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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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學;教育均衡;教師輪崗制
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教育公平一直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但由于受歷史、政策、經濟等因素的影響,我國中小學教育在區域、城鄉、學校之間存在非均衡發展問題。中小學教育絕大部分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非均衡發展最直接的后果是侵害了一部分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義務教育法基本指導思想,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實現。教師輪崗制(又稱教師交流制或教師輪換制)正是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為了遏制“擇校熱”,促進中小學教育均衡發展所采取的一項新舉措。它是指為了促進教師成長和教育均衡,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有計劃地組織其所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在不同學校間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交流任教的制度。應該說,教師輪崗制的實施在平衡教師資源、促進教育均衡等方面取得了部分預期效果,但是,其在實施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中小學教師輪崗制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教師輪崗制非國人創舉,日本、韓國等國早已實施此制度數十年。但是,由于我們對這個“舶來品”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再加上教育非均衡問題的歷史性以及我國國情的復雜性,我國教師輪崗制的實施狀況的確有些不盡如人意。中小學教師輪崗制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兩方面。
(一)政策未得到有效執行
一項教育政策要得到有效執行,需要政策執行者具有較高的素養,能深刻領悟教育政策精神,切實擔負起執行該項教育政策的責任。但在實際當中,政策執行者往往是利益關系人,當一項教育政策對其自身利益造成威脅時,這種內在的沖突往往使政策執行者阻礙政策的執行,從而影響政策的執行效果。如:在對某市教師輪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調查中,我們發現一些優質學校的校長沒有將真正的骨干教師交流出去,他們總是千方百計地將“挑大梁”的班主任或者學科教師留下,而將教學水平一般或者富余的學科教師交流出去。另外,一些被選派的輪崗教師也并非真心想幫助薄弱學校發展,而僅僅借機將這一政策當作撈取金錢的手段;還有一些被選派的輪崗教師根本不達標、也不對口,這也迫使薄弱學校不得不在接收輪崗教師上持一種“謹慎歡迎”的態度。
(二)輪崗教師存在后顧之憂
教育的生態環境是以教育為中心,對教育的產生、存在和發展起制約和調控作用的多元的環境體系。穩定、良好的教育生態環境有利于教師充分發揮自己的教學水平,一旦這種教育生態環境惡化,就會對教師的心理、工作等帶來影響,最終會影響教師教學水平的發揮。教師輪崗政策實施后,與之相連的輪崗教師的福利待遇問題、職稱評聘問題、教師歸屬感問題等卻沒有配套的法律予以保障或沒有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決,致使教師的教育生態環境惡化,部分教師由此產生憂慮和抵觸心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師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顯然違背了教師輪崗制的初衷。
二、中小學教師輪崗制實施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中小學教師輪崗制未得到有效執行以及輪崗教師存在的后顧之憂是眾多因素綜合作用的必然結果。
(一)政策目標超出政策能力限度
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是指教育政策力所能及的范圍和解決教育問題所能達到的程度。教育政策能力存在著限度,能否認識和把握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對教育政策的制訂與選擇、教育政策的執行以及政策的結果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中小學教師輪崗制的最終目標是想通過教師輪崗政策來解決中小學教育非均衡發展問題。但是,正如前面所談到的,我國中小學教育出現的非均衡發展狀況是由多種因素長期作用的結果。改革開放初期,為了盡快扭轉“”造成的專門人才青黃不接的局面,在教育投資有限的情況下,我國實施“重點學校”“精英型教育”等政策,經過20多年的“馬太效應”式發展,最終造成了我國中小學教育的非均衡現狀。可見,我國中小學教育非均衡發展的結果并不完全是由師資質量造成的。因此,想僅僅依靠教師輪崗這個單一政策來遏制“擇校熱”、實現教育均衡發展,顯然是不夠的,這遠遠超出教師輪崗政策的能力限度。因此,要想最終實現我國中小學教育的均衡發展,除了教師輪崗政策之外,還需要佐之以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二)政策相關者利益沖突
一項教育政策之所以沒能得到有效執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該項教育政策利益相關者維護各自利益所致。教育行政部門、校長、教師基于不同的利益考慮,他們的看法和做法是不相同的。教育行政部門站在全局的角度來布局,校長則站在自己學校利益的角度來采取應對措施,教師則會考慮自己各方面福利待遇的得失。各自的利益交織在一起,使得情況變得復雜,進而導致教育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政策失真現象,最終導致該項教育政策不能被有效執行。另外,政策執行者與政策制訂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往往是政策得不到有效執行最為重要的根源。政策執行者通常身兼執行者和目標群體雙重角色,他們經常處于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矛盾中。當某項政策給執行者帶來利益上的損失,或使其面臨更大的困難時,缺乏崗位責任意識或這種意識不強的執行者,為盡可能維護局部的乃至個體的自身利益,就會采取各種對策和行動,而使政策不能被有效執行。
(三)政策實施缺乏人文關懷
針對這樣一項涉及眾多人更的改革,政策實施者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的精神,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動員工作;積極營造氛圍,引導廣大教師更新觀念,自覺自愿地參與輪崗;要注重輪崗的意義和效果,特別要注意方式方法,體現人文關懷。但是,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有些政策實施者在實際工作中對輪崗教師缺乏基本的人文關懷,如:有些地方采用抓鬮的方法來決定輪崗教師,抓到的教師必須去,缺乏對教師實際困難的考慮。這就使得輪崗的教師心灰意冷,即使勉強到了新單位,也談不上什么工作熱情,最終影響其教學水平的發揮。這樣的輪崗很難達到政策的預期效果,同時也對政策的執行帶來不少阻力。轉(四)教育行政部門督查、糾偏不足
任何一項教育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總會遇到一些阻力,使該項教育政策偏離原來方向執行。一個科學、完善的教育政策體系必然要有教育政策的監督、檢查和糾偏機制。當一項教育政策沒有得到正確、有效執行時,相關人員能及時發現問題,采取對策,進行糾偏,使其按照預定方向執行,最終實現政策目標。然而,我國一些地方的教師輪崗政策卻缺少這樣的監查糾偏機制。我們在調查時發現,有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門在實施教師輪崗制時,對于政策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沒有一套及時、有效的反饋糾偏機制,因而造成部分教師抵觸情緒較為強烈,影響政策的執行效果。例如:有些教師反映,自己已經完成了輪崗,可是職稱評定時卻并沒有體現原來說的優先考慮;還有些教師反映,輪崗政策的確是實施了,可是原先承諾的與之相關的交通費補貼、生活費補貼卻遲遲不能予以解決;等等。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教師輪崗政策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建設,才能保證其取得預期效果,保證目標的實現。
(一)加強專家調研和論證工作,完善政策體系
專家調研和論證是教育政策制訂的前提性工作,對教育政策的制訂、實施和政策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要想提高教師輪崗政策的實效性,就需要組建一支研究教師輪崗政策的專家隊伍,深入學校、深入基層,搞清問題形成的來龍去脈,并進行論證分析,最終形成一系列有價值、能夠指導教育改革發展的調研成果,使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其實,解決我國中小學教育非均衡發展問題的根本在于區域、城鄉、校際之間教育資源的均衡化。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我國中小學教育的非均衡發展問題,必須有一套完善的政策體系和一系列法律法規作保障。而中小學教育要均衡主要是政府的責任,政府要在政策上思考定位。因此,推行教師輪崗制的地方政府應從完善政策體系出發,制訂一系列與教師輪崗政策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財政投資、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法律保障等政策措施。
(二)構建利益沖突消解機制,照顧各政策相關者利益
政策相關者為維護各自的既得利益不受損害,往往采取各種手段規避不利于自身的政策,因而有必要構建利益沖突消解機制來補償政策相關者的利益損失。利益沖突消解機制就是使得矛盾化解的各項措施。例如,針對重點學校的教師不愿去薄弱學校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優質學校教師到薄弱學校任教給予其物質上的獎勵;第二,在職稱評定時,可以降低其評選條件;第三,到薄弱學校輪崗的教師在推先評優、培養選拔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第四,按照薄弱學校的交通、醫療等條件將其劃分為不同的級別,然后按其級別提供特殊津貼,當這些輪崗教師重新調回重點學校時,特殊津貼自動取消發放。
(三)暢通溝通渠道,注重以人為本
在教師輪崗政策實施過程中,政策執行者應該切實考慮每位輪崗教師的實際生活困難,暢通溝通渠道。比如,可以建立教師輪崗信箱,使教師的意愿能夠及時上達,將問題化解在搖籃里。另外,在政策的具體實施中,執行者應該秉持以人為本的理念,避免采用非人性化的方式來應付上級領導交給的輪崗任務,避免教師將消極情緒帶到課堂上。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日本的教師輪崗制除規定哪些教師必須輪崗外,對不應輪崗教師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如任教不滿3年的教師、57歲以上未滿60歲的教師、妊娠或休產假期間的教師等。
(四)建立健全政策督查與糾偏機制
健全的政策督查、糾偏機制是教育政策得到有效實施的保障環節,也是防止教育政策失真的重要手段。一項教育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往往會出現政策執行者錯誤解讀現象;如果教育政策執行者與制訂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那么教育政策的執行就會出現偏離政策目標的趨勢。因此,對于教育行政部門而言,加強教育政策的監督、檢查,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加以糾正,保證民意上傳渠道的暢通,是保證教師輪崗制有效實施的重要環節之一。
(五)統一法律規定,改革教師人事制度
關鍵詞:比較優勢理論;競爭優勢理論;關系
正確認識是進行科學實踐的前提。若不能正確地把握不同理論問的區別和聯系,在應用理論指導實踐時就可能做出錯誤的判斷。本文擬就比較優勢理論與競爭優勢理論的關系作一探討,以澄清某些認識誤區,使相關實踐活動獲得正確的導向。
一、比較優勢理論及其發展
比較優勢的思想發端于亞當·斯密。亞當·斯密在其代表作《國富論》第四篇第二章中提到不同國家生產商品的固有的或后天獲取的“自然優勢”(naturaladvantages)和交換的合理性。--之后,李嘉圖將亞當·斯密的絕對比較優勢思想發展為相對比較優勢思想,并將這種思想理論化和應用于國際貿易研究,初步形成了比較優勢理論的框架。按照李嘉圖的觀點,比較優勢,即不同國家生產同一種產品的機會成本差異,該差異源自各國產品的勞動生產率差異,勞動生產率不同的國家根據相對優勢進行生產和交換,雙方均可獲利。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李嘉圖的比較優勢理論存在諸多局限性。其中最令人不滿的有兩點:一是李嘉圖的比較優勢理論僅涉及勞動力一種生產要素;二是該理論難以解釋多種要素存在情形下的比較優勢來源。對李嘉圖理論的不滿導致了貿易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倍受關注的是赫克歇爾一俄林的“要素份額理論”。該理論構造了一個包含“兩個國家、兩種商品、兩種生產要素”的模型。該模型從要素稟賦結構差異及其所導致的要素相對價格的國際差異的角度探尋國際貿易發生的原因,得出了一個國家應出口哪些密集使用本國富有要素的產品,進口哪些密集使用本國稀缺要素的產品的結論。并指出,通過國際自由貿易可以使生產要素得到有效配置,通過商品和生產要素的國際移動可使“要素價格均等化”,并影響產業布局。
在赫克歇爾—俄林理論之后,貿易理論進一步發展的動力主要來自數據收集和處理技術的進展,及由此而產生的對貿易理論進行實證檢驗的可能性。里昂惕夫發現,美國進口資本密集產品與出口勞動密集產品的狀況,與美國資本充裕而勞動稀缺的現實不符。這就是所謂的“里昂惕夫難題”。該難題的提出,使人們對赫克歇爾—俄林理論的普適性產生了懷疑。為了對現實作出新的解釋,一些研究者引入人力資本、土地等生產要素對赫克歇爾—俄林理論進行改進,在更廣泛的基礎上揭示不同國家要素稟賦結構的差異。還有一些研究者試圖通過放棄赫克歇爾—俄林理論的部分重要假設來構建“新貿易理論”。“新貿易理論”從以下兩個方向發展了比較優勢理論。
發展方向之一,放棄赫克歇爾—俄林理論關于規模收益不變的假定,研究規模收益遞增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指出一國的企業或者行業可能僅僅由于歷史或偶然的原因較早地進入某個產業,從而可以較早地擴大生產的規模,并利用規模經濟形成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優勢。
發展方向之二,放棄赫克歇爾—俄林關于貿易參與國在獲得生產技術方面具有相同可能性的假定,研究不同國家的企業或產業獲得不同水平或內容的技術的可能性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技術可獲得性差異理論,既可以用來解釋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也可以用來解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貿易。就發達國家而言,即便兩個發達國家在開發技術方面具有相同的能力,由于隨機性因素的影響,開發出來的具體技術也是存在差異的,且不同國家還可能專業化地開發不同產品或生產技術,因而,兩個國家的技術能力相同并不意味著最終產品相同,具有相同技術能力的國家仍然存在貿易的可能性。就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而言,其研究結果是導致著名的產品或技術“生命周期”理論的產生。該理論認為,新的技術和產品一般是在發達國家首先開發成功的。當產品和技術趨向成熟并進入標準化階段時,產品的生產則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進行。與產品和技術的這種生命周期相適應,首先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新產品,其后則是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輸出成熟的標準化的產品。至于為什么新的技術和產品總是首先在發達國家開發成功,研究者則一般從國家人均收入水平的角度予以解釋,認為,只有富裕國家才有可能支付得起昂貴且具有高失敗概率的研究和發展費用。按照產品生命周期理論的觀點,處于創新期的產品為知識技術密集型產品;處于發展期的產品為技術資本密集型產品;處于成熟期的產品為資本與熟練勞動密集型產品;處于衰退期的產品為一般勞動密集型產品。隨著產品生命周期的變化,產品的產地也從技術創新的國家向其他國家轉移,由此決定了國際貿易的走向。研究者們還得出了以下結論:收入水平相近的國家,最有可能具有相似的消費者偏好與市場需求特征,當一國的廠商計劃進行跨國經營時,他們最有可能進行開發的市場首先應當是與本國收入水平相當的市場,從這個角度講,收入水平相當的國家間的貿易量應當是比較大的。
貿易理論的上述新進展與國際貿易發展的要求是相適應的。按照赫克歇爾一俄林理論,國際貿易應當主要在要素稟賦結構相差較大的國家間進行。然而,20世紀中期以來的國際貿易的發展狀況卻是要素稟賦結構相似的國家(地區)間的貿易——主要是發達國家間的貿易占有國際貿易的主要份額。新貿易理論為國際貿易的這種新的發展動向提供了解釋。二、波特的競爭優勢理論
競爭優勢理論的系統構筑者是邁克爾·波特。波特于1980年、1985年和1990年相繼出版了其著名的競爭3部曲:《競爭戰略》(CompetitiveStrategy)、《競爭優勢》(CompetitiveAdvantage)和《國家競爭優勢》(TheCompetitiveAdvantage0fNations)。三部著作一脈相承,自成體系,成為現代管理學界的權威論著。《競爭戰略》,運用作用于一個產業的5種競爭力模型。確定了分析產業及其對手的理論框架,提出了獲取競爭優勢的成本領先戰略(OverallCostLeadership)、差異化戰略(Differentiation)和目標集中戰略(Focus)。《競爭優勢》采用價值鏈分析方法,論述了企業如何獲取競爭優勢的方法和途徑。《國家競爭優勢》,利用所構建的“鉆石體系”模型,探討了國家、州(省)與其他地理區域如何取得持久競爭力的問題。波特認為自己所提出的競爭優勢理論與比較優勢理論的區別在于:后者集中在宏觀經濟政策(政府預算赤字、貨幣政策、市場開放或民營化)或勞動力、自然資源、資本等生產要素方面;前者則突出強調主要根植于商業環境的地點競爭力,認為勞工、資本和自然資源并不能決定繁榮,因為取得這些資源并非難事,競爭力來自企業以當地的資源生產出更具價值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力,生產力的提高則離不開國家和區域的競爭環境。他所構筑的“鉆石體系”模型,從“生產要素條件”、“需求條件”、“戰略與競爭背景”、“相關產業和支援產業”等4個方面探索了競爭力的來源、變化及其對政府與企業的意義。
三、比較優勢理論與競爭優勢理論關系辨析
目前,有關比較優勢理論和競爭優勢理論關系的認識存在兩種極端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比較優勢理論和競爭優勢理論不相容,只能擇其一。另一種觀點認為,比較優勢理論和競爭優勢理論不存在本質的區別,只是采用了不同稱謂。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均有片面性,比較優勢理論與競爭優勢理論分別隸屬于經濟學與管理學兩大學科,二者既相對獨立,也相互聯系。
1、兩種理論相對獨立波特明確指出,其研究的領域是管理學而不是經濟學,給自己的定位是管理學家而不是經濟學家。經濟學和管理學的本質區別在于,經濟學致力于解釋經濟現象,揭示經濟規律,是一門認識世界的學科;管理學致力于提供實現預期經濟目的的途徑和方法,是一門改造世界的學科。雖然經濟學和管理學呈現出交織發展的特點,但仍存在較為清晰的邊界。
第一,理論基點不同。比較優勢理論的基點是交換和貿易,競爭優勢理論的基點是競爭。盡管比較優勢理論的產生和發展先于競爭優勢理論,但二者在邏輯上并不存在嚴格的前后相繼的關系。波特雖然提及比較優勢理論在探討競爭力問題中的應用,但并未基于比較優勢理論建立競爭優勢理論,而是另辟蹊徑,對比較優勢理論所未涉及到的植根于商業環境的地點競爭力進行了系統研究。
第二,作用目標不同。作為國際貿易理論基礎的比較優勢理論是從歷史的、客觀的角度,對已經發生的國際貿易及相關的經濟現象做出解釋、分析和判斷,為預測國際貿易發展趨勢,選擇合理的國際貿易模式提供科學依據。作為戰略管理理論基礎的競爭優勢理論,則是從價值創造的角度,致力于為經濟行為主體做出合乎價值取向的決策、設計提供有效的工具和方法。作用目標不同,理論體系框架及其應用范圍也必然有所不同。
第三,發展路徑不同。作為國際貿易理論基礎的比較優勢理論的發展,經歷了從“絕對比較優勢”到“相對比較優勢”、從“外生變量”到“內生變量”、從“靜態研究”到“動態研究”的歷程。作為戰略管理理論基礎的競爭優勢理論的發展,則經歷了從企業微觀層面向產業中觀層面乃至國家宏觀層面的歷程。
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貫穿于城市管理的全過程,是城市管理的兩個重要方面,兩者的目標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與執法都必須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會經濟的快速持久發展,有利于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目標,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并切實發揮各自的作用,確保城市的健康發展,使杭州真正成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創業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管理與執法,首先要明確兩者的內涵與關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對城市的發展起主導和支配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制定有關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政策措施、行業標準;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進行各類社會經濟行為的行政許可審批、核準、備案;培育市場、規范市場,把好市場準入關并加強監管;為各類經濟主體提供服務。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據各行業的特性,為保證城市正常運轉,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疇中合法經營、安全消費、正常活動,這種管理活動是城市發展過程中深層的、內在的要求。
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國家有關行業標準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結果等為依據,通過對社會各經濟主體的社會實踐活動行為的檢查,發現違法、違章行為并進行糾正和處罰,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經濟活動中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違法現象。對違法事件的發現以主動巡查、受理舉報和與管理部門聯合檢查為主要途徑。因此,行政執法所表現的通常是通過對城市表層的、顯見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糾正和處罰,使其符合管理部門對城市管理設定的標準,保證城市的正常運轉。
根據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不同性質,我們認為兩者雖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即: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處的環節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應服從、服務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針對的層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層次的內在的要求,行政執法是表層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執法講究執法的證據、執法的程序和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行政管理為使執法定性、裁量準確,在管理中應盡量明確詳細。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實行的行政管理與執法相分離的體制,其行政執法的形式是指相對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在我國城市管理領域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有公安、工商、稅務、市政、市容、規劃、綠化、環保等,這些部門對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維護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行政處罰實施過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減少一些弊端。為此,我市經國務院批準,相對集中了公安、工商、規劃、衛生、環保、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等7個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解決行政機關因職能交叉而出現的多頭處罰現象,從而加強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權,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規對某些行政管理領域明確規定的特定處罰權。
加深對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理論認識,有助于我們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體制時的一些模糊認識。我市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分離實踐已有半年,在我們的實踐中無論是一些領導還是許多管理于執法人員,不同程度地還存在著一些不正確的認識,突出的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為行政處罰權集中后行政執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這顯然違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初衷。市政府169號令明確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七個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這表明行政執法僅僅是行使行政處罰權,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認為集中行政處罰權僅僅是行使處罰的手續。使行政執法部門變成了處理違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的問題等。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這其實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工作。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在實際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為有了行政執法隊伍就可以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問題。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城市管理的主導因素,致使管理部門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統統推給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門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廣。因此正確認識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界定管理和執法的職責和關系,能夠促進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各部門之間分工協作,有計劃的開展工作,促進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協調機制
我市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時間不長,從實際效果看有積極的一面,也存在不少問題。要切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確保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之間的有效銜接機制,解決存在的問題。從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認識問題外,當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中存在以下問題。
1·管理與執法之間聯系溝通不夠,相互尊重配合不夠
管理部門有些行政審批的信息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到執法部門。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要求相對人補辦手續交納賠償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反饋到管理部門。存在“以罰代批”和“該罰不罰”現象。如違法占道、挖掘,違法運輸建筑渣土,執法部門實施了處罰后,未告知當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補辦審批手續,也未將處罰情況及時反饋給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造成執法和管理脫節;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應移交執法部門處罰的而不移送,以補收費用來了結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與執法人員之間還存在著不相互協作配合的情緒,有的部門對對方反映的情況敷衍了事,隨意應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執法內容不全面,多側重于面上的突擊,存在空白點
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目前行政執法尚有不少地方沒有介入。特別是不能及時消除非面上的違法現象,在燃氣、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業管理上的行政執法基本處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執法人員專業素質不夠,難以深入查處違法行為
對于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安全性較強的違法案件,由于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業務不熟,一方面難以查處,另一方面還會造成行政管理部門,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缺少管理部門的參與和監督,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確定處罰額度,執法人員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容易造成執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執法不嚴、不公、隨意執法。
4·技術手段落后造成執法不力
對一些技術性較強的違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和設備,執法部門缺少必要的鑒定手段,造成執法困難。如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因涉及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設備工藝的掌握較難,執法機構難以鑒定;再如各類地下管線結構與分布比較復雜,執法部門難以全面掌握,這就對地下管線上的違章確認增加了難度。
5·缺乏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
執法部門的以罰代管、管理部門發現違法事件不移交處罰,致使該補辦審批手續的不補辦,該受到處罰的不處罰的現象比較嚴重。對造成這些現象的人員尚沒有較為嚴密的監督和嚴格的制約機制。
上述問題的出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觀上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相分離的時間不長,許多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執法經驗尚不足,主觀上管理與執法分離后,存在著部門之間的推諉現象。但最主要的還是相互聯系與銜接不夠。因此做好管理與執法的協調和銜接,不僅有利于綜合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也有利于管理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
開展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后,我們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和協調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應該說還遠遠不夠。為此,今后在進一步密切管理與執法的工作上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城市管理與執法的綜合協調
隨著形勢的發展,觀念的深化,各類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特別是關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由一家或兩家職能部門來解決常常顯得“力不從心”。管理與執法分離后更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綜合協調機構。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協調小組。這個工作機構應盡快開展工作,重點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長期城市管理規劃和階段性工作重點,強化宏觀控制和協調職能;對涉及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熱點難點問題或全局性問題提出研究課題,并組織調研;對涉及政府多個主管部門的,意見難以統一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協調,一般性問題進行會議協調;對協調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會議紀要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對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出現瀆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2·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劃定執法界限,形成廉潔、規范、高效的行政執法新體制
雖說管理與執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難以分清相互的職責。但從各自的性質要求入手,兩者還是有明顯的程序性分工。對這些分工應盡可能詳盡的劃分職責范圍,防止出現新的執法交叉或真空現象。但是職責劃分界定總是無止境的,關鍵是管理和執法雙方要相互諒解、相互支持,從工作的角度出發,我們認為應該寧可交叉覆蓋,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確使用行政處罰程序,確保民主、公開、有效的執法
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除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外,還要正確適用決定程序,體現民主、公開、參與精神。要嚴格按執法程序執行,促進廉政建設,正確處理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現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
信息對稱和配合協作是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條件,目前許多管理和執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未能有效及時配合協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別重視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資項目集中辦事中心或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的信息傳輸渠道。(2)建立聯系單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需要對方配合銜接或告知對方的,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函告對方,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結果。(3)建立熱線電話。行政管理或行業管理部門在現場管理或執法時,如遇急需取證或鑒定的,可通過熱線電話通知對方。當場處理后做好現場記錄。(4)建立例會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例會及時解決管理與執法的不協調因素。
5·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應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執法部門以面上為主,管理部門以地下管線、設施結構及設施使用為重點,揚長補短,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特別是對疑難案件和技術性、隱蔽性專業性強的行業必須實行經常性的聯合執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確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四者之間的關系
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要加強自己設施的保護,定期巡查,發現違法案件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執法部門舉報。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實行“點對點”聯絡。正常情況下,行業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或在巡查中發現違法案件,應先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門,由行政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函告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如遇特殊情況,可直接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三、加強和改進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積極適應城市管理體制的變化
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相分離,使行政管理部門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強管理中去。特別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在我市的集中行政處罰權中占85%的處罰內容,其工作量更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應根據我市“構筑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加強法規宣傳和貫徹工作
針對城市管理發展的新趨勢,加強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的研究。近年來,先后頒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環衛法規、規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規體系。隨著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現有法規。規章的一些內容已不適應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斷加強宣傳,使廣大市民能夠了解有關法規內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
2·加大行業管理力度,強化事后的長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體制,根據市政府賦予機構改革后新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職責,按行業設置行政管理處室,加強對市政市容行業的行政審批、管理力度,規范行政行為。同時對局外行業管理機構實施改革,成立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三個監管中心,強化行業管理力度,強化審批后的長效管理。同時,要進一步修訂各項管理標準,使管理有據可依,規范管理工作;實行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市場并做好規范工作。
3·加強市政公用、市容環衛設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備一定的專業巡查人員。針對一些認定技術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或設備,行政執法部門難以認定的事項,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巡查力度,配備專業巡查人員,并通過專業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同時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證能力和可信度。另外,應充分發揮市政公用設施產權單位作用,產權單位應實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時將巡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如地下管線安全隔離間距內違章修建建(構)筑物、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巡查工作應以隱蔽性、專業性和結構性為重點,以地下管線、橋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橋)、泵站及閘門等為主。
4·建立和完善內外監督、舉報機制,加強監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外部監督上要增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并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征求對管理工作的意見,對群眾舉報的不當審批須及時糾正。內部監督上要明確專門機構,完善監督制度,嚴格遵照執行。對于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過夫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社會監督網絡,聘請義務監督員,對違法案件進行舉報,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當事人覺得罰不如批,從而自覺辦理審批手續。
5·繼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考核
全面理清與本部門行政執法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弄清執法依據,明確職責、權限,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提出本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制定依法行政目標責任制,做到執法工作程序化,執法文書規范化,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化,保障行政執法活動合法、高效、規范。要加強對行政管理人員的資格培訓,素質教育和必要的考試,使行政管理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了解和掌握本部門,本崗位貫徹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職責、權限和責任。要加強對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清除亂審批、亂管理現象,提高依法行政管理的正確率,減少和防止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
只要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始終以同志“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二為服務”的方針,在各項工作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就一定能把杭城建設得更美好,管理得更有序,使杭州真正成為人間的“天堂”。
考察公共關系教學對中學行政管理專業的意義,首先應該從兩者的研究內容入手,尋找它們的共同區間,找到了這個區間,意義就顯而易見了。詳細內容請看下文試論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學的研究內容比較廣泛,是由其研究對象所決定的。隨著這門學科的發展,其研究內容也不斷豐富和發展。概括地說,包括政府自身的結構、功能及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的規律,具體地說,包括行政職能、行政環境、行政組織、行政首長與領導群體、國家公務員、行政決策與執行、行政監督、行政法制、行政機關管理、行政管理的方法與技術、行政效率與改革等等。
行政管理學關注的面極其廣泛,但它不可能真正做到面面俱到。而公共關系學是研究組織與公眾之間傳播和溝通的行為、規律和方法的一門科學。它旨在通過塑造良好的組織形象,利用有效的傳播和溝通手段,達成公眾對組織的了解、認可與合作。公共關系學既有較強的理論性又有較強的應用性,這就決定了學習這門學科必須注意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因此,公共關系學所關心的內容恰恰是行政管理學所需要的,在行政管理學看來,公共關系學是一種極其有用的工具,行政管理學只需要提出需要的內容,公共關系學則根據需要去完成。所以,在管理類專業設置這門課程就顯得十分重要,沒有了公共關系學,行政管理就如同斷了一臂。歸納起來,公共關系學使攻讀管理類專業的學生認識到公共關系在現代管理中的性質、意義和作用,學習和理解公共關系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原理,了解和掌握組織與公眾溝通的過程、手段和方法,最終的目的是努力培養現代公共關系意識,完善自身的公共關系素質,提高實際公共關系能力,將所學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運用到工作實踐和社會實踐中去。
公共關系學是行政管理專業中必不可少的核心課程之一,其理論部分是對行政管理理論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其實務部分是行政管理學生所必備的技能。
關鍵詞投資組合有效邊界無差異曲線實證分析
1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和有效邊界
設有證券投資組合P,其期望收益率記為E(rp),標準差記為σP。則以E(rp)和σP為軸,可建立描述投資組合的坐標體系。在此坐標系中,所有可能的證券組合方式被定義為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對于只有兩個證券A、B的投資情形,其組合分析見圖1。
圖1中由證券A和證券B建立的證券組合位于連接A、B的直線或曲線上,該直線或曲線被稱為證券A與B的結合線。結合線的彎曲程度由證券A和證券B的收益率之間的聯動關系所決定,而與選擇的組合方式無關。證券間的聯動關系采用相關系數來衡量,取值介于-1和1之間。不同組合在連線上的位置取決于該組合投資于證券A、B的比例。如果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則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即是證券A、B之間的結合線。類似地,對于三個證券A、B、C之間的組合分析情形,在不允許賣空的條件下,由三條結合線(每兩種證券形成)構成的所有投資組合的可行域見圖2。顯然,可行域內的每一點可以通過三種證券的二次組合來得到。例如,A、C的組合為D,B、D的組合為Z。一般來說,當存在n種證券可供選擇時,根據建立組合的限制條件(如是否存在賣空機制等),其可行域可能是有限域,也可能是無限域。但無論如何,可行域的左邊界總是向外凸的(允許線性部分),不會出現凹陷。
根據馬柯維茨均值方差模型的假設,在相同期望收益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方差最小的組合方案。對于每一個可能的期望收益,均有一個方差最小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左邊界。另一方面,在方差相同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期望收益最高的組合方案。而對每一個可能的方差水平,都有一個期望收益率最高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上邊界。綜上所述,投資者實際選擇的證券組合應位于可行域的左邊界和上邊界的公共部分,該局部邊界被稱為可行域的有效邊界(見圖3)。
2證券投資組合的無差異曲線
在投資實踐中經常會見到高收益伴隨高風險的情形,即:
E(rA)>(rB),σA>σB
此時,投資組合A比B承擔更大的風險,但同時也具有更高的期望收益,這種期望收益的增量可視為對風險增量的補償。
基于風險與收益之間的補償作用,不同投資組合的實際效用(即滿意程度)在投資者看來也許是相同的。將被投資者認為滿意程度相同的投資組合曲線繪制在均值方差坐標系中,形成圖4所示的無差異曲線族。顯然,族中無差異曲線的位置越高,該曲線上投資組合的滿意程度越高。由于不同投資者對風險的態度大不相同,故無差異曲線通常被劃分為風險偏愛、風險中立和風險厭惡等三種基本類型,其曲線形狀(見圖4)。
3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
統計調查的結果表明,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對風險持厭惡態度。為此,本文以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投資組合為代表分析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方法與過程。
如前所述,在馬柯維茨假設下,給定投資環境中的每個投資者將根據證券組合的收益和方差以及自身對風險的態度確定相應的無差異曲線族,并借助于無差異曲線在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上選擇一個適當的投資方案。顯然,由于所選投資方案既不能離開有效邊界,又希望具有盡可能高的滿意程度,故該方案必然對應于某條無差異曲線與有效邊界的切點。其圖解過程見圖5,圖5中H點所代表的投資組合方案即為所求。
4實證分析
本文選取上證30指數的指標股作為實證分析的對象。研究時段為2000年1月7日~2000年12月29日,共計48個交易周的收盤價。首先計算股票的周收益率及其方差,期間凡有送股、配股和派發現金股利的股票,均根據其配送方案分別進行復權,以保持數據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然后構建組合投資的決策模型及確定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最終給出指標股的投資方案并進行必要的結果分析。
4.1周平均收益率及其方差計算
樣本股周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
rit=■-1(1)
式中i=1,2,…,30;t=1,2,…,48;
rit: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收益率;Pit: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盤價;Pi,t-1:第i只股票在第t-1周的收盤價;a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送股比例;b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配股比例;Bi:第i只股票配股價;di:第i只股票在第t-1周到第t周的每股現金紅利。
各樣本股在樣本時限內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E(rit)=■,σ2i=■(2)
式中E(ri)是第i只股票的周平均收益率,rit是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益率,N=47為計算總周數。
上證30指標股在樣本時限內周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具體計算結果見表1。
4.2決策模型與有效投資組合
因為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相應的組合投資決策模型可寫成以下數學規劃的形式:minσ2(rp)XT∑X
s.t.XTEn=1
XTR=R0(3)
Xi≥0,i=1,2,…,n
式中:X=(x1,x2,…,xn)T為證券組合投資比例向量;r=(r1,r2,…,rn)T為各單個證券投資收益率向量;R=(R1,R2,…,Rn)T為收益率向量的期望向量;∑(σij)n×n為收益率向量r的協方差,σij=Cov(ri,rj),i,j=1,2,…n;En為元素全為1的n維列向量;E(rp)=XTR表示證券組合的預期收益率;σ2(rp)=XT∑X表示證券組合的風險。
該模型的內涵是在給定預期收益率R0的條件下,力求使證券組合投資的風險達到最小。其中,R0為投資者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水平。
借助于Lingo軟件平臺,通過編程計算,不難求解上述數學規劃,從而確定證券投資的有效組合。實際運算結果表明,上證30指數指標股的有效投資組合一共有14組,每一投資組合中各樣本股所占的投資比例見表2。
5.3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及結果分析
由表2的數據可以看出,隨著組合投資方案中證券數目的增加,用方差代表的投資風險在迅速降低,最終穩定在某一固有的風險水平。該風險水平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投資環境的系統風險,必須由投資者個人承擔,而無法通過投資組合的方式來化解。
根據表2的數據可以繪制出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其界面曲線見圖6。
圖6中的B點表明,投資者在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中可以實現的最高周收益率為1.4721%,折算成年收益率為75.71%,同時需要承擔方差為45.08%的投資風險。其具體投資方案為將全部資金投資于龍騰科技,屬于單一證券的投資選擇模式,是高收益、高風險的集中體現。
另一方面,圖6中的A點表明,如果將資金按一定比例分投于所選擇的9支股票(詳見表2),則投資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σ2=5.2%),同時可實現0.249%的周平均收益率,對應年收益率為12.78%。顯然,該證券組合投資的收益率仍然遠高于銀行同期年利率2.25%的水平。
參考文獻
1小詹姆斯L.法雷爾.齊寅峰譯.投資組合管理理論及應用[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
關鍵詞:雙邊市場;期貨交易所;定價策略;產品差異化策略
雙邊市場(Two-sidedMarket)是目前國內外產業組織理論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它為產業組織理論研究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但目前,國內外針對雙邊市場的研究,都還處于探索和理論界定方面,而且研究的應用領域也有所局限,主要集中在銀行卡、電信業、互聯網站、購物中心、媒體廣告等方面,很少有相關研究涉足金融市場領域。本文希望將雙邊市場理論運用于期貨市場,以期對如何提高期貨市場的流動性以及期貨交易所的競爭策略等方面問題,提供一些理論性的探討和實踐性的政策建議,從而為雙邊市場在金融市場領域的研究拋磚引玉,引起更多的關注。
一、概念界定
在對雙邊市場進行概念界定前,我們需要了解一下雙邊市場的產生原因。從概念上來說,雙邊市場理論是和網絡外部性多產品定價理論密切相關的。根據Katz和Shapiro的定義,網絡外部性主要分為直接網絡外部性與間接網絡外部性。其中直接網絡外部性是指消費者消費某種網絡產品的價值會隨著消費與該產品相兼容產品的其他消費者數量的增加而增加;間接網絡外部性則是指消費者消費某種網絡產品的價值隨著與該產品相兼容的互補性產品種類的增加而增加。同時,網絡外部性理論指出最終用戶間有些外部性是不能內部化的;而多產品定價理論則主要是集中探討價格結構的問題,同時多產品定價理論認為價格結構更容易被價格水平而不是市場力量所扭曲。然而,隨著網絡外部性理論和多產品定價理論在應用過程中逐漸暴露出的自身不能解決的缺陷,比如,網絡外部性主要是解決同一類型用戶的規模經濟等問題,而現實中,運用某一網絡產品或某一平臺的雙方經常是不同類型的用戶;同時,多產品定價理論則由于沒有考慮不同產品消費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在現實應用中也遇到了困境。因此,正是基于這點,雙邊市場理論應運而生,而且直到最近幾年才得到了國外學者的重視。首先,與多產品定價理論不考慮外部性,而是將外部性內部化對比,雙邊市場理論的出發點就是某一最終用戶不能將使用該平臺的其他最終用戶的福利內部化;其次,為了彌補網絡外部性的弊端,雙邊市場具有“交叉網絡外部性”特性,即,雙邊市場理論認為網絡外部性不僅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同類型用戶數量,而且更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另一類型的用戶數量。
目前,雙邊市場理論無論是對國外,還是國內學者而言,都是嶄新的領域,還都處于探索階段,因此,對其概念也沒有明確的、統一的界定。具有代表性的幾種觀點是:(1)Armstrong(2004)認為,兩組參與者(最終用戶)需要通過中間層或平臺進行交易,而且一組參與者加入平臺的收益取決于加入該平臺的另一組參與者的數量,這樣的市場稱作雙邊市場;(2)Rochet&Tirole(2004)粗略地將雙邊(或多邊)市場定義為,通過一個或幾個平臺使最終用戶相互交易,且通過適當的向每一邊收費試圖將兩邊(或多邊)維持在該平臺上;同時,Rochet&Tirole還針對雙邊(two-sidedness)進行了定義,他們認為:假定一個平臺向買方和賣方索要的單位交易費用分別為αB和αs。如果通過該平臺所實現的交易量V僅僅依靠總的價格水平α,(其中α=aβαs),也就是說,該平臺對總的價格水平。在買方和賣方之間的重新分配不敏感,此時的市場就是單邊。如果當價格水平。保持不變,通過平臺實現的交易量V隨著αB的變化而變化,則該市場是雙邊的。(3)wright(2004)認為,雙邊市場是涉及到兩種類型截然不同的用戶,每一類用戶通過共有平臺與另一類用戶相互作用而獲得價值。(4)Roson(2004)認為,雙邊市場能夠定義為銷售特殊服務,允許雙方(或多方)在第三個獨立實體管理的平臺上發生交互作用的市場。(5)Reisinger(2004)認為,雙邊市場是指存在截然不同的兩類用戶通過公共平臺而相互作用的市場。
從上面的代表性概念界定以及雙邊市場的產生基礎可以看到,雙邊市場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即存在兩組參與者之間的網絡外部性以及中間層或平臺必須為它提供的兩種(或多種)產品或服務同時進行定價,即采用多產品定價方式。因此,我們認為,具有網絡外部性的異質最終用戶之間通過一個(或多個)采用多產品定價方式的平臺進行交易,且該平臺對交易雙方的價格結構具有敏感性,這樣的市場就是雙邊市場。
二、雙邊市場理論對期貨交易所競爭策略的影響
通過上面的闡述及概念界定,我們知道,針對期貨市場來說,所謂的平臺是指能為交易者提供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所,而異質的買賣雙方則是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之所以認為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是異質的,主要是因為,首先,二者進入期貨市場的目的不同。套期保值者進入期貨市場是為了為現貨商品進行保值的需要,而投機者進入期貨市場則是為了從買賣期貨合約的價差中獲利;其次,二者的行為策略不同。按照雙邊市場理論,最終用戶分為“單歸屬(single-homing)”和“多歸屬(multi-homing)”兩種類型。由于套期保值者受到它所保值的現貨品種的限制,只能在包含該現貨品種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套期保值交易,而投機者的投機行為不受任何品種的限制,只要是期貨交易所內交易的品種,均可以作為其獲取價差的選擇。因此,從這一角度來說,套期保值者屬于單歸屬,而投機者則屬于多歸屬。
明確了雙邊市場的各個基本要素在期貨市場中的對應后,我們就可以結合期貨市場的現狀來探討一下期貨交易所競爭策略問題。
(一)定價策略
我們知道,對于剛剛進入雙邊市場的交易雙方來說,由于市場兩邊的需求具有相互依賴性,平臺需要通過一定的定價策略想方設法把雙方“拉”到平臺上,從而解決“雞蛋相生”的問題。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中,兩類投資者——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之間的“雞蛋相生”的問題并沒有很好的解決,從而導致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交易不十分活躍,套期保值企業數目少,且風險轉移速度慢的問題。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是市場沒有為套期保值者交易創造更好的條件,也就是說,期貨市場對套期保值者的吸引力沒有達到應有的水平,期貨市場并不能真正成為套期保值企業轉移風險的場所;同時,正是由于市場中套期保值企業少,因此,對投機者的吸引也少,使得市場中投機者的數目遠遠沒有達到完全承接套保者風險的水平,從而并不能很好地將套期保值者的交易風險轉移出去。
具體來說,由于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交易手續費用并沒有針對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作出相應的區別對待,從而使得該雙邊市場中的成員外部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為了提高期貨市場的流動性,提高期貨交易所的競爭能力,筆者認為,應將目前期貨交易所對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收取一樣的交易手續費的現狀改為對套期保值者收取比投機者更低的交易手續費(包括對確有實物擔保的套期保值者追加保證金的降低或減負),從而使得更多的套期保值企業參與期貨市場。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投機者參與期貨市場,從而更好地承接套期保值者的保值風險,同時,利用成員外部性也會相應吸引其它更多套期保值者,從而不斷的“雞蛋相生”,活躍期貨市場流動性。這點可以從下面的模型中窺見一斑。
假定單歸屬的套期保值用戶為A類用戶、多歸屬的投機者用戶為B類用戶,并且有nA個A類用戶、nB個B類用戶參與了某一相同的交易平臺,由于雙邊市場的交叉網絡外部性,A、B兩類用戶中每一用戶的效用函數分別為:
(1)
其中,參數αA衡量了每一個B類用戶參與交易平臺給A類用戶帶來的外部性,參數αB衡量了每一個A類用戶參與交易平臺給B類用戶帶來的外部性。本文研究用戶間存在正外部性的一般情況,即αA>0,αB>0。PA、PB分別為交易平臺向A、B類用戶提供單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根據公式(1),可以將nA、nB表示為:nA=φA(uA);nB=φB(uB)其中,φ(·)、φB(·)為增函數。假定交易平臺為兩類用戶提供單位產品或服務的成本分別為cA、cB,則交易平臺的利潤為:
(2)
將π表示為uA、uB的函數,并求利潤最大化的一階條件,可得:
根據公式(3)和(1),可以求出交易平臺利潤最大化的價格結構,即:
假定為nB個B類用戶參與壟斷交易平臺時A類用戶對交易平臺的需求價格彈性。將公式(4)變形為產業組織中常用的勒納指數形式,為nA個A類用戶參與壟斷交易平臺時B類用戶對交易平臺的需求價格彈性。即:
首先,我們假定平臺(即期貨交易所)為交易雙方提品或服務的成本幾乎相同,即cA≈cB,其次,由于期貨市場上套期保值者沒有交易頭寸的持倉限額,且交易倉單量幾乎都是大額倉單,一般來說,單個套期保值者的倉單風險需要多個投機者參與期貨市場進行風險分擔,因此,從這一角度來說,套期保值者參與交易平臺給投機者帶來的外部性要大于投機者給套期保值者帶來的外部性,即αBnB>αAnA;最后,由于套期保值者進行期貨交易是為了規避現貨價格風險,因此,其對期貨交易的需求價格彈性將是無限大的,而投機者進行期貨交易是為了獲取價差收益,如果沒有合適的價差時,投機者就不會選擇期貨交易,因此,其對期貨交易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很小的。也就是說,針對期貨交易的真正目的來說,ηA(pA/pB)ηB(pB/pB)
由此可見,期貨交易所針對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應該不同,且應該對套期保值者收取低交易手續費,即PA(或<)PB。
(二)產品或服務差異化策略
目前,期貨交易所的競爭已不僅僅局限在本國范圍內保持或提高自己的壟斷地位這一層面了,隨著期貨交易所之間的跨國、跨地區并購浪潮的涌現,期貨交易所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各期貨交易所都在想方設法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比如,擴大產品或服務的差異化程度等。因此,我們將從產品或服務的差異化這一視角來研究其對競爭性的期貨交易所平臺的影n向。
一般來說,期貨市場中投資者的交易傭金費的收取原則是期貨經紀公司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傭金比例的基礎上上調一定比例收取,因此,在研究期貨交易所競爭平臺策略時,我們忽略期貨經紀公司的中介作用,則期貨投資者的傭金費是由期貨交易所規定和收取的。也就是說,期貨交易所對投資者按照每手收取傭金費。下面我們將期貨交易所提品或服務的差異化指標引入期貨交易所的利潤函數中,運用標準的Hotelllng模型框架來進行具體分析。
首先,我們假定投資者在兩個競爭性的平臺(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且兩個平臺位于線段[0,1)的兩端,且用戶在線段上均勻分布。平臺為兩邊用戶群提品或服務的固定成本表示為f1和f2,涉及到每筆交易的可變成本表示為c1和c2,用戶搜索到合適的交易用戶的概率是λ,λ∈[0,1],用dl表示平臺對交易雙方提品或服務的差異化程度,1=1,2,為了分析的方便,我們假設每個用戶只在一個平臺上注冊交易。uil和ujl表示用戶在平臺i和j上交易獲得的效用。并假設每個交易平臺雙方用戶數量之和為1,即nl1n12=1,n21n22=1其中,上標表示平臺的序號,下標表示邊的序號。
在以上的假設下,根據Hotelling模型,兩個平臺所吸引的用戶數量為:
將(7)代入(6),且為了分析的方便,假設每個交易平臺上的單個用戶的預期交易手數t1=t2=t,則平臺的利潤函數為:
按照以上相同的假設,假設兩個平臺對于同邊用戶收取相同的傭金費,在對稱均衡的情況下,單個平臺的利潤為:
(8)
從公式(8)可以看出,平臺的利潤函數和平臺提品或服務的差異化程度d成正比關系,也就是說,兩個平臺(期貨交易所)的提品或服務的差異化程度對其利潤的大小是存在影響的,且差異化程度越大,交易所的利潤越高。因此,在當今并購浪潮洶涌的競爭格局下,交易所應該推出多品種、提供多種服務來提高其競爭能力。
三、結論
對歷時五個年頭的“劉秋海事件”及事件背后的是非曲直,我們很難也無意于從道德上妄加評判,更不能以“成本—效益”范式的經濟分析簡單作結。但這一事件所暴露的司法機制內在的病理特征和司法“周邊環境”的嚴重污染的現狀,卻給整個法學界的深刻反思留足了廣闊的空間。故此,如何超脫事件自身的局限,處理好“善后事宜”,就不僅僅是個人偏好問題,更多的是一份厚重的社會責任。正是基于這種“亡羊補牢”式的激勵,本文試圖對行政確認的可訴性進行粗淺分析,盡管該項工作的開展可能僅觸及問題的冰山一角。
二、問題
“劉秋海系列案”中行政案件的處理是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界關注最多的焦點所在,而行政案件中公安機關道路交通責任認定這一行政確認行為可否接受司法審查又是關涉一切問題的瓶頸。有關該問題的爭論貫穿事件的終始,至今仍意見紛呈且意猶未盡。持肯定觀點者主要從立法上的相互矛盾指陳問題,進而抱怨司法機關面對變動不居的現實缺乏應有的能動性和靈活性。其實,該意見背后蘊涵著對行政訴訟個性品質的深層曲解與誤讀。行政訴訟區別于其他訴訟模式的顯著特征和內在機理在于其面臨著如何調處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緊張關系,進而實現二者良性互動的問題。為此,司法審查的焦點主要集中而且必須集中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當然,有關行政處罰也可適當觸及合理性),并非通常理解的那種民事訴訟式的全面審查;持否定意見者則以為:既然原告方僅以公安機關扣車行為的合法性為標的提訟,法院也只能就此進行審查。況且,“公安機關的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合法,不是其實施扣車行為的前提條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該觀點無疑有其一定的合理成份,但無法回避的致命弱點就是它狡黠地隱去了一個大寫的前提:即,原告方是否具有行使訴權的自由選擇空間。如果一方面限制甚至剝奪了原告對公安機關道路交通責任認定行為的訴權,另一方面又說原告只對扣車行為提訟,司法機關也愛莫能助。這顯然同醫院對一身無分文而又身患絕癥的病人說“你有選擇死亡的自由”一樣荒唐無聊。不難想見,假如原告方有選擇余地的話,其還會不會只對行政強制措施這樣的前提性從行為提訟,而對與自己權益有更大殺傷力的責任認定熟視無睹。故此,問題不在于司法機關如何審查,而在于立法機關自始是否給司法機關配置了適當的審查權限。換言之,公安機關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我們知道,認定行為是行政確認的一種重要形式。這樣,問題似乎又可合乎邏輯地拓展為對行政確認可訴性的檢討與分析.三、分析
行政確認是一學理概念,我國臺灣地區一般將其納入“觀念行為”或“表明行為”的范疇進行研究(張載宇《行政法要論》[M],臺北,漢林出版社,1978·375)。在大陸,也有學者視其為—“準行政行為”,但行政法學界的通說常對其作如下表述:“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進行辨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184)行政確認權是國家行政權的有機組成部分,行政確認行為是行政管理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行政主體通過確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來達到確認或否認相對方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行政目的。盡管行政確認不創設新的法律關系,但畢竟是嚴肅的法律行為,被確認對象一經法定行政主體的甄別和宣告,其狀態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法律拘束力、確定力,除非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銷。同時,行政確認本身并不直接處分相對方的權益,它一般只是為其他處分性行政行為的作出創造前提。所以,其只能間接地產生法律效果。行政確認這種“中性”或非處分性的特點,往往成為人們否定其作為行政救濟對象的理由,如德國行政法理論就認為,“如果部分行為本身不完全具備最終影響時,它們作為一大程序的組成部分,不得單獨引起昂貴的法律救濟程序”(見《德國普通行政法》,[德]平特納著,朱林譯)。與此相左,我們認為,行政確認固然不具有直接處分性,但它直接確認了關涉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事實或法律關系,對其可訴性不能僵化地一概而論,作為一種有拘束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理應有條件地適用行政訴訟救濟程序。理由如下:首先,行政確認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保障社會安定秩序,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因而作為一種現代行政管理的科學模式被各國廣泛應用于治安、民政、教育文衛、勞動、經濟等諸多領域。但事實上,“政治哲學和權利學說歷來面臨一個不可回避的二律背反:權力是保障權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但為了切實保障權利和自由又必須限制權力”。(程燎原、王人博:《贏得神圣——權利及其救濟通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186—187)在我國行政執法領域,由于行政確認缺乏有效的規制,權力支配者出于私欲的沖動,常常越過理性的樊籬而滑入恣意的空間,違法行政確認行為俯首皆拾并成為現實中的常態——如違法醫療事故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權的濫用以及非法發放(或不發放)和評定(或不評定)學歷證書等等。這種“法外現象”的大量存在,不僅影響了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更重要的是嚴重侵噬著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故此,加強對行政確認權的監控勢在必行。在權力制約的諸多方案中,“以權利制約權力”固然是一種最能體現權力最初來源以及充分昭示公民自身強大力量、激發其主體意識的有效制約模式,但因為“權利與權力不在同一天平上,不具有相同的權價,以權利制約權力,缺乏應有的力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汪進元:《權利制約的理性思考與模式選擇》[J],武漢:法學評論,1998(1)。)從這個層面講,以“權力制約權力”才是一條可行的策略,這大約是現代行政訴訟制度發生的現實基礎——手無寸鐵的公民,并不直接與龐大的行政權交鋒,而是通過向法院,來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及監督行政權之目的。故此,賦予利害關系人以訴權,仰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監督,不僅合乎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而且是從根本上改善并可望杜絕違法行政確認發生的有效途徑。其次,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采用的是“列舉+概括+排除”的混合式立法例。盡管行政確認未被明確納入所列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但也并沒明文禁止。2000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較之行政訴訟法,實質上以放寬原告資格標準的方式擴大了受案范圍。《解釋》第12條借用第三人的概念規定了利害關系人的原告資格,給行政確認的可訴性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間——與爭議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依法對其提起行政訴訟。這里的“具體行政行為”當然涵蓋了行政確認行為。其實,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甚至在司法實務當中已經肯定或變相肯定了部分行政確認的可訴性。舉例說明:例一,國務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作為一項行政法規,并未對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可訴性作任何否定性限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們一直堅持認為,它無非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一個“怪胎”。其間向人們展示的司法
和行政聯手,用“法”統轄社會時濃厚色彩是對法治原則和分權制衡民主理念的嚴重背離。故此,用觀念考究,該文件實屬無效。不過,既便在此通知中,也只是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服,不得提訟,并未否認責任認定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一并接受審查的可能性。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這里所謂的“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處理”,究其實質是以裁決的形式表現出的行政確認行為。換言之,該條規定事實上是對行政確認可訴性的肯定回答。例三,倍受關注的“劉燕文訴北大案和田永訴北京科大案”,(兩案中雖有許多理論問題值得探討,但筆者認為,其中涉及至關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證明”這一確認行為的可訴性。詳見,程雁雷《論司法審查對大學自治的有限介入》,[J],北京:行政法學研究,2000(2)和劉連泰《行政審判的能動性管窺:一個實證的分析》[J],北京:行政法學研究,2000(3)。)爭議的焦點是校方應不應該履行自己發放畢業證和學位證的義務。而畢業證、學位證的功能正在于對行政相對人的學識、水平、某一經歷進行確認是典型的行政確認的憑證。上述兩個案件的審理表明,實踐已超越了理論研究局限并走在了前面。再次,將行政確認納入受案范圍,也是樹立司法權威的迫切要求。隨著以市場為取向的改革的逐步深入,一個價值多元化的社會格局初露端倪。而在“游戲規則”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不同利益間的沖突與碰撞不可避免地呈加劇趨勢。于是,司法因在整合社會利益、吸納不滿情緒諸方面不可替代的地位與作用,受到人們前所未有的青睞。但是,司法在發揮改革“穩壓器”的正面作用的同時,也滋生了大量腐敗現象,致使公眾的期望值與現實之間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司法公正成為“稀缺資源”。這樣,人們又不得不著手對司法權進行嚴格的監督與控制,甚至于“個案監督”這一“法治畸兒”也將呼之欲出。但是長期以來卻收效甚微,問題的癥結在于我們往往忽視了司法自身恰恰也是改革的重點對象這一現實,沒有意識到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也需要我們的精心培植與呵護,才能健康成長。既無財權,又無軍權的弱小的司法在受到必要制約的前提下若沒有足夠的權力給養,勢必萎縮為政治的婢女,其“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的美譽也永遠只具符號意義——結果我們失去的就不僅僅是個案的公正!故此,我們必須跳出傳統的思維怪圈,給司法一份應有的關愛。特別是立法機關應該給司法配置更多的權力資源。其中適時地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就是極富意義的重要一端。
四、說明
上文論述意在表明一個基本觀點:行政確認具有可訴性。但還有必要作以下兩點說明。
股利政策是現代公司理財活動的三大核心之一,也被認為是當財學上的一個難解之謎。影響股利政策的因素有很多,如國家的宏觀經濟狀況、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變現能力、籌資能力等等。本文采用實證分析的方法,主要從股權結構角度比較分析我國不同股權結構公司的股利政策,通過研究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利政策的關系,提出規范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為的一些措施。
為了考察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其股利政策關系,本文選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100家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通過分析其連續5年(1999—2003年)的財務數據,試圖找出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的特點及其與股權結構的內在聯系。本文選取的樣本公司主要涉及行業,包括交通業(10個)、制造業(15個)、農業(9個)、房地產業(10個)、商業(15個)、信息技術業(15個)、社會服務業(11個)和綜合類公司(15個)。該行業分類標準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所制定的行業標準,樣本公司是通過隨機選取的方法進行選擇。
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特點及其與股權結構的關系
對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的考察,我們首先從總體上把握我國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股利分配方式,其次考察公司股權結構對其股利分配方式的影響。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派現、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簡稱轉增)、混合股利分配方式及不分配股利。
(一)100家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總體情況分析:
從1999年至2003年,各種分配方式的平均比例為:派現占43%,送股占7%,轉增占12%,混合分配方式占12%,不分配股利占44%。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與股權結構關系
在隨機選取的100家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份比例小于50%的公司僅有16家,占樣本公司總數的16%,而非流通股份比例大于50%的公司有84家之多,占樣本公司總數的84%。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設置不合理,非流通股股份占的比重過高。
在非流通股份比例小于50%的16家公司中,在1999年至2003年中各種分配方式平均所占比例為:派現41%,送股14%,轉增20%,混合股利分配16%,不分配股利46%;在非流通股份比例大于50%的84家公司中,在1999年至2003年中各種分配方式平均所占比例為:派現45%,送股9%,轉增12%,混合股利分配11%,不分配股利45%。
綜合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看到,(1)不管是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是大于50%還是小于50%,公司的股利分配行為主要有兩種:派現或不分配;(2)在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小于50%的公司中,不進行股利分配的公司稍多于派現的公司(不分配公司比例為46%,派現的公司比例為41%),而送股、轉增股本和混合分配等分配方式的比例也較高;(3)當非流通股份比例大于或等于50%時,不分配的公司與派現的公司比例雖各年有所不同,但總體來看,其所占比例是一致的(兩者均為45%),而送股、轉增股本和混合股利分配方式的比例較非流通股份比例小于50%時的比例有所下降。(4)從分配方式的時間分布來看,不管非流通股份的比例是否大于50%,在1999年至2003年期間,各個公司的派現比例是逐步上升的,而不進行股利分配的比例是逐步下降的。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與股權結構關系分析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股利政策的制定產生著深刻的影響,特殊的股權結構必然會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為呈現出中國特色。(1)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表現為二元結構,就在國內上市的公司而言,主要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又稱為公眾股,是一種可以在市場中流通的股份,但所占的比例相當低。在非流通股中,又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轉配股。而國家股、法人股是不能上市流通的,由于其所占的份額較大,容易造成國有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絕對控股地位,從而會制訂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現象容易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成為某些具有控股股權股東的股利政策,中小投資者的回報很難得到保證。筆者認為,在所考察的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基本上是從控股股東的角度來考慮。從不分配股利到其后的熱衷于分發現金股利,都是由大股東一手操縱。雖然近年來上市公司普遍出現“派現熱”,但這一熱潮可能并未真正惠澤中小投資者,主要表現在股票的換手率方面。我國股票市場的股票換手率極高,約達到200%左右,而美國只有67%。也就是說盡管上市公司提高了派現的比例,但流通股股東仍熱衷于股票的短期買賣價差。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成為了“大股東”、“控股股東”的股利政策。證券監管部門要求上市公司提高派現水平的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減少資本市場的投機行為,但從股票的換手率來看,中小投資者并不買帳,市場上“投機風”依然強勁,中小投資者的埋怨并未消失。(2)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特別是國家股)所占的比例很高,政府自然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它必須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但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市場的監管者(由中國證監會代為行使這項權力),為了使資本市場規范運行,它必須對資本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在政府既充當市場管理者又充當市場參與者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可避免地帶有行政干預的痕跡。根據實證分析(李常青,2001),1999年以前,我國上市公司不分配的現象逐年增多,且分配時多以送股和轉增股本為主,派現的比例較少。而本文的實證研究表明,在1999年后,公司則多傾向于派現,不分配的比例有所降低,送股和轉增股本處于次要的地位。分析股利政策的前后變化原因,筆者認為,并非是因為上市公司的業績提高了,很大部分的原因在于監管部門的政策限制和期間輿論的監督。“跟著政策走”、“跟著輿論走”是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為的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