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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沖突法律和諧
一、引言
據《科技日報》載,當代國際貿易的10大趨勢之一是知識產權貿易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忽視的現實。同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是WTO規則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過規則的確立與實施,充分有效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防止因對知識產權的無視或侵害而帶來的貿易障礙及貿易扭曲。《TRIPS協定》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TRIPS協定》作為規范統一WTO成員知識產權貿易行為的規則,盡管是由發達國家極力促成的,但從長遠發展看,對發展中國家將產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1.有利的影響要表現為:⑴順應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要求。⑵有利于引進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投資。,⑶有利于推動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生產與出口。⑷有利于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⑸設立了一條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通道。2.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為:⑴知識產權貿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劇。⑵知識產權市場競爭會加劇。⑶影響出口生產增長。⑷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貿易糾紛會增加。[1]可見,隨著中國加入WTO,雖然加速了國際貿易自由的進程,但與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識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導致既要促進經濟發展而大力推進國際經濟貿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國對知識產品的特殊保護而特殊對待。因此,國際貿易中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二難問題,必須為我所面對,并尋求解決之。
二、國際貿易自由化:需要平行進口
所謂平行進口(在美國稱“灰色市場”)是指國際貿易中,當某一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的許可,第三者從外國知識產權人手中購得知識產權產品并輸入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2]例如:經乙國知識產權人B的許可,某A在甲國享有某種產品的知識產權,同時C在丙國也取得了相同的權利,如果甲國的D未經A的許可從丙國進口該種產品,那么這種進口則構成平行進口。從此可以得出其特點為:⑴第三人從一國進口到另一國的產品是通過購買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兩個領域,第三方從一國得到知識產權產品后進口到另一國,這兩個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許平行進口要依國內法律決定。⑶有兩層法律關系,一是知識產權人和相對人之間通過授權許可合同建立起來的許可和被許可的關系或是知識產權在兩個地域內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第三人從一國善意取得知識產權產品銷往另一國的進出口行為。由此導致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成為法律界長期爭議的問題,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也未能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由于受本國法律傳統、經濟政策的影響,對平行進口是否侵權的立場不盡統一,從而使平行進口落入了權利保護的“灰色區域”。平行進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項知識產權產品在進口國本國的零售價高于其在外國的批發價。在利益的驅動下,進口商就會購買那些在國外生產并在國外銷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國正常物價的價格在本國市場銷售,于是形成了進口商與知識產權人或有關的被許可人之間就同一種商品爭奪市場的局面。
根據平行進口理論,第三人未經知識產權人或者獨占許可證持有人許可從第三國獲得知識產品并在內國進行銷售的行為,這必然加劇了在內國的對同一產品的競爭,當然這是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趨勢的,為了促進交易效率的提高應該鼓勵平行進口,使知識產品發揮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則精神的。這樣可以使知識產品在全世界范圍內流轉,促進競爭,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最終是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時代要求。因此,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迫切地需要平行進口。
三、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無論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會。它們的雛形是封建社會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國家通過特別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種特權。[3]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于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愿望和要求。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臺,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4]因此,這就必然產生一種地域性理論,即地域性理論的基本內容是知識產權人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獲得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各知識產權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知識產權在一國領域的實現和用盡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人根據其他國法律獲得的知識產權在該國的實現和用盡。[5]
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品在內國依法受保護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國給予同樣的保護,因為他國也沒有義務給予同等的保護,因此,在內國特殊受到一國法律的保護,盡量地避免產生同業競爭者,以利于保護其在一些國家的專有權利,這與WTO確立的國際貿易自由的基本趨勢是相違背的。可見,對知識產權的特殊保護,會限制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這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的平行進口背道而馳的。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禁止平行進口。
四、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理論基礎
平行進口既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又涉及到貿易問題。知識產權強調的是獨占性,而貿易則更強調自由化而反對壟斷,由此形成了平行進口方面的激烈爭論與矛盾。也正因為如此,現代國際貿易中,一方面平行進口在一些國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則平行進口有增無減,以至于國際社會也無法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肯定平行進口的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保護必然產生沖突,其理論基礎主要有:
1.權利用盡原則是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
權利用盡原則又稱為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經知識產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對此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凡合法取得該產品的人,只要不將用于侵犯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即可自由的使用、轉讓和處理該知識產權產品。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標權,商標權人不得再利用商標權阻止該商標產品的進一步流通。這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主要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這種原則在專利和商標領域得以廣泛應用,在版權領域也有所體現。例如,合法地載有某商標的貨物一經投放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對其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為用盡,任何人再次銷售該產品,商標權人應無權阻止。[6]因此,平行進口合法。
2.地域性原則是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
地域性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不依賴于其他國家的法律,知識產權人是依據不同法律分別付出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國申請并獲得專利,如果未在國外申請專利,其在國外普遍認為是公有領域不能成為專利,在中國取得的專利權要想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就必須按照他國法律分別申請并獲得授權。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各國按照本國的法律規定對其專利申請是否決定授予專利權,而不受其他國家對該專利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約束。商標權也是如此。
同時,知識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建立其知識產權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的方法獲得的,“一個商人很可能希望其產品進行很小的改變而適應不同的市場需要、興趣和偏愛,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標,這個希望是相當合理的。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輸入,他將發現這個銷售目標將發生挫折,他的信譽因其使用不合適的商品(從消費者角度)的銷售而遇到損害,而且這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7]因為商標權是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分別付出了不同的代價而取得的,各國商標法的內容、保護的期限、范圍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標權僅是一個國家法律的產物,因此依不同國家法律產生的商標權是相互獨立的,在一國獲得商標權并不能自動在它國獲得同一商標權,即根據某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并受到保護,一旦跨出該國領域就不發生效力。即使是同一個商標,商標權人在不同國家建立其商標的良好信譽是分別進行的,以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為基礎而采取不同方法才獲得的,這就是所謂的“商標信譽獨立論”。其實,在版權領域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地域性原則”和“權利用盡原則”目前仍然是兩個并行的重要原則,也是平行進口問題上相對對立的觀點的理論基礎。在過去,“地域性原則”占有主導地位,但是“權利用盡原則”今后將被越來越多地被使用。鄭成思先生認為“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也有地域性,其權利在甲國雖已窮竭,但在乙國處于未曾行使狀態,尚未窮竭”[8]因此,權利窮竭原則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國外合法購買商標權所有人的產品,但未經許可而將產品從國外進口,仍然對商標權構成侵害。因此,平行進口應予禁止。
如果允許商標平行進口,當然會促進貨物的自由流動,但是卻削弱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當然是加強了對商標權的保護,但會造成知識產權人或被許可人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將促使人為價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價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會,而且如果不允許平行進口,必然會造成世界市場的分割,這種人為市場分割顯然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相違背,不利于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與世界經濟的合作與發展,這些都與世界貿易的基本準則——自由競爭貿易原則相違背。因此,對商標權保護與貨物自由流動的沖突,使商標平行進口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之中。
五、我國對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的法律調整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申請人被授予專利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條規定賦予專利權人進口權,排除了平行進口,與各國通行做法是吻合的。我國2000年修訂《專利法》的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中第63條第1款第1項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從該規定的反面來看,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制造、進口專利產品的,應當視為侵犯專利權。這可以視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當中,對“平行進口”的有關規定。但這是從反面來理解得出的結論,而實際上我國目前《專利法》對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雖然有許多變化,但是關于“平行進口”的問題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所包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范圍,其中沒有關于進口權的規定;《著作權法》第46條列舉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中也沒有涉及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口其作品的問題。因此,對于版權的“平行進口”我國仍屬空白。2001年修訂《商標法》也有一些重大變化,但亦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的問題。
根據權衡平行進口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兩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我國應該總體上應該許可平行進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識產權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可能有悖于國際貿易規則,更不能因為禁止平行進口將其拒絕于貨物貿易之外,平行進口符合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大勢。⑵中國由于總體上來講屬于低價位市場,允許平行進口符合中國的貿易利益。考慮到我們的綜合貿易量及國際上的發展趨勢,中國長時間相對于大多數國家仍是低價位市場,平行進口合法化將使這種比較優勢真正轉化為競爭優勢。⑶作為技術引進大國,允許平行進口有利于提高技術引進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對薄弱,我國是個技術引進大國。而我國的企業多屬于被許可方,他們希望通過引進技術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果我國禁止平行進口,就會使得中國企業在引進技術后進行生產、銷售時產品面臨市場問題,無法實現引進技術的初衷。⑷允許默認許可的例外有利于引進技術考慮到我國的技術水平狀況,在世界高新技術產業的迅速發展和世界產業結構的飛速調整之際,我們應強化自主專利權的發展。同時,在平行進口合法的基礎上,允許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產品的市場等作出例外的規定,以吸引國外技術可促進中國創新技術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觀領域,在總體上實行平行進口的大前提下,應該大力地發展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而盡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權和專利權領域的平行進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標是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區分的根本標志,無論應用于哪個國家都不應該予以改變,應該促進商品的自由競爭,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運用平行進口,可以防止商標權利人濫用自己的權利,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同時,允許平行進口并不會對國內市場形成巨大的沖擊。⑵對專利的平行進口和版權的平行進口應該限制一些,這樣可以保護國內權利人或者其許可人的利益,既鼓勵了科學創新,豐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對打擊非法盜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義,也不必擔心完全禁止平行進口而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并產生壟斷,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1]于吉辰、王愛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我國對外貿易》,理論學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頁。
[2]楊芳、楊永忠:《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行進口問題探討》,研究與發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頁。
[3]鄭成思。《知識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頁。
[4]馮曉青:《試論知識產權保護的源革及在當代社會的發展》,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頁。
[5]任燕:《“平行進口”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探析》,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69頁。
[6]李小偉:《論平行進口與商標權關系》,載《中國專利與商標》1996年第2期。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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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知識產權是指特定的知識創新成果的權利歸屬。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指出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團體所取得的科學技術以及其他知識領域成就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屬于自身。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在法律范疇內已逐步發展成為一種民事權利。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了保障和激勵公民利用自身的特長來進行創新,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國家鼓勵對知識產權的界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內涵也擴展到了智力成果方面,這是因為近年來人們創造的智力成果越來越多,知識產權的含義也發生了變化。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1無形性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自身所擁有的智力成果。雖然人們可以利用智力去創造一些有形的成果,但是由于智力自身是無形的,所以知識產權也被界定為無形產權。
1.2獨立性
知識產權的開發商享有“特定”的知識產權,從范圍上來說是固定的,在一定時間內,產權所有人享有對該知識專利的獨占權或專有權,在該時間范圍內,具有一定的自。自主知識產權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權利人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獨立行使知識產權,他人無權干涉;二是權利人一般有權拒絕任何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知識產權。
1.3區域性
隨著國際化水平的提高,知識產權的區域性保護也越來越被重視。知識產權的區域性是指知識產權的使用要局限于一定的區域范圍內,如果超越了這個區域,將被視為侵權行為,可以追究相關責任。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主要是強調合法的權利和義務分配,注重保護權利所有人的利益,鼓勵廣大人民從事知識創造勞動力的能力。知識產權具有個人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重屬性,知識成果的傳播和應用不僅會給創作主體帶來利益和報酬,同時也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產生巨大的社會價值。
2國際貿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近幾年國際全球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建立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的非常必要。在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2.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隨著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不斷發生,企業需要意識到自身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方向的實力和重要性。據統計,在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有成百上千種,但每年申請的專利數卻較低,企業更加重視的是對有形資產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無形資產的保護,這導致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知識產權被“搶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許多當事人,同時也涉及到法律、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領域,具有很大的復雜性。
2.2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人才
如果在一個企業沒有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部門,那么可以說該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企業如果涉及知識產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糾紛,由于自身沒有該方面的專業人才,其處境往往是非常被動的,需要支付高昂的費用來聘請外部人員回應。企業在專業性較強的專利申請或者是商標注冊、產權談判以及分析工作等方面的人才缺乏,是企業的長遠發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
2.3知識產權的法律亟待完善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目前,很多跨國公司試圖在其壟斷范圍內實現用非法方式限制知識產權。在非法壟斷濫用知識產權的觀點,目前很多發達國家通過反壟斷法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合理的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國企業可能遭遇卷入知識產權糾紛的困境中。
3加強國際貿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3.1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要加強知識產權登記的意識,作為一種無形財產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其合法化途徑一般是注冊和申請專利。但我國許多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專業知識,一些有影響力的商標被國外公司注冊,導致相關企業被限制進入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侵權事件時有發生。中國企業不僅要遵守其他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而且要善于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知識產權意識缺乏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企業為數不少,重要的是,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往往是長期性和高成本的,因此,相關的訴訟通常最終以和解方式結束,很少有法院判決。自有知識產權的指控的同一技術領域企業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交叉許可模式以及原告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能夠少支付巨額的知識產權使用費。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在完善并且確保應用程序核心技術專利的同時,通過非核心技術的專利申請,發揮自身專利競爭優勢,增加談判籌碼。
3.2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自20世紀末,歐美國家、日本以及其他很多國家開始著手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從而不斷提升自身國際競爭力。為了趕上那些在國際貿易中處于優勢的國家,中國應該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政府要不斷地樹立全球戰略意識,通過對國內外知識產權的相關案例進行研究分析,改革策略,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深化到企業內部,使企業不但成為投資的主體,而且也要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先行者。二是鼓勵并支持企業加大對相關產品和專利的研發投入,以適應市場競爭以及企業發展的要求,企業的核心問題是要不斷地把自己是產品和專利延伸到上游產業中去,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在工業加工和制造業更大的比較優勢,逐步改變現在的“中國加工廠”論。三是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戰略實施的過程中,也必須要有相關的人才,必須重視并不斷培養相關人才。
3.3完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一、知識產權及世貿組織對知識產權貿易的保護
知識產權是指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知識產權所有人可以通過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而獲得收益。目前,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轉讓、專利和商標的許可使用權、版權的許可等,已在各國之間的貿易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例如,新的藥品和其他高科技產品,電影、音樂、書籍、計算機軟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種等等。據美國最新統計,電影、音像、計算機、傳媒等“版權產業”其出口額占所有行業的第一位,1996年產值達4250億美元,占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6.7%,版權業的產品出口和對外轉讓版權收入超過430億美元,雇傭員工550萬人。近年來,美國的外貿逆差逐年上升,1999年達到2676億美元,但在知識產權領域卻年年出現順差,盈余250億美元。同年,美國知識產權出口額達到370億美元,超過了飛機和通訊設備的出口。隨著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這個趨勢變得更加明顯。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使各個國家都認識到一個國家經濟的振興和發展,不單單取決于該國所擁有的自然資源和金融資本的多少,而更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對知識成果的應用和保護程度。各國都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自己的技術優勢、品牌優勢并力圖阻止外來更強大的技術優勢的沖擊。對最發達的國家來說,出口產品的絕大部分依賴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影響了正常貿易,將給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由于世界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執行力度并不相同,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些差別就成為國際經濟關系緊張的一個根源。因此,在多邊貿易框架下,尋求協調統一的國際承認的知識產權貿易規則,以更規范、更具可預見性以及更系統地解決有關爭端成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談判的內容。1986~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將知識產權列入了貿易談判的議題,世貿組織把知識產權貿易作為三大支柱之一,被認為是對關貿總協定的重大突破。
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明確了知識產權的類型為:版權、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集成電路、外觀設計(分布圖)、未披露的信息、包括貿易秘密等,協定包含5個基本內容:
(1)怎樣適用多邊貿易體系基本原則和其他國際知識產權協定;
(2)怎樣恰當地保護知識產權;
(3)成員方應怎樣在其境內恰當地執行那些權力;
(4)怎樣解決世貿組織成員間關于知識產權的爭端;
(5)在新體系被引入這一時期的特別過渡安排。
通過制訂成員都必須達到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試圖縮小世界上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差別,并使它們置于共同的國際規則之下。如產生關于知識產權的貿易爭端,則可引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知識產權協定是以多邊貿易體系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并且突出了非歧視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平等對待本國和外國國民)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平等對待世貿組織內所有的貿易伙伴)。協議的宗旨是加強知識產權的充分的有效保護,并確保實施知識
二、當代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形式與發展
1.許可證貿易
許可證貿易是知識產權貿易中使用最廣泛和最普遍的一種形式。許可證是指擁有知識產權的一方,對該產權行使某種法律權利。許可證貿易是以知識產權以及相應產品的制造和銷售權為內容,通過簽訂許可證協議而進行的技術貿易。目前,專利、專有技術貿易大都通過許可證貿易來進行,現在計算機軟件貿易也越來越多地采取許可證形式,甚至出現了不針對特定用戶的“啟封式許可證”。盡管許可證貿易比普通商品貿易產生的時間晚,但其發展速度十分迅速,對技術知識的傳播起了重大作用,也有利于加速科技進步,趕上世界先進技術水平。
2.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一種商業服務和技術體系的許可,是指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商業企業(特許方)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志、專利、專有技術、服務標志以及經營管理的方法或經驗許可另一家商業企業(被特許方)使用。被特許方使用特許方的商業名稱經營業務,遵循特許方制定的方針和程序,特許方則從被特許方處收取特許費。特許經營形式適合于商業、服務業和工業。
對于特許經營許可方來說,特許可以為打入市場提供機會,除了直接收取特許費外,還可以通過提供技術服務收取服務費,并阻止可能的競爭。對被特許方來說,可以解決技術能力不足、資金匱乏、缺乏品牌優勢等問題,減少投資風險。因此,二戰后始于美國的特許經營,近二三十年流行于美洲、歐洲和亞洲。目前,美國零售總額的60%由特許經營完成,特許經營為美國安置了超過11%的就業人口,麥當勞通過特許經營在117個國家建立了2.5萬個連鎖店。
3.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不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成一個新的企業。
由于各方可以以知識產權進行出資,這種出資實際上是把出資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了新成立的企業,因此,這種方式也成為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一種形式。如果出資方不以知識產權為出資形式,那么該出資方可以通過簽署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規定出資方是技術的供方,新企業是技術的受方,這樣出資方既可獲得股權也可得到知識產權許可費用。這種方式對于知識產權的供、受雙方都是有利的。受方可借此引進外國較先進的生產技術、管理技術和銷售技術,培養自己的技術隊伍,還可利用國外資金;供方則可以利用受方的勞動力和資源,擴大海外市場,通過收取知識產權使用費回收設備與技術研制的費用,因此,這種方式受到了很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歡迎。
4.計算機交鑰匙合同
交鑰匙合同是指供方為建成整個工廠,向受方提供全部設備、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包括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的提供與安裝,受方人員的培訓、試車,直到能開工生產后,才把工廠交給受方。目前,在知識產權貿易方面,更多體現在計算機應用領域。所謂計算機交鑰匙合同就是整個計算機系統的買賣與軟件的轉讓。一般不包括供方承建廠房,主要內容是:供方向受方出售硬件,提供軟件許可證,提供對硬件、軟件的維修服務并延續到開機后一段較長時間,計算機的安裝與測試、軟件的測試。
5.知識產權服務
技術服務是技術提供方受另一方委托,通過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為委托方提供技術勞務,完成某項服務任務,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的技術服務費。一般來說,技術服務提供的技術是知識產權與專有技術之外的一般技術。但目前隨著技術貿易的發展,尤其是軟件貿易的發展,知識產權服務貿易也不斷出現(這里的知識產權服務不是指專業知識產權機構或企業提供的服務,而是指一般商業企業)。如在軟件貿易中,軟件銷售商或開發商在提供軟件使用許可的同時,提供軟件的技術服務,包括安裝、培訓、運行支持和維護等內容。在軟件貿易的初級階段,這種伴隨著知識產權使用許可而提供的服務,一般是包含在軟件價格之內的。隨著計算機應用的普及,用戶對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尤其是一些大型應用軟件,需要軟件廠商花費長時間對用戶的需求進行調研、定制開發、組織實施、進行維護和支持,因此,這種服務也就成為軟件貿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成為單獨收費的商品。現在,一些大型軟件公司服務的收入已經占到公司收入的2/3,超過了軟件本身的收入。
論文關鍵詞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戰略對策
一、知識產權在企業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一)積極作用
在知識經濟時代,智力資源豐缺盈余程度將成為企業在國際分工與國際貿易的決定性因素。豍知識的生產成為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提高競爭力的手段的同時也將成為企業貿易的主要形式。在當前的國際貿易中,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與服務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的關系日趨緊密。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所涉及的商標權、外觀設計權和專利權、版權、廣告、地理標志等,一方面能夠極大地提升商品和服務價值,另一方面也導致了大量的知識產權糾紛。豎
一種經濟現象的持續與發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促進了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的可行性。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使得當今企業的國際貿易成為可能。豏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會對企業的國際貿易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可以說,只有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得到提高,這個國家的企業國際貿易的發展水平才會同時提高。
在經濟、法律與科技的共同作用下產生的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鞭策和調整的利益機制。“知識”也是一種資源,這種特殊資源的歸屬問題也相應得到解決。為了使特定的智力成果發揮了“知識”的價值,而將知識產權設為法定的專有權。這不僅使權利人擁有了充分的利益,而且還提高了人們進行創新活動的積極性。通過法律機制,知識產品取得了一定的權利,某些無形的知識產品則變身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總的來說,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知識的使用和擴散、知識的產業化乃至國際化的重要條件。
(二)消極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保障了企業國際貿易的秩序,這使眾多的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獲益。但事實上,國際貿易的秩序實質上是發達國家企業的國際貿易秩序,發達國家企業在此獲益頗多,而發展中國家以及不發達國家的企業卻飽受剝削,尤其是中國企業。
為了能夠快速地與世界的經濟秩序融為一體,中國果斷地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為此,中國既要承擔因融入全球化經濟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也應當享有在世界貿易組織之下的法律規則的保護。而在當今的法律規則制度中,最主要的法律規則的保護是享受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然而,中國步入WTO不久,自2005年1月起發生的多起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卻使中國陷入了知識產權危機。如英特爾起訴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又如日本的三洋在電池專利方面與深圳比亞迪產生了糾紛等等。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
二、我國企業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立法方面
為了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國做了一系列改進。1982年的《商標法》、1984年的《專利法》以及1990年的《著作權法》都為此奠定了法律基礎。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相繼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尼泊爾公約》、《保護音響制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等一系列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后,我國為了實現對國際公約的承諾,對國內的法律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在1993年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使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于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三大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均按照WTO的承諾和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并于2004年對《對外貿易法》進行了修改。另外,2008年又新增了《反壟斷法》。據此,如果權利人隨意亂用知識產權,就會與商品市場上的限制競爭行為相同,由反壟斷法來進行調整。
配合知識產權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出臺了若干司法解釋,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審判工作做出指導,如《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協助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二)政策方面
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政策,方向明確、層次清晰,尤其在國家正式啟動知識產權戰略以來,更是對知識產權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比如,在2006年頒布了《2006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確切地指出了當年的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計劃,顧全大局的同時抓住了重點,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另外,為了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商務部已經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考慮到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此制度必須是與我國國際貿易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到2020年,我國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戰略要達到的主要目標是:(1)建立系統、完善的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加強對外合作,參與制定多、雙邊國際規則,切實有效地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知識產權人利益。
三、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對戰略
(一)專利對策
政府在推進企業專利戰略方面扮演著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企業專利戰略是介于區域戰略與行業專利戰略的中介,也是整個國家專利戰略實施的基礎。政府從宏觀角度加強戰略協調方面的指導具有重要作用。具體來說,政府在推進企業專利戰略實施方面的功能和使命主要包括:第一,啟動國家專利戰略工程,為企業全面、有效實施專利戰略提供切實可行的宏觀指導。第二,完善專利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為企業專利戰略實施提供政策導向和制度保障。第三,加大專利保護宣傳力度。第四,加強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和扶持力度。第五,為企業和公眾搭建公共信息平臺,強化專利信息網絡基礎設施服務建設。第六,培訓企業專利技術管理人才,為企業專利管理和戰略服務。
企業需要盡快樹立專利競爭觀念、專利戰略意識和專利經營意識,密切追蹤國內外專利戰略特別是跨國公司專利戰略發展動態,加緊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我國企業的整體經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都比較薄弱,可以在專利戰略實施模式上,采取追隨戰術,在緊密跟蹤國內外專利發展動態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圍繞基本專利技術開發外圍專利,創設自己的專利戰略防御系統,突破跨國公司的專利壁壘。同時,還要加強專利實施、重視專利文獻和情報分析、完善專利激勵機制、構建自己的技術標準和加強企業的專利管理。由于打破以國外跨國公司為突出代表的專利權的封鎖是我國企業對外貿易中需要高度重視和關注的問題,企業特別需要注意以下四方面:第一,高度重視國際貿易領域專利權問題,摸清情況,有的放矢;第二,重視海外專利申請;第三,遇到專利法律糾紛時果斷采取適當對策;第四,重視定牌加工(OEM)中的專利處理對策。
(二)商標對策
目前,企業市場競爭,不僅僅表現為技術之間的競爭,同時也表現為品牌之間的競爭。商標是企業信譽和企業形象的載體,尤其是勤勤懇懇逐步培養起來的馳名商標,則成為了企業參與全球市場競爭的銳利武器。正是由于商標在現代市場競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國外跨國公司不僅在目標市場國家和地區申請了大量的專利,而且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這種做法值得我國企業借鑒。在此基礎上還要加強商標管理,包括商標的注冊、使用、商標文件資料的保管、商標標識印刷、商標投資管理、權利維護等內容。同時還要保護企業的海外商標權,主要涉及海外商標確權、防止他人在海外搶注商標、打擊在海外侵犯我國企業商標權的行為等等。
根據國際經驗,實施商標的國際化經營戰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品牌,是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的企業向國外市場滲透并最終取得國際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經驗。比如在日本的家用電器、電子、汽車行業,松下、本田、三菱、東芝、索尼等品牌早已經是全球家喻戶曉的馳名商標。這些品牌的國際化經營,從市場營銷學的角度看是由于需求的國際轉移,因為需求的國際轉移為品牌的國際化提供了內在動力和條件。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企業應該抓住機會,啟動國際化經營戰略,這也是我國企業在與國外跨國公司較量中必須學會的本領。
另外,還要選擇好正確的商標戰略模式。企業的戰略存在不同的模式,而且對具有不同技術和經濟實力的企業來說,在戰略模式的選擇上也不盡相同。如就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來說,利用商標手段獲得競爭優勢的商標戰略、聯合商標戰略和防御商標戰略是其中的重要模式。就品牌定位和使用模式來說,個別商標戰略、統一商標戰略就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市場定位的企業。在新產品市場上,也存在不同的商標戰略模式。因此,選擇正確的商標戰略模式非常重要。
(三)知識產權糾紛對策
從我國企業的整體實力出發,綜合評價我國企業對外貿易中具有的知識產權的實力,可以得出:我國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研發仍處于國際貿易的劣勢當中,受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消極影響大于積極影響。因此,必須加快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利用,同時在當前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中保護我國企業的利益并盡可能尋找突破口。
為了加快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利用,首先需要改善我國外貿企業的法律環境,加快知識產權立法空白,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使法律、法規的內容具體化。其次,應該引導我國外貿企業注重知識產權的創新。再次,需要加強我國外貿企業知識產權資源的整合。
為了保護我國企業的利益,首先要努力參與國際標準化的制定。主要途徑有兩條:一是企業自身實力的發展和在國際市場上地位的提升,二是政府和外交途徑的解決。其次,需要加快我國外貿企業的自主創新。自主創新的方式有三種: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先進技術上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再次,在我國外貿企業的知識產權發展中,要加強政府的主導作用,增加企業和政府的戰略互動。最后,要采取適當方式加強對外知識產權貿易的管理、指導、咨詢和培訓。
為了切實落實對對外知識產權貿易的管理、指導、咨詢和培訓,需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一是做好出口企業的準備,建立產業專利情報服務網并搜集專利情報進行專利分析;二是積極參加國際標準的制定和修改;三是構建我國的“專利策略聯盟”;四是出口企業應規避國外知識產權陷阱,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五是出口企業應有效利用專利文獻,規避國外知識產權陷阱。
(四)跨國知識產權訴訟的應對
當企業在外貿活動中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特別是侵權糾紛時,應當采取正確的態度予以解決,積極應訴,主動維護自身權利。可以提出反訴,證明原告權利瑕疵或無效。由于爭議性質的各不相同,可以見招拆招,有時可以證明所謂的“損害”并不存在,必要時也可以證明“國內產業”并不存在。也可以利用中止程序,使原告無法任意操縱和控制并行訴訟制度,同時為被告自己贏得充分的應訴準備時間和節省精力與費用。豖應該有效地利用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比如運用專利無效程序、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和“先用權”的規定繞過其他企業的專利等等。而當我方確實侵權時,則不要在訴訟中硬頂,為了防止浪費時間和金錢,有時候也要見機行事,小心看準合適的時機與對方進行和解,否則可能出現的最不利的結果。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余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余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并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準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占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我國建立并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于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占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于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
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么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
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論文摘要國際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和高標準化保護,促成了知識產權壁壘的產生。知識產權壁壘相比于其他賈易壁壘,有其獨有的特征,它依托于國際法和國內法而產生,具有合法性,同時具有無形性、時間性、地域性和政視性。知識產權壁壘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本文在分析知識產權壁壘的基本問題的基礎上,還對TRIPS協議片知識產權壁壘的作用進行了探討。
一、知識產權壁壘概述
(一)知識產權壁壘的產生及其背景
知識產權的保護起源于十五世紀的西歐,隨后很多國家先后建立了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到現在為止,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已經建立了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隨著經濟的一休化、全球化,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必然不可能只是一國內部的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也面臨國際化。1883年的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的開端,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經通過公約、條約建立了相關制度,這對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起著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識產權如同一把雙刃劍,它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的同時,也引發了負面的問題。知識產權天生具有壟斷性和排他性,當知識產權人不當或過分地利用這種壟斷性和排他性時,就會造成他人行使相關權利的阻礙。在國際貿易中,如果知識產權人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權,阻礙正常的自由貿易,就形成了知識產權壁壘。在上世紀的六七十年代,美國為了保有技術領域的領先地位而實施了各種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利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二)知識產權壁壘的定義和特征
目前對知識產權壁壘的定義還沒有統一的界定。我國商務部頒布施行的《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對貿易壁壘做了如下界定:外國‘地區)政府采取的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1)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的或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2)造成下列負面影響之一:對我國產品或服務進人該國市場或者第三國市場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對我國產品或者服務在該國市場或者第三國市場競爭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對該國或者第三國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我國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由此,筆者將知識產權壁壘界定為:一國實施或支持的,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義,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實施進口限制措施,或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濫用法律壟斷權,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其他措施。
知識產權壁壘的特征表現如下:第一,知識產權壁壘是基于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國際保護制度而產生.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它的本質是濫用知識產權的合法的壟斷權和排他性,從而阻斷自由貿易,因此它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第二,知識產權壁壘具有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知識產權壁壘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因而是無形的;知識產權壁壘所依托的是知識產權,而知識產權的實施具有時間性,一亙過了保護權利的時間,知識的壟斷權即消失毛知識產權壁壘只存在于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從而具有地域性。第三,知識產權壁壘具有歧視性,發達國家不顧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實情,而將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標準強行加在發展中國家身上。
二、知識產權壁壘的表現形式
發達國家利用知識產權壁壘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主要有:
(一)裕售行為
所謂的搭售就是權利人在知識產權產品購買者購買該產品時,要求其一并購買其他附帶產品,而不管購買者的意愿如何;若購買者不購買附帶產品,則不進行知識產權產品的交易。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白山貿易的原則,侵害了購買者的自由選擇權。權利人的這種行為是濫用知識產權的表現,是不合理的。
(二)差異定價
所謂的差異定價就是,知識產品所有人在進行產品貿易時,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針對同一產品實施與產品成本無關的不同的價格。著名的例子是,微軟Windows9中文版本在我國的銷售價格是1998元,而在美國僅109美元;Ofice9中文專業版在我國銷售價為8760元,而在美國僅300美元。微軟給中國電腦企業OEM的預裝軟件定價為690元,而給IBM的不到10美元。差異定價與成本無關。其本質就是一種歧視。價格歧視行為對發展中國家的損害很大.侵害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公平交易的權利。
(三)商標搶注和標識性商標
發達國家為了壟斷知識產權,在產品注冊商標時,將與產品有關的邊緣產品或關系不緊密的產品同時申請注冊商標,大大地擴大了商標的使用范圍。這使得非知識產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失去了注冊商標的機會。發達國家搶注商標,多數是出于惡意的,不是出于保護知識產權產品的目的,而是為了防止其他國家進人相關甚至不相關的產品領域。另外,發達國家還充分利用標識性商標來筑起知識產權壁壘。一些國際組織把標識性商標注冊成證明商標,這些商標被廣泛運用。當知識產權產品固有的專利權已過期,附在其上的商標權卻可以延續,這意味著,對該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限也就延長了。這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非權利人進人相關的產品領域,從而標識性商標也變成了知識產權壁壘。
(四)跨國公司技術轉讓的內部化
論文摘要:由于在wto/wipo多邊談判中遇到強大阻力,發達國家近幾年來將國際知識產權談判場所轉移至雙邊談判框架。該框架下的談判實力失衡格局和互惠原則已迫使發展
一、發生背景
談判場所轉移(forum shifting)是發達國家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常用的一個策略,其具體做法是,在原有談判框架下遇到阻力時,通過將談判議題從一個談判框架轉移至另一個框架下的方法達到目的。
眾所周知,盡管1994年《trips協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同)只為wto締約方設定了最低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但對發展
2、限制藥品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的適用理由。2003年wto《關于實施(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的決定》曾經確認,wto締約方有權自行決定其對藥品實施強制許可的理由。為了限制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