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社會關系論文8篇

時間:2023-03-29 09: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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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社會關系論文

篇1

作者簡介:王永祥(1967― ),男,漢,江蘇大豐人,南京師范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南京師范大學外國語學院在讀博士。研究方向:應用語言學,美學,文化學。)

中圖分類號:J01文獻標識碼:A

Bakhtin’s Dialogic Aesthetic Ideology

WANG Yong-xiang

米哈伊爾•米哈伊洛維奇•巴赫金(Mikhail Mikhaǐlovich Bakhtin,1895C1975)堪稱20世紀蘇聯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于20世紀60年代被發現后,其復調理論、對話理論、狂歡化理論等在歐美廣為流傳。他認為,如果將藝術的視野局限于藝術自身的領域內,追求形式上的完美或藝術家本身的創造的自由,那么藝術就陷入嚴重的危機。巴赫金的哲學美學是一種交往性美學,即參與性或對話性美學。而巴赫金的對話性思想首先表現為一種關系論。

一、巴赫金的三種“關系”

在《1970年――1971年筆記》中,巴赫金[1](P.401)提及三種類型的關系:客體間的關系、主體和客體間的關系、主體間的關系。

巴赫金的“客體間的關系”包括“物體之間、物理現象之間、化學現象之間的關系,因果關系,數學關系,邏輯關系,語言學關系等等”[1]( P.401)。巴赫金非常強調主體在各種關系中的作用。如果說在客體間的關系中主體僅充當了“見證人和裁判官”角色,那么在第二和第三種關系中,主體則直接參與,成為真正的“當事人”。巴赫金的“主體與客體間的關系”相當于經典作家的人與事物的關系;人與客觀世界打交道的過程,即人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在這種認識和實踐活動中,人與事物發生了聯系。一切事物的本質都存在于該事物與人的關系之中,其本質必須以人的本質為衡量尺度;而人在本質上是社會性的,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所以,在承認事物自然本質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注重事物的社會本質;在確定事物本質的時候,我們必須尋找事物與人之間普遍性的聯系,把那些非普遍性的聯系排除在外;即使是這一普遍性的聯系,也需要經過歷史的考量,隨著時間的推移,任何事物與人的本質關系都會發生變化。

巴赫金的“主體間的關系”包括“個人之間、個性之間的關系:表述之間的對話關系,倫理關系等等。屬于此類的還有一切人格化了的涵義聯系。意識之間、真理之間的關系,互相的影響,師徒關系,愛,恨,欺騙,友誼,尊敬,虔誠,信任,猜疑等等”[1]( P.401)。主體間的關系不同于主體與客體間的關系,不是我與他的關系,而是我與你的關系;要知道,在人與物的關系之中,“人以智力觀察物體,并表達對它的看法。這里只有一個主體――認識(觀照)和說話(表達)者。與他相對的只是不具聲音的物體。任何的認識客體(其中包括人)均可被當作物來感知和認識。但主體本身不可能作為物來感知和研究,因為他作為主體,不能既是主體而又不具聲音;所以,對他的認識只能是對話性的”[1]( P.379)。

巴赫金的三種關系恰好反映了西方哲學和美學發展的三個階段:客體性哲學/美學、主體性哲學/美學、主體間性哲學/美學。他對三種關系的區分旨在突出主體間的關系,對話性是其理論的核心。巴赫金為我們領悟和洞察世界指引了正確方向:對話。

二、哲學基礎與理論淵源

巴赫金的對話理論具有深厚的哲學淵源。巴赫金對主體的重視(或者說他的主體建構論)的理論來源是康德。他視康德哲學為哲學之主流??档玛P于人的主體性的思想對巴赫金有重大影響:在《藝術與責任》、《論行為哲學》等文中,巴赫金把主體的建構看成一種自我與他者的關系,主體的建構是在我與他者的對話和交往中實現的。巴赫金的主體建構論強調人的主體性和個人的參與性;進行理論探討的時候,主體(人)是其出發點。當然,雖受康德哲學的影響,巴赫金的主體建構論所回應的問題是現代哲學所面臨的危機。

新康德主義馬堡學派的代表人物柯亨對巴赫金的影響尤其巨大,其著作(如《康德的經驗理論》)深受巴赫金的喜愛。柯亨強調倫理學的重要性,視其為哲學之中心??潞嗵岢鲆哉軐W方式研究美學,主張“系統的美學概念產生于系統的哲學概念”。受德國古典哲學和柯亨的新康德主義的影響,巴赫金剛剛踏上學術之路,就特別重視倫理學,試圖建立一種倫理哲學;他發現,人類文化的三個領域(科學、藝術與生活)在多半情況下未能得到統一,他提出要克服藝術與生活之間由來已久的脫節,藝術與生活要相互承擔責任;而要“保證個人身上諸因素間的內在聯系”,只能“在個人身上獲得統一”,只能是“統一的責任”;還有,“藝術與生活不是一回事,但應在我身上統一起來,統一于我的統一的責任中”[2]( P.1C2)。

巴赫金于20世紀20年代上半葉撰寫的論著表現出他思考問題的顯著特征:美學的倫理化、哲學化思考,哲學、倫理學的美學化傾向。按劉康[3]( P.166)的分析,這一時期即可看作巴赫金哲學思想發展的第一階段:早期哲學美學階段。在這一時期,巴赫金的思想更多地體現了以柯亨為代表的新康德主義的馬堡學派的影響。

三、作者與主人公的對話、“我”與“你”的對話

巴赫金關于主體間性的美學命題可以概括為作者與主人公的對話、“我”與“你”的對話。其對話理論源于他對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說的研究和發現,源于他對復調小說理論的闡述。巴赫金認為,陀氏小說不同于以往的獨白小說,他的小說是一種復調小說。

在巴赫金看來,獨白小說類似于主調音樂。在獨白型構思中,主人公是封閉式的,其形象建立于作者的世界觀之中,獨白小說中的主人公的自我意識只是作者意識的一部分,主人公的聲音缺乏獨立性,只能對作為主旋律的作者聲音起烘托和陪襯作用。而陀氏的復調小說則類似于復調音樂。在這種小說中,作者與主人公分別唱著各自互不融合的聲部,主人公不再是作者聲音的傳聲筒,它們互相獨立。陀氏小說中的主人公是能夠直抒己見的主體,彼此之間形成良好的“和聲”關系。獨白小說中一切使主人公按照作者構思成為特定形象的東西,在復調小說中已不再作為完成主人公形象的形式起作用,而是作為主人公自我意識的材料加以利用。復調小說具有充分價值的不同聲音組成了真正的復調,這些地位平等的意識連同它們各自的世界結合于某個統一的事件之中。

對于陀氏來說,小說內部和外部的各成分之間的一切關系都具對話性,整個小說的結構就是一個“大型對話”結構。所謂大型對話,指的不是表現于布局結構上的、處于作者視野范圍之內的、客體性的人物對話,而是一種對話關系。

陀氏復調小說的獨特之處在于作者對主人公所取的不是高踞對話之上的立場,而是一種新的藝術立場,是認真實現了的對話立場。這樣,主人公便具有其內在自由、內在邏輯、獨立性、未完成性和未論定性。因此,在其復調小說中,主人公相互之間、作者與主人公之間均具有對話關系,這種對話不是文學中假定性的對話,而是嚴肅的、真正的對話,他的主人公不是描繪的客體,不是作者語言講述的對象,而是對話的對象。在藝術上,陀氏小說的大型對話是作為一個非封閉的整體構筑起來的。這種對話是未完成的對話,不同于獨白型小說中的客體性對話或完成了的對話的形象(或者說完成了的對話的記錄)。

大型對話和微型對話是巴赫金研究陀氏復調小說時提出的一對范疇,它們最終歸結于對話性原則;巴赫金發現,陀氏構建對話的原則到處都一樣,大型對話和微型對話之間具有相互依賴的關系。大型對話與微型對話又可相互轉化。一方面,當構成微型對話的、處于一個話語主體內部的兩個聲音進一步發展分裂為兩個話語主體的思想意識。另一方面,巴赫金提出的大型對話僅是一個相對概念;在小說文本內部,相對于微型對話而言,作者與主人公之間、主人公相互之間的形諸布局結構的對話關系是大型對話;而相對于陀氏整個文學創作來說,這種大型對話又成了小對話,或微型對話。與此同時,巴赫金與陀斯妥耶夫斯基以及其他文學創作者也展開了大型對話;在這種對話中,巴赫金尋覓到了隔世的知音――陀斯妥耶夫斯基。

巴赫金獨具慧眼地發現了歐洲小說發展史上的一場革命,認為陀斯妥耶夫斯基就如同歌德的普羅米修斯,認為他創造出來的不是無聲的奴隸,而是能和自己的創造者并肩而立的自由的人;因此,陀斯妥耶夫斯基顛覆了獨白小說的傳統,突破了獨白型的已經定型的歐洲小說模式,創造了一個文學藝術的復調世界。巴赫金的復調小說理論為研究陀思妥耶夫斯基藝術作品的工作起了巨大的拓展和推進作用,他的對話性思想開闊了美學、哲學、語言學等的思維空間,對當代美學和文學理論與批評的研究都具有啟示意義。(責任編輯:高笑云)

參考文獻:

[1]巴赫金著,錢中文主編.巴赫金全集(第四卷)[C].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3]沈華柱.對話的妙悟――巴赫金語言哲學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5.

[2]巴赫金著,錢中文主編.巴赫金全集(第一卷)[C].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篇2

關鍵詞:網絡利他行為;自我概念;人際關系;大學生

網絡利他行為是指在網絡環境中發生的符合社會期望并有益于他人、群體或社會,不期待任何形式回報或獎勵的自愿行為。隨著網絡社會化,越來越多的人更愿意向電腦尋求幫助,利他行為在網絡中的傳播速度和廣度也超過了現實社會。研究表明,親密的人際關系能夠使人們表現出大度、慷慨、奉獻的利他行為,在人際關系信任情況下個體更傾向于選擇親社會利他行為。筆者采用網絡利他行為量表、自我概念量表、人際關系量表對156名在校大學生進行調查,通過對大學生利他行為與自我概念、人際關系的相關性分析,探討大學生網絡利他行為的特點及影響因素。

一、在大學生網絡利他行為中,網絡支持行為特點突出,文科生的網絡分享與網絡指導利他行為高于工科生

采用鄭顯亮于2010年編制的《大學生網絡利他行為量表》,量表共26個項目,包括網絡支持、網絡指導、網絡分享、網絡提醒四個維度。采用隨機取樣,在鄭州市兩所高校圖書館發放問卷,共有156名在校本科生參與,其中男生84人,女生72人;大一學生75人,大二學生39人,大三學生42人;文科91人,工科65人;獨生子女48人,非獨生子女108人。

統計結果表明:第一,網絡利他行為總分及各因子分在不同性別、年級、是否獨生子女之間差異不顯著(p>0.05),這與青少年網絡道德不受性別和年級差異的影響研究結果一致;網絡分享、網絡指導維度在專業上差異顯著,表現為文科生高于工科生。

第二,大學生在網上給予網友以情感支持行為比較突出,平均分值為22.21±6.06;指導網友保護個人隱私及新技術掌握的利他行為排在第二,平均分值為12.13±4.00;上傳經典案例學習心得與其他網民共享的利他行為排在第三,平均分值為11.92±3.78;及時提醒其他網民網絡欺詐和陷阱的利他行為排在最后,平均分值為10.73±3.65。

第三,單個項目平均值分析結果顯示,大學生最喜歡做的事是“在網上祝福他人,關心和鼓勵網友,傾聽并開導網友,發送網友所需的資料,幫助網友解決學習、生活或情感上的一些問題”。相對而言,舉報網上的不良信息、譴責社會不良行為,積極參與論壇問題討論等利他行為頻率略低。

二、大學生網絡利他行為的產生與社會自我、心理自我密切相關

自我概念是指個體對自己的認知與評價,是對自身特點的整體知覺。自我概念是人格結構的核心部分,個體對自我的認識直接影響個體的行為方式。本研究采用《田納西自我概念量表》進行測試,具體內容有自我總分、自我批評(綜合維度);心理自我、家庭自我、社會自我、生理自我、道德倫理自我(內容維度);自我行動、自我滿意、自我認同(結構維度)。量表采用五級評分,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

對自我概念和網絡利他行為進行相關分析,社會自我和網絡利他行為總分(r=0.326*,p

三、大學生的師生人際關系與網絡利他行為的相關性較高,其次為虛擬人際、生活人際關系,而同學人際關系與網絡利他行為相關不顯著

任何個體在社會生活中都會同其他人發生關系,人際關系就是人與人之間在交往過程中直接的心理上的關系,是人與人之間在社會生活中相互作用的結果,反映了個人或群體尋求滿足其社會需要的心理狀態。有研究證明,人際關系困擾與利他行為呈顯著的負相關,人際關系困擾程度越高,利他行為水平越低。本文采用申武丹在2007年編制的《大學生人際關系問卷》對大學生人際關系進行調查,該量表分為師生人際關系、同學人際關系、生活人際關系和虛擬人際關系4個維度,信效度符合心理測量學標準。

對人際關系和網絡利他行為進行相關分析,結果表明:人際關系總分、虛擬人際、師生人際、生活人際和網絡利他行為總分和網絡支持、網絡提醒、網絡指導之間相關顯著;同學人際這一維度與網絡利他行為總分及因子分相關都不顯著(見下表)。

四、提升大學生社會自我、心理自我概念,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特別是師生人際關系,促進和加強大學生的網絡利他行為

首先,鼓勵與引導大學生參與與實踐公益性校園文化活動。青年大學生在網絡技術迅猛發展、信息大爆炸瞬息萬變的現代社會,好奇而迷離,自我的社會定位飄忽游離,現實的社會自我與網絡社會自我會出現矛盾、困惑與沖突,要在引導培養大學生正確的社會自我概念上下功夫。學校組織與支持的到山村小學、福利院及特殊兒童學校支教活動,法學、醫學、心理學知識進社區等活動,能夠使大學生在服務社會,貢獻知識的同時,體驗自我價值的實現,豐富社會自我概念。

其次,開展素質拓展活動,開設各種形式的自我成長心理工作坊。“穿越電網”“資源共享”“集思廣益”“信任背摔”“感恩活動”等都是受學生歡迎的素質拓展訓練活動,學生在這些活動中學會面對與應對困難,并通過尋求團隊協作方式解決問題,在增強合作意識情況下提升自我抗挫心理能力;學會與其他同學分享自我的資源,體會幫人之樂,感受資源最大利用帶來的欣喜之情;學會信任他人,適時向其他同學尋求幫助,并借助他人的智慧解決難題的能力。

再次,建立和諧文明良好的人際關系。社會心理學研究認為,有良好的社會關系的人更愿意表現出助人行為;當個體的社會支持水平較低(如被排斥)時,個體傾向于減少利他行為;個體的社會接納程度與其做出利他行為的情況密切相關。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大學生由于各種心理需要而產生網絡交往的動機,網絡中的陌生人之間建立“熟悉而親密”的人際關系,能夠引發較多的利他行為。相反,未能滿往需求、交往動機較低的個體, 較易抑制向網絡中虛擬身份的他人提供幫助,導致產生更多的網絡消極行為。社會生活中,人際關系往往處于支配地位,個人的意愿、情感和需求對社會行為的影響不及此人與其他人的關系對社會行為的影響。中國人際關系的特點是分析中國整個生活方式的關鍵,也是分析與建設網絡利他行為的關鍵。在校園團體活動中,“團體沙盤游戲活動”“風雨同舟”“盲行活動”等都能幫助學生學會發現、理解他人的特長與優點,悅納自我,學會在復雜的人際交往中,了解信息溝通的重要性,提高人際溝通技能與技巧。

利他行為是一種最高層次的親社會行為,要幫助大學生形成健康的網絡心理與和諧的人際關系,培養大學生的網絡利他行為,維持良好的網絡秩序,建設積極文明的網絡文化環境。

參考文獻:

[1]彭慶紅,樊富珉.大學生網絡利他行為及其對高校德育的啟示[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05,(12).

[2]韋鄉逢,潘冬寧.社會交換行為與人際關系論析[J].社科縱橫,2006,(12).

[3]鄭顯亮.人學生網絡利他行為:量表編制與多層線性分析[D].上海師范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

[4]薛德昱.高職學生利他行為和人際關系困擾的調查及對策[J].天津市財貿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3).

篇3

論文摘要:我國刑法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一。然而,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認為二者是沖突不可調和的,并認為應當將社會危害性驅逐出注釋刑法學領域。在刑事一體化視域中,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關系進程是行為事實與價值評價相統一的進程,其關系則演繹為經由初始的緊張走向一體的和諧。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之緣起與時下的論爭

對于犯罪的定義,大陸法系國家素來有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兩種方式。形式的犯罪定義是從法規范本身出發,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義方式,而實質的犯罪定義則是從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發,闡釋“為什么是犯罪”的定義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閃光之處,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鑒于此,犯罪的綜合定義方式作為對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產生并為大部分學者所推崇。在我國,集中體現為1997年《刑法》第13條有關犯罪的定義立法上:“一切危害國家主權……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笨梢钥闯?,我國現行刑法對犯罪所下的定義是一種典型的綜合式的犯罪定義,即分別對犯罪從法律特征和本質特征兩方面下了定義,并且將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違法性,至于是否包含應受刑罰處罰性理論界尚存爭議,因而為了便于論述下文無特殊注明僅指刑事違法性。)與實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予以有機統一。依此定義,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違法性)與犯罪的實質特征(社會危害性)關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為侵犯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時,立法者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將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中規定為犯罪和相應的刑罰,犯罪就是具有刑事違法的性質。由此可見,首先由于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然后才將這種行為在刑法上規定為犯罪,才有刑事違法性。因而可以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刑事違法性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現?!?/p>

我國1997年《刑法》第13條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一。然而,近年來,在倡導“法學研究(特別是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的思潮下,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如有學者從概念的屬性角度出發,結合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危害性相沖突的命題,并據此對社會危害性提出質疑,認為社會危害性是一個社會政治的評估,而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作為近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論爭的發起人—陳興良教授運用韋伯的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認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們經常面臨這種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沖突,傳統的以社會危害性為中心的刑法觀念是以實質合理性為取舍標準的,但罪刑法定所確立的刑事法治原則卻要求將形式合理性置于優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會的公法的根本標志?!睆乃痉ń嵌日撟C了在犯罪概念中應當消解社會危害性并用刑事違法性來取代它,使之成為犯罪的唯一特征。換言之,論者力挺刑事違法性而竭力否定社會危害性。這樣看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關系似乎是緊張而對峙的。傳統觀點所建構的理想圖景在主張“刑法知識去蘇俄化”的一些學者那里遭受嚴重的“創擊”。那么,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究竟是誠如傳統觀點所言之統一抑或是倡導刑法學研究主體意識學者所指責之緊張乃至沖突,在筆者看來,這似有詳細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體化視域下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新解

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認定主要是規范刑法學所探討的問題,因而人們也習慣于將犯罪及其認定劃歸至規范刑法學的領域,但這并不意味著規范刑法學對犯罪及其認定的絕對的話語霸權。實際上,從刑事法學(大刑法學)的角度來看,犯罪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更是一種社會現象。因為,被評價為犯罪的行為首先是人的行為,而人是具有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統一體。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有鑒于此,研究犯罪人與犯罪必須將之置于社會關系或者社會這個大前提中。對此,在單一的規范刑法學中是難以實現的。唯有從視野更寬闊的刑事法學(規范的、事實的刑法學)角度方能擔當此任。這樣,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問題上,采用以犯罪學為起點,以規范刑法學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學和刑事處置法學為保障的“一體化”的刑事法學研究體系不無必要。筆者認為,當下理論界對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的論爭,實際上是一種以純粹規范學為視角進行“平面掃視”而導致的視覺沖突。而恰是這種“視覺沖突”阻礙了我們進一步對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與關系的厘定。鑒于此,下文,筆者力圖在刑事法一體化的框架內解讀犯罪問題、診釋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二者的關系。

(一)初始緊張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

在一體的刑事法學研究體系中,犯罪學主要是將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特別是作為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來研究的。由于社會性是犯罪始終脫離不掉的“胎記”。所以,解釋犯罪必須從社會角度出發。我國當代犯罪學家康樹華等人從社會規范與社會公正、公共利益的視角出發,從實然和應然兩個層次上分析犯罪,認為從實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對一個社會的主流社會規范的反叛;從應然的角度看,是嚴重侵犯一個社會絕大多數人共同利益的行為。從中我們看出:1.在對犯罪從社會角度進行界定的過程中,界定者幾乎都十分謹慎地強調犯罪的評價主體。2.從犯罪學的視角來看,犯罪在本質上具有反社會性。無論是反意識(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規范、反利益,上述兩點結論對于我們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義是有積極的意義的:我們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種負評價,而且是一種有價值的、主體性的社會負評價。既然涉及評價因而必須明確評價的主體、評價的客體、評價的標準三方面問題,以此我們來看犯罪的評價機制:首先,行為本身并無所謂“好”與“壞”,換言之,在經由評價主體評價之前,行為本身并不具有價值性,行為只有經過主體評價后方能顯現價值性。那么,這里的價值性之評定就需要通過一個評價主體。在初民社會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長者或者體格最健壯的成年男子(當然,女系氏族時期是個例外)自然取得評價主體的資格。但后來,人們慢慢發現將這樣一項重要的權利委任于單個的個人極有可能招致個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參與的社會便擔當此任。由于國家是社會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所以當國家出現之后,國家取得了比之于社會更高的權威性,并且具有更強的強制力,所以國家取得了行為價值性評價的主體。其次,在確定了評價主體之后,就需要進一步解答行為為什么是負價值的問題。從人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不難得知行為對人類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及人身的損害或毀滅,從而危害到人類自身的生存及發展才是行為被評定為負價值的根本原因。在國家出現后,由于前述的國家組建理論,所以一般認為,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又是統一的。而犯罪是行為中危害社會的嚴重程度最高的、最難為社會所容忍的負價值行為,所以犯罪被認為是危害社會的。綜合上述兩點,我們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一結論。

相同或相似的行為經過評價主體評定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這樣成文的刑法成為了必須。因而,罪刑法定主義得以提倡,并為近代各國立法所確認,從而成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種犯罪構成是為了便利司法實踐中嚴格審查犯罪成立條件,而將抽象化的法律規定轉化為一種類型化的行為判斷之標準甚或規格,籍此作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碼的條件。換言之,憑借犯罪構成,對行為之犯罪性—這種抽象的社會的價值評價(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便演化為具體的法律的價值評定(犯罪的刑事違法性),從而實現了犯罪的法定化。問題是,由于犯罪構成是對具體犯罪行為及其類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規范表述,規范表述實際上是一個運用法律語言的過程。眾所周知,語言的文字表述在相當程度上帶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現實的社會是發展變化的,立法者很難用有限的語言文字去窮盡現實社會中種種危害行為。故而,刑法所明文規定的構成犯罪之行為必然與現實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兩個方面的緊張乃至沖突:其一,某一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應當在刑法上予以規定將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規定為犯罪;其二,某一行為雖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但不具有實質上的社會危害性。至此,我們發現,立法者力圖描繪的第二幅美妙圖景—融合犯罪的實質特征或者社會特征之社會危害性與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違法性于一體,遭遇險情。

(二)一體和諧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

篇4

【關鍵詞】經濟行政法 帕累托效率 經濟分析 市場失靈 公共失靈

近年來,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逐漸升溫,不同學者從自己的研究立場出發對經濟行政法的各方面進行了富有成就的研究。然而,除了少數研究外[1],大部分成果都是從法學角度進行分析,這與研究者的路徑倚賴不無關系。不過,由于經濟行政法所研究的內容涉及經濟行政主體與經濟活動之間的關系,其中不可避免的關涉經濟行政法的基本導向問題,對于這一問題傳統法學研究所得出的結論失之寬泛與抽象,而從經濟分析角度則可以提供相對較為細致與具體的分析。因此,本文從經濟分析的角度提出經濟行政法應該以效率為導向,即通過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來促成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的實現。

一、基本概念的理清

研究經濟行政法的效率導向首先必須理清的問題是什么是經濟行政法以及什么是效率,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構成了進一步分析的重要基礎。

1.什么是經濟行政法

不同學者對于什么是經濟行政法的問題持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可以稱為“工具論”。這種認為經濟行政法是國家行政權力深入經濟領域,對國家經濟實行組織、管理、監督、調節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由于將經濟行政法視為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管理的工具,因此這種定義帶有明顯的法律工具主義傾向,與現代法治理念不相容,目前已經為大部分學者所不用。第二種可以稱為“社會關系論”。這種觀點將經濟行政法界定為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學者們較為普遍的接受這種定義方式,因為該定義以其抽象性較好的涵蓋了本身就極為復雜與廣泛的經濟行政領域。不過筆者認為這一定義將經濟行政法的著眼點置于“社會關系”,但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來,法所具有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種調整行為的規范,其著眼點應在于“行為”[4],上述“社會關系論”中對于經濟行政法的定義忽視了法律最重要的特征,因此也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相對來說,第三種對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方式——即“行為論”——更符合法理學角度對法的認識。行為論將經濟行政法定義為規范經濟行政主體行為的法,也即對經濟行政組織和經濟行政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這一定義將經濟行政行為劃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為了使干預經濟成為可能而必須建構經濟行政主體的組織行為,其二是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行為——并將經濟行政法界定為對行為的規范與控制,體現了法作為行為規范的重要特征,著眼于法律對行為的控制,也體現了現代控權行政的基本理念,是一種比較適宜的定義方法。不過,這種定義還有一個缺憾在于沒有說明法律對經濟行政主體行為進行控制的方式。這種控制的方式主要是賦予行為主體權利(或權力)和施加行為主體義務(或責任),因此如下這種“行為論”的擴展式定義為本文所采用:經濟行政法指所有普通法上的對調整經濟的國家機構授予權利(疑應為權力——引者注),賦予其義務(疑應為責任——引者注)或對這類調整、監督經濟的機構進行組織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6]。

2.什么是效率

效率是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同時正如下文所要分析的,它也是經濟行政法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經濟學意義上的效率指在給定投入和技術的條件下,經濟資源沒有浪費,或對經濟資源作了能帶來最大可能的滿足程度的利用。效率有多種衡量標準,其中最廣為接受的效率標準就是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它主要指這樣一種資源配置狀態,即在這種狀態中,已經不可能通過重組或貿易等手段,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滿足程度,而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滿足程度[7]。從帕累托效率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這種定義主要是從資源對個體效用的滿足角度進行界定,強調個體效益的增加不能以它者的效益損失為基礎,這就具備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基礎,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正義的理念。帕累托效率并非單純的從單方面的產出數量大小進行界定效率,這就與另一個更為行政法學者熟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效率概念做出了區別,后一效率概念可以簡單的表述為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收益[8]。這種效率定義僅從產出的單方面進行界定,忽視了對產品消費者效用的滿足以及產出過程中有可能會增加的社會成本,因此不適宜作為標準的效率定義。這種效率定義中存在的固有缺陷是行政法學(包括法學)一直難以引入效率原則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分別理清了經濟行政法與效率的概念之后,要論證經濟行政法為什么應以效率為導向,則必須尋找兩者之間的邏輯中介,這個邏輯中介就是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以此為分界點,可以將本文的論題分成兩個下屬問題:第一是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應以什么為導向?這個問題關涉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理由;第二是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控制應以什么為導向?這個問題關涉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理由。在對這兩個下屬問題回答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起經濟行政法與效率之間的邏輯聯系。

二、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效率理由

對于第一個問題研究的起點在于這樣一個明顯的社會事實,那就是在任何社會中,資源相對于人們的需求來說總是稀缺的。在應有盡有的世界里,非但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是不必要的,甚至連經濟活動本身也沒有存在的意義了。稀缺性的存在意味著任何社會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有效利用稀缺的資源,優化資源的配置,盡可能生產出滿足需求的物品。因此任何社會最有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以滿足人們的需求,理想的資源使用狀態就是上述的帕累托效率狀態。于是問題就轉化為如何才能實現資源使用的帕雷托效率狀態。

面對如何實現帕累托效率這一問題,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并非是一個首選項。事實上,自經濟學教父亞當·斯密以降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們恰恰將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視為阻止實現帕累托效率的最主要障礙,經濟自由放任主義(laissez-faire)的思潮將國家的經濟干預視為洪水猛獸而避之不及,認為只有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才是達到帕累托效率的唯一途徑。而現代經濟學的發展則利用數學工具證明了這一點:省略復雜的數學公式推導論證過程,根據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如果不存在不對稱信息和外部性等干擾因素,亞當·斯密所描繪的那只“看不見的手”——供求關系、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能自動促使市場生產者進行最有效率的生產,而且恰好能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在理想的市場中,個人和企業基于個人效用和利潤最大化的選擇結果一定是帕累托最優的,會使社會處于不可能使任何一個人變得更滿意而不傷害他人利益的狀態中,簡單的說就是理想的市場經濟可以促使帕雷托效率的實現。然而,細心的讀者會發現,上述分析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前提之上:理想市場經濟的存在??上У氖?,現實中恰恰缺少這一必要的前提條件,而是存在大量市場失靈的現象,正是市場失靈為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提供了效率理由:

1.不完全競爭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理想的市場經濟意味著完全競爭的存在,完全競爭的世界是一個價格接受者(price-taker)的世界[9],它要求在市場中沒有任何一個企業可以影響市場的價格,只能接受在自由競爭中自然形成的市場價格。但是現實市場中的價格卻在三種類型的不完全競爭中受到影響,這三種不完全競爭就是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競爭。這三種不完全競爭形態的典型特征就是個別企業有能力對價格進行決定性的影響,只是影響的程度由強到弱。不完全競爭導致了價格機制無法自由的起作用,甚至會導致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帕累托效率也因此無法實現。為了消除市場中存在的這些不完全競爭現象,最好的方式就是引入競爭,經濟行政主體的反壟斷行為因此就顯的十分必要。主要通過執行反壟斷法(最重要的經濟行政法之一),經濟行政主體可以防止和消除不完全競爭現象,促使市場中的價格機制自由的起作用,從而鼓勵競爭,努力接近完全競爭的局面。

2.不完全信息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在現實的市場競爭中,不完全信息的現實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市場中賣者和買者對商品的信息存在不對稱,賣者為了將商品賣出會傾向于對買者隱瞞關于商品缺陷的信息,買者由于沒有控制商品因此很難知道關于商品質量的所有信息。不完全信息的存在還根源于信息成本的問題,因為人們對信息的獲取需要付出時間、精力等,這些都成為阻礙完全信息獲得的障礙。不完全信息導致價格機制難以反映正確的供求關系,同樣是導致市場無法達到帕累托效率的原因之一,經濟行政主體的干預可以部分解決信息問題,比如證監會可以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強制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降低股民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又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拒絕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與其他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以避免因此造成消費者獲取商品信息的混淆。

3.外部性(externalities)問題阻礙著帕累托效率的實現

外部性也稱溢出效應,它主要指企業或個人向市場之外的其他人所強加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性可以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裝飾個人的房子外墻給行人帶來的美感,正外部性會使他人無須付出成本即可享受物品帶來的效用,雖然總體上來說會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但是也正因為這個原因使它的極端例子會導致物品的無人提供。典型例子就是公共產品,公共產品指該物品的效用擴展到他人的成本為零并且無法排除他人參加共享(比如國防),這就導致無人愿意花費成本提供公共產品,使的市場上該產品的供給不足,從而無法實現帕雷托效率。相對正外部性來說,負外部性對效率的影響更嚴重,典型如企業生產給環境造成的污染,這使得生產的社會成本高于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如果從社會效率的角度看,企業的最佳生產量應在邊際效益等于社會邊際成本的位置[10],但顯然企業從利潤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并不會將社會成本考慮進來,而只會按照邊際效益等于企業自身邊際成本的位置進行生產,這種偏差就導致企業生產了過量的產品,同樣無法實現帕雷托效率[11]。經濟行政主體同樣可以通過經濟行政行為消除外部性問題的存在:對于正外部性的極端例子——公共產品無人提供的現象來說,經濟行政主體可以執行稅法進行強制性征稅,然后通過執行公共預算法將征收的稅款用于公共產品的提供,比如提供國防所需的武器裝備、人員薪金等。對于負外部性來說,經濟行政主體同樣可以通過執行法律(如環境保護法)的方式(如征收排污費)來消除。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理由在于:由于存在不完全競爭、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等問題,理性的市場經濟并不存在,現實中的市場無法自動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因此也就無法實現資源最有效的運用。為了促成帕累托效率狀態的實現,經濟行政主體可以通過執行經濟行政法,運用經濟行政權力對經濟進行干預,以消除阻止理想市場形成的障礙,用“有形的手”促成“無形的手”的形成,這也就是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理由。簡單的說,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理由在于促成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即帕累托效率狀態的達成,因此它的行為應該是以效率為導向的。

三、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干預行為的效率理由

值得指出的是,在以上關于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論述中,一直使用的表述是經濟行政主體依據某某法的規定進行干預,之所以強調這一點的理由涉及對上文所說的第二個問題的回答:首先是因為根據現代法治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也即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做出積極的行政行為,否則就構成違法[12]。這一點同樣適用作為行政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法,并且也是和本文第一部分為經濟行政法下的定義相一致。其次,與這個標準的法學回答所不同的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脫離法律控制的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并不能保證帕累托效率目標的實現,甚至反而會導致市場中出現更多阻礙帕累托效率實現的障礙,也就是出現所謂的公共失靈現象,即公共權力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干預未能有效地克服市場缺陷,甚至妨礙和限制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引起社會經濟關系的扭曲,加劇了市場缺陷和紊亂,從而不能使社會資源實現優化配置,達到帕累托效率狀態。因此公共失靈也就為經濟行政法控制經濟干預行為提供了效率上的理由:

1.效率理由之一:“尋租”現象的存在

我們可以假設一個不存在經濟行政法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中經濟行政法的缺失意味著沒有法律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進行界定,因此經濟行政主體干涉經濟的權力就沒有法律的約束。事實上在這種環境中經濟行政主體通過運用沒有限制的經濟干涉權力同樣可以達到上述消除市場失靈的目的,比如經濟行政主體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市場中存在的壟斷現象進行干涉,并運用強力予以消除,又比如經濟行政主體可以根據自己意愿強制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以使股東獲取必要的信息。但是,正如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理論在政治學領域內的運用)所指出的,經濟行政主體本身也是有一個個具體的人所組成,這些人不會因為進入了經濟行政機關而改變理性最大化這一經濟學對個體的基本假設,因此經濟行政主體本身并不能被看作為理所當然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它實際上也同樣會遵循理性最大化的原則,在可能的范圍內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更何況具體執行經濟行政行為的往往是作為個體的“行政人”,沒有理由相信他能擺脫理性最大化的本性,事實上更常見的情形是盡可能的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經濟行政主體手中還掌握著迫使行政相對人無條件遵從自己意愿的“權力”,如果這種權力沒有界定范圍(沒有經濟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著沒有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形式界限),那么作為理性最大化主體的經濟行政主體就有機會無限的擴張這種權力范圍來實現收益的最大化,并且同時無須付出成本(因為沒有經濟行政法的限制也就意味著沒有經濟行政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這種無限制的權力必然會以自身的私利為目標,而不會去保證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實現。

以上描述的是一種比較極端的公共失靈現象——尋租。尋租在經濟學中主要指支付給資源擁有者款項中超過那些資源的可替代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項中的一部分,簡單的說租金就是超過機會成本的那部分收入。在沒有經濟行政法為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劃定界限并施加義務時,經濟行政主體運用權力的機會成本很小,可以獲取租金的空間則大大擴展,由理性最大化個體組成的經濟行政主體同樣會傾向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就會試圖謀求盡可能多的租金。租金是一種直接的非生產性活動,在與非生產性活動相對的生產性活動中,在理性最大化驅使下的個人與企業努力的追求收入和利潤,同時在客觀上促進社會財富的增加與資源的有效使用,而非生產性活動則并不導致社會財富增加,只是通過權力的強行干預導致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這種分配是脫離市場調節機制的分配,結果使掌握權力但又沒有為權力的行使付出成本的經濟行政主體獲取了本不屬于它的利益,這就導致公共決策是扭曲,也極大的削弱了社會生產中的激勵機制,促使本應依照市場規律進行生產活動的社會主體轉而依附于權力,參與到非生產性的活動中,致使社會資源浪費,也就無法實現帕累托效率的資源配置。

由此可見,在沒有經濟行政法存在的情況下,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的行為導致了權力以最低成本的無限擴展,進行非生產性的尋租活動,使社會資源無法用于正常的生產與分配而遭到浪費。經濟行政法的重要性由此而體現,正如上文對經濟行政法定義的討論中所提及的,經濟行政法是所有普通法上的對調整經濟的國家機構授予權力,賦予其責任或對這類調整、監督經濟的機構進行組織規范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行政法對于經濟行政主體授予權力事實上就是劃定了權力形式的界限與范圍,通過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阻止權力的無限制擴張,防止社會資源在非生產性的活動中遭到浪費(這也是法律保留原則存在的經濟理由)。同時,經濟行政法對于經濟行政主體施加責任事實上就是增加權力行使的成本,減少租金存在的空間,防止經濟行政主體為謀求租金而濫用權力,浪費社會資源,促成帕累托效率的實現。由此可見,正因為經濟行政主體對于經濟的干預存在著尋租的政府失靈現象,無法確保帕累托效率的實現,因此才為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授權與賦責提供了理由,于是可以推導出經濟行政法必然也是應該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為導向。

然而,還有一個無法回避的重要問題就是,如果經濟行政法本身賦予了經濟行政主體過大的權力和過小的責任,導致經濟行政主體可以“合法”的尋租怎么辦?這涉及到經濟憲法和違憲審查的問題,對于經濟行政法本身給尋租提供條件的情形,應該賦予行政相對人向法定的違憲審查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通過法定的程序審查經濟行政法是否符合經濟憲法中有關確保帕累托效率實現的條款(主要是經濟自由條款)的規定,甚至可以將本文所論證的“經濟行政法應以效率為導向”這一規范性(normative)命題作為違憲審查的標準。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法治現狀,這是一個需另文專述的問題。

2.效率理由之二:其他公共失靈現象的存在

如果說尋租現象的存在是經濟行政法通過賦予經濟主體權力并施加責任以確保效率實現的理由,那么在經濟行政法中還有一部分內容是對經濟行政主體自身進行組織規范的內容,這一部分是否也以效率為導向呢?這就涉及到另外兩種公共失靈的現象:

第一種公共失靈的現象是集體決策的困境。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行為需要做出明確而又一致的行政決策。但由于經濟行政主體事實上一個構成非常復雜的機構體系,其內部有各種職能部門的分工,各職能部門內部又會有各種工作部門的分工,而且各工作部門還可以具體細分為各個個體的職能分工,因此要在如此龐雜的機構體系中搜集各種分散的信息、統一不同的意見并形成對外一致的行政決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程。因此在經濟行政法中普遍規定了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組織結構,使行政首長可以統一搜集不同的信息、分析不同的意見、作出統一的決策并為此承擔責任,這是一個經濟行政主體有效開展經濟干預行為的前提條件。沒有這種類型的組織機構的存在,那么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有效干預也就無從談起,更不可能通過干預來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第二種公共失靈的現象是委托——問題的存在。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國家權力的最終合法性來源是人民,因此經濟行政機關行使的干預經濟的權力也是來源于人民,從理論上可以將其視為人民將權力委托給經濟行政機關行使,由此就產生了信息經濟學中所謂的委托——問題。委托——問題主要源于信息的不對稱,當委托人將權力交于人后,由于主體的分離因此人對權力行使所掌握的信息就遠多于委托人,在自身利益推動下通過控制信息的方式獲取違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這同樣使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進行干預難以達成實現資源配置帕累托效率的目標。解決委托——問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度設計,這可以通過經濟行政法中有關組織規范的法律規定來實現。比如在政府采購法中規定政府采購(這也是經濟行政主體間接干預經濟的一種方式)的主體、方式、程序(比如招投標)等內容,確保對國家稅收財政收入運用的公開化、明晰化。又比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法建立經濟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主體、內容和方式,盡可能的消除信息不對稱問題,使經濟行政主體在權力委托人(人民)的監督下更有效的進行經濟干預,達成帕累托效率的目標。

四、結論:經濟行政法的效率導向

綜上所述,本文遵循以下論證思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證明了經濟行政法應以效率為導向:由于社會資源存在固有的稀缺性問題,因此社會經濟活動中首要問題就是有效的利用社會資源,并且帕累托效率狀態是社會資源使用的最有效狀態。同時,經濟學研究證明了在理想的市場經濟(完全競爭、完全信息、無外部性等問題)中,無外力干涉的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能引導自利的個體與企業自動到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然而,理想的市場經濟是不存在的,由于存在壟斷、不完全信息、外部性、經濟周期等問題,現實的市場機制無法自動達到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狀態,這就為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提供了理由。因此此,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必須是以確保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為目的,也就是必須是以效率為導向??墒?,由于存在尋租、集體決策的困境以及委托——等公共失靈問題,經濟行政主體對經濟的干預并不能保證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行,甚至會成為阻止帕累托效率實現的障礙。所以,通過經濟行政法對經濟行政主體的權力進行控制,進而確保經濟行政主體干預經濟的行為達到預期的效果,確保帕累托效率的實現就顯得十分必要?;诖耍梢缘贸鼋Y論認為經濟行政法應該以效率為導向,即通過控制經濟行政主體的經濟干預行為來促成社會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效率狀態的實現。

【注釋】

[1] 典型如宋功德著:《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交易費用的視角》,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 梁彗星、王利明:《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頁。類似的定義還可以參見楊海坤:《〈民法通則〉的公布和我國經濟行政法的發展》,載楊海坤編:《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經濟行政主體》,中國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4—325頁。

[3] 吳建依:《經濟行政法理論與制度》,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頁。類似的定義還可以參見王克穩:《行政法學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72頁。

[4] 劉星:《法理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頁。

[5] [日]室井力主編:《日本現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11頁。類似的定義還可參見洪家殷:《經濟行政法之任務與手段》,載程家瑞主編:《中國經貿法比較研究論文集》(1998年),東吳大學法學院印行。

[6] [德]烏茨·施利斯基:《經濟公法》,喻文光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頁。

[7] [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十七版),蕭琛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年版,第608頁。

[8] 有學者已經基于這種效率概念分析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則,參見王成棟:《論行政法的效率原則》,載《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2期。在該文中作者提出要將行政相對人的效率考慮入行政法的效率原則中,但似乎并未展開具體的論述。筆者認為該文采用的就是以成本效益衡量為基礎的效率概念,這種效率概念所固有的缺陷使其很難納入行政相對人的效率,但如果使用帕累托效率概念則可以避免這種缺陷。

[9] [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十七版),蕭琛譯,人民郵電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頁。

[10] 根據經濟學原理,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由于企業只能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生產的產品,因此單個企業生產產品的邊際效益(即多生產一個產品所獲得的收益)必定是遞減的,而邊際成本(即多生產一個產品所付出的成本)則必定是遞增的,企業生產產品的最佳數量應在邊際效益等于邊際成本時,因為此時如果企業再多生產一個產品會導致邊際成本高于邊際效益,這樣企業就會虧本。同時,由于假定單個企業無法控制價格,并且單個企業可以在市場上買出自己所有的產品,因此這個交匯點必定等于商品的市場價格,否則企業會發現多生產一個產品的成本就會超出市場價格,同樣會虧本。

[11] 勞平、王則柯編著:《市場經濟與政府責任》,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153頁。

篇5

論文摘要:商法研究中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商法的獨立性,對該問題的發掘要通過與民法比較來實現。雖然商法與民法有著各種聯系,但二者之間的區別更為顯著。從社會事實與立法技術角度而言,商法與民法的區別既是必然的,又是可能的。實踐中雖然有實質商法的概念,但它與形式商法一樣,也會展現商法規范的獨立性。

研究商法的首要目標是培養及建立對商法的確信,而培養這種確信的起點是對商法獨立性的充分認識。商法作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在許多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在我國卻并非如此。從業人員與學者不論在商事立法、司法等實踐層次還是商法學研究、教學等理論方面,都未能充分認識到商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立的精神實質以及制度表現。恰恰相反,他們卻一直在用民法的觀念和方法來理解商法,這就是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大民法”的觀點。民法是市民之法,而商法是企業之法,二者之間本來涇渭分明,但“大民法”的理論就是要將商法混同于民法之中。這種觀點可以說是“百害而無一利”:一方面,這種觀點對商法獨立性的發揮造成一定的干擾,影響市場經濟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也破壞了民法理論的純凈與體系的完整構建。基于上述事實,我們有必要在這里通過考察商法與民法的關系來展現商法的獨立性。

一、理論考察:商法是否獨立

在所有法律部門中,與商法聯系最為緊密的莫過于民法,因為二者同屬私法范疇。對于二者之間的關系,學者提出各種不同觀點,但稍加統計,我們會發現有關論述民法與商法關系的論著中,大多都認為民法的地位高于商法或者商法依附于民法。

(一)民法學者的觀點

在我國,許多民法學者認為商法不具有獨立性或認為商法乃民法之特別法,其理論依據主要有兩個:第一,各國商事法律制度都比較簡約,許多私法基本性的制度都規定在民法中,商法只規定民法沒有規定的特別私法制度;第二,私法的一些基本制度比如權利、法律行為等都主要在民法學中進行講授,商法學只是在民法基本理論基礎之上,講授其特殊之處。在此認識的基礎上,他們認為在未來的民商立法格局上,應采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不制定獨立的商法典。該觀點的代表是梁慧星和王利明教授,梁教授認為,在我國這樣采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國家,現行《民法通則》相當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均屬特別法。[1]王教授走得更遠,他認為:“商法本身不可能組成部門法體系,而只能適用民法的一般原則,民法的總則、物權制度、債券制度實際上已對商品經濟活動的重要方面都作出了一般規定,對商事法規中的一些問題同樣適用?!盵2]

筆者以為上述學者并沒有從深層次意識到商法和民法的區別,對此問題缺乏足夠的研究。他們認識上的偏差之處是企圖用商法制度形式上的非明顯性來否定民事關系與商事關系的分野與區分,并進而得出商法隸屬于民法的觀點,這就犯了一個以結果來否定前提的錯誤。因為法律的獨立性是要靠其規范的社會關系的獨立性來決定的,而不是相反。民商分立固然可以使商法得以凸顯,民商合一也并不能使商事法律制度泯滅,只是民商分立能從形式上較強地反映商法的部門化而已。

(二)商法學者的觀點

關于商法的地位問題,有的商法學者從民法與商法對社會事實的影響的角度出發來論證二者的關系。比如我國臺灣學者張國鍵認為:“商事法與民事法,雖同為規定關于國民經濟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不相同,蓋商事法所規定者,乃在于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于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盵3]這個觀點就像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一樣,有偏頗之處,過高地抬高了民法的地位,而未看到商法的應有作用?,F代社會以來,商法在保護社會公眾利益方面比民法更為重要。亞當·斯密認為,歷史上有兩種系統可以增進人民的財富,一是農業系統,一是商業系統,其中,商業系統屬于現代系統。如果說農業系統主要是民法產生的基礎的話,那么商業系統則是商法的對象。20世紀可以說是一個“商事社會”,商事已占據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之間的關系也主要靠商事行為來聯結,商人之間通過雙方商行為來聯接,民事人也通過單方商行為而進入到商事領域。學者指出:現實社會關系經歷了所謂‘普遍商化’的過程,營利性營業行為的范圍大大擴充。[4]“營業之種類已大為擴充,從而商業和商行為之概念范圍亦大為推廣?!盵5]如果沒有商事交易以及商事交易給人們生活帶來的諸多便利,整個社會的發展與歷史的進步是無法想象的。

有的商法學者從法技術角度出發,認為民法是一般法,而商法是特別法。德國商法學者指出:“《德國商法典》中的許多規定,只有根據《德國民法典》所確立的一般性原則才能理解;而《德國商法典》的作用就是對這些一般性的原則加以變更、補充和排除?!盵6]商法中之所以不規定私法中的一般性原則,而只是規定特殊性規則,純粹是為了立法成本的節約,并不意味著商法就是民法的特別法。商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對象和方法,這使得商法成為與民法不同的法律部門。更為主要的是基于商事社會的到來,商法有成為一般法的趨勢,因此,商法遠非民法的一種特別法,而是已成為現代社會的一種基本法。有學者認為:“嚴格意義上的商法現在只是商事法律部門中的一個通則而已,同時它已遠非只是就民法相對而言的一種特別法,而且現在已成為從其他專門法規里逐步分離出來的一種基本法?!盵7]商法學者的使命就是將商法從民法的蔭護中解脫出來,還原其應有的地位。

二、實證分析:商法能否獨立

(一)區別的必然性

商法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商法相對于民法的獨立,二者的區別是西方社會的一項傳統。就像美國學者艾倫·沃森所說的那樣,“《法國民法典》里沒有商法的簡單原因是商法沒有當成民法來看待,商法已經形成它獨特的法律傳統……?!盵8]民法和商法的區分首先源自于民事生活與商事生活的分野。民法在于追求民事人的生計,而商法則在于維持營業,追求營利,以此為出發點,決定了民法與商法的諸多不同。民事生活主要表現為家庭生活,商事生活主要表現為營業生活,二者之間的分野在西方出現甚早。據資料顯示,中世紀已經出現了家庭與經營之間的分離。法國歷史學家費爾南·布羅代爾運用社會經濟學的方法揭示了中世紀商事生活與民事生活分立這一客觀事實。[9]他把并存于同一經濟形態下的簡單商品經濟和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的形象地比喻成經濟的“交換下限的齒輪”和“交換上限的齒輪”。前者表現為集市、攤販、店鋪與作坊,后者的代表是交易所、銀行與市場等,兩者具有不同的特點和運作規律。集市、攤販、店鋪與作坊由于還要依賴家庭,因而具有較強的民事特質,而交易所、銀行與市場已經慢慢脫離家庭的桎梏,向商事領域邁進。韋伯認為,在中世紀“將家庭與經營相分離,以達到會計和法律之目的,以及建立起一個合適的法律主體,諸如商業注冊、社團和公司對家庭的依賴的消除,私人企業或有限責任合伙公司的獨立財產權,以及破產法等?!盵10]西方社會正是憑籍著家庭與經營的分離,促使個人的獲利及其責任感都得以提高,同時,商主體的獨立性也使商法得以出現,同時家庭的功能也開始凈化。到了近代,“家庭和職業在生態學意義上逐漸分離開來,家庭不再是一個共同生產的單位,而是一個共同消費的單位?!盵10]中世紀時代不僅在主體之間進行民事與商事的明顯區分,而且在行為方面也出現了民事與商事之別。

比如此時的借貸已經區分為民事與商事兩種不同的性質,民事借貸是為了維持人的生計,所以,不受限制;而商事借貸為了“以錢賺錢”,遭到教會的極力反對,并為當局所嚴格禁止。當然,后來為了商業發展的需要,許多學者也紛紛為商事借貸進行辯護,其中就包括教會學者托馬斯·阿奎那。這使得中世紀的人們形成了這樣一種觀念:借貸如果需冒一定的風險,或者借貸如作商業之用并可能賺錢的情況下,放款人收取利息是合法的。[11]

正是因為中世紀在商事以及商法發展方面的貢獻,學者們認為中世紀的商人法是現代商法的濫觴。自此,商法的重要地位才得以確立,并成為近現代社會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區別的可能性

商事生活與民事生活的區別,翻譯成法律術語就是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區別。正是因為獨特的商事關系的存在,決定了商法在理論以及立法體系上獨立的可能性。所謂商法,也就是指規范商事關系的法律總稱。

既然商事關系在商法部門化過程中具有終極的作用,對其確認便成為商法研究的重點。按照商事關系確認標準的不同,我們可以將世界各國的商法大致上可以分為主觀主義體系與客觀主義體系。

從法律的技術角度而言,商事關系能夠得以清晰界定,實有賴于主觀主義確認標準的出現。所謂主觀主義標準,是指商事關系的確認是以商主體身份作為基準,商主體身份的獲得是基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各種條件,商主體所進行的行為屬于商行為,由這些行為所引發的關系即為商事關系。以商主體作為商事關系的確認基礎解決了如下幾個問題:[12]首先,商主體作為商事關系的確認標準,使得商事關系具有了與民事關系不同的特質,同時商事關系也有了一定的穩定性;其次,對商主體的深入認識使商法的體系建構有了可能性,通過挖掘商主體的諸多條件,從而使商法總論有了自己的一定內容,比如商事企業、商業名稱、商業賬簿與商業登記等;最后,由于注重商人的基礎地位,因此,商人與民事人不同的是,商人貫穿的是條件主義的觀念,條件主義使商人具有了實在、實證性,進而保護交易自由的同時,也保護了交易安全,使交易秩序有了可預期性。所以,借助于主觀主義標準,商事關系可以被清晰地加以確認,并表現出諸多不同于民事關系的特質,有利于商法獨立性的構建。

客觀主義標準剛好相反,它是以商行為作為基礎界定商事關系。但這種標準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12]因為商行為本身具有中性色彩,通過營利本身又不能準確地界定商行為。而要區分民事租賃、保管、承攬與商事租賃、保管、承攬,就不能借助于這些行為本身的規定性而要看是否有商人介入其中。由于客觀主義標準沒有從法技術層面顯示出商人地位的重要性,這導致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無從區分。在普通法系國家,因為使用客觀主義標準的緣故,使得“商法沒有從法理、司法或立法方面被認為是獨立的法律分支,原因在于法律在職業商人之間與朋友之間適用的法律是相同的?!盵13]商行為作為商事關系的確認標準存在種種弊端,故而現代各國包括普通法系國家紛紛采用主觀主義標準作為商事關系的確認基礎,[14]使得商事關系清晰地區別于民事關系,以構建獨立的商事法律體系。

三、商法與民法關系的當展

20世紀以來,西方理論界提出了民法的商法化與商法的民法化的觀點,各自來論證民法與商法之間的界限以及獨立性,在此有剖析的必要。

(一)民法的商法化

民法的商法化這一提法源于德國法學家理查1894年所著的《德國民法草案關于商法之理念及其影響》一書,大意為在資本主義經濟之下,由于民事人之商人化而使得商法有擴張的趨勢,以至于商法會成為一般私法,而民法將淪為特別私法。民事社會向商事社會的過渡,就如韋伯所說的那樣,是從“共同體”向“社會化”轉變的過程。人們由一種基于約定俗成的、或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的關系,向一種基于利害關系考慮的,并建立在自由協議的交換基礎上的關系轉變,“用有計劃地適應利害關系去取代內心服從約定俗成的習俗”。[15]與此同時,人們開始以計較的心態來面對生活,這其實是人們開始用商事的精神來理解和指導其民事生活。表現在制度設計上,就是,“商法在交易錯綜之里程上,常作為民法之向導,且為勇敢之開路先鋒。亦即成為民法吸取新鮮思想而借以返老還童之源泉?!盵16]臺灣學者陳顧遠講得更加極端: “民商合一的結果并不是民法吸收了商法,乃是商法征服了民法?!盵17]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的商法化只是說商法的精神和某些具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法的現展,而并非是商法全盤吸收了民法,導致民法無以存在。所以,對民法的商法化這一趨勢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民商法在移動其界限的同時也繼續共存”。[18]

(二)商法的民法化

所謂商法得民法化,是指商法借用了民法的結構來構建自己的理論與立法體系,其表現就是學者們總是用民法的概念、特征、體系來對商法進行解釋。因為,商法源于商人的踐行,起初缺乏清楚、明晰及權威的陳述與解釋,而民法由于繼受了古羅馬《法學階梯》的結構,又經過了許多世紀的學術評注、注釋和發展,因此,相對而言比較規范,可以作為商法解釋的參照系。商法的民法化使商法背離了自己固有的習慣法傳統:一方面它顯示了民族國家的威力,商法逐漸成為現代國家成文化法律的一部分;在另一方面這也使商法變得狹隘、缺乏發展性,也逐漸失去其獨特性。因為商法具有開放性和易變性等特質,比民法要具有更多的靈活性,相對于穩定的國家立法而言,商人更多的使用其自創的商事習慣法。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指出:“只要不與強制性法律相悖,商人就可以依據自身力量和需要,用約定的交易條款形式設定他的法律關系。如果這種交易條款已成為一般慣例,即使在個別法律行為中因缺乏對該條款明示合意而產生疑問,仍視其已得到默示承認。”[19]因此,“和其他任何法律領域的法規相比,商法的法規更為生動。它不是枯燥干癟的法律,無需從法律文字中理解,只需從法律交往中觀察?!盵19]但是,商法民法化卻助長了商事立法以及立法中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推行以及司法對商事糾紛獨特性的視而不見。比如,各國法律都規定:當遇到商事糾紛時,應優先適用商法,當商法有所不足時,可以補充適用民法。這就是將商法看作是民法的特別法,但是,商法糾紛最終要靠民法來解決是違背商法法理的。

總體而言,民法的商法化使得商法有變為一般私法的趨勢,而商法的民法化卻使商法的獨立性受到一定的影響。民法的商法化是現代社會民法和商法關系的真實寫照,而商法的民法化只是從形式方面揭示了民法對商法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現代商法的法理。商法的民法化不符合社會的發展趨勢,而民法的商法化使得某些商法學者的學術欲望膨脹,把商法推到一個不合理的地位的同時,同時也破壞了民法的純潔性,因此,對二者的承認都應有所保留和節制。筆者認為商法和民法雖然在許多制度方面有相互滲透的現象,但是二者仍然屬于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商法立法體例:商法獨立性的實現

所謂民商立法體例,又稱為商法的立法形式,是指近代以來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時如何實現民法與商法配置的立法模式。民商立法體例是民法與商法關系實證化的必然結果,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商法典要不要單獨制定。圍繞民商立法體例有兩種關于商法的概念,一是形式商法,一是實質商法。

形式商法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國家,專門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在這些國家,還有根據商法典或者憲法的規定所制定的各種商事單行法,他們被視為商法的特別法。形式商法的出現具有重大意義:首先,當一個國家擁有形式上的商法典時,說明這個國家對于商法的研究已經比較深入,反映了這個國家商法理論的積淀程度;其次,形式商法也表明一個國家的商事生活已經達到比較繁榮的程度,已經有必要進行系統立法,當然歷史上強國對殖民地國家的法律強制應另當別論;再次,形式商法需要具備一定的政治因素與政治環境的要求。按照艾倫·沃森的觀點,法典編篡“勢必要取得相應的政治上的支持,或最少要取得政治上的允可?!盵8]可以這樣說,有形式商法的國家,商法的獨立性在社會各領域都已得到認同。

實質商法主要指民商合一的國家,沒有形式上獨立的商法典,但有規范商事關系的法律。這些規范存在于憲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訴訟法中,當然最主要還是指各商事單行法。實質商法并不是從法律淵源而是商事關系獨立性角度而言的,散見于各個部門法中的規范之所以被認為是商事規范,主要是因為這些規范著共同的調整對象即商事關系。針對否認商法獨立性的理論與說法,實質商法這個范疇可能是一個很好的辯護理由。

民商立法體例是民法與商法關系實證化的必然結果,是商法獨立性在法律制定上的體現。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形式商法固然可以凸顯商法的獨立性,實質商法也不能否定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事實。

五、結 論

自1807《法國商法典》頒布,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西方社會已經得到普遍認可。我國從清末民初引進西方法制到如今,一直沒有獨立的《商法典》出臺,而商法典的缺乏使得商法的獨立性受到一定影響。1998年,伴隨著我國發展市場經濟口號的提出,教育部將商法學確定為與民法相同的法學核心主干課程,商法研究開始在國內受到重視。但是,我們應該看到:作為商法研究核心的商法獨立性問題并沒有引起學者們足夠的重視,尤其是商法和民法有著糾纏不清的關系,這就使得科學的商法學地位未得彰顯。商法在價值理念和法律技術的處理上面,都與民法有著顯著的區別,因此,揭示商法的獨立性,并且將其與民法等臨近法律部門進行深入的區別是非常有意義的,也必然會對商法學研究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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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歷史社會地理 人群 社區 風俗 社會變遷

一 社會地理學的視角

明代地理學家王士性在其所著的《廣志繹》卷4《江南諸省》中,有一段文字專論浙江風俗,他將全省十一府分為三個區域:“杭、嘉、湖平原水鄉,是為澤國之民;金、衢、嚴、處丘陵險阻,是為山谷之民;寧、紹、臺、溫連山大海,是為海濱之民.三民各自為俗:澤國之民,舟楫為居,百貨所聚,閭閻易于富貴,俗尚奢侈……;山谷之民,石氣所鐘,猛烈鷙愎,輕犯刑法,喜習儉素……;海濱之民,餐風宿水,百死一生,以有海利為生,不甚窮,以不通商販,不甚富”……?!苯又?,他又分析了縉紳與眾庶之間的階級關系,杭、嘉、湖“縉紳氣勢大而眾庶小”;金、衢、嚴、處“豪民頗負氣,聚黨與而傲縉紳”;寧、紹、臺、溫則“閭閻與縉紳相安”。在征引了前揭這段記載后,譚其驤先生認為:“這就是近世西方所謂社會地理學?!雹?/p>

社會地理學(Social Geography)是人文地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人文地理學諸分支學科中,社會地理學的起步較晚。20世紀初,法國近代地理學創始人維達爾·白蘭士(Vidal de la Blache,1845—1918)曾提出或然論和人對環境的適應與選擇觀點,認為:“自然為人類的居住規定了界限,并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人類對這些條件的反應或適應,則按照他自己的傳統的生活方式而不同。”②這一觀點奠定了社會地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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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譚其驤:《與徐霞客差相同時的杰出的地理學家——王士性》,原載《紀念徐霞客論文集》(廣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后收入《長水集續編》,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95頁。

②(美)普雷斯頓·詹姆斯(Preston E.James)著:《地理學思想史》第九章《法國和英國的新地理學》,商務印書館,1982年7月,第232頁。參見:(英)羅伯特·迪金森(Robert E.Dickinson)著《近代地理學創建人》,葛以德、林爾蔚、陳江、包森銘譯,葛以德校,商務印書館,1980年11月,第237—241頁;楊吾揚著:《地理學思想簡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6月,第58—64頁。

的理論基礎。①國外的社會地理學自20世紀60年代初才開始發展起來,逐漸成為人文地理學中的一門新興學科。中國大陸的社會地理學起步較晚,及至90年代,才隨著人文地理學的逐漸恢復而受到關注。沈道齊、張小林指出:“特別是進入90年代以后,社會轉型加快,社會問題愈加突出地顯示出來,人文地理學者在加強對現實問題的研究中意識到需要開拓新的領域。于是發展出社會地理學,建立中國社會地理學的理論框架與內容體系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并出現了較快的發展勢頭。”②

關于社會地理學,以往曾有論著做過一些界定。譬如,英國R.J.約翰斯頓主編的《人文地理學詞典》就指出:社會地理學是對“有關空間中的社會關系以及支撐這些關系的空間結構的研究”③。臺灣學者認為:“依地理觀點來研究社會現象的學問稱為社會地理學。人類的社會生活,各地各有其特質,研究其特質之所以造成的理由,乃至于因區域不同而產生的差異性,是社會地理學主要課題。社會生活與人口、聚落、經濟、交通乃至于政治、文化等問題相關,故社會地理學內容自與人文地理學內容難分。因此有人認為社會地理學為人文地理學之新名詞,但社會地理學之與人文地理學,在研究立場上有別,將人類生活當做社會現象加以研究的傾向而言,前者較后者更強?!雹堋吨袊蟀倏迫珪さ乩韺W》中列有“社會地理學”條,大陸學者李旭旦認為:“社會地理是人文地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研究各種不同社會集團的區域分布,分析比較社會類型及其形成過程。社會集團具有不同類型,起源于特定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代表了對不同自然環境的一種反應。”⑤李旭旦還指出:早期的社會地理學研究主要包括人口地理、聚落地理與城市地理等方面,除此之外,還研究各種社會集團如游牧社會、農業社會和工業社會等的地理分布及其與環境的關系,社會地理學后來的發展側重于聯系解決社會實際問題⑥。李潤田主編的《現代人文地理學》一書列有“社會文化地理學”一章,其中有關社會地理研究方面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社區的地理研究;社會現象的地理研究(包括社會關系的區位研究和社會問題的地理研究等)。其中所涉及的社區與環境、社區的中心與邊界和社區空間結構及其影響等,實際上的內容即聚落地理和城市地理——這已不是當代社會地理學研究的內容了。不過,以不同的標準劃分出各類社區,以及通過對社區的對比分析,凸顯不同社區的獨特性,對于歷史社會地理的研究,仍有一定的借鑒作用。目前,人口地理、聚落地理和城市地理等均已發展成為獨立的學科⑦,社會地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會集團方面。對此,吳傳鈞認為,中國社會地理學要“研究社會集團的空間活動,地域性的行為地理,生活水平的研究與犯罪地理學”等。李劍如認為,當代社會地理學是一門“研究社會集團的空間類型、空間結構、空間過程以及各種社會問題及其地域集中性的科學”。沈道齊、張小林認為:社會地理學是一門研究人類活動空間地域特征及其規律的學科,它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探討中國社會地理學的性質、對象與任務;社區地理研究;社會問題地域集中性的研究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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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地理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0年9月,第132頁,“法國地理學史”條;第432—433頁,“維達爾·白蘭士,P”條。

②沈道齊、張小林:《中國社會地理學綜述》,載馬戎、周星主編《田野工作與文化自覺》上冊,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59頁。

③柴彥威等譯,柴彥威、唐曉峰校,商務印書館,2004年1月,第653頁。

④石再添:《社會地理學》,載沙學浚主編《地理學》,見《云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十一冊,臺灣商務印書館,1974年6月,第118頁。

⑤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9月,第215頁。

⑥1987年金其銘、董新編著的《人文地理學導論》也列有“社會地理學”,基本上承襲了上文的觀點。

⑦日本廣島女子大學助教授堤正信所著《集落の社會地理》(溪水社,1985年3月版),雖以“社會地理”為名,但實際上研究的就是聚落地理。

⑧參見沈道齊、張小林:《中國社會地理學綜述》,載馬戎、周星主編《田野工作與文化自覺》上冊,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62頁。

綜上所述,迄今為止,社會地理學的理論框架與內容體系尚未完全定型。社會地理學有時也被稱為社會文化地理學,一般認為,用地理觀點來研究社會文化現象的學科,即稱為社會文化地理①,這說明社會地理學與文化地理學有著相當密切的關系②。社會地理學的出現,為人文地理學增添了活力,擴展了研究領域,提供了新的視角,從而逐漸成為人文地理學的一個新興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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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其昀譯:《人生地理學發達史(續)》(《地理雜志》第3卷第4期),將“文化地理”稱為“高深的社會地理”。

②(英)R.J.約翰斯頓主編《人文地理學詞典》曰:“經歷了80年代整個人文科學的‘文化轉向’,社會地理學和文化地理學開始混合為很少有知識連貫性的學科。”(第653頁“社會地理學”條)

二 學界以往對社會地理現象的關注

歷史社會地理在歷史地理學中至今尚未占有一席之地③,但這并不等于說以往就沒有學者注意到這方面的內容。人類生活廣泛受環境影響,古往今來,有關這方面的觀察和記錄相當不少。晚清民國時期,不少西方地理學著作被翻譯、引進中國,這對于中國地理學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張其昀譯有法國白呂納(Jean Brunhes)的《人生地理學發達史》,自民國十八年(1929年)九月起,連載于《地理雜志》第二卷第五期、第六期和第三卷第一期④,“人生地理學”亦即人文地理學。白呂納是社會地理學奠基人維達爾·白蘭士的弟子,根據白呂納的看法,人文地理學是“研究各種人類生活,如經濟生活、社會生活、政治生活等,與自然地理學之各現象之相互的關系”⑤。人地關系自古以來就已存在,人地關系論自然成了學界關注的焦點。人類活動與地理環境之相互關系,成為人文地理學的重要理論和研究的中心課題。自然對于人類是主宰?還是影響?抑或是相關?這是人文地理學家分歧的焦點。主宰說者,認為自然環境對于人類社會具有絕對的勢力,“人者地之產物耳”;影響說者,認為社會活動的演進原因多多,地理因素只是眾多原因之一而已。而主張相互關系論者,則認為人類受地理環境的支配,而地理環境亦受人類的影響⑥。白呂納虔奉其師維達爾·白蘭士的地理哲學,他的主要學術思想除了揭示人力足以改變環境的具體觀念外,還認為人類之適應環境,其能動性實與其他生物迥然有別。一般生物對于環境的反應完全是機械被動的,而人類對于環境的反應則相當靈活和主動,“人類具有心靈的智慧,其心理因素,亦為決定人地關系的主要條件之一”⑦。

在西方人文地理學說的影響下⑧,當時出版的地理學著作,對于人地關系均相當重視。1928年出版的白眉初之《中國人文地理》⑨共分三卷,分別為“民族篇”、“民權篇”和“民生篇”。該書關注中國各地的物產盛衰、人類繁耗、民生衣食以及國家強弱等,尤其重視禮俗與民生(如實業、商業等),對于生活在中華大地上的各類人群均加留意。作者指出:“風俗由于人為,然亦必因其氣候、地勢之不同,生活程度之不齊,民族性質之開閉,與夫文物之盛衰,而差等生焉。子貢曰:見其禮而知其政,聞其樂而知其德。古來設軒輶之采,以覘列國之風,則禮俗足以代表其民族之文野也,久矣?!背岁P注民俗外,該書亦簡要概述了漢族的派別(各類人群),對客家、福老、福州鄉民(即俗傳的三把刀)、墮民、九姓漁戶和畬民等,均有涉及。當時,“社會地理學”的概念已在中國得到介紹,如1933年布魯諾(白呂納)原著、諶亞達譯述的《人文地理學》中,即有兩處較為詳細地論述了“社會地理學”的豐富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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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關歷史社會地理總體上的理論探討,主要有:王振忠:《社會史研究與歷史社會地理》,《復旦學報》1991年第1期;吳宏岐、王洪瑞:《歷史社會地理學的若干理論問題》,《陜西師范大學學報》第33卷第3期,2004年5月。

④民國十九年(1930年)十一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有白菱漢著、張其昀譯的《人生地理學史》,收入何炳松、劉秉麟主編“社會科學小叢書”。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十月世界書局出版有布魯諾原著、諶亞達譯述的《人文地理學》。此處的“白菱漢”、“布魯諾”均是“白呂納”的異譯。

⑤張其昀譯:《人生地理學發達史》,載《地理雜志》第2卷第5期,第46頁。

⑥胡煥庸:《西洋人文地理學晚近之發展》,載《地理雜志》第2卷第3期,民國十八年(1929年)五月版。

⑦陳正祥:《現代地理學之觀念與方法》七《法國地理學派及其特色》,臺灣商務印書館,1960年,第81頁。

⑧晚清時期有三部較有影響的人文地理學譯著,即日人牧口常三郎著《人生地理學》(1906年)、世界語言文學研究會編輯部譯《最新人生地理學》(1907年)和凌廷輝的《人生地理學》(1909年)。參見:鄒振環著《晚清西方地理學在中國——以1815年至1911年西方地理學譯著的傳播與影響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4月,第210—211頁。另參見:郭雙林著《西潮激蕩下的晚清地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

⑨北平,建設圖書館,民國十七年(1928年)十二月。

張其昀除了譯介白呂納的著作外,自己也有不少相關的著述。如《江浙二省人文地理之比較》一文①,對于浙江寧波商人和江蘇洞庭商幫等皆有論述。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張其昀出版《中國人地關系概論》一書,全書分四章,分別為“平原地帶”、“丘陵地帶”、“高原地帶”和“高山地帶”。該書“以中國之地勢為經,氣候、水利、人口、資源、實業、交通、都市、民族、國防等項為緯,就本國地理之基本智(知)識作系統之說明”②。其中,對于各地人群與地理環境之關系多所關注,如曰:“徽州茶葉品質最優,徽州六邑,地狹人稠,即在豐年,米糧僅敷三月之食,幸賴茶葉所得,以為挹注。徽州茶商散布全國,有‘無徽不成鎮’之語?!雹塾秩纾昂I之民習于波濤,帆影足跡交于南北兩洋,寧波商人其代表也”④。張其昀對于人地關系的描述方法,與王士性對浙江的分析可謂一脈相承(只是在更大的范圍上廣而言之)。至于更細致的研究,早在民國十七年(1928年)和二十五年(1936年),張其昀就分別出版《本國地理》兩種計五冊,后于1957年稍加刪節,總名之曰《中國區域志》甲、乙二編。其中,有不少內容與社會地理相關。張其昀認為:“區域地理(Regional geography)乃治地理學之正軌也?!抖Y·王制》篇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此雖陳言,而卓然為一天然區域(National region)之定義?!雹荨疤烊粎^域”是《中國區域志》的核心概念,根據他的定義:“大凡地理環境相同之處,其生活狀況亦必大同小異,若此之地,謂之天然區域?!雹拊诮邮芪鞣降乩韺W理論的同時,張其昀也努力發掘人文地理學的本土資源,進一步詳細闡述了“天然區域”的內涵:

地形與氣候,為環境之二大要素。先知一地之地形氣候,則于其地之風土人情,思過半矣。蓋水道之緩急,視乎地形而定;水量之大小,視乎氣候而定;而農田之肥瘠,又視乎水利而定。草木之生長,與氣候有關;礦產之采掘,與地質有關;而職業之分布,又與物產之分布有關。貿易之盛衰,系乎水陸之交通;人煙之疏密,系乎富源之厚?。欢戅D輸,貨物集散之點,又必有都會之興起焉。凡大都會皆有其經濟之基礎,交通之孔道,街市之面目,風俗之流衍;而其所以致此者,皆有自然之趨勢,可以往復推尋者也。由此觀之,地理事實非偶然者也,非孤立者也,有相互之作用焉,有合理之解釋與明晰之系統焉。不特須知其然,而且須求其所以然,且惟能見其所以然,故于當然之事實,亦覺豁然貫通,見之愈為明切。是以欲用科學方法研究中國地理,必須認明天然區域,而不當囿于省界。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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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地理雜志》第2卷第5期。

②張其昀著:《中國人地關系概論》,“史地叢刊”,該書為當時的教育部委托國立浙江大學史地教育研究室編輯,大東書局,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二月。

③《中國人地關系概論》第一章《丘陵地帶》,第23—24頁。

④《中國人地關系概論》第一章《丘陵地帶》,第25頁。

⑤《中國區域志》甲編《導言》,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出版,“現代國民基本知識叢書”第五輯,1958年1月,第62頁。

⑥《中國區域志》甲編《導言》,第62頁。

⑦《中國區域志》甲編《導言》,第62頁。

《中國區域志》一書,不囿于省界,而根據地形、氣候、物產、人口、語言、交通、風俗和歷史等種種要素,“參伍稽考,分析綜合”,將中國分為黃河三角洲、大湖區域、大江三角洲、東南沿海區、珠江三角洲、嶺南山地、海南島、云貴高原、西南三大峽谷區、四川盆地、秦嶺漢水區、陜甘盆地、黃河上流區、山西高原、海河流域、東北二大半島、關東草原、白山黑水區、塞北草原、外蒙高原、準噶爾盆地、塔里木盆地和西藏高原二十三個“天然區域”。在“導言”中,張其昀就以安徽省為例,說明“天然區域”及其內部的諸多要素。他認為安徽省的天然區域,明顯可分為三區:北部屬于淮水流域,中部屬于大江流域,東南一小部分,屬于浙江上流的徽港流域。地形、水利、氣候各不相同,生計亦迥然有異,如“安徽之東南部,山多田少,生計艱難,故壯者多行役四方,徽州商人,到處有之”。他并且認為,“徽州之徽港,與浙江之婺港、衢港,同為浙水之上源,分隸二省,非通論也。吾人研究地理,要當注意天然形勢,應分則分,應合則合,觀其會通,而明其大綱,庶不至有重復割裂之煩,與源委不清之弊也!”①揆諸實際,皖南的徽州與浙江的淳安等地,不僅同屬新安江流域,而且人群、方言和建筑等均大同小異,可見張其昀的說法的確頗有見地。

《中國區域志》一書,非常注意各“天然區域”內的“富源”和“民生”及其“風俗”。所謂富源,主要是指各地的物產,譬如“徽州六縣,山多田少,即在豐年,米糧亦僅敷三月之食,幸賴茶葉之所得以為挹注?;詹铻榛罩莩霎a之王,徽州各縣幾至無家無茶園茶場,一至立夏(五月六日),家家籌備摘茶,總計茶戶、茶工、茶商、茶販,徽州人民之生計,有十分之九與茶業有關。我國綠茶品質以徽州婺源縣為最優,紅茶以徽州祁門縣為最優。婺源北鄉鄣山茶,香味沁人心脾,尤為名貴。上海出口綠茶,箱上大字多標名‘鄣山某茶’,藉其名貴以召外人重視?;罩蓦m屬安徽,但徽州綠茶非由蕪湖出口,而由杭州運至上海出口,祁門紅茶由江西九江出口,水運有關于商業,于此可見?;罩莶枵既珖a額四分之一,徽州六邑每年產茶四十萬擔,每年以最低山價之三十元計算,即有一千二百萬元。上海綠茶外銷市況,幾視徽州產額之豐歉為轉移。江浙兩省,民間日用之茶,尤以徽茶為最盛行,即北平、天津、漢口、廣州各大埠,茶葉店肆,類為徽州茶商所設……”②因此,徽州的風俗及民生,“因山多田少,生計艱難,壯者傭于四方,善識低昂,故亦有以貨殖為恒產者”③,“徽州人素以善于經商見稱,挾其土產茶葉,遠游全國,各省商業,殆無不有徽幫者”④。盡管從社會經濟史的角度來看,茶業經營只是徽州民生所賴的一個方面,“無徽不成鎮”局面的形成,亦不僅與徽商的茶業貿易有關,但《中國區域志》重視

地理環境、物產與生活方式之間的關系,卻極富啟發意義,在以往的地理學著作中,也是別開生面的。

除了徽州外,張其昀對各地其他人群的分析,亦頗耐人尋味。如對山西風俗,他指出:“儉,美德也,亦山西人最顯著之風俗也。蓋晉省山岳重疊,天寒地瘠,可耕之田甚少,物料須仰給于燕豫秦中,又苦于舟楫不通,是以堅忍儉嗇,憂深思遠,此乃環境之影響,不得不然。農夫夏秋在野,冬春在礦,商賈勤貿易,婦女勤紡織,可謂地無遺利,人無遺力也。民間終歲勞苦,不敢少休,吝嗇迫隘,而好儲蓄。即家鉅萬,亦務多積聚,淡泊自安,毫無奢華?!轿魅松浦紊涔澵斨?,往往為他處所罕見?!轿魅俗钌平浬蹋嗍艿乩憝h境之影響。蓋土瘠民勞,每遇兇荒則負擔赴外境,謂之赴熟,無安土重遷之習慣,一也。晉人善治生,多藏蓄,計較分毫,長于理財,二也。河東有鹽鐵之饒,貿易遍于各省,其商人‘任重而道遠’,皆能忍耐,處事有恒,三也?!雹葑悦鞔詠恚轿魃倘寺劽谶?,成為執中國商界之牛耳的兩大巨擘之一。以往雖然也有不少著作論及山西的自然環境與從商習俗形成的關系,但此處張氏較為全面的分析仍有其獨到之處。又如,對于江南風俗,張其昀認為亦深受風土之影響:

(一)郊無曠土,阡陌如繡,有古井田遺意。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數十家或數百家,往往以姓名其村巷。地方自治,素稱修明。至江浙二省人口之密,不但冠于中國,即在世界各國亦無其比。

(二)東南財賦之區,男女皆能自立,地饒多利,俗尚紛華。崇棟宇,豐庖廚,嫁娶喪葬,浮侈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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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國區域志》甲編《導言》,第63頁。

②《中國區域志》乙編第七章《東南沿海區》,第106—107頁。

③《中國區域志》甲編第四章《東南沿海區》,第171—172頁。

④《中國區域志》乙編第七章《東南沿海區》,第111頁。

⑤《中國區域志》甲編第十四章《山西高原》,第349—351頁。

(三)“暮春三月,江南草長,雜花生樹,群鶯亂飛。”穎異之材,挺生是邦,喜文藝而厭凡鄙,出自天性。布衣之士,率能摛章染翰,其格甚美。

(四)水土柔和,語音清切,春秋佳日,游侶如云。吳人善詼諧滑稽,談言微中;又多閑情韻事,此皆交際頻繁之故也。①

上述的分析,與王士性、張瀚和謝肇淛等人的記載頗有異曲同工之妙。雖然,或許我們并不滿足于類似的描述,甚至有的學者可以“科學”地認為這樣的描述失之“籠統”②,但由此亦不難想見學界對于社會地理的關注可謂不絕如縷,未曾間斷。只是中國大陸自建國以后近30年,因人文地理長期遭受冷落③,故而對社會地理之關注亦遂乏人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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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國區域志》甲編第三章《大江三角洲》,第142—143頁。

②在一定程度上我也認同這樣的觀點,但基于社會地理現象本身的紛繁復雜,許多情況下并無絕對明確的界限,數量統計固然“科學”,但“籠統”有時較之絕對的“科學”,或許更能大致概括和揭示社會現象的總體特征。

轉貼于 三 歷史社會地理學的研究內涵

歷史社會地理是研究歷史時期各地人群的形成、分布及其變遷,研究地理因素對社會文化現象的影響,以及社會風尚的區域特征,等等。參照當代社會地理學的框架,我以為,歷史社會地理的研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歷史時期社區的地理研究

社區是包括人口、地域及社會關系的社會實體。換言之,社區既是一群居民,又是一個地理區位,同時它還代表著一種生活方式。社區的數量眾多,其分布可以說是無所不在④。此前有關社區的研究,絕大部分來自社會文化人類學方面,他們主要關注的是當代社區的現狀⑤。實際上,歷史時期的社區研究⑥,亦可借鑒當代社會文化人類學的研究方法。早在1948年,就已指出,社區研究與歷史是相通的,他認為:“社區分析的初步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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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參見譚其驤《歷中人文地理研究發凡與舉例》,載《歷史地理》第十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

④參見:蔡宏進著《社區原理》,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6月,第1—26頁。在中國大陸,劉君德、靳潤成、張俊芳編著有《中國社區地理》,“中國人文地理叢書”,科學出版社,2004年9月。

⑤關于這一點,參見王銘銘所著《社區的歷程——溪村漢人家族的個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社會學人類學論叢”第三卷,1997年4月;《社會人類學與中國研究》,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6月。

⑥歷史學界對“社區”的研究,也出現了一些論著,如喬志強認為:“簡言之,社區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地區性社會。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國社會,社區可分為農村社區和城市社區兩大類型。另外,少數民族也屬于一個特定的社區?!?喬志強主編:《中國近代社會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2月,第125頁)。張研曾發表《試論清代的社區》(《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一文,她認為:“社區兼有社會和地理的空間概念。清代的社區可以說就是清代的區域社會。這種區域社會是清人以家庭、家族、宗族、鄉族及保甲、里甲、坊廂等形式聚居其中、進行各種社會活動、產生各種互動關系而共生共存的社會地理空間。清代的社區與其他時代的社區一樣,存在或重疊、或交錯、或平行的多種形態,如法定社區、自然社區、專能社區、政治社區、經濟社區、精神社區、民族社區等。多種形態的諸多社區構成了清代社會。……”關于這方面的討論,詳見張研著《清代社會的慢變量》(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另外,卞利也有《社會史研究的典型區域——明清徽州社區解剖》,載《天津社會科學》2001年第1期。顯然,他們有的是將“社區”當作“區域社會”的代名詞,有的將之當成“地區”的代名詞。不過,也有一些學者是將“社區”視作其內居民具有高度認同感和凝聚力、范圍適中的區域,以此為視角,研究社區內的人群、空間、文化、組織和認同等問題。如鄭振滿《神廟祭典與社區發展模式——莆陽江口平原的例證》 (載《史林》1995年第1期)、陳春聲《鄉村神廟系統與社區歷史的演變——以樟林為例》(載周積明、宋德金主編《中國社會史論》下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第725—761頁)等文,雖未對“社區”下直接的定義,但其內涵大致如此。王振忠《明清揚州鹽商社區文化及其影響》(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參見王振忠著《明清徽商與淮揚社會變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4月,第120—157頁)、《明清以來漢口的徽商與徽州人社區》(“中國的城市生活:十四至二十世紀”學術研討會,臺灣暨南大學,2001年12月)二文,則直接而具體地將“社區”視作居民、地理區位和生活方式的結合。

在一定時空坐落中去描畫出一地方人民所賴以生活的社會結構。在這一層上可以說是和歷史學的工作相通的。社區分析在目前雖則常以當前的社區作研究對象,但這只是為了方便的原因,如果歷史材料充分的話,任何時代的社區都同樣可作分析對象?!雹僖簿褪钦f,社區研究的對象是現代社區還是歷史時期的社區,主要看資料的情況來決定。而從資料的角度來看,在歷史時期,有的地區保留下來的民間檔案文書相當豐富。比如說宋元明清一直到民國的徽州文書,數量就相當之多,其中就包含了相當豐富的鄉村社區研究資料(我將這些資料稱為村落文書)②,它的詳細程度,在某種程度上講甚至不亞于當代社會文化人類學者實地調查獲得的資料。因此,運用這樣的資料來研究歷史時期的社區,顯然是可行的。當然,與社會文化人類學的社區研究相比,歷史社會地理更注重對歷史資料的運用和解讀,特別重視對基層鄉土文化的研究,研究不同自然地理背景下,經過歷史承繼積淀而形成的鄉土文化及其在異地的擴散和傳播。

2.歷史時期社會現象的地理研究

在歷史社會地理中,如果說社區研究側重于對人類生活空間的探討③,那么社會現象則側重于對社會生活方式的研究④?!吧罘绞绞羌妓嚨木C合,是人群主動地求適應于地理環境的表現。生活方式的特殊、穩定和持久與否,大都要看地理環境之是否特殊與穩定”⑤。社會地理學將人類的生活方式導入地理學研究,“它指的是一個人類集團的成員學習到的傳統品質——即人類學者所用的術語‘文化’,生活方式意味著一種民族的制度、風俗、態度、目的以及技能的復合體。維達爾指出,同樣的環境對于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民具有不同的意義:生活方式是決定某一特定的人類集團將選擇由自然提供的那種可能性的基本因素”⑥。生活方式的范圍很廣,如衣食住行、婚喪禮俗、休閑娛樂以及各類社會現象等。關于歷史時期社會現象的地理研究,主要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人群研究:社會地理以人和社會為中心,特別關注社會群體類型。在歷史時期,社會群體在一定社會范圍內形成,并由具有共同價值取向及行為準則的人們構成相對穩定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方式。由于他們對于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適應,故而在空間上表現為不同的分布類型⑦。因此,對于社會現象的研究,最重要的便是人群研究。社會地理的人群研究,主要是研究歷史時期各地人群的形成、分布及其影響。

1994年業師鄒逸麟先生主編的“區域人群文化叢書”⑧,在叢書前序中,我們首次提出了“區域人群”的概念。所謂區域人群,是指歷史上特定時期具有明顯區域特征、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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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5月,第92頁。

②參見拙文《清代前期徽州民間的日常生活——以婺源民間日用類書為例》,“中國日常生活的論述與實踐”國際學術研討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Discourses and Practices of Everyday Life in Imperial China”,2002年10月)論文,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紐約,2002年10月,待刊;《徽州村落文書的形成——以抄本二種為中心》,日本國文學研究資料館、史料館主持國際合作項目“歷史檔案的多國比較研究”第一次國際學術會議(“近世東亞的組織與文書”)論文,漢城,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2004年11月,待刊。

③日本京都大學教授水津一朗所著《新訂社會地理學の基本問題——地域科學への試論》(大明堂,1980年6月版),即以“生活空間”為其主要研究內容。

④日本社會地理協會(Japanese Association of Geography for Social Life)所編的《社會地理》雜志,英文直譯即作“社會生活的地理”(Geography for Social Life),該雜志于1947年創刊。

⑤(法)梭爾:《論生活方式》,載梭爾著、孫宕越編譯《人文地理學原理》,臺北,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出版,“現代國民基本知識叢書”第四輯,1957年4月,第95頁。

⑥《地理學思想史》第九章《法國和英國的新地理學》,第232頁。

⑦參見左大康主編《現代地理學辭典》,商務印書館,1990年7月,第726頁。

⑧該叢書由王振忠策劃并任副主編,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有《紹興師爺》(王振忠著)、《徽州朝奉》(王磊著)、《山西票商》(安介生著)、《八旗子弟》(劉小萌著)、《鉆天洞庭》(馬學強著)、《蘇州狀元》(胡敏著)、《蘇州梨園》(李家球著)、《香山匠人》(李家球著)、《寧波商人》(林樹建著)、《兩淮鹽商》(韋明鏵著)、《揚州瘦馬》(韋明鏵著)、《維揚優伶》(韋明鏵著)、《秦淮粉黛》(劍奴著)和《九姓漁戶》(劍奴著)等。

社會產生不同程度影響的人群,他們不僅有著縱向遺傳和橫向衍播的民俗傳承,而且,其名稱又是歷史時期約定俗成的。如徽州朝奉、紹興師爺、鳳陽乞丐和山西票商等。有關區域人群,我們主要研究了地理環境與區域人群的生存、生活方式、區域社會心態、風俗習慣及其社會影響等①。

近年來,對漢族人群的研究,學界出現了不少富有學術價值的成果。譬如,喬健、劉貫文、李天生所著的《樂戶:田野調查與歷史追蹤》(臺北,唐山出版社,2001年9月版),通過為時兩年的田野調查,在收集大量第一手文獻的基礎上,對山西樂戶作了比較系統的論述,認為:“樂戶被排除于宗族組織之外,因而在親屬關系、祖先觀念及祖先崇拜上與農民迥異。同時在道德與價值觀念上、人際關系上、生活習慣上、婚姻與家庭以及宗教信仰諸方面都有獨特的理念與行為?!雹谶@是人類學者與歷史學者結合,研究區域人群的一個成果。這部專著相當扎實,對于我們研究歷史社會地理頗有啟發③。又如,陳支平所著的《福建六大民系》(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認為:民系至少應當具備地域條件、人口因素、相對完整的社會活動體系,以及相對共同的文化和心理特征這四個要素。他將福建的漢人分成福州人、興化人、閩南人④、閩北人、客家人和龍巖人六個民系,并對各個民系的分布、各個民系之間的相互交融、漢人民系與少數民族的血緣文化融合、福建漢人各民系的人文性格及福建漢民整體上的人文特征等,均做了深入的探討。特別是其中從社會經濟史角度著眼,對福建漢人各民系人文性格方面的探索,有頗為獨到之處,是目前所見歷史學界對人群研究方面的一部力著⑤。美國學者韓起瀾(Emily Honig)所著的《蘇北人在上海,1850—1980》(Creating Chinese Ethnicity:Subei People in Shang- hai,1850—1980)⑥,“涉及中國的原籍族群的社會建構和社會含義”,也是有關區域人群研究方面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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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區域人群”的基本概念此后似乎為學界所認可及沿用,除了筆者執筆的《歷史人文地理》(鄒逸麟教授主編,科學出版社,2001年4月)社會文化部分之外,胡兆量、阿爾斯朗·瓊達等編著的《中國文化地理概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第八章《中國歷史區域文化人群》,吳宏岐、王洪瑞合撰的《歷史社會地理學的若干理論問題》一文,也基本上采用了這一概念。

②《樂戶:田野調查與歷史追蹤》,第8頁。

③與喬健等人的研究差相同時,音樂史學者項陽也著有《山西樂戶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年10月)。該書“從對歷史上樂籍最為集中區域之一山西省所存樂戶后人的實地考察入手,以樂籍制度、樂人為主脈對中國音樂文化傳統進行梳理”,據說,作者對山西樂戶的關注也是從1994年開始,他對山西十多個縣市的幾十位老樂人及其后代進行了調查采訪,掌握第一手的寶貴資料。但兩部書的作者似乎都沒有提及對方的研究,很可能是在不同的領域中分別進行的研究。

④關于閩南人,林再復著有《閩南人》一書,臺北,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再版本。

⑤除此之外,還有不少著作也與人群研究有關。譬如,徐杰舜主編《雪球——漢民族的人類學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這部書將漢民族的人文地理劃分成華南、華東、華中、華北、東北、西北、西南七個人文地理區,概述了各區的族群及其文化。黃淑娉主編的《廣東族群與區域文化研究》(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研究廣東漢族的不同民系和群體的文化以及少數民族文化,對廣東漢族三民系(即廣府、潮汕、客家)的體質特征、文化特點、族群心理、廣東語言和宗族制度等,都作了詳細的研究。黃淑娉、龔佩華另著有《廣東世仆制度研究》(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12月),對廣東的世仆作了系統的探討。人類學的研究,特別是國內近年來對漢族的研究,對于歷史社會地理的研究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反映各地人群社會文化風貌的通俗著作也層出疊現。如:《剖析“上海人”》,“閑話中國人系列”,中國社會出版社,1995年2月;《品評“廣東人》,1995年lo月;《說道“山東人”》,1995年10月;《放談“東北人”》,1995年lo月;蔡棟編《南人與北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10月;《北人與南人》,中國人事出版社,1997年12月;余秋雨等著《東西南北人——中國人的性格與文化》,當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12月;方方、葉兆言等著《閑說中國人》,三聯書店(香港)2002年11月。此外,還有《人文中國》、《城市季風》、“都市人叢書”和《粵人眾生相》等。雖然是通俗作品,但它與歷史地理學界以及社會文化人類學界開展的對漢族人群的研究之學術傾向,頗有異曲同工之妙。其中的文字多出自作家之手,雖然間或不乏一定的學術水準,但也有不少是以極端的個案來揭示人群的特征和性格。

⑥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遠東出版社,2004年8月。

關于區域人群的研究,與社會經濟史、人類學關系密切。從社會經濟史的角度來看,區域人群的產生、變遷及其社會影響,與各地的社會經濟結構密切相關①。而從社會文化人類學的觀點看來,中華民族是多元一體的民族,應當加強對漢民族人群的研究②。當然,歷史社會地理在研究各地人群的人際、群際關系時,始終應當加強對其地理背景的分析。我以為,今后應當重點發掘族譜、民間文書以及民間三集成(歌謠、諺語、民間故事)、竹枝詞、文集、筆記等資料,研究各種人群的淵源流布(包括人群由來、分布、地理環境背景)、特征(群體性格、心理差別)、經濟(謀生方式)、文化(社會規則、家族家庭、衣食住行、婚喪禮俗、文化教育、宗教信仰、迷信禁忌)和語言(方言、俗諺、民間歌謠),對多元一體的中華民族展開多層面、多角度的研究。

(2)風俗地理:主要研究民間生活的空間形式③,也就是用地理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民俗的形成、發展、演變、分布規律和區域特征。具體而言,諸如民俗事象的地理分布,民事慣例的地域差異,城市文化與時尚變遷等等,都是風俗地理研究的對象。其中,民事慣例的地域差異,在現代民俗地理著作中被稱作是“鄉間民規民俗地理”,主要是研究鄉土社會中形成的諸多習俗慣例。對于這樣的課題,歷史民俗地理的研究,可以利用現存的大批日用類書加以探討。譬如,徽州、紹興、海門、湖南及上海等地都遺存下了不少日用類書,他們分別反映了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結構,是不同的自然地理及人文環境下的產物。利用這樣的資料,可以研究歷史時期民事慣例的地域差異。關于風俗地理,以往歷史文化地理研究中亦多有涉及④,而各種斷代的風俗史、民俗史、社會生活史,也與風俗地理有相當大的關系。但歷史社會地理并不刻意于人為的分區,更注重從人群研究的角度加以探討。

(3)社會變遷:社會變遷是指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發的各類社會變動現象,舉凡社會形態、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關系、社會組織、生活方式、風俗時尚等一切社會現象所發生的變動,都可以歸入社會變遷的范疇。這方面的研究與社會史、社會學關系密切,只是歷史社會地理的研究更偏重于從歷史地理學的角度加以分析。

由于此前歷史社會地理尚未在歷史地理學中占據應有的位置,而社會地理研究的范圍又相當廣闊,作為一門尚待建立的分支,上述芻議很大程度上只代表我個人對于歷史社會地理研究的粗淺認識。該一分支的最終確立,需要更多扎實的實證研究,需要更多學者的參與和共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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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前蘇聯,社會地理學被列入社會科學系統,將它作為社會經濟地理學的一部分,主要以人為主體研究人們生活和社會生產的空間過程與組織形式,包括人們的勞動、生活、休息、個性的發展與生命再生產的條件。參見左大康主編《現代地理學辭典》,第725頁。日本學者奧田義雄所著《社會經濟地理學論考——現代における世界像の把握》(大明堂,1969年),第一編即包括對社會地理學本質和體系的考察。(第1—41頁)。

②對于漢族人群的研究愈來愈受到多方面的關注。譬如,在民族學界,20世紀80年代開始,等人多次強調要加強對漢民族的研究,此后,漢民族研究有了較大的發展。(參見宋蜀華、滿都爾圖:《中國民族學五十年》,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華南的社會經濟史學者通過與人類學者的對話和交流,逐漸發展出一種歷史人類學的研究方法。這一點,對于歷史社會地理的人群研究,有著重要的啟發。

③高曾偉主編:《中國民俗地理》,蘇州大學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頁。在日本,田村榮太郎所著《江戶·東京風俗地理》(雄山閣,1965年1月)四卷,以豐富的史料及珍貴照片、地圖,對東京的地理、歷史風俗、城市發展和城市景觀變遷等,均作了揭示。

④較早的如曾昭璇先生的研究,其成果最初是以講義的形式出現,參見其后來正式出版的一些論著,如:《嶺南史地與民俗》,廣東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人類地理學概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9月。此后的歷史文化地理論著亦多涉及,茲不贅列。

My Humble Opinion on Historical Social Ge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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