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論文8篇

時間:2023-03-16 1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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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論文

篇1

保險畢業論文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

(二)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上貨物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20%.

無過錯損失補償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第三者(僅限于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裁決,應由第三者自己承擔,而由被保險人墊付的合理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費,由于第三者確實無償還能力,裁決后一個月內第三者仍未能償還的,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條賠償處理

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償結案,但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三)裝卸貨物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愿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造成保險車輛停駛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罰沒,扣押,查封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90天.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累計賠償的天數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二)部分損失的,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并辦理交車手續之日起至修復并辦理完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全部損失的,按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計算賠償;(四)本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一天的賠償金額.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新增加設備的新設備購置價確定.

第三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車輛損失險執行.

第四條其它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除保險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的,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保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代步車費用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需進廠修理,在雙方約定的修復保險車輛期間內,被保險人需要租用代步車發生的費用,保險人按條款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及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執法機關扣押,查封期間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因保險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三)本保險不承擔其它附加險項下發生保險事故時需租車的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30天.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一日的賠償金額;

(二)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辦理交車手續起至修復辦理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發生全車損毀,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計算賠償;

(四)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車上人員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照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在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責任;

(二)保險車輛未發生碰撞事故,僅由驚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

(三)法院調解書中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按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他人惡意行為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因他人惡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車身人為劃痕,倒車鏡及燈具單獨損壞,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他人因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發生民事,經濟糾紛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三)車身表面自然老化,損壞;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存放于保險車輛之中的高爾夫球具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與保險車輛同時遭受盜竊,搶劫,搶奪以及車輛失竊尋回后的球具丟失,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置放于保險車輛中的高爾夫球具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高爾夫球具單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二)高爾夫球具發生部分損失;

(三)其它不屬于全車盜搶險責任范圍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丟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分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個檔次,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本保險實行20%的免賠率;

(二)本保險在保險期限內以賠償一次為限,且與全車盜搶險同時賠付.

第五條其它事項

本保險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車盜搶險的非營業類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車為承保對象.

第四部分釋義

1.保險車輛: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機動車輛,包括原汽車制造廠商固定裝置在車上且含在售價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廠后另外加裝或改裝的設備與設施.

2.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事先不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只訂明保險金額作為最高賠償限額的保險合同.

3.碰撞: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

4.傾覆:保險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險車輛翻倒,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5.外界物體倒塌:保險車輛自身以外的物體倒下或陷下.

6.行駛中平行墜落: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包括翻滾360度以上)后仍四輪著地.

7.自燃: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造成火災.

8.減值損失:指由于局部損壞導致財物修復后整體價值的減少.

9.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指保險車輛進入修理廠(站,店)并辦理完交車手續開始,到保養,修理結束并辦理完提車手續時止的時間.

10.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定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價格.

11.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汽車報廢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12.全部損失:指保險車輛整體損毀,或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達到或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保險人推定全損.

13.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者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包括此時在車下的駕駛員以及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

15.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指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行為發生之時起至公安部門將該車收繳之日止.

16.賠償結案: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或關系人簽章確認后即視為賠償結案.

17.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機動車輛保險指定駕駛員特約條款

第一條投保人可指定駕駛員或不指定駕駛員,并執行相應的費率.

第二條指定駕駛員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員姓名,性別,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第三條指定駕駛員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員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保險人在核定總賠款的基礎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賠款,計算公式如下:

賠款=各險別賠款之和×(1-10%)

平安保險珠海市主要經營網點

經保監辦核準,廣州市共有省級分公司1個,4個市級支公司,18個營業機構,48個承保柜臺和遠程出單網點,兼業機構1018個.配備風險查勘,理賠定損人員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臺和遠程出單點四個.

市府公務用車保險服務小組通訊錄

成員名單

單位

聯系電話

傳真

連建勇

珠海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3360098

3344609

劉興

珠海中心支公司兩核總監

3360071

3360080

陳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場部經理

3360092

3344609

胡開榮

珠海中心支公司財務部經理

3360060

3344609

李紅衛

珠海中心支公司業務二部經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業務一部經理

3360073

3360073

劉興

珠海中心支公司兩核總監

3360071

3360080

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損員

3360029

3360080

陸國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損員

3360029

3360080

蔡麗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賠執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薔蘭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賠執行人

3360803

3360080

丁志華

珠海中心支公司業務經理

3360073

李桂平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單中心

3344603

王波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單中心

3344603

報案電話

95512

急救拖車電話

95512;0756-3360803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服務要求響應表

條款號

條款題目

承諾方案

服務要求

1

提供電腦定損服務

事故受損車輛的定損核價將采用電腦報價系統,對不同車輛的零件及修復費用進行核定,保證準確,規范,統一,合理.

2

提供預付款服務

對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現人員傷亡的,在明確事故責任的前提下,可根據總賠款的50%進行預付.

3

提供異地出險,就地理賠服務

公務車輛在外地出險,可直接撥打報案電話(0756-3373991)我司將第一時間委托當地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4

提供委托索賠服務

我司與市內多家較有規模的修理廠簽定合作協議,對公務車的事故車輛提供委托索賠業務,只要資料齊全,客戶無需支付修理費用.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案件較大且發生糾紛的,我司將提供必要的協助,幫助處理與交警,法院相關的事宜.

6

提供全天報案服務

我司將提供24小時全天候接報案服務(報案電話:0756-3373991),無論任何時間,都有專人為客戶接報案,指導處理,現場查勘,施救等服務.

7

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如有需要,客戶可隨時撥打報案電話,我司將提供各種緊急救援服務.

8

其他服務條款

在我司的協議修理廠可獲得各種優惠與服務,如承保期內全年免費洗車,四季定期免費檢測,正常保養維修費用優惠等.

理賠時間表

賠償金額

結案天數

5000元以下

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300,000元以上

10天

說明:在被保險單位按要求將所需的理賠單證提供齊全后,投標人的賠案時效按上述"結案天數".

車輛理賠代查勘網絡一覽表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公司與下列汽車修理廠簽訂了合作協議.經我司授權,下列汽車維修企業可以為乙方查勘和客戶索賠.

網點名稱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等級

專修車型

匯利河汽車維修有限公司

香洲翠微東路28號

王力

黃華營

2288616

2288626

一類

各類車型

三聯汽車維修中心

吉大九洲大道1199號

梁永享

3332101

一類

各類車型

廣州本田特約維修站

新香洲梅華西路

陳亮榮

8630088

8630077

一類

廣州本田系列

南方汽車服務公司

廣珠西路界沖

周輝

8638440

二類

別克,帕薩特系列

益成汽車維修廠

吉大建業二路

周小姐

3358339

二類

風神,富康系列

珠光汽車工業公司

珠海大道廣生路段

馬海林

8682032

一類

一汽大眾系列

大昌汽車維修廠

新香洲紅山

劉貴明

2612533

一類

各種車型

卓鑫汽車維修廠

新香洲警民路1號

李向稠

8501966

二類

奇瑞系列

柏寧汽車維修廠

新香洲梅華西路

楊輝

8655029

8655031

一類

各種車型

安凱汽車維修中心

拱北桂花南路

沈志榮

8877299

二類

各種車型

興聯汽車維修廠

吉大園林路

劉貴平

3333398

二類

各種車型

恒昌汽車修理廠

夏灣港昌路

陳樹標

8883198

二類

各種車型

宏大汽車維修廠

西區三灶

王利

7611311

二類

各種車型

斗門外貿車隊

珠海斗門

張云

5592091

二類

各種車型

康雅汽車修理廠

夏灣

王光成

8899991

二類

各種車型

惠嘉汽車修理廠

香洲梅華東路302號

田代

2515009

二類

各種車型

保險條款及費率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務車保險條款

聲明

1,本條款分為基本險,總括條款和附加險三章,適用于公務車保險.在基本險中,根據責任范圍的不同,劃分為A式和B式兩種,投保人可根據需要自由選擇.在每種基本險條款中,主要內容都包括第三者責任險,駕駛員座位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將非公務車投保本險種,本公司仍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在進行賠償處理時,在原條款規定的基礎上另外扣除損失的20%的絕對免賠率.

3,無論任何原因,投保人如發現保單內容有誤,請在收到保單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公司提出,并辦理相應的保單批改手續.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險費前提下,本公司將依照《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5,請仔細閱讀本條款中各項除外責任,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定義

1,"本公司"是指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公務車"是指:

⑴由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政府機關車輛,企事業單位自用等用于非營業性質的車輛;

篇2

1.加大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力度

通過以上對家庭財產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得知,保險公司的宣傳力度不足,會引起家庭財產投保率偏低,居民對家庭財產風險的意識不高,對此,必須加大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力度。首先,對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要有針對性,例如,要通過加大宣傳力度,讓居民充分相信保險公司可以幫助他們有效的規避家庭財產的風險因素;通過加大宣傳力度,不斷的對居民家庭財產保險意識進行強化,鼓勵居民自主投保;加大宣傳力度,讓居民詳細了解家庭財產保險所具備的功能、特性以及相關條款等。這樣才能讓居民結合自身的需求自主投保。其次,對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內容進行改進,打破傳統“模糊”內容的宣傳方式,要將家庭財產保險的功能、特性、種類、家庭損失所獲得的賠償以及投保人需要的注意事項等內容加入宣傳工作中,加大人民群眾對家庭財產保險的了解,真正意識到家庭財產保險給自身帶來的好處。再次,要在宣傳方式上進行改進,以往家庭財產保險采用的宣傳方式過于簡單、過于死板,宣傳效果不好,因此,在新世紀的發展中,應對家庭財產保險的宣傳方式進行改進和創新。例如,可以利用新聞媒體的宣傳渠道,報道一些理賠案例;定期開展家庭財產保險知識講座,加深人民群眾對家庭財產保險的認識;在一些災害損失現場召開現場理賠會,讓更多的人認識家庭財產保險的好處;拓展多樣化的宣傳方式,利用節假日、雙休日等在繁華地區開展家庭財產保險街頭咨詢處,將宣傳活動深入到城市的各大街道和社區等。

2.完善家庭財產保險的外延服務

售后服務對投保客戶來說是一種保障,更是滿足投保用戶需求的關鍵因素,但是,從上面的分析中得知,由于保險公司過度重視發展而忽略了對客戶的服務,從而導致投保人員數量不斷減少,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發展,對此,應完善家庭財產保險的外延服務[6]。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主要為群眾提供理賠、承包等相關的保險服務,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可以向客戶開展安全管理培訓、家庭風險管理咨詢等相關服務,提高群眾家庭風險意識。另外,還可以進一步發展外延服務,例如,急救費用、訴訟費用等相關產品的費用,同時可以拓展醫療保險、財產保險、意外保險、車輛保險、家庭財產增值保值等相關服務,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利、更優質的服務。

3.積極做好家庭財產保險的創新工作

以上所提到的家庭財產保險結構單一,不僅對投保人群有著一定的影響,對保險公司的發展影響更大,對此,要積極做好家庭財產保險的創新工作。首先,要本著差異化的原則對家庭財產保險產品進行設計,主要根據居民的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等不同層次居民的情況設計相應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將滿足居民的投保需求作為首要任務,對家庭財產保險產品進行不斷的創新,設計出更加貼近百姓生活的保險產品,以贏得百姓對保險產品的支持。其次,保險公司應加大市場調研,了解市場的發展現狀,為保險公司創新保險產品提供可靠的依據,同時,要適當的提升保險金額和擴大保險范圍,結合百姓的生活創造出不同層次百姓需求的產品,例如,家用電器、珠寶首飾、高空墜物、家庭裝潢、現金、水管和天然氣管道的損壞等內容都可以納入到家庭財產保險的范圍內,贏得人們對家庭財產保險的認可,提高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率。

4.提高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對公司的發展以及業務的繼續擴展有著極大的作用,為了避免業務人員素質偏低而對家庭財產保險的發展造成影響,應不斷的提高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綜合素質的培養應從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培養,如,加強院校與保險人才培養基地的建設,加強保險教育工作的開展,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必須結合保險公司的發展情況以及人才需求來進行教育,這樣不僅能夠保證業務人員整體素質的強化,同時也能為更多人才提供就業的機會。另外,要定期對在崗人員進行培訓,如,責任心、職業心、服務精神、敬業精神等方面的培養,全面提升保險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促進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的發展。

二、總結

篇3

關鍵詞:財產保險實務;格式條款;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格式條款。由于廣大消費者對合同、經濟合同、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了解較少,特別是對格式合同的特點不夠了解,所以在保險實務中,由于認識不統一或對保險合同內容理解的偏差,常常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有些還形成保險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既有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方面的,又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因此,普及保險合同知識,糾正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錯誤意識錯誤做法,引導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詳細了解格式合同的特點及保險條款內容,維護保險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格式合同的含義和特點

格式合同也稱符合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好合同條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考慮訂立或不訂立,對合同條款的內容沒有太大的商量余地。這種格式合同亦稱作標準條款合同,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前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按照商業保險的特點和國際上的慣例,保險合同在事實上都以保險單的形式體現,而保險單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其背面印制的條款是格式條款。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單及保險條款通常由保險人備制和提供,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一)格式合同的內容是保險人按照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則,遵循《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參考歷史數據,經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制定的。保險商品是特殊商品,決定這種商品特性和價格的重要依據是保險原理中大數法則的應用。在制定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時,一方面要按照大數法則進行科學的分析和研究,即通過大量的個體變量的概括,消除偶然的、次要的因素所引起的個別差異,總結出被研究總體在數量關系上穩定的、一般的規律性;另一方面,要根據《合同法》第12條和《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對其內容、格式進行規范和限制,如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等;同時,還要借鑒國際上的相關數據和經驗,參考標的性質、危險狀況、歷史資料以及國外保險公司的習慣做法。只有這樣,才能使制定出的格式合同合法、合理、切實可行。

(二)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保險人處于主動地位,投保人處于被動地位,投保人提出要約,保險人作出承諾,雙方不會就合同條款內容討價還價,充分體現了格式合同的特征。

(三)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詳細介紹合同條款的內容,投保人在投保時,也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內容。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被保險人只能遵守合同條款內容,斟酌是否接受,不能就合同的某項條文向保險人“討價還價”。而保險人在介紹合同條款時,既要講明保險責任、保險費率、保單生效條件,更要詳細說明關于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讓客戶做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

(四)合同條款內容原則上不允許改動,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可采取特別約定形式對一些細節問題予以補充和說明。

(五)按照合同條文的解釋“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則,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文發生意見分歧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二、財產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公司為追求業務規模而忽視告知義務

保險產品是無形產品,保險產品的特征全部體現在保險條款中,投保人購買保險,保險人理應將自己所銷售的產品介紹清楚。而事實上,保險人(包括其委托人)為了發展業務,往往只進行簡單介紹,沒有完全盡到告知義務。

1.保險公司的員工在推銷保險產品時,習慣于顧名思義向投保人介紹,如家庭財產保險、機器設備損壞保險,而不是按照合同要素、條款內容來介紹,有些還采取問答形式,不能夠做到主動和全面告知。

2.受保險公司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承攬業務時,帶有較大的盲目性,單純追求業務量,有時還有意掩飾產品的弱點。更有甚者,在介紹保險產品時,隨意夸大條款中的保險責任,隱瞞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誤導投保人購買。

3.行業代辦的業務如銀行、郵政、鐵路等部門的代辦人員缺乏保險知識,不能向投保人正確解釋和引導。投保人也認為代辦人員不懂保險,在不了解保險產品的情況下購買了保險。

4.對于一些團購業務,由于是集中購買保險,經辦人統一辦理投保手續,實際的投保人往往不與保險人接觸,因此也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內容。

5.部分投保人受文化程度低的制約,不能完整地閱讀保險條款,只能被動地聽取,無法求證保險人的介紹,對保險產品的了解也就一知半解。

(二)投保人不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內容

大部分投保人在朦朧的保險意識和保險需求下,購買保險產品,一般都不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究其原因,一是對投保標的風險狀況和轉嫁風險的針對性認識過于簡單,片面認為保險就是包攬一切,沒有必要仔細看條款;二是對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的依賴性,覺得保險是一種產業,應該設計的很合理,很適合消費;三是由于保險條款中涉及許多專業性較強的詞語,投保人往往沒有讀懂或似懂非懂就草率投保;四是一些投保人是代他人辦理投保手續,不愿意花費時間去閱讀條款。

(三)雙方簡單協商就擅自修改保險合同內容

由于保險合同不能全部涵蓋一些投保人的保險需求,合同中的部分條文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約束較大,而保險公司目前的核算體制又導致多數基層經營單位單純考慮承攬業務而不考慮賠款因素,所以,有些投保人和保險人只經簡單協商就擅自修改保險條款中的一些內容。主要表現在:

1.針對保險標的的特殊狀況和投保人的特殊需求,保險人將本不該承擔的風險用協議形式承擔下來,如財產保險條款中列明的暴雨責任是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現實中卻出現將降雨量的標準修改為大雨的標準即24小時降雨量達25毫米以上。

2.為了承攬業務,片面追求產品的賣點,所謂“對癥下藥”,過度考慮投保人的需求,而忽視保險合同的基本要求。

3.將責任免除和本應用附加險承保的責任列入保險責任,如公眾責任險條款第7條第3款中明確列明“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單列明的地點范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若想轉嫁這一風險,則可以在投保主險的同時投保“附加停車場責任保險”。而隨著競爭的加劇,一些基層保險機構就盲目擴大責任,將“附加停車場責任保險”通過特別約定的形式列入保險責任。

(四)投保手續和承保手續不盡完善

投保人方面,盡管多數保險產品的投保單和保險單上都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印制了“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字樣,但是,仍有相當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要求認真閱讀,更不要說領會其中的關鍵條文,就在投保單上簽字。還有一部分投保人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者往往只是幫助投保人辦一下投保手續、簡單履行要約義務。另外,多數投保人在投保時都不會就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主動詢問保險人。

保險人方面存在較多問題,一是投保單上沒有投保人簽名就辦理承保手續,將保險單交付投保人。二是人、中間人承攬的業務,由他們代簽投保人的姓名,一旦發生保險糾紛,投保人并不認可。三是個別分散性業務采取定額保險單形式而無投保單。如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就屬于保險單和保險憑證合二為一,沒有投保單,僅憑投保人繳費憑證作為要約的一種保險。這樣做,事實上屬于簡化的、手續不完善的保險合同。四是特別約定的條文內容不嚴謹,表述不準確,隨意性大。

三、把格式合同的特點和基本要求貫穿于保險實務中,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保險消費,維護格式合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1.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宣傳保險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除宣傳現代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的三大功能,引導人們正確認識風險、科學轉嫁風險、依法獲得風險保障外,還要著力宣傳保險合同的法律地位、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險產品的基本常識等。

2.從保險產品的特性方面宣傳為什么要用格式條款簽訂保險合同。其一,保險是無形商品,人們購買保險,實際上屬于預期消費,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發揮、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對全社會來講是必然的,而對某一被保險人、某一保險標的來講則是偶然的。其二,風險的多樣性、多元化決定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是多重的,其中又有一些風險是共同的且僅靠自身力量是難以絕對避免和承受的,保險公司在經營風險中只能對一些特定的、相對集中的、帶有普遍性的風險提供保障,按照保險商品的特性和國際保險慣例,這些風險又只能通過格式合同的方式來確定轉嫁風險和接受風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三,保險合同從要約、承諾到履約的全過程,都是在《合同法》、《保險法》的約束下進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保險中介機構和個人都不能憑想當然從事,都要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其四,投保人如果轉嫁一些特殊風險,雖然在投保險種的格式條款中沒有包含,但可以通過投保附加險種來解決。

3.把社會宣傳和專業宣傳相結合,注重宣傳效果。一方面,要通過書刊、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宣傳方式,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風險和保險意識;另一方面,要通過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講座、咨詢、推介、印發保險產品手冊等方式,在保險消費群體和廣大投保人中宣傳一些保險專業知識、相關的保險法律知識,從而營造一種學保險、懂保險、會保險、維護保險企業依法經營的氛圍。

4.保險人和投保人面對面地進行宣傳,雙方要正確認識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規范要求,《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在格式條款的條件下,保險人更要仔細宣傳、認真解釋保險產品,投保人切忌盲目投保,合同一經簽訂,即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確定下來。

(二)認真落實《合同法》和《保險法》,規范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的行為

1.告知要全面,說明要清楚。投保人要將購買保險的真實意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和風險狀況、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相關情況告知保險人,而保險人要將本保險的基本特點、風險保障范圍、責任免除的全部內容、投保人應盡的義務等予以詳細說明。

2.保險合同簽訂過程要完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和承諾的程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要約和承諾過程中,雙方要按照最大誠信原則,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并形成書面表現形式。

3.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不得承諾與條款規定相悖的任何內容。這里說的約定,是指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涵蓋了合同訂立中的繳納保險費的時間和方式、部分保險標的的存在狀態、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險的限定、合同實施中的細節問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等,都要符合保險條款的基本要求,必須圍繞保險條款的內容來約定,且不得侵犯對方依法獲得的權利。

4.嚴格業務手續,規范業務流程。投保人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后,要認真填寫投保單和附表,做到要約意思表示真實、字跡清楚、項目完整、計算準確、簽章有效;保險人在審核投保單及附表后,要及時繕制保險單,并將保險單正本(如有附表應附后且加蓋騎縫章)交付投保人,有關紙制材料整理歸檔;投保人接到保險單后應進行核對,如有異議應及時向保險人提出更正。

(三)保險人要進一步規范保險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業務行為

1.加強誠信教育,逐步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在保險推銷和銷售過程中,業務人員要準確地介紹產品的性能和特點,耐心地進行解釋,善意地向投保人提醒和提示,不得隨意夸大保險產品的功能,不得有任何誤導投保人的行為。

2.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保險人、個人保險人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其行為必須符合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使用正確手段、正確方式銷售保險產品,從源頭做起,杜絕違規行為。

3.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保險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流程圖及注意事項,便于投保人閱讀理解,接受投保人的咨詢和監督。

4.保險人要加強合同簽訂后的后期管理,建立合同文本的審核復核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要及時退回經辦人更改完善,并通過制定辦法、指定專人、明確責任、統一規范來保證手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5.防范經營風險。保險人對于投保人當中那些暫時不理解格式合同內容的、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標的、不提供真實資料或不愿意完全履行投保人義務的,可以采取暫不承保和謝絕承保的辦法,以有效降低承保風險,避免保險合同糾紛,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四)保險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對格式合同的理解不同而產生保險糾紛時,要按照《合同法》和《保險法》進行處理。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要在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文字的通常含義解釋、合乎邏輯的解釋、專業知識的解釋、誠實信用解釋的前提下,遵循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五)根據保險市場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保險需求,由保險監管部門和各保險總公司對保險條款的內容進行適時調整

篇4

保險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保險畢業論文

理賠時間表

賠償金額

結案天數

5000元以下

1小時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時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時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個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個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個工作日

說明:在被保險單位按要求將所需的理賠單證提供齊全后,投標人的賠案時效按上述"結案天數".

平安保險公司

服務承諾書

珠海中心支公司兩核部門人員成立專項理賠小組:

理賠部負責人(兩核總監):劉興電話:0756-3360071

核賠執行人:劉興,蔡麗薇,曾薔蘭電話:0756-3360803

查勘定損人:王文,陸國良,李紅衛電話:0756-3360029

報案中心負責人:謝二桂電話:95512

拖車拯救電話:95512,0756-3360803

辦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園林路平安大廈三樓

聯系電話:0756-3360029,3360071

傳真電話:0756-3360080

保險人發生事故后,即向報案中心報案,接案人員詢問當事人后填寫下表:

被保險人

車牌號

事發經過和目前車輛情況

準備入定點廠電話及聯系人

接案人將此案轉交專門小組理賠人員按理賠承諾作核價等理賠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組人員作服務跟進工作.

對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指定汽車維修定點廠專門人員進行平安保險車輛索賠業務的培訓,溝通,使他們報案查勘,減少公務用車部門的工作量,更好地為公務車單位服務.

服務響應承諾:(全面落實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的各項要求)

1.提供電腦定損服務:我司理賠現場查勘人員配有手提電腦,我公司擁有全國最先進(擁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價格查詢網絡,可以提供國內外各種車型的最新配件價格支持,所有理賠實行電腦定損服務.

事故車輛的維修以修復為原則,但涉及車輛行車安全的關鍵零部件(如:剎車系統,轉向系統)我司將一律給予更換.

2.提供預付款服務:明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重大人員傷害賠付可以實行分段結案進行預付賠款.被保險車輛出險后,對于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但被保險方無責任,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保險公司將先予以賠償,由被保險單位授權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負責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3.提供異地出險,就地理賠服務:異地出險車輛,我司將簡化理賠手續,實行異地代查勘進行異地賠付理賠.

全國網上車險理賠服務:網上通賠是指通過承保機構網上委托授權,由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所在機構完成案件全部理賠流程操作并支付賠款的操作平臺.網上通賠系統上線運行,可實現平安車險客戶"本地承保,異地理賠"的便利服務,該項服務手段的推出,將進一步擴大平安車險網絡化服務手段上的優勢,為異地出險客戶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賠服務.

被保險車輛在外省出險,可視具體情況,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當地平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查勘現場;并派專人協助被保險單位全程辦理相關索賠手續.(附:"平安保險廣東省主要經營,理賠網絡圖",詳見41-44頁)

4.提供委托索賠服務:市府定點修理廠可客戶索賠,我司對索賠人員進行統一培訓.理賠人員協助被保險單位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為市屬行政事業單位VIP客戶提供免費的律師咨詢服務,協助客戶到交警處理事故,財產標的風險評估,保險方案設計,防災防損建議.

6.提供全天報案服務:7天/24小時全天候報案服務.

報案電話:95512專項責任人:謝二桂

全國統一保險服務熱線電話:95512

拖車拯救電話: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平安保險所有理賠車均配備GPS衛星定位系統.平安保險GPS車輛調度系統是與CALLCENTER系統相結合,以提高平安保險公司處理車險理賠的效率.它集成了GPS與GIS技術的應用,同時,提供了強大的電子地圖搜索引擎,可以在電子地圖上對任何調度資源進行定位與事故點距離的自動測算,以及車輛的定位顯示,跟蹤,遠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為省屬各行政公務用車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賠服務.接到市內報案后,十五分鐘內到達報案現場;省內其它市縣的報案,2小時內到達報案現場或委托當地平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查勘現場;

我司施救車隊提供24小時事故免費急救拖車,送油送水和故障車優惠拖車服務.

8.賠案時效:我公司在客戶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賠材料齊全后,按賠款金額大小作出時效承諾.(詳見理賠時間表13頁)

9.修車及配件:車輛受損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規定的定點車輛維修企業進行修理,讓我司提供理賠各環節優質服務.我公司擁有全國最先進(擁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價格查詢網絡,可以提供國內外各種車型的最新配件價格,亦可為貴單位提供車輛配件價格咨詢.

10.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僅須及時通知我司理賠部門,在我司理賠人員的指導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門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我司認可交警部門在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責任及損失.

綜合服務承諾

"信譽第一,效率第一;客戶至上,服務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務宗旨,目的是與客戶間建立長久持續的保險合作關系,使被保險車輛得到最優質的服務.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賠方面提出的承諾外,我公司將為珠海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車輛保險提供以下特色服務:

增值服務承諾

1.我司將與各公務用車單位共同設立專項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車單位組織策劃主辦一年一度的駕駛人員表彰活動,評選"平安駕駛員".

2.邀請交通部門聯合定期免費舉辦車輛保險,行車安全,車輛保養,事故處理,法律常識等方面的知識講座,安全培訓及各類研討會.

3.我司與風險管理顧問公司廣東斯登達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簽有長期合作協議,將共同為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專業的有關車輛,財產方面的風險管理建議及講座.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被保險單位經辦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敗現象的出現.

5.提供災害性天氣預警服務.

6.修車及配件:車輛受損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規定的定點車輛維修企業進行修理,讓我司提供理賠各環節優質服務.我公司擁有全國最先進(擁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價格查詢網絡,可以提供國內外各種車型的最新配件價格,亦可為貴單位提供車輛配件價格咨詢.

7.為被保險客戶免費優先在我司全資國內唯一的綜合金融保險服務網站注冊,以方便網上查詢,網上投保,網上報案并提供各類金融,證券,保險綜合服務.

8.定期進行VIP客戶回訪,進行溝通,及時掌握客戶的需求及客戶對我公司承保理賠服務的滿意程度.

9.每年組織兩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戶活動,為客戶與各行業,機關企業單位創造相互交流和學習的機會.

10.保險車輛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內,保險責任認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將視具體情況給予最恰當的賠付.

11.醫療查勘,核損服務:

(1)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我司負責委派專職醫療人員進行醫療咨詢和提出建議;

(2)對于涉及人員傷亡的案件,我司將派專業醫療人員對與傷亡案件有關的單證進行實地核查,盡可能減少投保單位的損失.共同維護投保單位與我司的利益和社會形象;

12.企業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強企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為發展宗旨,用企業資本和核心技能,產生強大的生產力,從而為客戶創造超值服務.我們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視單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設.從宏觀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價值觀方面,發現我們雙方既有共同點又有差異性,因而具備了全面交流,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辦公,投訴舉報服務:平安理賠實行公開化操作,并接受客戶對理賠人員的監督.平安也將就理賠有關工作定期拜訪市屬各投保單位,聽取意見.重大案件逐案發放《客戶滿意度調查表》,征求客戶對賠案的意見.平安對理賠人員實行監察審計制度,理賠經辦人員如有違規行為,歡迎舉報.

舉報電話:支公司總經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別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務,對在我司投保的車輛每車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計保額8萬元,意外醫療保額2000元.通過一個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時獲得保障,詳細利益見下表:

備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險人無配偶和子女的,則對應項下的保額全部歸屬該

被保險人;

主被保險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歲的配偶與3-22周歲的子

女均加入本計劃,每個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險人;

主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從事的職業按本公司職業分類表所規定的一至

三類職業.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3版)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合同終止.

第一部分車輛損失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或就近將其移送至具備相應修理資質的修車處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該項費用不得超過出險當地政府頒發的有關收費標準,且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三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腐蝕;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五)他人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輪胎包括外胎及輪輞);

(二)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三)玻璃單獨破碎;

(四)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五)減值損失;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第五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一)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二)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四)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六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

第七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本保險在實行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標準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合同可約定絕對免賠額為零.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險金額時,本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七條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向第三者索賠.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訟,經法院立案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發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的證明為準,在其他場所發生的事故,以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五條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八條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九條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三十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分為第三者綜合責任險和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投保人可自愿選擇投保,但不能同時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綜合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三)減值損失;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一)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五)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六)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

第四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五條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六條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處理

第七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證:

(一)保險單;

(二)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

(三)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四)傷者的診斷證明書,傷者的各項醫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住院證明,出院證明;

(五)保險人認為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其它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八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條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損壞及修復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第十二條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三條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六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八條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九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即僅負責第三者綜合責任險中的人身傷亡損失部分.

責任免除

第二條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財產的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第三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

(三)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四)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一)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五)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六)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

第五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六條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處理

第八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證:

(一)保險單;

(二)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

(三)傷者的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出院證明,各項醫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

(四)保險人認為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其它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九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第十二條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三條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主車,掛車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六條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七條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代步車費用險,他人惡意行為損失險;

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無過錯損失補償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

在投保了全車盜搶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

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導致保險車輛被有關機關罰沒,扣押,查封;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條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登報聲明.

第五條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車鑰匙,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車輛已報停手續,以及保險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單證;

(二)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并實行20%的免賠率;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并實行20%的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

2.符合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六條其它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

(四)乘客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五)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上人員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20%.

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

篇5

保險畢業論文

理賠時間表

賠償金額

結案天數

5000元以下

1小時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時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時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個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個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個工作日

說明:在被保險單位按要求將所需的理賠單證提供齊全后,投標人的賠案時效按上述"結案天數".

平安保險公司

服務承諾書

珠海中心支公司兩核部門人員成立專項理賠小組:

理賠部負責人(兩核總監):劉興電話:0756-3360071

核賠執行人:劉興,蔡麗薇,曾薔蘭電話:0756-3360803

查勘定損人:王文,陸國良,李紅衛電話:0756-3360029

報案中心負責人:謝二桂電話:95512

拖車拯救電話:95512,0756-3360803

辦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園林路平安大廈三樓

聯系電話:0756-3360029,3360071

傳真電話:0756-3360080

保險人發生事故后,即向報案中心報案,接案人員詢問當事人后填寫下表:

被保險人

車牌號

事發經過和目前車輛情況

準備入定點廠電話及聯系人

接案人將此案轉交專門小組理賠人員按理賠承諾作核價等理賠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組人員作服務跟進工作.

對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指定汽車維修定點廠專門人員進行平安保險車輛索賠業務的培訓,溝通,使他們報案查勘,減少公務用車部門的工作量,更好地為公務車單位服務.

服務響應承諾:(全面落實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的各項要求)

1.提供電腦定損服務:我司理賠現場查勘人員配有手提電腦,我公司擁有全國最先進(擁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價格查詢網絡,可以提供國內外各種車型的最新配件價格支持,所有理賠實行電腦定損服務.

事故車輛的維修以修復為原則,但涉及車輛行車安全的關鍵零部件(如:剎車系統,轉向系統)我司將一律給予更換.

2.提供預付款服務:明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重大人員傷害賠付可以實行分段結案進行預付賠款.被保險車輛出險后,對于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但被保險方無責任,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保險公司將先予以賠償,由被保險單位授權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負責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3.提供異地出險,就地理賠服務:異地出險車輛,我司將簡化理賠手續,實行異地代查勘進行異地賠付理賠.

全國網上車險理賠服務:網上通賠是指通過承保機構網上委托授權,由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所在機構完成案件全部理賠流程操作并支付賠款的操作平臺.網上通賠系統上線運行,可實現平安車險客戶"本地承保,異地理賠"的便利服務,該項服務手段的推出,將進一步擴大平安車險網絡化服務手段上的優勢,為異地出險客戶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賠服務.

被保險車輛在外省出險,可視具體情況,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當地平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查勘現場;并派專人協助被保險單位全程辦理相關索賠手續.(附:"平安保險廣東省主要經營,理賠網絡圖",詳見41-44頁)

4.提供委托索賠服務:市府定點修理廠可客戶索賠,我司對索賠人員進行統一培訓.理賠人員協助被保險單位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為市屬行政事業單位VIP客戶提供免費的律師咨詢服務,協助客戶到交警處理事故,財產標的風險評估,保險方案設計,防災防損建議.

6.提供全天報案服務:7天/24小時全天候報案服務.

報案電話:95512專項責任人:謝二桂

全國統一保險服務熱線電話:95512

拖車拯救電話: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平安保險所有理賠車均配備GPS衛星定位系統.平安保險GPS車輛調度系統是與CALLCENTER系統相結合,以提高平安保險公司處理車險理賠的效率.它集成了GPS與GIS技術的應用,同時,提供了強大的電子地圖搜索引擎,可以在電子地圖上對任何調度資源進行定位與事故點距離的自動測算,以及車輛的定位顯示,跟蹤,遠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為省屬各行政公務用車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賠服務.接到市內報案后,十五分鐘內到達報案現場;省內其它市縣的報案,2小時內到達報案現場或委托當地平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查勘現場;

我司施救車隊提供24小時事故免費急救拖車,送油送水和故障車優惠拖車服務.

8.賠案時效:我公司在客戶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賠材料齊全后,按賠款金額大小作出時效承諾.(詳見理賠時間表13頁)

9.修車及配件:車輛受損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規定的定點車輛維修企業進行修理,讓我司提供理賠各環節優質服務.我公司擁有全國最先進(擁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價格查詢網絡,可以提供國內外各種車型的最新配件價格,亦可為貴單位提供車輛配件價格咨詢.

10.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僅須及時通知我司理賠部門,在我司理賠人員的指導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門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我司認可交警部門在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責任及損失.

綜合服務承諾

"信譽第一,效率第一;客戶至上,服務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務宗旨,目的是與客戶間建立長久持續的保險合作關系,使被保險車輛得到最優質的服務.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賠方面提出的承諾外,我公司將為珠海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車輛保險提供以下特色服務:

增值服務承諾

1.我司將與各公務用車單位共同設立專項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車單位組織策劃主辦一年一度的駕駛人員表彰活動,評選"平安駕駛員".

2.邀請交通部門聯合定期免費舉辦車輛保險,行車安全,車輛保養,事故處理,法律常識等方面的知識講座,安全培訓及各類研討會.

3.我司與風險管理顧問公司廣東斯登達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簽有長期合作協議,將共同為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專業的有關車輛,財產方面的風險管理建議及講座.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被保險單位經辦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敗現象的出現.

5.提供災害性天氣預警服務.

6.修車及配件:車輛受損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規定的定點車輛維修企業進行修理,讓我司提供理賠各環節優質服務.我公司擁有全國最先進(擁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價格查詢網絡,可以提供國內外各種車型的最新配件價格,亦可為貴單位提供車輛配件價格咨詢.

7.為被保險客戶免費優先在我司全資國內唯一的綜合金融保險服務網站注冊,以方便網上查詢,網上投保,網上報案并提供各類金融,證券,保險綜合服務.

8.定期進行VIP客戶回訪,進行溝通,及時掌握客戶的需求及客戶對我公司承保理賠服務的滿意程度.

9.每年組織兩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戶活動,為客戶與各行業,機關企業單位創造相互交流和學習的機會.

10.保險車輛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內,保險責任認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將視具體情況給予最恰當的賠付.

11.醫療查勘,核損服務:

(1)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我司負責委派專職醫療人員進行醫療咨詢和提出建議;

(2)對于涉及人員傷亡的案件,我司將派專業醫療人員對與傷亡案件有關的單證進行實地核查,盡可能減少投保單位的損失.共同維護投保單位與我司的利益和社會形象;

12.企業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強企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為發展宗旨,用企業資本和核心技能,產生強大的生產力,從而為客戶創造超值服務.我們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視單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設.從宏觀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價值觀方面,發現我們雙方既有共同點又有差異性,因而具備了全面交流,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辦公,投訴舉報服務:平安理賠實行公開化操作,并接受客戶對理賠人員的監督.平安也將就理賠有關工作定期拜訪市屬各投保單位,聽取意見.重大案件逐案發放《客戶滿意度調查表》,征求客戶對賠案的意見.平安對理賠人員實行監察審計制度,理賠經辦人員如有違規行為,歡迎舉報.

舉報電話:支公司總經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別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務,對在我司投保的車輛每車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計保額8萬元,意外醫療保額2000元.通過一個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時獲得保障,詳細利益見下表:

備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險人無配偶和子女的,則對應項下的保額全部歸屬該

被保險人;

主被保險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歲的配偶與3-22周歲的子

女均加入本計劃,每個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險人;

主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從事的職業按本公司職業分類表所規定的一至

三類職業.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3版)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合同終止.

第一部分車輛損失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或就近將其移送至具備相應修理資質的修車處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該項費用不得超過出險當地政府頒發的有關收費標準,且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三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腐蝕;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五)他人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輪胎包括外胎及輪輞);

(二)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三)玻璃單獨破碎;

(四)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五)減值損失;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第五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一)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二)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四)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六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

第七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本保險在實行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標準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合同可約定絕對免賠額為零.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險金額時,本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七條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向第三者索賠.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訟,經法院立案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發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的證明為準,在其他場所發生的事故,以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五條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八條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九條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三十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分為第三者綜合責任險和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投保人可自愿選擇投保,但不能同時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綜合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三)減值損失;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一)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五)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六)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

第四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五條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六條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處理

第七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證:

(一)保險單;

(二)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

(三)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四)傷者的診斷證明書,傷者的各項醫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住院證明,出院證明;

(五)保險人認為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其它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八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條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損壞及修復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第十二條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三條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六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八條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九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即僅負責第三者綜合責任險中的人身傷亡損失部分.

責任免除

第二條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財產的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第三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

(三)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四)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一)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五)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六)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

第五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六條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處理

第八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證:

(一)保險單;

(二)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

(三)傷者的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出院證明,各項醫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

(四)保險人認為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其它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九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第十二條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三條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主車,掛車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版權所有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六條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七條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代步車費用險,他人惡意行為損失險;

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無過錯損失補償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

在投保了全車盜搶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

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導致保險車輛被有關機關罰沒,扣押,查封;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條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登報聲明.

第五條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車鑰匙,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車輛已報停手續,以及保險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單證;

(二)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并實行20%的免賠率;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并實行20%的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

2.符合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版權所有

(三)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六條其它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

(四)乘客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五)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上人員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20%.

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

篇6

保險畢業論文

保險畢業論文

財產保險是一種社會的經濟補償制度。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基礎,一是由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物質產品的豐富,社會財富的積累,有大量的剩余產品可保。如果社會產品只能維持人類最低限度的生活,人們兩手空空,一無所有,也就談不到財產保險。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即有險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毀,船舶遇風浪沉沒,汽車行駛中發生碰撞、傾復,地震、洪水等破壞性災害使億萬財富在頃刻之間損毀殆盡等。盡管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防災消害的能力不斷提高,但災害事故是無法絕對避免的。這不僅直接影響人們經濟生活的穩定,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將產生嚴重的影響。此外,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又會不斷增加新的危險因素。因此,為了保障社會生產過程不間斷地持續進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損及時得到恢復彌補,也就產生了對財產保險的需要。財產保險通過社會經濟互助方式,用分散繳納保險費的辦法來建立保險基金,專門用來補償國民經濟各個部門以及社會生活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經濟損失,從經濟上解決人們對財產在遭受意外損失后的補償問題,從而起到保障生產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財產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般而言,職能是事物本質的體現,而作用是職能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效果。財產保險具有積聚資金組織補償、防災防損等多種職能。但其基本職能就是用分散危險、分攤損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簡言之,即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籌集保險基金和組織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內在機制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單言籌集資金的職能,則儲蓄也有此職能,單言經濟補償職能,則財政、民政也有此職能。財產保險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險基金的辦法來組織經濟補償的,籌集保險基金是經濟補償的手段和條件。沒有保險基金的籌集,就無法進行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的目的和效果,兩者相依相存,是一個完整的整體。這正體現了財產保險的本質

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既然是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那么,在補償損失這點上,社會主義財產保險和醬主義財產保險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但是從經濟補償這一基點所引伸出來的財產保險的作用,則因社會制度、生產關系、經濟結構等不同而有所差別。1982年2月11日國務院國發(1982)27號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內保險業務恢復情況和今后發展意見的報告》的通知中指出“積極開展保險業務,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補償制度,對于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安定人民生活,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是有利的……是國民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這就充分說明了社會主義社會財產保險的作用。社會主義生產是有計劃指導、按比例協調發展的,各部門、各經濟單位之間有著有機的聯系。一個部門、一個單位遭災,不僅會造成局部的生產停頓,而且會造成連鎖反應,直接或間接影響其他部門的生產,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計劃的順利完成。通過財產保險對損失的及時補償,能保證社會生產、分配、流通、消費領域的正常運轉,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國實行以國營經濟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經濟制度,無論國營、集體還是個體經濟,生產和經營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由于災害事故的客觀存在,一旦遭受損失,不但生產經營不能及時恢復,而且對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稅金的上繳,銀行信貸資金的償還,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經濟合同的履生等都會帶來影響。通過財產保險,以支出較少的保險費而求得較大的經濟保障,能使企業的經濟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從而保證企業財務和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通過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可以經常研究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總結和研究損失發生的原因,協助投保單位搞好防災防損,消除發生事故的隱患,從而減少損失,預防和盡可能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通過財產保險,不斷積累雄厚的保險基金,在未作償付款之前可將其提供給國家用于信貸、用于投資,以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通過辦理涉外財產保險,還能為國家創造外匯資金來源,與國際保險市場建立聯系,分散危險、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

篇7

1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現狀與財務管理目標

1.1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現狀

截止到2008年12月,全國共有財產保險公司45家,其中外資公司15家。從各財產保險公司市場占有率來看,中資保險公司仍然占據絕對優勢,2008年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市場份額為97.56%,其中市場份額居于領先地位的有中國人保、太保財險、平安財險三大公司。雖然中資保險公司市場份額較大,但是與外資公司相比,固定資本所占比例較高,資產流動性偏低,償付能力準備不夠充足,資產利用率不高。利潤主要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即承保利潤,與外資公司比較中資公司盈利能力較弱。

1.2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管理目標

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財產目標經歷了從產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演變過程。產值最大化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作為現代保險公司來說,追求價值最大化已經成為明確的管理目標。價值最大化的理論含義是:一是價值體現為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而不是簡單的資產的帳面價值;二是未來預期收益體現為現金流量,而不是簡單的會計利潤,現金流是可以折現的;三是未來預期現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隨著經濟和競爭的全球化,風險、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構成了現代及以后的商業經營環境,也使企業的未來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四是資本具有成本,資本的基本回報要求使資本成為最昂貴的一種資金來源。把價值最大化作為目標是很具重要意義的,首先它考慮到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和投資風險;其次它反映了對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為,追求長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方向,使資源向著回報高、效率高、風險低、創造最大價值的區域、產品和客戶傾斜。

2EVA評價分析方法的內涵

2.1EVA評價分析方法的概念

經濟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縮寫,其公認的標準定義是指公司稅后經營利潤扣除債務和股權成本后的利潤余額。它的核心思想是一個公司只有在其資本收益超過為獲得該收益所投入資本的全部成本時,才能為股東帶來價值。如果EVA值為負,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費自己的資產;如果差額為零,說明企業的利潤僅能滿足債權人和投資者預期獲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場價值實現的一個方式,它又是把與市場價值相連的激勵機制得以實現的一個方式,市場價值的管理、薪酬激勵機制的設計、預算管理、戰略規劃基于經濟增加值的管理來實現。EVA把股東、管理者、員工的意志和行為最大限度地統一起來,創造了管理上的奇跡,成為創造財富的基礎。基于這種認識,EVA不僅是一種有效的公司業績度量指標,同時還是企業進行決策與戰略評估,以及資金運用和出售定價的基本理念。EVA評價分析方法實質可歸納為4個“M”,即評價指標(Measurement)、管理體系(Management)、激勵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體系(Mindset)。

2.2EVA與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關系

根據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現在:一是在計量上完整覆蓋了包括資本成本在內的各項成本要素,這是它與傳統的利潤、資產收益率、現金流等評價指標的本質區別,從根本上體現了股東利益,詮釋了企業創造財富的真正內涵。二是剔除了公認會計準則功能性的,偏離股東利益因素的影響,從內部管理角度,對財產收支和資本項目進行合理調整,設計出符合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三是為企業經營管理確立了長遠、清晰、唯一的目標,而且是反映絕對數額越大越好的指標。盡管EVA本身是期間的流量指標,但長期滾動的EVA則反映了企業長期價值的增長,企業價值的增長=市場增加值(MVA)在數量上等于企業未來年度EVA的折現值的總和,EVA和MVA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和對企業市場表現同樣的解釋力。要實現價值最大化,每年產生的經濟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說經濟增加值的變化會帶來企業價值的變化,實際上,這兩個指標一個是存量,一個是增量。

3基于EVA評價分析方法的財產保險公司財產管理的措施

3.1發揮EVA的資源配置機制

EVA約束觀念的建立本身是一個很大的轉變和進步。現在國內很多保險公司,還沒有把EVA的理論應用到實際中去,在承保的時候隨意降低費率,抬高手續費,賠付時放寬標準,以賠促保,其最后的結果就是嚴重影響公司的長期價值創造。

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風險,市場再大也不會創造價值甚至會毀滅價值。經濟資本的約束是不是影響了市場份額,如果錯誤地理解了這個機制,就有可能影響市場份額,因為本來能夠盈利的業務通過錯誤算帳誤導了經營決策。事實上,保險最重要的市場是價值市場,只有那些能夠創造價值的市場才是應該努力爭取的市場,并不是簡單的保費規模。經濟資本總量的要求,使得經濟資本與賬面資本保持一致,其次,也體現了不同的風險,這就必然會造成有的業務系數高,有的業務系數低。實際經營中應努力使得相關資產組合的風險系數最低,而不要簡單的追求單一產品的風險系數最低。因為開展的業務是相互聯系的,片面開展單一品種肯定不能達到公司價值最大化。

3.2運用EVA衡量各個業務單元的真實業績

將EVA指標分配到各業務單元,以指標完成情況作為投入多少的依據。這樣將企業資金真正投入到創造“創值”的機構和業務,并以此控制投入規模,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并同時注重到規模擴大與提高效益的結合。以一定的EVA指標要求分支機構,如不能達到,則不能開設該新機構。同時,對于長期經營不善的機構,可予以撤、并。為確保新設機構質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標,要求定期報告。對于業務單元,致力于結構調整,大力發展有效益的、邊際利潤率高的創值業務,堅決退出無利潤區,將價值創造建立在每一張保單上;將扶持優秀業務和淘汰劣質業務結合起來,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險種。業務結構調整的同時,公司要加快新產品的研制步伐,積極開發內含價值高的新產品,以代替那些內含價值較低、效益較差的產品,逐漸形成一方面有著人性化設計、符合客戶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較高的邊際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的產品體系。

3.3選擇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保險公司在實踐中需要單獨對部門進行業績評估,這樣可以強化部門經理最大化其直接可控的業務價值的能力,但是使用公司整體的績效指標來確定部門管理人員的報酬,不能充分調動部門經理積極性,會產生靠其他部門績效“搭便車”的動機,因此對公司部門進行考核就顯得非常重要。對公司部門進行考核時,可以采取“EVA中心法”和“EVA驅動因素法”兩種方式。“EVA中心”是指組織內部可以對自身創造的EVA進行度量和管理的業務單位。一般而言,作為一個EVA中心,必須具有對自己的收入、成本和費用較為完全的自。“EVA驅動因素”是指經營過程中影響EVA結果并且易于與公司內部部門或個人掛起鉤來的各種指標。相對于國內大部分保險公司來講,基于目前采用的組織架構形式,在部門考核中采用“EVA驅動因素法”為適當。“EVA驅動因素法”的關鍵在于確定EVA驅動因素。EVA驅動因素可以分為直接驅動因素

和間接驅動因素。前者指與EVA指標存在直接數量關系的因素,后者指間接影響EVA的因素。EVA驅動因素還可以分為財產驅動因素和非財產驅動因素前者由各類會計數據組合而成,后者構成中不包含會計數據。一般而言,直接驅動因素大部分都屬財產驅動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勵計劃

基于EVA的薪酬激勵計劃是將紅利支付與紅利報酬分割開,在紅利銀行制度下,將以EVA為基礎的管理者紅利計入其紅利銀行帳戶中,該賬戶在該期間的期初余額包括以前期間的紅利報酬超過以前期間紅利支付的余額。本期支付的紅利則基于更新后的紅利賬戶余額。具體運用時再以一個不變的比例支付紅利獎金,如紅利賬戶余額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經營業績始終良好,紅利銀行的余額會越來越多;如果紅利賬戶的余額為負,則當期沒有獎金支付,同時借記該賬戶;而如果管理人員離開公司,就會失去這筆獎金,本期的余額將被轉存到下一期。這一制度下既允許了公司基于單一區間的高額報告業績,獎勵給管理者高額紅利,同時獎金不封頂。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實表明業績的虛假的,更多的紅利獎勵將在被支付之前被終止。紅利銀行制度通過基于后續期間的報告業績來修正紅利支付,削減了管理者從事短期行為的動機,同時它也給具有高業績的誠實的管理者提供了極大的獎勵。管理者知道,增進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為股東創造更多的財富。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人身保險合同,訂立,生效,合理期限,默示承諾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不同,財產保險由于情形急迫,貴在速決,而保險人即有代表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全權,得由其表示承保與否,如一經人承諾,保險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人身保險承諾之權在于總公司,總公司要審查申請書、被保險人之體檢證明書后,始決定是否承諾,一俟承諾,人身保險合同才得以成立,在滿足法定條件后生效。因此,同財產保險合同相比,人身保險合同訂立中要約與承諾之間的間隔時間更長,成立與生效之間也有時間之間隔。

然而人身保險合同何時、怎樣成立和生效,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利益何時得以保護,也關系到保險人保險責任之始端,因此,投保人投保后,作為利益相對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方式有截然不同之主張:前者希望人身保險合同盡快成立和生效,以便更早地得到保險保障;后者則希望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盡可能滯后,以便最大限度地排除當前被保險人面臨的保險風險。然合同的成立是以合同的訂立為前提,因此,要公平、合理地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利益,有必要研討人身保險合同之訂立和生效,以為立法和司法實踐所借鑒。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般經投保人投保即要約和保險人承保即承諾兩個階段。①當事人就合同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人身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然而,“保險的發展也是沿著節約成本,特別是節約交易成本的道路發展的,因為保險是一種勞務型的金融商品,與以物質形態體現的商品有所區別,它的直接‘生產成本’相對交易成本而言,就小得多”。②正是為節約交易成本,作為要約的投保書(或曰投保單)通常都由保險人事先擬就,投保人只需據實填具投保書即可。然而作為要約的投保書中通常并沒有注明明確的有效期限,保險人似乎沒有了承諾答復的時間約束,可以無限期地遲延承諾;如果不承諾,則可以無限期地不理會投保人,這極不利于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因此,為平衡二者利益,一是可以在投保書中明確規定具體的有效期,并且這個有效期是否公平合理,要接受法律的監督;二是投保書中未明確規定有效期,保險人無論是否承諾,是否都必須作出答復?何時答復?因此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這正是下面要研討的問題。

(一)保險人無論是否承諾,應否都必須答復

合同法一般原理認為,保險人作為受要約人,沒有必須答復的強制性義務,即使受要約人承諾時予以答復,也是受要約人權利的選擇。然而,如果對所有合同不分性質都機械地適用這一制度,可能正構成對這一制度基本精神的背叛,因為合同法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保護要約人,限制受要約人,要求受要約在一定的期限內予以承諾,否則一俟期限屆滿,要約失效,要約人就可以迅速地另行處置其事務,以加速商品流轉,實現要約人的利益。但人身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合同,由于投保單中未標明有效期限,以合同法的規定,投保單的約束力應是“合理期限”內,但對什么是“合理期限”,是一個很難界定的事實問題(后文有述及)。若保險人不及時答復,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自己理解認為保險人已超過合理期限未承諾而轉向另一保險人投保,則投保人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長久等待又使自己得不到及時的保險保障,也不可能及時采取其它風險管理措施。這都不利于保護作為要約人的投保人。其次,人身保險是根據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科學計算,以事先交納保險費的辦法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用于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保險金或者在被保險人死傷疾病、達到合同規定的年齡、期限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制度。其基本職能和目的就在于組織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彌補損失。③如果因為保險人的消極行為而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合理期限之外因風險致害,卻得不到補償,則有失所有“法律所應當始終奉行的一種價值觀”-公平。④再則,人身保險合同作為最大誠信的合同,保險人應當盡快作出答復。第四,人身保險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多是消費者,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是消費合同,消費者是社會經濟弱者,特別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僅基于人權,而且基于一國經濟持續發展之需要,現代法律也摒棄了對一般抽象正義的追求,而根據不同主體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以謀求法律價值中的實質正義,“根據不同法律主體的個體差異而給予保護,并不是對人類自由、平等法律原則的踐踏,相反,正是人類認識進步法制發展完善的標志”。⑤

正基于以上原因,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中,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應當要求作為受要約人的保險人予以答復,而無論是拒絕要約還是承諾,或其他之說明,但都應有強制的答復義務。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已規定了這一制度,如澳門《商法典》第966條就明確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中,保險人對要約必須答復,答復內容可以是拒絕承保,可以是承保,也可以是搜集為評估風險所需之說明,包括醫序報告、風險或實地調查等。

(二)保險人應在何時答復關于保險人答復時間,各國和各地區有二種不同體例,一是保險法律作出有別于合同法一般規定之特別規定,明確規定答復期限,如澳門《商法典》第966條規定,投保單未約定答復期限的,保險人應在15日內答復;二是遵循合同法之一般規定,法律和司法實踐沒有具體明確的時間,而要求保險人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如美國。我國《保險法》也未對答復期限作規定,但據《合同法》第23條第2款第2項之規定,作為要約的投保單中未載明有效期的,則保險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復。⑥

兩種體例比較,第一種體制簡便易操作,第二種體制則具更強的靈活性,正因為如此,“合理期限”據具體情況不同,怎樣才能真正“合理”呢?一般民商法理論認為,“合理期限”的確定,必須考慮要約、答復的在途時間和受要約人必要的考慮時間,即合理期限=要約在途時間+受要約人必要考慮時間+答復的在途時間。其中在途時間比較能夠客觀地確定,而必要的考慮時間則仍難以確定,而且隨著現代通訊技術發展,尤其是網絡技術發展,“在途時間”將越來越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合理期限”中“必要的考慮時間”越發顯得重要,可以說“合理期限”≈“必要考慮時間”。其次,必要的考慮時間的確定,行業慣例有重要的影響,行業慣例是行業在長期的業務中逐漸形成的,是該行業中普遍的做法,但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于保險市場中保險人處于買方市場,因此,保險人努力做到更好,以爭取更多客戶,所以行業慣例常常不斷地強化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保護,而且行業慣例也時刻受法律的審查,而在市場經濟不成熟的國家,由于競爭的不充分,行業慣例常常是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法律也常表現出對行業慣例的無可奈何。“必要考慮時間”常常以“一般人標準”為依據,而如何確定“一般人標準”,則需要相應的制度作保障,以美國為例,陪審團制度和法官自由心證制度是“合理期限”的有力保障。美國法認為,“合理期限”是一個事實問題,應由承擔事實審的陪審團來確定,陪審團來自普通民眾,從良心、公平出發來確定,而且人數較多(一般為12人),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更加公平、合理地確定一般人認為的“合理期限”,而且這也為雙方當事人樂意接受,即使不使用陪審團,法官也必須站在陪審團的立場,從公平、良心來確定“合理期限”而非從法律或有關證據來判斷。同時基于訴訟中的法官自由心證,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選擇一般理智、通情達理之人十余人,以其中多數人認定的“合理期限”為標準,這一舉證方式對事實審的陪審團或法官有極強的說服力,實質上,正如前文已述及,由于要約、答復在途時間易于確定,因此這里的“合理期限”實質就是“必要考慮時間”。而大陸法系奉行合議庭制和證據主義制度,有證據決定論的傾向,在確定“一般人標準”時,“實質上,由法官來認定一般人標準,并以此來評價行為人的行為,即法官標準,而法官標準從理論而言,應當是高于甚至遠遠高于一般人標準的,因為法官知識、經驗都較豐富,認識水平顯然比一般人高”。⑦因此,在二種體例中,大陸法系國家更適宜采第一種體例。我國亦如此。

(三)保險人依法答復和逾期不答復或逾期答復的法律后果

保險人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答復予以承諾,合同即成立;答復拒絕承諾,合同不成立;答復為評估風險之說明,待行為結束后保險人作出是否承諾之答復而決定合同是否成立。

但如果保險人超過合理期限不答復或逾期答復,合同是否成立呢?有學者主張構成默示承諾。美國學者以經濟學觀點分析認為,法律應努力識別不同情況而適用不同規則:在接受要約比例高于拒絕要約的情況下,適用沉默即承諾規則;在別的情況下,適用沉默即為拒絕規則。⑧人身保險合同正屬于接受契約比例高于拒絕契約的情況,因此應適用沉默即承諾規則。一些國家或地區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也認為應是沉默即承諾,如澳門《商法典》第966條規定,保險人未依法定時間答復,合同依要約條件成立。實質上,既然法律賦予了保險人答復的強制性義務,因此,如果保險人未按時予以答復,就應當推定保險人默示承諾,人身保險合同因此而成立。并且成立時間應溯及到合理期限或法定期限屆滿時。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在此情況下的合同成立并不妨礙投保人或被保險因已向其它保險人投保等原因而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

人身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即生效。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即生效,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即生效。那么,人身保險合同何時生效呢?

(一)繳納保險費與合同生效

有些學者認為,人身保險合同生效要件是:一是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標志是保險人出具保險單、確保單等;二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分期繳納的,繳納首期保險費,二個條件同時是具備才能生效。因此,繳納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產生和維持法律效力的實質要件。⑨澳門《商法典》第1045條第一項也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僅于支付第一年保險費或首筆分期保險費時生效。

通常認為,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既然是合同義務,依合同法之理論,只有到合同生效后,才有“合同義務”,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對雙方未產生拘束力,本無“合同義務”可言。而人身保險合同以繳納保險費為生效之要件,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實質是附條件才生效的合同,即以繳納保險費或繳納首期保險費為生效條件,只有當這一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所以,將繳納保險費一概謂之投保人的“合同義務”有次妥當。正因為如此,在實踐中,有的保險人要求或投保人自愿在投保時即預交保險費或首期保險費。在此情況下,一旦人身保險合同成立,便可生效。

那么,為什么人身保險合同要以繳納保險費或首期保險費為生效要件呢?原因在于人身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質,保險費既不是屬于保險人已經取得的利益,也不是保險人的利潤收入,甚至可以說,已收保險費有一部分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債務,因此,即使人身保險合同生效以后,需陸續交付的保險費是否按期交付,只能由投保人自行決定。各國法律禁止對人身保險費作訴訟上的債權主張。我國保險法第59條也規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不把繳納保險費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生效要件,而作為合同義務在合同生效后才履行,那么,如果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雖可以解除或中止人身保險合同,但在解除或中止人身保險合同之間仍應給予被保險人保險保障,在此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未收到保險費,也不能強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支付,卻必須承擔保險責任,這無疑有害保險職能的發揮,也會引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即不支付保費卻得到保險保障,如此,則保險奉行之大數法則失靈,難以通過大數法則,集合資金組成保險基金。保險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二)保險責任期間的開始與人身保險合同生效保險責任作為保險人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應該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責任期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年齡、期限時,才承擔的義務,因此其何時開始,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何時得到保險保障。然而各國實踐中,簽發保險單日期、同意承保日期雖常在投保日之后較長時期,但常常在保險單中將保險責任期間起始日溯及到投保時,我國更如此。也就是保險責任期間不僅不是起始于合同生效,甚至不是起始于合同成立,而是起始于投保時,這明顯有違法理和情理。因此,一些國家為彌補投保人在時間上之損失,采取一些措施,如美國壽險業者于承保壽險時,乃將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分開,與投保人約定,如果投保人于提出投保申請之同時交付保險費,保險合同關于意外死亡部分即發生效力,但關于自然死亡部分須至保險人審核被保險人之體檢證明書即簽發保險單后,溯及至投保之日生效,此一約定無論對于投保人或保險人均公平合理,被保險人之意外死亡與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無關,無妨礙保險合同于投保之日即日生效,給予投保人更多地保護。這可為我們所借鑒,但如果說美國是依靠保險人之自律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那么我國更適宜以立法來強制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注釋:

[①]李玉泉博士認為一概地認為投保人就是要約人,保險人就是承諾人,是欠妥當的,填寫投保單的投保人也可以是承諾人,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盡管如此,李博士仍認為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即要約人,保險人即承諾人,參見李玉泉:《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39頁。

[②]陶駿、殷春華:《現代保險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第16頁。

[③]關于保險的學說有很多,但關于保險的職能都認為其最基本、最固有的職能是彌補損失。

[④](美)彼得·斯坦、約·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第74頁。

[⑤]李昌麒、許明月:《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1998,第266頁。

[⑥]《保險法》于1995年10月1日生效,不僅其當時未規定答復時間,根據當時有關法律規也未規定答復時間,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彌補了這一不足。

[⑦]饒世權:“消費者舉證責任的比較研究”,《河北法學》,2000年第1期,第23頁。

[⑧](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1年,第130頁。

[⑨]李曉林、劉子操:《人身保險》,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77頁,另有的國家如美國允許對除人壽保險外的其他人身保險費作訴訟上的債權主張。

[10]孫積祿:《保險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第243頁~第2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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