性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實現了對環衛系統固定資產存量信息核算的創新,對固定資產采用虛提折舊方式,通過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同時減少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實現了固定資產與凈資產的匹配,既有利于環衛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也體現了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價值的消耗,保證了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
(三)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完善了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計量原則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的計量進行了明確規定,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后續支出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通過雙分錄,在確認事業支出的同時,確認資產和凈資產;為維護固定資產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維修等后續支出,直接費用化,計入事業支出。通過這樣的會計處理,使得環衛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按支出性質和用途進行費用化或資本化,資產的價值狀況能夠得以真實反映,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四)基建并賬的會計核算規定體現了會計核算完整性原則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事業單位對于基建投資,在按照基建會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按月并入單位大賬“在建工程”中,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環衛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能加強環衛事業單位資產、負債管理,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有效提高單位財務管理和預算管理水平。
案例:某甲在乙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存入400萬元資金。乙證券公司囑其及時更換操作密碼,以保證其資金和股票的安全。甲開戶之后即赴外地出差,未及時更換密碼。一個月后,甲出差返回,發現其帳戶的資金均被用于購買了A股票,并已貶值約5萬元。甲即與乙證券公司交涉。后查明,該筆交易系因乙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誤操作所致。但乙證券公司強調甲未及時更改密碼,自身亦有過錯。甲與乙證券公司商談賠償事宜期間,恰逢A股票價格陡漲,并逐漸超過了購買價格,甲即不再與乙證券公司聯系賠償問題。半年之后,股市轉熊,A股票亦下跌,兩周內即跌至購買價格,甲仍未予售出;再兩個月后,仍跌幅不止。后該筆股票縮水約150萬元。甲遂以乙證券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證券公司賠償該筆150萬元的損失。法院認為,該筆150萬元的損失,系因操作密碼未及時更換,證券公司誤操作在甲的帳戶上買入A股票、而A股票價格連續下跌造成的。操作失誤雖有甲未及時更改密碼的原因,而乙證券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甲乙對該筆資金損失應各承擔50%的責任。
本案屬于較為典型的以無權行為訂立并履行合同。甲在乙證券公司開立賬戶,即與其確定了委托關系:雙方約定,乙根據甲之指令操作買賣股票。乙為甲賬戶購買A股票,是在甲未及時更改密碼的情況下,因錯誤操作實施的行為,因缺乏被人的指令意思,其購買A股票應認定為無權行為。甲雖因未及時更改密碼而有一定過錯,但證券公司為投資人開立賬戶、接受投資人委托買賣股票是其主要業務之一,負有維護客戶資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因操作失誤而作出了無權行為,當然應對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盡管甲乙對于無權行為的發生均有過錯,簡單判令雙方對150萬元股價貶值損失各承擔50%卻無疑失之于粗糙和簡單。
結合本案,筆者擬探討適用《民法通則》第66條和《合同法》第48條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被人的義務。
在無權簽訂的合同關系中,被人的最基本、最實質性的權利是對合同的追認權。或曰,被人有權對合同不予追認,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人被冒名訂約,是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對此充分考量,賦予其對無權人簽定的合同或追認或不予追認的權利,以之為其提供了足夠的保護。但應當注意的是,權利受到充分保護的被人亦須適當履行義務,這對于合理保護其他當事人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義務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對合同的追認或否認。《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被人在已經知道無權行為時的沉默應被認定為對合同的默示追認。該條規定在合同實務中適用時殊顯單薄,難以涵蓋無權行為發生的復雜情勢;《合同法》第48條關于相對人撤銷權和催告權的規定,表露了立法者對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對其意思的理解產生歧義的擔心。因此,在具體適用《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時候,應該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人有義務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傳達其追認或否認的意思表示。
相對人已經履約或開始履約,合同標的或部分標的已經為被人所占有時(合同中被人為買方),或被人之貨物已經由無權行為人交付而為相對人占有時(合同中被人為賣方),對合同的否認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人對于無權行為是否明知,是判斷其默示是否構成追認意思表示的關鍵。在當事人已經履約、對合同標的物的占有已經轉移時,應可推定被人對無權行為的明知,此時的沉默,當屬《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視為同意”的追認,其欲否認合同當然須以明示方式通知相對人。
善意相對人了解到行為人的行為乃無權而尚未履約時,被人對于合同的追認應以明示方式送達對方,而不應消極等待。亦即被人如果追求合同履行的效果,即應明確通知相對人,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如作為賣方實際交貨)對合同予以追認,否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權利將合同撤銷。問題在于,如果相對人既未以明示方式行使撤銷權,被人對于合同的效力也保持沉默,此時,若相對人不履約,被人可否援引《民法通則》第66條,主張其沉默應被理解為對合同的追認,而要求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筆者認為不可。相對人既已知悉合同為無權行為的產物,即為明知被人并無訂約的意思,只有在被人明示追認合同之后,在相對人與被人之間才形成實質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否則,相對人可以合理地推定被人的沉默為未作出與其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在無權合同關系中,善意相對人與被人一樣是無辜的,依據平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原則,后者既可在合同實際履行之后,以默示方式追認合同,前者亦當可以在未履約時默示撤銷。因此,相對人應可以不作為的方式(不履約、不通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不希望履約而擔心被人追認時,則應在對方追認合同之前將其撤銷合同的意思通知對方。相對人以明示方式通知撤銷合同的效果是阻卻了被人對合同的追認。
綜上,應視合同是否履行,確定被人的“默示”所表達的意思。《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被人的“默示”只是在相對人已經履約或開始履約、合同標的物或部分標的物已經交付時,方才產生追認的效果;相對人未履約、亦即對合同標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轉移時,被人的沉默可被合理地理解為未對合同予以追認,如相對人逕行履約則可能承擔對方否認合同的不利后果。簡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人對合同的否認須明示,在后一情形,其對合同的追認須明示。
在本案,乙證券公司在未得到甲指令時為甲買入了A股票,合同已經履行,A股票已經存在于甲的賬戶為其占有。此時甲以明示方式表示異議,是為妥當。
義務之二:在合理期間內對合同做出追認或 否認的意思表示。相對人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之后,或在無權行為人將被人所有的合同標的物向相對人交付之后,若被人保持沉默,持續多長時間可以被認定為“默示追認”?亦即,在保持沉默多長時間之后,被人即無權再以明示方式對合同效力予以否認?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時,若被人欲追認合同,應在多長的期間內做出追認的意思表示方為有效?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合同實務和司法審判中容易產生混淆。筆者認為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期限的起算點應為被人知悉無權行為的時間。在合同已經履行或開始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的時間應該不難確定。如本案,甲出差歸來即查詢自己的賬戶,發現其資金均已被用于購買了A股票,其查詢帳戶之日即為知悉無權行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時間的確定則較為復雜,其主要決定于無權行為人向其告知的時間。但是,無權行為人可能因某種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時告知;抑或被人可能從其他途徑知悉無權行為的存在。相對人在得知合同的簽定乃無權行為之產物時,若能夠同時確定被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銷合同,或催告被人追認合同;若不能確定被人是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其若欲撤銷合同當以明示方式通知對方為妥,否則,發生糾紛時其應承擔證明被人知悉及其知悉時間的舉證責任。
其次,須確定合理期限的長短,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可參照《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將這個期限確定為一個月。以無權行為簽定的合同是一種不穩定的合同,對于合同的當事人而言,合同關系長期不穩定,無疑會影響其正常的經營和發展;而當今社會經濟活動節奏迅捷、聯系緊密,任何一個合同的不穩定、不確定都可能使一個或多個交易鏈條面臨斷裂的危險。因此,被人有義務及時對合同作出評價。《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相對人的催告權,應理解為在不能確定被人是否或者何時知悉無權行為的情況下,相對人通過催告告知對方無權行為的存在,既確定了期限的起算點,也給對方的追認限定了期限的長度。(應該指出,一個月的規定是一種任意性而非強制性的規范,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限定長于或短于一個月的期限,法律亦應認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規定,是因為一個月的時間,對當事人而言,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追認或否認合同的決定已足夠長,而對防止因合同關系的不穩定對交易秩序產生負面影響而言,亦足夠短。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可依此確定當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經履行或開始履行的情況下,若被人在一個月內保持沉默,未作否認的表示,即可認定其對合同已經追認,此后再對合同表示否認者無效;若合同沒有履行,被人在知道無權行為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作任何表示的,則可合理地認定其對合同未予追認,此后再對合同表示追認者相對人可不予接受。
第三,特殊情況下合理期限的確定。特殊情況主要有二,一個是標的特殊,一個是行情特殊。
有些貨物屬時令產品,或保鮮要求高,或季節性強。還有一些貨物行情變化幅度較大,其價格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出現陡峭的漲跌。以這類特殊貨物作為合同標的時,要求當事人履約及時,周轉快捷。無權行為人簽訂合同買賣這類商品的,被人應根據貨物的時令特征,或其他具體情況,在合理的短時期內做出追認或否認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況下的“一個月”的時間作為合理期限。例如,某副食商場的商未經授權即為該商場購進一批新鮮蜜桃,于5月15日運抵商場。商場于6月10日致電供貨商和商,稱此批蜜桃購銷合同為無權的合同,不予追認,要求將貨物運回。該商場作為被人對合同的明示否認雖于一個月之內做出,但新鮮水果應屬時令性商品,商場在該種商品品質保鮮時期過去之后方才對合同表示否認,使相對人難以對貨物做出有效及時的處理。此時的明示否認應該認定為已經超過了合理期限而無效,不能否認合同對商場的效力。
在本案,證券買賣當屬行情特殊的交易,甲發現乙證券公司的無權交易之后,立即提出交涉,亦為及時。
義務之三:相對人履約后,被人占有合同標的物時的止損義務。在相對人為賣方并已履行了合同義務時,被人即實際占有了合同標的物。被人對合同予以否認的,則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此時可能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被人將合同標的物交還相對人或無權人;一是被人與無權人達成諒解,其接受標的物,造成的損失由無權人賠償(應該注意,此時并非被人履行無權人簽訂的合同,而是其與無權人就處理合同標的和賠償損失問題建立了新的合同關系)。在第一種方式,所交付的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其仍屬于相對人或無權人(無權人代被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所有。此時,被人即應承擔返還標的物的義務,在其與相對人或無權人之間形成了占有人與所有權人之間所有物返還的權利義務關系。占有他人之物者,有義務以處理自己事務同等程度的注意,照看其所占有的他人之物;必要時應采取可能的措施,使標的物免遭毀損滅失。否則,占有人須對其過失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二種方式,被人與無權人達成諒解、建立了新的合同關系的,無論是否明示,其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由后者承擔無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而前者則有義務對標的物善加維護,必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即使雙方尚未就損失賠償問題達成合意,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占有標的物的被人亦承擔著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若其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如上例,副食商場即使在合理期限內對合同及時做出了不予追認的意思表示,若其要求供貨商或商運回蜜桃,其亦有義務在蜜桃運回之前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其變質降低價值。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其當然有權要求供貨商或無權人支付。或者,其以第二種方式處理,即時出售蜜桃,盡量減少損失,對實際造成的損失由商賠償。在一般情況下,判斷占有人采取的措施適當與否,原則上以善意為限,即占有人主觀上必須出于善意,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盡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損失擴大;措施適當的客觀標準是,其不會損害占有人自身的利益,且措施的成本小于可能造成的損失。在其采取了適當措施之后,即使未能阻止損失的擴大,也應當認為占有人盡了照看義務。
在本案,甲發現了乙證券公司為其賬戶購買A股票的無權行為之后,雖然及時表示了異議,向乙證券公司提出交涉,但在交涉期間,A股票行情上漲,并在較短的時間內超過了購買價格。從甲帳戶的股票價值看,乙證券公司無權行為的后果已經由虧損轉為盈利。此時,甲既已停止向乙證券公司交涉,亦未將A股票售出以回籠資金。若對甲的行為做出判斷,似可認為既然無權行為不僅沒有給甲造成損失,相反實際上已經給甲帶來了盈利,因此從甲不再與乙證券公司交涉賠償的事實,可以推定其已經默示對無權行為予以追認,其愿意接受該行為的有利后果。但是,筆者認為合同履行的后果對被人有利并非其默示追認合同的充要條件,甲既已明示表示對合同予以否認在前,因行情上漲而推定其默示追認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況且,證券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標的,行情漲跌無常,頗難把握,股價上漲之后的盈利狀況與此前的虧損狀況一樣只有在股票售出后方才固定,在股票未售出、甲賬戶的資金未回籠的時候,不能認定合同履行對甲有利或不利,除非確定一個時間點,根據此時的股票價值(價格)確定合同履行后果。因此,甲仍有權利主張已經明示否認合同、要求乙證券公司賠償損失。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定無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甲在占有股票期間,A股票價格上漲,其未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甚至在可能挽回損失的時候仍消極等待,無所作為,不僅失去了贏利機會,反而使損失急劇擴大,是為重大過失。據此,損失的計算可能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認定甲發現無權行為時A股票貶值的5萬元為無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此后行情上漲又急劇下跌,甲未履行及時出售股票的止損義務,造成損失擴大,對于擴大了的損失,其不得向乙證券公司要求賠償。這種計算損失的方式是以甲 發現無權行為的日期作為確定合同履行后果的時間點。一種是以股票價格上漲至消除虧損的水平之日為時間點,認定無權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失。筆者傾向于后者。甲作為實際控制股票的占有人,有充分的便利以最低的成本彌補損失并獲得贏利。但其既持股觀望希冀行情繼續上漲以獲得暴利歸于己,又存僥幸之心在股價下跌產生虧損時諉于人,完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止損義務不僅包括了積極地防止標的物價值的減損,還包括不得怠于取得能夠取得的利益;能夠獲得的利益既可沖抵損失,那么在可得利益額大于或等于損失額的情況下,即可認為損失已經得到補償而不復存在。因此,甲不履行止損義務是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的重大過錯,構成本案150萬元的損失的直接原因,甲要求乙證券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二、無權行為人的催告權
《民法通則》第66條與《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站在被人和善意相對人的立場上,充分考慮了他們的要求和利益。在無權行為法律關系中,被人和善意相對人是可能的受害者,法律規定做如此傾向性的規定有其合理性。但同時也不能不注意到,無權行為人作為引起了整個無權關系的產生重要當事人,擔負著法定的承擔行為后果的責任,從權利義務平衡的原則出發,亦不能不考慮無權行為人的相關權利問題。
一般說來,無權行為人的過錯導致了不穩定合同的產生,可能給被人或相對人造成損失,將其置于被動地位承受責任固屬當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無權行為的發生有多種原因,有時候被人自身亦有過錯(如本案),此時,將無權行為人完全置于被動地位不甚公平。特別是,無權行為簽訂的合同,并不當然對被人、或對相對人不利,其履行的后果亦可能給合同的當事人帶來利益。但在交易場上,合同履行的利益或不利益隨時可能發生轉化,而履行結果的盈虧決定于時機的掌握。在無權行為發生之后,被人既可行使權利追認或否認合同,善意相對人亦可行使催告權或撤銷權保護自己的利益,無權行為人卻注定要承受不利后果-如果合同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損失的話。基于這樣的利益格局,對合同履行盈虧時機最為關心的是無權行為人,至少,其關心程度決不低于被人或相對人。然而,后者盡可以憑借法律賦予的權利,或追認或否認或撤銷合同,或催告對方及時表態使合同關系確定化;而終將承擔不利后果從而對合同履行時機最為關心的無權行為人卻只能被動而無助地消極等待,這是不甚公正的。無權行為人作為與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享有相應的權利。
無權行為人的權利應與相對人相似。合同在被人尚未追認、相對人亦未撤銷的時候,處于不穩定狀態;無權行為人作為責任人最關心的是,合同或在最佳時機、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履行,或在損失相對最小時及時得到撤銷。因此,無權行為人的主要權利應為催告被人對合同表示態度,使合同關系及時得到穩定。但其既非合同當事人,即不應享有撤銷權:合同尚未履行的,相對人可以要求被人或無權人履行,合同已經履行的,無權行為人須承擔相應后果。法律沒有就無權行為人的催告權作出規定,使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失衡,缺乏誠實信用態度的被人,可能利用法律規定的闕漏,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時候,置他人特別是無權行為人的利益于不顧,本案即是最好的例證。
本案股票買賣合同已經履行,若甲不追認合同,乙證券公司須承擔合同履行的后果。在甲交涉賠償期間,A股票行情上漲,甲即停止了交涉,但既未表示不再要求乙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也未明示保持今后繼續要求賠償的權利。乙證券公司認為既然行情上漲,損失當然不復存在,甲又停止賠償交涉,應可認為甲已追認合同,同意承擔合同后果。乙證券公司遂認為事情已經解決,無須也無法做進一步的行為,以至釀成后來的訟爭。甲作為被人既已明示否認合同在先,認定其停止交涉賠償即是對合同的默示追認,缺乏根據;此后的損失計算更極易產生歧義。因此,若無權行為人被賦予了催告權,乙證券公司即可在股價上漲時行使權利,敦促甲就是否追認合同做明示意思表示。若此,合同關系會及時穩定,甲之諉損失與他人的僥幸之心既去,抑或不會產生損失,此后訴訟的更無從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