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5:53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采購制度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內容提要]政府采購制度是現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改革公共財政支出體制的重大舉措。在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以其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得以蓬勃發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尚無一部統一的法律來規范和約束政府采購行為,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入世對我國財政體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研究WTO《政府采購協議》基礎上,就如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提出一些初淺的看法。
[關鍵詞]《政府采購協議》中國影響
政府采購制度是公共財政體系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國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項基本手段。政府采購(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監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從國內外市場上購買商品、工程和服務①的消費行為。
政府采購制度形成于18世紀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迄今已有200多年歷史。由于這種制度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從決策到監督體現了廣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規范性,因此被稱之為“陽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內容
WTO《政府采購協議》1994年4月經締約方簽字通過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體系中屬于附件四的四個“復邊貿易協議”(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僅對簽字成員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對全體成員方有效。
《政府采購協議》由兩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個條款,第二部分為《政府采購協議》的附錄②。其主要內容可以歸納以下幾方面:
(一)目標和原則
《政府采購協議》的基本目標是:
1、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協調世界貿易現行的環境。
2、通過政府采購中競爭的擴大,加強透明度和客觀性,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購協議》對締約方政府采購強調了以下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訂、采取或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供應商而歧視外國產品或供應商。
2、公開性原則。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
3、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國際收支狀況等,要求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二)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協議》的適用范圍包括:
1、采購主體: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實體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實體”,不僅包括政府機構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實體,如政府機構;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政府實體,還包括地方政府采購實體。各締約方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時應提供一份采購實體清單,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單的采購實體才受《政府采購協議》的約束。
2、采購對象:適用于締約方一定金額的貨物、工程(基本建設工程特許合同除外)和服務的采購。其中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采購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為13億特別提款權,而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服務方面、地方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和服務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由各成員方協商確定,并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③。工程采購項目,以聯合國中央物品分類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為準。但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包括武器、彈藥、戰略物資的采購,或與國家安全及國防密切相關的連帶采購;以及涉及到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與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識產權、保護殘疾人組織、慈善機構或勞改產
品等方面的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協議》。
(三)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比較靈活。主要有三種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通過公告程序,邀請所有感情趣的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招標的采購程序。
2、選擇性招標采購,是指各采購實體在與采購制度的有效實施相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請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3、限制性招標采購,即《政府采購協議》第15條規定的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
后,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可不通過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購方式:(1)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無
格標;(2)對于藝術作品或者因保護專利和版權、技術原因等,供應商獨此一家,無其他替代選擇;(3)出現了無法預見的極為緊急的情況;(4)如更換供應商將不能滿足要求而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替換零備件;(5)因研究開發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續購的產品和服務:(6)追加的工程采購必須由原供應商辦理且金額未超過原主體合同金額的50%;(7)在商品市場上采購的產品;(8)只有短時間內出現的對政府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極為有利的向非經常供應商的采購;(9)與設計比賽獲勝者簽定的采購合同。
4、談判式采購,是指一締約方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標人進行談判。這些條件包括:(1)采購方在發出招標邀請時已表達這種意圖;(2)通過評估,沒有一個投標明顯優于其他投標;(3)談判應主要用來堅定各個投標的優劣;(4)在談判中采購人在不同的供應商中實行差別待遇。
(四)質疑程序
《政府采購協議》第20條規定,當一供應商對某項采購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情形提出質疑時,每一締約方應鼓勵該供應商通過與采購實體進行磋商來解決質疑;有關供應商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質疑之日起10天內開始質疑程序,并通知采購實體;各項質疑應由一家法院或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的審議機構進行審理;為糾正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行為,確保商業機會,質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暫時的果斷措施,在決定是否采取這種可能造成該采購過程中斷的措施時,應考慮可能對有關利益包括公共利益產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時,為維護商業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質疑程序一般應及時結束。
二、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相比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構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論文。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
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關鍵詞:構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關鍵詞:構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
(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管者的商品”,“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等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鼓勵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而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通過政府采購促進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它部門法律比如國際貿易法、國際稅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規中與政府采購有關的規定,都應屬于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構成內容。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據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共同構成我國完整的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參考資料】
[1]譚剛.改革現行采購模式,建立政府采購制度[J].特區理論與實踐,1999,(3).
關鍵詞:綠色采購;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政府采購;環境保護
Abstract:Withtheinternationalrecyclingeconomy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modeofdevelopmentandevolutionofgovernmentprocurementincreasingattentionto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ecologicalbalance,constantlymovinginamoreenvironment-friendly,moreharmoniousdirection.Governmentgreenprocurementinthecurrentenvironmentisbecomingincreasinglyseriousandgrowingscaleofgovernmentprocurementsituation,withimportan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articleontheGovernment''''sgreenprocurementforabriefanalysisoftheneedforresearch,andonthatbasistobuildonourgovernmentgreenprocurementsystemproposals.
Keywords:greenprocurement;circulareconomy;sustainabledevelop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
前言
隨著各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財政改革趨勢的不斷增強,政府采購制度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關注和重視。在政府采購快速發展過程中,有一個明顯的趨勢不容忽視,就是政府采購日益重視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不斷朝著與環境、人類更友好、更和諧的方向發展。政府綠色采購就是指政府在依法采購規定的產品時,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將環境標準、評估方法和實施程序納入并貫穿于整個政府采購體系之中,優先選擇符合國家綠色認證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確保采購到環境友好型產品,以推動社會與人類的可持續及和諧發展。
由于環境問題所具有的社會共同特征,決定了其必將成為人類購買活動所涉及與影響的一個重要領域,合理利用政府采購行為可以有效地調節環境保護,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2002年南非約翰內斯堡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明確提出“有關國家和地方政府應推動政府采購政策改革,積極開發、采用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2004年,在日本舉行的第一次世界性國際綠色采購會議簽署了《Sendai綠色采購宣言》,強調了利用采購的影響力為低污染產品和供應商創建市場的重要性,鼓勵各國政府機構積極實施綠色采購計劃,提出要建設國際綠色采購網絡,以便加強國際交流。目前已有50多個國家在積極推行政府綠色采購,聯合國、世界銀行等一些國際組織也相繼成立了綠色采購聯合會,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大公司也自愿實施綠色采購活動。政府綠色采購在當前全球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和政府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的形勢下,已開始成為世界性趨勢。
1.政府綠色采購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采購目標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內容,可分為財政性目標、政治性目標、市場性目標和政策性目標。其中政策性目標主要包括保護民族產業、促進就業、保護環境、穩定物價、扶持落后地區發展等。1969年美國行政會議指出,政府采購是政府調節經濟和社會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解決貧困、種族歧視、浪費資源、環境破壞、經濟危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的重要方法。政府綠色采購在深刻詮釋了政府采購社會政策性目標的同時,也充分體現了政府采購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的“三位一體”。
1.1政府綠色采購可以有效調控宏觀經濟——經濟效益
現階段各國政府采購規模不斷增長,對社會經濟領域產生的影響日益加深。據統計,歐盟各國政府每年采購額約1萬億歐元,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4%左右;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購額已達到14萬億日元[①]。我國自實施《政府采購法》以來,平均每年以近500億的采購規模遞增。政府采購制度作為國家管理直接支出的基本手段和公共財政體系的重要內容,其采購產品的數量、品種、頻率等指標,可以有效地反映出公共財政政策的變化趨勢,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領域,從而在宏觀上達到調節國民經濟的目的。政府綠色采購的內涵非常豐富,范圍幾乎覆蓋了政府辦公的所有領域。政府招標文件中已明確規定某些產品必須達到最低環保和節能標準,而對某些產品的標準規定則只體現了政府鼓勵的傾向性意圖。政府根據環保產業政策和經濟技術政策,認為需要給予一定扶持的新興產業或項目,在政府采購招標方案中會傾向多考慮它們的產品,這樣既可注入財力,又可在社會上產生示范效應,鼓勵、刺激環保企業發展,而且通過制定適應政府需求的彈性采購計劃,可以調節部分商品的供給和需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可見,政府綠色采購具有明顯的政策導向性和宏觀調控的作用,其采購行為既會影響消費者乃至全社會的消費取向,也會影響商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行業的發展取向。政府只要將環境準則納入其采購模式,增加綠色產品的購買力度,必然會對市場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產品的供給產生重大影響,這也正是許多國家將政府綠色采購作為調控宏觀經濟發展重要手段的原因。
1.2政府綠色采購可以積極發揮環境保護的導向作用——環境效益
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當今世界發展的趨勢和要求,世界各國也都非常重視環境問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以期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購領域。政府采購一項重要的政策性目標就是保護環境,政府可以利用采購的規模優勢和采購結構的調整,充分發揮綠色消費的導向作用,落實政府保護環境的政策意圖,積極引導改變大量消耗資源、能源、污染環境的傳統發展模式,推行以生態環境為中心的綠色增長模式,合理配置、利用環境資源,維護生態平衡。首先,政府綠色采購可以積極影響供應商,供應商為了贏得政府這個市場上最大的客戶,肯定會采取積極措施增強其產品的綠色度,提高企業的綠色管理和技術創新水平,盡可能地節約資源能源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對環境和人體的負面影響。其次,政府綠色采購因其量大面廣,可以培養扶植一大批綠色產品和綠色產業,有效地促進綠色產業和清潔技術的發展,進而形成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生產體系。再次,政府綠色采購對普通消費者有著強烈的示范作用,可以引導人們改變不合理的消費行為和習慣,倡導合理的消費模式和適度的消費規模,減少因不合理消費對環境造成的壓力,進而有效地促進綠色消費市場的形成。據聯合國統計署調查,84%的荷蘭人、89%的美國人、90%的德國人在購物時會考慮選擇環境友好型產品[②]。盡管這些國家的公眾綠色消費行為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政府綠色采購在其中無疑發揮了重要的表率和引領作用。最后,政府綠色采購可以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化政府采購程序,如運用電子技術,包括電子郵件、電子信息交換等,采購信息并在網上完成部分或整個采購過程。這樣不但解決了傳統采購方式中難以克服的時間和空間問題,使得采購活動更加靈活、高效,更為重要的是大幅度降低了采購成本,盡量減少了資源浪費。
1.3政府綠色采購可以充分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社會效益
政府采購具有非盈利性,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通過政府采購行為以實現其政府職能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某種使用或服務。同時,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是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和履行的特殊原則之一,政府采購活動必須服從國家的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體現社會經濟發展政策,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就是其重要體現。首先,采購人應當在某些產品的招標信息時,明確提出自己對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其次,采購人應對供應商的業績、信譽、技術等多方面情況進行資格審查,選擇滿足其確定條件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供應商的活動必須有利于環境保護,不能造成環境的破壞和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再次,決標評審委員會有權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把破壞環境資源、不利于環境資源保護的供應商淘汰出局,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利于環境資源保護、履行社會責任和尊重社會政策的企業作為中標人。最后,采購人有權在與中標企業簽訂的采購合同中,要求中標企業承擔保護環境資源的社會責任,并且當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采購合同有違社會公共利益時,政府采購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外,環境保護還是保護民族工業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一。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尤其是一些發達國家,都以保護本國環境資源為由,積極設置綠色采購非關稅壁壘,禁止或限制外國供應商進入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為了更好地體現政府采購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規范性,1994年達成的WTO《政府采購協議》(GPA)明確界定了一個關于政府采購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多邊框架,希望締約方能夠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協調世界貿易再造的環境,同時希望隨著政府采購競爭的擴大,加強透明度和客觀性,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率。
2.構建我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9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等。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1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以上兩條是我國政府綠色采購最直接、最明確的法律依據。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采購管理辦法也有相關規定。如《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采購中心和采購人應當優先采購低耗能、低污染的貨物和工程。2004年,財政部與國家發改委出臺了《節能環保政府采購實施意見》,制定了我國首份政府節能采購清單,并列舉了汽車、電腦等8類100多種政府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成為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促進節能與環保的具體政策規定。可見,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已經涉及到政府綠色采購的有關內容,但只是散見于若干規定中,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未形成完整的框架體系和政策計劃,也就是說在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系中還缺少對綠色采購的明確規定,導致了在綠色采購執行過程中缺乏強制力和可操作性,造成了很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為進一步適應我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本文認為,我國已具備了建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條件,應在借鑒國外政府綠色采購先進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積極構建自己的政府綠色采購制度。2.1我國建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條件
第一,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行可持續消費模式,為建立政府綠色采購提供了重要的戰略機遇。環境資源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瓶頸,如果繼續沿用傳統的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將面臨巨大的挑戰。鑒于以上形勢,國家提出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以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這要求必須改變原有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及其技術方式,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我國正處于消費升級轉型的關鍵階段,消費結構和消費需求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人們越來越關注商品和服務對環境和自身健康的影響。而可持續消費既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內容,也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從國內外的實踐和發展趨勢看,政府綠色采購是我國建立可持續消費體系的四個切入點之一,是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構筑綠色消費模式,促進綠色消費的重要措施和突破口。
第二,我國部分法律法規對政府綠色采購已有規定,政府采購實施細則和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為完善綠色采購法律體系創造了有利時機。我國《政府采購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的環境保護目標,一些單行法和地方性法規已涉及到政府綠色采購的內容,實際運作也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作法。再有,我國《政府采購法》已實施四年多,有關實施細則和制度正在醞釀完善過程中,這對我國建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是個難得的機遇,可以此為契機,抓緊制定政府綠色采購實施條例,或者從長遠講,制定《政府綠色采購法》,為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三,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的廣泛實施,綠色采購產品規模的不斷擴大,為推行政府綠色采購培育了良好的市場條件。1993年,為響應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的可持續發展思想和全球“生態標志”運動,我國開始實施環境標志計劃和認證制度。環境標志計劃較好地配合與支持了環境保護事業,在產品綠色標準制定和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方面緊跟國際同類標準發展趨勢,積極完成與國際標準接軌,確保了我國環境標志標準技術逐漸成熟。我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包括了環境保護國際履約類、可再生回收利用類、改善區域環境質量類、改善居室環境質量類、保護人體健康類和節約能源資源等六大類,基本涵蓋了政府采購的產品內容,既培育了綠色消費市場,促進了綠色技術和清潔技術發展,又擴大了綠色采購產品的市場規模。迄今,我國已批準頒布環境標志標準56項,1000多家企業,18000多種產品獲得了環境標志認證,形成了700億產值的環境標志產品群體[③]。
2.2構建我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幾點建議
2.2.1建立政府綠色采購法律制度,明確政府采購環境政策目標
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對政府綠色采購做了詳細規定,還以聯邦法令與總統行政命令作為推動政府綠色采購的法律基礎;加拿大《環境責任采購法案》要求政府使用環境標志產品;日本和韓國則分別制定了《綠色采購法》和《鼓勵采購環境友好產品法》;德國、奧地利等國家也都在有關法律中對政府綠色采購作了明確規定。可見,通過立法強制推行或鼓勵政府綠色采購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可為實施綠色采購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此外,各國確定政府采購保護環境資源的政策目標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在政府采購法中,有的是在環境保護法中,還有的是通過專門的行政法規進行明確;有些國家的環境政策目標是強制性的,有些國家只是指導或鼓勵性的;有些國家對實現環境政策目標已經確立了具體的實施機制,有些國家仍停留在倡議階段。目前我國部分法律法規對政府綠色采購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且這些規定僅反映了政府采購的環境政策目標,沒有具體的實質內容,作為支持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法律依據遠遠不夠。因此,現階段可考慮在已有的政府采購大框架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綠色采購實施條例或辦法,進一步明確綠色采購的環境政策目標,完善和細化目前的政府采購法。當然,從長遠來講,還是要制定專門的《政府綠色采購法》,對政府實行綠色采購的主體、責任、綠色采購標準和綠色采購清單的制定和等做出明確規定,為推行政府綠色采購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2.2.2制定綠色采購標準和清單,公開綠色采購的環境信息
制定綠色采購標準、綠色采購清單是實施政府綠色采購的核心。而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則是制定綠色采購產品標準和清單的重要基礎。許多國家為了方便核查和審計,將環境標志產品作為制定綠色采購產品標準和指南的基礎依據,要求選擇政府采購涉及的優先領域,分行業、分產品制定并綠色采購標準和清單,如德國“藍色天使標志”、日本“生態標志”等。環境信息是制定政府綠色采購指南、產品清單的重要依據,公開綠色采購信息可以增加政府綠色采購的透明度,便于相關部門監督和管理。日本綠色采購產品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較為完善,其綠色采購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注重環境信息的獲取、利用和,即積極獲取有關產品生產和出售企業的環境信息,并按照一定的規范。我國可根據已實施的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合理選擇政府采購所涉及的優先領域,制定合理、完善的綠色采購標準和清單,便于采購者科學、有效采購。同時,可建立綠色采購產品的環境信息系統網絡和公開制度,及時公布政府綠色采購的實際執行情況,方便采購人和供應商了解和掌握相關綠色信息,進一步拓寬和暢通綠色采購的信息渠道。
2.2.3完善政府綠色采購配套制度,健全綠色采購評估和監督機制
政府綠色采購必須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監督機制,才能實現政府采購和環境保護的雙重目標。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其《關于改善公共采購的環境表現的議會倡議》中建議各國政府:①以符合成員國的競爭和其他相關國內政策,以及他們的國際義務和承諾的方式確定自己的綠色公共采購政策。②采取具體步驟以確保將環境準則納入到產品和服務的公共采購當中:③提供合適的政策框架將環境要求和價格、性能等要求以其納入產品和服務的公共采購中;④引入財政、預算和審計等手段來確保公共采購的政策和實踐考慮產品和服務的環境成本;⑤為參與公共采購和使用的政府人員,包括那些指定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的人員、負責采購的人員以及使用產品和服務的人員提供信息、培訓和技術支持;⑥提供相關的信息和工具,以幫助各級政府可以實行綠色公共采購;⑦傳播相關的信息,以促進和鼓勵綠色公共采購的決定以及由此產生的結果和利益;⑧建立相應的程序來確認符合綠色公共采購要求的產品和服務;⑨鼓勵建立測量和追蹤綠色公共采購進展和結果的指引;⑩評估綠色公共采購政策,以確定它們具有經濟效益和環境效果。可見,在政府綠色采購制度體系中,除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采購信息的獲取和公開制度外,合適的政策框架、產品和服務的環境成本評估、環保產品的界定等也非常重要。比如,為了實現政府綠色采購,采購人在做出采購決定前,必須考慮產品、服務或工程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的環境影響,比較不同產品、服務或工程在環保性能上的不同,評估產品、服務或工程的環境成本等環境因素等。我國《政府采購法》目前就缺乏對產品、服務或工程的環境性能和環境影響進行鑒定及評價的制度,更未建立起產品和服務周期的環境影響的檔案和資料庫。因此,完善我國政府綠色采購配套制度的重點應該放在產品和服務的環境成本評估、環保產品的界定以及綠色采購的監督、報告和追蹤系統上,并探索建立對政府綠色采購的績效考評制度,通過制訂強化購買政策來推動綠色采購發展,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和評價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進展和效果。
注釋:
①③陳燕平.建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引領可持續消費促進循環經濟發展,2005年循環經濟與綠色營銷戰略研討會材料.
②趙英民.建立政府采購制度,促進循環經濟發展[J].環境保護,2005.8.
參考文獻:
[1]李摯萍.經濟法的生態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200.
[2]何紅鋒.政府采購法詳解[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26-186.
[3]王小能.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初探[J].法學研究,2000,(1):80-94.
[4]陳兆霞.政府采購法律問題研究[J].現代法學,2003,(2):56-62.
我國的《招標投標法》有多個條款規定公共采購評審專家的權利和義務,但《政府采購法》沒有一個條文規范評審專家。為此,財政部協同監察部于2003年11月17日共同制定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招標投標法》雖然建立了公共采購的評審專家制度,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受聘專家難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場進行客觀公正、公平的評審。《辦法》雖然進行了一些彌補,但畢竟是屬于行政規章,其位階較低,又不能與法律相沖突。以下,筆者從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和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對我國的評審專家制度進行一些分析。
首先,現行法律為采購主體牟取私利提供了法定機會。我國公共采購市場活躍的一支龐大隊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招標公司,從業人員魚龍混雜,不需要參加全國統考獲得從業資格,不需要領取全國統一的上崗執業證,很少有經過專業的法律職業培訓,不受公務員編制的法紀約束,沒有專門規范其行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多年來,國家公共采購的重大項目基本上都是委托這些中介機構來完成的。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中標供應商的確定是由評標委員會來決定的,表面上似乎很公正。然而,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主要是來源于招標公司的專家庫,報酬是由招標公司支付的,酬金的多少也是由招標公司決定的。受聘專家拿了招標公司給付的酬金,評審意見不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志。
這樣看來,好像所有的黑箱操作都源于招標公司,也不盡然。供應商想獲得采購項目主要有兩條途徑,其一是直接從采購人通常是用戶下手,按照采購標的額給付具體掌權人回扣。招標公司為了源源不斷地業務,通常都會對采購人俯首貼耳,言聽計從,服從對中標供應商的安排。其二,是通過尋租人招標公司這個橋梁,通絡關系,為行賄人和受賄人提供方便,然后獲取相應報酬。由于尋租人為了承攬采購項目的業務,從而能夠在中標供應商那兒獲取巨額的采購費和中標服務費,為此,招標公司情愿為設租人當替罪羊。可見,現行法律為設租人和尋租人提供了合法的獲取私利空間。
其次,評審專家的管理缺乏科學有效的機制。首先,評審專家庫管理混亂。根據《招標投標法》,公共采購市場的評審專家主要來源于兩類專家庫,一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
一是招標機構自己建立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庫內。專家的產生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也可以直接確定。依照《辦法》,專家庫由財政部門統一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借用機構的專家庫,評審時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通過隨機方式抽取。
其次,評審專家無法有效進行評審。為了避免評審專家與采購主體和供應商之間進行“勾兌”串通的幾率,《辦法》規定,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評審專家都是業余的,有自己的科研業務,隨機抽取的專家在開標前半天接到開會通知,有些根本就無法參加評審,有些匆忙趕到現場,也不可能在幾個小時之內馬上有自己的獨立觀點。因為厚如磚塊的數百頁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全部看完至少需要兩三天時間。評標現場的專家打分基本上是招標公司誤導的結果。
第三,評審專家的專業分類不科學。現行法律只規定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非常籠統,導致評審專家的確定帶有極大的主觀隨意性。
第四,電腦隨機抽取專家并不能保證評審活動的公正。雖然電子商務普遍進入了我國的各級政府機關,互聯網對于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大有幫助,然而虛擬世界中的各種程序畢竟是在我們自然人控制之下。
第五,法律方面的專家基本上都被排除在政府采購活動之外。“標書”的合法性、供應商的商務資質、評標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涉及到法律問題,但我們在評審專家名錄中很少看到有法律界的專家介入。
第六,評審專家的數量存在著尷尬。根據《招標投標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實踐中,不管多大的采購項目,招標公司通常將評審專家控制在五名以內。因為多增加一名專家,就意味著招標公司多支付一份報酬。同時也不利于招標公司對專家的意見進行統一和控制。
第七,現行法律限制了評審專家的地區分布。依照《招標投標法》,評審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具備這樣條件的專家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天津等大城市,中小城市相對就少,采購主體可以選擇的余地也就很有限。同樣道理,如果北京的專家到西部一個城市去參加評審,必然會增加招標公司的費用支出。
論文關鍵詞:政府采購,尋租支付矩陣,演化穩定策略
一.引言
我國政府采購自1996年試點運行至今,采購制度不斷健全,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與此同時,我國學術界對政府采購也做了一定的研究,但筆者認為,目前國內文獻大多都是定性研究而且深度不夠,僅少數學者運用博弈理論對政府采購作經濟學分析,如張雷寶(2002)對政府采購監管作了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分析;彭文兵等(2003)通過收益矩陣博弈分析了政府采購中尋租的形成過程及其外溢效應;王宏(2006)通過雙層次互動進化博弈模型研究政府采購制度的變遷,王宏(2007)還用靜態博弈模型研究了政府采購監督制度優化;后小仙(2007)對監管部門、采購方、供應商三方進行博弈分析,構建了反尋租目標體系。但這些論證只是從靜態的角度,在完全理性人的假設下進行博弈
分析。本文嘗試在有限理性的假設下,在相關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動態演化博弈方法分析政府采購中監管部門和采購方的行為選擇,強調動態性,找出影響博弈雙方行為策略選擇的變量,并據分析結論提出相應對策。
二.政府采購尋租監管的三方模型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本是政府利用公共權力管理社會經濟的一種方式,但由于委托機制、監督體制、經濟體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存在權利干預經濟、監管缺失等情形經濟論文,這些將會產生權力尋租。政府采購中的尋租包括設租與尋租,實際上是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面[1]。政府采購中的設租是指采購方利用權力對采購全過程進行控制,人為設置障礙,進而營造獲得非生產性利潤的環境與條件;政府采購中的尋租是指供應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獲得供應特權以占有租金的活動[2]。政府采購的尋租行為導致政府開支擴大,納稅人負擔加重;導致行業壟斷,阻礙技術創新;影響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導致尋租供應商與非尋租供應商之間的利益失衡,導致市場競爭秩序的紊亂;滋生集體腐敗乃至行業腐敗[2]論文下載。
政府采購在具體實施中會涉及多方行為主體,下面以監管部門、供應商、采購方這三方設立博弈模型,模型的假設如下:
1.假設監管部門不與采購方和供應商尋租,供應商和采購方可以選擇尋租和不尋租兩種行為策略。
2.假設采購方接受委托購買一批商品A,A的市場價值為V;實際的采購價格為Y;供應商行賄金額為R;監管部門的稽查成本為C;監管部門證實違規成功的概率為p,證實違規失敗的概率:(1-p),其中證實違規成功情況下監管部門對采購方的處罰為KR,對供應商的處罰為L(Y-V),其中K、L為懲罰系數;一般情況下Y-V-R>0。
3.各博弈主體的收益分別是[3]:
(1)采購方和供應商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不稽查,則采購方、供應商、監管部門的支付分別為: R,Y-V-R,-(Y-V),供應商的行賄成本或采購人員收益R和尋租者收益(Y-V)獨立于模型之外,本文假設R,(Y-V)為固定值。
(2)采購方和供應商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稽查,但不成功,則采購方、供應商、監管部門的支付分別為: R,Y-V-R,-(Y-V)-C。
(3)采購方和供應商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稽查,且成功,對采購方收益R處以K倍罰款,對尋租者收益Y-V處以L倍罰款,則三者支付分別為:-(K-1)R,-(L-1)(Y-V)-R,KR+L(Y-V)-C。
(4)采購方和供應商不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不稽查,三者支付分別為0,0,0。
(5)采購方和供應商不進行尋租活動,監管部門稽查,三者支付分別為0,0經濟論文,-C。
在上述假設之下,采購方、供應商、監管部門三方的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
表1 采購方、供應商、監管部門三方的支付矩陣
監管部門稽查
監管部門不稽查
證實違規成功p
證實違規失敗 1-p
尋租
采購方
-(K-1)R
R
R
供應商
-(L-1)(Y-V)-R
Y-V-R
Y-V-R
監管部門
KR+L(Y-V)-C
-(Y-V)-C
-(Y-V)
不尋租
采購方
供應商
監管部門
企業采購論文參考文獻:
[1]何濱.電子化助力政府采購創新發展[J].中國政府采購.2009(11)
[2]許敏.協議供貨采購的價格控制[J].中國政府采購.2009(08)
[3]丁大晴.政府采購機構若干法律問題探討[J].行政與法(吉林省行政學院學報).2004(03)
[4]鄧曉軍.完善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對策分析[D].黑龍江大學2010
[5]張素琴.完善溫州市政府采購制度研究[D].同濟大學2008
[6]梁春賢.關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政府采購制度的探討[D].河北大學2001
[7]黃保亮.入世后我國政府采購立法構想[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1(06)
[8]湛中樂,楊君佐.政府采購基本法律問題研究(上)[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03)
[9]劉清恩,趙樹寬.政府采購的尋租經濟學分析[J].工業技術經濟.2006(01)
[10]王岳江,賀正強.政府采購中的委托問題與監督機制研究[J].廣東財經職業學院學報.2005(06)
[11]張曉紅.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經濟審視與政策選擇[J].中國政府采購.2005(12)
[12]袁占林.構建我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探討[J].山西財稅.2009(01)
[13]劉源,孫博,管澤鋒.國內外關于政府采購基本理論研究的文獻述評[J].中國政府采購.2009(02)
[14]王琦.供應商的質疑權及相關問題探討[J].中國政府采購.2008(05)
[15]孟大文.非對稱信息下防范合謀的政府采購機制設計[J].財經問題研究.2007(11)
[16]章輝.政府采購領域治理商業賄賂的博弈分析[J].財政研究.2007(11)
[17]趙福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行為分析[J].財貿經濟.2007(09)
[18]張素倫.走向“陽光下的交易”--論我國政府采購法的完善[J].商場現代化.2007(26)
[19]郭平,王岳江,賀正強.政府采購中委托問題及其模型檢驗[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01)
企業采購論文參考文獻:
[1]方勇平.X核電項目進度管理研究[D].南昌大學2011
[2]李舟.桔城世家二期工程項目進度管理研究[D].湖南大學2009
[3]韓曉東.AG集團公司自主創新對策研究[D].東北大學2010
[4]張熠.三維項目進度管理系統分析設計[D].南京理工大學2012
[5]劉勇.巴基斯坦M物探解釋項目進度管理研究[D].西北大學2013
[6]馮圣.寶鋼工程項目進度管理研究與實踐[D].復旦大學2010
[7]黃漫宇.城鄉電網建設項目進度管理研究[D].云南大學2011
[8]方曉慧.抑制生產者能源回彈效應模式設計研究[D].東北大學2013
[9]延亞東.我國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可行性及規模研究[D].東北大學2011
[10]范寶龍.首鋼鐵路貨車制動梁用鋼Q460E項目進度管理研究[D].東北大學2011
[11]張雷.W電廠空氣預熱器改造項目進度管理研究[D].華北電力大學2013
[12]郝勇.鞍鋼高爐沖渣水余熱利用項目的分析與比較[D].東北大學2010
[13]胡雅瑞.碳排放期貨價格發現功能研究[D].東北大學2013
[14]唐琳.我國制造業綠色產出效率及其影響因素研究[D].東北大學2012
[15]馬萍.中國能源消耗強度影響因素分解分析[D].東北大學2009
[16]李世輝.遼寧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預測及對策[D].東北大學2009
[17]劉艷琴.米其林沈陽公司卡車胎項目質量管理對策研究[D].東北大學2011
[18]王振宇.RHIJ基本建設項目生產期前EHS管理研究[D].東北大學2010
[19].湖南郵電智能系統工程公司多項目進度管理改善研究[D].湖南大學2012
[20]宮振清.龍山電廠工程建設項目進度管理研究[D].華北電力大學2011
[21]吳靜霞.項目進度管理在天津賽寶科技公司安全審核與績效管理系統開發中的應用[D].山東大學2012
[22]熊昕.基于T-LMDI模型的制造業對我國能源消耗強度影響程度分析[D].東北大學2011
企業采購論文參考文獻:
[1]王玉潔.IPD模式下團隊激勵機制研究[D].南京工業大學2013
[2]劉水.遼寧省產業結構若干問題分析[D].東北大學2008
[3]周杰琦.中國能源消費與經濟增長關系研究[D].東北大學2008
[4]潘志剛.中國汽車工業對其關聯產業的帶動效用分析[D].東北大學2006
[5]李富智.CWN航空公司發展戰略研究[D].東北大學2005
[6]周玉良.技術創新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若干問題研究[D].東北大學2005
[7]程明.我國各地區循環經濟效率分析[D].東北大學2008
[8]包劍劍.基于BIM的建筑供應鏈信息集成管理模式研究[D].南京工業大學2013
[9]逄淑偉.沈陽機器人產業發展模式研究[D].沈陽大學2015
[10]張超.熵在經濟預測模型評價中的應用[D].東北大學2010
[11]潘艷如.工業污染影響因素分解分析[D].東北大學2010
[12]黨保軍.寧夏電信3G時期競爭戰略研究[D].東北大學2009
[13]吳健.基于價值鏈分析的建筑設計企業競爭優勢研究[D].南京工業大學2013
[14]包劍劍.基于BIM的建筑供應鏈信息集成管理模式研究[D].南京工業大學2013
[15]逄淑偉.沈陽機器人產業發展模式研究[D].沈陽大學2015
[16]施陳晨.我國建筑用電節能領域引入白色證書機制的研究[D].南京工業大學2013
[17]劉先鋒.中國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成因分析[D].東北大學2010
[18]花園園.產業結構合理化研究[D].東北大學2009
[19]孔金燕.FDI對中國能源消耗強度影響的數量分析[D].東北大學2010